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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指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科学主要是指近代自然科学法则和科学精神。
资产阶级宣扬民主,反对封建专制,把斗争矛头直指封建专制的理论支柱儒家思想;宣扬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和愚昧。
这一口号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迫切需要,有力地推动了的发展。但这一口号仍属于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性质,有它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它不能同群众运动相结合,不能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封建思想。
中民主和科学两面旗帜的树立,使中国许多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还造成了新思想、新理论广泛传播的大好机遇。
(来源:文章屋网 )
一、传统宪法概念综述
纵观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宪法调整对象来定义宪法,这种界定方法主要突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是以宪法的功能与作用为视角来定义宪法。这种方法主要突出宪法的两重功能——授予权力、限制权力,它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物。l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认为,美国宪法是保卫自由的重要手段,它既规范了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也规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它的目标是约束国家权力。三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突出了宪法的两个主要要素:“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特定的修改程序。”它首先着重强调必须有贯以“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以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其次是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度。从这两个主要的形式要素来体现宪法的根本性,而不是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体现其根本性。四是以宪法在整个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界定直接突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属性。这种定义着重指出,宪法制定者将宪法确定为治理人类政治组织群体的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文献指出并阐明一国政体所赖以建市的原则。因此美国学者施华兹说:“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是以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从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出发,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法律上的最高反映。“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法的。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界定,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宪法的某一特性.对于我们认识与研究宪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的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宪法原理。就在这个过程中,实践首先对宪法的概念提出了疑问,然后宪法学理论也开始对此予以探讨,并涌现出大量与之相关的成果。
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
(一)历史局限性之反思
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看,宪法概念的争议首先始于对国家与宪法关系的不同认识。传统宪法慨念都有着相同的学说史背景: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只是宪法史上的幼年时期。那时的宪法,在形式上不明确、不定型,在内容上不完备、不系统,甚至还没有宪法的名称,还没有从一般法律中独立出来。然而,这种粗鄙的宪法却与近代资产阶级宪法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近代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仅必须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其前提,以资产阶级为其助产婆,而且是对自古以来已有宪法成果的批判继承,与古代宪法存在某种法的连续性。所以,传统宪法概念是从近现代宪法史中提炼出来的。
哈耶克认为:“抽象性”是所有早在其表现为有意识的思想或为人们用语言加以表述之前就决定着人之行动的过程所具有的一种特性。当某种类型(atype)的情势使一个人倾向于(disposition)做出某种特定模式(pattern)的回应的时候,那种称之为抽象的关系就已然存在了。这就是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反映在制度建设方面就是:我们只能使制度依附于社会从而使修改制度的需要易于觉察,使变化尽可能符合需要。要保证这种灵活性,就要使政治组织附着于社会的现实条件与需要,从而使政治组织不因其自我的价值或自我的力量而确立,而因其与社会之一致而确立。它们的存在不是因为它们是绝对正确的,而是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与社会相适应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观念反映在宪法之中就是:决定人的“权利”的是一个国家的历史,而不是那些神圣的理念和精美的宣言。没有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宪法传统的存在才是宪法的基石。
综上所述,割裂历史的联系,认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而忽视了“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之论断。而这一论断的正当性又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的连续性之上的。
(二)抽象对象的局限性之反思
这里所说的“抽象对象”是指概念所赖以存在的现象的总和。概念的任务就在于对所有抽象对象进行概括,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就在于它的抽象对象仅仅是成文宪法,从而忽视了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
在哲学的发展史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三层次的概念框架,为人们提供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正是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中,世界得到了不同层次的描述和解释”。“世界图景是关于经验世界的图景,而不是幻想的或玄想的图景。”这就说明了“世界图景”的物质性,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思维方式’,通常是指人们用以把握、描述和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的组合方式和运作方式。”它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逻辑体系,具有工具论的意义,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中。“所谓‘价值规范’,就是对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践履等的规范。”这种规范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行为的。总之,它对人的心灵或行为具有规范性。“人们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具有不可割裂的联系。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也应该具有上述的哲学背景。那么,我们对宪法内涵的界定毫无疑问也应遵循上述的哲学规律,宪法首先是一种现象,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自身的客观实在性。因此宪法现象构成了宪法学中的“世界图景”。它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具有任何主观意志性,我们把这种世界图景称之为现实宪法,它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与之相对应,还存在主观世界,从哲学上看,它就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由于“思维方式”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世界图景”,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种应然的概念。故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判断就形成了一种应然的宪法,我们称之为观念宪法(模范宪法),是指现实宪法的发展前景,代表了未来应该出现的宪法。人类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思考的过程之中,形成了自己的主观世界,但人天生有一种改造世界的能动性,总要把主观世界进行外化。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价值规范”。就宪法这个学科而言,这种外化的结果便是成文宪法的出现,它是观念宪法对现实宪法加工的结果,是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价值规范。当人们把这种成文宪法予以实施之时,它必将对现实宪法产生冲击。
传统的宪法概念只以成文宪法为抽象对象,而不顾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抽象对象的局限性。
(三)定位上的局限性之反思
传统的宪法概念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定义系统,这样,宪法就逃不脱实在法的宿命,从而仅仅在实在法的视野下来界定宪法。正如上文所说,现实宪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现象不是实在法。观念宪法是一种思维观念,也不是实在法。如果站在实在法的角度来定义宪法,必将不能揭示其真实内涵。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一问题的追问已有所触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是政治学的分支,还是法学的分支,抑或二者的交叉学科?第二,马克思认为:“宪法——法律的准绳”。我们不妨一问:“法律的准绳”是法吗?第三,由于现代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任务,以反对“特权”为基本价值目标,它属于根本法的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划归为“公法”与“私法”的范围。按照这一趋势,宪法一公法说即将破产,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就是宪法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吗?这三个方面都是对“宪法是法”这一观念的挑战,也印证了传统的宪法概念在其定位上的局限性。
三、超越传统宪法概念
(一)方法论
通过对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分析,对其补救的方法只能是对症下药。首先,要打破历史的界限,从历史的长河中来挖掘宪法的内涵。其次,从哲学的高度(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规范)来考察宪法概念的层次(现实宪法、观念宪法、成文宪法),并且要从历史的角度来探讨它们各自的产生。再次,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不要仅仅局限在“法”这个层次上来考察其内涵。最后,分析三个层次宪法的同一性,抽象出宪法的内涵。
(二)三个层次的宪法
现实宪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使用“宪法”一词,他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可见,他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城邦的组织,它仅仅是一种实然的秩序而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他考察了158个古希腊城邦政体,认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宪法。判断一个政体或宪法的好坏,主要看其能否选择有才能的人为公共利益进行治理。亚里士多德的宪法概念具有几个特征:第一,它以政体为前提,可以看成。反之,不是任何组织都存在宪法。第二,它是一种基本组织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这两个特性都符合现实宪法的内涵。故现实宪法就是范围内的社会基本组织秩序。进而言之,现实宪法产生于国家出现之时。观念宪法。人本能的具有“思维方式”,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发达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思维方式”最终还要形成某种价值倾向,只要有现象,人们就会思索。因此,观念宪法与现实宪法是同时产生的。它在法律的发展史中,主要表现为自然法中的高级法观念:“不同类型的人立法旨在贯彻更高一级的法,特别是通过具体限定所达致的自然法。”这种具有更高权威来源的正义观超出了一切有关政治秩序的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争论。近代宪法价值的确立主要得益于自然法的高级法观念,由此观念宪法可以定义为人们对范围内的基本秩序的要求。
一、传统宪法概念综述
纵观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宪法调整对象来定义宪法,这种界定方法主要突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是以宪法的功能与作用为视角来定义宪法。这种方法主要突出宪法的两重功能——授予权力、限制权力,它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物。l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认为,美国宪法是保卫自由的重要手段,它既规范了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也规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它的目标是约束国家权力。三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突出了宪法的两个主要要素:“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特定的修改程序。”它首先着重强调必须有贯以“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以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其次是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度。从这两个主要的形式要素来体现宪法的根本性,而不是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体现其根本性。四是以宪法在整个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界定直接突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属性。这种定义着重指出,宪法制定者将宪法确定为治理人类政治组织群体的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文献指出并阐明一国政体所赖以建市的原则。因此美国学者施华兹说:“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是以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从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出发,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法律上的最高反映。“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法的。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界定,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宪法的某一特性.对于我们认识与研究宪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的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宪法原理。就在这个过程中,实践首先对宪法的概念提出了疑问,然后宪法学理论也开始对此予以探讨,并涌现出大量与之相关的成果。
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
(一)历史局限性之反思
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看,宪法概念的争议首先始于对国家与宪法关系的不同认识。传统宪法慨念都有着相同的学说史背景: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只是宪法史上的幼年时期。那时的宪法,在形式上不明确、不定型,在内容上不完备、不系统,甚至还没有宪法的名称,还没有从一般法律中独立出来。然而,这种粗鄙的宪法却与近代资产阶级宪法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近代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仅必须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其前提,以资产阶级为其助产婆,而且是对自古以来已有宪法成果的批判继承,与古代宪法存在某种法的连续性。所以,传统宪法概念是从近现代宪法史中提炼出来的。
哈耶克认为:“抽象性”是所有早在其表现为有意识的思想或为人们用语言加以表述之前就决定着人之行动的过程所具有的一种特性。当某种类型(atype)的情势使一个人倾向于(disposition)做出某种特定模式(pattern)的回应的时候,那种称之为抽象的关系就已然存在了。这就是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反映在制度建设方面就是:我们只能使制度依附于社会从而使修改制度的需要易于觉察,使变化尽可能符合需要。要保证这种灵活性,就要使政治组织附着于社会的现实条件与需要,从而使政治组织不因其自我的价值或自我的力量而确立,而因其与社会之一致而确立。它们的存在不是因为它们是绝对正确的,而是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与社会相适应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观念反映在宪法之中就是:决定人的“权利”的是一个国家的历史,而不是那些神圣的理念和精美的宣言。没有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宪法传统的存在才是宪法的基石。
综上所述,割裂历史的联系,认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而忽视了“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之论断。而这一论断的正当性又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的连续性之上的。
(二)抽象对象的局限性之反思
这里所说的“抽象对象”是指概念所赖以存在的现象的总和。概念的任务就在于对所有抽象对象进行概括,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就在于它的抽象对象仅仅是成文宪法,从而忽视了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
在哲学的发展史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三层次的概念框架,为人们提供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正是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中,世界得到了不同层次的描述和解释”。“世界图景是关于经验世界的图景,而不是幻想的或玄想的图景。”这就说明了“世界图景”的物质性,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思维方式’,通常是指人们用以把握、描述和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的组合方式和运作方式。”它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逻辑体系,具有工具论的意义,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中。“所谓‘价值规范’,就是对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践履等的规范。”这种规范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行为的。总之,它对人的心灵或行为具有规范性。“人们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具有不可割裂的联系。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也应该具有上述的哲学背景。那么,我们对宪法内涵的界定毫无疑问也应遵循上述的哲学规律,宪法首先是一种现象,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自身的客观实在性。因此宪法现象构成了宪法学中的“世界图景”。它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具有任何主观意志性,我们把这种世界图景称之为现实宪法,它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与之相对应,还存在主观世界,从哲学上看,它就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由于“思维方式”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世界图景”,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种应然的概念。故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判断就形成了一种应然的宪法,我们称之为观念宪法(模范宪法),是指现实宪法的发展前景,代表了未来应该出现的宪法。人类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思考的过程之中,形成了自己的主观世界,但人天生有一种改造世界的能动性,总要把主观世界进行外化。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价值规范”。就宪法这个学科而言,这种外化的结果便是成文宪法的出现,它是观念宪法对现实宪法加工的结果,是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价值规范。当人们把这种成文宪法予以实施之时,它必将对现实宪法产生冲击。
传统的宪法概念只以成文宪法为抽象对象,而不顾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抽象对象的局限性。
(三)定位上的局限性之反思
传统的宪法概念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定义系统,这样,宪法就逃不脱实在法的宿命,从而仅仅在实在法的视野下来界定宪法。正如上文所说,现实宪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现象不是实在法。观念宪法是一种思维观念,也不是实在法。如果站在实在法的角度来定义宪法,必将不能揭示其真实内涵。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一问题的追问已有所触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是政治学的分支,还是法学的分支,抑或二者的交叉学科?第二,马克思认为:“宪法——法律的准绳”。我们不妨一问:“法律的准绳”是法吗?第三,由于现代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任务,以反对“特权”为基本价值目标,它属于根本法的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划归为“公法”与“私法”的范围。按照这一趋势,宪法一公法说即将破产,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就是宪法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吗?这三个方面都是对“宪法是法”这一观念的挑战,也印证了传统的宪法概念在其定位上的局限性。
三、超越传统宪法概念
(一)方法论
通过对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分析,对其补救的方法只能是对症下药。首先,要打破历史的界限,从历史的长河中来挖掘宪法的内涵。其次,从哲学的高度(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规范)来考察宪法概念的层次(现实宪法、观念宪法、成文宪法),并且要从历史的角度来探讨它们各自的产生。再次,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不要仅仅局限在“法”这个层次上来考察其内涵。最后,分析三个层次宪法的同一性,抽象出宪法的内涵。
(二)三个层次的宪法
现实宪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使用“宪法”一词,他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可见,他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城邦的组织,它仅仅是一种实然的秩序而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他考察了158个古希腊城邦政体,认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宪法。判断一个政体或宪法的好坏,主要看其能否选择有才能的人为公共利益进行治理。亚里士多德的宪法概念具有几个特征:第一,它以政体为前提,可以看成。反之,不是任何组织都存在宪法。第二,它是一种基本组织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这两个特性都符合现实宪法的内涵。故现实宪法就是范围内的社会基本组织秩序。进而言之,现实宪法产生于国家出现之时。观念宪法。人本能的具有“思维方式”,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发达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思维方式”最终还要形成某种价值倾向,只要有现象,人们就会思索。因此,观念宪法与现实宪法是同时产生的。它在法律的发展史中,主要表现为自然法中的高级法观念:“不同类型的人立法旨在贯彻更高一级的法,特别是通过具体限定所达致的自然法。”这种具有更高权威来源的正义观超出了一切有关政治秩序的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争论。近代宪法价值的确立主要得益于自然法的高级法观念,由此观念宪法可以定义为人们对范围内的基本秩序的要求。
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包括它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
从历史上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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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哲学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
1.资本主义深刻的社会危机。
由于两次工业革命的出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崛起,经济迅猛发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以往的模式无法继续促进自身的发展,从而出现了股份制的集资方式,股份制使得更多大型企业筹集到来自多方面的投资,但是规模小的便无法与其竞争,导致许多企业不断倒闭,还有许多被兼并合并,这样使资金不断集中。资本家为了扩大资产,不断的剥削劳动者,使得劳动者与资本家的矛盾不断加大,阶级差距不断增加,贫富差距不断拉大。随着经济差距的拉大,发达的国家为了继续促使本国经济不断发展,开始了向外掠夺之路。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亚非拉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被列强瓜分完后,新一轮的瓜分世界的狂潮就会开始。随着战争的结束,虽然意大利是战胜国,但是他政治、经济却受到极大破坏,由于战争的结束,生产军工的企业不断缩减,许多企业面临倒闭,出现了一战后的第一次经济危机。这场经济危机不断转化成政治危机,为了镇压这场危机,意大利政府走向了法西斯道路,他们不断镇压社会主义,实行专制,使得民不聊生。所以诸多国家与共产国际的首要任务就是与法西斯主义作斗争。
2.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尝试。
虽然一战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磨灭的,但是一战使得人们不断认识到资产阶级是产生苦难的根源,所以许多国家的无产阶级不断壮大,其中包括俄国与法国,1917年俄国的布尔什维克革命就是由列宁领导的,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俄国,这是对当时许多国家无产阶级的鼓励,如:芬兰、德国、匈牙利等国家,他们也开始了暴力革命的诸多尝试,但是由于很多原因,他们的尝试惨遭失败。同时,有的国家却没有把握十月革命引发的无产阶级可以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趋势,打着“为保卫祖国而战”的旗号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在俄国的影响下,意大利无产阶级开始对资产阶级进行反抗,1920年都灵发生了工人罢工的大事,这场罢工对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影响至深,虽然这场反抗以资本主义的成功为结局,但是这场革命使诸多哲学家开始思考革命为什么会失败?怎样才能获得最终的成功?其中就包括葛兰西,他的实践哲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二)实践哲学形成的理论渊源。
1.德国古典哲学。
西方近代哲学家仅仅把实践看做道德上的概念,善是他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康德以来实践的概念被加以延伸,但是他仍强调从道德的角度加以研究,同时,他认为实践是一种理性精神,而不是感觉。同时,他指出实践根源于主观能动性,康德认为我们心中有理性管束着自身多种行为。德国古典哲学不断发展,黑格尔将其发展到顶峰,黑格尔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他的辩证法思想,他认为世间万物时刻处于辩证中,黑格尔强调“实体即主体”,这也是强调一种动态过程,一种能动的特征,即向自己对立面转化。黑格尔认为历史也是这样,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变是核心,而历史就是这一变动的外在现象,这一观点对葛兰西有深刻影响。他指出:“实践哲学是摆脱掉思想体系的片面性的哲学的充分认识。[1]”黑格尔使得人们更好的理解历史,将现实理解为一个不断辩证发展的过程,将人的内在理性作为实践的标准。
2.克罗齐的历史哲学。
克罗齐是意大利著名思想家,他推崇人的主观能动性,并认为历史也是由人的能动作用推动的。在社会历史领域,他指出“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2]他认为我们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挥我们的能动性,历史就将这种现实发生过的事件记录下来,所以历史就是现实。同时,克罗齐指出过去与现在存在某种必然联系,这就使得过去作为历史得以永存。克罗齐的思想影响了早期的葛兰西,为他的实践哲学思想奠定基础,但是,葛兰西逐渐的发现,克罗齐的历史观是又人的能动性作为推动力,忽视了外在客观物质世界,没有处理好物质世界与人的精神的关系,所以,克罗?R的思想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意大利革命的持续,使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克罗齐的思想的局限更清晰地暴露出来。葛兰西深刻的意识到,要想真正实现民族解放,不能仅仅关注思想上的问题,而是要将关注点转移到现实生活中,要将哲学和政治统一起来,切实的改变现存生活状况。虽然克罗齐思想有其局限性,但是我们还是要肯定他的积极意义。
3.拉布利奥拉、马克思实践观的影响。
拉布利奥拉思想的形成深受恩格斯的引导,他创造性地提出实践哲学这一新的哲学形式,他结合当前社会现实出发来研究,这种探索方式对葛兰西深有启发。拉布利奥拉强调“实践哲学是从通过现实掌握的工作到掌握形而上的学说。”[3]葛兰西肯定了拉布利奥拉对实践哲学的理解,并对他的思想进行更深入的探讨,认为实践哲学并不仅仅是阐述历史,而在于改造、创造历史。从意大利的国情出发,找到符合本国革命的方法,先转变思维,再从理论到实践。
葛兰西深受马克思的影响。我们生存在社会之中,最初的形式就是劳动,而劳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实践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的意义十分重要,劳动使人进入了社会,开始创造属于我们自身的历史,如果没有劳动,人们的生活不会像现在这样舒适,活动形式也没有如此丰富。通过劳动可以制造自身所需的产品,产品的极大丰富才能推动现存世界不断向前进步。在马克思的影响下,葛兰西仔细地进行探讨,并提出“实践一元论”的观点,给我们一个崭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以往的哲学观点,探究现代社会生活。
二、实践哲学的主要内涵
(一)实践哲学对二元论的超越。
葛兰西阐述道:“只有当着把实践哲学看作是一种完整而独创的哲学时,才能领会辩证法的意义。”[4]。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显现了两种方式解释学说:一种是第二国际的思想家们用庸俗唯物主义进行阐述,其间布哈林最具代表意义,他经典作品《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很好的证明。布哈林遵循正统派的解释,认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辩证的,于是他是从政治和社会现实是能够被验证的,并从形而上学等方面来考察实践哲学。葛兰西认为他的这种思维方式没有从正确的领域理解马克思学说,他将其等同于旧唯物主义,而且他忽视了哲学中熠熠发光的地方――辩证法思想,同时,布哈林认为历史与自然现象类似可以被验证的,没有偶然只有必然,即使存在偶然,这种偶然也有其内在必然规律制约,这种思想又回到了机械唯物主义的怀抱中。第二种方式是对正统的解释的反驳,主要代表人物是鲍威尔,阿德勒等,他们将实践哲学与唯心主义相联系,但是葛兰西主要反驳对象是克罗齐。他从来没有对唯物主义下明确的定义,但是他在反驳布哈林时却将新旧唯物主义混为一谈。实践哲学也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结果的历史,实践哲学所要探讨得也是人类社会。我们可以发现,葛兰西所理解的实践哲学扬弃了唯物主义,使得辩证法融入到了唯物主义之中,并且是探索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哲学。
(二)实践一元论。
在《狱中札记》中阐述道:“一元论就是具体现实中与对立面的同一,以及人的活动中的对立的同一性。”[5]其核心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外在的现实世界是我们思维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二是要从我们自身出发,以我们自己的实践为基础去探索现实事物,在考察现存社会时要与人相联系。葛兰西始终认同,在两者的统一性当中,我们应把实践放在首位,现存世界只是为我们的实践进行服务的工具。同时,他并没有在本体论层面来探讨实践,而是将实践归结到认识论中,通过实践使哲学更加社会化,来适应社会生活出现的文化批判现象。我们都清楚,马克思对实践的探讨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但是葛兰西看到,这种“实践=生产劳动”的思维模式促使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机械对应,必然导致经济决定论,所以,他强调不仅要从物质生产剖析实践,我们要把实践看成“具体地、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的人的活动”。这是葛兰西超越马克思之处,他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使得的思想开始转向文化批判。葛兰西强调实践哲学有两种对象,一种是提出诸多思想的哲学家、思想家,一种是文化程度不够高的人民大众,实践哲的学主要任务是对大众进行教育,培养无产阶级知识分子,从而夺取文化领导权。葛兰西跨越学科之间的界限,将多种学科联系起来去研究,使我们用一种新的视角去理解,去思考马克思的哲学革命。
(三)实践哲学是“绝对的历史主义”。
马克思于《提纲》里提到“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葛兰西思考这句话是在强调过去的事实是人造就的,这种事实随着实践活动连续产生。就是因为他始终认为历史是因人的存在才不断完善的,没有人的产生历史绝对不会存在,所以他认为实践哲学也可以称为“绝对的历史主义”。但是当我们想要检验思想时,首先要考察历史价值的批判性,葛兰西通过对克罗齐历史观的批判来实现这种探讨。克罗齐认为其学说也是“绝对的历史主义”,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他所理解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不是现存世界,而是仅仅存在人思想中的抽象的概念,通过批判克罗齐,葛兰西认识到历史主义可以动员群众,研究当时社会历史,分析无产阶级。我们都知道葛兰西早期受到这种思想的制约,?m然他进行了摒弃,但并没有彻底切断联系,而是进行了扬弃。同时,葛兰西也否定旧唯物主义将生产力看成是唯一要素的思想。虽然机械决定论会给人们一个美好的愿景,只要生产力够发达,最终就能实现社会主义,但是恰恰这种思想阻碍了我们向前不断追求,所以要坚决反对庸俗唯物主义。历史主义使葛兰西的批判更有力量,虽然他对历史的阐述加入了自己的主观判断,但是正是由于这种主观性,历史才能影响至今。我们要坚持“历史事实”,使实践不断自我批评,不断对历史重新认识,不断推动实践的发展。葛兰西认为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也有其历史性,从而防止庸俗唯物主义将其单纯的变为抽象的意识形态,他认为人的诸多思想和情感都是历史性的,有了实践,便使得历史变得不再抽象。
三、葛兰西实践哲学的评价
(一)实践哲学思想的优越性。
葛兰西结合当时的社会生活状况,对马克思学说进行变革,提出了崭新的观点,他的学说有诸多积极的理论意义,我总结出大致两点:(1)葛兰西认为是对以往哲学的继承与超越,通过觉察旧哲学的诸多缺陷,他一边吸收了黑格尔思想的合理内核,一边继承了费尔巴哈哲学的基本框架,从而创立自己的新学说,指出了现如今学术应当前进之方向;(2)他尤其看重实践,他认为这就是马克思学说的核心,他与以往旧学说的争论关键也是如何看待实践问题。马克思对自己学说的定义就是实践哲学,然而,诸多学者却仅仅将实践放在我们的思维里去探讨,这样使得马克思学说的优越性被掩藏,所以他这种强调很重要。
例1 “农奴制改革后,工厂、矿山、铁路的工人数量迅速增加。1865~1890年增加近一倍。到十九世纪末期,俄国无产阶级各阶层的总人数将近2200万人(相当于全国人口的18%),其中在大工厂、矿山和铁路部门的产业工人约280万人。”这段材料与农奴制改革的哪项措施有关( )
A. 农民在法律上是自由人
B. 农民通过赎买可获得一块份地
C. 村社负责农民份地赎金和赋税的缴纳
D. 建立地方和城市自治机构
解析 题干中材料展现的信息是农奴制改革之后,俄国工人数量陡增,这说明工业领域出现了大量自由劳动力。如果转化问题,此题相当于在问“农奴制改革的哪项措施可以为工业发展提供大量自由劳动力?”
“二一九法令”规定农奴自法令颁布之日起获得人身自由权,可以自由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地主不能再把农奴当做商品买卖、典押或者交换。所以农民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权。当农民无法养家糊口时,就会到市场上出卖劳动力,这样就为俄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
B、C选项也是农奴制改革的措施,但是其影响并不在为资本主义提供自由劳动力方面。D选项是亚历山大二世在政治领域的改革措施。
答案 A
点拨 材料选择题主要考查两点:一是对材料的审读能力;二是对知识点的理解能力。同学们在读材料的时候,首先要读懂材料在讲什么,先解读材料,然后学会将材料的内容转化为熟知的知识点;其次,这类考题注重的是对知识点的理解而不是单纯识记。例如选项中多个选项都是农奴制改革的内容,但是每一项措施各自会产生的影响和具有的作用都不同,只有真正全面理解了各项措施才能准确解答。
二、农奴制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资金
例2 “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富农,为积累资本,除了以代耕的方式剥削贫农以外,还用高利贷对农民进行盘剥。富农就是依靠这种掠夺性的剥削,添置新式农具,购置耕地,雇佣大批劳动力,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由此可见,农奴制改革之后,地主通过对农民的剥削( )
①完全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②促进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积累了资金 ④富农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农业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②③ D. ③④
解析 农奴制改革的一大局限性在于其本质上承认了地主对农民的合法剥削,使得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但是农民购买份地缴纳的高额赎金、农民所受的沉重剥削都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地主、富农在农村发展工商业的资本。所以说地主、富农对农民的沉重剥削并非完全阻碍社会进步。
相反,这些剥削而来的资金成为了地主、富农积累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用以投资农业以及工商业,从而进一步改变了俄国农村旧有的封建土地生产方式。地主以及富农开始采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农业,这样,农奴制改革之后,俄国农村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所以②③④符合题意,①太过绝对化也不符合事实。
答案 B
点拨 这类选择题是材料题与组合题的结合。特别是当题目中的材料给予的信息量较多时,同学们要充分的利用这些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对所学知识的补充。一旦不能清楚的记起知识点时,可以从题干中找出部分答案。例如“积累资本”、“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济”这些信息就隐含了答案。此外做组合题时,可以使用排除法的做题技巧。
三、农奴制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市场
例3 “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富裕农民在市场上出售其产品,同时购买日用品及生产资料。”这表明农奴制改革为俄国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 )
A. 自由劳动力 B. 资金
C. 市场 D. 政府政策支持
解析 如果忽略材料,直接看问题,这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也都是农奴制改革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几个因素。但是材料给出的是富农在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信息,这说明农奴制改革之后,农村中分化出来的富农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这显然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市场。
答案 C
四、农奴制改革的性质
例4 农奴制改革的性质是( )
A. 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
B. 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C. 地主阶级性质的改革
D. 农奴主阶级性质的改革
解析 农奴制改革是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为首的地主阶级领导的改革,并且改革后,俄国的政治制度仍保留着沙皇专制制度,经济制度仍然保留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但这并不能说农奴制改革是属于地主阶级性质的。
判断农奴制改革的性质是否属于资产阶级性质,核心在于这场改革是否从根本上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根据前面几题所述,同学们知道农奴制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资金和市场。总体说来,这一场改革虽然保留很多封建残余,但它从根本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俄国开始走向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所以农奴制改革的性质是一场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改革。
答案 B
点拨 判断一场改革的性质不能单纯的只看改革的领导者,关键是判断这场改革能从根本上促进哪种经济的发展。
农奴制改革是推动俄国近代化的重要一步,在学习这一改革时,同学们要重点注意这场改革的进步性和局限性。要能够理解每一项措施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后果,而不是单纯的记忆改革措施。只有真正理解了每条措施的意义,这样才能明白农奴制改革作为俄国历史转折点的重要性以及这一场改革的资本主义性质。
1. 1861年改革对俄国工业革命的推动主要表现在( )
①扩大了国内市场 ②农奴的解放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③大量“赎金”为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资本 ④农奴获得小块土地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2. 俄国1861年改革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主要依据是( )
A. 改革改变了原有的政治制度和土地制度
B. 改革由资产阶级领导
C. 改革使俄国走上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D. 改革使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俄国得以确立
3. “对于俄国来说,亚历山大二世属于一种新型的改革者,他像是两面神亚努斯,一张脸孔望着未来,一张脸孔望着过去。”这说明俄国农奴制改革( )
A. 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B. 完全违背了封建主的利益
C. 不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
D. 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主的利益,又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4. 下表为19世纪60~70年代俄国机器制造业统计表。
表格中数字发生巨大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
A. 农奴制的优越性
B. 农奴制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
C. 19世纪70年代,俄国实现了近代化
D. 战争促进了俄国工业生产
5. 农奴制改革的进步性集中表现在( )
①封建地主主持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②实现了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 ③广大农奴获得了人身自由,有利于工业革命的扩展 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促进了俄国农业乃至经济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15-05
在目前理论界有关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中,存在着明显的“哈贝马斯依赖”现象,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参照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解释,类推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缺乏对其在现实生活中所指对象和内外部边界的明确认识,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理解陷入抽象。第二,依据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断言网络公共领域更加体现了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把网络公共领域理想化,不能解释网络公共领域中相互矛盾的现象。第三,沿袭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批判”、“抗争”视角,不仅没有意识到其局限性,而且夸大其政治功能,对党和政府积极为网民政治参与搭建网络平台、现实生活中邀请网民共商大计等所作的努力及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反思的目的不仅在于“批判”,更重要的是通过反思就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视角、研究目的等达成共识,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走向深化和发挥理论研究资政为民的应有价值。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所指对象、内外部边界及实质
目前理论界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解释,一般是参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然后类推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体现在语言表述上即除了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空间”一词替换成“网络空间”以外,其他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完全相同。大多认为(不同学者的具体表述略有差异),网络公共领域即公众(或公民、网民)在网络空间自由集聚、自由讨论共同利益问题,意见汇聚而形成的公共舆论。简单地说,网络公共领域即网络公共舆论领域。乍一看,这一解释似乎不无道理,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问题颇多,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公共领域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指对象不明确,内外部边界不清晰。
1.研究《考试说明》。《考试说明》是高考大纲,每一位高三教师都应该在复习课之前认真研究,以便更好地把握高考方向,确定重难点,联系热点。如对于中国近代的问题,通过研究《考试说明》我们可以准确地确立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阶段背景、特征及其历史影响为本专题的重难点,以便于在复习过程中讲深讲透相关内容,使学生更好地把握历史现象和历史规律。
2.研究教材。高考试题是以教材为依据的。复习课前要充分研究教材,整合教材相关知识。复习过程中讲究条理性,以便于学生更好地学习把握知识的整体性。所以,我在结合《考试说明》研究教材过程中,注重通览教材,把握好教材中的知识哪些是主要和较为重要的;哪些是属于一般过程;哪些又是属于辅的;哪些知识有前后联系,怎样处理,如何整合等都做到心中有数。如这部分内容与必修一的、,与必修三的维新思想、,与选修一的维新变法运动等都是相关联的内容。
为了让学生对这一知识点有一个整体把握,通过整合教材及知识点,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复习。并重点探究中国近代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的历史背景、特点及其历史作用,而不同时期的表现则相对简略,让学生进行归纳总结,以便提高课堂效率,让学生更好的把握重点知识。
3.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本部分内容是学生高一所学内容,现在高三复习这些内容,这中间有一年多的时间,学生对这些知识接触不多,其中大多数学生已经遗忘了很多知识。为了更好地复习,先了解有多少学生在课前进行了复习预习,掌握了多少,疑难点在哪里?这些我们要通过课前和部分学生进行交流,然后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便于确定课堂知识讲解的深度和广度。
4.诚心求教于有经验的教师,特别是从事多年高三历史教学的老教师。他们对高考的研究,教材前后知识的迁移整合,以及高考重点、热点的把握上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向他们求教,和他们探讨,让我对许多知识点有了更好的理解升华。在复习中的许多重点、热点知识,讲解得更透彻,分析更到位,联系更广泛,也更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得到这些有经验教师的帮助,我对自己的高三复习课充满信心。
二、课堂注重讲与练的结合
高三复习课的时间相对有限。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地实现既要巩固掌握大量信息,又要发展学科能力的目标培养学生能力素质?所以,在教学中我注重讲与练的结合,讲中有练,练中有讲。
1.讲。课堂中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主体。教师在复习课上所讲内容是为学生服务的,那应该是前后知识的联系深化,有关知识的规律和认识,以此引导学生对相关知识做更深入的探讨、理解和掌握运用。例如,在探讨中国产生发展和之间的联系时,首先,让学生分析产生的历史条件;然后,教师分析中国于19世纪60、70年代产生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导致了其“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那么,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具有革命性和妥协性的双重性特点。当然,这都是由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其次,组织学生讨论:19世纪末随着的初步发展,开始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领导中国民主革命,但无论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还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都失败了,都没有完成中国民主革命任务,都没有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为什么?通过前面的分析,以及学生的讨论,很快得出资产阶级没有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取得胜利的原因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所决定的这一结论。然后,再引导学生思考:农民阶级领导的运动和洋务派主持的也没有成功的原因。依据刚才的结论,学生很快总结出这也是由于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局限性所决定的。通过这样的讲练结合,讨论评价以及分析归纳,一方面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掌握,另一方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总结把握以及运用规律的能力,引导学生从宏观角度把握历史知识结构。
2.练。高三复习课中的练非常重要。练,不仅要有量,更要有质。所以,在练习的设置选择上要针对重点、热点知识;同时关注理论方法、思想教育、能力培养等教学目标,以便在练习过程中,围绕目标进行实践操作,教师再作精讲分析。例如,授课过程中讲到中国最早产生于广州、上海、天津等沿海地区时,提问:为什么最早产生于沿海地区?学生可以回答:是因为外商企业和洋务企业都集中于沿海地区,最早使这些地区的封建自然经济开始瓦解,为中国产生提供了必要条件。我肯定学生的回答,并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分析,因为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瓦解了封建自然经济,为资本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市场、劳动力以及科学技术等要素。同时,提醒学生这也是中国产生的一大特点,扩充学生的信息量。此外,针对这节课的重点内容布置学生课后思考:1840年至1919年,中国近代工业在中国发展的历程及其历史地位。从思维角度提示学生:(1)历程可以从外商企业、洋务企业、企业的顺序解决;(2)历史地位要侧重于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角度。有了这些提示学生可以更准确地思考,及时巩固重点知识,也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敢于动手,勤于动脑及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课后加强对教与学的反思
复习课的课前备课和课堂操作固然很重要。但课后总结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及时总结反思,才能及时对课堂教学的不足进行有效的补救。而且,在不断的总结反思中我们还可以不断地提高自己。例如,通过这节复习课的反思,我进一步认识到年轻教师要上好高三历史复习课,还应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结合《考试说明》研究教材,整合教材相关知识,处理相关知识之间的迁移和联系;
2.如何处理课堂容量和知识深化程度;
3.如何解决教材基础知识,给学生更多的思考时间;
1 问题的提出。当前新课程改革的趋势是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这是对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的一场“革命”。然而,在这场“革命”中,往往由于教师的轻易“退位”,学生一时缺少“自主”能力,而引起教学秩序的“动荡”,一些课堂教学改革搞得“轰轰烈烈”,而最终又回复到原来的模式。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影响根深蒂固,学生长期形成一种依赖教师的习惯;另一方面,教师长期习惯于包办式的教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往往只是追随一时的热点,顾此失彼,没能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全面系统的培养,造成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力不从心。
2 历史教学中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策略。笔者在近年来的历史课堂教学改革探索中,也经历了多次的曲折和反复。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认识到要让学生在教学中能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培养。
2.1 探索系统地掌握历史学科知识的方法。历史的每一部分内容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完整的历史学科知识体系。学生在学习中,要把零散的知识纳入知识体系,进行系统的掌握。一是掌握专题线索,如政治、经济、文化各大专题,在大专题下又可分为若干个小专题,如政治专题下的政局、制度、政体、政策、阶级、民族、对外关系等;经济专题下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农业、手工业、商业等;文化专题下的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各方面等。二是掌握历史阶段特征,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涉及的诸方面进行抽象的概括和掌握。学生可参照相关辅导材料中对知识体系的概括,结合自己学习特点进一步加工改良,用“集合”的方法,确定层次和隶属关系,探索出系统掌握历史学科知识的最佳方法。
2.2 深入探究历史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首先是历史原因的探索,从直接原因到主要原因、根本原因:从主观原因到客观原因;从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探索和分析原因。其次,由表象深入探索事物的属性和本质,理解其本质含义。在此基础上,综合各方面因素,总结出历史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如失败,直接原因是篡夺;主要原因包括革命党人的妥协等方面;根本原因则可以推到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社会性质,它决定资产阶级的软弱妥协性。从革命的特点可以分析革命属于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从革命的失败,又可以得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道路在中国行不通这一规律性的结论。
2.3 积极开拓学科内知识的横向、纵向联系。对历史学科知识的综合能力,是学生建构完整的历史学科知识体系的关键,也是高考命题能力测试的重点。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知识之间的联系、对比和综合。在横向联系上,可寻找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区域或不同方面历史事物之问的联系,分析其相互作用和影响,并进一步归纳出这一时期的历史阶段特征。在纵向联系上,可寻找同一大专题或小专题所属的各时期中外历史相关内容进行联系综合,分析其相互关系,比较其异同点,分析其异同的原因、影响,并尝试将各部分知识迁移重组,形成专题线索。以此提高综合归纳概括能力。
2.4 尝试用所学知识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读史使人明智”,历史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历史把握现在、预见未来。一方面,学生可运用所学的历史知识来分析现实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加深对当今种种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并尝试对其发展趋势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或预测;另一方面,以历史的经验和价值观来剖析自我,客观地分析和理解自己人生道路上的成功与挫折,并进一步探索和调整自己的人生价值取向。
2.5 打破学生对“权威”的信仰。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来说,教师、教材、学习辅导材料等是“权威“,这些“权威”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但“权威”不等于“真理”,总要受到时代或个人认识的局限。因此,学生要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就要坚持“信仰”,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事物。“当仁,不让于师”,对一些问题大胆提出质疑,通过师生之间交流探讨获得“真理”。
2.5.1 找出历史教材中的缺陷或错误。现行中学历史教材存在缺陷和错误是众所周知的,有关文章曾指出其多达几百处的缺陷和错误,这些大多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和学生发现的。即使是新版教材,由于教材编制体制及编者知识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也存在诸多问题。学生能在学习中发现并指出其错误所在,体现了学生的历史考据能力,是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
关键词: 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替代型变迁;融合型变迁
Key words: social norms;legal norms;alternative types of change;inclusive change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308-02
0 引言
一般来说,从前现代社会到现代社会,人类社会规范主要经历了禁忌、图腾、习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等不同的类型。在系统梳理社会规范的变迁过程中,我们发现,社会规范在其变迁过程中主要呈现出两种变迁形式:替代型与融合型。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不同形式的规范因所处历史时期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有些规范如图腾它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而部分的退出了历史舞台,有些规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因其自身所具有的阶级局限性而永久被人类所摒弃,如中国封建社会道德规范里的“三纲五常”,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着文明进步发展这一趋势,道德规范的阶级局限性暴露无疑,必将为追求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权利的关系所替代。应当说,不论是在阶段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法律规范都是人类规范系统中最重要的规范类别,那么,探析法律规范的变迁形式,本身亦可以达到对整个规范体系变迁形式的研究。
1 社会规范变迁形式之一:替代型变迁
社会规范变迁的替代型,就是指一种规范代替另外一种规范,成为社会的主导性规范。规范变迁过程中的替代有内源性的替代和外源性的替代。
就法律规范来说,法律规范的内源性替代实质上指由社会自身的变化所引起的法律规范的替代。内源性替代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也包括日常生活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规范替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本质上根源于统治阶级的替代。马克思说过:“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1]同样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因此资产阶级必然会用资产阶级的法律规范替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以此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的目的。就日常生活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来看,现代社会的契约法替代了传统社会的身份法。马克思曾说过:“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为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3]即就是说人们因所处等级的不同,就当然具有了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决定了不同的地位,因此传统社会的法律规范就是通过对人们身份的确认,使人们在内心深处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按照自己角色的规定生活。角色认定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它不用太多的外在强制力就可以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现代社会的契约法则是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中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充分的自由、平等、权利意识,以此来实现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契约法规定契约双方拥有充分的自由、平等、权利,以及对违约承担一切责任的能力。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契约法代替身份法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规范的外源性替代是由外来影响所引起的替代。法律规范的外源性替代实际上是指在同一社会历史时期,一种法律规范形式替代另外一种法律规范,这种替代主要发生以下在三种情况之中:一是征服民族的法律规范替代了被征服民族的法律规范。一般来说,不同民族之间的战争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民族战争中,必然有胜有败,战败的民族一定会向战胜民族俯首称臣,伴随统治阶级的更改,统治思想相应的也发生变换。但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说过,文化结构的发展变化并不总是同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是同步的,有时也会出现不同步的现象。就像19世纪的德国,它在思想上处于当时社会历史的领先水平,然而它的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却是相当落后的,二者之间出现了不同步的趋势。同样的道理,虽然日耳曼人最终灭掉了罗马帝国,但是日耳曼民族在法律制度文化上仍然是落后于罗马法的,因为罗马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日耳曼社会则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社会,因此被恩格斯誉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4]和“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5]罗马法肯定会被日耳曼民族所接受,并对日耳曼法律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为先进文化对任何民族任何人都具有无法抗拒的魅力。二是宗主国的法律规范替代了被殖民地国家的法律规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的行会手工业经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兴市场的需求,工场手工业代替了这种生产方式,然而市场总是在扩大、需求总是在增加,工场手工业也被现代大工业做代替,大工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世界市场来为其提供充足的原料,其生产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而且带动了交通工具的极其便利,一句话,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方式为自己创造出来一个世界,这样“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农村生活的愚昧状态。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6]。不列颠民族对印度的统治就是最好的例证,印度成为不列颠民族的殖民地国家,不列颠民族通过殖民贸易,彻底摧毁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并使得印度在不列颠统治下同它的一切古老传统,同它的过去的全部历史断绝了联系,这样不列颠用自己的法律规范完全替代了印度旧有的法律规范,直至现代,印度民族的法律规范都依然沿用了不列颠民族的法律规范。三是像近代中国法律的“西学东渐”。1840年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西方法文化的猛烈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已经很难再抱残守缺,即将走向了终结。于是清末的晚清修律实际上就是近代中国法律的“西学东渐”过程。晚清修律最突出的成果就是移植了西方的法律。移植西方法律最早侧重于英美法律,尤其是在国际公法方面,但至20世纪初修律时,从体系到内容都取自大陆法系。晚清修律的主要成果有:《大清现行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草案》、《法院编制法》《大清商律草案》等。实际上,晚清修律从本质上结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使命,取而代之的是西方现代法律思想文化,中国台湾现行的大部分法律就是晚清修律成果的体现。
2 社会规范变迁形式之二:融合型变迁
规范变迁的融合型,是指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规范相互融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主导性规范。规范变迁的融合型,可以从纵向和横向来考虑。
法律规范的融合包含了纵向融合和横向融合。法律规范的纵向融合实际上就是不同时代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融合。孔子在《论语·为政》里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也,虽百世可知也。”这里的因就是继承的意思,损益则是变革的意思。殷礼——夏礼——周礼,直至后代的礼,实际在夏礼中融合了殷礼的成分,而周礼中也融合了夏礼的成分,以致后代的礼中都融合前一代的礼的内容。特别是满清在征服了明朝之后,虽然汉民族的先进文化广泛的被满清接受,尤其是先进的法律规范文化被用于司法过程之中,但是满清原有的法律并不是完全废除,而是同汉民族的法律规范一道共同维系着满清王朝的政治统治,虽然满清的法律规范只是在满清成员的内部范围内使用,但它毕竟同汉民族法律规范共同融合在了一起,共同维系着满清王朝的统治地位。法律规范的横向融合是不同地区、不同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融合。不同地区、不同范围法律规范的融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融合,当今世界上英美判例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其法律规范的来源就有制定法、习惯法,同时美国现在也有相当多的制定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大陆法系国家则加强了法官在判案中的重心,并对相关的判例有一定的借鉴。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融合最典型的就是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并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该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经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公约。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提交存核准书,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该公约在未来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生效,直至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核准与参加,我们不难看出,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融合将成为未来法律规范发展的基本趋势。
综上所述,法律规范的内源性替代和外源性替代,法律规范的纵向和横向融合,使我们更全面的看到了法律规范变迁的全貌。进而我们可以说,正是通过法律规范替代和融合变迁的认识,我们对其他类型规范的变迁理解起来不会太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1.要正确理解史与论的相互关系,这是解决好史论结合问题的前提。“史”作为历史材料,是反映历史本体的内容,其突出的特性是客观性,它是进行历史理论思维的基本素材和对象。离开了这些基本的历史材料,历史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历史理论教学也只能是空谈。学生以此得来的理论只能是僵死的教条,而不是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武器。“论”是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分析而得出的观点和结论,是有关历史本体的认识论内容,是对史料的分析、概括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这里应突出的是理论性。正确的历史理论直接来源于史料,又指导着对史料的研究。可见,对史料的研究也只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才能真正认识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实现历史教学、研究的真正价值。
2.要提高对史论结合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史论结合”,教学大纲有明确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落实得如何,反映了对教学大纲的贯彻程度,实际上也关系到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关系到素质教育的成败。对考试而言,既然考试说明对此也有明确的要求,那么对史论结合问题落实的状况就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科能力。 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就必须在研究教学大纲与考试说明要求的基础上,拓宽、挖掘教材内容,并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把具体史料的学习与历史理论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教学效果,落实能力培养。
二、历史教学要重视对历史事件发生后有关问题的分析
每一历史事件都会对历史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对重大历史事件后有关问题的判断和评价,主要包括性质、胜败原因、经验教训、历史意义、局限性、危害等。性质是某一历史事件区别于其它历史事件的根本属性,对历史事件做出定性分析,是揭示事件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从发生的时代、革命任务、领导阶段、历史功绩、结果等方面的具体史实归纳揭示出来的。
“经验教训”是对事件发生过程中或胜或败作客观分析、总结发现的。胜利了的有胜利的原因,要总结出经验;失败了的有失败的原因,要总结出教训。有的事件既有成功也有失败,就要实事求是。“以史为鉴”就是要我们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意义”是对历史事件的正面评价,主要包括历史地位、作用、影响、功绩等。有的历史事件同时具有国内意义和国际意义,要结合中外历史来理解。
中国人民的不仅是中国的民族,而且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的胜利具有国内和国际的历史意义。
“局限性”是历史事件表现的不足之处,往往是由时代、社会、环境等方面制约事件的结果。局限性是潜伏着的,很难被人为排除。如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天生地具有两重性,在革命的危机时刻,它的软弱妥协性就会表现出来,导致革命失败,这就是民族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
“危害”是历史事件本身产生的副效应,即消极影响,它削弱了历史事件在历史上的地位。如近代史上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无不是丧权辱国,加重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给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危机。
历史事件发生后的一系列问题,是用历史观对历史事件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经过正确的评估、总结,多角度、全方位地理解历史。
三、历史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史论有机结合
重史轻论,理论分析不到位,是目前中学历史教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要求中学历史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必须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去分析研究历史材料,剖析教材的具体内容,采取科学可行的教法对学生进行历史理论教育,强化史论结合的教学。
1.在宏观的知识体系与历史发展规律的教学中,要注重理论分析,使史论有机结合,且以理论统率教学。如对中国古代史知识系统的教学应贯穿的基本观点是:中国古代社会是由低级社会形态向高级社会形态不断发展进步的,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在它们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曾经是很先进的社会制度,都曾经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中,生产力的发展起了最根本的决定作用,阶级斗争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表现形式,也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处于一个社会统一体中。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和斗争,是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源泉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著名人物如秦始皇、汉武帝等都对历史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2.对具体历史知识的教学同样要注重理论分析,突出理论的统率作用。如对世界近代史上日本和俄国改革的教学,应以矛盾的共性和个性关系的原理去分析问题:近代日本和俄国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走上发展资本主义道路的,都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受到封建制度严重阻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统治者自行宣布改革而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而且资本主义发展都比较迅速,改革都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但由于俄国在改革前没有形成像日本那样强大的改革势力,没有经过像日本倒幕运动那样剧烈的社会动荡以对封建顽固势力形成足够的冲击,因而改革中发展资本主义的措施显然没有日本明治维新那样系统和全面,从而决定了改革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没有日本那么快。上述分析虽然没有出现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之类的字眼,但思维过程显然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这就使学生对两次改革的本质有所认识,而且学到了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历史教学要坚持理论从史料中来、再到史料中去的科学方法
史论脱节,是中学历史教学最常见、也是最实质性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学生对有关题目作答时既有史也有论,尤其对中学生而言,结合政治学科背背理论条文是没有多大困难的。但是,学生对某些理论条文往往是死记硬背,而对其精神实质不甚了解。在答题中,真正需要这些理论时,他们往往只能从做题的操作方法上加以利用,而不是从思维方法上进行使用,更谈不上运用这些理论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有关题目的答案中,史与论往往是“骨肉分离”,而不是“水融”。
1.从史料中来,即向学生展示某些理论观点从史料中得出的过程。任何理论体系,往往只是体现了一种认识的结果,并没有展示出这种结果得出的思维过程。教学实践中,我们如果只是把这种高度概括的理性认识的结果简单地搬给学生,他们是很难做到真正理解的。“不能把的理论和方法仅仅当作纯知识来传授,要化为精神和灵魂。这是进行素质教育的关键,也是考试能力要求的原则。”可见,理解是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则,坚持理论从史料中来的教学方法,正是这一原则在教学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就要尽量挖掘史料中蕴含的理论因素,结合对史实的讲述有意识地阐发这些理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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