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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师音乐教学法
音乐教学法是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必修课,也是直接系统地向学生传授音乐教学理论和教学技能的唯一课程[1].新课标的基本理念中提到“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2].其中强调学习音乐的基本动力是兴趣,在教学时要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学生在聆听音乐时能够领会到乐曲中基本的音乐要素,发展创造性思维和即兴编创的能力。新课标要求的这些内容与高师音乐教学法中的体态律动教学法的原则和特点相符合,即通过身体运动来感受音乐的内在韵律。
三、体态律动教学法在高师音乐教学法课程中的意义
(一)突破传统教学模式,为音乐教学打开新视野
在传统的教学法课程中,学生学习的状态经常是被动式的,往往是教师先介绍各种教学方法的原理及教学过程,随后带领学生完成部分课例的教学。但这种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只是被动地认识教学方法,没有主动体验相关教学法的功能与效果。而体态律动教学法则为音乐教学打开了新的视野和窗口,在其教学过程中,学生要通过最直观的动作表现音乐的基本要素。例如,在欣赏舒伯特的《军队进行曲》时,教师让学生用肢体语言感受乐曲表现的场景,有阅兵式走路、拍手、跺脚、敲击课桌;在学习管弦乐合奏《春节序曲》第三部分的时候,同学们可以用律动、打击乐等手段即兴表演,用新的视野感受音乐。
(二)激发学习的兴趣,调动课堂气氛
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可以培养学生对音乐艺术持续稳定的兴趣和爱好[3].在小学中年级阶段,学生的身心迅速发展,他们的运动知觉、听觉显着增强,在节奏、旋律方面的表现力更加丰富。这时教师采用体态律动教学法,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讲授初中欣赏课《G弦上的咏叹调》时,作品的曲式分析对于学生来说可能很枯燥,但可以通过手势的律动来表现曲式结构,第一段旋律用食指表示,重复时用手掌表示,出现新的旋律时用食指和中指表示.
最终,学生通过手势能够明确乐曲的曲式,这样就能够避免讲解曲式结构时的枯燥感,也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了其乐融融的学习气氛.
(三)加深对作品的理解,提升教学质量
学生对音乐作品的理解要通过聆听来获取,那么如何让他们听懂作品呢?体态律动教学法能够让学生主动参与感受和体验音乐,并能鼓励学生对音乐作品阐发独立感受和见解[4].如欣赏《伏尔加船夫曲》时,教师让学生感受歌曲的声音和速度,教师用两种不同的肢体动作表现歌曲里的一段唱腔:53630│53630│……第一种用齐步走的方式,在休止符处不做停顿,第二种方式是用脚步一顿一顿地行走,带着喘息的声音,学生就能体会到第二种比第一种更能体现纤夫拉纤时的劳累和叹息,感知音乐的形象和意境。欣赏勃拉姆斯的《摇篮曲》时,学生可以借助律动来表现乐曲的旋律,边听乐曲边摇晃身体,从而总结出摇篮曲优美、安静、抒情的特点。律动方式让学生用肢体动作表现听觉的体验,使他们对作品的理解更加深刻,提升教学的质量。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概括地说,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给予财物,也包括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从广义上来说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销售或者购买有着物质特征的商品,同时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营利。因此商业贿赂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有: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通过学习,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阶段,各单位在自查八项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应向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与职工讲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在干部、职工中统一思想,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对20__年以来的四个方面进行自查:
1、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有没有应客户要求,给客户开据不实发票。
2、有没有将客户买充值卡、邮品、年册等非交寄邮件的业务,统一开据邮费发票。
3、从使用税控发票后,有没有为用户开过非税控发票。
4、现在从业人员手里还有没有未使用的手写发票。
以上四个方面极易引起违法犯罪问题,请各单位将自查结果与区局要求重点自查的八个方面一并于7月底书面报纪委办公室。
三、通过案例吸取教训,加强控制,执行制度
“大兴事件”的案例分析,使我们从中看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生产单位严重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有章不循,不落实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由此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失控,致使通信生产的某些环节产生漏洞,给社会人员以可乘之机,最终造成事件的发生。
企业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有基本的制度作保障。落实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秩序的基本条件,只要不落实规章制度,就存在漏洞和隐患,就存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我们要认真吸取“大兴事件”的沉痛教训,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邮政处理规则中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指挥、组织生产作业和邮件收寄工作,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经营和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分析“大兴事件”和我局个别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控制与管理:
1、加强对邮资机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由邮政专人负责邮资机、制签机的使用、管理,正确计收邮资,对剔除邮资必须有班组长和支局领导负责现场审核确认。邮资机日志和交邮总单记录规范、保管齐全。不许非邮政工作人员操作邮资机。各单位应对照邮资机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和监督。
2、控制特快专递业务
必须分设收寄和复核人员,收寄人员必须现场核对五联单与邮件重量、资费,加强对五联单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检查,与交寄单位做好交接确认工作,减少资费损失。
3、发票控制管理
全面清理原有的手工发票,由专人负责给客户开据机打发票,避免营业员给客户私开手写不实之据,减少因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一、从实践层面透析独立学院法律地位问题的困惑
对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的认识,过去主要集中在对两个问题的不同理解上:第一,独立学院到底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等教育,抑或是二者皆有。第二,独立学院是否为独立法人,独立性如何保证;如果是独立法人,是什么性质的法人,是事业单位或是民办非营利性组织抑或授权的组织。
对于第一个问题,虽曾有过争议,但随着2008年4月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行,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高等教育已无异议。《办法》第1章第2、3条中界定了独立学院的概念,并将其性质明确为: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第9条第2款、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这意味着独立学院也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人基本特征。依前述分析,可将独立学院界定为一种有民间资本参与的、从事教育这一公益性事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但对于第二个问题——独立学院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人,依然意见不一。独立学院的法人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因与举办高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短期内很难充分到位,具有较强的虚拟性。
(一)举办者的出资问题
《办法》大大提高了独立学院的办学门槛。该办法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与之前文件相比,26号令增加了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条件;提高了举办者的门槛;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校,占地标准则从200亩增加到500亩。
除此之外,《办法》在举办者出资方面的规范仍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这类举办者最少出资额或者比例。由于独立学院具有民办性,而且《办法》也明确规定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举办,因此,如果没有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这类举办者规定最少出资额或者比例,不利于在挑选有实力的民间主体参与办学的同时充分地利用其资本。
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可行。学校名称、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种无形资产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进行估价,而且管理资源、教育教学的内容不明确,更不具有转让性,无法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3.无形资产占总出资的比例的规定不明确。《办法》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但依照哪一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而且办学总投入与设立独立学院的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独立学院的独立财产权问题
《办法》明确落实了独立学院财产权的具体要求。将独立学院举办者的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是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资产在过户前必须依法验资。新设独立学院,资产须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已设立的独立学院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办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独立学院的资产由独立学院自身依法管理和使用,避免其他组织和个人违规运作独立学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办学风险。但是,由于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的特殊性导致独立学院很难通过过户取得这种无形资产,即独立学院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的财产很难彻底地独立。
(三)独立学院和举办者的责任承担形式问题
《办法》第51条第2款、第55条分别对举办者不履行出资义务,虚假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任作了规定。但目前我国对独立学院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无明文规定,独立学院的责任承担形式问题又是关系到多方利益主体命运的问题。因为独立学院的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不仅关系到独立学院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还关系到学生和社会利益的保障,更是影响到普通高等学校的发展与稳定,并增加办学风险。独立学院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办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立法精神,独立学院应该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但若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那么以出资人的多少资产为限呢?一方面,普通高等学校对独立学院的出资无法真正到位;另一方面,普通高等学校对独立学院过度操纵和干预,独立学院的领导由普通学校调配、任免,独立学院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人资格。一旦出现对外负债或者出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虚假或者抽逃出资的现象,极容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益。
二、对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的界定:独立法人资格与地位
(一)独立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界定了法人的法律定义及成立的基本条件。对照教育部2003年8号文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
(二)法人属性
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规定,一般认为学校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但由于部分独立学院是一种混合组织,既有国有资产也有非国有资产,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判定它完全是事业单位法人。在办学实践中,各学院在民政部门的登记也各不相同,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至少有若干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独立学院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已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出生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发展的多样性。按一般理解,高校单独举办独立学院的模式及高校与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模式,由于其产权完全是国有的,独立学院的法人属性可以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而其他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由于产权具有“公”与“民”的混合性,根据产权比例,这类独立学院的法人属性可以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对于独立学院的法人属性,要透过源头看过程、看终极,侧重拷问“为了谁”,不应过分拘泥于“属于谁”,应关注其社会价值与环境适应性,注重其权利与义务的配比。事业单位一般都具有公益性或以公益性为目的,无可动摇,只要运作方式讲效率,宗旨正当明确,至于谁举办,怎么举办,可允许创新,也应该创新。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不但保证了高等教育公益性效率实现,同时也兼顾了对个体效率的追求。
三、确保独立学院独立法人地位之对策建议
(一)规范出资方式,确立独立产权
1.应对独立学院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这类举办者的最少出资额或者比例做出明确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证资本的真实性,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社会相关主体、学生等多方利益,而且有利于独立学院后期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且由于独立学院具有民办性,《办法》也明确规定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举办。因此,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这类举办者的最少出资额或者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在挑选有实力的民间主体参与办学的同时充分地利用其资本。
2.规范出资方式,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占总出资的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作为出资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一旦将其投资于独立学院,其投入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将转变为独立学院。但是,普通高等学校这些无形资产很多都不具有确定性,无法估价,无法转让,也无法过户,不具有出资应具备的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和可转让性等基本特征,是不能当作出资方式的。规范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成为独立学院拥有独立财产权的最根本保障。为减少独立学院的办学风险、增强其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占总出资的比例,规定最低货币出资额,还应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这类举办者的资格予以适当放宽。
(二)理清母体学校与独立学院的关系
一方面,要保证独立学院的人格独立。不仅应享有包括财务、基建、招生和人事等在内的重要事项的独立决策权,还应享有包括有关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的最终决策权。明确独立学院与母体学校或者投资合作方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独立、平等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重视和保障出资人应享有的相关权利,如:知情权、合理回报权等。
(三)建立独立学院的独立法人治理结构
为了保证办学的正确方向,保证教育的公益性,独立学院需要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目标的冲突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制度层面上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这一基本矛盾以及由这一基本矛盾所产生的经费不足、质量不高等困境。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现状
(一)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深。本次的调查对象来自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大学生,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来调查分析,本次调查问卷中显示,55.05%的大学生有时会通过电视、报纸等途径了解一些法律意识,只有13.29%的大学生平时都不怎么关注,并且认为日常生活中也用不到法律。这无疑表明当代大学生对我国法律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然而在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年龄是几岁?这一问题上,只有25%的大学生知道其答案是14岁,然而仍有75%的大学生以其现有的法律知识还不能有更专业的法律素养,由此可以得出如今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仅停留在较为肤浅、片面认识之上,而缺乏对法律的较为准确的了解。
(二)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薄弱。大学生作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社会群体,其权利意识与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应于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根据调查结果,有54.43%的大学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51.9%的大学生同意用人单位所要求的签订口头合同,据此可以分析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权利维护意识。但在本次调查中,问及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这一问题时,69.62%的大学生认为有意义,但在实际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即使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积累的大学生,他们在第一意识中也并不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反倒乐意运用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途径。
(一)对于国家来说。组织大学生各地普法下乡活动,虽然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但我国偏远地区,农村依旧面临着文盲法盲的窘境,很大一部分群体对文化知识处于迷茫状态,更不用说法律知识了。我国现如今正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可以招募更多的志愿者发挥他们的能量,进行普法宣传,加强贫苦地区以及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
(二)对于社会媒体来说。为了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各大媒体有协助国家进行普法的义务。媒体应多报道现实案例,传播基本法律知识使普通群众引以为戒,培养他们基本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并适当制造舆论氛围,激发群众法律道德。
(三)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大学生作为学生群体,其主要任务仍是通过接受课堂知识,从而拥有丰富自身的理论知识,来指导其实践活动。因此,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在我们的调查中,有65%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学习劳动法,在当今这个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中,劳动法无疑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从多方面加强法律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一、前言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未来建设和发展的主要力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状况,影响和决定着国家未来法制发展的状况和水平。
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动。简言之,就是大学生对待法律的心理态度和自觉遵从的表现状况,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求。为了深入了解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本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本校不同年级、专业学生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68份,有效回收率93.6%。在此基础上,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分项统计和分析。
二、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
从整体上看,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状况是: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对司法威信认同偏低;法律态度不稳定,对法律规范的信仰程度不高;法律认识和行为表现反差较大。
1.我校大学生法律心理状况
我校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总结起来就是:对法律的心理认识比较明确,但对法律在现实中的公正性认识信心不足。87%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化解矛盾的杠杆,是人们行为的标尺。大学生群体对打官司表现得极为镇定,71.8%的大学生认为这是现代社会生活很正常的事情。但对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认识还不容乐观。他们当中,对“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肯定回答率仅为28.6%,在对发生在身边的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认识上,相当一部分同学还存在认识偏差,有24.3%的人总认为违法犯罪离自己太遥远,不能及时从走上歧途的同学身上吸取教训。
2.我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我校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还不全面。93%以上的大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有一定了解,对于“违法”和“犯罪”的概念,75%的大学生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基本概念的掌握还比较模糊,56%的同学还不知道《民法通则》是我国的一部现行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的认知也相当模糊。在近几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中也反映出许多大学生法律常识不足,基本概念不清,基本理论掌握表面化,针对案例分析不到位,甚至认识错误,等等。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我校大学生法律态度现状
从统计数据看出,我校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法律渠道解决的占82%以上,这就说明大学生的法律态度比较明确,对待法律的态度较为积极。但在法律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又表现出法律态度意志的不坚定。如答“你的亲人或同学朋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只有46.7%的同学选择检举反映,还有45%左右的同学选择“与己无关”或“假装不知”;在“在择业过程中,你会根据需要毁约吗”的回答上,还有64%以上的同学认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便撕毁就业协议,这些回答表明大学生的法律态度还有不健康和阴暗的一面。
4.我校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
我校大学生对法律的功能认知比较清楚,但是对法律的信仰程度还不高,对某些问题的判断还带有相当大的功利性。在回答你评判是非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时,被调查者选择道德的占58.5%;在回答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的第一选择是什么,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仅占26.5%,可见我校大学生还存在重道德、轻法律的意识倾向。在对“私了”和“寻求法律援助”上,还有48.5%的同学选择“在私了不成的情况下才依靠法律”;在回答“你对大学生替人考试收费的看法”时有相当一部分的同学判断标准不清,把违法和违纪现象看的很平常,缺乏起码的诚信和荣辱观。
针对以上分析,说明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整体状况是好的,广大学生都能正确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建设法制社会有了比较清楚的把握。但从法律意识的结构上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法律心理脆弱,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存在消极与偏激的认识;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现象与法律理论不能很好地结合,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学与用相脱节的现象;法律态度不够成熟,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高等。
三、推进我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提高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是高校贯彻高等教育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大学生完善个人综合素质、促进个人发展的需要。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虽然很多,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承担起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重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05方案”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一项重大变革,它以道德教育为主,一本教材包括了思想政治人生价值观培养、道德及行为规范培养和法律素质培养三部分。法律部分的内容浓缩为新教材的第七、八两章以及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如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框架内对全体大学生讲授法律知识,是摆在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面前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有限的课时内驾驭相对庞大的内容体系,是法律基础教学面临的首要矛盾。如何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寻求破解之道,笔者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实际教学,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优化教学内容,按需讲授。在调查中发现,我校67%以上的学生都明确表示对法律知识感兴趣,而且也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但由于课时的有限和教材内容的庞杂、抽象和枯燥,大大降低了学生阅读和自学的兴趣。在调查中发现,我校大学生最关注的法律问题首先是宪法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犯罪与刑罚的相关问题(如正当防卫),婚姻、继承问题等;其次关注点也由于专业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有些同学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有些同学关注计算机互联网犯罪问题。要让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引起大学生的关注和共鸣,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从大学生的需要入手。因此,应该了解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乃至步入社会后)最为需要的、最为关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大学生的实际,结合生活,对庞杂的法律知识体系进行取舍,做到知己知彼,按需讲授。
第二,丰富和完善教学方式。法律条文本身是抽象的、枯燥的,如果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和“填鸭式教学”很难达到教学目的。丰富教学方式,可以使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可以把抽象的理论融进鲜活的现实之中,将法律还原到生活中去,这不但增强了课程的生动性,吸引了学生的兴趣,还增强了理论的冲击力和说服力,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信服法律,并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基础课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中运用实践教学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方式。我们的调查也证明,学生非常喜欢和希望能在课程中展开实践教学,89%的学生认为组织实践教学很有必要。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有很多,如观看法律视频、组织开展模拟法庭、参观法制教育基地、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竞赛活动等。
第三,改革考核方式。考核是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教学理念的最明显的教学活动。目前,我校课程考核一般采取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平时作业、考勤、课堂表现等)+期末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但是这种考核模式显然不适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理论,还要求学生将理论付诸实践,最终目的是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影响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并指导大学生的行为,促其达到‘知行合一”。如果采用上述课程考核模式,其结果是导致考核只停留在对道德认知、法律知识的考核上。因此,我们要积极改革考核方式,拓宽评价思路,以能力为本位,重视对学生能力的评价。将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强化学习过程考核,采用平时成绩、课程论文、实践报告等相结合的方式来取代原有的考试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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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541.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117-02
2009年6月-2011年6月,笔者运用益气养血法治疗缓慢心律失常患者96例,疗效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96例均符合现代医学缓慢性心律失常诊断标准[1],其中男54例,女42例;年龄21~81岁,平均(57.4±14.2)岁;病史最短10 d,最长24年,平均(3.8±2.2)年;诊断为窦性心动过缓(24 h内平均心率
中医辨证;属心肾阳虚、心血不足型,符合医有关诊断标准[2]。主证:心悸不安,胸闷气短,神疲乏力,腰酸肢冷,畏寒汗出。舌质淡,苔白,脉沉迟或结代。
1.2 治疗方法
以益气养血为治疗大法,药用炙甘草15g,桂枝10g ,人参10g,生地20g,阿胶10g(烊化),生姜10g ,麦冬10g ,五味子5 g,大枣10枚 ,白酒(少量)。若兼胸闷、气短加瓜蒌10 g、枳壳10 g;失眠加夜交藤30 g、酸枣仁15 g;眩晕加天麻10 g、15 g;浮肿加茯苓15 g、益母草30 g。水煎服,每日1剂,首煎和复煎混合300 mL,早、晚分服。服药期间,停服一切可影响心率的中西药物。
1.3 观察指标与方法
观察临床症状治疗前后的变化情况,用药时及停药后查心电图及24 h动态心电图1次。停药后随访1个月。
1.4 疗效评定标准
参照《中医心病诊断疗效标准与用药规范》[3]①显效;主要临床症状消失,SSS及AVB患者心电图恢复正常,24 h动态心电图平均心率≥50次/min;窦性心动过缓患者心率恢复到每分钟60次以上。②有效:主要临床症状好转,SSS及AVB患者传导阻滞及发作频率减少50%以上,传导阻滞或窦性静止间歇较用药前短或不出现2个窦性周期的间歇,Ⅰ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缩短0.04 s以上;窦性心动过缓患者心率较用药前增加20%以上。③无效:主要临床症状和心电图用药后无变化。④加重:主要临床症状加重,SSS及AVB患者用药后发作频率增加20%或间歇延长20%以上;窦性心动过缓患者心率较用药前减慢20%以下。
2 结果
SSS患者中显效6例,有效3例,无效1例;AVB患者中显效10例,有效6例,无效2例;窦性心动过缓者显效15例,有效21例,无效8例;其他类型心律失常患者显效9例,有效14例,无效1例,总有效率为91.67%。
3 讨论
缓慢心律失常往往由窦房结功能低下或房室交界区传导功能异常所致, 临床常表现为头昏、黑朦、心悸、一过性意识障碍、晕厥等症状,严重者产生阿斯综合征,甚至可导致死亡一般用肾上腺素能β受体兴奋剂、抗胆碱药物或安装心脏起搏器治疗。长期服上述两类药物会引起很多不良反应,如口干、心悸、烘热、手抖、便秘、排尿困难、尿潴留等,患者顺从性差;有些患者由于经济问题,安装心脏起搏器亦有困难。中医方面,缓慢心律失常大多表现为虚寒证候,多见于中老年人。年过半百,肾气渐衰,肾阳虚衰不能鼓动五脏之阳,引起心气不足或心阳不振,《内经》云:“阳气者,温脏腑,贯心脉,行气血”。鼓动无力,而见心率缓慢,表现为心悸、胸闷、气短、头晕乏力、畏寒肢冷等症状,其病机是阳气虚弱、心阳不振,同时脾阳不振,运化不能,则使气血俱亏,心血失养,脉微难复。笔者以复脉汤为基础治以温阳益气、养血复脉,其迟缓之脉可望渐趋正常。方中人参、炙甘草益气温阳;桂枝入心助阳;麦冬、五味子补阳配阴,取其“阴中求阳”; 阿胶、生地、麦冬滋养阴血;炙甘草益气养心复脉,人参、大枣健脾;桂枝、生姜温经通脉;白酒助药通脉。诸药相伍,具有温阳益气、补益气血之功,冀其心阳振奋、心之气血恢复,心跳自如,诸症消失。现代药理研究证明, 人参含有人参皂苷,可以使心肌收缩力增强,心跳加快,有类似强心苷的作用;人参对动物具有某些强心作用,并能消除某些药物引起的心律失常,同时具有抗衰老、益智、提高免疫功能的作用;麦冬也有使心率增快的作用。本组观察显示对初治患者效果满意,而且安全、稳定,无不良反应。近期疗效较好,远期疗效有待进一步观察。高度AVB或伴阿-斯综合征者多预后不良,治疗效果不满意,仍需安装人工心脏起搏器。
参考文献
(一)创建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夯实旅游工作基础。
1.整合旅游资源,积极配合做好重点旅游项目建设。2010年初,阳朔十里画廊景区、漓江公园景区封闭工程建设启动,县旅游管理部门抽调班子成员参与景区封闭工程建设。到目前为止,景区大门和配套停车场已经修建完成并投入试运营。迎宾画廊景区已于2010年10月1日投入运营。上述项目的完工,有效提高了龙头山码头的接待能力和全县旅游的接待服务档次。
2.实施精品名牌战略,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从“精品名牌”战略的基础上出发,组织和指导龙颈河漂流景区申报3A级景区和世外桃源景区4A升5A前期工作:协助和指导白沙凉水井清泉度假山庄通过了全区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审:组织和协调新世纪、宝峰、桂福等酒店的升星或复核工作;碧莲江景大酒店、河畔度假酒店申报5星级酒店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兴坪镇获“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荣誉,并完成了该镇全区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的初评工作。
3.精心筹备,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全面铺开。2010年4月参加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申报工作,6月份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创建单位,9月初作为“创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参加了在青岛举行的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会议,并在会上做了专题发言。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各项筹备工作。12月3日,组织召开全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再动员大会,旅游企业及乡镇旅游部门代表在会上做表决发言,12月16-17日,全国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在阳朔河畔度假酒店召开。目前,阳朔县旅游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节庆旅游再创新亮点,四小长假二大黄金周旅游创新高
全县节庆旅游接待日益增长,在2010年的四个小长假和两大黄金周期问,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同比创新高。大年三十除夕夜,旅游部门组织举办了“中外宾客聚阳朔乐在西街过大年!”活动,元宵节组织举办了万碗汤圆迎嘉宾活动,使阳朔旅游达到了前所没有的。仅春节黄金周全县旅游接待人数达38.6万人次,住宿人数15万人次,旅游收入1.5亿元。通过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方案和预案,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任务,使火爆的旅游接待工作得以有序开展,达到了“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10月1日至7日,共接待中外游客80.3万人次,同比增长58.1%;其中住宿人数23.2万人次,同比增长46.8%;实现旅游收入3.2亿元,同比增长74.9%;过境车6.5万辆,其中自驾车4.8万辆,旅游人数和旅游总收入创历史新高。全县大小宾馆、农家旅馆爆满,宾馆及乡村农家乐住宿价格趋向理性,游客吃得顺心、住得舒心、玩得开心;餐饮、土特产品经营摊点生意也十分红火,实现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的完美结合。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四个小长假接待量也有所增长。特别是暑假学生潮的到来,使旅游更加旺盛,仅5 8月,旅游接待人数就达314,8万人次,住宿人数95,6万人次,旅游收入12亿元。
(三)旅游安全、秩序上台阶
把保证旅游安全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县旅游行政部门每月均派人深入各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把开设有探险项目的旅游企业作为重点督察对象,要求严格制定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同时,还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全年共开展专项检查15次,排查隐患9起。其中,4-5月,“十・一”黄金周前,对县内旅游景点景区、星级宾馆饭店及较大的酒店进行联合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各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人代表重视程度,安全生产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建立了安全预警预案,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是否有定期的日常维护管理、保养,酒店的食品安全,食品的来源等。对未达到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整改,有效提升了企业对旅游安全的重视程度,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秩序打下了基础。加大旅游高峰期旅游市场整治和安全检查工作。在各旅游高峰前期,旅游行政部门汇同公安、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深入各景区景点检查200多人次,检查宾馆饭店90多家,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出现问题能及时解决。特别是“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问,旅游行政部门与乡镇、公安、交通、海事、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漓江综合治理,加大对漓江的整治和管理力度,重点在杨堤、兴坪、阳朔镇诜点设岗综合整治,做到错峰错时分区域游览,做到不超员、穿救生衣、配救生圈,确保安全,方可出江。2010年漓江黄金水道未出现一起伤亡事故和大的旅游投诉案件。旅游监察和投诉处理规范及时。2010年县旅监所共接到游客的有效投诉62起,涉案赔偿金额80000多元。其中,投诉旅行社(服务网点)19起,导游服务质量投诉15起,景区景点投诉13起,其他投诉17起。旅监所都按相关法规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理或协同处理。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导游市场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及旅游营运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做好旅行社(服务网点)协会、导游协会、酒店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新成立了景点景区协会,促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旅行社营业部进行清查整顿,推行标准化管理,在各景点景区设立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导游档案,从源头堵住无证导游经营行为。春节黄金周、五一小长假、“十・一”黄金周,分别在县城重要节点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岗和自驾车旅游咨询点,给过往游客提供旅游信息免费咨询。在服务岗、咨询点、红颈山收费站及高速路收费站发放温馨提示卡片,提醒游客来阳朔旅游的一些注意事项。
(四)乡村旅游发展快,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初具规模
通过培训或开展比赛,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在举办渔火节前,组织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中英文口语大赛和开展“十佳导游”评选活动。举办多期地方导游、筏工、乡村旅游餐饮从业人员、乡村旅游住宿业从业人员培训班,有 效提高了旅游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2010年落实资金1000多万元,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改善。并以历村、渔村、凉水井村等乡村农业旅游示范村为点,辐射全县有条件开辟乡村旅游的镇村。目前,以兴坪为龙头的特色景观、生态旅游村镇已经初具规模。
(五)旅游宣传有新招,旅游促销有亮点
在旅游宣传促销内容和形式上坚持创新。除了运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常规的宣传促销手段外,分别举办了桂林市150名旅行社老总、国内旅游界知名媒体迎新春答谢酒会,以及中外游客在阳朔过大年,元宵节万碗汤圆迎嘉宾等宣传促销活动。在5-6月份期间,邀请了中央电视台《走遍中国》栏目组20多名精兵强将走进阳朔,用近半个月的时间拍摄《“对话”徐霞客》、《西街故事》、《“寄娘”传奇》、《印象・渔公》、《寻找“洋旮旯”》、《岩壁上的芭蕾》等7集系列专题片,在央视全方位、长时间地对阳朔的山水人文、旅游产业、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进行宣传,进一步提升了全县旅游产业的知名度。10月,河北电视台“旅游真好”栏目到阳朔开展了为期近七天的拍摄,从市井普通百姓的旅游文化生活续写了阳朔渊源的文化内涵。利用车站大型LED宣传栏进行旅游推介宣传,在旅游官方网站,开展专题宣传。同时,乘上海世博会、桂林旅游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及其他周边县市的旅游节庆活动的辐射效应,进一步扩大了旅游宣传的人群和层次,为全年旅游的火爆场面起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为加强基层旅游宣传工作,举办旅游信息员培训班,提高了旅游企业及其他旅游基层人员的旅游信息报道能力和各大报刊的用稿率。火爆的旅游环境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
《中国旅游报》、《南方日报》、《广西日报》、《桂林日报》、《桂林晚报》、旅游资讯网、广西电视台、桂林电视台等主流或是非主流的媒体,纷纷主动为阳朔旅游做宣传报道,各地游客对阳朔好评如潮,美誉度得到了有效提升。
(六)围绕努力打造世界级旅游胜地这一目标着重做好几项工作
积极参与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打造出阳朔的精品项目与重点工程。圆满完成创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工作。推进十里画廊景区、漓江公园、迎宾画廊等旅游项目建设进程。挖掘和有效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在龙头山码头至福利的漓江段开辟新的漓江夜游项目。“以点带面”,发展乡村旅游,抓好百里新村的“以旅促农”工作。做好旅游产品评A加星工作,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全面提升壮大旅游产业。加强旅游市场调研预测和对外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新兴旅游客源市场。建设与旅游发展相匹配的政府网络服务中心、游客咨询中心、大型电子显示屏幕等服务平台。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抓好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和行业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抓好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旅游安全生产。努力使打造世界级旅游胜地这一目标逐步实现。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完善酒店协会和旅行社服务部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和行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二)参与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打造出阳朔的精品项目与重点工程,同时做好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创建的各项工作,力争圆满完成创建任务。
(三)推进十里画廊景区、漓江公园、迎宾画廊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做好旅游产品评A加星工作,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全面提升壮大旅游产业。
(四)继续推进抓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全县旅游服务质量。
(六)通过“以点带面”,发展乡村旅游,做好百里新村的“以旅促农”工作。
高效课堂是实施创新教育,培养和造就创造型人才的主渠道。尤其是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作为新课程的实施者,我们应该改变传统教学观念和教学模式,重视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策略,拓宽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渠道,努力为学生主动发展提供条件。笔者在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对“发现学习”化学教学模式做了一些初步探索,现对这一教学模式及其应用加以阐述,并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发现学习”化学教学模式
1.1“发现学习”理论的特点
美国著名认知派心理学家、教育家布鲁纳在 20 世纪 60 年代针对传统教学的“仓库理论”,从认知心理学出发完善了“发现学习”理论。他强调学生的学习应该是主动参与、主动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发现学习”理论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
(1)强调内在动机。“发现学习”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好奇心是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的原型,它使学生有一种求得才能的驱动力,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因而有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
(2)强调直觉思维。科学研究表明,直觉思维对科学发现极为重要。直觉思维不同于逻辑思维,它采用跃进、越级和走捷径的方式进行直觉判断或产生顿悟(即灵感),且往往是借助于现象、形象和图形。直觉思维是创造性思维的重要形式,是创造型人才的一种基本素质。
(3)强调学习过程。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一个积极的探究者,教师的作用是创设适合学生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和结论。
(4)强调对信息的提取。人类记忆的首要问题不是储存信息而是提取有效信息,而提取有效信息的关键在于如何组织信息。
1.2“发现学习”化学教学模式结构
依据“发现学习”理论和化学学科的以上特点,“发现学习”化学教学模式可设计如下:
二、“发现学习”化学教学模式的构建
下面是教学“元素周期律”一节课具体应用这一教学模式的实例。
2.1 创设情境 激发动机
多媒体展示:课题名称――元素周期律
教师:“这节课我们学习化学中一条重要的规律――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律是谁发现的知道吗?”
多媒体展示:门捷列夫头像和名言“什么是天才?一生努力便成天才!”
教师:“元素周期律是俄国伟大的科学家门捷列夫发现的。元素周期律的发现结束了无机化学的混乱状态,为我们学习元素的性质提供了正确的途径和方法。今天,我请同学们当一次小门捷列夫,自己去发现元素周期律。同学们有没有兴趣和信心?”
学生:“有!”课堂气氛顿时活跃起来,学生对“发现”元素周期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对下一步学生主动去发现元素周期律提供了内在动力。
2.2 学生主动探索发现
2.2.1 发现目标之一:核外电子排布的周期性变化
a.多媒体展示:研究对象 1~18 号元素
b.人机信息交换:1~18 号元素的原子结构示意图
c.学生观察分析:1~2 号,3~10 号,11~18 号元素核外电子排布规律――最外层电子数“18稳定结构”重复出现
d.教师引导讨论:“原子核外电子排布的这种变化象日历中星期日星期六重复出现一样,象这种周而复始的变化可叫做什么?”
学生:“周期性变化!”
f.学生归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核外电子排布呈周期性变化。
2.2.2 发现目标之二:元素主要化合价的周期性变化
a.多媒体展示:1~2 号,3~10 号,11~18 号元素的主要化合价
b.学生观察分析:元素化合价的变化规律――
c.教师引导讨论:元素化合价周期性变化的原因――元素原子最外层电子排布的周期性变化
d.学生归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主要化合价呈周期性变化
2.2.3 发现目标之三:元素原子半径的周期性变化
a.多媒体展示:1~2 号,3~10 号,11~18 号元素模拟原子图像
b.学生观察分析:原子半径的变化规律――原子半径大小重复出现
c.学生归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的原子半径呈周期性变化。为了调节学生的学氛围,安排如下小插曲。多媒体展示:“真棒!继续努力!”同时播放一小段轻松愉快的音乐
2.2.4 发现目标之四:元素的金属性与非金属性的周期性变化
a.学生分组实验:金属性 Na>Mg>Al
b.学生分析讨论:非金属性 Si
c.生归纳:Na~Cl 金属性逐渐减弱,非金属性逐渐增强。
d.引导分析:Na~Cl 金属性、非金属性变化的原因――原子结构
e.学生推理:Li~F 金属性逐渐减弱,非金属性逐渐增强。
f.学生归纳:随着原子序数的递增,元素金属性与非金属性呈周期性变化。引导学生得出结论:元素周期律及其实质:
2.3 巩固拓展 迁移创新
巩固练习:设计一张由 1~18 号元素组成的小元素周期表。学生纷纷动脑,动手,各显其能,设计了各种形式的元素周期表。最后通过评比表扬了“门捷列夫小元素周期表”和富有创意的“环形元素周期表”。通过练习实践,不仅巩固了新知识,还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
三、教学反思
3.1 “发现学习”教学模式的优点
(1)有利于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2)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3)学习知识比较牢固、便于迁移;
(4)有利于发展学生的能力、学习科学方法、培养科学态度。
3.2 “发现学习”也有其不足
(1)不经济、耗时;
(2)由于是对未知事物的探索发现,这种教学有相当大的难度;
(3)教师的主导作用难以发挥;
0引言
作为人们对日常生活进行表述的一种符号,语言在人们生活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问题指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的一种现象,针对这些现象进行归类以及分析,于是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形成。从上述的分析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人类文化系统中的子系统之一就是法律文化。所谓的文化心理学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主要指的就是透过文化翻译的表面内容,立足于文化心理学的背景之下针对法律翻译活动的内在规律进行探究,从而希望能够有效的促进对法律英语翻译水平的提升。
1法律英语在文化视角下的翻译
法律英语在文化视角下的翻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1缺乏相应的对应
有很多天然的差别存在于中西法律文化当中,在我国的法律文化当中会在一定程度上缺失西方法律文化中存在的内涵,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体现:首先,在西方法律概念和制度的出现和不断演进的过程当中,一些法律专家以及学者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他们提出的一些概念已经深入到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用语当中,其中包括“博爱”、“自由”、“民主”、“人生而平等”以及“社会契约”等,对应于我国的法律当中,政治方面的影响占据着主要作用;其次是缺失权力制衡概念,其中包括“三权分立”以及“司法独立”等,这些概念在翻译以及理解的时候都会造成一些困难;最后使存在于制度设置当中的差异,中国法律当中没有西方的“弹劾制”以及“陪审团”等概念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
1.2近似对应
有些部分在中西法律文化当中是重合的,而在其他部分当中则表现出不同之处,这就是所谓的对应近似。以“人权”这个概念为例,要对其进行翻译就要对中西方关于人权的概念进行研究。传统的看法认为东方思想体系中并没有人权这一概念,人权概念是十九世纪才流入东方的。而另外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东方文化中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人权”这一概念,但儒家思想中的某些挂念与人权实施有相似之处。因此,中国与西方的“人权”其实并无本质差别。基于这样的理念来翻译相关词汇,例如personal right直接翻译为人格权,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直接翻译为人格尊严。
2法律英语在文化心理学下的翻译
2.1通过理解和构思来进行翻译
中英翻译需要对文本进行理解和构思,两种作用在翻译过程中进行融合。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要对低一级的知识进行分析,还要对高一级的知识进行分析,当二者吻合时正确的理解才会产生。因此读者与阅读材料之间并非互不相干,而是有着紧密的联系。读者的意思表达是融合了读者的个人色彩的创造性表达,而非单纯、独立的表达。读者的特征与阅读内容产生了融合,这就涉及到读者的文化心理。
人的情感过程、认知过程和意志过程都与文化心理有着直接的关系。文化心理也就是在特定的人文环境中进行人的认知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因此,文化行为、文化价值以及文化表现法都输文化心理的范畴。文化心理具有理解服务和表现服务的作用,二者同时进行。在文化心理的影响过程中,首先在心理活动、行为习俗、典章制度与物质形态四个层级来分析、筛选和甄别文本。进而从文化心理的层面,来对文本进行一词一句的分析。筛选和甄别,来对文化心理的类别和具体内容进行确定。
2.2如何在翻译中进行转述
当翻译者将其在文本中所理解到的作者的思想感情用语文文字来进行表现时,就被视为是翻译转述。翻译转述也就是认知心理学中的“知识表述”。在翻译转述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翻译的内容和翻译的方式问题。
认知心理学家提出将知识划分为两大类,也就是程序性知识和陈述性知识。陈述性知识属于可以进行描述和陈述的知识,也就是所谓的“事实是什么”;程序性知识则是解释应该如何去做。在翻译转述的过程中,主要进行的也就是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的转述。
翻译者在进行翻译转述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词不达意的情况,也就是难以用特定的语言来对自己所理解的作者的意思进行转述。对于这种情况,文化心理能够对词语进行调节、调整和校正,从而找到该词语最准确的对应意思。例如中文法律中的“扫黄”一词,要对其进行翻译就必须引入文化心理进行参照。“扫”字在中国文化中普遍指的是对消极事物进行清除,例如最权威的注释典籍《说文解字》和《广雅》两本书,对其分别注释为“弃也”和“除也”。在古代诗文中“扫”字的使用基本也没有离开这个范围,例如“扫项羽于下”(张衡《东京赋》)。因此,“扫黄”一词的翻译就要借鉴其文化意义,不能将其翻译为sweeping pornography,而应该将其翻译为pornography campaign。对于sweep一词,在西方的文化心理中属于正面的、积极的词汇,例如将巴西人在世界杯中夺冠表述为“The Brazilians have swept the World Cup”。针对这种文化心理,对扫除法盲一词的翻译就应该是“To liquidate legal illiteracy”,而不应该用sweep一词。
3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效的结合文化心理学,只有这样才能够对东西方文化之间存在的法律文化视角进行彻底的理解,而不能够只是一知半解的对文化这个深层领域进行了解,必须要做到以“登堂入室”的的深度不断的对自身的视野进行扩大,促进对法律文化深度的不断加深,从而能够实现将法律翻译中与深层次的文化心理层面有关的概念彻底弄清楚,最终帮助翻译者将对包括理解文本整体、语段、句子、词组甚至单词在内的法律文本的理解障碍克服掉,而不仅仅是在表层含义的确定中浅尝辄止。在不断的对理解进行校正以及加深的基础之上,翻译者必须要将其中的“文化表现”搞好,对表现法在文化心理的支配下表达的道理予以了解,从而使翻译法律文本文化的最佳效果得到确保。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2-101-02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理学教学中的疑难症结与改革理念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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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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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大法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06).
[2] 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