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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造成一国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规模经济和店址资源的垄断。
规模经济
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将带来两方面的优势。首先,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成本相比规模小的企业降低;其次,企业经营管理应用高科技技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费用巨大,但是在大规模的企业中应用可分摊成本,使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下降。现阶段,大型零售企业把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收银系统、EDI条形码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补货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对外可加强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息沟通,更好的进行供应链管理;对内可实现统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术在大型零售企业中的应用,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零售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经营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零售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球零售额约80000亿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强实现零售额约26000亿美元,约占全球零售额的1/3。而同年美国零售总额(不合餐饮)为33995亿美元,而美国前十位零售商的营业总额为643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2003年的营业额为2586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7.6%。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零售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随着一国零售业的发展,伴随零售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零售业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几家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整个零售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店址资源的垄断
零售业经营的成败和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店址的选择。目前,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零售业成功的关键是“Place-Place-Place”,即选址-选址-选址,因此,零售业又被称为“选址的产业”。店址确定了某店铺所处的社会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就确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区的顾客来源和特点以及经营店铺条件,根据顾客需求和经营条件来制定适合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区域内,位置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过和市政规划等因素确定),即店址资源稀缺。店址在零售业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店址资源是一种土地资源,且是一种要求更高的土地资源。店址确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实践中正好相反,只有通过考察某地段的购物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性以及适度的税收、地租等因素来确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为店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土地资源才是店址资源。这些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店址资源供给的稀缺。因此,零售企业对店址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店址资源被先进入的零售商垄断时,其他零售商进入这一地区就很困难,无法与在位者公平的竞争,在开店之前就已经注定了失败。这在经济学中类似基于自然资源垄断的自然垄断。当生产某种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时,其他厂商就无法进入这一行业,也就无法与之竞争。店址资源垄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厂商并不是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而是进入后不能与在位者公平竞争。
零售市场的负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一环节联结着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并在两者之间充当桥梁。也正因为零售业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给产品的供应商及其生产劳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外部性。
供应商
下压进货价格 供应商要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产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过专门的零售企业,但自己建设费用非常高,除了少数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可以负担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专业的零售企业来销售其产品。零售企业凭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压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力的零售企业,凭借其独一无二的销售通道,加大打压供应商可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生产制造商的利润率降低,没有足够的资金培训工人,进行技术研发和改进设备,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从整体来看,这一趋势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一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占用拖欠货款 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赖,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商业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成本。这势必造成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如果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 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费用。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应商任意收取各种费用,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费用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赖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合理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应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许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因为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被迫减少了工资收入;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因为零售商提高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绝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人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迅猛。从我国零售企业100强统计结果看,在数量方面:2001年百强企业中中资企业占据93席,外资企业7席;2002―2004年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家、9家、11家; 2005年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增长迅速,有15家企业入围。经过四年的发展,百强中外资企业的数量翻了一倍。在销售额方面,外资企业增长迅猛。2001年7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175.1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7.48%;2002年8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313.9亿元,同比增长79.3%,占百强销售总额的10.84%;2003年9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比2002年翻了一番,达到620.3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销售额合计824.8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到1485.2亿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突破20%。外资零售企业在数量与销售额两方面都稳步增长,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预见今后外资增长将逐年扩大。
内外资零售企业潜在的垄断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零售市场上存在两支力量,内资与外资。作为历史现实,内外资零售企业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许多学者认为国内企业是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更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费者的偏好,是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但笔者认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实力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经营了多年,部分跨国零售巨头已经达到十几年。虽然外资进入我国的规模不大,但这恰恰说明了其进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经过多年的经营,其已达到了目标。其次,外资零售企业大规模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层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业的决策能更好的考虑到本地因素,把企业的竞争管理经验与本地因素结合,顺利地发挥外资企业的固有优势而不受阻碍。因此,内外资零售企业在适应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差距,至少内资企业在这方面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资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一大优势。首先,且不说民营内资企业并不具备这一优势,就看国有零售企业,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也是弊大于利。国有零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受政府的干预太多,不能按照企业的目标经营管理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用政府行政计划的手段来经营竞争性的零售企业是国有零售企业的劣势。其次,由于引进外资数量是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政府积极引进外资,为其发展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且不论到底是国有零售企业还是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更好,就现在情况看,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而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上。可见,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表现出本末倒置。
笔者认为,内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占据了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优质店址资源,而外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可支撑其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对于内资企业可在短时间内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双方的优势互为对方的劣势。就目前的现象看,内资企业会在店址资源上形成垄断,而外资企业更可能在规模经济方面形成垄断。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动态的角度看,外资零售企业更具有形成垄断的潜在威胁。
外资零售企业是垄断威胁的主体
内资零售企业虽然占据着大部分的店址资源,但店址资源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各个方面变化的速度非常大。当决定店址的因素变化到一定程度,原来的店址也就不成其为店址资源了。
首先,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较,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且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国城市化潜力非常大。从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与之相比,这一时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纪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的差距在持续扩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差距分别是17%、12.6%、19.5%、21.0%、22.8%、23.4%。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从1952年到1992年,我国非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仅从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各中小城市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规模的进行城市扩建和改建,重新进行城市规划。这必然会改变城市的基础设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其次,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这部分人口工作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购买力增大;而其生活环境的改变也将改变其消费偏好。伴随着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响店址资源的各种因素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现有店址资源的价值并且创造了新的店址资源。我国各城市部分现有的店址资源将由于其决定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没有开店价值,而新的店址资源由于相应因素的具备而产生。
对新的店址资源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占有这些新的店址资源将取决于零售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资金实力。但在这两个方面,内资企业远不如外资企业。对现有的店址资源,外资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实力进行购买。现有的店址资源多为国有零售企业拥有。但是由于条块分割,零售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是竞争性的行业,国有零售企业一般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大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零售企业正好符合国家放弃的企业标准。此时,各级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利益驱动下,正好将待售的国有零售企业出售给急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这种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垄断性的零售业店址资源转移到了外资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国WTO承诺,外资零售业可以独资而不必与国有企业合资,彻底抛开了内资企业的束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拥有垄断性店址资源的内资零售企业正逐渐失去其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因素,而这一资源的丢失将进一步加剧其在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中的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企业,将在逐渐收购现有的店址资源和占据新的店址资源中更具有竞争力。从这两方面力量的动态对比以及外资在国外发展的现实来看,我国今后具有潜在垄断威胁的主体是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巨头。因此,其也应该成为政府对零售业进行监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朱成钢.2005国际商业发展报告[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
2.惠正一.被指供应商“血汗工厂”沃尔玛再遭工会[N].第一财经日报,2005-09-16
医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医药行业对于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为计划生育、救灾防疫、军需战备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医药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健意识的增强,更多的病人会自主前往药店自主购买药品及其他的保健品等,使得零售药店的急剧增加。零售药店在实际的选址过程当中,药店的经营者应依靠详细的调查,充分准备后开张。正如某药店经理所言:新开一个药店冒着巨大的风险,店面面积越大,承受的压力也随之增大,要考虑的因素也更多。有的经营者获利,有的亏损,那么药店的选址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我们通过对南昌市东湖区药店的实地调研,从而对它们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析,为以后的零售药店经营者提供依据。通过实地调查我们获取了南昌市东湖区零售药店的地理位置、分布密度、人流量、以及顾客的购买力、店长的相关意见几个方面的信息,并对其进行总结。它们具有如下特点:
一、东湖区药店的基本分布情况分析
我们调研小组对东湖区区域的生活小区、医院、学校、商业办公区附近的零售药店的数量进行调研,发现这些地区零售药店的数量是不同的,从调研中发现药店的分布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医院附近的药店的分布量是最大的,大约有1/2的药店是在医院附近;其次就是生活小区附近,有超过1/5的药店开在生活小区附近;商业办公区和生活小区周围的药店大致差不多;学校附近的药店最少,大概只有1/10的药店。对于这些药店的分布基本情况,我们发现连锁药店占了很大一部分,它们在各个区域都有店铺,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例如: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益丰大药店、开心人大药房。这可能和连锁药店由于在品种、采购成本、价格上有优势,更容易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连锁药店在价格、服务、整体形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优势。对于不是连锁零售药店有很大的压力,也是考虑零售药店选址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
二、不同收入人群对于药店选择看法分析
从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得出不同月收入的人群对于药店的关注点也不同。高收入人群对于药店品牌要求最高,注重药品的质量与疗效,希望选择品牌大信誉好的药店。中等收入人群更倾向于离家近的药店,希望能够方便快捷的购买药品。低收入人群最关注的是药品的价格,其次是药店离家的距离,如果有更低廉的价格也会去距离较远的药店。此外,这三类人群都对药店人员服务有较高的期望,都希望能得到好的服务。
三、不同职业人群去药店的方式分析
通过对不同人群职业分析,我们发现不同职业人员去药店的方式有所不同。分析如下:步行:通过分析发现学生和公共事业人员走路去药店的人数较多,因此针对这类人群药店选址可以靠近他们聚集地周边。公交车: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坐公交车的人员主要是学生和自由职业者,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可以把药店开在公交车站附近,例如青山路口周边的几家药店。私家车:分析发现开私家车人群最多的是自由职业者,开私家车的人群喜欢去停车容易的药店,因此药店选址要考虑到顾客停车的需求,更容易招揽更多的客户。自行车电动车:通过这种交通方式比较灵活,几类人群大致差不多。
四、男女对于药品选购前的准备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男女对于药品的选购前准备是有所不同,通过问卷可以发现男性群体更倾向于自己的常识、经验和上网查询,他们更喜欢通过网上的资料与自己的经验来选择药品。女性群体更多的是咨询药店药师、医生指导和听从朋友意见。针对这一现象,零售药店的药师可针对不同性别的人群开展不同的服务,以增强自己药店的人员服务形象以及药店品牌。比如对于男性顾客可以通过发放有关一些普通疾病的防御与治疗的相关内容的小卡片,对于女性顾客可以为她们提供一些网上医生咨询的方式等。
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造成一国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规模经济和店址资源的垄断。
规模经济
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将带来两方面的优势。首先,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成本相比规模小的企业降低;其次,企业经营管理应用高科技技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费用巨大,但是在大规模的企业中应用可分摊成本,使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下降。现阶段,大型零售企业把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收银系统、EDI条形码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补货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对外可加强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息沟通,更好的进行供应链管理;对内可实现统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术在大型零售企业中的应用,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零售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经营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零售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球零售额约80000亿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强实现零售额约26000亿美元,约占全球零售额的1/3。而同年美国零售总额(不合餐饮)为33995亿美元,而美国前十位零售商的营业总额为643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2003年的营业额为2586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7.6%。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零售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随着一国零售业的发展,伴随零售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零售业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几家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整个零售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店址资源的垄断
零售业经营的成败和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店址的选择。目前,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零售业成功的关键是“Place-Place-Place”,即选址-选址-选址,因此,零售业又被称为“选址的产业”。店址确定了某店铺所处的社会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就确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区的顾客来源和特点以及经营店铺条件,根据顾客需求和经营条件来制定适合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区域内,位置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过和市政规划等因素确定),即店址资源稀缺。店址在零售业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店址资源是一种土地资源,且是一种要求更高的土地资源。店址确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实践中正好相反,只有通过考察某地段的购物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性以及适度的税收、地租等因素来确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为店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土地资源才是店址资源。这些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店址资源供给的稀缺。因此,零售企业对店址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店址资源被先进入的零售商垄断时,其他零售商进入这一地区就很困难,无法与在位者公平的竞争,在开店之前就已经注定了失败。这在经济学中类似基于自然资源垄断的自然垄断。当生产某种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时,其他厂商就无法进入这一行业,也就无法与之竞争。店址资源垄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厂商并不是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而是进入后不能与在位者公平竞争。
零售市场的负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一环节联结着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并在两者之间充当桥梁。也正因为零售业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给产品的供应商及其生产劳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外部性。
供应商
下压进货价格供应商要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产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过专门的零售企业,但自己建设费用非常高,除了少数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可以负担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专业的零售企业来销售其产品。零售企业凭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压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力的零售企业,凭借其独一无二的销售通道,加大打压供应商可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生产制造商的利润率降低,没有足够的资金培训工人,进行技术研发和改进设备,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从整体来看,这一趋势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一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占用拖欠货款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赖,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商业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成本。这势必造成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如果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费用。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应商任意收取各种费用,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费用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赖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合理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应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许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因为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被迫减少了工资收入;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因为零售商提高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绝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人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迅猛。从我国零售企业100强统计结果看,在数量方面:2001年百强企业中中资企业占据93席,外资企业7席;2002—2004年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增长迅速,有15家企业入围。经过四年的发展,百强中外资企业的数量翻了一倍。在销售额方面,外资企业增长迅猛。2001年7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175.1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7.48%;2002年8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313.9亿元,同比增长79.3%,占百强销售总额的10.84%;2003年9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比2002年翻了一番,达到620.3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销售额合计824.8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到1485.2亿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突破20%。外资零售企业在数量与销售额两方面都稳步增长,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预见今后外资增长将逐年扩大。
内外资零售企业潜在的垄断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零售市场上存在两支力量,内资与外资。作为历史现实,内外资零售企业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许多学者认为国内企业是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更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费者的偏好,是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但笔者认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实力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经营了多年,部分跨国零售巨头已经达到十几年。虽然外资进入我国的规模不大,但这恰恰说明了其进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经过多年的经营,其已达到了目标。其次,外资零售企业大规模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层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业的决策能更好的考虑到本地因素,把企业的竞争管理经验与本地因素结合,顺利地发挥外资企业的固有优势而不受阻碍。因此,内外资零售企业在适应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差距,至少内资企业在这方面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资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一大优势。首先,且不说民营内资企业并不具备这一优势,就看国有零售企业,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也是弊大于利。国有零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受政府的干预太多,不能按照企业的目标经营管理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用政府行政计划的手段来经营竞争性的零售企业是国有零售企业的劣势。其次,由于引进外资数量是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政府积极引进外资,为其发展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且不论到底是国有零售企业还是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更好,就现在情况看,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而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上。可见,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表现出本末倒置。
笔者认为,内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占据了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优质店址资源,而外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可支撑其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对于内资企业可在短时间内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双方的优势互为对方的劣势。就目前的现象看,内资企业会在店址资源上形成垄断,而外资企业更可能在规模经济方面形成垄断。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动态的角度看,外资零售企业更具有形成垄断的潜在威胁。
外资零售企业是垄断威胁的主体
内资零售企业虽然占据着大部分的店址资源,但店址资源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各个方面变化的速度非常大。当决定店址的因素变化到一定程度,原来的店址也就不成其为店址资源了。
首先,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较,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且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国城市化潜力非常大。从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与之相比,这一时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纪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的差距在持续扩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差距分别是17%、12.6%、19.5%、21.0%、22.8%、23.4%。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从1952年到1992年,我国非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仅从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各中小城市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规模的进行城市扩建和改建,重新进行城市规划。这必然会改变城市的基础设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其次,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这部分人口工作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购买力增大;而其生活环境的改变也将改变其消费偏好。伴随着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响店址资源的各种因素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现有店址资源的价值并且创造了新的店址资源。我国各城市部分现有的店址资源将由于其决定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没有开店价值,而新的店址资源由于相应因素的具备而产生。
对新的店址资源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占有这些新的店址资源将取决于零售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资金实力。但在这两个方面,内资企业远不如外资企业。对现有的店址资源,外资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实力进行购买。现有的店址资源多为国有零售企业拥有。但是由于条块分割,零售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是竞争性的行业,国有零售企业一般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大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零售企业正好符合国家放弃的企业标准。此时,各级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利益驱动下,正好将待售的国有零售企业出售给急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这种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垄断性的零售业店址资源转移到了外资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国WTO承诺,外资零售业可以独资而不必与国有企业合资,彻底抛开了内资企业的束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拥有垄断性店址资源的内资零售企业正逐渐失去其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因素,而这一资源的丢失将进一步加剧其在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中的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企业,将在逐渐收购现有的店址资源和占据新的店址资源中更具有竞争力。从这两方面力量的动态对比以及外资在国外发展的现实来看,我国今后具有潜在垄断威胁的主体是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巨头。因此,其也应该成为政府对零售业进行监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药品销售的渠道也不断多样化与多元化。互联网药品销售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与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在提高了销售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成本,对于增强药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作用。美、欧、日本等国家与地区的互联网销售产业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而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产业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一、国外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现状及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药品销售产业兴起的主要国家之一。如今美国网上药店约有一千多家,同时关于医疗保健的网页店铺已近两万多个。在国家政策与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医药商品销售交易平台。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约有百分之六十的美国网民通过互联网咨询医疗问题或通过网络购买所需药品。美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已逐渐成为了其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洲部分国家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具有规范的技术支持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一些国家对于互联网销售采取了一定的制约措施,例如英国制定了多个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标准,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时才可以进行合法的销售处方与非处方药品。德国对于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主体,仅仅限定除了药房,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的销售。瑞士约有百分之十六的药品销售额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与实现的。在意大利,其国家药师协会网站会提供药店的信息和相关症状与药品信息,在网站上注册的药师可通过该网站进行药品销售。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日本学习欧洲的互联网药品销售经济模式,逐步建立起了以第三方药品互联网销售平台为主的发展模式。
二、国内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现状
2005 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为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发展提供了初步的网络药品行业规则与标准,为互联网药品的销售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该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品企业通过规定审批程序申请加入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进行部分特定非处方药的销售与相关病情的咨询。国家商务部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中,提出了“发展基于信息化的新型电子支付和电子结算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构建全国药品市场数据、电子监管等信息平台,引导产业发展,实现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过程的信息共享和反馈追溯机制”。根据中国网上药店理事会的有关统计,2013年我国网络医药的销售额已达到了四十多亿人民币,由此可见,如今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已逐渐发展,同时引起了药品销售企业的高度重视,因为在信息化的今天,新媒体技术迅速发展,互联网销售平台将会是一个前景广阔、利润丰厚的交易市场,能够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为企业带来不菲的经济利益。相对于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互联网月销售额就超过了近两亿多,因此,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正处于开拓与起始阶段。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13年12月,通过申请并注册,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共4682 家,但是享有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共计有两千多家。
三、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分析
如今,我国联网药品销售包含B to B、B to C 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三种主要的模式。
1、B to B 模式
主要是指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企业和医药卫生机构之间借助网络的药品销售平台,取得良好效果的网站之一是上海医药商务网。B to B 模式下的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实践中具备两证的企业比较少,因为涉及到网络与药品的特殊性,审批程序较为严格。在此种模式下的药品,既存在普通商品特性的同时,又具有其独特性。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为了保障药品质量与药效,必须在生产、保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必须以严格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为支撑。此种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中表现的比较活跃。
2、 B to C 模式
是指药品企业采用在网上做广告、打宣传的方式来吸引网络顾客,从而增加药品的销售量的模式。比如北京金象大药房的网上销售平台。由于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处于初级阶段,各项基础设施、监督措施等不健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医疗设备等有着具体、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与制约了B to C 模式在医药行业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医药网络信息系统尚未统一、科学建立,导致消费者能在互联网中使用医保卡购药,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3、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
此种互联网药品交易模式主要分为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两种,比如: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网。通过这种模式,政府可以通过诸多信息对于网络药品企业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充分保障了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发展的规范化与合法化。但由于我国药品市场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模化发展。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
1、建立统一的信息传递标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网络信息技术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统一的信息传递标准,能够实现信息在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从而为网络药品销售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同时有利于监督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
2、改变药品市场消费观念
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我国网络药品销售市场的发展尚不健全,人们对于网络销售的药品的信任度不是很高。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与制度,支持网络药店以及公益型医疗网站的建设与宣传,为人们提供药品信息、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咨询,使人们对于网络药品销售有一个正确、明确的认识,增加对于网络药品销售市场的认可度。
3、提供更多的支付方式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的支付方式比较单一,大多数为网银付款或者支付宝。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支付方式有医保卡、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等多种方式。方便了网络购药顾客的同时,促进了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增加药品网络销售支付方式是加快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4、创建高效的经营模式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作为医药行业完全可以运用互联网思维,引入了新的经营模式“O2O模式”,O2O模式与传统的经营模式不同,它能够在线上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展示,提供全天候的咨询服务,以及按病找药、代客寻药、配伍禁忌、健康手机报、微博、微信等众多贴心小服务,让用户体验到高质量的服务。同时,线下用户订购的药品,系统会自动安排给就近药店,药店的执业药师会根据订单配药并严格密封,再交由专职配送员私密送货上门,确保药品的安全及用户的隐私,在满足用户及时用药的同时还可以大大提升医药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互联网药品销售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尤其是其在我国正处于形成发展阶段,需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才能逐渐市场化与规模化。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R681.5 [中图分类号] A[文章编号] 1673-9701(2009)24-21-03
Surgical Procedures for Lumbar Disc Herniation and their Curative Effects
ZHAO Jianbin
Liaocheng City People’s Hospital of Shandong Province,Shandong 25206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different surgical procedures for lumbar disc herniation(laminectomy windows, semi-laminar or total laminectomy and discectomy MED), and to evaluate their curative effects. Methods In 140 cases,40 cases were of fenestration-type(Group A), 40 cases of semi-Laminectomy-type(Group B), 30 cases of whole-Laminectomy-type(Group C) and 30 cases of microendoscopic discectomy(Group D),with a follow-up of 5 to 6 years and an observation of long-term curative effect. ResultsStatistical analysis showed the excellent rate in each group was 40 cases of fenestration-type(Group A), 40 cases of semi-Laminectomy-type(Group B), 20 cases of laminectomy excision-type(Group C) and 30 cases of endoscopic discectomy disc(Group D), respectively, P
[Key Words] Lumbar disc herniation; Surgical procedure; Evaluation; Curative effect analysis
腰椎间盘突出症(prolapse of lumbar intervertebraldisc, PLD)是脊柱外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之一,是腰腿痛的最常见的原因,其手术治疗主要有椎板开窗、半椎板切除、全椎板切除以及椎间盘镜髓核摘除术,均可达到对受压神经根的松解与减压。
我院通过上述不同术式的手术治疗,大部分取得满意的效果。本文统计我院2002年3月~2008年1月分别选择椎板开窗、半椎板或全椎板切除及椎间盘镜髓核摘除等不同术式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140例,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2年3月~2008年1月选择椎板开窗、半椎板或全椎板切除及椎间盘镜髓核摘除等不同术式治疗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140例,男87例,女53例。住院时间最短者11~12d,最长者28~30d,平均19.5d。140例患者中行开窗术式者(A组)40例,半椎板切除术式者(B组)40例,全椎板切除术式者(C组)30例,椎间盘镜髓核摘除(D组)30例。采用结合门诊复查的形式随诊5~10年,并进行远期疗效观察。腰椎间盘突出部位:L3~L5 32例,L4~L5 38例,L5~S1 43例,多部位27例。
1.2术式选择
手术方法根据临床病史、突出类型、程度、节段以及是否有合并症,分别选择椎板开窗、半椎板或全椎板切除内固定及后路椎间盘镜[1]髓核摘除等术式,术后卧床、腰背肌锻炼及负重等时间则根据术式来决定。
1.3疗效评价标准
按改良“Macnab”分级[2]评定疗效。优:无痛,无活动受限;良:偶尔有腰和腿痛,不影响工作和生活;可:功能有所改善,但有间歇性疼痛,不得不改变工作和生活;差:疼痛和功能无任何改善。
1.4术后腰椎不稳诊断标准
(1)椎体向前或向后滑移超过3mm。(2)滑移虽不明显但可动域超过15。(3)椎间隙前侧狭小及后侧开大,以上三点符合一点即可诊断[3]。
1.5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χ±s)表示,多样本率之间两两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
2结果
术后不同时间对患者进行随访,按改良Macnab分级评定疗效。随访结果见表1、2,近期并发症见表3。经统计学分析,各组优良率比较,P
由表2可以看出,A组及D组病例按半年内及半年以后疗效优良者均在90%以上,而疗效优者均占80%左右;而B组及C组半年内疗效较满意,但半年以后疗效优者仅有50%~60%。
由表3可以看出,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的并发症主要以硬脊膜撕裂伤(7例),脑脊液漏(6例),切口感染及椎间盘炎(4例)为主。同时,A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总数的12.5%,而B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35.0%,明显高于A组。且以D组的手术并发症为最少。
3讨论
3.1手术方式的评价
由于腰椎间盘突出症病理改变差异很大,故术式的选择应对具体患者具体分析,同时还应考虑年龄和职业因素。目前临床上手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出现了多种术式,且各种术式与疗效关系各家报道不一,但基本上都包括髓核摘除和神经根通道清理两个关键点,减压是否彻底、脊柱稳定性的保留程度则是检验术式优劣的重要依据。本研究经统计学分析,各组术式的优良率比较,P
作者的经验是根据患者病史、年龄、突出类型及合并症等选择术式:①对单节段旁侧型及中央型无马尾神经损害者宜采取椎板开窗减压髓核摘除术;②多节段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主要对症状体征显著的节段进行广泛减压、松解,次要节段以开窗减压为辅;③对病史长伴有钙化等中央型突出或合并侧隐窝狭窄者可选择半椎板切除;④中央型突出合并马尾神经损害或/及椎管狭窄者均采用全椎板切除彻底减压清除致压物辅予内固定植骨融合;⑤椎间盘镜微创手术:手术者要具有熟练的脊柱开窗手术技巧,术中高分辨率的术野图像和彻底止血。EMD有其手术适应证,还可以应用于单节段腰椎侧隐窝神经根管狭窄的治疗,以及镜下进行椎体成形术等。
3.2并发症及预防措施
本研究中,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的并发症主要以硬脊膜撕裂伤(7例),脑脊液漏(6例),切口感染及椎间盘炎(4例)为主。同时A 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总数的12.5%,而B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35.0%,明显高于A组。且以D组的手术并发症为最少。
笔者根据出现并发症的病例加以介绍分析:(1)硬脊膜损伤。本研究中有6例出现脑脊液漏,经负压吸引、宽胶布加压包扎后均治愈。(2)切口血肿。本组1例出现切口血肿,经及时处理,清除血肿,处理出血点,放置引流后重新缝合,无不良后果。预防切口血肿,术中应仔细止血,放负压引流。(3)神经根、马尾损伤。该并发症发生是因为粘连严重,出血术野不清而误伤。所以必须认真操作,充分显露清楚牵开后,才能切开纤维环。(4)腰椎失稳。此病例为全椎板切除过分强调手术的彻底性,影响到脊柱的稳定性,所以应尽量减少全椎板切除,有必要时可行椎间植骨。早期腰背肌功能锻炼对脊柱的稳定性也有一定的意义[4-5]。而且椎间盘突出症开放手术的并发症在微创手术时同样可以发生。金大地等报道1227例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并发症发生率为3.75%。有选择性地采用前路手术及MED治疗可减少并发症,提高手术的疗效。
预防并发症的措施主要为:(1)突出间盘的髓核应尽量摘除干净,尤其注意哑铃型突出者或髓核变性明显呈碎块状者。(2)有双间盘突出者应避免遗漏。(3)有双侧腰腿痛者,应双侧开窗探查,摘除突出髓核,松解神经根。(4)术中应仔细止血,充分引流,并置皮下脂肪片,防止粘连。(5)注意移行椎,防止定位错误。仔细阅读腰椎正侧位片或CT片,必要时多椎间隙开窗探查。(6)充分减压,清除侧隐窝狭窄,充分松解神经根[6]。
3.3疗效分析
减压彻底、脊柱稳定性强,则疗效显著;髓核摘除不干净、碎片残留多、瘢痕粘连多、脊柱稳定性差则效果不满意。本组四种术式中单节段病例中以有MED适应证的手术方法疗效最好,而多节段伴椎管狭窄者以全椎板切除辅予内固定植骨融合疗效肯定。
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以坐骨神经症状复发为多,其原因有三种:术后2~15d复发常提示存在手术时未发现的较大游离髓核,术后3~l2个月复发多为同一椎间盘再受损伤,而术后多年复发则常由另一椎间盘突出所致,需按新发的椎间盘突出处理。腰椎间盘突出症再手术者国内文献报道约2%~9.2%,本组尚无再手术治疗病例,应该可以肯定与诊断明确、评分分型合理及选择相应合理的手术治疗方式等紧密关联[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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