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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贸易方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5 16:20:1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常见的贸易方式

篇(1)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67-06

一、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格局

(一) 碳排放贸易的界定

碳排放贸易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排放贸易也称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Capoor and Ambrosi,2007)。现阶段国际碳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几种主要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的排放权交易量将在今后得以逐步增加。买方可借此交易达到其减排承诺,或取得集体公民身份,或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目标。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现金、股权、债券、可自由兑换的债券或凭证、提供对等偿付服务(如提供减排技术)等。

(二) 碳排放贸易的市场结构

从现阶段来看,国际碳市场的结构关系如图1所示,我们可以从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等三方面对国际碳市场予以分层(章升东 等,2005)。

1.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划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减排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减排交易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市场机制为手段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具有强制力的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而自愿性减排交易则是一种建立在基于法律约束的自愿承诺之上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自愿参与并达成一定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

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可以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即为强制性的减排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个灵活机制的前提下,各国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减排承诺而开展碳交易。就这个角度而言,《京都议定书》与其说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而非京都市场即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建立的碳交易市场,属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CX)。区别于京都市场上排放权买方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国家的政府或企业,自愿市场的排放权的买方往往是一些做出自愿减排义务的大公司,它们参与其中的原因就是为了达成自愿承诺以维持公众形象,同时可以积累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以便为将来的变化做准备。

2.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按贸易标的物不同分别划分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碳排放贸易的标的物为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可分为两类,即排放配额和基于项目的排放信用。因此,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下按贸易标的物种类又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前者是指专门买卖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指定量”(AAUs)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排放配额”(EUAs)、非京都市场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市场的“环境信用”(NGACs)等。而后者是指专门交易从一个经核实减排的项目中产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通过减排项目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URs)等。

3.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按减排辖区又可划分为多级市场

就当前已经开展的碳排放贸易而言,笔者认为,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下按减排辖区划分,又可分为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国家级市场和地市级市场。

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区域合作协议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主导,在多国区域范围内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碳市场结构体系,使各成员国的碳排放权、资金、减排技术等能够实现区域内自由流动。欧盟于2005年1月1日启动的由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 ETS)就是该类市场的典型代表。该计划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由成员国将欧盟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并允许成员国间的企业自由买卖减排额度。

国家级市场是在一国内部,由该国政府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排放贸易形成的国内碳市场,如英国的排放贸易计划(UK ETS)。

地市级市场是指以一国的某个地市为交易范围,在地市政府的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交易。该市场的代表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GGAS)。

二、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准入分析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我们这里所说的碳市场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或一实体进入碳市场开展贸易的资格。

(一) 国际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1.国家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虽然碳市场对国家的参与资格依市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为了保证碳市场的有效运行,各级市场对参与国的基本要求又是相同的。一国若要进入碳市场参与碳贸易,就要有一定竞争力的能源市场、共同或可互相换算的计量单位、标准化的排放数据报告协议,此外还必须实现资产的跨境转移。

2.法律实体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法律实体是碳排放贸易中具体的买家和卖家,包括私人企业、当地政府和市政当局、非政府组织、经纪人和个人。一般来说,应由各国来决定哪些法律实体可以参加碳交易。但是,考虑到实体进行碳交易会给所在国的指定减排量带来潜在影响,因此法律实体在进入各级碳市场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若该实体在法律上负有国内减排义务,通常会被各国强制要求参与碳排放贸易,且要求其独立监控排放能力达到较高标准。而像经纪人和非政府组织这样的实体没有国内的排放义务,他们也会考虑获得排放权,然后转售或持有。这些实体由于不负有国内排放义务,所以他们不用将排放权上交政府,且他们持有的排放权数量的变化对该国指定减排量不会造成影响。这样,政府对这些实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也就相对降低。例如,政府规定只要这些实体保证将其持有的排放权上报该国国家记录系统,他们就可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Baron, 2000)。

(二) 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1.京都市场下国家的准入条件

在京都市场中,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国家或区域必须满足表1中所列条件,如有任一条未达标,将不予准入或取消其准入资格。此外,一国是否有资格参与京都市场的碳贸易,由履约委员会的促进事务组(Facilitative Branch of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决定(Mullins,et al,1999)。

表1京都市场参与国的准入条件

配额市场项目市场(1)该国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且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工业化国家);(2)国内可以独立对“AAU”进行计算并出具报告;(3)具有一套国内温室气体评估体系,并于每年提交排放评估报告;(4)具备国家登记系统以确保掌握准确的排放权发放、持有、转让、获得、取消、退市、过量持有信息以及其它公开信息,并保留一定水平的储备配额;(5)能够提供标准化的最新排放数据清单。CDM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2)缔约方自愿参与CDM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CDM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JI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且必须是附件一缔约方;(2)缔约方自愿参与JI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JI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1)满足配额市场全部标准;(2)参与国为包括新加入欧盟的10国在内的25国;(3)各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P)。资料来源:《京都议定书》、DIRECTIVE 2003/87/EC。

在多国区域合作市场中,参与国必须是事先达成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且同意服从区域共同设立的碳排放贸易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以欧盟碳市场为例(详见表1),该市场由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以及实际履约率进行管理和监督。

2.京都市场下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京都议定书》第17条指出,国际碳排放贸易中的各缔约方应量化其国内减排承诺,但对政府管制下的法律实体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就是说,法律实体既不包括也不排除在该条款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否参与国际碳排放贸易是由其自行决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律实体参与贸易的资格是受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影响的。在此主要对欧盟和英国的排放贸易市场加以分析(见表2)。

表2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国家级市场(UK)强制性参与者认定标准:(1)能源业:拥有耗能20MW以上内燃机的实体、从事炼油业的实体;(2)钢铁业:每小时产量2.5吨以上的实体;(3)水泥业:每天产量500吨以上的实体;(4)玻璃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实体;(5)陶瓷砖厂:每天产量75吨以上的实体;(6)纸浆造纸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纸浆造纸厂。(1)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而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目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碳排放贸易;

(2)自愿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承诺相对排放目标或能源效率目标的企业;

(3)其他没有承诺减排义务的任何个人和机构,可自愿参与排放贸易;

(4)所有承诺减排目标的参与者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相关条例测算和报告企业的排放状况,且操作方法上必须透明、公正和连续。

由表2可知,京都市场下对法律实体的参与标准是较为严格的。欧盟的排放贸易计划中,以排放点为单位来限定参与实体的范围,约12000个排放点(每家厂商可能有数个排放点,即installation)必须参与该排放贸易计划,市场规模达15亿吨,约涵盖目前欧盟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45%。国家级市场中,各国会对国内碳市场的参与者资格加以限制,如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为期5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贸易制度。英国排放贸易体系是按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

(三) 非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鉴于非京都市场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故其对国家进入该市场没有特殊要求。因此,这里仅讨论法律实体进入非京都市场的标准。以非京都市场中最典型的两个代表――新南威尔士州市场(GGAS)和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CCX)为例,准入条件如表3所示。 表3非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新南威尔士州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具体准入实体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持有电力零售许可的电力供应零售商、直接在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进行消费的电力客户、为新南威尔士州本地大客户供电的电力生产商、某些新南威尔士州其他耗电大户以及被推选出来从而直接参与计划的个体。必须是美国《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 a(11))中规定的合格的商业实体。

地市级市场中,政府对该地市排放贸易计划所涉及的参与者进行限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排放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1日开始运行,该计划是为了减少新南威尔士州发电排放密度而制定的,其参与者的准入资格倾向于与电力直接相关的实体,且具有强制力(Passey,et al,2007)。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为全球首度由企业发起,横跨北美的企业与都市间的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组织,其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要符合规定的商业实体均可成为会员,现已有会员200多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其中也包括州市政府当局、学校、医院等。

三、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均不相同,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要高于非京都市场,而强制性减排市场则比自愿性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要严格。越严格的准入条件就意味着国家或法律实体的市场进入成本越高。那么,高昂的市场进入成本是否就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效益呢?因此,研究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际碳贸易数据不易获得、仅有小样本供参考的特点,在此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分析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度(刘思峰 等, 2005)。

(一) 数据选取及计算过程

依数据的可得性,选取欧盟(EU)、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新南威尔士(GGAS)三个碳市场的环境效益评价指标――年均承诺减排率X2(基期均为2000年)和实际履约率X3(均取计划施行后的均值)。同时,将三个市场的准入条件X1按高低量化打分(1~3分),分值越高,说明该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相关指标数据如表4所示。

即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811,市场准入条件与实际履约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612。由于结果都大于0.6,故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该市场带来的环境效益越大。由0.811>0.612可知,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相关性更强,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国家或实体进入该市场后所承诺的减排量就越多。换句话说,一国或法律实体进入市场的成本越高,其进入后承诺的减排目标越高、履约情况也越好,就会产生越多的环境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接受并采用碳排放贸易这一基于市场的有效减排策略,全球的碳市场格局正逐步趋于多元化。依据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对市场进行细分可以看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下又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各级市场均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规范,为碳排放贸易的潜在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方式和渠道,保证其在成本最低的前提下减排,从而提高了碳市场的整体效率。

各级碳市场除基本的准入条件有共性外,其他准入条件均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就大市场而言,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就细分的多级市场而言,强制性的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但由于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性,因而较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会带来较大的环境效益。

此外,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多是针对实行碳贸易机制的国家及其实体设立的,因此有其特殊性。从现有碳市场所覆盖的国家来看,绝大多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且除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盟项目市场外,其他市场均不允许境外实体进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附件一国家及其实体参与碳贸易的途径。

碳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碳交易的地域范围、商品种类的不断扩充,由此产生的矛盾也会日益突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有权利参与碳排放贸易。所以,国际碳市场应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让非附件一国家也能真正参与其中,使碳排放贸易真正向全球化、多极化发展。

参考文献:

刘思峰,党耀国,方志耕. 2005. 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50-84.

章升东,宋维明,李怒云. 2005. 国际碳市场现状与趋势[J]. 世界林业研究(5).

BARON R. 2000. Market access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GHG Emissions Trading[R]. IEA.

CAPOOR K, AMBROSI P. 2007.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7[R]. The World Bank.

MULLINS F,et al. 1999.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R]. OECD Information Paper.

PASSEY R, MACGILL L, OUTHRED H. 2007. The NSW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an analysis of the NGAC registry for the 2003, 2004 and 2005 compliance periods[R]. Centre for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Markets.

Analysis of Market Structure and Access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LIAO Mei DAI Jia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2)

篇(2)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将其组合的目的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并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可将D/A、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此一来,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就会转嫁给银行。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笔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须通过进出口双方协商。另外,对于不同的情况,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等,进出口双方就可以采用组合支付方式来结算,将上述所说的其中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我们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款与托收结合等。还要注意的是,灵活的将支付方式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运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贸企业要透彻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运用得当,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费用,更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从而更好地实现进出口企业的互惠双赢。参考文献:

篇(3)

电子商务这一理念是美国学者首次提出,具体指的就是通过对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互联网中实现数字交易,其中,商品是通过物流完成运输,被称为是新型的商业模式。在我国,阿里巴巴与京东等大部分本土电商企业都综合衡量了我国的发展情况,并且重新确定了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在其中增加诸多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吻合的服务内容,比较常见的就是安全认证、物流极速达以及快捷支付等等[1]。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也随之延伸,且在诸多领域实现了全新的商业往来。

二、电子商务兴起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解构

(一).经济贸易量方面。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都需要通过网络完成,而且往来时间与空间的跨度相对较大。电子交货手段主要是利用了国际物流,以保证点对点快速地沟通并交易,对时空跨度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解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与此同时,客户间沟通主要是利用电子邮件或者是即时通讯软件等等,节省了通话的费用,同样也推动了国际贸易量的增加。(二).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改变。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使得国际经贸业务往来量不断提高,并且国际经济贸易交易的方式以及货物运输的方式也实现了根本改变。特别是在跨国订单出现以后,国际运输物流公司业务量快速提高,代替了传统各级经销商进货的方式。大部分国家订单会在当地工厂发货,并且通过国际物流公司实现跨国运输,进而送到消费者的手里。这种方式不仅简化了国家间的中间环节仓储、商检以及保险与海关等多项费用,给消费者让利,使其能够获得物美价廉的物品。其中,大规模快消品公司通常都会通过原产品发货以及国际物流运输这一形式,常见的就是百威啤酒、阿尔卑斯矿泉水等多种品牌,已经推出原产地产品全球送达这一服务。

三、基于电子商务的国际经济贸易应对方式

首先,对电子商务贸易环境进行统筹规划。在国内,电子商务虽然已经兴起,但是并不完善与成熟,而且贸易经济也并没有把握这一机会促进经济增长。究其原因,贸易环境不健全。积极营造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一定要有政府的正确引导,并且制定出系统化规划方案,对电子商务各环节工作予以统筹和规划,以保证资源利用率的全面提升,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具规模。其次,全面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提高了人才的要求,不仅仅要熟练掌握贸易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具备语言能力。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交往,可以将国际贸易转变为综合事务。因而,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操作电子平台的能力。而复合型的人才同样是国际贸易当中所需要的,为了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最关键的就是对复合型人才进行培养,全面提高国际贸易交往的水平[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电子商务兴起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于传统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与管理方式而言,是一种根本改变。其中,原有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公司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不断拓展业务,增加公司业务量,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候斌.浅谈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建议[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11):460-461.

篇(4)

只有图片和简单文字说明的单页印刷品;

只有图片、没有文字说明的单页印刷品;

装订成册、既有图片又有文字说明、而且每页都有编号的印刷品。

说明书不论其进口形式是单页还是成册,由于其只能起广告宣传和商品介绍的作用,而不用于出售,因此随机器一同进口的说明书应随机器一并归类,不需再单独申报;单独进口的说明书,根据海关总署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归类决议,将其按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印刷品归入税号4911.1010。

[海关总署关税司商品归类处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

出口成品如何退运

某加工贸易企业专业从事各种电脑显示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产品70%外销。该企业出口的彩色显示器保修期为三年,期间接受客户任何理由无条件退货。因此每年均有极少量的外销显示器因各种原因(如外观、性能、质量等)从欧美等国退回工厂维修,企业就以上成品该如何合理退运向海关求教。

目前,已出口的产成品退运进口有三种贸易方式,分别是进料/来料成品退换(4600和4400)、退运货物(4561)以及修理物品(1300)。这三种方式分别针对不同的成品退运需求,各有不同的针对性,企业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需求进行相应的选择。

进料/来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出口成品退运的首选方式。进料成品退换是加工贸易项下的一种贸易方式,是专门针对进料/来料加工出口成品的退换方式。该贸易方式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扣减手册出口成品数量,待修理完成后仍然以进料/来料成品退换方式出口。由于手册有效期较短,而产品保修期相对较长,常常会出现已出口成品产生退换需求时原出口手册已核销结案的情况,这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退运货物或修理物品两种贸易方式退运进口。进料/来料成品退换方式享受保税待遇,税收成本低,是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退换的最优选择。

篇(5)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总金额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A 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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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清华华军:2005,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12Z期

篇(6)

A. 手机 B. 电视广播 C. 互联网 D. 人际传播

例二:现代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是

A. 大众传媒 B. 人口迁徙

C. 商人的贸易活动 D. 现代教育

例三:以下各项属于文化传播方式的是

A. 教育 B. 报纸、杂志

C. 用手机短信发送信息 D. 电视、互联网

以上是学生在测验中错误较多的三道题,必须指导学生正确把握文化传播方式和文化传播手段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文化传播方式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递知识、信息、观念、情感和信仰,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社会交往活动,它指的是文化传播中的具体方式、行为,如商人进行贸易活动,人口迁徙,教育等,小到亲朋聚会、外出旅游,大到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活动,都可视为文化传播的途径(方式)。

文化传播手段是指文化传播总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实现,这些传播媒介,就是文化传播手段。烽火狼烟,晨钟暮鼓,驿寄梅花,鸿雁传书,从这些古语中,我们看到古代的各种文化传播手段,文化传播手段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和网络等发展阶段。

例一中的手机、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属于大众传媒,是文化传播的手段,而不是文化传播方式,只有人际传播是文化传播方式,而且是社会生活中最直观、最常见、最丰富的传播现象,具有传播渠道多、方法灵活、意义丰富、反馈及时的特点,故选D。而例二中的人口迁徙、商人的贸易活动和人际传播,是文化传播方式,现代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只能选A。

(2)联系:

文化传播方式和文化传播手段也有密切的联系,人的精神活动离不开物质活动,精神产品离不开物质载体,所以文化传播方式(途径)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文化传播手段。

文化传播手段是文化传播方式的媒介,但对文化传播手段的运用则属于文化传播方式,如报纸、杂志、书籍属于文化传播手段,但阅读报纸、杂志、书籍则属于文化传播方式;电视、互联网是文化传播手段,而利用电视、互联网新闻属于文化传播方式;手机是文化传播手段,而利用手机短信传递信息则属于文化传播方式。

篇(7)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经济运行、国际贸易交往时,文化与经济日益被连结在一起,经济文化化、文化经济化成了国际化的一个突出迹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特殊文化背景与文化环境日益为各国重视,尤其是意识形态层面即政治、法律、艺术、道德、哲学、宗教等方面。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并没有使全球文化向一体化发展,而是朝着各自特色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贸易要求,也因文化差异产生了文化冲突。一方面,经济一体化打破了各种地域文化间彼此隔绝的封闭状态,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大众文化层面日益趋同;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加剧了文化在深层的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和冲突,使得全球价值观与本国价值观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风俗习惯、、道德与法律、合法与不合法等文化因素的冲突。在国际贸易中,文化的冲突会产生贸易壁垒和摩擦,使得贸易受文化因素的影响也越发地突显,世界贸易中文化差异的存在已影响到国际间的贸易活动,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因素所产生的各国文化之间的冲突正是全球经济贸易的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使得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与各国文化多元化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一对矛盾。

一、价值观念因素的冲突

各国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在各自民族的历史传承和文明演绎下都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特别是在现实制度的影响下使得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习惯用自己的价值观和认知去左右对方的行为,或是直接忽视对方的价值观和信仰的重要性,这势必会影响到贸易双方的合作,形成贸易中常出现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从宏观上来说,价值观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贸易规则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等方面。一方面,欧美经济强国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文化科技上都占据强势地位和优势。这些有利的内部条件使得它在政治民主化、人权保障、市场经济制度等方面简化成一套意识形态教条,并把其作为一种普世的行为准则加以推行,人为地制造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价值取向和文化需求的不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定时,发达国家体现的是要求对人权标准、劳工标准、环保标准、质检标准等严格措施,推行人文贸易;发展中国家体现的是要求摆脱贫困和谋求发展,实行差别与特殊差别待遇,推行农产品和服装等领域的自由贸易。由于这些相互对抗的深层次价值观念势必会造成贸易规则中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观冲突问题,因而使得在每次贸易谈判中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谈判效率极为低下。

从微观上看,价值观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贸易谈判和交易契约中的误解与矛盾上。在国际贸易谈判时,由于谈判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存在在思考方式、行为原则、是非判断、问题处理以及谈判礼仪等价值观念的差异。谈判双方都有可能无意识的用自己的价值观来作为协商问题的最高依据。以自己的价值观、是非准则来审视、判断对方,因而导致在谈判中误解和冲突十分常见。在交易契约中,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异,各国对“契约”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比如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来说,契约的签署代表着一种法律的制约性,签名意味着不能再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契约上的条款执行;在日本,契约却是一种可以随着环境的改变而进行修改和调整的东西。而在中国,契约的签订仅仅只是象征合作关系的开始。这样,在履行交易合同的过程中,因价值观念的冲突而导致贸易摩擦也是很常见的。

二、 思维方式因素的冲突

按照霍夫斯泰德的文化观点, 人们生来就屈从于某个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群体思维”,而后在成长过程中又会不断强化这种思维,由此就产生了特定文化背景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都习惯于认为对方也用自己同样的方式进行思维,正是这种惰性和习惯,常常影响彼此的交流贸易关系,从而导致国际贸易中思维方式的摩擦或冲突。

一方面,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受到传统中国文化儒家思想的影响,其中儒家所推崇的“天人合一”的观念更在是中国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作为一种基本信仰意指天人相通,人和自然的高度和谐。这也是大部分中国人在思维方式上更注重由大到小,习惯于把所认知的事物放在一个整体上的高度去审视和感知,整体意识尤为强烈。将事物多样性的和谐和对立面相互统一,所以你很难看到中国人在感知事物时会把整体分解为细微逐一加以分析研究。因此,在大部分中国人眼中如果“以偏概全”、“以点概面”等方式片面地看待问题的话,势必会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而西方人强调自身的独立性,认为他们所生存的环境只是外在,人和自然是相互独立区分的,二者有主客之分,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探索和征服大自然,因此,在处理问题上,他们更注重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习惯于把所认知的事物进行深入的剖析和严密的推理。从事物的各个局部逐一加以研究分析,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方法和专业的学科知识,从根本上了解其事物的本质,相较与中国人,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更注重由小到大,其思维具有分散性。所以中西双方在进行贸易谈判时,中国谈判代表喜欢先在事项的整体上达成一致,然后再对贸易中出现的细节进行交涉。而西方谈判代表认为贸易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细节问题上的处理,只有把细节问题了解全面了,并且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接下来所有的问题也自然会迎刃而解。最后签订的协议其实就是关于那些细节问题解决方案的总和。所以你经常会看到他们在进行贸易谈判时,会先将价格、交货时间、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逐一解决,然后再对每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作出调整和承诺。然而中国人因为思维的整体性,所以在进行贸易谈判时,先是从所有问题的总体上得出一个综合的结果,然后再从总体上做出调整和承诺,最后贸易双发达成共识,签订合同。这种思维方式上造成的差异常常会影响到中西谈判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思维的整体性和西方人思维的分散性也造成了为什么中西双方在进行贸易谈判时经常会出现因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引起的冲突原因。

另一方面,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严谨、周密,习惯将事物量化、绝对化,从贸易的谈判、签约、出口准备、履行合约以及索赔都是严格按照合约执行,并不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加以调整,处事制度化;而中国人向来重视整体上的和谐,只要事情能够达到双赢的局面,在环境变化时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调整,总是以持之以情。在交易方式的选择上,一向追求自我独立和实现个人利益的西方人通常会选择风险性较高的工具,运用各种创新复杂的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追求交易的快捷。而含蓄内敛的中国人并不追求标新立异,为了能够让风险降至最低,达到整体和谐的局面,,在工具的选择上通常都是选择安全、传统的交易工具和支付方式。在交易谈判方式上,因为西方人崇尚科学,善于用严谨的逻辑方式进行推理,将事物量化和绝对化,所以在交易谈判中经常会罗列出大量的数据和周详的交易计划。而中国人更为重视事物的相对性,对过去的交易进行总结归纳,用丰富的经验来权衡事物,在谈判时通常更注重对方的信誉和诚意,用综合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上,西方人倾向于采用法制化、制度化的仲裁程序,而中国人倾向于采用以和为贵的调解方式。总之,由于思维方式是成长过程中长期强化产生的结果,具有惰性和惯性,所以随着贸易活动的交易数量增多和范围的增加,这些差异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冲突,最终通过贸易摩擦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 行为规范因素的冲突

人们总是本能的将自己的行为规则认为是最合理的。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经常无意识的用自己的行为规则去要求对方并推销着本文化的行为准则。这样,因为潜在习惯性的主观行为必然会冒犯到贸易对方。因此而导致的国际贸易中文化冲突的出现,也是屡见不鲜,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风俗习惯上的冲突。风俗习惯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范或规范,表现在节庆、饮食、服侍、婚姻、丧葬等各个方面。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相辅部分。各族人民对本族风俗习惯都有着特殊的感情,犹如信仰一般的存在,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此,风俗习惯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是最敏感、也是最容易引发贸易摩擦的方面,随时都有可能会遭到贸易中行为规范上的冲突。

其二,上的冲突。是一种意识形态,它作为一种精神风俗,是极其复杂的,满足了人对神圣性的渴望,对于信奉的人们来说,宗教体系是一种无比神圣且不容亵渎的社会规范。人们的购买和消费经济行为由于宗教的教规教义而被直接约束,某些教派对非本教地区来源的商品有着强烈的排斥与抵制行为,甚至会认为某些产品有辱其信仰而发生冲突。因此,犯宗教规范禁忌也是贸易摩擦中最常见、最忌讳的行为规范冲突。

其三,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国际贸易环境中,西方国家看重法律约束,即使是对那些很合情理的行为,只要触碰到法律法规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在贸易交往中总是先依法从事,再论其情理;而东方国家由于儒家思想对人们的行为始终起着极大的规范作用,使得其更注重道德约束,在贸易交往中以不触碰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习惯于先论情理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会表现到各国的贸易摩擦上。

其四,合法与不合法的冲突。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各国必须遵守的共同条款条约和法律发过,但由于各国自身的需要也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面临同一问题解决办法时,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界限不同,必然会引发合法不与不合法的冲突。例如在北美国家,家庭外卖,英文中叫“Home?Made”,可以在某些特定的日期,如周六周日,自己在家制作一些可口的饭菜供别人食用。只要是在指定的日期,一切都是合法的。你不用向任何人缴纳任何税费或者办理任何执照。而在其他国家此行为是犯法的。再例如,拼车在国内确实损害了很多人的利益。但在国外却是允许的,英文叫“Carpool”。政府非常鼓励这种行为。大致就是某人要去另外一个地方,可以在网上或者专门的黄页信息,然后召集一些同路之人前往,然后收取对方一定的燃油补贴。此方法对于咱们国内大肆宣扬的低碳生活真是非常的有利。但无奈,国内此行为非法,被称为“非法营运”。可见,与不同文化的国家进行经贸活动,行为规范上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处理不好,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时,必然会引发出更多、大的贸易纠纷或冲突。

基金项目:湖南省软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12ZK30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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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1-0100-02

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对于贸易双方而言,不同的支付方式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只单独使用某一种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同一笔交易中把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总之,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以及风险分析

(一)方式简介

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

1.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2.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远期,D/P即期),承兑交单(D/A)。

3.信用证(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二)常用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分析

1.汇款。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利,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资金而言,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

因此,汇款方式结算,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由一方完全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2.托收。使用托收方式时,对于出口商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D/P条件下,代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习惯。在D/A条件下,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3.信用。在信用证贸易中,作为信用出借方的银行面对风险其实也难以独善其身。虽然有UCP500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但信用证的一个重要特征――“银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果在Applicant不能按期付款的情况下,则为第一付款人的银行也得必须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付给Beneficiary。这样银行便会面临大量的呆坏账,从而会给银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在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信用危机的加剧,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因此出口企业应当采用不同收款方式,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从而影响到外汇的及时收回,这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要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使贸易风险降低到最小,从而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货币时间价值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对时间指数的变化关系。例如为一个组织收购出口产品或出口产品的生产,一次贷款为a元,利率为1;经过n段时间后,累计偿还国家的本利和为b-a(1+I)b,b为资金的外来值。现在从动态角度来考虑时间因素对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影响。1994年,我国出口总额为1210亿美元,假如我们能从支付方式上争取早收汇一天,短短一天之差,而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出口可使国家全年增加或减少利息收入为5041.7万美元,可使外贸企业全年增加或减少的贷款利息支出为3.056亿人民币元。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的合理选择,决定收汇时间的长短,决定单据所经过的路线,必须正确选择支付方式。

1.汇付方式中的时间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在国际贸易汇款方式中,电汇最为常见,电汇通常是银行间的直接通讯,中间环节少,电汇速度极快,一般卖方在一两天即可收到。货款汇付的收汇时间则取决于买卖双方采用的汇付方式。对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现,卖方可以取得利息而且不必担心国际上汇率变动的风险,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对于交货付现,买方有可能拖欠货款,使其承单贷款利息支出,而且可能有汇率波动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2.托收方式中时间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托收方式下结算时间是先发货后付款,其收款时间又因托收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在托收方式中,由于银行的介入,加长了单据和货款的寄送距离,同时,委托人在委托银行收取货款时,还必须加上办理托收手续的时间,在代收行收到货款时,通过邮告(或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安转账,托收行收到款后再将货款划拨出口方,这样收汇时间大大加长,我们从货币的时间价值来考虑,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丧失利息收入。

3.信用证付款方式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收款时间在发货后备齐所需单据后到银行议付货款,若果单据齐全并符合要求,议付银行就可支付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只要单证相符,不必因进口人故意阻拦而推迟收款,时间短于托收。由于我国中国银行不采用真正意义的议付,往往等到付款行把钱汇到通知行(或议付行)才付款给出口人,影响外贸企业及时收汇,从而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国际外贸过程中,对于金额数目稍大款项,往往在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订立电报索汇条款来缩短收款时间,并且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收款,加快资金的国收。在以上三种分析中,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收汇路径不同,收款时间的长短也不相同,从而使企业在利息收入,支出方面产生很大影响。同时还必须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三、支付方式的合理选择

在国际贸易业务往来中,买卖双方对于支付问题的矛盾始终存在,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资金的周转和双方的信任。要想顺利的促成交易的达成,就必须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有时一种方式并不能解决这种矛盾。但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因此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用某一种结算方式并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也是一种双方容易接受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和D/A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在这种方式下,一笔交易的货款,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汇款与信用证相结合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哪一种结合形式,必须酌情而定。

汇付与托收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汇款与信用证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恰当与否,会直接导致出口人能否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因此,我国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支付方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自己的风险、对方的成本外,还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应出口商的经营意图、货物的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对方的资信等级、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尽最大努力达到双赢的目标。同时,灵活熟悉地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对于分散结算的风险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促进国际贸易更顺利地发展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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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③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2015-10-16]..

④ 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12-2013年中国跨境支付市场调研报告简版[EB/OL].[2013-10-31]..

⑤ 中国产业信息网:2015年我国邮政行业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EB/OL].[2015-12-170]..

⑥ East-West Digital News: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Russia is booming[EB/OL].[2016-02-10]..

参考文献:

[1] 陈洁.电子商务平台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电子制作,2014(22): 68.

[2] 熊超,许昊,刘楠.跨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和监管建议[J].中国商贸,2014(32): 79-81.

[3] 贺书锋,张伟华.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需求与培养模式的影响[J].教育现代化,2016(2): 8-9.

[4] 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3):1-8.

On the Challeng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pace

CUI Cai-zhou, CHEN Qi-ming

篇(10)

(一)网站的建设和推广方面

首先在需要明确通过网站建设想要达到的贸易目的是什么,根据这点来对网站进行设计和功能归类。其次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分析,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最想得到哪些信息或是怎样能吸引消费者,所以需要专业的网站设计团队来操作。再次是设立比较快捷和方便的搜索引擎,以及让消费者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订阅关于本贸易公司最新的信息动态,包括新产品的,价格的调整等信息。最后是网站的技术支撑以及网页内容的编排,这也属于网络营销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一旦网站受到其他人恶意的干扰或是出现其他问题,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公司的印象,而且网站内容一目了然,有重点有突出,也是提高贸易销量的有用措施。对于网站的推广方面,它是网络营销的基础,也是被更多人知晓和了解的方式,一般比较常见的推广方式就是网站之间的互相链接或是在知名网站上打广告,让更多的消费者能知道有这么一家经营贸易方面的公司。再就是网站排名和品牌推广的方式,现阶段的消费者都十分认可公司的口碑和品牌形象,因此从事网络营销的贸易公司就需要提高自己公司的网站排名,让消费者在进行寻找相关信息时能发现还有这家公司,从而会有兴趣去了解。同理品牌推广的方式也是一样,主要目的是要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良好的公司形象。最后是网络营销的日常维护,比如定期的更新网页信息和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以保障网络营销的正常开展。

(二)贸易网络营销的方式分析

虽然网络营销属于新型的营销方式,但是在营销的过程中还是需要结合传统的营销方式,且结合贸易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盲目的跟风,因此就面临着具体营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一般而言采用的是网络推广方式,但经营贸易的公司还是以B2B方式为主。大多数贸易公司都会选择B2B为主要的网络营销方式,不仅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有很多的成功先例,比如阿里巴巴,而且是因为B2B具有网络营销的整一套流程,并发展的越来越完善,因此本文也将具体介绍B2B的网络营销流程。首先是对贸易公司的信息宣传,包括向贸易公司介绍投资商或是客户源等信息,其次在网络营销过程中的发货、收货以及材料的采购等方面都会有电子信息记录,能随时查询到货物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再次是支付方式可以在网上通过金融中介实现付款,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最后是售后服务方面,进行网络营销必然有网络形式的售后,消费者只需要将自己的问题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咨询,也可以得到满意的回复。

(三)贸易网络营销的策略分析

同传统营销方式一样,网络营销也有其产品,价格,宣传以及渠道的策略,比如产品的优化策略,主要体现在比较知名的网站中进行推广的策略,还有在产品策略中也会结合产品层次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价格方面也有低价和捆绑等策略。

二、贸易网络营销需掌握的技巧和注意的问题

虽然网络的发展给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了很广阔的前景,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需注意的问题,从而能为贸易网络营销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需掌握的技巧方面,首先是搜索引擎中的关键字,因为人们一般习惯性使用靠关键字来寻找相关产品,因此网页中产品的关键字要尽量贴合大众的选择趋势来定。其次是产品展示的角度和所传达的信息,人们一般都相信自己眼睛能看见的实物,所以网站上的照片要真实和全方位的展示产品。最后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进行咨询时如何有效地获取消费者的信息和了解消费者的需求,这就要依靠沟通技巧,给消费者留下值得信任的印象,才能实现销售。二是需要注重的问题,包括贸易中的法律法规,信息技术水平,因为在网络营销中会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信息和信用风险,所以信息技术水平为信息的传输能供保障性,而熟悉贸易中的法律法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在贸易网络营销中的损失。除此之外需要注重对员工的网络营销意识和人才的培养,以便于从事网络营销的人员不仅具备良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而且还能具备金融贸易,物流管理以及网络营销的流程和策略,这将有助于贸易网络营销的进一步发展。

篇(11)

加工贸易形式一般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国外客户将原材料发给你,再将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收取约定的加工费。进料加工是国外客户需要某种产品,并且原材料国内没有,需要到国外进口,但这个原料是你自己拿钱进口的,生产好产品再向国外的客户出口。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