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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4 16: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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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篇(1)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2006年6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明确保险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保险是对风险的管理过程,而风险管理又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1998年特大洪灾、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2008年汶川大地震,保险在这些重大国家公共安全事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唤起了人们的保险意识,保险业因此得到了加速的发展。

保险业是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积蓄下来形成了积蓄基金,从而达到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功能。同时保险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产品服务,而是一种以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为输出效能的制度安排。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保险是一种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

保险作为各种风险的统筹管理者,渗透到各行各业,融入了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已经开始被人们所接受,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断的改革深化中,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保险来解决。

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其中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宽覆盖、低保障”,只能部分地化解人们的生活风险,而商业保险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可以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

截至2008年全国已经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2009年6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10%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会有政府补贴参与。农民以后将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每月领取养老金,这对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压力无疑是一个重大的举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二)社会风险管理

从保险的技术特征、行业特点以及历史经验看,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保险公司从开发产品、制定费率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灾害事故打交道,因此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自觉担当起社会风险管理顾问角色,帮助被保险人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2008年6月在《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表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当积极探索风险管理的市场化实现形式,承担起风险管理的重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风险层出不穷,自然灾害风险、人为灾害风险等不断出现,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发挥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运用在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和服务优势,逐步成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风险管理的专家顾问,发挥了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重要功能。

(三)社会资源管理

保险的本质就是对社会资源的高效率配置。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积聚了巨额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补偿和给付的时差性就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可能。由于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保险公司的利润也日趋降低,拓宽渠道运用资金获取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增强偿付能力的内在要求。保险通过汇集闲散资金进行集中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资源管理功能。

2000-2006年我国的保费收入从1596亿元升至5641亿元。保险资产规模从3374亿元增加到19731亿元。据统计,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年均增长约40%,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逐年提升。截至2006年11月,保险资产总额已达1.878万亿元,其中,投资总额1.143万亿元。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如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等,这扩宽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并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四)社会信用管理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可以减少由于客观上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履约风险,从而扩展信用链条正常运作的范围,通过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义务等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执行。保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通过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的推广而实现的。2006年,除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建安工程责任险之外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费总额达到了53.42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总额的6.86%,比2005年增加了1.8个百分点。其中信用保险的增幅达到了151.9%,成为增长最快的财险险种。这说明保险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另外,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不断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历史履约行为记录,建立庞大的信用数据库。信用数据库可以在行业内部共享以对被保险人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失信被保险人黑名单;还能为社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信息资料,以有效降低社会信用风险,提高违约失信成本。

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自2002年以来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7.3%,2007年全国专业中介机构共计实现盈利19496.2万元,同比增长96.22%。保险各项功能得到较大发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保险作为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保险服务不只是一种产品,而是一种全局性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长远来看我国保险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还很小,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保险运营与监督管理体系,建提升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充分发挥保险业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三、保险如何更好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认为“当前保险业要围绕我国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大局,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三农’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和自然灾害领域的风险管理,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保险如何更好的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一)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我国应该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养老医疗农村保险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近期颁布养老金覆盖率还只是10%的试点,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远落后于城市,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不能加入城市基本社会保险计划,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非常巨大。而这些仅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在这些领域加大投入力度,与社会基本保险形成协同互动。

(二)发挥社会风险管理功能

1、建立保险基金,更好地发挥社会风险管理功能。有关数据显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2008年我国因灾损失13547.5亿元,远远超过2008年全年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9784.1亿元。面对巨灾单个保险公司也显得力不从心,而每一次巨灾后灾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占比很小,不利于灾后重建和保障灾区百姓的生活。关于巨灾保险基金的呼声越来越多,2007年8月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具体怎么操作还需要大量的研究。本文以为最重要的是要提供一个平台,吸纳社会力量共同筹资,保险公司和政府应该以及各方力量都需要积极参与,其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

2、将商业保险纳入到国家、企业和家庭的风险管理体系中。这比强调保险保障或补偿、给付功能更具有积极意义。它强调对各种财产及其他标的的风险进行评估,在风险发生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和防范,包括采取保险的方式,并有利于明确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中的社会风险管理的内涵和任务。

3、应该加强风险的控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风险应急管理,切实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使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为维护金融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三)加强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

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的损失,股票收益下滑明显。因此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应该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其日常管理,跟踪分析市场状况。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4月5个通知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包括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相关指引。

同时应该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拓宽投资范围,改善资产配置,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暂行办法》,调整债券投资政策,增加投资的品种包括财政部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参考文献:

1、卢晓平,时娜,陈文辉.推动保险业全面参与社会风险管理[N].上海证券报,2009-06-17.

2、傅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N].中国保险报,2005-08-17.

3、薛生强,徐梅,石健.论现代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和实现[J].宁夏社会科学,2006(11).

4、孟平扬.浅析中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J].技术与市场,2009(1).

篇(2)

一、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其属性和功能看,其触角渗透到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是稳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稳定器”,发展的“助推器”。从国内外的学者研究成果或理论来看,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可能表述不同,但其实质是相同的。根据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理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管理等三项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又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四个方面的功能。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美国的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前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

具体来说,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1.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保险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在客观上,它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而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费用。

2.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是金融业最核心的一项任务,更广义的讲,我们整个社会管理的职责就是要发现风险和管理风险。而保险作为这样一种机构,它们不拿国家的钱,却非常主动,自觉,仔细地去研究风险的所在,它们对社会管理的贡献肯定非常大,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3.提供处理社会应急事件的能力。我们的社会偶尔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例如地震、火灾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挑战着我们对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也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保险,正是这种强有力的应急手段。

4.作为稳定金融体系的真正的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说,作为稳定市场中流砥柱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与散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对资产负债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理念,这样看,唯有保险公司及养老金之类的机构,才会与散户有不同的行为。像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必须基于很长的时间角度来考虑问题,并且可以不受市场的波动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探究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方式及路径

中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但是,全面研究保险业的各种功能,显然有助于我们迅速追赶国际先进水平。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做大做强保险业是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的物质基础

做大,就是不断加快发展,扩大商业保险的市场规模,把商业保险这块蛋糕做大;做强,就是提高商业保险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商业保险的核心竞争力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如何将这块蛋糕做大。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在此只做概括性分析及提出几点笔者的建议。 第一,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这其实不利于资金的最优化配置,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保险业应该向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靠拢,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金融资源,提高效率。第二,通过保险创新来培育成熟的保险市场。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多借鉴和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科学的技术来进行保险创新。

(二)优化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促进竞争是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

第一,为了营造更加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可以适当放开条款和费率的自由度,允许创造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例如近来特别热门的互联网保险也是保险公司一个不错的选择。第二,坚持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并举的方针。对外开放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方式,发挥其“鲶鱼效应”;对内开放才是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推动保险市场平衡发展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所急需的就是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机制,让现有的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竞争。近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

(三)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由之路。

篇(3)

保险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现实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社会管理功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推动经济发展,稳固社会基础

1.保险业作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稳健经营和创造盈利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且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银行、证券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1.43万亿元,行业市值位居全球前列。保险业保费收入由2000年的1609亿元到2011年的1.43万亿元,11年间增长了791.19%,保险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③、最具潜力的行业之一,为国家GDP的稳步增长做出了贡献。2.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稳定资本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支撑。保险业依靠积累的巨额保险金,“可以不因市场的一时一化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④,弱化游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可以“进入债券市场,有力支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入股票市场,可以将资本引入经营效益好的优秀企业;进入外汇市场,能有效支持国家汇率稳定等”。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1.参与社会保障经办,提高服务水平。保险业以委托管理型、共保联办型和保险合同型三种方式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的经办管理。2011年受托管理基金105.5亿元,保费收入82.3亿元,赔付与补偿116.6亿元,覆盖2475万人(次)①。以青海省为例,自2012年7月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服务试点工作以来,虽运行只有4个多月,但整体运行平稳,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医保服务工作效率、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群众就医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赢得了地方政府及群众的好评。以往异地住院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外住院的患者报销,按照原先的报销流程需要半月甚至更长时间,而委托保险公司经办医保后,患者只需携带完整报销凭证到经办服务中心当场审核后即可支付,大大方便了群众就医。

2.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保险,积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市场机制提供范围更大、水平更高的保障,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目前,保险业共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超过3.4万亿元。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发挥精算、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参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2011年底,5家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产1376亿元,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的70%。同时,个人年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到1077亿元”②。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也在部分城市加紧推进。目前,有近100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000个保险产品③。各地先后出现了一批代表性很强的经办模式。例如“湛江模式”是在居民缴费不变的情况下,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拆,85%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15%用于购买保险公司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再以青海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大病医疗保险为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在城乡居民人均400元医保筹资经费中,按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交由保险公司,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使大病患者个人自费负担超过5000元的,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再由民政予以医疗救助,使其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事实证明,保险企业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保险企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对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满足各类保障需求,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将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

3.完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一是保障农业生产。2007年我国启动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试点,到2011年末,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农业保险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5年来,农业保险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④。二是保障农民生活。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低收入人群,2008年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为农民提供保费少、保额低的保险服务。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由11个省扩大到全国,且保障对象扩大为全国范围内的低收入人群。三是支持农村信贷。通过开办小额信贷保险,为农民提供信用担保,形成保险与信贷结合,从而有效解决贷款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随着银保合作机制不断巩固和完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参与意愿明显增强,保险机制破解融资难的作用逐渐显现,初步实现了“客户叫好、政府满意、多方共赢”的政策目标。

(三)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保险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防灾防损工作,能够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尤其在重大自然灾害如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发生时,保险业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积极履行赔付责任,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已经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应急手段,通过参与各种社会突发事件的善后理赔工作,能有效降低事件的不良影响。如在“7.5新疆乌鲁木齐烧事件”、“7.23高铁追尾事故”等发生后,保险公司都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履行保险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动荡,维护社会稳定。

(四)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保险业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公众责任等保险赔付机制,特别是近年来通过重点推进旅行社责任险、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校方责任、医疗责任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带”。2010年保险业赔付支出累计3200.43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承担各类责任风险保障金额33.1万亿元,支付赔偿金44亿元①。

保险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1.43万亿元,国际排名第六位,而我国GDP国际排名第二。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6万亿元,而我国银行业总资产达111.5万亿元。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保险深度为3%②,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去甚远。虽然目前我国已跻身保险大国行列,但还不是保险强国。与银行业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影响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大,全社会对于运用保险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认识有待深化提高

我国保险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起步晚、基础差,面向公众的保险宣传还不够,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还比较粗浅。各地区各政府部门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时,对运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社会管理问题还缺乏经验。社会管理要真正得到加强,管理手段就必须创新。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也认识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保险企业作用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整体看,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面还比较窄。

(三)保险企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欠缺

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企业在为经济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也做过一些工作,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企业相比,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管理的复杂形势和要求相比,我国保险企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都明显不够,参与社会管理的经验还比较缺失,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

(一)国家从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支持

1.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要求,树立科学开放的社会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时,要重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经济手段,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通过采取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推进保险业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2.完善社保体系。将具备社会保障属性的企业年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纳入我国社保制度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和协同发展。将保险业纳入应急处理机制和“三防”体系③。3.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广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市场化机制。针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企业、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推动立法工作。4.深入研究政策性保险。研究保险业在公众安全和社会应急体系建设中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等的财政补贴力度。在扶贫开发、公众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企业要全面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篇(4)

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在经营公共场所时由于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在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致富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在侵权体系下研究的公众责任保险:

1995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已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但近年来,每当发生重大灾害和安全意外事故之后,本应在处理应急措施中充分发挥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公司在事故救援中善后处理、经济补偿环节却未能达到保障功能。

最初的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它与传统的财产保险一样属于存粹的损失补偿保险,它严格地适用于“无过失即无保险”这一原则,随着公民权益意识增强和社会进步,受害人要求能够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无过失即无保险”者一原则不被严格适用,一旦发生事故保险人必须根据受害人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提供相对应的赔偿。

从保障范围看,早年的公众责任保单只承保过失或疏忽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的利益来说其保障程度是不够的,于是出现了公众责任保险应该实行绝对责任这一说法。严格责任的实行使得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保障范围已有大幅度提升,但对于受害人来说在某些情况下仍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为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强制责任法应运而生。

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客户的投保费用:通过营销手段和营销渠道的差异化,节约客户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通过提高保险服务的附加价值,增加客户使用产品的效用。推出现了一揽子责任保险保单,企业或个人只需一张保单就可将其所面临的全部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对投保人来说,一揽子责任保险的出现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都大大增加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风散,对保险人来说,只有保险人具备了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科学的费率立定发难,保险人才能同时管理和控制多种责任风险。

二、实行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一)充当政府社会管理功能

因公众责任保险拥有“赔偿替代性”的特性,对于企业来说,公众责任保险能够通过维持生产稳定性实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间接履行了政府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对于政府来说,改变了其充当“最后赔款人”的局面,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来分担政府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和减缓国家财政压力。

(二)确保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补偿。

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时通常具有以下特性,发生场所公众性、运营者的经济实力及事故原因认定难鉴定性等因素,往往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但如果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可缩短原有赔付时间,保障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足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手段多样化,企业必然需要通过投保来化解和转嫁无处不在的各种风险,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所以从市场的情况来看,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且发展公众责任保险能使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贯彻实行“引进来”的国策,从而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也是维护我国人民利益的一项有意措施。

三、如何积极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

(一)健全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

法律建设是健全公众责任保险的基础,因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在具体实施起来时对于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的界定相关法律确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政府需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媒介进行法制宣传等方法来提高国民地法律意识。用大众传媒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积极主动地向企业、群众宣传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和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挖掘出各方主体潜在的公众责任保险需求,加深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程度,为公众责任保险纳入立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从而发挥公众责任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我国现有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篇(5)

一、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及其之间的关系

(一)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保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的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发挥。现代保险至少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

1.保障功能。这是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该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散风险。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种种风险,而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人们之所以购买保险,并不是因为保险本身具有消除各种风险的特质,而是通过保险这一制度能将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交由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组织承担,并且在既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人们能够从保险组织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摆脱因风险事件造成的困境,解除人们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的后顾之忧。(2)经济补偿或给付。即在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财产实际损失数额或者约定金额给予赔付,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或者避免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在生活上陷于困境。(3)促进社会安定。美国着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人类需要五个层次理论,即生理、安全、爱与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安全的需要包括物质上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安全、经济上的生活安定和未来保障、心理上的免于灾难威胁和安全感。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通过分散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因风险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能够弥补人们所遭受的不幸损失,消除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忧虑和恐惧心理,从而达到安定社会的目的。

无数事实证明,每次灾害与风险的爆发尤其是重大灾害与风险的爆发,往往是保险的保障功能发挥最充分的重要契机,因为灾害能够唤醒人们的风险意识,而这正是保险业赖以发展的客观基础。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历过无数次大的自然灾害,每次大灾的爆发均带来过一个保险业发展的高峰。2003年“非典”疫情肆虐,推动了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因为“非典”疫情的蔓延,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人们对保险保障功能的认识也就更为深刻。如2003年1-4月份,各寿险公司健康险保费收入就达55.3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78%,较去年同期增长69.67%,增速远远超过养老金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可见,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2.资金融通功能。这是保险的衍生功能,是在保险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该功能随着现代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突出。所谓资金融通,是指资金的积聚、流通和分配过程,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指保险资金的积聚和运用功能。具体来说:(1)资金的积聚。保险公司主要通过销售保险产品等渠道,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促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流向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积聚功能,对社会储蓄具有一定的分流作用,有利于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2)资金的运用。保险经营的长期性,使得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成为可能。为了确保未来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和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必须进行资金运用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这主要通过保险资金从保险公司流向资本市场而实现,保险公司则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资金融通功能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在“银行主导型”的传统金融市场中,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来完成的,保险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受到极大的抑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发挥的空间非常广阔,保险业已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资产管理和股市的重要参与者,持有很大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很高。如1998年全球40%的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整个股票市值的比重,美国为25%,欧洲为40%,日本为50%。

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可以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增加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同时,也能够为保险资金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从而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正是由于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进而具备了金融属性,因此保险业便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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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责任险承担风险额达4895亿元,与交通、教育、卫生、消防、安监、环保等多个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管理机制的逐步完善。保障经济建设,成为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辽宁省保险业围绕地方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经济“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服务三农方面,积极配合地方农业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支农力度,惠农成果不断显现,2010年业务规模已达3.9亿元,赔付支出5.4亿元,参保农户已达118.5万户。开办险种已涵盖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等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另外,通过发展以住房按揭保证保险为代表的消费领域相关保险,进一步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在促进扩大内需方面产生了较好效果。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对投保企业因环保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同时,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促进了社会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民生保障,健全了多层次保障体系。近年来,辽宁省保险业通过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不断为社会保障事业注入创新活力和进步动力,截至2010年末,已为全省人民未来的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883亿元。在养老保障方面,深度挖掘可保资源,不断丰富保障体系,截至2010年末,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累计管理受托资产到账规模51.5亿元,签约规模51.8亿元,服务对象涉及鞍钢、沈飞、东电等大型企业。

总体来看,发展仍然相对滞后,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政策推动力度有待提高,推动覆盖面需要扩展。在种植、养殖业农险方面得到政策积极推动,实现高速的发展,但仍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以调动保险公司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公众火灾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政策推进型业务,规模则逐年下降、推动效果日渐衰减,近年来保费分别下降87.7%、15.1%、43.5%。2.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总体业务规模较小,且个别险种发展趋缓。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调查,保险企业未能真正了解社会需求,因此真正参与社会管理的产品种类尚不够丰富,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例如,辽宁省责任险近三年年均增速仅为4.7%,低于财产险整体年均增速15个百分点,在财产险中占比仅为2%;健康险三年来业务仅增长0.5%,低于辽宁省人身险增速28个百分点,在人身险中占比为5.9%,并且责任险和健康险近三年来份额均呈萎缩趋势。3.保险业务渗透作用不强。目前全省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承担的比例不足6%,行业参与的基本医疗经办和补充业务还只限于个别地区、个别项目,没有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责任险保费占地方生产总值比仅为0.014%,低于全国同期水平31.1%,在分散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首先注重人才建设,吸引和培养具有社会管理经验的人才,打造一支高效率的管理团队;其次注重成本控制,制定科学的业务承办流程,实现高效率的理赔服务,做好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工作,突出管理成本优势;最后注重服务质量,以服务树立良好信誉、赢得市场。监管机构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保驾护航1.强化公众保险教育,提高社会风险意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计划经济思维束缚,很多公众的思想观念较为陈旧,保险意识较弱,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因此,监管部门应协调社会相关部门、团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对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平安。2.出台发展规划,引领行业发展。由监管部门成立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提供行动纲领,明确指导思想、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并及时总结社会管理成功经验和教训。3.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更多政策支持。通过加强与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沟通,树立开放的社会管理观念,争取更多的配套政策。如争取建立高危行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给予投保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给子保险公司险种开发和初期承保的一定保护政策;在农业保险方面,加强对补贴划转工作的管理,完善补贴管理办法等。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首先,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明确公司参与社会管理所必须的机构设置、专业人员、网络建设、服务能力等准入条件;其次,规范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利益不受损、地方政府不被动;要约束市场行为。在竞争激烈、赔付率较高的险种领域,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价格竞争、销售误导等行为,同时允许市场主体自发成立共保体,规范该业务承保和理赔操作,缓解竞争压力。

作者:杨屏 单位:沈阳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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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火虽然推动了人类的发展进程,但同时也给人类自身造成了巨大的伤痛。近年来,全国各地火灾频发,尤其是特大火灾的发生率正在逐年上升。炽热的火焰不仅将大量财物付之一炬,而且卷走了许多无辜的生命,给很多家庭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伤痛。面对火灾带来的伤痛,除了反思我国现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措施不到位外,我们不得不承认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火灾灾害危机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挖掘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根本原因,探寻解决途径,以发挥其转嫁风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概念及功能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的一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以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为事由的,由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或直接向事故第三人赔付的一种保险。[1]它主要承保机构、企业、各种组织(单位)、家庭、个人等在固定的场所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发生火灾而造成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

(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功能

1、转嫁风险功能保险能够分散转嫁风险,这是其核心功能之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当然也具有转嫁风险的功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要转嫁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这种风险不同于火灾风险,它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公共权益为主体,以保障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为目的的,并不包含被保险人自身损失。这种风险广泛存在于商场、电影院、游乐场、工厂、学校等公共场所。2、损失补偿功能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或代为赔付损失也是其核心功能之一。[3]因此,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功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同样具有损失补偿功能。火灾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往往要承担巨大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朔州市例,“小南国”饭店经营者因违规操作,引发了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这些损失对经营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如果经营者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那么这些损失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不仅经营者可以减轻负担,受害者也可以及时得到补偿。3、社会管理功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在其转嫁风险和损失补偿的功能之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转嫁了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直接或间接地减轻了政府灾害救助的负担,将政府从事故的“兜底赔偿者”这一角色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能及时补偿受害者损失,可以避免损失扩大、矛盾激化,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公众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保费费率的杠杆作用的调节还能有效降低火灾发生率,有利于消除火灾隐患,降低安全保障风险,有助于社会秩序的顺利运行。因此,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探析

(一)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探析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努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实际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并不高,如下图所示:而与其他国家相比,如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在21世纪初期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东欧和西欧部分国家的这一数据约为30%以上,日本、新加坡等国约为25%-30%以上。而我国这一数据仅为3%~4%。比较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如2003年,美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益为670亿美元(约为当年的48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责任保险保费收益1070亿美元的62.62%。而我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益仅为35亿元,我国总保费收益为3880亿元。[5]通过以上举例,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水平不仅远远滞后于这些国家,而且远远滞后于国内其他财产险水平。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一个小分支,其发展显然严重滞后。

(二)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原因探析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公益性很强的金融工具,它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有益补充,是预防火灾、弥补灾后损失的重要手段。虽然经过全国各地的政策推动,但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仍旧缓慢,深入挖掘,不难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有2009年新《消防法》,以及各地《消防条例》如《湖北省消防条例》等。但这些法律制度并不健全,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有限。如2009年新《消防法》并未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部分地区虽然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但缺乏与之配套的赔偿惩罚细则,导致保险推广效果不理想。除此以外,各地立法不统一,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也阻碍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2、保险险种单一,设计不合理保险公司自身缺乏相关人才,不能有效吸收社会中种类多样的需求,设计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险种单一、产品数量少等缺点,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其次,保险的费率标准不合理,不能实现差异化费率和浮动费率,不符合现实要求。最后,火灾公众风险的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难以得到准确的数据,所以影响了险种的设计。3、公众责任保险意识淡薄,投保意愿低首先,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新闻媒体对火灾公众责任宣传力度不够,这导致公众对该保险并不了解。其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其场所内不会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赔偿数额巨大,总会有政府“兜底”,这些心理阻碍了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后,公众的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变相地纵容了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三、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许多国家,如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火灾责任保险的发展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强制推行,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样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只有通过立法,规范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强制推行该保险,才能有效缓解其发展严重滞后的现状,才能逐步实现火灾责任保险转嫁风险、损失补偿、社会管理的重要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我国消防措施的重要辅助方式之一。要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先需要为该立法定性。笔者认为,应制定《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性质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次,《条例》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第三者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及免责范围、保险期限及费率厘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程序、以及违反《条例》中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最后,《条例》应与《消防法》、《侵权法》等有关内容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的是:1、《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第三人的权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使其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那么明确规定合同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则是十分必要的。这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理赔程序,对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作为消防检验的一项标准。如易发生火灾的企业若未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仅需承担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导致消防检验不合格。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公布这些企业名单,提醒公众注意。

(二)加强险种设计,推动产品创新

在政府、法律以及市场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应培养专门人才,搭建数据平台,积极收集准确数据,构建精算模型,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设计更加合理和明确。在费率厘定方面,保险公司应采用差异费率和浮动费率。目前,保险公司在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实行的是标准费率,而且各标准费率之间跨度较大,不能很好地区分各个投保人实际情况,这对于各种各样的投保人来说并不合理。因此,根据投保人消防安全状况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差异化费率和浮动费率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保险公司应针对社会中多样的投保需求,集思广益,推陈出新,创新多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险种,如娱乐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企业公众责任保险等。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用计划、首次投保降低保费等优惠活动推广这一险种。

(三)多方联动加大宣传,创造条件鼓励投保

保险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如开展小区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在公共场所摆设标语,利用全国消防安全日进行宣传等。消防部门也可以配合保险公司,在进行消防知识宣传过程中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宣传。这些方式应相互协调配合,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认知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不仅需要在城市里进行宣传推广,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消防水平落后,更需要推广和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乡镇府应重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创造条件,让乡镇企业也能穿上这件重要的“保护衣”。总结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着眼于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减轻经营者赔偿负担,有助于减少政府无谓的支出,将政府从沉重的“兜底者”角色中解脱出来,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顺利进行大有裨益。因此,我们应加快立法的步伐,在立法强制推动的基础上,完善产品、规范市场,配合强有力的宣传,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真正发挥实效。

参考文献:

[1]孙宏涛.保险合同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5.

[2]张荣芳.社会保险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32.

[3]张军.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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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的社会管理功能,肩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服务民生的重要使命。为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履行好“人民保险、造福于民”的服务宗旨,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重点倾斜,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力度,实现保险业的新发展、新跨越和经济快速发展两者互融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保险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求生存、求发展的思想,紧紧围绕《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规划纲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功能的保险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持续提升保险业在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中的服务深度和广度为重点,实现保险业新跨越,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目标。

三、“保险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

形成保险保障能力充足、保险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一流、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把民生问题放在首要的位置,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保险发展的出发点、立足点,通过“保险行动计划”的推动,使全市大多数社会公民充分体会到方便、快捷、优质的保险服务。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20%,到2015年末,全市年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保险深度提升到5%,保险密度提升到1000元/人,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保障能力和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大幅提升,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业创新能力更强,行业信誉更加良好,保险市场更加规范,行业监管效能更加显著,保险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明显提升。

四、实施“保险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

结合《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规划纲要》及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和保险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巩固完善目前已开办的保险项目、保险险种为基础,积极开发参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创新试点工作,争取在有关政策配套、支持推动下,做好以下主要保险工作:

(一)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三农”领域。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试点险种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的长效机制。对事关全市居民生产生活、有利于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保险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房统保、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等政策性涉农保险试点。

在巩固和扩大现有能繁母猪、甘蔗、油菜、玉米、水稻试点保险险种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好森林火灾保险,力争将烤烟、橡胶、茶叶、香蕉、咖啡、澳洲坚果、核桃等具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纳入中央或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获得上级财政安排的保险保费补贴;在巩固全市农村民房灾害统一保险的基础上,扩大和探索城镇居民房屋保险、农村家庭少儿教育保险、农民借款人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边民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位一体”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预防高额的医疗费用导致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快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

(二)做好“十二五”重点项目保险。为全市“十二五”重点项目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一是做好重点公路建设保险;二是做好铁路建设保险;三是做好航空建设保险;四是做好水电水利项目保险;五是做好工业新建或技改项目保险,社会服务业重点项目保险;六是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七是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八是做好小额信贷保险。为上述项目重点提供: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企业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为“一带、两区、四通道”空间布局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三)积极提供旅游组合系列保险。结合旅游产业的发展,为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游餐饮行业提供相关配套保险服务,完善旅游保险综合保障机制,提升旅游保险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旅游企业的竞争发展能力,为加快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四)加快发展重点领域责任险。积极推广高危行业意外险、建筑工人意外险(责任险)、校园方意外险(责任险)等重点领域的各类责任险。在此基础上深入做好保险下乡、进村、进寨、进社区,把保险服务送进群众家门。

(五)全面提升保险理赔质量,提高理赔服务效率。把“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不懈追求,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业务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服务社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基础,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紧密围绕国家改善民生目标,积极探索服务民生的新途径和新形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把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加快保险理赔改革,有助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逐步形成不同组织机构分工合作、多方面共同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努力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的理赔原则,促进我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实现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的良性互动。

1.做好机动车辆保险5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案件的快处、快赔工作,加快案件处理速度,降低被保险人在理赔环节耗费的时间,提高保险行业理赔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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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险提供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社会再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中,各种天灾人祸无法完全回避,投保人通过缴纳少量保费,把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当期支出;商业保险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从而发挥着商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可以说,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社会互助制度,这种制度是通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内在的高效率。

2、商业保险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参与构建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如在美国,一般有三个层次的保障:政府提供的保障;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安全网。在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中,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都是由商业保险直接运作的,商业保险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保障领域。

3、商业保险的发展,直接为社会提供了可观的就业岗位,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就我国而言,保险业目前从业人员已达150多万,占整个金融业提供就业岗位的40%,其中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的就业机会约为80余万个。

二、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1、商业保险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换,促进经济增长。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商业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个优势:一是降低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商业保险产品等渠道,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促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流向商业保险公司,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公司的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长期资金的来源之一。

2、商业保险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商品必须经过流通过程的交换才能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在当代信用经济条件下难免存在着交易双方资信风险,商业保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诸如信用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来规避交易风险,从而促进商品的流通;在消费领域,商业保险通过为产品提供质量责任保险加快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认同,消除消费者的顾虑。一方面促进了新产品的研制,另一方面促进了消费。

3、商业保险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使用高新技术比使用落后技术显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当代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但是高新技术从研究、开发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充满了变数,使得当事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商业保险可以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各个环节的风险提供保障,为高新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保驾护航。

三、商业保险是社会运行的剂

1、协调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磨擦。社会的正常运转经常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因此社会需要一种能够消除各主体之间矛盾与磨擦,减少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机制。商业保险通过提供诸如各种商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一旦被保险人出现责任事故,通过保险人就可以得到解决,而不必过分依赖于政府和法律诉讼,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从而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2、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需要社会系统多方面的协调。其中社会动力机制和社会稳定机制之间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而商业保险正是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和稳定机制来发挥其功效的。作为一种社会补偿与服务,它可以使竞争中的弱者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能使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的失败者获得喘息和调整的机会,以便东山再起,从而减少了因社会与心理失衡而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作为一项社会互助制度,由于其把社会互助行为转变为一种义务规范,能增强社会成员与组织在人际之间、组织之间、地区之间的互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社会系统在协调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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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险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市属大病多发区,加之农民意外伤害发生也比较频繁,人口老龄化和子女上学矛盾的凸现,客观上要求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不断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补偿和给付功能,能够有效提高农民家庭抵御因意外伤害和患重大疾病的能力,有效化解因家庭经济存在的各种矛盾。从根本上减轻因意外和疾病对家庭带来的损失。对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市农村农作物经济调整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农民外出务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力发展保险业,有助于建立政府、村委会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社会危机应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二,保险是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因意外和疾病造成的致贫和致富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与此相对的农村社会保障刚刚起步,保险在农村还是空白。因此,就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保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解决农民的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等问题。近年来,商业保险在农村已成为部分家庭、农民解决养老、医疗以及子女上学保障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促进家庭和睦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三,保险是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保险是商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救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管理中强化人寿保险功能,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机构的优势,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可以有效承接原来不属于政府责任和政府想管理但又无能为力的部分社会事务;可以通过商业手段解决农民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家庭难以承受的问题,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因此,加快农村人寿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逐步形成不同组织和机构分工合作,多方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的管理新格局。

二、贯彻两个《意见》,推进农村人寿保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的意见》,是指导全省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保险平安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32号),对全市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上述三个文件为指导,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保险的重点。一是以农民养老为突破,积极引导、帮助村干部、计划生育家庭和水库移民参加养老金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把外出务工人员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作为重点,用少量的保险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三是大力发展大病医疗和储蓄保险,对于家庭收入稳定,经济收入可观的农民,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其参加保险;四是要积极拓展少儿和学生平安保险,提高承保面。目前学生平安保险在我市农村的承保面比较低,与周边县市相比,差距很大。对此,有关部门要深入到学校和家庭,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引导家长自愿参保,用实际行动关爱少年儿童,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第二,要营造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险作为一个重要产业,纳入国计民生的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自觉运用保险机制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处罚保险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强制限定保险费和保额,确保农村保险有序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大保险业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家庭和个人规避风险、防范风险、抗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保险业规范诚信经营的水平。保险业要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调整优化结构,创新保险品种。要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的创新,为农村保险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要进一步提高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水平,加强诚信教育,定期开民诚信评议,加大保险业诚信建设群众参与程度和舆论监督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要推行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声誉,提高公司形象,让更多的人信任保险,接受保险和主动参加保险。各地在“平安村”建设中,要选择正规的、在当地有机构、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参与,要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打造“保险平安村”建设的专业化团队,为“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领导,为“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搭建良好的平台

二是严格开展培训。市人寿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地推荐保险业务员的培训。重点学习保险业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相关保险实务技能等。要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使各业务人员所签的每份保单达到合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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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法院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道德劝说性,有助于维护被建议单位或部门的“面子”。因此,法院愿意采用这种温和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式来助推其管理创新。例如,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激增的现实向该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降低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适当放宽资本市场准人条件;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趋利避害;规范民间借贷,遏制非法经营获得。玉环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王国忠作出批示,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给融资热降温的具体措施。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该县有效预防了民间借贷案件爆棚现象的发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政府部门为商业目的对外出具承诺函的问题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清理对外担保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广州海事法院就保护国家矿砂资源、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向广东省水利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河道主管机关履行河道采砂审批职能。

2 通过推动公共政策调整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