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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事项的处理。本文主要对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后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消费型增值税下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购进”包括外购、接受捐赠及接受固定资产投资;“自制”包括自行生产建造、改扩建及安装固定资产。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所以,有关会计处理将发生变化。
例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 000元,增值税5 100元(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要求,下同)。支付运费1 00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原材料价值2 0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进项税额已抵扣,支付人工费用2 500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付讫。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
支付设备价款及运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30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70
贷:银行存款36 100
领用安装材料,支付人工费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 500
贷:原材料 2 000
应付职工薪酬2 500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35 430
贷:在建工程 35 430
例2,2009年1 月1 日,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公司购买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格为2 000 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支付。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甲公司于当天支付增值税额340万元。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20 000 000
银行存款 3 400 000
可见,由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其以后的折旧费用将会相应减少,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并减轻流转税税负。
(二)自制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1.自制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增值税转型前,按产成品的售价核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额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增值税转型前,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转型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3,甲公司注册资本为4 500 000元。2009年2月5日,接受乙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900 000元,已提折旧300 000元。该投资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0%。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 000元,税款102 000元。
甲公司接受投资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000
贷:实收资本450 000
资本公积 252 000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扩抵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的旧设备,该设备2009年初取得时的原价2 000 000元,进项税额340 000元。该设备已提折旧200 000元,2011年初出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 600 000元,增值税款272 000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100 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 800 000
累计折旧200 000
贷:固定资产 2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7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 000
借:银行存款1 87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872 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例5,某企业转让2009年后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60 000元,已提折旧6 000元,转让价366 000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轿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属于本次增值税转型的固定资产范围,因此仍执行原政策。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4 000
累计折旧 6 000
贷:固定资产360 000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66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66 000
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 038[366 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962
贷:营业外收入 4 962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是否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要依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所销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含税价,收到价款时将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将增值税款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将二者合并做一笔复合分录。当然,如果所销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不含税价,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通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总之,这一环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的应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1.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发生上述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三)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盘亏
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固定资产净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确定。
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核算不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1.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入固定资产核算。包括融资租入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我国把租赁列为应税劳务,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租赁业视为服务业,均适用营业税。
2.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综上所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减少,从而导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降低,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是: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同时,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也就是说,新《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调整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一规定将旧《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而“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于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因此也予以删除。
以下是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
一、原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例2:B企业用进价10,000元的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00
3、销售固定资产时一般免增值税。我国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
例3:C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000元,款项收讫。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核算
1、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外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根据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销售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贷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4、在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必转出增值税。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沿用上文B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
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原材料10000
5、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1.购入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而贷方科目则需区分情况,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2009年5月3日,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发票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购入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2009年5月3日,A公司购买自用小汽车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发票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支付运输费1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1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自营固定资产的核算
1.自营生产设备的核算。若自营的为生产设备则购入的工程物资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允许抵扣,如下例:公司自行制造一台设备;在建造过程中主要发生下列支出:20×9年1月6日用银行存款购入工程物资93 600元,其中价款80 000元,应交增值税13 600元,工程物资验收入库。20×9年1月20日工程开始,当日实际领用工程物资80 000元;领用库存产成品若干件,实际成本8 100元,计税价格11 000元;工程应负担直接人工费10 260元。20×9年4月30日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20×9年1月6日,购入工程物资、验收入库。
借:工程物资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银行存款 93 600
(2)20×9年1月20日,领用工程物资,投入自营工程。
借:在建工程 80 000
贷:工程物资 80 000
(3)20×9年1月20日,领用库存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 9 970
贷:库存商品 8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870
(4)结转应由工程负担的直接人工费。
借:在建工程 10 2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 260
(5)20×9年4月30日,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算并结转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 100 230
贷:在建工程 100 230
2.自营房屋等不动产的核算。若自营的为房屋等不动产,则购入的工程物资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则在上例中,工程物资的成本应为93 600元,最终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13 830元。
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所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如果捐赠、投资者能够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则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反之则只能够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增值税的转型可以降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由于少缴增值税,从而引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所上升,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固定资产原值减少,每期计提的折旧额将减少,在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企业当期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减少,从而提高当期的营业利润,增加企业盈利水平。另外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必然会对资产负债表内相关项目引起变化,即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等。
参考文献:
[1]王新玲.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J].冶金财会,2010(4).
[2]李黎明.关于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核算在教学中应注重的几个新问题[J].科教文汇,2010(2).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前言
从1994年中国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截止于目前,已经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了三次改革,中国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已由生产型转为了消费型,其改革后必然会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必须要求企业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固定资产概述以及核算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一定额度以上,有一年以上的使用期,并能够在长期使用中保持的劳动资料和消费资料。固定资产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种。例如:某公司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办公地点、厂房)总数额已经有三百万元。
核算,是一个会计概念,指核查计算,主要用于财务处理中,是计量与记录的过程。固定资产核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值、记录的处理过程。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为了准备及时掌握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和使用情况,准确的计提折旧,确保公司财产核算的准确,资产核算贯穿一个企业发展的始终,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市场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中产生新的价值并对其进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按照相关规进行计算得出税额,然后扣除原商品或劳务时所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所得就是需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对应税劳务、货物和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改革和实施有利于维护税负公平;有利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化;能够保证国家纳税获得税收用于财政;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1994年,我国出现了大量盲目投资和通货膨胀等不良现象,为了抑制当时的现状国家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应运而生。自2009年1月1日起,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开始全面推广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化服务业。增值税有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增值税一般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
三、固定资产核算中增值税改革的作用
1.降低了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企业的盈利空间。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劳动手段,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企业固定资产价格的变动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我国消费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进项税额相互抵扣,减少了企业单位的税务支出增加了企业的盈利。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致使固定资产以及计提折旧额减少,经营成本的降低在N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营业利润相应有所增加。税务改革直观的看虽然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但是在实际的缴纳金额并不会对企业的整体所缴税额和所得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下,固定资产进项额的抵扣可以减少生产成本,降低当时所需缴纳的税务,提高企业的运营能力。所以,从长远考虑,这对企业的经济收益以及市场竞争力的增加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2.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发生变化。由于2009年的增值税改革,相应的制度措施需要加以完善,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要求填写新增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要在相关税额下增设明细专栏,详细记录企业的实际抵扣税额,便于税务检查,减少涉税风险。
3.对企业筹资的影响。增值税的改革间接地增加了企业的筹资。市场上企业投资规模不断增大,必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技术的开发、设备的更新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除了生产收益外还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4.增值税改革后,所得的税前扣除额会发生变化;流转税额发生变化:收入的确认发生变化。如: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企业所要交的税额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范围,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不能再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这就对企业所缴纳税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特点
1.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的实际成本直接列入当期支出或专用基金等科目。其原始价值同时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反映,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也不计提减值准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
3.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事业单位以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的支出不作成本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4.不反映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净值。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此过程中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净值不反映。
5.不反映对外转出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与评估确认价值之间的差额。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金未付清之前,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的金额不一致。固定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在此无法得以充分体现。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购置问题。由于缺乏合理的、有约束力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及各个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导致了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审批不严格;而各个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资源与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不协调,也是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固定资产闲置问题。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主要靠财政拨款,各单位往往只从本部门需要出发,很少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论证。而财政部门往往只注重经费的预算安排,而对已形成的实物性资产如何做到管理和调剂,使固定资产物尽其用等方面考虑得不充分,导致某些部门随意购置、重复购置的现象普遍,许多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浪费现象严重。
3.固定资产使用问题。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验收制度不严谨,出现购非所需后无法追溯责任。登记制度不健全,造成资产使用状况不明,管理困难。定期盘点不及时,造成账实不符。移交、监交制度执行不严,造成部分资产流失无法追究责任。定期维护检修制度执行困难,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索赔制度执行不力,资产损毁、盘亏后,难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4.资产处置不规范。按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但事实上仍有部分单位在处置时未办理报批手续,存在随意出售、转让,随意核销现象。更是有个别事业单位擅自报废、违规处置固定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5.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使得事业单位经济资源价值的变化情况无法得以真实的反映。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将全部支出列入当期支出,同时反映其原始价值,不计提折旧。这种规定使得账面上所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无法体现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不能真实揭示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提供客观评价依据。更无法为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清理提供准确评估信息,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日常控制。有的单位对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在管理上易形成。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值保值的对策研究
1.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管理不但要事业单位内部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上报数据对预算资金合理、高效分配,提高资产配置的整体水平。同时,希望财政部门能够尽快出台适应事业单位发展情况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披露水平。此外,因科技进步导致原先固定资产界定范围内的相应产品价值降低,再无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资产部分,应尽快建立落实事业单位其他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应该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系、实物资产管理系、财务核算体系等环节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克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2.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引入谨慎性原则,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正确反映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占有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增设“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二级会计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情况。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事业单位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列示,并应增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原值在扣除累资产在报告时点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实际价值。至此,可使得资产负债表能够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净资产的情况,收支表能够反映真实结余的情况,真正体现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真实的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
3.将基本建设会计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真正反映自行建造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作为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除外购形成外,也经常发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利用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各项基本建设工程,对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实际成本支出也应做为单位资金支出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
4.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核算制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发生盘盈、盈亏、出售、报废和毁损,通过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以核算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溢的情况,并认真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
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他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等弊病,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国家先后在东北三省行业和中部六省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增值税统一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1] a企业于2009年1月3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支付运输费2万元,运费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2] b企业于2009年2月4日接受甲企业捐赠卡车一辆,当天办妥手续。甲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 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3] c企业于2009年3月5日接受乙企业投资转入设备一批,经双方确认价值为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机器已交付使用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c企业 9 360 0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4] d企业2009年4月6日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批材料售价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02万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9万元。d企业支付补价1.34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固定资产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银行存款 11 700
(五)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5] e企业2009年1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丙企业,价税合计10万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9年5月7日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8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营业外支出 6 400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六)自制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6] 2009年6月8日,f企业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一批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0.85万元,货款已支付。7月9日,f企业开始自制设备,领用上述购入的物资。8月1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款2万元,增值税额0.34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批,产成品按售价计算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8月16日,f企业将自制完工的设备交付生产使用。
1. 6月8日,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2. 7月9日,领用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50 000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3. 8月1日,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4. 8月16日,自制设备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170 000
贷: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170 000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业务处理
固定资产减少时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涉及进项税额转出,一类涉及销项税额。
(一)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了(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三种情形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7] 2009年7月10日,g企业将4月5日购进的生产设备一台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6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
=6-6×96%×3÷(6×12)= 5.76(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5.76×17%=0.979 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 600
累计折旧2 400
贷:固定资产60 000
借:在建工程67 392
贷:固定资产清理57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 792
如果企业将所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应跟据固定资产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 及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等科目。
(二)涉及销项税额的业务处理
涉及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业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8] a企业于2009年8月11日转让1月3日购入的生产用设备一台(见例1),原值5 018 600元,进项税额851 4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6 000 000元,增值税额1 020 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 968 6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 5 018 600
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7 02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20 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31 400
贷:营业外收入1 031 400
2. 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9] h企业于2009年9月12日购入电脑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25日,企业将该批电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赠给希望小学,批该电脑已提折旧2万元,捐出时支付清理费2 000元。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9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6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6 6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3 488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488 600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有关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红,李继志. 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j]. 中国农业会计,2009(8):55-56.
[2]张译文.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问题探讨[j].新会计,2009(8).
[3]余蓉蓉,孟澌. 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浅析[j]. 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6):111-112.
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他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等弊病,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国家先后在东北三省行业和中部六省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增值税统一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1] A企业于2009年1月3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支付运输费2万元,运费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2] B企业于2009年2月4日接受甲企业捐赠卡车一辆,当天办妥手续。甲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 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3] C企业于2009年3月5日接受乙企业投资转入设备一批,经双方确认价值为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机器已交付使用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C企业 9 360 0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4] D企业2009年4月6日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批材料售价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02万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9万元。D企业支付补价1.34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固定资产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银行存款 11 700
(五)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5] E企业2009年1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丙企业,价税合计10万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9年5月7日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8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营业外支出 6 400
一 增值税转型的背景及概念
(一)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是销售、生产或者提供相关劳务过程中,实现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而法定增值额则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来说的。理论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即商品价值再减掉消耗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最后的余额,它包括租金、利息、利润、工资以及其他属于增值性费用。现代增值税纯粹形式是对劳物和商品最终消费支出征税,不过,消费者不是把税款直接交给政府,而是在销售和生产过程每个中间环节进行征收。但是增值税本身并不属于其中环节的成本组成部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也不会表现为支出项目。而增值税采用了抵扣制,最后实际税收的负担就落在了最后消费者身上,从而中间环节间不再承担税收。
(二)增值税转型背景。
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当时实行增值税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抑制国企进行盲目投资。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也大都完成了体制改革,需要更新设备、进行资源整合时,生产型的增值税就造成很多企业虽有心整改却无钱纳税的局面,反而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障碍。现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而生产型增值税则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此外站在宏观的角度看,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我国企业的投资和出口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增值税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短期内扼制经济增长的大幅下滑。从2004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行业进行试点推行;2007年将范围扩大至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推行;200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四川地震灾区以及内蒙古东部的五个盟市;在2008年11月10日公布转型方案,从而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首先企业要区分采购的设备是新的还是旧的,如果是新设备可以做抵扣,但是如是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旧设备,就不能抵扣;而且固定资产的采购还要区分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供应商通常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此外,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如果采用生产型增值税通常免增值税,不过增值税转型以后就必须缴纳这部分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相关账目时,要考虑到这个影响。
三 利用增值税转型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注意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界定工程领用材料用于不动产的范畴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如果放弃了进项的税额抵扣,则进项税额就可以纳入固定资产原值,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能多提折旧少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过这是不是说明如果放弃抵扣可以少缴税款?通过一系列的实例证明,不放弃进项税抵扣与放弃进项税抵扣相比,要少交税金,所以显而易见放弃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并不划算,所以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时,不要放弃抵扣进项税,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其征收的税率或者增值抵扣分别为3%和17%,所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时,如果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不同,那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也不同,进而进项税的抵扣金额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进项抵扣,要远远少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但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其开具的是17%的增值税发票,其价格就会高过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只看得到抵扣的多少,而是要通过权衡现金流量以及结算方式后再作出选择。
(三)做好“混用”设备的筹划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比如企业用于后勤管理的锅炉设备,如果该企业的生产车间也会用到相关的设备,那么锅炉设备就可以“混用”。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四 论点
因为2009年1月1日后投资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能全额抵扣,降低了企业每年的设备折旧费,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并且企业的流动资金情况也会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得到明显的改善。现阶段各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相对比较紧张,所以通过此项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慧玲,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的财税处理[J],税务筹划,2009,(4)
[2]郭文令,章建良,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09,(9)
我国于2009年起对增值税的管理实行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依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固定资产”仅限生产经营设备。
增值税的转型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有一系列的影响,具体情况解析如下:
一、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需要区分是用来建造不动产(房屋、建筑物)还是用于建造动产(生产经营用设备)而分别处理。
(一)购入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的建造
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购入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10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用于建造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元,另支付运费6 000元,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
240 000
贷:银行存款
240 000
(二)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动产的建造
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等动产,则购入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例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15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1 000元,另支付运费9 000元(已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
308 3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630
贷:银行存款
360 000
二、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核算
(一)房屋建筑物工程领用存货
1、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房屋建筑物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例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20日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0 000元,该原材料购入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17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000
2、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
房屋建筑物工程领用自己生产产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3月20日建造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300 000元,计税价格4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368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二)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存货
1、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生产用的原材料,其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例5】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4月5日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生产用原材料50 000元,该原材料购入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8 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2、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
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6】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4月5日建造生产经营用设备,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成本100 000元,计税价格12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三、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经营设备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7】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4月10日,接受B公司作为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合同中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320 000元,该价值是参考此生产设备的市场价格及相关因素后确定的。B公司投资后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 000元,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20 000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例题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题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三、其他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参考文献
[1]吴希慧,甄德云.关于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