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是社保基金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之中,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保基金的规定较为散乱,缺乏完整性。从整体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仍然无法可依,对执法的监督也缺乏有效的保障,监管不严,基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达160多亿元,2001年以来追缴养老保险基金95亿元,追回冒领养老金1.6亿元。仅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清收资金涉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就有云南、北京、天津、浙江、湖南、福建等6个省市。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对参保单位、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缴费行为进行监督。
1.监督各类用工单位是否依法参保,是否全数办理参保,是否如实申报工资收入以及是否及时足额进行缴费。
2.监督社保机构是否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是否及时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及时汇总当月应收,是否按规定做好欠费管理工作,是否按实际收到的社会保险费进账,是否按实际数进入个人账户。
3.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实、及时收缴,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是否及时、正确地提供当月实收数以及对欠缴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了滞纳金。
(二)基金支出监督
1.监督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是否有骗取各项社保基金的现象。
2.监督社保待遇的审批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各项待遇,是否有放宽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的情况,各项待遇的计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等情况。
3.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的现象,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是否及时处理冒领现象,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到参保人手中。
(三)结余基金监督
1.监督结余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营生息,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入支出户等。
2.监督结余基金是否及时办理转存定期存款的有关手续,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3.监督基金运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并入基金,各项基金有无挪用或变相动用等情况。
(四)基金管理监督
1.监督各有关机构在基金收缴、拨付、存储中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基金运行是否按制度有序地进行。
2.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3.监督各项管理制度能否在基金运营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构筑基金监督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如下:
(一)必须是对其资金运行全流程的监督。包括从征集、偿付、结余到运营,从缴费单位、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到开户银行,都必须有严格精细的监督,不能出现任何细节的遗漏。
(二)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相结合,上下监督相结合,监督部门和群众相配合,形成立体、交叉的监督网络。
(三)根据实际情况划清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责任人的责任与权限。要坚持互相制衡原则,建立控制与化解风险的有机整体。
(四)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主,及时纠正不科学的运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到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日常性的非现场监督为主。
(六)科学地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即监督理论要科学;监督机制要科学;监督手段要科学。
四、社保基金运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基金监督对策
(一)社保基金在监管和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我国对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制裁措施,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
2.基金银行账户开设不够规范,增加了基金安全的风险性。
3.部分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违规出借基金等现象。
4.个别地区出现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尤其是政府部门行为造成的挤占挪用基金的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大。
(二)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危害社保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违法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2.相关部门应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的运作行为,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运营全程,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3.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收。
4.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凡社会保险费必须及时入账,禁止基金账外循环。落实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信息,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
5.运用审计监督,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包括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监督,对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收支的一系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6.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基金管理和监督,严防社保基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坚持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和银行开户认定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键词】
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0 引言
作为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费用控制的中心,通过加强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使医生能够切实地做到因病而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我国当前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依旧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基金能否等到合理的使用,以及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等。文章将就对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作出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1 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内容
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参保人员能享受价格低廉、质量优秀的基本医疗服务。医保工作者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时候,就应当了解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内容:第一,负责审批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从而进行合理的确定、并引进适当的竞争机制到医疗服务市场之中。第二,按照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特别是在医疗费用中,是否严格地执行了医保的政策规定[1]。
加强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其根本内容就是对医疗定点机构是否按照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的内容和事项开展了相关服务。在本质上,虽然医保经办机构是事业单位,并没有任何的行政执法权力,但是其却可以根据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医保定点机构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2 对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医保定点机构和诊疗项目的服务资格,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资格上的审批和确定
(2)依据与医保定点机构所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以行政契约话的手段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
(3)定时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4)从费用支付的结算审核、总额预算管理等方面,对医保定点机构实行费用管理。
(5)通过参保人员的协同管理,实现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
(6)通过对结算管理信息的完善和细化等措施,从而为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3 我国医保定点机构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3.1 对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批和准入的问题
在对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批和准入的管理中,存在着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科学地设置准入条件。尽管我国各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已经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医保定点机构的诊疗项目,已经制定好了一套相对标准和规范的准入条件和评审程序。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之中,由于对医保定点机构及其服务管理之中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着其中包括了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因素等,从而导致审批和准入的标准难以科学细化和落实。
3.2 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科学管理难以落实
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依据与医保定点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是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对医保定点机构的评价,牵涉面广、影响因素错综复杂,设计业务指标、服务管理指标、费用控制指标、社会评价指标等因素,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指标系统难度较大,从而导致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缺乏良好的落脚点[2]。
同时,在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尽管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已在合同协议中得到了明确,对于不按照规范要求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保定点机构,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来保障医保定点机构之间公平合理的竞争。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却往往会因为参保人员的利益问题和社会影响等问题,面临两难的处境。
3.3 对医保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的问题
在实施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措施: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常规检查的方式,以达到监督管理全面化以及制度化的目的;通过群众的举报以及相应的奖励制度,从而使监督管理变得更为广泛;对医保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使科学化的管理观念能够渗入到监督管理之中。
但是在现实之中,在对医保定点机构实施检查以及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存在着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常常会因为医疗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而导致检查的方式和内容不够细化,因此很难做到事先防治。
4 进行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有效措施
由于医保定点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实现对其的监督管理。
(1)在对医保定点机构进行审批准入的过程中,要针对该医保定点机构的备药率、服务能力、设备条件以及规模等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规范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范围之内。同时,还应当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相关的协议,从而对服务的内容、质量以及要求进行细化和规范,对双方的义务以及权力进行明确,对不按照合同协议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取消其定点医保机构的资格[3]。
(2)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达到构建新医疗服务体系的目标。将定点医疗机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调整,采用优胜劣汰的方法,从而建立起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同时还应当对竞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进行管理。
(3)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与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良好的合作沟通,从而建立互信互助的关系。在进行沟通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在工作上都应当尽力地配合,例如,在发现倾向性的问题时,应当及时通报给医保定点机构,从而进行妥善的解决。同时,对于工作上的难题,双方应当共同商量对策,通过开会的方法,以解决问题。
5 结语
文章通过对对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点以及目前所面临的现状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作为我国医保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将强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希望相关的管理者能积极地通过学习和实践,完善对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
【参考文献】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世界一大难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难中之最。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困难,然而,医疗保险实施后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一大难题。常言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这一说法对医疗保险这一世界性难题而言显而易见。面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这一难题,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就应当坚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探讨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1.抓住主要环节,积极开展“实时管理”
医疗保险管理难,就在于它有许多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那样由经办机构直接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而是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医疗机构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这样一来,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疗机构势必要通过增加医疗服务量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经办机构为了确保收支平衡,也必然要控制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量,结果很自然就出现了对医疗服务量的控制与反控制这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部门对医疗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变化,不断采取一些对策。一是对结算办法理解和执行有偏差,采取分解住院、不合理转诊等办法加重个人负担;二是不能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该入院的收入院,不该出院的请出院;三是不能严格执行用药原则,选用贵重药、进口药,超范围用药;四是不合理检查,将高精尖仪器作为常规检查或重复检查。面对医院的这些做法,医疗监督管理就不可能是单一的、静止的管理办法,而必须要采取多种形式、动态的综合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所谓“实时管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时间上讲,是指参保人员从住院到出院这一在院治疗阶段,管理人员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全天候监督管理。在操作方法上,是采用计算机监控定点医疗机构传递的医疗信息和医疗监督管理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的目的是堵塞漏洞、防止浪费,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它依据计算机监控提供的信息,有目的地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分解住院、不够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等现象,并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情况的发生。
“实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1应用计算机系统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信息动态
为了满足“实时管理”的需要,必须完成计算机“实时管理”系统对住院病人的医疗、检查、用药情况实行监察,对反复住院病人进行监控,对特殊病种、特殊治疗随时备案登录。在具体操作上可专设医疗监管人员应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工作日时间内全天候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的动态信息,对日住院人数显著增多的医院,对发生高额费用和重复住院的病人,重点监控,及时调录、登记。这些可疑信息经医疗管理人员分析后确定抽查目标,有针对性地去医院实地检查。
1.2实地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查外,还要不定时地去医院抽查。一是抽检部分住院病人,核对人、证、卡是否一致,是否有冒名顶替住院的现象。二是抽阅在架病志,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核查病人的检查、用药、治疗情况,如有不合理现象及时提出。
1.3有的放矢,抓住重点检查
对社会反应大、问题多的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病种应进行重点检查,对有疑问且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应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在出院病志检查时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在实时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的问题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医疗机构反馈,需要扣减费用的违规事例,核准后一定要请医院签字认可。
1.4根据群众投诉,做好检查处理工作
为了增强群众医疗保险的意识和提高他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信任程度,应专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接待投诉群众,并解答相关政策。对群众的投诉有备案登记。根据群众举报的医疗机构分解住院人次、加重个人负担及四不合理现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检查,对确立的违规事实从速处理,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复议,力求处理得科学合理。
1.5核查出院病志与实时管理进行有机结合
管理人员每月核查病志时应当坚持进病房进行实时检查。对不够出院标准,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到病房进行调查对转院的病人做好登记并与计算机提供的重复住院及转诊的信息进行核对分析。
2.坚持动态管理,不断调整检查方法
在做好“实时管理”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志的核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通过核查病志,从中发现定点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的一些偏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政策的调整和参保人员的逐步增多,对定点医院每月出院病志的检查也应不断的改变形式,才能提高管理效力。
2.1检查方式应不断地变换调整
随着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多,住院病人的增加,应不断地及时调整核查的方法,由全部检查改为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在操作中除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出院病志中的单病种结算病例全部核查外,其他出院病志50份以内的全部核查,50至150份抽查1/2、150份以上的抽查1/3。发现的问题按抽查的比例放大相应倍数扣减费用。
2.2要更新观念,不断开拓新思路
由于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观念往往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在管理工作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应根据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医疗机构服务观念的变化而不断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调整管理方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办法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现新问题、新矛盾,管理工作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3要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影响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问题
工作中首先要讲原则、讲政策,强化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严肃性,狠抓政策规定的落实,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不讲情面,认真处理。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必须正视这方面的特殊性,在坚持原则、严肃政策规定的同时,把握好管理的灵活性,对医、保之间产生争议的问题,采取慎重的态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管理效力
为了使以实时管理为主体、多种形式并举的动态管理方式更具有科学性,以及达到增加监督管理效力的目的,在工作中还应建立几种制度,以确保不断提高监督管理的力度。
3.1建立内部相互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监督的力度和公正,对医疗监督检查人员应进行分组。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以市内行政区为单位设立。每一个医疗监督检查组均由来自三个不同部门(医疗管理部、医疗专家组、结算部)的3至4名专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时管理、每月出院病志检查和住院实际人次的核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又要相互促进、相互协作。这种做法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又形成了相互监督机制,同时还能保证专业优势互补,提高医疗监督检查工作的效力。
3.2建立医疗监督检查人员轮转制度
为了防止监督管理人员长期在一个区域工作而导致监督管理意识的淡化,医疗监督管理检查小组和成员应实行轮转制度。这种轮转含两种形式:小组检查区域的轮换和检查组人员的轮换。通过轮转,让从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人员全面了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的整体情况,杜绝医疗监督检查中的“人情”检查,克服长时间在某一固定环境下从事管理工作产生的松懈情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医疗机构长期适应某一部分人员的检查,而容易采取某些相应的对策。
3.3建立监督复核制度
实行医疗监督复核的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集体复议审定,医疗保险各检查小组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出院病志核查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机构的主管领导组织医疗监督管理部、医疗专家组集体研究审定,以增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人情检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真实、公开与公正。②成立由三位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对每月检查的病志有选择性的进行抽查复核。通过复查,可以检验出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并及时堵塞漏洞,促进医疗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是一大难题,我们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正视这一问题。只要能逐步认识,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开拓新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树立动态管理观念,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正确处理好医、保之间的关系,我们深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会在这项事业的发展中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最终达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宗秋,苟忠武,荣根满等.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关键在于健全制约机制[J].中华临床医学研究杂志,2004,4(118):12490-12491
[2]王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J].新华社, 2002年3月1日
[3]宗秋,荣根满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保险保障研究[J].中国卫生,2008,(3):31-33
[4]孙希文,唐可心,荣根满等.辽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之我见[J].中国卫生,2006(5) 51-52
[5]宗秋,荣根满等.加强医院管理,搞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J].淮海医药,200;20(3):259-260
[6]荣根满,宗秋等.建立新型医患关系,迎接新的医疗市场挑战[J].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4;15(2):219-220
[7]苟忠武,文成奉,宗秋等.医疗保险难题的对策[J].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5;15(84):1414-1415
[8]宗秋,荣根满等.企业医院社会化是服务市场需求的必然趋势[J].中国医院管理,2005;(6):62-63
[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的关系及双方行为的影响[J].卫生软科学,1999年第13期
[10]刘永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险出版社,2000
[11]王光明,程茂金等.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服务监督指标体系的建立[J].中国卫生经济,2000年第19期
[12]王永琪,王建宏.定点医院在医改中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00年第19期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历经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洗礼,西方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纵观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大多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把制定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法规和监督执行法为主要任务。
1国外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在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模式上,西方国家的承包商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至于政府是否介入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以及民间资本的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各国情况不尽相同。
从政府是否直接介入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例如在美国,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依据《美国统一建筑条例》,美国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在政府建筑官员行政管辖之下的监督执法机构来实施的。政府授权建筑官员指导法规全部条款的实施,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具有执法权。同时在必要时,通过批准,建筑官员可以任命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官员、检查员或者其他雇员,并赋予他们必要的监督检查权限以履行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第二种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由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建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建设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
第三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例如,法国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按照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和保险》的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获证的质量检查公司,每隔2-3年须经发证机构复审一次。为了保证质量,检查公司须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质检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
2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征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较高,这点与他们国家的法制环境和对质量管理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施工单位的内部自我检查和业主委托的监理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虽然作法上有所区别,但是在各国的实际管理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有的特征:
第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都会把涉及公共利益与居民安全的城市住宅、道路交通、公共建筑、环境建设等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重点。通过以施工许可和建筑产品使用等一些制度为调节手段,辅以市场准入机制和设计文件审核、质量认证体系来加以管理。突出的显示出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对于业内人士而言,整个行业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并重管理。通过资质和使用双重许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后续麻烦,有效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盲目上马,也避免了不合格工程的交付使用,减少了对社会投资的浪费与对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管理更多的是建立在建设法律体制相对完备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第三、发达国家都有着完备的建筑市场准入体制,而这一点,也无疑成为了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提高的重要把手,严格的专业人员注册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从企业和个人两方面都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违法的代价是沉痛巨大的。
第四、在发达国家中业主方的质量管理主导作用巨大,作为项目管理者的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全面控制,对设计文件的批准和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施工工程的管理与交接都全面参与管理。政府的干预只限于关注涉及社会大众生活方面的公共利益。发达国家重视可行性研究,重视设计优化过程控制以及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保证等方面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第五、发达国家推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的建设、承包、设计、建材供应、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对自己公司所从事的该项生产活动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然后按合同承担责任。在管理中还根据承包商的声誉、质量管理水平、建筑物的施工难度与抗风险程度实行浮动担保保险费率,作为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在工程中是一个必须考虑的价格因素,这也就有利的促进了承包商走上保质量、树口碑、赚业绩的良性发展轨道。
3发达国家质量监督给予的启示
从上面介绍的西方国家典型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水平和法制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除此之外,在细致的管理方式方法上,我们还是能看到诸多取经之处,这或许也是我们国家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要走的路。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普遍都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诸如开工许可,中间验收,投入使用许可等阶段性控制。政府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宏观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管理,以期达到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尽管各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监管方式、机构设置、监督内容等都存在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共性是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内在客观规律,是符合新时期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5-6.
[2]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5-8.
[3]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研弑[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4(4):52-5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Abstract: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by th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entrus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Regulations and mandatory standards play a regulatory role on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all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datory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ensu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Key words: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笔者将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其形成过程的各个阶段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的监督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查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通过这三方面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预控监督。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的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现场实体质量检查方式,应采取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增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使用者造成直接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理的范畴。对装修、维护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使建筑市场高效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高低的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督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不断保证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适应建筑技术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进步。
4。严把资质审查关
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应加强对参建各方资质审查。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取消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业务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
一、现状
建筑安全是社会管理和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目前建筑安全管理是政府一管到底,所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每天要去监督工地现场每一部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安监人员去检查,判定施工中是否符要求,然后要求整改,企业整改后还要复查,复查是否符合要求还是安监人员来判定。一方面政府不可能保证检查的每一个工程不会出现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也会产生腐败现象。同时随着新开工面积的逐渐增多,建筑安全管理要求更高,管理的力度更大,检查的范围越来越广,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就越来越不够,面临的矛盾就越来越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府管理幅度与层次的合理设置,对于建立和完善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意义重大。管理幅度受领导者智能、精力和时间的限制。管理幅度过宽,会导致领导者负担过重或出现管理混乱。管理幅度过窄,会增加管理层次,降低工作效率。
现在就我们地区而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管理千万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仅靠几个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来管理,管理幅度太大,超过了一定的幅度,就必须增加一个管理层次,否则必然会导致负担过重或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三、与质量监督、招标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管理的比较分析
1、质量监督管理与推行监理制度。从“彩虹桥”倒塌后,我国强制实施国际通行的监理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原来的施工现场一线管理变成代表政府来监督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从原先无限责任的大包大揽转变为有限责任的监督管理。
2、招标管理与推行招投标制度。我国招投标制度从开始实施,一直是矛盾是焦点。尤其是强制推行的初期,一些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导致不中标的企业投诉率高,社会影响相当大。现在推行招投标制度后,招标办仅监督招投标机构等的行为是否规范,从原先从全面参与管理变成监督管理,招投标市场逐渐规范。
3、造价管理与推行造价中介机构制度。原先造价处除对工程造价市场管理外,都要化大量精力审计一些具体工程项目上,造成人员严重紧缺。现在放开工程造价市场后,各个造价中介机构公平竞争,造价处只要监督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使工程造价市场稳步发展。
参照以上三种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推行新的管理制度,不再对企业进行直接的安全监管,而是借助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
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是上百年历史经验的积累,已经经历了很多血的教训,凝聚着千百万劳动人民的智慧和血汗。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安全技术标准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基本制定完善了。
在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都是推行强制工程保险,加上可调保险费率制度,不仅承包商会积极的重视安全管理,而且保险公司处于自身的利益也会积极的参与到安全管理中。他们会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采用多种方法如主动的视察建筑现场,参与承包商的各种安全议,提出安全建议等来进行工程风险防范。
发达国家政府特别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力量。在保险领域,保险经纪公司非常多,专门从事建筑工程业务的保险经纪人也非常多。在安全领域,政府一般将安全卫生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委托给安全中介机构来做,安全中介业务广泛,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些私人公司接受政府的授权为企业提供安全检查、咨询、培训、评价以及设备检验等服务。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在美国,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和信誉,往往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反之保费高昂,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承包商无法获得主体施工资格。在这种市场经济杠杆作用下,不仅承包商自己安全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会
五、破解矛盾的方法――构建新的管理模式
总理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说出了社会管理的真谛。政府减少审批事项,减少不适当的规章制度、放松管制,是走向现代社会管理的开始。
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毕竟,安全工作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之一。国外政府只负责监管工程安全、环保等涉及生命和公众利益的事项,其它都交给市场和法律解决。在行政资源并不丰富的情况下,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应改变运动式检查,借鉴国外政府安全检查事先不通知的做法,加强日常巡视,实现检查常规化。
六、研究的几点建议
1、树立“零事故”理念,更新价值目标,开拓建筑安全管理新局面
在新的时期要想打开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必须逐步树立“零死亡”“零事故”的理念,其内涵就是使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建立“所有的死亡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和“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是‘零事故'的观念。“零事故”理念把人的生命作为核心的价值目标,与安全发展理念的内核相契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加深,管理、技术、人才、物质等方面的保障力量也会增强,会有更大的优势和基础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必将减少直至避免事故发生。实践证明,之所以许多国外的大型建筑企业如福陆、柏克德等公司能够保持优良的安全业绩,就是与他们坚持“零死亡”的理念密不可分的。有了这种理念作为指导,政府就会增强控制和减少事故的信心和决心,就会主动承担法定监管职责,去研究安全工作的规律,提高工作效能,企业就会全员都重视安全生产,从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细节去规范行为、确保安全。我们也要树立“零伤亡”、“零事故”的理念,更新工作价值目标,从这种理念出发去设计监管制度和方法,可以先行试点,争取在安全监管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和突破。
2、转变创新理念,研究制订新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工作重心由只是控制事故伤亡人数向控制事故伤亡人数和关注工人职业安全健康并重的转变
在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更为宽泛的内涵,生命固然要保障,但是高质量的、健康的生命更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近年来,我们开始关注改善施工现场的生活和作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安全卫生权益,实际上这都反映了这种变化,反映了政府职能更为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趋向。
(2)工作方式由忙于具体的事务向注重制度设计的转变
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关键,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这对于我们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而言,安全生产工作确实应急特点比较突出,需要解决一个一个的独立事件,但是当我们有了一套科学的、有效的制度作保障后,处理这些事件就会变得更为从容和高效,从而节约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
(3)提高安全生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大安全管理投入
要像检查民工工资一样与相关部分联合对安全经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使安全经费的落实有保障,能专款专用。其次推广新型安全设备、工艺、技术,政府不但应对安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而且应不断推荐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强制淘汰落后安全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从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看,新技术大幅度降低了安全事故,如先进的盾构施工技术设备和各种措施保证了隧道施工的安全;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等等。
3、加大安全培训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教育培训的覆盖面
(1)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也不断地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对每位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地培训学习,不断灌输安全理念。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2)普通职工的培训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一直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大量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一方面这些民工缺乏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另一方面,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使得建筑业生产在施工事故频发的同时,不能引起政府、业主和承包商的足够重视,安全形势得不到改善。现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工免费培训上岗活动,可以联合起来全力推动这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的地方不去,不安全的活不做。这样从末尾倒逼的办法全员来抓安全,才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4、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
(1)、引入风险机制,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机构。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按照“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社会中介参与”的保险运作机制,充分运用费率调节机制,改变“重理赔轻预防”的状况,鼓励保险公司聘用安全服务事务所、监理公司等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咨询服务。这类安全预防服务中介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安监站指导,并定期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安全监管的信息员、报告员、服务员的作用成为政府安全监管的协同力量。这样一方面增强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量,强化了过程监督,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服务也有了保障。
(2)、推行安全监理制度,补充监管力量。
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质量的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每月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这样既补充了现场监督力量,又使得安监站可以根据现场监理定期安全报告,有的放矢地对问题严重的工地进行集中执法整治,提高了监管效能。
5、改革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向有限政府转变
检查方式由传统运动式的、告知式的、只针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向新型随机的、动态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巡查和层级监督转变,检查内容由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向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和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转变,由不分重点的笼统管理向注重监管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差别化管理转变。这个转变既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避免了政府替企业做“安全员”、当“救火队”的越位、错位现象。同时,制订乡镇建筑管理站进行安全联络员制度,对一般小项目(比如不在《建筑法》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放到乡镇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我们对政府职责的重新认识和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的转变过程。
6、严把重大危险源监管关,抓牢安全重点关
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安全的。安全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了事故,也可以把伤害和损失降低到较轻的程度。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是建筑施工现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根源,只有抓好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这个安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才能避免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管理好重大危险源,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程序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随时掌握危险源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和实施完毕后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准确了解当地建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分布情况。
(2)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对于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就要预先登记,做好备案工作,并在工地工程概况牌中醒目位置公示出来。
7、建设安全信用平台,增加透明度,让社会大众参与管理
强化企业责任,企业是建筑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诚信体系,所有建筑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严重违法者不能再涉足建筑行业。政府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要在网上推广,尤其是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上网公示,增加透明度,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应急处治能力,把建筑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发生之初,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正确引导,让社会大众更多以理性的行为参与管理,这样的参与效果更好,也更深入。
七、结束语
本文从管理学中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关系原理这个角度来分析当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横向与质量监督、招标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管理进行比较分析,参考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引出破解矛盾的方法――构建新的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
总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针对目前转型期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分析,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周三多.管理学原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我国企业社保基金发展的速度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企业社保基金是企业和政府二元管理制度,这种管理体制对于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影响是复杂的。企业社保基金涉及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多个险种,这些保险对于员工的日常生活和生活中的突发状况都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和缓冲作用。所以,优化企业社保基金管理方法,能够为政府工作减轻负担,同时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保服务。
一、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
1.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社保基金作为国家与企业共同管理下的一项保险,体现了二元化的特点。因此,在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各项保险的业务进行处理的同时,还需要对于经办保险的人员、基金的流向合理性进行一定的监管与审批。而在此过程中,企业的社保基金管理就出现了权责很难合理划分的问题,就导致了权责不清,对于企业社保资金的内部控制管理权限不明。2.缺乏专门的机构的建立。在社保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对于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渠道较于缺乏。大众对于社会保险资金的惯性认知和思维促成相关的管理人员在管理社保基金的方面过于陈旧,只是通过对于不同人的收入水平进行社保基金的配比。同时,与之相对应人们对于该方面的资金管理也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的保值与生息。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投资方式单一,而进行资金管理的途径也很匮乏,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于社保基金的价值进行持久估量。3.监管和管理力度不足。在社保基金的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明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和机构进行足够的约束,使资金的运转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弊端。例如,资金的运行中,在进行社保基金下发的过程中存在基金的挪用发生。从而能挤占了本应下发与民的那部分资金,不仅导致正常的运行出现问题,还导致了人们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在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机构的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缺少了对于社保基金的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对于社保基金的下发、使用、征调情况认识程度不足。
二、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的主要对策
1.优化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对于任何管理工作而言,制度的管理效果远远高于人管理的效果。具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并且制度的管理具有良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的数额随着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多而升高,社保基金管理的工作量也显著增大,通过健全的制度管理能够很好的避免管理人员的主观工作过失。总之,新形势下,要对既有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优化,从而为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优化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要与法律接轨。这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者的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避免在金钱的诱惑下管理人员借用职位之便在社保基金上做手脚。第二,完善相关的工作管理制度。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随着企业缴纳金额的增加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一直处在动态过程。正因为这样,很多具体的工作制度没能够及时更新,也就为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所以,要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从而为社保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企业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分工不合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同时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管理,在具体的分工中很多工作细节权责不明确,相关工作安排不合理。所以要规范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中的工作权限,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从而能够让具体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起来。因此,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方面,政府和企业都要就优化管理制度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工作。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加速完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而言要将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和调整,明确工作的流程。此外,政府和企业还需要经过商议来明确在管理过程中各自的工作范围和权限。2.设置专门的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于我国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经验比较少,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是有政府和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来代为管理的。新形势下,社保基金需要运行到投资当中,这就需要专业的管理工作团队,所以需要设置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新形势下,要打破只有银行机构来管控社保基金的局面,要增加社保资金的管理控制者。设置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是要解决社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的以下问题。第一,要尽力为社保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争取利息。第二,要加强社保资金投资过程中的稳定性。第三,提升社保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的安全性,尽量保持低风险投资。因此,相关部门要组建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招纳专业是社保基金管理人员,对既有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从而提升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质量。此外,政府部门需要出台相关的有利政策,从而促进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发展壮大。这样不仅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还能够通过强大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自身价值来增加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经济收益。3.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度。任何管理工作,有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只有对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结构进行监督和追踪,才能够有效避免管理工作人员面对金钱滋生邪念。我国企业社保基金数额庞大,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的力度势在必行。在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内部要有互相监督管理的职能,必须提高自身的稽核能力。让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之间进行相互制约,是避免基金管理出现财务问题的最佳方式。加强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能够提高监督管理质量。第二,政府和企业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监督。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管,能够有效威慑管理工作者,避免工作中的挪用社保基金等行为。具体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管理的工作效果、基金管理工作取得的经济效益、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等等。随着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工作流程的革新,相关的监督管理方式也要随之变化,但是监督管理力度要逐渐加大。因此,相关部门要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进行深入了解,对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衔接内容进行了解。这样能够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问题并解决问题。此外,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也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以及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够切实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企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必须要受到高度重视。发展是企业的目的,稳定是发展的前提,企业的稳定与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有直接联系。一带一路经济战略下,企业走向国际化,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愈加激烈,所以需要通过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来提高企业收益,同时也稳定企业生产的人力资源。鉴于我国企业社保基金发展历史较短,可以先参考西方的管理体系,然后对比中西国情的差异,对管理体系进行适当的更改和修正。这就需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运用发展的眼光和普遍联系的原理来看待和解决问题,从而让中国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创造性的开展起来。
参考文献:
[1]探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J].刘岚.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12).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 A
一、保险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险监管可以起到市场准入甄别的作用。
所谓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服务或资本参与其国内市场的程度。[1]“准”字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一种许可,“入”字则指外国服务、货物、资本的进入,亦即本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因而准入的含义是指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各种限制市场进入的贸易壁垒,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保险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东道国对保险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其地域监管的首要环节,因为市场准入是保险企业合法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先决条件,同时市场准入形式与条件的宽严,也关系到保险企业后续经营的成效。
(二)保险监管可以引导创造“最佳效益规模”。
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增,而大型公司的规模收益则可能不变,也可能是适度递增或递减。上述结论表明,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即使是小规模的保险人,也可以成功地与大型保险人展开竞争,获得一定的优势,因而保险市场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可争夺市场”。[2]通过保险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数量及规模加以调节,使之达到最大效益规模。
(三)保险监管是实现保险业经济补偿职能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是风险转移和分担的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其经营目标是保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保利益受到损失后能及时足额得到赔付。保险业具有对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功能,所以,其经营风险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它企业,保险企业的经营失败不仅会使个人失去经济保障,而且也会对整个经济造成混乱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确保保险业稳健经营。
(四)保险监管是保证保险业正确经营方向的客观要求。
经营方向是保险业为了获得经济效益而采取的方法和运用的手段。对于许多保险企业来说,其经营失败的原因多出自业务人员的失职或经营方针的实施不当。从当前保险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其经营方针和策略的决定,往往被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但保险业自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保险业自身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和保单管理者,很难对不适当的经营方向加以完善或纠正。因此,政府给予正确的保险监督管理,以保证保险业经营的正确方向,是十分必要的。
(五)实行保险监督管理是弥补保险业自身管理缺陷的需要。
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企业必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向管理要效益。保险业在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因此,必须通过外部进行监督管理,才能达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影响我国保险监管的因素
保险监管的效率,不仅与保险监管机构自身有关,也与保险监管的社会环境有关,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社会环境与其它国家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突出的体现在如下三方面因素上:
(一) 微观主体的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经营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守法经营意识,一哄而上,混业经营,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类保险公司的竞争意识、进取意识比较差,自担风险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一些保险公司很少顾及成本和风险,盲目地追求数量扩张,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这决定了在新时期下保险监管的重点是改变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培养现代保险业的创新意识。
(二) 政府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受政府寻租行为的影响,政府职能界定模糊的直接后果是政府动辄以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中的矛盾冲突也会反映到保险业运行中来,因此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干预还必不可少,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只能逐步得到实现。作为政府行为在保险业的重要体现方式,保险监管应当运用相关经济杠杆,对保险企业的均衡、高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应取代企业充当决策者。
(三)市场状况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保险监管的力度依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有的市场对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监督力度最大。其中与公共政策有关的产品更是如此。购买者的规模越大,信息越多,监管的力度越弱。例如,一般国家对再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最弱,对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运输保险的监管力度较强,比上述保险监管力度再强一些的依次是大企业的保险、小企业的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监管力度最强的是个人寿险和个人机动车保险。[3]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督管理乏力,存在着不少缺漏。
(一)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保监会受地方政府制约的现象还很严重,导致对地方保险公司监管乏力。从体制上看,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还很薄弱,监管队伍没有真正壮大起来,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从监管环节上来看,只注重对机构的管理,忽视对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注重对业务事件的监督管理,忽视对内部机制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首先,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来看,只有保险法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些规章。这些法规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次,这些法规没有兼顾到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没有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国公司予以详尽的规范;再次,没有规定对擅自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及违法违规保险公司的罚则,保险法规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险监管方式、措施落后。
因人力、机构条件的限制,我国保险监管处于被动性监管状态,保险监管人员象消防队员一样,哪里出现问题就去哪里,监管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同时,监控的重点仍在费率、手续费等细节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配置和内控机制等重大问题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
四、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若干建议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松散监管方式。前者强调对费率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及准备金比率的管制等;后者则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因而采取的主要是控制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并且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财会报告制度。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保险业的自律监管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实行松散监管的财会条件,我国目前保险公司采用的仍是费率与偿付能力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
1、利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协议)的“市场准入”条款,行使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甄别权”。[4]要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必须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积极引入那些资力雄厚、业绩优良、财会制度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将那些资质或业绩较差,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从GATS项下市场准入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保留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甄别权,同时这也是我国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前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而现阶段,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因此我国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作者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应当完善的措施。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①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②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③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1.2 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
客观上把工程质量与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就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以微观管理向客观管理、以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步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1.3 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
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工程质量核验制被备案制取代后,整个质监系统都存在着重新定位工作性质的问题。但是几年过去了,这一问题始终没有明确,严重阻碍了质监机构的调整和发展。同时,质监系统缺乏外界激励机制,无论施工企业还是监理单位,始终遵循着“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而质监机构在发展之初,就依靠的行政文件,缺乏竞争机制,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弱,系统自身对市场的免疫力最终将丧失殆尽。
1.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机构究竟是行政执法单位还是专业技术部门,监督人员是政府雇员或者是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仅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时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无威慑力。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性质与地位不能准确定位,造成了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不统一,监管效率不高。
1.5 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1.6 监督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建设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己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质监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
1.7 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高级职称人员偏少,新进人员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存在专业结构配备不齐,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完善的措施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新模式。
(1)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同时,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4)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
传统的三到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监督)质量监督模式,不仅与监督检查随机性、动态性的根本要求相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因停工待检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彻底加以改进。建立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制度,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与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随机抽查,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通过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控制,有效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同时,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
(5)随着工程监督机构工作方式由微观重点检查向宏观巡查转变,以及旁站监理制度的实施,积极探索全面确立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控的新地位和新作用。质监系统应当是在监理之上的高端监督部门、它不可能像监理一样,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只能是有针对性的实行动态式巡查。
①将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监控推向第一线,确定新地位;同时工程监理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把关职能,发挥新作用。
②全面增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观,应将工程监理列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即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规定一律实施工程管理制度。
③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全面加强对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质量监督行为和责任的监督管理。
(6)加强竣工工程备案管理。竣工工程备案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能,但由于涉及公安消防、人民防空、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能,具有一定复杂性,加之其他种种原因,容易导致竣工工程不能按时备案。对此:①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②提前完善消防等验收条件;③加强备案工作管理。房屋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工程不得进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