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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_________.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_________.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_________.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_________.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是我国一家特大型国有化工品贸易企业,70年代开始,该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誉国际石油化工领域。2000年以来,杭州也出现了一家中化公司,并在上海设立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为此,中国中化以侵犯自己商标权为由,将杭州、上海中化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于1988年注册了一椭圆加“中化”加SINOCHEM的图文组合商标,并于1998年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至2008年。2000年8月,被告杭州中化公司经核准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商务等。该公司主营“中国化工网”,并以此对外从事营利性商业服务。在该网站页面上,杭州中化公司屡次并多处使用了“中化”二字作为缩略语,如“中化信箱”、“中化网络”、“今日中化”等。2002年4月,杭州中化公司又在上海设立了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国中化以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上海中化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告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故二被告应当知道使用“中化”作为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使他人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且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中国化工网”上屡次并多处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二被告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170-05
根据《大学生蓝皮书:中国大学生生活形态研究报告(2013)》报告,中国大学生人均月消费支出945.6元,人均全年消费总额达到11 347元,超过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
在大学生强大的消费能力驱动下,各路商家长驱直入,大学城商圈涌现。与大学生强大购买力不相称的是,目前蚌埠大学城高校周边的商铺大多数还是处在分散运营、各自为阵的初始形态,对于商业的布局、人流的聚集以及规模商圈的形成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蚌埠大学城商业空间布局的进行研究,研讨其商业类型、商业形态、发展优势劣势等,提出优化建议,以促进蚌埠大学城商业经济的发展。
一、蚌埠大学城概况
(一)蚌埠大学城建设
蚌埠大学城位于蚌埠市东郊龙湖东岸即蚌埠市龙子湖区,全境位于龙子湖国家4A级风景区东岸,北依高速铁路蚌埠南站。大学城共占地10 000亩,共投资2 000亿,建筑面积670万平方米。目前大学城一期工程已经完工,有4所大学进驻,分别为: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电子信息学院、蚌埠医学院和蚌埠学院。自2002年建设至今,蚌埠大学城已初具规模,各类校舍、道路、供水等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已投入资金6.1亿元。
(二)大学城商业发展
随着商家涌现,大学城逐渐形成了一个商业服务街区即现在的龙湖春天商业街。龙湖春天商业区位于蚌埠大学城核心位置――被4所高校围绕,占地782亩,建筑面积达62万平米。龙湖春天商业街是蚌埠大学城唯一的商业区,距离每1所城内高校的步行距离都在15分钟左右,购物便利。其市场以个体经营为主,以零售方式出售商品,经营时间相对集中。但由于现有市场的不成熟,商业等级较低,服务设备不完善,使得龙湖春天商业街的发展受到压抑,这也说明蚌埠大学城商业空间还没被合理开发利用,蕴藏着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二、蚌埠大学城商业空间现状
(一)蚌埠大学城商业类型
本文对蚌埠龙湖春天商业街商业类型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了实地调研,并把商业服务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娱乐业划分到服务业之中,得到统计结果(见下页图)
本文对龙湖春天商业街的商业类型进行了分析:(1)三大行业中,餐饮业占比遥遥领先,高达54%;(2)在服务业当中,美容、美发店占比都是最高的;(3)商业空间主要用于餐饮行业,商业服务主要满足于物质层次上,在精神服务上的投入较少,也即是精神层次上的消费较少,商业服务结构偏低,商业类型很少。
(二)蚌埠大学城商业形态
各校内部的商业布局规模普遍较小,经营内容以小型超市、报亭、理发店、打印店、书店、照相馆、干洗店、水果店、快递收发处等服务为主,经营状况相对良好,消费群体相对稳定。校内商业布局主要利用学生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建筑布局的架空层或内部部分地域,布置商业店铺和服务类摊点。这种布置的优势在于可以提高建筑布局利用率,其大部分布置在宿舍下面或内部,使得学生接受服务十分方便;其不足之处在于布局狭小,布置局促,经营环境氛围欠佳,难以形成较强的商业气息。
蚌埠大学城商业形态主要为面式棋盘型组织形态和带状式商业组织形态两种。以龙湖春天商业街为例呈现出的这种“面”式商业空间布局不但服务于进入其区域的人员,还对区域外部一定范围的人群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可以满足相同空间区位中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或满足不同空间区位中群体的相同消费需求。带状式的的校园商业空间是由多个商业单体组成,并主要沿街道方向顺序展开,且服务于进入其内部的人群,也对其展开方向临近区域的群体有着较强的吸引力。
三、蚌埠大学城商业发展SWOT分析
SWOT是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Threats这四个英文字母组成,意为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
(一)发展优势
1.潜在消费者不断增加。蚌埠大学城的师生数量逐年增长,远期来看,蚌埠机电技师学院、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等也将陆续驻进,完全建成后,大学城学生规模将超过10万人。潜在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消费群体的相对稳定,加之大学生的消费面广、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等,将在长期里对蚌埠大学城商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2.周边的商品房不断增加。随着蚌埠大学城历年来的建设,其周边土地也陆续吸引着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的增多,无疑会带来一定数量的常住居民,而常住居民的加入,不仅给大学城商业带来更多的消费者,增加消费服务类型的需求也会增加。
3.旅游业的发展。大学城附近的龙子湖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面积约为杭州西湖的3倍,据此,市政府可以参考西湖景区的建设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建立环湖商业圈。
(二)发展劣势
1.目前的大学城商业空间布局不够合理。蚌埠大学城商业发展发展缓慢,发展不成熟,尚未形成规模的商业空间。龙湖春天商业街虽然是作为蚌埠大学城唯一的商业中心的地位存在,但其规模小、经营范围狭窄、布局相对杂乱、功能不够健全,还存在不少阻碍其健康发展的隐患。
2.自发形成的商业布局有待规范治理和改进。由于缺乏合理的功能分区、管理较疏松等,导致流动性商业摊点较多,占道经营严重,经营相对混乱,街道卫生状况欠佳,特别是饮食摊的食品安全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3.楼盘面积在扩大,给商业圈的合理布局增加了难度。房地产的开发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型商业中心的形成,包括龙湖春天商业街那仅有的土壤也被用来建造住宅楼盘,规划的不合理使得土地在商业活动方面利用的有效性得不到提高,使商业空间的布局较为分散。
(三)发展机会
1.消费群体规模的扩大。随着高校历年的招生人数扩增,蚌埠大学城的消费者数量稳中有升。日后其他院校进驻和非流动居民的增加也会给大学城商业带来更多的消费者。
2.主要消费对象的消费能力提升。《大学生蓝皮书:中国大学生生活形态研究报告(2013)》显示,较以往相比,大学生的消费能力在逐年提升。在消费能力逐渐增强的情形下,蚌埠大学城商业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3.大学城外的商业配套吸引力较差。蚌埠市区现有的商业网点存在着远、贵、少的弊端,例如从大学城坐公交到商贸区大概要40分钟。市内百货大楼那一片局域设施相对旧、脏,不但商场内商品价格相对大部分大学生而言是昂贵的,而且其商品很多都是适合社会白领群体穿着,故不会使大量消费者流失至市区。
(四)发展威胁
1.消费圈内人流量较小,人气聚集度不够。蚌埠大学城位于郊区,人流量小,商业发展不够完善,消费规模偏小和商业区的分流影响了大学城商圈内人气的聚集。
2.消费格局不完善,消费档次偏低。蚌埠大学城内消费结构以餐饮行业为主,而服务业和零售业则很少,且大多数规模较小。
3.经营环境相对较差,管理难度比较大。龙湖春天商业街内店铺分布随意性强,各种类型的经营商家交错分布,没有形成合理的消费格局。
四、优化蚌埠大学城商业空间布局的对策建议
(一)蚌埠大学城商业发展的定位
1.以中偏低档商品和中偏高档服务为主的大型城郊购物中心为发展目标;消费目标主要是大学城的师生,其次是周边常住居民,最后是大学城外消费者;以综合性超市、专卖店、娱乐休闲、辅导机构和等级良好的餐饮为发展方向。
2.将龙湖春天商业街内的餐饮业、服务业和零售业有序地分开,有层次地布局,同行业的商铺设置在一起,并规范好对各所高校外部的摊贩的管理,总体上改善卫生街道状况。
3.打破原有的商业中心建筑结构,建造商业大楼,使不同的商品服务在不同的楼层进行,这样既可以减少商业空白点,还可以规避目前城内商业面积的限制,有效地利用商业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
4.减少商品房地产在大学城内的投资建设,在周边的建设最好有一定的距离,保证日后大学城建设用地的扩展。
5.重视商品服务的均衡发展,加大服务业和零售业的比重,加快大学城商业发展升级的步伐。
6.加强饮食、道路卫生和安全的监督管理。高校门口前的小食街由于沿着马路摆设,过往车辆的烟尘尾气毫无遮拦地粉刷着道路两旁的饮食摊。不仅如此,每到学生下课后晚餐宵夜时间,人流增多,道路经常出现拥挤,车辆行驶不便,加之路灯的惨淡,行人的安全令人担忧。
7.商圈布局的构想。由于蚌埠大学城商业空间尚未被充分开发和利用,故可以对蚌埠大学城商业空间布局的综合分析:首先,将龙湖春天商业街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商业用地面积;其次,在龙子湖公园东处侧建立延湖商业带;最后,在高铁站一带建立一处商业群,扩大大学城商业空间。
(二)蚌埠大学城商业类型优化
1.增设业种、提升商品服务水平。实地调查发现,蚌埠大学城商业服务种类不齐全,比如书店规模偏小,书籍种类不齐全和服饰销售少,衣服质量偏低以及娱乐场所少,娱乐环境差等。蚌埠大学城商业应该从提供吃、穿、用为主的消费服务扩大到住宿、健身、文化、医疗等方面,保证消费者追求消费个性化,满足对休闲娱乐、文化、健康等消费的需求。
2.改变消费格局。蚌埠大学城各高校学生的主要消费支出为饮食消费占60%以上,服饰以及日常用品的消费占总支出的 28%左右。所以蚌埠大学城未来几年的发展规划应以服务业和零售业为主,把发展重点放在文化、娱乐等商业服务方面,但也应该保持对餐饮业的规模,并在原有餐饮规模上适当升级,进行有机的更新换旧。
(三)蚌埠大学城商业形态优化
1.商业空间层级化。根据下页表可知,目前蚌埠大学城的层级有区域级和校园级两种。再根据蚌埠市与蚌埠大学城的情况,本文认为,优化蚌埠大学城商业空间层级结构,总体布局可以采取“轴线发展+组团放射”的结构,分为“城级―区域―校区”三级空间布局模式:大学城级――主要建筑群为大学校园、商业购物中心。根据层级特点,可以利用龙子湖风景区和高铁南站的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和环湖商业街以及在高铁站附近区位建立商业群落和房地产。蚌埠大学城目前还没有这一层级商业空间。区域级――与大学城级商业区比较,区域级商业区商业设施的经营和服务则显得内容较为单一,其主要满足区域内几所学校的师生日常所需。该层级的商业空间主要表现在被各所大学包围着的龙湖春天商业街,而这也是蚌埠大学城目前所有的一种商业形态。校区级――该层级的商业空间位于各个校区的教学区或者生活区内,也几乎是所有大学校园里都有的商业活动。这种的划分不但便于管理,还提高了大学城商业空间的使用效率与服务覆盖率,有利于大学城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发展。
2.从纯物质消费空间到物质升级为文化消费复合空间。首先,大学城是文化教育的聚集地,其商业空间更应重视文化特色的塑造。蚌埠大学城商圈在满足大学生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外,还应考虑到更高层次的交往需求,例如增设文娱类、体育类、培训类的商业场所。其次,大学城是一个人口相对集中的、年轻化的、高素质的人口结构区域,为了改变蚌埠大学城行业构成以餐饮业绝对占优这种商业形态,建议在未来的发展规划中增设其他行业的服务,扩大服务业和零售业。完善大学城级商业中心功能,增设区域级商业空间设施和有组织有管理地设置临时性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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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gbu City Commercial Space Layout Optimization Research
ZHOU Yan-feng
为了遵循气象服务的原理,使气象产生应有的效益,气象服务必须为用户提供专门的个性化服务,才能使气象科技在用户那里产生实际的效益。也就是说,只有加速气象服务商业化,才能更充分兑现气象服务基本原理,提高气象服务总体效益,气象服务商业化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政、企分开,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气象服务商业化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思路,即国家鼓励事业单位逐步走向市场,求生存、求发展。
国外的商业气象信息服务起步于20世纪初,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商业性气象服务呈现出迅速发展趋势。目前,国外开展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采用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完全由国家气象部门承担。新西兰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特别是在新西兰, 各气象局对外也称气象公司,1992年起全面实施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公司下设三个服务实体,分别开展航空气象服务、气象信息服务和国家天气气象业务。
第二,国家气象部门从事公益无偿气象服务,商业化气象服务由私人公司承担。美国、日本等国家采用的是此模式。美国大约有注册的私营天气预报公司300多家,值得一提的是从事国际性综合气象信息服务的WSI公司。该公司除了开展公众气象服务以及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之外,主要经营范围涉及到航空航天、能源交通、远洋运输导航、国防、电子信息等多个领域。而加盟摩根集团的阿姆斯风险管理决策公司RMS)也在从事商业化气象服务,其经营业务主要是帮助客户评估和减少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为金融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截止至1998年1月,日本的私营气象服务公司达到了50家,其中最著名的属民间气象公司WNI,该公司面向日本国内外24个行业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向50家电视台提供天气预报节目。
第三,国家气象部门既可从事公益气象服务又能开展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同时也允许私人公司经营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欧洲的不少国家就采用这一模式。如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如在英国,除允许私营气象服务公司从事商业气象信息服务之外,英国气象局也在开展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英国气象局在局管理层的四个部门中有一个商业服务部,专门负责与气象有关的销售、市场、产品发展、生产和服务供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09-02
一、银行类型与企业类型融资工作的对应性
我国的银行体系发展至今,基本形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相结合的格局。目前,国有银行基本上形成了与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关系良好的竞争优势;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与科技领先、产品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企业的后发竞争优势;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其优势领域就是中小企业。中小银行其使命就是为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配套的融资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的,在银行业的分工中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长期以来,由于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社会信用建设差、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从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大规模撤并营业网点,上收贷款权限,强调竞争成败的关键在于拥有优质大客户。据调查,中小企业贷款坏帐占同期银行呆坏帐的60%以上,由于风险难以控制和经营成本过高,大银行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大企业身上,对中小企业设置较高的融资准入门槛,大银行难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批准成立的股份制银行,这对强化金融业的竞争,加快银行业务创新,改善服务态度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股份制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趋同于四大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更保守。而中小银行具有明显的地方特征,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信息反馈具体及时,判断正确等多重优势,所以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真空”正好是中小银行赖以生存的空间,中小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门当户对”。
二、千万家中小微企业需要金融组织多元化和金融服务多渠道
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如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典当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和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多渠道多形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1.城市商业银行是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生力军。城市商业银行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完成了从城市信用社系统的“蜕变”,初步实现了从“可生存”向“可发展”阶段的转变,不仅在数量上进一步增加、规模上进一步壮大、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而且在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方面基本搭建起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框架,在资本约束与补充、联合与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开拓与创新等各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使银行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形成“立足地方、立足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色,为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良好的助推作用,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成为中国银行业一支生力军,在各方面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金融业全面开放,监管环境日趋刚性,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态势和特点将是挑战重重,影响和制约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障碍还很多,主要有金融风险化解不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产权虚位”;资本补充渠道不畅,存在“硬约束”;产品、服务等综合竞争力不强,存在“短板”。这些问题都要认真加以解决,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规范发展的方向。村镇银行是银监会主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性金融,是解决农村地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难问题。村镇银行发展定位主要集中在“贷农贷小”上。村镇银行已经成为农村金融向规范金融转型发展的方向,截至2011年末,全国总共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满足不同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缓解农村融资难;有利于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为民间资本提供一种新的增值渠道。村镇银行的出现,允许民间资本入股,为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打开了大门,村镇银行在其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人才匮乏、网点少、结算渠道不畅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村镇银行的发展。
3.农村合作银行是农信社基础上的新发展。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是新的、大胆的尝试。
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随着农村合作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它将为当地“三农”经济发展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没有存贷款职能的资金互助新形式。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法人,对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信社的区别在于:农村信用社属于金融部门,其业务是面向农村、农业。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以村或村委会为单位构成,没有存贷款职能,只是一种内部互助形式。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其灵活、便捷等特点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5.小额贷款公司是服务小微企业和城乡低收入阶层的金融服务新形式。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城乡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商业信贷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覆盖面大,到户率高,资金周转快,还贷率高,推动作用明显。三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达6000多家,根据抽样评级,有19.8%的小贷公司为A级,有56.6%的小贷公司为及格或及格以上,还有23.6%小贷公司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主要是信贷集约型差,经济效益短暂,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对发展质量注意不够。
6.金融业的鼻祖典当业的再生。我国现代典当业具有金融业、商业服务和特种行业“三业”共融性质。从典当业经营内容看,它做资金生意,具有金融业性质,典当业务实质就是质押贷款。典当业也是商业服务业。它以发展社会经济为目的,以“支持发展、活跃流通、服务社会、方便群众”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为原则,以“手续简便快捷”为特点,为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在工业生产、商业流通和生活急需方面提供简便快速金融服务。典当行还是特种行业。典当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制订严格的“三查”制度,即:查物权合法有效证件,查当物真假质量和查当户身份证,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典当业务实施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典当业在金融领域活动中,形成了与银行业不同的行业特征,即:小额、短期、便捷和高息。这些特征也是典当业的优势。1987年12月30日全国第一家四川省成都市华茂典当行批准开业,至1995年底,全国已达3013家。为保障典当行经营运行的安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以动产质押业务为主,以不动产抵押为辅,执行“稳当,不稳不当”的做法。其次,执行典当资金比例管理,使典当行资金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安全运行。
7.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实施民间借贷阳光规范化。2012年3月29日,就在国务院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第二天,我国首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顺利拿到“准生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金600万元,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经营范围涉及信息咨询、信息、融资对接服务、物业管理等。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为民间资金供求双方进行直接借贷交易提供登记和公证等综合服务,包括投资(咨询)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公证处、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配套服务机构共同进驻。
该公司于4月26日挂牌正式开业运行。据温州日报5月31日报道:35天中心累计借出登记335笔、金额38284万元,借人登记323笔、金额96120万元,其中成交16笔,金额3731万元。民间借贷以抵押贷款为主,其中车辆抵押贷款占60%,股权质押、小房屋抵押占20%,协商担保占20%,运作比较扎实稳健。
8.温州民资管理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2012年2月28日,温州第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试营业。该公司由5家瓯海企业和4名自然人联合发起,其中瓯海眼镜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持股20%。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经营项目为“资本管理、项目投资、资本投资咨询”。
“瓯海信通”总经理助理孙啸翔透露,公司试营业一个多月来,到3月28日已经完成多个项目的投放,总投放资金已达到2000万元。投放项目第一单是瓯海当地一家眼镜深加工企业,该企业之前一直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眼镜镀膜,现在自己有技术了,想自己投资建设一条镀膜生产线,但苦于没有资金。“一条镀膜生产线大概要投入1000多万元,这家企业能抵押的资产都抵押给银行了,面对一大笔资金缺口,他们找到了信通。经过前期会计、审计以及行业专家等实地考察等流程后,“瓯海信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了股东投票,最终一致通过对该眼镜企业投资500万元,采用固定回报的投资方式,年投资收益率为12%。
9.温州通过直接融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借金改的东风,企业吃到了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蛋糕。”“奥康国际”、“乔治白服饰”、“金卡高科技”相继登陆中国A股。温州市已发行、在审、拟申报的企业债共计100亿元,去年已发行4支企业债,包括“12温安居房债”、“12乐清债”、“12瑞安债”、“12温州港债”,共募集资金38亿元。近日,华峰集团正式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8亿元的企业债,成为温州市首次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民营企业债券。去年温州直接融资规模达88.59亿元。实践证明,只有实现融资方式和金融组织多元化及融资多渠道,才能解决千万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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