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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案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3 16:01:2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篇(1)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54

0 前言

在迅速发展的科技与网络时代,电力能源是我们每个人生活里必不可缺的资源。生活离不开,工作离不开,衣食住行更是离不开,所以做好电力调控保证生产生活有条不紊的次序,这样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效率。一旦电力调控不到位,就会对我们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

1 电力调控安全运行

1.1 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电力工作人员要做到守时守纪,把电力工作当做是一项神圣而伟大的使命。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电能。热爱工作就是热爱自己,只有把好的精神带入到工作里,才能保证电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死板,对待工作的责任感加强,严格按照要求做事。工作人员要时时刻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不,严己利己。如果工作人员把坏的情绪带入到工作中,就会导致电力调控工作不能顺利完成,从而出现短路或失控的局面还没有及时的发现,这样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后果,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1]。电力监控和电力工作人员是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电力监控有着对电力工作的排查和分析的职责。监控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的配合电力工作人员,迅速解决异常问题的发生。二者之间在分布任务与交接任务的对接中保持着一致的步调,这样才能把工作当做自己家里的事来对待,也能更好及时有效的完成工作中出现的任何突发事件。

1.2 提高电力调空效率的可行措施

电力调控工作主要由相关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此,在工作期间就要做好电力系统在运行时的安全保障工作,并时刻坚持“好人”的标准进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力系统的调控可以安全运行。同时,要想提高电力调控效率的还可以按照以下几点进行:

(1)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向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做好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从而提高电力调控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专业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于调控人员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岗位的培训工作就可以更好的实现能岗匹配的重要方式[2]。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定期开展对应的培训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专业技能;

(2)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活动,并加强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时,还应向员工介绍一些危险案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自身防范意识,从而减少在工作期间出现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

(3)在员工工作期间,要严格员工按照指定标准进行操作,而工作期间的违规操作是会直接导致电力系统出现故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要认真、慎重的对待。但是电力企业在对调控员工开展监督工作时,常常会产生一些紧迫感,如果监督工作不合理还会使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违规行为。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适当加大对员工的监督,并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对应的解决管理方案[3]。

2 电力调控中的事故处理

2.1 影响工作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的因素

对于电力调控的工作人员来说,其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做好电力的倒闸操作和鼓掌处理,其中的事故处理主要包括:(1)调控人员:如果调控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没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就会导致电力调控工作在实际运行时发生问题,所包含的安全隐患较多,如果不能及时处理还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在开展调控工作时,电力企业应该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团队开展一系列的调控工作;(2)指挥者:如果发生一些安全事故,那么就必须要有一个专业的指挥者进行指挥,指挥人员的指挥水平会直接影响事故的处理工作能否稳定进行。因此,不具备良好的调节能力就无法做好指挥工作[4]。

2.2 提升工作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的措施

(1)要想提高调控工作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就需要让员工充分的了解当前工作环境,并具有较高职位责任意识,再根据电力企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对应的事故处理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电力调控事故的处理工作;(2)利用安全宣传活动,做好调控工作人员的激励动作,从而加强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意识[5]。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借助这个安全活动来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与危机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电力调度安全运行工作。

3 总结

电力调控对整个电力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做好电力调控工作可以保证电网准确运行,同时也能提高电力质量。因此,在电力行业日常运营时,做重视电力调控安全运行工作的监管工作与事故处理工作。本文对电力调控安全运行与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电力调控安全运行与事故处理工作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张建伟.浅析电力调控运行系统的优化方法[A].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第三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2016:1.

[2]邵鹏,孙治国,杨星远,刘国富,仇善军,蒲晓.浅析电力调控运行风险问题[A].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第四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2016:1.

篇(2)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 “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篇(3)

中图分类号:TH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038-02

前言

作为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我们日常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这给我们企业在如何有效开展安全工作的问题上提供了纲领性的指导,即利用科学的方法来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一、事件分析介绍

首先对事故树的基本概念进行一点简要的介绍(图1):

①顶上事件、中间事件符号,需要进一步往下分析的事件

②基本事件符号,不能再往下分析的事件

③正常事件,正常情况下存在的事件

④省略事件,不能或不需要向下分析的事件

⑤逻辑或门,表示B1或B2任一事件单独发生(输入)时,A事件都可以发生(输出);

⑥逻辑与门,表示B1、B2两个事件同时发生(输入)时,A事件才能发生(输出);

割集:事故树中某些基本事件的集合,当这些基本事件都发生时,顶上事件必然发生。

如果在某个割集中任意除去一个基本事件就不再是割集了,这样的割集就称为最小割集。也就是导致顶上事件发生的最低限度的基本事件组合。

径集:事故树中某些基本事件的集合,当这些基本事件都不发生时,顶上事件必然不发生。

如果在某个径集中任意除去一个基本事件就不再是径集了,这样的径集就称为最小径集。也就是不能导致顶上事件发生的最低限度的基本事件组合。

下面可以通过某航运公司一个事故实例来阐述事故树分析法的具体步骤,并以此来作为开展安全工作的理论指导。

二、事故案例

案例:2005年10月16日15:00时左右,某拖轮绑拖一驳船作业。23:50时,拖轮将拖缆挂上驳船后放缆,17日00:20时正式启航。约航行了十分钟(17日00:30时),驳船驾长倪某某,听到船艉右后锚有撞击船体声,出外查看见锚绞起不够高,就叫水手发车,倪站在船艉右后锚外侧(船舷边距锚1米处)指挥开车绞锚,当锚已就位时未发出停车指令,直至连接锚环的卡环绞到导缆钳开口的横滚筒上(俗称绞过头)才指挥停车。车刚停下,船舶在受风浪外力的作用下,导致了锚缆随锚向船舷边滑出导缆钳,造成了锚缆钢丝先碰倪左腿膝盖以下三分之一处、后压右腿膝盖部位,送医院做右腿膝盖以上三分之一处和左腿膝盖以下三分之一处截肢手术。

三、案例分析评价

这里去除了操作者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主要就设备、环境、作业信号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事故树方法对本案例进行图形分析,并对该事故树的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进行分析,以此作出事故的评价(图2)。

3.1 此事故树的最小割集是

(1)X1X8X3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未标识安全区域;甲板照明不良;无限位保护装置;(2)X1X10X3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过分依赖经验;甲板照明不良;无限位保护装置;(3)X1X11X3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麻痹大意;甲板照明不良;o限位保护装置;(4)X1X8X6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未标识安全区域;未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5)X1X10X6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过分依赖经验;未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6)X1X11X6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麻痹大意;未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7)X1X9X6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酒后作业;未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8)X1X8X7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未标识安全区域;给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9)X1X10X7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过分依赖经验;给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10)X1X11X7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麻痹大意;给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11)X1X9X7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酒后作业;给错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12)X1X9X3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酒后作业;甲板照明不良;无限位保护装置;(13)X1X8X5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未标识安全区域;操作者不懂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14)X1X10X5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过分依赖经验;操作者不懂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15)X1X11X5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麻痹大意;操作者不懂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16)X1X9X5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酒后作业;操作者不懂信号;无限位保护装置;(17)X1X8X4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未标识安全区域;海上能见度差;无限位保护装置;(18)X1X10X4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过分依赖经验;海上能见度差;无限位保护装置;(19)X1X11X4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麻痹大意;海上能见度差;无限位保护装置;(20)X1X9X4X2事件的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酒后作业;海上能见度差;无限位保护装置;

3.2 此事故树的最小径集是

(1)X1事件名称是: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2)X8X10X11X9事件名称是:未标识安全区域;过分依赖经验;麻痹大意;酒后作业;(3)X3X6X7X5X名称是:甲板照明不良;未给信号;给错信号;操作者不懂信号;海上能见度差;(4)X2事件名称是:无限位保护装置;

3.3 评价

最小割集是引起顶上事件发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是造成顶上事件的充分必要条件。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该事故树的最小割集达20组,其中任何一组都会导致顶上事件的发生。最小径集表示事故树的安全性,上述事故树的最小径集数目仅有4个,即预防事故的途径只有4种,远远小于其割集的数量,充分说明了该事故树的危险性。

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最小割集中均包含两项基本事件,即:锚具与导缆钳未配套、无限位保护装置。事故树的分析理论中有一个概念称为结构重要度,通过计算得出的结果是这两项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最高,可以说设备的缺陷决定了这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又必要继续讨论引起设备缺陷的原因就是是什么?人为因素是占了很大部分原因的。从船舶管理者来说,平时对设备维护的重视度值得怀疑,虽然有月度检查,但检查质量是低水平、低质量的。设备维护保养是十分关键的工作,不重视就会引起安全事故。

最小径集是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主要依据,我们在上述4个最小径集中可以发现,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控制事故方法也就两种:第一种是使锚具c导缆钳能够相配套,第二种是安装限位保护装置。这两种方法并非要同时做到,而是两者择其一,就可以确保事故不发生。

我们可以再留意一下另外两个径集(2和3),其控制方法要同时做到的四项或五项基本事件,这无疑增加了事故防范的难度,并且3项中包含了“海上能见度差”这一基本事件,此项目是人为无法控制的,因此可以完全排除这一事故处理方法。2项中包含了两个基本事件属人的因素:过分依赖经验和麻痹大意。安全工作中对人的因素的控制是难度最大的,即使安全工作者都是最顶尖的心理学家,他们同样无法预测人在船舶上会遇到什么样的工作环境,而不同的工作环境下人的心理状况以及所表现出的行为是大厢径庭的。要使人的行为可控制,在现在看来几乎是不可能完全做好的,即使有再多的培训,但是人的特点决定了最缜密的思维者也会有疏忽大意的时候。

篇(4)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建设“平安__”的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二、应急处理预案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市境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师生活动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房倒塌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溺水事故、通道及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涉及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1、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市教育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分管局长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市直学校及各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校长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安全工作。

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

(1)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应急求援命令、信号,迅速组织有关学校、幼儿园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的安全保卫、事故市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

(4)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5)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6)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7)做好伤亡事故调查。

(8)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进行公布。

四、现场处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

现场指挥部职能:

1、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执行总指挥的命令,指挥现场处理。

2、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险情蔓延、扩大。

3、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救护装备物资,指挥现场。

4、具体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分工及专项小组职责

1、为了对安全事故开展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处理,根据不同事故类别,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事故由办公室负责处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涉及人员等情况,由督导室、综治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

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2)危房倒塌事故、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财物失窃事故、食物中毒由计财科负责处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涉及人员等情况,由勤俭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3)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基础教育科、职成科、学前办、团委等科室负责实施。

(4)学校教干、教师违规违纪事件由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处理。

(5)网络安全工作由仪器站和教研室负责处理。

(6)科室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组织科室负责处理。

以上所列的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指挥部可随时指令各科室协同参与处理。

2、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专项小组分工及职责

警戒维护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主动或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危险市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劝说围攻群众离开事发现场等。

紧急抢救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能主要是开展现场施救。

信息联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求援。

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食宿安排,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总指挥的调动、使用。

六、安全事故的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校、幼儿园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式,在向110、119报警和通知120医疗救护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办公室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办公室和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办公室电话:________

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成安全事故处理指挥部,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施救,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及类别。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七、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1、由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长组织现场指挥机构。

2、根据事故情况,迅速调集力量建立现场抢险救治工作组。

3、迅速开展抢险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做好情况通报。

5、开展事故调查。

八、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急预案的制定

1、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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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及目的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自救与社会救援、区域协调相结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预案的目的:将事故范围局部化,并尽可能予以消除;

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降低事故后果,如营救、急救、疏散和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通知周边居民。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我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处置。

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镇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全办、卫生院、民政科、财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国土资源所、供电所、各行政村、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分工为:

(一)指挥部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安监办人员组成。

其主要任务:接受指挥部指示,传达指挥部意见;负责召集各专业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五个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

1、安全警戒组:牵头单位为镇派出所。其主要任务: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②组织现场及周围人员的转移和物资的疏散;③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确保现场应急救援秩序。

2、抢险救灾组:牵头为指挥部及相关救援技术队伍。其主要任务:①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尽快控制危险源;②营救受害人,搜寻遇难人员和重要财物;③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①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进入指定地点;②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的急救处置;③负责对受伤人员向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转送和医治。

4、物资供应组:牵头单位镇党政办、民政办,相关部门协助。其主要任务:①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所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施(如铲车、吊车设施等);②保障事故抢险救援急需的资金和交通、水电、通讯器材畅通;③负责保障参加救援人员的饮食、饮水供应及提供休息场所。

5、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办、安监办。其主要任务:①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②稳定家属情绪;③负责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1、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书记、镇长(总指挥长);

3、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书记、镇长(总指挥长)的指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政府、安委会、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二)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单位自救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业主)及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积极争取社会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启动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紧急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生程度,派出救援队伍。同时,将事故情况及事故救援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赶赴事故现场

各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接到参与事故抢险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备足抢险设备、器材、物资等,以最快迅速赶赴现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任务,了解现场情况,便于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四)现场救援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控制危险源,快速实施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抢救受灾人员,做好现场急救和安全转送工作;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疏散;做好现场清除工作,消除危险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计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之前必须取得现场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要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总结工作。

五、其它

(一)本预案是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三)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随时充分保证各专业组成员和有关物资的落实。

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镇人民群众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预案演练,做到事故发生后冷静沉着,稳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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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发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物倒塌及走廊、通道、楼梯道拥挤造成学生伤亡的事故;

(二)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学校(幼儿园)师生发生的集体急性中毒事故;

(五)发生的造成师生伤亡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学校(幼儿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

(八)学校(幼儿园)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传染性疾病等事件;

(十)学校发生的学生重特大溺水死亡事故;

(十一)校外集体活动、集会、演出等发生师生伤亡的事故;

(十二)一年一度的高考、中考等大型考试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

二、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旬阳县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和旬阳县教育局特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重大安全事故抢救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县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各学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书记、考试管理中心主任、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办、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教育股长、行政股长、人事股长、计财股长、督导室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教育办主任、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长)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责任人,直接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现场保护等前期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县直学校(幼儿园)和乡镇教育办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定期指导预案的演练;

(三)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向县委、县政府、市教育局汇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快速开展现场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会治安。

(五)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事故现场。

(六)组织有关学校、幼儿园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快速开展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八)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做好伤亡师生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十)大型考试活动,有突发性的苗头,要加强对事件的严密监控。若校内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其股办室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现场指挥,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将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分别报告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县教育局值班电话:*

(二)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和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后,除了向局长报告外,须立即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报县委办室和报市教育局、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并根据重特大事故的实际情况,请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环保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发生后的对策和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教育局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并随时将抢险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教育局。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请交通、水电、电信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快速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

(三)请公安、交警加强事故现场保护。请卫生部门第一时间派出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防疫工作。

(四)事故发生后,各学校党政领导、幼儿园园长要亲自挂帅,组织有效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做好全体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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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建筑施工企业事故率居高不下。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在建筑行业的事故死亡人数依然超过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亿元。根据近几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型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和触电,这五大伤害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90.27%,其中以高处坠落事故最为典型,事故死亡率占到事故总人数的50%之多[1]。因此,在分析高处坠落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对降低建筑工程事故概率及提高建筑项目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建筑施工的特点

1.1 产品固定,人员流动 任何一栋建筑产品一经选址,破土动工兴建后就固定不动了,短则几个月或一年,长则持续三五年或更长时间。期间作业人员要围绕着它上上下下进行生产活动。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操作人员、施工机具、设备零件和建筑材料。

1.2 露天高处作业多,属繁重的体力劳动 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到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高处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50%之多。而大多数工种需要手工操作,属繁重的体力劳动。

1.3 施工变化大,规律性差 每栋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结构不同,危险有害因素也不相同;同样类型的建筑物,因施工工艺和方法的不同,危险有害因素也不相同;即使在一栋建筑物中,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危险有害因素也不相同。因此,施工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决定了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条件的差异性。

2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1 事故案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截止20日前,已完成51~52轴一个节间的铺设。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铺完第1块板,但没有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的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部操作人员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2.2 事故原因分析

2.2.1 直接原因。①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两块板,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②作业人员没有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下方也未设置安全网。

2.2.2 间接原因。①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措施过于简单。②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挂安全带或在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缺乏其他保护措施。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③对现场缺乏检查,没人制止工人的违章操作。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按照规定在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时,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3.1 安全管理问题

3.1.1 政府监管方面原因。①法律法规不全,执行力不够。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已制定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此外,由英国国家标准化协会和爱尔兰国家标准局等13个组织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

18000标准也已被广泛适用。我国虽颁布了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但在建筑行业尚未被引起足够重视。②管理部门职能滞后,管理机构职能不清。在“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中,缺乏安全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发展,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职能转变不能一步到位,因此造成精力不足,管理不到位,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中,综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职责不清也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问题[2]。

3.1.2 企业管理方面原因。①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实际情况中,安全管理机构一般由生产科或技术科来兼管,安全员一般也是挂名或由施工员、监理员兼任,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没有保障。再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比如缺乏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或者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等[3]。②对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等相关方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致使很多安全设施在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就投入使用,以致发生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的情况。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导致事故的发生。③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施工企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及时,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特别是农民工,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作业的现象严重,多数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

3.2 对策研究

3.2.1 完善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体制。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制定各项安全施工管理体系及责任制度,明确施工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建立“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企业法人、项目经理、班组长、作业人员做到“四位一体”,形成有效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

3.2.2 加大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①建立劳务工教育培训基地。教育培训按两个层面进行,一个是强制性培训,由施工企业出资建设;一个是自愿性培训,培训工作按照分散进行、材、统一管理原则进行。②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鉴于现阶段安全教育的局限性,可以将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扩展至劳动保险、职业病防治、健康管理、噪声危害预防、有害物质的处理等方面。在宣传方面,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张贴关于安全及健康的相关标志和标语;在办公室配备全套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供施工人员参阅;在工地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

3.2.3 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要求施工企业每个月对本企业所有项目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项目施工现场每半月对本施工区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班组每星期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尤其应重点检查危险部位及薄弱环节[4]。

4 结语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企业综合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的反映,同时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形象标志。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改进中不断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以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需求,努力开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孙雪娜,赵颖.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及应对方法[J].中国房地产业,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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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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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配网——顾名思义,是指电力系统与客户联系的纽带,即10kV网络。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电网公司的形象,关系到配网维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关系到配网管理的直接水平。配网能否安全,是否高效运作是摆在我们配网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面前的一个课题。我们要以南网方略统揽全局,用“万家灯火、南网情深”的服务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配网的安全管理。

2.配网安全管理

2.1配网的基本管理工作

(1)加强对配网规划的管理,尽量减少配网接线繁乱的情况。

(2)电网运营企业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使配网规划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使配网接线清晰,方便配网的维护与检修。

(3)加强对用户配网设备的管理,对于接人配网的用户线路,用电管理部门、配网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2.2配网自动化技术管理

(1)对配网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现配网自动化,减少人员的现场操作,隔离配网危险源。

(2)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例如选用绝缘包裹的配电线路、配网接地闭锁装置,以保障员工在误碰、误动配网设备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3)加强员工个体防护设施的配备,如配备绝缘手套、护目镜等,降低人员在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等情况下的伤害程度。

(4)选用标准化的新技术、新设备。电网运营企业在配网建设和改造中,应尽量使用标准化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配网设备统一、规范,便于运行维护,减少配网工作人员在运行维护上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降低配网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

2.3强化监督制度管理

(1)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要全方位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强化配网生产运行、基建、检修和技改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在先”上来,继续完善、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不执行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要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特别是要对不落实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就盲目作业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要狠抓违章,提高现场安全监察的精细程度,进一步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4)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主网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既能保障安全,又能根据实际可执行的配网安全管理制度,使配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

(5)在配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的基础上,从配网工作票的办理、安全措施的实施、配网工作的许可、配网工作流程的优化等方面使制度体系化,形成一套有机的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障配网工作的安全。

3.配电网反事故处理措施

3.1防车辆撞击电杆、挂导线

(1)对公路边沿电杆(含城市道路、村级公路),全部涂刷距地1m高红白相间的夜间反光警示标志;对易被车辆撞击的电杆底部修筑堡坎,并涂刷夜间反光警示标志;对城区、农村、学校周围及公路边的拉线,全都安装(完善)拉线护套。

(2)跨越公路的1OkV线路最低点对地距离不低于7m,0.4kV或0.22kV低压线路最低点对地距离不低于6m。该跨越档导线设为独立耐张段,以方便运行维护。跨越高速公路,除必须设置独立耐张段外。10kV及0.4kV主干线路导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50mm2的钢芯铝绞线或带钢芯的绝缘线,10kV及0.4kV分支线路导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95mm2的钢芯铝绞线或带钢芯的绝缘线。采用架空绝缘线的,必须同时完善线路防雷装置。

3.2防建筑施工导致配电网故障

(1)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建筑施工作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旦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其施工电源,同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单位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汇报,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邻近电力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所属供电企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并检查塔吊是否设置限位装置;在施工放炮、塔吊起吊旋转过程中,是否采取防止损坏电力设施的措施;施工挖掘过程中,是否危及杆塔基础的稳固等。施工期间,要求运行单位缩短巡视周期,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现场可以派人驻守监督。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协议施工,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应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时处理。

3.3防高空抛物及小动物导致配电网故障

(1)应逐步更换城网及农村场镇高、低压线路为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对城网配电变压器及农村场镇配电变压器高、低压侧桩头安装绝缘罩。对易受高空抛物威胁的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也应加装绝缘罩。

(2)配电房(室)门必须关闭严密并锁牢,窗户护网必须完好。应利用配电网改造机会,逐步将农村配电房改为台架式结构。

3.4防盗窃配电网设施

(1)农村及城市郊区配电变压器均应加装防盗锁,并保管好防盗锁钥匙。

(2)城网低压线路逐步加装配电线路防盗监测系统,并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同时应为值班人员提供快捷的交通工具,做到反应敏捷、动作迅速。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沟通,一旦发现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面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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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识问答50条

1、火警电话是多少?

火警电话是“119”。

2、报火警电话收费吗?

报火警电话不收费,而且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火警。

3、如何正确报火警?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以下内容:一、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势情况;四、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4、消防队救火要收费吗?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比如忘记带钥匙开不了门,能叫消防队帮忙吗?

能,消防队除了救火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消防车能闯红灯吗?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不要乱扔烟头;二、不要让家用电器“带病工作”;三、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时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乱烧垃圾;六、不要让小孩玩火;七、要备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购物、进公共娱乐场所,应注意哪些防火安全问题?

选择安全性高的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熟悉交通路线,记住疏散楼梯位置,并考虑非正常逃生路线的可能性。

9、家中装设电气线路时应如何施工?

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施工。

10、灭火器有哪些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11、灭火器有使用年限吗?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12年。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12、干粉灭火器上注明的ABC类或BC类字样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灭火器使用说明书上都注明ABC类或BC类字样,标明其分类的适用范围。A表示固体,B表示液体,C表示气体,ABC类干粉灭火器表示能够扑救固体、液体、气体火灾,而BC类干粉灭火器只适合扑救液体、气体物质火灾,一般不适用扑救固体火灾。为此,在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歌舞厅、网吧等存在可燃固体物质较多的场所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是最适用的。

13、怎样使用干粉灭火器?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操作者应一手把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14、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5、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6、城市消防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在哪里?

生产、储存和装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审核的期限怎样规定的?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以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哪些工程内部装修应报消防部门审核?

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当在动工前办理防火审核手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内装修审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从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装修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22、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的验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只有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应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23、哪些单位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4、申办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时限是多少天?

一般业务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国家重点工程及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5、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2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7、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注意什么?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向消防队报警,并迅速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28、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9、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行政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权利。

30、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31、营业性场所有什么要求?

营业性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2、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查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3、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处警告、罚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拢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罚款。

37、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消防部门有权处警告或者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9、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4种: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锅起火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惊慌,立即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从人体处朝前倾斜着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

41、液化气漏气着火怎么办?

迅速拧紧钢瓶角阀上的手轮,断绝气源。

42、发生电气火灾怎么办?

用灭火器灭火时,应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如用水枪灭火时,宜用喷雾水枪,不宜采用直流水枪。

43、汽车着火怎么办?

应迅速停车,切断电源,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喷,并向消防队及时报警。当火一时灭不了,应劝周围群众远离现场,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44、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在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避难层,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5、火场逃生应注意什么?

在火场逃生时,应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烟雾进入口腔,应采取用水打湿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46、身上着火怎么办?

千万不要奔跑,尽量先把衣服脱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滚,切忌用灭火器直接向着火人身上喷射。因为灭火剂会引起烧伤的创口产生感染。

47、怎样利用阳台逃生?

发生火灾时,又充分想到利用阳台逃生,找到结实的绳索时,将绳索系牢在阳台上,还可顺绳而下,即使自己无力逃生,躲避到阳台上的人,也可赢得一些时间来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

48、电脑着火怎么办?

电脑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开关,然后用湿棉被或衣物盖住电脑,切勿向失火电脑灭火,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49、电脑起火用什么灭火器灭火?

篇(11)

1煤炭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分析

1.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在煤炭工程中,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设,可以更好地指导安全生产。为此,煤炭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相应的安全制度中,要对安全生产流程以及业务操作规范予以明确。煤炭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煤炭开采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要深入煤炭工程的各个环节中,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在检查过程中,要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指正,并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安全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煤炭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资金作为支持。

1.2加大施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训力度

在煤炭工程中,很多工程参与者虽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但是其自身安全防范能力较低。因此,加大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现在我国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程设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作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同时也有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着比较高的文化素质,对一些相关的操作规程以及技术规范要相当熟练,同时要将操作规程和安全的技术问题作为日常安全教育及活动的主要内容,要注意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进而保证工程安全。

1.3把好四个安全关

第一,在煤炭开采工作正式开展之前,要开展安全大会,在大会中,管理人员要对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再次强调,使工程参与者时刻记着规范操作,防患于未然。在工人正式上岗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对相关的技术操作全面了解,在培训之后,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未通过者,绝不允许其参与到井下煤炭开采作业中;第二,严把入井升井。严格遵守先检身再考勤的清点人数制度,确保入升井人员的自身安全措施;第三,要注意在煤炭工程现场的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细致全面,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快速处理,决不可让这些隐患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第四,加强安全宣传。通过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使工程作业人员积极参与其中,并通过参与活动,不断提升其安全质素,使其在工程作业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

1.4提高工程技术设备水平

技术设备是煤炭工程发展的基础,为了不断提升煤炭工程的安全管理效果,必须要不断提高作业技术设备水平。为此,国家政府必须和一些重要的产煤大省联合建立专项技术研发资金,以大型煤炭企业作为主体,不断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对各方资源进行合理调用,进而实现技术突破,最终不断提高煤炭开采作业中的装备水平。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意味着井下煤炭作业人员的数量可以大幅减少,这对于提高煤炭工程安全管理效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另外,煤炭企业还可以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煤炭工程设备,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为作业人员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

2煤炭工程事故类型分析

第一,顶板事故。在煤炭作业中,顶板事故指的是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第二,瓦斯事故。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因素,会引发瓦斯爆炸,井下煤尘弥漫,而作业人员又无法快速逃离,进而导致中毒或窒息;第三,机电事故。指的是因机电设施出现故障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第四,火灾事故。在井下的煤与矸因发生自燃而导致火灾出现;第五,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3煤炭工程事故处理方法分析

在煤炭工程中,所出现的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突发性等特点,在事故处理中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煤炭工程所在地政府应该针对所出现的安全事故建立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应急救援体系。煤炭企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容组织人员开展救援。还要为救援人员配备相对完善的救援设备,从而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另一方面,煤炭企业必须做好预防工作。煤炭企业应该对作业环节进行严密监控,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煤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相关部门和单位救援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工作,而且要通过一系列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蔓延。第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当煤炭安全事故出现之后,政府部门、煤炭企业及其相关部门要成立专业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原因及其相应的责任进行调查。煤炭企业要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教育,并对其重新进行作业操作培训,尤其是对煤炭工程中的一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的作业技术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其安全作业提供更多的保障。当事故调查结束之后,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从严处罚。在后期工作中,要总结事故教训,并进行全面整改,弥补先前工作中的疏漏。煤炭企业要能够做到从安全事故中发现其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坚决防范相同问题的出现。煤炭企业还应该通过各类媒体对此次事故教训进行总结,以此引起其他煤炭企业的警觉。第三,做好事故的分层处理工作。煤炭安全事故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等。在轻伤事故以及重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煤炭企业要安排人员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工作,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完成相应的处理工作。而在死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行政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案;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同级劳动部门处理结案。

参考文献:

[1]陈芳,罗云.管制员安全能力模型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01.

[2]成连华,等.煤矿安全能力及其系统构建[J].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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