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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日,“第四届中国国际期货大会(深圳)”正式召开,股指期货何时推出成为参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各方认为股指期货已准备多年,希望监管层不要因为美国金融海啸而放慢国内金融改革的脚步,可见,股指期货推出在望。我国一旦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就有可能同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一样,其规模可能迅速超过股票现货交易市场,现行的会计理论实务必须做出相应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会计实务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这种大量发生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一、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的影响与改革
(一) 股指期货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要素理论对合约的平仓交易事项则难以确认或无需确认。因为:第一,合约平仓交易属于未来发生的事项。第二,未来发生的平仓交易行为,并不完全是由交易者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例如,保证金不足时的强制平仓终止交易以及合约到期日的终止交易等。第三,合约的终止交易所形成的经济资源的流出流入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立足点在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来说,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在会计实务中必须确认,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了新问题。
(二)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实务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等新的会计要素。所谓“金融资产”,包括“从其他企业收取现金或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金融负债”则是指“向另一企业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义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已经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等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以后,可参照以上准则,对传统会计要素实务进行改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简称CAS22(下同)规定,股指期货的确认应分为初始确认、合约持有期间确认和终止确认。
1.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确认。CAS22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时,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合约买方, 按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一般原则, 投资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同时作初始确认。初次确认时, 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在会计报表日(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 则应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可称之为“动态确认”。因此再确认就是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当日(其确认时间以报告期的时间为标准)。
3.股指期货交易的终止确认。在CAS22 中,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 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 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根据准则的规定, 股指期货投资企业应当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 必须立即对交易进行确认, 可称之为“终止确认”。其确认时间以平仓交易时间为标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 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对股指期货的确认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将股指期货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中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加以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股指期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在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中,收入、费用(成本)确认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而股指期货交易则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预先设定的一种标准合约交易。这种契约易在于“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无论是套期保值的交易,还是投机套利的交易,其立足点都只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平仓交易行为。但按照现行会计要素理论,这种未来终止合约的最终交易却难以确认为会计要素,其资产、负债项目和损益项目也均无法在传统会计中得到确认。
股指期货是一种高收入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其价值在不断变化,如果等到履行合约时再确认股指期货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会计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有所下降,无法实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按规定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真正目的在于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的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新的问题。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影响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会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但是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会计报表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传统的会计报表只记录能够用货币量化的信息,却很难准确估计期货交易未来变化的金额。
2.传统的会计报表有固定的报表格式、填列方式和报表项目,因此,很难反映企业从事的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特殊的经济业务。
3.传统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
二、对传统财务会计相关理论与实务的改革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因此,为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游离于表外的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新的会计要素。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充分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所以,股指期货交易在记录和纳入会计报表过程中,需要通过三个阶段:(1)初始确认。是对股指期货的开仓交易进行确认;(2)后续确认。是在合约持仓期间,如果在财务报告期内,则应对股票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3)终止确认。是在合约平仓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的确认,即对已列入会计报表的股指期货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况:一是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它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
我国财政部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14号)规定:“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这一规定对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和负债作了必要修正。第21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22条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第23条规定:“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可以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后续确认,可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状况和企业具体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确认。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
鉴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局限性和股指期货价值波动的特点,对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获得一致并相关的信息是必须的”观点。
我国财政部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第24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第27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因此,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应按照该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对现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
以上相关分析说明,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充分地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包括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亦必须进行创新。
1.改革现有的会计报表结构及其编制方法
(1)改变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标准,变流动性分类为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
(2)可增编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报表的附表。根据风险的集中程度详细列明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的情况,如金融工具的类别、特征、风险系数、持有目的、账面价值、到期日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提升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地位
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金融工具披露,是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并对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价,并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披露内容。
表外会计信息的完善和利用将是充分披露会计信息、防范信息风险的发展趋势。因为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为表外项目长期存在于附注中,而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及其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信息的报表附注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补充说明,而是与报表本身共同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的、主要的内容。因此,在表外附注中要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以便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风险信息,使其尽可能减少信息风险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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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1―0114―02
1引言
金融危机的爆发,将金融工具会计问题推到风口浪尖,为顺应金融时代的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共同进行对金融会计体系的研究。从2008年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该项目在之后几年分若干阶段完成。于2009年,IASB首先阐述金融资产新分类和计量模型的IFRS9,并于2010年新增了涉及金融负债和终止确认的要求。随后于2013年对IFRS9做出修订,增加了关于一般套期会计的新规定。在2014年8月,IASB完成IFRS 9准则终稿,变更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并引入了预期损失减值模型。IFRS9的强制生效日期为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除特定例外情况之外(例如,大部分须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套期会计要求),IFRS9应当予以追溯应用,但主体无需重述与分类和计量(包括减值)相关的前期信息。
2修订内容
2.1针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修订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类别。
IFRS 9要求,对于特定金融资产,如果持有该资产的业务模式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则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为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不匹配而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这适用于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与用于确定金融资产是否按摊余成本计量的测试相同)的资产。利息收入、汇兑利得和损失,以及减值利得和损失应当计入损益,而所有其他利得或损失(即,该等项目与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之间的差额)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任何累计利得或损失将在终止确认时(或者,若资产因业务模式变更而作出重分类,则可能在较早时间)重分类至损益。利息收入及减值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将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相同,从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代表摊余成本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这将导致在损益中反映的信息与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时一样,但财务状况表将反映工具的公允价值。
针对债务工具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别不同于IAS 39中的可供出售类别。根据 IAS 39,减值利得和损失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而IFRS 9则有所不同。取而代之的是,减值是以预期损失为基础,并且采用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相一致的方式进行计量。此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标准是基于主体的业务模式,而可供出售类别则并非如此。
(2)业务模式评估。
IFRS 9就如何确定业务模式是否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进行出售来管理资产提供了指引。这是引入针对债务工具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别之后制定的新指引。IASB借此机会澄清IFRS 9中关于其目标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的现行指引。如果金融资产的出售(为应对信用恶化的出售除外)并非极少发生并且(单独或汇总而言的)价值并非不重要,则需要评估该等出售是否及如何符合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此外,如果金融资产的出售是在接近金融资产到期期限时进行且出售所得的收入约等于拟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则该出售可被视为符合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IASB同时修订了现行应用指南中有关业务模式何时可被视为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示例。根据有关修订,若干示例已作出修改并新增了一个涉及金融机构的额外示例。
主体将需要评估其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于某些主体(如,非金融机构)而言,该评估可能相对简单,因为其金融资产可能仅限于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且很可能按摊余成本计量。从事涉及金融资产的更广泛活动的主体(如,放款人、出于资金管理活动目的持有债务证券的投资者、保险企业、交易商等)将需要投入更大量的工作以了解业务模式并考虑导致金融资产处置的动机。
(3)重分类。
在作出此轮修订前,IFRS 9要求若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则必须在各分类类别之间作出重分类。这仅限于按摊余成本持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务工具。由于现时引入了针对债务工具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别,上述概念已延伸至涵盖划出或归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别的重分类。
如果主体将金融资产从摊余成本类别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别,应在重分类日确定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该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对实际利率作出调整。如果主体将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别重分类为摊余成本类别,则该资产是按其公允价值进行重分类,并且应当同时转出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的金额应确认为对重分类日公允价值的调整。该会计处理的影响为所确认的资产账面价值将如同该资产始终按摊余成本计量一样。同时,在该情况下不对实际利率作出调整。如果主体将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资产将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主体将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则资产也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4)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有关修订引入了关于如何针对特定情形应用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新指引。
(5)经修正的时间价值要素。
IFRS 9将货币的时间价值定义为仅考虑时间推移对价的利息要素。IFRS 9确认该要素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作出修正,并因此要求主体详细评估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除非几乎不需要分析或不作分析也能明确评估的结果。该评估的目标旨在确定合同(未折现的)现金流量与若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未作出修正时(未折现的)现金流量之间有何差异(即,与基准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所提供的示例为可每月重设为一年期利率的可变利率,而用于比较的基准工具则是具有相同合同条款及相同信用质量的工具,但其可变利率可每月重设为一个月利率。如果基于合理可能发生的情形,合同(未折现的)现金流量与(未折现的)基准现金流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则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该债务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6)提前偿还特征。
在对所持有的债务工具进行分类时,IFRS 9准则终稿针对提前偿还特征的影响采用不同的方法。根据原IFRS 9,特定的提前偿还特征将导致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IASB认为这并非总是适当的,从而新指引要求评估提前偿还金额,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代表针对本金及未付本金之利息的尚未支付的金额(可包括针对提前终止合同的额外赔偿),并要求评估为行使提前偿还选择权而需发生的事项(如果选择权的行使取决于或有事项)。IFRS 9提供了一个例外情况:如果金融资产是按合同列明金额的溢价或折价取得或源生,并且在初始确认时提前偿还特征的公允价值并不重要,则若提前偿还金额实质上代表合同列明金额及应计(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利息(可包括合理的额外赔偿),将能够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7)针对分类和计量修订的过渡性规定。
有关修订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8)予以追溯应用,但下列规定除外:
①如果基于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评估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不切实可行,则可在不考虑该要求的情况下应用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②如果基于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评估提前偿还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并不重要不切实可行,则主体可在不考虑针对提前偿还特征的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应用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2.2对预期损失减值模型的修订
不同于IAS 39所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IFRS 9引入了一个基于预期损失的新减值模型。与IAS 39相比,计量基础及减值的应用范围均有所不同。范围新减值模型适用于下列所有各项:
(1)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强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存在给予信贷的现时义务的贷款承诺(除非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4)适用IFRS 9的财务担保合同(除非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5)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范围的租赁应收款;
(6)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15)范围的合同资产(即,在转让商品或服务后收取对价的权利)。
IFRS 9要求,属于减值要求范围的所有项目的减值均应采用相同的计量基础。这不同于IAS39。根据IAS 39,按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资产的减值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此外,IFRS 9针对特定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也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而该等项目此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 37)以不同的方式计量。
新修订阐明,即使对于个别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也必须包括信用损失的概率权重,即使信用损失不太可能发生,且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收取全部合同现金流量和零信用损失。该要求实际上禁止主体仅基于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来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计量金融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所应用的折现率不同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对于未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征求意见稿允许使用从无风险利率至实际利率之间的任何折现率进行折现,而IFRS9准则终稿则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使用实际利率或其近似值。
3IFRS9需改进之处
尽管金融工具综合项目本来是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共同开展的项目。但最终IASB和FASB决定在某秀方面各行其道。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等重要问题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仍将存在重大差异。
(1)对业务模式特征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两个测评标准,IASB应该提供更多用于判断业务模式以及改变条件的指引,从而减少在判定上的灵活性。
(2)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保留使得分类标准的界限不那么清晰,有了例外条款的存在就必定伴随着相应的主观判断,降低了可比性,而且这也与降低复杂性这一目标相悖。
(3)在业务模式目标确实发生变化时进行重分类很有必要,但这似乎不能排除企业出于某些非正当目的而改变业务模式目标的可能性,以此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从IAS 39最初时的很小范围的重分类,到2008年修订后的重分类范围的扩大,到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允许重分类,再到现在的允许,IASB的多次变更似乎也暗示着重分类问题的棘手。
(4)非交易的权益工具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不允许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损益,也就不会对净利润产生影响,这将对评估企业业绩的指标产生重要影响,这些体现盈利和监管的指标可能需要一套新的计算公式。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会计计量;披露
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监督和管理,是衍生金融工具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而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利用适当的会计控制手段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管理无疑是有效的途径。我国目前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水平在反映和监督风险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对于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加强金融部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结合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管理做出一定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引入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一新概念,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个新的、单独的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①
我国新准则采用方法的思路是:增设衍生金融工具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负债会计要素,即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个新的、单独的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用会计恒等式表示:“资产十衍生金融工具资产二负债+衍生金融工具负债+所有者权益”,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不能满足现有会计要素的定义,那么就把衍生金融工具分为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个新的、单独的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中。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指对己列入报表的项目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与初始确认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没有初始确认也就没有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新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确认”部分,明确了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条件。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②
在衍生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方面,我国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综合确认方法,而是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综合确认方法主要是基于对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进行分析,风险和报酬分析法的核心是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转移,由此判断是否应该初始确认还是终止确认资产、负债。而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以控制权为中心,控制权是否失去就意味着资产是否应该终止确认。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
对于衍生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③事实上就会计要素的初始计量而言,各种属性的结果往往是一致的。因此,虽然新旧准则要求使用的计量属性有所不同,但从结果上考虑,在一般情况下,二者具有一致性。 转贴于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后续计量是以金融工具分类为基础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除非有确凿依据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否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己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均确认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形式和种类不断增多,对于各类衍生金融工具的科学计量是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借助于公允价值才能反映现在和将来的价值,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因为有些衍生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或义务,而交易和事项尚未发生。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历史成本,传统会计(使用历史成本)对此无能为力。而公允价值是理性的交易双方在熟悉对方的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价值,其价值的确定并不取决于业务是否发生,只要双方同意就会产生一个价值。因此,会计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按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计量、反映,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例如金融工具分类方法、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计量基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如下信息:(1)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2)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④
我国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处理都是采用表外处理的方法,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企业和跨国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也处于不断的发展趋势之中。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有未来性的特点,按照传统会计历史性的原则,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只能作为表外项目加以披露。
然而,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迅猛发展,表外处理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全面,不及时以及不能准确反映交易者交易风险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报表使用者忽视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表内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通过将资产负债表表外的金融资产负债在表内披露,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可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比较全面真实的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也有助于企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
所以此次新会计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明确要求在表内确认披露,这就要求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需要考虑现金流量等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是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经济活动,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否则可能给报表数据带来较大的波动。如何从会计规范方面入手,使投资者允分、及时地了解企业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是企业应关注的焦点。
注释:
①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J].会计之友,2006(10):12-16.
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J].会计之友,2006(10):12-16.
③温章林.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J].财会探析,2007(l):32-33.
④黎志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披露方式的创新[[J].湖南社会科学,2007(4):205-206.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J].会计之友,2006(10).
[2]温章林.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J].财会探析,2007(l).
关键词:财富空间结构 非均衡性 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财富的生产创造能力不断增强,财富的实物形态和社会形态不断涌现,财富结构的转换速度加快,并在空间上呈现出集聚和分化的特征:一是城乡间财富结构的分化,二是区域间财富结构的分化。
中国财富空间结构的非均衡状态
现阶段中国财富的形式多样、总量巨大,但财富的空间分布却呈现非均衡状态,并在短期内很难改变。
(一)中国城乡间财富结构的非均衡状态
从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来看,1997年中国全国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160元、2090元,差距比为2.48:1,到2008年这个差距比则达到3.31:1,远高于国际社会1.5:1的水平;同时,从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变化来看,城镇由46.6下降到36.3,农村则由55.1下降到43.1,城乡居民在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从财产性收入来源看,城镇居民大多拥有股票、债券等保值增值的有价证券,部分城市居民还拥有房租收入;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从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年底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来看,以家用电脑(台)、照相机(架)、移动电话(部)为例,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拥有量依次为:53.77、45.06、165.18,而农民居民家庭拥有量仅为:3.68、4.30、77.84。从居民人均总资产净值实际增长率来看,1995-2002 年间,中国全国居民总资产净值年均实际增长率达11.5%,城镇居民人均总资产净值的实际增长率达18.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4个百分点,而农村居民人均总资产净值的实际增长率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居民金融资产年均增速看,城镇为17.6%,而农村仅为5%。因此,从城乡对比来看,中国城乡间财富结构处于非均衡状态,财富结构的空间分布呈现出了向城镇集中的趋势,体现了城乡财富结构差距扩大的事实。
(二)中国“四大地带”间财富结构的非均衡状态
从国民生产总值的总量(人均)来看,2007年中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分别为152346.4(32283元)亿元、52040.9(14754元)亿元、47864.1(13212元)亿元、23373.2(21573元)亿元,地区总量占全国比重依次为55.3、18.9、17.4、8.5,人均差距比为:2.44:1.12:1.00:1.63。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来看,2007年中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分别为16974.2元、11634.4元、11309.5元、11463.3元,差距比为1.50:1.03:1.00:1.01。
从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年底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来看,以家用汽车(辆)为例,2007年中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分别为10.67、2.20、3.79、2.18,差距比为4.89:1.01:1.74:1.00。从金融资产总量来看,2005年东部地区金融资产总量达到314282.9亿元,是 1996年水平的4.3倍,占全国金融资产的比重由 59.0%上升到65.1%;中部地区的金融资产总量2005年为 90327.3亿元,是1996 年的3.1倍,占全国金融资产总量的18.7%,比1996年的 23.3%有所下降;西部地区2005年金融资产总量为78030.3亿元,是1996年的3.6倍,占全国金融资产总量的比重为16.2%,比1996年的17.7%也略有下降。而从人均金融资产来看,东部地区最为丰富,在1996-2005年的10年间均值为3.5万元,而中西部地区的金融资产则匮乏,人均金融资产仅为1.3万元左右,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13 万元)。
(三)中国六大区域间财富结构的非均衡状态
仅从中国六大区域金融资产的分布来看,东南沿海的金融资产最为丰富且发展速度最快。2005 年东南沿海金融资产总量达到189770亿元,是1996年水平的4.4倍,占全国金融资产的比重为39.32%,接近40%;其次为华北区,2005年华北区金融资产总量占全国比重为23.87%;与此相对,金融资产总量占全国比重最小的区域为大西北,2005年仅占全国比重为5.07%。1996-2005 年10年间,东南沿海和华北区占全国金融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为59.07%,接近 60%,而其余地区的总和也仅略为高出40%。
从人均指标来看,依然是东南沿海的人均金融资产最为丰富,在这10年间的均值为3.89万元,占全国比重为29.98%,接近30%;大西南是人均金融资产最为匮乏的地区,10年间均值为1.12万元,占全国比重仅为8.76%。而处于西部地区的大西北 10年间的均值为 1.59万元,占全国比重12.61%,明显比大西南和华中区(8.93%)高出一个梯度。
另外,中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间财富结构的非均衡状态。仅从中国31个省市区2005年金融资产的分布来看,金融资产总量位居前五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和上海,它们无一例外都属于东部地区,整体也呈现出东、中、西递减的梯度状况。人均金融资产位居前五名的省市分别为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和广东,也均属于东部地区,其中北京、上海的人均金融资产已超过20万元,天津也已超过10万。而大多数即20多个省的人均金融资产均处于3万元以下的位置。中国六大区域间财富结构处于非均衡状态。
中国财富空间结构非均衡的影响
财富空间结构的非均衡状态,一方面会引起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力要素的不合理流动,加剧了区域间财富积累和集聚的差异;另一方面会带来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难度加大。
(一)市场趋利性促使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力要素在区域间发生非均衡流动
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由其它地区(包括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或快或慢地发生转移,造成了区域间财富生产力要素分布的差异,从而产生区域间经济增长数量和质量的差异,以及财富空间积累和集聚的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受国家梯度发展战略的影响,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大量国内外的资金、人才、技术等推动财富生产的要素纷纷流向这一地区,呈现出“孔雀东南飞”的景象。这一地区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域,也是财富集中度最高的区域。与此相反,中西部地区则成为“孔雀”飞走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大大低于东南沿海地区,使得本已存在的自然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造成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随着中国工业化的推进,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成为社会财富集中、个体发财致富的理想场所。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一部分成为城市市民,一部分成为“农民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一方面推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抽走”了农村中的“精英”,造成了农村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的匮乏,留下的是老、弱、病、残、妇、幼人群,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呈现不足,从而使本来就已存在的城市与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三)地方与中央博弈的加剧使国家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的成本上升
财富空间结构的均衡与非均衡,实质上是财富资源分配问题,财富空间结构的非均衡常常会导致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由于富裕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与中央政府或其它地区打交道时,它们往往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中央政府不可能不重视富裕地区的利益诉求,不能不在资源配置、政策制定、利益分配等方面,从保护富裕地区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发,尽量满足富裕地区的要求。这样的结果会造成落后地区的不满,为维持落后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乃至国家的安全,中央政府又不得不考虑资源配置政策向落后地区的适当倾斜,并希望这些政策特别是利益分配政策能够在中央、富裕地区、落后地区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达到共赢的局面。而这个局面的获得,则是中央与地方不断博弈的结果,客观上造成国家调节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成本上升,难度加大。
另外,财富空间结构非均衡还会引发地区矛盾,影响区域合作、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任何财富资源的分配问题,实质上是个政治问题。财富空间结构的非均衡常常会由区域恶性竞争引发地区矛盾,并由此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原因在于:日益扩大的财富空间差距,容易使生活在低收入或贫困地区的人产生失落感。一方面认为,本地区状况得不到改善的原因是中央政府对其缺乏必要的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则认为本地区贫困还来自于发达地区或富裕地区对本地区财富资源的剥夺。然而,作为发达或富裕地区的人则认为,中央政府采取的任何再分配政策都意味着削减其对本地区资源的控制,向落后地区的倾斜政策对于发达地区是不公正的。如果中央政府缺乏权威,它往往会成为富裕地区的“附庸”,变成维护富裕者利益的工具,使空间非均衡永久化;而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就会激怒落后或贫困地区,使它们产生追求独立发展的想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易纲,宋旺.中国金融资产结构演进:1991-2007[J].经济研究,2008(8)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债券及货币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它是一种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的行情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的合约。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其未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给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带来困难。因此在新准则下如何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确认
(一)会计确认的涵义及标准
会计确认是会计运行的起始阶段,是对企业经济事项或交易的一种认可行为。葛家澍教授指出,所谓确认,是指交易、事项和情况应否、何时以及如何作为一项要素加以记录,并计入报表内容与合计的过程。它应遵循两项基本原则:第一,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第二,能可靠地计量,并认为,会计确认主要解决企业的经济事项或交易是否应该、何时以及以何种要素进入会计系统的问题。
美国FASB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指出:某个项目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该项目应符合会计报表某要素的定义;二是该项目有相关的属性,足以充分可靠地予以计量;三是有关该项目的信息能够对使用者决策产生差别,即应具有相关性;四是有关该项目的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要具有可靠性。由此可见,财务报表项目的会计确认应满足四条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二)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确认对传统财务会计确认的影响
1.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按照传统的会计要素定义,资产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指企业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一项资源要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除需要符合定义外,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对资产而言)或未来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对负债而言)能够被可靠地计量。金融衍生工具显然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首先,金融衍生工具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而在于未来合约的履行情况,且这种未来的交易或事项很有可能不发生。其次,金融衍生工具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原生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情况,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它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在签订合约时难以确定。再次,金融衍生工具不一定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合约,它赋予了双方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或放弃交易的权利,或在合约规定范围内处理的权利,因此它不属于某个企业拥有或控制。最后,金融衍生工具未来流入或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被可靠地计量。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在不断地变动,流入或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被可靠地计量,因此把金融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予以核算都是不合适的。
2.不满足传统会计确认的要求。在会计确认环节上,传统会计理论的核心观念是权责发生制,它以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作为核算基础,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反映和确认,同时要求被确认的项目要具有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等。金融衍生工具在合约订立时,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基本确定,但交易并未实际发生,而且在合约到期时也可能不发生。也就是说,金融衍生工具的权利与义务并未实际发生,收付尚未实现,其未来的现金流量也无法计量。因此金融衍生工具不满足传统会计确认的要求,即现行会计不能反映未来的财务活动,传统会计报表无法反映未来的财务变动。但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预示着未来一系列的财务变动,如果不在表内确认,就不能及时揭示其潜在风险,也不能正确反映其未实现持有损益,这样的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残缺性甚至虚假性,满足不了决策者的需要。
3.不符合传统的会计损益确认原则。传统的财务会计损益确认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即在交易发生时,将交易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在当期予以确认。因此,大多数交易的损益在会计上可以肯定或合理地确认或预计,并在利润表上加以反映。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待执行的合约,从合约签订到执行存在时间差。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实现原则,只有等到合约执行后才能对损益加以确认。在此之前,它仅属于一种潜在的收益或损失,在利润表内不予确认和列报。但在此期间,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随着标的物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或损失,如果不能及时地加以确认和反映,势必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确认
金融衍生工具一方面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条件和标准,不能进入传统会计报表进行确认;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传统交易的某些特征,即能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入或流出,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审慎合理的会计确认。
1.初始确认。在我国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引入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把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一个新的、单独的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金融衍生工具的初始确认指在合约签订时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财务报表要素的过程。新准则中规定,金融衍生工具初始确认的标准是: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时尽管合约所约定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实现,但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契约性,使其在签订时就已经拥有了对未来风险和报酬的控制权,符合扩展后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达到会计确认的要求,因此可以在合约签订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程序。
2.后续确认。金融衍生工具的后续确认主要反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期间发生的价值变动,它通过收入、费用、损失和利得等要素的确认来反映。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标的资产价格变化频繁,因而其潜在风险非常大,必须在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即对其期末盈亏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在会计报表及附注中加以披露。
3.终止确认。金融衍生工具的终止确认是指将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消除的过程。当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约定的未来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告消失,企业也就丧失了对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控制权,此时就要对其进行终止确认。就金融资产来说,当企业不再拥有构成金融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合约权利或失去了对构成金融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权利的控制时,应该将金融资产或其一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这就是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计量
(一)会计计量的含义
1.会计计量概念。会计计量主要是解决某一项目以什么金额进入会计系统的问题。IASC概念框架认为:“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录财务报表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葛家澍教授对认为:“所谓计量,是指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量化描述的程序。”两者均强调了量化确定货币金额入账这一要点。因此,会计计量就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
2.会计计量属性。会计计量属性是指所予以计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不同的计量属性,会使相同的会计要素表现为不同的货币数量,从而使会计信息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立在不同的计量基础上。常用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
(二)金融衍生工具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在这五种计量属性中,历史成本反映资产或负债过去的价值,其余四种反映资产或负债的现时成本或价值,是与历史成本相对应的计量属性,可从不同的角度都归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此,计量属性的选择也就是对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这两种计量属性的选择。历史成本应用得最多最普遍,因为历史成本计量容易取得资产或负债流入或流出的数据,能客观、清晰地反映其实际收付金额。但金融衍生工具在合约订立时的初始净投资为零或很少,几乎没有成本,且在合约持有期间其市场价格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对金融衍生工具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显然是不适宜的,只有公允价值才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最佳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就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衍生工具初始确认时,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金额相同。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计量
1.初始计量。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发生,对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确认时,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是相同的。初始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2.后续计量。对金融衍生工具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活跃市场中的报价,金融衍生工具存在活跃市场,其报价可以用来确定其公允价值;二是公允价值估价模型,金融衍生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则需要根据市场环境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矩阵定价模型、现值法等技术方法估计其公允价值。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相关建议
(一)重新界定资产或负债会计要素的含义
既然金融衍生工具与传统的会计要素含义不相容,不妨对会计要素的含义重新作出界定,使资产或负债的定义能够包容金融衍生工具。这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扩充现有会计要素定义的内涵,使之能包容金融衍生工具。即取消传统会计要素含义强调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这一限制,使“未来的交易或事项”也可以纳入会计要素的含义。二是扩充现有会计要素定义的外延,即增加要素定义的条件,使之能容纳金融衍生工具。例如可将资产或负债的限制条件“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或未来流入和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被可靠地计量”放宽,使“价值的变动在后续计量中能被公允、及时地计量”也成为资产或负债要素的条件,从而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到会计要素的定义中去。
(二)健全和完善金融与资本市场
金融衍生工具计量的关键在于公允价值的取得。但目前我国的金融和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和完善,真正公允的市场价格很难形成,因此公允价值很难保证其“公允性”。只有在活跃的市场条件下,各种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市价才能很好地反映出其真实的价值。所以,有必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金融和资本市场。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成熟,加上金融衍生工具本身不确定性高、价值波动大等特点,对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较难。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加强培训和学习,不仅要注重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知识的学习,从而全面提升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处理的业务水平。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的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创新速度较快。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在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用得越来越广泛。因此,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研究,制定出更加完善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规范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处理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关于财务会计中确认与披露概念问题[J].当代财经,2008(5):105-109.
[2] FASB Statement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Con No.5.1984:6-9.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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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日,“第四届中国国际期货大会(深圳)”正式召开,股指期货何时推出成为参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各方认为股指期货已准备多年,希望监管层不要因为美国金融海啸而放慢国内金融改革的脚步,可见,股指期货推出在望。我国一旦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就有可能同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一样,其规模可能迅速超过股票现货交易市场,现行的会计理论实务必须做出相应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会计实务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这种大量发生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一、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的影响与改革
(一) 股指期货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要素理论对合约的平仓交易事项则难以确认或无需确认。因为:第一,合约平仓交易属于未来发生的事项。第二,未来发生的平仓交易行为,并不完全是由交易者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例如,保证金不足时的强制平仓终止交易以及合约到期日的终止交易等。第三,合约的终止交易所形成的经济资源的流出流入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立足点在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来说,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在会计实务中必须确认,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了新问题。
(二)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实务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等新的会计要素。所谓“金融资产”,包括“从其他企业收取现金或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金融负债”则是指“向另一企业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义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已经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等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以后,可参照以上准则,对传统会计要素实务进行改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简称CAS22(下同)规定,股指期货的确认应分为初始确认、合约持有期间确认和终止确认。
1.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确认。CAS22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时,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合约买方, 按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一般原则, 投资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同时作初始确认。初次确认时, 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在会计报表日(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 则应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可称之为“动态确认”。因此再确认就是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当日(其确认时间以报告期的时间为标准)。
3.股指期货交易的终止确认。在CAS22 中,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 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 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根据准则的规定, 股指期货投资企业应当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 必须立即对交易进行确认, 可称之为“终止确认”。其确认时间以平仓交易时间为标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 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与改革
对股指期货交易如何进行会计计量,传统的会计计量理论也具有其局限性,难以规范和指导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实务。
(一)股指期货给会计计量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计量理论,对“历史成本”的确认标准有两个,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这两个确认标准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事项作为计量确认的基础。由于股指期货在持仓阶段的持仓盈亏是一种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是“未来发生的事项”,按现行的会计计量确认理论,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持仓盈亏则无需或难以确认。但是,如果会计计量实务不能及时揭示和反映未来发生的股指期货持仓损益的变动情况,企业管理当局就无法及时分析企业操作股指期货的效益,甚至有可能掩盖其潜在的巨大操作风险,从而使企业管理者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决策十分不利。
(二)股指期货对传统会计计量实务的改革
股指期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会计计量实务的复杂性。解决这一棘手的难题,就必须对会计计量实务进行创新。根据企业管理当局股指期货的交易目的,会计计量实务可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确认:第一,如果企业将期货较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则一般可按开仓时的期货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初始确认。第二,若企业为套期保值而持仓,则按财务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会计计量实务的“动态确认”。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一般应予递延。第三,若企业持有的股指期货不属于上述两类,在报告期内已进行合约平仓交易,则一律对平仓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终止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引用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实务的确认值,而不是现行会计计量常用的历史成本。就股指期货这类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股指期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
1.股指期货交易初始计量。初始会计计量应用的计量属性。CAS22第五章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 由于其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性, 使得它的市场价格体现了股指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 其价格也较容易取得; 因此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 其初始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时, 要发生手续费等相关的交易费用。对于股指期货这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CAS22规定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股指期货交易的后续计量。CAS22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金融负债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3.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相关利得和损失的处理
CASS22规定,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应计入当期损益, 影响利润, 进入损益表。由于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每天都在不断地变动, 其变动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与改革
(一)推出股指期货给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带来的新问题
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财务报告的核心是财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三种通用财务报表则构成财务报告的主体。但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通用报表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一,通用会计报表具有固定格式、固定项目以及较为固定的列表方式,难以反映企业从事的诸如股指期货交易等特殊的经济业务。第二,通用会计报表无法反映股指期货交易的数字处理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第三,通用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及时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由此可见,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适应股指期货推出后金融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难以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
(二)股指期货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实务的改革
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特点。就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却难以达到这样的质量要求。为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必须进行创新。第一,可以对现行财务报表的结构进行改进。对于能够合理计量的股指期货的交易,要列为正式会计报表项目,以使报表使用者能直接获取其会计信息。第二,改进现行财务报表的结构和编制方法。可以增加报表的数量,编制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的报表。第三,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强化“表外注释”在财务报告中的地位,使“表外注释”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附注说明”,而应与其他财务报告共同构成财务报表体系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IASC的相关规定,我国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可进行如下的处理。
1.会计报表的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要增加填列股指期货的保证金科目。将用于交易的保证金列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将用于结算的保证金列在“货币资金”科目下。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中,可设“股指期货损益”项目,它既反映股指期货业务已实现的盈亏,又反映未实现的持仓盈亏,对于持仓盈亏要在利润表后予以说明。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出”项目增加“存入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准备金净额”,投资活动中的现金流入项目增加“股指期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现金流出项目增加“股指期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披露。由于投资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对持有合约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合约价格如何变化,均不会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合约价格。但是,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变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属于非调整事项。
3.风险的披露。对于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实行使其风险巨大,所以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信息披露特别重要。风险信息披露包括定性信息的披露和定量信息的披露。定性信息包括投资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形成的原因、股指期货会计政策、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方法、风险管理目标等。风险定量信息可以通过引入风险估值模型VAR (Value at Risk)来披露。
总之,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传统会计带来的影响,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都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加强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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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1个基本会计准则和38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因此,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的教材内容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8年考试教材是在2007年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勘误,没有重大变化。在章节上除“第1章总论”中新增了“第6节 会计科目”,还将2007年教材“第28章金融工具列报”中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和“混合工具的分拆”两节内容调整到“第11章所有者权益“中的”第1节,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互抵销”和“金融工具披露”两节内容调整到“第13章财务报告”中外,内容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2008年考试教材除了上述章节变化外,还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负债”、“借款费用”、“所得税”、“租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合并财务报表”等章节内容中进行了个别内容的微调。其中较为重要的包括:第5章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核算中删除了“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的繁琐内容,但增加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发生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重要内容,并修改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一节中的部分内容;第8章投资性房地产中补充了对空置建筑物的会计处理说明,并在“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改扩建作了相关规定,特别是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部分,对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作了说明,使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规范性;第20章所得税中在“第4节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一节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内容,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内部研发支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当然除了上述主要变化内容外,还有其他一些不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细微变化,在此不再一一讲述。
在往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单选题一般20题左右,每题1分,但一半以上的题目是需要计算才能选择的;多选题12题,每题2分,考生答案与正确答案不完全相同均不能得分;计算及会计处理题一般3题,约占24分,每一题并非只涉及一章单一内容,往往涉及多章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综合题有2题,每题16分左右,内容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常常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差错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变更与所得税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内容。会计考试中除了上述100分的正式试题外,还包括10分的英语附加题。
第1章 总论
本章内容会结合以后章节出现客观题,但分数很少,一般在2分左右,属于非重要章节。但本章内容是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属于基本会计理论,对全书后续章节具有指导意义考生应理解财务报告目标;掌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可比性和谨慎性等要求;掌握资产、收入、利得和损失等会计要素中的概念及应用。
第2章货币资金
本章内容在考试中分数很少,一般在1分左右,属于非重要章节。考生注意理解货币资金管理与控制的规定。
第3章金融资产
本章是新会计准则中新增加内容,虽然在2007年考试中客观题只占了4分,但计算及会计处理题中也涉及了金融资产,一般来说本章内容应在6分左右,考生应引起特别注意。
重要考点1: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其转换
金融资产如何计量和报告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存在密切关系,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尤其是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要考点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与其他金融资产不同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而应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售价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考生应特别注意同时应将累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也应转入投资收益。这部分内容容易出现在单项选择题中计算,或与所得税问题结合出现在计算及会计处理题中。
重要考点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条件及会计处理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考生要注意企业是否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明确企业在何时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在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时,必须快速、准确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数,并确定利息调整在借方还是在贷方。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是考试中容易出现的内容,考生应准确计算利息调整的摊销数,并按下列顺序确定利息调整摊销数,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上述金额的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满足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下列顺序确定资本公积,并进行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重要考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考生应特别注意此内容应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比较学习,把握它们之间的相同并比较他们的不同之处。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股票投资时,基本上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相同,但要注意两点不同:第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费用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内,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费用却计入了当期损益;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债券投资时,基本上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同,关键问题就是确定利息调整和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论属于股票投资,还是属于债券投资,在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均应将持有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重要考点5: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考生要注意区分不同金融资产减值处理不同。
1.第1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不涉及减值问题。
2.第2类和第3类金融资产,即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在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3.第4类金融资产减值问题考生应特别引起注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如果该类金融资产价值回升,考生应特别注意区别该类金融资产属于债务工具,还是属于权益工具的不同处理。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4章 存货
本章内容属于会计要素中的基础内容,主要把握存货期末计量。考试多为客观题,且分数不多,一般应在3分左右,属于不重要章节。但本章内容容易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内容结合。
重要考点:存货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考生应特别注意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应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5章长期股权投资
本章属于非常重要章节,不仅可以单独出客观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还会与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内容结合,出综合题,分数少则6分左右,多则10分以上。本章内容与2007年教材内容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考生要注意按新教材学习,并重点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后续计量内容。
重要考点1:不同情况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形成可能是合并形成的,也可能是非合并形成的。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考生应特别注意只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均是按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购买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甚至于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变化
在传统的旧会计准则实践中,能将金融资产有效划分为四类。主要是参照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实际变动计入档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在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原有的分类组成主要调整为三类,即是AC、FVTPL、FVOCI。将原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债权投资,其中涉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保持不变。对原有的债权类投资标准实施划分,将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业务模式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原有的会计科目转变为其他多类债权投资。当被指定为FVOCI,要注重对会计科目实施变更,转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过此类调整有助于对传统会计准则中资产划分环节中存有的随意性集中控制,能最大程度调控出可出售资产的空间,便于优化金融资产分类,提升会计实务整体成效。
金融资产减值计提变化
在全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要注重将原有的减值计量基础有效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便于突出科学性。有助于相关管理部门参照违约问题产生概率、违约损失情况实施减值计提,便于对各类常见的金融资产风险问题产生概率集中管控。企业在长期发展中结合金融资产变动情况判定信用损失,对常见的损失阶段进行判定。实际减值准备计提时间能设定在一年之内或是完整的存续时间内。但是在传统会计准则实践中,仅仅只能对已经产生计提的金融资金实施计提,这样将严重忽视了今后金融资产会产生的多项风险问题,对减值计提精确性也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所以从相关理论层面来看,企业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组建风险评价模型,这样能有效预判一段时间内会产生的损失风险。在新会计准则中,实现了资产分类更为统一,要与实际持有意图保持一致性。基于业务模式测试、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等排除多项人为要素的误导。这样便于展示出不同产品结构化本质、非标资产内核,便于促使企业多项投资决策拟定更为科学,多重条款制定更为明确。对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进行测试的金融资产,比如结构性理财等,均可以将其归类到FVTPL类别资产中。企业在投资决策制定前,判定各项持有资产的主要意图,设定完善的战略发展目标,对资产价值波动、利润情况有效判定,做好空间压缩情况控制。
新会计准则变化对信托公司财务核算的影响分析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在信托企业投资管理中,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是重要特征,但是从部分信托公司发展现状中能得出,部分公司尚未达到资产负债相匹配的发展目标。主要是由于投资端口、负债端口担负的风险较大,其次是由于期限错配导致利率风险问题提升,这样对会计利润会产生较大影响。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中,信托公司要注重对信托合同实施分组,做好资产组合优化,这样能实现资产负债综合管控。强化多重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评价以及会计信息披露,能保障企业发展中降低各项风险要素影响,实现风险问题综合防控。在新会计准则中,能促使金融资产分类更为标准、客观性提升。基于业务模式评定、现金流量测试等控制人为主观要素诱导。重点突出不同产品结构化本质以及非标资产内核,这样能保障多项决策更为合理,合同条款设定更为明确。
对利润表的影响
在全新的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中各项表现相对明显的变化就是企业金融资产公允值产生变化。比如权益类资产产生变化,对应资产可调节收益空间逐步缩小,这样将会导致财务收益活动整体波动性扩大。在新时期信托公司发展中,要注重进一步优化权益资产分配、财务收益结构优化的呢过,这样能全面提升投资回报率,对利润波动情况有效控制,便于降低市场环境中股票投资对企业整体收益的影响。其次,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预期资产损失减值计提模式,企业发展中当多重风险问题不断扩大,要注重做好减值计提综合评估。在面对金额相对较大的固收资产减值计提中,会导致信托公司整体利润率降低。所以目前信托公司在各类投资策略实施中,主要是趋向于保守化发展,实现现有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的有效协调。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做好长期收益管控,对多重风险要素集中整合,降低利润产生的波动。
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从诸多信托公司发展建设现状中能得出,多数公司结构模式设定中主要是选取纵向直线型组织结构。而多数金融机构在发展重视选取集权制管理模式,长期发展中导致多项横向信息传递受限。在全新的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在发展中要注重积极组建预期信用模型,对今后预期发展损失实施减值计提。但是由于专业化信息系统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受限,导致预期损失、减值计提、风险评价等活动组织开展难度增大。信托公司在绩效评价指标设定中要注重实现全面更新,主要是由于各类权益类金融工具存有利润无关性且不可撤销。
信托公司财务核算优化措施
重构会计科目体系强化会计准则渗透
信托企业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参与到新会计准则学习中,对多项理论知识全面整合、应用。财务管理部门要注重与企业多部门管理人员基于新会计准则中涉及的各项新规定,对原有的会计制度实施有效修订、补充、完善,重新构建适应企业发展的会计科目体系,对原有的会计报表模板进行调控。相关财务人员要注重对现有的存量资产实施有效梳理,针对包含特殊条款的债券实施SPPI测试,之后再参照现有的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有效分类。针对各项新准则中多项规定,将存量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进行对比,将数值之间的差额有效计入到期初留存收益以及多项综合收益中。要求相关企业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全面展开对可供出售资产的浮动盈利以及对损益的各类影响。
规范化优化管理模式
现阶段在全新的会计准则中,信托企业要注重做好市场风险评估、金融应用工具分类、减值测试等。其中涉及诸多业务活动,比如设计阶段操作、审批以及合同签署环节管控等。当前信托公司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组建纵横划分合理的矩阵组织架构,这样能在各项管理实务操作中提供分类、评估、测试、减值等多项数据,便于强化会计信息整体质量。信托公司在长期发展中要注重转变传统绩效考核模式,基于资产负债考核为标准优化原有的收入费用为主的考核模式。不能片面化关注各项利润考核指标,要注重提升净资产指标变化关注度,这样能获取更为长远、稳定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管理,是指关于“优良”或者“不良”资产业务的管理工作。同时,在实际管理工作进行中,注重向服务对象提供单位信托、合伙投资、账户分立等多方面服务。而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发展历程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早出现在1999年,主要的管理工作是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后经过改革与发展,业务范围逐渐拓展到了“优良”或者“不良”资产处理的方方面面。例如:长城、信达等金融资产公司,就是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2000年为了推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机构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中的业务处理、资产评估、国内外投资、处置模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但很少涉及市场化演变内容。
市场化演变,就是指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开始依据公司的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寻找一条可转变为市场结构体制的路径。而市场化演变内容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其一是公司治理;其二是业务结构设计;其三是市场化演变效应管理。
二、金融资产管理的市场化发展趋势
(一)经营发展模式的转变
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领域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逐渐趋向于市场化方向演变。而在市场化演变时,逐渐转变了经营发展模式。
首先,为了达到市场化演变目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开始尝试引入商业思维和市场化理念。同时,努力开发了一个新的发展思路,对“优良”或者“不良”资产处理问题进行解决,并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提高,开创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其次,为了达到市场化演变目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在发展过程中开始尝试改变经营目标,即突破了传统“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定位,注重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项目,并从客户需求角度入手,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达到合作共赢经营目的。
再次,在市场化演变形式的推动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逐渐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产品和服务开发方面。同时,在产品和服务开发过程中,注重分析市场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然后,结合分析结果,开发贴近客户、贴近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增强整体服务效果,且由此提高我国金融资产管理的市场份额。
除此之外,要想达到市场化演变目标,我国金融市场管理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必须拓展服务对象。即把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纳入到服务行列,向其提供金融资产管理服务,就此获得更多的客户群体,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功能定位的转变
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市场化演变过程中,注重调整功能定位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功能定位调整过程中,应先改变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服务领域。即仍把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作为主业,但适当增加一些金融中间业务和财务性投资业务。因为,在不良资产管理方面,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优惠政策支持。所以,一旦发生金融资产管理风险,可对风险问题进行及时处理,降低经济损失。而中间业务和财务投资业务的增加,是市场化演变的必然趋势,它业务的核心是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一些高附加值的服务项目,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市场化演变做好铺垫。例如:财务顾问、融资顾等服务的增加,均是金融资产管理功能定位转变的一种表现,这种转变可以提高服务水平,也可从中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提高金融资产管理中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在市场化演变的推动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在未来发展中,必须从市场需求角度入手,增加一些金融业务。例如:证券、信托、金融租赁、期货、基金、保险等等,这几种业务的增设,可更好的适应市场化发展趋势,最终提高金融资产管理中的利润增长幅度。
(三)体制和机制的转变
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市场化发展道路上,只有适当转变管理体制和机制,才能降低金融资产管理中的风险问题。而在体制和机制具体转变期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转变过程中,必须界定集团公司总部的风险管控职能。即集团公司总部,作为金融资产管理的“引领者”,应参与其市场化演变的各个环节,并对运营服务和资源整合、关键活?拥仁凳喙埽?就此保证市场开发合理性,稳固市场发展地位。同时,在金融资产管理风险监督期间,必须逐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在风险管理体系执行过程中,于各个主体之间构建一个“防火墙”,通过“防火墙”的构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监督效果,维护客户利益不受到损害,达成市场化演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