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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种情况: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企业资金的筹集分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相应地,投资人的对外投资也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方式。3、投资者未到位投资所对应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因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所以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笔者建议及时做此分录,作为计提城建税及附加的依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是免税的,不计提销项税额,用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应税和免税共用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
1.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1)一般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两种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处理不同,但以下处理方式相同:
①对于本年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
(1)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数。
(五)退关退运货物的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1)用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付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3)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对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口“免、抵、退”计算办法的规定外,尚需把握以下关键性的方面和要求:
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一是要把握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企业出现这些情况时,期初进项留抵税额应先用于抵减增值税欠税或查补税款欠税,抵减后的税额才是上期结转的留抵税额。二是要关注国税函[2007]350号《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文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销项税的计算方面尤其要把握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各文件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规定方面有所变化:一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90天。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5]197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这样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超过90天以后收齐单证的货物不再享有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可办理免抵退申报的政策了,应按视同内销处理。二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含税价看待,而原来是把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不含税价看待。
此外,日常税项申报中,我们应注意出口免抵退税中当期的免抵税额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会计处理与相关报表的编制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建议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分别与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相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在出现既有留抵税额,又有欠税的情况下,应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抵减的会计处理。这样处理的结果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反映上,除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税款(如应税固定资产的处置)外,一般情况下该表的期末未抵扣数和期末未交数不再同时留有余额。
增值税出口免抵退企业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对申报表的上期留抵数额在编制下期申报表时进行调整。
三、增值税项的日常稽核管理
销项税方面:开票金额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合规性、红字冲销销项的恰当性稽核。尤其对不计销售(列往来账、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视同销售(列工程成本、生产成本、直接冲销库存等)、以物易物等易疏漏的方面,更应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方面纳入了部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新企业所得法条例的结构顺序,对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沿用主要表现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损失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损失,依然是发生损失的全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且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依然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二)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仍然准予扣除。而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允许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仍旧采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的14%和2%。
(四)借款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依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收益性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且沿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的方法,如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还是采取首先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形租赁,采取不同扣除方式的方法。主要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六)亏损弥补亏损弥补的方法,依然采用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从亏损年度下一年开始向后连续结转5年用税前所得弥补的方法。
(七)其他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合理的期间费用、税金、汇兑损失、劳保支出等方面保持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范围和方法不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变化
结合国家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实践的多变而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扣除项目上的变化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在工资薪金、福利费、教育经费方面扩大扣除基数,在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方面扩大扣除比例,并新增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扣除、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扣除项目。
(一)职工工资、薪金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工资划分全额、计税工资、以及与经济效益结合工资的扣除方式,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将工资、薪金的内容扩大到包括所有的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而且允许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合理的工资据实扣除。当然由于工资薪金扣除的变化,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也变成了计提基数为合理的工资总额,使得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数额加大。
(二)职工教育经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比例为1.5%,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提高为工资薪金总额,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规定可以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充分表明国家对企业加大职工再教育投入和促进科技发展的支持。
(三)业务招待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将收入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o和3%o比例计提扣除,而新企业所得法条例参照国际做法并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相结合的做法,规定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的扣除方式,以期达到控制企业花费的实际效果。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处理,广告费扣除比例依据企业特点分8%、2%、全额几种档次,业务宣传费比例为5%o且不允许往后结转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将扣除标准统一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这不但考虑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的一致性,而且简化了操作手续。
(五)公益捐赠部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公益性捐赠项目划分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老年福利机构及其他,行业划分金融机构及其他,计提基数为“调整前所得额”,比例划分全额、10%、3%、1.5%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公益性捐赠不再划分项目和行业,并将扣除标准计提基数统一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统一为12%。这既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政策的公平性,也说明国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力度加大了。
(六)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企业当年与去年投入相比增长比例为10%1:2上且为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而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扣除比例虽无变化,但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增长比例以及企业盈亏的限制,并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扣除也扩大到了实际摊销金额的150%,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
(七)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新增加了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不但有利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也照顾了当前社会弱势群体。
(八)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样可以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投资不足问题,发挥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九)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但是对于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专用投资设备投资额的抵免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国产设备投资投资额的抵免比例是40%,抵免数额是投资当年与投资前一年的新增数额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将设备类别限制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虽然在比例。10%方面有所降低,抵免年限依然为5年,但是抵免数额扩大到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实际抵免额大大地增加了。该条款与上面环境保护专用资金项目一样,充分表明了国家坚持鼓励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决心。
总体而吉,企业所得法条例在扣除方面变化较大,但却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当前以人为本、注重可持续发展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导向和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在操作化、统一化、规范化、国际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工作。
二、各市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三、自*年11月起,各市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上传路径、内容、名称、格式同以前。
(二)每月20日后从省局服务器(75.16.16.20)\退税分局\_部门公用文件\省局下传文件\退税\ts+年份\ts+月份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四、对*年9月至*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容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此款已废止,冀国税发〔*〕150号)
(一)对于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税率”字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与纸制单证内容不符的。
中图分类号:X52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175-01
1总述
1.1论证范围
南充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位于高坪区都京坝,嘉陵江左岸崔家山附近。根据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成果及其它取用水户分布情况,结合南充市行政区划的范围,确定本次论证范围为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至下游嘉陵江出南充境断面,论证河段长度为43.4km。
1.2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高坪区都京坝尾端,紧邻嘉美印染厂的嘉陵江左岸崔家山附近,东经106°06′03″,北纬30°44′08″。该污水处理厂处理都京工业园的生产废水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污口类型为市政排污口。处理后的污水集于清水排放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后,再排入嘉陵江。
2 水域管理要求
2.1水功能区划
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成果,本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属于一级水功能区的“嘉陵江南充开发利用区”内,排污口及下游嘉陵江二级水功能区依次为过渡区和工业用水区。
2.2水域纳污能力
本次论证根据论证范围内各水功能区的现状水质和水质管理目标,进行论证水域的纳污能力计算,以分析本项目排污是否超过了下游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嘉陵江多年平均流量821m3/s,根据规范要求,多年平均流量大于150m3/s的大江大河,应采用二维数学模型。嘉陵江排污口基本为沿岸排放,水域宏观管理的纳污能力要求本次简化为以岸边污染物浓度为控制的二维模型,模型数字表达式如下:
M=(CS-C(x,0))/Q
初始断面浓度值取C0上一级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评价控制指标则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结合本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确定为COD和氨氮(NH3-N)2项。CS根据各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要求取Ⅲ类的限值。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K,参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COD取0.20,氨氮取0.30。
流量Q采用嘉陵江保证率P=90%的枯水流量,根据实测资料统计分析而得。按年最小日均流量组成连续系列进行频率分析计算,用数学期望公式计算经验频率,采用P-Ⅲ型理论频率曲线适线确定统计参数,推求各时段枯水设计值。按流域面积比将水文站枯水频率计算成果比拟至本项目河段,得到设计枯水成果,见下表2-1。表2-1设计枯水流量成果表
根据本项目排污口所在的水功能区及下游水功能区分布情况、实测的水域水质资料、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结合前述水质模型和率定的参数,利用水质模型进行数值解析计算。按本项目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污规模,在水功能区分界断面岸边的COD和氨氮的纳污能力M值均大于零,说明本排污口下游各水功能区单元水域仍有剩余的水环境容量,本项目排污从宏观角度分析满足下游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
3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1水质模型及污染物浓度计算
本项目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分析仍采用二维数学模型计算。
C0取本次收集的水质监测资料各计算指标的最大值。流量Q采用嘉陵江保证率P=90%的枯水流量123m3/s。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COD取0.20,氨氮取0.30。CS根据各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要求取Ⅲ类的限值。
计算工况采用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事故排放两种:正常运行时,排污浓度为污水处理厂设计出厂水质(COD50mg/L,氨氮5mg/L);事故排放时,排放的污水为未经处理的进厂污水,排污浓度采用进厂污水的加权平均污染浓度(COD810mg/L,氨氮50.4mg/L)。
3.2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
本项目排污口所在水域属过渡区(二级水功能区),下游依次为工业用水区(二级水功能区)和保留区(一级水功能区),本项目排污口距下游工业用水区起始断面约8km,距下游保留区起始断面约25km。
由前面二维水质模型计算成果可以看出:
(1)当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时,计算水域COD和氨氮的污染浓度值均小于Ⅲ类水质的限值,满足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要求。
(2)当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出现紧急事故排放时,计算水域一定范围内的COD和氨氮的污染浓度值将超过Ⅲ类水质的限值形成污染,
3.3对生态的影响
(1)本项目不产生温排水,不存在温排水影响水生动植物、鱼类的敏感生态影响问题。
(2)本项目没有排入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污的受纳水体为嘉陵江,水量丰沛,水质较好,水动力作用和稀释能力较强。污水中的氮磷物质容易被嘉陵江降解,不会造成受纳水体的富营养化现象。
4结论
(1)本项目的类型为新建市政排污口,总设计排污规模为35000m3/ d,本次论证的一期排污规模为19800m3/d,年排放污水总量723万m3。
(2)本项目排污对水功能区水质和生态基本无影响。
(3)本项目排污口位置合适,污水的连续排放方式是合理的。
(4)本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率较高,污水处理措施合理。
(5)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可行。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方式主要是自营出口和出口,我们首先应该理解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我国税务总局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款,应该抵消进项税额,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所得。2、外贸出口企业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该抵消销售成本,也不计入企业的所得利润中。这些规定都给企业的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和约束。让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
我国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用于核算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项目做出规定:对于不能退增值税和在税务处理上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货物,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这个会计科目上增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明细科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有利于会计工作检查时候的一目了然,使得账目工作更加清楚。方便有关工作人员在查账时收支账目更加清晰。
外贸出口的会计核算与国内的会计核算虽然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货币上,出口会计既有记账本位币的的核算,也要有外币的核算。核算出口退税上,体现了国家的相关政策。
三、因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商品的确认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将商品的所有权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进行控制;收入可以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有很大可能会流入企业的。还有就是为了保证税款抵扣的顺利执行,不造成中间环节的中断。
对以下情况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商品交付单位或其他个人代售;销售代销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有两个以上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将商品从一机构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的;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将货物作为投资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无偿送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
四、出口退税、企业五险、水利建设、个调税、佣金税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它是国家一个重要的税种,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五险都是法定的,在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享有五险的权利,这也是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
(三)水利建设
我国目前鼓励水利建设的实施,但是水利建设的资金减免,只有在水利设施都符合了规定以后才能进行减免,不能为了个人极小的利益而去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四)个调税
个调税是个人收入调节的简称,通过征收格调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向双轨制转变,个调税推出历史舞台。
(五)佣金税
佣金税也是很重要的税种,佣金税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这些税费的征收都是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来进行征收的。
五、税务的处理
外贸型企业的税务处理重点是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使得出口的商品以“不含税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大大促进了该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势头。但是如何处理该问题也是税务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关贸总协定规定: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现在的中国正在大步的迈向国际市场,所以走出去是必然趋势,而增加进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从事相关的贸易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而且熟知国际贸易的相关会计和税务知识是必须的技能。
六、对于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建议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一、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范围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抵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项目有: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0.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及酒精,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纳税款;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二、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可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因而,在购入应税消费品时,不应将全部买价作为外购材料的成本,而是将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单独反映,购货价款扣除允许抵扣的消费税后的余额计入采购成本。由于税法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应当按领用扣税法计算,为了清晰地反映消费税抵扣过程,对于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先在“待抵扣消费税”科目中核算。其借方登记企业当期购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贷方登记企业领用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外购应税消费品若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销售,购入时支付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例1:淮海卷烟厂期初无库存烟丝,当期从红星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共生产2 000标准箱,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30%。
(1)购入烟丝时:
借:原材料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
待抵扣消费税 120 000
贷:应付账款 468 000
(2)生产领用烟丝时:
可抵扣的消费税=(400 000×30%×15)/20=9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 000
贷:待抵扣消费税 90 000
借:生产成本 210 000
贷:原材料 210 000
(3)销售卷烟时:
单价=360 000/(18×250)=80(元),卷烟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箱卷烟的定额税率为150元。
消费税=360 000×56%+18×150=204 3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4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4 300
(4)下月初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4 300
贷:银行存款 114 3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其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例2:大众汽车公司委托滨湖橡胶厂加工A汽车轮胎一批,大众汽车公司提供主要材料,发出材料成本62 450元,支付加工费20 000元。该批A汽车轮胎收回后将全部用于连续生产B汽车轮胎,并实现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 000元,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62 450+20 000)/(1-3%)=85 000(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5 000×3%=2 550(元)
(1)大众汽车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应交消费税 2 55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2)对外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120 000×3%=3 6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600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当按领用扣税法计算,即: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假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A汽车轮胎已纳消费税1 5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A汽车轮胎已纳消费税2 380元。大众汽车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1 500+2 550-2 380=1 670(元),下月初实际上缴的消费税税额为3 600-1 670=1 930(元)。
下月初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930
贷:银行存款 1 930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会计与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而,委托方收回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不属于“直接销售”,就存在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情况。
例3:(接例2)大众汽车公司委托滨湖橡胶厂加工的A汽车轮胎,收回后直接以90 000元(不含税)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由于出售价格90 000元(不含税)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85 000元,不属于“直接出售”,按税法规定,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 550元(85 000×3%),因而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单独反映,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
(1)大众汽车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应交消费税 2 55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2)对外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90 000×3%=2 7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 700
(3)缴纳当期消费税时:
当期应纳消费税=2 700-2 550=1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若大众汽车公司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85 000元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予抵扣,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该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2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以下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通常称的商业折扣,税法上称之为折扣销售。可以理解为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前,实质上商业折扣解决的问题就是货物交易过程最终成交价的确定数,即为最终成交单价。商业折扣后,相对于没有折扣的销售来说,即减少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从扩大销路,增加销量,提高盈利水平角度考虑,销售方可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所谓“薄利多销”。商业折扣企业定价策略是根据各类销售渠道成员在产品销售中承担的功能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折扣。
[例1]2013年11月30日,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201号配件4000块,单价1600元(不含税价,以下相同),202号配件5000块,单价1200元。因为是批量购买,与对方谈妥给予10%的商业折扣,对方垫付不含税运费8000元(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材料平摊),向销售方签发一张3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材料尚未到达。
解析: 商业折扣实质上就解决最终成交价问题,本业务中,给予10%的商业折扣,即平时我们常讲的打九折。201号配件新的单价=1600×90%=1440(元),202号配件新的单价=1200×90%=1080(元)。这样用单价和数量可以求得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积就是税额, 如表1所示:
运费进项税额为运费不含税价与税率11%之积,即8000×11%=880(元)。
购货方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201号配件 5764000
――202号配件 54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98080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13066080
销售方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13066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1号配件 5760000
――202号配件 5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97200
银行存款 8880
对于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法中规定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点还是基于从税收征收管理上避免混乱角度考虑,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折扣额再另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的话,可以发生销售方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而购货方不一定按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的话会给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上带来很大的难度。
对于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法中规定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点还是基于从税收征收管理上避免混乱角度考虑,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折扣额再另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的话,可以发生销售方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而购货方不一定按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的话会给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上带来很大的难度。
正规的发票开具方法,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按原价开具发票填写后,在发票填开对话框中点击“折扣”按钮,在出现的对话框中填写相关折扣信息,自动生成“折扣行”。在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图省事,直接按折后价格按正常销售处理办法开具发票。虽然达到的效果一样,但这种开具法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税法上称之为销售折扣,可以理解为折扣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对及时付款的购买者提供的减价优待。实质上就是销售方在赊销后,为了尽早收回货款给予购货方金钱上的奖励,即一部分债务的豁免。对于现金折扣,我国现行处理是按总价法入账,实际发生时做财务费用处理。
但国税函[2008]875号文仅规定了做财务费用处理,实务中这部分费用到底用什么凭证来做?很多人观点不一,有人认为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代开金融业营业税发票;而也有人认为此财务费用非金融业利息费用,也并非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票开具范围。
可以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相关合同及收付款凭证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换句话说在销售折扣下,不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享受的折扣进当期损益,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
[例2]2013年11月28日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设备外壳9000 个,单价600 元 /个(不含税价),对方垫付运费杂费4000元(取得铁路收据一张,注明项目是装卸费),款项尚未支付,乙企业已签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尚未到达。双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11月28日购货方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设备外壳 54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800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 6322000
11月28日销货方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 63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外壳 5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8000
银行存款 4000
同年12月8日,甲通过银行汇款偿还欠乙企业上述全部货款。
解析:由于双方约定了现金折扣条件,甲企业于1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计算的折扣=5400000×2%=108000(元)。
购货方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6322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08000
贷:银行存款 6214000
销货方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214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08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6322000
(三)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实质上是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因为购货量大、供应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与合同要求有差异或市场价格降低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会计上做购销业务的红字冲销法处理或者做对应业务的相反分录处理。
[例3]2013年11月30日,甲公司销售货物价值200万元(不含税价)到达丙公司后。因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对方要求给予10%折让,双方经协商达成按销售额给予5%折让的协议,丙公司按折扣后的金额付款。
解析:销售折让,销售方做销售业务的红字冲销法或相反分录即可,同理购货方也做购进货物的红字冲销法或相反分录。
销售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按折后金额收款
借:银行存款 2223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223000
购货方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
付折扣后的款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223000
贷:银行存款 2223000
(四)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到达购货方处后,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退回是销售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相对于销售折让来说,销售折让只是货款上的折让,销售退回则出现货物的退回。会计处理同销售折让处理。即购销双方在会计上分别做购进或销售业务的红字冲销法处理或者做对应业务的相反分录处理。
[例4]2013年11月28 日,甲公司上月向乙公司销售的A型电脑,有10台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双方协议,将不合格产品原数按售价退回,并已入库,该产品售价4000元/台,单位成本2800元/台,已向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解析:销售方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做销售货物会计处理的红字冲销法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型电脑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同时销售退回冲减成本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型电脑 28000
主营业务成本――A型电脑 -28000
购货方乙公司根据取得甲公司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购进货物的红字冲销法或相反分录,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A型电脑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46800
(五)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 买一赠一这种特殊销售方式,不同于企业对外捐赠,我们应将销售总金额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分配标准我们可以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的比例,也可以按照成本价比例分配、实物量法或其他可行的标准。也可以利用成本会计学中的费用分配通用公式来分配:某项费用分配率 =
某分配项目的分配额=该分配项目的分配标准×分配率
[例5]2013年11月30日,某大型超市甲公司搞促销方案:销售一台A型电脑4800元送一台B型微波炉,正常销售价格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均为不含税价格)。乙企业购入一台电脑,同时获赠一台微波炉,均做固定资产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项费用分配率==0.8
A电脑收入=5000×0.8=4000元;B微波炉收入=1000×0.8=800(元)
销售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616
贷:主营业务收入――A电脑 4000
――B微波炉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
购货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A电脑 4000
――B微波炉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贷:银行存款 5616
(六)其他折扣方式的处理 实物折扣即数量折扣,当购货方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时,销售方给予的一定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季节性折扣是销售方给予购买过季产品和服务单位的一种减价,鼓励购货方在淡季消费,可以参照折扣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特别事件折扣是销售方在某个特定事件或特定时期内对购货方给予折扣,根据具体折扣情况选择参照哪种折扣会计处理方式。
此前部分粮食或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在5%到13%之间,而面对此次这样大幅的调整,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经济师张永军表示,粮食产品出口退税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调节粮食的进出口量,以达到国内供求的平衡,防止进一步的通货膨胀。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7年我国11月份CPI同比涨幅达到6.9%,已经接近1996年底的水平,其中粮食价格上涨6.6%。显然,此轮CPI的高涨,食品类价格轮番上涨和成品油调价的扩散效应成为主推力量。
同时,由于11月份CPI环比涨幅高达0.7%,高于去年同月的0.3%。
则被很多专家认为,环比涨幅高于正常年份,说明包含的新涨价因素较多,春节前通胀压力仍可能加强。
“在这一压力下,国家做出的这个决定非常及时。”社科院经济所宏观室主任袁刚明表示,“我国粮食近几年来,一直都是生产过剩,但是由于大量的出口以及工业使用后,尽管粮食的价格没有直接被体现出来,饲料的价格却大幅上涨,因此猪肉的价格也开始跟着上涨。这是此轮CPI增长过快的源头。”
设计
工字梁
同向流斜板澄清池分成3个池区,每个池区再对半分隔。每个半池区的过滤介质由跨度17.5m的13根不锈钢工字梁支撑,并在约每3m间隔设有支撑用的钢撑杆。在满负荷工作条件下,工字梁网格承受着2.5kN/m2的载荷(图2~4)。
这些主工字梁是根据《结构不锈钢设计手册》和英国标准BS5950-1进行设计的。设计中还遵循了《饮用水用不锈钢产品使用指南和规范》中的指导原则。如果按碳钢设计参数直接转换成双相不锈钢材料将会使成本增加74%,因此,在设计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降低成本。
成本节约效果
1、设计和制造
设计工字梁横截面时利用了2205双相不锈钢卓越的强度特性(最低设计强度为460N/mm2)。选取了500mm的工字梁腹高,采用2m板材切割钢板制作,从而最大程度减小了碎料浪费。通过选择凸缘厚度和尺寸实现了截面模量的最优化。结果,不锈钢工字梁的总重量从140t减少到75t,实现了相当显著的成本节约。不锈钢梁的主要截面形状为512mm×132mm的工字梁,钢梁腹板厚度为6mm,凸缘厚度为13mm。
2、运输
由于17.5m跨度工字梁从制造场地至施工现场的运输成本极高,所以在设计钢梁分节时,加入了一个拼接小部件以缩短运输时的长度。这些拼接件设置在约1/3跨度处,形成了2种长度的工字梁:10.52m和7.2m。这些工字梁将在现场采用双相不锈钢垫铁、角钢和钢板部件进行连接(图5)。
支撑钢结构
主工字梁的端部由混凝土壁提供支撑,通过200mm×100mm×200mm的加强板连接到200m×150mm×450mm的角形托架内,并采用机械式锚固件进行紧固(图6)。这些工字梁之间使用跨度834mm的80mm×80mm×8mm角钢进行横向拉撑,角钢间距为3m,形成了一种网格状构造。所有用于支撑主工字梁的钢结构均采用双相不锈钢材料制造,因此避免了任何双金属腐蚀问题。
制作
整套钢结构包含了78根双相不锈钢工字梁及支撑用钢部件;工字梁由156个钢梁段拼接而成,共用了624个拼接件、114个角形托架和1782个双相不锈钢螺栓,这些部件的不锈钢号均为1.4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