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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运作方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3 16: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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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运作方式

篇(1)

1.保险资金的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大,现有投资渠道将无法容纳如此大量的资金。截止2001年底,全国保险业总资产4 591亿元,但到2002年9月,全国保险业总资产已急剧上升到5 978亿元,净增约1400亿元,保险业用于投资的资金同比增长67.8%,其中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平均每天有2亿元资金进入,如此庞大的新增资金需要在现有渠道进行投资并取得理想的收益,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据预测,随着寿险公司每年续期保费的大量增加,保险业总资产还将快速增长,到200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可能超过1.5万亿元,届时,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压力还将更大。

2.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不够完善。目前国家出台的保险监管政策主要集中于保险业务、人员管理与经营管理等方面,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尚无成文的监管办法。作为保险公司两大经营支柱之一的保险资金运用,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加速进入与本地化,在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将日益突显。如果国家监管政策不能及时跟上并适时调整,势必会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进而危害客户与公众的利益。

3.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偿还性,要求保险公司在投资管理上具有严密的风险管控、的管理架构、高效的投资人员、明晰的投资战略、合理的资产配置、正确的证券选择等。作为资本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除具有一般机构投资的特点以外,更需要注重资产与负债的有效匹配,使投资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以及稳健的收益,这对保险投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客户与保险公司自身对保险投资收益的期待。目前,投资分红保险已取代传统保险成为寿险市场发展的主流,产险也开始尝试带有分红功能的保险产品。投资分红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在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能同时享受到保险公司投资经营的成果,或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代客理财,在合理的风险范围内获得期待的收益。此时,保险投资收益将成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收益好,可能会促使更多的客户购买,从而扩大收益;如果收益不好,则可能引发客户退保风潮,进而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销售的大量高利率保单让寿险公司背上了不同规模的利差损包袱,加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已不可能从保险产品本身获得过高的承保利润。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将注意力转移到保险投资上来,用投资收益弥补利差损并支付部分经营费用。

5.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许多专家指出,成熟市场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稳定力量。保险资金的大量性、长期性、稳定性及支付的可预期性,可以抑制资本市场的过度投机,为之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二、改善中国保险投资运作方式与绩效的对策

1.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制,积极稳妥地扩大保险投资渠道。《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条款的修订,一是在《保险法》没有限制的范围内,国务院可以调整投资方式;二是国家将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将保险资金运用纳入监管制度范围,保障保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对寿险资金与非寿险资金的监管应有所区别;二是推行投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上市,使保险公司投资不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也接受公众与媒体的监督;三是在监管能力与市场环境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渠道;另外,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应严格控制投资渠道与金额的比例,实行投资比例监管。投资比例包括: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主体比例规定对高风险筹资主体的投资比例。如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总额的 30%,同时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债券总额的 5%,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存款总额比例的10%等。

积极稳妥地扩大保险投资渠道。从近期来看,应加快出台一些无障碍的措施:一是扩大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和范围,从目前的中央级债券扩大到所有经批准上市的公司债券,比例从10%提高到30%,同时国家考虑发行更多主要面向保险业的15年—30年期的国债、债券;二是提高保险公司的基金投资比例,加大基金产品的创新力度,改进基金发行的方式,稳定和发展基金市场;三是允许保险公司以持有的基金市值参与新股配售,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国有股减持,以占总资产15%以内的保险资金进入股票二级市场,培育和发展蓝筹基金和指数化基金;四是加快资产证券化创新步伐,允许保险公司以占总资产20%以内的保险资金参与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如信用拆借、住房按揭贷款,加大保单质押贷款范围与力度等。

从中期来看,可以逐步放开保险公司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不动产投资,如环保项目、基金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加快推出国债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保险资金避险手段,同时完成向资产管理者的角度转变,凭借在投资、精算等方面的人才与技术优势,为社保基金、政府、机构代为管理资产,发起和设立基金,进行投资咨询等。

从长期来看,随着经营与的全球化,可以考虑逐步放开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渠道,实现投资国际化,如购买外国政府的长期债券,中国政府和中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待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单独或与国际知名的投资银行一起进行国际股票投资业务等。

2.完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架构,从改善具体投资运作方式入手提高投资绩效。在完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架构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实现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分离,建立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相对独立的投资管理架构,并实行业务前后台分开、决策与操作分离、人财分离等制度;二是充分利用技术和保险公司人才、技术、信息管理方面的优势,在完善保险业务系统的同时,建立投资管理系统,其中一个重要是开发对未来、资本市场、利率走势等市场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工具;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队伍,根据保险投资的要求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引进一批有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债券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背景的专业人士,给予特殊待遇;四是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和人为操作风险,避免意外的资产损失;五是通过规模操作、监控、评估过程,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和投资运作流程。

提高投资绩效的具体运作方式包括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证券选择及投资功能的效率和有效性等四个方面。在战略资产配置方面,要建立和调整最优化的风险、投资回报组合,以匹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偏好和资本结构的要求,抓住全国范围以至国际性的投资机会;在战术资产配置方面,把握市场时机选择,进行积极的投资管理,同时微调战略资产配置,增加某些资产类型的权重;在证券选择方面,除捕捉短期和中期内各种证券品种上的机会创造额外的投资回报外,还应充分利用和放大选择证券,接近投资信息的优势;在投资功能的效率和有效性方面,应最好地调整组织架构与投资流程相匹配,明确投资结果的考核责任,提高投资结构的透明度,并整合集中采购和外包后台支持活动。

篇(2)

工伤保险在公共管理模式下不具有排他性,只要符合基本条件,任何人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因此其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但是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它又不属于真正的公共产品,更适合由保险公司管理,以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十会议中强调继续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际上工伤管理商业化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或者说这种模式能够有效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2有效管理保险基金的需要

工伤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一般都是设定专门的存储账户,政府委托正规机构对这笔基金进行专门管理,实现专款专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该基金可以用于购买资产,获得经济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并不归属于管理机构,因此管理机构有效运转该项基金、获取收益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收益不高,甚至对工伤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阻碍。

1.3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参保者是商业保险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为了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需要为参保者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工伤保险的商业化模式就能够为这些灵活提供平台。保险公司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以及运作规则来设定费率层次,雇主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可以考虑综合因素,结合自身公司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基金的报酬率以及费率的高低等,这种方式保障了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能够有效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2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运作方式

2.1健全准入制度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公共管理模式向商业化模式转变,首要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要亲自运作具体保险工作,因此对商业保险公司有较高要求.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业保险的准入制度,设置门槛,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进行工伤保险的商业化运营。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个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开展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最终选拔出经验丰富、能够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运行成本低、利润空间大的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运营,保证运营的有序和透明。

2.2加大监控力度

政府还要建立健全监控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监控力度,监督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监督过程应该贯穿保险公司运作过程的始终,除了上述所说的准入资格以外,还要监督其保险基金是否能够安全运作、保值增值,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安全可靠,工伤理赔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农民工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得到补偿金。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放权过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就是将运作权利交给保险公司,但是政府决不能因此放松警惕,反而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正常运行。

2.3建立健全保险制度

由于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很多临时性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的受益范围。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应该建立起以工伤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险制度,实际操作中,可以将,选择这种运作模式由以下原因:一方面,无论是雇主责任险还是工伤保险,都要求雇主与雇员或者说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者之间能够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但重复享受,雇员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以后,计算雇主责任险时会扣除已经补偿的那部分,因此不会对雇员进行双重补偿,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雇主责任险弥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窄的不足,使工商事故的所指范围更广泛,二者共同运作对农民工起到一种双重保险的作用,避免由于事故的不确定性导致理赔无果现象的发生。

篇(3)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作、自愿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承办保险公司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监督运行。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社会保障的宣传效果,方便群众办事缴费,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大病补充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三同步”,即:同步宣传发动;同步征收时间:在统一缴费时段内,在自愿购买基础上,分别收取保费;同步理赔服务:逐步实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给付与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行联网结算,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保险公司提供上门理赔服务。

(三)实行准入、退出机制。承办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赔付水平、统一结算方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对承办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可调整承办保险公司直至取消该公司的承办资格。

四、运作方式

(一)承办保险公司: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符合业务覆盖条件,具有优质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承办。

篇(4)

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支持,采取强制的手段督促用人企业以及员工个人定期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一旦医疗保险的缴纳人出现了负伤、疾病、生育等情况时,不需独自支撑所有的医疗费用,而是将这笔费用分成三份,分别由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方力量共同支付,以此来减轻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负担。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发展了很长的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影响因素,使得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旧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本文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分析。

1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改革活动从二十世纪末就已经开展了,发展到现在,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设工作中就是一个重大举措,我国城镇居民过去使用的医疗保险中,一般是由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支付再加上政府的资金补助作为资金来源,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现代社会,经办医保基金的机构已经呈现出了多种形式,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多方面优势的经办机构,其精算技术领先、还具有专业的保险人员、优质的服务性网络以及对于风险的现代管理模式都是商业保险公司胜出其他基金经办机构的原因。因此现代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组织不再单一,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卫生部门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和运营,以此减少运行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的成本。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其将我国的新型农村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办理的的医疗保险的方法相似,可以将征缴、管理以及检查三项工作分离进行,征缴医疗保险的基金的工作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由作为经办组织机构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最后一方面的规范、指导以及监督医疗机构的工作由我国的卫生部门来负责。通过这种分别管理的工作方式,可以保证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能够有效地顺利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管理医疗保险时主要通过三种方法:首先是管理基金型,这种方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是十分有利的,这正体现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的优势,政府将运作以及管理医疗保险的工作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管理工作之后,可以向政府收取管理费用,之所以说这种方法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由于,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政府承担所有的未知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则非常安全,但是同样地,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产生懈怠心理,使保险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另外一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方法是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是符合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的,政府将社会补贴以及个人家庭缴纳的费用为参保的费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通过签订商业性的合同来进行,这种方法的特点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因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变为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有效地促使商业保险公司重视起对于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还不具备承担全部风险的能力,其能够运用的数据还没达到准确预测不同的疾病发生的概率,使得其保险产品的设计工作难以进行得很顺利。第三种混合型。这是一种风险共担方式,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的综合。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保险合同型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运营的盈利和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具体而言,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一个有限的盈亏区间,保险公司在该区间内盈亏自负。超出该盈亏区间,风险由政府承担,盈利结转人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这种模式可以调动保险公司和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有效地监督管理基金的运营。缺点是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特别是现在缺乏医疗保险有关基础数据的情况下。另外,如何平衡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自应承担的风险比例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

2医院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影响

毋庸讳言,“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成为现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不少文献指出医院行为是问题的关键。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负担重,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也成为现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起步”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量是有限的,如何尽可能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非常关键。高效率地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仅需要基金经办管理方的高效运营,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医院的收费标准。医疗保费的支付主要有后付制、预付制和混合制三种。后付制较为常见,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付费第三方事后根据患者的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同医院结算。预付制是无论医疗的实际费用是多少,保险公司给医院的支付是固定的。混合制实际上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目前我国保费的支付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而国外很多国家则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后付制的优点是对于患者来说较为方便,但是不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有开大处方的激励。预付制的优点是完全锁定了风险,但是医院可能会因此挑病人或是不肯用好药,这对患者的福利有负面影响。在我国的医疗体制中,公立医院是事实上的垄断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医院的垄断可能比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医疗体系资源配置的扭曲,还要严重。如果我们坚持方办医的思路,鼓励各种资金参与医院的建立,切实打破医疗体系的垄断,那么可以预期医疗费用的飞涨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旦医疗费用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即使是有限盘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也可以对城镇居民起到较高水平的保障作用。

3结论

为了使我国的城镇居民拥有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我国的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卫生组织应当针对我国社会的现状,改变合作模式,不仅要加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约束力度,还要不断地优化医院体系,解决医院体系对于城镇居民治疗疾病的不良影响,提升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相关的改革工作必须持续性进行。

作者:丁德鑫 单位:黑龙江省巨浪牧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112-020引言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承保保费总量激增,但是作为引领保险公司发展两驾马车之一的承保利润呈下滑趋势,依靠承保利润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不足。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经验表明,在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中,承保业务利润已经非常薄弱,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另一架马车的牵引——保险资金运用所获得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虽是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是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运动过程,相反它涉及到保险领域之外的宏观经济中的多方面和多层次。因而即使是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也未能得到保障,如AIG素以经营风险能力著称,却因为过度涉足衍生品交易、房地产金融产品过度集中而积累了大量风险,在次贷危机后这些风险集中爆发,使AIG几乎破产。AIG是保险资金运用太过激进导致的风险,相反我国保险业则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法规及制度调整的步伐,从而有利于保险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对保险公司增强其偿付能力以及完善其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1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来源、性质及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

1.1 资金运用来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运营资金、保证金、公积金公益金、各种准备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而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权益资本和准备金。其主要特性在于其长期性、稳定性、累积性和负债性。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2 保险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19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资产负债管理的起源,促进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技术的发展。目前有较深远影响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有:静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配置的动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负债管理的动态模型。在寿险公司中主要运用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具体而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理论主要关注着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匹配:①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总额是否平衡,即资金来源总额是否与资金运用总额达到总量匹配。②资金运用期限与收益是否与负债来源期限与成本匹配。即寿险公司的长期资产匹配于长期负债,短期资产匹配于短期负债。③根据负债来源的流通速度来确定寿险资金运用周期使得速度匹配。④固定数额收入的资产是否与固定数额的负债匹配,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这样的部分变额负债是否与变额资产匹配。

2中国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资金的运作状况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投资业务在不断前进。1986年,我国保费收入45.8亿元,资金运用额仅有2亿;1988年,保费收入增加到109.5亿元,资运用额增加到7.8亿。2002年,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5997亿元,资金运用达到2308亿元,其中国债987亿,证券投资基金279亿元。截止2008年末,保险总资产达3.3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22%,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3.0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4.34%,不良资产比率保持在1%以下。近年来的具体数据见表1。

从投资收益看,保险资金运用收益929.35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达到3.38%。但是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仍十分有限,保险资金的投资主要是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金融类资产上。而且虽然法律允许保险资金以最高15%的比例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事实上寿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远远没有达到上述限额。因此整体回报率不容乐观,2004、2005、2006年平均收益率不到4%;2007年因股市的走高,账面收益率超过10%;但2008年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收益率较低,不过2009年出现好转。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见图1、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见图2。

3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3.1 在投资渠道方面,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雄厚,可使用投资组合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例如该组合可包括银行存款10%、债券40%、股票30%、抵押贷款10%、不动产投资5%等。并且严格监管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而对于小规模公司可以稳定的银行存款及债券为主,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

3.2 组织形式上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也应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但是目前,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普遍使用。运作历史较短的较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的使用还较为合理。而对于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来说,应设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从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覆盖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对资产风险实时动态监控,以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偿付能力。

3.3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环境是由多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相交而共同造成的,想要短时间内完全摆脱这种困境是不现实的,而且盲目照搬国外资金运用模式也是不理智的,应该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和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形势并适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相信在中国新世纪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战略背景下,原来投资局面的改变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到量变产生质变,这需要各各部门在允许的制度框架内积极推动相应的可行性变革。

参考文献:

[1]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顾祖芬.“未来中国保险发展走势”,《中国保险》,2000,(01).

[3]关国亮.“资产负债管理与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世界》,2004,(1).

[4]王卫国.“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缺陷及完善”,《中国商法年刊》,(2008).

篇(6)

(二)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集中运用,专业管理。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同时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集中运用,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一心一意办理保险业务。

(三)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国,其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也将融入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之中。成立保险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四)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为国内保险公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险资金管理队伍,为民族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表明,成功的保险公司都应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通过科学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回报。同时,保险公司良好的资金管理经验和业绩也有利于保险销售业务的发展。

(五)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险种创新。保障与投资相结合的保险应成为保险险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其主要特点是寿险与投资相结合,使被保险人既可享受寿险保障又可取得投资收益,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如香港北美人寿保险公司的“金牌计划”既是一个终身寿险保单,又是一个简单稳健的投资计划。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有三种基金,分别为高风险高收益,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和低风险固定最低收益。

成立保险投资基金,使国内寿险公司开发出适合保户需求的现代非保证型产品成为可能。该产品的特点是:保户利益不事先确定,而是以寿险公司的投资业绩为基础进行调整。现代非保证型产品主要有分红保单和万能保险。分红保单采用较低的预定利率,将利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保单持有人,当公司收益上升时可以给予保单持有人一定的红利。万能保险是在保证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的同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二、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保险投资基金是为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

1、基金的发起人与募集方向。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应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中也可包括专门设立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待条件成熟时,也可由一家保险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行保险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基金中得到稳定的回报,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基金得到丰厚的管理收入,从销售、赎回基金等业务中获得可观的中介费用。

还可考虑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的投资机构同时作为发起人,这可以使我们学习到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并加以借鉴。在选择国外的投资机构时应选择那些历史悠久,有丰富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经验,业绩较佳的投资机构。

2、基金的类型。应采用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国外的开放式基金是专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而设立的。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或减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加基金单位或决定退回基金单位。

从基金开元、金泰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已有17只基金,规模已达400多亿元。特别是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必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育和成长产生积极影响,这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组合。保险投资基金也属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大部分资金是存银行和买国债,因此在保险投资基金中的国债比例可适当降低,适当增加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比例。保险投资基金的资产主要应是国内股票,同时,应逐步创造条件,允许保险投资基金在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最佳投资组合。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1)资本金;(2)非寿险保费收入;(3)寿险保费收入。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不同的保险投资基金对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承受能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在运用时,既要寻求尽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适当措施准备应付未来的结构性支付。保险公司为了追求降低非系统风险和收益最大化目标,必然要求投资的广泛性,追求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资产组合。因此,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成长价值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较适合于保险投资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或经常以现金形式分红派息的普通股,以获得最大的当期收入,并使资金本金的风险降至最低。这将使股市上经营业绩稳定、派现较多的上市公司成为首选。

(2)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收入的证券及有成长潜力的股票,以达到控制风险基础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长的目的。这类基金一方面投资于能够分配股利的股票,同时又投资于股价波动较小的成长潜力股。

(3)平衡型基金:较成长型基金保守,较以上两种基金又表现激进,能够做到弱市抗跌、强市获利,既保证了当期收益,又兼顾成长。其投资对策较分散,既有成长股,又有业绩稳定的价值类股票。

(4)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类似于平衡型基金,与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价值型投资。其投资对象较偏重于价值型股票,兼顾成长类股票。

篇(7)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监管部门测算,按照目前产险和寿险的保费收入,保险保障基金的初始规模约为20亿元。

《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模式,即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具体来说,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应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篇(8)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篇(9)

广东省湛江市在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体系过程中,经过多年探索和改革,通过“政府主导、公司参与、联合办公、专业运作”的方式,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保险紧密合作的医保服务体系,建立了“统一政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医保运作方式,形成了参保群众、政府、医院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四方共赢的新局面。

其基本内容及做法:一是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体系的改革完善。湛江市政府在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并轨,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在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由几个部门分别管理城市、乡村居民医保的管理体制调整为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在医保政策上在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在参保对象和范围、筹资标准、医保待遇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在费用结算上,统一结算流程和平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出院时即时结算,只要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即可,不用多处结算报销,并且在参保标准、就医医院的选择给参保人员自主的选择权利,实行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核(结)算、管理的“三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了更好更方便的服务。

二是在城乡居民医保体系中引进市场机制。湛江市政府在构建城乡居民医保体系过程中积极引入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健康公司,通过从医保资金中划转一小部分经费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医疗大额补助保费,使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从2万元的水平分别提高到8万或10万元(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20元或50元),有效放大了城乡医疗保障效应;并且专业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有效控制了挂床、小病大治等不合理医疗行为的发生,让政府、患者进一步享受到科学、实惠医疗的益处。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内生作用的发挥,有效整合了各种资源。“居民没多花一分钱,政府没多出一分钱,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得以大幅提高”,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是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实际工作中,政府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在管理服务上实现了“一个服务平台、一种声音、一个系统、一次结算”的操作模式和流程。政府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办公,在定点医院共同设立管理服务窗口,实现―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统一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统一医患矛盾的协调解决;统一投入建设网络系统和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方的紧密合作,为医保“湛江模式”的形成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湛江市政府通过设立基层医院特殊岗位津贴、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引导小病患者到基层医院就医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乡村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为进一步解决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做好相关的工作。

篇(10)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取得了自有资金独立运用权后,由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偿试性开展了资金运用业务。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上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计划控制,在规模上、投资方式上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一阶段的资金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资金运用率为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二、无序投资阶段(1988年至1995年)

这一时期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除《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外又无法可循,保险资金的运用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投资渠道较为宽泛,从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到借贷,无所不及,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现象严重,从而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国家采取了调整整顿措施,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到流动资金的贷款上,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此外,国家还拆并了中国保险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公司的投资处。

三、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10月至今)

1995年10月,我国《保险法》颁布实施。继《保险法》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对以往保险公司的无序投资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保险资金的运用开始进入规范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得以保证,但是狭窄的投资渠道却导致投资收益的降低,使得大量资金处于闲置或低收益状态。随着1996年底开始银行存款利率的连续8次下调,人寿保险预定利率调整的滞后性使得人寿保险保费收入一度年增长率超过80%,较高的预定利率与低投资收益率之间的矛盾导致人寿保险经营面临着严重的“利差损”,随之拓宽人寿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被逐步放宽。

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从必要性看,首先在于保险资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金使用必须考虑机会成本,如果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资金就会贬值,尤其是通货膨胀条件,资金的保值增值要求更为强烈,而要实现这种要求,就必须使资金运动,保险资金运用就是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方式。

截至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43091849.81万元,全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已达17000亿元,已突破万亿元大关。但是由于中国目前投资金融环境不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无论从投资范围还是管理模式,都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巨大的保费收入形成巨大的保险资金,该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导致很大的闲置和浪费,使该资金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运用该资金的盈利水平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充分实现最大化的盈利。必然使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得不到保障,因此,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大盈利方向是极其重要的。

二、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

第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与之相比,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

第二,保险资金利用率低,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收益率低。由于保险资金无法充分利用,再加上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巨大的资金余额正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与发达国家6%~10%的保险投资收益率相比,我国3%~5%的投资收益率非常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目前的赔付水平较低,保险业务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矛盾还不突出,但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就不能保证其偿付能力,从而给金融系统带来极大的风险。

第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资金在来源和结构上是差异的。财产保险期限较短,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我国的人寿保险资金绝大部分是长期性的,其中20年期限的资金约占50%左右,人寿保险资金在我国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的效果。

第四,由于债券市场发育不完善,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运作。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债券作为保险资金首选的投资工具,在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本应占据主导地位。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与债券的比例不仅偏低,甚至还有下降趋势。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保险资金运用带来了难得机遇。

保险资金最理想的债券投资方式是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分别持有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债券,但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还处于发育阶段,目前保险公司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和结构与理想状态还有很大的差距。

债券流通市场不完善,投资运作方式单一。我国的债券流通市场分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于债券的流动性较差,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主要以购买并持有“策略为主”。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虽然交易相对活跃,但由于市场规模较小,并不适合大资金运作,保险资金也仍然以买持为主,难以采取相对积极的投资策略,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对于回购交易,以商业银行的短期债券回购为主适合保险基金运用的长期债券回购很不活跃。

此外,保险公司对债券的需求虽以长期性为主,但由于实际给付过程是随机的,仍要注意流动资产和负债的匹配,所以公司对投资工具的流动性有较高要求债券流通市场不活跃,保险公司持有高比例的长期债券或风险相对较高的企业债券,将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甚至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

现有债券结构不能与保险公司的负债完全匹配。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对外的负债,而不同的负债对相应资产的流动性,期限结构和收益水平要求不同,因而需求不同类型的债券与之相匹配。而目前我国发行债券品种有国债,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定向债券等,表面看来种类似乎很多,但其比例和期限结构不合理,不利于保险基金的运用。

篇(11)

1.1保险品种不断增加

2007年以来,湖南创新农业保障机制,大力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湖南农业保险品种由当初的水稻、棉花、能繁母猪保险3个险种扩大到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在内的10个险种,还新增了鸡、鸭、鹅、甲鱼、湘莲、烟叶、能繁母牛、柑橘、葡萄和茶叶等10个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是全国农业保险品种最多的省份之一,湖南省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从试点初期的51个县发展到123个县市区。

1.2保障程度不断提升

农业保险责任既包括旱、涝、森林火灾等常见自然灾害,也包括动物疫病、冰雹等个别地方灾害,基本涵盖农业易发灾害和巨灾灾害。2015上半年,全省农业保险赔付支出2.39亿元,同比增长5.59%。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69.29亿元,受益农户1262万户次。

1.3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

2007年以来,湖南先后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保障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省财政累计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82.26亿元,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46.23%。

1.4基层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从2012年起,湖南省全面推广“常德模式”,加快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截止到2014年,全省共建立乡镇农险服务站2693家,选聘乡镇农险专职干部2714人,村农险协保员31413人,初步建立起了城乡全覆盖、服务无盲区的立体化销售服务网络,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运行保障。

2国内主要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各地区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与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江苏“联办共保模式”、吉林“安华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四川“安盟模式”以及垦区“阳光模式”。

2.1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2007年北京市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形成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4层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用市场方式选定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公司。

2.2浙江“共保体模式”

浙江省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统一协调农业保险工作。按照“分摊保费、分散风险、利益均沾、共保经营”的模式,由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另外几家财产险公司为“共保人”,一起共同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共同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特点是可以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和渠道优势,然而存在“共保体”成员份额悬殊,协调和利益分配困难的问题。

2.3江苏“联办共保模式”

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江苏省由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持保费、共担责任。该模式能有效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风险管控技能,从实践看是最佳的选择模式。

2.4吉林“安华模式”

吉林“安华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实施“一揽子综合运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巨灾风险封顶赔付”,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0%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0%。该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

2.5上海“安信模式”

在上海,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优点是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农业保险,有利于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以及保险资源的集中配置和合理利用。缺点是运行和监督成本较高,经营管理费用和保费补贴较多,政府财政负担较重。

2.6四川“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按照“自负盈亏、险种全面、保费低廉、管理科学”的理念,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这种模式是借鉴国外先进农业保险管理经验并应用到国内农业保险的有益尝试。

2.7垦区“阳光模式”

该模式又称相互制保险模式,由一部分对农业风险有保障要求的人以互助为目的成立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该模式充分利用垦区农业生产者组织性较强的特点,并以此创造了保险公司和各个保险互助社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缺点是要求农户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自觉性,适应性较差,操作难度较大。

3湖南典型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2007年湖南省开始试点实行“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农业保险模式。由于湖南省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保险意识等因素的差异,形成了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

3.1凤凰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州、县、农户3级负责,其中湘西治州补贴保费15%,凤凰县财政补贴保费15%,农户自负20%,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费补贴的力度比较大,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参保农户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使得此类保险有别于救济,能够引导参保农户了解保险责任,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同时,承保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工作,突出了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承保企业的积极性。缺点在于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挨家挨户做工作的难度大、支出成本高;同时,承保企业需承担50%以上的保险金额,保费压力大、人力投入多。

3.2花垣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参保农户不需要承担保费。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全额补贴参保农户的保费,较好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压力和“交费难”问题,能有效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农业保险推行的阻力和难度相对比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容易误导农民的保险观念。参保农户会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福利补贴,在心里会将农业保险与福利救济画上等号,不利于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会增加不少的财政支出,同时该模式也仅仅局限于水稻、棉花等纳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目录的大宗农产品,而对于高山刺葡萄、湘西黄牛、猕猴桃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却没有列入保险险种类别。

3.3常德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其主要做法是:保费采取农户交费与村级组织筹集保费相结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筹集保费和财政垫交保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承保和理赔双到户。该模式的优点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司自主经营、农户参与”的运营模式,通过层层管理实现保险企业和参保农户信息的双向透明,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参保农户的收益,从而调动参保农户的积极性,扩大承保的范围和参保对象。该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精确定损、投保的险种偏窄、垫支垫交存在着违背自愿原则的嫌疑。

4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设计

实践证明,“凤凰模式”、“花垣模式”和“常德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没有哪一种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由于特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必须依据湖南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风险的特点,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发展水平等因素,设计适合湖南省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4.1长株潭区域—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能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使得政府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大幅下降,能有效减轻财政压力,使得资金直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未来的赔付资金亦可快速到位。该模式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保险意识较强、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的区域,通过发展农业再保险,建立特色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实施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该模式适用于长株潭区域。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特色保险。

4.2环洞庭湖区域—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可将区域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该模式适用于在环洞庭湖区域。环洞庭湖区域属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重要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具备开办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和条件,重点发展水产养殖、特色纤维等具有湖区生态特色的农业保险。

4.3大湘南区域—共保体模式

这种模式在政府尚无足够财力来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全面支持的情况下,将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经营,可以减轻政府弥补巨灾亏损的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南区域。大湘南区域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湖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门户,是对接珠三角经济区的桥头堡,适合发展共保体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丘岗山地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烟叶、特色蔬菜和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