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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环保专项资金是指除行政事业经费以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各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和管理渠道,中央财政环境支出资金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财政部每年安排给环境保护部的部门预算,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新农村小康环保项目以及电厂脱硫技术改造等工程上,主要分配方式有项目申报法、因素分配法和中央统筹法。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指出,对排污费中的10%设立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防治。“十一五”期间,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达到 746.33亿元,占中央财政环境保护支出(约 1 666.53 亿元)的 45%,切实用于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这对环境的改善、人民福利的提升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在2004年,财政环保专项资金仅设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中央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两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集中全国排污费的 10%,用于污染防治的实施。“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2007年设立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仅就滇池治理投入的专项资金,自1993年治理滇池起,至今已投入超过600亿元,预计从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资金将突破1 000亿元;2008年开始设立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010 年开始设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4 年财政专项资金总量为 3.2亿元左右,2010 年各主要专项资金总额已达到 240亿元左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110 亿元)(孙宁、宋玲玲、程亮,2014)。可见,国家对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数额越来越大,这也对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环保专项资金取之于民,更应该用之于民。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就必须对如此庞大的资金数额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以使环保专项资金做到科学、有效、及时和公正的分配,真正用到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执法能力建设和民生重点关注的问题上,促进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环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分配的重要意义
自环保专项资金成立之日起,国家就在积极探索环保专项资金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力图使环保专项资金用到实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近年来,环保专项资金在水污染整治、空气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与有效开发、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和农村垃圾污染的处理等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环保专项资金真正地履行了国家公共服务的职责,有效地促进了“环境代价小、经济效益好、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建设,加快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现。
(一)是促进国家宏观环境政策实施、符合国家战略规划的有效途径
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依据,“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是各级财政部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总方针。环保专项资金有效的分配是实施相关环保规划、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手段和过程;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筹集和合理有效的分配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和战略目标;按照地方经济的发展情况,做到有限度的政策倾斜;支持国家重点支持的环境产业政策和影响人们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的治理和防治,促进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促进政府职能有效实现的现实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大众的民主意识逐渐加强,人民赋予政府支配、使用、监管环保专项资金权利,政府就应该认真负责地履行确保环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分配、科学的使用和有效的监督的责任;受托责任观有效地制约着政府职责履行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必须做好有益于人民的事。建设廉洁政府是现代化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做廉洁政府,就应该切实关注民生重点问题,把人民赋予的权利抓好,更要用好,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切实做到环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的分配,切实将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将环保专项资金用到民生重点关注问题、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的治理、环境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等问题上,真正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作用,做到环保专项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是有效利用有限资源、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需要
政府受人民之托,用人民的钱,理所当然应为人民办实事、办有益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环境资源是有限的,社会经济财富也是有限的,政府负有将最少经济资源以最经济、有效、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最大的效益实现环保专项资金最小的投入,进行科学的分配和使用,最大化的实现环境保护的战略目标。政府部门应有效地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自然生态保护项目,重点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土壤环境治理等项目;同时,重点关注资金分配中社会差异的问题,兼顾各阶层、各领域、各地区的差异性,树立科学发展的观点,向污染严重的农村和城市环境治理倾斜,重点关注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问题,对经济效益差的城市和地区多补贴,对经济效益好的地区鼓励拿出部分资金支持周边地区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确保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规范、有效,切实保护人民权益,建设清正廉洁、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作为“规划-投资-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的总体财政投资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环保专项资金是否做到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后续的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也在积极探索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从“十一五”期间的项目申报法、因素分配法和中央统筹法等较为单一的分配方式向“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定向支持”等多种分配方式转变,有效地促进了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发挥了财政资金对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的积极作用。然而,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的及时性、有效性、科学性和公平性等方面。
(一)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及时性,制约项目实施进程和效果的实现
按理说,环保专项资金应该在计划下达时随计划拨付,对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由于环保专项资金来源的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并没有按计划到位,或资金到位率低,导致环保专项资金不能按计划的时间拨付,影响了项目的实施。具体表现在:一是项目资金分配审批程序复杂,拨付时间滞后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实施进程。二是环保专项资金遭层层截留或被挪作他用,导致项目资金来源不足,有的单位不得不自筹资金,制约了项目实施进程和效果的实现。
(二)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有效性,没有最大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环保专项资金是国家重点拨付用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财政资金,应该以最小的支出实现最大的产出效能,提高资金分配的有效性;环保专项资金应该分配到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人民福利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提高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效果性。在有效性方面,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金分配数量与实际需求差距大,分配数额不足。如在2008年至2010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中,发现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6个省区的45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总缺口2.77亿元,占规划工程总投资5.04亿元的54.96%,其中有1.91亿元是地方配套资金,占资金总缺口的68.95%,影响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完成。资金拨付不足,资金供应链中断,导致项目中断,甚至项目的取消,许多项目无法实施,发挥不出环保专项资金的效益。二是资金拨款到位较迟,资金多次拨付,导致项目施工进程缓慢。很多中央拨款项目,应在年初拨付到位,结果年末才下达;有的项目本年拨付,下年才到位;有些项目申请资金一次下拨,上级部门分成几次才拨付到申请单位。这种拨款支付方式增加了很多的中间环节,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损失。拨款不及时,也导致了项目进程缓慢,影响项目及时竣工验收。三是项目安排过多,资金分散。有些部门为了多上几个项目,多做几个环保工程,对环保项目审批不严密,只要是项目都分配资金,只注重公平性而没有集中主要的资金办大事,资金过于分散,降低了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性,影响资金的分配效果
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应该坚持科学的观点,要坚持以效益为最终出发点,科学地确定分配的重点区域,做到决策的科学性。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环保专项资金在安排上应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环境污染重点领域倾斜,向资金需求量大的重点项目倾斜。然而,在资金分配的过程当中,有的审核部门不审查项目申请,没有根据县、区、市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一味地追求分配的平均,忽视了分配的效率性,导致资金分配效率不高,没有发挥出财政资金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分配上,资金分配计划不够科学,有些地方简单按照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或者行政区域平均分配资金,未能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导致部分资金投入与工程实际需要不完全相符。有些地方实施的诸如“连片供水”等地方性工作计划与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未有效衔接,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快慢不一,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二是职能交叉,多方资金来源,多头下拨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多由环保部门直接分配,直接下拨,但也有部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下拨到主管部门,这种交叉的资金分配体系使得同一个项目存在向环保部门申请资金的同时,主管部门又再次就该项目向环保部门申请。如在2010年,浙江省新都热电有限公司桐乡垃圾焚烧项目、浙江省嘉兴市市区(中环路内)污水收集管网项目、重庆市永川区一环路污水干管工程项目、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南片区污水管网项目、深圳市福永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干管工程等5个项目单位重复申报中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 946.15万元,占审计抽查中央专项资金的0.41%。而相关部门审计不严,是环保专项资金重复下拨的主要原因。三是资金超范围申报,虚报项目、虚领资金。有的项目不符合政策的规定,不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但为分得环保专项资金这块“大蛋糕”,很多企业违规虚报项目,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进行项目申报,由于监管手段不到位,导致分配出去的专项资金并没有用在实际需要的项目上。
四、有效的解决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
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有效,直接影响到专项资金绩效的发挥,影响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与人民福祉的提高,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关键词: 扶贫资金;指标体系;资金管理
Key words: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target system;fund mangement
中图分类号:F8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159-02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及运行管理体系
我国1980年开始设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经过多年的运行,一个涵盖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分配、使用、拨付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监测、绩效考评等全过程管理的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在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方面,为了保证筹措到足额的财政扶贫资金,对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2000年颁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在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方面,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主要采取按项目分配和按“基数+增量”分配两种方式。
1997年出台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综合考虑某一地区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等影响因素。
2008年5月修订后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规定,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包括:扶贫成效、管理使用和工作评价三大类。
2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面临挑战
2.1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理论与方法需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2007年,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在上任后不久,特别强调在提供资金、技术和其他形式的援助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关注结果并评估援助有效性,提出了对华援助的五大支柱。世行在与中国的扶贫贷款项目合作中,十分注重扶贫理念、扶贫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具体做法可以归纳为:
①一次规划、分年实施;
②以社区为单位的多部门综合性扶贫开发;
③特别关注性别和弱势群体的需求;
④以村级规划为平台建立农户广泛参与的机制;
⑤完善贫困监测系统建设,客观全面评价扶贫项目;
⑥将能力建设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发达国家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理念对我国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绩效有很多有益启示。
2.2 扶贫主体责权划分不清,权责设计不对等
政府主导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一大特色,其优势可以制定直接针对贫困人口的扶贫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动员社会资源,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扶贫开发实施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并逐步过渡到 “四到省”原则。尽管扶贫资金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与完善,但从运行结果来看,责任划分仍不清晰,权责设计还不对等。
中央强调责任,地方强调权力;扶贫工作仍具有委托性质,“四到省”的责任缺乏有效机制来落实,其结果是:中央与地方的扶贫目标有时候会产生偏离;地方政府扶贫开发投入明显不足;扶贫开发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出现了责任、任务到县,而权力和资金却停留在省一级的不对称局面。
2.3 资金分配与使用,难于做到科学、公正,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表现在:
①目前,财政资金分配有三种方式,即按项目分配资金、按基数分配资金和按影响因素分配资金。按项目分配资金容易出现寻租行为,造成地区之间较大差异。按基数法分配资金不能充分体现资金分配与贫困程度的对应关系,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倾向。按照因素法,九大因素中的有些因素如“国家扶贫方针政策”和“其他”因素难以准确界定等。
②立项、评估统计数据不客观、准确,影响立项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4 多渠道的资金分配缺乏有效整合,协同效应不明显
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例如,2010年,我国各类扶贫资金515.1亿元,但财政扶贫资金仅为185.7亿元,包括中央扶贫贴息贷款、中央专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利用外资和其他等各类资金329.4亿元,财政扶贫资金占各类扶贫资金总和的36.05%。
此外,对于龙头企业、民间组织、国际机构、新闻媒体和研究机构等通过间接方式对扶贫资金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利益方重视不够。
2.5 扶贫资金投入的目标瞄准存在偏离
贫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分散,呈现点状分布特点,以重点县为基本单元的扶贫资金瞄准机制在覆盖贫困人口方面可能存在偏离。
2.6 政府主导模式未能激发使用主体积极性,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贫困群体是扶贫工作的主体和主要利益相关者。但在我国,扶贫干预活动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贫困人口的参与只是被动的投工投劳和自筹资金。上不上项目,上什么样的项目,贫困人口基本没有发言权。最终项目能否完成和是否有效,政府部门从不承担责任。
2.7 监测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8年根据绩效考评增加了“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两大指标,体现了更加注重扶贫成效的理念。同时,为了加强过程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发建设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但从前瞻性的角度看,距离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
①缺乏对项目相关性、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口满意度的考评指标。
②缺乏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将资金使用效果指标与资金投入有机联系起来的投入、产出类指标。
3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3.1 完善扶贫责任制,提高资金瞄准度
准确识别和瞄准贫困人口是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将扶贫战略规划落到实处的重要前提。
考虑到我国贫困人口分布更加分散,而低层级政府具有了解、熟悉实际情况的优势,应在理顺各级政府职责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的责任,并根据绩效管理理念的要求,相应赋予其更大的管理权限。
3.2 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机制
改变单一依据贫困人口等基础数据分配资金的方法,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应遵循的原则是: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②客观、科学、规范原则。通过制度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人为的、主观的因素。
③权责统一的原则。
3.3 进行体制创新,整合财政扶贫资源
要以“四到县”机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县一级在扶贫资源整合中统筹全局、协调运作的优势和能力。提高财政扶贫资源的整合,发挥协同效力。
3.4 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逐步推行扶贫资金多年度滚动预算
目前,由于我国受预算制度、行政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年度滚动预算的条件。但可以在各级政府扶贫规划、重点村扶贫规划、扶贫资金项目库的基础上,开展扶贫资金多年度滚动预算试点,在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3.5 完善扶贫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加大反映结果和影响的指标的权重,逐渐减少主观评价指标的数量和权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①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评价不同项目对不同地区发展的相关性,增加对扶贫项目的相关性考评指标。
②在重视扶贫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还要关注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增加对扶贫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考评指标。
③根据不同类型资金的投向和用途,从项目产出的数量、类型、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增加对扶贫项目投入与产出类指标。
④增加贫困人口满意度评价。
⑤增加对项目可持续性评价。
3.6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机制
全面推行扶贫项目资金乡村公示公告及监察机关“民生特派组”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人大、政协发挥监督作用,共同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惩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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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制定国内首部地方政府绩效法规,从立法的层面上诠释出政府绩效的新内涵;
金华市将绩效理念融入审计,从监管的层面上折射出政府绩效的新策略……
地方上的种种绩效变法,昭示着政府绩效管理之门全新敞开:绩效预算的背后不仅仅是绩效财政,更多的是绩效政府;政府绩效不仅是一个管理方法的问题,更是一个体制的问题。
南海区财政局不断设计和完善绩效预算流程,制定和深化评审指标体系,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绩效评审,从制度层面上缓解“收”与“支”的矛盾,提高政府资金效能。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作为预算改革的地方试验田,开创了全国财政预算分配制度改革的先河。南海绩效预算的实践表明,绩效预算在提高单位部门资金使用效果和工作水平方面能够发挥其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所不能实现的效果。通过绩效预算与绩效评价挂钩形成的绩效约束环,促使部门单位在获得过去被称为“免费唐僧肉”的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有了自我约束的心理准备和制度要求。
“自我革命”缘由
预算申报单位与财政部门展开博弈,希望获得更多的资金,财政出于总体平衡则要求要压减资金。此外,财政部门的内部科室、分管局长及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往往希望所分管的部门有更多的资金支持而产生博弈。博弈的一种结果使财政资金向强势部门倾斜,而很多有关民生的支出被忽视;要么就是平均或按比例分配;要么就是搁置预算。
因此,这种博弈使财政资金分配不能达到最优配置。博弈的另一种结果,使得博弈双方的成本大大增加,这种成本既包括时间成本也包括物质的耗费成本,甚至在博弈过程中会滋生腐败。因此,对于拥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或领导而言,无论如何分配都会产生利益冲突,一旦分配不当就容易授人把柄,这种资金分配权就成了“烫手山芋”。
同时,预算缺口增加了预算分配难度。2003年,南海区各部门所做的财政预算是69亿元,但政府实际能够支配的财力大概只有44亿元,两者相差25亿元,政府财政面临着巨大资金缺口。
此外,财政收入增加使资金使用风险和难度增大。2007年南海区一般预算支出高达60.66亿元,基金预算支出高达29.23亿,两项合计总支出达90亿。比宁夏自治区、青海两省区2007年的一般预算收入还多,基本上相当于中等省份内三个地市级区域的一般预算收入。如此多的财政资金集中在一个县级单位里,人均可支配财力极为充裕,这就使得资金使用的风险大大增加。在传统的财政分配体制下,不节制的支出倾向就会占据上风,使用稍有不慎就会产生问题。如果不加强资金管理,腐败案件发生的机会将会增加。
于是,南海区财政局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2004年,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终于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以绩效预算为核心的财政模式。
“分钱方式”转变
绩效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现了财政资金分配由“人为分钱”到“制度分钱”的重大转变,不仅仅是各个预算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和使用的一种制度约束,而且对各个资金申报单位的工作方式而言,也是一个极大地转变。因此,这项制度创新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极大的阻力和难度,而南海区绩效预算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就在于能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和发展当中的各种矛盾,建立统一战线,使得这项制度在南海区逐步得以规范和推进。
南海绩效预算能推行,得益于南海区以公共财政改革为导向的综合财政改革:一是实行了综合预算,把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公有资产收益等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总盘子;二是实行了统一的部门预算,使部门的绩效考核成为可能;三是实行了统发工资、统一人员和公用经费标准、清理单位小金库、行政事业资产统一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改革,使各单位的经费来源只能是财政拨款,为推行预算分配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此外,为提高南海绩效预算的效果,广东财政科研所与南海财政局一起,每年对绩效预算进行创新,不断巩固改革成果,提高绩效预算的效果。一方面,针对不按照绩效预算要求操作的部门和单位,在评价报告中作为“典型”上报区政府,促使部门单位领导重视绩效预算工作,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部门单位工作水平。另一方面,逐步加强绩效预算和绩效评价工作的联系,对部门单位形成“绩效约束环”,从而促使部门单位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
2008年,在单位自评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由区人大财经工委、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组成绩效问责小组,对现场公开抽取的2007年度的四个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及问责。通过问责的形式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结果与绩效目标进行分析、判断及质询,全面评价部门资金使用效果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变以往财政被社会问责为社会向用款单位问责,从而分清分钱和用钱的责任。
先行者的经验
在全国探索推行财政绩效预算改革的实践中,南海区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总结起来有四条:
首先,与科研部门合作――加强过程控制的系统性。南海在绩效预算改革中采取财政科研与财政业务协作发展模式,加强程序安排和运行的规范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在开展评价具体工作时,由财政科研机构作为第三方,设计专家评价方式、确定专家名单,从而在各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架起了“防火墙”,提高了过程控制的科学性,有效地规避了改革风险。
第二,专家介入――使得预算的配置更有效率。现在编制预算的流程是:人员经费标准化、公用经费公式化,5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绩效化。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评价与小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重点紧紧围绕“项目立项、项目资金额度计算、项目排序”,评价过程分为技术评价和政策评价两个阶段。技术专家负责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预算的准确性,政策专家按照“大事优先、绩效优先、民生优先”的原则,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发展战略、资金使用效益等评价标准,确定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
第三,指标体系――使预算可以衡量。根据专项项目的特点,分为大额专项、基建工程、设备购置及修缮、信息化四大类,并且分别设计了政策性指标体系和技术性指标体系,对项目的政策合理性和技术合理性进行评价。每一类项目首先都包括项目合规性和必要性、项目合理性及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的制度保障、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申报材料质量六类指标。评价时突出项目绩效预算的目标导向,扭转部分单位“无的放矢、信口开河”的不良风气。
一、结存资金较大的主要原因
(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顺,财政监管难度较大
在结存资金构成中,绝大多数为事业单位的各类基金,而基金构成的合理性取决于其收支活动是否真实与合法,更取决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
就目前管理体制来看,一是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从属于行政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管依赖于主管部门,加之事业单位多、分布散、资金规模不一,财政等外部监管鞭长莫及。二是基于从属关系,事业单位与行政部门间的收支活动有其内在联系,有些主管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将应上缴财政或应在本部门核算的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造成收入不实,加大了基金分配基数。三是事业单位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且来源复杂。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除上级拨入、执收所得等财政收入外,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国有资产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收入,对此,财政不易掌握,控制更难。
(二)相关政策与制度存在缺陷
1、基金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是事业单位收支相抵后的结余分配。其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就预算外资金而言,法规明确规定其不得用于个人福利支出,但根据基金分配制度,此类资金结余参与分配,其结果不仅扩大基金规模,且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影响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并造成财政性资金支出向个人倾斜。
2、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政策滞后。多年来,预算外资金支出所采取的“专户存储”并编入单位部门预算的管理政策,是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有效调动部门积极性,缓解部门经费不足所提出来的。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加以及收入管理的不断规范,特别是部门预算改革提出了加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这种实为部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模式已显滞后与不适,其不仅给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与使用带来不利,也为部门结存资金提供了空间。
(三)预算管理改革仍有空间
1、零基预算未完全到位。预算编制多采取“上年基数加增长”的方法,虽发挥了财政总量控制的优势,但实际操作中,为满足“财政控制数”和部门争取资金的要求,一些部门拿资金找项目,高标准编制预算,造成执行与预算脱节,部分项目未实施或相互调剂、宽打窄用产生差额,导致结余。部门预算改革虽然提出了以零基预算为基础,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综合预算要求,但因多年惯性以及零基预算需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财政力量无从保证,实际仍延续了传统方法。
2、预算统筹作用不明显。按照要求各部门收支及以前年度的结余或基金,应在预算编制中给予全面的体现,但部分单位的收入等未全部纳入预算,致使部门结存资金只增不减。另外,用基金弥补事业经费虽列入预算编制项目,但基本上未落实。
3、专项资金管理有待完善。首先,上级补助资金对口下拨,不通过下级财政,对其收支余情况财政无从掌握;又因部分切块资金预算编制较粗,项目具体使用单位以及所需资金未能在编制中详尽体现,财政监督难以到位,同时给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留有调剂资金的空间,应拨不拨或少拨资金,形成资金在部门滞留。其次,政策因素形成结余。如,根据相关政策,各地区增设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但由于资金风险,加之缺少合适项目,多数未用,在管理部门滞留。上述情况有客观原因,但也要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资金在部门积淀。另外,专项结余应交不交现象时有发生。
二、规范结存资金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着手
(一)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首先,预算管理要求应纳入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基金,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优先考虑结存资金,逐步消化,同时加大综合统筹力度,协调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将部门结存资金用实用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一是明确结存资金管理原则,规定结存资金的范围、控制标准、使用方向、统筹比例,加强对结存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的监管;对政策性和多渠道取得并长期闲置的结余,制定过渡性管理原则,纳入部门预算。二是完善基金分配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基金管理与监督。三是以收支并重为原则,研究预算外资金综合统筹管理办法,在不影响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的同时,研究探讨以综合统筹为原则,以保障事业发展为目的,试行按比例编入部门预算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向预算内资金管理过渡。四是完善财务核算监督制度,实行问责制,明确违规操作责任和检查责任,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二)深化改革,提高资金效益
1、完善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一是逐步落实和推进零基预算,加大综合预算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单位应加强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的论证,预算编制力求准确、细化,财政部门深入调查,重点加强专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切块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统一拨款。二是采取预算执行季报、实地检查、重点项目跟踪等形式,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与检查,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在确保预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避免或减少资金在部门滞留的可能。三是加强对决算环节的审核,逐步建立健全决算审签制度,确保决算信息的真实、可靠。
一、结存资金较大的主要原因
(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顺,财政监管难度较大
在结存资金构成中,绝大多数为事业单位的各类基金,而基金构成的合理性取决于其收支活动是否真实与合法,更取决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
就目前管理体制来看,一是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从属于行政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管依赖于主管部门,加之事业单位多、分布散、资金规模不一,财政等外部监管鞭长莫及。二是基于从属关系,事业单位与行政部门间的收支活动有其内在联系,有些主管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将应上缴财政或应在本部门核算的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造成收入不实,加大了基金分配基数。三是事业单位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且来源复杂。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除上级拨入、执收所得等财政收入外,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国有资产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收入,对此,财政不易掌握,控制更难。
(二)相关政策与制度存在缺陷
1、基金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是事业单位收支相抵后的结余分配。其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就预算外资金而言,法规明确规定其不得用于个人福利支出,但根据基金分配制度,此类资金结余参与分配,其结果不仅扩大基金规模,且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影响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并造成财政性资金支出向个人倾斜。
2、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政策滞后。多年来,预算外资金支出所采取的“专户存储”并编入单位部门预算的管理政策,是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有效调动部门积极性,缓解部门经费不足所提出来的。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加以及收入管理的不断规范,特别是部门预算改革提出了加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这种实为部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模式已显滞后与不适,其不仅给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与使用带来不利,也为部门结存资金提供了空间。
(三)预算管理改革仍有空间
1、零基预算未完全到位。预算编制多采取“上年基数加增长”的方法,虽发挥了财政总量控制的优势,但实际操作中,为满足“财政控制数”和部门争取资金的要求,一些部门拿资金找项目,高标准编制预算,造成执行与预算脱节,部分项目未实施或相互调剂、宽打窄用产生差额,导致结余。部门预算改革虽然提出了以零基预算为基础,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综合预算要求,但因多年惯性以及零基预算需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财政力量无从保证,实际仍延续了传统方法。
2、预算统筹作用不明显。按照要求各部门收支及以前年度的结余或基金,应在预算编制中给予全面的体现,但部分单位的收入等未全部纳入预算,致使部门结存资金只增不减。另外,用基金弥补事业经费虽列入预算编制项目,但基本上未落实。
3、专项资金管理有待完善。首先,上级补助资金对口下拨,不通过下级财政,对其收支余情况财政无从掌握;又因部分切块资金预算编制较粗,项目具体使用单位以及所需资金未能在编制中详尽体现,财政监督难以到位,同时给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留有调剂资金的空间,应拨不拨或少拨资金,形成资金在部门滞留。其次,政策因素形成结余。如,根据相关政策,各地区增设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但由于资金风险,加之缺少合适项目,多数未用,在管理部门滞留。上述情况有客观原因,但也要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资金在部门积淀。另外,专项结余应交不交现象时有发生。
二、规范结存资金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着手
(一)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首先,预算管理要求应纳入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基金,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优先考虑结存资金,逐步消化,同时加大综合统筹力度,协调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将部门结存资金用实用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一是明确结存资金管理原则,规定结存资金的范围、控制标准、使用方向、统筹比例,加强对结存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的监管;对政策性和多渠道取得并长期闲置的结余,制定过渡性管理原则,纳入部门预算。二是完善基金分配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基金管理与监督。三是以收支并重为原则,研究预算外资金综合统筹管理办法,在不影响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的同时,研究探讨以综合统筹为原则,以保障事业发展为目的,试行按比例编入部门预算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向预算内资金管理过渡。四是完善财务核算监督制度,实行问责制,明确违规操作责任和检查责任,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二)深化改革,提高资金效益
1、完善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一是逐步落实和推进零基预算,加大综合预算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单位应加强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的论证,预算编制力求准确、细化,财政部门深入调查,重点加强专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切块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统一拨款。二是采取预算执行季报、实地检查、重点项目跟踪等形式,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与检查,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在确保预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避免或减少资金在部门滞留的可能。三是加强对决算环节的审核,逐步建立健全决算审签制度,确保决算信息的真实、可靠。
1乡镇财政资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财政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乡镇财政资金在使用方面绩效不高,财政部门按照各职能部门财政支出的比例进行预算的编制,确定资金的分配。用款单位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将有限的资金形成规模效应,资金投
入面过宽,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此类现象在其他资金使用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资金使用的绩效。
1.2资金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力度,但在财政资金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着大量的违规现象。一是乡镇财政资金核算方面一般不进行独立核算,对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及乡镇管理活动中的经常性费用在使用中有混合的现象。乡镇财政资金被挪用或者被挤占,不能够反映出财政专项资金的结余数额。对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如何进行绩效考评带来困难。二是有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为了减少专项资金结余上交,出现了不正确使用专项资金的现象,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年度终了集中花钱,突击购货。第三方面是有些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不经财政审批,任意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预算执行随意性大。
1.3乡镇财政资金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不完整,存在着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乡镇财政资金支出过程中,从财政政策的掌控运用方面到对财政拨款的具体实施阶段均没有形成内在的约束机制,相关的财政监督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没有形成体系,也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形成财政资金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对违反预算方面的项目支出,特别是用款单位随意变更财政资金使用的情况,财政部门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具体的惩罚性措施,在处置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方面没有权威性,缺乏监管力度。
2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不够完善
目前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体制是乡镇财政县级财政部门代管,体制发生了变化,但是乡镇财政资金的有些管理制度没有及时更新和补充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基层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出现制度空白或者是用原来的制度来管理变化后的新项目。由于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及时和完善,乡镇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够透明和效率不高的情况,乡镇级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强化。
2.2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结构不合理
乡镇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满足乡镇政府各项支出的需要,贯彻财政支出的“三公”原则,及其他公益性财政支出需要是乡镇财政的重要职能。而现实中存在着乡镇财政资金支出的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在应该有乡镇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财政支出,而不能满足需要,这就是财政支出的“缺位”。而应该由市场提供的一些商品和服务,政府部门为了地方的发展过多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增加了乡镇财政支出,这就是财政支出的“越位”。有些乡镇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大力进行招商引资金、增加地方税源,创造好的地方经营环境,在土地征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增加了乡镇财政支出,使得乡镇财政支出的结构不够合理。
2.3不能按要求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挤占、挪用现象比较严重。有时不按用途合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近年来国家在推进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建设,贯彻城乡一体化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虽然在涉及到国家下拨的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方面国家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是由于乡镇财政资金比较紧张,乡镇基层财政经办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大多数乡镇的财政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乡镇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比较严重。
2.4乡镇财政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监督
乡镇财政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事前预算、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等财政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目前即使实行了“乡财县管”的方式,在具体的使用财政资金方面,乡镇财政管理部门仍具有很大的自,县级财政统管实际就是起到了出纳的作用,很难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的措施
3.1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制
乡镇基层财政资金紧张,在财政资金的管理方面应该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制,使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认识到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使他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事前编制的财政预算,落实到各个部门,建立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制,并建立严格的考核追究制度。保证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使各类财政资金在使用中符合法规要求,提高其使用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3.2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乡镇财政资金的用途是为了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满足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乡镇基层文教卫生等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要加强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乡镇财政资金分配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保障影响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使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好。在财政预算方面的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工作,细化财政支出预算,增加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大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的监督、审查力度,保证各项财政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减少中间环节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收款单位,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3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评价制度
建设乡镇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财政部门首先应把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方向,制定相应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体系。在财政预算方面建立一系列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在财政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建立使用财政资金的指标体系,使财政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缺位”、不“越位”。在财政资金事后实际绩效评价过程中建立指标体系,以考察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率性。使乡镇财政资金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实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赵伟 单位:东平县银山镇财政管理中心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财产委托者对财产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这就直接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产生。为履行受托责任,就要求相应的评价体系对高校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教育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评价和报告,以如实反映高校履行受托职责和实现其教育职能的情况。高等教育绩效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够反映和控制高校作为受托经济主体在受托责任上的具体履行过程,二是反映高校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以规模而不是以效益为基本目标取向,政府部门的着重点在于每年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教育财政资金分配方面,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财政部门与经费申请学校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难以避免经验决策、关系决策的色彩,难以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许多部门和地区高校年复一年地进行教育资金争夺战,而对教育投资责任和教育支出绩效不够重视。另外许多高校在申请教育经费时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顾国家财力可能性,盲目制定发展计划的倾向,尽最大可能性向财政申请经费,财政给多少花多少。许多高校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等问题。这种在教育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上的权责脱节、责任不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有限财政资金比较严重的浪费。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从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实践中总结出了“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所谓经济性(Economy),是指在财政支出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支出决策机制和支出优先安排机制,克服财政支出活动中严重浪费和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所谓效率性(Efficiency),是政府及民众对财政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具体体现;所谓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来衡量。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原则也同样适应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工作。鉴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对支出绩效认识模糊或者缺乏认识,导致高等教育支出在某些支出项目中忽视最终的目标和效果而单纯追求支出的经济节约;或不顾效果单纯追求效率而造成浪费;或追求所谓“效果”而不顾财政资源情况,最终影响综合效果等。因此,要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就不能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要素,而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要素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从而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
二、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应有的考核、监督和评价,加上财经领域存在着“重改革,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导致高等教育财政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效益低下等。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未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制度环境,绩效评价缺少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却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情况来看,制订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制定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和评价结果监督制度等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或政策才能有效开展。从国外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实际来看,这项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经常化。
(二)未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监督机制。目前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监督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一些地方开始在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内容仍只注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未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其次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目标仍仅限于鉴证形式,只是审查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未转变为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政策建议,从而提高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益和支出效率;另外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方式仍是提供审计式的鉴证形式和财务报告的事后审查,未能形成事前确定目标、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方式。
(三)许多高校对高等教育投资责任和支出绩效不够重视,未能将绩效评价纳入高校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绩效预算管理要求以成果为导向,将追求最大绩效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目标,将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要求,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最终成果作为衡量管理活动的根本标准,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项管理活动中。但目前许多高校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上只是着眼于把钱花出去而忽视了预算资金能够取得的绩效,更没有从源头上控制没有绩效和低绩效的教育投入项目,在教育投资责任上也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和追究机制。(四)未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科学分类。例如高等教育支出中既有研究生教育支出、大学本科教育支出、高职教育支出,也有校园建设和改造项目、教师工资、学生补助、科研支出,还有人员开支、公用支出等等,同一类支出中的不同项目具也有很大差异,这给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一步细化带来很多麻烦;其次是如何解决评价指标的通用性。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与复杂性特征,使我们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的项目,也很难找到合理的方法来对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如何制定合理的标准值。其突出表现在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高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得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缺乏应有的基础数据,加上各类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间的差异和个性特征导致制定评价标准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策分析
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大框架下,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并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结合具体国情,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更是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的制度约束和控制手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为此,我国首先要加快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在《预算法》、《审计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管理的约束力,强化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的手段,为开展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其次,要统一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财支出评价规章和制度,明确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等,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等。
(二)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建立面向绩效评价的预算管理体系,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有效的会计信息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会计系统及其预算机制的建立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信息资源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现行高校会计系统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和过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制度等原因,无法满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需求。要有效实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就必须构建基于绩效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改革现有的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并在预算管理中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增强预算编制的绩效性,优化预算资金分配,并以绩效为目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同时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重视预算执行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本着分步实施、逐步试点的方针来进行。首先在评价目标选择上,基于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特殊性,应先以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为切入点,再推广到其他支出的绩效评价。二是在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面,应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重点高校作为试点单位,方案成熟后再过渡到其他高校。三是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应先推行高校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选择重点进行评价,并积极协调高校共同制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和方法等相关评价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以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
(四)努力做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配套改革。首先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信息资源库,搭建便于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的网络平台,以便于监测高校预算支出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高校预算支出信息,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其次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要科学合理地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并能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这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外要加强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绩效和有绩效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宋友春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2).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47-02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的,在既定的职能、支出责任和收入划分的框架下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其实质是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
一、中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依据和制度目标
中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同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配套建立起来的,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补充体制,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发展有其特定的现实依据和制度目标。
1.弥补政府间纵向财力不平衡,实现各级政府财权事权相匹配。财政的纵向不平衡是指各级政府的自有收入与其承担的事权所需要支出不对等的结构性财政失衡。94税改将收入多、比重大、关系国计民生的税种划分归中央,而将零散的、数额小的税种划分给地方,并且在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地方政府也仅占有很小的比例,与此同时却未对地方政府的支出职能做出调整,这样便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的严重不统一。只有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将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再分配,才能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弥补纵向财力的不平衡,实现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2.解决政府间横向财力不均衡的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呈正相关,中国现阶段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就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此导致东、中、西部各省政府财力相差较大。2011年财政部对全国各省(市)人均财政能力的统计结果表明,最高为上海市人均15 100元,最低的河南省2 287元,相差7倍多;而全国平均线以下共有16个省市,均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间横向财力不均衡阻碍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中央财政有责任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间的财政收入,进而消除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的差异,确保各地达到公共服务的最低水平,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中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形式
1.税收返还为确保分税制的顺利推行,补偿地方政府在新税制下的损失,94税改中中央政府将上划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一部分按照来源地的原则再次返还给地方政府,税收返还构成中国政府转移支付的一部分。税收返还在推动分税制改革,调动发达地区的税收积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财力均等化的角度来看,税收返还同时导致大量资金流向发达地区,不利于均衡不同地区的财力差距,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2.一般性转移支付(原财力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存在财力缺口的财政实力薄弱地方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在具体实施中一般转移支付全面运用“因素法”对当地人均财政收支、标准财政收支、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核定,确定中央转移给各地政府的数额。一般性转移支付最具有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功能,并且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资金没有过多的约束,地方政府对这部分资金的适用有很大的灵活性。
3.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依据特定的用途及地方的特殊情况按项目的形式拨付给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列中央支出,不包括在地方财政体制正常支出范围,执行中划转给地方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具体包括支持农业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重大自然灾害支出等。专项转移支付在提高某种特定的公共服务水平上能够起到其他形式所不具有的作用,但专项转移支付往往要求地方政府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使得贫困地区处于不利地位。
三、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平衡效应分析
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补充组成体制,通过财政资金的二次分配对中国政府原有的财力进行调整,以实现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力的大致均等,因此可以从各级政府间财力的纵向和横向均衡的实现程度来认识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
1.转移支付制度对财力分配的纵向均衡效果明显。转移支付制度的纵向均衡效果可以通过2006—2010年,转移支付之前的中央财政收支、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同转移支付后中央财政收支和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对比加以说明。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2006—2010年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财政资金在中央和地方重新进行了分配,转移支付后的地方收入基本上弥补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所费的支出,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现象有所缓解,转移支付制度的纵向均衡效果明显。
2.转移支付在财力分配的横向平衡上任重道远。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改变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各省财力和东部地区各省财力的差异较大的情况,中央财政在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上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2009年实施转移支付前,中西部人均财力仅相当于东部的32.2%和35.5%,实施转移支付之后分别提高到41.9%、48.3%,分别提高9.7%和12.8%,可见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财政均等化水平仍比较低,地区间公共服务的水平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的思考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可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均等化的效果。
1.优化整合转移支付项目,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对于最优转移支付结构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马海涛,2010);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一般性转移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更适合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李万慧,2010)。但是通过201年转移支付结构同2011年转移支付结构对比,2010年专项转移、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比例分别为40.1%、43.5%,2011年二者所占比例分别为45.9%、41.4%,这说明中国在政策取向上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延续这种思路转移支付的结构调整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将不具有均衡效果的税收返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税收返还;将经常性、永久性的专项转移支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避免项目的交叉重复,同时以政府财政能力为依据调整政府配套资金比例。
2.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中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面使用“因素法”测算对地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部分使用“因素法”和“基数法”相结合的测算办法。因素法与基数法相比更能反映当地实际财政能力。在转移支付中应逐步摒弃“基数法”,更多地运用“因素法”测算当地的收入水平和支出能力,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提高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
3.加快转移支付相关立法。将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能够赋予转移支付制度权威性,保障其得以规范地实施,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的可预期性,提高转移支付透明度。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相关立法,将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主要类型、分配方法、使用规范、监督与绩效评价方法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 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李万慧.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1.统筹谋划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多次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2.加强领导,充实人员。一是成立了由市财政局局长为组长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二是组建了预算编审中心,定为副县级单位建制,编制10人,与预算科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预算编审与绩效管理工作,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机构、人员保障。三是成立了财政预算编审委员会,将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一并纳入编审委员会议事范围。3.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一是通过制度明确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财政部门内部建立了业务工作规程,预算科(编审中心)主要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和财政再评价,其他业务科室负责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开展绩效目标评审与批复、实施绩效监控、组织财政重点评价、落实评价结果应用等具体事项的落实,形成了既协调统一又相互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三是强化责任,财政部门内部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和财政重点评价科长负责制,即由业务科室科长任评审、评价组组长,负责组织本科室项目评审、评价工作,结果作为研究和审定预算的参考依据,推进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夯实基础,规范运作,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1.规范和加强预算绩效制度建设,着力构建管理制度体系。一是搞好顶层设计,市政府研究出台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二是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订了包括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程在内的10余项配套制度,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2.采取多种方式构建技术支撑。一是建立了涵盖绩效管理类和行业技术类的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人数达到了220余人,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专业技术保障。二是推进与院校合作,建立了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的高校合作机制,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课题研究等方面为校方提供经费支持,校方在绩效目标与指标设计、绩效目标评审等方面全力提供智力支持。3.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市财政局先后举办了3次针对市直部门、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班,邀请了省财政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领导和专家授课,并将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解,提升了整体管理水平。
(三)创新方式,严格程序,稳步推进绩效目标管理
1.明确管理程序。一是与部门预算同步,即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按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程序,对年度预算5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5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要求单位在申请财政资金时申报绩效目标。二是明确阶段工作重点。绩效目标审核主要在“一上”阶段进行,“二上”阶段只对项目资金有调整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三是两个环节审核。绩效目标审核分初审和评审两个环节。初审由业务科室组织实施,重点对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评审工作由预算科(编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在操作中以专家评审为主,业务科室科长对评审结果负责。四是两个路径批复。由业务科室在“二下”阶段通过两个路径对绩效目标同时批复,一个路径是项目目录及绩效目标主要信息随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下达到单位,另一个路径是通过预算编审系统批复完整的绩效目标。2.不断扩面增点。襄阳市自2012年启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以来,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财政资金范围不断扩大,资金数额不断增加。通过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预算单位逐渐感受到了使用财政资金的压力,加强了内部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3.创新评审方式。襄阳市采取专家评审和财政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的具体做法是:(1)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方案明确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专家评审的范围、方式、工作原则、主要内容等。(2)遴选专家评审项目。项目遴选的重点是部门预算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项目和申请增加资金的项目,以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3)遴选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遴选。(4)专家预审。提前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按专家和项目分组情况在专家评审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发至各专家预审。(5)评审预备会。在专家评审会召开之前组织各评审组召开预备会,听取各专家组成员预审情况汇报,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6)分组评审。评审会期间,项目单位向评审组介绍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指标值设计的依据等情况说明,并接受评审组的质询。评审组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测算,形成初步评审意见。(7)集中会商。各评审组拟定初步评审意见后,会务组再召开碰头会,对评审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和解答。(8)提交评审意见。各评审组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和集中会商意见,在评审会结束前按要求整理,供研究和审定项目支出预算时参考。4.提升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质量。在绩效目标评审工作中坚持把握好两点:一是强化论证工作,努力做到项目资金与绩效目标相匹配。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预算支出明细与测算依据,便于精细化核算。二是以监控促管理,落实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管理与绩效监控紧密联系,在具体工作中,我市以监控结果促目标管理科学规范,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搞好重点评价,探索评价经验,检验管理成效
1.明确评价方式。市财政局制定了《2014年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采取重点评价和自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是重点评价的主体,对政府和社会关注、与经济发展及民生密切相关的2013年度财政支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市直各部门是自评价的主体,对未纳入本次重点评价范围的财政项目支出开展自评价。2.分类组织实施。按照探索经验、节约成本、提高评价结果公信力的原则,采取了三种形式实施重点评价。一是对于政府和社会关注度高、因子项目多而评价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如住房保障项目、农业专项等。二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聘请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实施,如产业发展专项、旅游专项、计生专项等。三是对于政府定向扶持项目和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项目,由市财政局科室人员与聘请的预算绩效专家联合组成评价小组具体实施。3.提高财政重点评价质量。每个财政重点评价项目都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实施工作方案,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方法和评分细则。工作结束后,召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评审会,重点审核报告文本格式规范性、内容完整性、结论客观性、发现问题的准确性、建议的针对性与可行性等,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改进工作和对评价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五)注重评审、评价结果应用,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引向深入
1.推进绩效目标评审结果应用。一是将评审结果反馈给预算单位,作为修改预算和绩效目标的依据。二是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预算编审委员会,作为研究拟定年度财政预算方案的重要依据。三是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作为审定财政预算草案的参考依据。四是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大预工委,作为审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参考依据。2.探索财政重点评价结果应用。一是为了促进评价结果在2015年度预算编制中得到应用,市财政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汇报,通报财政重点评价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并就评价结果应用进行研究部署,包括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编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结构与使用方向等。二是将财政重点评价报告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整改。
二、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毋庸置疑,襄阳市在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取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但预算绩效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监督考核机制尚不完善。尚未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市直部门目标考核范围,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不利于财政支出绩效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一是立项调研不够深入。主要是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预算项目时,未能深入开展立项调研或组织立项论证,以致出现部分项目不能实施、边实施边调整或实施后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二是绩效目标不够明确。主要是项目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程度不够,绩效指标不够科学合理,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难以比对。(三)资金分配与使用不够合理。一是部分专项资金使用过于分散,存在“撒胡椒面”现象,资金的使用绩效不明显。二是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与项目绩效关联度不高的项目中,未做到专款专用。三是部分资金分配与国民经济、财政收入、人口等方面指标挂钩,未体现财政资金按需分配的原则。(四)项目监管力度不够。一是财务监管力度不够,存在项目资金串项使用问题。具体情况有:有些项目实施单位未设立专账或单独会计科目核算项目资金,存在不同用途资金相互挤占的情况。二是业务监管力度不够。主要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五)项目优选机制不够完善。主要是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库尚未建立,项目优选机制没有形成,项目决策的主观因素偏多。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主管部门未能按要求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组织专家评审并签署意见,项目优选机制在内部尚未建立。二是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中面向市场主体的资金分配虽然符合审批程序和拨付手续,但未实行竞争性分配,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项目优选中的作用。(六)项目绩效未完全达到预定目标。一是少数项目未能按计划进度实施,绩效目标也未作相应调整,预定目标未完全实现。二是少数项目实施后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七)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能力有待提高。一是部分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理论水平不高,表现在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中,有时抓不准要点和关键环节;二是部分专家的实践经验不足,表现在对项目绩效指标设计、评价方法选择、评价标准确立、评价依据证据选定等方面不够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