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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6-30 16:01:4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

篇(1)

一、保险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由于其行业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显得尤为重要,也应当较其他行业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首先,保险公司不仅要实现与其他各行各业一样所共同追求的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更要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保障,履行为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服务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以威胁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必须保证保险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误导、欺诈等行为,保险公司还必须保证经营管理的效率,切实提高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以上的各项“保证”无不来自于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管理,而规范的经营管理必然需要健全和强大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支撑。

其次,保险公司要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谋求生存和持续发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同样具有特殊的意义。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能力,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有效以及经营管理是否科学高效,决定了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强与弱。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手段之一。

最后,保险作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外部监管是保证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之一, 目前保险外部监督可分为政府保险监督保险行业监督和保险信用评级几个层次,相对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监督, 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监督。从实现保险监督的目的来看,外部监督离不开内部监督,政府或社会的外部监督只有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保证外部监督体系真正发挥其作用和实现其监督目标的前提和有力保证。

二、目前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环境不理想

1.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认识模糊,事前防范意识不强

有人把内部控制建设理解为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认为做了整章建制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而没有把内部控制建设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把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混淆,有的甚至把内部控制建设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

2.职责不清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事中控制不力,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不少,但仍存在职责不清,特别是某些公司的个别管理人员仍存在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的现象,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事实证明,一些基层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重大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多数是因为缺乏对领导的监督制约措施,以及管理人员违规越权造成的。

3.事后监督形式单一,权威性缺乏,连带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

目前,公司的监督检查主要是依靠自查和各类工作的常规、专项检查,检查方法仍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核保、核赔等的检查上,未能做到适时地根据综合业务处理及其延伸的推广应用而相应改进检查方法。在检查方式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也相互脱节,加之碍于情面和“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束缚,监督没有权威性,致使许多风险控制点成为“盲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由于缺乏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以及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最基本的通报也是“隔靴搔痒”,不能切准要害,甚至查出的问题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检查起不到监督和威慑的作用,留下风险隐患。

4.内控优先原则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风险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业务开办的同时没有及时建立起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制约出现断层,往往是等到出现了问题才去寻求控制措施。

(二)制度落实打折扣

1.重制度、轻落实,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那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从近年来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出,不是公司没有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没有去认真执行和落实,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究其原因,主要是来自上传下达中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

2.重效益、轻制度,无意之中造成内控“盲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公司的根本目标,也是追求的最终结果,但利润的最大化离不开内部控制作保证,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如人力资源和岗位的合理配置、业务环节的流程和人力组合,操作环节和事后监督检查的投入等等,但由于强调高效益、减员增效紧缩人员,以及相互制约手段的滞后等因素,产生内控制度落实上的实际困难,从而为有效防范差错事故等管理风险留下了隐患。

3.重开拓、轻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开拓在先,内控列后。例如:为了抢占保险市场,新兴业务先办起来再说,管理制度不能及时配套跟上、制度滞后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三)对员工的内控制度教育相对薄弱

公司虽然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强化、完善内控管理,但基层公司相关人员差错事故、违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反思深究,内控环境不理想、制度落实不力是其主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相对薄弱,使相当一部分员工对内控制度的遵守和执行表现出“无所谓”的思想。

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业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企业的内控机制,已成为共识。作为经营管理中重要手段的内部控制,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明确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的关系

内部控制贯穿于公司整个业务、资金流动的全过程,又与经营管理融为一体,是经营管理活动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手段或方式。内部控制提供合理的保证,为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应与时俱进,有前瞻性。不仅把内部控制作为一种自律行为始终规范业务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这种机制,发挥整体功能,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不断体现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并把内部控制作为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实处,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业务安全稳健运行,从而为确保业务持续、健康以及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三)内控工作要与时俱进

内部控制是实现规范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既是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内部和外部的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各项业务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因此,内部控制体系也需要不断优化、逐渐适应的过程、随着新业务的不断推出,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在不一定适用所以,内控机制既要有宏观上的战略体系,又要有微观上的不断修正,以形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环过程。

应坚持业务开拓、内控先行的原则,凡是各专业部门新办的新兴业务操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均要通过内部控制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印发执行,以确保新业务安全、有序、稳步发展特别是新业务系统的应用与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加强对内控管理环节的摸索和探讨,从制度上保证消除隐患死角和风险育区,确保业务和制度的更新同步进行。

(四)内控工作要健全组织

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建设,不仅要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关键是要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的原则落到实处,在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应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为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防范风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五)加强法制与廉政教育,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

篇(2)

当前全国范围内财产险保险公司88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占绝大多数,在身处产品同质化、商业车险三次费改、保单获取成本逐步升高的场景下,要想在现有市场上立足,并保持平稳的盈利能力,在市场拓展、产品研发的同时,在内部管理上的深耕就显得尤为重要。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实施,能有效帮助中小财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处理好上战略、计划、业务模式与全面预算的关系、整合财务与非财务资源间的分配、考核和控制,有效提高公司的控制效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

一、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不再赘述,重点强调“全面”包括的三层含义:一是预算理念全员参与;二是业务范围全面覆盖;三是管理流程全程跟踪。全国范围的财产保险公司下设机构多、人员多,在经营管理上重视计划性,同时存在控制面广、组织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实施全面预算的控制,应在市场为导向下,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动态管控,借此来挖掘企业发展的空间。

二、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者认知有偏差有些财产保险公司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明确,认为全面预算管理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经营层把主要指标确定后,交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就可以确定年度预测数了;还有些公司认为预算没必要过于复杂,预测年度的数据根据上年或近年实际数或加权平均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或控制比例就可以了。这些思想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开展。

(二)预算目标与战略目标不一致或脱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在对预算目标进行制定和具体落实时,过多关注公司的短期利益,侧重力保利润目标或保费收入目标,难以实现平衡发展,这样往往就会导致预算目标在编制和具体应用过程中,无法与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保持一致。还有一些财产保险发展战略不明确、不清晰,则进一步影响预算目标的确定和落实。

(三)缺乏科学的全面预算编制方法以预测销售成本为例,一些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在预测销售成本时,仅凭历史经验数据和区域市场平均情况预估,以每个险种乘以一定的费用比例,加权汇总后下发给机构,并没有深入分析所在地区的不同渠道不同险种的赔付水平、费用水平、实际人力成本等作为预算参考依据,导致总部销售费用率投放之后出现资源投入了但未达到预期规模,或者是虽然保费收入达成了但赔付水平又没控制住,直接影响经营结果。

(四)全面预算指标体系适用性不强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虽然设定了较多预算控制指标,但由于指标针对性不强,使收入与成本、规模与利润、业绩与风控等指标在管理上相互失衡,产生矛盾,再如同级部门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对于管控相互脱离,整个预算控制体系的作用受到严重制约,最终形成企业愿景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利益诉求差异较大,业务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归口预算目标,忽视与整体预算目标的联系,预算单位重视短期目标的实现,忽视与中长期战略目标的一致性,牺牲规模与质量间的平衡。

(五)全面预算管理执行不到位在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通常变动费动、固定费用能由财务部门联动归口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但不由财务部门涉及管控的如人力成本、销售成本、赔付成本的匹配和管控与预算目标联动性不强,直接影响预算目标的达成。上述现象反映出:公司在下达和宣导预算管理目标时,通常只传达到了总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但在其内部对预算宣导力度不够,往往造成具体执行层和基础员工对预算目标并不了解,对预算目标的管控对象从哪些维度进行入手,缺乏基本概念。

(六)全面预算管理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有的财产保险公司缺乏科学的预算考核激励机制;有的预算考核与业绩评价结合不够,预算作用不明显;有的甚至缺失相关预算考核激励机制,这样一来,预算工作在财产险公司内部成为不受重视或略显抵触的工作,普遍会认为预算未起到控制作用,长此以往,公司的全面预算工作落不了地,预算相关制度形同虚设,预算成了财务层面的统计预算,而无法形成公司层面的管控工具。

(七)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加强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资本金、业务规模和人才智库等综合实力与大公司存在一定差距,表现在信息化程度上也是高低不一,部分公司出于信息化成本考虑,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很低,预算编制过程基本上是以Excel表格手工进行,在预算控制阶段,有的公司上线了预算控制模块,但功能较单一,仍辅以手工控制,整体来说管理较为初级。

三、财产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全面预算管理理念财产保险公司在应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时,必须先要把全面预算体系的内涵及意义从上到下进行深入,即从决策层、经营管理层、总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预算单位、到每个员工个体,要明确所有的员工都是风险把控者的基本原则。全司上下贯彻明确全面预算管理是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职能管理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完成的有机整体。当思想层面达成了共识和统一,并指导行动积极参与到全面预算的工作当中,才能为全面预算管理营造充分的内部条件。

(二)保证全面预算目标与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一致预算是落实战略目标和战略路径的手段,公司可以运用SWOT方法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内外部环境、资源等进行有效分析和结合,实现对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确定,长期的发展战略目标确定后,接着规划出3~5年短期的经营计划目标,再来实现对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落实,确保经营计划先行,再有预算目标,预算不能代替经营计划,应与经营计划保持高度一致。

(三)优化财产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编制方法对全面预算目标的确定建议考虑以下因素:股东对预算目标的预期、以前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预算期内重大事项的影响、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特点、同行业财险公司的平均水平、地域差异、开业时间差异等。以承保利润预算为例:对于承保利润预算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利润增长率法,以上年实际承保利润和近年的增长幅度,综合考虑上述有关因素的预期变动而确定公司及各预算单位的承保利润目标;对于原保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增量预算法,以上年的实际数为起点,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行业平均增速、监管要求、市场变化的影响,合理确定;针对销售费用预算,应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区域、渠道、人力、险种及对应赔付水平对销售费用率的影响,可以采用零基预算法,对销售人力成本、业务推动费、手续费项目等进行分解和量化,编入预算科目后,按汇总金额除以对应险种保费收入,以确定险种的销售费用率;针对固定类成本费用,可以采用弹性预算法,考虑与业务规模挂钩来合理确定各项目的预算;对于赔付成本的预算可以综合考虑承保政策、理赔管控水平、IBNR的发展水平等来科学确定各险种赔付水平,再对赔付成本构成项目的预算金额进行量化。

(四)构建适用性强的全面预算指标体系在确定预算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预算指标的制定必须与企业战略方向保持一致;二是预算指标必须在关注企业财务指标与业绩的同时,还应重视企业运营过程的管控,合规经营的管控;三是关注责任与权利的平衡;四是注重长短期目标的有机结合。在操作层面,财产保险公司设定预算指标时,充分考虑公司战略目标分解带来的差异影响,合理制定预算指标体系,尽可能全面覆盖经营目标的各个关键点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五)加强全面预算的执行和控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应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管控。建议以季度为单位安排专人专岗对公司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化跟踪和监控,进行数据汇总,将实际数和预算数进行对比,对偏差进行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并将结果及时提供给决策层参考,有利于决策层适时把握经营管理的方向,围绕目标精准施策。有条件的公司建议以月为单位,特别是在费用类和现金流的预算目标的管控上,应进行月度控制。

(六)全面落实预算执行考评机制预算考评机制是预算管理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全面预算考评体系,对有关预算指标进行不断细化并明确其清晰的指标释义及科学的计算公式。根据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有效落实各级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及各个责任人的经济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奖罚分明,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对公司预算考评的奖优罚劣,以促进经营目标的达成。

篇(3)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和规范资产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权利和利益关系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是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一整套机制与规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以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全面、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效益。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长的作用较弱,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董事长连任命经理的权利都没有,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

3.对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都与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当,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4.监事会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某人寿保险公司,中资股东14家,外资股东4家。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董事长说了算,“一言堂”,其他董事不管事,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董事长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是内部董事,他们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内部董事的职务、升迁、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的安排。二是许多董事行使职权的意识较差。认为董事只是一种荣誉或待遇,对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尚不十分明确。此外,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

3.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未能行使职权的“摆设”。

4.对于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其经营管理的权利比较大;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担任。目前,尚未建立对于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最好办法,没有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促进利益相关的各方面(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进行协作,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其主要目标是:

1.保障保险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实现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2.确立保险公司高效率地进行经营活动和运营的制度基础。建立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良好运营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3.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是保险公司内部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基础。针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问题,建立一种对保险公司的组织、资源、负债、资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和控制,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二)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设立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在《公司法》、《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WTO,有关的法律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2.追求效率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提供最大化的投资回报。

3.相互制衡的原则。保险公司是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利益各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相互制衡,避免公司某些人的权力过度膨胀,造成公司资产的重大损失。

4.相互协作的原则。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有不同的职责范围,他们之间需要通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各自的职责,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体功能。

三、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尽快完善行使国有股权的委托制度。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由政府来行使国有股权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政府是由各职能部门构成的。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由各职能部门来承担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官员都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时,存在着费用,委托环节越多,费用越高,越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针对这种状况,应当简化国有股权的委托环节,由国务院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股权。

2.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3.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条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按照《条例》,监事会成员一般每年对国有保险公司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真正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二)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完善股东大会职能

(1)提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大多数为国有企业法人,他们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的权利,应当注重股东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如法律、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提高股东代表的责任感。如果本单位缺乏合适的人选,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专业人士担任,这样可以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

(2)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持股结构中,广泛引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因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权益比较重视,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积极性比较高。

(3)强化股东大会的信息沟通和披露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可实施的、有助于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业绩有关的财务信息和包括公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在内的其他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保证保险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2.完善董事会职能

(1)强化董事和整个董事会的责任。这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避免在董事会上董事长一人说了算,防止重大经营决策不经过董事会而由董事长一人作出。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实行董事问责机制。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3)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虽属兼职性质,但是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以上,独立董事的选任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离职必须对外公布。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的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4)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审计委员会如果认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涉嫌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公司的审计师给予协助,及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内部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在确定有关人员的薪酬时,薪酬委员会应说明评价、制定行政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酬金的政策标准及其确定的过程;向股东披露行政人员报酬的方法;多少报酬属于过度酬金。

3.完善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不仅有监督权,还应授予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有一定权利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每次召开会议,都应该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监事会代表应该是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监事会主席应为股东大会向保险公司派出的代表。监事会主席是由大股东提名,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之后产生的,并就公司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应占1/3—1/2的席位。

4.完善经理层职能

篇(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认为,《条例》的实施,不仅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产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条例》实施的意义与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无任何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尽管不少省市规定了机动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须先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保险,中国保监会也将机动车辆保险定位于商业保险,因此实施过程中仍遇有较大阻力。据相关统计数据,全国机动车辆的投保率不到30%。2004年《道交法》实施至2006年7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的这段期间,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缺陷,保险公司从自身经营的角度出发,商业保险无法完全替代强制保险的作用,造成大量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条例》的实施,从制度上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尽管在《条例》出台前后,社会各界对于《条例》有着各种各样的意见和争论,但笔者认为,尽管有认识与理解的偏差,但法律一经出台,不会有什么改变的余地,对于产险公司,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完善自身行为,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后的局面与挑战,才是他们必须考虑与及时解决的。

二、《条例》实施后产险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关于“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

《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一规定在草案讨论期间曾遭受专家们的猛烈“攻击”。有学者认为,要解决强制保险业务不盈不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位。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商业保险,还是等同于社会保险。如果等同于社会保险,推行强制第三者险,意在为广大群众提供最基本的保险保障,但它同时又属于责任保险,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担。不搞清楚这一问题,根本做不到强制保险业务不盈不亏。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而从目前公布的费率以及车险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承保范围的大幅扩大以及实际保费收入上升幅度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得力的话,“交强险”在经营初期出现赢利的可能性很大。我们可以通过简单计算得出这一结论:以2005年为例,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即使每起事故按最高赔付额6万元计算,也只有270亿元,何况大部分事故只是车损而未及人员伤亡;2005年汽车保有量为3608万辆,按每辆950-1050元“交强险”计算,是342.76亿-378.84亿元,还不包括汽车之外9431万辆摩托车、挂车、拖拉机近200亿元的保险费用。

(二)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如何衔接的问题

首先,“交强险”毫无疑问对现行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挤出效应”,在“交强险”正式实施后,如何消化这种“挤出效应”,也是产险公司必须正视的问题。以摩托车“三者险”业务为例,在业内,摩托车“三者险”被普遍公认为是效益险种,但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广东省的很多城市,摩托车“三者险”的市场价不超过50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各家产险公司在对摩托车“三者险”业务的营销政策方面也是不遗余力。“交强险”实施后,摩托车业务必将首当其冲,这对不少产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产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都将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

其次,保险责任划分不明问题如何解决。由于责任限额是有限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能取消。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两种三者险,发生事故之后,在没有出现先行赔付的情况下,是应该先用强制保险赔还是商业三者险赔偿?在条例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还有待产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逐步解决。

(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条例》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深刻变化。在产品方面,产险公司将经营两类车险产品――即国家统一的强制保险和保险公司个性化的车险产品,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产品面临改造同时还面临一个同质同价产品如何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在业务流程方面,从整体来看,由于承保范围呈几何级数增加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及时调险控制流程,特别是建立或健全客户服务流程,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客户风险信息社会共享;在核算方面,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险公司的核算体系也会进行相应的变革。在业务管理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在目前的保险实务中,对于经常出险的机动车主,过去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做法通常是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拒保。但现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服务质量方面,《条例》也对产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和“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等有关条例规定。以上种种,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推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是促进我国产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极好契机。

三、对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是《道交法》与《条例》的一大亮点,从保险的职能看,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因此,保险业应义不容辞承担其社会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在《条例》正式实施后,注意做好几项工作:

(一)发挥保险的防损防灾功能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车险的防灾防损职能要占据重要的位置。尽管“交强险”的实施对弱势群体有了较好的保护,但还是不应忘记“防患于未然”这句古训,财险公司应从人员配置、防灾技术、宣传工具的制作、核保核赔技术的改进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调整,以期能在全社会事故率的降低方面有所作为。

同时,《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该规定是最好的“激励”措施,有助于培养驾驶员的遵章意识。产险公司应在该规定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费率体系,使科学的费率水平成为调动客户交通安全意识的杠杆。

(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经济补偿作为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今后的车险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由于考虑到我国国情与社会承担成本的问题,目前“交强险”赔偿最高限额为6万元,这与《道交法》实施后的赔偿标准仍有较大距离。因此,一方面,产险公司在经营强制保险时,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以社会效益为第一位目标,通过保险赔偿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另一方面,在商业保险中的补充第三者责任险中,通过产品的合理设计,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幅度和范围更广的保险保障与服务,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公司效益。

(三)加大展业力度,扩大市场份额

就作为微观个体的保险公司而言,尽管“交强险”实施的是“不盈不亏”的原则,但从我们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短期内“交强险”仍有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好的经营效益,而更重要的是,“交强险”所带来的潜在客户。从消费者心理来看,如果消费者已在一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这家公司的服务、业务等都较熟悉,则倾向于在同一家公司投保其他商业险种,省时省力,容易获得实惠。而且消费者在投保“交强险”的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感到满意,对保险公司产生信赖,那么在投保商业险时,他就会优先考虑这家保险公司,从而与该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投保承保关系。

可见,争做“交强险”、做好“交强险”对于开发潜在市场、吸引投保客户、扩大商业险市场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因此,产险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经济实力、财务运行状况等因素,加大对“交强险”的展业力度,使“交强险”能与商业险互补互利,弥补由于“挤出效应”对商业保险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小议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N].金融时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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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使我国保险行业取得更多的发展,需要对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险种等方面进行优化和转变,实现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鉴于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大力发展,企业间的相互竞争激烈,为使自身企业能在众多保险企业中的“独树一帜”,就要尽量找到并实施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加快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前进步伐。

一、中小型保险企业发展弊端

(一)经营管理模式落后

近几年来,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大多数中小型保险企业是股份制的。但受到公司投资人多数为国有公司的影响,这些中小型保险公司真正意义上还是属于国有股份制。这种国有股份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效率低、机构设置复杂臃肿,用国有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到位,企业不能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国际化程度低

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由于规模小、业务范围小、缺少知名度,只是限于本地区的保险业务发展,故而与国际保险市场脱节,不能多渠道地进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自身竞争力相对削弱,致使保险企业停滞不前。

(三)人力物力的浪费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中小型保险企业对于险种业务在理想上实行的是多而全险种销售。加上营销、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都要自己承担,致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有限人力、物力没有发挥自身作用,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

二、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发展战略

(一)加速转变经营管理模式

在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激烈竞争中,要使自身企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快转变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

一方面,正确处理好保险企业发展速度与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对险种业务销售上,需要保质量、搞好防灾防损,把开展业务的成本降到最低,增强企业效益。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根绝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建立创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于产品而言,摒弃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进行多元化的产品销售,先进的承保技术,高水平的服务,可以增强企业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更快速地开展保险业务。

(二)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为使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在全国、以致在国际化保险市场上都具有较强竞争力,在全面开放的保险市场上展现自己的实力,就要求中小型保险公司加快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向国际保险市场靠近,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等相结合,完善自身企业的不足。

比如,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可以与外资保险企业合作,由于外资保险企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地位已经稳固,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外资保险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营销手段和服务宗旨等方面提高自身的软、硬实力,加快自身国际化的进程。

在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中,国家也可以根据其发展的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推进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走向国际,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学习国外著名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理念,增强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在保险业建立联合组织

由于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多而杂,企业间缺乏沟通交流,所以建立一个保险业界的联合组织迫在眉睫,通过联合组织业务活动、学习活动的开展,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促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在组织内部,还需要建立一个企业信息资料库,信息资料的建立是为了收集保险企业的业务信息,掌握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议。

(四)加强中小型保险企业的专业化

对于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而言,专业化保险企业包括企业保险经营内容专业化和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

1.保险经营内容的专业化

大多数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险种分类都不够明确,加强对险种的分类,推进保险业务的开展,提高经营内容的专业化。比如,在车险方面,保险企业可以对车险进行详细的分类,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进行细分,提高业务的专业化,根据顾客的需求,更好的进行保险的销售。

2.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

在保险经营环节方面,实行差别化、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由于大多数的中小型保险企业经营业务大同小异,专业化的经营环节屈指可数。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保险企业推行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可以提高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竞争软实力。

(五)国家政策的支持鼓励

为促进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发展,河北省可以根据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发展实际,适当放宽个人禁入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的持股。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型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对其资金筹集渠道进行拓宽,资本得到优化。根据各保险企业的发展实际,对中小型保险企业进行重组和兼并,优化企业结构。此外,也有效配置了资金资源,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最大发挥。

三、结束语

为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在保险市场中健康发展,需要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改变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加快国际化进程、加强保险业务的专业化水平。在发展过程中加强学习,提高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以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吸引顾客,促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万宁,廖丽达.中小型寿险公司“弯道”超越策略分析[J].中国商贸,2014,0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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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分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公司经营战略及管理需求限制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发展

(1)集中化模式管理,弱化了分公司财务管理职能。保险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为了资源整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很多保险公司采用集中化的经营模式,业务渠道、财务部门等后台支持部门均采用条线化管理。财务共享作为一种新型的财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统一的、标准化的基础工作在财务共享中心完成,分公司的财务部门仅作为财务共享作业的辅助,如必须在当地处理的税务及银行事务;业务的需求和财务集中管理的双重影响不断弱化了分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2)未真正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效率不高。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很大程度上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首先,应成立全面预算管理机构,目前大多数的预算编制工作,仍落在财务部门身上,局限于财务预算编制,使得预算偏离业务,导致预算管理工作效率不高,失去应用价值。其次,预算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业务流程,从经营目标、财务预算制定时的联动性,到业务达成追踪、预算滚动预测的过程管理,以及通过财务分析和建议促进目标达成等,各环节无法有机的结合和统一起来。最后,预算考核机制不健全,公司的经营指标目标与财务预算无直接关联关系,缺乏从上至下的考核机制和措施,各层级人员对预算管理不重视,无法发挥预算管理在业务经营中的指导作用。

1.2信息系统不完善使得财务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1)传统纸质凭证及半自动系统处理,未能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尽管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但在现阶段,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各保险公司的信息化仍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比如可投入系统建设的资金、业务系统改造的困难、多年业务数据迁移的困难、公司的制度难以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等。财务制度不严、监管不严让财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得不到保障;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颗粒度不够细致、系统运行及处理数据的能力有限等,都限制了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2)未能建立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全面的预算管理系统,是在底层数据存储基础上更高级的经营、财务分析系统,是企业经营战略、经营目标、财务业务信息资源整合的系统,可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使信息能及时共享,协助财务管理工作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但目前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并未有建立。

1.3分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水平有待提升

(1)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善,无人员配备。基于保险公司集中化的经营策略,分公司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相对简单,在符合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的要求下尽量精减人员设置;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并未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岗位。财务人员更多的时间及精力是在传统会计工作上,公司对财务管理不重视,也让员工认为财务管理与本职工作无关,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人员能力有待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及管理水平有待提升。财务人员无法清晰认识财务与业务的关系,不熟悉也不关心其他部门的经营管理工作,知识结构单一,无法提出对有助于业务的建议或措施,业务财务两部门难以形成合力,财务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完善保险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对策

2.1在公司经营战略层面提升分公司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层级

(1)完善财务管理在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职能,优化财务管理流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公司管理层需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履行相应的职能,并给予充分的信任和授权,让财务管理能充分参与到公司经营中,实现业务和财务相融合,真正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首先,成立财务管理相关的管理组织,明确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使管理组织及内部人员有明确的定位,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其次,完善财务管理相关监督机制,根据发展实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制度更透明化,更科学规范。最后,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结合公司经营目标,通过财务管理指标的优化或效益指标的提升,作为财务管理及相关人员考核的硬性指标,从而推动各层级人员做好本职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作用。(2)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形成闭环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效能。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形成良好的管理习惯,财务管理贯穿在业务的全流程,从公司战略的确定、经营策略的制定、经营目标的设定、经营计划的制定及追踪、业务达成的分析,到经营效益及利润的分析。分析的结果及建议,反过来指导和应用于公司战略及经营策略的制定,形成闭环的管理。

2.2优化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1)建设及优化企业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分析支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的生存环境及财务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数据存储为主要功能的传统的信息系统已无法满足新时代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需求,大数据处理给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带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保险公司需加大信息系统投入、改善数据环境、优化数据质量,从本质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工作质量。(2)建设全面预算系统,全流程系统管控。建设全面预算系统,可结合公司经营战略,对分公司制订年度计划任务分布及年度KPI考核指标,贴近业绩进度,进行有效的预算分解,并能根据分公司的差异性,有不同的预算方案,协助财务人员编制及分解预算,加强预算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并建立相应的预算考核制度,通过考核激励措施调动公司各层级人员参与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2.3强化财务人员水平及培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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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06年以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农业保险在商业化框架下进行试验,基本上没有政府财政的支持。以1997~2006年这十年为例,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5.7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8.5亿元,年均增长仅4.54%。二是2006年以后的时期,其显著特点在于,农业保险实行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政府对农业保险十分重视,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给予相当比例的保费补贴。2006~2015年的十年间,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达52.30%。

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2007年试点初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有6家。到2015年已经增至30家。无论是保费收入规模,还是赔付支出,农业保险业务已经成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三大险种,成为财产险中倍受青睐的险种之一。那么,就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而言,如何构建其效率的评估指标体系呢?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如何呢?

关于农业保险的效率问题,Babcock,Hart(2000)认为农业保险补贴能够带来产出增加和社会效益,提高农业保险绩效[1]。Russell Tronstad,Romilee Bool (2010)[2],Ruohong Cai,etc(2011)[3]从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补贴对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影响方面来探讨农业保险的补贴效率,认为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有利于扩大农作物种植面积,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却提出了相反的观点,Mishra(1996)[4],Glauber,Collins(2002)[5]认为政府补贴本身的成本大于保险补贴给农民带来的社会福利,因此,政府不应该给予补贴或强制农民参保。

我国学者肖海峰,曹佳(2009)基于吉林、江苏两省农户的问卷调查,评价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绩效,得出结论:部分地区的农民从财政补贴政策中得到了益处,稳定了农作物产量和自身收入,而另一些地区的政策效果并不显著[6]。王薇,贾金荣(2011)利用陕西省自然环境条件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进行风险区划,再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消费水平,寻求一条补贴运作效率高的补贴额度标准[7]。冯文丽(2012)认为,参照国外经验,农业保险补贴一般仅由中央政府或者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两级财政进行补贴,而不涉及三级、四级补贴。我国农业保险主要由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三个部门监管,效率不高,应建立一个自上而下并且相互配合的组织进行管理[8]。姜丽媛,张樱馨(2014)运用DEA分析法以地区为单位估算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相对经营绩效[9]。周文杰(2015)基于交易成本视角建立了农业保险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利用我国2007~2012年的相关数据,实证研究了农业保险效率,包括农业保险的行业效率、交易效率和经营效率,以评价我国农业保险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行业竞争力[10]。

以往文献主要是站在政府的角度探讨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效率,也有站在行业角度研究农业保险行业的效率。但是,这些研究基本局限于定性分析,也没有站在公司视角探讨农业保险的效率问题。鉴于我国农业保险是典型的“政府市场合作模式”,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因此,本文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研究农业保险效率问题:试图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效率的评估指标体系,以评估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效率问题,并进行比较,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确保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职能与效率测度视角

(一)农业保险的职能

农业保险的基本职能在于分散农业风险并进行经济补偿。这实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即遭受灾害损失的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补偿,正是没有遭受灾害的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费以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此外,农业保险还有其它派生的职能,如防灾防损,融资等。

农业保险的这些职能,从政府、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三个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1.对于政府来说,农业保险是保护农业的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农业生产是野外生产,极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就决定了政府有必要采取政策措施来保护农业生产。国内外实践都已证明,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农业灾害带来的损失,能够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户的收入。并且农业保险也是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所以,政府选择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农政策,以保护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

2.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农业保险能够将农业风险进行转移。当农户投保后,只要交纳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把未来无法预料的、可能导致严重减产或绝收的农业风险转移出去,形成一种互助的风险保障,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民的收入水平。

3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农业保险既可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又可以实现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在我国,保险公司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只要政府的扶持政策到位,只要公司加强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利用农业保险不仅可以不断地服务社会,提高社会效益,而且可以获取相应的利润。

(二)农业保险效率测度的视角

根据上述阐明的农业保险的职能,对于农业保险效率的测度,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的投入体现为政府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最近几年,效果最为明显的是政府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这就需要分析、测算这些政策的执行效率问题。从保险行业来讲,就需要以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测度整个保险行业农业保险的投入与相应产出的大小,再进行比较。限于篇幅,本文将只从保险公司的视角研究农业保险效率,即在建立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效率的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从事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进行效率评估。

三、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目标和构建原则

指标体系的构建目标是:定量衡量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投入和产出的大小,并将投入与产出进行比较,从而测算出各保险公司的相对效率值,据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改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从而确保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一是指标体系包括投入类指标和产出类指标,它们分别反映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投入、产出的大小;二是指标体系反映农业保险的投入、或产出应当是全面的;三是具体指标的计算应当把单个保险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四是每一指标在各公司间应当具有可比性;五是计算指标所需数据应具可得性;六是指标体系应具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指标体系的内容

研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效率问题,实际上就是对开办业务的投入与产出进行比较的问题。所以,评估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效率的指标体系,可以从农业保险业务的投入与产出两个视角来设置。

就投入来说,有资本、劳动、技术等等因素。产出方面,不仅要衡量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宏观效应,即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而且要衡量其对公司本身的微观效应。据此可以构建如下的指标体系:

1.投入类指标。农业保险业务的投入,包括资本、劳动和技术等方面。所以,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投入类指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选择具体的指标:

第一,实物资本。保险公司的实物资本主要体现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也是衡量企业规模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选用“固定资产”反映实物资本的投入。

第二,金融资本。金融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规模大小,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重要投入要素,选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来体现金融资本的投入。

第三,人力资本。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本可以划分为内勤人员和人两大类。现阶段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人在普及保险知识、刺激保险需求以及推动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人群体变动较快,难以获得准确的数据。因此选用“员工人数”衡量人力资本的投入。

第四,技术因素。保险公司技术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水平,二是精算技术。所以,可以选择“硕士学历以上的员工人数”衡量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

第五,经营管理费用。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投入外,人对保险公司业务拓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发生展业、维护、理赔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支出也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投入。这里选用指标“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来反映经营管理费用。

2.产出类指标。经营保险业务的产出,既应包括经营保险业务对经济、社会的宏观效应,也应包括对公司自身的微观效应。因此,产出类指标可以选择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农业保险交易额和农业保险营业利润。

第一,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反映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社会效益,该指标可以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来反映。

赔款支出是衡量保险公司筹集的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额度,是农业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体现。具体计算方法是:依据各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按照报表中的赔款支出加上分保赔款支出与摊回赔款支出的差即可。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为报表中的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与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差。

第二,农业保险成交额。该指标可以用每年“已赚保费”来表示,反映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

第三,农业保险营业利润。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农业保险营业利润是指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中取得的承保收益,可以用年度“承保利润”来表示。

四、我国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效率的评价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1.保险公司的选取。根据2015年《中国保险年鉴》,可以得到我国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照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大到小进行排列,排前五位的依次是:人保财险,中华联合,阳光农险,安华农险和中航安盟。这五家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之和已占到全国总保费收入的90.06%。所以,本文选择这五家保险公司作为样本进行效率分析。

2.各指标数据来源。投入、产出指标数据全部来源于2013~2015年《中国保险年鉴》以及各保险公司的年度报告。投入指标包括:x1:固定资产净值(百万元);x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反映金融资本的投入(百万元);x3:员工人数(人);x4:硕士学历以上的员工人数(人);x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百万元),反映经营管理费用。产出指标包括:y1:赔款支出(百万元);y2:农业保险已赚保费(百万元)。

(二)研究方法

评价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效率问题,实际上就是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多输入与多输出的比较问题。而DEA正是为比较多输入―多输出指标的相同类型部门或单位之间相对有效性提供的一种综合评价方法。

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是著名运筹学家A.Charnes和W.W.Cooper等学者发展起来的一种系统分析方法,它以相对效率评价为目标,采用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作为工具的一种评价方法。

DEA模型有多种,如CCR、BCC、FG、ST等模型。其中,CCR模型的最优目标值(ZkP)为某决策单元的生产效率,即整体效率。

(三)效率评价与分析

基于CCR模型,根据2015年《中国保险年鉴》提供的2014年数据,先计算人保财险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效率。借助WinQSB软件,得到该问题的最优解:ω=(0,0,0,0,0,)、μ=(0,0.0001),maxZ1P=1.0000。再计算其对偶问题的最优解为:(λ1,λ2,θ)=(1.0000,0,1.0000),minZ1D=1.0000。

类似地,再逐一计算出各保险公司2012~2014年的效率值,一并列于表1中。

表1 基于CCR模型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效率值表

CCR模型研究结果的表1表明: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2012~2014年均为弱DEA有效,即这两家保险公司不是同时为技术效率最佳和规模最佳。进一步分析其对偶问题,由于两家保险公司都有Σλ=1,说明都是处于规模收益不变的最佳状态。这就是说这两家保险公司是非技术有效的。

阳光农险、安华农险和中航安盟,从2012~2014年,都有ω>0,μ>0,并且ZkP=1。这三家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效率均为DEA有效,即既技术有效,又规模有效。

五、结论与建议

从农业保险业务的投入与产出两个视角,构建了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基于该指标体系,利用《中国保险年鉴》以及各保险公司的年报资料,根据市场份额选取五家保险公司作为样本,采用CCR模型,对各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效率进行了评价,得出结论: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整体效率、技术效率均为弱DEA有效,规模效率均为DEA有效;而阳光农险、安华农险和中航安盟三家保险公司整体效率均为DEA有效,即既技术有效,又规模有效。

农业是受自然风险影响最直接的行业,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稳步拓展农业保险业务。为此,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其整体效率、技术效率为弱DEA有效的状况,努力提高精算技术水平,加强管理,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精算技术和管理经验,减少投入浪费,提升产出水平,以实现技术效率的有效,从而提升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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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3日

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和管控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08年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保监会以此为基准,2010年8月下发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虽然财产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管理和完善,但是客户保险费、退保费被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前端销售控制不力的问题依然严重,高管人员违规挪用保费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因此,财产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财产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基础薄弱。控制环境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它涵盖了对于建立与加强、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及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经营观念;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业绩评价机制等。经调查得出结论,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说明许多保险公司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即使是那些已经制定相应内控制度的公司也大多停留在诸如“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缺乏制度的落实。

2、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制度等一系列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有助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和执行。以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为支撑的内控制度,会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调查中发现不少财险公司已经提出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宗旨,也比较重视企业文化的环境建设,但对企业文化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知之甚少,企业文化“作秀”的成分大。

(二)内控环节弱化,内控流程不合理

1、在内控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在总部没有单独合规法律部门,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公司的内控制度;二是一些新公司的二级机构没有单独的内部稽核机构;三是有的公司虽然设有内部稽核机构,但没有独立,限制了职能的有效发挥;四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处理保险纠纷和诉讼事务,没有精力去研究和防范事前法律风险。

2、在内部管理流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单证管理上,单证保管和使用两者职务不分离;二是在承保管理上,业务质量的审核把关不严,不能严格按照业务承保规定核保业务;三是在理赔环节中,报案后不能及时立案,从而导致未决赔款底数不清,或是通过人为压低或提高未决赔案估损调节利润,个别公司甚至制作假赔案套取费用。

(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国内财险企业组织架构的设置,多数只能满足一般的业务管理需要,通常没有设置统一的内控管理部门,管理风险的各项职能散布在各个业务部,即便是设有诸如监察审计或稽核部门的公司,其主要工作精力也是投入到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中,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寿险公司的职能监督部门,由于独立性不足,造成了内控制度的失效,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内控管理仍然停留在初级的阶段。

(四)财务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目前,财务核算或管理软件已经得到极大的普及,各个层次的财务核算软件能够帮助财务人员提高效率、确保核算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但是,财险公司的基础财务水平与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财务控制的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部分财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没有起到监管及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反而流于形式或只是为了完成必要的程序。很多内部控制常用的技术和工具,如内部控制标准、预算管理、财务预警机制等并没有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运用。

二、改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正确处理内控实施过程中的三大关系

1、处理好内控与公司经营的协同关系。好的内部控制,控制环节应该涉及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控制死角,确保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均已纳入内部控制范围。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应能确保本公司基本经营目标的实现,而不能成为经营管理的绊脚石。也就是说,内部控制既要符合外部信息披露要求,也要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2、处理好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需要通过一系列控制活动的实施,并同时配合大量内部控制文档的记录,并且不断发现、总结和改进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只有通过大量、持续、长期的控制活动的实施,积累控制活动的数量和时间,才能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

3、明确内控组织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关系。内部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动态过程,做好内部控制是各级经营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成为内控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分析和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概率,研究化解各项风险的控制措施。内控办、审计部门是财产保险公司内控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有选择地对内控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进而提出一系列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二)完善公司的内控环境。控制环境的要素很多,包括价值观、组织结构、控制目标、员工能力、激励与诱导机制、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这些要素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不是短时间内就能改变或形成的。要改善内部控制环境,须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真正建立起体系完善、管理科学、权责清楚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建立;二是重视公司组织机构建设,这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改善控制环境的重点;三是要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主体和控制目标;四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控制方法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三)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应该科学进行风险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管理,把风险等级较高的方面作为内控的重点,从而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根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科学设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并严格执行。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结束语

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它包含了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管理措施,只要公司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且保证这种内部控制机制必须是健康和完善的。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只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财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健康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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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中台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中台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中台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中台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中台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中台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中台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 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中台部门设置

(1)中台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中台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中台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中台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中台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中台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中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中台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中台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中台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中台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中台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中台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中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中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中台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中台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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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管理

(一)公司管理一般架构

当前公司管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引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它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公司管理理论强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并由此构建了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管理机制,二者共同构筑完整的公司管理体系,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管理者问题的最终目标。

(二)保险公司管理的特殊性

1.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据以收费的价格(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3.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4.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

5.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

二、国外保险公司管理

(一)保险发达国家的公司管理模式

当前存在三种主流的公司管理模式,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导向管理模式和以韩国及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控制型模式。

1.以英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

市场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强调股东,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衡量公司管理效率的标准。它以发达的金融市场、广泛分散的股权所有权以及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为基础,利用市场手段间接控制公司,形成对经理人员强有力的激励和持续性约束,从而保证了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其设置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2. 银行控制公司管理模式

银行控制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下,银行、法人股东、内部人在公司管理中起着主要作用。这种模式在德国、瑞士、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及东亚的日本盛行,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发展最好,所以又称为“日德模式”。其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这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利的人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

3.家族控制型公司管理模式

家族控制型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公司与家族合二为一,公司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培植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的创立家族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国家则通过控制金融系统在微观经济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特点是“一股独大”,经理人易串通大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决策,侵犯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这种模式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盛行。

(二)国外保险公司的管理重点

1.董事会建设是公司管理的核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不断的积累经验修改法案以期完善保险公司的管理,从各国法案看,无一不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加重了股东、董事和管理层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审计师和法律顾问等在公司的监督管理、制约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更直接、更积极的作用。

对于公司董事会,现代公司管理主要强调其义务和职责,以及董事的独立性。要求董事会应尽到谨慎、忠诚、披露和监督等义务。对董事独立性,纽约证交所和伦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半成员为独立董事,而香港证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三分之一的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长和CEO不应由同一人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于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同时还要求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其目的是协助董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合规性、独立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以及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提名合格董事会成员的程序,选出或者向董事会推荐能够使董事会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更加平衡的董事人选,制定或推荐公司管理原则,制定选择新董事的标准,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评估;

薪酬委员会:美国法规规定其大部分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性,负责履行董事会关于管理层薪酬方面的责任,负责出具管理层薪酬的年报,制定其他管理层官员的薪酬水平,并就薪酬方面的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薪酬方面的政策包括退休金政策等。

风险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4年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核心原则》。在基本标准中,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建立风险管理职能、审计职能与精算职能;在高级标准中,建议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管理不但要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同时还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规范和管理。

2.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的关键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管理原则》明确规定,“公司管理框架应当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所有权和管理状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ICP)中的第26条专门对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财务状况和面临风险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状况、财务表现等定量和定性的信息;面临的风险和如何管理风险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及管理;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外公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披露符合要求。

由于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滥用该项业务的趋势日渐明显,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正在思考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严格财务再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美国和欧盟目前对相关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交易进行的深入调查将有助于加强对此类业务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规范,相信不久的将来国际上有关的最新法律规定会陆续出台。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

我国保险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并存的混合股权机构,多种股权性质并存的公司结构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推动了公司管理的改进和优化。近年来,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主要取得了以下几点进步:

(一)股权结构逐步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框架初步建立。

国内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相继实现规范上市,一些保险公司吸收民营资本参股,一些公司引进了境外著名金融保险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还有一些公司实施了员工参股计划,这些举措在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上作出了积极的探索。目前多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要求建立起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机构,初步形成了公司管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一些公司还设计了全新的管理结构和组织结构。

(二)董事会制度逐步完善,制度规则逐步规范。

部分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门委员会,还有一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探索。大部分保险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对各机构的主要职能、议事和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机制。

(三)内控和风险防范得到加强。

有的保险公司通过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强化内控制度;有的公司按照政权交易所的要求,指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有的公司借鉴战略投资者的模式,从制度入手,加强后援集中,使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出现了一些例如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等新的岗位。

四、相比国外,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等多种因素,各公司之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比较国外的公司,我国一些公司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股比例仍然比较高。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中,国有股仍旧占有很高比例,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

2.董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人员、战略决策、监督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主要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很难看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3.高管人员业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都在推行人力资源改革,还聘请了国际著名的人力资源咨询管理公司设计了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但对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高管人员还缺乏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东行为亟待引导和规范。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的特点认识不充分,存在投资理念不成熟的问题。

2.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决策机制不健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

3.董事专业化程度低。目前,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董事由股东单位派出,缺少保险经营管理知识和从业经历,对其承担的责任、权利和行为规范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保险公司没有指定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和批准程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外部干预过多。由于多方面因素,个别保险公司仍然受到地方行政部门的干预,还不能做到自主经营。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业二百年(1805-2005)[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5,149.

[2]许瑾良.保险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9-23.

[3]刘平.保险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55.

篇(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1.9万亿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2.独立董事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代表,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是否决定聘请以及聘请后的薪资问题都由大股东决定,使得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有的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并无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相关配套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稳定高管团队,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目前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从而成为影响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董事长及董事会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同时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没有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通过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实现了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推进规范上市。但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对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长权力绝对化,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因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同内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请等方面一样受制于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来决定和控制的。同时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发挥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监事在薪资、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3.经理层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实现

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还有待于摸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脱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影响了经理层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

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权“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多方引入国有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国有(控股)企业等,从而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2.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保监会领导曾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职能也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同时应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实践中,应保证监事会按照以上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3.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创新,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合理拉开档次,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等确定相应标准,通过建立等级梯次,鼓励员王提升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完善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从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

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降低决策风险,股权清晰简单而适当集中可以确保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动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确保质量。规范、透明的股东企业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许多先天的优势。股东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2.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

一是建立董事审查和问责制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进入董事会,确保董事能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考察拟任董事的行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诚度、代表性、职务与职责权限,使真正的内行和对于公司的发展管理具有规划能力、同时具有发言权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二是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上加以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应建立董事会议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会的各项职能必须有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和规则,并且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董事会议题要务实,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确定专项议题,进行专项讨论,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建立追踪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会议应将上次董事会责成落实的事项,向本次董事会进行报告,强化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

四是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追踪反馈系统,追踪整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外部审计是公司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对于具有公众性质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如太平人寿就把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监事会在稽核审计中的作用,严格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

一是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