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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6-30 16:01:4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篇(1)

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环节

地税征缴环节。地税征缴环节就是企业按月在区地税局报盘缴费,区地税局汇总地税电子票据并上传到市地税局社保处之后发给沈阳市失业保险财务部门,统一导入业务系统的过程。这一环节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企业缴费票据缺失的问题;编码错误信息重叠的问题;企业缴费但未参保登记的问题。财政审批拨付环节。财政审批拨付环节就是每月中下旬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局提交失业保险金拨付申请,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月末通过盛京银行将失业保险金打入失业职工的个人账户。目前,沈阳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分为本市在领失业人员按月申领和外市转入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两种。

这一环节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一是转异地失业人员的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此失业保险金无法正常转移问题;二是失业保险金转移过程中,因两地发放标准不同,导致失业保险金待遇出现差异问题;三是外市转入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导致失业金发放延迟。转入人员的隐形就业、本人无法领取等问题。银行发放环节。银行发放环节就是财政局社保部门在盛京银行开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每月财政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拨付申请,将失业保险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提出打入银行内部开立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户,银行再把钱转账到失业职工的账户。银行发放环节需要关注的的问题是:社保卡未激活,导致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无法进账的问题;非本人银行卡,造成户名不符无法进账的问题;因本人银行卡丢失,导致失业保险金无法进账变成冻结户的问题;本人使用老版银行卡,导致失业保险金无法进账的问题。

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效途径

针对上述管理运行环节出现的问题,本着失业保险制度广覆盖、高水平、多层次的原则,笔者提出完善基金管理的改进措施:就业和失业部门的互动。失业保险管理与劳动就业管理相结合,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失业与就业互动的管理机制,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经办机构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同时,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应实行“就业优先”原则,鼓励弹性就业,以缓解基金的供需矛盾。

篇(2)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篇(3)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

篇(4)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篇(5)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探索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起到借鉴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认识落后。当前很多人们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认识严重滞后,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养老保险有中央转移支付,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由当地财政兜底,机关事业保险搞不搞或搞好搞坏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不大。基于现行的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和人们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认识滞后,阻碍了这项事业的正常发展。

2、基金运行滞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某某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了“部分积累”基金筹集模式。但是在当前通货膨胀与物价疯涨的今天,基金的分红与银行的利息已经远远不够保险基金的贬值。同时随着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某某市养老基金增长势头将减缓,导致已经有部分区县出现了“收不抵支”,养老基金积累开始负增长,那么基金的增值保值情况将进一步恶劣。

3、缺乏相关政策指导。目前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没有具体规定。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缺乏规范的管理手段和可靠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发挥。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各地也不尽相同。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给实际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和损失。

温总理说: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要解决试点运行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依本人之浅见,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纳入到社会保险法律的规范之下,从法律上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同时,国务院应在全国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不能让“一地一策”现象长期并存。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试点工作过去很长时间了,据说五省市的试点工作并不顺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是成了公众热议的焦点。我们认为,尽管试点城市的改革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试点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原则和内容是正确的,应该继续推进,并尽快在全国范畴内推开。只有坚持改革,才能化解一些地方举步维艰、进退两难的槛恤局面,只有坚持改革,才能从制度上根本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失衡的问题。

2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算工作

所谓精算,是指对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管理的一门科学,广泛应用于保险、金融、投资等领域,尤其是在保险和社会保险领域,目前在西方国家已日臻成熟,而我国在这方面相对比较薄弱。

精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过程需要在调查研究和收集有关参保人数、死亡率、投资回报率、工资增长率等资料基础上组织精算。具体的社会保险精算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精细的试算过程。在遵循不同保险模式原则的基础上,试算出每年共济部分社会保险收费率以及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对未来的退休待遇进行评估,对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精算的进程,做好中长期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 拓宽筹资渠道,规范监督与风险预防机制

加大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要担当主人角色,全额补足,确保基金积累不下滑或赤字不增幅。坚决执行银行的同期优惠利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行机制。

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综合考虑以上弊端,避免出现同样的错误,所以,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范监督与风险预防机制以防范制度改革中的腐败现象的出现,并预防“空帐”危机势在必行。具体的规范监督与风险预防机制包括:

3.1 制定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法,把企业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之内,统一规范。

3.2 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把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权剥离,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投资运营、待遇发放期间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

3.3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避免“空帐”危机。

4 不断总结及时完善,加紧组织全面实施

已经全面开展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规范、巩固、提高、创新,继续扩大结算方式改革单位数和社会化发放覆盖面。尚未开展的地区或未全面开展的地区,要借鉴先行地区的好做法,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调研,尽早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尽快实施结算方式改革和推进社会化发放。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实施情况,请求支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现此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调查研究,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基金赤字、养老保险费征缴难等情况,做好统筹规划,规范实施,稳步推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切实做好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篇(6)

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基金本身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事关每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也关系着社会建设的最终效果,因而我们有必要提升对其重视程度。对于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寻找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和分析,尽快找到高效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策略。

一、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社保基金管理在我国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时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不能有效改善各项不合理的地方,必然影响社保基金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现实作用,对于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实施效果也有很大的影响。从多方面研究分析中,了解到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我国社会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党和政府开始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然而问题在于国家颁布的法律大都是针对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的。而关于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至今还不够明晰,事业单位本身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目前其社保基金管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致使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在实际工作的时候没有可参考的标准和规定。

(二)社保基金使用效率低下。现阶段来看,党和政府每年都在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和调整,整体的基金数额一年比一年更加可观,不同省份的社保基金管理单位有不同的管理手段,但是主要还是以定期存款和国债为主,争取无功无过保值即可,但是这种十分死板的、僵化的社保基金使用模式在带来稳定的同时,也带来了资金快速贬值的风险,让社保基金的回报率大幅度降低。更重要的是,还有一些试点地区虽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把社保基金投入到了更多的领域,但是受到投资人的能力所限、受到一些高风险因素的不可控效果影响,这些社保基金的回报率及安全性又得不到保证。

(三)社保基金相关专业人才缺失。首先要从缴费单位这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现阶段很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的缴纳都是财务工作者计算后统一进行,但是有一部分财务工作者不能完全理解和融会贯通新的政策内容,再加上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相对有限,不愿意和其他部门进行沟通核对,最终只能导致内部资金的管理问题。其次是社保基金管理单位的问题。有的地区社保基金管理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不到位,造成了基金的管理混乱、挪用占用问题仍有存在,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

(四)社保基金监管不力。首先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社保基金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各地区审计部门不上心等问题时有发生,社保资金的收取和缴纳管理在很多地区目前仍然较为混乱,在缺少应有的监督和管理的情况下,出现资金管理问题不足为奇。其次,从事业单位的角度来说,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没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一些财务管理工作者对于社保基金的认识也不透彻,就导致了一些事业单位的社保基金缴纳数量、缴费标准方面的问题。

二、解决我国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研究中,发现我国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问题较为复杂,如果不能有效处理各项问题,必然影响我国事业单位综合发展水平,对于社保基金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现实作用具有很大的影响,这就应要求有关部门结合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现状以及其他方面因素对其中社保基金管理问题实施优化处理,保证社保基金管理与我国事业单位发展要求之间的衔接性,为强化社保基金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现实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一)完善事业单位社保基金政策。从事业单位的角度出发,在开展社保基金管理时必须保证相应管理政策的完善性,有效控制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以此提高事业单位社保基金政策的现实价值。而且完善事业单位社保基金政策的要求也比较多,详见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和政府必须要充分的对事业单位所处的地位进行关注,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同时确定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行,引导各地区事业单位的基金管理工作走上正轨。第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党和政府的主要指示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同时明确税务机关的社保资金管理责任,从社保资金代收这一过程开始逐渐进行标准化建设,把责任落实到位避免互相推诿等问题。

(二)规范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时,必须保证其中社保基金财务管理效果。同时还应按照事业单位综合发展要求规范其中社保基金财务管理模式,并遵循以下要求提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第一,社保基金管理部门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一个优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提升社保基金管理单位的工作能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应对,最大限度上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权利。第二,社保基金管理部门需要积极的贯彻收支并行的工作思路,对社保基金进行专款专户的保存和管理,避免出现社保基金被挪用占用等问题。

(三)壮大社保基金管理人才队伍。从事业单位人才建设的角度出发,在对事业单位开展社保基金管理时必须保证其中人才队伍建设效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全身心的融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当中,从而避免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而在进行社保基金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考虑的要求也比较多,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事业单位的角度来说,需要积极吸纳和引进专业化的资金管理人才,同时安排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对社保缴费等问题进行学习,从而保证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第二,不同地区的社保基金管理单位需要尽快提升信息化建设的速度,让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要让基金管理人员尽快掌握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方法,从根本上提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

篇(7)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虽然我国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和方法上已经有了重大改革,但社保基金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

一、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还存有诸多的问题,综合看来,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

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效率低,浪费严重。

(二)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为主,除保证正常开支外,其结余部分仅限于存入专业银行或购买国债。近几年,银行存款率下调使基金收益率下降,国债的利率也大幅度下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效益越来越差,加之通货膨胀,基金的保值、增值就无从谈起。

(三)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

我国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透明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发放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项目应该公开化、透明化。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贪污的现象却屡屡发生。

二、社保基金管理方法探析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必须从支出户中拨付。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应定期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月或季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数额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部门除根据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二)注重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财政部门虽然也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并没有发挥其优势。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事业。同时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规则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贪污或浪费。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场化、社会化

作为基金管理的主体――政府只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保障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基金的筹集渠道也可以多样化,如通过减持国有股等。

在基金的防损方面加大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我国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作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审核主体,能有效地监督基金的发放。同时,发挥网络的优势,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网络,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信息,杜绝虚报、冒领。

在基金的具体运营方面,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既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绝基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发生。

(四)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对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因此及时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篇(8)

国家统计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国GDP初步核算为29686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0%,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经济增速放缓已成事实。经济学中有一个奥肯定律:失业率每高于自然失业率一个百分点,实际GDP将低于潜在GDP两个百分点。奥肯定律揭示了经济增长率与失业率之间存在着的替代关系。我国正经历经济增长率从高速到中低速的换挡期,经济增长率的下降意味着失业率的增加。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增长的经济新常态下,失业率不断攀升,结构性失业加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却逐年增长,表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一、就业新常态的内涵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依靠创新驱动增长,对就业形势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新增就业岗位持续减少。经济新常态的一大特征是经济增速放缓。根据奥肯定律,对劳动力的需求量相对减少,影响了就业岗位的增加,造成就业水平低,失业率升高。第二,结构性失业长期存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经济新常态的另一特征。通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加速衰退产业转移、发展新兴产业来推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一大批缺少专业知识和一技之长的普通劳动者从就业岗位上被“排挤”出来,结构性失业将贯穿经济新常态全过程。第三,大力支持创业。我国人口基数庞大、9亿多劳动力,每年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就业人员、退役军人逐年增加,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就业总量的压力也很大。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动力主要依靠创新驱动,大力支持创业已成为经济新常态下解决就业矛盾的必然选择。

二、就业新常态下失业保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筹措失业保险基金,为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报酬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质帮助,以保证基本生活,并通过技能培训、就业介绍服务等手段,为其实现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在经济发展和就业新常态的影响下,我国失业保险体系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和失业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来,失业保险基金迅速增长。2003年滚存结余为304亿元,2013年已达3686亿元,增加了11倍。同时失业保险替代率、给付率偏低。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标准不与参保者失业前的工资挂钩,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加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严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逐年减少,缴费与受益出现严重不对称。国家统计局从31个大城市调查失业率结果显示,2015年城镇失业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别是近年毕业大学生失业率居高不下,部分资源型、装备制造型较重地区失业率很高。失业保险基金与失业率双增长,失业金领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窄与结构性失业长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调整将淘汰一批落后产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催生的新兴就业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劳动者被排挤出来,结构性失业将长期存在。而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上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工和职业技能欠缺的失业大学生,由于户籍、地域等限制被失业保险排除在外,失业保险参保率始终差强人意。

(三)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功能薄弱

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动力主要依靠创新驱动,党的十首次把鼓励创业写入就业方针,紧接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把鼓励创业政策落到实处,以期创业带动就业。但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仅包括失业金、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明确对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

失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资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在通货膨胀率较高时,失业保险基金无法做到保值增值,影响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就业新常态下失业保险制度创新机制构建

通过对就业新常态下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失业保险制度创新机制。

(一)失业保险专项基金管理机制

失业保险基金作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资金,其筹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结余量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首先是对基金筹资的管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征收按照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来进行计提,由市县统筹按照企业2%、个人1%的比例缴纳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于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分散,这不利于基金的调剂使用。建议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逐步建立中央调剂金,实现省级统筹,解决因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保险基金盈余有差的问题,确保失业保险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体现。同时,建立一个完善的可持续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明确职、权、责三者的关系,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二)失业保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率仅有40%左右,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过窄,不仅无法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缓解失业保险基金不断增加的压力。因此,失业保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大数法则”,一是提高法规明文规定应纳入但尚未参与失业保险的就业人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二是重点瞄准进城务工有雇主的农民工群体和城镇有雇主的就业群体。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给付机制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和申领机制主要包括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1.申领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失业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缴费满一年的要求对于非正规就业群体来说过于严格,应适当缩短非正规就业群体缴费年限的要求,确定灵活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失业保险两类不同受益群体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一类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丧葬补助,主要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等确定;另一类为享受扶持促进就业的。除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外,参加失业保险未失业但存在失业风险的、领取失业金期满的、登记失业但未参保的,以及刚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新劳动力等,根据不同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创业支持等不同的就业服务。

2.给付标准。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相同的,参保者缴费的多少与失业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无关,“高缴费,低收益”的可能性,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逃避缴费的风险。建议我国采取薪资比例制,确定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以失业者缴费期内的平均工资和缴费金额为基数,确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结合失业者的家庭赡养系数,确定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

3.给付期限。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按照参保人缴费年数确定领取失业金的时间,将其分为三个档次:缴费者累计缴费满1年者,给付最多12个月;满5年者,给付最多18个月;满10年者,给付最多24个月。这样的计量方法过于笼统,无法体现缴费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应建立灵活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周期,综合考量失业者的参保时间、失业者的年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失业状况。同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还应把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是否积极就业作为参考指标之一,建立失业保险金递减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越长,单位时间所领取的失业保险数额越少。这既能保障失业人员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业人员过分依赖失业保险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业的积极性。

(四)失业保险金使用效率评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侧重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有所忽视,这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在支出时“重生活”而“轻效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评价机制,着重要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从“授之以鱼”到“授之以渔”的转变。

1.预防失业。

预防失业的对象主要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目前未失业但存在失业风险的群体。建议对存有经营危机等情况下未裁员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培训和工资补贴;对于长期未发生裁员行为的企业,适当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或将其所缴纳的部分失业保险费用于职工培训,以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减少结构性失业。

2.促进就业。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对促进就业的支出主要体现在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两个方面。目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往往采取订单式培训的方式,通过培训机构推荐给用人单位,然后根据推荐失业者的再就业率,发放职业介绍补贴。然而,盲目的培训不符合失业者职业发展的需求,达不到职业培训应有的效果,上岗后容易出现新一轮的失业。可将众多失业者进行细分,根据失业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职业培训行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奖励性补贴。

3.支持创业。

在就业新常态下,对失去工作寻求创业的参保人,可通过营业执照、创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完税证明等凭证,发放“自主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可分为“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前者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奖励;后者对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根据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岗位开发补贴。通过“自主创业补贴”替代传统的失业金,从而鼓励失业人群中的自主创业者。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官.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缓中趋稳[EB/OL].(2014-07-16)[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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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市本级及所辖六个县(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征管、个人缴费记录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申领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标准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失业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一条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及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进行调剂,提高全市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含5%上解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市政府可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设立县(市、区)明细帐,专户储存和管理。

各县(市、区)须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基金统筹地,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2%缴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使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申请程序。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将调剂金下拨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其及时拨付相关县(市、区)。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个人缴费纪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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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市和县(市)共同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增强保障功能,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缴费记录等工作。

参保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以市或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2.按年度下达征收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财政、地税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县(市)执行,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完成征缴计划的县(市),其当年失业保险金支出由市统一支付;对未完成缴计划且基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可先设定过渡期以落实计划任务,待过渡期满后仍未完成的,其计划差额部分资金全部由县(市)政府承担,并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地税部门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记录市本级和县(市)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经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后,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初审及支付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调申领待遇人员档案材料等方式,对申领资格进行复审合格后,对各县(市)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进行汇总,于每月18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于每月2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审核办法,按市统一程序进行操作。

2.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县(市)两个层次分别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后实施。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标准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和县(市)失业保险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保证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网上运行。县(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与市区一致,参保单位编码按照市计算机系统要求及市统一规则重新编制。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参保单位缴费数据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数据继续有效,与市级统筹后的数据合并计算。并入市级统筹管理后,原始数据封存冻结,不得随意修改。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保险预警报告制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建立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一次性推出失业人数超过20人或者裁减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减员、失业人员待遇审核手续。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及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市及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各县(市)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不变,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县(市)要按要求和时限予以整改。

三、时间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县(市)失业保险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参考当地职工参保率、基金征缴比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县(市)逐步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至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四、工作机构

成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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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收支挂钩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征收

第四条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和预决算情况提出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执行,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单项目标考核。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数据及时审核。

第七条对实施市级统筹前中断、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补缴协议,制订清欠计划,限期缴清欠费及利息,并将清欠计划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每月应支付的基金,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编制月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应支付的基金划拨市本级、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及时组织发放,以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执行统一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支付,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十二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预警制度。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申请省级调剂。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具体承办市本级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应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基金预算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实行统收统支后,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统一核算和管理。统收统支前,各县(市、区)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暂留存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分别存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每月末收入过渡户余额由开户银行自动划转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过渡户月末无余额。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直接划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市级统筹基金的核拨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完成当期目标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安排20%的资金解决,其余80%从其留存的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弥补。

第十九条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