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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6-30 16:01:3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增值税纳税管理

篇(1)

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影响,企业基于对自身生存风险的本能防范,在满足征税机关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更多的服从、服务于征税机关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税的征管需求与会计核算义务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甚!

一、受增值税征管需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会计核算严重依赖税法的规定开展,致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影响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即:货物购入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销售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相应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报表项目。

1.进项税额的账面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的资产拥有量失真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是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受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却作为负债的抵减项反映在负债类中。由此,会计报表未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拥用量。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

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形成配比关系应该是:纳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与可配比的销售成本中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配比。

就纳税当期来看,只有当产(或购)销率为100%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会计信息在利润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税法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这部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但并不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明晰列示,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事实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着企业的损益。——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是“价外税”且不影响企业损益的否定。

4.对购入环节的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会计信息不可比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购进存货(或固定资产)发票的影响,存货(或固定资产)有含税价格的也有不含税价格的,因此造成存货(或固定资产)的价格信息分析时因口径不同造成不可比;进而造成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

5.对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受征税管理需要的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失真

增值税征税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将进项税额直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反映在期末的负债中。这样处理的结果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判断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出现失真情况。同时,受存货和固定资产购入环节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因此存货、固定资产等报表项目的数据都会存在因为是否剔除购入环节增值税税金不同的出现变形,故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也会出现指标失真的情况;相应的,流动比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6.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销项税额与景象税额不断递减,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二、改善的建议

借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方法,设立“增值税”科目作为增值税费用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费用;在现有的“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所得税”“增值税”,“递延税款——增值税”仅核算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及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现有规定使用;,当期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均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剔除,与存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费用性支出一次性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当期损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旧、摊销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各期损益。

1.对于费用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其购入时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再分期以折旧、摊销等方法配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增值税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3.对于因视同销售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的销项税额,也通过 “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待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相应纳税义务时在从“递延税款——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例如: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列举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将货物移送对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满足确认收入,故也不应确认销项税额,故账面只做递延处理,待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时,再作调整。

(1)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2)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未会计核算确认的各个会计期末,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做如下处理以便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各期期末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待下期期初时,企业再将上期期末的业务分录予以红字转回: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4)会计核算确认相应收入、税金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如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递延税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红字转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资产,从而真实反映了企业在期末时点控制和拥有的资产。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结论

征税管理的强制性是国家保证税收的手段,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乃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关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费用化的问题“和谐”破解,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和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使用“递延税款——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的分析,会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征税机关对企业生存的税务环境有更客观的认识、分析和评价,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于各个会计期末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进而使财务分析指标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使企业的损益构成中客观的反映税务环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也使企业的损益构成情况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则;同时,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加重视对企业的外部税务环境的选择和培养。

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既满足了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需要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纳税义务。

最后,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企业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事半功倍的促进企业提升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篇(2)

增值税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入的增值额而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重要的税收项目。我国的税收总额中,增值税所占的比重达到60%以上,因此,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为我国创造了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在增值税体系中,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缴纳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务销项税额。针对增值税的重要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现状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中,受到税务审核、纳税人认定以及税务申报、税务稽查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注册资金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合伙企业等经营实体在注册环节中,对注册资金申报方面进行了隐瞒,注册资金同企业的实际投资不符,这就给工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困扰,税务机关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投资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2.经营场所问题

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存在“不固定”现象。例如,一些商贸企业采取的是租赁经营方式,生产地点都是租赁而来,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等特点,经营周期短,受到经营状况的影响,企业就可能更新经营地点,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征税管理造成了影响。

3.新创企业的不确定性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新创企业群体。新创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往往还没有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不能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目标,只能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场地、投资资金以及人员设置等方面进行核查和管理,进而对新创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批。在这个活动中,新创企业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给一般纳税人管理造成了困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审验问题

1.企业的年审认定问题

在一些企业的年审认定工作中,年审认定同相关的年审政策间关系不紧密,造成了企业年审工作开展成效不高。例如,我国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我国商业企业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针对这种年审标准,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年审认定就存在问题,与我国的年审政策精神不相呼应。

2.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问题

一些新创企业的临时纳税人企业的年审工作中,针对临时纳税人的转正问题,在年审制度和年审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年审政策中,针对一些在上一年度认定的具有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进行销售额指标的考核,但是,当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就需要针对企业的应税销售额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的时间区间为企业认定期开始头一年。由此可见,这二者是存在矛盾的,这种政策使一些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面临年审和转正两项管理工作。

3.年审政策的倾向性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中,一般倾向于对工业和商业两个行业的年审工作。其中,对商业企业的年审指标明显高于工业企业,这就容易造成年审政策以及年审工作出现重工业企业而轻视商业企业的问题,不利于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征收问题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征收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税务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在实际税务申报工作中,很多地区采取的还是传统的纳税人上门进行申报的方式,申报方式单一而且手工申报效率低,也容易出现问题。此外,在税务申报和征收过程中,没有将各种有效的防伪税控认证技术应用到税务申报征收工作中,传统的税务征收制度比较落后,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规范合理的管理。

(四)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核和总体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工作包括一般纳税人的各种增值税事项。在稽查工作中,只有将各种税务稽查交叉结合,才能对税务征收形成有效的监督。但是在一些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比较单一,稽查职能的发挥有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进行解决以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的有效管理。具体对策如下。

(一)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只有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才能形成准确清晰的纳税管理对象,促进税务征收的实现。对纳税主体的认定需要对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通过对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的确定,来实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工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的认定区别对待,认定标准的制定以企业能否提供规范的纳税资料、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方面指标为主,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辅。同时,需要规范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活动,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规范登记,严格执行征税标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二)改进税务申报征收方式

传统的税务申报征收方式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因此在现代化的增值税税务申报征收过程中,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来进行。可以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税务申报信息系统,创新税务申报征收方式,鼓励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财务软件来进行记账工作,确保企业账目的准确、完整。税务申报工作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来进行,为申报工作提供便利,提高申报效率,确保申报规范。同样可以采用网络平台来进行税务征收税务缴纳,缩短征收时间,实现税务征收的时效性。

(三)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纳税人自觉按时按规定的缴纳应缴税款,保证税收规范。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查税收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保证税收管理的成效,维护我国的基本税收制度,净化税收环境,减少国家的税务损失,保障税收收入。进行税收稽查工作时,可以相应的建立一般纳税人纳税状况评级机制,针对纳税人的纳税工作进行评级,竖立纳税人的纳税信誉,引导正确的企业纳税趋向。

三、结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国的征税主体对象,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对税收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做好税收主体认定工作,完善税收申报和征收方式,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等,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做好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从而确保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规范,确保我国税收制度规范,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王碧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探析[J].企业经济,2004(9).

篇(3)

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了类似的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有的国家称为评税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也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从理论上说,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或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从而成为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经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环节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征管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有关纳税主体税收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其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针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通过“税收遵从”来体现,其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的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而偏离理想状态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收不遵从。在税收实践中,税收不遵从是更为普遍的状态,也是税务管理产生的原因。根据对纳税人行为方式的研究,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愿意自觉纳税,但不能准确理解税法和法规)、故意性不遵从(不愿意自觉纳税,主观存在减少自身税负动机)[2]。一般而言,税收遵从的研究对象为故意性不遵从,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设计也基于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计算机自动化的选案系统,由于错报或漏报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很难在动机上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不遵从行为。一些国家采取合并无知性不遵从与故意性不遵从的原则作为税收审计选案的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国外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实证研究表明[3][4],税收遵从成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负担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高税收遵从成本易引发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较高的遵从成本使他们感受到在税收上不公正的待遇,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对形成自觉申报、诚信纳税的税收氛围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5]。因此,中小型企业[①]在很多国家代表着税收不遵从的高风险群体,成为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

二、OECD国家几种代表性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6]

1、集中化/自动化方式——美国国内收入署(IRS)

美国税收审计选案系统主要以“判别函数工作量选择模型”(DiscriminateFunctionWorkloadSelectionModel)为基础,并通过DIF建立一个公平的全国性的长期评分方式,即“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ComplianceMeasurementProgramme),来识别最有可能具有遵从风险的个人和资产较少企业的纳税申报。

IRS服务中心遵从风险系统运作框架,如图1: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入服务中心子处理程序;⑵进入程序的“提交分析模块”(FilingAnalysisModule)。FAM会将提交的申报表分类、打分和筛选,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归类。FAM根据9个指标:被动活动损失(passiveactivityloss)、自我雇佣税、可选择最低税、投资的利息费用、双重课税抵免、生活费或赡养费、教育扣除、儿童照顾扣除和慈善捐赠,设置标准,检查企业是否违例。一旦申报情况符合企业违例标准,即违例标准被“点燃”(fired),申报即被送入“提交事后分析模块”。⑶进入程序的“提交事后分析模块”(PostFilingAnalysisModule)。根据FAM的评分,PFAM将进入模块的申报作适当分类。⑷违例标准没有被“点燃”,申报被IRS接受归档。⑸申报表被分为勤劳所得税收抵免[②]预先退税(EITCRe-refund)、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EITCPost-refund)、非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Non-EITCPost-refund)三类。⑹⑺基于PFAM的分析,PFAM针对高风险或低风险申报表为工作人员分配合适的工作量。⑻具有非遵从风险的申报表进入“工作量分析模块”(WorkloadAnalysisModule)。同时被检验和调查的申报表也被反馈到WAM。WAM将根据“服务中心测试工作计划”中每个地区的经验值水平、每个案例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回应率等因素权衡分配工作人员和相应需要调查的纳税申报。⑼在适合的情况下,存在高风险的申报表也被转入其他模块,例如针对小企业或自我雇佣的情况。⑽以WAM的分析结果为基础,纳税申报进入“服务中心检查”程序。⑾非遵从风险高的申报表检查程序终止,IRS将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⑿在适当条件下,具有高风险的申报也可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比如非强硬性警告等。⒀具有低风险的纳税申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⒁所有处理结果反馈到“处理事后分析模块”(PostTreatmentAnalysisModule)。⒂PTAM的结果再提供给FAM,以便未来分类和选案使用。⒃对那些已被IRS接受并归档的申报而言,数据会由PFAM直接反馈给FAM,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风险识别方式——英国国家税务局(UKInlandRevenue,UI)

UI的风险识别处理是一个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过程,由两个层面展开。首先,从中央层面:局部选择完全审计[③]案例的比例在中央的指导下进行,余下的部分则为地方性选案。而且所有地方性选案由中央自动化风险评估系统予以支持,地方税务机构时可以使用全国性统一的风险标准和参数系统了解纳税人的概况。数据挖掘和聚类分析方法的应用,可以识别带有高风险特征的纳税申报表,其结果有利于明确需要实施完全审计的中央选案比例,以及协助地方RIAT进行地方性选案。其次,从地方层面:每个地方税务机构中都包括一个风险智能和分析小组(RIAT),其主要作用是对本地区所有纳税申报表实施风险评估,并识别哪些个案需要被审计,而审计的实施则由地方税务机构的其他小组完成。表1为2003--2004年UI完全审计大体的构成情况:

表1:英国税务局2003—2004年完全审计选案情况

选案方式中央/地方选案完全审计的比例

随机审计中央选案10%

中央指导针对存在高风险的交易部门或问题由中央负责,进行局部选案35%

地方性选案地方有选择审计55%

3、国内增值税风险分析——奥地利联邦财政部(AustrianFederalMinistryofFinance)

奥地利的增值税风险分析系统是多量纲的选案系统,以客观的风险因素、基础数据的频繁更新、持久的风险评估处理程序为基础,只适合于中小或较大的业务量企业的风险评估。目前使用的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有35个。例如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风险评分根据每个风险因素指标或其风险属性水平,分配到每个实际案例,并通过发生特定事件情况下更新风险分值的方式,针对特定纳税人不断地积累分值。风险分值在某一特定时点的总和可以体现案例的实际风险。例如以下特定事件:是否提交申报表、是否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是否有税务审计结论、是否有年度评估的结果等。但是由于“积累风险评分”系统一般不能体现新企业存在的任何高风险,税务机构需要对特殊风险进行分类,人工选案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

4、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UKCustoms&Excise)

英国增值税制度允许在独立的纳税申报中,对购买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从而引发不足额缴纳税款的潜在风险。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依赖于“退税前可信性程序”,其任务是在退税前从众多退税申报中筛选出存在最高风险的申报表,核实是否应予退税。“可信性程序”具体分析步骤为:

首先,风险因素(变量)的识别阶段。包括交易分类、应纳税流转额的规模、应付税款净额、提交申报的平均延迟天数、申报表的类型(漏报或正在接受评估),以及债务历史等。这些风险变量一般不被加权。因为在申报表中,有些变量的信息可能缺失,所以各变量的权重没有区别。但从风险角度考虑,一些变量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是否有漏报的情况等。

第二,风险状况的评估阶段。对一个申报企业来说,如果一个或几个风险变量发生的频率值较高,说明存在税款流失的高风险,其风险分值就会比较高。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得到每个企业一个或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命中率、每个企业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平均命中率,以及一旦风险发生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的税款金额。风险分值就是,所有命中率中的最大值与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税款金额的平均值的乘积。根据风险分值,纳税企业被排序为没有经过审计、低风险、中度风险、高风险、异常风险五个组,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以及向各地区税务机构分配不同风险水平的申报表。

5、分散化的风险识别处理——法国一般税高级理事会(FrenchGeneralTaxDirectorate)

法国的风险识别处理过程不由中央管理,而是由地方性或专门的高级理事会负责,并通过3909表格完成当地税务机构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的基础。表格记录了地方税务机构掌握的有关纳税人的所有税收遵从信息,包括由此推定的潜在风险。

其次,OASIS和SYNFONIE风险分析软件,会对所有集中到专门的高级理事会的3909表格进行处理。首先,OASIS对3909表格中各种信息的作进一步细致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对企业增值税、公司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自我雇佣行为的研究和比较;计算一系列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状况报表中不同行之间的比率;对同一纳税人以前年度(三年或四年)的纳税申报表,或有同样行为、同等流转额水平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做局部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比较和比率计算;以及对不同申报表中要素间进行交叉稽核。其次,SYNFONIE通过给每一份申报表划分风险等级来完成风险评估过程。每一个风险按1~5给予分值划分等级,分值越高的申报表,其风险越高。一般情况下,超过20分的申报表就可作为怀疑对象。

三、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现状的基本分析

1、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

从增值税分行业税负角度,2000~2004年,批发零售业实际征收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为14.87%左右,工业[④]实际征收增值税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仅为10.85%左右[⑤],而且目前我国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90%,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以4%和6%的征收率征收,其实际税负要超过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7]。从税收遵从成本角度看,通过对纳税人及税务机构的调查,增值税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时间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花费时间最长,折合为货币成本的金额也最大。另外,从我国近年来偷逃税的大案要案上看,基本都是增值税案[8]。

2、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的基本方法

1998年国家税务局确定峰值分析法作为选案的基本方法,使用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和成本毛利率5个指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峰值分析法的优点是简单直观、易被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但缺点也在于评判标准过于简单。由于峰值法的分析原理是衡量个体指标偏离行业平均值的程度,所以评估人员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出现异常值,判别申报的可靠性。如目前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零申报、销售变动率和税收负担率为零或很高三种情况,而其他分析指标的权重相对较小,因此误判的概率较大。另一方面,税收负担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税收负担差异率幅度和销售利润率是人工选案的首要考虑对象,典型的峰值选案模式很容易被企业以各种手段伪装而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由于批发零售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工业部门,增值税评估对象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的遵从成本较高,使得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大量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较高的非遵从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纳税评估系统自身存在方法上的缺陷,评估指标单一,凭税务人员个人经验的选案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不仅降低了选案准确率,也不利于控制税收管理成本。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判别为基础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经验总结与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启示

1、国外选案系统是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测度为基础的,并应用判别分析法建立的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是税务审计选案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得意于其在对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上述国家都将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识别作为评税流程的第一步。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稽查工作量、税务人员根据不遵从风险的高低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有限资源,控制税务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根据一个或几个异常值来判断纳税企业存在疑点的误差,影响选案的准确率,使稽查更加有的放矢。

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可以简单描述为:有2个总体Y1(不逃税类企业)和Y2(逃税类企业),其分布函数分别是F1(x)和F2(x),均为n维分布函数,对给定一个新的纳税申报表x,判断x来自哪个总体。一般来说,维度高一些,即指标个数多一些,可以使分界线的分辨率更高一些。这样可以克服我国目前峰值法的不足,避免个别指标值异常对选案的误导。

2、国外税务审计选案比对标准多样化。上述国家都通过金融部门、或其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信息的机构提交的纳税申报,来获取与企业相关的外部非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处于不断更新与完善中,其更新速度的频率基本为一个星期或一个月不等。其比对标准基本可以分为纵向的宏观与微观指标,横向的硬指标[⑥]与软指标。相对软指标(定量指标)而言,硬指标具有“肯定性”,这类标准一般不需要测算,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直接获得,将纳税人情况与其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通常是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软指标是度量“可能性”的指标,通过量化的数据与标准进行比对的异常情况由税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推断,所以存在误判的概率。而宏观经济指标则有助于对整体税收形势的掌握,为选案提供指导方向。

我国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税收负担类指标、资产管理能力类指标、企业盈利能力类指标、企业偿债能力类指标以及企业性质和信用状况类指标组成。其中定量指标占了绝大多数,而硬指标和宏观经济类指标比较缺乏。如在目前计算机选案指标体系中,可以加入税务登记情况类指标;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类指标;纳税申报情况类指标:税款缴纳情况类指标等。除此以外也可以增加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指标,如奥地利使用的一些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从而使遵从风险的测度结果更为客观。

3、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普遍设计了学习与反馈机制,并建立绩效评估程序。这种机制用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的案例、部分法院判例,或者对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处理措施,作为历史信息保存在系统内部,为未来有争议的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依据和参考。学习与反馈机制对于一个选案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的系统。虽然美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实行增值税,但其针对所得税,识别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运作框架却值得借鉴。

4、国外税收审计选案方式基本有中央集中选案,如美国。有中央集中化和地方分散化相结合的方式,如英国。也有由一份特殊的电子表格为选案线索,由地方汇集到某个部门集中选案的方式,如法国。这些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国家层面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实现中央与地方,不同地理区域间的数据共享。

我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属中央税种税收管理范畴,由各地国税系统行使税收管理权。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增值税特定分税种评估指标外,还会用到各税种通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评估指标。如果国、地税相互独立进行纳税评估选案工作,会造成数据信息的极大浪费。因此,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是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开发的基础,而且增值税风险分析与所得税风险分析的系统整合也是国际税收审计计算机选案系统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

[2]马国强,“正确认识与开展税务服务”[J],《涉外税务》,2005(3),5-8

[3]B.Tran-Nam,C.Evans,M.WalpoleandK.Ritchie,"TaxComplianceCosts:ResearchMethodologyandEmpiricalEvidencefromAustralia,"NationalTaxJournal,53,2,229-52.

[4]J.Slemrod,"TheSimplificationPotentialofAlternativestoIncomeTax,"TaxNote,66,1331-8

[5]雷根强,沈峰,“简述税收遵从成本”[J],《税务研究》,2002(7),42-44

篇(4)

政策背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4日联合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这是继2012年6月的财税[2012]53号文《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后再次出台的补充性规定,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

86号文政策要点与解读

86号文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 部分特定服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界定

如何正确理解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此前试点纳税人面临的一大难题,86号文对应税服务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 部分试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即征即退

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试点方案的一大特色是延续原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利实现平稳过渡。该政策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的过渡政策保持一致。

(2)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与《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文)保持一致。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也是《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1号)电影版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延续。

(3)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从事上述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方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注意,86号文以及此前文件均未提及一项整体收入中如何分配境内和境外运输服务的比例,因此,纳税人需要自行划分其国际运输服务的比例并准备足够的资料进行证明。

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税务处理有助于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3%)的乘积,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处理方式与原营业税税制下的处理方法类似,即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 其他补充规定

财税[2012]53号文曾将船舶服务归类为“港口码头服务”,86号文则明确了船舶服务属于“货物运输服务”,国际船舶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

船舶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提供国际船舶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采用更优惠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即差额计税法。

86号文还明确了,财税[2011]111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即:增值税实际税负一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此外,纳税人需要注意86号文相关政策开始执行日期,除对注册在平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外,86号文中的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会产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然而,如果纳税人在清算期期末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不予退还,并应作为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费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初过国家税务总局[2011]13号公告,明确了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但是,13号公告并未提及上述交易中转让方留抵税额的处理,由此引起了业界的有关讨论,并产生不同的观点。不少人认为,上述交易中,转让方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已由受让方延续,从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出发,应该允许转让方将对应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随着经济的发展,实务中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日益增多,不少重组企业提出了将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的要求。为了规范操作,保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13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55号公告明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资产重组业务中的转让方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55号公告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政策内容及解读

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留抵税额实际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一项债权。因此,如果转让方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一并转让给受让方,那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转让方的债权,也应一并转让并由受让方继续享有。此规定旨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鼓励整体业务的转让并将使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获益。

55号公告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上述规定意味着留抵税额的结转必须经过原纳税人、新纳税人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转让时间,55号公告的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中有一项填写栏要求转让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转让方注销税务登记的日期,这说明在完成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前,转让方不能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处抵扣。因此,资产重组转让交易会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存在一个时间差。

此外,对于企业重组交易中的留抵税额处理,仍有一些不确定之处值得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比如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试点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营改增实施之目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试点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试点地区的新纳税人而言,当原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以后,新纳税人是否仍须根据上述政策对这部分留抵税额的来源进行区分并作分别处理?该问题有待澄清。

又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转让部分业务,或者转让全部业务但不办理注销,则55号公告不适用,那么与这部分业务对应的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13号公告明确可追溯适用于在其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交易,但55号公告未明确文件政策是否有追溯效力。

因此,相关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并关注后续相关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人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一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人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人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统一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的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称“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不动产,均应包括各种营业用或非营业用房屋等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二、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公司财产和不动产均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会计制度有关资产(不考虑负债)处理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价,但相关不动产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价值额不得低于按照当时可比相邻或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数额。

纳税人不能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可靠计算的,相关资产确认和计价由税务机关参照上款规定合理估定。

四、“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由以下规定替代:

“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该新加坡居民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如果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其他名义参与人(含个人、公司和其他实体)参与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且该新加坡居民对于该名义参与人参与的资本享有排他性资本参与利益,并实质承担资本参与风险,该名义参与人参与的该中国居民公司资本可以视同该新加坡居民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

(二)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间接参与的资本按照每一参与链中各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比例乘积计算;

(三)与该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他成员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间接参与的资本按照每一参与链中各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比例乘积计算,但在汇总计算该关联集团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总资本份额时,符合前述规定的每一参与链所参与的资本份额不重复计算。上述与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成员包括:

篇(5)

首先,增值税管理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下,要想提高竞争力,降低企业税务是重要途径之一。而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成本,因此控制增值税税负,将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其次,增值税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值税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公司进行税务筹划要合法合规,降低涉税风险,需要对财税法规熟悉、对税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清楚明晰和规范完整。因此,企业必须以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对前述事项予以明确,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第三,增值税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值税管理在企业运营中是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参考指标之一。有时企业会为了短期的经营利益而采用非常规手段,在增值税管理中就会体现为纳税异常,从而引起税务部门的警示关注,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下降。因此,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将有助于企业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形象。

二、企业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企业增值税管理机构导致工作效率低当前很多企业未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税务专业人员匮乏,往往导致增值税管理不到位,一是没有专人对增值税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无法使企业经营与增值税政策进行有效衔接;二是“营改增”之后,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通常需要专人对票据管理;三是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专人对企业经营业务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法进行制定完善。

2.增值税管理工作不够积极主动(1)税务人员不主动深入研究增值税政策变化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开展业务时仍然使用旧的税务政策;(2)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不及时,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3)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4)税务人员不熟悉税法、不深入研究企业经营,无法为企业提供合理的纳税筹划建议,导致企业税收利益受损。

3.违反税法开展业务导致企业经营风险部分企业依法纳税的观念较弱,经常出现不懂税法、不熟税法、不会使用税法,更严重的甚至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尤其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一些企业无视税法威严,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发票、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

三、增值税管理风险的具体控制措施

1.结合增值税政策改革做好税法宣传2009年以来,增值税政策经历了“营改增”、简并和降低税率等改革措施,应在企业内部掀起深入学习增值税税法的热潮,以强化企业和员工依法纳税的观念,从主观上降低违法的几率,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务工作环境。

2.建立完善增值税管理机制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构建合理的岗位体系,配备专业素质高和专业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并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税收政策信息的传递和收集机制,动态掌握国家增值税政策及变化,及时获取信息并对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以更好的指导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完善增值税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防范税务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强化增值税管理基础工作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简单而又繁杂,它的管理成效事关企业整体税务工作成败。首先,企业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对业务合同、供应商、物资材料、发票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分析各项业务的涉税风险,提出应对策略。其次,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开具发票,做好开票记录,不虚开发票;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及时认证抵扣,避免产生抵扣税额损失。第三,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将增值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账目进行核对,确保申报数据准确,避免纳税申报风险。第四,在增值税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材料归档并留存备查;第五,建立企业税务事项清单,列出企业涉及的所有税务事项,包括企业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避免出现遗漏事项,给企业造成风险和损失。

4.加强增值税政策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财税政策变化快、内容多,企业应当对税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税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税务新知识,并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应对措施。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业务环节都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因此除了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的同时,还应当对各个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一般针对专业知识和具体税务技能,而对其他员工的培训一般侧重于纳税理念的宣贯和税法知识了解熟悉,从而提升其综合素质,降低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税务风险的几率。

5.合理有效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降本增效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体现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企业应该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手段,提前规划公司经营业务安排,保证公司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企业可以从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如通过不同税种、不同经济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对相关的税法条款十分熟悉,确保税收筹划行为合规合理,把握好方法尺度,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业务的整体安排,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制定周密慎重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忌为盲目节税而把企业置于巨大的税务风险之下,否则不仅会丧失纳税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

6.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目前,我国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还在不断的改革完善当中,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在处理增值税涉税业务时可能会遇到概念模糊,难以界定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征管方式又有所不同,税务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通过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遇到增值税疑难问题应积极进行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处理流程,透彻理解税收政策的含义,并与税务机关意见达成一致,以便更好的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只有这样,企业在在遇到问题时才可以“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程序找到正确的人”。同时,通过透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状况,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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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

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但是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和广东省1998年比1994年分别减少了8.21个百分点和9.6个百分点,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虽然1998年广东省增值税比重下降的势头得到扭转,但回升乏力,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很难保证。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虽然世界各国推行增值税时,其征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基础较好、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34-表1:税制建设广,如欧共体成员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增值税初期,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征收范围往往都比较窄。然而,就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还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如大多数经贸组织成员国都以标准税率对销售新建房屋征收增值税,其中新西兰和西班牙还对其他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二)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具体表现在:(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4)其他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款抵扣失实,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其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1994年确立以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因为增值税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原税制存在的重复课税矛盾,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但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据对广东省部分企业1998年度经营情况调查分析,由于企业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规模不同,在“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各异,税负率差别较大(详见表1)。

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4.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目前我国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凭证种类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审核,辨别真伪较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大肆偷骗国家税款,如虚增运输费用、虚开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使国家利益受损。

(三)税收负担失衡

  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详见表2)。(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如广东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约为1.5%;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课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就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

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且标准税率比较高,因此,只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一定数额,即大于1减去我国增值税率与该国增值税率之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就高于该国的企业。如法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0.6%,我国为17%,只要法国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7.5%(1-17%/20.6%)以上,我国增值税负担水平就要高于法国。事实上,法国作为世界经济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所占的比例一般都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值,因而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都高于法国。

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在销售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我国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正如有些厂长经理所说,“不搞技改,是等死;搞技改,则是找死”。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征管方面

(一)机制严重受损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强化了增值税管理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然而,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内在制约机制正面临挑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制约机制赖以生存的主体日益萎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要的规模,是增值税管理内在制约机制有效运用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由于各种原因,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减少,内在制约机制在增值税纳税人中的覆盖率不断下降,1996年为16.5%,到1998年则降至9.36%。(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机制赖以依存的载体问题很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其他一些法定扣税凭证)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疯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如伪造、虚开、代开、盗窃、改码等,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金额越来越大,后果愈来愈严重。如1995年查处的“鼎湖”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9亿元,其中价款31.6亿元,增值税税款5.3亿元。1998年查处的浙江“金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3.1亿元,其中价款53.93亿元,增值税税款9.17亿元。更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危及整个抵扣链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增值税抵扣链条严重受损,内在制约机制作用逐步减弱,直接影响了我国税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1.直接危及了我国增值税乃至整个税制改革的成败。由于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很多,漏洞很大,不少地方为了防止税收流失,采取“定率”或“保底税负”等办法征收增值税,致使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制度流于形式,有倒退到税制改革前采取“实耗扣税法”甚至按产品税征收的老路上去的危险。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增值税改革失败,整个税制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2.增值税的征管效率明显降低。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抵扣凭证存在的漏洞不断增多,增值税收入流失现象日趋严重,征管效率(即实际与潜在vat税收收入之比)下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增值税的征税效率已由1995年的55%降低到1996年的43%。

(二)管理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通过管住这张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从而达到保障增值税收入的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票管税”模式。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尤其是还很不具备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使得我国增值税的这种管理模式并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有效性比较差。(1)“以票管税”模式取得实效的前提是要管住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目前条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既难管住,也难管好,通过管理这张票来达到管好增值税的目的比较难。(2)“以票管税”模式本身存有缺陷,难以解决纳税人销售不开票、隐瞒经营收入等问题。“以票管税”模式要真正实现有效管理增值税的目标,必须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然而在现实中,企业销售不开票的行为大量存在,“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现象比较严重,在纳税异常企业中低税负企业所占的比重较大。如1997年广东省对全省99498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检查,属于纳税申报异常的有23763户,占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3.88%;低税负的有12618户,占纳税申报异常企业总数的53.1%;共查补税款31230.44万元。

增值税这种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存在明显的弊端。

1.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以票管税”模式,把管好增值税的“宝”完全押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在目前情况下,存在很大风险。因为现阶段我国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依靠手工管理方式,管理质量不仅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而且与其法制观念、责任意识直接有关,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太多,稍有闪失,就会给增值税管理带来巨大风险。

2.误导了增值税管理思想,忽视了对增值税的综合管理。“以票管税”不失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一条思路,但作为一种模式来强调,容易误导人们管理增值税的思想,以为管好增值税,只要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从而放弃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册、库存、资金、户头的全面监控,把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简化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影响了增值税管理的质量。

(三)治税环境严峻

  借鉴各国增值税改革的经验,增值税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立法程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社会环境又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我国推行增值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从内部来说,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随意性比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很普遍,主要表现为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其次,从外部来说,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的观念还不强,具体表现在有些纳税人偷骗增值税的动机强烈,税务违法案件有增无减,特别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干预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甚至指使、纵容偷骗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增值税管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不完善,对强化和改进增值税管理十分不利。

1.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有些地方不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而是擅自制定违反全国统一规定的“土政策”,使得国家统一税法名存实亡,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2.增加了增值税管理的难度,提高了税收成本。由于各行其是,自定章法,虽然有些规定从本地区来看有利于强化增值税管理,但从全局来看,却可能产生管理漏洞,为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打开方便之门,给增值税管理增加了新的难题。为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增值税管理,势必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使得税收成本居高不下,呈不断增长之势。

(四)管理手段落后

  增值税是世界上较为先进的税种之一,其征收管理对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综观各国推行增值税的实践,凡是运用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国家,其增值税的管理都比较严格和有效。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还是依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还很低。(1)增值税管理从登记、认定、申报、抵扣、稽核到查处等各环节基本还停留在手工阶段,虽然有些地区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人机共管,但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2)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覆盖面小,更未联成网络,形成合力。据统计,全国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0多万户,其中配置和使用防伪税控机的不足7万户,约占5.38%,特别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管理系统建设严重滞后,不仅没有建立全国四级稽核网络,而且省、市、县一级的区域稽核网也未形成,整个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管理系统建设基本上还处在研究方案和开发软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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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56-02

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诞生了增值税,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发生。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是增值税涉税犯罪频发时期。短短五六年间,就发生“浙江金华”、“河北南宫”、“深圳四案”“807”等震惊全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利用增值税发票滋生的犯罪愈加呈现涉税金额大,涉票份数多的特点,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助长了造假、偷税漏税的不良之风,这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的中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动已经刻不容缓。

从发展上看“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行的管理模式,是目前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从目前管理现状来看,增值税在征管中还存在许多漏洞。

(一)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纳税人群体越来越庞大,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日益突出,首先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重。职责太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囊括了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调查审核、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辅导及文书送达、资料归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加之平时要做的各种调查报告、报表数字、纸质资料等,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过大,加上管理的纳税人之多,涉及行业之广、布局分散,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往往被迫陷入简单地为纳税人办理日常事务中,甚至只是被动应付其他部门转来的工作任务,工作缺乏连贯性、完整性,难以对税源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与企业缺乏必要的沟通,这种模式对申报不实难以核查,同时对一些零散税源、隐蔽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欠缺,“体外循环”严重。我国增值税是建立在“以票控税、层层开票、环环抵扣”的“链条式”管理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纳税人所有进货都应取得进项发票,所有销售都必须计入销售收入中,但在现实中,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有大量商品的最终环节未开具发票,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额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增值税制中存在着大量的“体外循环”现象,从“以票管税”这个角度看,“体外循环”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产品的最终消费环节无需开具或提供发票。由于“体外循环”长期作用和经营者天然的“趋利”导向,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税收申报上形成“以销定进”(开出多少销售发票,则从上游取得多少进项发票),实现税收申报的“自我调控”,在税款缴纳上,缴多少、何时缴都成了随心所欲的事,增值税异常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三)片面地强调了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采取“以票管税”模式忽视了其他核查手段,导致管理表面化,难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世界上任何税种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有漏洞产生,不产生漏洞是不可能的。我国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有征管本身的漏洞,也有税制上的不合理,更多的则是与征管环境有关。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人为的划分,虽然有利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征管效率,但又影响了增值税的科学性、合理性,破坏了专用发票链条式运行机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割断了发票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监控作用,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容易引发偷逃税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不能按照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使虚开代开更有市场,屡禁不止。数量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相背离,制度划分上的缺陷导致的管理上的缺陷,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二)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差,降低了征管质量。税收法制是税收管理工作的灵魂,法律既可以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地将该收的税收上来,也保证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的合法权益。从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看,我国当前状况并不理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人员素质不一,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相差甚远。依法纳税整体意识还较差,部分人专门想钻税收空子,发税收财,更有部分纳税人利用增值税管理的复杂性,联手偷逃税款,增大了管理的难度。(2)其他部门的改革滞后,也制约着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银行也不例外。允许企业多头开户,银行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存款、吸引更多的客户。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多头开户应加以制止,但银行系统却弱化甚至摒弃了监督职能,税务部门对银行的依赖客观上需要银行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但银行管理体系的改革使其日益缺失了对国家利益的顾及,银行与税务就像两条各自独立延伸的直线,时而平行,时而相交,但始终缺少合适的对接点。部分企业为了转移和隐藏资金,达到自己的经营目的,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账号和大量大额现金交易现象,一方面税务部门追缴税款需要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时,往往无法查到该债务人实际存放款项的银行账户,致使执法行为不能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企业利用其隐蔽账户进行账外经营,即偷逃了国家大量税款,又逃避了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的惩治,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企业营销情况,使企业偷逃税成为可能。综上所述,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漏洞根源在于我国法制化、科学化、现代管理水平不高,如何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先进税种的需要是我们要加以认真解决的问题。

完善增值税管理应从完善“以票管税”这一基础入手,片面地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必然是重形式而轻本质。要达到真正有效的管理,必须进一步理顺税制结构,加强各项征管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纳税评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开发纳税评估软件,抓紧培养纳税评估人才。税收信息化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平台。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激活已掌握信息,挖掘数据的使用价值。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省市区国税局,要尽快协商并开发科学、简便、易操作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尽量避免基层分局各自开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市局根据纳税评估所需要的知识,编写全面的、综合的培训教材,并对现有干部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培训。

(二)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克服“体外循环”。克服“体外循环”问题,就要在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发票开具、财务、推广税控收款装置、纳税意识的提高等一些方面予与加强和完善。在货币结算、银行信用体系的建立上需要大力加强。应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明确纳税人只能使用一至二个账户以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税源管理人员要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账册、库存、资金、户头进行全面的监控,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转化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结合多种核查手段,挖掘深层次存在的问题,使综合全面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管理。目前,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比例悬殊。在货物交易中,只要一方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开具或者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有些最终的消费者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开票部分,“以票控税”难以控管。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关键是在自行申报基础上加强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要推进企业建账立制,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加强户籍管理和发票管理,增强控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手段。

(五)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随着增值税管理的逐步加强,以及小规模企业的不断发展,应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目前,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而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年一度的年审是必要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越审越少则不利于增值税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学习,深入实践,不断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提高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从而真正的提高我国税收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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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行业企业经营模式陈旧

建筑行业环境较为复杂,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设立了很多子公司、项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现多级法人、管理分级、层层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资质借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种传统建筑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管理链条不连续,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业对接的上游单位较多,收到的发票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这对税务人员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管理基本原理、纳税规范及基本要求等专业知识认知不够完善,在发票审核流程中容易出错。

(三)付款节点过于集中

建筑企业的上游分供单位一般是在付款时提供税务发票,而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有着施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特点,由于针对上游分供单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资金支付约定,导致上游分供单位付款节点集中,短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消化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剧了财务人员发票梳理的负担。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及违规操作的类型

(一)是对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对于合同上关于收付款的约定必须非常慎重对待。

(二)是认证抵扣对纳税人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的涉及风险体现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开具致使税额不能按时抵扣。2.遇到对方已经开票,中途私自作废或次月没有正常申报,对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纳税行为,那么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后,税务部门则会以发票失控为由,要求企业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且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那么企业的纳税压力则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1.不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知识储备不够充足。建筑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及违规没有形成正确高效的认知,思想认识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认证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个别发票不规范,导致认证后,必须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进项发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租赁等。企业经常收到不规范的发票,主要是因为类别多,金额大,面对的供应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分包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企业财务部门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财务部门口头形式的表达,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缺乏文件制度的约束指导。

三、建筑企业的内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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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就是将过去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成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仅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不仅能减少重复征税,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业包括广告播出服务、广告服务、节目制作、节目策划销售等业务划入现代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

此次“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有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二、“营改增”后,研究纳税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营改增”前,广播电视业的应税项目适用两档税率。广告、录音、录像等项目属于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表演、播映等项目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营改增”后,不再按应税服务区分不同税率,而是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以广告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其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广告收入大多都超过500万元,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也由“营改增”前的5%调增为“营改增”后的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确定的,在税率增加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取决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强纳税筹划,研究纳税管理。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销流程较“营改增”前完全不同,且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也极为严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为确保本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够在规定的时限抵扣并申报,财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思路,规范、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销流程。

三、如何加强纳税管理及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

(一)如何加强纳税管理

1 加强对“营改增”的政策宣讲,让单位领导和职工充分了解“营改增”的政策精神,树立节税就是省钱的理念。“营改增”表面看只涉及税种的改变,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依赖于单位的各业务部门,涉及到设备购置、电视剧购买、节目购买、节目制作等诸多业务部门。因此,财务部门应加强“营改增”的政策宣讲,向本单位领导及业务部门人员全面、细致地讲解“营改增”的政策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营改增”能给单位带来减税效益,引起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的同时争取业务部门的积极配合。

2 积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只有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因此,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省级电视台都应积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应注意区分哪些支出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哪些支出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避免税务风险。财务部门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播电视行业的特点,只有用于节目生产、制作、播出及业务宣传等方面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因此,对于上述方面可抵扣的支出,要求业务部门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尽可能多的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其次,财务部门还应充分考虑广播电视行业的费用支出比重,按照费用支出比重的不同要求业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专业设备的购置及维修维护、外购电视剧及外购节目等大项支出要求业务部门必须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日常零星的采购业务,应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或者约谈一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专门供应零星物品,随用随送,定期结账,定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

为确保业务部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够在规定的时限抵扣并申报,财务部门需调整原有的发票报销流程,增设进项税税务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流程。

1 核算会计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业务报销人送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严格审核,审核发票日期是否超过180天、发票联的签批手续是否完整、发票联与抵扣联是否一致以及抵扣联的密码区是否完好无损、清晰可辨;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三方是否一致等。经过以上初审后,特别要对该项支出业务经费预算的充足性认真审核,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在当月认证后,因预算不足造成当月无法进行账务核算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发生。

2 核算会计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传递给进项税税务会计。核算会计在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签章,并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传递给进项税税务会计,以便进项税税务会计进行认证。

3 进项税税务会计对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认证日期、发票号码、发票金额、进项税额、经办人等信息。同时在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上标注“认证相符”并及时传递给签章的核算会计。

4 核算会计当月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对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账务核算。

5 如果经认证出现异常,不能通过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进项税税务会计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时退给核算会计,由核算会计及时退还给业务报销人,让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6 月末,进项税税务会计会对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当月认证相符的抵扣联的份数、税额进行汇总统计,并与账务系统中“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科目余额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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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全面推行财务集约化管理,确立了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当前,国家监督和监管日益强化,公司集中运作更加规范,我公司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努力开展集约纳税筹划,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降低成本支出,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与决策支撑。在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过程中,拓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等税收政策变化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再造完善税费管理流程,在经营纳税、职工收入纳税及集体企业纳税模式等方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加以应用,实现了依法纳税、科学纳税,有效减低税负、节约资金支出,达到了规范经营、合理节税的管理目标。

一、确定纳税管理范围,奠定科学筹划纳税基础

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条件下,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针对电力行业纳税管理特殊性,作为地市级供电公司,税务管理流程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对重点纳税影响要素预先梳理和科学筹划安排,以提升规模效益为原则,拓展纳税管理范畴,将集体企业纳税管理纳入筹划范围,共同实现合理节税目标。笔者所在公司的纳税筹划管理涵盖了公司经营纳税、员工收入纳税及综合产业管理纳税模式。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高公司依法经营水平。

二、完善纳税管理流程,为集约筹划纳税提供保障

(一)增值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增值税管理分为销项税与进项税两部分,客户服务中心在电费发行后在营财对接系统形成各项收入及计提销项税税金凭证。财务部税务管理专责根据《电力销售细化表》做出《价税分离表》,月末将电力产品销项税结转省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账,月末将进项税结转省公司。每月初上报《增值税传递单》,由省公司根据各公司售电收入、销项税及进项税情况,下发《增值税分配表》,地市公司根据分配表中的数额在当地缴纳税款。笔者所在公司属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进项税不在当地抵扣,但应准确把握税法规定,明确进项税应抵扣范围,确保抵扣金额传递及时、结转正确,合法实现节税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扣缴义务人,事前制定个税统筹方案,每月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工资及奖金表后,由各部门事务员统一填报《部门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收入表》及《年金明细情况表》后,财务部汇总数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扣税金额送达工资银行,进行统一扣税后,完成报税流程。

(三)集体企业税务管理流程

在日常税务管理方面,每月对上缴税种及税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月度税款缴纳明细汇总表》及《税收缴纳指标表》,针对税款变化较大的单位,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的风险,制定税负流线图,通过对税款的监管,确保税负合理化。按季度出具纳税评估报告,重点关注税款变动,对各单位的税负增减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问题,找出增长和下降的原因,通过对税负的监管,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收缴纳正常准确,尽可能的杜绝税款提前或滞后缴纳产生的风险。

三、集约筹划纳税,促进效益提升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推进“三全”降本增效

为深入推进“三全”降本增效专项行动,笔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公司建设、运营成本和增值税纳税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集约化、精益化管理水平,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管理方面,对购电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涉及进项税的事项进行事前控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对生产成本中影响进项税抵扣额的项目及关键点进行分析及管控,创新纳税管理模式,在确保购电费进项税抵扣正确的同时,加强办公费及车辆使用费进项税抵扣的数额抵扣,并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在省公司财务集约化及增值税考核时,符合风险在线稽核规则,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考核指标持续保持稳定性。精细的管理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率,2014年1-8月笔者所在公司成本费用进项税比率均为16.14%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1.54%。

1.向员工提供便携信息卡,树立全员节税意识

笔者所在公司自制《增值税信息》便捷携带卡,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印制成卡片,发放部门事务员及相关人员,以便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正确提供开票信息。在报销管理方面严控关键点,对取得的原始发票进行审核,杜绝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费用报销。并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向职工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树立全员合理节税意识。

2.购电费进项税额正确抵扣,实现纳税管理零风险

笔者所在公司购电成本金额约占生产成本发生额的45%,在地方电厂结算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每月由发展策划部专责发送小火电上网电量预结算单,导入管控系统,生成电费结算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购电费专责在收到各电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对结算单与专用发票的电量、价款及税额。发票结算单和电费结算关联一致后,管控系统传入ERP系统生成SAP凭证,确保小火电电费抵扣进项税金额的及时性和正确性,实现购电费纳税管理零风险。

3.集中办公费进项税额抵扣,增加费用使用空间

在全省实行办公用品超市化采购前,为提高办公费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会选择品种多、质量优的办公用品供货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统一结算,月末由供货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门领取明细表。财务部根据部门领取表明细,分别将价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办公费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次月初由财务部计算出月度费用使用情况及进度,使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本部门的费用情况,办公费统一结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了用普通发票进行报销行为,在节税的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使用的空间。

4.正确核算车辆使用费进项税额抵扣,规避纳税风险

车辆使用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费用项目主要包含: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燃油费。笔者所在公司车辆燃油费由运维部车辆专责统一管理,建立了车辆一车一卡制度及部门燃油费使用上报制度,每月末由各部门根据下月工作安排上报燃油使用情况,月初由运维部车辆专责汇总并审核后统一购买,购买后分别将审核金额打入油卡中。为准确计入费用及规避纳税风险,运维部车辆专责根据打卡情况向财务部提供各部门燃油使用情况表及车辆分类燃油使用情况表。在2013年8月1日前,因税法尚不允许在购买缴纳消费税车辆、在发生费用时抵扣增值税,笔者所在公司要求石油公司分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对工程车辆等税法允许抵扣的车辆燃油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车辆一律开具普通发票。在车辆维修费管理中,杜绝将不能够抵扣进项税的维修费进行抵扣,对于已经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提高进项税比率的同时,注重规避纳税风险,为公司降低运营成本。

(二)注重测算,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应纳税所得共有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由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均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缴纳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

1.事前测算,均衡收入,提供工资薪金发放合理方案

在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依据上年度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协同人力资源部专责测算各项基金扣除金额,把握月度工资薪金发放金额,制定工资发放方案,均衡收入,避免突破纳税临界点。

2.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我公司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正确使用税收政策的同时,并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同时增加员工收入。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将年终奖合理分解,在测算低税率临界点最大限度的单独发放年终奖,取得了节税效果。

(三)综合产业纳税特色筹划

笔者所在公司产业部全面履行集体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富达集团产业经营平台的作用,注重经营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和管理,达到既科学合理纳税、又充分利用政策防范经营风险。

1.强化管理、突出规范,防范风险、保持续经营

由于集团内部分子公司个数和涉及行业较多,经营内容比较宽泛,牵涉税种多而繁杂,为了更好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办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税务稽查预案标准》,通过对经营业务涉税的流程监管,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过程中环节管理失控造成的风险,利用集团整体财务决策来平衡集团税负,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2.统筹整合分公司纳税级次,合理平衡税负

公司产业集团作为众多独立企业的集合体,下属分子公司较多,业务范围和盈利能力差别较大,因此,纳税筹划主要突出两个核心:一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二是充分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为实现该核心目标,集团公司分情况实施了筹划方案,首先对盈利水平不一的企业进行梳理,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集团公司对已经注册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的单位,按照政策要求,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在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集团母公司下属6个分公司,在2013年度合并纳税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有效控制。

3.合理运作,管理出效益

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又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产生的工资支出允许加计扣除,通过加倍扣除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合理统筹子公司纳税方案,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限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产业部多个子公司不具备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规划,就有可能产生“税负失衡”现象,即母、子公司的税负都偏离正常值――子公司税负偏高,母公司税负偏低――企业总体税负加重。2010年国家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之间不得无偿提供资金、资产等各类扶持,为避免这种情况,产业部规范了内部经营行为、明确管理流程,以加大财务管控加强过程监管的方式,对母子公司资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纳税管理合法合理。

5.准确应用政策,把握弥亏节点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弥补亏损。产业部紧跟国家步伐,遵照国家财税法规,促成集团内部各方面管控日趋完善,2012年度公司整体经营较好,扭亏为赢,集团公司适时享受了税法允许连续五年亏损弥补的规定,弥补了2009年度亏损,从长远发展来看,减轻了未来经营包袱,为以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制度建立考核体系,运用筹划工具提升管理水平

为保证税务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在专业管理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省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标准。

1.完成工作流程的制度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笔者所在公司相关考核办法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集约化管理完善提升核心量化指标考评表》、《河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税费管理标准》、《三门峡供电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三门峡供电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标准》、《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笔者所在公司日常控制、考核的具体依据。

2.增值税远程认证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SAP系统以及管控系统中税务子系统、电费管理子系统在笔者所在公司的全面应用,管控系统内各种表单以及数据集成平台成熟运用加快了信息化管理历程,构筑了高效信息平台。

3.笔者所在公司在纳税筹划管理方面,遵循事先筹划及综合效益原则,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制定了合法合理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纳税筹划方案,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提升了纳税管理水平。

五、其他需要加强的工作

纳税筹划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我们多措并举,认真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法学习,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

对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整理、出具汇编手册,按照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政策解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掌握学习,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规避稽核风险点

由于纳税筹划要求筹划者要熟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所以应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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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