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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年检工作部署
1、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本年度资质考核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分管经理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资质新标准的一系列文件,分析领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本次的资质资格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014年5月26日召开县局主管科室、主管资质工作人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经理参加的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会议。就全县的资质年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至此,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正式启动。
3、为保证此次资质年检的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承诺、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会后,各施工企业积极行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质年检工作的内容
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严把资质资格检查工作的“四严”守则,为充分体现“客观、公开、公平”的审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坚持“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检查原则。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2014年资质考核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附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花名册及发票;2013年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建筑业营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净资产;安全许可等。
四、资质年检存在的问题
1、在缴纳养老保险方面,多数的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足;
2、在办理安全许可证方面,个别企业未及时办理;
3、资质标准要求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方面多数企业人员健全,少数企业存在不足现象,个别职称证书还存在重复使用现象;
4、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及2013年月度网络快报表大多数企业都能按规定时间进行上报,少数企业未能按时上报。
5、在设备、厂房等方面,大多数企业提供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购置发票和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但部分企业未提供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今后工作计划
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地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1、在资质初审工作中认真坚持“网络报的材料和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审查原则;
2、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注册资金、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资料;
农村公路建设属基建项目,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应设置基建账套进行会计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建设单位尚未按照基建项目的要求来进行独立的核算,特别是乡镇公路建设单位,所采用的还是行政帐套的核算办法,收到项目资金时列入“暂存款”,所有项目支出在往来账户中核算,列入“暂付款”、“其他应收款”或直接冲减“暂存款”。项目成本归集不够准确,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不规范。
由于会计人员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解释了解不全面,账务处理不规范,例如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贷方,冲减工程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在收到存款利息时,有的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有的增加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导致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收入情况反映不实。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于管理与核算脱节,核算人员对建设项目资金构成情况、项目总投资情况和签订的相关合同不够了解,局限于记账、核算;项目负责人只重视项目建设未及时与核算沟通配合,工程完工后不能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造成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新增固定资产无法及时入账。
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内部会计控制力度不够。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如是不符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容易造成一定的财务风险,例如,财务发票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税务发票必须有收款方的盖章才是有效发票,而有些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往往只是在收款人处手写签名,没有收款单位的盖章,缺乏入账发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同签约方、发票开据单位以及收款方这三方应该为同一个人,由合同签约方来进行工程款或监理费的收取,然而有的单位却存在支付给委托收款人采用其他公司账号收取的现象,这样就容易造成资金转移的倾向,对资金监管不力。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现象普遍存在,与工程项目无关的费用如通讯费、差旅费、燃料费等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使管理费用超出以项目总概算为基数计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对策
1.完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模式。
针对目前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现状,统一设置基建帐套的会计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因此,各单位应根据农村公路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基本的项目设置,严格的按照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统一设置为基建帐套。在单位内部,对于任何一个建设单位,在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时,针对每一个项目,应该建立单独的基建帐套,单独进行核算;在同一个建设项目中,不管是来自哪里的资金,都应该采用同一个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同时,为了能够在基建帐套中顺利实现对整个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要求在相关规定的统一要求和指导下,对现有单位的行政帐套会计核算内容进行全面的调整,尽可能的保证将其转到基建帐套中进行核算。
2.完善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相关制度。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结转项目成本,办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登记手续,对需向有关部门移交的资产,应及时移交,使建成项目有账可查,有机构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并以此来提高内部控制力。
首先,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就要加强工程成本管理,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来进行。一方面,根据目前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找到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基点,在资金管理中,要努力做到有计划,有预算,有决算。另一方面,单位财务工作人员还要根据建设项目前期的财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从资金凑集到工程计量,再到合同签订以及项目后排的评估等,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考核的范围内,充分贯彻“合同制”的要求,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对基建资金进行审核支付,杜绝大批量的现金支付;关于税务发票,也应该开据有收款方盖章的正规发票,保持合同签约方、发票出具单位以及付款对象等三者的一致性。其次,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就要加强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与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进而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一方面,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要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主动跟该单位的其他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进行财务信息的交换。加强国库支付和会计核算业务之间的沟通交流,保持业务的畅通,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各施其责,相互监督,保证入账核算的完整性。
4.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核算管理办法,提高财务人员专业化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
本届理事会任期内,总会财务工作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审计署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接收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以及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筹募款物大幅增加
五年多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众的慈善意识逐步增强,捐赠热情日益高涨,总会筹募能力也大大提高。自2007年至2012年,总会共接受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3,041,036.85万元,所有捐赠款物均及时按照捐赠人意向落实到位。这些社会捐赠款物,为总会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作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社会善款、捐赠物资的总收支情况
2007年至2012年,总会共接收善款471,727.03万元(其中:定向捐款470,409.63万元、非定向捐款1,317.40万元),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2,569,309.82万元(其中:药品2,469,235.78万元、设备24,836.72万元、其它物资75,237.32万元),款物合计3,041,036.85万元;社会善款支出378,516.63万元(其中:定向捐款377,217.97万元、非定向捐款1,298.66万元),已发放的捐赠物资价值2,374,224.29万元,库存捐赠物资价值195,085.53万元。其中,为重大灾害筹募救灾捐赠资金174,912.31万元,占整个社会捐赠资金的比重大幅增加,极大地支持了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行政、项目管理费及发展基金、会费总收支情况
2007年至2012年,总会行政经费收入8,156.83万元,项目管理费收入3,883.12万元,发展基金收入6349万元,会费收入129.6万元,共计收入18,518.55万元;行政经费支出3,089.04万元,项目管理费支出3,035.91万元,发展基金支出7.50万元,会费支出97.42万元,共计支出6,229.87万元。
总会一贯坚持以“成本最小化,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始终注意厉行节约,开源节流。2007年至2012年总会行政及项目经费支出占捐赠款物总支出的0.17%。
二、审计监督严格规范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审计监督,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审计工作,总会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践中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成功实现了两个转变,即:逐步从被动接受审计向主动邀请审计转变,从事后审计向全程审计转变。2007年以来,总会先后52次接受国家审计署、财政部、民政部相关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均得到了审计机构的好评。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总会财务工作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努力:
(一)年度财务审计正规及时
年度财务审计,是总会财务一项最基础、最全面的审计工作,能否如期完成直接影响到总会的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结果。2007、2008年,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总会义务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由于民政部要求年度财务审计需在每年四月底之前完成,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其他审计任务相冲突,总会从2009年开始改聘由民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辰兴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年度财务审计,确保了总会审计工作按期完成。2007年以来,毕马威、中辰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均认为:中华慈善总会编制的会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收支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总会各年度的财务状况、社会善款收入支出及行政和项目管理经费收入支出情况;捐赠物资的价格确定是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作为入账价值,或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遵循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捐赠物资收据开据原则,符合审计要求。
(二)重大事项审计全程配合
国家审计署、民政部对重大灾害捐赠高度重视,在2008年汶川地震及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期间,均派员全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每次派驻时间长达3个月。派驻的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监督每一笔捐款入账。在捐赠结束后的全面审计中,国家审计署给予了“遵守法规、审计良好”的审计结论。此外,在应对西南旱灾、甘肃舟曲泥石流、海地地震、云南盈江地震、日本海啸等救灾捐赠工作中,总会还多次接受民政部计财司和救灾司等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均得到了审计单位的肯定。
(三)项目专项审计安排有序
为增加总会慈善项目透明度,更好地促进项目发展,根据宝马爱心基金、罕见病、藏文化、青爱工程、先心病、微笑列车、桥基金等捐赠方要求,总会财务部门多次接受了普华永道、毕马威、中睿、中辰兴、中瑞等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项目审计。各次审计均认为:财务业务记录清晰,收支符合法规要求。项目管理得到了审计单位的肯定和捐赠方的好评。另外,根据民政部相关部门要求,总会财务部还对南京大报恩寺、武汉大学博物馆、清华大学医学楼等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内部审计,并及时向民政部呈报了审计报告。
(四)各项审查如期完成
2007年以来,总会每年均顺利通过了国家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的发票年审和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账户年检;完成了北京市统计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非工业水消费》、《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服务业财务状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法人单位劳动情况》等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查工作;按时向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上报月税务报表和年税务报表。
三、财务制度日臻完善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财务工作面临着双重挑战。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的要求不断提高,财务规范的重要性愈来愈凸显;另一方面,慈善事业相关法规不够完善,财务工作尚无成熟的模式套用。
在这种情况下,总会财务工作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主线,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政策规定,从自身实际出发,及时修订完善了《总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总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费用支出管理规定》、《发票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投资管理规定》、《会费收支管理规定》、《财务报告规定》、《预算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差旅费管理规定》《财务印章管理规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使用办法》《捐赠信息公布管理规定》《财务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总会接收外汇捐赠管理规定》等20个规章制度,从管理上建立起了基本财务制度框架,在实践中规范了会计行为、财务程序,推动财务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公开透明化的轨道。
四、账务管理更加规范
2007年以来,总会筹募总额迅速增加,项目种类不断扩充,各项业务日趋繁杂。为应对由此带来的财务方面的挑战,总会多管齐下,不断强化财务管理,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抓好财务信息化建设
2009年,为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财务部及时对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和分类,顺利实现了两种会计科目的转换和对接。针对通过银行、网络的捐款笔数多、金额大,需要聘请大量的志愿者录入信息的实际情况,总会主动联合银行和相关技术方,于2010年4月完成财务软件升级工作,使原来五六个人多天才能完成的入账工作,现在一人当天即可完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2010年底,完成了物资账的收集整理工作,将捐赠物资由各部门分散登账升级为财务部财务软件统一登账的模式。2011年3月实现记账凭证电算化。通过以上努力,总会基本实现了财务办公自动化、账目规范化,向社会交出了一本明白账、廉洁账、放心账。
(二)严格捐赠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工作不仅是总会项目执行运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的重要举措。总会严格落实财政部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人负责,定期复核,做到账款相符、票物相符,防止发生虚开、冒开现象;继续抓好拨款发票回收工作,遵循“谁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拨款进度与发票收回情况挂钩的督导机制,确保了捐赠发票的按时回收。
(三)建立信息公开数据库
为积极配合总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总会公开透明程度,总会财务部门建立了捐赠款物数据库,并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以玉树地震为例,42,000笔专项捐款每天都能及时在网上进行公示,供捐赠者查询。总会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财务工作及时全面地接受社会监督。
五、财务人员素质全面提升
事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2007年以来,总会积极打造学习型财务团队,全方位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在人员调整大、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经受住了考验,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团队建设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坚持实行岗位责任制
根据财务人员编制情况,制定了《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书》,将日常财务工作细化分工到具体人,做到责任到人,进一步增强了财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积极组织业务学习
定期组织财务基础知识培训及工作经验交流,认真搞好“传、帮、带”工作;坚持学习国家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不断强化法规意识,系统掌握国家财政法规和非营利组织有关财务规定。通过这些学习,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着力提升思想觉悟
总会坚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慈善工作者职业素养。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个团结和谐、业务精良的工作团队已基本形成。
全面负责机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资料。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做好机场公司收入结算和成本控制工作,根据会计准则、财务通则,按现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会计核算。
负责机场公司节能降耗、经营绩效考核工作。
工作职责:
一、收入核算
1.负责制定及完善公司收入核算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公司航空性及地服收入的核算工作;
3.负责公司非航及其他收入的核算工作。
二、费用报销
1.负责制定及完善公司内部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资金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及财务制度执行考核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报销单据的审核、资金拨付、账务处理等工作。
三、 资金管理
1.负责对公司各类资金收付加以管理,并真实记录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
2.负责对公司资金进行管理,将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增加公司利息收入;
3.负责及时催收航空性等应收款项,及时回笼资金。
四、投资管理
1.参与公司所有投资的谈判工作;
2.负责制定各基建项目指挥部财务内部报销管理办法;
3.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验收工作;
4.负责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面管理工作,并对出售、调拨、报废和清理等资产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5.配合市场规划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税金管理
1.负责各类税金的计提、申报及缴纳工作;
2.负责发票的领取、使用、保管工作;
3.负责发票抵扣联的认证、装订工作。
六、报表管理
1.负责华北局、首都机场集团、财政局、内蒙机场集团各类月报、年报的编报工作;
2.负责统计局月报、年报的编报工作;
3.负责编报公司内部分析报表,及时准确反映公司预算执行及经营情况。
七、预算管理
1.负责制定预算管理及考核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运输生产预算、费用预算、投资预算、人工成本预算,将通过公司会议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上报集团公司;
3.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以及公司各部门年度预算需求,分析整理各部门年度预算需求并报公司预算委;
4.监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各部门预算严格控制各部门费用支出,以保证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完成;
5.负责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八、 合同签署的审核
在合同签署的审核中,财务审核侧重于对合同中涉及财务条款的审查与核对:
1.对合同金额进行审核;
2.对结算条款进行审核;
3.对涉税事项进行审核;
4.对特殊事项进行审核;
5.负责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工作。
九、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保管;
2.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
3.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参与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
十、保险业务管理
负责机场公司机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理赔工作。
十一、节能减排
1.制定公司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和节能减排考核方案;
2.组织实施公司节能减排管理。
在2012年7月的一次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上,镇领导形成了共识。“白条入账容易造成村集体虚假支出,扰乱财经秩序,逃避财务监督,又容易滋生经济违纪违法行为,也容易激发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镇长潘双林说。
为解决上述问题,吕四港镇从2012年8月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对全镇村级集体财务白条进行专项整治,并建立了制度健全、管理民主、监督有效、基础规范、群众满意的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制度。要求各村在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正规的支出凭证,发生购物或工程、劳务支出需有销货或提供劳务单位的税务正式发票,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零星支出(300元以下),使用统一印制的支出报销凭证。每张支出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其他白条一律不得入账。村级杂工支出一律实行打卡发放。从2012年9月开始,3000元以上的发票,要求通过电子扫描仪扫描,记录到农村财务信息化系统中。
二是科学处理。对2012年1-8月发生的白条,逐项登记,详细说明情况,拿出整改意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2012年9月之后发生的白条,采取零容忍办法,发现一张查处一张,根据《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报市纪委农村纪检监察工作二室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目前由于企业都很重视管理,将管理渗透到公司的每个部门。如营销的管理、采购的管理、员工的管理、财务管理等。甚至对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进行了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车辆的管理、原材料的管理、费用控制管理等。公司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存在着管理,不同的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目的。如采购的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材料的最低价格,保质、保量按时供应,保证生产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生产的管理是为了保证在最低的成本下,生产出质量最好的产品等等。无论怎样管理,其目的都是:规范运作、规避风险、做大做强。
但目前企业最缺乏的一种管理就是税收管理。前面我们与大家谈到: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而是看业务怎么做。业务部门产生税,财务部门交纳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因此,业务过程是税收产生的根源,同时税收风险也是业务过程产生的。要规避风险只能从设计业务过程入手,任何财务上的避税手段都会导致偷税、漏税。所以,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格外重要。
所谓“税收管理”就是公司运用管理手段,制定各种制度,对公司的经营过程加以控制,来达到规范纳税行为、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怎样加强企业采购过程的税收管理呢?
定点采购节税
【案例1】
某公司一司机开车到加油站去加油,拿着发票回来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你怎么不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取得一张普通发票呢?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行。”
司机:“加油站哪有增值税发票?”
【分析】
加油站真的没有增值税发票吗?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全国的加油站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不得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增值税发票。但是,根据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财务部门来管理的。通常,加油站的窗口都不会放着增值税发票。司机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财务部门开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导致司机在窗口加油时就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公司也得不到17%的进项税抵扣,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企业通过经营赚钱是很不容易的,要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一张发票就能节省17%的税,为什么不取得?只能说明缺乏税收管理。其实解决这一问题非常简单。
【筹划】
方式1:公司可以找一家临近的加油站与其进行长期合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都统一到该加油站加油。并要求对方每个月进行一次货款结算,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既可以达到购油的目的,又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谓一举两得。
方式2:公司统一到石油公司大批量购买油票并开据增值税发票。司机持油票到加油站加油,这样既可取得专用发票,又可以为公司节省17%增值税。
【案例2】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后将发票送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为什么不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
办公室主任:“我们这次的采购量少,商场不给开增值税发票。”
【分析】
事实上,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业单位,必须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一般商场的年销售额都在180万元以上,因此,各大商场都有增值税发票,只不过取得时要比取得普通发票的难度要大一些。其实,公司只需稍作调整就可以节省17%的增值税。
【筹划】
公司制定统一规定:以后该公司的办公用品等实行统一采购,到指定的商场购买,每月与商场进行一次货款的结算,并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既可以得到17%的进项税抵扣,又可以与商场协商,根据购买金额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
从以上两个简单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内资企业往往只重视经营管理,忽视税收管理。只知赚钱,不知省钱。没有税收管理的经营活动往往赚不到钱。举个简单例子:某公司购进10万元货物,对外销售15万元,公司盈利5万元。很多业务部门认为,这5万元是他们为公司赚到的钱,至于将来要从这5万元中扣除多少交税就是财务部门的事了。业务部门很少关心做这项业务时取得了怎样的发票,会对经营的最终结果产生什么影响。
这种业务与财务“坚壁清野”的观念,使我们企业在税收上蒙受了很大损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公司内部的税收管理,通过管理来规范业务行为,让业务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这样才可以有效减轻公司的税负。
别人买材料,我 “埋单”?
【案例】
山东某工程局2004年5月承包了济南某商场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为2.2亿元。根据预算,在施工中需要购买施工材料共计1.8亿元。商场财务部门为了少交税,对整个工程进行了分析: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那么商场在决算时,应将3%的营业税计入工程款中付给工程局,商场要承担这部分税收,既1.8亿元×3%=540万元。工程局要为商场开具2.2亿元的工程发票。
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不包料”,由商场来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商场不用将营业税540万元付给工程局,工程局也不用给商场开具2.2亿元的发票,只需要开2.146亿元发票即可,这样可以少交540万元的税,对工程局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于是,商场就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与工程局签订了合同。一切按计划推进。
后来,税务机关在对工程局查账时认定工程局偷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签订的“包工不包料”合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商场虽然少付了工程局540万元的税,但是这笔税款应该由工程局来交,并对该工程局进行了罚款处理。这种操作方法给工程局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描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按照自己的想像来做业务、签合同,没有详细去了解、核实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常常等业务做完后,到税务机关查账时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工程局认为:无论签“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对自己来说都没有损失。如按“包工包料”方式签合同,工程局的营业额为2.2亿元,但工程局要承担1.8亿元的材料费。如果签订“包工不包料”,工程局的营业额为0.4亿元,工程局就不用承担1.8亿元的材料费了,对工程局来说没有损失。可是工程局万万没想到,虽然营业额仅有0.4亿元,但要按照2.2亿元交纳3%的营业税。
本案例中,工程局因为忽视税收问题而带来沉重的税负。其实,只需加强内部的税收管理就可以规避这些问题。
改变购进原材料节税
【案例】
安徽某人造板生产企业成立于1996年,是由马来西亚投资者和当地一家人造板厂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年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企业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
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已结束。
从投入生产起,企业就一直觉得增值税税负过高,税收负担率在9%以上。从1997年到2001年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企业对增值税税负过高也没有太在意,2001年后,优惠期结束了,企业马上感到了巨大的税负压力。在参加纳税筹划培训后,产生了筹划增值税的强烈愿望,于是聘请笔者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经过深入查看、分析财税资料,笔者发现了导致该企业税负过高的原因和筹划的途径。
【筹划】
该企业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是从当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购的木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由于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低进价都不可行。 那么,该企业利用外购的木片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还有没有其他节税的途径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由于该企业的原材料――木片属于综合利用后的产品,不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而且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也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
因此,根据此项规定,该企业利用木片生产的产品还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筹划陷入僵局。
但是,究竟什么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呢?我们又仔细查看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发现:财税[200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本通知所指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的原木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根据此规定,结合该公司的业务特点,我们发现该公司购买的木片是由上游企业到农户家收购的原木,经过加工后生产出来的。但是,这些原木都是些不成材的原木,基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的原木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的规定。
如果该公司的原材料属原木,并控制在上述规格范围之内,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如何将木片改成原木呢?很简单,企业只需直接到农户手中收购规格在直径8厘米以下,长度2米以内的原木,再委托其他企业将其加工成木片。这样,原材料就变成了原木,也达到了国家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标准。
该企业在2002年进行上述操作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当年为公司节省了2200多万元的增值税支出。
【分析】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
1、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各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按照加强税源控管,增加税收收入的原则,定期对本单位涉税信息进行采集整理。
2、规范涉税信息传递。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将采集到的涉税信息传递到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安排专人搞好涉税信息的接收和传递。
3、搞好涉税信息的增值利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及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和落实反馈。税务部门之间要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相关业务信息传递给对方,最大限度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切实起到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作用。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代征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每月终了后,要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证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应受理税务机关依法要求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的提请事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告知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质监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后,应告知业户到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改委、经信局、招商局等部门在办理企业审批等事项时,应及时督促投资方到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国土资源局、房管中心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凭地税部门的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给予办理;在接到税务机关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等通知后,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向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交通、水务、公路等部门在与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告知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税部门相关业务的,地税部门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工程款拨付情况告知地税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为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凭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房管中心、公安机关、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要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在年审时应查验是否完税,并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信息。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商业性文艺演出等活动的管理,在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时应查验是否完税,并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信息。综合执法局应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情况。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教育部门要配合国、地税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反馈信息。
6、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信、环保、商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国税和地税部门严格政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部门可依法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税务机关解缴代征税款和有关资料。
三、发挥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作用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二章第八条中对“应税服务”做了具体解释:“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一、“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
(一)税改后,小规模纳税人设计企业税负减少明显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设计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为5%,税率下降40%,税收基数减小(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交相应城建教育等附加费也减少,按照设计收入200万元成本费用150万元的事务所为例: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费(按营业税10%)10*0.10=1万元,所得税为(200-150-10-1)*25%=9.75万元,总税负为(10+1+9.75)/200=10.38%.改征增值税后,应交增值税为(200/1+3%)*3%=5.83万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费(按营业税10%)5.83*0.1=0.58万元,所得税为[(200/1+3%)-150-0.58)]*25%=10.89万元,总税负为(5.83+0.58+1.89)/200=8.65%,下降了(10.38-8.65)/10.38=20.12%,充分享受到了税改的好处。
(二)一般纳税人设计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但从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勘察设计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增值税税制设计的特点,是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值(人工成本和利润)部分缴纳税金,增加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勘察设计行业是增加值较高的企业,所以就勘察设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来看,但是对比原有营业税的缴纳,税负反而稍有上升。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税率提升造成税负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即当期销售额*税率6%)-当期进项税额。在试点地区的名义税率由5%上升至6%的情况下,实际销项税率由5%上升至5.66%,导致税负上升。
2.进项税抵扣不足。可以抵扣的分包成本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执行差额纳税政策,因而对税负的降低几乎未发挥作用。成本项目中的人工成本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占比重较高,达到55%左右,造成进项税抵扣不足。这也是造成税负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
3.上升的税负无法转移。据统计,业主中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15%,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85%,可见目前的业主单位主要经营非增值税业务,导致无法将增加的税收负担转移到下游企业。
此外,由于勘察设计行业在一年中收费的不均衡性,尤其集中在岁末年初末。所以,从全年来看,税改工作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三)“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产生一定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实际了解,“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总体影响不大,但也有三点影响值得关注:
1.收入指标下降。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需要价税分离,收入指标会有所下降。经测算,下降比为5.66%。收入指标的降低将会影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以收入指标为评价标准的行业排名。
2.预付款提前纳税。如果业主议价能力较强,要求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单位就必须将预付款纳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业务会要求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付款的期限未知。
3.实际收入减少。“营改增”试点之后,应税服务理论上应当提价至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才与试点前的成本相对应,但是由于“营改增”只在部分地区开展,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进行抵扣。在大部分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对业主的议价能力几乎为零,自行承担该部分税负,在成本未能同步减少的情况下,实际收入下降。
(四)“营改增”对合同签订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对合同签订影响不大,但有点值得重视:
业务单位的选择。选择业务单位时,应优先考虑税改地区单位。税改地区的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这里指的业务单位不能包含勘察设计的分包,因为勘察设计的分包可以实行差额征收的政策。这里的业务单位只能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五)“营改增”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保管、开具、作废、红字冲销、认证、抵扣等环节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发票管理就成为此次税改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下面分别从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方面就“营改增”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
1.对销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票信息一定要齐全、准确,以免出现由于信息错误而出现的作废和红字冲销。可以要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主提供其一般纳税人登记证等证件,这样既可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又可以降低发票管理的工作量和相应的税务风险。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为180天,需要提醒业务部门及时将发票提交业主予以认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退票。
(3)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红字冲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退票要履行红字冲销手续。
(4)将增值税发票提交业主时,需要履行签字手续来证明发票的交接。如果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与业主没有发票交接过程和明晰的交接清单,一旦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责任将无法认定。
2.对进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明确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范围,能得尽得。
(2)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要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设置专人管理进项税票的认证和抵扣工作。
(4)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否则必须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营改增”的问题与对策
(一)在增值税实际抵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勘察设计行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大体包括:采购固定资产(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无形资产、办公家具等,支付晒图费、效果图制作费、资料费、图书费、租车费、招投标服务费、劳保用品费、办公用品费、修理费、汽油费、水电费、审计费、评估费、运输费、勘察费、分包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
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1.对方单位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通过税务局或者总部代开。然而,一旦对方单位较为强势,拒绝开具专用发票,就会造成税负损失。遇到应该开具但实际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业务,需要在合同有关金额的谈判环节注意税款损失的挽回。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通过认证就无法修改。认证后发现金额、单位错误等,则会造成抵扣数额偏低甚至无法抵扣的税负损失。认证之前须仔细核对票面信息,杜绝出现有瑕疵的进项税票通过认证的事情发生。
3.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进行抵扣,一旦在抵扣过程中出现错误,将不可避免面临重大税务风险。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业务招待用烟酒、用于职工福利、非正常损失、接受的旅客服务、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
(二)税收减免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设计分包的差额纳税事项,税制改革实行抵额或者抵税的做法。二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三是一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应税服务免交增值税。但是,如果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开具,免税政策将不适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规定要求试点单位在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时明确区别“直接抵税”还是“直接抵额”。
(三)其它有待政策支持的一些问题
1.鉴于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其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是否可以考虑人工成本的进项税抵扣。这样做,可以降低行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
2.差额纳税的范围。按照文件精神,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在实际操作中,支付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往往都是通过支付工资形式解决,很少有个人勘察设计劳务给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营业税发票。
3.对于确认应纳税义务的时点存在疑虑。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是指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实际操作中,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该原则确认应纳税时间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按照此原则确认收入、确认应纳税时间,记录应收款,会造成应收款回款时间较长或者长期挂账的现象,降低应收款的质量和可收回性,增加坏账风险。
4.上海地区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文件,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了财政补贴,按月由财政返还企业,以减轻企业负担。但其他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三、关于营改增的建议
企业做好“营改增”的配合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领导重视 企业的领导层需要关注“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方针产生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原理不同,要想做好税改的总体部署,需要企业通过对整个业务链条的逐一梳理,来再次检查企业的利润增长点和利润空间。
(二)、部门协同 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离不开销项税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抵扣。可见,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生产单位、经营合同部、物资管理部的配合、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培训 培训要注意不同层次对培训的不同需求:公司领导关注的是税改的背景、目的、纳税原理等宏观方面的政策变化;业务人员关注的是发票的开具、取得;财务人员更关心税改对财务核算、报税、存档、发票流转程序的影响。做好税改培训工作,需要有目地的培训,才能实现宣传培训的初衷。
(四)、建章建制 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专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的开具、作废、红字冲销、传递、审核、认证、抵扣、存档等环节,通过制度予以规范。
(五)、检查进项 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应彻查企业的成本,分析并列举可以抵扣的项目,并告知生产单位、经营合同部和物资管理部门。对于某些取得进项税发票有困难的业务,如:书籍、议整费、水电费,应提前与合作方沟通,完善发票取得工作。
(六)、规范核算 由于销项税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抵扣终究要汇集到财务核算上,所以在税改之前,要根据增值税核算原则,设置一套适合企业的税金核算体系。增值税核算的原则是按照不同税率分清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核算原则。
(七)、查遗补漏 税改工作会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难免百密一疏。税改初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改工作流程。(作者单位: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一)建筑行业企业经营模式陈旧
建筑行业环境较为复杂,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设立了很多子公司、项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现多级法人、管理分级、层层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资质借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种传统建筑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管理链条不连续,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业对接的上游单位较多,收到的发票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这对税务人员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管理基本原理、纳税规范及基本要求等专业知识认知不够完善,在发票审核流程中容易出错。
(三)付款节点过于集中
建筑企业的上游分供单位一般是在付款时提供税务发票,而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有着施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特点,由于针对上游分供单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资金支付约定,导致上游分供单位付款节点集中,短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消化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剧了财务人员发票梳理的负担。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及违规操作的类型
(一)是对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对于合同上关于收付款的约定必须非常慎重对待。
(二)是认证抵扣对纳税人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的涉及风险体现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开具致使税额不能按时抵扣。2.遇到对方已经开票,中途私自作废或次月没有正常申报,对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纳税行为,那么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后,税务部门则会以发票失控为由,要求企业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且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那么企业的纳税压力则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1.不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知识储备不够充足。建筑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及违规没有形成正确高效的认知,思想认识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认证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个别发票不规范,导致认证后,必须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进项发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租赁等。企业经常收到不规范的发票,主要是因为类别多,金额大,面对的供应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分包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企业财务部门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财务部门口头形式的表达,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缺乏文件制度的约束指导。
三、建筑企业的内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作为企业而言,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水,一定要加强对日常涉税合同的审查和签订。在企业的长期运营与发展中,可能会长生各种各样的交易合同,合同不仅涉及财务税款问题,而且也涉及到法律责任。建筑企业税收来自业务过程,而通常情况下,业务过程则是由合同决定的,因此,经济合同的签订才是企业税收的源头,税务管理也要从合同入手,企业要实现税收成本控制,就得从签订经济合同开始。
(二)完善专用发票相关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值税的发票获取是比较困难的,相关政策和条款限制过于严格,例如,若在会计核算上出现问题,就没有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已经偏离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的。因此,要站在企业角度去看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另外,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或者设备时,要选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方以便于抵扣要缴纳的税款。
(三)供应商选择比较
建筑企业的税务来源于建筑劳务的提供,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就必须充分考虑取得原材料时的各项税务成本了,原材料税务成本的控制则要从供应商入手,对供应商的选择要进行合理的比较,看其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建筑企业要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考核、鉴别。分辨这些供应商是属于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机构还是一般纳税人,这样就有利于企业做出合理规划,避免造成抵扣难问题,减轻企业税负。
(四)加强增值税管理
建筑业营业税的变动和改革,也应该相应推广至其他行业,例如专门从事运输的部分行业以及劳务公司,若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没有进行连续抵扣,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重复征税,相关单位的税收负担受此影响并逐步提升。此外,应从国家税务局入手,优化国家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关系,将两者的关系和利益加以优化、协调。理论上,建筑企业在税改后在收入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抵扣完增值税额后,企业的收入将会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筑企业的投标报价中含有的税价格有可能会呈现小幅度的上升趋势,所以建筑企业应保持企业盈利,又能在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竞争的过程中站优势。我国的增值税相应的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认证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工作,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甲供材料”工程: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劳务。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隐蔽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营业税的征管要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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