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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包括两个方面:食品数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侯俞老师的观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食品数量安全,是指从数量上反映居民食品消费需求的能力,它以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为特征,强调食品安全是人类基本生存权利。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一个单位范畴(国家、地区或家庭)从生产或提供的食品中获得营养充足、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以满足其正常生理要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出现在原料、加工制造、市场流通和食品监管四个环节上。
1.食品原料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原料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源头的污染。种植、养殖环节的无人能问题较为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最大的国家。氮肥年使用量2500多万t,农药超过130万t,两者单位面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和2倍。二是环境的污染。由于重金属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很容易导致健康损害。三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目前,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乱,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食品生产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现象。四是动植物中毒素和过敏污染,如水生生物中河豚鱼等含天然有害物质。五是转基因食品原料的负面反应。302医院传染病专家、医学博士刘士敬提醒人们,传统的“天然”饮食观念在工业化发展的今天已经不合时宜。食品原料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品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新技术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2.加工制造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任何一点出问题都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大企业都会有所疏漏,更何况目前我国上百万家的食品生产企业中,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卫生条件差,隐蔽性强、无证生产现象十分严重,诚信更难保证。最著名的恐怕是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问题,以及最近河南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大品牌也变得不可信耐,身为中国人不得不感慨中国居民悲哀。加工制造带来的担忧,恐怕是食品从生产到最后消费的重中之重,也是问题最频发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滥用、使用禁止添加剂,出现加工制造过程的二次污染;三是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四是微生物污染;五是假冒伪劣食品。
3.市场流通环节存在问题
在目前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很不规范,是个薄弱环节,各种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市场流通的污染主要体现在:首先,腐败变质的食物上市流通;其次,食品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再次,商品以次充好。比如食品过期、腐烂、变质,但仍正常销售,这类的案件比比皆是。
4.食品监管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多方面共同配合来完成。尽管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日益增高,但是很多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还很淡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还不密切,还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都导致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笔者以为最严重的是多部门监管导致效率低下,责任不清。对比外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他们采取链条式监管制度,从生产到销售,一环扣一环。一旦发生问题,追溯而上,肯定可以找到失责方,并且容易根治问题。而中国监管制度,多部门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一旦发生问题,各方推卸责任,且难以追踪问题根源所在。
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
1.多部门分环节监管,各自为战,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不高
在国家现行食品监管体制下,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粮食、畜牧、水利等8个监管部门。如,生产企业划归质监部门监管;而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管;农产品生产及部分销售行为则归农业部门监管;公共场所卫生由卫生部门监管等等。职能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是源头治理上,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比较严重,初级农产品未实行市场准入。二是加工环节上,条件落后,基础较差,相当部分企业未办齐证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流通环节上,城乡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条件较差、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进货渠道不规范等现象比较突出,甚至极个别业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有的不讲诚信,逃避监管。四是消费环节上,中小餐饮单位、街面食品摊点和学校周边小食店数量多、卫生条件较差,监管难度较大。城区饮食流动摊点管理上,按职能划分属城管,但城管又没有相应行政监管职权,卫生局因不发证则不监管,造成监管脱节。
这种监管体系,使得有些环节交叉管,有些环节又出现“真空”,无人管。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生产、流通、消费等哪个具体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就会出现监管空白。农业、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等十几个部门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一旦有一个环节监管不力,整个行业就会出问题,犹如木桶的一块短去一截,不管其他部门多么“卖力”,整个木桶仍会不断漏水。同时,这种交叉管理也容易导致部门管理资源的浪费,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疲于奔命但收效甚微。有人戏称,多头监管犹如“九龙治水”,越治越乱。打个比方,一个既现场制作零售,又批量外卖的蛋糕店,就会有归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管理的争议。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
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反映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问题。
3.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卫生、质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而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主要用于研究单位,基层监管部门,检测装备稀缺、检测技术落后。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并且,目前某些地方监管职能部门中只有农业、质监、卫生、粮食、水利有检测机构,其中只有市质监、卫生、粮食部门少数检测机构获得资格认证,有的部门有检测设备但无专业技术人员,有的部门无检测设备,有的部门的部分检测设备已老化,部门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仅靠肉眼凭经验检测,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未经检测就上市,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较大。大多数部门缺乏检测经费,致使检验检测手段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需要。
4.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
5.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经营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食品生产一般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投资小、见效快,使得食品行业竞争激烈;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违法成本相对低,消费者维权不愿较真等原因,使得从业者逾越社会道德底线,盲目追逐利润,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弄虚作假、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我国的食品问题面临巨大的安全挑战。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6.食品经营单位众多,监管不堪重负
食品经营单位涉及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部门,数量众多。除较正规的持证经营的企业、工商户外,还有大量的“五小”业户,这些业户或无证经营,或流动性大,在农村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监管力量不足,加上城乡接合部的消费者维权意识低,监管难度较大。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应努力创新监管体系和机制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效能。重视完善行政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首先进一步协调细化部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制度和协调机制,解决职责不清和交叉空白问题,做好各部门、各环节监管制度、措施的衔接;其次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协调通报,实现信息共享;使各部门、各环节的监管实现全面无缝隙对接,消除监管盲区。
2.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3.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维护稳定的错误认识,以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对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个别监管部门和人员甚至,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因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造成一种高压态势,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4.加大投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的人力和技术支持
首先应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的投入,保证各级食安办在宣传、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大对部门执法经费投入,增加执法装备和业务培训、培训经费,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加大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增加部门设备和检测经费。四是加大基层投入,乡、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无工作经费,无补助,不能调动工作积极性,建议政府把乡镇食品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其次要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管,要加大投入,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一支或者若干支专业的、监管执法队伍,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再者是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无论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产品抽检或是进出口把关等都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对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充实、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另一方面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还要了解当前食品的制假动态,善于从产品的外观捕捉到产品的违禁添加物,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一是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二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形成诚实、诚信的社会氛围。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6.加大队伍建设,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一是增加执法人员。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等监管部门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人员都较少,建议增加部门执法编制,确何监管到位;二是增加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农业、粮食等部门虽有检测设备,但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很多检测无法开展,建议市政府增加编制,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三是落实乡镇人员、机构,现在乡镇无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建议乡镇机改后,进一步充实人员抓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四是由于各地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原由卫生管理的流动饮食摊点改由执法局管理,建议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为食安委会成员单位,确保工作协调监管到位。
7.鼓励中介机构介入
食品的生产、销售乃至消费的知识越来越复杂,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终端受众,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鉴别食品的安全性,最便捷的方法是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来保障自己的安全消费。应着手改变政府包办、包管食品安全的现状,鼓励中介机构介入,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
二、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想要提高食品的安全度,我们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将各方的关系与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政府虽然在监督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督过程中,不能时刻跟进生产过程,主要是在关键时刻,对市场的导向进行引导。所以要在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过程中,将政府的职责和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适当的给其他监督部门一些管理权限,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制约。这种应对措施不仅可以使政府的职能得到最好的发挥,防止政府权利过大化,还能对其他监督部门起到鼓励作用。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提升监督管理体系的效率。其次,要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已经颁发的相关律法对食品安全的标准不统一,在很多方面相互矛盾,想要改善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规范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针对其中的有争议的方面做出判断,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并建立一个对应的食品安全法规设定单位,对食品安全的律法进行持续的完善和补充,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然后,对食品生产的源头的监管力度增大。食品的原材料大都是来源于基层农民劳动的成果,原材料的来源比较分散、原料的品质也不尽相同。原材料获得过程中会因为基层人员的一些不当行为,如对植物的使用农药、化肥等对原材料的安全品质造成影响,降低食品的安全程度。所以对食品生产的源头的控制力度要加大,确保这一环节的原料品质。最后,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诚信系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一个企业想要成功并且将成功延续下去,就要做到“诚信”二字。现如今,社会上出现的假冒伪劣食品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很严重的威胁。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以及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有着莫大的联系。故而,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是当前对食品安全的最直接的改善方案。信用是食品安全长久进行下去的根本。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诚信系统是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一、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从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每年被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以食品安全法颁布的2009年为基准,在2009年之前,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逐年减少,而在2009年以后,尤其是2010年至2011年,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陡增。根据对数据来源网站数据库的统计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被各家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已经达到300多起,可以预计,2012年的全年数量会超过2011年,达历史最高。就统计结果来看,2009年之前的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控制作用,而2009年之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对此,我们的分析是:
(1) 在2009年以前,食品安全问题并未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受到媒体、政府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数量并不能作为检验法律法规有效性的合理参照。
(2) 在2009年以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时候报道数量的激增,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之前“积累莫返之害”的集中体现。面对这种形势,食品安全法确实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上半年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更高的事件曝光次数使我们看到了食品安全法在面对食品安全现状压力下效力的不足。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并没有随着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出现减少或趋势上放缓的迹象,其实此类情况在美国也曾有过前车之鉴。在各项食品安全法规陆续颁布的一个世纪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于食品安全的预算投入每年都在稳步上升,但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数量却也同时在剧烈的震荡中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在财政预算和食源性疾病之间,我们看不到任何可以启发人们思考的联系。”罗斯福总统把他的行为总结为两部伟大的食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检疫法》和《纯净食品药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保护民众免受工业犯罪贪婪的侵害。然而一百年来,改革食品安全法在美国依然是一座有争议、有斗争的高山。2009年,奥巴马总统重申了罗斯福总统的观点:有些事情只有政府能做,其中之一就是保证我们所吃的食品的安全且不会对我们造成伤害。可是,从罗斯福到奥巴马,时间的推移说明了立法者如何监管食品安全市场已经成为了世纪性的难题。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
1 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思想上要认识到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食品监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统一思想,要以高度的热情投入到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工作中。
同时。我们要明确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赋予各级部门及公务人员足够的权力,配备充足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其能加大对违法食品经营行为的执法力度,高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保护合法经营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还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积极工作并取得有效成绩的人员,惩罚消极工作碌碌无为甚至违法乱纪的人员。
2 加强业务培训与引进专业人才
要加强业务建设,分批对现有食品监管人员进行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务人员的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发挥现有成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外,我们还要进一步招录更多具有法律、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我们的人才队伍,提高我们市场监管的能力。
3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经过法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颁发经营许可证,不准其进入食品流通领域来经营。以此,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做好几方面工作:(1)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后经检查合格的,才准许其继续经营,否则就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经营。(2)检查经营者食品流通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按许可事项来经营;检查其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3)检查经营者所聘用人员是否有身体健康证明材料。(4)检查经营者在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是否有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5)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的食品进销货台账。
4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对不良信用者加强监管
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另外,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惩戒制度。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上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 把企业也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中
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关注如何满足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需求,但关于开发和研究需求的工作应该借助企业来完成。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进行立法和监管才有助于实现立法和监管最终的目的。在现实社会中,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众多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都将重点瞄准了食品安全生产及食品生产企业,把企业确立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这样的措施我们是完全赞同和支持的。但是我们更进一步地认为,关注企业不应该成为政府立法和监管的终点,而应该把企业作为一座桥梁,通过发挥企业在市场中对消费者需求的敏锐嗅觉和洞察力,来实现食品安全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开发,从而达到政府对食品安全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真正目的。
三、结论
食品监管工作应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划分,并在加强原有人员业务培训基础上不断引进专业型人才,针对现阶段食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对食品监管的同时,把企业也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中,对企业中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食品监管,帮助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2] 金征宇主编.食品安全导论[M].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3] (英)亚当・斯密(AdamSmith)著,唐日松等译.国富论[M]. 华夏出版社, 2005
前言:现今的分段监管体制,并不能适应国内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出现互相牵制、职能低下以及监管不力现象。因此,制定相关食品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及监管技术标准成为迫在眉睫。只有从法律为后盾,以强有力的监管技术为手段,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
1、食品安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表现为为三个方面:数量,某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质量,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可持续发展,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朗权的首要保证,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随着大幅增加,而现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对其甚不放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定不良影响。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手段,虽然某些部分参考了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如何对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方针策略以及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对原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大幅的增删和修订,最终形成了以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规章和文件的依据,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从食品制造的根源加强监管,以及在食品的经营销售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强有效提高食品监管水平,保证高优质食品生产销售,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而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体制现状
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交通部等多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划分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管部门食品的储备和畜禽屠宰的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管餐饮的食品安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管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虽然有比较独立的监管权力,但由于现今阶段各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易造成监管资源过于集中或者浪费的现象,而出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当应对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三鹿三聚氰胺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于整体食品安全管制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过分信赖或者利益导向致使其缺乏对于大型食品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发生了大型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教训和经验后才开始着手大力整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度和韧度也没有与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3、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在修改,并颁布新的执行标准,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体现,现有颁布实施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亟需尽快改善。为了从宏观上掌控整个中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局面,保证各项高优质食品安全,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为具备协调统一,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成为重中之重。应尽快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订,建立多层次,分门类,包含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加大对于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惩罚力度,除了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严重制裁和惩罚,还要明确其的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杜绝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地,东山再起的现象发生,并且须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环节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这是对我国的食品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的一项具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生产原材料,储运和包装,食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领域。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有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也在不断进步,因此,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就要跟随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快建设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今年来,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增加颁布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也大大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因此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放眼现实,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实行由卫生部,农业部,药品监测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质量检测等很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多个环节,多个部分共同监管,因此加快建设健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现行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目前人民的心声,将执法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力明确,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由于权力的交叉而使得监管资源浪费或者闲置。
三、协调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
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不断探索分段监管机制的制衡机制。从监管权力配置方面讲,食药局一般都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而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的主体职能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从监管职能分配来看,本着指定的部门监管指定环节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而攻山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等。目前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听取汇报以及上下级文件等行政指令性质的手段,工作协同配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应有的职能。整合优化同级职能相近部门,监理部门配合机制和优势互补机制,在装备、技术、信息方面达到共享,实现人力、物力有效利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结语:鉴于食品安全自身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适应现状的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的长期性综合工程。理顺监制体制,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311-2
0 引言
现阶段,随着物价的不断攀升,不法商贩想从物价上涨中谋取私利,食品质量安全形势更加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是关乎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三聚氰胺的危害众人皆知,如何真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就需要企业自身质量安全部门技术的提高和管理的准确到位,保证食品出厂的质量。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愈发重要。“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的好坏必将影响到居民的身心健康。综上所述,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1 质量安全控制的概述
质量安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一系列的程序,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剔除。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从农产品的采购到食品出厂一系列的程序,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无危害居民身心健康的标准。
在世界上的大多发达的国家和组织已经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体系,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欧盟等。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发现其存在以下的共同点。
1.1 各国普遍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法律法规
上述发达国家均制定了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地降低因为食源性疫病发生的危险;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强调食品质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强调公众的广泛参与。
1.2 各个国家建立了从农场的产品采购到餐桌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各发达国家重视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卫生的控制问题,对从农场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以减少因为食品的不安全问题带来的事故。
1.3 对食品及其原料中农药残留及放射性污染的监控
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离不开技术,而且技术手段越先进,食品质量安全的程度就越高。通过对食品以及原料中农药和放射性物质的检测,最大程度的保障居民的所食用食品的安全。
1.4 强制性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建立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推动食品(包括水产品和畜产品)的HACCP体系,并逐渐的将其法律化。联合国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推行HACCP体系为食品生产方面的世界性的指导纲要。
2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最近几年我国食品事故屡禁不止,各种食品事故频频发生。从近年来食品监管部门对我国食品质量抽查情况统计看,常见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有:农产品中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禽、畜、水产品中的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重金属污染;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化工原料作为食品的添加剂;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
食品生产加工是个连续的复杂过程,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源自农作物,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以及消费者自己的加工环节,即“从田间到餐桌”的各个流通环节构成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基本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2.1 食品生产企业缺失道德底线,缺乏社会责任感
有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片面追求自身的利润而忽视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的控制,单方面的追求利润,不管社会的责任感。
通过购买劣质的原材料,不重视产品生产设备的卫生条件,不购置质量稳定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忽视对质检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卫生培训等,造成后果就是:原材料质量差,生产环境卫生状况差,卫生质量控制水平低,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差;食品使用者可能因此而影响自身的健康。
2.2 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不健全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多个部门多头管理,职能的多重交叉,权利和责任的不统一,地方政府管理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等都依据各自不同的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
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不作为表现为地方性的保护主义,由于各个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地域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而地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都是由地方财政供给,使其更可能只关注本地区的发展而不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各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很可能造成跨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从食品生产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现存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在实施和运行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比如,企业不注重原材料的加工过程中质量的控制,导致后续生产的产品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企业员工缺乏食品安全卫生的基本意识、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监督不到位等等。
2.3 农业生产的环境受到企业生产的污染,造成农产品污染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违规使用农药,滥用植物激素都可能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一方面,工业的发展让农村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工业“三废”、城市垃圾和废弃物,造成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使得粮食作物、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喷洒化学农药也降低了源头产品的安全性。有相关的数据显示,每万头猪每年排泄物中就含有机砷类残留物一吨,这些有毒的“有机肥”常常是未经任何处理,就被用以旆肥、或排入溪流,造成环境的污染。
3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构想
针对现在的国际情况,我国应尽快的建立起自己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只有建立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才能有效地遏制现存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食品卫生安全评估制度,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统一、完善的食品检测、抽查制度,统一的信息制度以及各个方面统一协调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评估制度主要是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相关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一段时期重点食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影响食品污染物危害水平进行评价,结合食品监督和检测的结果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或者食品安全评价指数。运用评估措施和结果确定管理的重点,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执法或抽查计划,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从食品主体者的生产经营资格,食品的质量安全资格和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三个方面进行制度的规划,确保食品安全。
统一、完善的食品检测和抽查制度是指我国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标准,便于食品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高科技的技术建立起完善的检测技术,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重点对化学性、生物性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测和检验,将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方监督检查制度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企业、政府职能部门以外的相对中立第三方对企业生产、部门颁证、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此作为企业诚信、公务员忠于职守的考核依据。
统一的信息制度指运用现代互联网的及时及时、准确、全面的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让人们真正了解存在的问题。对消费者举报次数较多,案件统计、分析质量安全差,监测、监督抽查和食品安全评估结果不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结论等实行统一信息。
各方统一协调制度是指各个地方机构和部门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对跨地域、跨行业的事件进行分析和处理。
上述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必将有利于维护我国各种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我国居民的饮食安全。但是在实际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还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完善。
4 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重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所以现在要对我国存在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法律和法规。
4.1 对政府部门、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地宣传
保护和宣传守法经营的企业;做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防止极少数新闻媒体通过对个别问题的不真实的报道误导消费者;健全群众性质的监督网,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和积极性。
4.2 加快在食品加工行业推行HACCP体系
按照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根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明确相关方的权责,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信息透明公开,鼓励公众参加监督,共同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水平。
4.3 开展对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加大对新型检测技术与方法的研究
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对食品安全污染的问题开张治理,为摸清家底和评价控制措施有效性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曹峰,赵荣兴.关于世界主要国家HACCP应用动态的概述[J].现代渔业信息,1997,12.
[2] 王滨.GMP和HACCP在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职业与健康,1999,15.
1.1监管机构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国务院20__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进一步的改革,自20__年1月1日起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了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1.2监管法规与政策
1.2.1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我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标准的建设,目前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并实施)、《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并施行)、《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1989年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并实施)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__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施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__年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20__年修订)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食品本身、包装标识、安全标准与控制体系、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做出规定,为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水平奠定了基础。
1.2.2措施与行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计划。国家质监总局20__年8月开始启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用3到5年时间扩展到全部28类生产加工食品;加大对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对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此外还负责食品安全的HACCP认证及其咨询机构的认可、审批、监督、管理。农业部从20__年开始在全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监测制度,启动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在20__年4月开始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20__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卫生部20__年开始建设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目前已建成了我国最大规模、与国际接轨的监测网络,并初步掌握了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20__年开始对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身食品卫生管理,大力推行食品企业良好卫生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还在20__年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此外工商部门还实行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20__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及食品安全信息方面的工作。
2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深层原因分析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2.1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牧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现象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比较严重,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餐饮消费环节食 品卫生条件较差,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
2.2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深层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归结在一起实质上就是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失灵同时并存所导致。
2.2.1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导致败德行为的出现和市场混乱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和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2.2.2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市场上的正规(生产优质产品的)厂商对消费者和非正规厂商产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规厂商对于消费者和正规厂商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外部性是非排他的,因而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设置价格来管理,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具体来说,由于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不法食品供应商的行为可以损害他方,而无须考虑招致损害的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正规厂商的情形则相反。价格机制的失灵也即市场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条件。
2.2.3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市场经济规律作用条件下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相比较之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单个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大多数消费者心存“免费搭车”的念头,都想让别人先来提讼,自己免费享受,最终结果是可能谁也不去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权益。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给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2.4政府规制失灵造成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深层动因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规制、职能出现空缺,也就是说政府规制失灵。目前我国市场发育很不充分,表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良、现代企业组织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政府退出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功能定位不当,对于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本应通过政府规制来调节的领域,政府规制没能及时跟进,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3.1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3.2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环保、市场管理、质量监督等多方面,必须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的梳理,将监管和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权利理顺,消除责任空白区,形成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深圳和上海等地的做法值得推广借鉴。深圳市20__年成立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划清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农林渔业局负责农副产品的质量监管,质监局则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力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重点在一般餐饮、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职责等。上海市20__年底出台的改革方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将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不再承担包括发放《卫生许可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其次,通过实施以科学为基础的立法、检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对食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推行HACCP、GMP等食品安全生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食品引起的危害和风险,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
3.3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 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3.4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定方案”仅笼统地规定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的职责,即“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办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没有明确细化市食安办具体工作职责。笔者认为,市食安办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一是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二是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三是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考核评价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承办市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五是起草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性文稿、全体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编印市食品安全工作简报;六是督查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和公众举报的食品安全事项,及时报告或协调回应;七是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市食安办也是按照以上几点职责开展工作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安办是食药监管局增挂的牌子,食安办就是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科(股)相当于是食安办的办公室,负责食安办的日常工作,局里其他相应科(股)也应理解为食安办的内设机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其他科(股)也需承担食安办的相关工作。
一是综合协调机制还不完善。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食安委成员单位会议制度还不健全。比如不定期会议通常联合调查、协调处理处理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研究临时性或者紧急性工作,会议主题明确;反而是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会议主题没有事先确定,没有形成惯例、机制。二是部分考评机制缺失。因新一轮农业、畜牧食品、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食安委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迟迟不能出台,使得对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开展的考核评价缺乏依据。三是少数部门工作人员支持食安办工作不积极。认为食安办设置在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己部门只是配合工作,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特别是在县级部门中,存在工作资料、信息报送不及时,开会迟到或不按要求参会等现象。四是工作人员还有畏难情绪。综合协调工作文字工作多,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有较高要求,比如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等,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工作经历,仅仅闭门造车很难找准问题症结。加之综合协调工作较之业务工作相对繁杂,很多人不愿从事这项工作。五是对综合协调工作存在认识误区。市食安办设置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而综合协调科承担市食安办日常工作。换句话说,市食安办等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而不是等于综合协调科,综合协调科承担市食安办日常而不是全部工作,即它相当于市食安办的办公室,需要对食安办的所有工作进行分流处理,而不是全盘接受。如国家局、省局里司和处在安排工作时,一般用食安办名义发文,具体工作都相应司和处在办理,如果由综合科来办理相关业务,往往难以达到理想工作效果。
(一)准确工作定位,增强责任意识。清醒认识“为谁监管”。根据综合协调工作的三大职能职责,可以将综合协调工作定位为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信息互通的服务者、改革创新的推动者。有了准确定位,可以增强努力工作的认同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克服畏难情绪。工作中要主动思考,善于发现日常监管、部门配合等问题,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及时完善督查督办、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不能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流于一般形式,也不能大包大揽、越俎代庖、过度作为,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密切工作关系,做好部门间协调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协调难度大,要当好政府和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建立与各部门融洽和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才能达到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的目的。强化协调服务,就要将服务意识、协调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食品安全协调工作的岗位上,做到在与各部门交往中,做到尊重、理解、以诚相待、热情服务,主动上门调研和沟通,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现状,及时反映各部门的困难和问题。
(三)发挥平台优势,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食安办平台优势,加强和完善组织协调长效机制的建设,切实发挥统一、权威、高效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健全责任体系、综合评价考核等措施,调动部门监管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
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仅限于“吃饱”,而是更加注重“吃好”,也就是不仅要求食品要满足人类必须的营养物质,而且对食品的适口性、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与社会大众的期望有所不符的是目前越来越因起关注和重视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目前已将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重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从而希望改变以往相关部门在整个食品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分段管理”所导致的“九龙治水”问题;通过《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并从严从重打击等。
作为大学生,不管从自身、家人健康的角度还是从关注社会时事热点、未来从业等角度考虑,都应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而食品安全概论课程内容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涉及多个学科的内容,知识点多,非食品专业学生在理解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没有合理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引导,就很容易失去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因此,作者建议在课程开设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 定位课程属性、选择合适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食品行业具有专业性强、涉及内容庞杂等特点(如食品添加剂目前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大学生不论从自身、家人健康、未来可能从业方向等角度,都应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但目前大学采取“厚基础 宽口径”的大背景,同时,食品安全概论作为一门课程没有其它相关课程的职称,因此除食品相关专业的学生以外,其它专业作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都是不合适的,建议先作为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开设。
目前,食品安全概论课程可选择的教材版本较多,主要有张建新等主编的《食品安全概论》(普通高等教育食品类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高等学校食品类国家特色专业建设教材);谢明勇等编写的《食品安全导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精品课程建设教材)等。其共同特点为供食品类专业学生必修课使用,教材的内容是以总论的方式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进行阐述,并有食品专业其它课程可以相互支撑,从而成为食品安全专业整体知识体系。
而在除食品专业的学生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解食品安全基本相关知识,重视自身、家人的健康,并可能在未来工作中排上用场,侧重点和落脚点与食品类专业的学生是有所不同的。基于现阶段没有符合此目的的教材,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结合实际的案例对课本进行补充,有重点地进行讲授。
二 教学方法的改革
1.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师生互动。
作为任何一门课程,都需要使学生们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在公安院校中,如何使学生对这门课程感兴趣,活跃起课堂气氛,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学到有用的知识是至为关键的。作者认为,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以及学生未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用问题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分析式等多种教学手段,将未来工作中常用的知识点分成不同模块,以问题或案例为先导,采取“观看案例或提出问题——讲授理论知识——师生讨论学生——得出答案”的教学流程。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师生互动、活跃课堂气氛、知识与实践直接对接等正面效果[1]。
在课堂讨论环节,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的问题作为引入点,比如讲授“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问题”,需要引导学生先通过商场、超市、实验室进行调查、图书馆查找资料等方式进行准备,在课堂上通过讲座、讨论、制作PPT轮流上讲台授课等方式对学生们讲授知识,回答提出的问题。从而拓宽学生的知识范围、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充分运用好多媒体、实验室等辅助教学工具进行教学。
多媒体辅助教学作为课题教学的有益补充和实用工具,应在课堂中起到重要作用。其中,教师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正确运用多媒体课件中的视频、图片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讲解,因为课程的课时、侧重点等原因,在授课时应注意不要面面俱到,而是在一堂课中通过“案例——获得的经验教训——应学到的相关知识点——此知识点的理论架构——实践操作”这样的教学逻辑顺序,通过PPT来讲清楚几个问题,从而引导学生在未来工作中能够学有所用并建立起正确的思考问题的逻辑方式,使得学生在以后工作中即使没有学到此知识点,也能通过正确的思考问题的方式来进行工作[2]。
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均属于理工科的范围,在执法中,不可避免的需要运用相关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来确定该食品是否违反了相关指标、规定标准。学生学习此类知识对未来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仪器分析技术水平日新月异、迅速发展,教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滞后性的问题,因此,在课程讲授中,教师应特别注意查看最新的相关学术论文、收集最新的科技新闻、并注意培养学生的科研素质和能力,“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使得学生在未来工作中能够具备应有的科学素质和能力来解决问题。
三 结语
在大学中开设实践性很强的食品安全概论课程,在授课中要突出体现为实际服务这一重点,使学生们认识到学习本课程不管是从自身、家人健康还是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的角度都应引起重视,作为教师还应通过贴近现实的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方式等途径启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后能使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实际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得以锻炼,从而重视自身、家人的健康,增强学生毕业后开展工作的能力。因此,在大学中开设食品安全概论课程是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食品危机
近年来,国外多次发生过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有英国爆发的疯牛病、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韩国产生的口蹄疫,另外还有欧洲发生的禽流感。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危害世界的安全,还对相关国家的紧急应对能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每次发生这样灾难性的事件,都让这些国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清查相关原因,例如欧洲的一些国家在疯牛病爆发的时候处理非常迟缓,之后的禽流感时却做的很好,可见处理危机能力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经过这些事件,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良好运作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而我国却在此方面极其缺乏,近几年我国不健全的食品危机管理机制导致我国接连出现食品危机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染色蔬菜事件、陕西榆林学生奶中毒事件等,民众对于食品的安全,越来越不放心。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是势所必然。
一、食品安全危机的内涵
所谓的食品安全危机,就是指因为食品的一些不安全因素造成这些食品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比较大的危害事件。由于划分是依据不同,食品危机也分为几类。比如显性的和隐性的食品危机是根据存在的形态划分的。显性的食品危机事件是指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结果都是以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隐性的食品危机事件发生必须依靠科技手段或者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被人们所发现的这样一种事件。
二、 食品安全危机的特征
(1)预示性
预示性指的是在爆发食品安全危机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兆,比如小规模的类似事件、高风险食品的盛行等,都在预示食品危机的大爆发。有时候,预示又是一个综合的含义,不单单反映在检测的各个方面,还会长期的反映在市场的交易、经济的发展、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2)爆发性
一旦某个国家或地区爆发了食品危机事件,当地的消费者或者世界各国一般都会发生比较激烈的反应。比如三鹿奶粉出现“问题奶粉”的时候,使得原来的消费者由信任变得愤怒,以至于产生一些不理智的行为,甚至危害企业的经营。他们的愤怒已经从事件的恐慌转移到产品上。虽然说消费者的恐慌仅仅存在一段时间,就会消散,但是对于产品的看法,是永远不会改变的,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购买决策。
(3) 专业性
由于整个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相对有些复杂,所以引起食品安全危机的因素就比较多,比如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等,使得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机制也有明显的重叠,这导致了食品的安全危机专业性。当食品的危机爆发后,由于信息传递的迅捷,使得各种各种关于食品危机的消息在民间传播,但是因为消费者一般都缺乏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使得民间产生恐慌的心理,这又使得之前的食品安全危机开始加剧恶化。因此食品安全危机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专业性,这一特性使得在食品危机管理深入思考。
(4) 广泛性
食品的消费量非常大,又跟我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更为广泛的影响,也与社会及广大公众群里的联系最为紧密。因为食品与人们的生存密切相关,所以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就非常敏感。而现在随着网络媒体广泛使用,使得信息被迅速传播,一旦出现食品危机事件,就会立马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假如相关主体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过激反应更会更加严重和广泛,这就使得危机的程度逐步加深,有时还会引发其他的危机,解除危机的可能性也会越小。食品危机因其特点,使危机的处理与相应的管理很有难度,这不仅仅是中国的特例,许多发达国家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食品安全危机,给政府和管理部门带来了难题。
(5) 非线性
食品安全危机从产生到引起人们的关注再到出现恶劣的影响,都会经历一个复杂变化的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呈现出非线性的特点。从食品危机产生的角度来看,这里存在很多因素,主要有:消费因素、生物因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危机产生后的结果也会被各种因素影响,比如人口社会学、不同消费者的风险厌恶程度以及危机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媒体的影响等。
三、 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
要想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就需要结合我国食品经济体系的特殊性,考虑食品的全球危机特征。
为了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以及消除食品安全危机所带来的后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各级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需要依法建立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整套权利配置和组织结构方面的体系制度,设计一些符合管理体系下的运作流程和方式。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有三个原则要遵循:以食品产业链为基础,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和以过程的危机管理为基础。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框架主要有预警的机制、关键点管理、事后管理与危机管理评价。
(1)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是预警
通过研究之前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和分析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结合食品的安全检测系统,发现食品安全危机是可以预警的,需要建立一个融合管理、技术、分析的食品安全危机检测系统。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危机发生的次数以及降低给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设立跟老人和未成年人相关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逐渐完善整个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1.食品安全中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中所用到的主要模式之一,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通过事前的评估风险、明确应采用的控制措施,并将这些情况与相关利益者进行交流。该方法有利于对危害事故的控制和降低危害事故损失。
2.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
这是一个分析和评价食品安全信息的平台,根据对收集的食品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对食品安全危机采取准备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群体、检测部门、医院的诊断报告、投诉、媒体报道等都是信息的主要来源;第二,分析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第三,研究食品安全时间与相关历史记录。该预警机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1)以产业链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链;(2)食品安全的分析机制;(3)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
(2)关键点的管理
对于食品危机的爆发性、非线性等特征,需要以关键点管理为要点。关键点管理处理的好坏,决定着食品危机造成损失的多少,产生影响的大小。
1.识别与判定关键点
该关键点主要是指在食品危机发生过程中具有影响力的事件和时间点。它们有:警示点(食品安全时间爆发前的具有警示性的事件),食品安全的导火索事件,拐点(既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
2.危机应急管理
针对食品安全危机四个主要特性,食品安全危机的应急管理一方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具有信息、权威解释的公正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另一方面切断危害源头,对于受害者进行及时迅速的治疗。
(3)危机的善后管理
应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危机善后处理基金,对于直接的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安抚和补偿,对于发生食品安全危机的行业,也需对损失严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扶持。政府需要对产生恐慌的群众,进行心理上的安抚,主要是让公众看到政府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的决心。
(4)食品安全危机评估管理
1.政策评估
整个食品安全危机主要包括三个过程,分别是发生、处理和善后,而每一个过程又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事后通过对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各方面进行客观的评估,将政府在食品安全危机中的处理方法进行研究和梳理,制定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政策和机制的改进方案,为下次危机的出现,制定好防御措施。
2.经济评估
在食品危机处理前后,必然会发生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不过等食品危机过去后,应该对食品安全危机处理中涉及的成本进行评估,为以后提供准确的数据。
四、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1)成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构
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比较权威的公益性组织,由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构成,主要负责对于各种信息的解读;另一种是管理协调组织,是专门负责管理食品安全危机的机构,由各级政府管理。
(2)建立针对于食品安全危机的预警平台
该平台主要是以食品安全危机数据库(包括历史数据、监测数据与宏观经济的调控等数据)和信息化技术为基础。
(3)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预案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标准流程和建立危机管理处理预案,希望能把握食品安全的关键点。在食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处理预案,以免仓促应对而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
(4)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善后处理基金
可以说,每次发生范围比较广、危害比较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时都对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仅是人员的伤亡,还有企业的经济物质美誉等损失。因此建议以企业出资为主,社会集资为辅,行业协会负责主管,政府进行监督的危机管理善后资金。
总结
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安全的食品对于人们的日常需求,民众的生活以及政府的诚信度,都有一定的改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外国相对成熟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学习,相信也能对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该机制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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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浩.食品安全危机的管理机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2(5)
[3]黄旭红.论我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R].复旦大学,2007
[4]杨伟民,胡定寰.中国乳业食品安全危机的根源及对策[J].中国畜牧杂志,2008(22)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1-0061-07
一、引言
现代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和深度应当是有限的。既然是有限的,就存在一个刑法的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更深层次的含义是,如何处理刑法与现实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能否得到妥当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法能否充分发挥其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作用。20世纪末期,围绕刑法的谦抑性与扩张性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协调、如何协调等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这场讨论发端于人们对刑法日益膨胀性地介入经济领域的质疑,后来逐步发展成关于刑法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的争论。少数学者主张实行严刑峻法,强调保持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多数学者希望对重刑主义观进行纠偏和加强人权保障,因而比较期待刑法谦抑性目标的实现。实际上,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还是扩张性,这一问题的答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关系应当随着社会结构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二者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特定社会生活现实和社会整体治理状况,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协调实现。
近年来,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受民众要求对食品领域实行“重典治乱”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影响,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主流倾向是实行严刑峻法的刑事扩张主义。我国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一些举措,也明显地体现出刑事扩张主义倾向。如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加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了新的罪名,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纵观近年来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有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虽然我国对此类犯罪实行严刑峻法且立法密度较高,但此类犯罪仍日益高发。可以说,我国刑法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控
收稿日期:2014-11-07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我国生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研究”(14CFXJ03)。
作者简介:张德军,男,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济南 250022)。
制上正面临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在法治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不只是刑法自身的事。刑法体系需要向外延伸,需要向社会寻求合理性根据和价值性支持。正是基于这一思考,笔者试图从系统论的视角,运用系统论方法,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放在较为广阔的社会、经济、政治与道德背景中,将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范置于整个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之中加以审视。通过全面考察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现状,透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内部结构及外部环境,运用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博弈规律,完善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系统论依据
现代系统论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系统内部包含诸多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的结构形式,完成特定的功能目标。整体性和相对性是系统的基本属性。系统内部诸要素、系统的结构与系统的外部环境共同促成了系统功能的实现。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以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方式,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塑造,达致复杂的动态平衡。在系统内部要素及其外部环境确定的条件下,系统的结构决定其功能,功能的实现反过来又制约结构的形成,促进结构的改变。作为一种方法论,系统论强调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对整体与部分、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等进行全面、辩证的考察。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系统。食品安全保障主体、食品安全保障对象、食品安全保障资源和食品安全保障技术是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四大要素。食品安全保障主体主要是指负有食品安全保障职责的政府部门,其在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具体表现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为进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状况如生产经营规模、分布特点等,会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方式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保障的对象是为人们生存所需并影响人体健康的各种食品。食品性质的界定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广度和食品安全责任的范围。食品安全保障资源构成食品安全保障的物质基础,主要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保障的财政投入,具体包括用以支持食品安全监测、研究和监管的财政资金和相关设施。包括刑法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属于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中的技术要素,构成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发挥作用,离不开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制约,也离不开特定的外部环境(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与道德发展状况等),这两个方面存在互塑共生的制约关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不但内部结构存在诸多缺陷,而且在实际运行中凸显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诸多不协调。第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不够合理。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边界不清,一些地方存在多个监管部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现象。并且,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比较落后,严重制约了监管功能的发挥。监管措施大多属于事后追责性,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为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本。针对这些弊端,立法者试图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调控力度,如《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并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等罪名,但由此导致了食品安全刑法规范的过于膨胀。第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客观状况,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程度总体较低,经营主体众多且分散,加上缺乏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导致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效果欠佳。第三,我国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严重短缺,致使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集中于抽样调查和重点监测,无法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第四,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难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罪刑条款,因而无法适用。再如,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是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前提,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我国目前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种类繁多且彼此矛盾,给司法机关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造成了极大困难。实践中执法部门即使发现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一般也只是予以行政处罚,而不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五,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存在冲突。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较高的社会道德水平和诚信度,是食品安全保障系统赖以运行的外部环境。目前我国经济领域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但经济主体的道德水平和诚信度尚需提高。
正确认识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制约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实现食品安全刑法规范的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前提条件。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亟须采取系统论思路,运用系统论方法,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予以完善。具体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适当扩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以“罪的扩张”来强化食品安全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结构优化。二是适当宽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以“刑的谦抑”来保障社会生活安定,避免刑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过分干预。
三、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检视
随着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需要在系统把握和协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1.关于食品的范畴
食品范畴的界定是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逻辑起点。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上并无本质区别。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也必然违犯《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也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行政犯的一个特征。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一定义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中不存在太大问题。因为除了食品,该法对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以及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都作了明确规定。换言之,《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调整范围要大于该法所界定的食品的范围。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以食品为对象的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定义去适用《刑法》,就会导致生产、销售食品以外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物品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规制对象上的不协调,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致使一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笔者认为,化解上述困境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在刑事司法中对食品的范畴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扩张性解释。法律制度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只有对制度体系进行系统、整体的理解,才能发现法律概念的真实含义。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并未使我国《刑法》陷入机械论的困境,相反,正是因为该原则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不圆满性和模糊性,致使司法者对同一法律条文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才有了从解释论层面对文本法律所蕴含的正义性进行探寻的必要。“没有任何一个现行的法的制度仅仅由自己来理解,它应当追溯到现行法之前的或者超越现行法的此前已存在的规则――而后者之中也包含正义的规则。”①在界定食品范围的问题上,衡量刑事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正义性,应当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作为根本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既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当遵循的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我国《刑法》中食品的范畴作适度扩张性解释。随着社会文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进步,食品逐渐具备了满足人的生理需求之外的许多其他功能。各种食品添加剂也直接或间接地发挥着食品的某种功能,能够满足具有不同饮食爱好的消费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基于此,我国《刑法》中食品的范围不但应当包括一般食品及其原料,而且应当包括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种植业产品、养殖业产品等。只要能够发挥食品的特定功能,能够最终以某种形式进入人体并影响人体健康的物品,都应当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食品。对我国《刑法》中食品的范围作适度扩张性解释,既可以有效应对目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又不会动摇刑事立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给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协调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因而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有效途径。
2.关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危害行为的界定直接决定刑法介入食品安全领域的范围和程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范围比较狭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只涉及生产与销售环节,而不涉及制造、隐藏、运输,为出售而展示,受托出售等环节。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事实上,食品安全涉及食品从生产、包装、运输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其中任一环节出现安全性瑕疵都难以保障食品安全。美国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除对典型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规制外,还将食品的运输、进出口、接收、持有、记录、公示等环节纳入了调控范围。第二,忽视了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密切相关的非食品领域的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食品研究者、食品产业主体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推动食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通过不同形式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诸多问题。实践中一些大型食品企业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研究者相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而我国《刑法》只是将刑事处罚的重点放在了小型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层面,忽视了对大型食品企业的规制,缺乏对食品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制得不彻底,是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持续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上问题,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改革中作出有力回应。第一,强化对食品产业的规制。为了保证食品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刑法》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方式由“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具体而言,《刑法》第143条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行为纳入其调控范围,有效规制食品运输、储存等环节,实现《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统一。第二,规定食品研究机构及其人员可以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食品研究人员参与各种商业炒作的行为,不仅违反学术道德,而且会误导消费者,因而具有法律上的可罚性。食品研究机构及其人员如果明知相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明知相关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通过各种形式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罚。第三,增设违法发放食品行业许可证罪。针对实践中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权钱交易,违法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现象,应当考虑在《刑法》中设立违法发放食品行业许可证罪,切断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需要注意的是,新罪的增设意味着犯罪圈的扩大和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鉴于此,《刑法》中设立违法发放食品行业许可证罪时,应当兼顾刑法与其他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互动,尤其是要保持《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统一。同时,增设新罪应当考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只有在食品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已经超越《食品安全法》的调控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研究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就不能不论及持有型犯罪这种特殊的犯罪形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实践非常重视持有型犯罪问题,据此,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设立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将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不安全食品在被销售之前虽然不会导致具体而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已潜藏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风险,因此,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另外,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这使得许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难以得到有效惩治。鉴于此,我国更应将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严密刑事法网,控制风险转移,降低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
将持有行为入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严密刑事法网,惩治狡猾之徒,遏制重罪发生的功能,但如此立法的概括性强、模糊性大,与现代刑事立法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相抵触,具有过分介入公民生活之嫌。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许多国家都对将持有行为规定为犯罪持慎重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将持有型犯罪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与其食品安全保障的整体状况有密切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建立在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之下,同时其刑罚较为轻缓,因而食品安全刑法规范的扩张并不会对公民自由构成严重威胁。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如前文所述,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存在结构性缺陷,食品安全保障过分依赖《刑法》的强力干预。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罪等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将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入罪,就会造成犯罪体系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对于持有型食品违法行为,将其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处罚,能够起到很好的规制效果。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有型食品违法行为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段行为,则可以直接按照相关犯罪的实行犯对持有行为予以处罚。
3.关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我国《刑法》是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放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予以规定的,很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并不合理。因为这样规定意味着《刑法》是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不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治的,由此可以推定《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保障食品安全,而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就难以体现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制裁力度。有学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多个法益中,市场经济秩序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才是《刑法》应当保护的主要法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刑法》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放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予以规定,是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制度性原因。基于以上理由,许多学者提出应当调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将其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分离出来,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设专节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笔者不赞同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观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一方面要看犯罪行为在危害结果上是否具有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害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要看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了足够严重的程度。质言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一旦实施危害行为,该行为就具备了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高危险性。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如此。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非如此。如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危害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后果,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高危险性。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进行规制,会导致刑法体系的逻辑混乱。《刑法》中类罪体系的调整涉及刑法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刑法规定和刑法解释尚能保持理论自洽时,动辄提出修改《刑法》未必是严肃的。“法律绝不需要从外在加以填补,因为它在任何时候都是圆满的,它的内在丰富性,它的逻辑延展力,在自己的领域中任何时候都涵盖了法律判决的整体需要。”②
四、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制度完善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都规定了以剥夺自由刑为主的重刑。《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也明显体现了重刑主义倾向。例如,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保留自由刑的基础上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构成该罪,则无论情节轻重,其刑事责任中必然包含自由刑。又如,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基本量刑幅度中的拘役刑,提高了起刑点,放宽了加重量刑的标准,将单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并且规定只要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以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为基准,这种确定性计算规则极有可能导致违法者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过轻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造成《刑法》承担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压力过大的制度性原因。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过于狭小,是造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制度凸显重刑主义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刑事立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幅度过大,是导致该罪的刑罚制度具有重刑主义倾向的另一原因。如《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法上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刑事案件处理中罪刑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还普遍存在处罚偏轻的情形。重刑主义立法与轻刑主义司法并存,这一格局使刑罚制度实施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刑法的价值与权威受到了挑战。
法律要想真正得到贯彻,一方面要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尤其是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该罪的刑罚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量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理性而有效的预防和制裁犯罪的目标。笔者认为,扭转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制度的重刑主义倾向,应当从社会治理状况这一宏观环境出发,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进行完善。
1.降低起刑点,保留管制刑和拘役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中的拘役刑。笔者认为作此修正并不妥当。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则可以根据其悔改态度,判处管制刑或者拘役刑,这符合刑事立法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从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的角度来看,拘役刑也能够使罪犯得到有效改造。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刑罚执行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对判处管制刑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该规定中并不包含拘役刑的执行,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判处宣告缓刑的方式,实现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惩罚与改造问题。
2.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自由刑的幅度
如前文所述,我国《刑法》虽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所规定的自由刑的幅度过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刑罚处置很不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综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动机、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是否累犯等因素,细化该罪法定刑的层级。具体而言:法定刑的上限为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不再细分;法定刑在5年以下的,可以以3年有期徒刑为界,设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层级;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可以设置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个层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设置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三个层级。
3.完善罚金刑
罚金刑对贪财图利型犯罪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刑。目前,许多国家都在食品安全保障领域引入了罚金刑。如美国对食品制假售假行为,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均认定为犯罪,一般处以25万―100万美元的罚金,对有犯罪前科者的罚金高达500万美元。③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以并处罚金或处以无限额罚金,这显示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但这种粗放式立法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难,容易造成个案中罪刑失衡。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销售金额和获得非法暴利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处以罚金刑的量刑幅度,以保证罚金额与非法获利额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同时,可以通过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低罚金额的方式,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为。另外,针对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力度不足的弊端,可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犯罪人处以更为严厉的罚金刑,如要求其支付高额罚金等。
4.增设资格刑
资格刑在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方面具有特殊功效,可以很好地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预防,同时可以避免因刑种单一而产生对自由刑过分倚重的重刑主义倾向。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以从两个方面增加资格刑的适用:一方面,增设剥夺或限制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刑罚,具体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或限制食品经营权,剥夺继续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等。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增设剥夺荣誉称号的刑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的荣誉称号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对单位犯危害食品安全罪者剥夺其荣誉称号,可以有效地遏制该类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能够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便可认定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该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则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然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两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形成了该罪的基本犯是危险犯,加重犯是后果犯加加重情节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导致我国刑事立法对危险犯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作了修改,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且数量特别巨大的行为,即使该行为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也应当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笔者认为,这一修改有违我国关于危险犯的立法通例,也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加重情节,修改为该罪的加重结果。具体而言,应当对《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进行修改,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分别修改为“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作此修改后,我国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在逻辑上会显得更加严谨,相应的刑罚也显得更加均衡。
五、余论
法的社会实践性决定了任何修法活动都不仅是在法律界内部产生影响的事件。从刑法有效运行所依赖的外部环境来看,要提高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就要加强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这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保障的严峻形势来看,比较可行的路径有两条:一是增强社会合力,建立健全与食品生产、运输、经营等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法规,形成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这一路径的核心在于完善制度,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环境,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几率。二是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控制力度,强化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综合治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食品的新品种、新原料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不断涌现,食品供应和流通模式在快速变化,这些都在考验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我国未来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建立政府、中介组织和消费者“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政府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认识到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不只是进行事后处罚。不同的监管部门要优化检测技术和手段,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消除目前多头检验所导致的责任不清、信息冲突等现象。食品行业要提升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消费者尤其是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并且要监督政府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促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彻底解决。
注释
①[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165页。②[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7页。③参见陈锡文、邓楠主编:《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化学化工出版社,2007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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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缺乏完整性。一些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存在不健全之处,不能很好地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保障食品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1.2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存在分工现象,但有些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影响监督管理效果。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影响监督管理效率的提高。
1.3法律道德意识淡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利润的追逐下,法律道德意识淡薄,将经济利益作为开展食品生产销售的最高目标,忽视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到市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
1.4违法惩处力度不够。美国、韩国等国家在惩处食品安全方面的力度较大,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商、销售商往往会面临巨额的罚款。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商家在利润的刺激下,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到市场,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成因,结合具体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今后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使之形成一个完善法律体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弥补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规范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项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规范,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2.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监管方面,既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也要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要从事对食品源头上的监管,严格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产品种植、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有完善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疏漏的情况。重视食品流通、消费上的监管,提高上市消费食品的卫生质量标准,避免不合格的食品出现在流通领域。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2.3提高违法惩处力度。对不法商家从事的非法产品买卖,应该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监管部门要定期对食品生产、销售厂家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对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罚,提高惩处力度,发挥震慑作用,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