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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概念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8 16:58:1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在建工程的概念

篇(1)

形式概念分析是以数学概念为基础的,将抽象的世界转化为现实的世界的过程中,也是对象与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伴随着计算机得到有效的发展,软件工程开发已经变得越越来越复杂。那么这样庞大、复杂的项目工程,已经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了,在开发的过程中是需要大量的数据库作为软件开发重要的支柱。在这样的环境下,软件开发的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的。因此,形式概念分析在软件工程中的运用需要根据软件中的本身的环境、属性、关系等进行表达,在结合环境中的语言形式,展现出软件工程中本身的语言结构,通过利用形式概念分析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提高了软件工程开发的效率,为我国的科技发展事业做出巨大的贡献。

一、 形式概念在软件工程开发的解析

(一)形式概念的含义

形式概念是数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数学中的理论、概念等为基础的,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对数学中的理论、概念进行了搜集,将构造和属性有效的相结合,形成一种紧密的关系。因此,形式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形式概念在软件开发工程中,在每一个环节都得到了有效的应用。除此之外,线路图也是形式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概念格的一种表现方式,也是对软件工程开发中环境语言的一种表现方式。在固有的语言环境的背景下,也是发展和继承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线路图的表现手法,可以使属性和对象之间形成一种紧密的关系,相互依赖。

(二)形式概念在软件开发中的步骤

形式概念分析其实也是数学的一种的分析方式。将形式概念有效的利用到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在利用形式概念进行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应当先查找一些相关的资料作为理论基础, 在利用形式概念中的构造算法进行研究,这样可以是软件在开发中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特征。

第二,利用形式概念中的分析法进行系统中的整理,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利用这种分析算法,可以有效的将软件开发中的构造,通过软件的开发过程中的分析算法,将软件中的功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第三,应当将软件开发中的特征进行搜集,在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以此设计出新颖的、具体的形式概念格式。

二、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开发中的运用

形式概念分析法是软件工程开发领域中一种新型的分析方法,并且形式概念在我国的各个行业领域中都得到了有效的运用。下面就对形式概念在软件工程开发过程中的运用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一)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工程过程中环境的运用。形式概念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运用是尤为重要的,换句话说也就是需求分析中的应用。需求分析是指软件工程在开发过程中,对每一个环节中的环境分析,通过各个环节中的应用,对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的搜集。通过形式概念分析方法可,可以有效的将软件工程应用在实际的环境中,同时形式概念在语言环境、属性、对象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软件开发人员在利用传统的软件开发方式,将工作级和属性形成一定对应关系,再利用概念分析对软件开发中的特征进行一定的搜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相关软件开发中的需求分析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开发中结构的应用。软件结构中的设计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基础,是对软件数据结构进行有效的整合、改革。软件开发人员在需求分析的背景下,在进行合理的组织和规划进行有效的分析,从而寻找到软件开发中的合理、科学的设计方法。另外,可以利用假设的方法,对形式概念分析法只中的结构进行清晰的阐述,并利用相关的分析资料,对软件工程开发中的每一个环节的实际情况能进行分析、运算。在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开发运用的过程中,对每一个环节中的变量的关系分析是尤为重要的,分析每一个环节中的特征概念,以此形成一个完整概念格系统。

(三)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开发中系统的运用。系统设计是软件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形式概念分析法在系统设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的就是形成完整的概念格。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在软件开发中出现过很多的比较经典的概念结构制造法,并且一些软件工程开发人员对概念格构建的数字进行了计算,这样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软件在现实中的使用范围。

(四)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开发中网页中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页的应用也不断的扩大,但是在应用的方面也出现的了格式各样的问题,这使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并且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由于网络信息的不断的发展,网页的运用与构造已经成为软件工程开发检测的重点。在网页开发的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的差异性、分布性等,并且在这些特征在网页开发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形式概念分析法的提出完全解决了这一问题,在网页开发的过程中,有效的将形式概念的分析运用到网页开发中,完全打破了网页开发中的差异性、分布性等特点,缓解了带来的局限性。另外在传统的网页开发设计过程中,实际的应用与人们的生活具有一定的差距,弄并且在传统的网页检测的过程中,有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网页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各个行业中都得到广泛的使用。形式化概念的网页开发的过程中,改变了传统的检测到来的局限性,将信息技术应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三、形式概念分析在软件工程开发中的优势

(一)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形式概念分析在软件工程构建的过程中,应当对形式概念的概念和含义进行具体分析,对一些较为有特征的代码、定位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在这样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可以使结构更加完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优势,将狗将的流程简化,也为软件的维护、分析、设计的流程更加准确,这样不仅仅提高了软件工作人员在开发软件的效率,也有效的提高了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质量,也为企业的发展在最大的经济效益,提高了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地位。

(二)创建了丰富的数据库。形式概念分析在软件工程发开的过程中是一种新型的开发技术,软件工作人员在开发的过程中,对形式概念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同时也为软件开发创建了丰富的数据库。也为软件在维修的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依据,使软件开发在维修的过程中,对软件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更加直观,这样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软件开发人员的维修时间,为软件在运行中的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相关的软件开发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持,进一步推动了软件工程开发行业领域的发展,也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优化网页开发的流程。软件开发人员在对网页开发的过程中,通过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可以对网页中的各项功能进行优化,从传统的功能进行一定的改变,尤其在网页的检索等功能,使网页中检索功能更加丰富,不在受到传统软件开发局限性,这也是传统的软件开发开发的一种转变,使软件行业紧跟着时代脚步,与时俱进。从网页的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也是网页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层次化,这样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用户的使用,也使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对网页保持一定的清晰度,将操作流程更加简便,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经济价值。这样看来,我国的软件工程开发行业已经紧跟时代的脚步发展,为我国经济走出国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使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结束语:综上所述,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工程开发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重要,利用分析概念法进行软件开的过程中,也要对相关软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并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开发。但是在开发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关人员的努力和不断实践,对概念分析法进行不断的研究和分析,将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软件开发行业领域中被广泛的使用。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TP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3) 01-0243-02

1 软件工程概述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多数研究机构进行了软件工具和软件开发环境的研究,提高了软件开发的效率,支持软件生存期模型的软件开发环境也迚人了实用化阶段。软件开发环境软件工具是软件工程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关键性、综合性研究课题。

软件工程是一门工程性的学科,其目标主要是成功地建造一个大型软件系统。包括付出较低的开发成本;达到要求的软件功能;取得较好的软件性能;开发的软件易于移植;需要较低的维护费用;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及时交付使用;软件开发时需要保证开发的软件可靠性较高。软件工程的有效管理将直接影响到资源的充分利用。软件工程需要开发出满足目标的产品,开发人员需要提高软件的生产能力等。故只有在软件开发时通过有效、科学的管理,才能开发出科学的软件产品。软件工程开发的目的是为了产品具有良好的可用性、正确性和合理性。软件工程师在软件开发中需要选取合适的开发模型,通过科学的算法进行开发,需要提供较高质量的工程支撑,开发人员需要在开发过程中进行高效的管理。

2 形式概念分析在软件工程中的应用

2.1 形式概念分析概述。形式概念分析由德国的著名学者Wille首先提出,形式概念分析主要是用于概念的发现和排序,以及显示。形式概念分析时概念的外延可以定义为属于概念所有对象的集合。概念的内涵是指全部对象拥有共同的特征或属性,这样就能实现概念的形式化。所有概念结合它们之间的泛化关系组成概念格。形式概念分析中的概念格模型是其的核心数据结构,它将根据二元关系进行概念层次结构的建立。并能够反映对象和属性之间的泛化关系,通过此能够很好的在概念层次上建立数据之间的依赖和因果关系的模型。形式概念分析时需要首先进行形式背景的熟悉,数据集能够以形式背景给出。

定义1一个形式背景 是有 三元组构成,其中 是对象, 是属性集, 是 和 之间的二元关系,表示为 且 。对于 , ,若对象 具有属性 ,则说 与 是有关的,记为 ,或 。

定义2形式概念(Concept):序偶即为形式背景的一种形式概念,又可称为概念的外延,反之为概念内涵。假设和是格中两个概念,其中将偏序关系称是的子概念,概念将根据偏序的关系来生成概念格的Hasse图,如果存在概念,而不存在另一个概念则从到就存在一条边,即为直接子概念,反之是指的直接超概念,满足直接子概念的超概念关系将所有概念节集合即为一个完全格,每个概念节点都将是完全对等的这个性质使对于同一个形式背景而言,概念格的构造不受数据或属性排序的影响,是唯一的,因此保证了算法设计的可行性。

篇(3)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b)-0057-02

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国省干线公路的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等类型的路段开展综合整治,改善安全防护设施,为行车安全创造条件。近年来,公众对公路服务的品质,特别是对干线公路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得了、走得通”逐渐向“走的好、走的快捷、走的安全”转变。出行需求的快速升级,对公路的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高层次要求。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以改造示范工程建设为契机,在2013年积极实施205国道安保工程示范路创建,通过综合实施安保工程改造,进一步完善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1 205国道徐州段现状调查及问题分析

205国道徐州段为连接江苏省与山东省的一条重要通道,是江苏省的“北大门”,北起苏鲁交界,止于江苏新沂与沭阳交界处,路线全长27.829 km,为改建路段,2009年建成通车,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100 km/h(城镇段80 km/h),同步实施安全保障工程。2009年《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出台后,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先后出台了安保工程实施办法及相关标准,提出了更新的建设理念。围绕新国标、新理念,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对205国道徐州段进行认真调查,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

1.1 标志

全线指路信息量不足,在上跨323省道立交处,指路信息混乱错误;同时缺少地点距离标志和确认标志。4.5 m的限高标志不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规定设计速度为100 km/h的一级公路限高5 m的要求。

1.2 标线

部分路段交通标线不清晰,出现脱落现象。

1.3 护栏

1.3.1 中分带护栏

(1)全线中分带护栏在下穿陇海铁路、宿新高速和连徐高速时,波形梁护栏未将桥墩保护在内,对桥墩防护不足。(2)全线桥梁中分带波形梁护栏高度均不满足《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中规定;全线桥梁中分带护栏板距缘石边缘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要求。(3)全线中分带开口端护栏端头反光膜颜色不符合要求。

1.3.2 路侧护栏

(1)路侧波形梁护栏板中心距路面高度为90 cm。(2)K976+741.463“Y”型交叉处路侧使用B级波形梁护栏。(3)路侧填高大于3 m路段、涵洞段未设置波形梁护栏。(4)跨线桥桥梁外侧防撞护栏采用A级混凝土防撞护栏。(5)与混凝土防撞护栏未进行搭接处理。

1.4 防眩设施

全线防眩设施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桥梁中央分隔带未设置防眩板,公路路段中分带防眩树间距较大且高度不足,不能起到防眩的效果。

1.5 线形诱导标

局部中分带开口还需增设线形诱导标。

1.6 轮廓标

通过调查,全线205国道中分带护栏均设置了轮廓标,但在全线桥梁防撞护栏未设置轮廓标,一般路段路侧均未设置轮廓标。

1.7 警示柱

根据现场实地调查,部分沿线搭接道口未设置警示柱。

1.8 防落网

S323跨线桥上防落网设置长度为30 m,应为46 m,长度不足,不能完全起到防护作用。

2 安保设施改造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通过对交通标志、标线的优化、交叉口改造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1 交通标志

(1)指路标志优化。

根据现场调查,205国道徐州段指路标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指路标志版面不美观,协调性差;②指路标志版面内容不完善,指路信息不连续;③交叉口缺少交叉路口预告标志和确认标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205国道徐州段是新沂市对外的主要交通集散道路,也是连接新沂城区的主要通道。新沂当地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景点有“一山、一湖、一古镇”,即马陵山景区、骆马湖景区、窑湾古镇。同时在其周边路网区域范围内,主要存在京沪高速公路(G2)和连霍高速公路(G30)、323省道、249省道和客流集散节点(新沂火车站、连云港飞机场)等。为了便于新沂市当地文化景观的发展、205国道与周边干线公路的交通量转换以及和新沂火车站、连云港飞机场等节点客流量的转换,通过对指路标志优化,指引205国道上车辆到达其目的地。

通过对指路标志版面重新设计、结合周边路网对指路信息进行统一完善及增设相应的预告标志和确认标志来对指路标志进行优化。根据《G205国道江苏段改造示范工程标志标线维护与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技术指南》,依据相交道路路网功能的地位的不同,将全线交叉路口分为重要交叉口、普通交叉口和小交叉口三种。其中重要交叉口(与国道、省道、高速出入口和城市快速通道、主干道相交或连接的交叉口):设置预告、告知(标准指路标志)、确认(线路编号、限速、地点距离)标志;普通交叉口(与县道、重要乡道、城市次干道相交或连接的交叉口)设置:设计或运行速度小于等于80 km/h,设置告知(标准指路标志)、确认(线路编号)标志,大于80 km/h增设预告标志。小交叉口(一般乡道、村道、大型厂矿企业):设置简易指路标志。

2.2 交通标线

根据标线的布设原则,本次改造方案增加布设的标线类型有减速振荡标线、停车让行线、错视觉标线等。具体如以下几点。

(1)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在下穿陇海铁路段设置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警告车辆减速慢行。

(2)停车让行线:设置于利于车辆驾驶人观察路况,有利于行驶和迅速起步的位置,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应停车让干道车辆先行,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除路面条件无法施划标线外均应设置停车让行线。

(3)错视觉标线:在无信号灯控制且设置人行横道线的中分带开口两侧设置错视觉标线,提醒车辆减速行驶。

(4)立面标记:在下穿陇海铁路桥墩、下穿高速桥墩及中央分隔带开口缘石迎面设置立面标记。在全线桥梁两侧混凝土护栏端头和中分带防撞护栏端头设置实体标记,形成实体轮廓。标记为黄黑相间的倾斜条纹,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2.3 安全设施

(1)中分带护栏。

由于中分带开口较多,应对全线中分带开口进行归并,新增中分带波形梁护栏,且增设防眩板;下穿陇海铁路段新增中分带波形梁护栏,保护桥墩。

(2)路段路侧护栏。

降低现有路侧护栏高度;对部分路段路侧B级波形梁护栏更换为A级波形梁护栏;对全线路侧高填或沟塘路段设置A级波形梁护栏。

(3)桥梁外侧护栏。

将外侧护栏重新打掉后,按照路基防撞护栏尺寸,重新设置。同时路基与桥梁护栏必须进行过渡处理,保持连续有效防护功能,减小失控车辆和人员意外伤害。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结构不同时,过渡段的处理原则采用半刚性护栏搭接刚性护栏的方式,其间实施固定式连接。

(4)防眩措施。

在中央分隔带栽植灌木或小型乔木、花卉等,既能起到很好的防眩作用,又美化了路容。平面交叉路口(允许车辆交通转换的交叉口),自停车线计两侧各100 m起应逐渐降低防眩设施高度,植树防眩方式,距停车线50 m高度降至40或30 cm,保持高度到开口处端头。全线8座桥梁增设防眩板。

(5)轮廓标。

由于205国道徐州段全线大部分路段未设置路灯,通过设置轮廓标可以保障夜间行车安全,在路侧有护栏地段采用附着式轮廓标,每隔24 m设置;没有设置护栏的路段设置柱式轮廓标,每隔50 m设置。

(6)示警桩。

设置在有行人或非机动车出入的乡村机耕道、路树茂密、路侧障碍物遮挡等主线视距不足的四级以下公路。

(7)防落网。

本次方案将S323跨线桥两侧防落网向两侧各延长10 m,以达到规范要求。

2.4 平面交叉工程改造

(1)合理归并平面交叉。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关于平面交叉的距离规定,根据被交路的实际情况,对全线的交叉口进行适当归并。

(2)正确分配主次道路的路权。

区别主线道路和支线道路,并给与主线交通“优先通行权力”,对支线道路交通设置相应的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

(3)建立4个弧形角区的三角型安全岛以缩短交叉口通过距离。

(4)对交通事故频发的交叉口,应设置太阳能黄闪灯,提前设置减速振荡标线和“事故多发路段”警告标志。

(5)交通安全对交叉口视距的要求,对于通视三角区内存在树木妨碍视距的树木进行砍除。

3 新材料、新工艺的利用

本次205国道徐州段安保工程改造在交通安全设施方面采用了新材料和新工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对全线人行横道线采用彩色磨耗层,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和美观效果。

(2)错视觉立体标线:在一般路段进入交叉口处设置错视觉立体标线,标线采用蓝、黄、白三种颜色,提醒车辆驾驶者在进入交叉口时减速慢行。

(3)采用纳米防尘护栏:对中分带护栏进行拆除、整形维修及纳米涂层后再重新安装,增强护栏的美观性,减少后期的养护成本。

4 结语

公路安保工程应当更加注重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服务水平,保障行车安全。公路建设部门在实施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本着“安全、经济、环保、有效”的基本原则,针对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采取综合措施实施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公路通车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为保障行车安全提供良好的公路环境。这便是笔者对公路安保工程中实际运用的一些认知。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S].GB5768-2009.

[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S].JTG D81-2006.

篇(4)

在我国的地震频发地区,部分高层建筑对地震的承受力低下,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建筑抗震能力,强化抗震概念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的应用变得十分重要。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高层建筑为适应现代高速发展的建筑竞争市场,需从全方位的角度探索研究,以加强高层建筑的抗震作用,从而促进我国高层建筑整体建筑水平的提高。

1 抗震概念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性

抗震概念是指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建筑设计者需认识地震规律和地震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对地震各方面的考虑,使高层建筑有能力承受地震带来的破坏性压力。抗震概念主要是建筑者对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建筑结构布置、结构材料选择以及结构体系的确定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了解,通过对抗震概念的熟知,认识抗震概念的重要性,使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能达到抗震标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我国属于地震多发国家,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有效应应用抗震概念,有助于增强高层建筑的承压力和抗震性,同时,为高层建筑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提供了充足的条件。第一点,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在应用时具备抗震概念,强化了高层建筑的固性,保障了高城建筑住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二点,抗震概念的加强,提高了高层建筑者的风险意识,能充分有效的促进建筑材料的有效选择和使用。第三点,抗震概念有利于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的优化,使结构设计符合选址的实际情况,减小了地震造成的物力、人力以及财力损失。

2 抗震概念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的应用策略

2.1 注重建筑均匀性和规则性的抗震概念结构设计。传统的建筑抗震结构设计主要是采用滞回耗能和塑形变形能来分散地震能,致使建筑工程结构的抗震性能受到严重的影响,破坏力增大。近年来,我国多次地震灾害表明,运用传统的方法对高层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已经无法将地震带来的损害程度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在高层建筑结构体系中,传统抗震结构体系已无法达到现代化社会的要求。随着建筑者对抗震建筑结构的研究不断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在抗震中应有的耗能作用,注重高层建筑结构体系的创新和改善对减小震害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注重建筑工程结构的均匀性和规则性。具体表现在建筑的立面形态、平面体状、竖向布置和平面布置方面,使抗震建筑工程结构具备均匀、简单、对称、长宽比例协调以及规则等特点。在整体结构承载力的分布和质量上可有效的减小扭转效应,并为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的重合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2.2 加强建筑结构设计中抗震概念的合理选材。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高层建筑市场呈现出激烈竞争的趋势,多数建筑者在对高层建筑材料的选择和利用上存在严重问题。建筑商为节约建筑成本,降低质量好性能高抗震强等建筑材料的购买量,多数情况下以低性能低质量的材料来代替。导致高层建筑在抗震中承压力下降,住户财产损失巨大,同时也加大了国家的财政支出,从整体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强化高层建筑材料的选择和利用变得十分重要。

在抗震概念的原则下,以钢筋混泥土的结构设计作为延性机构,建筑材料的选取应具备延性好、强度高以及性能大等优势,合理的对塑性铰部分进行控制,使高层建筑在大震中也能具有强有效的抗震作用。同时,合理的对高层建筑材料进行选择和利用能有效减少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及地震危害,降低高层建筑倾覆力矩,减少扭转效应。

2.3 重视建筑结构设计中抗震概念的科学选址。多数地震发生在板块构造的边缘地带,因板块的挤压张裂等因素而引起。我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属于地震多发国家,因此,在对高层建筑地基选址时应对地基进行科学的考察和勘探。通过对地基的地形地貌进行科学分析,可有效的避免建筑位置处于地震多发带上,从而降低地震对建筑造成的影响。

在选址的实际过程中,建筑地基勘察者应从我国地形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充分认识我国地形地貌的基础上,以客观的角度对建筑场地进行科学的探究勘测,避开不利地段,使建筑地基与场地的选择在适宜建筑的抗震带上。另外,应对建筑工程结构自身周期与场地地震卓越周期进行初步的估算,通过改变房屋的类型和层数将两者错开,以此减少地震损害。

3 抗震概念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应用中注意事项

3.1 加强抗震概念的有效宣传及充分认识。抗震概念的宣传和认识是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者需要从抗震概念的各个角度出发,通过加大对抗震概念的认知度,增强我国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的使用性和有效性。在建筑者中需大力宣传抗震概念的作用和意义,对抗震概念进行全新认识,树立正确的抗震概念及价值观。

如果要实现对抗震概念掌握的全面化和整体化,建筑工作者需要熟知抗震概念内容以及抗震概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建筑者要不定期的进行抗震概念的宣传和再学习,从抗震概念的基础出发,全方面的对抗震概念进行了解,促进建筑者对抗震概念的掌握,以此增强建筑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另外,抗震概念是适应现代高层建筑成长的发展性理念,对我国高层建筑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2 注重提高抗震建筑工程监理者的职业道德。建筑监理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检验者,主要控制着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投资,在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监控管理中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建筑的大力发展,建筑工程监督中出现了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理工作程序不清以及监理者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低些等问题,因此,注重对建筑工程监理者的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变得十分重要。

建筑监理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时,应以公正、客观、科学、独立的方法和态度处理问题。在编写项目监理技术文件时,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关文件,避免照搬和抄袭监理技术规范文件。通过对监理工程程序的学习和认识,强化建筑监理的监督管理地位,使监理在建筑实施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高层建筑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和有效保证。

4 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兴起,抗震概念在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的有效应用,为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提供有力知识理念的同时,也科学的规范了技术标准。从科学、客观的角度分析,在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环境下,抗震概念不仅适应了现代建筑市场现代化发展的需求,还在建筑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抗震概念融合到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能有效的促进高层建筑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国高层建筑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剑,宫井会,金英.高层建筑设计存在的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6).

篇(5)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首次在我国立法层面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进而有利于企业和个人拓宽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财富创造。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基于抵押时标的物“在建”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物权法》究竟对在建工程抵押实务会有多大影响?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本文对该制度的基本情况、设立程序、权利实现方式等基本问题进行解读与探讨。

一、我国对在建工程抵押的界定

根据《物权法》179条对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依法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但是,《抵押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抵押,仅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就其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并对在建工程的抵押设定了几个条件: (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 (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5)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

(一)适用范围

从《物权法》将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于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来看,在建工程抵押具备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属性和特征。但由于《物权法》没有限定以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为目的,因此,该条文所规范的在建工程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的在建工程,又包括非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为目的的在建工程;既允许债务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在建工程用作抵押,也允许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在建工程用作抵押;还允许抵押人将在建工程或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财产一并抵押。对银行信贷业务而言,既涉及银行公司业务贷款中的在建工程抵押,又涉及银行个人贷款中的在建工程(商品房或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因此,《物权法》明显扩大了《抵押办法》的规定:在建工程的抵押仅限于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抵押。从而有利于拓宽债权人非为“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典当等融资渠道,扩大了债权担保财产。同时为在建工程抵押设置种种障碍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修改及废止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在建工程

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7条则对此规定为:“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司法解释明显意识到尚未建造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之间的差别,但是司法解释不能同法律相冲突,因此,在建工程只能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物权法》对在建工程没有直接界定,关于在建工程的定义,在房地产界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广义)是指房屋自主体工程动工建设开始至建成后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所有权证书止这段期间所处的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狭义)是指自主体工程建设开始至房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所处的状态。可见,狭义在建工程,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建设过程中的状态,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而广义在建工程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建筑物在建工程在内,还包括建筑物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即达到房屋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建筑物所有权属证书的情形,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等。根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笔者更赞同广义上的在建工程的观点。当然,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评估方法及评估范围等技术性问题则需要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及规章予以明确,才能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2.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而物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设立不仅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还须遵行公示公信原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问题,《物权法》已经设立了统一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法律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就抵押登记办理,无论是在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登记还是在房地产主管单位登记,都需要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尽快予以明确。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行使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行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就在建工程优先受偿的行为或过程。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对象以及方式,以下从《物权法》的视角分别阐述。

(一)行使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有效存在。权利的有效创设是民事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设立有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 (2)抵押人主体合格; (3)抵押物合法; (4)签订设立抵押的书面合同; (5)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依法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或其他法定情形,债权人才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而《物权法》第170条、179条则明确规定,在两类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其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债权人事先于合同中设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预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而强化了抵押权的担保功能。例如,银行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如果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则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如果不能偿还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抵押权,并不需要物权法生效前只有经过可强制执行公证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大大节省了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二)行使对象

1.价值的评估。在建工程抵押虽然属于不动产担保范畴,但属于变化性强的不动产。由于在建工程的范围十分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评估目的不同,从而要求差异化的评估方法。同时估价的专业技术性要求极强:土地权属(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项目权属(是否为联建项目或有其他参建单位,抵押人拥有在建工程整体或部分所有权)、工程进度状况(部分或全部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室外工程等)、估算税金(指工程建成后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契税等)、在建商品房的销售状况(预售、已售)和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的差异,导致的抵押评估价值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对在建工程的评估有必要求助于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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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114-02

在建工程从概念上理解是指经过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未通过竣工验收之前都还属于在建工程。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本文所指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主要指工业企业项目的在建工程[1]。

1 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现状分析

1.1 土地使用权存在重复抵押的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登记部门还是相分离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在建工程(含土地)抵押则是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登记部门信息不互通,如果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尚未注销,而又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产登记部门给予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造成了同一宗土地办理了两次抵押登记,极有可能会造成重复抵押的法律风险。

1.2 存在再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情形

例如一个工业项目的投入由于建设资金的原因存在建设一部分厂房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致使整个项目建设周期拉长,而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期限相对较短,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人会以其余在建的建筑物申请在建工程抵押,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继续从银行获取资金,然而从建设部门监管角度来说,会存在一定的隐患,整体项目无法按审批的要求及时竣工验收,而未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则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的问题。

2 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问题

2.1 抵押物评估价值给抵押权人带来的风险

抵押物的价值应当能确保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而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的结果,给抵押权人收回债权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以下造成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的因素有:①由于评估机构对评估业务的竞争,评估人员往往会迎合抵押人想多贷款的要求,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时人为造成评估价值虚高;②评估机构在评估在建项目时由于对土地性质、项目权属、工程进度等方面影响实际价值方面的因素考虑欠缺而影响了评估价值的准确性;③如果抵押双方以协议作价的方式确定抵押物的价值,由于银行信贷人员缺乏房地产估价的专业知识,对抵押物价值的估算缺乏准确性,极易出现协议作价的价值与市场价值有较大的误差。

2.2 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实现抵押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各地工业园区存在规划及产业的限制,在建项目往往属于工业用途,抵押人如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处置抵押物时,由于用途、规划条件的限制,处置该抵押物时受让人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确保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2.3 如何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标准与条件

目前对在建工程较普遍的理解是指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并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笔者对在建工程的理解是,建筑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或未通过竣工验收都属于在建工程。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对《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房屋已竣工或实际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抓紧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得再按在建工程办理登记手续。由于在建工程不确定因素较多以及工程建设者自身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期限的延期,这对抵押登记如何确定是否符合登记的标准与条件都存在现实的问题[2]。

3 解决与规范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及登记工作的难点及建议

3.1 明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标准与条件

为实际解决工业企业工程建设中的融资问题,房屋登记机构应明确制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标准与条件。笔者认为凡是未通过竣工验收并未实际投入使用的,符合规划许可,未超过建筑施工许可证中的施工期限,抵押人首次或再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给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②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可提供由贷款银行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等材料(或在抵押合同中载明相关内容);③在建工程不允许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必须为抵押人。

3.2 抵押权人需严审抵押物的价值

《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不是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要件,是否超过抵押物价值是抵押权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与登记机构无关。《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双方申请抵押登记时只需提交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即可。抵押房地产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也可以双方协议作价,因此抵押物的价值对抵押权人来说是需要重点审查的。登记机构在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则有义务提醒抵押权人注意抵押物价值的风险,笔者建议可以在抵押登记申请表上注明抵押权人应当注意抵押物价值风险的提示。

3.3 登记机构需要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审查工作

首先,登记机构审查的重点是所抵押的在建工程的合法性。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查所抵押在建工程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一方面上述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即抵押人)需与土地使用权人及债务人须为同一人;另一方面抵押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必须是规划审批的面积,因此只有确保抵押人主体的一致性及抵押物的合法性,才能避免抵押物的权属风险。

其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内容为:①查看在建的建筑物与规划审批是否一致,有无违章现象;②抵押的在建建筑物与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是否一致;③在建工程的完工程度以及是否已投入使用的情况等。对在建工程实地情况以影像资料进行留存,并出具实地查看记录表,登记时同抵押人提交的材料一同存入档案。

3.4 做好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的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各地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从初始登记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注销,再到现房抵押登记这一过程中会产生脱节或存在一个短暂的时间间隙,由此极可能会损害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房屋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为现房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完善这一过程的操作流程,从而实现无缝对接[3]。

4 结 论

由于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无论是房屋登记机构还是抵押权人,都需要从制度上还有操作流程方面不断去完善,既从服务的角度出发支持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能从管理制度方面不断地去完善与健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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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重建、改造、扩展,还包括设备更换、技术升级以及需要进行部分修整的工程全部可以纳入在建工程的范筹。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是国际会计准则范围之内的,也被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入。然而,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下,很多在建工程核算并没有严格的按照会计准则来进行,因此,在建工程的核算问题上还是存在的。

一、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结算不及时

工程核算是以工作人员熟悉工程核算流程为前提的,但是,很多工程人员对工程核算流程并不了解,不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正常的工程结算程序应该在货款需要支付前,及时的向财务核算人员提供货款应支付的凭证,然而,货款在应该支付时及时的得到结算。然而,很多工程工作人员都是在需要支付货款时,直接要求财务人员付款,而此时财务人员对货款进行核对也是需要时间的,这就不得不推迟结算的时间,导致结算滞后。而有的工程则是“赶鸭上架”,在工程开始前并没的对工程进行详尽、科学、准确的可行性研究,就急急忙忙开始,当开始后,才发现工程很难进行下去,被迫中断,致使“在建工程”迟迟无法完工,而用于“在建工程”的投入资本就会被记入整体工程成本中,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二)决算资料缺失

在建工程根据实施方式可以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在当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很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不能做到公开透明,致使中标的企业并不能完全具备工程实施实力,为了达到其获取经济收益的目的,中标企业会将工程转手分包给若干个子承包商,由这些子承包商来实现在建工程的建设。中标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姑且不论,更何况其再次分包出去的子承包商。这些子承包商的施工队伍大都是临时组建的,通过挂靠来获取施工资质,开支的发票、工程事故的承担、工程的名头等都是由挂靠公司来提供。这样的施工企业,本身就不具备完整的管理职能,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资料丢失,甚至一开始就没有制定的现象比比皆是。当整个工程完工时,为峻工决算带来很多困难。除此之外,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并不保存详细的交接手续,致使很多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完工,或致使工程资料丢失,也同样是影响决算的相关因素。

(三)生产成本虚假

申请成功的工程建设,经常将“在建工程”成为调节其成本利润的工具。例如,将建设工程的差旅费、意外发生的运输费、补充的不在预算内的材料费,为赶工期临时追加的人工费等,都将这些“一骨脑儿”的添加到“在建工程”中,在建工程成本并非是工程在建时发生的真实费用,它成为了费用的“兜底”,费用支出足够,就按预算执行,费用超支,就算到在建工程上。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明确规定,当工程交付使用后,无论其是否办理了竣工决算,都要依据工程预算造价的估价转变为固定资产,当竣工决定工程结束后,再重新将原暂估价和已计提折旧进行调整。但是,很多企业为了虚报成本利润指标,即使工程交付使用后,仍推延工程固定资产评估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也就无法及时、准确的被提取,折旧也就不能真实的被纳入到生产成本中,生产成本虚假,企业的利润浮高,经济责任制考核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工程账务处理方法不合规

很多工程都没有按会计制度要求制定清晰、条理分明的账目,禁止将多个在建工程的项目混合到一起,或是将一个工程项目下属的若干个子项目的账目混淆到一起,形成一个混乱不堪,条理不清的“破烂账”,这种工程账务的处理方法是不符合规定的。除此之外,有些企业有借方红字挂账的问题,当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企业并没有将应付给施工企业的款项付给施工企业,仍然还挂在在建工程的账目上,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企业的资金现状,企业报表的真实性也就无法得到保证。

二、如何解决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问题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健全管理机制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工程决算工作,无论是大小项目,在开工前就应进行科学、准确、详细的评估调查,始终有决算意识,并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决算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其次,是建立严格的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明确,将在建工程中各个参与主体应完成的工作及应履行的义务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来约束各方,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最后,避免工程指挥机构的短期行为,保证工程指挥机构的职责可存在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竣工,整个过程中,多方要协调配合,为在建工程的按期完成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项目投资管理要规范

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的管理,杜绝工程重复挂账行为,避免以在建工程为工具来调节工程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要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决算,足额计提折旧,保证生产成本的真实可靠性。

(三)及时结转在建工程完工成本

完成在建工程以后,应当依据在建工程的科目借方栏目下所记录的成本,将其从贷方转入到相关的其他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贷方科目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有诸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其它门类的科目,同时在建工程科目下则子科目不仅有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安装工程等,还涵盖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其别需要注意的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在完成总体任务时,不能转入固定资产科目里面,即使这种科目任务的完成,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

(四)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盘点和检查

企业对于正在建设的工程负有全面检查的义务,检查的时间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制定合理的定期检查或者在每年的年终时进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要始终依据谨慎性原则进行,保证工程的质量。若是发现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那么应当记录并为减值做准备。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出现了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情况下进行。第一是已经长期停止工程并且根据分析在接下来的三年以内不能重新开工;第二是在建工程在技术和性能方面相较于同类工程存在落后情况,这种情况给企业带来不确定因素,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第三是有足够证明该工程应经发生了减值的证据。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尽快的建立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在各个环节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才能正确合理的对在建工程予以确认。同时确认在建工程及其相应的负债时,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依据。确认在建工程依照合同以及相关的验收凭证后,是债权债务确认凭证来进行,而非在付款时。此外在确认在建工程时,必须时刻牢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时发现能够表明风险变化的会计证据。

参考文献:

[1]姚梅. 新会计准则下在建工程的核算[J].冶金财会,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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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内容

由于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企业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按照各类活动的性质,可将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划分为:固定资产的获取、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后续支出、固定资产清查与期末定价四类。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就是对这四类经济活动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对这四类活动进行描述。

(一)企业固定资产的获取

实务操作过程中,企业获取固定资产的途径与渠道非常多样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总结的固定资产获取方式有:购买、自行建造、租赁、外部投资、捐赠、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交易等途径。获得固定资产的渠道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同。

(二)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后续支出

首先,固定资产在投放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价值会伴随着使用过程而逐渐消逝。与企业存货不同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是分期将价值转化为商品价值并最终转化为货币资金。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要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次,企业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或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通常会对固定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扩建、维修等,从而形成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三)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为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保障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通常会在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考虑资产损坏、技术革新或其他经济原因对固定资产价值造成的贬值影响,并根据可回收余额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价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

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对于某些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通常通过出售、对外投资、捐赠、偿债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对于某些经过长期正常使用而最终报废的固定资产、因技术原因提前报废、受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影响而发生损失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报废并出售残值。对该类固定资产处置活动,要进行及时的会计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购建的核算

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主要有购买、自行建造、租赁、外部投资、捐赠、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交易等。实际情况中,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来自企业购买与自行建造。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企业购买、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的核算。同时,根据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安装,将固定资产购买划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同时,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又可划分为:自营建筑固定资产工程和出包工程。

固定资产购建的会计核算账户设置中通常有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一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其借方表示固定资产增加的原值,贷方表示固定资产减少的原值。通常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总值。二是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表示已经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过程中或虽已完工但未完成交付的固定资产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按照施工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自营工程、外包工程。“在建工程”用于核算各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借方表示各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贷方表示完工工程转出的成本。余额通常在借方,表示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总成本。

1.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借方记“固定资产”,贷方记“银行存款”,例:某企业购入一套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格为60000,包装费2000,运输费1000,且货款已支付。此时:

借:固定资产 63000

贷:银行存款 63000

2.购入自营安装的固定资产工程的核算。对于购入需安装且自行安装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首先,将所有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其次,安装工程结束后,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例:某企业购入需安装的机械设备一台,单价为100000,运输费3000,且货款已支付,企业自行安装过程中耗用生产材料2000元,材料增值税额200元,安装工人工资1000元,会计处理为:

(1)购入机械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10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2)安装机械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3200

贷:原材料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0

应付工资 1000

(3)工程结束,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06200

贷: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106200

(二)自营建筑固定资产工程的核算

首先,将所有工程实际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贷记相关科目。其次,在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三)出包工程的核算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将固定资产的建造、安装等工程承包给外来单位。该类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预付一定的工程款项。此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其次,固定资产工程完工,且经双反验收且完成尾款结算。此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例:某企业将厂房建设工程外包给某建筑施工单位,合同约定,预付款500000元,工程总价款为1000000元,剩余500000元在厂房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交付。会计处理如下。

1. 根据合同约定,交付500000元工程预付款

借:在建工程-厂房工程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 工程如期完工,且验收合格,甲方交付工程尾款

借:在建工程-厂房工程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贷:在建工程-厂房工程

1000000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化为生产成本的价值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包括三方面内容: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工作中,首先要明确折旧的三因素,继而明确资产折旧的范围,通过采用合理的折旧计算方法,从而实现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合理提计。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的三要素为:一是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价格,该因素是计算折旧的基数。二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指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根据财务制度确定折旧年限。三是,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即固定资产报废时预期可以回收的残余价值。财务制度通常将净残值比例规定为3%~5%。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包括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例外情况为:一是过去已经单独估价并入账的土地。二是已经提及过折旧且仍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提计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1-预期残值率)。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常用的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平均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处于使用年限,继而得出各个年份和月份的折旧额,该计算方法得出的每个年度、月份折旧额均相等。工作量法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可实现的工作总量,并求出单位工作量对应的折旧,从而按照经营年度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当期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总折旧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从而计算得出各期对应的折旧额。该年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可回收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7年1月1日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额即预计净残值,引入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的概念,新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为现值而非终值。当资产可回收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两者的差额为资产价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其次,要明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只有确实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周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探析[J].商业经济,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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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信通过财务收支自查自纠、全面推广内控业务流程、落实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公司精确化管理等一系列专项工作,发现公司部分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关键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如存在工程物资管理帐帐、帐实不符,接入层滚动性投资工程项目核算质量不够规范、工程转固质量不高,网络类固定资产卡实不符等现象。然而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这三者之间环环相扣的必然联系,决定了如何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性管理和核算对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项目核算和管理现状

1、在建工程成本入帐不及时。MSS系统上线以后,在建工程成本的入帐发生了前移,工程施工费、工程领料等成本支出均由网络部相关环节的SAP终端用户在业务/服务发生时在SAP系统创建订单并确认或直接领料出库,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会计凭证,但是由于网络部前端的工程物资库存目前仍未采用或完全采用SAP系统进行管理,造成工程物资实物出库与SAP帐务出库不同步,工程成本不能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及时入帐。

2、在建工程成本入帐不规范。MSS上线至今,SAP终端用户仅在系统上线之初接受过全面系统的操作技能培训,而对于网络部前端使用SAP系统进行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的终端用户尤其是每天使用系统进行频繁操作的物料模组用户,存在人员变动频繁的情况,仅靠传统的“传、帮、带”已经不能保证其规范使用系统进行操作的准确性,故在在建工程成本中常常能看到出库动作被冲销、冲销后再重新出库的现象。

3、工程从立项到决算周期过长,工程转固不及时。一般的接入层工程投资项目,其真正的建设周期其实往往是比较短的,但是为什么目前却存在着很多工程从立项到决算周期超过了3个月仍没能进行决算转固呢?这是因为网络部项目负责人一人面对每年数以千计的接入层工程项目仅靠手工或电子表格已经不能全面、及时地把握每个工程的具体动态,为在建工程的最终决算带来一定难度。

4、工程集中转固,转固质量不高。迫于在建工程转固率绩效考核指标的压力,有些地市往往到月末或者季末搞“突击战”,集中加班转固,这样的结果是转固率是上去了,可是转固质量却直线下滑,出现了在建工程成本与工程实际领料和审计定案均不相符、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卡片打包上载、资产未拆分到点、地址填写模糊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今后的固定资产卡片的粘贴、实物的管理带来很大隐患。

5、工程决算资料内容不齐全、不统一。由于全省各地市网络部负责在建工程转固的人员也存在经常变动的情况,且加上信息的不同步,故有的地市在建工程决算资料能够采用最新的格式且内容填写规范,而有的地市则一直采用老的模版来做决算,造成全省的工程决算资料不够统一、规范。

二、影响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规范性的几个因素

1、MSS上线之初的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MSS上线前受北方“零库存”的指导思想,财务帐面的工程物资未核算或未完全核算,期初上线时工程物资库存余额以财务帐面的金额导入SAP系统,但是由于财务帐面的没有核算到末级明细,故由网络部根据仓库的盘存的实物进行期初数据的导入,造成部分物资期初数据导入不准确,致使后期使用SAP系统进行库存管理时出现SAP帐面物资与仓库实际库存帐实不符的情况,无法实现SAP系统与实物完全同步出库。

2、MSS系统操作的后期培训没有跟上。随着SAP系统在采购、物料、工程和财务等模组的具体运用,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馈,系统开发商也在不断的对系统进行逐步完善,但是除了期初上线时集中对关键用户和终端用户进行过系统的培训外,未安排定期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上各地市招聘人员频繁变动的实际情况,靠传统的“传、帮、带”无法满足各种在建工程核算业务的系统操作需要。

3、在建工程未实现全过程管理。工程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施工、领料、竣工验收、到审计、决算、转固,是个环环相扣的有机闭环,无论哪个环节除了问题,在建工程都无法走完其完整的“生命周期”。由于各个环节沟通上的不畅或信息不同步等,每个工作环节大家都按自己的意愿想当然的做,没有一根“线”将大家串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表面上大家都完成了自己分内的工作,但是到下一环节信息却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结果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事倍而功半。

三、利用MSS信息平台,做好在建工程过程管理

MSS系统中的工程财务核算模块做到了将物料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进行有序的衔接,并引入“WBS要素”的概念,把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到WBS决算、预转固、竣工决算、转固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记录下来,并提供强大的追溯功能,是进行在建工程过程管理的有效信息平台。

1、建立统一格式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表。对每个新建的接入层工程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设计、领料、开工、竣工、退料、验收、审计、决算、转固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并责任到人。每个环节的负责人定期(每日/每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表中更新,最终安排专门对以上环节更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这样每个环节都能及时了解到每个项目的具体进度和状态,信息的及时传递能够有效缩短工程立项到决算的建设周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大对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建立定期开展MSS系统终端用户的学习竞赛机制,激励在SAP系统中深入挖潜,并在学习和竞赛的过程忠促进全省SAP系统操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加大对系统终端用户的考核力度,将不规范的操作与个人绩效合约挂钩,如物资管理岗对所做的出入库动作在SAP系统里冲销时,需填制冲销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在系统中执行操作,如不规范操作,一经发现扣个人当月绩效合约。

3、充分发挥工程财务的监督职能。工程财务人员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表的相关信息,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项目及时督促网络部前端相关人员尽快办理工程决算手续,除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初竣工决算表外,还要提供相应的初验报告、审计定案表和审计定案表主材表(表四),并利用SAP系统强大的可追溯性,对照上述资料核对在建工程的核算成本的准确性和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的规范性。

4、发挥运维人员在工程转固和资产管理中的作用。一直以来我们都陷入“在建工程转固仅仅是网络部和财务部的工作”的误区,往往是资产转固以后才交给运维部门粘贴卡片,建立资源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资产的对应关系。其实不然,通过MSS系统和本地资源管理系统这两个载体,我们可以实现资产转固前就建立两者的对应关系,即项目负责人根据自己掌握的工程建设情况初步填写“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并上载到SAP系统中,同时运维部的资产接收人员根据本地资源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对SAP系统中的“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进行二次的维护,将资源管理系统的“实物编码”与SAP系统的资产编号直接对应,为后期的资产管理提高效率。

5、充分利用SAP系统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在SAP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信息维护工作,则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就可利用SAP系统出具统一格式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从而提高了竣工决算资料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四、做好管控,实现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规范性

在建工程的规范性管理和核算是日常化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工程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和信息化手段的强大支持,且目前SAP系统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支撑仍无法满足在建工程出具各个流转环节状态报表、对在建工程从立项到决算进行周期管理并对工程周期超过3个月的工程设预警提示、实现和本地资源管理系统信息接口等特殊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对MSS系统提出需求、努力挖潜,让系统更大效率的为我们的在建工程过程管理提供支撑;另一方面充分利用MSS系统现有的支撑功能,加强部门之间、工位之间信息的透明性和同步性,按照内控业务路程严格把控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逐步实现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 徐志发.电信运营支撑系统与企业战略的关系[J].电信科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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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准则”)的定义,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这一概念阐释了油气勘探的目的即“识别勘探区域”和“探明油气储量”,为油气矿区权益的取得和油气的开发钻井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油气勘探采用的方法有:“地质调查”(研究地球构造)、“地球物理勘探”(研究地球物理性质)、“钻探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外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钻井是油气勘探中必须采用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勘探阶段,钻井目的、任务有所不同。各种钻井的类型有时有明确区分,有时没有明确的区分,同一口井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任务,任务不同则井的名称也就不同。其中“区域探井”又称为参数井,是在区域勘探阶段所钻的井,钻探的目的是了解勘探地区地层层序、岩性、岩相、厚发以及生油条件,储集层和盖层组合情况为物探解释提供参考;“评价井”(也称勘探型详探井)是在油气田评价勘探阶段所钻的井,钻探的日的是了解油层岩性、储集物性、分布及连通性、产能;“资料井”是指为了编制油气田开发方案所需要的资料而钻的取芯井。非钻井勘探是在钻井勘探之前所作的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准备性工作。

“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中的“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管理层已通过该计划并已开始组织实施,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已将相关计划任务落实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一)核算原则 准则规定油气勘探成本的核算采用“成果法”,这是一种变异的“成果法”。在成果法下,所有的非钻井勘探支出发生时都要计入当期损益(勘探费用);而对于钻井勘探支出则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已经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支出予以资本化(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对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勘探费用)。

(二)科目设置根据准则的规定,在油气勘探成本的处理阶段,需要专门设置“在建工程”和“勘探费用”两个科目。

一是“在建工程”科目。针对油气公司的特殊情况,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地质勘探支出”,“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核算油气公司进行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钻井勘探支出,并按勘探项目及作业矿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科目借方反映勘探过程中发生的钻井勘探实际支出,贷方反映钻井勘探支出完井后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费用化的地质勘探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勘探在建工程和尚待费用化的地质勘探支出。

二是“勘探费用”科目。该科目核算油气公司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每年支付的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支出等。并按勘探活动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科目借方反映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钻井勘探支出,贷方反映期末转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本科日期未无余额。期末将该科月转入当期损益,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核算程序准则规定,油气勘探成本的核算采用成果法,油气勘探成本分为两类,即非钻井支出(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和钻井支出(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其中非钻井支出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勘探费用);而对于钻井支出则予以暂时资本化(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钻探到预定深度时,对于发现了探明储量的探井,应当将钻井的成本转入到井及相关设备中去,而对于未发现探明储量的探井应该将其暂时资本化的成本转入到勘探费用中。具体核算程序如图1所示。

(四)业务举例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的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包地质勘探工程支出(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即油气公司通常将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承包出去),另一种是自营地质探勘支出。油气公司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出包地质勘探工程支出。油气公司将地质勘探工程出包给其他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其具体的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将实际结算的出包工程价款作为地球物理勘探支出。油气公司按规定预付给承包单似价款时,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营地质探勘支出。油气公司自己进行地质勘探,按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原材料、付给探勘人员的工资等作为非钻井勘探的支出入账,借记“勘探费用”科日,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是为维持探矿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油气公司在取得勘矿权益后发生的维持探矿权而发生的费用,按每年实际支付的探矿权使用费作为当期的损益入账,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是钻井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与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相类似,钻井勘探支出的发生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包钻井支出(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即油气公司通常将钻井工程承包出去),另一种是自营钻井支出。油气公司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出包钻井工程支出。油气公司将钻井工程出包给其他钻井公司,其具体的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将实际结算的出包工程价款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油气公司按规定预付给承包单位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2)自营钻井探勘支出。油气公司自己进行钻探井作业,按实际发生的整理、安装费用、原材料、付给钻井人员的工资、结转的相关辅助生产成本等作为钻井勘探的支出入账,借记“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3)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油气公司进行钻井勘探作业,钻井勘探支出在完外后,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按实际发生的钻探该井的支出转为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借记“井及相关设施”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4)部分井段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油气公司进行钻井勘探作业,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按实际发生的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指主力油气产层段以上部分,具有工业油气产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转为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借记“井及相关设施”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一地质勘探支出”科目;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为当期损益,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5)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油气公司进行钻井勘探作业,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按实际发生的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转入当期损益,借记“勘探费用”、“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篇(11)

一、新《规则》的改进之处

(一)要求编制事业单位决算

新《规则》第四条增加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要求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以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新《规则》新增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十一条解释了事业单位决算的涵义;第十二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的要求;第十三条强调加强事业单位决算的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新《规则》要求编制事业单位决算将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运行质量的绩效、成本和风险的管理。

(二)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概念,统一了预算内外收支管理

新《规则》第十五条对事业收入的解释,不再对资金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全部上缴财政,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推行原预算内外资金综合管理。新《规则》新增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这将有利于更加清楚地反映事业单位的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新《规则》新增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此举将有利于事业单位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治理票据监管问题,防止国家税收和预算外资金流失。这三条新增的规定为加强统一预算内外收支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专用基金管理的修订

新《规则》明确规定了专用基金管理的原则,即“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强调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从而严格控制专用基金的支出程序,防范潜在的财务风险。同时,对专用基金内容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新《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从而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社会功能的事业单位在购置、修理和处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上,将其范围限定为“非财政拨款结余”,即只能从非财政拨款结余里边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此外,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后,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医疗基金将上缴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单位没必要再设医疗基金,故新《规则》取消了提取医疗基金的规定。对专用基金管理这一章的修订使新《规则》更加完善,更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修订

1.固定资产的修订

众所周知,在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中,固定资产管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管理作了较大的修改。新《规则》第四十条规定重新划分了固定资产标准,提高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门槛: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适应了办公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明细了固定资产分类:“图书”一类增加了“档案”;其他固定资产具体规定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取消了“建筑物”概念,采用了“构筑物”概念;取消了“通用设备”概念,采用了“一般设备”概念。

新《规则》第三十三条新增规定,容许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意味着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时恰当地采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事业单位提取折旧将有利于补偿固定资产价值,即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积累资金,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真实反映其资产情况和经营成果。

新《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除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外,也包括在建工程。新增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了解释,并规定在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新增的“在建工程”科目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核算:一是用于核算基建全过程;二是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可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安装费用,计算安装成本,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三是涉及到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改建、扩建等支出中的资本化支出,在发生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完工时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四是用于核算在政府采购制度下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房屋构筑物维修、装饰等项目。

新《规则》取消了旧《规则》第二十九条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规定,新增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对资产处置、出租资产、出借资产和资产使用效率进行了规定,建立了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