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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7 15:53:37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篇(1)

大学生创业能够对就业市场压力进行缓解,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在创业法律意识方面有所缺失,导致大学生创办企业的生命周期及存活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本文对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手段对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提升,使创业大学生对金融、企业管理、营销、法律知识及常识等各方面加强了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保障,避免触犯法律及经济损失等问题的出现。

一、问题分析

(一)在市场竞争规则方面创业法律意识较低。市场竞争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问题及挑战,在创业经营过程中若无法对诈骗、伪劣商品销售等行为进行更好的甄别,或是存在偷税漏税、非法出售发票等行为将会对创业工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本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市场合法竞争以及相关秩序等内容了解甚少,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知识并不了解,进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履约及缔约等方面的法律意识薄弱。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及运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其重要体现。但是创业大学生在基本合同法律知识方面知之甚少,无法对合同风险进行更好的识别,未能对缔结、履行等全过程风险进行了解,即使合同内的缺陷十分明显也无法对其进行察觉或处理,合同风险的出现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定影响。经调查发现7成以上的学生未能对合同履行、缔结、审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产生足够重视,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薄弱,通过学生的提问发现其对缔结主体、有无违法内容、违约追究等方面的识别及判断存在较多困难,对创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网络创意、发明创造等创业项目在大学生创业中所占比重较多,创业大学生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多利润,在该类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发明权、专利著作权等内容,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可能出现抄袭模仿他人创意的情况,或是无法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他人盗取自己智慧成果的同时无法进行维权,致使创业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受损,在丧失主动权的情况下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

(四)股权安排、出资等方面的问题。产权明晰可以被视为是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主要特点,对企业内部人员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若其中存在问题将会对企业运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多数创业大学生对风险分散、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认识不多,无法对股权进行合理分配,在出资比例安排方面存在较多不足。首先,对创业法律责任、组织形式之间的联系知之甚少,无法对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差异进行判断,对风险防范及预估工作产生影响,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降低。其次,在股权分配过程中倾向于平均分配,通过这种方式对企业凝聚力进行提升,长此以往将会对决策制定、运营及风险规避等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最后,对风险投资方面存在误解,为自己创业企业的经营发展增设不必要的障碍。

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

(一)对大学生创业法律进行宣传。通过新闻宣传手段可以使创业法律相关知识被更多的大学生了解,校方宣传部及新闻社团可通过新闻宣传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实例中行政、民事等法律纠纷资料素材进行宣传,利用资料及素材制作相应的视频进行播放,或是通过案例库、讲座以及模拟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及新闻宣传将相关知识传递给大学生,对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

(二)对课程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创业法律知识相关课程体系建设工作的健全能够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对课程体系进行构建时需要秉承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将企业利益、创业法律理论知识、案例、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融入其中,对创业全过程及创业企业发展规律进行讲解,对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预防、控制以及救济工作进行了解,对仲裁、诉讼一类的程序法进行教育,进而为纠纷处理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减少大学生创业阻碍,下面对几方面课程及培养工作进行具体分析:第一,诚信意识的培养。大学校方及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诚信意识及法治理念进行培养,将诚信精神、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为学生讲解,进而使大学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大学生创业工作及市场竞争,避免创业过程中生存瓶颈对创业成功率产生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学校课程中需要对商事法、民事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将诚信意识及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进行渗透,为商事主体的运营提供更多法律支持,避免因违背这些法律条款或是诚信原则被市场排斥,避免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创业过程中行为的正确性。第二,对运营方面进行指导。为了对创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校方及教师需要为学生提供运营方面的指导,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依法运营。创业大学生在企业运营方面的经验较少,对依法运营市场要求知之甚少,在对创业计划进行制作时甚至不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创业法律意识不高,最终导致无法对创业风险进行更好的防控。以某市大学生创业工作为例进行分析:评审人员对大学生创业计划的项目书进行审核,发现9成以上的大学生并未对企业组织形式等进行说明,即使对其进行说明其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矛盾,仅有1成左右的大学生能够对组织形式进行清晰描述。部分大学生进行创意类项目创业时,未能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容易对自身及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高校需要针对这些内容对学生进行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最大程度的延长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存活时间及存活率。

(三)对大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校方及教师可就创业计划书及项目内容对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通过实战训练的方式将风控思维模式、创业法律意识的作用和价值进行讲解,在创业大赛中可以对两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指导,使学生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等知识进行掌握,进而完成对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融合项目指导及创业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更多创业法律知识,能够借助这一手段和工具辅助创业。

(四)在校内设置创业法律的服务机构。校方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创业法律相关知识的教育,但是学生无法对其所有内容进行掌握,基于此可以在校内开设一个专门的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及咨询服务,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从该处获取更多的指导建议进而对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避。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创业法律的咨询服务工作遇到一定阻碍,校方需要对法律专业的教师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为学生提供常规制度化的咨询服务和指导,进而对其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校方及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向更多专业人士进行请教,对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解,进而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上升。

(五)创业法律制度方面的健全。为了更好的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为教育工作提供更多可靠的依据支持,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对其中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进而使大学生可以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的理解和认识,能够通过创业法律的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创业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对法律救济、监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健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援助,进而使大学生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认可,在提高创业法律意识的同时对创业法律进行更好的利用。综上所述,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应对大学生进行更多的创业法律意识教育及就业指导,为大学生今后的工作生活奠定坚实基础。上文已经对创业法律意识培养措施方面的内容进行细致分析,提出相关课程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指导、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通过培养使大学生对现代企业制度、创业市场等方面产生更多认识,通过法律意识的提升对创业风险进行规避,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汪琳.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5(5)

篇(2)

一、引言

企业风险管理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也就是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增强法律管控能力,促使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得国内国际竞争优势。

二、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挑战

我国经济运行已经进入了新常态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企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生存压力也变得非常之大。因此,企业面临的挑战就是要进一步防范因政策等原因造成的各种风险,摒弃过去那种靠简单的成本投入粗放经营就可以赚取巨额利润的理念。只有在认识上深一层,在竞争中强一分,在发展中快一步,积极、主动地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信息化、智能化、高新技术引领企业可持续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才能使企业在顺利迈过这道坎。

新常态下,转变经营方式、调业整企业结构和提升企的风险管控能力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市场营销将进一步规范,成本与费用控制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同时,还将面临企业重新整合的风险、混合所有制的法律风险等,法律风险将和其他风险交织在一起,导致新的风险发生。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控制风险、解决风险的一种管理能力,是区别于传统竞争力的软实力,其对企业的发展和价值贡献往往通过避免或减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利益最大化等方式体现出来。但管理过程也存在着一些基本原则。

1.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的就在于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对企业历史数据的研究为基础,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企业法律风险全局,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应对。

2.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

多年来的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使企业逐渐认识到,发生在企业内部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业务领域或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相互此消彼长,如果企业仅从某个部门、某项业务、某个环节角度去考虑风险,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乃至贻误风险管理时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根据风险组织的特点贯穿于整个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

3.全员、全过程实施原则

注重发挥企业内部资源,将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嵌入企业各个部门的实际工作中。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业务流程,乃至各个岗位结合起来,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

四、常态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措施

经济新常态下人们的法律意识、价值意识与自我意识凸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守法经营管理,开展各项活动,才能确保企业在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增强竞争力。

1.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相结合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企业都会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所以我国企业要借鉴这种成熟的管理模式,将企业的管理和法律风险的控制融合在一起,进而制定完整的企业发展战略,这个战略内容可以包括企业的治理、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劳动关系管理,并涉及到国内外的商业活动等,当企业在做一个重大的运营决策时,要充分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

2.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新常态下,一方面,企业运营一刻都离不开法律风险防范,主动参与和大力支持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从而切实将事前、事中、事后防控体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必须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懂得,只有人人严格遵守法律,人人都增强法律风险意识,自上而下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主动承担法律义务,在生产实践中,努力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以法律的视点思考生产运营中所遇到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时刻保持可能发生法律风险的警觉性,自觉形成整个企业的防范意识,才能避免发生风险,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3.加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创新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要求,以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将法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研究法律风险成因,尽早识别和消除法律风险根源,提前预防。根据风险级别,从制度规范建设入手,将所有的经营管理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以各岗位职责为突破口,着眼于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突出重点,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流程,实施绩效考核和动态监控、评价,随着企业法律环境和经营发展战略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也相应适时调整、实时更新。

4.加强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

企业法务工作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法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有所提高。要提高法务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就需要他们掌握牢固的专业法律基础,包括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等, 在注重理论学习的同时加强实践, 熟悉企业的经营程序与各个环节,将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与企业业务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以提高自身的实际工作能力。

5.优化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方式方法

企业的法务工作应对以企业的经营目标为目标,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和方法。第一,法务工作不能特立独行, 需要听取其他部门的想法和建议, 并尽可能的对这些想法和建议进行完善。第二,电器企业法务部门的相关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这样才能得到员工真正的认可。法务部门人员要想真正的与企业融为一体,就需要作出有效的成绩,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五、构建和完善新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在新的发展环境下,需要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所以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好措施就是从源头抓起,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重视法律人才培养

离开了人,一切制度都无从谈起。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在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中,必须用科学人才观统领全局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是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企业法律顾问人才发展规划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整体规划通盘考虑、统一规划。

2.提高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对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使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要意识到法律事务机构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法律意识的形成有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上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具有全面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面临的法律诉讼予以处理解决,更应对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预测。通过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使企业形成一个良性的发展机制,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中得到全方位发展。

六、结束语

新经济常态下,企业要有意识的提高自身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最根本的问题出发,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并结合新经济的增长点,保证企业在现如今的条件下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马芝.如何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发展的法律风险[J].经济师,2014(03):101.

[2]张艳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0):56.

篇(3)

目前国内外比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备发展壮大潜在能力、但仍处于未上市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参与方式注入资本,并为其提升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从而在被投资企业(风险企业)成长、发展、壮大后,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资、投资风险大和投资收益高三大特征。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作为科技法的重要板块之一,充分体现了科技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与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规范相比,风险投资法的交叉性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上,特别是与作为经济法下位法的税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国内外情况概述

从国际国内风险投资法律规范的建立完善历程来看,税收政策法规无一例外都是各国风险投资法律渊源中的关键性内容,这一点从中美英三国的风险投资法律规范体系对税收法规的重视中可见一斑:

(一)中国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的前10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风险创业投资成长的政策规定,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税收优惠、专项引导基金三大类。其中在税收政策规定方面,2003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2007年颁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颁布的“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极大地完善了国内风险投资政策规范的系统构成。

(二)英国

作为世界第三大风险投资业中心,英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实施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税收优惠政策)、LGS(政府贷款担保计划)、BES(企业扩张计划)。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撒切尔政府直接颁布一系列税收减让措施,对公民投资新公司实行税收减免,以鼓励英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而企业扩张计划,核心内容也是针对那些注资英国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个人投资人,给予所得税抵减优惠,来刺激其初次或不断投资。

(三)美国

20世纪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ARDC,即“全美研究和开发公司”在马萨诸塞州诞生。美国最早在1958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中,就规定“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美国国内两次风险投资运行主体——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规模大幅波动,都是由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国家把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场上风投资金的大幅度锐减少,小企业投资公司从之前超过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资本利得税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进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风险投资的。其他如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概莫能外。而且从美国的案例中还可以看出,税收政策法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体,决定着风投法律关系的活跃度,对风投社会关系发挥着显著的引导、支持、保障作用。

二、关于风险投资税收激励的政策法规

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三类主体,即风险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其中在风险投资流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风险投资机构”,它同时也是税收激励政策法规指向的纳税和享受减免税的核心主体,所以以下重点围绕涉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法规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谓风险投资机构,是通过向风险投资人募集风险资金并投向风险企业,扶持风险企业成长和扩张,并依约定从风险企业获得高收益的企业。风投机构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基金等多种形态。实践里面,公司形式的风投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是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本质是一类围绕风险投资开展主营业务的非纯金融性、但类金融性的企业。我国大陆地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等非国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机构,以入股方式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而英美和亚洲的韩国等国家的风投机构,则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二)税收激励政策法规内容

国内还没有制定出台专门调险投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法规,主要集中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指导和促进风险投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部门规章中。“营改增”前,税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一是风投机构对权益性投资如股息、红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权投资的所得,实行免税;二是风投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两年及以上,该项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应当纳税的所得额。另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主要是对于风投机构让渡股权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而对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如提供风险投资管理、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询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等等,则仍然按照5%的营业税率征税。

(三)当前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一是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项收入——投资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也即美国风投法律制度中的“资本利得”,看作成为企业一般性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收缴,并没有规定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激励。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样,国内风投机构的组织构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纳税主体为风险投资企业,风投企业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相关收益计入风险投资。但如果其风险投资人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疑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负。三是关于对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投资期限为两年的规定弹性不足。既容易导致部分风投机构为了实现多轮次缴纳所得额抵免,在两年期满时匆忙启动风投资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资两年;也不利于保护风投资金投向那些处于创业种子期、投资周期3年、5年或以上创新项目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后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建议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已经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中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部吸纳进试点。未来2-3年过渡期后,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营业税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是将之前缴纳营业税的四大行业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只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纳税主体重复缴税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科技等高端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原营业税方面激励空间收窄

按照“营改增”试点行业分类,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归入金融保险项下的资产、信托和基金管理项目,从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之前,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收入营业税实行免税制,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应当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继续执行税收减免方面的制度规定,保护风险资金以参股方式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而对于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则需要依据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前“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直接以降低风投机构增值税税率为突破点研究出台税收激励政策,时机并不成熟。但风投机构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税进项低扣的政策规定,实现税负最终减少。

(二)企业所得税应当是完善风投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重点

既然“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现增值税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制定新的激励政策法规,所得税就顺理成章成为相关规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议对财税[2007]31号文,即《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享受“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进行修订。应当制定阶梯抵扣额度比例的规定,以目前规定的70%为起点,对应2年、3年、5年三档投资,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规范为70%、50%、30%。这样将投资年限与抵扣额比例挂钩,以解决当前部分风投机构盲目选择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资项目,并促进风险资金投入发展种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业,与英国3年、韩国5年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篇(4)

[作者简介]蒋亚利,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会系,研究方向:银行管理,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1-0006-0004

一、关于个人金融业务的界定

目前,普遍认可的个人金融业务定义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以个人或家庭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业务,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任碧云(2001)进行了详细列举:个人金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储蓄、消费贷款、咨询、等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品种和金融服务,以满足其融资理财需要的一种经营活动。它具有业务成长性好、业务活动涉及范围广、客户数量稳中有升、业务量日益增长的特点,而且还具有业务对象分散、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稳定、与市场状况的依存度相对较低的特性[1]。

个人金融业务按业务种类可分为:个人负债业务、个人资产业务、个人中间业务;按服务的对象或服务的方式又可分为: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消费信贷业务等。其中,个人负债业务是指传统的储蓄业务,包括各类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个人资产业务是指面向个人客户的资产业务,主要由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如汽车贷款)、综合授信等业务构成。个人中间业务分为四类:个人结算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2]。

二、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研究

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它包括“损失”和“不确定性”两大基本要素。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银行难以控制、难以对其施加影响的风险,主要指系统风险;第二层是银行难以控制但可以施加影响的风险,主要包括商誉风险、竞争风险和合规风险;第三层是银行可以控制和施加影响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将第三层风险归集为三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人的因素、技术因素、过程因素或其他因素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3]。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界定

操作风险的定义至今仍未有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界定为“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并指出,这一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含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该定义主要从引起操作风险的潜在因素出发,试图辨别为什么损失会发生,并从最广泛的角度分析原因。同时,出于量化操作风险的考虑,排除了难以进行量化的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可以说这个定义兼顾了操作风险的内涵和量化操作风险的可能性,更偏重于狭义。这一定义随着西方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认识和管理实践逐步深入而被广泛接受[3]。

就国内而言,在2005年中国银行业连续发生金融大案后,中国银监会相继大量出台操作风险管理若干文件。这表明银监会的监管重点从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防范为主,逐步转变到信用、市场、操作风险防范并重的阶段。2007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对操作风险进行了定义,阐述了操作风险监管,提供了与国际标准相匹配的操作风险管理做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最合适。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关键不在于定义是否精确,而在于商业银行应该清楚明白什么是操作风险,它的形成机理是什么,并针对其进行有效地防控。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控的起步阶段,可以参照巴赛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将人员、流程、制度、系统和外部事件作为操作风险的生成因素和防控突破点,形成能体现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特点和风险防控方向的操作风险定义。

(二)操作风险的特征及种类

作为一个涵盖多种风险的集合概念,操作风险具有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同的特征:内生性、广泛性和普遍性、难以度量性和不对称性。国内对操作风险分类的研究观点有以下几种:温红梅(2008)认为操作风险主要以损失事件发生情况为基础分类,以便于运用不同工具和方法对损失进行计量、测评和控制[4]。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大类型:(1)内部欺诈风险;(2)外部欺诈风险;(3)客户、产品以及经营行为风险;(4)雇用合同及工作状况风险;(5)有形资产损失风险;(6)经营中断和系统错误风险;(7)执行、交割及交易过程管理风险[5]。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分类可以借鉴于以上分类。

三、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一)个人房贷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对于个人房贷业务,学者基本上都从国际基本共识的流程、人以及系统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徐尽宇(2008)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欺诈风险”及“系统本身容量以及处理能力的问题和系统操作不当”两个角度来剖析操作风险流程制度的设计是否完善以及流程执行是否到位[6]。孙德春,田淑华(2006)认为住房贷款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两种[7]。陈兵(2005)认为个人创业贷款比消费贷款蕴涵更大的风险[8]。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徐尽宇(2008)分别从制度建设、贷后管理、案例培训、系统建设等方面分析了业务失真风险、业务潜在风险、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整体性风险[6];张吉光(2007)提出了形成操作风险文化、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建议[9];孙德春,田淑华(2006)分别从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两方面分析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点[8]。

(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随着电子渠道客户信息系统(CIF)成功上线后,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或称电子银行业务)全部移植到柜台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操作风险呈现新的变化趋势。赵筱平等(2005)认为:一是操作风险意识淡薄。二是内控制度执行不严。三是金融机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存在管理真空[10]。李剑铭(2005)认为我国网上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流程和体系尚未建立、信息技术落后、法律框架不尽完善、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专业管理人才的匮乏[11]。

应对网上银行的操作风险,李剑铭(2005)分析了国际银行界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11];赵筱平(2005)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内控制约机制建设、金融机构自查、人民银行检查监督力度的建议[10];钟艳(2008)分别对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操作、企业网上银行注册操作、银行证书管理操作及其各项业务风险防范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12]。

就个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中存在的操作风险,谢丽琼(2005)主要从信息技术应用、产品创新和业务执行的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管理策略取向[13]。

(三)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对于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风险,农行市分行个人业务处(2005)认为其主要表现在合作经销商、借款人、内部管理、法制不健全几方面,并从经销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中介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不良贷款的清收方面来防范个人汽车贷款风险[14]。余琪,潘蔚勤(2005)提出从交易审查、信用评价、授信执行和贷后管理四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15]。王小兰(2007)从征信体系、银行内部的业务环节以及担保人等方面分析,提出了引入竞争机制、构建统一征信体系、转变贷款模式、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等防范措施[16]。孙玮,何汉艺(2004)提出建立对汽车经销商消费信贷风险监控、预警、退出制度[17]。

(四)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周菊芬(2004)认为票据贴现操作风险主要由审查不严、查询办法落后、委托收款背书时间差异引起[18]。对于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费伦苏(2008)从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的信息传导、人员传导、技术性传导、业务流程等问题的传导机制分别进行研究[19]。胡祖柏(2006)建议在数据集中的基础上上移汇票签发和查询的部分关键控制环节,降低操作风险,有效遏止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具体措施为:汇票密押编押和核押工作集中在全行数据中心进行、建立汇票业务信息数据库、汇票查询由数据中心自动反馈查询结果[20]。

(五)个人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业务需防范操作风险――对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工资及养老金业务的调查》调研发现工资及养老金业务风险隐患主要有:协议签订不规范、初始密码设置简单、岗位制约不到位、排队问题。提出了优化客户结构、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等来规范操作程序等解决方案[21]。

(六)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防范信用卡操作风险,崔素芳(2006)认为一是目标管理定位准确,风险要从源头控制;二是完善系统建设,刚性控制风险;三是建立制度的后评价机制[22]。吴春林((2008)认为应倡导“法治”和“以人为本”的风险管理理念;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培养合格的风险管理人才;运用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23]。郑和平(2006)认为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分为可控性风险和不可控性风险[24]。

(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关于我国银行业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张红革(2008)认为主要包括:柜员能力风险、监控设施及出纳机具存在的问题、业务授权风险、汇票承兑、贴现的风险、柜员道德风险、应用程序风险[25]。辛欣,朱春雷,赵霞(2008)认为从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看,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监控力量整合能力亟待提高;从风险控制的对象看,银行缺乏对客户风险的必要关注和有效防范;从风险控制流程看,银行的事前事后控制不足,过度依赖事中控制;从风险控制依据看,银行对规章制度缺陷和影响认识不足;从风险控制主体看,柜员控制风险的动力、能力、精力、条件等未被充分关注,柜员“知”与“行”的矛盾没有很好解决;从风险控制的手段看,风险控制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亟待提高[26]。泰英忠(2006)认为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主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检查力度仍不够[27]。

关于综合柜员制的风险防范措施,张红革(2008)认为应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加强稽核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柜员的素质,适应业务发展要求;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25]。辛欣,朱春雷,赵霞(2008)认为风险控制的着力点是营造经营稳健、内控优先的风险文化,构筑一个“防、堵、查”长期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26]。苑广霞(2005)将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类型归结为操作失误型、主观违规型、内部欺诈型、外部欺诈型,操作风险防范对策包括树立正确理念,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检查力度[28] 。于成,饶海琴(2008)从行为科学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员工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改善员工操作风险管理的建议[29]。

(八)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李云(2008)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中的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和复核风险,提出严格控制个人结售汇业务中的会计操作风险的各项措施:坚持审售分离制度,落实外汇业务中的会计复核制度,加大外汇会计人员的外汇业务知识和外汇政策的培训力度[30]。柳建民,龚德亮,鲍其富(2008)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客观反映了基层行柜面业务操作存在的风险点,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同时从风险意识树立、基本制度落实、监管手段创新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可资借鉴的具体建议[31]。

(九)衍生品交易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关于衍生品交易涉及的操作风险,(2005)认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指由各种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第二类指由衍生交易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缺位,使交易员在交易决策中出现故意的错误或者非故意的失误,从而给整个银行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对于第一类操作风险通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方式转嫁出去,而对于第二类风险,则应当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减少交易员操作失误;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加强风险警戒等措施来进行有效的管理[32]。

(十)其他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研究

银行客户关系管理(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市场营销理论,对银行和客户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和管理的一种理论和实践活动。营销学之父――菲利普・科特勒把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按程度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基本型、被动性、负责型、能动型、伙伴型[33]。李辉(2004)根据美国的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的客户关系:密切联系顾客型(类似于负责型)、特定业务集中型(类似于能动型,典型代表是梅隆银行、威尔士・伐哥等银行、个人金融客户主办银行型类似于伙伴型,代表是花旗集团,典型代表有合并后的美洲银行、第一银行以及第一联合银行等,得出了美国的发展战略类型结论:一是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客户关系类型选择;二是建立与能动型的特定业务,三是中长期策略展望[34]。

交叉销售是花旗银行等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也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工商银行在向先进的国际化零售银行方向迈进的过程中,应重视通过交叉销售来提升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忠诚度和贡献度,增强银行持续盈利的能力[35]。

四、结论

国内外学者对于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研究多集中在单个具体业务操作风险的对策探讨方面,对于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点、形成机理、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整体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机制方面尚未作出较深入的、系统的研究。事实上,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该项业务方面的经验不足以及与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相配套的法律监管、金融市场等外部环境未成熟等等的条件所限,个人金融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一项金融创新必然隐藏着一系列的操作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分析研究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点、形成机理为突破口,从制度流程、系统、人员、组织结构和内控五方面对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机制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并且设计个人金融业务关键操作风险指标、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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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孙玮,何汉艺.对控制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几点建议[J].特区经济,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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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费伦苏.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风险传导分析[J].中国货币市场,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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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河北省分行驻石家庄审计办事处.业务需防范操作风险――对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工资及养老金业务的调查[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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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吴春林.透析信用卡操作风险[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0).

[24]郑和平.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的内控举措[J].中国信用卡,2006,(7).

[25]张红革.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制操作风险与防范[J].河北金融,2008,(7).

[26]辛欣,朱春雷,赵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控制银行柜面交易操作风险[J].才智,2008,(7).

[27]泰英忠.中小商业银行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思考[J].辽宁经济,2006,(4).

[28]苑广霞.商业银行前台业务操作风险的类型及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0).

[29]于成.饶海琴,基于行为科学的商业银行员工操作风险管理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8).

[30]李云.商业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中的会计操作风险及对策[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8,(5).

[31]柳建民,龚德亮,鲍其富.从内审的角度浅谈谈基层行柜面业务[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8,(3).

[32].衍生品交易操作风险及其防范[N].国际金融报,200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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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7.15.182

1 研究背景

1.1 中国与阿联酋的关系

阿联酋与中国1984年建交以来,两国合作关系一直非常顺利。特别是近几年来,两国关系呈现全面、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两国间的高层互访和各级别往来不断,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

2012年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曾对阿联酋进行正式访问,中阿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2015年12月,阿布扎比王储访华,阿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在经贸、能源、教育、文化和地区事务等领域的合作。

阿联酋是我国在阿拉伯世界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主要出口机电、高新技术、纺织和轻工产品,主要进口液化石油气、原油、成品油、铝及铝制品等。2015年,我国从阿联酋进口原油1257万吨,同比增长7.8%。

1.2 阿联酋劳动法律简介

阿联酋《劳动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为“联邦法案80年第8号”。阿联酋的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宣称此法在保护劳方权益方面可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同其他阿联酋法律一样,对本国公民提供最多的权益和便利。

《劳动法》共分十二个部分,193个条款,分为:定义与总则,对工人、青少年和妇女的雇用,雇用合同与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工业安全,预防措施,健康与社会保障,处罚条例,解除雇用合同,有关补偿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的规定,劳方的集体质询,对劳方的监督管理、处罚、总结等。

阿联酋劳动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切实发挥了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维护人权、维持经济市场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阿联酋政府同时依靠它签证政策、工资保护系统WPS(Wage Protection System,该系统与公司的银行账号及签证管理账号相连)等对劳动者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

1.3 阿联酋的劳动人口情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71年12月建国,国土面积8.36万平方公里,狭小的国土中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是典型的油气资源国家。目前已探明石油储量为13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6.1万亿立方米。石油资源被发现和开发后,本国的人口远无法满足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因此该国政府实施“门户开放政策”,引进大量外籍劳动人口。据官方统计,截至2016年8月,阿联酋常驻人口1200万人,其中当地人口占总数的1/5,其余都是外来人口,主要来自印度、埃及、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中国在阿联酋的常驻人口约33万人。阿联酋在劳动力方面,已经形成了严重依赖外来劳动力和技术人员的局面,外来劳动人口占有了企业99%的职位和政府机构91%的职位。

2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经营中的劳动风险类别

2.1 签证风险

在阿联酋,持居民签证或工作签证工作才是合法的。该国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为自己的员工申请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居民签证又称家属签证,月工资在5000迪拉姆(合人民币9000元左右)以上者均可担保自己的直系亲属,为他们申请居住签。居住签证的有效期不同,最短一年,最长两年,一般视申请人的情况而定。若企业在未给员工办理符合要求的工作签证的情况下员工开始工作,将面临非常严格的处罚。持旅游签证工作的员工,将被监禁、罚款、遣返,涉事的企业将被罚款,严重的将被停止营业。

2.2 合规录用风险

阿联酋对员工录用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企业需要在员工入职前向员工发送入职通知(Offer Letter),通知中需要注明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福利、工作地、社会保险、报到时间等内容,经过双方签署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阿联酋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必须与Offer Letter内容一致。

2.3 员工薪酬福利风险

关于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方面,阿联酋劳工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时、足额地支付员工的工资,企业要为员工提供个人及其家属的医疗保险。若企业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阿联酋WPS将即时启动保护程序,公司的签证系统、银行账号等将被锁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2.4 离职赔偿风险

x职赔偿,是阿联酋劳动用工风险中最大的一项风险,是劳资双方最容易产生分歧的风险点。阿联酋劳动法中规定企业可以和员工签订两种合同,一种为固定期限合同(Limited Contract),另一种为无固定期限合同(Unlimited Contract)。这两种合同规定了员工离职赔偿的不同;同时在两种合同下,公司辞退员工和员工主动离职而发生的补偿也是不一样的。在阿联酋经营的企业要非常详细地了解两种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若公司未足额支付员工离职津贴,员工可以到法院状告公司。在阿联酋,为保护员工权益,员工因劳动纠纷状告公司诉讼案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这项规定,员工可以几乎无成本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个人利益,但对企业而言,则增加了法律风险。

3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经营中产生劳动风险的原因

3.1 企业“本土化”管理不到位

境外中资企业以“本土化”的方式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投资国的社会融合,以保证与当地客户的长期合作。对在阿联酋经营的企业而言,就是要真正地融入阿联酋文化,得到当地居民的认同,让员工和属地居民认同我们的企业。然而,我国部分境外中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本土化”的要求,很多中国企业还没有彻底完成国际化公司的角色转换,对“本土化”管理重视不足,实施的还是“中国式”管理模式,并且缺少具有国际视野、跨国管理经验的国际化人才。

3.2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和冲突预警机制欠缺

前文已提到,由于阿联酋大量的劳动人口来自境外,且根据目前阿联酋的户籍政策,取得当地户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当地的“全球化”人才普遍持有“打工者”的心态,因此在当地工作,主人翁的意识差,维权意识强烈。在阿联酋经营的企业,不签合同或虽签合同但约定不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未及时给员工办理工作签、工资发放不及时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目前多数企业由于缺乏应有的沟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争议调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果致使一些小矛盾发展为大问题。

3.3 企业在境外经营中缺乏强有力的国家支持和指导

中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全球市场与国际企业同台竞技,像海尔、联想、华为、万达等国内知名企业依靠自身强有力的实力,突破重围,成功转变为国际化企业。当然国内还有大部分企业,正在国际化的道路上“摸着石头过河”,同时伴S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迫切需要国家在国际化经营中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找到方向和出路,少走弯路。中国企业需要在“走出去”之前能够通过官方的渠道深入了解将要投资国家的政策法规、劳动法律风险以及防控建议等,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够得到来自政府的援助和支持。

4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如何规避劳动法律风险

4.1 真正实施全球化下的“本土化”管理

目前全世界在对经济全球化的看法上流行两种思想,一种是“全球化”思想,另一种是“逆全球化”思想。两种思想在对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上是矛盾的,但对企业跨国经营中应遵循“本土化”的管理思想是一致的。“本土化”就是指跨国经营企业的海外公司,在东道主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快速适应该国的经济、法律、文化和政治等环境,在技术、人才、文化等方面都实施属地化的策略,使其成为地道的当地企业。在阿联酋,中资企业“走出来”的时候,更应该“走进去”,需要全面细致研究阿联酋状况,实施当地通行的管理方式,制定全面的企业发展规划,努力克服在开拓市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建立持久的竞争优势。中资企业在探索“本土化”管理方面可以借鉴以下几条经验:一要尊重当地法律、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和,尤其是在像阿联酋这样的政教合一的国家,对宗教的尊重,需要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二要加强与属地雇员的文化交流,重视入职培训,让属地员工进入公司后就能体会到企业文化。三要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

4.2 建立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排查可能引发劳资矛盾和纠纷的各项因素,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谈判的方式化解矛盾,努力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一,鼓励属地雇员提出问题,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进行记录,给出整改时间,解决不了的,告诉员工原因;同时对于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二,企业要定期和当地雇员代表进行交流,了解属地员工关心的问题。通过调动属地员工参与到公司管理中来,可以有效地规避常见的劳资纠纷。

4.3 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首先,企业在进入阿联酋创业时,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了解本行业在阿联酋主要的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依法研究和制定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聘请专职或兼职律师在公司工作,协助审核,避免出台的文件和政策违反当地法律。其次,要依法按照法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最后,要建立公平、有效的绩效管理机制。

4.4 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利益

篇(6)

技术,分为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技术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且作为企业关键的秘密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非专利技术的隐蔽和复杂的特点,非专利技术权益被侵犯的法律风险很高,权利人为其寻求专门的法律保护的需求愈发强烈。

一、界定非专利技术概念

非专利技术(know-how),在理论上又有说法叫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不同法条将这三个概念混用,又没有直接的区别定义,直接导致非专利技术在实践中的保护障碍。广义上的非专利技术,可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公有技术就是公知技术或者因专利保护期满、依法成为公众所有的技术;专有技术,则就是只被少数人控制使用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实际上,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对科学技术的掌握情况不一,所以区分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没有理论价值,只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就能轻易区分,所以可以直接将非专利技术(狭义)和专有技术的概念等同。

二、分析权利人不寻求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非专利技术被他人非法使用、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然而如上所述,非专利技术被侵权的法律风险较高,其法律保护力度远远比不上专利法,除了专利法中明文规定不得申请专利的诸如植物新品种之类的技术信息,技术所有人为何不申请专利而选择将技术保存在脑子里或者保险柜中呢?究其原因,大约有三:一是申请专利的成本高,手续繁,非专利技术人权衡利弊放弃专利保护;二是公开后价值丧失,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三是非专利技术保密时间无限长,只要保密措施做得好,这项技术永远都是排他的。

三、侵犯非专利技术的法律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保密意识不强,硬件保密设施不完备,对员工的保密培训也不到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国企业或科研人员的所谓参观拍手欢迎毫无戒备,却不知他们已将珍贵的核心技术都拍摄下来回国研究了,导致我国诸如景泰蓝和宣纸制造等传统工艺遗憾流传国外。

2.非专利技术本身的权力化程度低,保护困难

企业要做科研要生产,不可避免让外部人员知晓该非专利技术。而技术知识是无形的,是依靠智慧和经验,侵权形式隐蔽,被侵权的企业举证非常困难。

3.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

不同于专利技术有《专利法》保护,目前非专利技术保护的相关法条很分散,且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不相同,导致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文散见各处,导致司法审判的混乱。

四、比较现行国际法对非专利技术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基于对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必要且紧迫,而我国相应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备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放眼世界,W习借鉴外国成熟的理论与实践,完善相关立法。

1.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多了两项权利:制止他人披露,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主要是包括禁令、赔偿损害在内的民事救济手段,对是否采取刑事手段,则没有强制规定,由成员自行酌定。

2.以美国为例分析英美法系。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被法院认可。美国规定了“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它在审判中可能扮演了一个事后的竞业禁止条款的角色:“在即将发生不可避免地利用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阻止潜在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PepsiCo , Inc. v. Redmond 案判例)。

3.以德国为例分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德国虽也认为非专利技术有财产属性,但更强调应以维护契约关系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去设计各项法律制度,而不是单纯从维护非专利技术拥有者个人财产出发,“立法者最终倾向于保护职工利益”。

五、对我国非专利技术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1.国家立法统一非专利技术的概念,明晰其具体范围。将相关概念统一成“非专利技术”,个人认为最能使大众将其与专利技术对应,理解起来也容易,从而利于权利人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2. 企业自身要注重事前防控。

(1)物理上采取技术保密措施:实际空间中指纹解锁进入保密办公区、安装保险柜,网络环境中区分内网外网、设置防火墙、绝密文件转成密码传输等;

(2)建立健全企业保密制度:员工入职前的背景审查清楚;规范技术档案的集中定期管理,依保密性不同分级管理,允许相应高低职务级别的员工接触;非专利技术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废弃物等由专人保管或销毁等。

(3)完善有关合同条款:与员工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中要详细规定有关保密义务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与生产经营方、技术转让许可相对方的有关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合同期满后的义务等也需要明确。

3.建立社会组织,加强非专利技术保密方法的交流与借鉴,宏观上把握非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等特征的变化。

4.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做好涉案资料的保密工作。各级科委、工商局、业务主管部门等行政单位以及法院、公安等司法单位要避免有关非专利技术的泄密,对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好,执法过程也注意不公开。

六、结语

为了顺应市场潮流和保护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国家有必要在宏观立法方面对非专利技术给予专门、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最终鼓励和支持更多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市场竞争充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从而实现科技强国与经济强国。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非专利技术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编号:Y15C03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严思雨(1996.4-),女,江苏扬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参考文献:

[1]程永顺主编.商业秘密判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2]姜丹明主编.知识产权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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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筹现状

(一)众筹定义及意义

从2013年开始,中国的众筹行业快速成长。可是对于许多人来说,众筹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众筹顾名思义指的是众人筹措资金,莫里克对众筹做了解释,指的是筹资人选定项目后,依托互联网等众筹平台,向不特定人筹集资金,投资人通过投资项目获得股权回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

股权众筹,以广大创业者与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推动社会创新创业,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是众筹模式普惠价值的最佳载体。自2015年开始,国家对股权众筹“政策鼓励+监管到位”的发展思路已基本明确,监管并不是束缚,而是规范。因为,股权众筹的发展对我国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很多时候众筹被人们称为“天使的天使”。

(二)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人人投”折射出的股权众筹问题

众筹平台“人人投”被一家名为诺米多的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人人投在临近开业前一周解除合同,因其质疑诺米多租金过高和无产权问题。

该起案例引发了对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项目的风险问题。“人人投”众筹平台主张系诺米多项目存在信用风险问题,诺多米主张“人人投”运作不规范,未在项目上线前做风险提示且未进行充分调查。该起案例的最终受害者系投资者,有86位投资者认购了股权融资并付款,在“人人投”与诺米多解除合同情况下如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深思。

2.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目前在我国较快发展起来的有大家投、天使汇、原始会、好投网等股权众筹平台,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融资方式是,先由创业者提交项目计划书,需要的融资额度、股权收益率等等。投资人对项目感兴趣的话,就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和回报率确定投资项目。因投资者投资额度不同,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作为领投人还是跟投人,领投人需要投入更多资金,跟投人投入资金份额相对较少。筹资人需要募集的资金达到其要求的额度后,该项目即融资成功,融资成功的项目会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众筹平台作为回报,大致是2%左右。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众筹平台通常会建立一个资金托管账户,待融资成功,投资项目办理完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众筹平台再将该笔资金划入筹资者账户。众筹平台的建立对筹资者、投资者和众筹平台都是一个利好消息,缺少资金的筹资者可以筹集到相应资金并展开项目的运行,众筹平台通过筹集资金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用闲置资金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股权众筹来源于国外,因在国内水土不服遇到了不少问题,国内信用体系不如国外健全,且国内信用基础相对薄弱,加之监管平台并未真正建立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制,股权众筹平台亦步亦趋,在众多风险中起起落落。除此之外,股权众筹因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也受到了诸多限制,如何建立起相应制度既能防范众筹风险又能规制众筹发展,成了我们应解决的难题。

2 股权众筹风险

(一)众筹平台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真假难辨,草根未免太“草根”,在中国众筹只是一种游戏,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本运作。在国家法律未有合法规制情况下存在设圈套钱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投资环境、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审核能力有限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空白等,也可能一开始将出资人置于被动承受风险的地位。因众筹平台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多数投资者无法拥有完全的风险识别及众筹项目的承受能力,在众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之间若有一方出现违约,出资人可能诱发社会危机。

(二)众筹平台合法性问题

1.与非法集资及违法发行证券界限不明

众筹平台作为新兴的筹资平台,因向公众筹资,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可见众筹游离于合法边界。因《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人数有所限制,而股权众筹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人数发行证券,易触及违法发行证券的问题。

2.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制

除合同法等民商法外,众筹多采用互联网法律,以互联网法律作为发展准据。众筹平台不受民商事规则的制约,本非存贷款的关系。监管机构的意见往往能牵制众筹的发展,使众筹的发展变得不明朗。

3 防范股权众筹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

1.确立平台注册登记制,明确股权众筹地位

在美国,股权众筹系采取注册制度,但还是需要在SEC登记。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平台,因无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众筹平台筹资模式易与非法集资冲突,另外众筹平台存在设圈套钱的情况,仅依靠众筹平台自身,或者涉诉之后再论及监管问题,未免为时太晚,故应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对股权众筹进行行业监管,通过加强外部监管保证众筹稳定运行。为适应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长远发展,一方面要鼓励行业自律,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备案制。注重行业自律是对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有力补充。二是明确业务经营范围,应做到“三不能”:不能推介平台上不适当的项目,不能管理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参与融资项目。

2.证监会应建立众筹平台的断电机制

证监会应设立相应指标检测众筹平台的诚信度、合规及运营情况,应与众筹行业协会联合,动态监测单个平台的基础上监管整个市场,固定时间汇报众筹平台的运营情况,修正众筹平台,直至休整至合规。被修整的众筹平台项目可由其他运行良好的平台交接,原平台的权利义务均转让于被休整的众筹平台。

3.确立信息披露制度

(1)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筹资者方面,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向投资这汇报如下信息:筹资者网站地址、名称、地理位置;董事会成员即高级管理人员;筹资者的商业计划;筹资者的财务状况;目标发行额;筹集股权的价格及定价方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来实现。

(2)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人人投”案件,在投资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人人投”即解除了其与诺米多餐饮公司的合同,“人人投”自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这起解除合同案件中,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的投资利益的损失如何得到保护?有效的措施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平台、投资项目及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信息服务。目前可借鉴的国外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对不同项目的信用风险做简单的说明,例如星级评价、最佳投资者等,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众筹平台应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众筹信息,确保信息通俗易懂,且及时准确;众筹平台适时投资项目的信用情况及平台的处理策略以备投资者及时作出撤资的应急措施。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制定信息披露范本,根据筹资导致的不同严重性,予以警告、罚款或整改。对于众筹平台而言,应该披露的信息有:与投资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的信息。

(二)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制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需要报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核准,未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两种情况有: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是非公开发行证券,就不能用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劝诱和广告的方式。要避免股权众筹触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必须做到如下三点:

1.规避《证券法》的公开发行

因股权众筹系通过互联网筹资实现,面对的对象为不特定对象,避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对象转变为特定的对象。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审核用户信息真实性,不可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融资项目。向特定对象募集超过200人的,也会被认为违法公开发行证券。在美国的JOBS法案中,将股权众筹纳入了《证券法》,但被定性为豁免注册的证券发行,但发行金额和投资金额都受到限制。制定单行法还是直接纳入《证券法》规制,《证券法》都应该预留一定空间与股权众筹对接。

2.放开投资人数限制

美JOBS法案,证券持股人数是排除股权众筹投资者的。这种立法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将股权众筹与一般的证券交易区分开来,做出除外规定,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也应将股权众筹人数在证券发行统计时被排除。若是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应与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开发行区别开来,不应纳入违法发行证券的范畴。

2.改变宣传方式

股权众筹平台网站不应让不特定对象获取融资项目的信息。在筹资者公开的项目书中,只能将投资者指引至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对筹资者的发行条件广告宣传,也不得许诺为筹资平台外的第三人的推广活动提供报酬或承诺提供报酬。众筹平台不得通过诱导性方式发行股权,允诺给第三人支付报酬。

4 结语

股权众筹为融资难的小微企业提供了筹资的良好平台,为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做了重要贡献。面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我们应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投资风险。不断探索规避风险的法律渠道和营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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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维,纯.《中国式股权众筹: 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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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勋、陈月波.《股权众筹: 融资模式、价值与风险监管》[J].互联网金融,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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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创新

Key words: venture capital fund;operating mode;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8-0188-02

1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及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名词,由于能够更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扶持的企业或相关产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单纯以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所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在让利民间资本的同时,可以事先约定子基金的主要投向,通过其政策引导作用,使资金投向刚起步、有潜力的企业,着力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企业能够在创业初期实现快速成长,进一步减少投资风险,引导其后续投资,最终实现符合政府预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各地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引导基金已经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本世纪初期,我国一些发达省市就已经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了多家创业投资公司,成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雏形,直到2002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正式标志着我国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开始运行。截止2012年5月初,全国范围内共设立引导基金85家,总规模达530多亿;全国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已接近200家,引导带动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国家、地方两级分层的基本体制初步形成。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步入发展更加快速、运作更为规范的发展阶段,在提高政府资金运转效率,丰富资本供给结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新兴产业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呈现如火如荼之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很多矛盾难题亟待解决。具体包括:

①引导基金偏离“引导”初衷。部分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由于对政绩的追逐,将其视为地方性的一般投资公司,招商引资的观念浓重;有的引导基金受利益驱使,在扶持对象的定位上也产生了偏差,不是主要支持企业发展启动早期的创业投资,而是偏好扶持成熟期或者拟上市的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与民争利”现象。上述现象都背离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用于市场失灵领域的初衷。

②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性色彩浓重,出资比例的确定存在盲目性。在实践中,部分地区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尤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地方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时,一般都会对子基金有一些条件约束,并且大部分引导基金都采取了按比率参股支持的模式,最高比例大多设定为25%或30%。这些投资限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方面给资金的募集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导致政府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较小,运作风险较高,同时也不利于良性市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还将使得政府资金的使用分散、效率低下,引导、放大作用受限,反而阻碍了政策性目标的实现。而且,不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采用统一出资比例,会导致一些地区实际出资比例超出期望比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出资的浪费;而还有一些地区又由于出资比例没能达到创业投资机构的期望,导致了合作失败。

③引导基金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引导基金不同于一般的公共财政资金,难与进行量化考核,也很难客观评价引导基金效果的强弱优劣,加之引导基金的运作本来就处于摸索阶段,这就给引导基金运作机构带来了一定压力。目前,能够科学客观评价基金运行业绩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评判引导基金的绩效往往通过经济效益指标,导致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选择较多的投资中后期项目,同样偏离了设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

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及监管约束机制亟待加强。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引导基金的一切权利都是属于政府的,但是在法律上政府并不是具体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如此一来基金的所有者就空缺了,所以必须加强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及监管约束机制。

⑤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利润分配等市场化制度尚需完善。因为政府资金的政策目标和社会资金的逐利目标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矛盾,为了弥补前者对后者的制约效应,引导基金需要对社会资本进行一定的补偿。然而在现阶段,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的各项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在利润分配上设计不合理,都降低了引导资金的吸引力和社会资金的参与热情。

3 对辽宁启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对策建议

结合辽宁的实际情况,对辽宁建立和启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出以下建议:

3.1 可以适当结合实际灵活运作引导基金 辽宁应结合本地诸如市场失灵等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特点来确定本省引导基金具体运作的方式及操作细节,尽量减少或者不设置投资限制,引导其尽可能将投资阶段往前移,放宽投资领域限制,仅以“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为政策取向,逐渐弱化对投资领域采取的限制措施。对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薄弱的地区,应考虑通过风险补偿的做法,稀释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社会资本集聚。

3.2 加强行业人才培育,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虽然引导基金可以具体情况选择自我管理或者委托管理,但无论如何,都应当建立与引导基金相适应的责任约束和业绩激励机制。通过严格科学的决策流程提高引导基金的决策效率,降低决策风险。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吸引优秀创业投资人才,激励管理团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引导基金运营效率。同时,加大引导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强化本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建设,更大效率地发挥引导基金对经济和社会的积极作用。

3.3 建立引导基金评价考核体系 虽然引导基金是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成立,但也需要有明确的评价考核体系,这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有着重要作用。应按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3.4 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应针对辽宁实际,建立符合本地特点的、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有效控制引导基金风险,并明确引导基金适时退出的相关制度。同时应委托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来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的权责。此外,引导基金应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该评审委员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家等组成,行使辅助决策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对拟扶持项目进行科学决策。

3.5 建立引导基金运营风险防控机制 在引导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其阶段性的政策目标、运营效果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此外,还应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件。建立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筛选评价体系和投资项目跟踪管理机制,科学筛选合作机构,跟踪管理所投项目,及时了解引导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子基金的具体投资情况,有效防范引导基金的运作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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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所面临的发展机遇

1. 政策支持。证券市场不断深化改革,IPO再次开闸、新三板蓬勃发展、注册制度改革推进都为私募基金发展注入活力。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的公布让私募基金成为正规军,各种利好政策不断推出。另外,“一带一路”等国家改革措施不断推进,也为私募基金发展提供了机会。

2. 机遇需求。私募基金以间接融资、债务性融资为主的时代面临变化,房地产行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风光不再,面临调整。银行资本要重回资本市场,可能迎来大发展时期。另外,由于无风险收益率下行,居民收入配置权益性资产的需求提升。而且,私募基金对解决当前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能够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二)私募基金所面临的威胁与竞争

1. 规模较小。近年来,国际私募基金市场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令人瞩目,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全世界的对冲基金数量有92%在美国、7%在欧洲,只有1%左右的数量存在于亚洲和世界其他剩余地区,美国是对冲基金的主要控制地。相比之下,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还很小,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我国私募基金达到2.8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0.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5%,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私募基金占GDP的比重更是高达6%。

2. 基础薄弱。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基础比较薄弱,在协会登记的10098家管理机构当中,管理规模50亿以上的仅有105家,管理规模为0的是5733家。

3. 竞争压力大。私募基金生存的重要条件是资金来源稳定。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基金经理与资金方特殊的私人关系维系。如果没有客户的资金,私募基金则名存实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我国的私募基金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国际对冲基金的经验和技术,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技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较为活跃的也是一些国外机构。2005年以来,PE领域不断曝出重大的投资案例, 其特点是国际著名PE机构与国内金融巨头联姻且投资规模非常大。如国际著名的PE机构参与了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的引资工作;凯雷投资集团对太平洋人寿投资4亿美元,并获得太保人寿24.98%的股权,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的PE交易;美国高盛控股双汇集团70%的股份;日本软银向阿里巴巴注入资金2000万美元,助推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从中获取34.4%的股份。

4. 专业人才不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人力资源、知识资本和货币资本高度结合的产物,人力资本的获取是其有效运作的前提。管理运营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为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业,高水平的管理机构、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至关重要。在我国,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刚刚起步,缺乏充分实践,因此具有现代意识、真正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专家极少。另外,具有战略眼光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风险企业家的缺乏也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5. 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少数私募基金在《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上不到位,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自律检查规则(试行)》。具体表现在:一是个别机构未执行发售产品备案制;二是个别机构未执行私募基金募集人不超过200人的规定;三是个别机构未执行私募基金不准对外宣传的规定;四是个别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售产品;五是个别机构产品发售期超过规定期限;六是个别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规定报告高管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七是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八是个别私募基金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九是个别机构在资产管理合同未成立生效的情况下,下达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指令,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完成备案后资产管理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的规定。

二、加快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建立引导投资基金

为加快私募基金的发展,我国在财政资金与私募基金的合作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建立了产业引导基金,对引导私募基金加大创新、养老等产业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利用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并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用于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投资建设,丰富和完善投融资渠道。通过放大杠杆比来刺激经济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水利等基础设施、养老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增加项目融资信誉,为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

(二)积极拓宽私募基金资金来源

为适应当前我国由债权经济向股权经济转变的需要,加快私募基金发展,建议开放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捐赠基金、商业银行资金、财政资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包括政府、银行、企业、社保、保险及个人和家庭资金在内的多元化私募基金体系,有效拓宽私募基金来源渠道,切实改变银行资金“一股独大”的局面,有效发挥私募基金对当前经济,特别是中小微及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培养

私募基金管理人才直接关系基金回报率的高低,只有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才能带来高收益。为此,一是在鼓励国内更多的企业家和金融界人才加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同时,积极引进在海外私募股权基金从事过股权管理的人才,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打造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二是选派国内优秀人才到欧美等私募基金发达国家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三是加强与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软银、黑石等世界著名投资银行、私募基金的沟通交流,建立定期交流和培训机制,学习其先进的投资和管理经验,不断缩小差距。四是强化高管人员培训。建议由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牵头,组织国内实力强、经验丰富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对国内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容培训,切实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当前私募基金发展的需要。

(四)着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私募基金管理是一种专家理财信用契约,加强私募基金管理者的信托责任制理念至关重要。为此,建议尽快建立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明确诚信管理职责、管理目标、管理内容,严格管理制度,加大违规责任处罚,切实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意识,防范道德风险。

(五)切实增强合规风险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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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资料显示,截止到2013年年底中小企业数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4.1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我国GDP的60%,纳税额约占全国税收的50%,在推动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之间竞争加大,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为:

(一)融资数额小频率高

中小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贷款额一般在20万至200万之间,由于经营方式的灵活转变会使得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频率较高。相对大企业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来说,传统商行出于经营成本考虑,更愿意把贷款发放给大型企业,这样能降低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成本,因为中小企业贷款来说是零售,对大型企业贷款来说是批发。

(二)难以提供抵押

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流动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也无法找到其他企业为其担保,因此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对其发放贷款就更加谨慎。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

(三)融资方式单一

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对企业要求审查非常严格,中小企业入市的门槛很高,一般很少的中型企业可以符合要求通过上市融资。所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而间接融资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最为普遍,但这要求企业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提供相应抵押,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总体规模。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有效融资的效应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传统金融相互结合创新出的一种金融工具,从它诞生起就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突破了其融资的瓶颈,这更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主要体现在:

(一)关注金融长尾市场,给予用户充分选择的权利

所谓“长尾市场”包含大量“微不足道”的用户和需求,通常变现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贷款难。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是短小急频,与传统金融机构对长尾市场的漠视不同,互联网金融充分关注并有效解决它们的资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的内涵。例如京东的供应链金融,供货商向京东供货后通常会在40天内才能收到货款,造成了资金的占用。但依据“应收账款融资计划”供货商可以凭供货账单在3~5个工作日从银行获得部分货款,京东则在账龄到期时将资金支付给银行。

(二)克服了中小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缺陷

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实现了上下游资金链无缝监控,依托产业链金融,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免去了担保环节。例如京东的“应收账款融资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供货商不需要提供担保只需要提供供货单据就能在金融机构获得货款,待40天后由京东把货款还给银行,这是一种变形的担保。

(三)互联网金融具有低门槛、简便性、融资成本低等特征

互联网金融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延伸和创新,创业投资的一种新生代表,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融资来源。首先它的资金来源广泛,不再局限于银行业、保险业、基金等传统的金融机构,而主要来自民间资本,人人都可以参加。而且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限制也很少,只要在固定的网络平台注册,通过端口进入通过信用审核,就可以按照步骤申请贷款,最关键的是申请时间短、程序简便。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都是依靠网络完成,信贷操作完全依赖系统,而非人工操作,因此它的效率高、成本低。例如,阿里巴巴小微信贷的单笔成本是2.3元,而银行但比信贷操作成本都在2000元左右。

三、互联网金融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是在网络的依托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后的新业务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地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窘状,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自身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的空缺、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贷款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所在。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作为金融业的监管机构,监管制度面临着互联网金融挑战。互联网金融具有传播快、影响深的特点,风险控制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道路上的最大难题。金融监管部门要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相应的规则。加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的监管,设立互联网行业的准入制度、退出机制。严格惩罚超范围经营或者是违规经营手段,同时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分担机制。

(二)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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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76-04

在我国,中小企业正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自主创新对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已成共识,尤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中小企业更是发挥着独特作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特有的创新性、高成长性成为现代经济中的有生力量,也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7年全国65%的发明专利、80%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小企业完成,其中大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的。统计涉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是数量、销售收入还是出口都不逊于大型企业。①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

一、文献综述

在国外,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进行研究的是比较金融理论,该理论从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两种融资模式的比较角度,分析了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国别金融制度差异(Gugler 1999,Kotaro 2000)。此外,国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研究,主要集中在信贷政策和风险投资研究两个方面。大企业容易获得信贷资金,在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上有一定的优势,而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信贷资金,从而影响自主创新。对于风险投资,Gilson(1998)[1]、Hellman(1998)、Manju Puri(2002)[2]等学者都认为鼓励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创新的一项重要金融政策。

在国内黄卫华(2003)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新渠道即融资租赁创新。[3]马良华、阮鑫光(2004)从经济学和博弈论角度探讨了造成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金融缺口的原因。赵淑华(200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建议建设信用保障体系。黎海波(2005)、马欣欣(2005)、邹晓峰(2006)、田金明(2006)等分别对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进行比较研究。[4]周新玲(2006)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融资机制进行研究,提出要完善财政性融资机制、健全金融性融资机制、构建补充性融资机制的设想。王岚(2006)剖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包括融资体制不完善、中小企业自身不成熟、政府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许多方面,同时设计了摆脱融资困境的组合方案,提出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闫江、马才华(2007)探讨了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并提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倪杰(2008)从制度变迁的角色定位视角研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上述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以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现状描述和对策为主,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限于直观的定性比较和描述,既缺少典型的个案研究,也缺少实证分析;在研究重点上,主要侧重于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分析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效果,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进行系统性的研究。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征的束缚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规避风险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日益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中,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困难。这主要归因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特征,其在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各方面都具有高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发展容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且无法预测;企业贷款多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急、频率高且管理成本高;企业发展历史短,规模小,缺乏可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企业竞争力脆弱,管理水平较低;企业缺乏信用记录,信息透明度很低。[5]上述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在市场机制之下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也难以从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筹集到充足的资金。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存在体制

信贷融资需要相应的担保,但是处于发展和创业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项投入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为主,而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少,这种现状与金融机构贷款流程要求的未来还款现金流的稳定性、未来风险的可预测、可控制性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同时,即便目前已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是贷款资金规模偏小,知识产权质押环节多、难度大,具备开展该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较少,远不能满足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缓慢

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格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金融机构贷款、证券融资、创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其中贷款是主要融资方式,股市融资仍处于次要地位。首先,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底限都是由《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与主板市场同样的标准。从实践来看,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越来越集中在现金流稳定的企业群体上,规模已经远远超出了政策和统计意义上的“中小企业”标准,且上市企业行业泛化。同时,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和可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远超过了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数,增加量也大大超过了中小企业扩容得速度。其次,中关村代办系统市场容量小。经过3年多的运行,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数量偏少,远低于原有估计水平。

(四)科技投资缺乏健全的金融政策扶持机制

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科技投资体制尚缺乏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虽然国内已有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对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科技小企业的孵化器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但是均是部门性或地方性组织,财力有限且多数规模很小,覆盖面狭窄,与国外相比远未形成区域或全国范围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三、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一)宽松的融资渠道

欧盟中小企业利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融资租赁、透支、银行贷款、风险资本融资等。其中最常见的融资机构是银行,2005年对欧盟原15个成员国的3047家中小企业管理者的调查显示,近八成的企业是通过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此外,融资租赁和透支也是欧盟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此外,欧盟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该银行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全球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和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参与度很高,并进行资金支持,主要通过三条渠道:一是由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二是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机构;三是政府认购中小企业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另外,政府还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政府的积极参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并成为中小企业稳定的资金供应渠道。

(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拥有一个贯穿全国、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覆盖的范围,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三是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同时,美国还成立了由中小企业局,企业局在小企业创办之初为其发展提供贷款担保。

欧盟主要通过欧洲投资基金(EIF)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EIF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融资便利:一是融资担保,二是股权参与,三是“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日本早在1953年就在全国建立了52所信用保证协会来专门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提供担保。现已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还建立了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组成的信贷保险系统。

(三)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促使美国中小企业迅速地发展,美国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纳斯达克市场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其上市标准比较宽松。同时,美国的证券市场层次性也较强,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中都有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证券市场。第一层次是全国性证券市场,其中美国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新兴中小企业,其上市条件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得多;第二层次是地方性证券市场,其中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依法办理注册小型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第三层次是“场外交易”市场,是未上市企业证券或上市证券的非集中交易,包括柜台交易、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第二板市场、第三板市场和第四板市场等。

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日本专门设立经营风险资本的金融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股份资本投资,包括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和民间风险资本投资事业组合。风险资本机构的建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支持作用。日本于1991年启动了本国柜台市场网上交易系统JASDAQ,虽然在市场规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国,但还是从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四)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中小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引起了有关国家决策者的高度关注。美国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自1953年起先后制定了几十部具体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1953年的《国家中小企业法》,1958年的《中小企业投资法》和《小企业法案》,及后来相继制订的《中小企业政策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欧盟各成员也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的法律体系。意大利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形成了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法规的框架。瑞典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小组,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中小企业的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简化,同时对各部门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进行评估和修改,以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已制定了《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扶持股份法》等8个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必须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世界各国经验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必须依赖外部资金的支持。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一)多渠道引入资金且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加强政府引导,大胆创新科技资金筹措和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科技资金。比如,以政府科技经费做配套资金和“种子资金”,引导、吸引国内社会资金和海外资金,甚至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支持在本区域内建立更多的民营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等。其次,合理配置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集中在研发与项目启动阶段,而金融资金支持则集中在创新成果的推广阶段。最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向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科技企业群体,以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凸现创新基金的“杠杆效应”。同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以适当引导金融机构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半数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才刚刚起步。一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代偿的发生难以避免,如果仅靠担保机构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坏账补助。使担保行业承担的社会贡献与政府扶持力度相一致。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二是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设立再担保基金,用于对民营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提高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分散其经营风险。三是从政策上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资本参与担保公司投资,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银行扩大信贷投入

一是鼓励银行把资金投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或风险补偿的有效途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门槛,同时适当转变方式。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业务,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展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

二是探索设立科技银行,加大现有银行机构科技贷款力度,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学习借鉴美国硅谷银行模式,探索成立科技银行,明确信贷政策导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继续推进科技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险种。利用科技保险解决科研开发中的风险问题,为科研开发提供风险防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已成为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议在技术(产品)开发责任险、员工福利计划、财产保险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针对性强的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活动化解风险。[6]

四是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工具创新。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进行融资,既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四)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和规范化的直接融资支持,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对资金、技术、人才的集聚作用,也为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创新型高素质企业,使投资者可以更多地分享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首先,积极配合创业板推出和运作。明确自主创新企业的标准,配合证监会做好上市筛选,努力研究既加强风险防控,又尽大可能降低科技型企业上市门槛,同时构建相对灵活的交易制度的路径。其次,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7]在中关村园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将试点方位扩大到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后,建立全方位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系统。推广北京中关村、苏州工业园区经验,围绕科技型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构建包括政府资金、创业风险投资、并购基金、银行贷款、科技保险在内的全方位支持系统,贯穿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以及上市后扩大融资等各个环节。

(五)制定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

健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保障,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所以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法规体系,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同时,逐步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必须有一定的信用作为保障,消除融资各方的风险顾虑。因此,还需建立一套包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资产监管、财务信息管理、信用记录收集与管理等完善企业信用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B1ack,B.,Gilson. Venture Capital and The Structure of Capital Markets: Banks Versus Stock Marke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8,47.

[2]Hellmann, Manju Puri. Venture Capital and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Start-up Firms Empirical Evidence[J].Journal of Finance,2002,57(1).

[3]黄卫华.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方式及其创新[J].学术交流,2003,(11).

[4]傅博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分析[J]. 科技与管理,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