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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3-07 08:27:5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病退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病退申请书

篇(1)

自去年10月份开始,手指时常感到麻木,经常头晕目眩,同时伴有视物模糊,之后出现3次眼底出血,导致视力严重下降。虽经过长时间调理,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而且并发症也比较严重。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很难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向商丘市劳动局提出病退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范文二:

尊敬的xx:

我是xx单位职工xxx,今年xx岁。因患xxx病,导致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长期病休在家已经x年。现在已不能从事一般的体力劳动和正常的日常工作。由于本人目前没有到达正常的退休年龄,因此提出申请,提前办理病退。请接受申请并按有关政策给予办理。

此致

篇(2)

个人退休申请书1尊敬的陆__x:

你好!感谢您在百忙中给予我的关注,我是刚到公司两年多的“学徒仔”,上个月16号我亲手辞掉了自己的这一份工作,作出这个决定让我真的感到很艰难,因为在公司的两年多,已经塑造了我的生活。至今难忘当年人力资源部同事给我面试的情景。万分感谢公司为我打开了珠宝人生的这一扇大门。

在公司的这些时间里,我对珠宝有了基本的认知与理解,以及我在此收获的更重要的——信心。除了说谢谢,我实在找不出其他语言表达我的心。

本以为12月16号辞职到01月16号就可以离开的,主管却批准我09年02月27号才能正式离开公司。在此我向尊敬的陆小姐提出申请:希望能在01月16号里,允许我正式离开公司。请批准!

因为我家里的情况不允许我明年继续返回公司,我真的很抱歉。爸爸身体一直都不好,在我刚来做学徒的时候,就得了黄疸肝硬化,两年以来都在吃药,病魔侵蚀爸爸的身体,可我家是农村,只要能起床都得干活,不幸再次降临到我爸爸的身上,帮私人老板打工被机器压断了右腿,已经是残废了,可无良老板一走了之。其他不用解释都知道结果了,我现在是穷途末路。此时社会经济不好,而我选择离开公司是何等的无奈。

主管要我明年回来继续上班的原因就是因为暂时没有比较熟悉的较石员在起版部协助他的工作,这我考虑过了,现在公司没有以前那么多版。所以暂时请求镶石部的师傅协助,工作完全是可以顺利进行的。在此时间慢慢培训一名专业的较石员就得师傅多费心了。而我自己要是明年回来这边的话,我需要很多资金,我的目的是希望能够为爸爸省一点医药费。穷人没有富亲戚,我只能靠我自己。而此时我只能请求陆小姐:批准我01月16号正式离开公司,谢谢!在离开公司之前我会把自己本分工作做好。离职手续做妥当。这也是对公司,对自己的一个交代吧!

公司的管理制度是人定的,不外乎一个情字。我相信陆小姐是一位善解人意的领导者,这也是我最敬佩你的方面,在此祝愿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祝愿陆小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个人退休申请书2尊敬的学院党政并转呈校人事处:

本人___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__年8月份提前退休。本人____年__月__日出生,今年满56周岁;1968年参加工作,工龄37年。现任某教究室___。

近三、四年来,我的身体状况陆续问题,深感已无能力承担合格教师的职责。校人事处某年《教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中条款(见申请书末附录),提前退休的申请。恳请考虑我的,予以批准。我的健康问题叙述如次。

1、失眠问题:我因长期失眠,精神不佳、记忆力下降,上课亦有失误;

失眠也令视力降低。我从高中阶段开始间断失眠。近几年更是每晚服药仍睡眠,并曾多次到校医院打针催眠。近一年多次到某大医院心理科求助睡眠专业博士,花费高昂药费求取几夜安睡,但无显效。

2、视力问题:我的眼睛近年来天天困扰着我,最主要的是能够持续阅读的越来越短,两次阅读之间所需的间歇越来越长。

最近一年多来已发展到只能连续阅读20-30分钟即需休息30分钟的程度,一天内阅读总也超过3-4小时,而且视力恶化的趋势。曾数次就医均无良策。据华侨医院眼科博士导师结论,我是人群中罕见的视觉调焦过度灵敏症状患者,因肌肉调节晶状体焦距过于频繁,眼睛极易疲倦,视觉模糊;对策是少看书,多看远处绿色物体。而高校教师,除了备课上课要新素材之外,大批量阅读更是科研工作上的最需求。现在经常服用调节神经的药物及用消除疲劳的眼药水。

3、慢性咽喉炎问题:是困扰我30多年的问题。

如今每年较严重发作6-7次,输液才能解决。长年咳嗽也使我更难入睡。

4、慢性胃炎问题:近二年多来,长胃发胀,象一大块石头,还向外膨胀,但气呃不,常令我整夜难眠。

20__年胃镜检验,胃内壁有4-5个出血点,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现长期服药,并小心饮食。4种毛病交织在一起,使我的睡眠越来越差,精神越来越不振,视力也越渐低下。

5、心血管问题:__年西德留学期内已血脂高,从此注意了饮食。

近年体检报告为高胆固醇血症、轻度高尿酸血症、血粘度高。常胸疼胸闷、手指发抖、嘴唇麻木、头皮发麻。痛风(右脚拇指)发作二次。做过多次心电图包括24小时心电图,结论是T波、不完全性房内传导阻滞、偶发房性早搏并成对、提早复极综合征。现需长期服药。

6、肾功能问题:20__年底体检报告血肌酐高、尿素氮高、肾功能受损;

医生建议为肾内科检查(务必)、尚未作检查。

7、痔疮问题:20__年便血,诊断为有3个重度内痔,经注射式手术治疗后好转。

现长期服药,偶有便血。

8、颈椎及腰椎问题:长期颈疼,牵连头疼及腰疼。

尚未作检查。

9、胆管结石问题:20__年二次超声检验为右肝后叶胆管小结石。

10、过往晕倒问题:曾于19__、19__及19__年三次晕倒,不省人事估计1-3分钟,经注射肾上腺素或不经苏醒。

心电图及脑电图未能检验出原因。

我猜想先天是毛病的原因。我出生时4磅12安士,即2.16kg,所以小时候经常生病。

受培养多年而未能尽力回报,心中非常难过。但担任工会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许多老师丧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给及家庭带来的麻烦。我希望不致在勉强再充当不合格教师几年后而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诚盼各位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考虑我的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3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__县__镇__小学教师___(曾用名___),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现年55岁,中专学历,小教高级。本人20__年7月毕业于__二中高中部,20__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恢复高考后考入__师范学校就读,20__年7月毕业,现教龄35年。

三十几年来,我先后在__乡、__镇小学部任教。在这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中,本人始终把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三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历经沧桑,我呕心沥血。我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几年中,我教过的学生近千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社会的建设之材。而如今,我已年半百有余,两鬓斑白,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但我心中感到无比的荣耀。

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听力减退,记忆力更是退得惊人,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丢三落四常发生,刚刚做过的事情,立马忘得干干净净,再加上患有高血压头脑常发昏。在教育教学工作上,我虽然尽心尽力去做,

但效果确不佳。我真担心,怕误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辜负了家长对自己的希望。因而特向上级领导提出退休申请,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4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___,男,现年__岁,原系______职工,因其患支气管哮喘、心脏病无法参加体力劳动,于____年_月_日在本厂申请办理了休养手续,每月领取___元生活费。多年来,长期患病在市内各大医院治疗无效,无数次因哮喘病急性发作而被送入医院抢救,20__年至20__年更是屡次被市急救中心icu重症监护室下达《病危通知》。

20__年1月,本人突发脑梗塞、并发心脏病、哮喘、肺气肿入院。经治疗后,现语言功能部分丧失,肢体功能显著下降,医院要求每周回访。

如今,高昂的治疗费及药费,让每月只有___余元的病患职工已经负债累累,同时给并不宽裕的子女及亲属都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恳请公司领导同意本人办理病退的申请。

申请人:__x

20__年__月_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5尊敬的王主任:

您好!

本人正式向您提出病退申请。我叫张士良,男,1971年出生,现年40岁,1992到招待所参加工作至今。

1997年在东阿县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随着病程的延长,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

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特向领导提出病退申请。自今年2月份手指时常感到麻木,同时伴有视物模糊,总认为可能是偶发因素吧,可是之后的很多天,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同时还有严重的动脉硬化,内分泌科及神经内科给我会诊,会诊结果:我现实的身体的状况,已具备很多糖尿病近期及远期并发症的高危因素,并且现在所患的这些并发症据现在的医学手段是不可能再缓解了。当我了解了这些的时候,我很难过,难道这一生就这样完了吗?我从事了近20年的工作,怎能更好的胜任?思前想后,现实的健康状况给工作已带来很多不便,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还会给领导本已很忙的工作增加无谓的麻烦,我深感内疚。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敬重的向领导提出病退的申请,请领导能够批准。

篇(3)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

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领导:

我叫___,男性,1958年11月1日{农历9月20日}生人,现年50周岁。于1976年12月26日进入原山东塑料机械厂工作,冷作工。进厂后认真努力的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支持与关怀。多年任班长、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我厂的发展壮大贡献了自己应有的力量,同时也贡献了我最宝贵的青春。我十分热爱我们厂,所以,我无怨无悔。但是,因长年在高噪音,高强度体力的劳动中自己身体出现了病状。所以,我于1998年申请了厂内病退,并得到了批准……

今欣闻政府关怀,我倍感党恩无限。在此,我首先感谢党!感谢政府!

因年龄已过半百,体弱多病,特向领导提出病退休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申请时间:

申请书范文(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叫XXX,男(女),19XX年X月X日生人,身份证号码为 ,系XX省XX县XX村人,于19XX年X月通过XX(招工/接班/退伍安排),在XXXX单位参加工作,先后从事XXX工种(或工作简历),属XXX身份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干部/社会参保人员),自19XX年X月至XXXX年X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写补缴情况),累计缴费年限为XX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现已年满XX周岁,(申报因病退休的说明于XXXX年X月患XXXX病,先后经XXXX医院治疗,现已X年,经XXXX医院最后确诊为XXXX病,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X项(正常退休为第一项,特殊工种退休为第二项,因病退休为第三项),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特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签章)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由企业法人签字)

篇(4)

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书1尊敬的领导:

我叫__x,男性,____年11月1日生人,现年__周岁。于____年12月26日进入原山东塑料机械厂工作,冷作工。进厂后认真努力的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支持与关怀。

多年任班长、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我厂的发展壮大贡献了自己应有的力量,同时也贡献了我最宝贵的青春。我十分热爱我们厂,所以,我无怨无悔。但是,因长年在高噪音,高强度体力的劳动中自己身体出现了病状。所以,我于____年申请了厂内病退,并得到了批准。

今欣闻政府关怀,我倍感党恩无限。在此,我首先感谢党!感谢政府!

因年龄已过半百,体弱多病,特向领导提出病退休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__x

20__年x月x日

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书2尊敬的学院党政领导并转呈校人事处领导:

本人某某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__年8月份提前退休。本人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今年某版权所有月满56周岁;1968年参加工作,工龄37年。现任某教究室__×。

近三、四年来,我的身体状况陆续出现各种问题,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承担一个合格教师的职责。根据校人事处某年《教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中有关条款(见申请书末附录),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恳请有关领导考虑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我的健康问题叙述如次。

1。失眠问题:我因长期失眠,造成精神不佳、记忆力下降,上课亦因此有失误;失眠同时也令视力降低。我从高中阶段开始间断失眠。近几年更是每晚服药仍不能保证睡眠,并曾多次到校医院打针催眠。近一年多次到某大医院心理科求助睡眠专业博士,花费高昂药费求取几夜安睡,但无显效。

2。视力问题:我的眼睛近年来天天困扰着我,最主要的表现是能够持续阅读的时间越来越短,两次阅读之间所需的间歇时间越来越长。最近一年多来已逐步发展到只能连续阅读20—30分钟即需休息30分钟的程度,一天内阅读总时间也不能超过3—4小时,而且视力恶化的趋势十分明显。曾数次就医均无良策。据华侨医院眼科博士导师结论,我是人群中罕见的视觉调焦过度灵敏症状患者,因利用肌肉调节晶状体焦距过于频繁,眼睛极易疲倦,视觉模糊;对策是少看书,多看远处绿色物体。而目前作为一个高校教师,除了备课上课要准备大量新素材之外,大批量阅读更是科研工作上的最基本需求。现在经常服用调节神经的药物及用消除疲劳的眼药水。

3。慢性咽喉炎问题:是困扰我30多年的问题。如今每年较严重发作6—7次,必须输液才能解决。长年咳嗽也使我更难入睡。

4。慢性胃炎问题:近二年多来,长时间胃发胀,象一大块石头,还向外膨胀,但气呃不出来,常令我整夜难眠。20__年胃镜检验,胃内壁有4—5个出血点,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现长期服药,并小心饮食。

以上4种毛病交织在一起,使我的睡眠越来越差,精神越来越不振,视力也越渐低下。

5。心血管问题:__年西德留学期内已发现血脂高,从此注意了饮食。近年体检报告为高胆固醇血症、轻度高尿酸血症、血粘度高。常胸疼胸闷、手指发抖、嘴唇麻木、头皮发麻。痛风(右脚拇指)发作二次。做过多次心电图包括24小时动态心电图,初步结论是T波改变、不完全性房内传导阻滞、偶发房性早搏并成对、提早复极综合征。现需长期服药。

6。肾功能问题:20__年底体检报告血肌酐高、尿素氮高、肾功能受损;尿检蛋白。为肾内科进一步检查(务必)。目前尚未作进一步检查。

7。痔疮问题:20__年大量便血,诊断为有3个重度内痔,经注射式手术治疗后好转。现长期服药,偶有便血。

8。颈椎及腰椎问题:长期颈疼,牵连头疼及腰疼。尚未作检查。

9。胆管结石问题:20__年二次超声检验为右肝后叶胆管小结石。

10。过往晕倒问题:曾于1966、1975及1983年三次晕倒,不省人事估计1—3分钟,经注射肾上腺素或不经处理苏醒。心电图及脑电图未能检验出原因。

我猜想先天不足是各种毛病的原因之一。我出生时不足磅(4磅12安士,即2。16kg弱),版权所有且小时疾病不断。

受国家培养多年而未能尽力回报,心中非常难过。但担任工会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许多老师丧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给单位及家庭带来的麻烦。我希望不致在勉强再充当一个不合格教师几年后而成为单位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诚盼各位领导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考虑我的申请。此致

敬礼!

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书3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__初中教师__x,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现年59岁,大专学历,小学高级教师。本人1978年7月毕业于蕲春师范,后经本人自学,取得大专学历,教龄35年。三十五年来,我先后在八里湖高垸中学、八里湖中小学任教过。在这三十五年的从教生涯中,本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始终以一名优秀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我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三十五年风风雨雨,三十五年呕心沥血,三十五年孜孜不倦,我把自我的青春与热血都献给了八里湖的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五年中,我担任班主任20多年,我教过上千名学生,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而如今,我已年近花甲,两鬓沧桑,回想自我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以往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我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

三十五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此刻我两眼视力下降,异常是早晚,戴着老花镜都看不清课本的字,近年来眼睛天天困扰着我,多次就医均无良策;而作为一名教师,除了备课,还要批阅很多的学生作业;反映本事有所下降,这样会影响教学工作;下肢浮肿,再加上贫血、气管炎,在工作上,虽然我努力了、尽心了,但已经觉得自我力不从心。本人特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内退,请给予批准为盼!祝各级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x

201x年__月__日

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书4尊敬的支行领导:

我是__x县支行的一名内退职工,名叫__x,现即将到了正式退休的年龄。

本人从进入单位到内退前,所从事的是保卫工作,自己在本职工作上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积极热心,工作中从没有出现过任何大小事故,更没有做出有损支行形象的事情,并曾先后获得支行“先进工作者”的称号和州公安局“优秀民警”的表彰。

由于年龄的原因,加上身体状况不如从前,越来越难以抗拒老之将至的自然规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响应单位“精简机构,减员增效”的号召,于年月申请了内退,内退时享受的是一般科员的待遇。

从内退到现在,我身体状况已是一年不如一年,加上各种重病缠身,需要长期服药控制,开支的费用较高,爱人仅有几百元的退休补贴,虽能将就度日,但面对这日渐增高的消费水平,已感不支。在临退休前特向领导提出一个小小的请求,领导能否在考虑我实际困难的前提下给予一个主任科员的待遇退休。希望领导能看到我的实际困难,酌情考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祝领导身体健康,单位事业蒸蒸日上!

申请人:__x

申请日期:

内退就是机关企业内部退休。是内部退养,内退内养,离岗退养。也是单位的一种退休待遇的方式。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职工个人退休申请书5敬爱的领导:

我渴望早日退居二线,过平淡的日子,请组织考虑我的申请。申请退休,绝对不是我一时感情冲动,而是经过自己深思熟虑后的祈求。

我不否认,我曾怀疑过我的行为,曾动摇过我的想法。虽然,在这个两极严重分化的时代,在这个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时代,我依然干着悠闲的活,拿着中层阶级的工资,但我总认为,那是上天应该对我的起码眷顾。

但是,当一大批下岗失业人群无奈的面对一切时,当许许多多大学生们穿梭在各大工矿企业找寻饭碗时,我越来越感到一种新的生存危机。难道我曾经的悠然自得真的会成为历史了么?

我重新思索着,耳边仿佛听到了寒风呼啸,冰雪压枝般的沧桑:快退休吧,趁着有单位管,还能养老;若被裁掉,那就死悄悄了。

是啊,我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无才无门如何去抵挡这一势头?那些已经和将要被遗弃的弱势群体,使我从幻想中走向醒悟,我终于知道了这个时代的内涵,那就是紧迫,残酷,时刻准备着为控制人口而献身。

不仅如此,我还从身边的人中,看到了生活的迷茫和对未来的绝望。曾经辛辛苦苦的为单位效力三十年,而今连孩子吃一顿饺子的奢求都试比登天;曾经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幸福场面,如今儿女被高昂的学费拒之门外,让人心寒……

我知道过去没有现在的饮食条件好,但那时人们过的很温馨,现在的治安方面比过去差,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活儿干。

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的审视自己:个人条件差,文化底子薄,即使素质修养再高,也难抵潮流的冲击。都说有没有文凭不太重要,有个做官的老爹比什么都强。我在想,倘若能生个明星之类的孩子,也不乏痛快一生。现在看来,与己无缘呐。

什么"不在竞争中前进,就在竞争中灭亡,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们只有不断的努力,拼搏,进取,才能提高自己,不被社会淘汰。"这些大话是说给那些没权没势的人说的,那些有权有势的人的子孙后代依旧在重要岗位上继续光宗耀祖。

我没有本事,即使被社会淘汰,也是情理之中。正是怀着对退休的无限憧憬,怀着对退休的向往,怀着对退休的坚定信仰,我,写了这份申请书。

退休,作为时代的保障券,牢牢的把自己和稳定拴在一起,有了退休金,能解决最起码的温饱;有了退休金,不再恐慌生活的焦灼。虽然,我还未能达到退休年龄,严重不符合退休条件,但条件是可以人为改变的。无论领导是否接受,我都一如既往的写申请,不断的变换写作技巧,争取让文字先把你们感动!

请组织看我的表现吧!

篇(5)

退休申请书1___,女,生于19__年__月__日,于1998年6月30日毕业于__市教育学院英语系。毕业后分配到__镇初级中学任教,从事英语教育教学工作至今,现任职务中学英语二级教师。参加工作的第二年,略感身体不适,从第三年起,病情逐年加重,特向有关领导提出病退申请。

1999年至20__年主要症状:血压明显升高,并有头痛、头昏、乏力、心慌等。到当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高血压并及时给予了治疗,但病情并无好转。

20__年至20__年主要症状:有头晕,头胀,耳鸣,眼花,健忘,失眠,烦闷,乏力,四肢麻木等。在劳累、饱食或说话过多时感心慌、气喘、咳嗽,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并痰中带血,曾经还发生过急性肺水肿。在治疗期间,医生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及高血压性心脏病。

20__年至今主要症状:躺下休息时发生呼吸困难,被迫坐起来,但是仍然咳嗽,而且痰中带血,偶尔极度呼吸困难,咳吐粉红色口痰,带泡沫状。偶尔呼吸急促,嘴唇发紫。在夜间睡眠中常因呼吸因难而憋醒,被迫坐起一段时间后呼吸困难逐渐平息,劳累时加重。

经医院检查,属严重的高血压及高血压性心脏病,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另外,近年来一直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各大关节肿大,腰腿疼痛的无法正常行走,有时一连几天不能下床,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不便,生活无法自理。

综上所述,我实在有心无力在教育工作第一线工作,我全家恳请两局领导给予理解,并考察我的病情,我代表全家感谢您们的理解和对一个教育者的关怀。

退休申请书2____单位:

本人__×,生于__年__月__日,于____年__月__日将届满50岁,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申请退休。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人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在正式退休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正式退休。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__×性别: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参加工作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本人医疗手册(卡)编号: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 派出所所属街道:______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附: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手册(复印件)。

提前退休申请书

__县(区)社保局:

或:__厂劳资科:

退休申请书3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__县__镇__小学教师___(曾用名___),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现年55岁,中专学历,小教高级。本人20__年7月毕业于__二中高中部,20__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恢复高考后考入__师范学校就读,20__年7月毕业,现教龄35年。

三十几年来,我先后在__乡、__镇小学部任教。在这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中,本人始终把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三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历经沧桑,我呕心沥血。我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几年中,我教过的学生近千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社会的建设之材。而如今,我已年半百有余,两鬓斑白,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但我心中感到无比的荣耀。

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听力减退,记忆力更是退得惊人,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丢三落四常发生,刚刚做过的事情,立马忘得干干净净,再加上患有高血压头脑常发昏。在教育教学工作上,我虽然尽心尽力去做,

但效果确不佳。我真担心,怕误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辜负了家长对自己的希望。因而特向上级领导提出退休申请,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退休申请书4尊敬的学院党政并转呈校人事处:

本人__x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__年8月份提前退休。本人____年__月__日出生,今年满56周岁;1968年参加工作,工龄37年。现任某教究室__x。

近三、四年来,我的身体状况陆续问题,深感已无能力承担合格教师的职责。校人事处某年《教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中条款,提前退休的申请。恳请考虑我的,予以批准。我的健康问题叙述如次。

1、失眠问题:我因长期失眠,精神不佳、记忆力下降,上课亦有失误;

失眠也令视力降低。我从高中阶段开始间断失眠。近几年更是每晚服药仍睡眠,并曾多次到校医院打针催眠。近一年多次到某大医院心理科求助睡眠专业博士,花费高昂药费求取几夜安睡,但无显效。

2、视力问题:我的眼睛近年来天天困扰着我,最主要的是能够持续阅读的越来越短,两次阅读之间所需的间歇越来越长。

最近一年多来已发展到只能连续阅读20—30分钟即需休息30分钟的程度,一天内阅读总也超过3—4小时,而且视力恶化的趋势。曾数次就医均无良策。据华侨医院眼科博士导师结论,我是人群中罕见的视觉调焦过度灵敏症状患者,因肌肉调节晶状体焦距过于频繁,眼睛极易疲倦,视觉模糊;对策是少看书,多看远处绿色物体。而高校教师,除了备课上课要新素材之外,大批量阅读更是科研工作上的最需求。现在经常服用调节神经的药物及用消除疲劳的眼药水。

3、慢性咽喉炎问题:是困扰我30多年的问题。

如今每年较严重发作6—7次,输液才能解决。长年咳嗽也使我更难入睡。

4、慢性胃炎问题:近二年多来,长胃发胀,象一大块石头,还向外膨胀,但气呃不,常令我整夜难眠。

2003年胃镜检验,胃内壁有4—5个出血点,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现长期服药,并小心饮食。4种毛病交织在一起,使我的睡眠越来越差,精神越来越不振,视力也越渐低下。

5、心血管问题:__年西德留学期内已血脂高,从此注意了饮食。

近年体检报告为高胆固醇血症、轻度高尿酸血症、血粘度高。常胸疼胸闷、手指发抖、嘴唇麻木、头皮发麻。痛风(右脚拇指)发作二次。做过多次心电图包括24小时心电图,结论是T波、不完全性房内传导阻滞、偶发房性早搏并成对、提早复极综合征。现需长期服药。

6、肾功能问题:20__年底体检报告血肌酐高、尿素氮高、肾功能受损;

医生建议为肾内科检查(务必)、尚未作检查。

7、痔疮问题:20__年便血,诊断为有3个重度内痔,经注射式手术治疗后好转。

现长期服药,偶有便血。

8、颈椎及腰椎问题:长期颈疼,牵连头疼及腰疼。

尚未作检查。

9、胆管结石问题:20__年二次超声检验为右肝后叶胆管小结石。

10、过往晕倒问题:曾于__年三次晕倒,不省人事估计1—3分钟,经注射肾上腺素或不经苏醒。

心电图及脑电图未能检验出原因。

我猜想先天是毛病的原因。我出生时4磅12安士,即2。16kg,所以小时候经常生病。

受培养多年而未能尽力回报,心中非常难过。但担任工会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许多老师丧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给及家庭带来的麻烦。我希望不致在勉强再充当不合格教师几年后而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诚盼各位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考虑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退休申请书5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__初中教师__x,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现年59岁,大专学历,小学高级教师。本人1978年7月毕业于蕲春师范,后经本人自学,取得大专学历,教龄35年。三十五年来,我先后在八里湖高垸中学、八里湖中小学任教过。在这三十五年的从教生涯中,本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始终以一名优秀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我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三十五年风风雨雨,三十五年呕心沥血,三十五年孜孜不倦,我把自我的青春与热血都献给了八里湖的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五年中,我担任班主任20多年,我教过上千名学生,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而如今,我已年近花甲,两鬓沧桑,回想自我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以往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我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

三十五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此刻我两眼视力下降,异常是早晚,戴着老花镜都看不清课本的字,近年来眼睛天天困扰着我,多次就医均无良策;而作为一名教师,除了备课,还要批阅很多的学生作业;反映本事有所下降,这样会影响教学工作;下肢浮肿,再加上贫血、气管炎,在工作上,虽然我努力了、尽心了,但已经觉得自我力不从心。本人特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内退,请给予批准为盼!祝各级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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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个人低保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申请人,生于1968年7月,名族汉,职业为务农,现居住于四川省-----。我家有五口人,父亲、妻子、两个子女和我。我父亲年事已高,常年多病;妻子又病魔缠身;两个子女都在读书,女儿在---学院读大学,儿子在实验中学读高中。我常年辛苦在外透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他们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每期巨额的学费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以前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上学,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透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我辛勤劳动,勉强能过日,生活还得以维持,可是随着孩子长大,年龄的增长,女儿不知不觉都念大学了,儿子都读高中了,我此刻发现自我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他们俩此刻地学费和生活费大大超过了我的想象,女儿平均每期上学要五六千,儿子也要三四千,加起来每期差不多一万元了,来算算我的收入,年收入可是五千啊,而妻子在家的收入几乎为零。每次为了让孩子们顺利上学,我都向银行申请了一些贷款了。在我心中一向认为自我苦一点都无所谓,可是必须要让子女完成学业,走出大巴上。亲戚朋友都劝告我和妻子,“你和你妻子都出去打工吧!这样能维持一下你们的生活,改善此刻面临地困境。”我多谢了朋友的劝告,可是他们没有想过我家里还有一位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他需要我们赡养,自古以来我国都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度,我们家里必须要把它传承下去,要给子子孙孙留一个好的榜样。我的妻子又常年多病,不能在家太劳作,只能在家尽其孝道,她的收入微乎其微,常常还要用我在外卖苦力的钱来补贴家用。加之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作物大大减产,致使家里收入更少,子女学费和生活费以及家庭支出,使我家收支极不平衡,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使我家在经济上陷入严重困难的境地。在我一筹莫展之时,不幸我看到幸福的期望,赶上以“以人为本”的协调的社会形态,党的恩惠如同阳光一样照耀着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一样滋润着弱势群体,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我经过几番斟酌,我特向您们申请我家为农村低保户,期望获得政府的补助,以此来度我家此刻在经济上方临地困难境地,来帮忙孩子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他们的梦想,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激。

此致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个人低保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___,户籍为___,现年__岁,体弱多病,2006年病休至今。此刻我离异孩子跟我,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此刻生活举步维艰。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不知是否属实,如果有就写上),下有尚未成人的儿子要抚养,自我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让我十分的揪心,不明白怎样办才好。幸好,听说我们的这种情景能够申请低保,所以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个人低保申请书范文3__村委:

我叫___,__村__社员,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众所周知,今年,对我家来说的确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切灾难和不幸都降临于身,真是祸不单行。首先,是我父亲的病逝。随之而来的是:我的儿子侯_鑫,仅有19岁,因身患重病不得不离开了学校,在重庆西南医院动了两次手术,前后住院长达三个多月,如今虽出院,但身体相当虚弱,还不时到大庙医院输液,生活极为不便,还得靠年老的婆婆及母亲亲自照顾。自生病以来,虽得到亲戚朋友以及社会的关心与帮忙,但对我这个家庭来说也无济于事。而我自我呢,于今年8月8日,又出了车祸,在重庆大坪医院做了下肢切除手术。令人可悲的是,落下了瘸子残疾(左脚短且细小),一路病病磕磕走来,身体极度虚弱,如今40多岁的人,本来是身强力壮干事业的最佳时期,本应是肩负上赡老下养小的神圣职责时期。可孑然一身的我,孤单、寂寞、悲伤尚且不说,苦恼的是每年只能偶尔做点小事,根本无本事维持自我的生活,仍然依靠母亲及自我的妻子而生存。我不能尽人子之孝心,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悲哀呀!眼望着母亲逐渐衰老,眼看着家庭生活逐步维艰。如何生存不敢想象,不堪设想!

更要说的是,我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女儿也要靠人照顾呀,所以一切重担都落到了我妻子

夏庆淑的头上。就拿照顾我们三个来说都够她受的了,更不用说找钱来维持家庭生计,这一切使我家从此一蹶不振,我一家人的生活从何谈起呢

不幸的我,万幸的是遇上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党恩浩荡如阳光普照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滋润弱势群体。党和政府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给予了最大的生活保障,更有各级领导的同情怜悯之心、关怀厚爱之情。在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为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个人低保申请书范文4__县__镇__村委:

我叫……,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仅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景是: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98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王秀芝,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唐明军,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唐明凤,1977年生。现已出嫁。住河北小区_楼_门_室。在唐山第九瓷厂上班,月工资451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个人低保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院系领导:

您们好

我是___系___班的学生___。我很感谢国家对我们贫困生的资助,也很感谢学校领导给我这样的机会。

我是一个平凡的大学生,出生于甘肃定西__县的一个小山村,那是个偏僻的山村,也是一个闭塞的地方。能够从大山里走出来,我是山村的幸运儿,同是也是学院的幸运儿。我的爸爸妈妈都是农民,他们因为我高兴,也因为我而担忧。作为__县为数不多的大学生中的一员,我有为__县贡献力量的责任,父母为我高兴,为我骄傲,可是高兴之余巨额的学费却让他们担忧、发愁。因为城市是生活消费远远高于农村,他们也为我的生活费而担心。

作为家庭的一员,我替父母担忧,同时也为自己担忧。家乡是个很落后的山区,家里所有的收入紧靠几亩山地,全年的收入不到几千块钱。家里还有姐姐和弟弟,姐姐和我上大学的学费几乎把家里所有的收入都花了,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是无力支撑。弟弟早在五年前就已经辍学,为了我和姐姐,他稚嫩的肩膀早已担起了家庭的重任。作为哥哥,作为家中的长子,我为自己感到惭愧,我只能努力学习,用成绩来报答父母和弟弟,报答所有为我付出的人。父母无论生活多么辛苦,都不愿意姐姐和我像自己一样苦一辈子,为了我和姐姐,年迈五十的父母放弃了自己经营多年的土地,踏上了打工的路。

音乐是我的梦想,为了它,父母付出了很多,而我自己又何尝不是呢!学这个专业本来就很费钱的,何况还有姐姐的学费。也许很多人认为学音乐的都很有钱,可是,我知道自己的处境,所以我会更加努力,决不让父母和学校领导失望,我相信,一个平凡的大学生会用自己的努力让平凡的人生更加精彩。

我希望学院领导能给我这次机会,作为贫困生中的一员,我相信自己会将这次资助利用在自己的学业上,让自己的素质、修养、文化得到提高,做一名优秀合格的大学生,将来为社会服务,为祖国效力。

此致

敬礼!

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再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八)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在农村管理区设置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七)人员、设备达下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参照上述相应的规模确定。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需申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但设置单位必须在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后报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其执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联合诊所、农村卫生站和军队编制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资格证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五)诊疗科目;

(六)工作用房面积、床位;

(七)服务范围(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或向社会开放);

(八)从业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抽查考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其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二)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名称,个人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等还应在识别名称后冠以个体字样;

(三)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军队单位代号、番号或冠以中国、中心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标志。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招聘社会医务人员,必须经登记机关进行理论和临床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准聘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案本册以及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站、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方、收费单据、收支帐目、证明存根等资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历保存30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病人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对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不得延误病人治疗。

第三十二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农村卫生站以及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禁止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如确实需要使用上述药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加工供本单位使用的制剂。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严禁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刊登医疗广告,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广告内容只限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号码、诊疗科目和诊疗时间。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文件;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件必须真实。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基建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一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评审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一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项目执业。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服务范围等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执业地址,在本县辖区内迁移,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跨县、市、省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分立或合并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督员,其管理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一级以上医疗机构3年为一评审周期;其他医疗机构1年为一评审周期。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借用、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聘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擅自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经批准擅自配制药品或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来我省开设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设立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篇(8)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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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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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在编不在岗的教师情况如此普遍,人数如此之多,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6个方面。

1 市场经济利益驱动,求功近利

这类教师离岗时间大约在20世纪的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当时有两种因素促使个别教师不辞而别。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搞活,社会上不断涌现出众多的专业户、暴发户、企业家、老板等,平时不那么显眼的人却成了百万富翁。对此,个别教师心理难以平衡,认为别人能干,我也能干,死守家门是不能发财的,于是自行跳出教门,涌入社会市场经济大潮之,中。二是当时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既不能按月发放,也不能足额发放,特别是地方性的工资部分往往得不到落实,有的地方拖欠教师工资长达两年之久。教师工资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了教师生活的质量。因此,个别教师滋生了求功近利的思想,不愿守穷,索性自找门路外出经商。

2 “下海”大潮影响,离岗尝试

一段时期,个别党政干部有官不做,纷纷“下海”经商。当时,新闻媒体也纷纷相继报道“下海”成功之道。此时,个别教师坐立不安,充满着幻想,立志“下海”尝试,充当“弄潮儿”。于是他们向单位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停薪保职,离岗从事勤工俭学工作。在单位无权批准的情况下,他们跟着党政干部的“感觉”走,自行“下海”,有的创办了=企业,有的做起生意,有的在外还立了足,发了财。

3 民办学校兴起,高薪诱惑

多元化发展教育的政策出台后,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民办学校的创办需要大批的师资,在国家没有计划安排师资的情况下,这些学校则加大工资筹码以高薪来招聘教师。在金钱诱惑面前,个别教师动了心,来个“鸽子拣亮处飞”,离开了原单位,接受了民办学校的聘用。虽然原单位停发了他们的工资,但他们的人员编制仍然在学校保留着。

4 地方政府需要人才,直接调用

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地方政府现有编制人员是不够用的,而人员的编制却很难增加。于是地方政府往往来个政府行为,在本镇学校里直接抽用教学人员。这些抽来的教学人员往往补充到党政办公室,有的抽到镇政府搞招商引资,有的委派到企业里抓管理,甚至个别教师被调用到政府当勤杂员。目前,笔者所在镇政府先后抽调了6名中小学教师到政府工作。这些被地方政府调用的教师,其工资福利待遇仍由学校发放。这些被调用到政府工作的教师,用在岗教师的话说,就是“吃的教育饭,干的政府事”。

5 年老体弱多病,政策限制

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医生越老越值钱,教师越老越无用。”这种说法虽然不一定全面和准确,但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着。众所周知,医生治病主要靠脑力和经验的积累,教师从教不仅要靠脑力和经验,而且还要有充沛的精力。教师随着年龄的增大,往往精力不足,且难以接受新生事物,教学方法容易显得机械呆板,难以提升教育教学的质量。所以大多数上了年纪的教师即使有工作热情,但也力不从心。由于退休年龄有政策的限制,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一部分教师只得离岗休息,等待退休。据调查,一般来说,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基本上不再站讲台了。就以笔者所在的镇为例,因年老体弱多病而无法从教的教师共有33人,占全镇在编教职工总数的15.1%。

6 “农进城”愿望,变通借用

由于城乡教育的不均衡,农村中小学教师不仅工作辛苦,而且在政策上也得不到实惠;相比之下,城里教师待遇优厚,工作环境优越,子女就读方便。因此,农村个别教师不能安心农村教育工作,他们总希望进城从教,通过托人情,拉关系,不惜代价朝城里挤。在没有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县城学校往往采取变通形式,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来个“借用”,艮队员编制、工资待遇仍在原农村学校,而工作在县城学校。像笔者所在镇的学校中,目前有18名中小学教师通过教育行政手段“借用”在县直学校,其中时间最长者已达8年之久。

笔者认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在编不在岗”的问题,不单纯是教育自身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究其根源,既有教育发展不均衡、城乡教育发展仍有较大差距的因素,也有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政策不够完善的因素;既有教师职业道德下滑、求功近利的思想在作怪的因素,也有人事管理不规范,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因素。

二、农村中小教师“在编不在岗”问题解决策略

农村中小学校“在编不在岗”问题不仅挫伤了“在编在岗”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直接损害了教育的良好形象。那么,如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在编不在岗”的问题呢?笔者有如下建议。

1 全面登记,反复核实,合理分类

应以县为单位成立清理“在编不在岗”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对“在编不在岗”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全面登记,着重登记离岗时间、原因、离岗期间原单位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离岗后现从事何种职业,等等。登记工作自下而上,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错。在基层学校全面登记的基础上,由县纪委牵头认真复核,并向社会公示,在核实公示无讹之后,由县清理“在编不在岗”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人员分类。可根据人员离岗的实际情况,分为擅自离岗、组织批准离岗、年老体弱无法工作离岗等多种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拟订处理方案。

2 依法按规,区别类型,科学处理

在处理在编不在岗的中小学教职工过程中,既要坚持法律法规,又要讲究策略,注重人性化处理。对此,笔者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一是对于个别擅自离岗的教职工,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限期归队,如不愿归队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予以辞职或辞聘;如果既不愿归队,又不愿办理有关手续的,应依据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按工龄长短适当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二是对于借用到外系统的教职工,应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限期归队,并由权威部门与借用单位做好协调工作,讲清教师属于专业人才,应对口使用,发展教育,乃是国家百年大计;如果借用单位确实需要,应通过人事管理部门予以移编。三是对于一些年老体弱多病的离岗教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人性化的对待。对个别年老体弱能上班而不能上全班的教职工,应由学校分配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个别身患绝症、精神病及传染疾病的教职工应放宽退休政策,批准提前退休或病退。四是对于“农进城”的借用教师,虽然在同一系统工作,但应理顺教育人事管理关系。如果借用单位有人员编制指标,应及时予以进编,达到人编合一;如果借用单位无人员编制指标的,应停止借用,予以退回原单位;如果不退回,原单位有权停发其工资,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予以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