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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教育培训产业支持政策框架
教育培训产业是绿色环保的新兴产业,投入少、回报高,非常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具体支持政策可以从以下框架的几个方面得以说明。
(一)宏观层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二)办学体制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公办职业学校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极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三)财政和经费方面的支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指出: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的方式,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如果从事教育培训产业的机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它将可以在规定年限内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不同地方政府还将对该类机构采取“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税收政策(例如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园)。也就是说,教育培训产业最低可享受7.5%的优惠税率。
(五)师资建设方面的支持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设施服务方面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建设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此外,政府要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七)监督管理方面的支持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教育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八)对外交流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项目。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和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二、当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弊端
虽然国家对教育培训产业给予诸多政策支持,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教育培训产业仍面临较多障碍。以新东方为例,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这与国内市场面临的政策环境不无关系。现有政策环境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融资困难
《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这说明大多数教育培训企业属于非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遭遇瓶颈。此外,法律还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两点决定了教育培训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融资。
(二)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企业需比公办教育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加剧了教育培训企业与公办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三)监管存在盲区,缺少具体处罚措施
法律对教育培训产业监管的内容不够完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部门间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盲区。此外,管理中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要求严格,但对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方面缺乏监管,致使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关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缺少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实施后,推动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了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但是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协调不够、企业安全培训资金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分析并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4%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转贴于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培训模式;问题
新型城镇化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在将来我国发展战略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城镇化伴随的是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由农民转为市民;农业人口如何更好地向市民转变,关键在于搞好农业人口的职业教育培训,便他们掌握适应城市生活的一技之长。因此,对农业转移人口如何培训,其支撑服务体系如何构建,将直接关系到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1新型城镇化的内涵
工业革命进程中的英国是城镇化的发端。城镇化别称城市化,即农业人口不断由农村向城镇转移,把农业人口转变为市民、把农村转变为城镇逐步扩大城镇化规模的过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密集发展的过程。城镇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标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提及和重视,政府在制定重大发展决策时以人为本的理念也经常引用。发展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以前粗放的使用土地和滥用能源中转变为走资源节约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发展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促进地域城市群之间的协调配合;另外,发展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要注意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侧重于关心“人”,应该以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为宗旨,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正确面对和处理城乡二元矛盾、交通拥堵、房价高、社区服务差等问题。
1.2城镇化发展以市场为导向
发展新型城市化不能光靠政府的政策指导,要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发展城镇化要依靠市场规律,在当地经济发展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协调好政府之外的资源。政府要正确定位,做好制定政策和宏观监督的作用,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和人们的矛盾,从而充分发挥人们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另外,城镇化的资金来源也可以不仅仅只依靠政府贷款,可以适当地扩大资金来源,增加一些直接融资的手段,例如债券和股票交易,形成政府、民间和个人等多渠道融资。
2当前城镇化发展的特点
2.1城镇就业人数稳定增长
近几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规模快速增进,由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在农村转移人口中,一类是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人群,他们大多是渴望城镇更好的就业发展机会、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这类人群主要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成;另一类是户籍在城镇,原来土地被征用的人群,这一类人所占的比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2013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7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8240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略低于2012年末的4.09%;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比2012年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16610万人,增长1.7%,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增长3.6%。
2.2土地城镇化先于人口城镇化
一直以来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发展往往是粗放式的土地扩张,在“土地生财”、以发展城镇化提高工作业绩观念的指导下,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化发展相对侧重发展水平,忽视发展质量。国家统计局统计了从1990年到2011年城镇化发展状况和人口城镇化发展情况,1990年我国的城镇建成区面积12856km2,城镇人口数30195万人,在20世纪末,全国的城镇化建成区面积扩张了64.5%,土地的城镇化速度是人口城镇化速度的1.8倍。截至2011年,我国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已经达到43603km2,城镇人口数增加到69079万人,城镇化率由1990年的26%增长到2012年的53%,伴随着城建区和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但城镇化的建设明显忽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规律以及环境协调发展、城市功能区布局,盲目强征强盖,许多政府强征农民土地的新闻见诸报端,好多居民房建造了没人居住或者建筑配套设施简陋,使得花费高昂的居民区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城”。
2.3城镇化发展水平低,发展质量落后
近几十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号召下,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4%,但是我国的城镇化率低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近30%,同期低于世界平均发展水平,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规模激增的条件下,相应的配套设施发展不完善。不能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如医疗、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户籍、资金等条件限制,与城镇居民平等的享受上述服务更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3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培训是提高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的必要条件
3.1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是每个农业转移人口的权利
20世纪70年代,法国学者保罗•朗格朗在《终身教育引论》中系统阐述了终身教育思想,指出教育应当贯穿人的一生各个阶段,接受各种教育直到生命的尽头。第2届国际TVE大会也提出了“全民职业技术教育”的口号,号召职业教育要面向所有人,接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思想对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和农业转移人口接受职业教育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今,随着我国对教育的巨大投入和支持,人们接受的教育水平普遍偏高,一般的知识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技能的学习也显得更加重要。职业技能的培训能够满足广大的农业转移人口的需要,能够让他们在城镇“进得去”。
3.2职业教育培训能够使农业转移人口立足城镇
职业教育培训目标更明确,侧重于提高培训对象的技能和文化素质,可以说是最见成效的教育投资方式。农业转移人口往往在农村所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低,技能缺乏,在转移城镇的过程中更多的人带有盲目性,缺乏长久的职业技能规划。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势必要组织合理有效的针对农村转移人口的技能培训项目,职业教育培训可以开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明确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只要能让农村转移人口看到广阔的就业前景和可观的收入,农村转移人口就能更好地在城镇立足。
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不足
4.1法律不健全,政府关注度不够
至今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没有统一独立的部门组织和监管,现阶段实行的是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措施,每个部门都设有各自的管理体系和规划纲要,在组织和监管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条文。目前,我国政府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再培训问题出台了各种规划纲要和通知,例如早在2003年出台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2009年和2010年教育部分别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规划和通知都明确提出了我国现阶段做好农民工培训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尽快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但是在涉及到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方法方面却没有提及。另外,在已出台的一些关于职业技能的法规如《农业法》《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中也提及了受教育者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提及了增强农民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方面的内容,但是均缺乏具体可操作实施的条款。
4.2教育机构单一,形同虚设
现在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常由教育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管理,各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都设有各自的培训规划,但是部门之间缺乏协同合作,培训机构形同虚设。另外,职业教育培训没有充分引入市场培训体制,缺少民间培训力量的准入制度,没有发挥很多涉及农业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培训和宣传力量。有学者对江苏省13个省直辖市的37个行政村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4.9%的农民没有接受政府机构的职业教育培训,他们认为政府的就业培训工作做得还不够;有51.9%的农民获得就业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收看电视;有近48%的人不知道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哪里[1]。
4.3培训经费少,缺乏资金保障
首先,现阶段我国《规划》里规定,农业转移人口的再培训经费由三方即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虽然从2012开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已经占GDP的4%,但是更多的教育经费投入在高等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投入少之又少,界定模糊。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庞大,多是欠发达地区,所以人均培训经费欠缺。其次,我国政府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培训的义务,但是因为各种情况和原因,用人单位不愿意把收入所得的一部分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教育培训投资。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口流动性大,且很多所从事的工作为简单劳动技术工作,用人单位考虑到成本或缺乏长远规划不愿拿出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技能培训。最后,我国农业转移人口没有足够的资金担负再培训费用。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平均工资低,再加上农民工工资缺乏合理的监管制度,很多农民工存在工资被推迟发放和克扣的情况;外出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多为男性劳动力,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通常肩负整个家庭的教育和生活开支费用,所以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意把收入所得投入到职业技能再培训上。
4.4教育内容单一,实用技能少
在现有的实行的职业教育培训中,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通常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进行,教育内容陈旧,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培训的项目多与农业转移人口所急需的岗位不吻合,农业转移人口通常是从事简单的手工业者,但是陈春霞等对江苏职位急需岗位的问卷调查结果可知,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工、技师是社会急需人才[2],但是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相关培训的内容却很少。培训项目缺乏针对性,马建富指出,只有17.2%的农民认为对“教学内容很有用”,“部分有用”的农民有60.4%,“教育内容没用”的农民有22.4%[1]。
4.5农业转移人口自身认识不高,观念陈旧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受小农意识的影响,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不能很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缺乏主动性,甚至存在一批人坚持认为职业教育培训无用论,或者缺乏长久发展的眼光,舍不得把资金投资在教育培训方面。根据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信息可知,我国的农民工文化水平多集中在初中,随着学历的提高,所受教育的人群相对较小,但是30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
5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的思考
新型城镇化是城市发展的末端,是由农村人口汇集建设新城镇的起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城镇化水平,如何让农业转移人口进入新型城镇、在城镇“留得住”并且“有尊严”地活下去,如何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需要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时做好如下工作。
5.1国家要提供充分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城镇化发展的好坏需要国家政府的实时控制和引导。伴随着改革开放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机,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文件保证城镇化又好又快地发展,但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早就经历了农村人口向城镇化过渡,发达国家有一系列的立法经验值得大家借鉴。英国是最早经历城镇化发展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分别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失业工人法》《技术教育法》《产业培训法》《就业与训练法》《农业培训局法》等[3],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对失业人员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为失业人员安排就业计划和提供社会保障,规定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评估、财政等涉及的相关问题。日本政府颁布了涉及到具体实施办法的法规,包括《社会教育法》《青年振兴法》等,其中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为“使农业从业者及其家庭生活得到适当的职业,以利于家庭农业经营相关者生活稳定,必须采取措施充实教育、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事业,振兴农村地方工业,扩充社会保障”。此外,职业教育大国德国很早以前就制定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双元制”的教育模式。我国应该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例如,在国家监管层面、企业培训方面、教师准入方面、资金来源方面都应做好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
5.2资金支持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的关键点
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教育资金问题上采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政策。但是面临各种现实资金不足问题,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上各方面的组织者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国家要制定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实施资助和保障,实施农民工职业培训配套的资助政策。这种财政政策能够体现教育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对全国的职业教育培训具有导向作用。国家在农业转移人口培训上要因地制宜,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试点进行免费培训制度,公共基础课程和高技能培训课程收费标准可以进行相应调整。此外,国家还须要调动企业和民间的力量、中介机构、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性,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提倡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应该规定企业必须拿出一部分收入所得进行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消极完成任务的企业进行罚款,对表现优异的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5.3建立多方面的监督考核制度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方面做好监管工作。合格的职业教育机构应该具有合乎国家资格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组织性、规模性、信誉性。高质量、有特色、高技能、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教育机构是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的保证。其次,要建立职业教育机构教师的准入制度。职业教育培训的教师所面对的对象与在校学生不同,所教课程和课程计划也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进行招聘和资格考试中要与传统的教师选拔不同,评判奖励标准和教师编制也要相应地改变。最后,要对接受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进行系统的监管和考核。我国现阶段在农业转移人口的考核上面临的人口流动性大、培训不系统,对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尝试建立学籍制度,对每一个培训人员进行学籍编号,建立档案,禁止中途无故辍学。另外,在农业转移人口的考试制度上应该严格管理,对顺利考取证书的学员实行奖励。
5.4开展多元化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前沿化
要倡导培训模式多元化,培训方式要因地制宜。例如,在中国北部和南部地区气候有很大的差别,东部、西部和中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也有很大的差别。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对象也常常因为工种、工作时间、个人情况等原因要求实行有计划的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此外,除了传统的“师徒制”培训模式外,还应该提倡适应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的现代培训,我国现在正在尝试发展“企业培训与开发模式”“公共职业培训模式”,我国农业转移人口众多,只有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建立多元化的培训模式才能满足他们再教育的需要。在面对我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滞后、空泛,教育内容与市场需求不对称、不实用的特点时,要依据市场需求从课程模式、课程实施和评价方面进行改进。在改革职业教育培训的过程中,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改进经验,把科技技术运用到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教育培训中。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从土地脱离转移到城镇,他们通常技术性水平、素质水平低,意大利和韩国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都经历了类似的阶段:农业转移人口重新选择就业时往往优先选择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第三产业和建筑业。他们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为依托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
作者:刘志兵 李洪辰 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现状
2.1我国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现状
2.1.1中国教育培训产业引来众多投资,发展前景良好。我国教育培训市场正以年递增10倍的速度迅猛发展,中国教育培训市场潜在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就算是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国内全年发生在教育培训行业的投资事件24起,涉及投资金额3.26亿美元,相比2007年增幅达117%。同时中国市场的开放必然导致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培训市场,教育培训的投资市场资金会更加充足。
2.1.2教育培训产业利润高投资回报率高。中国教育培训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根据数据表明,在2014年第一个季度,国内教育培训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就高达30-50%。投资回报率率高并不意味着该行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虽然截止2013年12月教育培训企业已超近万家,但是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数量甚少。因此教育培训产业的利润空间还有继续上升的潜质,投资回报率还有上升的空间。
3.教育培训产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3.1外部问题
3.1.1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的政策不完善。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遭遇瓶颈。另一方面,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
3.1.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监管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产业并不属于公办教育,带却具有一定教育的公益性。因此介于教育产业与以盈利为目的产业之间,民办的教育培训产业类似于灰色地带,因其具有盈利性质,难免为市场需求所牵绊。具有市场经济下难以避免的盲目性。
3.2内部问题
3.2.1教育培训产业部分细分市场投资出现过热。投资者集中投资于个别细分市场,造成市场过于拥挤,恶性竞争,造成效益降低的局面。教育+技术将会进一步引领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类似于新东方这样上市企业的成功也是基于传统面对面授课这种商业模式,但每一个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式最终都会被模仿,英语培训机构竞争已经出现白热化,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浪费。
3.2.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两大风险自2006年至2013年,国内教育培训产业得到极大发展,但又因我国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未健全,对待教育培训产业的政策波动性较大,教育培训产业受政策相关性影响较大。因此在投资此类机构时还应注意一下财务风险和扩张风险。
4.投资教育培训产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教育培训产业拥有良好的现金流,短期内造成教育培训产业利润丰厚的原因是有效的,因此教育培训产业可作为风险投资的对象。目前国际风险投资商还未完全进入中国教育培训市场,教育机构可利用自身高盈利的优势积极寻求国际投资,也可制定公司上市计划。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教育培训产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机构规范化、国际化的转变,其相应盈利及其原因也将随之改变。
4.1投资前,谨慎选择
选择教育培训细分市场定位明确,前景良好的教育机构。从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来看,把当前教育分为早教/儿童、K12(“K12”是指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教育)、大学生/考试考证、语言学习、出国留学、IT 培训、兴趣技能、综合/其他领域,每个领域的未来前景如何,应当是投资者要进行的前期考虑。按照“20/80原理”,20%的优势企业将占有80%的市场份额(5760亿元)将会出现1~2家年销售收入过1000亿元的超级培训企业,能否找到那20%的优质培训企业对于投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要求
加大力度持续开展农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我县农业农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20年度我县下达农业技能培训任务300人。
二、工作任务
树立“以培训对象为中心”理念,遵循农民需求,遵循客观规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业技能提升培训。
(一)明确重点培训对象。
遴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返乡农民工等。
另结合本地扶贫产业遴选部分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的贫困户参与培训。
(二)健全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我县按照“县级申报、设区市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了3家培训机构(XX县农民教育培训中心、XX县智睿职业培训学校和XX县农民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并录入机构库。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2020年农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由XX县智睿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并签订培训合同,按方案和合同要求严格实施培训。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培训教师原则上从师资库中遴选,及时将生产能手、管理精英、经营能人、专家学者等补充入师资库;及时将优质的区域教材录入教材库。
(三)按需实施精准培训。
遵循农业产业发展规律和成人学习特点,推广围绕产业周期的课堂教学、实训操作、参观考察等分段式培训模式。灵活运用“田间地头式”、“头脑风暴式”、“点单式”、“互动式”、“拓展式”、“模拟实战式”等培训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培训有效性。培训累计时间≥60学时(含跟踪服务10学时,每课时40分钟,约8天),理论与实训教学比例为1:1-1:2,每班人数60人左右。培训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开展,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四)合理使用培育资金。
要按照经费标准合理用好项目资金。培训补助标准具体为:1500元/人,全县共45万元。
专项资金用于培训的全过程支出。培训经费补助标准的90%用于教育培训,由承担培训的培育机构按规定列支;10%用于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统筹使用。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教材支出,主要指文字教材、教辅资料和声像教材等方面支出。
2.师资支出,主要指用于授课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和班级辅导员)的课时费、课件制作费、交通费、食宿费(或误餐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3.学员及工作人员支出,主要指用于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组织、食宿、交通、实习、参观交流、学习用品、实训材料(耗材)费、考试考核等方面支出。
4.信息化支出,主要指用于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支持及信息器材购置等方面支出。
5.其它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对象遴选、场租、宣传、档案整理、资料印刷、跟踪服务及认定管理等方面相关支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农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蜜桔产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合力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县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要求、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完善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运行机制,保障培训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二)严格资金监管。
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钱随事走”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培训资金,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培训教师授课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发放,采取预拨制(不高于总培训费的40%)和报账制相结合方式,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三)强化督导考核。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已经引起了国内的重视和关注,学者的研究主要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必要性、培训内容与体系设置等。实践中,各地政府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积极开展了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促进他们再就业。调查表明,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预期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如:2004年,浙江省遂昌县为了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确保他们的可持续生计,举办了电动缝纫技术职业技能培训班,但是由于培训内容比较片面失地农民的参与规模较小;失地农民参与培训项目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培训效果低下的案例同样发生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西湖区三墩镇等地。通过对浙江各地的调研,笔者发现现行失地农民培训缺乏针对性。要提高培训效果,必须根据失地农民的特征和需求,调整现有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构建教育培训体系,从追求以提高技能性培训目标转向以追求全面发展的培训目标。全面发展性培训项目至少应包含补偿性、职业技能及创业等培训内容。
由于受社会资源和教育程度的限制,失地农民逐渐形成其独有的特征,与其他群体相比,他们在语言表达、阅读能力、认知情感、社会交往等方面均存在着能力相对不足或缺陷,造成这些能力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受制于社会和文化背景以及不利的社会地位而失去的受教育机会。因此,补偿性培训内容宜侧重于基础知识培训,集中在提升其语言表达、社会交际、城市适应、法律及宏观政治经济知识普及等方面。通过对失地农民的基础知识补偿性培训,将会最大程度地消除和弥补其“文化上的欠缺”和社会关系网络的排斥,从而为下一步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技能培训奠定基础性作用。当前,各地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已有较多实践,并积累了一定的培训经验。但实践中,补偿性培训并没有积极开展,导致单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效果不佳。根据失地农民的特征,如果先对他们进行补偿性培训,那么后期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效果将会显著提高。由于小农生产的相对独立性,农民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缺乏团队合作等经历,导致其纪律性和组织性较为缺乏。因此,在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中不可忽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这是提升其工作发展潜力、提高经济收益、改善人际关系和消除社会排斥的心理驱动力。
在就业工作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失地农民往往被视为职业技能缺乏者,容易被社会各界忽视其就业和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失地农民很少能够享受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提供的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然而,创业培训却是提升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性措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SYB(StartYourBusiness)培训等经验表明,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技能培训以及创业计划培训三个方面。在失地农民创业培训中,创业引导培训以培养失地农民的创业意识为目标。根据失地农民独有的特点,笔者认为艰苦创业意识、风险创业意识、合作创业意识应成为创业引导培训的主要内容。失地农民创业技能培训应侧重于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包括培养行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技能两方面的能力。失地农民的创业计划培训通过为他们理清创业整体思路、明确创业各个阶段的关键任务,形成各具特色的创业计划书,从而提升失地农民整体创业成功机率。
2.引导各类高校关注失地农民培训
目前,开展失地农民培训的机构主要是各类农广校或其他社会性培训机构。作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在失地农民培训方面则鲜有涉及。可能有人认为高校主要是培养全日制学生,所以无暇兼顾成人培训。但是我国高校至少有四个职能:一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二是开展科学研究;三是从事社会服务;四是文化传承。因此,从理论上看成人培训是高校社会服务的内容之一。实践中,很多高校也在大力开展成人培训和继续教育。这些培训往往都是大师班、总裁班,很少看到针对社会底层,特别是农民以及失地农民的培训。当社会面临困难之时,问题不在于大学要不要关心社会上的问题,而是如何尽职尽责地去帮助解决社会上的问题。目前,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效果不佳,高校有义务、有必要参与失地农民的培训,从而让这些失地农民由“劳动型”转向“技能型”,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激励高校开展失地农民教育培训,首先要转变传统培训理念,发挥高校真正服务社会的价值,将优质教育资源用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能力培养上,而不是目前广泛开展的大师班、总裁班培训。要让大学精神、人文理念在关注民生中得以传承,而不在追名逐利中丧失,除了高校的自我反省,还需要教育部门出台政策引导。教育部门可行的引导政策包括采取相关经济措施补偿高校开展失地农民培训的相关支出、设立失地农民培训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民生问题的贡献度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等。
二、金融和税收政策
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主体可以由政府设立,也可由非营利组织设立,甚至还可由私人设立。私人设立的培训机构是对前两类机构的延续补充,能够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建立政府、私人、非营利机构相互合作的培训网络平台将有助于提高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的效果。私人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同于政府培训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培训机构,它以追求利润为导向。因此,要鼓励更多私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建立,就要降低此类机构的总体成本,比如设立成本和日常运行成本等。通过一系列相关政策加以引导和融资优惠,可以降低私人培训机构的培训成本,提升私人培训机构设立意愿的同时,也利于更多的失地农民参与其中。反之,若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将使得失地农民承担的培训费上涨,这无疑会在失地农民面前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经济门槛”。税收政策虽然作为一个外生变量,但是可以通过政策的杠杆效应发挥扶持失地农民的效用最大化。建议对失地农民培训建立税收优惠的认证制度,首先从政策上给予明确规定,其次确认失地农民的身份问题,便于税务部分对减免税资格的认定。从税收内容来分析,这主要是包括哪些项目可以在税前列支,哪些不可税前列支。当
然税前列支的多少直接会影响到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进一步影响应纳所得税。增加私人培训机构的税收扣除范围,比如相关成本费用允许在税法上也予以扣除,部分收入予以减计,在一定年限内予以减免等等。把相关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充分运用到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实践中,以减少私人培训机构的税收项目,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从税率角度来分析:一是加大税收优惠的扣除比例,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奖励;二是降低机构总体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可将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列入重点扶持的对象或者是小型微利企业,使其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减轻总体的税收负担,间接地提高收入、增加利润。因此,要吸引、鼓励私人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服务,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私人培训机构,降低其税收成本,减轻其整体负担,同时降低失地农民面对的“经济门槛”,从而通过税收政策来减少税收支出,增加利润,既符合私人机构对利益的追求,又有利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外,还可从金融层面促进失地农民培训,也就是从培训机构融资成本角度来扶持。对于私人机构而言,融资难是目前最大的困难之一,这不仅体现在可融资来源数量少,而且还在于融资成本高,这无疑会对培训机构的设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实行对失地农民培训的金融支持,应该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为主,辅之以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并鼓励商业金融参与,使参与金融单位呈现丰富化和多样化,加大机构可融资金的来源。同时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失地农民培训事业发放低息贷款或降低贷款门槛和放宽贷款条件,为培训提供资金支持,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效果。为了有效发挥政策性银行在失地农民培训事业中应有的作用,建议尽快为政策性金融制定专门的财政预算和立法,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这既能保证其稳定的资金来源,又能通过一定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失地农民培训等公共事业。其实施可由政府委托政策性金融机构办理与失地农民培训相关的贷款业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委托的业务给予定额补贴。总之,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而言,税收和金融政策的保障,是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必不可少的政策保障,需要建立配套的财税支持和金融支持,以满足发展教育培训的需要,鼓励私人培训机构的设立。
三、财政和土地政策
在当前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实践中,主要由地方政府以财政专项及培训学费拨款等形式为失地农民提供培训经费,培训经费是开展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的基础条件。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各地政府财政资源较为紧张,往往依靠土地财政来补充。而以土地出让金为基础的土地财政,从长期看是不可持续的,比如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就遇到土地财政风险。因此,依靠财政专项形式支付失地农民培训经费不仅极为有限,而且难以持续,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的经费问题。事实上,由财政全部负担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对于处于发展中的地区并不现实。
笔者认为,可辅助构建政策支持体系,通过立法和政策设立支持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的主要来源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部分财政拨款、培训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捐赠等获取,但是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既任务重,又难度大,简单依靠财政拨款和捐赠收入不足以维持运转,还可从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中提取(比如提取2.5%),具体比例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培训,主要的依据是“涨价归公”思想。土地增值是由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和特殊的地理位置所导致的,并非是由于部分人员实现的,因此大部分的增值收益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被开发商以及政府机构所获取,真正落实到失地农民的部分十分有限,这样的分配模式不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因此,将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显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此外,失地农民教育培训能否顺利实现的另一关键要点是教育培训基金能否高效运营和保值增值。借鉴智利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将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交由专门机构运营和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来实现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顺利地保值和增值,比如进行实物投资、股票投资、外汇投资、期权交易以及各种抵押贷款、债券等。但是伴随着投资方式多样化和收益的增加,面临的投资风险也会加大,需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投资风险管理可以依靠信托公司及其聘用的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机构来完成,通过信托公司可以评估投资市场上各种投资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确定最为合理的投资组合和投资组合比例,以确保严密监控风险,并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以达到在管理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同时,成效良好的基金运营必须使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投资运营等。毕竟教育培训基金涉及到的是无数失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基金活动,对此要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通过建立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财务公开并结合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对于专门的经营机构可以是私营机构也可以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前提是符合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县级为单位设立,根据基金不同资金来源,分别建立不同的账户,待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发展全国联营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从而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以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四、结论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6―019―03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培训产业。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全国职业技术培训机构15.31万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12所,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395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完善了国家教育体系,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推动了学习型社会建设。但是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利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发生了以争夺生源为目的的市场失范行为。首先,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欺骗行为严重。一些培训机构以虚假承诺吸引学员,大街小巷宣传招生,闹市街头分发培训简章。其次,过度竞争,价格战愈打愈烈。培训价格竞争的白热化,导致一部分中小培训机构在教学质量上大打折扣。再次,部分培训领域存在垄断和暴利现象。这些培训机构独占了本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和相关培训资源,成为垄断性的培训服务提供者,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严重影响了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培训机构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据有关媒体介绍中国有培训机构7万多家,培训从业人员达100多万人。在众多的培训机构中,确实有一批办学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如北京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北大青鸟等已成为著名的品牌教育机构。这些培训机构不仅为各层次、各年龄段居民转换职业、拓展知识、提高素质提供了学习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在迈向学习化社会和逐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因为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给成立培训机构开了方便之门,三两个人甚至一个人也可成立一家培训机构。目前的7万多家培训机构,大都规模较小。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从业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能力吸引或聘请到高水平的培训师,缺乏研发力量和自身特色的课程,极其缺乏竞争力,在培训市场中随时都会因生源枯竭而被淘汰。
(三)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随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迅猛发展,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严重缺乏。教育培训对培训者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高超的授课技巧。然而,当前许多培训机构十分缺乏既有丰富培训经验、了解培训需求,又具有专业度高、研发能力强的教师。有些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当培训结束,拿到酬金后,就跟培训机构没有关系了。
(四)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培训质量不高是当前社会成人教育培训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培训机构只注重招生数量,而忽视或不注重教学资金的投入和教学条件的改善;有的教学达不到学时要求,偷工减料,不能保证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有些培训机构只看重暂时利益,不重视教学质量。“一锤子买卖”现象严重;有些培训机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甚至极少数培训机构只有一个教师、一间房子、一本教材就开始培训。
(五)培训收费过于虚高
为了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培训机构竞相开办了各类培训班,受到求学者的欢迎,人们报名参加培训极其踊跃。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些培训机构认为是一个赚钱的大好时机,于是,违反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培训费用一涨再涨,违规收费的乱收费现象、谋取暴利的利润最大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扩大趋势。如公务员考试培训有几千元的“面试保过班”、有万元的“面试特训班”,考研培训动辄标价万元的“高端辅导班”。甚至有少数国内知名的培训机构也打着高端培训的旗帜,高级专家讲课的幌子,收费高得离奇,完全不履行教育培训产业准公益性的责任。
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国家法律支撑
成人教育培训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先后颁发了有关成人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定,而且这些政策规定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就成人教育培训的法治环境来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家层面缺乏一部成人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当前,成人教育培训政策规定多为部门性或地方性的,部门和区域特性较强,全国统管性较弱。二是这些政策规定多是鼓励性政策原则,几乎不涉及强制性手段,对成人教育培训明显缺乏具体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措施。在成人教育培训没有国家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成人教育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不仅影响政府、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公民个人的重视程度,在贯彻过程中也比不上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度,在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时更缺乏刚性和硬度。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必然导致部门相互推诿,办学资格一审了之,营业执照一发了之,两张皮运作,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最终形成无人管理或管理松懈的局面。
(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一段时间以来,成人教育培训常常被人误解为不正规教育,究其原因,除了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成人教育培训自身专业特色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密切关系。有些培训
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一般不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基础,而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的机构很少,导致专业培训师严重乏。有些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甚至没有专业,大多承担招生、教学组织、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对市场运作和商业策略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我国对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市场的研究还未引起教育部门的充分重视,目前内地尚无大学开设培训师专业,师范大学也只开设了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教育培训市场化问题的学者专家寥寥无几,专业研究人才稀少,教育培训市场理论体系难以快速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社会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核心竞争能力较弱。
(四)政府投入不足
成人教育培训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财政上应该担负更大的责任。早在1987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出成人教育科目,在地方财政中把成人教育列入预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从中可以看出,成人教育培训的经费应该来自三个方面:政府、单位和个人,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的投入严重不足。实施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大多没有从政府获得拨款和资助,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全依靠收费维持运转。虽然职业培训定点单位表面上能够获得一些资助,但实际上这种资助是对学员学费减免的补贴,培训机构并未得到额外的资助。很多行业部门举办成人教育培训,也很少从行业管理部门获得资助。这样不仅加重了学员的负担,而且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也难以改善,培训质量当然很难保证。长期以来,学员承担的教育培训成本过重,使下岗待业、家庭困难的学员望而却步,失去很多培训机会。
(五)行业监管不力
首先,政府对社会培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由于我国尚未颁布针对培训行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整个培训行业缺乏整体规划,相关的专门政策和标准也不够系统,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培训行业研究不多,缺乏管理经验,导致政府管理缺位,监管不力或疏于监管。培训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管?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由,教育部目前正组织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服务的国家标准,计划对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其次,由于政府统一管理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协调,造成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管一摊,管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较差。再次,由于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和行业规则的职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混乱的市场环境面前显得“力量单薄”,难以促成行业规则的形成,导致成人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尚未建立。
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继续教育法规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是各级政府管理和监控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尽快制定和颁布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与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公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经费,使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尽快进人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理顺管理体制。要建立通畅和高效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解决目前多头管理、却又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权力应该进行调整并相对集中。在教育系统内部仍应该成立一个管理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统一归到继续教育范畴,可以在教育行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也有利于继续教育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现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是主管部门政出多门,要想统起来十分困难,这就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的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只有按照《纲要》的要求,才能理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广辟渠道,科学聘任,充实和稳定师资队伍,既要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又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师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这样才能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管理人员无时无刻不在展示着培训机构的风貌。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代表了培训机构的形象。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首先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按照成人教育培训的性质和特点从事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用爱心、热心和公心热情为学员、为教师服务,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四)加大政府投入。很多国家不仅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高度重视,而且在经费资助上也有很大力度。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很多属于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国2002年1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在经费上资助民办学校的职责。推进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是很重要的措施。政府的经费资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直接进行资助。二是向接受教育培训的个人提供资助,从而间接资助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三是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扶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成人教育培训成本由国家拿大头、单位拿部分、个人出小头的继续教育优惠政策,对下岗职工和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经费应由政府买单,逐步使接受教育培训成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乃至全社会公民的国民福利待遇,鼓励人们多形式、多渠道参与终身学习,使学习逐步成为普通公民生活的一部分。
(五)强化行业监管。首先,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批,而且要对其运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尤其是培训价格要合理制定,严格限制暴利。对于一些不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未经批准刊登招生广告、未经收费备案的培训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其次,要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政府授权,制定评估标准、评估体系、准入条件,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可以通过制定行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制约,触犯行规的可以在行业内部处罚;可以实行行业督导制度,聘请有关成人教育培训专家担任成人教育培训督学,督察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再次,要加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像对工商企业实行的年检制度一样,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检查,年检的内容可以包括办学情况、教育教学管理情况、教育培训收费以及财务运行情况等。年检结果应该给予明确的结论,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对长期存在严重问题又不能按期整改的应该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文献:
[1]蒋士强,北京培训业发展综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6)
[2]叶建华,培训产业的现状与出路[J],中国人才,2010,(9)
[3]科教新报编辑部。2009年度教育培训产业盘点[J]。科教新报:教育科研,2010,(Z1)。
[4]马永斌,继续教育市场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成人教育,2009,(11)
作者简介:李军刚(1974-),男,吉林农安人,法学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理论;王巍(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中国化2011级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公正与农民工权益制度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1YJC810021),主持人:李军刚;并受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2512413。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06-0042-03
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实施后,推动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了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但是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协调不够、企业安全培训资金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分析并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1]。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2],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3]。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保证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落到实处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涉及到国务院、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并且不同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安排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4]。尽管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职能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重视经济发展、忽视农民工身体健康、安全培训监管力量不足,生产经营单位招工难、利润低、不愿承担培训成本,农民工重视眼前经济利益、安全培训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很难落到实处,安全生产事故经常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5]。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落实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教育领导责任和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使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形成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合力。政府作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一定要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协调安全监管、劳动保障、工会、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政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建立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奖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处罚农民工安全教育不达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政府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实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证件考核发放分离,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的培训时间,提高安全教育三级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作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筹集安全生产培训资金的任务,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并给予适当补贴;一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参加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安全生产培训,并且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参考文献:
[1]全国农民工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之关注农民工专题[EB/OL].省略/index_lm/2010-03-08/news1 26 8011055d1062868.html2012-1-17.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省略/zwgk/2010-01/25/content _1518915.htm2012-1-17.
1.中国教育培训的发展历程
中国教育培训肇始于改革开放以来公办高校继续教育学院以及后来的网络学院开展的各种学历课程培训。随着出国潮、学历热、考试热等市场需求急剧增长,催生了中国教育培训市场,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上世纪80年代的百花齐放阶段;90年代的“野蛮生长”阶段;本世纪以来的国际化阶段[2]。上世纪80年代初,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短暂政策空间,使各种以职业技能短训为主的职业学校应运而生。9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私立教育培训集团伴随着出国留学热的兴起而纷纷设立。此间,一些港台和海外培训企业看到中国巨大的培训市场前景也纷纷登陆中国。特别是从2008年以后,国际培训产业资本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并推出新的培训品牌,催生并促进了中国高端培训的发展。但至目前为止,近80%的培训者参加的仍是中、低端的技能培训,并占据着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的主流。
当前,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类型有学历教育(包括成人高考、自考、考研、考博等)培训;少儿培训、家教、特长培训;外语培训、留学移民培训;管理培训;IT培训;公职人员考录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等。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职业教育培训开始快速崛起。外语培训一直占有重要位置。目前,教育培训行业已经从“重学历,轻技能”的学历教育,转变为今天的“与就业挂钩,与传统教育对接”的态势,面临着从技能培训向综合素质培训、从知识传授培训向提升精神培训转型。
2.当前教育培训市场之乱象
当前,在培训市场快速扩大的同时,培训投诉飙升,即使是品牌培训机构的公信力也不断下滑。在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背后是培训市场乱象丛生、动荡不定。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培训机构频遭倒闭门,学生学费无形蒸发,追讨无门。
2009年末,高端英语培训机构开始频现倒闭、破产门。从当年1月至10月底,有海外背景、号称“百年权威”的灵格风在香港、深圳、上海、武汉等地的培训中心多米诺骨牌式地倒闭。每一个培训机构的倒闭都伴随着破产、停课、卷款逃跑,每次都有数百学员上当受骗、百万学费不翼而飞。由于行业内监管不到位,名义上多部门管理但谁也不负最终监管责任,处理过程中各部门互相推诿,学生们无处申诉,维权困难重重,追查和处理过程旷日持久,退赔学费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第二,培训骗局猖獗,新骗术渐趋高明。
教育培训市场的繁荣是由社会对考试,对文凭、证书的持续需求来撬动的,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培训欺诈“毁人不倦”。目前存在的最普遍问题是“虚假宣传”,虚构或假冒培训资质或夸大其词。培训机构最常用的忽悠三招:一是高通过率,不过数据是自己虚构的。二是豪华专家组授课,实际上是让一般老师甚至让学生滥竽充数。三是号称一手包办,提供的却是假合格证书。培训骗局渐趋高明,并呈集团化的趋势。总体而言,这些欺骗的伎俩都是企图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学生作出错误的培训选择,极大地败坏了培训行业的声誉。
第三,培训投诉飙升,培训全行业诚信度急速下降。
据200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在当年受理的投诉增幅前十位中,教育培训投诉年增长率为63.5%,位居第三位[3]。这些投诉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类:一是承诺无法兑现。宣传时夸大师资和教学成效,连续参加培训缴纳高额学费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二是不履行合同,不按约定或协议开展培训。如不按时开课,耽误考生备考时间;学生要求退款时,培训机构又往往推卸责任如归结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强调是学生的过错而拖延甚至拒绝退款等,这是一些培训机构的惯用伎俩。总之,因为一些培训机构不诚信经营,培训行业投诉逐年增多,行业诚信度急剧下降,学生报班时顾虑重重。
第四,在职教师参与培训兼职,造成教师人力资源隐性流失。
在培训市场巨大的需求面前,在职教师特别是优秀教师就成为教育机构和家长争相追逐的对象,教师在课外兼职供不应求。与学校内按部就班的工作和僵化的考核制度相比,一些老师或半推半就或主动亲为,都会“理性”地选择在课外兼职。课外兼职的高薪又使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课外而在课堂教学上“偷空减料”,补“小灶”荒废了本职工作,形成教师人力资源的隐性流失,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人为地制造了教育不公,败坏了教育风气,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
二、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的原因
1.培训行业资格准入制度、行业标准缺乏,培训企业良莠不齐
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背后,暴露的是培训法规建设的滞后和由此而来的培训过程监管的缺失。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一个规范的行业标准和被广泛认同的“行规”,培训机构门槛低。任何人都可以开一家咨询公司做培训业务。监管机制不健全,加速其不正当运营。行业自律机制还远未形成,众多培训公司各自为政、自生自灭,导致培训无序泛滥,整个市场呈现散、乱、弱的特点。
2.名义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负责
与传统行业都有清晰的主管部门相比,培训市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管理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培训管理机构的缺失,恰恰相反,培训部门不是少了,而是过多过滥了。目前,对培训机构有管理权的部门众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都能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而且不同的培训机构一般都有不同的管理部门。为了能进入职业教育培训市场,几乎所有的行业协会都推出本行业的考证体系,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从业资格、美容师资格考试等等,授权有关机构开展培训,导致对培训授权或审批机构多如牛毛。即使一些做得较规范的地方,也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在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中也含有“文化培训”和“教育咨询”的类别[4]。培训市场审批主体过多,监管主体不明,审批标准和管理手段不统一,一旦培训发生纠纷,由谁来处理和监管就不甚明确,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难以对培训机构实行有效的管理,这实际上纵容了培训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
3.培训市场竞争激烈,培训机构快速洗牌,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
随着竞争加剧,教育培训市场洗牌加速,培训机构短期投机行为加剧而无暇顾及机构的长远发展,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究其原因,一是业内无序甚至恶性竞争。为了吸引学生,一些机构一方面胡乱承诺教学效果,片面夸大教学质量,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降低授课成本,不惜用普通教师冒充名师,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二是成本增大,利润空间缩小。近几年来,由于培训市场竞争激烈,使家长对培训学习硬件、软件特别是师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迫使培训机构选择交通便利的高档写字楼作为教学场所,聘用知名度高的专家教师授课,还要严把教学质量关,在教育服务水平上下足功夫。教育培训不得不进入“三高”时代,即培训机构的宣传费用高、教学硬件要求高、教师课酬和员工工资高。这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5]。但高成本、高投入并不意味着高收益。高成本以及快速收回成本并盈利的压力,迫使一些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往往采用杀鸡取卵的短期投机行为,从而加剧了培训市场的混乱。
总之,由于没有行业准入规则,致使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由于培训市场缺乏制度保障和明确的监管部门,导致监管的缺失,加速了其不规范的运营和恶性竞争,导致培训市场的畸形繁荣和乱象丛生。
三、规范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对策
由于培训市场的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管的法律依据又处于缺失状态,培训资格审查、收费标准、办学场所、税费征收等均处于缺位状态。同时,还埋下种种安全隐患,如很多培训场地光线弱,消防通道防火设施不能达到要求,学生受骗事件频发,合法权益缺乏应有保障。因此,对培训市场进行规范和整治,迫在眉睫。
1.落实管理部门,明确监管责任
为避免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必须明确政府监管部门。首先,所有培训机构必须到工商部门注册,获得营业执照,落实企业身份;在税务部门登记,保证从事培训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照章纳税,防止税款流失。培训机构既有了企业身份,一旦发生机构倒闭,法人卷款逃跑,就以商业欺诈罪论处。其次,考虑到教育培训的专业性,培训机构取得合法企业身份后,还必须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资质审查和监督,取得办学资格证。教育部门按照培训企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课程等进行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查,以审查其是否具备办学资质,合格者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过程监管。
2.推行培训机构资质准入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资质
首先,要加快制定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其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教育与经济发展水平,尽快出台教育培训机构资格标准,包括师资、场地、资金等都必须达到一定要求,以设定培训学校的办学门槛。再次,严格执行教育培训资格准入制度,符合标准的机构才能登记,才允许招生,否则,不予注册,擅自招生的要依法取缔,从根源上保证培训机构的资质,避免鱼龙混杂,使受教育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教育服务。
3.实行培训机构资质年审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监管
为了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首先,实行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年审制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取消办学许可证。其次,加强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培训中的管理、营销、授课等行为,严厉查处“超范围培训”现象。每学期中,要对培训机构进行1~2次突击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勒令停业。第三,设立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会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和评级,评估结果定期,以确保公众能选到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第四,制定不同级别培训机构分级收费指导性标准,实行“优质优价”,以引导培训机构不断提档升级。第五,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建立培训信息平台,适时教育培训机构评价等信息,积极探索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及时信息预警,以避免一些不良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公众信息不明进行欺诈。最后,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家长和学生的投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成立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培训市场过于庞大,管理成本巨大,要彻底根治培训市场乱象,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外,更多的还要靠加强培训行业自律。首先,要制定培训行业守则。制定行业内部公认且能自觉遵守的行业守则,这是行业自律的前提。其次,成立培训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基础。其职能主要是对本行业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培训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再次,要建立行业内长效监督机制。当学生权益受损时,有一个行业内部的投诉平台;当一些机构出现不职业的行为,成为行业的害群之马时,行业协会要通过预警等手段将该机构逐出本地乃至中国培训市场;当某一家机构倒闭时,可以在协会内协调资源,让学生顺利转到其他机构继续学习。
5.推行培训机构保证金制度,维护学生权益
当下,多数教育培训机构租赁校舍场地经营,一旦机构倒闭,“跑了和尚没了庙”。特别是碰到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培训机构,学生利益受损,往往只有自认“倒霉”的份儿。因此,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培训市场秩序,应借鉴不少行业推行的缴纳进场保证金的做法,在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之初就实行培训机构保证金制度,以防患于未然。保证金主要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根据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业务的收费标准,按比例提高培训机构准入保证金门槛和额度,以保证一旦发生培训质量问题、乃至培训机构关门破产,培训管理机构就要先行赔付受训者[6],以维护受训者的权益,降低培训风险,促进培训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6.推行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培训师资质量
师资队伍建设是培训机构赖以生存发展的第一要素。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师资队伍是确保学生学有所获的根本保证。因此,政府部门要引导培训机构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师资质量、培训质量上。为此,首先,实行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促进培训教师队伍正规化。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推出民办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规定,一名教师只能拥有一种教师资格证。公办学校教师如愿意可将公办教师资格证换为民办教师资格证,可辞职担任全职培训教师。其次,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实现监管透明化。无证(民办教师资格证)执教与无证行医一样,必须受到相应惩处。同时,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监管,严禁教师校外兼职,让学校内外的老师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得其所,各展其长[7],从制度上堵住教师课外兼职的渠道。
参考文献
[1] 5000亿教育金矿引爆投资潮.长江日报,2012-6-7.
[2] 宋亮.谁在推动教育培训市场.教育,2010(7).
[3] 张凯.培训投诉激增,市场期待诚信.石家庄日报,2009-3-12.
[4] 王平.用“规范”来结束培训市场的“野蛮生长”.教育,2010(22).
(2)重点低碳项目培训。强化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技术,大力发展低碳排放产业,着力提升金融业、物流业、生物医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培育健康产业和环保产业,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着力推进生物质能、沼气、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增加碳汇,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和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生态安全,重点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矿区生态修复与重建、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金属和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建设。同时,促进低碳试验试点培训,依托现有工业园区、产业区及产业集中区,进行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改造。规划建设低碳能源、低碳物流、低碳建筑为主要内容的低碳集中区,培育低碳产业集群。实现绿色低碳化,推广绿色低碳建筑,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针对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等设施,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的引导,减少试点商业机构的二氧化碳排放。
(3)低碳社会构建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社会渠道进行低碳宣传,使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全社会普及低碳理念,提高社会公众对开展低碳城市试点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低碳生活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政府率先垂范,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低碳消费观,提倡节俭理性的低碳生活,使公众从自己的生活习惯做起,控制或者注意个人的“碳足迹”,反对和限制高碳消费,使低碳生活逐步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积极引导,使合理选购、适度消费、简单生活等绿色消费理念成为社会时尚。构建低碳生活指数,评估低碳生活水平,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居民生活向低碳方式转型。支持各类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非营利组织,向全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低碳指导和服务。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和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低碳生活方式。
在教育培训方面,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来加以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教育培训发展。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低碳教育培训的领导,成立加快低碳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政府部门领导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联系制度,加强政企信息交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对低碳教育培训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加强低碳教育培训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衔接,通过专项规划、低碳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分解,确保低碳教育培训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公示、评价等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分析和评估,定期向人大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另外,发挥规划对社会资源的引导功能,激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配置内部资源,积极吸引外部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2)强化政策扶持,引导教育培训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教育培训政策、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及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研究和落实相关的配套文件和一系列教育培训规划,吃透、用足、用好上级扶持政策。从促进节能降耗、优化能源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碳汇等角度出发,贯彻落实相关低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立法形成地方低碳和低碳教育培训法制,对违反低碳和低碳教育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在投资政策、项目招标、征用土地和执法等方面,适度倾斜高新技术产业或企业,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兑现在招商过程中的承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用建设,加大失信的惩戒力度。同时,建立各种相关制度,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整合资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探索建立培育制度。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训,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扶持。二是开展示范培育。在全国遴选2个示范省(覆盖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农业县)、14个示范市(覆盖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农业县)和300个示范县,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点示范区(名单见附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力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并要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
二、把握关键环节
(一)确定培育对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优先接受培育,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55周岁。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中、高职学历教育的衔接,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
(二)确定培训机构。各级农业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进行备案管理。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农业企业基地结合。每个项目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个。
(三)合理分配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切块到省,各省(区、市)要根据产业规模、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求等因素细化补助资金,并向示范县倾斜。具体培育时间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差别补助,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
三、强化机制创新
(一)创新培育机制。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记录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加强认定后职业农民的管理和知识更新,出台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坚持农民自愿,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财政补贴、机构让利、农民出资、先学后补”等机制,原则上政府补贴一部分、农民自己出一部分,推进培育机制创新。
(二)创新培育模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三)创新培育内容。加强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选择科学、权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教材。各省(区、市)要参照农业部的培训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指导项目县开展培育工作。各项目县要对农民实际需求开展摸底调查,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育计划。培育机构课程设置要符合农民特点和学习规律,教学实践活动要形式多样,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四)创新培育手段。适应现代远程在线教育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等,开通新型职业农民网络课堂。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要切实强化工作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省级实施方案,于2014年8月30日前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电子版发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并于2014年11月底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各项目县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监督考核、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完善运行机制,确保任务落实。
(二)规范资金使用。地方各级财政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