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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2)08-0004-03
一、阳光教育理念提出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与学校发展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和教育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和课题。无数教育实践证明,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教育体制的弊端和惯性并没有因为实施素质教育而被革除,尽管很多学校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但素质教育流于表面的现象仍然突出,学校教育仍然普遍存在追求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的倾向,只以传授知识的智育作为主要目标,学校的教育内容和形式与社会生活实际脱离的现象十分普遍。总之,忽视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和个体生命本性需要,教师自主发展困难重重,学校发展举步维艰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上述教育问题和矛盾反映了教育价值取向与时代精神之间的错位。在学生发展上体现得比较集中。近年来不断有调查研究披露,我国青少年整体素质在不断下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价值观混乱,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在充满诱惑的物质和功利面前,理想显得是如此脆弱。价值观尚在形成过程中的小学生开始在物质欲望的过度张扬中迷失自我,对理想的追求开始变得功利,对人生前途感到迷茫,对自己的未来缺乏应有的思考与设计,学生心理变得阴暗,他们互相不是比学习,而是热衷于“拼爹”、“拼名牌”……二是在当今社会多数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在竞争文化熏陶中长大,从小被灌输的是不要输在起跑线上。他们是家庭生活的中心,养成了自以为是、唯我独尊的不良心理习惯,缺乏谦让和宽容,更谈不上合作与分享。学生不仅没有形成优良的个性,也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行为执拗、任性和幼稚,不会关心他人,不能承受失败,甚至在同伴竞争中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造成了学校生活中的人际适应问题。三是受应试思想的影响,很多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彼此竞争的默认,进一步助长了小学生的封闭心理,压抑了合作的需要,使他们感受不到学校教育生活的阳光。四是学生的行动更多地受到外部因素的驱动,缺少来自主体发展的需要,他们在学校生活中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对学习不感兴趣、不主动,对学校生活的感受除了压抑就是不自由;而学校教育把最基本职能只放在传递人类文化上,强调教育的统一性、单一性,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始终受到支配、主导、控制,居于被动的、客体的“受压迫者”地位,缺乏主体性和内在动力。在这种思想文化影响下,学校和教师不自觉地把学生看成“知识容器”,学生也就失去了其根本即“人本身”。
社会转型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对学校生活现实的思考,促使我们提出了一种教育教学新理念——阳光教育,希望以此作为实现学生全面发展、教师自主发展和学校整体优化发展的突破口。
二、阳光教育的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
(一)基本内涵
教育事业是阳光的事业,教育的目的是培育人才、创造幸福、追求美好。教育的过程是幸福的、快乐的,教育的色调是温暖的、光明的。基于以上认识和判断,我们认为,阳光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创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教育教学生态环境和教师提供的优质教育服务,让学生在阳光、健康、积极的文化氛围中得到全面健康发展,把他们培养成具有上进性、乐群性、能动性、创造性的阳光人才,使教师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使阳光学校得以创建。阳光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阳光人才,把学校打造成师生共同成长、发展的场所。阳光教育的宗旨,是致力于“为学生健康成长铺设阳光大道,为教师专业成长搭建阳光舞台,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阳光环境”,用“爱”去诠释教育,特别是小学教育的全部真谛。阳光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教育教学理念,还是一种教育管理策略。
(二)理论基础
1.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基本问题是人的发展问题。人的全面发展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体力和智力的充分运用和发展,实现体力和智力在充分发展基础上的完整结合,实现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因此,班主任要首先做好修身自律,还应扮演好几种角色。
首先,要投入真挚的感情,爱如慈母。
作为班主任,在接纳新生之后,要尽快熟悉全班学生的基本情况,尽快叫出新生的姓名,使学生对班主任自然就多了份亲近感,少一份陌生感。有时出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如英语课)把每个学生的名字和英文全部叙述一遍,使学生们觉得他们已在老师的注视关切中了,也让他们在心理上对班主任产生尊敬和信赖,这样就可在短时间内建立一种互相平等、信任,相互关注的师生关系,对于单亲家庭的学生,更应该关心他们的生活,对他们多一份爱心,多一些谈心接触的机会。从感情上贴近他们,精神上支持他们,学习上帮助他们,尽可能地传递给他们来自班主任的温暖,使他们感到并不孤单,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性格。
其次,寻求科学的教育方法,管如严父。
Keywords:life
Philosophy of life
Humanistic
Constructivism
Abstract:Life educationoriented management concept to their own potential students based on the matrix of life,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ife to
education. I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nurturing students in their hearts, complete construc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character and integrity
of the training, Is a harmonious fullness, contains the wisdom of the life education philosophy. Any ideas that will certainly be the underlying
theoretical basis. Life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theory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life philosophy, humanistic psychology and the theory of
construction.
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作为一种教育价值取向, 一种新的教育理念, 它注重以学生自身潜在的生命基质为基础, 依据生命的特征来开展教育, 来唤醒生命意识, 启迪精神世界, 开发生命潜能, 提升生命质量;以关注生命的整体发展为旨趣, 重视对学生心灵的培植、完整精神的构建和健全人格的培养, 是一种和谐丰满、蕴含人生大智慧的教育。
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提出, 必然有其背后的理论基础。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也不例外。在笔者看来,生命哲学、人本主义和建构主义理论是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
生命哲学是以人的生命为对象,对其进行整体的、系统的研究,以期获得生命问题的根本解决的学说。它是更直接的存在主义哲学。该哲学的主要观点是:生命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活力。这种活力又来自精神面,因此,人的生命是从精神层面、文化层面去考察的。从这个角度看,生命哲学与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是一脉相承的。生命哲学进而用生命的发生、演变来解释世界、文化、历史。例如,古代人留下的古籍、文献、民俗(更广的文化)等,那就是他们的生命,那也就是文化,也写就了历史。故而,生命是世界的内在本质,最终根源。生命作为一种活力,又被从不同侧重面去理解,意志、冲动、渴求、期待、体验,不同的生命哲学家选择了不同的侧重面来建立自己的哲学。生命哲学,在认识论上,认为直觉高于理性(或直觉高于分析);在心理学上,认为情意高于认知,这使得生命哲学具有非理性倾向。直觉可获得理性之外的体验,同时,直觉又超过一般感性。生命哲学认为,只有用生命去理解生命。而当体验与直觉被认为是生命的基本存在形式的时候,进而也就认为,生命只有通过内心体验和直觉去把握,自己通过自己的体验和直觉去把握自己。体验是人意识到自己存在的基本方法,体验也是对他人的存在加以理解的基础。由此,生命之间才得以联络,生命之间才得以沟通,对生命的研究也才成为可能。生命是自身运动、生成发展的过程,生命是生命流、意识流,故此,生命哲学认为存在先于本质,现象先于本质,人通过自己的活动过程而获得自己,获得本质,这是视生命为活力的观念延伸。从课堂教学的角度分析, 生命化教育价值观念的基本理念体现为:教学是一种体现人的生命性的活动; 教学中师生关系是一种对话、和谐的关系;教学是一个不断生成及提升生命价值的过程;是一种唤醒教育。即生命是一个不断创造、不断更新自我的过程, 生命的意义也就在于这种体验性和创造性。从生命哲学的角度, 生命化教育价值观念主张改变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式, 突出学生的主体性与主动性, 不存在至高无上或权威的知识, 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建构;学生的学习过程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 学习就是经验的建构, 学习就是体验和创造相结合的过程。
因此,如果说生命哲学的基本功能是确立人的自我形象,那么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是以生命哲学所确立的自我形象为蓝图,以实现自我为目标的教育管理理念。其基本功能是尊重个体的生命意识,塑造自我的整全人格,塑造自我形象。在二者的关系上,生命哲学是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的基础和前提,是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是生命哲学在教育实践中的落实,是生命哲学的实现。二者密切相关。
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是:人性本质是善的,人生而具有善根,只要后天环境适当,就会自然地成长;心理学家研究人,必须以整个人为对象,不能采用分解组合的方法去了解人;人所表现的任何行为,既不是外在刺激引起或决定的,也不是鼓励或片面的,而是发自内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情感与意愿所作出的自主性与综合性的选择。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中心理念有二:一是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想了解人、研究人,必须从整个人着眼;二是每个人都有它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有它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有它自己的痛苦与快乐。人本主义观点强调: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健康人";成长与发展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倾向,其中,自我的充分发挥和实现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人并不是被动地受到环境的制约,人具有创造性、主动性以及对自己的未来作出能动的选择;人的本性由经验、无意识和情感所滋育,但不为这些因素所决定;人的潜能的发挥是源于个体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是潜能和人格发展的驱动力。所谓自我实现的需要,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成为什么,他就必须成为什么,他必须忠于自己的本性。正是由于人有自我实现的需要,才使得有机体的潜能得以实现、保持和增强。人和人格的形成就是源于人性的这种自我的压力。人最终不是被浇铸和塑造、教育而成的,环境的作用最终只是允许或帮助,使他潜能现实化,而不是实现环境的潜能。因此,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呼吁教师不应该以主宰者的身份自居,不应该“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应该告诉学生做什么和怎么做,而是应该成为学生自我发现和自我探索过程中的“促进者”。
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的提出, 也必然是借鉴了人本主义积极思想。人本主义观点主张研究人的本性、潜能、经验、价值、创造力及自我实现。该观点坚持以人的经验为出发点,强调人的整体性、独特性和自主性;坚持以机体潜能为基础,强调人的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及其乐观前景;坚持人的价值和人格发展为重点,强调把自我实现、自我选择和健康人格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等等,实质上体现为对人及人的生命价值的高度重视。从人本主义观点出发,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主张以“人”为本,强调学习者的主体地位与尊严,追求人的个性、人性、潜能的发展;强调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发展其的个体性,帮助学生探讨和理解隐含在他们所有经验中的个人意义,帮助学生发展自己的潜能和创造力,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强调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中心,努力适应学生的各种需要,发挥他们的各种潜能,使他们能够愉快地、创造性地发展,并成为心理健康的人;强调教育管理过程中教育管理者的基本任务不是 “判断”和“说教”,而是“发现”和“促进”。即要“目中有人”,即目中有学生,要以学生为中心,要发展学生的个性,要使学生的价值在教育中得以实现。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最先由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提出。作为一种新的认知理论, 建构主义对教育教学理论提出了一整套新的解释。建构主义认为,世界是客观存在的, 对客观世界的解释及其意义的赋予是由主体在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在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 不断地建构起来的。因而, 知识不是外在于学习者的客观存在, 而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的过程。认知结构通过“同化”和“顺应”两个基本过程来实现知识建构。并在“平衡—不平衡—平衡”的无限循环中不断得到丰富、提高和发展。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 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注重互动的学习方式, 倡导合作学习,注重让学习者参与探究学习活动。并且指出个体对新的现象和观念必须建构自己的意义,但建构意义的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进行的。
第二,知识不是被动接受的,而是认知主体主动的建构,即学习过程是学习者在一定情境下进行的能动的知识建构活动。根据这个原则,教师不可能把知识完整地转移(transfer)到学生头脑中去,相反,是学生自己从他们所听见的话语或所见到的形象中建构了他们自己的意义。在此建构过程中,学习者已经知道的东西(不论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极为重要。因为有效的学习“只能由个体学习者基于自己的经验背景而建构起来……意义是学习者通过新旧知识经验间反复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而建构成的”。
第三,认知的功能在于适应,使学习者能够对经验建构可行的解释。因此外在世界的知识被看成是人的尝试性建构。建构主义并不否认客观世界的实在,但却认为人们只能以个人的和主观的方式认识这一实在。有时人们对这条原则产生误解,以为它主张“什么都行”(anything goes)的相对主义,以为人的每一个建构结果都是允许的。其实绝对不是这样。建构的结果必须是“可行的”,只有那些对建构者有用的建构才是“可行的”。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更多的是对学生学习方式的一种构想, 但其以学生为中心以及注重学生主体性的发挥等思想, 正体现了对学生生命的极大关照,是生命化教育管理理念的精神所在。
一、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关键
人力资源会计发动于60年代的美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迄今仍未在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保险业和银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人力资源会计发展的现状提醒人们,在强调其重要性与紧迫性的同时,更需要了解和清楚,问题的症结何在。不少的国内外会计学者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普遍认为人力资源会计迄今尚未得到广泛应用的“症结”在于“人力资源计量的困难”,并在人力资源计量的问题上寻求突破。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人力资源会计赖以构建的基本理论供给的不足,于是造成了一种错觉,好像人力资源会计的各个问题都是孤立的,只要解决了计量问题就可以奏效。人力资源会计实践证明,这种错觉导致人们忽视了人力资源会计问题的实质。目前迫切需要寻求一个一般的概念框架,以便在其中对人力资源会计的诸多问题进行系统、一贯的回答。孤立地谈论和“懈决”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思路的“战略性”值得商榷。“梁庆德”与“冯根生”现象的鲜明对比极大地支持了如上设想。当然,笔者并非否定解决“人力资源会计计量”这个难题的积极意义,只是认为计量问题只是人力资源会计应用受阻的一个侧面,更重要的原因是人力资源会计的推行缺乏理论基础,体现在:第一,忽视利用“企业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来为人力资源会计的应用寻求理论支持
经济学理论是会计学的基础;第二,仍旧过分拘泥于工业经济时代出现的、以“非人力资本”(又称财务资本物质资本,以下不做区分交叉使用)为核心构建的传统“权益理论”,未对“人力资本应纳人权益理论”这一崭新理念进行应有的的关注(忽略了会计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性),从而并未从会计学角度为人力资源信息进入财务报告体系扫清障碍。
针对上述分析,本文先结合企业理论的最新发展推演出“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该与财务资本所有者一起成为企业剩余权益的索取者,然后对会计学的权益理论进行拓展,将会计平衡式”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拓展为”资产一财务负债十人力负债十财务资本权益十人力资本权益,并初步探索人力资源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
二、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
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人力资本要素的稀缺性”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一直是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观点,笔者可以合乎理性地推定,在物质资本稀缺的年代,资本与劳动之间貌似平等的关系丝毫不能够掩饰两者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订立的契约从根本上讲是不完备的(而且不完备的程度甚高)。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人力资本所有者会逐步要求成为和股东、债权人一样的权益索取者,甚至要求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市场中的企业体现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缔结的契约,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结的契约关系网络(Nexus of Con-tracts)。具体(但并不绝对化)来说,一般认为股东是剩余权益索取者、债权人是固定权益索取者。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拥有剩余索取权是一种典型的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象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那样拥有企业。这个问题的回答等价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是否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一样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资本雇佣劳动”的命题也正是不甚恰当地奠定在这个模糊的资本概念基础上。现代企业组织形态下,正是人力资本的持有者(一种积极的“货币”)的存在才使得企业的财务资本不断地增值。传统的财务资本(一种消极货币)的增值是缓慢的、呈现出内涵式的简单增值,一般体现为算术增长(离开了人力资本的参与,非人力资本的增值有时是不可能的)。而正是由于富有一定创造力的人力资本的参与,非人力资本的增值才成为了现实(人力资本的外部性),才呈现出几何增长。综合上述,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该成为企业的剩余权益索取者。事实上,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将不再是一个离散的极端分布(distribution),而呈现出一种连续的分布――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按某一待定系数分散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持有者之间,两者拥有的权数是一种动态的、重复博弈的结果。
分析认为:“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决定了企业内部各缔约方谁拥有剩余索取权、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份额”。纯粹的工业经济年代,财务资本的稀缺性确保了其所有者拥有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完全意义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必将成为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使得最先进的知识的载体一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剩余权益索取者。目前人类社会正处于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进行过渡的特定历史阶段,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持有者应该共同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二)会计学权益理论的局限性及其修正
与一个会计主体发生利益关系的不仅有财务资本的投入者(物质资本所有者和债权人),还有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很难设想仅仅有财务资本而缺乏活劳动的参与,企业能够顺利的运行并产生利润实现生存、获利和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曾经指出,剩余价值是由可变价值(V)――人力资本所创造的。所以人力资本对企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权益也应该在权益理论中得到体现。
会计目标是向有关利益集团提供他们进行决策的相关信息,而所谓相关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投资者关注的将不再是单一的、关于财务资本的财务信息,而要求企业披露其所拥有的软资产如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有利于保持企业长期战略性竞争优势的信息。事实上,知识经济下,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未来获利能力以及有利的现金流动状况的决定性因素将不是其财务资本的如何殷实,而是取决于一个企业能否拥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队伍、良好的管理以及团队精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掌握的知识、技术,代表的先进生产力和管理能力正成为决定一个企业优劣和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关键因素。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会计应该能够及时进行调整,提供有关人力资源的信息来满足决策者的需要。
三、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一)人力资源会计确认的误区
人力资源会计确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人力资源作为何类要素加以确认。通常,人力资源会计的相关文献都采纳了这样一个思路:“企业吸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者职员)是企业进行的一项投资”,往往通过借记发展成本、招募成本等,贷记银行存款,以反映人力资源的取得和发展所发生的成本,再通过借记人力资产,贷万取得没展成本,来结转并确认人力资源这项资产;此外,这些文献往往“陶醉”于“按照取得成本或价值对人力资源进行计量”的争论中,而并未探讨人力资源的本质,并未正确揭示人力资源确认为一项资产后如何反映其“对立面”――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的同时到底应该同时确认为另外一项资产的减少、一项负债的增加还是一项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者兼而有之。
与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基础保持一致,大胆建议企业在吸收人力资源时应该转换思路,不要将之理解为企业的投资,而将之理解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特殊)投资。人力资本参与到企业中是不可或缺的。由于人力资本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其人力资本拥有“自然”的控制权,而且人力资本所有者自身代表的先进生产力膺理能力和掌握的知识不可能“自然”地让渡给企业,企业要想合法地使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就必须像使用债权人和所有者投入的物质资本的同时必须赋予他们(债权人、所有者)一定的权益一样,也必须使人力资本所有者也成为某类权益持有者。那么,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何类权益持有者呢?我们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该是混合权益索取者,因为:一方面人力资源所有者平时从企业中定期取得固定报酬,所以体现为固定权益索取者;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对人力资源一定程度上具有排他性的占有特性,企业合法地占有了人力资源的超额效用即利润。
(二)人力资源的会计确认
混淆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吸收的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长期投资,那么毫无疑问是企业拥有作为长期投资的资产的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方的仅仅是使用权,企业成为被投资对象――人力资源的某类权益索取者:但是事实恰恰相反,人力资源的所有权是与生俱来、不容剥夺的,企业拥有的只是在特定时期(工作合同期限内)和特定条件下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该享受人力资本这种企业的稀缺要素和财务资本等生产要素相结合产生的部分超额利润。
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其拥有的人力资本投入企业形成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后,在确认权益(人力资本)的同时应该确认为一项什么样的负债,笔者认为企业平时支付给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报酬应该确认为一项“长期应付款”,就好比企业融资租赁了一项有价值的资产:同时必须结合人力资源的特性注意到,企业实质上只控制了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但并不具备所有权,仅仅是因为控制了人力资源带来的未来的经济利益而确认为资产――根据FASB关于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英国ASB似乎更强调“控制”一词)的。在租赁的期限内,企业必须分期偿还“融资租赁款”。
(三)人力资源会计计量
个人禀赋的差异使人力资本具有非同质性,根据一般能力、完成特定工作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的不对称分布,可将企业内的人力资本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生产型人力资本,即具有社会平均的知识存量和一般能力水平;一类是生产型人力资本,即具有社会平均的知识存量和一般能力水平。另一类是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即管理型人力资本(一般为企业内部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企业家型人力资本(即在不确定性市场中,能够构建新生产函数的人力资本)。
(四)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源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理论反复申明,在企业的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和企业家才能(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源对一个企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在企业内部处于多重链的中心环节,一方面他们相对于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而言为受托方,但是同时他们又是团队委托之一,他们的努力程度不能够进行观测,而且产出也不是独立变量,而是取决于这个团队的总产出。因此,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源而言,不能实行固定工资制,而应该进行激励,即让这些人力资源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他们认为,人的成长阶段不同,对做人的要求也不同。初中阶段是基础教育阶段,这就决定了初中阶段要进行的是社会上每个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据此他们设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学做“文明人、现代人、爱国的人”。
二、内容安排贴紧学生生活
首先制定了学生在校一日生活的行为准则,包括自行车排放、出勤、自习、早操、眼保健操、教室、责任区卫生、校园礼仪、公物保护等18个项目。其次,针对学生随着交往范围的扩展所遇到的一系列道德困惑进行教育,例如,“如何处理和父母的关系”;如何发展与同学的友谊”;如何与异往”等。他们及时抓住这些问题对学生进行指导,使学生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掌握人与人相处时的道德准则。他们还注意把道德教育贯穿在学生参与的每一项活动之中,做到事事有教育,时时有教育。
三、外在规范管理与心灵塑造教育相结合
有关研究证明:初中年龄段学生的道德行为主要是出于外部压力与自我意识交互作用的结果。那么对这一年龄段学生的教育就要将外在规范管理与心灵塑造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他们在外在规范管理上抓住两点:
一是严格训练。每年重点在初一开展行为习惯的训练,由学生在形象直观的教育中,领悟和掌握正确的行为方式,并通过反复训练准确而熟练地去执行行为规范。
二是加强管理。在管理中突出“严”“新”“恒”。“严”体现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使学生感到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新”体现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出新点子想新办法,使学生始终处于一种积极接受状态。等“恒”体现在管理过程中,包括计划、实施、检查、总结一环紧扣一环,善始善终,一轮管理过程结束后,新的一轮管理紧跟上,使学生在这种常抓不懈、循环往复的管理中由不经常的道德行为转变为经常性的道德习惯。心灵塑造教育方面制定了一套从初一到初三的系列教育行动方案,这个方案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做人的最基本道德,例如,遵守纪律,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祖国,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等。(2)根据学生年龄的增长,心理和思想道德的发展,由浅人深、由低到高分层次地安排德育内容,这种安排不仅适应学生心理、思想道德不断发展的状况,同时也体现了教育的功能。(3)以活动为载体。通过看电影、讲故事。
讨论会使学生认识道德准则,激发学生向真、向善、向美的道德情感;通过军训、义务劳动、家务劳动、春游、参观体育比赛等活动使学生体验道德准则。此外,他们还开辟了心理素质教育的新领域。主要工作有①举办心理素质教育讲座,介绍心理健康的有关常识,②根据学生实际存在的“心理脆弱,不能承受挫折”、“考试焦虑”等普遍问题设计教案,利用班会对学生进行辅导。③建心理咨询室,对个别心理问题进行辅导。
四、正确把握主导与主体的关系。
他们认为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关键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首先要把学生看成一个正在成长中的人。从这个观点出发、就能够制定出适合其年龄心理特点的教育方案;其次,要把学生看成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从这个观点出发,教师的主导作用就在于使学生处于积极思维、判断、选择、实践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出主体的能动性,使道德规范顺利向学生主体转化。再次,要看到学生是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里的人。从此观点出发,教师主导作用体现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上,使学生将来走向社会以后也能够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教师只有在全面客观地认识学生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学生主体性潜能组织德育活动,才能使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
基于选择的认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改进班会,强调改变教师一言堂、表演式、表决心式班会,提倡主体参与式班会,并为班主任提供主体参与班会范例。
〔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67-07
当一个精明的人发现自己在某饭店消费了一瓶“价格昂贵”的假酒时,他可否从这个饭店购买更多的假酒,并援引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该饭店给予其双倍赔偿?①当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所应包括的两重意义,并自负于这种判断的圆满与自洽的时候,这位先哲恐怕很难想象,在距其两千余年的现代社会,他的关于法治之意义的政治学解释,正在受到来自人类自身经验和欲望的现实挑战。
面对这样一类案件,即便假设人们普遍地认为法律本身并非恶法,持不同法律见解的法官,却仍有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持分析实证主义观点的法官,可能会从严格适用法律的立场出发,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双倍的赔偿;然而,他也很有可能认为,立法者对于“消费者”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不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者,不构成该法律保护的对象。持社会学观点的法官,则可能会从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的视角出发,认为原告的行为有利于遏制商家制假售假,并以此为理据作出倾向于原告的判决;然而,他也很有可能认为,原告的行为有滥诉之嫌,为了防止此类精明的消费者肆意浪费司法资源,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部分权利。
无论持何种理据,上述两种在法律职业群体中较为流行的技术性观点,都很难就事实和法律本身为人们提出某种具有确定性的解释――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所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本身,的确包含了其对于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的某种期许。
于是,在上述种种的假设甚至试错之后,一位正直的法官,更有可能和必要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任何民事主体都应当正当而合理地理解法律和行使权利,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应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得利益。然后,他会援引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实施和相关规则,在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限制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由此,这样一种基于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事实和法律判断,不仅并非如时下某些较为流行的法学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有可能导致某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相反,恰恰是这种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使得法律本身获得了从其自身所无法必然获得的确定性。
继而,从这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出发,人们似乎有必要重新审视或者说回归到这样一种哲学传统――“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1〕――人们通常称之为“康德哲学”。在康德自身的语境中,这种传统又具有一个更为具体而明确的称谓,“道德形而上学”。就法学领域而言,在某些疑难或重大案件中,当这种内在的道德戒律以基本法律原则的形式上升为法律的外在规范时,这种哲学传统使得一种基于道德反省的法律的确定性成为可能。
(一)
康德哲学的形成,具有其独特而深刻的历史和观念背景。一方面,文艺复兴所引发的世俗与教会的内在分裂,宗教改革所造成的宗教冲突与社会动荡,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欧洲社会的信仰危机。①科学革命与启蒙运动则进一步动摇了中世纪的理性基础,从而迫使启蒙学者暂时性地避而不谈信仰和情感的意义,试图通过理性达成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②
另一方面,由于人类文明终究无法永远而彻底地回避情感和信仰问题,时至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欧洲思想界,又进一步衍生出以关注人的需求与情感为特征的哲学思潮。在英国,边沁在休谟的经验主义哲学基础之上提出了一种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2〕在法国,狄德罗和卢梭则开启了以人的内心情感为最终关怀的浪漫主义之径。〔3〕在德国,沃尔夫试图用德语构建本国的哲学语言体系,并将莱布尼茨的理性主义哲学推至新的高度。
尽管上述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视角为人的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世俗的而非宗教的哲学解释,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偏颇之处。持理性主义观点的学者(如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理性既是人类据以认识事实和规律(规则)的前提,又是人类据以证成情感和信仰的基础。持浪漫主义观点的学者(如卢梭)则认为,情感和意愿(良知和公意)对于人类社会符合自然法则起决定性作用。前者强调了理性对于人类认识自身和外部世界的重要作用,却回避了道德情感对于人类完善自身和外部世界的积极意义。后者强调道德情感对于人类完善自身和外部世界的重要意义,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理性对于人类认识自身和外部世界的基础性作用。而持功利主义观点的学者(如边沁)则将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完善委身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一种机会主义的功利原则,以致在实践上纵容了乌合之众式的盲目与欲望对于人类理性与良知的僭越。
可以说,康德哲学正是在充分总结和批判西方社会自启蒙运动以来在自然科学和道德哲学领域的诸多洞见之基础上形成的。概括而言,康德哲学至少在以下方面完成了早先的启蒙思想家所未能完成的理论创见:首先,从本体论意义上来说,康德哲学试图寻找到一条保证道德法则与自然规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妥当进路――善良意志,并且寻求人在这一自然和社会历史进程中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他指出,“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4〕并且,“一种表现为普遍性的形式、道德命令的公式,在这方面,就成为这样的:所选择的准则,应该是具有普遍自然规律那样效力的准则”。〔5〕进而言之,康德哲学不仅在伦理学意义上为内在道德戒律以及作为其外化的个体行为提出了某种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指引,而且在立法学意义上,康德哲学同样为立法者如何将具有某种个体性的内在道德戒律上升为具有某种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原则乃至法律规范,提供了可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论证方式。
其次,在认识论意义上,康德哲学寻找到一条克服启蒙思想对于理性与情感(信仰)的严格区分,将人类的理性与情感(信仰)统一于“人类在自我本性上是不断自我完善的”这一哲学命题之下,从而完成了从“确定的或盖然的理性”到“普遍的和应然的理性”的转变,即所谓“先天综合判断”。〔6〕一方面,康德试图摆脱启蒙时期以来对于“理性和信仰(情感)”的二元对立,进而寻求理性在信仰(情感)领域之有效性的更为充分的论证。他指出,“那么,我们从什么地方得到作为至善的上帝的概念呢?只能来自理性所先天制订的道德圆满性的理想,并和意志自由概念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7〕另一方面,康德更为明确地提醒人们注意人类的经验和偏好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和危险性。他指出:“为了整个学术事业的利益,有必要警告那些为了迎合公众趣味,习惯于把经验和理性以自己也莫名其妙的比例混合起来加以兜售的人们,警告那些自称为独立思想家,而把只在理性上下功夫称为钻牛角尖的人们,请他们不要同时做两件事情。”〔8〕换言之,基于某种先天的、普遍的和综合的理性能力,人类当然地具有妥善处理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之隔阂与冲突的认识能力;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无论作为个体还是社会,通过某种具有整体性的认识路径和行为方式,人类在内在的道德观念和外在的形式规范上的不断自我完善,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可能的,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有效的。〔9〕
再次,在方法论意义上,康德哲学从“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这一绝对命令出发,强调目的的善与手段的善的统一。他甚至进一步指出,如同自然完全通过本能为自己周密地考虑目的和手段一样,“这种善自身已现存于按照(某种)规律/法则而行动的人身中,而不需从效果中才能等到它”,并且“人的普遍理性在其实践评价中,与此完全一致,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把以上原则作为准则”。〔10〕进而言之,无论是从伦理学方法论意义上还是从法学方法论意义上,康德哲学都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或法律命题,即在某些道德困境或疑难案件中,当手段或规则明显有悖于特定的善良目的或法律原则时,为免于原则与规则的同时无效――以及更为重要的,为了人类自我本性的保全与完善,人们应当从善良目的和法律原则出发重新阐释抑或审视手段或规则本身。
最后,也是尤为重要的,康德哲学从普遍的道德法则出发提出了有关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的重要命题,即“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存在),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11〕尽管,这一命题在其产生后不久,便遭遇了事实上和观念上的诸多挑战。
(二)
对于当今的许多法律实证主义者来说,法的伦理解释却似乎当然具有某种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他们看来,作为一种精神感悟或信仰,道德观念既无法在分析层面保证逻辑上的一致,也无法在事实层面获得经验上的确证,特别是当法律与某种神圣观念或意识形态(如或政治教条)相结合的时候,甚至会造成某种灾难性的压迫和冲突。为了规避这种知识或生活困境,他们甚至可能会进一步认为,法律要么应当是某种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要么实际上是应对特定社会压力的制度性资源。关于法律应当是某种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的论述,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关于法律实际上是应对特定社会压力的制度性资源的论述,参见〔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对于前者而言,法律应当是逻辑的;对于后者而言,法律实际上是经验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他们将抽象的规范或社会上升为另一种意识形态时,上述观点不仅是对于康德哲学的误解,甚至是对于作为其自身理论依据的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观点的误解。这种误解,也可以说是法国革命和达尔文之后所形成的浪漫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潮在现代语境下的某种延续或映射。
实际上,康德哲学本有机会在更为广泛的领域为人类的道德、知识和生活上的历史和观念进步提供更为直接的指引,甚至可以为“上帝的离场”提供某种伦理学意义上的准备。然而,这种机会却由于历史和观念的诸多意外和巧合而陷入停顿。一方面,法国大革命的暴力和拿破仑的军事侵略,中断了启蒙运动以来欧洲思想界对于世界主义和普遍主义政治哲学的追求,使得相当数量的学者转而寻求某种对于历史和观念的相对主义解释。这种倾向在哲学领域发展为某种立足于民族个性或民族情绪的历史主义观念,具体到法学领域则有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和英国历史法学派的梅因。〔12〕另一方面,某些学者则又在不同程度上回到了法国大革命之前的启蒙运动的思想立场,即面对浪漫主义情绪所造成的社会动荡,重新接受理性与信仰(情感)的二元对立。〔13〕这种倾向在哲学领域发展为一种理性主义的回潮,具体到法学领域则体现为一种形式主义的立法诉求和分析主义的研究路径。〔14〕而当这两种倾向性视角从人类社会的过去转回到人类社会的现在的时候,对于法律的社会学解释便出现了。
尽管上述倾向存在种种差异,然而它们却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以康德哲学为代表的启蒙思想的不同方面。如果说康德哲学对于人类自我保存和完善的肯定暗含着对于某种抽象的历史发展趋势的假设,那么历史法学派则是以民族个性的名义将这种自我保存和完善的可能限缩在一个孤立的民族或国家的范畴。如果说康德哲学成功地将传统的逻辑知识总结和上升为一种形式逻辑的话,那么分析法学和规范法学则是将这种追求逻辑自洽的方法论运用于某种以法律规则为中心的法学世界观的建构。在十九世纪社会学知识的具体运用以及部分地承袭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和利益法学观点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法学及其各个支流,则在不同意义上将法的本质归结于特定的利益,并将其解释为人们据以行动的现实目的和动机。可是,这种继承和发展却又经常受到许多人的误读和曲解,他们甚至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道德反省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实际上,无论上述实证主义的法律观点在制度和操作层面如何精密而复杂,在其放弃某种专业性的“独断”之前,都无法回避这样一种尴尬:尽管他们经由逻辑和经验的路径,为法律寻找到一件貌似完满而确定的外衣,却始终无法遮掩相对主义和机会主义者在现实中对于道德、法律以及人类自身的种种伤害。首先,历史事实证明,历史(民族)主义的倾向很有可能导向某种国家主义的政治哲学和政治实践,进而形成国家对于个体和社会本身的强制和压迫,甚至引发世界性的冲突和灾难。其次,建立在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一经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则很有可能忽视个体的或特定群体的利益和需求,进而导致法律上的专断和不近人情,甚至道德上的虚无。第三,一旦这种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归于无效,个人利益或特殊群体利益则会取代国家的位置,成为主导人们行为的直接动机,法律规则或秩序此时即便不致立即归于无效,也会被相当数量的人仅仅作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工具而非目的。第四,当人们专注于某种抽象而非具体的公共舆论或社会需求时,个案的具体真实或情境则可能为人们所忽视,进而导致个案的不公。
面对上述困境,许多法律实证主义者都不得不对其观点做出不同程度的解释、补充或者妥协。以社会法学为例,正如庞德所说,“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的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然而,他又解释道,“不过,只要观察一下构成当今法律体系之主干的众多法律规范,就会明白它们决不是对伦理习俗所作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体现了法学和司法寻求从传统法律素料中合乎逻辑地得出一条规则,或者是寻求一条可以说是有权威支持着的规则。它们是对传统规范所作的技术性处理,或者是对权威的法外命题所作的技术性改编。它们是法院和法律人专门的技术性习惯。”〔15〕在此,某些学者仅仅将伦理习俗作为一种法律可资利用的外部资源,忽视甚或否认道德反省对于法律规范形成、解释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①关于纽伦堡审判的相关历史,参见何勤华等《纽伦堡审判》,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另见James Owen:Nuremberg: Evil on Trial,published by Headline Review 2006.凯尔森作为纯粹法学的开创者和代表人物,尽管一直致力于创建一种有关法的规范与秩序的科学理论,并认为“规范之所以是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就是由于,并且也只是由于,它已根据特定的规则而被创造出来”。〔16〕然而,正如任何自诩为科学并竭力避免循环论证的科学理论一样,这种推演最终不得不求助于某种初始意义的逻辑起点――基础规范,而这种基础规范既可以具有实在法的意义,又可以具有自然法的意义。〔17〕为了避免使自己的规范实证主义理论最终皈依于某种自然法学说,凯尔森不得不唐突地规定自然法学说或者正义理想终将变为某种逻辑形态,却避而不谈这种转变究竟如何完成,以及其本身对于实在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而言具有何种意义。〔18〕
如果说社会法学和纯粹法学是在为克服这种困境而不断对自己的理论自身进行解释和补充的话,那么英国的分析法学传统则往往需要为自己的理论设定必要的信仰、道德和伦理前提。尽管在《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一书中,奥斯丁开宗明义地申明“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19〕,然而,他又补充说,就法“是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for the guidance of)另外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20〕这一定义而言,神法或者上帝法如同“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一样,属于准确意义上的法的范畴。〔21〕与此相似,尽管哈特认为法律并不必然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然而他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对应关系。针对其他法律实证主义者对于上述问题的沉默或分歧,哈特提出了所谓“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即(1)人是脆弱的,(2)人类之间大体是平等的,(3)有限的利他主义,(4)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5)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22〕
实际上对于某种事实的观念上的区分,并不当然意味着对于该事实某一方面的否弃。就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主流而言,无论是十九世纪的奥斯丁和西美尔还是二十世纪的庞德和哈特,尽管他们对伦理学和法理学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意义上的区分,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上述道德和政治伦理的现实存在和作用,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各种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法律判断。
(三)
实际上,人类社会自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所经历的种种苦难,很大程度上都与这种道德和政治伦理在观念和实践上所遭遇的种种否定有关。当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试图以审判的方式宣示人类社会的某种道德反省的时候,人们发现,那些在历史上长期分立的基于历史(民族)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知识路径,竟然可以为道德和法律上显而易见的罪恶提供一种循环论证式的诡辩。一方面,法西斯主义借由某种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并通过极端民主的方式,为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注入了具有毁灭性的意识形态偏见。另一方面,规范主义的法律认知又为这种罪恶本身提供了某种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辩护。①于是,人性沦为罪恶者的人质,法律成为抵在人质头颅上的杀器。
因此,无论对于道德哲学还是对于法律科学来说,都既有必要在伦理层面明确某种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存在或可能,也有必要在规范和事实层面构建承认和完善这种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框架和途径。前者使得现代法治获得其应有的伦理基础,而后者则可避免某种主观上的任意甚或不切实际。由此而言,二战之后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复兴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某种人类针对具体的历史和观念之谬误所进行的道德反省,继而从道德和法律上重新奠定现代法治的伦理和规范基础;并且,这种道德反省和实践势必应当建立在超越前述循环式诡辩的基础之上。
就此而论,康德哲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为现代法治之伦理基础的奠定,提供某些明确而有益的帮助:
首先,康德哲学关于“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存在),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这一伦理命题,有助于二战以来立基于人的权利与多样性的人权哲学的形成和完善,以及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诸多人道主义立法和实践。〔23〕在肯定的意义上,作为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基础,康德哲学作为一种“永远把人类作为一种目的”的人道原则,确立了人之为人的平等与尊严,以及其作为一个自主者所具有的自我的内在价值。在否定的意义上,康德哲学作为一种“绝不仅仅把一个人作为一种手段来对待”的人道原则,其本身并不排斥甚至可以保证具有不同道德、知识和生活背景的个体在社会现实中的相互协调。〔24〕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当上述权利成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国际条约、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和实施的时候,人道原则为在人权领域设定了最低限度而又是不可僭越的道德标准/底线,可以防止任何人(主要是政府和官员)将法律用于自私或者不正当的目的,从而可以使法律本身更为道德。〔25〕
其次,康德哲学有关“先天综合判断”的认识论命题,有助于人们在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寻求一种对于法律的整体性解释。〔26〕实际上,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大陆法传统,都同时具有其经验的和规范的内容,然而它们事实上都并不当然否定某种超乎经验和规范的道德反省和制度变革。〔27〕与此同时,这些记载于各类法律文本中的经验和规范本身,也正是对于不同历史时期道德反省和制度变革的记录和诠释。〔28〕“先天综合判断”这一认识论命题,既可以让人们认识到人类经验和情绪的局限性,又可以让人们认识到理性变革的可能性,既可以让人们承袭形式逻辑的精妙之处,又可以让人们通过实质逻辑寻找到某种应予注意而又未曾预见的原则或规范。这种认识论上的协调,既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人们在道德问题上坚持一种理性的事实观念,即首先须尊重事实及其认知的确定性、盖然性或合理性,又可以在法律问题上坚持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即永远把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
再次,康德哲学关于道德命令的论述为人们重新阐释和理解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内在关系提供了某种可能。康德哲学有关“绝对命令”的道德命题,通过区分和评价“出于善的目的”(出于责任)和“合乎善的目的”(合乎责任)这两种现实存在的道德观念,〔29〕强调“目的的善”和“手段的善”的严格统一。正如康德本人所说,“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它直接决定人的作为,而不须一个另外的,通过某种作为而实现着的意图为条件。这种命令式就是定言(绝对)命令。它所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不是由此而来的效果,而是行为的形式,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在行为中本质的善在于信念。至于后果如何,则听其自便。只有这样的命令式才可以叫做道德命令。”〔30〕
结合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及其论述,康德哲学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内在关系提供了更加有益的视角和观点。一方面,人作为一种目的的存在,有其自在的人格和尊严,无论作为个体的人犯下何种罪行,都应当作为一个人接受审判和刑罚,从而使国家、社会及其个人都获得一种事实发现和道德反省的机会和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一个罪犯愿意按照社会所普遍认同的规范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时候,其自身也在某种程度上重新接受人类文明的归化。另一方面,这种审判和刑罚本身又应当是“出乎善的目的”,并且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绝不能为了所谓实质正义的实现而以他人的自由和生命为手段,如刑讯逼供或者为了某种权宜的目的而加重刑罚。由此可见,就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等基本人权而论,程序正义本身也存在其实质意义上的伦理基础(目的的善);就实质正义其他方面(如具体的实体权利)的实现而论,程序正义又为基本人权的具体实现提供了过程意义上的伦理限定(手段的善)。
最终,如果我们能够淡忘历史和观念中有关康德哲学及其伦理观的种种误解,并进一步承认这种道德哲学必然引导我们倾向某种权利理论的话,那么我们将会较为自觉地理解并承认德沃金关于权利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1)一个符合规则的社会具有政治道德的某些观念,也就是说,它承认对于政府行为的道德限制;(2)该社会对于政治道德的特定观点――以及源于这种观点的法律判断――是‘理性的’,即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予相同的处理,而且不允许矛盾的判断;(3)该社会相信它的所有成员生而平等,他们有权利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31〕尽管东西方文明对于这种道德限制的具体含义具有各自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然而对于任何一个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制度实践的国家和社会而言,康德哲学及其类似权利理论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人们寻找谋求自身不断完善的伦理基础和行动方案。在浩瀚星空之下,我们应当相信,我们具有这样的德性;我们更应当相信,我们同样具有这样的理性。
〔参考文献〕
〔1〕〔4〕〔5〕〔7〕〔8〕〔11〕〔29〕〔30〕〔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51,42,89,59,36,80,47,67.
〔2〕〔英〕索利.英国哲学史〔M〕.段德智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216.
〔3〕〔法〕狄德罗.狄德罗哲学选集〔M〕.商务印书馆,2009.1.
〔6〕〔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38-40.
〔9〕〔10〕〔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26,27.
〔12〕〔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
〔1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263-275.
〔14〕〔德〕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M〕.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3-116.
〔15〕〔美〕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2.
〔16〕〔17〕〔18〕〔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8,129,129.
〔19〕〔20〕〔21〕〔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3,13,13.
〔2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189.
〔23〕〔24〕〔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中图分类号】 TU7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6-024-02
代建制的推行对提高政府项目的投资效益、控制“三超”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代建制使得项目管理风险集中转移到代建单位。因此,从代建单位的角度出发,建立基于预警理论的代建风险管理框架,有效规避风险,从而提高代建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企业代建项目管理能力,对实现推行代建制的初衷,对工程咨询企业承接和完成代建项目,无疑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本文力图通过代建风险预警管理框架的构建,探索代建单位预防和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为化解代建单位所面临的风险提供有益参考,为代建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及项目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
1 国内研究现状
1.1 风险预警理论研究现状。我国的预警理论研究是从经济循环波动问题入手的,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过程基本可分为两个阶段。1988年以前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以引入西方的经济发展理论和经济波动周期理论为主,并对我国的经济波动及其动因进行了分析。1988年以后为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寻找我国经济波动的先行指标,从研究经济形态的长期波动转向研究经济形态的短期变化。20世纪90年代,经济预警的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不仅在宏观经济领域,而且在微观经济领域(企业预警)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工程项目领域,刘艳玲从工程项目的角度出发构建了项目风险预警系统(PREWS),整个系统包括风险识别子系统、风险分析子系统、风险预警子系统、风险对策子系统和风险后评价子系统等五大系统。同时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的一些特性提出了由环境预警指标、管理预警指标、工程建设预警指标和融资风险预警指标组成的工程项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给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定量评价方法。
袁林海根据大系统控制的“递阶控制”结构方案的原理和多段专家系统,结合建筑安全预警系统的设计流程,建立了基于大型专家系统控制的建筑安全预警系统“递阶结构”结构方案,并运用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实例分析,预警评价结果与实际完全相符。
曹云峰根据建筑供应链风险的来源,给出了外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同时以建筑供应链上处于核心企业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分析了其内部可作为风险预警指标的一些绩效指标,通过观测指标变化情况,实现风险预警的目的。
李顺涛构建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预测、风险应对和监控的国际工程风险预警管理系统,提出了以可量化的已知风险、不可量化的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为出发点的三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他认为使用复杂的风险识别和分析工具往往消耗管理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悖于预警的时间目标;风险预警的目的不在于预警本身,而是在确定的时限内对风险加以有效控制,使风险成本不至于超过风险管理的预警目标值。
综上所述,已有理论研究大多通过识别、分析、对策等环节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并建立预警指标体系进行风险的定量评价,进而实现风险预警管理。指标量化和风险评价方法多选取层次分析法、粗糙集理论、统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法。
1.2 代建制风险研究现状。胡方水、于波就代建企业的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现阶段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集中在:法律责任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项目前期工作的风险、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
尹贻林认为代建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目前代建制的运作实施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代建人的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我国各地实施的代建模式中对于代建单位尚缺乏明确的职能定位;代建费偏低,制约了“代建制”制度的发展;与代建制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即作为代建单位而言,分别存在着法律、制度、费用、规模等风险。
翁谦指出,代建制将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转移到了代建单位,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代建单位来进行项目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等风险发生的概率。但同时其自身的不足又成为新的风险因素,包括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外部监督风险等。
冯为民、朱俊认为,代建单位面临的风险内容颇为复杂,包括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安全责任风险、使用单位的干扰风险、工期延误风险、财务赔偿风险,此外还有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投诉、建设资金不到位、财务支付权无法控制等诸多问题。
将以上研究进行归类,代建单位的主要风险为:源于系统的风险——法律风险、制度风险、外部监督风险、自然风险等;源于行为主体的风险——从业人员素质、业主和使用单位的干预、建设资金不到位等;源于项目目标的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工期风险、安全风险。
上述文献仅从定性和理论层面探讨了代建风险,并未进行定量和实证研究。赵海运用改进的聚类法、模糊综合评价法,通过实证研究对源于行为主体的代建风险进行了评价。黄福珠围绕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利用层次分析法对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但仅构建了理论模型,没有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例。
综上所述,国内关于代建风险的研究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缺少积累。对于代建风险的研究不但是需要理论突破的一个薄弱区域,也是代建制在实践操作中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2 基于预警理论的代建风险管理结构框架构建
基于预警理论的代建风险管理结构框架模型可用图1表示,其主要的部件为三大结构模块,即代建风险识别模块、代建风险评价模块和代建风险应对模块。对于代建风险管理而言,风险识别是基础,风险评价是核心,风险应对是目的,三者相辅相成,循环往复。
2.1 代建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代建风险管理首要的一步,只有全面、正确的识别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所有风险因素,才能有的放矢,针对风险进行估计、评价、作出决策。应通过风险识别尽可能全面地找出影响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所有风险因素,采用恰当的方法予以分类,逐一分析其产生的根源。
代建项目因环境、目标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不断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代建风险的识别应是实时、连续的过程。
2.2 代建风险评价。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这一模块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并运用数学方法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对各种指标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对项目总体的影响进行度量,对风险的动态与发展趋势作出事先的判断、评估,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以供决策。
风险评价是一个动态过程,表现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调整、指标数据的变化和风险预警等级的变换,其过程如图3所示。
2.3 代建风险应对。在识别和评价的基础上,要选择有效的应对策略来控制风险。但控制风险所需的成本非常高,所以需明确承担风险的能力,然后确定风险控制的区间。风险评价模块能够从众多的风险因素中找到可能给代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因素,引起管理者重视并采取措施对其加以规避。
风险管理应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必须实行持续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全过程监测,从而减少项目的潜在损失和提高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此外,风险预警管理的实现需要具体的支撑件,项目的信息、组织、文化是管理代建风险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保障。
3 基于预警理论的代建风险管理流程框架
在结构框架中,通过三个结构模块将代建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反映出来。而代建风险管理的流程框架(图4),则反映了风险管理的主要步骤和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12 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1-0171-04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1.029
随着生态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给予自然越来越多的关怀。不仅从环境伦理这种内源机制提升人对自然的道德,而且借助法律这种外源调控手段规范人们对自然产生影响的行为。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自然与人类有平等的权利,而人类又是万物之灵,人类追求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活,面对自然的权利被漠视的现实,觉醒的人类为自然的权利而斗争。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是实现保护自然权利的必经之路,而构建完善的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理论基础则是这一通途的起点。
1 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焦点:自然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即自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长期以来是被传统法学所湮没的命题。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和对危机的反思,人类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人类所以在当前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中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其根本原因就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过度的贪欲,把获得物质财富和感观享受作为人们追求的肤浅目标。以己之利益发展经济使人类给自己造成了难题。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人炸都与这种价值观支配下的人的贪婪有关。要缓解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必须变革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传统的伦理强调人对社会的一种依赖关系,而环境伦理进一步揭示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如何从法学的视角加以体会,或者说如何被吸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伦理的效用和未来走向。因为在一个利益原则支配的世界中,伦理往往是乏力的。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即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是这一变革的现实路径。
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1]。由此,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伦理加以关照,即让自然的权利走进法律的视野就显得十分必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自然的权利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在将环境权理解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理论的一个特色[2]。
从环境法面临的现实状况来看,确立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已成为一种必须。这是人类对自然理解、尊重和重新发现的过程,这是法律关系的扩大,主体权利标准的改变,导致法律主体结构的整合的过程。这是环境法走出困境的根本途径,而在此之前,对环境法所进行的任何人口计划、技术控制、消费节制的举措都只不过是在未能触动基本价值理念基础上的修修补补,而自然不可改良,它需要一次从价值内核到制度形式的彻底革命。而这场从伦理到法律的革命,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即将自然的权利纳入法律关照的视野,对于这样一个对传统法律进行着极大挑战的命题,找到自然权利的理论基础,才能为自然权利在法律上的司法救济提供有效的现实途径,才能为自然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 那么,这一司法救济是建立在何种理论基础之上的呢?发源于美国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张 锋:论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理论基础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1期2 信托理论和制度的一般原理
2.1 信托理论和制度的发源及概念
信托制度肇源于英国,制度则首先在德国得以确立。信托在法律上的基本含义就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简言之,就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
信托制度有五个基本要素,信托设立的依据、独立可辩识的信托财产、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所生利益的受益人及信托目的。信托制度在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灵活作用,并且极大限度地切实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成为自由处分各种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政策所保护的财产的灵活工具。
真正意义上的制度,首先是在德国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的:人以本人名义所为的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通过对行为的规范,调整人、被人、相对人之间的三种关系。大陆法对制度的概念一般为:是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制度[3]。
2.2 信托制度的特征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独有的财产权制度,当公民的环境权益被理解为具有财产权属性(有形的和无形的)的时候,信托理论便很自然地被应用到有关环境权利结构的解释中去。一般认为,信托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4]
第一,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他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该信托财产,其处分权也不包括从物质上毁坏信托财产的自由,更不能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归为自己所享有。相反的,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在一定时候将信托财产的本金也交给受益人[5]。
第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的目的。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其自有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其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这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和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他并不能享受行使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信托财产在实质上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固然享有所有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终了后,受托人也可以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因此,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第三,有限责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中的有限责任。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即退出信托关系。受托人负有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请求受托人忠实执行信托事务并支付应得的信托利益的权利。这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安排,是为了使受托人不因其履行职责而受到无谓损害,从而使信托的社会机能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6]
2.3 制度的特征
作为大陆法之特色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人以意思为使命,人以被人对他的依赖为基础而代为意思表示。
第二,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活动。从广义来理解,不仅包括直接,还包括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间接。
第三,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由于对直接的强调,制度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为题中之意。在间接中,行为的法律效果不是直接归属于被人的,但因为它最终归属于被人,所以并不违背制度的本意。
可见,在委托人意义上,信托和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委托人的贸易自由权,从而扩大委托人之能力,增加受益人之受益,惟“信托能产生潜在之能力,使财产在法律上之用途大力增加,而使资本在社会结构上加强其动的力量”,因而信托的灵活性和变化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与矛盾。
2.4 制度的价值
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正是制度存在价值之所在:首先,制度基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以弥补被人精力、知识的不足,因此我们说制度具有分工效益和规模效益。其次,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可见,和信托看似不同的概念,概念本身外延极小从而决定了其调整问题的具体性和立法观念的狭窄性。虽然书面的概念很难将它与信托制度的关系明确化,但两个概念之间是完全可以沟通的。近年法学界在探讨民法之精神时以民法基本原则之解释来克服成文法局限的观点,更加注重立法者的本意。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大陆法基本原则在观念中的引入,使我们能够真正认识到“”这一大陆法系概念所含之内容,完全不是传统的或在字面局限下的简单理解。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制度的概念,显然具有极强的涵盖信托制度的能力。
3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3.1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简介
在英、美、法发达的信托理论和广泛的财产权概念的基础上,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于1970年发表了题目为《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的论文,提出了“环境公共信托”的理论。[7]所谓环境公共信托,是将环境资源作为信托财产、以全体美国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美国政府为受托人、以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信托。它符合信托的基本法律理念,在本质上属于公益信托。萨克斯教授认为,用“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作为环境品质之公共权利的理念基础极其具有意义。
由此,公共信托理论有如下三个相关的原则:“第一,像大气、水这样的一定的利益对于市民全体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将其作为私的所有权的对象是不贤明的。第二,由于人类蒙受自然的恩惠是极大的,因此,与各个企业相比,大气及水与个人的经济地位无关,所有市民应当可以自由地利用。最后,不用说增进一般公共利益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就连公共物也不能为了私的利益将其从可以广泛、一般使用状态而予以限制或改变分配形式。详细地考察信托问题的指标,不是在事实中单单将公共财产按不同的用途作出再分配,或包含各种补助金的要素等,而是其中缺乏因此被达成各种代偿的公共利益的重要证据。对于法院,事实上要有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证据才能起作用。”[8]萨克斯教授进一步以此作为构筑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基础,通过对国家和个人环境权利的明晰划分,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3.2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功能
将环境资源信托定位于公益信托,使我们能够用信托的基本理念去理解和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了自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依据问题,为此类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就此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言,环境资源的公共信托遵循信托的基本法理,承认了环境资源的双重所有权,国家或政府作为受托人对于环境资源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同时承担着诸多义务,如严格依照信托条款所执行职务;非有正当理由,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定期或随时向受益人告知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保全、保存、保护信托财产,以使信托财产处于安全状态;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等。而全体公民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环境资源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他们是纯享受利益之人,不负任何管理之责。作为受益人的全体公民,不仅责任与利益相分离,而且享有优先性、追及性的受益权。如果国家或政府滥用权力、或未尽善良人的义务、或损害受托人的利益、或不能公平地对待多数受益人,公民都可以主张权利,请求国家履行受托人义务,为全体公民保护和改善环境。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作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公民,对破坏环境、伤害生物、影响生态的企业或个人,可不必证明自己受到了直接的损害,仅仅证明有环境损害的事实,便可提讼。
3.3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立法司法实践
在萨克斯教授的倡导下,密歇根州于1970年通过了《密歇根环境保护法》(The Michig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70)。该法是美国第一个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州法律,也是美国州环境公民诉讼的典范。该法规定的环境公民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公民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不管有无违法事实,均可以。密歇根州在《环境保护法》中多次使用了“与大气、水以及与天然资源相关的公共信托”的规定,使公共信托理论成为环境权诉讼的依据。在其他州,主要是将公共信托的财产的管理方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在纽约州,1973年为保护具有“特别在天然美、野生性质以及在地理、生态或者历史重要性”的土地,而设立“信托委员会”。在委员会土地保全的范围内,依照纽约州宪法规定,在有关实施环境政策方面对立法局、州长享有支援、劝告的权力。在马里兰州,对“环境的审美的、自然的、健康的、福利的、科学的、以及文化的品质”负有保护和发展责任的州机关设立“马里兰环境信托”,对土地、水、大气、野生动物、开放空间等予以保护。由于设立了上述委员会,强制州及其机关在政策决定过程中,对环境上的利害关系问题上予以更进一步的考虑。目前,在全美50个州中,有18个州适用公共信托理论来提起环境公民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并不承认自然是权利的主体,其仍然是将自然作为人类环境权的客体来加以保护。我们把这一理论作为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似乎是十分矛盾的,但事实上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正是由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出现,才使公民个人或公民集合体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成为可能,从而间接地满足了对自然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要求,其对自然权利的法律实现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自然权利诉讼案件的具体运行,都需仰赖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对古典衡平法原则的借鉴,体现在诉讼上便是原告资格的扩大。
环境法出现以来,不管有多少种学派、观点和理论,也不论有多少视角的切入,一个不变的事实是:自然的权利始终是环境法一直以来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一核心问题在人类观念上的解决可能要花许多年的时间,但它毕竟开始了,而自然权利不可动摇的理论渊源为自然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与坚实基础,这一条件与基础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生态文明建设,关于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法律化的制度规制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从信托和制度中发展而来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发展中的作用重大:一方面在理论上解决了当今环境权语境下“自然能否成为权利主体从而实现自然权利”的困境,提出自然作为权利客体的框架下,并非没有自然权利保护理论大厦的材料;另一方面,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使得人与自然关系不再仅仅是空洞的理论之剑,国外立法司法实践显示出其锋利的剑刃,最终使得自然的权利在法律权利的帝国中取得一席之地。总之,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基础研究是“为自然权利而斗争”的一点尝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锋.自然的权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16.[Zhang Feng. The Rights of Nature [M]. Jinan: ShandongPeople’sPublishing House, 2006:16.]
[2]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92.[Cai Shouqiu. Legal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M]. Wuhan: Wuhan University Press, 1999:92.]
[3]彭万林.民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12-126.[Peng Wanlin. Civil Law [M],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Press, 1994:112-126.]
[4]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18.[Zhou Xiaoming. Comparative Law of Trust [M]. Beijing: Law Press,1996:12-18.]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331.[France] ReneDavid. The Principal Legal Systems of Contemporary [M], Shanghai: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1984:331.]
[6]R P Meagher. WMC Gummou:Jacob Law of Trusts,582-583.
[7]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76.[Yan Yunqiu. Concep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M]. Beijing: Chinese Procuratorate Press, 2002:176.]
[8]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0-241.[Wang Jin. Concept and Value of Environmental law [M]. Beijing: Law Press ,2000:240-241.][ZK)]
Analysis on Basic Legalization Theory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ZHANG Feng
1.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经济学(Economics)是研究如何用有限的资源去获取无限的人类社会需要的最大满足的社会科学。它涉及任何人类社会必须决定的三个基本经济问题:一是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二是决定如何生产,即用什么技术将投入资源组合起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产出品;三是决定产出品为谁生产和如何分配。经济活动中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人类需要、资源和生产技术。
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是满足人类需要(Humanwants),包括物质需要和文化需要。人类需要有两个特征:一是需要的多种多样性;二是需要从长期看的不可满足性。人类需要的满足水平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有关,与其所处地理位置有关。从效率观点看,满足人类需要的水平,一方面受资源和技术允许条件下可用于消费的或用于进一步生产的各种有用产品或劳务水平的影响;另一方面受这些产品或劳务在不同组织之间分配合理性的影响。前者反映生产产出(Output)水平;后者反映分配和消费的效用(Utility)水平。
资源(Resouree)是指可用于生产满足需要的产品的各种手段或财富(Means)。资源可分为劳动力资源、资本资源和自然资源三类。现代经济学中还把企业家作为第四种资源。如果将劳动力资源与企业家资源合并,将资本资源与自然资源合并,那么资源也可分为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两大类。资源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绝大多数资源在数量上是有限的;二是资源具有多种用途;三是为生产一定产品,可用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学中的投入(Input)主要是指这些资源的投入。
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是指用货币计量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准确地说,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率是指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即任何生产与消费的重新组织,如果不能使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处境变坏,就不可能使另一些人的处境变好。在微观生产理论中的效率是指资源投人与有用产出之间的比率。在福利经济学中的效率是指产出与效用之间的比率。因此,在资源投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生产领域的效率,会增加有用总产出;在产出一定情况下,提高消费领域的效率,会增加总效用。总之,在资源一定的情况下,经济效率的提高会使人类的需求得到更大满足,这正是效率在经济学中占有核心地位的原因所在。
可见,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科学地解析了资源投入与配置的效率与效果,为财务管理学科奠定了雄厚的理论基础。
2.经济学与财务(金融)经济学
经济学为财务学提供了理论基础,而财务(金融)经济学(Financial economics)是从经济学领域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门学科。财务(金融)经济学是从个人效用最大化出发,试图通过对个人和企业的最优化投资、融资行为以及资本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分析,去考察跨期资源配置的一般制度安排的方法和相应的效率问题。财务(金融)经济学由金融市场学、投资学与公司理财学三个部分组成。金融市场学研究的是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以及国内外经济中金融系统的运作;投资学研究的是风险与收益的确认和度量、风险与收益之间的权衡、估价技术与金融工具的设计等内容;公司理财学研究的是以公司为主体的理财理论与实践问题。
3.财务学的经济学基础
在整个金融经济学中,公司理财学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位置上,财务学不仅科学地融会了经济学中的一些重要理论,而且其发展是以一些重要的经济学学说或理论为依托和基础的。
第一,经济学中的理性主义与效用理论。经济学中“理性”的涵义有两种:其一是指个体追求某种工具价值的“最大化”;其二是指个体决策过程在逻辑上的无矛盾。经济学效用理论是经济学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范畴之一,也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最富有现代意义的经济学理论工具。
在财务决策理论中,假定投资者都是理性的,在进行决策时,选择能够产生最大期望效用的行为;另外,也假定理性的投资者是规避风险的。在理性投资者假设和效用理论的基础上,财务学家利用经济学中的无差异分析方法分析投资者的最优投资组合策略。
第二,经济学中的供求均衡分析。供给和需求及其相应的均衡概念一直都是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也是一种根本分析方法。经济学供求均衡分析方法的结果就是推导了一个数量――价格机制,价格必须在均衡点上,否则市场供求力量就会发生作用以使价格达到新的均衡。所有的经济学模型最终几乎都是以获得使供需匹配和市场出清的价格结束。
供求分析在经济学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在财务学中也如此。在财务学理论中,典型的CAPM模型就是利用了均衡分析方法,从市场投资主体的效用最大化出发,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获得了均衡状态的资产价格。
二、财务学与统计学
1.统计学的基本概念
统计学研究如何用科学的方法去搜集、整理、分析实际数据,并通过统计所特有的指标,表明所研究的对象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和效益等,以反映其发展规律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作用,描述数量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变动规律。
统计学是处理数据的科学。一般的记述统计侧重数据的收集加工整理,而数理统计侧重数据处理的“科学性”。一般而言“科学”要求有客观性、再现性、普遍性。为表现这种科学性,研究者常喜欢用数学模型,因为数学比较简明、严谨,比较抽象。数理统计就是运用数学工具,记述数据产生的过程,描述概率分布,进行推定,作假定检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按照统计学科体系的基本原理与应用的不同,统计学可分为理论统计学与应用统计学两大类。理论统计学指的是统计学的数学性原理,也就是数理统计学,具有通用方法论的理学性质。应用统计学指的是基于理论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数据处理方法。统计解析方法及统计推测方法。
2.财务学的统计学基础
财务学研究是建立在可观察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利用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技术。财务学尤其在如下两个方面需要借助于统计学,它们是投资分析和风险管理。这两个领域直接涉及到统计数据描述及推测统计学。另外,日益崛起的金融工程学领域的发展更是离不开统计学,它主要涉及与数学有关的应用概率过程,应用概率微分方程式的研究领域,有时被称为
数理金融。
投资分析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提高投资收益,为此从可选择的投资资产(股票、债券、包括外汇在内的外国证券)中,进行资产选择操作,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因此要用到运筹学中的最优化理论。
风险分析与管理领域正是基于统计学质量管理的思想建立起来的。风险与收益的衡量需要借助于统计学中的均值――方差分析。企业或银行的财务结构受汇率、利息、股价的变动,其资产价值也在不断变化,这就构成了市场风险。为了根据市场风险考察企业资产的价值变化,将企业的价值变化看作风险要素股价、汇率等变化的函数,描述其概率样本分布,推定其下限5%可能损失的金额。其中,既可用有关股价、汇率变化的模型,也可考虑因素相关的变化。有关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经常涉及到的BIS(国际结算银行)规定中,也要求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企业资产价值变化下限5%的金额,规定企业要保留一定程度的自有资本。从这种意义而言,BIS的规定非常依赖于模型。由于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也必须以现价评估,所以不带价格的资产也要依靠模型评估。模型的应用越来越具有现实性,财务管理也要求助于统计学的知识。
期货交易的领域是理论水平较高并富于挑战性的领域,它包括金融资产组合理论与资产组合的实践(financial engineering)。许多问题常被从数学角度程序化。其领域的数学结构包括连续时间的概率过程、概率微分方程式、概率测度的变换公式等。
三、财务学与管理学
1.管理学的基本概念
管理学的内涵就是要说明什么是管理,以及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管理可被看成是这样一种活动,即它发挥某个职能,以便有效地获取、分配和利用人的努力和物质资源,来实现某个目标”。管理的这一定义概括地将管理的特征、职能、目标统一起来;管理的特征、职能与目标又将其与管理控制联系起来。
管理是一种活动,是为有效地实现某个目标的一种活动。管理活动是发挥管理职能的活动,管理的职能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在管理活动中,各种管理职能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管理的目标是有效地获取、分配和利用资源,来实现组织目标。
2.财务学的管理学基础
管理的内容由管理活动的内容所决定,现代管理之父法约尔将一个企业的活动分为六大类,分别是“技术活动,即生产和制造;供销活动,即购买、销售和交换;财务活动,即寻找资本及最适当地利用资本;安全活动,即保护财产和人员;会计活动,即盘存、资产负债表、成本和统计;管理活动,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在上述六类活动中,管理活动即是管理或管理职能,管理的内容应该是管理活动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其他五种活动。
财务管理要解决的是公司价值的创造,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本质上是一种综合的价值管理活动,即实施价值管理。财务管理以价值目标为尺度,将公司管理活动与公司理财的具体决策统一起来。
管理的方法可解释为研究管理的方法和管理中应用的方法。研究管理科学和管理理论的方法共有十一种:经验法或案例法、人际行为法、集体行为法、协作社会系统法、社会技术系统法、决策理论法、系统方法、数学法、因地制宜法、管理任务法、经营论法。这十一种研究管理理论的方法对研究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同样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或借鉴作用。特别是行为科学方法、系统科学方法、案例方法等,对研究财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方法。
管理中应用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发挥管理职能所采用的方法,包括计划方法、组织方法、指挥方法、协调方法和控制方法,这些方法对财务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四、财务学与会计学
1.会计学的基本概念
会计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以及近代会计的程序与方法日益完善而建立起来的一门独立学科。会计学以会计的目标、职能、对象和程序、方法为研究对象,采用一定的研究方法,构建会计理论体系,揭示会计所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过程,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生活服务。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尺度,运用一系列程序和方法,连续记录经济业务,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过程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会计的基本程序与方法是指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图1(吴水澎主编:《中国会计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72页可反映这四个环节在会计中的地位。
会计程序与方法中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方面是会计学的核心内容,其中,提供会计报告是会计的主要职能。会计报告是整个会计系统的最终产品,是以浓缩的、综合的、系统的、分类的形式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报告主要包括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会计报表是由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组成。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会计报表来体现。
2.财务与会计的关系
财务与会计是两个并列的经济范畴,在性质、地位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会计是信息系统,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是会计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学科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会计又是一个“决策支持系统”,它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信息,为管理服务。财务管理则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范畴之一。财务管理学则作为财务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分支而存在,如果说财务管理的对象也是现金流量的话,那么,财务管理侧重于现金流量本身(通俗地说,财务管理是一种现金流量的安排),而不是现金流量信息。这就是会计与财务的区别之所在。
财务的本质是本金投入收益活动,会计的本质是信息系统。在经济组织内部,财务处于主导性管理的地位,生产、技术、营销、劳动等项管理都要围绕价值最大化和本金扩张的财务目标去进行;会计处于基础性地位,通过提供财务信息为财务管理和其他各项管理服务。由于财务与会计是两个并列的范畴,所以在理论研究上自成体系,形成两门不同的经济学科。
日本作为东亚的一个岛国,也是当今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在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众多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日本之所以取得今天如此辉煌的成就,与其独特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密不可分的。而研究日本的思想政治教育,我们有必要先对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做一个基本的研究,纵观日本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个善于吸收和合理改造别国文化为自己所用的国家。其思想政治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出兼容并包、注重改造、为我所用的特点。所以,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也不例外。为了便于表述,本文将其分为本土的和外来的,但是由于日本民族对外来文化这种独特的创新和消化吸收,因此其本土的理论可以说不是纯粹的本土,同样,外来的也不是纯粹的外来,而是一个不断融合和创新的过程。
一、本土理论
1、神道教理论。神道教简称神道,其核心是神国观念,这种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日本人的行为和习惯。神国主义思想对日本古代以及近代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很大的影响。从圣德太子开始,历代天皇都被看作是天照大神的子孙后代,神国主义思想被历代封建统治阶级不断的强化,日本以神国自居,鼓吹大和民族的优越性,日本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教育出一代代服从于天皇指挥,忠诚于大和民族,可以为天皇贡献自己一切的忠臣良民。神道教理论可以说是日本思想政治教育很重要的一个理论基础。
2、国民教育论。森有礼的国民教育论对于日本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主义。国家主义认为“精神的实体”高于一切,社会有机构成是神的化身,一切个人及个人要求都应从属于国家和国家权力。在教育上强调培养国家观念和忠君爱国的品质。1885年森有礼掌管文部省以后,推行一整套国民教育制度计划,把其国民教育论变成实际行动,对明治中期确立国家主义教育体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3、武士道精神。武士道是指武士的道德及行为准则,日本学者新渡户稻造在其作品《武士道》一书中将其定义为“武士的训条”,也就是随着武士阶层的身份而来的义务。武士道重视的是君臣戒律,尽忠是绝对的价值。武士道精神不仅要求武士信佛敬祖、崇尚武勇,而且还要求武士们忠于主君、忠于日本国,甘愿为主君和本家族的利益牺牲自己。因此武士在人格上容易导致极端的两重性:自狂而又自卑;信佛而又嗜杀;注重礼仪而又野蛮残暴;追求科学而又坚持迷信;欺压弱者而又顺从强者等等。武士道精神不仅仅是对日本的武士的思想政治教育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整个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4、福泽谕吉的道德教育思想。福泽谕吉(1835-1901)是日本近代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明治时期杰出的教育家。他的代表作有《劝学篇》和《文明论概略》,基本的教育主张是通过教育来改变日本国弱民愚的社会现状,他主张通过道德教育培养民众,从而使国民形成正确的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福泽谕吉认为道德是一个人内心的真诚,是一个人内心的准则,他主张道德教育应该在除了学校以外的多方面展开,家庭、社会都应该成为全方位进行道德教育。他的道德教育思想对日本明治时期以后的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可以说是日本近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二、外来理论
1、中国的儒家思想。公元3世纪左右,中国的儒家思想传入日本,此后便一直受到日本历朝统治者的广泛推崇,儒学在日本的传播过程中,被深深打上了日本社会和统治阶级的烙印。但是日本对中国儒学的吸收并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在日本国情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中国的儒家思想把仁、义、礼、智、信作为最重要的美德,并且认为“仁”是人类本质的美德。儒家思想在日本经过改造后,变为把忠、义、勇、信、俭。忠诚被看做是日本最重要的美德,这种忠诚不仅仅意味着对自我良心的真诚,而是完全献身于自己领主的真诚,这种真诚可以达到牺牲个人生命的程度。因此,日本式的儒学完全变成了以忠诚为核心的民族主义思想。这种以忠诚为核心的民族主义思想对近现代日本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民主主义思想。1945年日本二战战败后,美军占领日本,为了保证使日本不再威胁美国及世界的安全与和平,同时为了建立一个“和平而负责任”的政府,美军在占领时期实施了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措施,教育改革也相应的在这一指导下进行。美国要求日本清除战前以《教育敕语》为指导思想的军国主义教育,要求推行民主主义教育。1946年,日本颁布了以和平主义和民主主义为原则的新宪法,在1947年3月又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个人主义、民主主义价值观否定了战前《教育敕语》所规定的整体主义、国家主义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的转变成为二战后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
3、杜威的“多元主义”思想。约翰·杜威(1859-1952)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其思想在大正时期传到日本以后,对日本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杜威主张与传统教育不用的民主教育,在思想道德领域应实行“多元主义”思想,他认为个体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多元主义”,在真正的民主社会中,只有通过自由的相互交流,才能使社会不至于僵化和静止,才能促进个体和群体的道德发展。“多元主义”不是道德教育的目的,而是其工具、手段和条件。此外,杜威的思想在美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在二战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美国,所以杜威的思想恰恰促进了日本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同时也成为战后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通过以上对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其本土和外来的界限不是特别明。虽然本文为了便于研究将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分为本土和外来的两部分,但是我们仔细推敲就可以发现,本土理论中渗透有很多外来的思想,同样,外来的理论也在不断地被日本本土思想所融化和吸收,越来越趋向本土化;二是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在二战后变化较大。这是因为日本战败后先是被美国统治,独立后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美国,所以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在二战后受美国影响下有较大的改变,这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以二战日本战败作为一个标志性的时间的原因。
时至今日,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仍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一方面,本土的很多理论在当今国际化的进程中开始接受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的思想和理论;另一方面,各种外来思想和理论又在不断被打上日本本土文化的烙印。所以对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的分析也要用一种总体和发展的思维,认识到其动态性。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全面的认识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王荪瑞.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朱家存,徐瑞.外国教育史[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水权,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权利的总称。根据2002年新《水法》,中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了能够使中国真正转变为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建立以水权及其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经济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国家水权制度建设,形成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节水机制。
2 中国水权三要素
只有对用水总量有了具体限制,对用水效率以定额指标进行考核,再加以经济、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等手段,各行各业、各家各户都在往节水方向走,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真正构建起“节水型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水权。
中国的水权理论体系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应该重视初始水权的分配,特别要注意在分水前预留河流的生态水量。河流自己不会说话,流域管理机构首先应该代表河流的生态利益,成为河流生态的代言人。
第二,要加强流域的综合管理。
第三,水权本身是可以转换的,可以建立水市场,进行有序的水权交易。
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流域的综合管理。为了能够达到最好的效果,首先应该充分利用民主协商过程,使跟水利相关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用水户、科技人员等各方共同参与,提高水权管理等各项决策的科学性。
3 水资源经济管理的涵义、主要内容和主要原则
3.1 水资源经济管理的涵义和内容
水资源经济管理是指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供给、需求、保护、节约、配置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水权 (水资源使用权)管理、水市场(资源市场)管理、水资源成本核算管理、水资源需求管理、水资源供给管理、水资源交易管理。
水权管理是国有水资源产权代表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运
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水权的产生、行使、保护和转让等的管理,水权管理是水资源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水资源经济管理和立法管理的集合。
水市场管理是国家运用法律、政策和经济措施对水资源市场交易活动
进行的管理,是对水市场的形成、运行的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稳定物价,保障消费者权益。
水资源成本核算管理,主要是指建立包括水的资源性资产评价、各种
成本核算的核算体系,掌握水资源家底,形成合理的水价格,促进用水户重视资源成本,并与其他成本一道计入生产成本。
水资源的需求管理是指对用水的合理性管理,对用水总量的控制、用
水水平的调节、用水需求的引导、对未来水需求进行预测等。其目的和标准是通过调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用水需求达到供需平衡,保证高效供水并兼顾各种水需求的合理、公平。
水资源供给管理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资源和水商品进入用户的
管理,实质是在水资源评价规划的基础上,对水资源配置的管理,实现对用水户的服务。
水资源交易管理是指对水权、水资源、水商品实际交易过程中的管理。
3.2 水资源经济管理的主要原则
第一,兼顾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是指使资源流向资源利用效益高的用户;公平原则是指保障每个用水户都能满足必要的基本水平的用水需要。
第二,讲求资源管理效率原则。水资源管理既要科学合理,也要要追求管理成本的最小化和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资源效率与经济效率并重。水资源效率是单位水资源的产出贡献率,经济效率是单位物质的生产水平。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快速,存在着大量过多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的现象。用水户因为自身经济利益的趋势,往往只重视经济效率而忽视了资源效率。作为资源管理者,要重视水资源的效率,通过管理提高单位水资源的产出。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要充分考虑节约资源,维护生态,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同时实现水利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尽量防止专有资源转化为共享资源的原则。共享水资源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是客观存在,必不可少的,并且发挥着公益性作用,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管理。因为共享资源是无主资产,所以共享资源过多的情况会导致市场失灵、管理低效,同时也会导致滥用和浪费;然而产权明晰的专有资源容易受到尊重、保护和合理利用,所以根据用水户的性质,要尽量明确产权人,防止专有资源成为共享资源。
4 正确定位水权、明确水权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框架,是建立水资源经济管理制度的基础
4.1 水权的内涵界定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分设出的用益权。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恒久性的特点。我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使用。为适应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权的基础上,着眼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将其各项权能分开,创设使用权、用水权、开发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性。
4.2 水权初始专有化的界定形式
水权分为个人所有(即私有产权)、社团所有(即社团产权)、集体所有(即集体产权)和国家所有(即国有产权,一种特殊的集体产权)这几种形式。因为水资源具有利害兼存和易被破坏的自然属性,同时具有多功能性、可更新性、流动性、不可替代性和地域、流域限制性特点,而水资源的需求既存在生活用水的刚性需求,又存在生态和环境用水的弱势用水需求,所以水权的初始专有化在分配上存在着很大的技术难点和风险,是水权制度建立的难点之一。
4.3 水权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一,初始水权产生的管理目的。主要是保证水资源的正常使用权、专有化健康地和初始水权形成。
第二,水权内涵界定的管理。包括水权的时效性、空间限定、水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与管理等。
第三,水权行使过程的管理。主要是防止偏差、失当行为。
第四,水权纠纷的处理和保护水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水权的登记、转让的管理。
4.4 水权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框架
第一,水权管理是经济与法律的结合体。
第二,水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保持一致并且紧密结合,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效率规律等。
第三,水权管理要符合水资源的自然规律。
第四,水权管理要与资源使用者密切联系,方便为资源使用者接受。
第五,水权价格的确定,是健康发展的水权市场的基本问题。
第六,水权的所有者可由具有公法人地位的机构代表。
5 建立并完善水价格形成机制,是水资源经济管理制度实施的关键之一
5.1 制订合理水价格的必要性
水权和水商品价格要符合价值规律,就要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体现生产水商品的社会生产力要素的价值尺度,同时作为社会需求丰缺的信息载体,要给生产者带来应有的报酬,进而鼓励生产者根据价格信息和报酬大小对水行业的投资进行增减,并且调动用水者调整用水方式和提高用水效率的积极性。所以说,水价格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最有活力的经济因素。
5.2 水权价格形成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一,资源的稀缺性,或者是供求关系,同时要考虑人们的支付意愿
二是水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在经济上寻求开源和节流的平衡点,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果。
三是生态系统和环境的补偿费用。要合理补偿由于水资源开发而造成的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不利影响或破坏。
四是满足水资源的刚性需求,使全体用户能用较合理、可支付的价格获取。
5.3 水商品价格的核算和形成
水商品价格的核算和形成要考虑全成本,主要包括:①水权价格;②水商品形成过程中所需的成本;③资本的合理利润;④产生的废污水所需要的处理成本。
6 结语
建立并完善水权制度和水资源经济管理制度是一个长期的实践工程,而这个过程,一定要把专家研究指导与群众的实践创造相结合,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创新制度,为我国水资源经济管理寻求正确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