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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流程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6 1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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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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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65-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

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

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

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

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

(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

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

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四)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 7 238家,管理基金11 763只,管理规模43 535亿元。

参考文献:

[1] 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篇(2)

一、引言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篇(3)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篇(4)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由于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上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制度建设很不完善,至今仍未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制度平台。不断发展演化的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交易成本和绩效等不断施加着影响。与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仍是影响市场状况的主要力量,政府在市场的制度建设方面仍起着主导作用,从而对市场施加着重要影响。

在证券市场中,为了快速实现赶超式发展战略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选择成本最小的便捷方式就是以国家信用代替市场信用,来保证证券市场的跨越式的发展。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的运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国家形式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担保。虽然这种担保并没有采用明确的契约方式,而是体现在政府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意图和市场管制中,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理性预期和利益偏好(如对证券市场赶超式发展的偏好、对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的偏好、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制歧视等),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这种影响实际上就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种“控制”,而此时市场的均衡就是政府干预下的“控制均衡”。这种“控制均衡”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它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是十分必要的,是推动市场主体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完成从传统信用条件下银行主导型融资方式向现代证券市场融资方式转变的有力的助推器。但是,与此同时,这种控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效应,即政府主导型制度安排与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导致了严重的制度缺陷。在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安排下,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相重叠,有可能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为了达到干预证券市场的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一般采用行政手段来控制上市规模和发行速度;甚至通过制度规则的修订来引导市场主体结构或者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近两年来,通过调整市场投资者结构来干预市场的运行已经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个主要手段。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仅是政府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必要之举,更主要的是为了达到有效干预市场的目的。

人们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证券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

政府大力发展投资基金不仅是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得出的结论,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几年来,存在很多问题,其中过度投机是主要的问题之一。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主要表现为:市场换手率过高、股票指数波动幅度过大、股票价格暴涨暴跌、市盈率偏高。这使得证券市场的价格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证券市场价格没有反映资源配置效率及资源的稀缺程度;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的机会成本和风险都相当高。

面对市场的过度投机现象,学术界和政府都进行了深刻反省,做了多方面的分析。人们似乎达成了一个共识:分散的投资者太多,从事长期投资的人太少,市场缺乏稳定市场的重要力量——机构投资者。国内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内在“稳定器”,它的发展将导致“投机的终结”,它在“熨乎资本市场波动”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等等。作为政府观点的现实反应,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设立基金的主要宗旨。而且,在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为了促进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成长壮大,政府管理层给予了基金许多政策优惠。如2001年以前,基金在股票申购上有着优先配售和保证金申购等一系列优惠,这使得基金从一开始就处在管理层的呵护下。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也极大地促进了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已经发行了48只开放式基金,募集资金1734.36亿元,超过了前5年基金募集资金的总额。目前,中国的基金资产已有3200亿元,基金所持A股市场流通股市值的13%。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许多西方成熟市场的比例,而仅次于美国市场的水平。并且,政府仍希望稳步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努力实现基金募集规模有较大的发展,基金持股占流通市值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基金迅猛发展的是证券市场上其他机构投资者队伍的迅速萎缩。在2003年之前,券商的投资和私募基金机构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其投资曾经主宰了证券市场。但是,随着近年来大势转入“熊途漫漫”,券商和私募基金都陷入了泥潭而无法自拔。

在有关制度安排下,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出现。了基金“一股独大”、其他机构投资者萎缩的不均衡发展,其结果就是在现阶段投资者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投资者同质化与投资者投资决策与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市场发展的关键,它是指市场在尽可能不变动价格的情况下迅速买卖证券的能力。流动性大的市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提高证券价值和降低筹资成本。流动性的两个方面—一即时交易和不变动价格的能力——都与相应的微观结构密切关联。交易的速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交易者人数和交易机制。对于给定的交易机制来说,交易者越多,一个交易者的订单与其他交易者的订单配对的概率越大。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主体,其数量和买卖双方的恰当比例影响着市场的流动性。这是因为足够数量和“异质”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流动性。从理论上分析,投资者行为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决定是否进入市场;二是选择交易对象。投资者的第一个选择,是决定证券市场的交易者数量,进而决定交易规模的重要因素;即市场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市场流动性,进而决定市场稳定性的关键因素。从这点上说,市场只有“做大”才能真正“做活”。投资者的第二个选择,涉及其在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决定投资者数量和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因为,他们不同的风险偏好程度和投资策略,不同的信息反应模式和操作手法,会导致投资者在同一市场对同样的信息做出不同的反应,进而产生出不同的买卖需求和不同的交易对手。正是由于众多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异质性”,才使证券市场的高流动性成为可能。这样,需求和供给就可能互相抵消,市场高流动性和价格相对稳定才可能实现。相应地,市场投资者的同质化即由投资者的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的同质化引致的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的趋同将影响市场的流动性。

阿罗(Arrow,1965)认为信息是根据条件概率原则能有效地改变后验概率的任何可观察结果,即任何改变原有概率分布的事件都可以看作是信息。金融经济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助于揭示预期变量真实状态的可传递、可交换的知识和消息都是有用的信息。信息一般是指新出现的增量信息,信息服务指的是提供增量形式的信息服务。而信息按照拥有者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其中私人信息是指为某个体所了解的信息;而公共信息则是指被所有人所了解的信息。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就是所掌握信息状况。所以,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是投资决策的基础,收集和加工的信息质量决定了投资的投资决策质量。提供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使得市场分工得到了细分,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投资基金对于证券中介的服务有很强的依赖性,因为一般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人员是有限的。加之每个基金公司的运作模式都是研究驱动投资,所以绝大部分公司采取了将相当部分的研究实施外包。现阶段基金公司的研究基础就是各个券商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讲,基金的信息来源的差异是很小的。基金的信息来源在很大程度上的趋同化是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

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中,决策个体虽然不能具体计算出状态空间的客观概率分布,但是可以给出在每一种状态下的发生的概率范围的主观估计,这种主观估计就称为信念。实际上信念是指市场中交易者对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主观猜测。在证券市场中,交易者时时面对各种不确定性,在进行各种投资决策之前都会形成一定的主观信念,然后以自己的信念为基础进行决策。信念在决策过程的这种作用是个体理性意识的充分体现,并通过预期作用于行动。相对于一般经济理论中的预期,信念所具有的涵义可能更加丰富。经济学意义上的预期一般都是以数学期望形式出现的。期望指的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其他结果的主观判断,而且期望往往是利用“信念”计算出来的。在人们的主观意识起着重要作用的活动当中,信念的使用更加强调了人的主观意识在决策过程中所处的主导地位。信念有先验信念和后验信念之分。先验信念对应于概率中的先验分布,是人们的“世界观”;后验信念则对应着概率中的后验分布,是直接运用于决策中的主观条件概率。由先验信念到后验信念的更新过程是在获得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贝叶斯法则进行的,这种信念更新显示了决策个体的贝叶斯理性;同时,也使概率中的先验分布和后验分布有着显著的“行为”内涵。信念的先验性和后验性是相对于个体得到信息前或者拥有信息后而言的。

开放式基金的自由申购赎回制度是其灵魂。这种制度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了独特的契约特征和委托关系特色,透明的资产净值披露和采用相对业绩评估决定了其投资策略必须将风险控制作为重要目标之一。虽然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方面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但是基本上都会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契约约束条件下的投资分散化等投资管理原则;而且都有着基本相似的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流程(例如有着相似的投资管理程序——其投资管理作业流程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战略、信息管理、资产配置、资产选择、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等),基本上都采取了研究驱动投资管理的模式;而在制定基金资产投资战略时采用了相似的理论基础。这些特征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的“世界观”——先验信念。而且,由于前述的基金信息来源的同质化现象,使得基金的后验信念也具有一定的趋同。

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通常可以分为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喜好等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是决定投资者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基金个体的风险偏好各异,但是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上述原因,相对于其他投资者而言,基金的风险偏好也有一定的相似性。投资者风险偏好的趋同对于市场流动性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个体收到新的私人信息的那一时刻,风险偏好和先验信念是对人性特质的描述:信息是个体掌握的关于自然状态的“客观知识”;先验信念是个体的“世界观”;而风险偏好体现的是个体的“爱好”特性。理性的个体在拥有某一信息之后,根据先验信念并按一定的规则更新自己的信念,形成后验信念。在既定的后验信念和风险偏好下,理性的个体形成自己的期望效用;然后,在财富预算约束下使期望效用最大化,由此得到决策个体的证券投资需求函数;最后,众多的个体需求在一定的交易制度下汇总为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供求关系,从而决定证券的市场均衡价格。在这种逻辑关系中,决策个体的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就成了决定证券交易的关键因素。三者的变动和相互之间互动就会引起证券交易的变动,而这些变动又为交易个体提供了新的信息,从而引发新一轮的信念更新和证券交易过程。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交易策略主要有套利、对冲和投机。现阶段,由于可交易的衍生产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我国投资者主要采取了投机的交易策略(投机和投资在本质上一致)(王艳茜,2004)。投机交易有两种类型:博弈型和配置型的投机交易。决定这两种投机类型的因素是交易者具有不同的“先验信念”。相对前者而言,证券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且是受市场心理的影响支配的。只要其他交易者对市场前景持乐观态度,证券价格就会上涨,而资产定价并不重要。对于后者而言,其交易的依据是证券的基本价值,在这一类交易者的先验信念中市场是有效的,因为,只有在有效市场中,证券的价格才会较为稳定地围绕着其基本价值波动。当证券价格高估(证券价格高于其基本价值)或者低估(证券价格低于其基本价值)时,交易者就会做出高卖低买的投资策略。如果市场是无效的,这类的投机就无法进行。所以,这种类型的交易者对市场有效性具有较高的主观相信程度。另外,交易者的先验信念还影响到其对证券基本价值的判断的客观性。因为当交易者对决定证券的基本价值的有关因素具有共同的确定性认识(即具有同质性共同信念)时,证券的基本价值就具有了共同知识意义上的“客观性”;如果交易者之间存在信念上的相互猜测,就将会导致交易者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确定性认识,此时,交易者只能根据自己的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独自对证券的基本价值作出独立的后验判断(估值),由此得出的证券的基本价值就是“主观性”的。所以,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因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的“异质性”而导致对相同的证券的基本价值所作的“估值”的“客观性”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是维持证券交易活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整个市场而言,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因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的差异而导致的“估值”差异是维系证券较为活跃的成交和流动性的重要因素。单一的交易者结构将会使得市场的先验信念趋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估值”趋同的可能性陡增,从而使得市场的流动性出现一定的问题,在股市中就表现为股票的股性粘滞,股市的即时成交和不变动价格的能力大大下降。

三、结论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理念、投资取向、投资风格和管理水平,对证券市场的走势和市场理念的引导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客观讲,基金的蓬勃发展和其他机构的萎缩造成了目前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单一,这使得市场处于一种“生态环境失衡”的状态:机构投资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他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机构投资者可能对盈利预警或证券中介的建议等相同的外部信息做出相似的反应(Froot,Scharfstein,Stein,1992)。加之我国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不完善,这些因素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阿罗。信息经济学[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2]王艳茜。交易制度、交易成本与市场质量[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篇(5)

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具有商业潜力、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电影版权,电影版权不仅是一种具有排他性、能有效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武器,还因其在泛娱乐、全产业链布局中的重要作用,而被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在融资中使用。电影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电影版权或版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再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从电影产业的角度看,电影产业有大量融资需求,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方式允许电影版权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将收益权作为支撑进行融资,因此,对于具有大量版权或未来现金流收益稳定但又急需资金进行规模扩张的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电影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特别是由于计算机售票系统的普及,电影票作为电影所对应的产品其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因此,许多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机构都是以电影产业为抓手,选择投资方式。

相较于传统投资方式,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资产信用为支撑的特点,电影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借助企业一般信用的融资行为,而是以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证券收益来源,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依据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评定证券的信用等级。电影资产证券化这一特点使得一般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挑选高品质的资产,以此发行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二是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结构性融资的特点,所谓的结构性融资,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结构性重组,按照信用等级、利率、偿还方式、期限等条件进行分解和配置,能够满足不同收益要求和风险偏好程度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提升整体效用水平。综上所述,电影企业的特点、证券化所具有的优势都使得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非常适合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类型的电影企业的融资需要。

(二)电影资产证券化的架构设计

电影资产证券化包含一系列构架建设的问题:首先,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资产池。如何构建电影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可以说是证券化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其次,设立特设载体,并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结构性重组的核心主体,通过“真实销售”成为证券的真正发行人,它可以采用信托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再次,构建交易结构,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信用增级。交易结构的设计与完善能够降低证券化的风险,经过风险分散和重构后的证券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内部评级结果决定着下一阶段所需的信用增级幅度。另外,安排证券发行和销售。证券可以是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的形式,也可以是所有者权益证书,在结构化分层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形式,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情况。到这一步证券化的过程并没有结束,最后还有证券发行以后的管理。服务机构实施资产管理,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收入经由托管机构的收款专用账户准备用于对投资者支付收益。

整个流程当中,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制度是关键: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绝”和“信用增级”。“资产重组”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风险隔离”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名下隔离出来以实现破产隔离和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目的;“信用增级”通过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成本,最终促成证券的发行。三大制度不仅是构建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步骤,也是降低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传统的证券化资产的不同,导致其特殊的基础资产风险,以及权利转让环节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的提高。

二、基础资产风险与风险防范

基础资产质量是证券化中的关注焦点,也是交易各方协议安排以及证券定价的重要基础。不同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被早偿”的风险,电影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是基础资产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权利瑕疵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一)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往往是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一类,发起人或服务机构只需要消极等待就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收益的来源通常是电影票房或者授权合同的未来收益。因此,基础资产具有高度的待履行性,风险也因此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完成电影的制作质量和发行情况依赖于电影片方,审查风险和完片风险较大,电影的票房和衍生产品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2.影院的未来票房收益取决于发起人的经营情况,此外,还会受到电影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变化的影响;3.已完成电影的授权合同有可能因被授权方经营状况恶化而无法履行,或者因为授权方未按约定履行合约项下的实质义务,造成被授权方拒绝支付授权金,无论哪种情况,最终都导致了证券预期的现金流减少或丧失,无法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就必须结合待履行契约的相关理论,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信息披露上,发起人必须将所需履行的义务、履约的计划和手段以及用于履约的资源配置等情况向投资人披露;在交易架构的设计上,可以通过出让剩余索取权以及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等措施降低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二)权利瑕疵风险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电影证券化的客体无法像有形资产一样,通过存在彰显其所有权和相关收益权。版权界定的特殊性必然导致证券化过程中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权利瑕疵问题首先表现在权属状态,比如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的不清晰会影响收益权的法律基础,减损从第三方获得的现金流从而造成证券投资者受损,并使得特设载体承担欺诈或者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经在一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件中,由于未能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主体是联合摄制中的哪一方,从而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其次,电影版权范围争端。电影版权的可分割性导致同一版权可能存在多个担保利益,或不同权利主体对同一客体享有权利,这一方面放大了电影版权所有者的盈利能力,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引起各权利人对权利范围的争端,进而影响证券化交易的平稳进行。再次,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比如电影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的“二次作品”,其权利会受到原作品版权人的约束。最后,标的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剧本抄袭还是分镜抄袭,都有可能使电影项目惹上官司,影响电影的上映或者遭到观众的抵制,最终影响证券化资产的价值。

在其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于权利瑕疵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但尽职调查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对电影版权而言,其权利归属状态通常比较复杂,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判断具有高度专业性,也存在着模糊地带,较难通过尽职调查来辨明瑕疵。对于这一风险,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有效率的登记制度,因为有信息技术的支持,登记制度对交易的影响日趋正面。此外,受让人可以根据对产业的了解和合理的商业风险,决定是否在价格上要求风险溢价,并要求发起人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证券化期间,一旦资产被诉存在第三人权利,发起人有承担回购或替换的责任。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一般用来描述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中观察到的“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搭便车”和在交易中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市场机制无法将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至最优,从而导致总体经济效率和效用水平的下降。

1.电影资产证券化中道德风险存在的样态与成因

(1)损害声誉的行为

利用证券化交易制度,发起人可以通过转让电影版权或收益权资产,把静态还未实现的权利,转化为动态而在手的现金,但是即使发起人已经与证券化资产分割,发起人的行为仍可能影响证券的价值。比如电影剧组成员由于个人言行、政治倾向或者作风问题,导致影片受到抵制,或者出品方遭遇严重的公关危机,就有可能造成证券化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因声誉损害行为而减少;反之,出品方和剧组成员对于本身声誉的经营,则可以产生反效果。

(2)逆向选择

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把更具潜力的电影留在手中,而把较为次等的电影进行证券化。比如相对论媒介与索尼的拼盘项目中,索尼便将《蜘蛛侠3》排除在片单之外。

(3)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是指因版权可分割处置的特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影院上映、电视播映、新媒体发行,这几种电影产品的发行时间根据不同的电影在发行序列上会有所不同,而建立这样一个时间序列的理论基础就是时间窗理论。时间窗理论强调各窗口之间的时间长度与对应产品的价格能否共同配合以避免引起替代效应,最终目的是创造最大盈利。但在不同财产权被分开转让、授权或出质的情况下,每个权利人的目标在于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窗口期产品的价值最大化,而不考虑是否会引起替代效应,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这就构成了间接竞争,证券投资人原先期待的将来收益,有可能因此而减少。

(4)数据造假

电影资产证券化在现金流评估时一般是根据基础资产历史表现分析其未来盈利,为了更好地发行

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得更好的评级,一些发起人人为地制造近期收益剧增的账面假象,特别是版权长期以来就面临着难以准确估值定价的问题,在实务中常常成为关联公司转移价格的工具,这一特征加剧了证券化的道德风险。

对于这一现象,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提出“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亦即对基础资产提出了真实性要求,限制了为了进行融资而制造交易和应收账款的基础资产构造行为,如企业非正常经营项下所获得的财务补贴款,无真实交易背景支持的企业应收款。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可特定化的情况,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2.道德风险的防范

证券化机制产生的杠杆效应,风险的后果及影响可能会被放大,使市场投资者和社会经济遭受损失。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价格的形成、防止证券欺诈,进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发起人、服务机构和受托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信息披露工作也离不开外部的监督管理,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主要针对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暂无明确的规定,邱成梅等(2013)认为,由于真实销售问题和特设载体的存在,资产证券化结构存在着多重的委托关系,一方面确实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但另一方面却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宋红波(2011)认为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初衷,“对于特设载体自身组织与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总体上可以比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来规范”。然而,这样将会丧失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增加其成本,因为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依据的是企业整体的信用,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资产支撑证券,收益来源于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因此,披露的内容应集中于资产本身的内容,如资产池的构成、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而不过多要求对发起人资信情况的披露。如果将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标准照搬于资产证券化,要求全面、过多的信息披露,将违背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有可能扼杀市场的活力,最终使得所有参与者无法透过市场机制来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合规成本过大意味着融资成本的上升和投资者剩余的减少,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因此要在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融资效率这两个价值取向中取得平衡。

三、权利转让环节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电影资产证券化遵循的是证券化交易的一般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融资领域的不完善以及证券化制度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问题,电影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证券化交易,在权利转让环节具有特殊的风险,如何确保权利转让的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对交易各方自然形成一种挑战。一般来说,在权利转让环境可能会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风险:交易结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对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一)交易结构风险

从电影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看,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来自发起人破产而破产隔离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风险以及特设载体的破产风险。必须在事先为这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发起人破产风险

被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转让到特设载体是证券化交易最重要的环节。资产转移及破产财产的认定受到现行债权转让制度和破产制度的直接影响,若特设载体的设立或风险隔离机制失效,则有可能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或重组时,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从而导致证券化的失败。

(1)担保与提前清偿

在实务中,通常利用担保机制,如第三方担保或超额抵押,在基础资产上,通常也会设定担保利益,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特设载体可以取得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第一顺位求偿权,以质权人的身份将担保品变现求偿。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定资产置换协定,当资产池中某些资产现金流不佳时,发起人有义务将其替换为获利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在发起人未履行这一约定或是发起人替换资产后资产池整体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滑落到事先预定的某一水平时,触发事先约定的“提前偿还机制”(TriggeredEarlyAmortization),如此一来,在发起人财务状况真正恶化以前,投资者就可以全身而退,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2)候补服务机构

证券化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服务机构即是发起人的情况,发起人破产有可能带来因缺少维护而折损版权价值的情况和证券化出现权利行使缺位的状态。在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有“候补服务机构”(BackupManager)的安排,所谓候补服务机构,是一个熟悉基础资产情况、一般与发起人属同一产业的第三方机构。在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水平或遭遇财务、经营上的困难时,候补服务机构将取代原服务机构,接手基础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甚至参与发起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候补机构在职责的履行上会受到破产制度框架的制约。

2.版权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问题

(1)版权许可使用

版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版权所有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当约定的时间届满,被许可人自然就失去了使用的资格,而版权仍属于许可人。它与版权转让的最大不同在于,转让时版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某一主体转让到另一主体,而许可使用权利的主体没有变更,并且许可使用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版权所有人还可以继续把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从而获得授权收入。版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形式,在证券化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2)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

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主要指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面临意外的损失。在特设载体是被许可人的情况下,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如果许可人拒绝继续履行版权许可协议,那么特设载体将失去该版权的许可使用权,只能向破产人提起违约诉讼,该违约诉讼的赔偿请求权作为一般债权纳入破产债务。

在特设载体是许可人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那么特设载体就将失去该版权许可带来的收益,直接影响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第一种情况下,当许可人破产时,最佳的风险防范策略是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选择权,即除了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外,还有权选择保留该许可协议下的权利,这样就给予了版权继续用于商业开发的动力,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第二种情况只能寻求重新授权。

(3)特设载体破产风险

特设载体破产可分为自愿性破产和非自愿性破产。对于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申请破产的权利来限制:一是通过特设载体的章程予以限制;二是通过设置独立董事予以阻止,独立董事在提交破产申请、修改公司组织文件以及实质性地改变公司目标时享有否决权,在对特殊目的公司立法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对于非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的债权,常见措施有:一是业务范围的限制,为避免与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导致特设载体的破产,在特设载体的章程中将其经营范围限定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对特设载体的相关担保和负债作出限制,特设载体除了承担证券化业务的债务和担保义务外,一般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应当发生其他债务;第三,特设载体在对投资者清偿之前不能发生重组或兼并,确保基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总之,在特设载体设立与存续期间,对其经营范围、债务和担保进行规范,一方面可以规避其自愿和强制性破产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特设载体与其交易皆为独立实体交易的必要手段。此外,在证券化制度中必须明确投资者遭受侵害后的权利救济,目前国内缺乏投资者要求获取索赔的相关法规,应加强配套立法,使投资者能在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获得赔偿。

(二)法律风险

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电影资产证券化由众多法律共同规制,比如《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破产法》和《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定了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了电影资产证券化运行的法律基础。但是目前电影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中还存有阻碍证券化发展的内容,由此带来了法律风险。

1.关于“真实销售”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要实现资产信用融资,关键在于确保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相隔离,以便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因此,“真实销售”是证券化极为关键的一步。当前关于“真实销售”的规定有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予充分关注。对有明确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应按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但如果交易中规定由追索权条款,则应当按质押借款处理。对没有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则应按应收债权出质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中也规定“在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就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将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视为真实出售。”以上两条是基于会计处理规则的“真实销售”的标准,但在法律领域,对“真实销售”与实体合并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必然导致整个交易结构的风险相应增大。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清算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对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有一定影响,不利于实践中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2.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债权让与在我国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债权的有效转让,即履行通知义务就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在基础资产数量或债务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逐一通知债务人将降低资产转让的效率,并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在实践中通过设置“权利完善措施”来进行变通,但对这一做法的法律有效性方面尚待商榷。

篇(6)

2014年,拥有超过15年金融从业经验的牟慧玲成为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CEO。两年内,朝阳财富快速地发展,获得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成为持牌的基金销售公司;获得涌金系、蚂蚁金服等“航母型”企业注资,并从2015年60-70人规模,扩展至2016年的150人。资本市场波谲云诡,全球经济走入下行通道,而朝阳财富稳扎稳打地逆市扩张,这与牟慧玲作为传统金融人的谨慎自律,严防风险的风格息息相关。“有一些认知对朝阳财富很重要”牟慧玲坚定地认为。

生态圈扩围,优势互补

2015年,朝阳永续获得涌金系注资;2016年,再获蚂蚁金服注资,这也是蚂蚁金服首次投资于国内金融资讯提供商和独立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

“航母级”公司加入之后,朝阳系未来的定位和发展会有什么样的改变?牟慧玲称,阿里系等企业的注资,并没有改变朝阳系本身的定位和方向,而是在资源、体系、技术的输出层面,给予了朝阳系很大的支持,提供了很多稀缺资源。“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会有更多和蚂蚁金服、国金涌富本身或它们体系内生态圈中企业对接、融合的无限可能,不断提升我们的竞争力。”

对母公司层面来说,朝阳永续本身是一个数据商,也是一家为金融系统提供服务的IT服务商,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以量化研究和IT数据为基础。朝阳永续和蚂蚁金服合作后,在技术方面的融合会越来越多,朝阳永续定位于中国最一流的金融IT企业。朝阳永续与国金涌富正在推进共同成立基金研究院,做纯卖方基金研究服务。

对于朝阳财富而言,能与蚂蚁金服生态系中其它企业进行对接无疑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朝阳财富定位于高净值客户和机构服务,蚂蚁则是定位于非高净值客户,各自根据不同客群提供相对应的风险收益特征产品。但无论定位于哪类客群,必须具备极强的资管实力、鉴别产品的能力,对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的能力。

谈到目前的具体合作,牟慧玲则透露,“比如蚂蚁为我们引荐了海外资管优质资源。如果企业想在海外寻找好产品,必须要通过海外的优秀的资产管理公司。蚂蚁金服和国际上一流的资管公司有较深的接触,在这一块有很大的覆盖面,所以它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

朝阳财富c天弘基金也正在推进进一步合作。天弘基金因余额宝一战成名,事实上天弘是一家公募基金公司。现在公募的FOF基金是市场热点,做FOF产品必须要有投顾,而朝阳财富在FOF各类策略的开发方面是走在最前沿的。天弘发行的公募基金,都与朝阳财富在策略上进行合作,而朝阳也可以通过天弘发行有特色的FOF基金,或是有特色的其它基金类产品。

“我们与阿里系、涌金系可以有各种形式的合作,比如产品背后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员、投资顾问,这些我们都可以进行合作。还有我们的平台也可以与对方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等。目前这些合作都在推进。可以说,随着这些知名企业的入股,朝阳永续在发展的步伐上会迈得更快一些。”

划清界限,不是互联网金融

负利率时代,理财是刚需,全民理财时代已经来临。然而随着e租宝、大大集团、快鹿集团、中晋资产等品牌响、体量大的平台接二连三曝雷后,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行业都深陷“危机门”。

牟慧玲强调,第三方财富管理不是互联网金融。第三方财富管理的严格定义是我们站在客户的角度和利益上在全市场筛选别人的产品。两者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客户的资金流向,对于正规第三方财富公司而言,客户的资金在任何环节都不会进入公司账户。“我们帮助客户购买其他机构的产品,客户的资金会在资管人投资帐户和托管帐户中。”比如客户通过朝阳财富购买云锋基金(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和聚众传媒创始人虞锋共同发起创立的私募基金),客户的钱会直接进入云锋基金的托管银行帐户,整个资金流转都是由云锋基金掌管的。

牟慧玲坦言,现在面临的最大困惑的确是绝大部分客户认为,只要不是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这类传统金融机构,其他所有的机构都叫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在我们的理念中,P2P模式是绝对不能称为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的,P2P行业尚未摆脱资金池模式,这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客户不管通过什么渠道支付资金,资金都需要先流入网贷平台公司的账户,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投资者分不清P2P模式和第三方财富公司,因此一律对这类公司不信任,这是我们面临的困境。”

严防死守,自带风险洁癖

作为在金融行业中风雨兼程走过15年的资深人士,牟慧玲有着非常强的风控意识。“从事金融业多年,风险洁癖已经成为了从业者人性的一部分,如果让我做一些我觉得不合规的事情,我会寝食难安。”

牟慧玲介绍,首先朝阳财富主要是做标准化产品(银行传统业务的金融产品比如贷款、债券、证券、贸易融资等就是标准化产品),标准化产品资金都有托管机构,托管机构的职责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把钱打到投资方向上可以存在的投资帐户里。所以标准化产品只存在亏损的可能,不存在无法兑付的可能。“我们会对产品进行严格的风控,我们的产品可能出现净值下跌,但资金安全绝不会出现问题。对于非标类产品,比如政府信用的资管、信托等产品,我们风控把关非常严,所有资金都是通过托管机构严格托管的。”

“一级市场中可能会有一些猫腻,会有一些企业做手脚将资金投入关联企业,因此我们目前只跟一流的资本合作。坦白说,朝阳财富的合作对象是赛富、云锋基金、中域资本等有较长历史业绩,已经建立品牌的优良机构的一流资本,而避免与口碑或透明度存疑的金融机构合作。”

下一个风口,第三方理财

截至2015年底,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大约12075人左右,同比增长11%,其中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人数约115万,最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3%,个人资产超过600万的人数121万,最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7%。

与此同时,胡润百富调研发现,存款和不动产投资仍然是高净值人群最主要的投资理财方式,98%的高净值人士使用这两种方式进行投资理财;其次是保险,90%的高净值人士有购买保险的习惯;金融投资产品位列第四,选择该种投资方式的人占比72%;另有31%的人投资艺术品,20%的人将钱投入VC/PE。

牟慧玲始终认为,随着中国国力的兴起和财富人群的快速增长,国内财富管理行业起步不久,一定会成为下一个风口。但在国民理财需求日益旺盛的同时,“资金无处敢去、无处可去”的现状也让不少投资者焦虑。

实际上在美国的财富管理市场中,第三方财富管理的存量超过50%,甚至达到60%。然而在中国,第三方财富管理的存量不足5%,大量投资集中在银行、保险、基金、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随着行业的肃清,投资人的成熟,理财刚需的激增,我相信我们正坚定地走在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

更让牟慧玲振奋的是,目前国内对三方财富管理的监管越来越规范,肃清行业乱象指日可待。2016年是一个强监管年,政府出台了多项监管,其标志就是2016年7月15日的私募基金销售新规的执行。新规对私募基金销售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只有两类,一类是在协会备案的私募管理人,即私募直销;另一类是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即以后卖私募产品也要有基金销售牌照。

“我们作为一家专业和诚信的持牌公募基金销售公司,非常欢迎这种监管。这一系列监管会使原来门槛不清的行业走向规范化,对我们来说是极好的一个机遇。”牟慧玲坚定地认为,“我们要做的就是按照法规的要求,在例如流程、合格投资人认定等各种细节上更加规范。事实上,我们最近在系统的投入上也很大,这也是为了把合规的流程切入到整个业务工作系统中去。”

等风来,第三方财富一定会是下一个风口。

篇(7)

资产证券化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结构性创新融资产品,具有表外融资、真实销售以及低融资成本的特性,可以盘活公司资产,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ABS的实质是把未来具有稳定收益的独立性资产作为支持发行证券的活动。原始权益人(卖方)将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理论上讲,可产生稳定且能可靠计量的未来收益的资产都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拥有这些原始资产的原始权益人都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21世纪,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渐入佳境。2005年,“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掀开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序幕,两年内,共有9支产品相继发行,基础资产涉及应收租金、高速公路收费、BT应收账款、电费收益权等,累计融资262.85亿元。

2006年4月,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这是国内首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发行总规模4.86亿元,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规模4.76亿元,法定到期日2008年1月;次级受益凭证为910万元,法定到期日2008年12月。

试点期间,ABS的认购对象确定为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凭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

2007年,监管部门对试点成果进行总结,暂时停止对相关产品的审批。2009年4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2011年8月,远东租赁“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功设立,募集资金人民币12.79亿元。本项目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规模为人民币10.89亿元,发行次级受益凭证总规模为人民币1.90亿元。

2012年11月,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总规模16.3亿元,优先级规模15.9亿元,次级0.4亿元。

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伴随整个经济的发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等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经过前期的试点与总结,该产品将逐渐成为企业常规融资品种,监管机关与市场投资者对该产品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资产证券化意义何在

中航租赁近年来努力在融资方式上追求创新突破,不断拓宽资金渠道,通过增资扩股、拓展境外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为飞机、船舶及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当前深化金融改革重要的金融创新形式之一,将有效地为租赁公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破解资金来源困局,进一步促进租赁资产流动性,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打开更广阔的空间。

首先,实施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公司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益性。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九条的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以现有发展速度,融资租赁行业在不立即增资的前提下,公司发展普遍将受到限制。另外,大量应收租赁款的未来现金流目前只能体现在资产负债表里,无法立即产生价值。

资产证券化方案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创新性途径,简而言之,通过把这些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打包销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实现真实销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提前下表以给后期业务发展提供空间。即使资金加速回笼,又有效地锁定了风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投入新一轮资产生息的业务当中,在做大自身收益的同时,为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等领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和增值服务。公司要想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益,须统筹运用多方资源,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盘活这些数额巨大的未来现金流,让这只“金蛋”提前孵化。

其次,实施资产证券化将有力地拓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运营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资产证券化方案,可以拓宽公司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公司资金的筹集能力,优化融资结构,使得资金更好地与租赁项目相匹配。目前该计划产品利率成本普遍低于市场利率,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再次,实施资产证券化将增强公司的知名度,提升公司在行业和客户中的地位。能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表明了公司在治理结构、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均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符合了一个优秀企业的标准。与银行保理、信托产品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直接融资产品,该产品向境内符合购买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发行后将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知名度,扩大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操作方式是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资金流动方向是:租赁债权的拥有者租赁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租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那里取得销售租赁债权的资金。SPV以这些债权为基础发行租赁债券,由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把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并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取得销售租赁证券的资金。这种租赁债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中航租赁本次发行的ABS以券商通道设立SPV,为标准产品,按照规定和流程于2014上半年拿到正式批文,也是在证监会资产证券化产品改为备案制之前被批准的最后一批标准项目。

具体来说:假设原始权益人按5%(为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4%的78%)的折现率将余额为5亿元(假设应收账款的支付频率为每月883万元,共60个月)的应收账款销售给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付给原始权益人44,159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参见下表:

公司5亿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实现真实销售,在产品销售完毕即可一次性获得全部募集款项44,159万元,同时需修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账户,通知承租人直接支付给约定的支付管理计划专项账户。

该方案顺利实施后将实现以下有利因素:

1、表外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减轻发展规模受限压力。若利用银行贷款负债融资,会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断增加,财务风险渐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使公司实现表外融资,在销售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同时可以继续新增租赁资产,即在不增加自身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大规模融资,有效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收益,以减轻注册资本对租赁资产规模的限制压力。

2、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难度。发行相关成本费用为: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0万元左右;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50万元左右;银行托管费约0.1%每年;计划管理费0.5%~0.9%每年。该产品取得的综合融资成本为6%左右,等于取得银行的五年期贷款利率下浮7%。

3、真实销售,违约风险转移。租赁公司在做每一笔业务时都经过审慎决策,但无法确保每笔业务都会按时足额地还款,公司面临着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本方案则是将租赁资产打包,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出售给投资者,将公司面临的违约风险部分转移,达到真实销售。

4、增加资本充足率,为业务发展打开空间。因为将风险权重的“应收租赁款”转变为风险权重为0的“现金”,使得公司资本充足率有所增加,为公司未来业务打开更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方案所隐含的不利因素:

1、资产证券化提前实现收入的同时亦减小了公司租赁资产规模。资产证券化销售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同时减小了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虽然提前实现收入,但公司总租赁资产规模也有所降低。可能会对公司在社会中介评级或行业资产排名等方面有所影响。

2、产品发行失败带来的风险损失。由于方案设计、审批、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产品最终不能成功发售。前期需支付证券公司、律所及信用评级机构相关费用,如不能成功发售将成为公司损失。

篇(8)

自2010年以来,受经济持续高位增长、货币供应量上升等因素影响,流动性过剩问题凸显,这为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面对不断攀升的CPI,民众储蓄意愿逐渐降低,导致部分资金从银行撤出,催生了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的火爆行情。

另一方面,为我国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并为GDP做出巨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却因为融资难而陷入困境,部分企业不惜用饮鸩止渴的方式向民间高息融资,最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刑事案件。

融资难的原因,是目前传统的融资方式中,无论是银行贷款、IPO,还是票据、债券等工具融资,中小民营企业常被拒之门外。而根源是金融改革裹足不前,资金在市场中的流通渠道单一,造成现金不能有效的转化为实业资本。

这也正是自2009年后,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的PE能中国遍地开花的原因。作为一种欧美国家的舶来品,PE模式在中国低调发展了10余年后,终于大规模登上了中国金融市场的舞台。

一、PE投资模式简述

(一)PE简介

PE是私募股权投资(英文Private Equity)的简称,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工具,其天然具有募资与投资的功能,即以非公开的方式从上游高净值人士、现金流充足企业等投资人处募集到资金,然后以入股形式投资到下游有融资需求且成长性较高的未上市企业中,待被投资企业发展、股权升值后以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获利。

从PE的中文名称“私募股权投资”字面理解,可辨其两层含义:私募表述的是资金募集方式,即以非公开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因其不能像银行存款或部分理财产品那样,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及固定收益,所以投资人风险相对不可控,为避免投资风险演变为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及国家发改委相关政策规定,PE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传并向社会公众募资是被禁止的;股权投资表述的是资金用途,是投资到企业的股权当中。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PE不能从事放贷业务,因此其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所以称为股权投资。

(二)PE模式的价值体现

1.PE可丰富我国投资理财市场

时至今日,因为银行储蓄安全性高的原因,公众最为认可的理财方式仍是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存款本金和利息,另外,银行的公信力较高,公众几乎不担心发生损失的风险。但是,银行储蓄也并非高枕无忧,随着通胀持续,公众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储蓄利率如果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就是负数,获得的利息很可能不够弥补本金贬值部分。

以上正是近年证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市场火爆的原因之一。为了实现财富保值,人们更愿意冒一定风险将资金投资于能产生相对高回报的产品和项目。就投资理财而言,目前仍是卖方市场,虽然投资门槛相对较高,但产品仍供不应求,在此背景下,投资者面对投资理财机构一些不规范的操作也无可奈何,这正好形成了孕育华夏银行“飞单”事件的土壤。

PE在我国发展近二十年,已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投资理财工具。虽然一般仅针对企业和高净值人士,但模式灵活,产品个性差异较大,将会在我国投资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对丰富和完善我国投资理财市场意义重大。

2.PE可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因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需越过许多门槛且还面临苛刻审查,这使得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被挡在了银行门外。而创业板、私募债也非大众化的融资渠道,能够借助该渠道成功融资的寥寥无几。

根据前面所述,PE是以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向目标企业提供资本金,用于支持被投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加流动资金、进行行业内的并购重组等,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IPO或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所投资企业。PE重视“价值创造”,企业价值的加速增长过程就是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因此,只要企业有成长潜力和空间,均为PE投资的潜在对象。这正好弥补了银行等融资机构重企业现有实力,轻未来发展潜力的缺陷。

二、PE模式在投融资中杠杆功能运用

所谓PE模式杠杆功能,是投资者(融资者)利用PE模式,参与投入少量资金到PE基金中,通过结构化收益保障投资人的部分利益,即可吸引高于所投金额资金进入,从而达到满足资金需求预期的一种投融资模式。实现杠杆功能的原理是通过参与小部分出资,并将出资用于锁定其他投资人收益,从而以小博大撬动更大规模资金进入。

(一)杠杆功能实现模式

1.案例

本部分引用一个真实案例对PE杠杆功能做详细介绍。

一家大型民营房地产公司(下称“地产公司”)与国内某知名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达成协议,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地产公司项目(地产公司为该项目新设一家项目公司)募集开发资金。具体操作模式为:①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劣后两级,优先级份额8亿元,劣后级份额2亿元。在信托计划清算时,首先支付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并满足优先级受益人每年8%收益,之后再支付劣后级受益人本金和每年8%收益。剩余部分收益按各50%向两级受益人分配。其中,2亿元的劣后级信托计划份额由房地产公司认购。②房地产公司出资成立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③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共同成立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信托公司作为LP出资10亿元,管理公司作为GP出资1000万;④有限合伙企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将10亿元资金注入项目公司,并与地产公司签订对赌协议,2年投资期届满,项目公司未清算,由地产公司按投资金额*(1+24%)的价格回购合伙企业所持股份;若项目公司已清算,投资收益不足24%,由地产公司补足,投资收益超过24%,超过部分由合伙企业享受。

2.杠杆功能体现

常规PE的核心功能在于价值创造,即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营销、渠道、人才等支持促使企业价值快速增长,此过程就是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也正是PE有别于其他债权性融资工具之处。

PE的杠杆功能,虽是天然具备,但真正利用起来是PE在全国兴起后,部分地区因专业人才匮乏,不具备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创造的能力,退而求其次创新运用PE从事自融资时开始的。

在投资者拟投项目或企业自融资时,均可作为发起人利用PE杠杆功能撬动更多资金参与。根据发起人目的不同,将PE的杠杆功能分为投资杠杆功能和融资杠杆功能。本文案例可看做是两者合二为一的模式。该模式一般在大型集团公司中使用较为普遍,当集团下属投资公司有多个优质拟投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撑对所有项目投资,同时其中某拟投项目正是集团的下属项目公司时,便会由投资公司发起成立PE基金,并认购部分投资份额,从而撬动其他投资人加入。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利用PE杠杆功能时,往往只用其一种功能。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两种功能分开阐述。

(1)投资杠杆功能

所谓PE投资杠杆功能,是在运用PE基金进行投资时而言,当投资人资金不足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或者因考虑风险等问题不愿全额进行投资时,承诺负责一定比例投资款,引入其他投资人参与共同投资。

在本文案例中,地产公司有2亿元资金可用于投资,而项目公司的资金缺口为10亿元,为了争取该项目,地产公司引入信托公司参与,由后者负责筹集另外8亿元资金。地产公司用2亿元资金撬动了8亿元资金进入。因项目公司是地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信托公司与项目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地产公司则完全知悉项目公司情况,因此,地产公司向信托公司承诺了投资本金安全和保底投资收益。

(2)融资杠杆功能

所谓PE融资杠杆功能,是针对企业运用PE进行自融资而言,当企业有融资需求,且项目收益能覆盖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在此情况下,融资企业发起成立PE基金并由其或者股东承诺认购一定的份额,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弥补融资企业资金缺口。使用PE融资杠杆功能时,一般通过结构化收益将项目公司方LP设为劣后级,从而首先满足其他LP的投资收益。

在本文案例中,项目公司需融资10亿元,由其股东用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成立PE基金,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认购信托计划份额间接承担了PE基金2亿元投资款,从而用自有的2亿元资金撬动了8亿元资金进入。其中,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方的投资人不仅被设计为信托计划的劣后收益人,承诺了其他信托人投资本金安全和保底投资收益,还向PE基金承诺保底收益。

(二)杠杆功能运用的法律逻辑

1.PE的法律逻辑

根据民法原理,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PE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只需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是合法的行为。这正是PE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在立法空白的状况下一直存续的原因。

早期的PE一直在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运作,直到2005年11月国务院10部委联合了第一部比较具体针对国内创业投资企业的部门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此为我国目前为止唯一、专门的对属于PE范畴的创投企业进行界定、规范的法律,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最为全面、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规范。

2007年3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2008年6月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正式实施后,信托制PE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重要模式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2012年12月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通过,未将PE纳入该法,国家发改委继续履行对PE的管理职责,目前PE运作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2.PE募资的法律逻辑

PE模式杠杆功能体现在于能撬动更多资金参与,实质仍是一种募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募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限制。其一便是募资时不得以吸储方式进行,吸储的典型特征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固定回报。《商业银行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刑法》针对该行为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PE应当以私募的形式募集资金,所谓私募,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是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3.结构化投资收益的法律逻辑

通过结构化投资收益,使发起人和投资人享有不同顺位的收益分配权,有助于消除投资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顾虑,合理的结构化设计是PE杠杆功能能否实现的关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可见《公司法》未限制股东自主约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伙企业法》同样也赋予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自主约定利润分配的权利。

《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因此,在信托制PE基金中,信托收益的分配同样由信托人自主约定。

4.股权投资的法律逻辑

从融资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言,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夹层融资。股权融资包括PE基金融资,发行股票,配股等,债权融资包括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夹层融资因缺乏法律制度的设计,我国无成熟产品。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债权融资主要依赖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原因之一是我国非金融机构从事债权投资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情节严重需承担刑责。因此,所募集资金用于从事债权投资被禁,而夹层投资条件不成熟,仅剩股权投资可为。

三、PE模式在融资中的杠杆功能运用要点

(一)融资项目有良好盈利预期

PE杠杆功能实现,也是一个完整的PE投资流程,拟投项目基础条件至关重要,是否有成长空间,是否有发展潜力,是否能持续盈利保证投资人基础收益是投资人关心的问题,这关系到日后所持股权的变现能力。但是,在自融资中,可能存在投资期届满拟投项目收益尚不适合分配的情况,这往往由拟投项目股东承诺回购股权,确保投资人收益。

(二)管理人具有较强的实操能力

无论投资还是自融资过程中,招募资金的一方作为发起人,其能吸引到其他投资人参与,仅有优质的项目还不够。投资人更希望在得到回报承诺后,有一个享有丰富经验的“操盘手”为其落实投资收益,保护本金安全。另外,PE的核心功能在于价值创造,优秀的管理团队除了能协调好各方关系之外,还能协助被投企业实现价值提升,为投资人创造超额收益。

(三)合理的投资收益结构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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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2-0083-04

“影子银行”又称影子金融体系,与传统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最早是由保罗·麦考利在2007年的美联储会议上提出的。它被用来概括那些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但业务却与传统的商业银行非常相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结构投资载体(SIV)等。虽然目前国际社会对“影子银行”尚无统一定义,但已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影子银行”体系通常缺乏审慎监管或受监管力度较弱,不受金融安全网保护;二是影子银行体系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却行使着类似的信贷运作功能,包括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和信用转换等。

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影子银行”并不依赖储户存款,而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受中央银行的严格监管。此外,“影子银行”也不受巴塞尔协议的约束,没有存款准备金等要求。因此,“影子银行”倾向于无限扩大其经营风险的利益,往往拥有着比传统银行更迅速的增长速度,但同时也潜藏着更大的系统脆弱性,容易引发金融泡沫和金融市场的动荡。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组织架构

我国影子银行的起源可追溯至改革开放之初。随着传统银行市场化经营的推进,影子银行的雏形:信托公司、担保公司、民间金融也逐渐形成。其真正快速发展的时期为最近10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民间金融等金融形式呈井喷之势。

1 银行理财部门

我国的银行理财部门往往承担了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创新和分工协作,产生了大量游离于传统业务之外的“表外业务”。2003年银行业改革之后,国内商业银行不断推出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种种方式绕开贷款规模管控,从而突破存贷比的限制,扩大银行的资金杠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部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证券化机构等非银行机构,才得以利用商业银行丰富的客户、资金和项目资源,银行理财部门也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

2 信托公司

我国信托公司具有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领域的功能以及在不同的领域进行资源配置等有利条件,其在金融创新方面和影子银行是一致的,被认为是中国最具备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商业银行提前将不良贷款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将其证券化后卖给大户和机构投资者,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履行了部分投资银行的职责。这与美国的房地产信贷证券化业务有类似之处。

3 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组织主要指从事非正规金融业务的金融组织,多从事不易观测到的地下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和私人钱庄以及其它地下金融组织。相对于一般民间融资活动,地下金融组织不注册,不纳税,不依据公开规则开展信用活动,而专门从事资金借贷,甚至是高利贷等非法金融及融资活动,因此危害更大。

4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监管机构核准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它们一般不组织吸收公众存款,需要依据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这类机构相对来说能够处于监管之下,但目前监管的方式和规则仍存在诸多不足,监管相对较弱。

(二)主要金融工具

与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和各种证券化产品发展相对迟缓,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与国外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其充当的影子银行角色与国外情形相比尚不突出,主要的金融工具是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贯通银行存款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市场、贷款市场、一级市场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桥梁。面对银行存款吸引力下降,银行自然会选择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使得存款仍然留在本系统内。银监会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4.59万亿元增长近47%。

虽然国内投资基金类的金融工具与国外不能相比,但也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如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三季度,中国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共有370多家,发行产品约1200余只,管理规模超过千亿元。

此外,影子银行的金融工具还包括如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直接融资机构的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的影响,其通过自身的系统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这一现象在一些出口型中小企业繁荣的地方尤为明显。

此外,委托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金融工具之一,通常发生在相关企业之间,双方通常是商业伙伴或长期供应方与客户的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要比银行更为全面。因此,通过影子银行系统,借贷活动可以运作得更为高效。

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增加货币政策调解难度

随着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提供的资金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越来越高,不仅改变了金融结构,更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首先,在经济繁荣时,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导致信贷过度扩张。而在影子银行体系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危机时,会影响到传统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导致信贷过度收缩,甚至导致“债务通缩”。其次,影子银行体系干扰了利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如民间金融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

影子银行虽然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但却像商业银行一样具有货币创造的功能,并参与货币乘数的放大过程,这不仅使央行所能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也使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为复杂,更缺乏可控性,从而削弱央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观调控的失灵。因此,中央银行应该重视影子银行的影响,在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充分考量和研究影子银行因素,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变化,进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调控体系。

(二)削弱金融的稳定性

影子银行体系充斥大量不受监管的资金,造成金融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一是影响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对传统金融体系资金融通功能和渠道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挤压。二是通过金融产品间接导致居民经济利益受损,因为储户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影子银行体系发行的金融产品,而这些理财产品中蕴藏着不小的风险。三是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监管之外,部分资金投资于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并通过资产抵押以及股权持有等方式使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而一旦资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些主体也就形成了一个紧密相连的风险组合。四是影子银行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我国多数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处于无监管主体、无行业规范、无风险处置机制的“三无”状态,一旦其金融产品出现风险,只能由直接利益相关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

(三)资金成本高企,抽空实业利润

影子银行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系统,其资金成本更高,资金更具逐利性质。对实体经济影响更大的是,很多影子银行提供的资金流入了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许多中小企业也无心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的资金再次放贷。这种实体经济的“空心化”,是无法持续的。

(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一些大企业利用自己在商业银行和体制上的优势,从金融体系中获得低成本的资金,然后通过影子银行的渠道,高价把资金借给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中获取收益。这种不公平的机制必然导致在市场中强者恒强,而弱者缺乏良好的生存空间。大型国企逐渐演变成影子银行,并可能通过金融控制行为,进一步强化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至于产生更多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配行为,这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应充分考虑影子银行对宏观金融和经济活动的影响,制定有利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政策。

(一)完善金融立法,优化法制环境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框架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而建立,对影子银行缺乏全面的界定和监管,亟需在银行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基金、民间金融、金融机构破产等方面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明确相关制度安排以及规范性要求,对各类机构和产品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不应忽视民间金融潜在的巨大风险,也应该重视其在小微企业资金融通中的地位。一方面要注重发挥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企业集团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者以参股的形式进入金融机构,尽量将银行体系外的资金发展规范化;另一方面要明确界定哪些民间金融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和地下钱庄,杜绝各类非法集资、洗钱和暴力催款等违法行为。

(二)深化金融工具创新,加强金融中介职能

任何金融创新都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要处理好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合理有序地开展金融创新,充分发展金融中介所起到的作用。在国外,影子银行体系要发挥其信用中介职能,通常需要经过贷款发起、贷款仓储、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ABS仓储、担保债务凭证(CDO)发行、ABS流通运转和批发融资等一系列步骤,各个环节由不同职能的影子银行进行严格的精细化、专业化分工。与之相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不是自由化过度,而是发展水平较低,金融管制较多,同时市场化发展过程中投机行为多于投资行为。因此,应一方面强调原始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步推进影子银行的发展,加强金融中介发挥的作用。

(三)推进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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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性过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双顺差导致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外汇占款大幅增长

2004年5月起,我国贸易连续顺差,人民币升值预期增加,大量国际资本涌入,资本项目顺差,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6年2月底,我国外汇储备达8536亿美元,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到年底,外汇储备10663亿美元,全年增加2473亿美元。

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国内信贷和外汇储备构成中央银行主要资产。基础货币投放有三种渠道投放:再贷款、财政透支与借款及外汇占款,前两项称为中央银行信贷,外汇占款是央行增加外汇储备对应的货币投放。外汇占款在我国基础货币投放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至2006年已达70%以上,这是导致流动性过剩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投资渠道狭窄导致储蓄存款不断增长

储蓄存款快速增长的深层原因是收入和支出预期的不确定性,导致预防性储蓄增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给居民带来较重负担。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85%以上的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险。个人消费者必须面对养老、防病以及子女教育问题,高储蓄低消费,使得居民储蓄率居偏高,达46%。而7个最发达家平均的人均储蓄率只有6.4%。我国收入最低1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比消费支出高7元,消费倾向达99.8%。而高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只有66.4%,大大低下其他群体,使大部分收入增量沉淀下来,向储蓄和投资倾斜。

投融资渠道狭窄,就债券市场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所购买债券。由于交易所市场可交易的债券数量较少,满足不了企业的投资需求。而居民投资途径更有限,只能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柜台购买债券。就股票市场而言,制度上不完善,规模过小,企业和居民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有限。在投资渠道少的情况下,大量闲置资金流入银行体系,导致储蓄存款大幅增加。

二、流动性过剩产生的危害

最直接的危害有两点,一是引起一般性物价的迅速上涨,引发通货膨胀;二是造成资产价格上涨,主要是房价高企和股市疯涨。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居民支出预期不稳定,消费热情不高。流动性过剩虽然比较严重,还没有引起一般物价水平迅速上涨,只是导致房价和股市的持续上升。房价过高已经引起政府的重视,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但收效甚微。

另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大量资会涌入股市,股市表现出高涨势态,上证综合指数从2005年11月29日的1106.06点升至2006年的2675.54点,上涨了130%。虽然部分原因是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和交易制度的完善,但是根本上是过剩的流动性资金导致了股价过快上涨。据统计,2006年末,A股市场的场内个人和机构存量资金超过6778.8亿元,是年初的3.02倍,其中,去年12月A股市场出现资金“冲刺进场”现象,单向流入逾千亿元。

三、流动性过剩问题的化解之道

(一)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减少外汇占款引起的基础贷币投放

首先,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是协调国际收支的根本措施和缓解“双顺差”的市场途径,也是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的基础。根据“二元悖论”原理,浮动汇率制度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才具有独立性,我国短期内汇率完全浮动不现实,但是要逐步扩大汇率浮动范围,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外汇市场供求。人民银行为了维持汇率稳定而被动地增发大量的基础货币,这一现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现,从而收缩市场货币总量,解决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的问题。

其次,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有序开放资本市场。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用汇限度,由强制结售汇制向自愿结售汇制转变,由国家集中储备外汇向民间分散转变,由吸引外资进入国内向有条件的对外投资转变。

(二)解决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失衡问题、调整金融市场结构

一是加强股市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规范股市运作,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二是进一步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继续扩大基金规模;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私募型慕金市场;继续扩大QFⅡ规模。二三是加快股市扩容速度,重点支持大型蓝筹股上市,逐步改变上市公司结构,使盈利能力强、稳定性好,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金融、能源、电信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主力,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长股票市值。四是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创办创业板市场,扩大三板市场,增加适合投资者需要的证券产品,特别是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五是加快证券公司上市及重组力度,支持周内证券公司做大做强。

加快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中长期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应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要求的债券发行体制,由“核准制”向“备案制”转变,放宽对发债主体和额度的限制;鼓励优质企业发行债券,健全各种期限的企业债券品种;培育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商制度试点;加强债券市场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强化市场对企业信用的约束机制。

同时,要积极发展保险市场、信托市场、期货市场以及风险投资市场,加快外汇交易市场建设,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各市场的协调发展。

(三)商业银行应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拓新市场

首先,大力发展理财业务。既能为居民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通道,又能分流居民存款,减轻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除了手续费收入外,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差经营模式的挑战和创新,逐步改变银行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购入投资、交易类资产的单一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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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前景

保险资金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保险资金的投资应用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同时也是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以及实现综合金融经营的重要途径。我国保险资金最早只能投资于标准化资产,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的可投资范围不断扩大,非标准化的另类投资开始出现。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另类投资主要包括各类资产支持计划,产业投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另类投资是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渠道。2014年8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保监会的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保险企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资金运用余额111795.49亿元,较年初增长19.81%,其中银行存款24349.67亿元,占比21.78%;债券38446.42亿元,占比34.3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6968.99亿元,占比15.18%;其他投资32030.41亿元,占比28.65%。2016年1-7月,原保险保费收入20830.47亿元,同比增长35.41%。资金运用余额125638.28亿元,较年初增长12.38%。其中,银行存款21774.80亿元,占比17.33%;债券42537.03亿元,占比33.86%;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7232.38亿元,占比13.72%;其他投资44094.07亿元,占比35.10%。相比于2015年,2016年1~7月的数据显示我国保险资金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趋势,银行存款占比降低,其他投资比例不断提升到。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同时肯定了2013年起实施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从审批制改为注册制的实践,进一步简化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行政流程程序。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投资于PPP项目,同时对可投PPP项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同时,保险资金也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路径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具体的政策规定,总体上来看,保险资金的监管呈现出不断宽松的趋势,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不断拓宽,行政许可全面放开,制度成本不断降低。对于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保监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国保险资金当前主要通过间接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问题,保监会不断调整政策时效性,并于2016年7月3日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对控股股东的资质和信用要求以及债券担保要求进一步放松,对拟投资项目的投标要求全面放开,同时全面放开了项目的行政许可。该办法的出台无疑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项目提供了重大的利好信号。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参与PPP合作项目,对缓解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压力,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务中,我国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通过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型的投资计划,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投向信托计划,从而达到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目的。我国当前投资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计划已超万亿元人民币。投资计划类型主要包括受托人设立的债权型投资计划、股权型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越来越多的银行理财资金、企业年金等还将债权投资计划作为资金配置的重要金融产品,这也使得债权投资计划成为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重要收入来源。

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资金需求,特别是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巨额的中长期的资金需求。保险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提供期限较长且较稳定的大量资金,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有着天然的优势。

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募集的保险资金,信托发起人直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的股东,并通过委派董事与监事等参与目标公司的管理。股权投资计划要充分关注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核心资产划分、项目运行效率等,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以平安资产发起设立并投向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计划为例,虽然通过股权投资计划成为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但由于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问题,作为优质资产,其发展和盈利却不容乐观,这无疑会影响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情。

以债权投资计划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为主要的投融资主体,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风险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融资的模式难以为继。特别是资金投向回收期长、公益型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的收益及现金流不足以偿还债务,大部分项目需要地方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财政的支持,而随着新常态下部分二、三线城市土地出让金的大幅减少,债权性投资计划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相对于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融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融资更少的受到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债权投资计划能够更灵活便捷的募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减低项目资金的不确定性,减低财务风险。在信用等级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债权型投资计划的利率水平往往较低,甚至低于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这就有利于降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成本。保险资金本身期限结构的特点,使得债权型投资计划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着天然的适用性。保险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通过明确各方职责,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结构、额度等共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客观上保证了债权投资计划的合同履约。

以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保监会印发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资金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指导。暂行办法主要从资产证券化原理,保险资金配置要求,业务发行资质与市场化机制,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创新,使得保险资金以更加灵活的形式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

三、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管理

在当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到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的快速发展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不断提高。我国经济总体上正处于调结构、转变方式、去产能的调整期,保险资金投资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要面对消化过剩产能,处理地方债务平台危机等问题。在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设立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风险管理部门

保险资金的运用首先要考虑安全性。保险资金一般通过间接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的运作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资产管理计划应该与其他类别的投资资金相互隔离,资金配置不能互相调拨。同时保险机构还应设立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部门,针对项目的评估、审批、额度等设置规范标准,避免风险。设置严格的风险隔离和风险反馈机制,避免风险扩散。

(二)合理创建基础设施投资风险组合

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比例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根据不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风险及收益特点,使用不同的投资工具组合,避免资金的投向过度集中。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化解风险。通过积极灵活的配置不同类型的投资计划,灵活操作,寻找最佳的组合配置。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团队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相比于信托、私募基金等,保险资金对于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又具有流动性差、投资期限长、透明度低的特点,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相对于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的金融工具,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需要更高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险机构在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交易设计审批等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化解管理风险。保险机构可以积极的引进专业化的基础设施投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针对各类基础设施投资的特点对项目进行风险甄别,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培养投资团队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发展经验,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提升团队的风险管理能力,培养高水平风险管理人才。

(四)加强业务创新与规范

随着保监会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规模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更可能选择PPP模式融资。保险机构应该紧盯市场趋势,顺应市场变化,创新产品形态和交易形式,通过业务创新,直接对接优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发挥保险资金在稳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比较优势。同时,保险机构还要加强业务规范,加强同住建、财政、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的出台。同时,在实践中,要加强业务规范,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监控,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传勇.保险资金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经验、机遇与风险[J].兰州学刊,2016,(2):187-194.

[2]朱南军.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视角[J].中国金融,2015,(18):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