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5 16:10:4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51-03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商品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起步于期货市场,1990年成立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市场,其后各类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金融期货市场相继成立。1994年国家对期货市场第一次治理,交易所撤并压缩至14家,期货经纪公司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被严格禁止,包括国债、钢材、白糖、石油等20个期货品种的交易被停止。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了第二次整顿和规范,原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整合为3家,期货交易品种压缩至12个,非法期货经纪活动被取缔并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二)利率类衍生产品快速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利率类衍生产品在我国不断发展。1995年以放松利率管制为特征的利率市场化政草取得进展,主要标志是利率波动性逐步增加、变动频率加快、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市场主体对利率类衍生产品需求加大。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后,现券市场成交量年均增长2.6倍,2006年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为1997年的860倍。2005年6月正式推行债券远期交易,2006年1月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三)汇率类衍生产品稳步推进。我国外汇类衍生产品起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1997年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贸易项目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2002年8月,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竞争性进一步增强。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实行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包括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对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推动我国汇率类衍生产品市场迅速扩大。

(四)股指类衍生产品进入起步阶段。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还包括能够对冲现货市场价格的衍生品市场。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品”。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的首只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完善了市场现有指数体系。2005年8月份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丰富股改对价方式,最基本的股权类衍生产品――权证在我国推出且交易量快速增长。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股指期货预计将于2007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不能适应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关于期货交易的立法,我国还是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此外,现行期货法规对期货经纪业限制过多,国内期货经纪公司不能开展境外期货业务。对新兴权证市场的发展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的监管法规,只有各交易所于2005年7月公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中航油事件”亏损5.5亿美元,“国储铜事件”亏损额也达数亿美元。国有资本在期货市场的巨额亏损凸现我国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的薄弱和道德风险控制的失效。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自从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以来,企业违规参与投机发生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2004年底出现的中航油事件凸现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在这方面存在缺陷。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保业务管理办法》都未对国企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有相关的管理措施。

(四)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这种状况将大大影响我国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加大金融风险。

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

(一)美国统一的监管体系。美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集中性,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体系,设立全国性的、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承担市场监管职责。二是层次性,注重各种自律性组织,例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在国家监管下发挥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监管三个层次。在政府监管层次涉及金融衍生品的机构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证监会(SEC)、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

(二)英国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英国也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但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基木不直接干预市场。目前,在政府监管层次上的是金融服务局(FSA)。FS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1年底成立,负责全面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行业自律组织有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证券期货局(SFA)和私人投资局(PIA)。这些自律组织审核获准公司是否具备从事投资业务资格;对获准投资的公司进行谨慎监督;监管公司与投资者的交孰 处理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等。FSA在监管上比较注重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监管重点在于评价金融机构能否有效组织和控制其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了投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自我约束能力。

(三)德国高度集中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有16个州组成,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架构也与其行政管理架构相当,为阶梯武三层结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交易所监察部门。BaFin是根据德国新颁布的《金融服务整合监管法》于2002年5月成立的全新监管机构。BaFin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承担行业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合约履行和资金支付顺利的责任。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上,BaFin的职责是监管交易所内的交易和OTC交易,其监管措施主要有:监控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进行内部违规调查;监控价格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监控市场合规运作等。而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监管交易所的交易,监管的重点是监控交易所内交易的市场秩序;对违规交易进行质询和调查;从业人员监管等。交易所监察部门主要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监督规则和制度的修订程序;监控投机者的持仓情况等。从德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上处于主导地位。

尽管上述三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上各具特色,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三国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有许多共同点一是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监管体系分工明确;三是在政府监管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成为趋势;四是重视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能。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目前,我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笔者认为,根据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最佳方式。

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具体来讲,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篇(2)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篇(3)

关键词:期货 监管 决策支持系统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期货监管体系是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所已在事前防范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些期货交易所已经运用信息化手段初步建立起交易过程中的动态风险监控体系,并实现制度化和程序化运转。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期货监管体系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如缺乏对交易整体风险的评估;没有直观的、量化的实时反映风险程度的图形和指标;缺乏对大户资金、持仓情况的有效跟踪;缺乏与风险监控适应的数据统计、分类及报表生成系统;缺乏在风险发生初期可以有效化解风险的手段和措施。此外,尚缺乏跨证券、期货、外汇等市场的跨市场联席风险监控体系。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期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新品种接连上市,商品期货品种日益活跃,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设和完善期货监管系统,以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分析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能通过价格、持仓和资金的变化,从各个单方面和整体上监控市场,从中发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通过其他系统查找风险产生的根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风险。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 通过对资金、持仓和价格的单项指标非正常因素的反映和综合分析,来界定风险程度,判断是处在正常运行区域,还是已出现市场风险,或是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 跟踪、监控期货市场的运转,判断其运行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市场风险隐患,及早警示投资者人为操纵市场的迹象,有效防范期货价格非理性波动以及非正常大幅波动,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检测和监控有风险迹象的某合约或某客户,研判风险转移的可能,以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和转嫁。

除上述基本功能外,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还应具有为国家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控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咨询、监管决策支持的功能。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体系架构和运行机制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架构,应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应,应能提供期货交易所可控制范围内的监管决策支持,为国家监管和调控部门提供重大的行业或市场监管决策支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可基于期货交易所的预警信息通报,进行深层次的风险预警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密切关联,部分资本会在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有计划地协同操作,而单个交易所、单个市场的监控系统,根本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监管需求。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应建立证券、期货、外汇市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而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包含三个层次:其一,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二,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三,证券、期货、外汇市场的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在上述期货监管体系架构下,整个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一)期货监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模块应包括如下部分:交易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实时监控;合理科学的监管预警方法与多种相辅相成的监管预警模型;合理的风险分级与发现风险后的处理建议;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高效的监管信息处理机制和畅通的报告系统;监管决策支持知识库或者专家系统模块。

(二)期货监管系统建设过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由上述模块有机的组织和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期货交易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经过实践和动态的调整,最终形成合理可行的监管决策支持机制,其形成过程见图2。

(三)确定监管决策指标体系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需要选择适当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统计指标和风险分析指标。统计指标,主要指可直接由交易系统获取的数据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涨跌幅和持仓量等)、套期保值指标(套期保值占总交易者的比例等)、大户信息披露指标(大户交易持仓数量、交易金额等)、交割指标(仓单数量、实物交割量、实物交割违约率等)、财务指标(资金规模、成交金额、持仓保证金水平等)与监控指标(换手率、套保比率等)。风险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资金指标、持仓指标、价格指标和会员指标。建立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相关监控指标,参考国外发达市场的联席监控系统的指标体系,我国联系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相关监管指标,需要建立涉及股票、权证、买空、卖空、股指期货指标等的指标体系。

(四)建立风险预警模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机制,不能仅着眼于进行局部的、单独的、静止的数据市场风险监控,同时,更应注重建立整体的、实时的、动态的风险判别机制。对市场风险的判别和预警应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全面提高事前分析、实时监控能力,加强风险预防。为了实现此目标,期货交易所可根据已有的风险监管系统,逐步引入一些新的方法和模型对市场风险进行判断和预警,如采取多因素观察法、基于密度方法的异常数据发掘、基于神经网络和专家系统的信息系统评估方法等等。此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建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要充分将数学模型和专家评判结合起来,防止过多依靠某一模型造成的预警偏差,将预警模型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五)建立监管决策的报告体系

期货交易所,不仅应将监管指标体系输入证券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同时应建立起完备的市场交易监管预警报告制度。这个报告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所面临的紧急风险抄送报告。如果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将此作为备案。第二,行业或市场预警报告。这是交易所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对重大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的特别报告制度,期货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以此作为管控市场的依据。

(六)建设联席监控决策机制系统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所是分开的,系统各自独立,单靠单个交易所的监控系统是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分别有针对自身的风险监控系统,但交易所之间缺少监管合作机制,缺乏数据而没有监控手段,更没有对证券、期货、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的整体监控。虽然,交易所之间有三方联席会议的定期交流方式,但并无信息共享,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只能事后探讨。

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可定位为防范整个市场(尤其是交叉市场)的系统风险,而日常监管仍由各个交易所负责,同时,应该建立各个交易所信息共享、实时配合的联管联动机制。证监会利用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对各个市场进行整体的实时监控,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提请各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成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搭建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系统,并且应该提供与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接入。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需要制定数据接入方案,搭建运行平台,并且深入研究监控指标体系,进行测试,最终制定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方案。除此之外,还要开发监控软件,建立实时智能监控系统。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监控人才的综合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管能力,并且需要制定监控系统的保密方案。

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更为高效、完善的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以应对期货市场风险,因此,本文给出了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建设方案和过程。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162-01

吴凯茜(1991-),湖北武汉人,长春工业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期货。

从我国金融期货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期货在我国还处于新兴阶段,这个市场还有待于完善和成熟。金融期货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风险形成机制也很复杂,如果不能进行有效和到位的监管,则有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风险。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期货市场制度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交易所风险管理、正确识别主要风险源,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一、金融期货市场宏观风险的成因

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从宏观层次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宏观经济对金融期货市场的影响。当前,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阶段,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本身都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给金融资本的流动与生产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金融动荡、经济危机等危机。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一旦某处发生了金融期货市场危机,则不可避免地会向周边国家侵袭,甚至造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育并不成熟,一旦受到冲击,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可能更加严重。

二是金融期货市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金融期货市场在发育初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并不健全,就可能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诸如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和交割风险等,导致金融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无法发挥出来,使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是价格波动带来的供求波动影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极大,对于生产经营机构来说,商品价格波动使生产和经营都会产生不可预期的波动,从而在金融期货市场独特的运行机制下产生高市场风险。

四是我国金融期货投资主体呈现出机构化趋势。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完善的表现之一,就是投资主体有明显的机构化趋势。在投资主体机构化的前提下,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被放大,一旦风险出现,出现严重风险的可能性很大,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也是非常严重的。

二、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措施

金融期货市场风险宏观层次的风险主要是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的影响,因此,从宏观层次来进行监管,主要从构建风险监管机制、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等方面着手,及时规避市场风险。

一是建立完善期货市场宏观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宏观监管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政府机构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还有就是期货交易所监管。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行政主导的色彩还比较浓,所以对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构建宏观监管体系提供坚强全面的法律保防;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市场上的沟通、协调和连结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向上寻求支持和理解,促进政府主导的监管向市场监管转变,激发市场更大的积极性。

二是要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一方面,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主体机构化趋势给市场风险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省数机构投资者利用散户型对市场进行操纵,导致风险的进一步加重。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又缺乏大型机构投资者。大型机构投资者拥有非常广泛的信息资源,有雄厚的资金,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可以有效抵御一定风险。我国应鼓励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并引导其进行理性投资,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的法规政策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虽然这些办法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监管作用,但它们毕竟只是过渡性的,总体上看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保障,导致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力度也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实现用法律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内容,用法律法规来引导金融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是规范市场准入。当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主要是对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渠道和资格进行限制,从而排除不具备抗御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以实现提高市场整体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这种限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无法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能力和资格的严格控制,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在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主体的风险抗御能力。

【参考文献】

篇(5)

[DOI]10.13939/ki.zgsc.2015.40.090

1 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积极影响

1.1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股指期货的推出,使得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品种增加,为金融市场产品的丰富性和全面的市场体系建立提供了巨大推动力。股指期货在金融市场的活跃度越来越高,股指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使得其与股票现货市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相互之间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同时,股指期货市场与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股票现货市场、货币市场之间的联系提供粘连作用,使得整体金融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对于股票现货市场的繁荣具有积极意义。如2007年7月17日沪深300ETF在香港的成功落户,即实现了内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指数在海外市场的首次开发和投入,使得海外投资者拥有了间接投资A股市场的重要有效途径。随着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尤其以推动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金融衍生产品将越来越多,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产品结构有显著优化,达到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和活跃市场的效果。

1.2 促进证券市场稳定,扩大证券市场规模

由于股指期货先天具备的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其对于股票现货市场的市场变动指导性作用越来越显著。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更强,其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使得其在市场信息的反应上更加快速和灵敏,相较于股票现货市场,其对于市场价格变动的感知能力更为显著。随着股指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其价格发现功能将不断完善,风险规避功能也将越来越显著,能够极大帮助股票现货市场准确预测价格走势,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以美国和香港等市场的成功经验为例分析,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于1982年推出S&P500股票指数,其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交易量均显著提高,证券市场发展幅度巨大;中国香港于1986年推出恒生股指期货,其股票交易量于当年上升60%,且其后的股票交易量仍在不断增加。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后,同样会带动证券市场内的股票交易量,并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

1.3 丰富投资工具种类,促进投资观念转变

股指期货对于投资者而言,不仅是一种资本市场投资工具,还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运用股指期货的做空机制,资本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能够转变过去的投资形式,不再单纯在购入股票等待其价格上升,而是实现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的同时进行,通过反向操作方式,一方面保证了股票现货的保值,另一方面实现了长期投资目的,不会因现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投资工具种类增多,其较强的实用价值,使得投资者的投资观念变得越来越理性和多元化。以我国台湾为例,其在推出股指期货后,由2000年7月份起,各基金在增加期货市场避险比率方面不断发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股指期货作为风险规避的有效途径之一。许多投资者由券商自营方面入手,从事期货避险作业。

2 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消极影响

2.1 造成交易转移,降低股票市场流动性

股指期货具备的极大优势,如流动性强、交易成本低、风险防范能力较强以及较高的杠杆效应,受到投资者的巨大欢迎。许多投资者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即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急于将投资资金从股票市场转移到股指期货市场。这样一来,大量的资金从股票现货市场撤出,转移到股指期货市场当中,出现交易转移,使得股票现货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削弱。流动性降低,股票现货市场的发展速度就大大降低,失去内在推动力。部分投资者如将期指当股票,将股指期货的避险功能全盘理解为投资功能,很大可能会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即将股票资金大量转移到股指期货当中。

2.2 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间风险传递

股指期货具备规避风险的功能,但其自身仍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相对复杂,具备的投机和套利动机特征,造成其交易风险大大高于股票现货市场风险。同时,由于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较为紧密的联系,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很容易传递和转移到股票市场当中,使得股票市场的风险大大增加。这一风险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放大情况,造成的破坏是十分巨大的。

2.3 促使不公平市场操作和交易行为产生

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较大的联系性,既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整体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可能因其较大的联系性为部分投机者提供了有利条件。比如,部分金融市场机构能够通过操作股指期货市场实现对股票现货市场的操纵,以牺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牟取自身的暴利。另外,部分股票现货经销商同时也是股指期货交易者,其利用两者之间的联系,利用自身的便利,抢在客户之前进行另一市场的投资。不公平市场操作和交易行为横生,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近期我国股市牵动了每位股民的心,沪深两市存在着开盘即暴跌情况,大盘跌幅巨大,甚至达到8%,逼近3200点。股市走向不明,近期A股持续剧烈震荡,使得广大股民对于市场操纵行为产生巨大怀疑。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即表明,称“有人利用股指期货恶意操纵中国股市”,单纯依靠政府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而应彻查股指操纵者并严厉打击。

3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的主要策略

3.1 健全股指期货市场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

为有效消除股指期货带给股票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避免市场中出现投机行为和不公平交易行为,国家需要对当前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进行审视和完善,从法制的角度实现股指期货市场的有序发展。

3.2 打破市场间壁垒,实现跨市场监管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壁垒,使得相关的监管和执法行为无法落实到具体实施者,造成监管不力,法制的约束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这就需要使用市场协同监管的方式,以统一的监管模式对两个市场进行同时监管,实现跨市场监管。

3.3 提高投资者素质,优化投资主体结构

对投资者进行相关的法律规范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能够以专业的交易知识参与股指期货市场,这对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优化投资主体结构,提高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度,实现股指期货市场的稳步快速发展。

4 结 论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市场中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股票现货市场间的紧密联系,使得其能够对股票现货市场造成很大的正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国家采取相应手段,依据市场规律和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政策调控措施,趋利避害。健全相关法制和监管体系,打破市场间壁垒,实现跨市场监管,并实现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投资主体结构的优化,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实现整体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篇(6)

通过金乡大蒜电子盘市场的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完善的市场交易规则,没有有序的市场监管,农产品的期货市场无序状态就无法消除。如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呢?让期货套期保值功能回归农产品期货市场是问题的核心。

无论是农产品,还是其他大宗商品的期货市场,从长期来看,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是其最为根本的功能,借助期货市场中的风险偏好资金,消化市场不确定性和价格波动风险,可以保证原料生产者和使用者确定合理的预期收益。那么,期货市场中的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就必须围绕着期货套期保值这项最基本的功能展开,忽视了套期保值功能的期货市场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篇(7)

此外,政府推动是我国期货市场成长的又一显著特征。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由现货交易商和行业协会自发组织建立期货交易所的模式不同,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是国家高层管理机构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解决经济运行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由上至下地推动期货市场的组建与发展。政府出面组建期货市场,有助于节约组织成本,但也极易助长政府对期货市场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呈现较强的行政性特征。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年来的治理与整顿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期货市场硬件设施实现了现代化,期货市场软件设施日趋完善。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较为规范的市场组织体系。经过十余年的试点与发展,尤其是经过1994年以来的清理整顿,我国的期货市场由分散建设逐步趋向集中规范,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期货市场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期货交易所是核心,已上市期货品种的交易基本稳定,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形成的网络基本可以覆盖整个市场。

2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期货市场组织机制正步上日趋完善轨道,我国期货市场的固有功能亦得以发挥。但其间也存在很多问题,限制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2.1交易品种不足。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依托于期货市场交易才能展开。品种稀缺不仅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也会使交易所缺乏竞争力、走向边缘化。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品种稀少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功能发展的障碍。目前,我国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以上市交易的期货商品有以下种类。①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油、黄金、钢材期货。②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豆粕、豆油、塑料、棕榈油、玉米、pvc期货(聚氯乙烯)。③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棉花、白糖、pta(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稻谷期货。

品种需求不仅来自实体企业,也来自市场投资者。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理应成为投资资金的重要选择。但事实上,资金并未得到分流。主要原因就是期货品种太少,而且结构不合理。除了部分农产品和原材料期货品种外,占全球市场80%的金融期货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为期货投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期权产品,更属空白;就连国际期货市场占交易份额大头的原油期货,至今未能推出。

目前的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较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期货创新的关键。只有改革调整现有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积极鼓励期货品种创新,才能推动市场发展。

2.2投机成分过重。

目前在我们的市场上,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投机的心理往往占了上风。甚至在需要参与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中,也有不少做投机交易的,比如有些粮油加工企业在期货市场上却成为了空方的大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价格的炒作便成了唯一的主题。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期货市场是属于“不完全市场”的范畴。在这种市场,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而远远脱离了这种商品的现时基础价值,从而可能导致了价格“越买越贵”或“越抛越跌”的正反馈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价格往极端发展的风险。而正因为期货市场品种少,不仅使大量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企业没有适合的风险规避场所,也成了不理性投机的根源。

2.3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

由于目前我国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和专业的经纪人队伍还没有建立和规范起来,所以实际的投资大部分还得依靠投资者自己来完成,其投资行为必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中国在进入WTO后国际贸易总量已经上升到全球前列,作为发展最快的经济实体,中国的国际贸易总量不断上升,对大宗原材料如石油,钢铁,有色金融的需求量也猛增,这势必对这些商品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也会给中国的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使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是这些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但是,这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工作,必须具备一支高水平、有经验的从业团队及管理人员队伍。如果这些高素质的人员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机制,不但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加大风险的暴露,造成巨额损失。

2.4期货市场的弱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还是一个弱有效的市场,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将使市场的参与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社会交易成本,这样就降低了期货市场这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他具备回避风险及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现货市场的稳定。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唯一场所,它的规范运作是保障期货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

3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和方向

3.1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3.1.1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大宗商品的集散地,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目前国内期货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内相关商品价格的发现功能是在国外相关期货市场的带动下完成的。当我们在购入大宗商品时,定价权却掌握在国外政府或卖方手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损害了我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也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地位降低。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是巨大的。

3.1.2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期货市场的最终发展离不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型投资机构呼唤对冲机制的形成。

3.1.3维护国家利益要求大力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由于期货市场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我国,尽管许多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我们期货市场的价格功能在国际市场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很多情况下必须参照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产品价格进行交易,每年不仅使国家损失大量外汇,也使得商品竞争能力下降。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需求考虑,我们也必须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3.2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

3.2.1期货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创新功能将得到加强。

期货市场的产生、发展与创新密不可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必然在创新中不断前进。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新品种将不断被开发,各个交易所在自身核心品种的研究和创新方面也会不断努力,并设计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定价功能,应该做到:第

一、加快更多交易品种的上市交易,并且设置更加合理的交易合约的交易规则;第

二、倡导价值投资和套期保值观念,多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再教育,使其更加理性的看待市场并从学习中成熟自己的交易习惯。第

三、加大国家相关交易机制的研究投入,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有关期权、套保的经验,避免再出现如国有航空公司在燃油套保上的简单性操作。第

四、加强相关监管机制的监管力度,对于即时信息的披露制度要做到客观公正。

3.2.2我国市场化体系逐步完善。

期货市场扩容,需要完备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的市场结构。管理层应将新品种开发和审批放到交易所,以市场化思路来调整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让市场来做主。

期货市场的监管原则是实施监管的依据,也是监管目的的具体化,是由监管目的(保证市场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市场风险)决定的。所以必须坚持六点原则:

(1)充分竞争原则。充分竞争指的是信息充分性、较低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成本、大量较小的投资者。这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运作透明度,防止和制止垄断与操作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

(2)规范性原则。这主要是指完善制度,监管应该是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包括法律、法规这些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章程、公约、道德准则等。完善的制度能够保证市场的完备性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3)安全性原则。期货市场是杠杆性及风险集中性,使得安全性成为监管的重要原则。

篇(8)

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导致这次危机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国的消费模式和监管的松懈。从微观E来讲,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不力,让大量风险贷款债券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从而扩散到整个国际金融体制,引发了危机

虽然金融危机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个沉重的打击,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风险的重新配置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危机不可能终止其发展。而目前正是我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不能因为此次危机的爆发而中断金融期货的创新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通过将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从理论到实践、从创建到稳步发展,走过了一段艰辛的历程,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绝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国金融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滞后、不健全,致使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法规欠缺,立法层次低,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是因对方破产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约无法执行而造成的风险

(二)管理机构过多,从而导致管理混乱。中国现有诸如中国证券会、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权属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难以适从,这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等现象的发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价格风险。由于金融期货的杠杆作用,它们对其相关联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汇率、债券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波动的幅度比基础市场变化大。由于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是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期货的转让很困难,或要转让就要面对价格大幅度下跌的风险。而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或对相关市场的调控都会影响到金融期货的价格,也会使其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金融期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控制不力会引发金融风险

“327”国债期货风波、东南亚金融危机都证明,期货市场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利用不好,会给现货市场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加剧危机的发展。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针对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及风险,作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要不断推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实现该法律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系统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学借鉴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数量上满足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针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快速、复杂、多变的特点,提高立法技术和专业水平,避免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高质量的金融法律体系。并注意金融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

(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1.外部监管体系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交易所要在监管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共同审定上市期货合约,对从事期货经营、期货结算、咨询等相关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论是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还是外部的监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发现金融期货交易中潜在的风险,保证期货交易有秩序顺利地进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

3.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尽快建立更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参考CFTC组织;在实施期货监管时,政府应注意发挥期货协会的作用。政府自身也应注意保护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

(三)加强基础市场的建设,为期货市场价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撑

基础的稳定为减少金融期货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市的遗留问题还很多。政策市场和资金推动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控制股票风险都达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场行为拿到股指期货上,恐怕只能加剧基金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紧完善基础市场的建设。

四、总 述

篇(9)

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股指期货交易离不开法律规制的监管。本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交易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宽泛地包括: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做出的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行为的法律解释、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作出的自律管理规定等等。在这些法律规章中,我国期货市场初步建立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2个配套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91条,分为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8个部分。

两部配套管理办法分别是《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两部管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精神,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范,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初步框架。

股指期货上市以后,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监管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2个配套管理办法积极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加强股指期货交易盘中监控,跟踪分析客户交易行为,及时发现盘中异动情况,并积极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持续开展适当性制度检查,力争将市场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对此,会员单位普遍表示,将紧密配合股指期货严格监管措施,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管理,呵护来之不易的金融创新,致力于推动行业长期受益和发展。第一,实时监控异动。股指期货实行“有异动必报告,有违规必查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引起股指期货市场波动的各种谣言进行及时跟踪分析。第二,坚决制止违规。对于异常交易现象,中金所迅速通过电话提醒、下发书面警示函,会员公司高管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手段,及时纠正客户行为,强化会员监管责任,督促客户合规理性参与股指期货。第三,实行跨市场监管。2007年8月,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沪深证券交易所、中金所、中证登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等五方共同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第四,从源头上防范风险。除了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工作,中金所还从会员单位入手,加强投资者管理和教育,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第五,持久督导开户检查。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中金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投入监管力量,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继续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标准不降,程序不减,贯彻始终。第六,配合监管长期受益。股指期货严格监管得到了各大会员单位的积极配合。

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了股指期货平稳运行。

二、中外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

1.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范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二是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互为补充和配合。两部分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实现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高效性。美国国家期货管理法律在宏观上对股指期货的发展起到监督保障和调控作用。在微观方面,美国股指期货规则是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基本法规。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

2.英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英国也较早地开办了股指期货,其管理股指期货是有法律保障的。1986年以前存在着许多法规,有些法规之间相互矛盾,导致监管效率不高。1986年后的法规主要是通过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一系列控制来保护投资者,总的监管权刚开始授予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后来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1997年,工党执政上台以后,首先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反思,对一些不合适的做法进行了改革。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规避风险,英国出台了许多法律。

英国于2001年3月15日颁布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成立了FSA,FSA成为金融服务业惟一的监管者,负责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FSA成立后,主要从市场准入、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初步建立了相对统一的监管体系。

3.德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发展初期,实行立法后行的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前,《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利用价格差进行投机生意获利的契约,对公民个人没有约束力”,期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使期货业无法生存和发展。后德国修改相关法律,于1990年成立了德国期货交易所(DTB),推出了DAX指数期货等品种,便后来居上,成交量跃居欧洲大陆之首。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推出股指期货无不是立法先行,中国也不能例外。

4.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有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主要是1950年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法》,这是日本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日本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比较完备,这就决定了交易所在自律管理方面有较稳固的法制基础。日本的股指期货从产生到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虽然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现的股指期货合约却并非来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阶段时期,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禁止从事期货交易。因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法律政策障碍。

(2)发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股指期货刚推出时,并不被太多交易者关注,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法规,如《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发展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促使股指期货健康的发展。

(3)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货市场逐渐成熟。日本积极改革创新,制定新法并修改旧法,如2004年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正轨。

5.中国香港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香港于1975年8月通过了《商品交易条例》,发展商品期货,后意识到香港不适宜发展商品期货,更适宜发展金融期货,于是,香港立法局通过修改条例,直接促成了2003年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诞生,及其成功推出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的问世。日后,在此基础上,2005年香港交易所又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

三、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各国对股指期货的法律监管经验对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有极大的启示。为此,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体系。

第一,对会员实行分层负责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规则对会员的设定可吸取香港经验,实行风险管理分层负责制,即交易所管理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管理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管理投资者的风险。具体规则要求: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结算会员要求资金实力和信用等级都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结算会员可能是交易会员,而交易会员则不能是结算会员。这种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分离做法,有利于结算中心建立分层次风险管理体系。此外,要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建议我国也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时,投资者应通过结算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量情况,交易所还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这样的规定,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是有其约束力的。

第二,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实行美国联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这种联保方式虽可提高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但由于结算会员成本太高,可能造成结算会员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影响交易积极性。

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股指期货法律制度,要坚持“以法立市”、“以法治市”,使股指期货的交易能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突破性的基准,以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过修订后,现已在市场上发挥了作用。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从而形成一整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统一期货法规体系。不仅如此,还应严格执法。为维护良好的股指期货交易环境,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整合政府调控的资源,减少宏观调控的交易成本,提高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的效率,提升期指风险控制的水平。股指期货成功的重点是风险控制,除股指期货合约设置要科学外,股指期货风险的监管需政府宏观行政管理的多方共抓、多管齐下及“以法治市”,继续抓紧做好相关的法律保障,执法必严,完善期货交易条例等。金融机构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市场,提升对价格趋势的判断水平。高级管理人员要人尽其才,建立现代化的风险控制系统,紧抓风险控制战略,实施动态风险控制。普通投资者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同等重要,适可而止,充分了解股指期货,要靠头脑定量测算。不管是散户还是大户,投资总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严格遵守各项规则,采用多元化策略,辩证地看待股指期货,从长计议,目标不能变等。

第四,依法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股指期货市场的走势是以股票现货市场为基础的,其发挥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功能的程度依赖于股票现货市场的完善程度。尽管中国股票市场在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健全同国际接轨的财务会计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缺乏透明度,披露不够规范。在公司财务失真的情况下,绩优股和蓝筹股缺乏价值评判的依据,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股价走势往往受到众多的非市场因素和过度投机性因素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缺少大盘蓝筹股为股票指数保驾护航,这也是管理层难以较早推出股指期货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强现货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层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吸引更多优质境外上市大盘股“海归”,提高股市的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完善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指期货交易和风险特性的认知,使其充分认识到保证金交易制度的杠杆效应是柄双刃剑,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增加了风险。也可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后,加强风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交易技巧。

参考文献:

[1] 陈红.国际监管经验与中国制度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07

[2] 崔晓健,佟伟民. 我国股指期货监控模式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3] 杨峰.海外股指期货市场比较研究[J].金融研究,2002

篇(10)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产生及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美国的顶级投资银行陆续倒下,其中,2家破产,1家被收购,2家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房利美和房地美这两家房地产抵押公司也被美国政府强行实施“国有化”。

要追溯金融危机的形成,可以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住房贷款的需求增加开始。投资银行看到优质按揭市场趋于饱和,就开始转向拥有低等级客户的贷款机构。投行买下这些低等级贷款,将它们打包成债券,再由信用评级公司给予债券评级,之后到债券市场卖给全球的商业银行和其他投资者,最终形成了“次级债”。我们发现,在次级债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到了许多金融机构,风险是被一级一级传递下去的,一旦其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风险暴露出来,那么整个链条就会崩溃。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事先确定的的股价指数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市场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从正面影响来看,股指期货的推出,会促进股票市场交易的活跃,有较好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而从负面影响来看,股指期货相较传统金融工具对市场的敏感度更高,且保证金制度产生的杠杆性会带来投机性,可能扩大风险。

二、金融危机的反思与教训

(一)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

美国资本市场上有多种金融衍生品和证券化产品,衍生产品链条非常长,风险是被一级一级传递下去的。这就导致金融产品的过度衍生与基础资产越离越远,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被完全掩盖,投资者难以评估基础资产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状况和内在价值。虚拟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危机由此产生。

(二)杠杆效应不是万能的

美国的投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杠杆效应大。为从繁荣的房地产市场获取更多利益,投资银行用很少的自有资本和大量借贷的方法来维持业务运营,发行次级债,这就产生了越大的杠杆率。然而,高杠杆性要求较高的流动性与之匹配,一旦投资银行自身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公司持有大量的低等级的资产会造成投资银行无法融资维持流动性,最终的结果便是遭遇挤兑而倒闭。

(三)政府监管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

美国当局过于注重支持经济增长、忽视了次贷风险,把对这种金融衍生品的评估责任完全抛给了私人债券评级机构,这就留下了可暗箱操作的空间。同时,这些评级机构采用的评级标准并不完全可靠,这就对这次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我国股指期货面临的风险

(一)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会产生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要求不高,却能签订价值是保证金数倍的合约,使期货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大大超过股票现货市场,增加波动风险。这种高杠杆性容易激发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由此可见,杠杆效应是产生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原因。

(二)股指期货的强制平仓机制会引致风险

股指期货的强制平仓机制对风险有强化效应。由于强制平仓机制是反向交易,会加强了反方力量,使市场的从众行为更为严重,价格出现一边倒的趋势,从而扩大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甚至可能会将这种风险传导到其他金融市场而诱发金融危机。

四、构建股指期货的有效监管体系

如今的经济大环境已步入后金融危机时代,而中国期货市场也初步形成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的三级风险监管模式。国家还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期颁布的还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但这些条例与法规可能远远不够,为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有效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本文还有以下建议:

(一)完善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

在合约的设计上,我们应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针对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和强制平仓的止损机制都会产生风险的特性,要合理设计保证金比例、持仓限量和涨跌停板等合约条款。同时,应该注意股指期货参与者多空力量的平衡,逐渐引入卖空机制,同时实行较高的门槛。与商品期货市场相比,股指期货市场情况较为复杂,其推出会使部分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来规避风险,这也就意味着空头的势力将非常强大。市场的不成熟以及股票市场中无融券业务,可能造成无多头与其对冲。总之,为了实现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我们应平衡多空力量,有针对性的设计合约中保证金水平、持仓限量等条款。

(二)加强宏观市场监管机制的建设

股指期货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和机构的合作,除了微观层面的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我们还要加强宏观市场监管机制的建设监管。鉴于金融危机中政府监管不力的教训,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现在的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的三级风险监管模式中存在着薄弱环节,期货业协会的作用并不突出,因此可以把期货业协会的建设作为重点。建立完善的股指期货法规,作好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期货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都是可以考虑的建议。

五、结束语

起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以惊人的破坏力波及实体经济。在这场金融海啸中,中国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推出了股指期货,由于这种衍生品具有杠杆性,风险较大的特点,我国的监管业面临不小的挑战。我们应该从美国的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股指期货这种衍生品的全面审慎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而保证股票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11)

一、推出国债期货的必要性

国债期货是一种简单、成熟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它的市场机制及功能作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经得到相当充分的实践和认可。当前,国内利率风险暴露已经进入活跃期,风险管理需求日趋旺盛,重推国债期货的要求已经比较紧迫。

1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是规避利率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安全运作的重要保障

自2004年以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金融创新取得重大进展,我国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品种日益丰富,参与机构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使得利率风险敞口规模迅速上升。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和金融体系日益融入全球化进程,国内经济、金融体系受到的外来冲击愈发频繁,货币政策操作的频率较以往大幅度提高,这同样极大地增加了国内金融机构和经济当事人承担的利率风险。在2008年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外的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名变,利率变动难以预测,利率风险更是显得非常突出。例如,200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国债24,162.18亿元,占整个国债市场的50.45%,是我国国债市场的最主要投资者。在2007年之后,市场利率高低起伏、波动频繁,特别是随着我国货币供应收紧,商业银行的国债资产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据计算,市场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100个基点),我国国债市值所受到的影响大致为2,869.47亿元,其中商业银行所承担的损失为1,447.65亿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存贷款利率处于历史低位,但随着经济的企稳回升,市场利率上升的预期十分明显。由于利率的频繁波动,现有的被动防范利率风险的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对利率风险管理的强烈需求。投资者迫切需要建立以利率衍生产品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模式,随时根据利率走势变化,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对冲机制来规避利率风险。

规避利率风险是国债期货最基本的功能。国债期货通过套期保值机制将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从风险规避者转移到愿意承担风险并期望从中获利的投机者。相对于其它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国债期货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国债期货交易引入做空机制,交易者可以利用国债期货主动规避利率风险。相对于传统的表内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国债期货的运用可以在不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前提下在短时间内完成对利率风险头寸的调整,从而降低了操作成本,切实有效地控制了利率风险。第二,国债期货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由于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其杠杆效应能极大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交易者套期保值的成本;同时,国债期货具有的标准化合约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国债期货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竞价方式,具有更好的信息透明度,大大降低了寻找交易对手的信息成本。第三,国债期货相对于其它衍生产品具有较小的信用风险及较高的流动性。我国现已推出的管理利率风险的衍生产品,如利率互换和债券远期交易,都在场外市场进行,而且交易双方在到期日之前不需要实际交割。在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这两种交易中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此外,债券远期交易采用的是非标准化合约,其利率风险规避交易设计多采用点对点的协议方式,所以交易效率较低,流动性较差。国债期货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形式,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有较高的市场流动性。国债期货交易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并通过交易所充当清算中介,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有效地减少了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使得交易的实现更为简化和高效。因为其流动性强、交易成本低以及具有在高信用风险的市场环境下稳定运行的特点,国债期货无疑会是规避我国当前利率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2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促进利率价格发现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其最大的好处就是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由此吸引了大量的交易者,这其中不仅包括了为规避风险的套期保值者,也包括了承担风险的投机者。投机者为了能在交易中获利,必须努力寻找和评估有关国债期货的价格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频繁地进行买卖交易。投机者在进行交易的同时将国债现货内含信息的变化、自己对这些变化的判断以及对国债现货未来价格变化趋势的预测都一并传递给市场。由于市场上存在着大量这样精于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投机者,使国债期货产品的价格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债现券所包含信息的变化,并且能够更好的反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同时由于这些投机者频繁地在现货与期货市场间进行套利,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维持合理的关系,使得国债现货价格能够更好地反映其内在价值。

国债期货市场上的做空机制改变了现货市场只有做多才能赢利的模式,给市场带来新的定价方式。在现货交易中,国债的持有者只有在利率下降的时候才能实现盈利,而在利率上升时,他们只有尽量减少投资组合中债券的相对比例才能减少损失。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频繁地对债券现货资产进行调整会使投资者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稳健的投资者往往不得不采用被动持有的策略,使得国债价格的变化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信息的变化。期货交易的低成本以及双向赢利模式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并且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积极地调整自己的资产组合。一方面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则促使投资者对市场上涨或是下跌的预期都能体现在债券的价格中,从而使价格所反映的信息更加充分。

3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率体系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利率期货,其在交易中形成的收益率就是市场利率,具有真实性、预期性以及连续性等特质。通过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的套利活动,可以促进现货市场针对某一期限形成一个统一的基准市场利率,并逐步形成一个合理的从短期到长期的利率体系。

在一个仅有现货的国债市场上,要形成完整合理的利率体系是十分困难的,现货交易本身存在着很多局限性。但是,开展国债期货交易则能从很大程度上改善现货交易的不足,促进形成完整、准确、可靠的国债利率体系。第一,国债现货交易的成本高,对市场利率反映不敏感。如前所述,在进行国债现货交易时,投资者不得不支付高额的手续费以及占用大量资金的机会成本。为此,即使是在利率上升时,部分投资者也只好采用被动持有的策略,使得所形成的收益率并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信息的变化。国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机制和做空机制有效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使投资者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采取主动的应对措施,及时调整资产组合,从而使收益率能真实地反映市场变化。第二,现货交易形成的收益率只能反映当期利率,无法对未来的利率水平进行合理的预测,难以形成一个利率体系。国债期货交易的低成本、高流动性、高透明度以及双向赢利的特性吸引了大量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他们通过进行期货交易将自己对未来利率的预期传递给市场,并最终通过集中撮合竞价的方式形成了为市场参与各方所能够接受的远期收益率水平,因此该收益率能够真实合理地反映出利率远期的走势。第三,不同的国债现货市场形成的利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缺乏权威性和指导性。我国的国债市场目前被人为分割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各自独立运行的市场。在国债市场的分割状态下,各自市场在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以及托管方式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使得两个市场难以产生一个统一的市场基准利率,存在套利空间。推出国债期货市场,有助于校正国内利率市场分割状况对于利率市场化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开展国债期货交易可以改善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并最终促成二级市场的整合。另一方面,统一的国债期货价格可以平抑分割的国债现货价格。通过定价机制的校正作用,国债期货市场将改善国债及其它债券现货市场的发行与交易,并最终实现债券市场的统一,进而促成基准利率的构建,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率体系。

二、推出国债朗货的可行性

我国在1992-1995年开展过国债期货的试点工作,但由于市场条件不成熟、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迟缓、监管不力等多方面原因,最终以失败收场。近年来,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利率市场化改革也进入了最后阶段。在吸取了国债期货试点失败的经验后,我国政府致力于改善国债现货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目前,在我国恢复国债期货交易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国债现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为恢复国债期货提供了坚实基础

国债现货市场作为国债期货市场的基础资产市场,是国债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债市场建设突飞猛进,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使得我国国债市场的现状基本能够满足国债期货推出的需要。

国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债券市场规模高速扩张,2008年实际发行国债8,549亿元,较1995年增长了接近5倍;2008年底,实际国债余额为5.33万亿元,是1995年底国债余额的16倍。国债现货市场可流通比例增大,流动性增强。2008年底,我国可流通国债余额为45,389.69亿元,占全部国债余额的86.09%,而1997年可流通国债比例仅为40.7%。随着可流通量的增加,国债的流动性也大大增强。2008年国债市场交易总额为23.28万亿元,是1996年国债交易总额的13倍。2008年国债现券换手率(即国债现券交易额与可流通国债托管额比率)为0.8,国债市场流动性增强。从国际比较来看,各国开展国债交易之初,国债占GDP的份额大致为14%-45%。2008年我国国债余额占到GDP比重的17.72%,已高于美国推出国债期货时的比重(16.67%),并与多数开展国债期货交易国家推出国债期货时的比重相当,因此国债规模已不是制约我国国债期货交易的主要障碍。

国债期限结构趋于合理,基准收益率曲线初步形成。为了完善国债期限结构,形成我国债券市场的基准收益率曲线,财政部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记账式国债已经形成从3个月到30年的短期、中期、长期兼备的较为丰富的期限结构,是我国国债市场的收益率曲线更为完整,也为国债期货提供了依据。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积极推行基准期限国债连续、滚动发行,由此进一步巩固国债收益率基准。同时,为了解决我国国债短期利率缺乏的状况,完善基准收益率曲线,2005年我国通过了关于实行国债发行余额管理的意见,使得大量滚动发行短期国债成为可能,并有利于优化国债期限结构。至此,我国债券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建设初见成效。

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债券各市场统一进程加快。在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和2002年10月扩大债券结算业务范围之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截至2008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从启动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总行,增加到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内的8,299家。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所有机构投资者均能参加的公开市场。此外,2002年6月开始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试点也使个人投资者通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业务间接参与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增加加快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统一步伐,是国债的定价更趋合理。2002年开始,财政部加大了跨市场国债发行和流通托管的尝试力度,并于2003年制定并出台了跨市场国债转托管办法,2005年实现了全部国债跨市场发行。国债的跨市场发行建立了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间的国债现券融通机制,初步打破了国债市场的割裂局面,为最终实现国债市场统一积累了必要的经验。

2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为恢复国债期货提供了现实依据

国债期货市场运作的国际经验表明,尽管国债期货的推出时机对于利率市场化程度并没有很高的要求,但一定程度上的利率市场化仍然是保障国债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目前,经过自1998年以来十四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甚至已经超越国外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历史情形。在利率管制方面,目前国内只有基准存贷款利率没有放开,债券、回购与同业拆借等金融市场利率都已经放开。

回顾我国利率市场化所走的道路,其总体思路清晰可见,即: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2005年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房地产市场的利率政策管理模式的调整,标志着目前银行除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之外,中国基本取消了利率管制。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目前的利率市场环境与金融创新活动,与美国以及其它一些国家推出国债期货时的情形不乏类似之处。特别是近五年以来,储蓄替代型金融工具(如货币市场基金与理财产品)的创新活动,通常被认为留作最后突破的存款利率市场化,也在一定范围内被击破。利率市场化的深入为我国恢复国债期货提供了保障机制。

3规范运行的期货市场为恢复国债期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327”国债期货事件中,期货交易法规不健全,交易所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是违规事件发生在监管环境方面的重要成因。自此之后,我国非常重视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监管体系的建设。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基本健全,风险监管能力大大提高,同时,机构投资者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商品期货交易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都为我国恢复国债期货交易提供了保障。

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使我国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统一的法规体系,使整个市场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又对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条例进行了修订,证监会也修订并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重推国债期货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得国债期货市场能够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