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密集加强建材价格监测和预警。严格按照市、县的有关要求,加密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对砌砖、钢材、水泥、玻璃、砂石、木材等七大类主要建材和铝合金、排水管等第三类建材价格日常监测做到“一日一报告、一周一分析、一月一综合”。对上述建材价格监测信息通过移动手机短信平台、县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及时进行公开,让危改户了解市场行情,合理选择采购建材,更好地监督举报建材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制定完善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
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则;而在农村,农民的住宅一般都是建造在宅基地上,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交易也同样受到了限制,这就造成了农民对房屋登记的内在需求受到抑制。
2.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由于农村住宅房屋大部分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在房屋征收中不能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唯一依据,故很多地方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办理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
(二)集体土地存在房屋登记要件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房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初始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但是,实践中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大部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造的,有的还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大大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推进。
(三)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制度未理顺
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都由房管部门管理,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则由建设部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特点,原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城市规划区所覆盖。原来已经在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由于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房管部门又对同一幢房屋进行了登记,“一房两证”现象较为突出。还有个别房屋出现了两本房产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自然状况(结构、层数、面积等)不一致等现象,给农村房屋登记埋下了隐患,也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构当然不得对其进行房屋登记,因此,严重影响了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
(五)农村房屋的产籍基础差
农村住宅存在产籍资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使房屋登记工作难度极大。
二、基本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观念在不断更新,社会交往在不断增多,经商、办企业、集体经营土地资源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资产予以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证就是一个最好的资产证明。而且,虽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能抵押、交易,但是房屋所有权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将发挥更大的效用。因此,农村住宅权属登记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只是农民对现行政策的不了解,以及未认识到房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在主张权利上的重要性而造成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房屋登记机构应结合农村特点,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房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增强广大农民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二)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各地政府应认识到建立直辖市、县(市)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发展趋势,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应制定更为细化的技术规程或登记实施细则,对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质量考核体系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构建起统一、规范、高效的房屋登记机制体制,促进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登记机构应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
1.重视和利用公告发现问题
公告是登记机构确保房屋权属登记正确的重要手段。农村住宅历史沿革和权属来源非常复杂,建设审批资料不齐全,房屋权属经常成为邻里纠纷的重要因素,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前,进行必要的公告,通过征询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房屋权属的异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潜在错误,确保房屋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正确区分《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的相关依据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村住宅,是在当时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这部分房屋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的规定,在不需补办相关规划许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证明其房屋取得合法性的情况下,准予办理房屋登记。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单位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建房实际,选择确认房屋是否应完整具备建房手续的时间点来衡量房屋登记的基本要件。而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农村住宅,应该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
3.农村家庭的小型化是农村住房用地面积增多的又一原因。现在的农村,新房建成了,儿子结婚了,小夫妻却都要过二人生活,父母于是很知趣地留在老房子里生活,如果新房是在旧房子拆除后的宅基上修建,家中就会选择一块菜地或者在可耕地的一角建造简易房居住,这是产生一户多宅,住房用地面积增大产生的重要原因。
4.农村住宅用地和承包地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操作细则,在相当的程度上取决于乡村干部的主观操作,这种操作催生部分居民放弃旧宅,重新选择新的宅基地建造房屋,在农村,历史传延下来形成的村落,甚至近几十年来规划的村落由于单户住宅面积较小,且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居民于是选择在开阔地带,交通相对便利的地方建房,有条件的就建“门面房”。而旧房屋由于四邻并未完全“撤出”,仍有少许人居住,不宜马上复耕,于是旧房又荒废在那里,这是产生一户多宅,耕地浪费的又一原因。
5.农村三十年不动地的基本政策的施行,使农民住房用地随之成了私有化。县、乡、村所做的新农村建房规划成了“纸上谈兵”,中看不中用,乡村根据村落现状和当地地理条件煞费苦心绘制的新村规划图很难得到贯彻落实。因为被划成住宅区的土地往往为少数居民所承包,他们或者只需建造一幢房屋,或者一幢与不需要,而大量急需建房、准备娶媳的农户却苦于自己没有规划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望地兴叹”,情急之下,只能“通融”一下乡村干部,打个球,在自家可耕地中相对较靠近规划区的地方建房。当然,乡村干部也有义务帮助村民协调一下,让两者交换一下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使换地成功率极低,这样就造成规划区中房屋实际建造数量有限,且建造时间延续数年至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耕地和宅用地交错使用,两者均受不利影响,违规建房者造成四邻耕地使用更是受损。至于拆除违规建筑问题,由于建房是农民在自家耕地上,用的是自家的钱,这钱往往是一户人一辈子的心血,如果,将会严重激化干群矛盾,甚至拆除现场就会形成恶性事件,所以,根据现实调查发现:纯粹农村违规建房被依法强制彻底拆除的可行性几乎为零。这种执法缺乏可行性的结果,反过来又向村民传递一个信息:违规建造的房屋是无法拆除的,只要建了,就能使用,于是违规建房就越来越多,无法控制了。
竹制生态建筑材料指的是以竹子为主要材料制作的建筑材料。实际上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并不是近现代才开始的事,我国使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由于竹子生产于湖南湖北地区,所以在过去湖南湖北民间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的最为广泛的建筑材料就是竹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近几年对竹制建筑材料这个课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认真分析了竹子组成结构的基础上,在生产建筑板材时加入了竹材,加入竹材的建筑板材在承重能力上符合科学的标准。另外,竹子的生长形状虽然呈圆形,但是通过竹材重组技术可以将竹子制造成一些方形或者板型的建筑材料,使竹子的使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大的扩充,且竹材实际的使用价值也得到了提升。在农村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竹制建筑板材,一方面使原生态的竹子得到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还降低了房屋建造的工程造价,使房屋的建造更加生态环保。
木质生态装饰材料
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装饰材料可以脱离城市化的各种合成材料,采用木质生态材料。木质材料在农村中的取材比较方便,因此农村住房在装饰的过程中可以将室内墙面设置成生态木质材料,天花板的装饰材料采用厚度比较薄的生态木质材料,用具有一定厚度的生态木质材料作为地板装饰材料,南方天气通常以湿热为主,在农村住房装饰中采用木质材料不仅有冬暖夏凉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建造的耗能性。生态木质材料由于不含甲醛,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可以用于所有需要装饰板的地方,用生态木质材料进行房屋的装修,不仅可以降低传统装修中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还能让房屋使房屋整体充满自然的气息,并且生态木质材料的安全性能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其在住房装饰中可以替代任何一种装饰材质。
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
低放射性石材主要用于农村住房中厨房、卫生间的装饰中,厨房、卫生间的墙体、天花板通常情况下都要用石材来装饰,传统的装饰材料一般都选用的是大理石等石材,但是大理石石材的辐射性比较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低放射性石材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环保无污染的住房装饰材料,其的质感良好且颜色丰富,因此在住房装饰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装修风格使用不同颜色或类型的石材,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提高了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效率,同时又增加了人们对房屋装饰的可选择性。另外,低放射性石材有一个最主要的性能就是吸水率低,卫生间一般水汽比较重,厨房的油烟气较重,因此厨房和卫生间在装饰中采用低放射性石材,不但可以使厨房和卫生间保持干燥,还容易对其进行清洁。
水性涂料的使用
农村住房在装饰过程中,装修涂料是其中必须使用的一种材料,装修涂料通常都在木质材料上使用,但是传统的装修涂料污染性比较大,如果用在室内装修中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水性涂料具有环保无污染的特点,因此在目前的农村住房装饰中被广泛地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具有环保的特点,其的使用期限也特别长,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强度和硬度,因此其的使用范围比较多元化。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可以提高装饰用品的耐用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村住房整体的耐老化程度。
结束语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中图分类号:TU113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我国是一个多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十分严重。已有的震害经验标明,90%以上的人员伤亡是由房屋倒塌所致。我国大陆近年来发生的6级以上地震,80%以上的经济损失是由房屋损毁造成的。近年来发生的我国地震频繁,2008年5月至2014年8月我国6级以上地震及损失请见表1。
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必须采取工程预防措施。在城市和城镇中的正规设计与施工的建筑物,可以通过抗震设计和保证施工质量来实现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规范提出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汶川地震的震害调查结果也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国家的行业规程《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已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其考虑了农村房屋的的实际情况,抗震设防目标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低,但对于广大的农村而言,不可能套用城市中的预防经验。
随着广州地区农村经济水平提高,农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2006年以来,广州地区新建的房屋基本采用了理论上抗震较好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因此本文主要对广州白云区农村中的框架结构质量问题做分析和提出对策。
二、工程实例及质量问题分析
以白云区太和镇的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五栋房屋设计、主体结构建造过程进行跟踪和质量问题分析。工程的基本概况如下:
1 基础施工过程中A栋结构设计人进行验槽,D栋设计人对桩的持力层进行确认,确保钻孔桩持力层及入岩深度与设计图纸一致,桩底清理干净。C栋仅凭业主监理,无法到达设计所提的持力层,并没有对桩底清理干净,钢筋笼的制作也没有严格按图纸制作,桩长约10m~15m,钢筋笼的长度才3m,完全按施工人员的经验施工。C栋桩基施工完毕后业主觉得桩底未清干净,不安全,故委托D栋的专业设计人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因桩底未清干净须对基础进行加固。
B、E栋没有设计人验槽,也无法确认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 由此可见B、C、E栋从基础开始房屋就已存在安全隐患。
2 模板工程
施工过程中发现各栋模板工程的问题比较多,如构件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甚至有些构件根本没有按设计图纸做,而是施工工人为了操作方便而故意不按图纸施工。如楼梯半层悬臂休息平台处省去了支承平台板的悬臂梁和封口梁,直接做成悬臂板。由此可见模板存在的问题是不按图施工。
给结构安全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模板的支撑体系存在问题,造成构件严重变形、开裂。
3 钢筋工程
(1)原材料、钢筋加工
原材料检查发现钢筋供应商提供的钢筋等级不符合图纸要求,如D栋要求直径12及以上使用HRB400级钢筋,但供应商部分楼层提供了HRB335级钢筋。钢筋的原料供应质量无法保证。而且存在瘦身钢筋钢筋的加工一般也是由钢材供应商加工的,箍筋的135°弯钩没有加工,仅加工成90°弯钩。如汶川地震中一栋框架结构房屋,柱根部箍筋未按要求绑扎,导致开裂。
(2)检查发现各栋纵筋数量不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梁、柱箍筋的设置或直径也有不符合图纸要求的。钢筋的搭接不满足规范要求,有些柱子的纵筋是同一个截面断开。梁柱节点处理不规范。
4 混凝土施工方面出现的质量问题
A、D、E采用商品混凝土 C30,浇筑的过程使用天泵或地泵,但施工的过程中施工队为方便其施工,千方百计的在商品混凝土中加水,从而无法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B、C栋采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配合比由施工人员按经验添加,混凝土质量更是无法保证。浇筑的过程中施工工人未充分振捣密实混凝土,造成构件空鼓。在混凝土中夹杂木屑等杂物没有清理,造成构件中形成薄弱点。例如丽江地震中某三层教学楼,在室内地面标高处的钢筋混凝土柱的裂缝中掏出装水泥的牛皮纸袋,钢筋混凝土柱子全在底部断裂。再如江西瑞昌地震中一栋中学框架结构教学楼,框架柱牛腿出现明显裂缝,仔细观察发现混凝土柱内夹有木块。
浇筑的过程中未对标高进行控制,致使楼板不平,D栋五层楼面高低相差达70mm~80mm。其无法保证构件的尺寸,影响构件的承载力。
5 混凝土保护层问题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主要是用来确保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的。保护层调小则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太厚侧减小了构件的有效截面,降低了构件的容许承载力,且容易开裂。五栋楼的保护层厚度均有问题,主要是板、柱的保护层太小,梁侧的保护层太大。
6 混凝土的养护问题
除D、E栋养护较充分外,其余各栋养护均不规范,未能按要求充分养护。
建造的过程中C、D栋的业主曾对施工队的不规范做法提出整改意见,但施工队基本没有整改,因为他们的技术力量根本就没办法达到规范的要求。
从以上五栋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的全过程可以看到,设计图纸的作用不大,没有政府部门的任何指引,基本上是业主出钱,施工队按自己的经验乱施工,设计图纸只起参考作用。调查发现广州天河、花都、南沙等区的新建的农村房屋大多采用框架混凝土结构,其房屋建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白云区的房屋类似。
从以上的实例的农村房屋的主体结构建造全过程中,可以看出这样建造的房屋无法按设计人员的意图实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强锚固,无法实现合理的梁铰机制,更无法实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关于“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要求。因此这样建造的房屋结构的质量堪忧。
相对而言,农村地区的框架结构已是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形式。但从汶川地震极重灾区的震害现象,可以看到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震害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整体破坏和局部构件破坏。整体破坏形态,主要表现有:整体倒塌、严重倾斜、部分倒塌、侧移过大。整体破坏表现出来的形态与构件的局部破坏有着密切的关系,结构发生严重倾斜或倒塌,大多是由于梁、柱破坏引起的。由于广州地区的农村房屋密度大,居住人口众多,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后果非常严重,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震前的预防工作。
三、抗震防灾建设的对策
历次震害表明,布置合理,并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和施工的框架房屋具有相当出色的抗震性能。广州的农村经济水平相对较高,其建造的房屋完全可以按照现行的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但目前广州农村房质量难保证,究其原因,主要是施工质量差、政府部门无监管。施工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是农民个人无法找到正规的施工队为其建造房屋。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是造成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时政府部门无监管的源头,因此建议修改此法以便主管建设的部门有法可依。
2 整顿广州农村周边的建材售卖场所,特别是售卖钢材、水泥等建筑主材的市场杜绝回炉钢、瘦身钢、过期水泥及其他不合格的建材进入市场。采取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正规的施工单位给有经济条件的村民提供正规的施工服务,以确保施工质量。
3 镇或乡主管建设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监制标准的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合同,并监管各村农民建房时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各村的农户推荐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地质勘察单位,以供有需要的村民聘请。并组织对本地区所管辖村庄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抗震知识和必要的施工技术的培训。组织工程师志愿者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如2014年广东就启动了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活动,专业志愿者参与乡村建设咨询服务。
4 村委会是监管的根本。村委会对本村的房屋建设质量负有监管责。村委会可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1)公布该村政府所建楼房的地质资料供有需要的村民参考。
(2)收集有资质的施工队的资料,以供村民选用优质的施工队。
(3)监督村民与施工队签订建房合同。监督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合同执行情况,处理或协调各方的合同纠纷。
(4)定期逐户向村民收集施工队或施工队负责人的信息,包括建房过程是否按图纸施工、是否野蛮施工、是否安全施工、施工质量等情况,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整理并公布。以便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找到合适的施工队。对不按图施工、野蛮施工、施工质量差,村民意见较大的施工队负责人采取一定措施,如限期改正,甚至禁止其在本村承建房屋,对禁止承建房屋的施工队应通报给相邻的村。
结语
历次震害表明,一旦发生强震,受灾最严重的是农村地区,因此需要重视震前的预防工作,而不是热衷于灾后的救灾活动。长期以来,广州农村新建房屋的结构安全得不到关注和重视,但广州农村新建框架房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若及时修订相关法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农民积极主动配合一定会将广州农村的新建房屋建造成抗震性能好,美观耐用的农民房。
参考文献
[1]鄢家全,郝玉芹.关注农村的地震安全问题[J].国际地震动态,2003(11).
[2]葛学礼,等.村镇公共建筑震害原因分析[J].建筑结构,2011(11).
[3]温增平,等.汶川地震重灾区典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震害现象[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9(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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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
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说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1、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
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
2、宅基地使用年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
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
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3、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
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
中国拥有很大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而一半以上是农村房屋建筑面积,不过从农村房屋建设角度来说,国内并没有完整的管理模式以及规划设计,按照传统的理念和模式,房屋的结构和样式都比较相似,这是不利于找到其中的不足之处的,比如房屋的使用寿命、空间结构的合理性、是否满足生活起居的需要、样式的美观程度以及建设是否环保节能等。
1建筑功能和形式
大部分的农村民居建筑缺乏对装修问题的正确认识。这是因为农村居民不具备相关的装修知识,在建房时会简单的模仿城市建筑,认为那是一种潮流,甚至安装了城市店铺当中常见的大玻璃窗和门,实际上不但不美观,也没有发挥功能。还有某些东西已经被城市所淘汰,在农村还是得到了普及,比如外墙瓷砖等,个别乡村政府甚至强制性规定,建造新房时必须在外墙贴瓷砖,这样不仅过时,而且也耗费财力,某些农村居住建筑对中国古建筑进行模仿,会安装庙宇方面的标志物,结果也是适得其反。农村建筑继承了传统的建筑经验,演变成一种固定的形式,这就导致在建房时,大部分农民缺少自己的想法,也不具备相应的设计理念和审美观念。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人们开始追赶社会潮流,而没有意识到居住建筑的功能更加重要,只注重房屋的布局是否宽敞,而不注重实用性,一味的模仿城市建筑,反而失去了农村建筑的特点。比如为了追赶潮流,人们忽略了农村以及城市环境布局的不同之处,简单的进行模仿,结果不但不美观,而且也不实用。还有某些农村居民为了使主要空间结构显得更加气派,而给有给其他结构留足空间,比如楼梯缺乏合理的结构,就会又陡又窄,很难保证老人和孩子的安全。所以在制定建筑方案时,首先要意识到农村和城市的不同,农村建筑应该有自己的特点,包括宽敞的大院,这样才能进行生产或者是存放机具。农村住宅建设会涉及到沼气池,所以在进行平面布置时,要将沼气池、猪圈、厕所以及厨房有效的连接起来,从而合理的布置管线,方便使用。其次是强调建筑的实用性,在此基础之上,在增强美观程度。
2建筑的耐久度
通过调查可知,农村居民建筑在对地基进行基础处理时,通常是由农民本人或者是当地的泥瓦匠结合本身的经验而建造,这很容易留下较多的安全隐患,比如地基不牢固,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寿命,而且在建造时,农村民居建筑缺乏科学的抗震设计,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到。结构设计缺乏合理性,比如梁的跨度很大,而截面却很小。在楼板配筋方面,只重视主要钢筋的质量,而忽视了构造配筋。农民越来越追求多样化的使用功能,在这种情形之下,就会降低农村民居建筑的安全性,缩短使用寿命。尤其是现阶段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农民不再满足于平房,而开始建造多层小楼,这样的空间布局以及建筑方式会给房屋的使用寿命带来影响。
3建筑的美观程度
对于建筑如何装修,大部分农民是缺少正确认识的,只是简单的追赶潮流,认为城市的东西就代表流行因素,在自己的房屋上安装大玻璃天窗等,实际上并不实用,也不美观,还会耗费资金,某些东西已经被城市所淘汰,还会在农村普及开来,比如贴在外墙上的马赛克等,在外墙上贴马赛克价格很高,而且比较容易脱落,影响到美观程度。农村个别居住建筑还会对中国古建筑进行模仿,实际上是不可能达到美观的效果的。
4建筑的节能环保
受制于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在大部分农民看来,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也是用不尽的,因此并不会过多的关注居住建筑的节能问题,尤其是农村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农民不再简单的满足于吃饱穿暖,而是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当然这也包括居住条件,建造宽敞气派的大房子成为一种潮流,甚至有的农民为了显示自己的富裕程度,会占用耕地来建造别墅,实际上这是一种奢侈之风,导致了浪费的结果,这是不利于人们未来的生存发展的。中国土地辽阔,拥有各种各样的资源,同时中国人口很多,人口数量在世界上位居前列,而资源不具有可再生性,换句话来讲,土地也是不能再生的,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很大,人均所占土地就有很大的局限性了,因此在建造房屋时,我们不但要重视建筑格局是否实用,还要注意土地的节约问题,最大程度的利用有限的土地,建造出更加实用的房屋。同时,农村建筑可以合理的应用当地材料以及废旧的建筑材料,采取更加便捷、具有效果的施工技术等。在保证了功能性,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还要使所有的功能空间都可以实现通风和采光。尽量的节省能源和材料,降低成本,努力建造低成本而又体现出农村特色的居民建筑。(1)缺乏节能理念。受制于中国的传统教育,大部分农民都认为中国是不缺少资源的,而且用不尽,取不完,他们并不了解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首要难题,因此也就不会很关注农村建筑的节能问题。(2)没有节能技术。实际上,农民并不了解从哪些方面可以采取节能措施。例如和城市的多层建筑比较起来,平房建筑的体形系数更大一些,按照同样的保温条件,平房的能耗要比城市的多层建筑多10%至30%,同时由于单薄的围护结构,外墙相当部分是240mm厚砖墙,屋顶是完全没有保温隔热装置的。某些农民为了使房屋显得更加宽敞和气派,会安装大玻璃门和窗,窗墙面积比通常超过0.5,这会影响到保温和隔热效果,某些农民出于经济的考虑,所选择的门窗材料质量不高,更会给居住建筑的保温隔热带来不良影响。
5如何解决农村居住建筑设计问题
总之,中国的农村建筑规模是很大的,相关居住建筑的设计是否合理,会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整个进程,同时也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无论是国家政府部门,还是有关的专业人士,都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农村居住建筑的建设事业当中。第一,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农村居住建筑设计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到农村实现小康的系统工作当中,全面的进行考虑以及管理,推动农村居住建筑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深入到农村,开展宣传活动,使装修常识、结构常识、建筑节能环保常识以及抗震常识得到普及,这样有利于农民合理的建造房屋,自觉的遵守安全实用、节能环保和朴素美观等原则,打造小康居住环境,从物质层面上推动小康社会的实现。
6结束语
概括来讲,在进行新农村建筑建设时,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本地的具体条件,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的统筹规划,开展分类指导,完善相关机制,重视实际效果,平衡好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两者的关系,政府要帮助农民转变思想意识,让他们真正的认识到,如何才能建造出美观实用、环保节能而又使用寿命较长的房屋建筑,从而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
作者:包婷婷 单位: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prehensive reform pilot start in the round, Yiwu ushered in a new round of construction boom, the city changes change rapidly,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like a raging fir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Yiwu new rural area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esources, economy, environment and culture development unbalance problem undertook study, built Yiwu to the new rural ecological residential area construction system coupling measurement model for the settlement of Yiwu, existing problems in new rural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technical support, similar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rural areas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 words: Yiwu, rural, residential area, coupling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党的“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给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资源一经济一环境一社会之间的发展矛盾日益突出。农村住宅平均使用年限普遍过短,这在经济极为发达的浙江义乌更为突出,根据在义乌城乡结合部地区抽样调查显示,农村住宅平均寿命约为20年,个别地区农村住宅寿命不足15年,住宅过短的使用年限不仅造成经济成本的增加,而且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程度加剧。此外,在义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明显落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多数农村在村庄建设规划、建造实施、居住环境改善等方面欠缺经验,具体表现为:农村建设无村庄建设规划,无建造技术标准,建筑形式与使用功能之间矛盾突出,缺乏协调,基础设施等建设滞后,不注重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不注重住区公共空间的营造和文化的培育等[1]。因此,农村住宅区既有建设模式急需完善,同时,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函待解决,才能全面实现农村小康建设目标,促进新农村建设可持续发展。
1.义乌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品位及建设标准不高,存在着大量的土地浪费现象
为扩大城市规模,提高义乌市城镇化水平,自2000年开始,义乌市陆陆续续开始了城市周边新农村建设工作,义乌城市规划院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向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城市学习,并在满足广大村民愿望的基础上,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旧村改造规划工作。规划设计要求,凡是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庄,不论家庭经济情况如何,土地面积大小如何,每户均建造为4层半,建筑外观立面、色彩、空间构成基本相同的连体排屋。连体排屋在义乌城市周边
图1 义乌某旧村改造后效果图
周边的大规模出现,使得义乌城市规模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城市的美观度,整洁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广大农民瞬间享受到了城市居民,甚至优越于城市居民特有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随着旧村改造的不断深入,由此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虽然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中到处都是4层半,甚至3层半,高度不超过13米的连体排屋,见图1,俨然一个农民城,这与经济极为发达,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义乌城市形象极不相称,更为严重的是,旧村改造中,广大居民享有超大居住面积的同时,却发现旧村改建后,建筑密度超大(超过了40%),绿化率极低(低于15%),在2009—2012年新建的村居建筑中,除了新建房屋和宽敞的水泥硬化路面以外,几乎看不到绿地和树木的影子,更谈不上村中有公园,门前有绿化,与想象中别墅的身份极不相符;另外超大连体别墅的建成,造成居民有房住不完,房屋空置率很高,这给寸土寸金,土地资源有限的义乌造成了极大的土地资源浪费。土地的严重流失,使得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农村无业游民逐年增多,靠房屋租金过日子成为义乌很多地方的普遍现象。
1.2建筑外立面雷同,统筹规划滞后
在义乌近十年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每年都有大批崭新的旧村改造村居建筑落成,综观义乌的旧村改造建筑,不难发现,所有旧村改造建筑外观造型除了色彩方面略微有差异以外,其外观形状基本相同,在义乌,看不到村与村之间建筑的差异,感受不到村居建筑的丰富多彩。统一设计风格,统一的建造经营理念实在有悖于义乌国际化的发展理念。在新农村规划设计方面,对未来发展缺乏长远打算,规划设计一味迎合群众的经济利益,导致大量“三和一”用房在新农村建设中屡见不鲜[2],图2为义乌某村旧村改造房屋中最为常见的两间用房平面方案图, “村村专业街,到处是作坊”式的镇村工业发展现象在义乌非常普遍。
图2义乌某旧村改造平面方案图(2间)
1.3 过分注重房屋出租经济效益,忽视绿化及环境保护
近年来,义乌在环境保护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0年5月,义乌名列全国绿化委员会刚公布的“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成为了浙江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县级市。
2008年,义乌市委、市政府以建设“森林城市、品质义乌”为目标,确立了创建森林城市的目标,提出“森林下山、上路、进城、入村”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封山育林工作。义乌市还相继实施了绿色村庄、城市绿肺、立体绿化、废弃矿山修复等十大民心工程。这些项目的开展为美化义乌,改善义乌生态环境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土地资源稀少,农民想多建房以提高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在义乌十分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义乌的许多村庄在旧村改造中,村中绿化率由原来的大于30%降低15%以下,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这就导致很多新建的村庄,除了漂亮的建筑,繁华的商业街,几乎看不到一丝绿地,一棵树木,见图3所示。村民在建房过程中,基本上将第一层按商铺进行处理,中间层根据出租要求划分为多个空间,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生活所需。通过旧村改造,很多村民靠租金提高了经济收入,但是随之而来的脏乱差现象在新农村中日益增剧。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社会冲突逐年增多,直接影响到义乌的和谐稳定,这已成为义乌在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图3缺少绿色的义乌新农村建设
1.4 新农村建设滋生了一批懒汉村民
城市的快速扩展,新农村的加快建设,极大地推进了义乌城市化的发展水平,经济的繁荣,使得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义乌,外来人口的剧增,带动着出租用房市场迅速发展,但是原本作为人文优势的东西被弱化,凸现出特有的“文化硬伤”。主要表现在:部分村民靠房屋租金生活,根本不愿就业,缺乏进取精神,部分富二代满足现有的生活,开始比吃、比穿住、比豪车,沉浸于吃喝玩乐之间,外来人口的增多,导致部分义乌本地家庭矛盾突出,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义乌整体市民素质的提高,有悖于义乌向国际化迈进的战略意识。
2.义乌新农村生态居住区建设系统的总体要求
为了引导农村生态村建设,促进建设过程中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协调发展,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12月5日了国家生态村创建标准(环发【2006】192号)提出了建设国家级生态村的建设指标体系和标准。义乌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建设要求:(1)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齐、绿树成荫、水清汽洁;(2)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我保护环境意识强;(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3]
3.义乌新农村生态居住区建设系统耦合
3.1 耦合的概念
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或运动方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是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l6]。它是物理学概念,后来被引入到对系统关系的分析研究,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农林业资源系统,城市交通,物流、供应链,城市复合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等多个领域。通过对义乌新农村建设中各要素耦合作用的协调程度的研究,可以分析并解答义乌新农村居住区建设矛盾和问题,并运用仿真手段模拟不同条件方案进行优化决策。系统耦合可为协调义乌农村生态居住区建设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实现生态化建造模式转变,优化农村住区建设管理决策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4]。
3.2 建设系统内耦合机理
义乌新农村生态居住区建设系统藕合分为两类:一类是居住区开发建造行为与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四个子系统内的耦合;另一类是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四个子系统间的耦合。这两种耦合共同决定和构成了农村生态住区建设系统耦合机理。
生态居住区建设系统开发建造包括:居住区建造时序、农民住房建设、基础
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四个因素。资源子系统包括:建设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建筑设备利用、劳力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清洁能源利用等六个要素,建造主分量中的建造时序包括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拆除回用等四个阶段,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均需一定条件的资源支撑,建造时序各阶段则要求输入不同类型的资源条件。从显性影响和直接需求分析,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考虑上地的利用和建筑材料利用等,建设实施阶段需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劳力资源利用、水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等,运营管理阶段需要建筑设备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等,拆除回用阶段需要考虑建筑材料利用等[5]。
3.3新农村生态住宅区建设系统内总体耦合关系
根据对建造主分量与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四个子系统内的耦合机理分析,可构建农村生态住区建设系统内总体耦合关系[6]
图4新农村生态住宅区建设系统内总体耦合关系
4.利用耦合关系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利用耦合关系进行的新农村规划设计,彻底颠覆了义乌固有的新农村建设模式,改变了义乌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建筑高密度、低容积率,低绿化率的现状,规划中引入新的规划理念:公园式居住+公园式购物模式。公园式居住模式使得整个小区休闲和动感,整个居住区被绿色包围,呈现出生态、自然的园区景观,也体现出“在绿色中运动,在森林中呼吸”的设计理念;公园式购物模式使得居民在购物中游玩,在游玩中购物。两种模式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陶冶居民的生活情操,从而彻底改变义乌目前混乱的居住状况。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组.改造“城中村”建设农村新社区[J].调研世界,2006.08:28-30
[2] 王影.新农村人居环境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7:11-12
[3] 刘盛楠.生态住区实现技术的探索 [硕士学位论文].河北:河北工业大学,2007(3):l-16
[4] 王永初,王启志,耦合度的新定义及其应用. 华侨大学学报 1999,20(3):273一277
[5] 何绍福.农业耦合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5
[6]姜涛,袁建华,何林.人口一资源一环境一经济系统分析模型体系.系统工程
关键词: 村镇建筑;村镇灾害;防灾减灾不足;防灾减灾对策
Key words: rural architecture;town disasters;lack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disaster-redu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5-0082-02
0 引言
我国灾害的总体特点是:灾害发生的频率大、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就自然灾害而言,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是由我国特有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的。
目前,我国村镇建筑由于经济水平相对落后,资金短缺、缺乏科学规划、村民防灾减灾意识薄弱等原因,村镇建筑面对灾害抵抗能力比较脆弱。村镇建筑一旦在灾害作用下破坏或失效将会造成甚至比原生灾害更为严重的次生及衍生灾害,产生明显的放大效应。这不仅造成巨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而且灾后恢复的时间也相对较长。村镇建筑防灾问题应该得到我国社会高度的关注。据《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1],目前我国总人口为13.86亿,其中村镇人口数为9.3亿,村镇人口约占67%,提高村镇建筑应对灾害的综合能力关系到我国9亿多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在“5.12”汶川大地震和2010年青海玉树7.1级地震中,村镇地区的受灾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村镇建筑防灾减灾是一个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的问题。因此,降低村镇建筑物灾害风险、提高建筑物防灾减灾能力成为非常现实并且具有相当挑战性的问题。
1 我国村镇灾害种类及特点
众所周知,我国是地震、洪水、风暴灾害、火灾等灾害多发国家。实践表明,我国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主要集中在广大农村和乡镇。随着我国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人口和财富的集中,一旦遭受破坏性自然灾害的袭击,在缺乏有效防御措施的情况下,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不同村镇在防灾能力上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与城市相比,村镇灾害存在以下几个显著特点:①灾害发生概率大;②灾害对村镇居民影响大;③房屋是村镇灾害最大的承灾体;④选择不科学,次生灾害严重。
这些特点就决定了村镇在防灾减灾方面存在着很多的困难与制约。目前我国村镇建筑防灾减灾的现状不容乐观。我国村镇的房屋,在遭受到烈度为6度地震的影响时,就有相当部分的房屋产生开裂,在烈度8度地震影响下有一定数量的房屋倒塌[2]。
2 我国村镇建筑基本情况
我国村镇房屋所采用的结构类型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民俗与传统习惯密切相关,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大多数民居仍为传统的土木砖石类结构,乡镇和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村中有现代砖混和框架结构建筑,但在设计建造上大多不规范,其圈梁、构造柱的截面、框架梁柱的截面尺寸的随意性较大。
农村房屋的建造,通常是由当地的建筑工匠,根据房主的经济状况和要求,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建造的,一般不经过设计单位设计。其特点是结构简单,格调基本一致,造价低廉,易于就地取材。房屋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根据其承重材料和承重结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土木和土生墙体承重房屋;砖土、石土混合承重房屋;砖木结构房屋;砖土结构承重房屋;石结构房屋;砖砌体房屋。
3 我国村镇建筑防灾减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村镇建筑防灾减灾的现状不容乐观,绝大多数房屋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灾害面前抵抗能力很差,虽然比起以前无人重视现象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村镇建房全过程缺乏专业性指导,传统的做法对防灾不利 多数村镇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房屋何时建造、采用何种结构型式通常是由当地的建筑工匠根据房主的经济状况和要求,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建造的。施工技术落后、建筑材料强度偏低、结构整体性差、房屋各构件之间的连接薄弱,缺乏统一的施工管理,没有设置完善的防火措施。另外,一些民居的选址还是依照传统迷信选择随意,不能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条件、气象等因素,存在极大地安全隐患[3],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必然造成严重灾害。
3.2 村镇建筑普遍未按抗震要求进行设计或设防不足,对地震灾害预防考虑不全 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薄弱,农民建房财力有限,农村房屋的抗震防灾要求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民按照传统的方式建房,建筑材料差,结构简单,没有考虑房屋的抗震措施,导致房屋的抗震性能比较差。农村地区相当一部分砖混结构的房子没有构造柱和圈梁,或构造柱过小,所用钢筋过细等,因此房子的整体性能较差,这样对结构抗震十分不利,使得房屋往往在小震作用下就会造成破坏。无数研究表明:灾害之所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建筑物确实有很大关系,汶川地震时死伤的绝大部分人并非“震死”而是房屋倒塌后砸死的,而财产损失有一大半集中于损毁的房间中[4]。
3.3 我国农村民居建设缺乏统一的管理,建造方法缺乏指导规范 村镇民居基本上都是私有私建,大部分没有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就进行建设,缺乏统一的建筑规划。而且我国现行的大多数规范主要是针对城市房屋,对农村民居不太适用。另外,比如对一些地震多发区,也只是针对城镇进行了相应的防灾减灾规划,忽视了农村的防灾减灾的重视,一旦灾害发生,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3.4 国家在灾害管理方面“重救轻防”,灾前资金投入少,缺乏相应的防灾推进机制 目前在村镇房屋防灾减灾方面国家和地方的资金投入主要是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灾前村镇防灾减灾人力和资金投入不足。如云南省自1988年11月6日澜沧-耿马7.6级地震以来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42次,国家和地方用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费用分别为11.49亿元和15.47亿元。如果这些经费用于震前对房屋采取抗震措施,对提高农村房屋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将发挥重大作用,也不会使村镇建筑在灾害面前显得这么不堪一击。
3.5 村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 作为防灾减灾的客体,我国村民对于防灾减灾认识程度不够。很多村民没有意识到灾害的危害性,觉得灾害离自身很远,威胁不到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建房时按照固有习惯,基本不会考虑防灾措施,相信“风水”迷信但是不相信科学,最主要由于经济因素的限制,大部分村民在建房时持有能省则省的态度,不注重施工队和建筑材料的选择,这样就造成了建筑物的质量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4 村镇建筑防灾减灾改进措施
根据我国村镇灾害的特点和村镇建筑在防灾减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灾减灾建议使村镇建筑防灾能力得到全面的提高。
4.1 重视村镇建筑抗震设计 根据不同地区房屋结构特点及其抗震薄弱环节,采取工程措施,系统地提高民房的抗震设防能力,对结构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房屋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整,避免平面和立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②要重视墙体的整体性。砖混结构要注意布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③对木结构房屋,要注意提高木屋架、木檩条屋盖的整体性等。但是村镇自建房屋居多,一般没有严格的建筑和结构设计,需要国家组织专业人员出版一些适合各地特色的标准村镇建筑图集,供建筑房屋时参考选择。
4.2 培训专业施工人员,规范村镇建筑施工 村镇房屋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决定了房屋的抗灾性能。但是目前村镇施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建设房屋时凭经验行事,缺乏基本的防灾减灾知识。因此要重视对村镇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他们专业知识、操作能力,向他们宣传新技术、新施工对房屋建造的重要性,从而保证房屋的施工质量。
4.3 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防御自然灾害长效机制 政府加强对村镇房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村镇技术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的质量监管,建设抗震、防台风等防灾示范工程。要进一步加强村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把村镇防灾内容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如台风多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农村医院、卫生所、学校等公共场所的设防标准,为村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另外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发适于各自村镇特点的建筑防灾减灾的新技术,提高村镇建筑防灾减灾性能。
4.4 建立、完善村镇防灾建设管理组织机构 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提高村镇防灾能力的基本需要。因此,可设立村镇防灾建设管理室,乡镇设立村镇防灾建设管理组,配置一定数量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如村镇建设工程师,助理员、质量监督员等。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方面对农房在审批、施工、验收、发放房产证件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向农民宣传房屋防灾技术,为农民新建房屋的防灾设计和已有房屋的防灾加固措施把关。
4.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力普及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要将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将其作为建设系统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建设系统的防灾抗灾先进人物和事迹。
5 结束语
通过我国村镇建筑所受灾害的回顾以及我国村镇建筑防灾减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村镇建筑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尽快把防灾减灾意识提上日程,尽快将农村房屋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管理体系,做好新农村建设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和技术服务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实施农村房屋抗震设防,提高农村房屋防灾减灾能力。
参考文献:
[1]2007年城市、县镇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EB/OL]..2008-06-23/2010-07-04.
2015年4月初,家住广东省兴宁市径南镇的刘某清要加建自住楼房的第三层主体,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张某文。经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清负责购买自住楼房主体建筑的材料,施工过程承包给张某文。2015年4月28日上午,张某文在二楼顶棚面安装吊机时不慎掉落,被送至兴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清除了支付人民币13万元医药费和丧葬费外,其余未赔偿。为此,受害人的继承人便向法院提讼,要求刘某清支付各项赔偿共计3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刘某清加建自住楼房的第三层主体工程。他用自己的吊机和技术为刘某清建造房屋,其可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工作,凭劳动成果领取相应的报酬,双方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建造楼房的主体工程是特种行业,其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而张某文明知自己不具备建房的从业资格,在安全措施不当的情况下,不规范地安装吊机,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此应承担75%的责任。刘某清选择未取得建造房屋从业资格的张某文建房,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依法应承担25%的责任。
案例二:房主雇人建房,雇员伤亡也要承担责任
2014年8月,家住福兴梅子村的王某华和罗某梅夫妇要建造一幢自住三层楼房,为了节省成本,决定将主体工程直接叫杂工以点工的形式建造,于是王、罗夫妇找到了刘某昌,要他再找几个工人一起帮他建造房屋主体。双方口头约定工资结算方式是按日计付,做一天算一天,没有底薪,由刘某昌统一领取,再由他全额发给其他杂工。
刘某昌找了郭某东等3人共同建造房屋。2014年12月5日,郭某东在粉刷棚底的过程中从1.3米高的简易铁架上跌落下来,当日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东的亲属要求王某华和罗某梅夫妇赔偿郭某东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郭某东的亲属向法院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华和罗某梅雇用刘某昌、郭某东等人为其建造房屋,以点工的形式统一结算工资,由刘某昌统一领取后再全额发给其他杂工,应认定王某华、罗某梅与郭某东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受雇用的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雇主王某华和罗某梅夫妇应该承担70%的责任。郭某东在粉刷棚底时,应当预料到其作业的风险,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铁架上跌下致死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案例三:包工头的雇员受伤,房主须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