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机构背景调查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74-03
一、引言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企业用自身的应收账款或存货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授信的业务。这种信贷关系中,贷款人密切控制信贷的可获得性和担保品。这种贷款方式有时被称为“完全紧密跟踪贷款”。传统商业贷款是基于财务报表的贷款,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提供短期融资方面,应收账款融资是财务报表贷款最经济的替代产品之一,应收账款最接近现金。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低,相比存活和机器等动产没有储存、易遭破坏等问题。对中小企业而言,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可以大大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广大中小企业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的缺陷,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物不足的问题。缓解担保难、融资难等困难。同时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可以推动金融创新,扩大担保物范围。提高可担保财产的利用效率,使金融资产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保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市场,改善市场结构体系。
就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而言,在国外已是一项发展较为成熟的业务。在美国,这种贷款类型占全国全部商业贷款的四分之一,每年的增长率在12%左右。在我国,仍然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品种,尚处于发展初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开启了我国资产支持贷款发展之门。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开展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推动该项业务的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并配套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定登记公示平台,有效降低了应收账款融资的操作风险,促进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据统计。截止2012年9月底。出质人为中小企业初始登记累计达到44.6万笔,占系统初始登记总量的83%。累计共有约10.6万家法人类中小企业获得了应收账款融资,融资金额约占系统中登记融资总额的46%。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效用日渐显现。
二、天津市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天津市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登记公示系统登记量、查询量和用户数是反映地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天津市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登记量、查询量和用户数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用户覆盖范围扩大。2012年1-10月。全市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登记3432笔,分别较2011年、2010年增加了2253笔和1687笔;查询5467笔,较2011年、2010年增加了1444笔和2968笔:截至2012年10月末,全市累计开设用户111个,用户覆盖范围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保理公司、担保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二)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种类丰富
登记公示系统显示。目前,天津市已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包括贸易销售款、学校、景区、绿地、公路和供热供水收费权、融资租赁应收租赁款、土地拆迁补偿款、个^理财产品收益权等。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品种较多。
(三)应收账款融资人以中小企业为主,融资额大型企业占比高
登记公示系统显示,目前,应收账款融资人为中小企业的,累计登记笔数约为2600笔。占全市登记笔数的80左右%,累计融资额约占全市融资额的35%;应收账款融资人为大型企业的。累计融资额约占全市融资额的60%;应收账款融资人为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累计融资约占全市融资额的5%。可见,天津市应收账款融资人以中小企业为主,融资额大型企业占比较高,
(四)围绕优质企业或优质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得到金融机构关注
目前,天津市一些优质项目的承建企业已通过质押项目建成后的收益权获得了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如天津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质押公路收费权累计融资约60亿元:天津多家知名企业的供货商通过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取得了信贷资金支持。如为天津某汽车公司生产配件的17家供货企业(全部为中小企业)通过转让或质押销售款项累计融资3000余万元。
三、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应收账款资源丰富,应收账款融资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目前,天津市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约为2000亿元,占企业资产总额的15%左右。如果按目前应收账款质押折扣率50%-70%计算,通过质押应收账款,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可获得资金1000-1400亿元左右,企业资金需求可得到有效缓解:从已实际开展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看,以天津某汽车公司为例,目前该公司共有供货企业500余家,但通过应收账款融资的供货企业仅17家,众多供货企业尚未有效利用应收账款筹集资金,应收账款融资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二)金融机构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综合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金融机构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动力不足。相较于传统业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办理手续繁琐,投入精力大、成本高,执行较为困难,在没有经验借鉴、缺乏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激励机制的情况下。部分金融机构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积极性不高。二是多数金融机构缺乏专门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目前,天津市仅有少数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了专门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在办理业务时缺乏相关操作规范。也没有相关经验可借鉴,为避免承担风险,经办人员宁愿放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三是天津市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将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查询和登记纳入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操作流程,登记公示系统在规避交易风险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四是金融机构缺乏评估应收账款价值和风险的专业人才。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金融机构既要审查出质人的信用度,又要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信用度及应收账款自身的金额、账龄、坏账率等质量指标进行审查评估,这要求信贷人员既要有专业的应收账款评估原理知识,又要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做出符合金融机构和企业实际状况的准确评估,而金融机构目前亟需该类专业人员,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很难准确识别和判断。
(三)多数中小企业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了解不够或无法满足银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条件
多数中小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部分中小企业虽然知道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或转让融资。但由于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交关于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准确的单据和相关资料,无法满足银行应收账款的融资条件:有些企业虽能在单证等方面达到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条件,但由于部分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需要贷款企业取得应收账款付款方的回款确认或要求付款方将回款划入指定账户,而这些中小企业由于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取得付款方的确认或配合,最终导致无法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而少数银行规定只有交易双方评级均为AA级的企业才能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等要求。也导致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该条件而放弃融资。
(四)部分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种类易受政策变动影响,限制了银行放贷意愿
部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如收费权质押,受政策变动风险影响较大,政策调整可能对银行实现债权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如由于公园实行免费政策。金融机构以公园收费权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将无法收回。
(五)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亟需信息支持
相较于传统的不动产担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关注应收账款自身品质,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回收率、付款方和融资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企业的工商登记与变更、产品质量、合同履约、企业纳税、发票、进出口、财产抵押登记等多方面信息。由于信息涉及部门众多,调查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配套法律和实施细则缺位,有效监管缺失
虽然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登记平台,但尚未出台相关配套的法律和实施细则,还不能很好地解决业务发生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如由谁监督和控制信息应收账款信息的真实性有待明确: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主债权到期日时如何处理、应收账款付款人提前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等等,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和实施细则来加以说明。
四、政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
一是组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领导小组,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共同研究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有效措施。二是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全市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和广大企业推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优势,引导相关机构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获得融资支持。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服务。为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便捷地查询服务。降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二)规范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防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
监管部门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规范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发放流程,使金融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有规可依,同时也从监管层面对该业务进行推动。
(三)推广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以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
目前,天津市汽车制造、钢铁、石化、电力、电信、生物医药等行业发展良好,产业链相对完善,且各行业中都有众多带动效应明显的核心企业,具备推广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条件。要进一步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建议一是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推介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可以是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或优质企业,也可以是采购量大、支付保障性强的大型项目或医院等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确定核心企业后,可将名单或项目名录向金融机构推荐,便于金融机构筛选和挖掘更多的核心企业。二是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支持配合下。加大对核心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引导核心企业认识应收账款融资对稳定企业的供货来源的重要意义,鼓励核心企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资信状况良好、合作历史较长的合作客户,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同时引导核心企业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作背景调查核实和应收账款确认工作;对于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部门或大型企业,可逐步引导其建立自己的供应链企业信息平台,管理企业交易信息和支付记录信息,便于金融机构借助该平台了解双方的交易历史和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降低贷前调查成本,减少应收账款融资风险。三是加大宣传引导,鼓励与大型企业具有长期合作历史的中小企业积极运用应收账款为企业发展筹集资金。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相关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办理相关机构如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租赁公司和保理机构等进行培训,引导其正确认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意义,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在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质权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相关机构规范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五)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二)非法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整治依托各类交易平台,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原油等大宗商品为标的,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__〕37号文件精神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重点整治未经审批,以高杠杆率开展的所谓“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整治证券期货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原始股、非法期货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吸储揽储的行为;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的行为。
(四)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集中整治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故意以重组分立为名转移资产资金、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责任、以虚假租赁对抗抵押权或企业控制人直接逃逸等方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重点督办法院执行阶段的案件,密切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启动刑事程序打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对已经依法判决的逃废债主体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加强对金融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严格规范媒体针对融资类中介机构的评比活动;加强非法金融案件的舆情导控;督促市属媒体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广告及其他各类金融广告。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重大涉稳金融纠纷案事件;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平安__”考核内容;督促法院系统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深入分析研判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金融领域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线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集中严厉打击;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金融工作中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分类、信息查询、部门推送等工作;重点将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业务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报业、广电等广告媒体将类金融机构的广告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交易的广告依法调查处理,净化广告市场环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查处或取缔。
(五)市法院。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逃废金融债务等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与政府、公安机关、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打击程序;对逃废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专业审判力量。
(六)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度安排、督查督办、信息收集、综合汇总;建立重大、敏感、疑难非法金融案件前期会商机制;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力度;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风险评估、处置以及常态化宣传引导等长效工作机制;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七)市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嫌非法活动的,切实予以清理整治;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账户等信息,做好资金管控工作;牵头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做好对异常活跃账户的监控,
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八)宁波银监局__办事处。负责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整治银行直接、间接代售理财产品的“飞单”行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负责相关风险排查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依法停止非法金融活动所涉及公司在银行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涉嫌逃废债案件线索移送协调力度。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属地负责制,负责对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机构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在选商招商中,对上述机构进行严格甄别,强化背景调查,对有疑似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决不予引进;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季度摸底排查长效工作机制。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项工作。
(一)部署工作,开展排查(10月31日前)
1.由市金融办为牵头工作部门,成立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同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街道、镇、社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摸的情况汇总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确定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和重点打击查处名单,分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置。
3.各市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同时要排查所辖行业,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线索以及建议重点查处名单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重点打击(10月底至11月20日)
1.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的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各业务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从快开展处置工作;宣传、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结合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整治逃废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以打逃为突破口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全面净化__金融市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3.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阶段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巩固成果,固化机制(11月21日至12月20日)
1.认真总结。各有关单位总结、梳理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将工作情况(包括排查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长效机制、意见建议等)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并撰写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预警、监控、报告、处置、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依托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建立非法金融案件会商处置机制;三是按照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各业务监管部门针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建立监管机制并制定监管细则。
(一)统筹布局,强化金融维稳。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作为做好我市经济金融领域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平安__”考核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涉众型的非法金融案件,要做好舆情导控工作和社会公众教育引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金融欺诈分三大类:客户交易欺诈、内部欺诈和洗钱。根据Kroll咨询公司2012年的欺诈报告,内部欺诈是目前金融机构欺诈损失金额最高的欺诈类别(见表1),2011年损失金额近900亿美元,其次欺诈损失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客户交易欺诈类别,2011年损失金额约为735亿美元。客户交易欺诈主要出于欺诈风险较高的产品,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和电子银行。主要的客户交易欺诈类型包括:
身份类欺诈。身份类欺诈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以及账户盗取欺诈。申请欺诈是指欺诈者的个人信息不符合金融机构业务的申请要求,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正常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把身份信息用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申请,从而获得对欺诈者有利的产品、服务或者信用额度的欺诈方式。账户盗取欺诈是指欺诈者通过钓鱼、木马的恶意传播,非法获取客户的账户信息,并利用账户信息进行取款、转账、汇款等非法交易的欺诈方式。
交易类欺诈。交易类欺诈主要包括伪卡交易以及非面对面伪冒交易。伪卡交易是指欺诈者通过非法渠道复制卡片,并且利用伪冒的卡片进行交易的欺诈方式。非面对面伪冒交易是指客户的卡片被欺诈者非法获取,通过无卡交易(如网上支付等),输入卡片信息进行交易的欺诈方式。
移动终端欺诈。因为基于网页登录的手机银行和个人电脑会同样带有病毒,因此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具有相似的漏洞。同时,近几年来,智能手机逐渐走向成熟化和大众化,客户对智能手机的使用频率和依赖程度也与日俱增,这也逐渐成为欺诈者攻击客户的重要渠道之一。
除了上述几种欺诈种类之外,洗钱也是金融服务机构需要重点考虑的金融犯罪类型之一,因为洗钱这种行为有自己独特的流程,所以给企业欺诈侦测带来了巨大挑战。通常,专门用于侦测洗钱的工具和软件,也可以用于欺诈识别。然而,这种通用的侦测工具还没有广泛使用。
银行业反欺诈的战略考虑
根据前面欺诈风险的特征和趋势分析,银行业在全面规划反欺诈体系时,可综合考虑三方面的驱动因素。一是基于内在需求的因素,二是应对威胁的因素,三是应用新技术的因素。
从基于内在需求的角度看。国际上银行业的先进实践告诉我们,内部的战略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是如美国银行和富国银行等大型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企业级的反欺诈管控体系,有效地防止欺诈风险在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和产品间进行转移。
在美国有种“基于能力规划”的思路,这也是基于内在需求的一个方面,简单地说就是“我要做什么,我想怎么做,我能怎么做”。总体来说,未来欺诈与反欺诈的博弈由谁来设计和引领。这样,银行自身的责任、使命和任务,以及反欺诈的概念和能力目标就是驱动内在需求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欺诈风险的变化,现有反欺诈体系均可能面临着更新换代的需求,也将是主要内在需求的驱动因素之一。
从应对威胁的方面考虑。信息系统安全是银行目前面临最大的现实威胁主要来源于全球化和集团化的欺诈犯罪,包括客户信息泄露、伪卡、黑客木马和网络钓鱼等攻击成为当今系统安全的主要欺诈手段。同时欺诈威胁的全球化和集团犯罪趋势,也加大了欺诈犯罪的隐蔽性,增加了欺诈风险识别的难度。近期国际上银行业中发生的洗钱案件也表明,需要加强客户的尽职调查及引入“社会网络”的关联分析措施和手段,才能有效及时地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管控。
从应用新技术的情况分析。可重点关注网络信息安全和客户端安全认证两方面。
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各国或地区都有具体的合规要求和应用指引,如应用新的密码体系或新的信息安全标准等。如美国联邦金融监管委员会最新的《网络安全授权管理规范及补充协议》,我国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等。
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方面,各银行除了不断地应用指纹、虹膜及脸部等生物识别技术来改良认证工具(包括USB key, 动态令牌和金融IC卡等)之外,还可能应用非工具化的新认证技术。如微软公司主要针对平板电脑或移动终端开发的Windows 8操作系统,就应用了屏幕图形或笔记本触控板的手势特征识别技术进行验证登录,代替了传统上由客户牢记的静态登录密码,预计可有效地防范对移动终端身份认证进行钓鱼攻击等欺诈,并提升了客户安全体验,可能会成为未来银行反欺诈体系与客户之间进行有效互动联防的主要措施和手段之一。
总之,银行业反欺诈体系的内在需求、应对威胁和应用新技术这三方面驱动因素都在不断演变,所以需要在综合考虑这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未来欺诈的风险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估,脚踏实地走出一条逐渐递进的过程。
银行业反欺诈的主要措施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满足合规监管要求,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体验,一般需要从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和报告六大关键能力进行评价和规划,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反欺诈措施和手段。
建立反欺诈知识库,采用智能化识别手段,提高欺诈识别能力
虽然欺诈具有多种形式,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快速转移和快速转变,但是,建立庞大的反欺诈知识库,收集所有行业以内甚至行业外的欺诈信息,包括欺诈的形式、影响的范围和人群、应急手段等等,不但有助于在面对新兴欺诈模式的时候有更多的参考案例,还可以配合各种反欺诈中心的培训以及对客户的引导,更加有效地预防欺诈,阻止欺诈的发生。
同时,欺诈的快速转变性也要求企业采取更多主动的预防措施,包括对反欺诈系统、反欺诈技术和工具的投资,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侦测欺诈的目的。同时,这些反欺诈系统、技术和工具应该能帮助实现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助于帮助各个行业建立反欺诈知识库,并且相互降低反欺诈的成本。目前先进的欺诈分析手段包括:
规则判断。通过分析现有的欺诈模式,总结现有欺诈的特征,并根据这些欺诈特征制定相应的反欺诈规则,判断交易发生欺诈损失的概率。
行为特征分析。通过建立不同实体的行为档案,包括设备、卡片、账户、客户的行为档案,该行为档案包括这些实体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特征,如平均交易金额、常用的交易类型等。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实时计算当前交易和历史交易特征的偏离值,计算该笔交易发生欺诈的概率。
智能模型识别。智能模型是一种欺诈风险量化的模型,利用可观察到的交易特征变量,计算出一个分值来衡量该笔交易的欺诈风险,并进一步将欺诈风险分为不同等级。智能模型会在客户开始交易的第一个行为开始进行分析,为客户每一个动作赋予相对应的风险分数,为智能性反交易欺诈授权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对欺诈风险高的交易可以拒绝授权和展开调查。
关联分析。通过了解已知欺诈事件以及相关实体(如欺诈者、欺诈发生的自助取款机等),通过某一组数据变量(如时间、交易地点、账号地址等)把这些实体之间相似的信息联系进行关联分析,甚至运用社会网络关系分析,从而决定应对这种团伙欺诈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
设定客户欺诈风险评级,提高评估客户欺诈风险能力
在了解客户阶段,充分收集的客户数据也是识别欺诈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大量的客户背景信息,根据客户的背景信息、交易信息、第三方机构的黑白灰名单,设定客户欺诈风险评级,达到彻底认识客户的目的。提高评估客户欺诈风险能力不但可以帮助企业根据同行信息和司法信息识别高风险客户,还可以通过客户的背景调查了解和该客户有关联的用户,从而阻止该客户的可疑交易和潜在的团伙欺诈。
成立企业级的反欺诈中心,加强欺诈交易事中控制
基于欺诈具有转移性,反欺诈能力应该在企业内集中管理。在企业组织架构中添加反欺诈中心可以及时侦测到欺诈发生的业务领域或者业务流程,紧密和业务条线合作,做到实时控制欺诈交易。集中式的欺诈管理不但可以实现跨业务线、跨产品、跨渠道的集中管理,而且还可以统一针对欺诈形式或者地域的转移而需要相应改变的欺诈策略、模型、规则作及时的调整。
一、比特币的概念及其特性
比特币从产生之初到当前的众人瞩目,从之初的廉价到当前的暴利,都离不开其自身的特性。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全球流通性、匿名性既是比特币投资热兴起的原因,也是当前比特币投资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罪魁祸首。
(1)比特币的概念。比特币是一种数字化的虚拟货币。“是基于互联网山早已流行的P2P技术为基础来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实时通信以及支付,用分布在整个通信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分布式统一数据库来记录货币的实时交易,并使用密码学的破译与编码过程来确保电子货币流通过程的安全性。”①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国家都将其认定为虚拟商品或者虚拟货币,其中包括我国。我国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2)比特币自身特性及其风险。比特币的自身特性既是吸引投资者的原因,也是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
1、“去中心化”,没有集中的发行方,缺乏信用基础。货币的本质从其根源上说是一种信用关系。黄金的金属货币以其自身价值为信用担保,纸币以发行的各国政府信用为担保。而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它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的。只要掌握了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制造比特币。比特币玩家对比特币的信任是一种激情下的盲目信任。万一比特币发生信用危机,就可能导致整个货币体系的紊乱。目前大部分国家只承认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地位。
2、全球流通性,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比特币可以在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互联网上任意买卖。用比特币跨国汇款,直接输入数字地址,等待P2P网络确认交易后,大量资金就过去了。不经过任何管控机构,也不会留下任何跨境交易记录。这就给贩卖、洗钱等跨国犯罪活动提供了契机。平台会先将黑钱兑换成比特币,再转移到海外比特币交易所卖出,提款。再者,比特币交易平台会利用比特币的全球流通性,国内外倒买倒卖,不仅赚取交易手续费,另外还可以赚取差价。
3、匿名性,一旦受损失,难以取证。比特币的匿名性,也是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洗黑钱的原因之一。再者比特币的持有者在交易过程中也都是匿名的,交易之外的人无法辨认用户的身份信息。一旦比特币持有者被诈骗,损失很难挽回,甚至不知道被告应该是谁。从而投资者即使遭受了损失,也是有苦难言。
4、总量的有限性。比特币不能被随意的增发,最终的发行总量已经被设定为2100万。这也是比特币玩家(抑或称之为比特币投资者)如此钟情于比特币的主要原因。类似于黄金的稀缺性,比特币总量的有限性,似乎成了比特币终将为投资者所钟情的缘由。基于此,政府也应当积极面对比特币的正面作用,出台措施,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二、比特币特性下交易平台及其风险
比特币已经成为大众的投资手段之一,比特币交易平台承担了大部分“比特币兑换现金”和“现金购买比特币”的功能。利用交易平台买卖和兑现比特币的过程中,交易平台里的比特币实质上储存在网站服务器里。由于我国缺乏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机制,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低。任何人都可以开办比特币交易平台,因此存在你很严重的安全隐患。2013年我国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来受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备案工作。其实就是将比特币交易平台当成一般的传统网站来管理,而未看到比特币交易的金融性,这种回避的态度,令比特币的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很难利用法律途径获得保护。
1、交易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带来的安全风险。我国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建立,采用传统的网站备案制,将其作为普通的网站来管理。并没有对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技术水平验证,大部分的平台并没有过硬的技术来防范黑客的攻击以及居心不良者利用木马的病毒攻击交易平台。平台的安全防范系数过低,已经令投资者无辜受损失。
2、交易平台监管缺失的危害。比特币投资者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买卖兑换比特币,交易平台实质上起着金融中介的作用,类似的证券机构。欧美各国对交易平台的准入设置了类似于金融机构的门槛,采取要求比特币服务机构必须向政府注册等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其次,比特币企业基本仅依靠用户的信任在运营,并不像传统金融那样,有托管银行。企业一旦破产或者经营者逃跑,就很难去追究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择手段的平台交易员和投机炒作分子也利用这一点操纵交易,国内外倒买盗卖,为子自己牟取私利,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我国构建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机制的建议
近期美国互联网支付领域的领导者PayPal声明与三家比特币支付供应商合作,虽然仅限于虚拟产品交易领域,也是比特币发展中的又一大进步。我国应该正视比特币的积极作用以及其投资机能,尽快制定出应对目前比特币交易中的风险应对措施,保障比特币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1、将交易平台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准入由电信管理部门管理和备案,这似乎与交易平台的实质相违背。面对交易平台出事就当甩手掌柜,投资者毫无保障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交易机构的真正性质,即其金融服务机构的性质,将之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实行注册制并交纳一定的注册资金,以防范破产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其次也可以试着采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备金制度,要求交易平台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以防范居心不良人士利用交易平台进行诈骗。
2、对公司内部所有的员工以及创始人进行背景调查。对交易平台的交易人员尤其是创始人进行背景调查,一来可以防止欺诈,二来也可以防止交易人员。再者,这也是对交易人员资质的一种保障。
3、采取用户识别等方式,从内部遏制洗钱行为。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是比特币热产生的原因之一。但其弊大于利,完全的匿名性导致比特币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无法进行取证,从而也就无法去保障其合法权益。采取用户识别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留下电子数据证据。再者,采取用户识别方式,实施实名制,也能防止洗钱行为。即使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来进行洗钱,也会留下有迹可循的证据,有利于有关部分侦查案件。
4、指定安全应对机制。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达到一定的安全技术水平,同时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应对机制。而不是放任任何水平的平台进入比特币交易领域。
四、结尾
各国的经济学家都不看好比特币,将其称为金融领域的投资泡沫。而事实上,比特币一路平稳发展,并慢慢的侵入金融领域,我国政府不应该再回避比特币的存在。一味的回避,只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害。应当做好比特币的知识普及工作,让大众了解比特币。加强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以更好的保障比特币投资者。(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洪,方引青,张莹.疯狂的数字化货币[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6,(3).
[2]杨涛.浅析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J].时代金融.2014,(1).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05-02
1 我国中小板的上海科技型企业基本状况
截至2010年7月,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作为判断标准,中小企业板中的上海科技型企业14家。
在这14家企业中,已过公司年报和中报的企业共12家。我们将公司每年的财务数据均看做一个样本。同时,为了扩大样本范围,使样本更具有代表性,部分仅有2010年中报的公司,也纳入了样本范围,合计样本总数为26个。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可以把样本分为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两个行业大类,其中制造业样本数量为17个,信息技术业9个。
2 常见的融资影响因素及分析
通过对已有研究论文的考察,发现常见的融资影响因素包括:资产总额(企业规模)、经营年限、销售利润率(赢利能力)、销售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等数值型变量,还包括企业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等根据经验获取的数值型变量,以及企业控股方是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学历和年龄、是否参加信用评定、银企关系等布尔型变量。
许立民等人(2010)研究发现,资产总额与贷款的可获得性存在显著性关系,赢利能力与贷款获得呈现负相关;杨毅(2009)研究认为,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与贷款间的关系不显著,赢利能力(销售利润率)和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则对贷款可获得的影响显著。俞兆云等人(2010)发现,资产总额、销售额、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的信贷可得性影响极大。
综合来说,资产总额、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因素,一般都认为对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较大。但是否与本文考察的中小板上海科技型上市企业一致,有待进一步考察。
2.1 变量选择与研究假设
根据已有文献的考察变量,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尽量选择数值型变量,避免经验值数据。同时,也尽量使本文的变量与已有论文的变量具有可比性。
本文选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市净率、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和经营现金流净额作为样本的研究变量。同时,加入一个代表行业的虚拟变量,以考察不同行业对于贷款的可获得性是否有差异。
各个变量的计算方式和表现意义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收益/净资产,它是衡量企业赢利能力的指标。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它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公司营业收入/流动资产,反映了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是企业运营能力的指标。
(4)市净率=企业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反映市场对公司的估值信心和重置成本。
(5)贷款金额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的总和。实际上,考察的12家企业绝大多数只有短期贷款(1年期以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较少给予长期贷款。
(6)经营现金流净额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相抵的净值,包括销售商品获得的现金、收取的利息和佣金、销售商品支出的现金、工资和税收等。
数据选自财务报表“母公司”一栏,没有选择“合并报表”部分的数据。原因是子公司并不一定符合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同时也为确保统计口径的一致。
2.2 样本的Logistic回归分析
2.2.1 研究假设和模型
将样本的贷款金额作为因变量,代表贷款的可获得性。其余五个因素――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市净率和经营现金流净额――作为自变量,用以研究它们对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另外,模型中加入两个虚拟变量,分别代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
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企业能否获得较多贷款与哪些因素相关。
根据以上的假设,建立如下模型进行验证
logitFin=B0+B1ROE+B2LEV+B3CR+B4PB+B5CAS+B6Dummy
被解释变量:
Fin:企业贷款数额是否大于1000万元。虽然是中小企业,但是上市公司的资本总额非常大,1000万元以下一般作为流动资金,无法承担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量。因此,我们以1000万元作为划分线。Fin=1表示贷款数额大于1000万元,Fin=0表示贷款数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
解释变量:
ROE: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LEV:资产负债率;
CR:流动比率;
PB:市净率;
CAS:经营现金流净额;
Dummy:虚拟变量,0为制造业、1为信息技术业。
2.2.2 实证结果与分析(见表1)
上表1中,将样本(观测值)代入到Logistic回归模型中,检验是否与预测值相符合。
结果显示,模型Step1的整体相符度为88.5%;模型Step2的整体相符度为88.5%;模型Step3的整体相符度为84.6%;模型Step4的整体相符度为80.8%。
四种logistic回归模型的正确度都在80%以上,说明模型预测值与实际观测值的符合程度较好(见表2)。
四种方程的系数显著性。如果选择90%的置信水平。可以发现第四个方程的系数显著性最佳。
根据变量的系数可以发现,资产负债率与贷款总额呈正相关、流动比率与贷款总额呈负相关。而经营现金流净额虽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是系数为零,这表明经营现金流净额还是微弱的。
综上所述,按显著性水平对五个变量进行排序的话,从大到小依次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经营现金流净额、市净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 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建议
通过Logistic回归模型的计量分析,发现资产负债率与贷款总额呈正相关、流动比率与贷款总额呈负相关,并且变量对贷款总额的显著性影响从大到小依次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经营现金流净额、市净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通过设置代表行业的虚拟变量,发现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之间贷款的可获得性没有明显差异。
综合实证分析结论:对上海科技型上市企业而言,企业经营状况的良好程度,与能否获得更多贷款没有关系。换言之,即使企业努力改进自身经营状况,也不会增加获得贷款的机会。
根据已有的文献,赢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原本应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依据,但是本文的实证检验却否定了这些因素,对于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或许是一个令人失望的结论。可以试图从多个角度解释本文的结论:
(1)样本数据的原因。本文的样本数据偏少,合计仅有26个,而已有的研究文献样本数量一般超过40个;同时,本文采用的是上市公司数据,已有文献多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获取数据,因此样本公司的规模有差异。
(2)融资环境的原因。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上海公有制经济GDP增加值的比重为53%,依然庞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以民营资本为主,在上海这个国有资本占据大量资源的地方,民营资本的贷款可获得性受到挤压是不可避免的。
样本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是发展比较成熟的企业,已经成功上市,它们融资尚且困难,可想而知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企业融资困难程度。
第一,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海具有金融市场的优势,可以率先尝试。平台形式可以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机构,也可以是第三方企业。他们受商业银行委托,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背景调查。这样可以起到规模效应,降低中小企业的背景调查成本,并且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二,建立政策性银行,服务中小企业。我国已组建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已转为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力地推动了基础产业、进出口和农业的发展。因此中小企业政策银行既有客观需要,又有经验可供学习。
第三,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既然银行贷款的渠道不容易走,并且获取的资金量也非常有限,那么对于科技型企业尤其应该发挥“科技型”的特点,选择风险投资这一股权融资方式。
参考文献:
[1]屈耀辉,傅元略.优序融资理论的中国上市公司数据验证:兼对股权融资偏好再检验[J].财经研究,2007(2):108-118.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中小企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社会企业总数的90%以上,按银监会小企业授信划分标准,全国小企业贷款余额仅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
相对的,中小企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0%多,中小企业专利占全省企业专利的80%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增长22%,中小企业贡献15个百分点,对销售收入增加额的贡献率达72%。民营经济上交税收同比增长19.7%,占全省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总额的51.35%,对全省税收增长贡献率达55.3%,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全省企业从业人员中80%以上是在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业务的交易成本高,风险也大,特别是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银行能做大企业客户的肯定不愿做中小企业。于是,“大企业驱逐中小企业”成为一种常态。
研究和支持中小企业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未来的中国,利率市场化是必由之路。未来的银行做大企业赢利空间有限,中小企业金融是未来银行存贷利差的主要来源,是银行企业金融业务重要的盈利增长点。
【案例】某商业银行通过链式营销解决产业链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案例
一、产业集群基本情况
纺织业是某省某市支柱产业之一,经过近30年的培育和发展,目前已形成以大型民营纺织企业为骨干,以中小民营经编企业为主体,以棉纺、化纤和经编产业为特色的纺织产业集群,成为国家以及某省纺织业发展的重点区域。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授予某市“中国纺织产业基地市”的称号,2006年某省政府将某市纺织产业集群定位为某省纺织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区。2012年1-12月,某市243家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实现产值887.78亿元,比增30.7%,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1.5%。
二、链式营销“关键单位”情况
某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纺机”)是国内纺织设备主流品牌厂商之一,除自主研发产品外,还聘请德国著名纺织设备制造商--卡尔迈耶公司工程师进行技术指导,关键配件如经编机织针、针片等从德国、日本、台湾等地进口,其余配件在国内采购,在保证产品品质的同时最大可能降低设备生产成本。2007年9月19日该公司获得省科技厅授予的“省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公司获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012年1-12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0145万元,2013年1-3月已实现收入21202万元,预计2013年可实现收入10亿元。
该公司于2011年与某分行建立信贷关系以来,合作情况较好,现为本行中型优质基础客户。目前在某分行有2000万元对外基本授信以及3000万元贸易融资专项额度,日均存款约达2000万。
三、客户需求分析
经调研发现,目前某地区纺织企业拥有约8000台纺织花边设备中有80%是较为老式的纺织设备-链块机,该机型进行花型调整需要1个星期,运转速度慢、工艺简单,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需求,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将逐步被新式纺织设备-电脑花边机所替代。按淘汰期10年计算,每年的设备更新需求量将超过600台,再加上纺织行业产能扩张及新增企业需求,某当地的纺织设备市场需求量相当可观,而鑫港纺机生产的纺织经编设备由于技术指标与德国卡尔迈耶最新产品指标接近,且产品单价仅为卡尔迈耶公司的三分之一,价格优势明显,性价比高,备受当地中小纺织企业的青睐,这就为银行通过介入鑫港纺机下游客户的设备采购环节,提供配套金融服务提供了市场机会。
四、营销服务方案
针对上述市场机会,某分行决定采取“依托关键单位、整体联动营销”的链式营销拓展策略,从关键单位――鑫港纺机入手,通过对鑫港纺机的授信切入及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等,逐步建立起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同时充分利用与鑫港纺机的先期合作优势,挖掘其所处产业链上的小企业客户群,积极推介本行小企业特色产品,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力求形成以大中型企业客户带动小企业客户,以小企业客户群有效锁定产业链全流程金融服务的整体营销格局。
(一)申请专项授权,突破业务发展瓶颈
考虑到纺织经编设备通用性强,交易市场成熟,设备的市价易于确定,价格较为稳定,销售渠道通畅,而且据不完全统计,某市场每年平均纺织设备交易量在1000台以上,设备市场(含二手市场)活跃,具有良好的流通变现能力,某分行拟以设备按揭贷款业务为突破口,批量拓展纺织小企业客户。为使本行设备按揭贷款产品更为贴近某当地市场需求,某分行小企业部与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在开展了多次市场调研,收集了大量企业第一手材料,并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向总行积极争取新增纺织经编设备作为小企业设备按揭贷款的可按揭设备品种、增加单个客户的设备按揭贷款额度、调整贷款对象准入条件等专项授权政策并获得总行批复同意。
(二)择优选择客户,实现精准营销
结合总行批复中的有关规定,某分行对鑫港纺机推荐的纺织企业客户进行反复筛选,认真考察主体资质,选择企业实际控制人有多年从业经历、抗风险能力较强、与我行合作意愿较强、配合度高的企业作为分行重点营销的目标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着重调查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扩张能力与销售渠道、订单来源、资金运营、管理能力是否相匹配,设备上线后所带来的现金流是否与按期还款资金相匹配,不因企业提供设备抵押及鑫港纺机方面提供回购而放松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判。
(三)主动服务客户,批量拓展业务
作为链式营销的一大特点,银行不再“待客上门”,而是主动为客户量身设计金融服务方案,进行针对性营销,挖掘客户融资需求,实现客户对本行价值贡献最大化。在此次小企业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的经办过程中,经办机构根据分行拟定的金融服务方案与目标客户进行接洽,商谈金融服务的品种、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综合收益等要素。分行小企业部根据总行小企业业务新流程,专门指派两名风险经理与经办机构进行对接,批量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工作,实现快速审查审批,充分发挥本行小企业“三位一体”业务营销机制的优势。
(四)强调客户链整体风险管控,防范系统性风险
链式营销模式是基于对“关键单位”深入分析与充分挖掘,营销拓展其所延伸出的小企业客户链的营销模式,“关键单位”对客户链整体运营状况起重要作用。分行重点加强对此次链式营销的“关键单位”――鑫港纺机的风险监测,掌握客户链中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的运行特征,结合宏观市场环境、行业走势等,有效识别客户链的风险状况。
1、严防行业风险。通过重点关注当地产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向、现金流充沛度、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情况,防范产业集群衰退风险。
2、关注市场风险。深入了解整体市场走向、宏观政策导向、海外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增强市场前景预判能力。
3、控制操作风险。要求经办人员严格按制度规范操作,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抵押物权属调查,办妥设备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及时掌握抵押物存放保养状况。
五、营销成效
某分行通过对“关键单位”――某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游客户链的延伸拓展,不仅提高了与核心企业的合作紧密度,也成功营销拓展了一批优质小企业客户,成为其主要结算行,有效锁定客户资金链,拉动流量业务存款沉淀,实现较高的综合收益。截至2013年4月,已有22家客户在某分行获批纺织设备按揭贷款,批复额度14992万元,实现有效基础客户17户,新增日均存款1600万元,新增月均结算量11500万元,同时带动工资、个人储蓄存款、POS机、信用卡等业务发展。
六、案例分析
某分行纺织设备企业链式营销案例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
1、准确定位、关键突破
本案中某分行通过对目标行业的认真调查,分析;对存量客户信息的挖掘、利用,准确定位“关键单位”,发现潜在价值资源,实现小企业客户的批量营销拓展,有效降低营销成本。
2、沙盘规划、优化方案
本案中某分行通过对关键企业上下游客户链的深入分析研究,形成清晰的金融服务方案,明确营销目标、沙盘规划,有效提升了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客户开发的主动性、营销拓展的有效性。
3、批量营销、提升效益
本案中某分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根据企业上下游客户链的个性化融资特点设计金融服务方案,实现有效切入、成功营销,为后续业务合作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发展平台,也为“链式营销模式”的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标准化的金融服务方案,扩大链式营销的成效。
4、抓住核心,强化风控
本案中某分行能够以链式营销模式中的“关键单位”为核心,围绕“关键单位”设计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鑫港纺机提供无条件回购责任,同时加强对下游客户的资质与业务背景调查,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分可靠,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热点,经济金融焦点问题,原因除了主观的的企业自身的原因,客观的商业银行的原因,还有其他客观环境的几个原因,这里抛开企业自身的原因不说,主要谈谈商业银行的问题及其他客观原因。
商业银行是一个趋利性的组织,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1995年以后,银行开始进行商业化改革,现在是股份制改革以后,资本的趋利性决定它热衷于追逐大客户大项目,是资本的劣根性。
融资结构问题,在中国整个经济市场上,包括企业信贷市场是比较发达的,也就是说传统的间接融资的市场是比较发达的。但整个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所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非常有限的,最近比较热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方面,这个发展在整个的资本市场是比较滞后的。中国资本市场本身发展就不是非常得发达,那么这些其他类型的资本市场更是比较落后。另外中小企业的债券市场也没有发展起来,最近有些地方做了一些尝试,中小企业发行一些债券,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先兆。这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过度地或者主要地依靠间接融资,依靠银行的贷款,所以也造成了融资渠道的一些问题。
信用环境的问题。中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建设时间也不是很长,经济体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整体信用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比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这属于整个社会信贷比较好的地方。比如在江苏、浙江、上海,这些地方,包括农行和其他银行,这些地方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相对来讲比较容易。传统的中西部地区,包括东三省,这些地方相对来讲金融整体环境稍微弱一点。在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就会更大,要关注这个区域性的差异问题。
政府部门。政府引导还不够,我们政府从税收、政府采购方面也应该向中小企业倾斜,因为我们政府采购一些招标,基本上中标的是大中型企业,是不是有一些倾斜。从中国经济发展来看财税政策或者税收这块非常强,如果能对中小企业采取适当的措施,可能会刺激更大。比如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现在不享受税收优惠,前20年都享受税收优惠的。
当然这么多原因,最主要的还是两方面问题,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另外一个是商业银行的问题,商业银行要从自身找原因,如何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从上述的两个案例分析,营销环节的关键在于根据每个客户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需求,为中小企业客户量身打造适合的产品,要创新银行的金融产品、服务,甚至引导企业的需求。 (一)以客户为中心。
商业银行必须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调动所有资源让客户感到满意,以客户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标尺。要通过提供专业水准的服务,使客户资产价值增加,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使其经营风险降低,运营效率提高,从而提高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信赖度、依赖度和忠诚度。
(二)提供个性化服务。
客户经理必须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量体裁衣”式的金融服务,通过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价,提供客户服务方案,在金融产品和各种可以借助的外部资源中进行组合设计,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营销一体化
目前服务业的市场营销早已超越了产品的生产,范围扩展到市场调研、营销战略、营销组织、公共关系、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诸多领域和环节。银行实施客户经理制,也就是要把金融产品的营销作为一种专门化的事业,将各种营销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各种营销活动要素,实现营销的专业化。
参考文献:[1]林毅夫、李季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7(1)
[2]李东艳: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讨[J].北方经济,2008(11)
[3]李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成因与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08(8)
[4]连平: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N].第一财经日报,2008,7,23
[5]邓聿文:中小企业的冬天来了吗[N].上海证券报,2008,8,8
[6]王禧扬、赵明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研究[J].经济论坛,2009(1)
[7]林毅夫:建立信用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J].世界商业评论,2008(12)
[8]邓华光: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局求解[J].中南论丛,2007(1)
[9]纪敏: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体系完善[J].[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2007(3)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109-04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信用制度是一种以信誉记录与公示为手段的具有高度自律性的社会化行为制约和激励制度,对于鼓励诚实守信和规范交易行为意义重大。目前,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成为国家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概况
如果以法律规范为标志,西方信用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时代。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开始形成,现代信用制度也随之诞生,逐步趋于完善。如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诞生于19世纪40年代,但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蓬勃发展,现代信用管理则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法律框架。在全球征信国家之中,美国是当今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体系最完备、信用管理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
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短短20年中,为了稳定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美国先后颁布了17项有关信用的立法,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了法律范畴,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交织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这17项信用相关法律包括:《诚实租借法》、《公正信用报告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计卡公开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和《信用控制法》等等。其中,《信用控制法》在1982年6月30日由于美国政府的信用紧缩计划而被中止使用。在16项有效的信用立法中,7项用于保护个人权益,9项涉及规范金融活动,对征信数据环境、失信惩罚机制、公平授信的权利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调整。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其中最著名的是《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对消费者信用有关的法案作了简单、明确并符合现代信用管理的发展。
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因而也是信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除英国在1894年出台了《数据资料保护法》外,与美国信用制度建设进程一致,其他西方国家信用立法也多在20世纪60至80年代陆续出笼。德国1970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后几经修改,在1990年12月20日再次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联邦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提供与利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后来又颁布了《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瑞典在1973年出台了《瑞典数据法》,英国在1974年颁布了《消费者信用法》,明确了信用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了《联邦隐私权法》,明确限制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信息传播行为。其他欧洲国家也颁布有信用监管法律,如《奥地利个人数据保护法》、《爱尔兰个人数据条例》、《比利时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葡萄牙个人数据保护法》、《意大利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中保护个人数据与其他数据主体的法案(修正案)》等。最引人注目的是,欧盟作为区域性的政治和经济组织,为促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并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交流的畅通,在1995年通过了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欧盟数据保护法》,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作为基本原则,禁止直接处理针对自然人个人的信息和个人家庭活动的信息。
二、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特点
(一)立法目标着重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从各国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看,着重规定了数据对象的查询权利、防止处理有可能造成损害或者痛苦的数据的权利、防止为直销目的而处理数据的权利、与自动决策有关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纠正和销毁、评估要求等项内容@,并着重于体现保护人权和维护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项基本原则。这具体表现在:1.严格区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乎国际惯例的数据,并规定合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用户类型和传播目的,从而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又能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授信金融机构或者赊销商取得授信;2.以法律强迫企业法人公开信息,消除企业法人对金融授信机构和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立法结构和内容体系完备
从各国信用立法的结构上看,大致由引言、定义、数据保护原则、个人的权利、豁免、过渡性条款、专员的权利与职责、通知、根据新数据保护法判定的犯罪等章节组成@,根据立法形成了包括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信用评价制度、信用风险转移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如为更好地服务于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央行货币信贷政策、央行金融监管,西方发达国家普遍以国家立法强制建立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并表现出法律健全、管理严格、央行直接管理等特点。如西班牙1988年26号法令规定所有在西班牙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加入西班牙央行管理和运行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许多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等国在《银行法》中对央行管理和运行系统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及要求。据世界银行统计,除最早建立该系统的美国主要是由8个企业(企业信贷登记和消费信贷登记系统各4个)分别经营外,其他国家的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大都由央行直接管理,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
(三)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用管理模式
依据信用数据库经营方式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信用管理模式大体有政府主管经营、企业自主经营和特许经营三种。
政府主管经营模式是由中央政府出资组成信用管理机构,并对信用业务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其基本特点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由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和执行。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
以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资源,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信息,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欧洲部分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德国等采用此模式。
企业自主经营模式是所有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地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仅通过制定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管理。世界上信用制度最发达和完善的美国采用了此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以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充分为基础,以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规则,以完备的信用法律为保障。
特许经营模式是先由政府建立信用数据库,再由指定的信用机构进行商业化信用经营,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民间企业建立征信数据库,并进行商业化经营。应当说,特许经营模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典型是日本,其建立了以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由于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是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运作转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主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确保信用管理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信用机构的从业者能够合法地取得大量原始的、真实的有关企业、消费者个人信用和相关的行业发展的种种数据,并且能够合法地销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四)立法保证信用信息公开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就接触秘密信息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大量法律,在保证与企业有关的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了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并赋予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收集使用政府、公用事业、行业组织和企业公开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可以说,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支撑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五)促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高效运转
信用中介机构是搜集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提供信用信息、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评级机构、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等。信用中介机构对于控制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规范交易行为都有极大的作用。为促进信息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西方各国非常重视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运作规范,各国法律都明确了对信用机构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并主要通过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入实行业务许可、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违法的处罚、依据信用中介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设置退出标准等方式完成监管任务。
(六)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制度
在征信国家,信用作为规范市场和个人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不仅在经济生活中,而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企业和消费者都要受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惩罚机制的约束。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以遏制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这种惩戒机制包括:1.快速收集到不讲信用事件的信息,并取得相应证据。2.对事实加以鉴别,在较长时间内保存原始的不良信用记录,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的代价。如美国法律规定,破产记录要保留7至10年。3.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适用“重典”严惩,让失信者承受非常高昂的违约成本。如法国规定生产假冒产品可判处两年监禁,罚款100万法郎;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产销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和200万美元以下的重罚,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并可判处10年徒刑。4.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相关机构,以形成社会对失信者的联合制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监控系统,在遵照统一的法律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者进行监控,使失信者无法逃避制裁。在对失信企业予以严惩的同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对于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则给予优先安排,可以获得银行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
三、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对我国信用法制创新的启示
我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了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秩序,比较注意用国家立法维护社会信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会计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强调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而言,现行立法稍显薄弱,不但在形式上未出台统一的信用管理法律,现有立法还表现出调控能力不足、信用保障机制不充分、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等缺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在充分考虑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立法经验。
(一)积极培育诚信文化
在美国,无论是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守信氛围,促进了信用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建立诚信国家,必须首先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企业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和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为良好信用法律的出台和贯彻执行营造出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社会氛围。同时,我们在建设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时,应有开放、务实和创新的心态,既要与国际接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规则相符,又适当考虑民风、民俗与国情,要能与过去的制度和法律相容,要有一定的继承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加强信用建设必须解决好国家干预经济和企业产权保护问题
欧美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很好地解决了国家干预经济和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关系问题,国家干预经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这些国家实行的是私有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早已形成了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同的财产所有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必须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是财产的单方面转移,必须用契约的形式约定偿还的时间和条件,以保证产权人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欧美国家的信用法律主要体现在征信领域,即立法的重点在于保证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合理使用。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对于我国来说,建设信用法律制度,必须注意解决好国家干预经济和企业产权保护这两个基础性问题。
(三)欧洲政府主导型的信用管理模式较符合我国国情
市场主导(美国)、政府主导(欧洲诸国)、两者结
合(日本)是西方各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的三种基本模式。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化行为,只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成熟,才有可能实行这一模式。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要求,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的。我国的现实国情是政府掌握着企业的绝大部分信用信息,政府在管理企业、规范市场活动、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企业和市场的发展,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信用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政府为主导:1.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市场培育和环境的形成。如政府带头采用信用评价结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以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2.将政府职能管理和监督信息形成基础信息平台,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快信用立法以确保社会信用活动有序进行
1996年《票据法》实施以来,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其支付结算工具和融资手段的功能也日益突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飞速发展加速了企业资金的周转和商品的流通,对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受到银企双方的共同青睐。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使银企两方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风险考验。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承兑汇票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银行承兑汇票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向其存款账户所在银行申请出票,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到期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所记载金额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上载有收款人全称、付款人全称、出票时间和到期时间、票据金额、出票人签章等要素。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需要企业在承兑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在结算账户中存入等额或者差额的保证金,这样就可以向收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银行承兑,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可以收到银行无条件给付的按明确票面金额支付的资金。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或者向银行贴现,以取得流动资金。银行也可以将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或者向人民银行再贴现。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大大的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工具。
随着票据业务量的迅速发展,票据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在票据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占的比例达到90%。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也不断增强,近年全国票据融资超过了贷款的比例,且银行承兑汇票也有着减小风险的作用,是商业银行调节不良贷款的有效工具,融资化趋势明显呈现出来。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操作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涉及多个业务环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较多,具体体现在:在对企业的审查过程中,对商品交易真实性、资金的回笼等方面会有所忽视;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保证金的来源、相关抵押担保以及到期支付款项的能力没有及时深入的调查,让资金存在着贷出后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银行在汇票的查询业务上银行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辨别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性方面的能力欠缺,贸易经济真实性背景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对贴现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监督。因此,没有虚假开立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贷风险隐患。
2.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因性和票据独立性的特点,承兑银行必须到期无条件付款。如果到期时申请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支付该笔业务,那签发银行必须垫付这笔资金,并且银行有可能继续为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贴现资金来归还已经到期的承兑汇票欠款,以使其不良资产得到掩盖。所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给银行带来多种经济利益,受到多种利益的驱使,商业银行就会铤而走险盲目扩张企业的信用,从而产生银行信贷泡沫。这就使到期未能兑付的承兑汇票票款转化成企业的逾期贷款,从而将商业信用风险转化成银行信用风险。一些中介机构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大肆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买倒卖,这样更加大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风险和支付风险。
3.对金融市场和监管者带来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后企业应交纳保证金,因而会增加银行的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也会产生派生存款,这样银行便可以利用增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从而造成了银行存款的虚假增长现象。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已经成为目前商业银行的一个非常普遍和比较严重的问题。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企业可以到银行贴现,银行又可以转贴现给另一家银行,还可以再贴现到中央银行;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带来的票据交易额可以是其面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规范的票据市场应当是以商业承兑汇票为主、银行承兑汇票为辅的市场,但是,像我国票据市场这样,银行承兑汇票“一票独大”的现象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必须是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信用工具,只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有效发挥信用工具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果虚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既不能体现信贷资金的效益,更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会给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给、控制通货膨胀带来极大的干扰。
三、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1.营造良好的银行内部风控环境
首先要认真研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票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监管当局的相关规定,努力提升票据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相关人员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把风险的防范形成一种文化,牢固树立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自觉地形成防范风险的习惯。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及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避免员工为满足贪欲而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要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工作重点,规避政策风险对业务发展的影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避信用风险。建立分岗管理制度,加强承兑汇票日常管理与兑后管理,严格检查货币流向和合同执行情况,对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切实防范风险于未然。
2.加强防范银行操作风险
分析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针对银行操作和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漏洞,建立“防火墙”,从而形成有效的管理防范保障。要严格检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格把握各票据要素、票据行为及票据背书的规范书写等。要严格控制因票据有效性问题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损失,严格监控承兑人的信用状况。严格执行授信管理制度,坚决不办理无授信的银行承汇票贴现。严格检查落实相关操作的合规性,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审批程序,严厉禁止“先贴现、后检查”现象,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仔细核对汇票原件;严厉禁止一张汇票向多家银行贴现的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滚动承兑和贴现进行长期融资。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提高票据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识别能力。建立专门的票据专营机构,对票据业务统一管理,有效防范票据业务单一追求利润考核指标的业务弊端。
3.加强监管力度,改善票据市场环境
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提升银行和企业的风险的意识和信用的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我国票据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联合各商业银行,对于那些故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违反票据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并曝光。从而减少企业不良行为的发生,使票据决算秩序更加规范。同时,建立一个权威的票据信息共享系统,供各方当事人使用,在这个系统中,商业银行、企业以及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及时地获取到相关的票据信息。此外,票据信息共享系统还有助于市场主体对企业进行评估定级,同时,也可以及时地对外公布人民银行的相关票据政策,推进票据的无纸化进程。(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二、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避免的,融资融券业务也一样。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因股价、利率、汇率以及其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波动产生损失,这种市场价格的波动所带来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即为市场风险。从影响的范围这个角度看,市场风险与系统性风险有相似之处,即它一旦发生,市场范围内的所有经济主体都会受到影响。另外,市场风险也可能引发其它风险,比如,市场风险如果对经济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它损失惨重,就可能使它的偿付能力降低,有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往往难以从自身角度对风险事件进行有效和直接的干预,因为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且单个市场主体实力有限。具体到融资融券交易市场来说,市场政策的变动、宏观经济的波动等原因都可能引发市场风险,市场主体在面对市场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为了减弱市场风险对券商和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影响,应通过完善法规、提高市场风险的可预测度和透明度等措施来加强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二)信用风险
银行信用是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的重要条件,银行通过向券商授信来放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市场的繁荣,但这也潜藏着风险。若授信的证券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违约的可能性提高,就会导致券商的债权价值降低,损害券商的利益。信用交易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本质属性,因此信用风险是与融资融券交易共生的。具体来说,引致信用风险的原因有三个:首先,在证券价格下跌时,投资者未及时补足保证金;其次,受信投资者未按时还清所欠的资金或证券;最后,投资者并未发生违约行为,但在信用到期之前,该投资者出现了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这同样会导致券商的债权质量下降。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的核心是授信投资者的违约,但同时也应注意的是信用风险并不等于违约风险。在第三个原因中,授信投资者并未实际发生违约行为,但是由于自身信用质量的下降,如涉及重大诉讼或处于破产边缘等,使券商的债权质量下降,从而使券商直接面临信用风险。
(三)操作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风险不仅有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且还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券商内部工作人员由于操作不当或外部因素而使公司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操作风险相对于其它风险而言更具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理论界对其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操作风险不仅包括业务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带来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和券商各种管理活动所引发的风险。首先,券商的各种管理活动在广义上都可以归入业务操作的范畴,券商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如内部诈骗、盗用公款或操作失误等,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其次,外部因素虽然没有直接给券商带来操作风险,但为了应对外部因素带来的影响,券商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操作,这些操作中就蕴藏着操作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操作风险的特点如下:
1.与公司内控措施和治理结构关系密切。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既包括外部因素又包括内部操作问题,但总的来说是以内部操作问题为主,这就涉及到券商公司的内控措施和治理结构。如果券商有严格的内控措施和良好的治理结构,那么它的操作风险必然会大大降低。
2.风险的成因复杂多样,风险存在于公司的所有业务操作和管理活动中。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各个环节中,它可能由业务操作人员的一次错误操作引发,也可能是由高层领导的决策失误导致的,或是由公司内部设备的老化引起。
3.风险与收益之间不存在对称关系。风险与收益对称是市场操作中的基本原则。券商如果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风险管理得当,就会实现“同等风险带来同等收益”的结果,但操作风险却不会为券商带来直接的收益,券商只能通过将风险带来的损失转移到产品或服务价格中这种方式来获得补偿。
4.风险的根本成因在于公司内部人为因素。券商公司的任何活动都是由内部人员在操作,无论是应对外部因素时还是公司具体业务操作时,公司内部的人为因素都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券商经营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不仅要启用自有资金和证券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而且还可能向其它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它承担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有充足的证券和资金。当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申请时,为了满足他们的交易需求,券商需要启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当自有资金或证券无法满足投资者要求时,就需要从其它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一旦市场风险加大导致授信投资者无法及时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券商就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要承担流动性风险。所以,流动性风险就是指券商在经营过程中,无法从内部或外部获取偿还欠款或维持业务运营的资金时造成损失的风险。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的特点如下:
1.过大的业务规模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券商作为证券和资本的融出方,其开展业务的规模不仅要与客户的要求相一致,更要与自身的资本规模相协调,否则过大的业务规模有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2.券商的营运易被流动性风险所破坏。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券商的流动性不足。如果券商的流动性不能及时得到补充,那么它就会面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或违约的风险,甚至是破产的风险。
3.其它风险极易转化为流动性风险。其它风险,如授信客户违约等信用风险极易造成券商流动性短缺,并极有可能转化为流动性风险。因此,广开融资渠道是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佳选择。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开展转融通业务,融资融券试点券商规模有限且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业务,这就进一步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增加了券商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就当前而言,如何解决券商自有资金和证券的不足问题是化解流动性风险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三、提升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交易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融资融券这类市场交易也是这样,相关合同中应明确写出参与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客户决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必须与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券商签订正式的协议或合同。除了上述这些内容,券商还应该书面提示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通过合同的方式清晰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客户反映真实情况和真实风险,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无法强行平仓所导致的风险,也要详细记录,而券商在履行其应尽义务之后,也必须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对强行平仓时告知客户的方式、账户平仓确认的范围、平仓的先后次序、平仓的时间段选择、平仓的择机要求等一系列相关操作和细节都有明文规定。此外,这类风险处置时不可避免的资金损失及其承担方式等等,也要明确约定。
(二)加强融资融券对象和标的证券的风险控制
一是要严格并慎重地确定融资融券的对象。选择融资融券的对象对于券商来讲尤其重要,因为合适的对象才具备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对象将有效避免信用风险。在授信于客户之前,券商必须做好客户的背景调查,无论是客户的历史信用状况、年收入状况,还是资产负债现状,都必须严格审核把关,采用专业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清客户道德水平的历史与现实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从而为授信提供参考。二是要严格管理标的证券及其资格审核,科学决定最佳授信额。券商作为了解市场行情的做市商,必须从股价现状及其波动和发展趋势、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数、流通股权重、股东人数、上市时间、业绩、行业口碑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于那些业绩不够好以及那些大股东持股比重过高的上市公司,最好进行标的物屏蔽,以尽可能规避股价暴涨暴跌所导致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损失。由于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关系较大,在选择标的物时应着重和优先考虑指标股和成分股。
(三)构建动态风险预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