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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F062.9;F2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26-03
一、引言
自2002年国家正式启动电力市场化改革1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对于电力市场化给电力产业带来的绩效如何,研究者们的研究结果却远未达到一致。电力产业的改革绩效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从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与视角来看,基本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选取电力产业的相关数据,采用DEA方法与计量回归方法研究电力产业的改革绩效。比如楼旭明、窦彩兰、汪贵浦(2006)选取中国1981~2001年电力产业的相关数据,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评价了中国电力改革绩效的相对有效性,他们发现中国电力改革的绩效不明显;杨淑云、于良春(2008)采用中国电力产业1996~2003年省际面板数据,用DEA与Malmquist指数方法衡量了中国电力产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生产效率变动情况,结果发现中国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没有显著提高企业的效率;但肖兴志、孙阳(2006)对1978~2005年间中国电力产业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清晰的规制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与不断成熟的规制对象提高了电力产业总量与效率。第二类是采用上市公司数据对发电行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绩效问题进行实证检验。于良春、杨淑云、于华阳(2006)选取了上市发电公司的样本数据,发现“厂网分开”改革没有显著的提高中国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李眺(2009)采用A股火电上市公司数据,利用生产函数的随机前沿方法(SFA)与二阶段的Tobit回归模型研究了电价改革、要素投入对火电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发现2005年以来以激励性规制为导向的电价改革显著提高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
电力产业分为发、输、配、售4个环节,目前的改革是发电市场充分竞争,但是输配售尚未完全分开,仍然保持垄断经营。因此,本文选取市场化改革前后发电上市公司数据,并采用DEA测算发电企业的技术效率,利用Malmquist指数分解发电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变动情况,以期详尽的考察发电企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绩效情况。
二、发电企业的效率检验
(一)数据选取与说明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A股2000年之前上市的以发电为主业(大约80%以上的主营业收入来自电力销售)的电力企业为研究对象,时期为2000~2011年。在剔除主营业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之后,共选取20家上市发电企业。按照地域分东部地区6家(深圳能源、深南电A、穗恒运A、粤电力A、建投能源、国电电力),中部地区8家(皖能电力、漳泽电力、赣能股份、长源电力、豫能控股、通宝能源、内蒙华电、华银电力)以及西部地区6家(明星电力、三峡水利、桂冠电力、桂东电力、乐山电力、国投电力)。采用DEA方法测算效率需要确定投入与产出指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年报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固定资产净额、流动资产合计为输入指标,主营业收入为输出指标。
(二)效率测算与结果分析
1.综合技术效率
为了测算样本上市公司2000~2011年的技术效率,我们采用面向投入的BC2模型,使用deap2.1软件计算的结果见表1(结果的排列顺序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类时的顺序)。根据DEA的理论,综合技术效率即为规模效率与纯技术效率的乘积,纯技术效率是企业由于决策和技术等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而规模效率是由于企业规模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综合技术效率综合了以上两种影响企业影响效率的因素,因此更能体现一个企业现实的生产效率,表1所列的即为综合技术效率(TE)。
数据来源:由DEA计算结果整理得到
【关键词】
市场化;集体企业;员工培训
新形势下的电力集体企业已经被改革和市场推向了竞争大潮。坐、等、靠、要的日子已经不复存在。要扎牢根基,立足市场,观念的转变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人力资源挖掘尤为重要。为此,把握症结,有针对性建立新型电力集体企业的员工培训体系成为必然。
1 新型电力集体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尽管电力集体企业走入市场化以后愿意适应形势而做改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未完全脱离原来主业管理模式下的惯性思维和依赖,危机感和忧患意识不强,造成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和力度不够。
(二)培训期望不高。集体企业改制不久,人员缺乏,精力有限,对培训缺乏系统、深入的挖掘和思考,一些重要、关键的培训项目得不到实施,造成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期望不高。
(三)培训机制有待完善。首先,对培训需求没有进行认真的、深入的调查与分析,多为常规的、重复的、形式化的培训项目,培训与需求脱节。其次,集体企业时常采用员工培训员工的方式,这使得培训的信度和效度降低;即使请外部的专家进行培训,也大多采用单向灌输方式,使得员工感到枯燥、困乏、厌倦、无兴致。再次,集体企业大多的培训项目省去了效果评估和后期跟踪环节,没有对参培员工从培训反响、知识技能提升、态度转变、效能提升等多个维度进行调查、考核和评价,使得培训流程有头无尾,效果不佳。
2 新型电力集体企业员工培训的对策思考
(一)树立竞争观念,增强忧患意识。集体企业必须改变过去依赖主业的思想,把主业视作大客户而不是“衣食父母”,平等合法参与市场竞争,牢固树立市场基础。必须以不断增强和具有竞争力的员工团队投身市场竞争,才有可能使集体企业在全面开放的电力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充分认识员工培训的重要性。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企业不断更新日新月异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思想,是拥有一席之地的关键。新型集体企业应该把企业培训看成是关系企业未来生死存亡的大事,今天对培训的投入是为了明天在企业竞争力、市场份额、信誉度等方面有更多的产出。
(三)要认识到员工培训是潜移默化的过程。培训可能无法立竿见影,但可能几十年有效。因此,集体企业需要系统思考,前瞻思维,不断加强员工培训,切实作好每一年,每一期的员工培训计划,并认真的付诸实施。
(四)积极营造学习型企业文化。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图书室、阅览室、读报角,多开办一些读书班、学习班,适时举办专项讲座,分专业开展技术技能比武,广泛开展学习交流和座谈、征集学习心得,深入挖掘学习先进典型、评先彰优等活动,着力营造“想学、懂学、能学、善学”的良好学习氛围,帮助员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1、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培训计划。①企业培训计划要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前提,与发展方向相适应。②要摸清企业自身人力资源“家底”,掌握现有人员素质现状,充分调研和了解企业当前或近期培训需求。③培训计划要按照“广泛参与、自下而上、综合审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制定,特别要注重收集员工自身的培训提升愿望。④短期培训、中长期培训、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内部培训、委外培训等要综合平衡,兼而有之。⑤要针对每个具体培训项目,视不同的培训对象,设定不同的培训预期,设计不同的培训内容。
2、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实施有效的培训。①可采用灵活、便捷的现代化培训手段,如刻制光盘、内部网上共享下载等。②可以在部门之间开展岗位交流,以提升工作协作。③外部培训可采用外派培训或者引入外部讲师进行培训,以开拓员工的眼界和思维,使企业的管理与其他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接轨。④要注重“体验式”培训,敦促培训教师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如小组讨论、现场操作和角色扮演等,提高培训的生动性和有效性。⑤培训计划要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进行实施,如果不能协调妥当,那培训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就会日益激化,失去受训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培训也只能是空谈。
3、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培训效果的评估标准可参考柯克帕特里克提出的四级评估标准:反应评估――学员对整个培训过程的满意程度;学习评估――员工通过培训学习获得的知识、技术、技能、态度等;行为评估――员工在培训后在态度和行为上的变化;结果评估――培训使生产经营或技术管理方面所取得的业绩。具体可由培训归口部门和业务部门针对上述四个方面,分别采取检查培训记录、汇报反馈、问卷调查、书面考试、实操验证、行为考察、交流谈话、数据采集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等手段进行。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重点测评学员对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学员所在的业务部门重点评估学员经过培训后,其行为变化和绩效的提升情况。
0、引言
在世界各国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时候,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讨电力放松管制和实施自由化。日本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除了受到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潮流的影响之外,国内各界对高电价的不满以及通讯、金融等行业放松管制的成功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在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保证电力长期稳定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的电力供应商(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开放零售市场,以降低电价及提高服务水平。
1、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1 主要内容
1.1.1 发电环节引入独立发电商
受日本国内要求解决电力高成本和缩小国内外电价差距的呼声,以及受国际上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放松规制改革潮流的影响,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正式讨论电力行业自由化问题。1995年,日本修订的电力法确立了独立发电企业IPP)的法律地位,初步放开了发电侧准入。
1.1.2 逐步实行售电侧放开
1999年,日本修改电力法,开放大宗用户的零售竞争。2000年3月允许容量2000kW及以上且供电电压20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这部分用户主要是大型工厂、商场和写字楼,占总用户比例的26%。2003年6月,日本又对电力法进行修订2004年4月,允许合同容量500kW以上且供电电压6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至此,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达到40%。2005年4月,允许合同容量为50kW以上且供电电压6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至此,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达到63%。2007年4月日本政府对是否开放50kW以下的用户和居民用户进行讨论。
1.1.3 废除“调拨供电费制度”
2005年4月,日本政府为了促进跨区交易的发展,实现用户可以不受供电服务区域的约束选择供电公司,作为政策性措施,废除了相当于我国过网送电费的“调拨供电费制度”。
如图1所示,在A电力公司经营区域的PPS向在C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用户供电。在改革前,PPS需要向三家电力公司支付过网送电费:向A、B电力公司各支付0.3日元/(kW·h),向C电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而在改革后,PPS仅需要向C电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原来需要分别向A、B电力公司支付的过网送电费,由C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全体用户分摊。
1.1.4 建立电力批发交易市场
根据2003年2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电力事业分会报告精神,日本电力批发交易所(JEPX)于2003年11月成立。JEPX主要开展现货交易及长期合同交易,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形成并公布电力批发交易价格信号,建立有助于电力企业进行电源投资判断的机制以及为各电力企业调剂余缺提供交易的平台。
JEPX于2005年4月开始运行,截至2006年3月,市场交易电量合计为10.88亿kW·h,占日本同期总售电量的0.13%。其中,现货交易为9.38亿kW·h,占86%;长期合同交易1.5亿kW·h,占14%。参与交易必须首先成为JEPX的交易会员,截至2006年5月,JEPX共有交易会员29家。
1.1.5 成立输配电中立监管机构
根据2003年6月修改后的电力法,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ESCJ)于2004年2月成立,并于2004年6月被政府指定为日本唯一的“输配电等业务支援机构”,即中立监管机构。ESCJ由中立者(主要是教授、学者)、一般电力公司、PPS、电力批发公司、自备电厂等组成会员,以确保输配电业务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中立性。ESCJ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来自9大电力公司轮流派往的人员担当。
ESCJ主要开展5个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电网扩建计划、电网运营及阻塞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则(相关的详细规则由相关电力企业制定);负责处理输配电业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负责跨区联络线的剩余容量管理、阻塞管理;负责公布联络线剩余容量、潮流、故障等信息;负责制定并日本全国的电力供求状况和电力可靠性评价报告书。
1.2 市场化改革后的日本电力工业结构
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日本电力工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图2所示,在发电环节,独立发电企业、趸售供电企业;电力公司和PPS通过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发电侧市场竞争;在输配电环节,日本九大电力公司负责运行全国所有的输配电网,负责提供公平、公开的电网准人和过网送电服务;在售电环节,九大电力公司负责向各自区域内部50kW以下的管制用户供电,本地电力公司、其他地区电力公司、PPS均可对50kW以上的自由化用户供电,形成了零售竞争格局。
1.3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特点
从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进展来看,日本在维持九大电力公司发输配售一体化体制的同时,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了市场竞争,其改革颇具特色。主要包括:
1.3.1 先立法、后改革
由于能源资源匮乏,所以日本政府对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态度非常谨慎,在每次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前均对电力法进行修改,随后才实行相关的改革。在售电侧市场放开过程中,日本于1999和2003年两次修改电力法,于2000和2004年才开始实施相关的改革内容,确保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权威性、合法性。
1.3.2 维持九大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体制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维持了九大电力公司的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确保能源安全。日本能源自给率较低,能源消费的80%依赖进口,因此,日本政府大力鼓励核电建设。政府认为,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有利于在保持供电稳定的前提下促进核电的大力发展。二是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首先,日本电力负荷全天变化剧烈,政府认为,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供应更有能力应对这种负荷的急剧变化。其次,日本为串联型电网系统,联络线上通过大电流时容易出现稳定问题,跨电力公司之间的大规模电力输送受到很大限制,各电力公司需要各自保持供需平衡。再次,由于日本电厂和输电线路建设周期长,缺电时无法立即追加供电能力,日本电力行业认为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有利于确保安全稳定供电。三是协调厂网规划,提高输电线路利用效率。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可以更好地协调电厂和电网建设规划,有利于开展整体的、有计划的发电和电网建设投资,也有利于有效利用昂贵的输电线路。目前,日本输电线的电流密度是其他国家的2—3倍。
1.3.3 进行了改革量化分析
日本是目前唯一对电力改革的各种模式做过量化分析的国家。在讨论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的过程中,日本电力中央研究所对日本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体制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定量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相对于厂网分开体制,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可以节省4%-14%的费用(9家电力公司平均为9%)。这一量化分析结果在日本选择电力改革方向时起到了一定的决策参考作用。
2、日本市场化改革的效果及政府评价
2.1 改革效果
2.1.1 电力公司与PPS的竞争日趋激烈
自2000年4月份以来,PPS售电量逐步增大,至2005年12月份,PPS售电量已接近10亿kW·h。在九大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PPS在东京电力公司经营区域的市场份额最高,为4.11%。从用户电压等级看,9大电力公司和PPS对20kV以上高压用户的争夺尤其激烈,东京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8.27%的高压用户由PPS供电,其中主要是商业用户。
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日本九大电力公司正在面临PPS较大的潜在竞争威胁。以东京电力公司为例,自售电侧市场放开以来,脱离东京电力公司的用户逐步增加,截至2006年9月1日,共有1500家用户、240万kW负荷脱离东京电力公司。目前,东京电力公司的30%的商业用户改由PPS供电。
根据日本PPS公布的电源建设计划,预计在2009年之前新建装机容量398万kW。其中,东京电力公司供电区域新建221万kW,关西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111万kW,东北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61万kW,九州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5万kW,其他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PPS没有新建电厂计划。随着PPS新建电厂的投产,日本电力公司与PPS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2.1.2 用户电价逐步降低
日本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发电燃料成本及国际能源价格均大幅度上升,但日本的电价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电价水平比1996年的电价水平下降了27%。同时,东京电力公司也采取措施积极降低过网送电费,与2000年3月相比,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高压用户过网送电费下降了23.2%;中压用户过网送电费下降了13%。在售电侧市场放开之前的1999年,日本工业电价为美国的3.7倍,英国的2.22倍,德国的2.5倍,意大利的1.66倍,韩国的3.12倍。而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的2003年,日本工业电价仅为意大利的0.83,相对于其它国家,日本的工业电价也有很大幅度的降低。
2.1.3 供电可靠性维持在高水平
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日本供电可靠性继续保持较高水平。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户均平均停电时间为7min/a,停电次数为0.1次/a。电力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影响供电可靠性。
电力-[飞诺网FENO.CN]
2.1.4 客户满意度提高
根据九州电力公司的调查结果,2005年度,自由化电力用户的满意度为52.2%,受管制电力用户的满意度为47.7%,全体用户的满意度为50.6%。对比可知,售电侧市场放开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2.2 政府对改革的评价
2005年10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电力事业分会编写了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结论包括:
(1)基于效率的评价。电力市场化后,日本出现明显的电价下降。评价委员会通过基于计量经济学的定量分析认为,日本电价下降的40%源自电力市场化改革。(2)基于稳定供电的评价。评价委员会认为,虽然日本九大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投资自1995年以来持续下滑,在日本电力供需基本平稳的情况下,电能质量并没有受到影响。(3)基于环保的评价。电力市场化改革后,日本C02排放量并没有大量增加。另外,为了削减电力行业的C02排放量,九大电力公司、日本电源开发公司、日本核能开发公司等12家公司还制定并公布了“电力事业的环保行动计划”。评价委员会同时认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后,由于PPS不负责电力供需的实时平衡,这将可能导致电力公司的备用不足。评价委员会认为,PPS应该和电力公司一起构筑能够确保稳定供电的机制。评价委员会同时建议进一步讨论目前阴向日本电力公司提供供需失衡补偿的问题。
3、对中国电力改革的启示
从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虽然看起来日本市场化改革措施非常保守和谨慎,维持了传统的发输配售一体化体制,仅从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但其市场化改革却非常成功,取得了政府、电力用户、电力行业内的企业、新进入电力行业的企业均比较满意的效果。深入分析研究日本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得与失,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科学、稳步向前推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照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做法和思路,认为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如下方面还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3.1 改革要结合国情,稳步推进
虽然从技术上看,全球电力工业具有高度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文化传统不同,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所采取的模式差异甚大。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就充分考虑到其能源短缺、国土狭小、环境保护和供电安全等具体国情,在经过深入探讨,并与政府、公众和电力企业达成共识,决定保持九大电力公司的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的同时逐步实行售电侧放开。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电力行业改革必须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要考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要考虑跨区电网、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均急需大量投资、供电可靠性仍需大力提高的现状,在确保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有效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和安全稳定供电的前提下,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充分论证、达成共识基础上稳步推进电力改革。
3.2 改革应明确目标,立法先行
电力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每次实行重大改革之前,都首先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改革目标、步骤,随后再稳步推进。目前我国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电力市场化改革,我国应首先针对已经完成的改革内容,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随后,明确下一步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并将改革目标、步骤等纳入法律法规框架内。
3.3 改革应进行量化分析
关键词:
电力企业;后勤管理;市场化;研究
随着国家电力公司自身体系建设的努力发展,给电力企业单位带来了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为保证电力企业能跟随时展潮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积极实施对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为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为电力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舒适、高能的工作环境,以便来进行安全、稳固的生产[1]。
1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现状
(1)后勤管理的特性。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务,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实行管理的关键性任务。电力企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能够为企业的发展生产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证工作,从而能够保证整个电力顺利有序的进行生产。同时,确保各项服务贯彻落实和工作可以落实在实处、督促工作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以及生活条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务,才能保证电力企业顺利的进行生产和运转。此外,后勤服务应该为企业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务,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在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后勤服务基本上就是保障企业常规的生产和运转的。所以,电力企业单位后勤服务的实质就是为企业单位、员工和整个电网事业服务。2)保障性能。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在某些程度上能够为电力生产提供保障,一个企业的发展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保障性能便显得特别重要,而企业生产往往会忽视这一性能。一般情况下,一件小事便能够将保障性能显现出来,而这种不起眼小事往往会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后勤管理服务的综合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任何失误无论大小都会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进步造成不能估计的严重后果。(2)信息化体系的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化所涉猎的行业越来越多,增强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是调解企业内部一切业务相互关系的关键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围是整个企业一切部门[2]。所以,在电力对产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以及宣传的过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复建设,后勤管理服务通过信息化建设贡献各种资源,将多余的信息删除掉,进而最大极限地保证数据源的可靠精确性。(3)流程化体系的建设。目前大部分电力公司广泛采取传统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门不仅要对电力公司负责也要对用电业主负责。而且,受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响,后勤部门的职能通常会被分散进行,不仅难以实现和谐指挥以及统一筹划,而且在发现问题之后相互推脱的现象时有发生。
2改进策略
(1)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的强化标准。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的技术支撑标准是以公司规定的统一化准则体系作为支撑。1)电力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将制定好的后勤准则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启动,通过加强标准意识、加强后勤强化标准建设的有效推广,进而促进后勤管理各项工作与技术、各项工作标准以及管理业务的高度接轨。2)建立和完善系统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体系、全面涵盖各项工作标准和技术管理的相关准则。3)将集约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将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组通过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务保障和优秀的服务,完成对后勤能源资源的有效调整,进而加强电力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电力公司要想取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增强信息化建设。1)管理设施资产必须严格依照一室一档的规定对后勤设施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由于这种模式有利于将设施和房间直观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员的面前展现出来,进而有利于工作人员对房间设备进行清点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点后勤设施工作质量的提高,还能够最大极限地促进设施资产信息准确性的提升。2)对相应的机关事务实施综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会议、安保、保洁、外卖以及绿化等。对其进行综合性全面管理,能够有效的促进管理效果、质量以及水平的提升,进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务方面的性能。3)增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客户、车辆以及保安人员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进而为电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静的工作环境。(3)注重后勤人才队伍的培养。培养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后勤管理优秀人才是企业进行科学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关键所在。所以,企业要提升培养后勤人才的认识,通过对后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养其成为优异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见以及有创新精神的全面人才,进而为现代化电力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4)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一定奖励和考评标准的设立,对于公司及时发现处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有利于企业彻底解决问题并有效的进行整治与改革。然而,就目前电力公司工作进行的实际情况,其考评绩效以然存在极大的缺陷。1)不断加强评估员工绩效的工作。电力公司应该依据后勤组的实际需求,通过平衡计分卡合理科学的对企业财务进行分析,进而促进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进展。2)良好奖励机制的设立能够调动员工的自觉积极性。企业奖励员工的方法主要分为物质以及精神两种。通过平衡计分卡能够科学的考核职工的绩效,并将绩效纳入职工的工资中,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在给予职工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以适当的给予其精神奖励,促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发展。
3结束语
由此可见,本文通过对当前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现状的分析与探讨,从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体制的强化标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设、重视后勤部门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及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等方面给予了完善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具体策略。
参考文献:
[1]谭云曼.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电力企业后勤管理[J].通讯世界,2017(05).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二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2.159
随着国家电力公司自身体系建设的努力发展,给电力企业单位带来了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为保证电力企业能跟随时展潮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积极实施对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为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为电力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舒适、高能的工作环境,以便来进行安全、稳固的生产[1]。
1 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现状
(1)后勤管理的特性 。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务,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实行管理的关键性任务。电力企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能够为企业的发展生产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证工作,从而能够保证整个电力顺利有序的进行生产。同时,确保各项服务贯彻落实和工作可以落实在实处、督促工作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以及生活条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务,才能保证电力企业顺利的进行生产和运转。此外,后勤服务应该为企业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务,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在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后勤服务基本上就是保障企业常规的生产和运转的。所以,电力企业单位后勤服务的实质就是为企业单位、员工和整个电网事业服务。 2)保障性能。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在某些程度上能够为电力生产提供保障,一个企业的发展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保障性能便显得特别重要,而企业生产往往会忽视这一性能。一般情况下,一件小事便能够将保障性能显现出来,而这种不起眼小事往往会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后勤管理服务的综合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任何失误无论大小都会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进步造成不能估计的严重后果。
(2)信息化体系的建设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化所涉猎的行业越来越多,增强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是调解企业内部一切业务相互关系的关键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围是整个企业一切部门[2]。所以,在电力对产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以及宣传的过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复建设,后勤管理服务通过信息化建设贡献各种资源,将多余的信息删除掉,进而最大极限地保证数据源的可靠精确性。
(3)流程化体系的建设 。目前大部分电力公司广泛采取传统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门不仅要对电力公司负责也要对用电业主负责。而且,受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响,后勤部门的职能通常会被分散进行,不仅难以实现和谐指挥以及统一筹划,而且在发现问题之后相互推脱的现象时有发生。
2 改进策略
(1)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的强化标准 。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的技术支撑标准是以公司规定的统一化准则体系作为支撑。
1)电力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将制定好的后勤准则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启动,通过加强标准意识、加强后勤强化标准建设的有效推广,进而促进后勤管理各项工作与技术、各项工作标准以及管理业务的高度接轨。
2)建立和完善系统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体系、全面涵盖各项工作标准和技术管理的相关准则。
3)将集约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将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组通过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务保障和优秀的服务,完成对后勤能源资源的有效调整,进而加强电力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 。电力公司要想取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增强信息化建设。
1)管理设施资产必须严格依照一室一档的规定对后勤设施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由于这种模式有利于将设施和房间直观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员的面前展现出来,进而有利于工作人员对房间设备进行清点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点后勤设施工作质量的提高,还能够最大极限地促进设施资产信息准确性的提升。
2)对相应的机关事务实施综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会议、安保、保洁、外卖以及绿化等。对其进行综合性全面管理,能够有效的促进管理效果、质量以及水平的提升,进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务方面的性能。
3)增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客户、车辆以及保安人员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进而为电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静的工作环境。
(3)注重后勤人才队伍的培养。培养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后勤管理优秀人才是企业进行科学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关键所在。所以,企I要提升培养后勤人才的认识,通过对后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养其成为优异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见以及有创新精神的全面人才,进而为现代化电力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4)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一定奖励和考评标准的设立,对于公司及时发现处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有利于企业彻底解决问题并有效的进行整治与改革。然而,就目前电力公司工作进行的实际情况,其考评绩效以然存在极大的缺陷。
1)不断加强评估员工绩效的工作。电力公司应该依据后勤组的实际需求,通过平衡计分卡合理科学的对企业财务进行分析,进而促进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进展。
2)良好奖励机制的设立能够调动员工的自觉积极性。企业奖励员工的方法主要分为物质以及精神两种。通过平衡计分卡能够科学的考核职工的绩效,并将绩效纳入职工的工资中,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在给予职工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以适当的给予其精神奖励,促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发展。
3 结束语
由此可见,本文通过对当前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现状的分析与探讨,从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体制的强化标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设、重视后勤部门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及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等方面给予了完善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具体策略。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由于日本的一次能源基本都是依赖进口,9大电力公司之间电源结构趋同,因此在国内不存在北电南送、西电东送问题和电源结构调整的问题。9大电网之间是弱联系,交换的电力和电量很少。
日本政府由通产省负责对电力实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内容是:电价、环境保护和规划。电价管制的原则:一是成本主义原则——按完全成本作为核定电价的基础;二是共同报酬的原则——合理的利润,最早的总资本报酬率为8%;三是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对环境保护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对核电建设的环境评价;对规划的管制主要是对长期供求规划和核电建设规划要与电力公司共同讨论。
1999年出台的新电力法是为了促进竞争,实现电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占市场份额30%的特别高压用户(2万伏,用电2000千瓦以上),允许这些用户自主选择电力公司,直接参与电力零售;二是新建电源项目实行招标。新电力法的施行,虽然放开了30%的电力市场,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户更换了供电商。
从2000年3月电力市场放开,实行自由化。政府计划到2004年对现行开放作一个回顾:首先要检查的是自由化以来的实际情况;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发展状况;第三是要检查电力作为公用性事业,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自由化的范围是否要继续扩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国:两种方案两个结果
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出台,允许企业建立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事业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台,同意开放电力输送领域,并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厂网分开只明确必需进行功能性分离,分开核算。
美国在放松电力管制过程中,出现了加州大停电和电价飞涨、电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样的重大问题,令政府惊惶失措,令世人震惊。美国的电力改革是从加州开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大部分照搬英国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强迫电力公司出售50%的发电容量,而同时没有要求电力公司和发电商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购电合同。二是要求电力公司必须100%从现货市场购电,没有期货市场,市场无法提供反映长期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三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对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冻结,而批发市场价格可以大幅波动和上涨,使得处于中间环节的电力公司无所适从,价格倒挂,最终申请破产保护。四是保证电网用电增长需要的供电责任不落实,将这一重大责任寄托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另外,环保主义者对环境保护的不切实际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没有建发电机组,投产新的输电线路的原因之一。
美国出现了加州这样的问题,但美国最大的东部PJM&127;电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纵向整合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具体做法是:
1将各电力公司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核算。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行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
2PJM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127;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
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
4发电容量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本公司电厂;(2)双边交易合同;(3)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交易容量约占15%左右。
5为反映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
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中,现在已有24个州正在制定和实施电力改革计划,其中弗吉尼亚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经根据加州出现的情况,决定放慢改革的步骤,内华达州已经决定将电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提出要建立区域输电机构,在跨州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没有独断层的完整的输电经营系统。区域输电机构的重要作用,一个是集中精力把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好,一个是监督系统的运行潮流。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撒切尔时代。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撒切尔夫人坚信“市场万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廉价出售政府拥有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国有行业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拉开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和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1990年3月31日,按《电力法》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国有电力企业被分解为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供电商包括地方供电公司和二级供电商。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库开始交易,允许大于01万千瓦用户选择供电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许所有用户选择供电商;新电力交易规则方案(NETA)出台;2001年3月27日,新电力交易规则施行,以多个市场和双边合同取代强制性电力库。
自行业改革以来,由于引入竞争,加强管理,减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气发电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电价有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户价格下降28%;中型工业用户电价下降约31%。此外,政府为减少持续降低电价的压力,在改革之初将电价提高了约25%,为改革和电价降低提供了较宽松的条件和环境。
当不少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率先推行的电力库模式的时候,英国却又率先抛弃了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从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强制性电力库,实行新的电力交易规则。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是一个由双边合同形式主导的市场,合约双方包括发电、供电及交易商和用户;供电商和发电商可就将来任何时候买卖电力订立合同;允许电力合同的时间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合同需要实物交割;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商,接受电力的买卖出价,以平衡1.5小时以内合同交割中出现的供给和需求的差额,并解决输电网的堵塞问题;系统运营商调度电力直到满足需求,市场价格为系统平衡时最后一个发电单位电价;对合约电量和实际电量不符的市场参与方,将按系统平衡时接受的电力买卖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支付系统运营商使系统平衡的成本。
2.纵向整合。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商,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国五个最大的供电公司,发电和售电是基本平衡的。
3.横向整合。供电公司之间将出现相互兼并,平均每个供电公司的用户规模将由300万户提高到500万户,实现规模效益。
法国:反对破碎化以实现规模经济
法国电力公司在电力行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法电占全国总发电量和装机容量的94%,拥有100%的输电业务,自1958年起拥有75年输电网的独家经营权,拥有全国96%的配售业务,拥有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2000年全国发电量的16%输出国外,主要对瑞士和英国出口。在欧盟指令的推动下,法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电力法。新电力法明确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设立公共服务基金,加入电力价格中,由用户负担;确立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和有选择权用户;建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设立一个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由财政负担;成立在管理上独立于发电的输电网管理机构;法国电力公司实行发、输、配账目分开;法国电力公司业务经营领域将扩大,允许对有选择权用户提供供热、供气等服务。
新电力法的实施,迈出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电量1600万千瓦时以上的拥有选择权的1200个用户中,有20户更换了供电商。
法电对电力改革主张纵向整合,实现规模经济,反对破碎化;并要考虑长期发展战略。法电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战略目标:一是用户非常满意率达到50%以上;二是集团50%的营业额来自法国境外业务收入和境内非电业务收入;三是集团的经济效益跻身于同类能源服务的国际性集团的前三名;四是法电集团的全体成员与企业的观点和目标保持一致,处处体现企业价值。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但法国政府对法电的政策仍没有太大的变化:一是仍与法电签订三年的经济合同;二是没有将法电分解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电力法的规定将其发、输、配业务实现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三是没有将法电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没有要求法电裁减员工;五是没有给法电设定降低电价的目标。
欧盟:倡导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欧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过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指令,内容包括:
一、有选择权用户可自由选择供电商,参与的欧盟及欧洲经济区13个国家必须依据时间表开放供电市场。
二、供电市场可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选择权的客户和供电商可接入供电网络;允许采用纵向整合化系统,但必须将发电、输电和配电行业的会计账目分开;可采用管制价格或协商价格。
单一买家:有选择权的客户可与独立供电商签订合同,但所有电力均由单一买家供应,而单一买家则按约定价格向合约供电商购买电力。
三、对于发电市场,欧洲国家可选择采用招标机制或许可证制度来监管新的发电容量。
日本政府由通产省负责对电力实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内容是:电价、环境保护和规划。电价管制的原则:一是成本主义原则——按完全成本作为核定电价的基础;二是共同报酬的原则——合理的利润,最早的总资本报酬率为8%;三是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对环境保护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对核电建设的环境评价;对规划的管制主要是对长期供求规划和核电建设规划要与电力公司共同讨论。
1999年出台的新电力法是为了促进竞争,实现电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占市场份额30%的特别高压用户(2万伏,用电2000千瓦以上),允许这些用户自主选择电力公司,直接参与电力零售;二是新建电源项目实行招标。新电力法的施行,虽然放开了30%的电力市场,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户更换了供电商。
从2000年3月电力市场放开,实行自由化。政府计划到2004年对现行开放作一个回顾:首先要检查的是自由化以来的实际情况;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发展状况;第三是要检查电力作为公用性事业,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自由化的范围是否要继续扩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国:两种方案两个结果
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出台,允许企业建立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事业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台,同意开放电力输送领域,并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厂网分开只明确必需进行功能性分离,分开核算。
美国在放松电力管制过程中,出现了加州大停电和电价飞涨、电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样的重大问题,令政府惊惶失措,令世人震惊。美国的电力改革是从加州开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大部分照搬英国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强迫电力公司出售50%的发电容量,而同时没有要求电力公司和发电商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购电合同。二是要求电力公司必须100%从现货市场购电,没有期货市场,市场无法提供反映长期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三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对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冻结,而批发市场价格可以大幅波动和上涨,使得处于中间环节的电力公司无所适从,价格倒挂,最终申请破产保护。四是保证电网用电增长需要的供电责任不落实,将这一重大责任寄托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另外,环保主义者对环境保护的不切实际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没有建发电机组,投产新的输电线路的原因之一。
美国出现了加州这样的问题,但美国最大的东部PJM&127;电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纵向整合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具体做法是:
1将各电力公司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核算。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行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
2PJM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127;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
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
4发电容量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本公司电厂;(2)双边交易合同;(3)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交易容量约占15%左右。
5为反映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
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中,现在已有24个州正在制定和实施电力改革计划,其中弗吉尼亚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经根据加州出现的情况,决定放慢改革的步骤,内华达州已经决定将电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提出要建立区域输电机构,在跨州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没有独断层的完整的输电经营系统。区域输电机构的重要作用,一个是集中精力把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好,一个是监督系统的运行潮流。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撒切尔时代。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撒切尔夫人坚信“市场万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廉价出售政府拥有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国有行业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拉开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和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1990年3月31日,按《电力法》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国有电力企业被分解为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供电商包括地方供电公司和二级供电商。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库开始交易,允许大于01万千瓦用户选择供电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许所有用户选择供电商;新电力交易规则方案(NETA)出台;2001年3月27日,新电力交易规则施行,以多个市场和双边合同取代强制性电力库。
自行业改革以来,由于引入竞争,加强管理,减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气发电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电价有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户价格下降28%;中型工业用户电价下降约31%。此外,政府为减少持续降低电价的压力,在改革之初将电价提高了约25%,为改革和电价降低提供了较宽松的条件和环境。
当不少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率先推行的电力库模式的时候,英国却又率先抛弃了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从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强制性电力库,实行新的电力交易规则。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是一个由双边合同形式主导的市场,合约双方包括发电、供电及交易商和用户;供电商和发电商可就将来任何时候买卖电力订立合同;允许电力合同的时间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合同需要实物交割;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商,接受电力的买卖出价,以平衡1.5小时以内合同交割中出现的供给和需求的差额,并解决输电网的堵塞问题;系统运营商调度电力直到满足需求,市场价格为系统平衡时最后一个发电单位电价;对合约电量和实际电量不符的市场参与方,将按系统平衡时接受的电力买卖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支付系统运营商使系统平衡的成本。
2.纵向整合。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商,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国五个最大的供电公司,发电和售电是基本平衡的。
3.横向整合。供电公司之间将出现相互兼并,平均每个供电公司的用户规模将由300万户提高到500万户,实现规模效益。
法国:反对破碎化以实现规模经济
法国电力公司在电力行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法电占全国总发电量和装机容量的94%,拥有100%的输电业务,自1958年起拥有75年输电网的独家经营权,拥有全国96%的配售业务,拥有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2000年全国发电量的16%输出国外,主要对瑞士和英国出口。在欧盟指令的推动下,法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电力法。新电力法明确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设立公共服务基金,加入电力价格中,由用户负担;确立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和有选择权用户;建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设立一个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由财政负担;成立在管理上独立于发电的输电网管理机构;法国电力公司实行发、输、配账目分开;法国电力公司业务经营领域将扩大,允许对有选择权用户提供供热、供气等服务。
新电力法的实施,迈出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电量1600万千瓦时以上的拥有选择权的1200个用户中,有20户更换了供电商。法电对电力改革主张纵向整合,实现规模经济,反对破碎化;并要考虑长期发展战略。法电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战略目标:一是用户非常满意率达到50%以上;二是集团50%的营业额来自法国境外业务收入和境内非电业务收入;三是集团的经济效益跻身于同类能源服务的国际性集团的前三名;四是法电集团的全体成员与企业的观点和目标保持一致,处处体现企业价值。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但法国政府对法电的政策仍没有太大的变化:一是仍与法电签订三年的经济合同;二是没有将法电分解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电力法的规定将其发、输、配业务实现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三是没有将法电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没有要求法电裁减员工;五是没有给法电设定降低电价的目标。
欧盟:倡导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欧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过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指令,内容包括:
一、有选择权用户可自由选择供电商,参与的欧盟及欧洲经济区13个国家必须依据时间表开放供电市场。
二、供电市场可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选择权的客户和供电商可接入供电网络;允许采用纵向整合化系统,但必须将发电、输电和配电行业的会计账目分开;可采用管制价格或协商价格。
单一买家:有选择权的客户可与独立供电商签订合同,但所有电力均由单一买家供应,而单一买家则按约定价格向合约供电商购买电力。
三、对于发电市场,欧洲国家可选择采用招标机制或许可证制度来监管新的发电容量。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为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加大经济开放程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循环中。全球经济一体化,在电力行业,就呈现为电力全球化,它促使世界各国纷纷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油、气等发电能源,可以从世界市场采购,使发电能源选择具有多样性。
日本能源资源贫乏,只有少量水能和煤炭,必须大量进口原油、天然气、煤炭及铀等能源,是世界第 2 大能源进口国。虽然近几年日本进口能源的比重已明显降低,但到 1999 年底(指财政年,截至次年 3 月 31 日),一次能源进口比例仍超过 79%。日本的发电能源主要从世界市场采购。
2003年第一季度,俄罗斯石油产品出口达2090万吨,出口额42亿美元,其中出口柴油830万吨,价值20.9亿美元;出口重油930万吨,价值13亿美元;出口油25万吨,价值5200万美元;出口天然气达531亿立方米,出口额为52.9亿美元。俄罗斯是世界上出口发电能源较多的国家之一。
2.既可考虑自己建电厂供电,也可考虑由国外输入电力,这取决于经济效益的分析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相应需要发展跨国联网。
2002年上半年,俄罗斯电力出口量为72亿千瓦时。其中,俄罗斯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电力29亿千瓦时,价值4650万美元;向独联体以外及波罗的海国家出口电力43亿千瓦时,价值7200万美元。据俄罗斯统一电力公司预测,到2005年俄罗斯电力出口将达到287亿千瓦时。
白俄罗斯年需电力平均为340亿千瓦/小时,但近年来每年只生产260亿千瓦/小时,需要进口70至80亿千瓦/小时。 2003年白俄罗斯生产电能259亿千瓦/小时,进口76亿千瓦/小时,其中从俄罗斯进口35亿千瓦/小时,通过俄罗斯公司从立陶宛进口41亿千瓦/小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由于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电网互联运行的巨大效益,跨国联网输电的趋势不断发展。如欧洲发输电联盟(UCPTE)早在1963年就实现了西欧各成员国400千伏交流联网,以后又通过直流同英国、瑞典实现非同期联网。1995年9月原民主德国电网与西欧电网联网,1995年10月波兰、捷克、匈牙利三国电网与西欧电网同期互联。美洲最大的北美互联电力系统由美国2000多个电力公司组成,电网装机容量近700 GW。北部还与加拿大通过交流和直流互联,南部则与墨西哥电网互联,形成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北美电网。
3.加强引进外资与对外电力投资并举,使资金、人力资源双向流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使电力企业在融入全球电力市场中不断发展提高。
发达国家电力公司互相收购、兼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一些大的电力公司纷纷制定海外投资战略,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机构。美国一家电力公司花了20亿英镑收购了伦敦供电公司,后又被法国EDF收购并直接经营。英国国家电力公司和PowerGen电力公司在海外投资,连续三年分别位居世界最大独立发电商排行榜的第2位和第3位。美国电力公司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市场化国家的投资也远远超出在其他国家投资的总额。
发展中国家电力工业吸收发达国家电力公司的投资,同时发达国家的电力公司也实现了资本输出的目的。以中国为例: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中国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公司共计39家,涉及的装机容量达2700万千瓦,外商投入股本金总计达23亿美元,境外融资协议金额达上百亿美元。投资高峰期集中在1995到1997年,三年时间里,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公司成立了19家,投入股本金约16亿美元,涉及装机容量1550万千瓦。
4.在电网布局、电源结构、电力能源供应及技术等方面,必须确保电力安全供应,具有较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否则将对国家电力安全构成威胁。
蒙古西部和北部多个省份依靠俄罗斯供电,2000年3月,俄方曾因电费问题对蒙古西部3省断电近1个月。到了2002年11月,蒙古西部的科布多、巴音乌列盖和乌布苏分别欠俄罗斯4.86亿图格里克、2.7亿图格里克和3.23亿图格里克(1美元约合1115图格里克)的电费。俄罗斯远东地区电力公司多次敦促这3省尽早偿还拖欠的电费,但由于蒙方未积极回应,于是俄方停止向这3省供电。由于正值严冬,西部地区又是蒙古最寒冷的地区,停电后,当地供暖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同时又影响了当地污水处理和自来水的供应。蒙古总理、基础设施部长和财政经济部长与西部3省的领导进行了磋商,并决定由蒙古政府向西部3省提供优惠贷款4.50亿图格里克,加上各省自行筹资,希望尽快将拖欠的债务偿清,使俄方恢复供电。
为了解决蒙古西部省区用电问题,蒙古政府计划2005年在西部建立德尔根和泰希尔两座小型水电站,届时该国西部省区将结束进口俄罗斯电力的历史。
二、电力科技创新
电力科技创新使得电力网络具备了开放运营的技术,对世界各国电力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造成了空前的冲击。没有电力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力工业不可能走向市场化。电力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发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年间,电力需求旺盛,石化燃料价格低廉,供电成本很低,电力科技创新的重点集中在发电科技上,提倡大电厂、大电网、大机组。随着电脑、信息和控制技术在发电设施上的应用,在发电领域不再有更多的规模经济效益:电厂设备和规模已经定型,热效率提高已达到极限,从技术上已没有更多措施降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小型热电联产机组有了新的生存空间。除水能资源开发可以建设大型、特大型水电站外,其他如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的发电利用都是小型的。
2.输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电力需求增长趋向缓和,电力部门转而重视电力负荷管理与电力需求管理,致力于用户消费结构的研究,以改进电力负荷及用电量的预测。这时,电力科技创新的重点集中在输电科技创新和配电科技创新上。
在输电方面,各电力公司的中央调度中心,通过各种通信方式将各发电厂及变电所联结成一个完整的调度、监控系统,各发电厂按照其调度命令调度发电量以适应电力需求的变化。调度中心的电脑,除了收集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供需电量资料外,还依据经济调度的需求计算结果,每隔数秒,就指令,调度各发电厂的发电设施,以达到整体最优。
3.配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配电科技创新使配电系统实现了自动化。配电系统自动化主要是利用电脑、信息及控制设备,将配电线路及各用户连接成一个系统。其基本功能除了监控线路、迅速侦察事故、隔离故障和快速转供,以缩小停电范围外,还可以深入到每个用户,用微处理机和配电自动化系统替代传统的机械表,将任何时段的用电量、负荷记录下来,为电力公司经营管理所用。
配电科技创新使配电环节的功能分离,配电环节中若干环节可以让非电力公司来经营。例如,在美国加州,非电力公司被允许从事查表收费业务。随着电表记帐付费技术和配电网络维护技术进一步提高,配电环节更多的功能可以从配电公司的业务里分离出来。
配电公司出现横向整合和多种公用事业一并经营的现象。在菲律宾,城市和各省配电公司被允许与农村配电公司合并,以扩大规模,提高经营效率。煤气公司和配电公司的合并则扩大了配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同时,煤气和电力的交叉竞争变得增强。
三、社会各界对打破电力垄断的强烈呼声
铁路、民航、电信、天然气等其它自然垄断行业服务对象都是社会部分群体?熏而电力则是对社会的全方位覆盖,服务对象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计民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首先在铁路、民航、电信、天然气等行业率先实行体制改革的,而电力的体制改革则往往是放在最后来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因慎重而显得迟缓,社会各界对打破电力垄断因期望值较高而呼声强。
电力用户要求打破垄断。他们看到了垄断经营的弊端,要求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低电价、高服务质量、拥有用电选择权、安全稳定用电。
电力投资者要求打破垄断。他们希望获得宽松的市场准入、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
独立发电公司要求打破垄断。他们要求电网企业不再拥有发电公司,所有的发电公司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则下,获得发展和采用新技术。
环境保护组织要求打破垄断。他们希望通过市场手段,减少污染。
监管者要求打破垄断。希望能够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通过监管实现价值最大化。
政府也希望打破垄断。政府要求电力工业降低直接支付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变垄断经营造成的体制性缺陷,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吸收到足够多的资金,促进电力发展。
四、国际组织的政策扶持
在所有的国际组织中,世界银行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上起的作用最大,态度也最坚决。世界银行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之后,执行董事会通过了世界银行工业能源处撰写的《世界银行1992年政策报告――世界银行在电力部门中的作用》,将电力改革纳入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援助战略的一部分。这个报告对推进全球电力改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电力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世界银行认为,尽管发展中国家的电力系统有了惊人的发展,而且确有一些效率高的电力部门和许多成功的单项工程,但是由于政府未能触及到电力部门的基础――体制问题,而使得电力部门在制定电价、财务、技术和机构等方面存在着问题。
世界银行主张不能继续以垂直垄断方式来管理电力工业,应对电力工业进行改革――政府必须对电力部门减少干预,允许电力部门有较大的自,政府只负责制定目标、政策、法律和规章,以保证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而且,世界银行还发放贷款支持电力市场化改革。世界银行1991年财政年度对发展中国家电力部门的贷款数额约为400亿美元,约占世界银行总贷款的15%。
五、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体制存在的缺陷
以公有方式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导致了竞争制度的缺失,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难以达到有效提高全行业效率的目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前,垂直垄断和公有制的电力企业经过几十年的运营,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随着全球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发达国家电力需求增长速度变慢,电力供给的增加受到越来越多因素的制约,部分电厂对电网企业有意见,不收购上网电量,造成人为分割和电厂亏损。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蓬勃发展,电力需求很大,求大于供,缺电严重,要求高速度发展电力工业,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而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使得公用电力事业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
2.由于电力企业内部缺乏激励机制,电力企业之间缺乏竞争,造成电力企业普遍效率低下,服务差。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输电、配电损失很大,发供电设备维护修理落后,供电可靠性低下,有些电力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缺点,电力供应很难满足用户的要求。
3.发达国家电价水平居高不下,民众对此深感不满。而发展中国家人为压低电价,阻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政府紧紧地控制着公用电力事业,要求电力工业承担过重的社会目标,并且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太多,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便宜的电力对社会经济有好处,从而人为压低电价,这种政策的后果是:不能刺激用户节约用电,使得电力使用的经济效益不高;由于公用电力事业财政紧张,低电价,使得公用电力事业无法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和新的电力工程的投资,甚至连电厂的日常维护检修也难以维持,更谈不上老电厂的更新改造。
4.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阻碍了能源效率的提高。并且政府缺少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政府以行政手段为主直接管理电力工业,从而扭曲了市场信号,导致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最突出的现实问题是价格管理,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价格十分混乱,价格不能真实反应市场的供求关系。
在这段时间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完成了电力体制改革。基本思路是对发电、输电、调度、售电垂直一体的传统电力体制进行切割。除在发电环节实现竞争之外,还成立了独立开放的输电公司和调度系统,并将售电环节剥离出来,建立竞争性的电力交易市场。
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世界性难题。改革中既有电价下降、效率提升的成功案例,也有电力市场失衡,大面积停电的惨痛教训。
总结电改的国际经验,或可为中国新一轮电改提供镜鉴。 政府推进是关键
“先立法,后改革”是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通行做法。依法改革,目标明确,有章可循,可以克服改革的随意性,减少改革的风险。电改立法完成后,在各国政府的主导下,改革逐步在各领域展开。
在诸多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国家中,俄罗斯的电力工业体制和中国最为相近。改革前,俄罗斯统一电力公司(RAO)是俄电力工业中的巨无霸,其角色与此前中国国家电力公司相似。2000年俄政府准备推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但由于电改牵扯的利益太广,在改革方案的论证阶段,俄政府高层、电力公司和经济学家之间爆发了激烈争论。
在此情况下,俄总统普京决定亲自挂帅电改。
2001年1月,普京组建了 “电力行业改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来自不同单位,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5月,改革草案即告出台。年底,俄政府提交了改革时间表。2003年,普京签署了五项法案以拆分统一电力公司、放开电价、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
2008年7月1日,统一电力公司寿终正寝。该公司旗下的火力发电资产被拆分为6家电力批发公司和14家区域发电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输电资产中220千伏以上的骨干电网由新成立的联邦电网公司所有;区域配电公司成立负责电力零售业务,独立的电力系统调度公司也宣告成立。
2012年11月,俄总统普京签署命令,又对俄联邦电网公司和地方配电公司进行合并。
俄政府称,此举是为了提升电力行业的效率。输配合一完成后,发电侧和售电侧的竞争态势并未改变,输配电依然被视为自然垄断领域受到严格监管,其收入由联邦政府核定并监督。
调整后,俄罗斯的输配电网依然采取准许收入的模式,独立的系统调度公司依然被保留,俄罗斯市场化的电改方向并未受到影响。
中国电改基本上与俄罗斯同时起步,但十年蹉跎,进展缓慢。现行的《电力法》是1995年底颁布的,严重滞后于现实,并非改革的法律依据,有些规章条文甚至会阻碍改革的推进。
2002年“5号文”和2007年的“19号文”([2007]19号,《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是目前改革可以依据的两份纲领性文件。
但这两份文件并非法律法规,甚至不是行业条例,不具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性。随后的实践证明,这两份文件中大部分内容流于形式,未被落实。
综合各国经验来看,政府始终是改革的主导力量,只有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相关改革法案才能落到实处。
但在中国,过去十年经济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发展,低电价是主要支撑因素之一。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之一,电力的商品属性被摒弃,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被锁死。电力市场无法形成,以致煤电矛盾愈演愈烈,电荒频发,火电投资连年下降,改革不进反退。 电网定位有共识
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公司在整个电力工业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这是所有致力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这直接牵扯到电力工业发、输、配、售四大环节之间的关系。
由于发电和售电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推行电力改革的过程中均开放了这两个领域的竞争,但输电和配电是否分离却存在不同的路径。
无论是哪种模式,在大多数成功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电网的角色非常清晰——“一个独立的,传送电力的高速通道。”
“只有独立的电网,才能在两侧形成充分的竞争,进而组织起有效的电力市场”,“改革即便要保有输、配一体化模式,也应该对垄断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管,以引导其向公用基础性方面发展。”国家电监会负责电力监管方面的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何确定电网公司的收益?世界电改经验显示采用“成本+收益”的模式最为合理。
在这种模式下,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不如竞争行业高,但常年稳定,这对于现金流充沛、实力强劲的投资者十分有吸引力。
2012年11月,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下称国网)以5.24亿美元的价格赢得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电联公司所持南澳输电网公司ElectraNet 41.4%的股权。国网在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和国内完全不同的两种盈利模式。
在澳大利亚,电网企业的收益模式为“成本+收益”。电网投资者凭借其输电资产所获得收入总称为监管收入。监管收入由折旧费用、运维费用、税费、资产收益和运营激励五部分构成。
其中前三者为成本,后两者为收益。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委员会(AER)根据核算出的数据将成本和收益按年发放给输电公司。
其中,资产收益率部分由AER确定,通常比银行利率略高。在此模式下,电网的收入和输电量无关,供需双方直接对话交易,协议签订后,电量通过电网传输。
国网成为南澳项目的投资方之后,可以通过内部结构调整,降低折旧、运维费用等成本;通过必要的财务手段和提升供电可靠性获得较高的资产回报率和运营激励,进而获得利润。 电力监管无特区
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也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设立电力监管委员会。
在此前的体制下,发改委和电监会均可对电力工业行使管理权,但电监会缺乏具体的监管手段,无力推动电力市场的形成,又在关键的电价方面无发言权,处于边缘化地位。
国家电监会前副主席邵秉仁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感叹,“没有市场,何来监管?”
2013年,中国进行新一轮大部制改革,电监会被撤销,并入国家能源局。
双层监管在国际上并非没有成功的经验。英国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John Parker告诉《财经》记者,在英国的电力监管体系中,政府机构主要在宏观层面负责规划电力发展和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而具体价格监管和准入许可均由天然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负责执行。宏观调节与微观监管分工明确,相互独立,互为补充。
从整体上看,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放松对竞争环节(发售环节)的管制,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对垄断环节(输配环节),则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垄断企业随意扩张。
在世界电力改革的进程中,并不乏监管方制衡垄断企业,迫使其做出改变的例子。
法国是少数改革后仍保持垂直一体化模式国家的代表,由政府100%控股的法国电力公司(EDF)负责管理全国的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在电力市场上形成了单一买方的格局。
选择这样的模式缘于法国70%以上的电力源自核电,将这些敏感且颇具战略意义的核电站交给私人经营是否可行,多数法国人持怀疑态度。
但在欧盟的强大压力下,法国最终还是在2000年2月出台了“新电力法”,明确要求EDF将发、输、配三大资产账目分开,独立核算。
其中,输电资产成立子公司法国电网公司(RTE),专职负责电网运营和电力调度,其总裁由法国工业部长直接任命,并向法国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CRE)汇报。
由于RTE是高度垄断企业,受到了法国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其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保证各电厂公平地接入电网,供需双方可以通过期货或者分包商建立关系,自由买卖。电网则以输电量为基数收取过网费,过网费的标准由国家法律规定统一测算确定。 电力市场须平衡
建立有效电力市场是改革的核心目标。与传统的垄断电力系统相比,电力市场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的特点,用户拥有自由选择供电商的权利。
在成熟的电力市场中,用户的参与和自主选择不仅可以在售电领域形成竞争,同时还能传导至发电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初,实行的是单一买方的电力库(POOL)模式:发电商卖电给电力库,电力库卖电给供电商,所有的电厂都必须加入电力库,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
电力库的模式在初期促进了英格兰和北爱尔兰电力市场的发展,成为世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典范,至今仍然为许多国家效仿。
不过,电力库模式在英国发展到后期,弊端逐渐显现。在该模式下,定价依据主要取决于发电商的报价,用户的选择权未得到充分的强调,而英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发电商集中度较高,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卖方市场”,大型发电集团有能力对电价形成操纵。
2001年3月,英国方面开始对电力库模式进行优化升级。新的电力交易系统NETA(New Electricity Trading Arrangements)诞生。
NETA系统一方面引人发电商和用户直接见面的双边合同交易,用户选择权得到重视,同时也遏制了潜在的垄断行为。
世界电力市场化改革中也有惨痛教训,美国加州电力危机就是忽视用户作用的反面案例。
改革之初,加州政府为了提升公众对改革的信任度,对零售电价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同时却放开了对批发电价的管制。
这套方案割裂了发电侧和用户侧的价格联动机制。与此同时,发电投资受到政治社会因素抑制以及美国用电负荷增长超出预期,这两大因素已为电力危机埋下伏笔。
2000年夏,加州开始出现发电供应不足,发电公司进而哄抬批发电价,而零售价格又被冻结,处于夹缝中的配电公司入不敷出,濒于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