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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思考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1 09:08:5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1)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识,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时代要求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创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一、运用法治思维,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设平安雁山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底线要求,没有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安。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治理与服务群众的关系,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平安建设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树立法治理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其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民意引领、改革创新,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矛盾化解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人治思维和做法,努力以法治精神凝聚深化平安雁山建设共识,统筹协调推进包括政治、经济、治安、公共安全等各种领域的“大平安”建设,以“大平安”建设促进全区“大和谐、大稳定”。

二、运用法治方式,努力破解平安雁山建设新难题

法治既是平安建设的目标,也是破解平安建设现实难题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当前的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着“不信法”、炒作闹事等社会不良心态和不健康心理的难题。实践已证明,只有坚持依法办事,综合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统筹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各个群体的利益,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平安建设的实效。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要善于把平安建设中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真正让法治成为社会的“稳定器”

雁山区行政区域与桂林市多个县区接壤,农村面广,流动人口多。针对这一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区政法委认真按上级“五个防止”、“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和“三零”目标的要求,把平安建设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开展平安雁山的建设。在区、乡(镇)、村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上对平安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还在辖区内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平安建设对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从而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平安雁山建设的热情,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公、检、法、综治等部门齐抓共管,辖区群众共同参与的平安建设良好局面。

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雁山法治化水平

明确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政法综治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带头崇尚法治、坚守法治,做依法办事的表率。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政法干警、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对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者依法办事畅通无阻、违法者违法行为处处受限,确保崇法向善、循法而行成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要提高对社会面的掌控能力,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中之重的任务。对广场、车站等重点场所,要完善屯警街面、动中备勤、武装执勤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化巡逻力量,提高打击震慑和应急处突能力。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部位,要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

参考文献:

[1]郭太生.论平安城市建设[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03)

篇(2)

我国行政法治的涵义

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其中的难点之一。自我国改革开放至今,行政法治建设已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迄今为止,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想要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特别是随着党的十的顺利召开,行政法治建设又增添了许多新的规章制度及措施,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道路必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法治的概念由来已久,它的出现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将法律视为治理我国的根本原则及制度,实行行政法治、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实际上是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在我国行政范围上的具体运用及体现,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包含了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

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

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行政规章和法规的活动即是行政立法。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的不足之处。《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提高了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但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现阶段仍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存在越权立法行为。其次,我国的法律法规与行政立法在精神上存在差异。某些立法者立足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置我国法律法规于不顾,使我国的行政立法沦为推行行政立法意图、不正当利益人的工具。再次,在立法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利益协调机制也有待完善。在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虽然也有一定的参与度,但是行政机关对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及义务,人民最终是否可以参与立法的过程及参与立法的程度,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来决定的,从而造成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及民主性出现折扣的情况。①

行政执法。行政主体(实施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对具体的事物及人采取的具体措施就是行政执法。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及法律,这些都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行政法执法在某些方面发挥了巨大功效,但从客观上来看,行政执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缺乏参与机制及透明度,造成我国的行政执法出现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垄断行业、经管部门、行政部门等单位利用垄断地位或职权优势,造成了权力的商品化及市场化。运行过程的不透明性,滋生了、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出现。

第二,我国行政立法具有滞后性,违法现象较多。许多执法缺乏规范的指导,继而导致在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过度、执法疲软的现象,致使许多行政执法措施明显有违法定程序,直接损害了法人、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我国依治治国的进程。②

第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致使善形情况的产生。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遵守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异化”是我们在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时经常会出现的情况,与其本身的目的出现背离,大多数是以看似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正的违法性,执法者假公济私的行为,便是其中一例。

立足十精神,深化行政法治建设

从党的十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治建设在我国治国方略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效,在今后的发展中,进一步深化行政法治建设,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在今后的5年里,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要在完善行政体制这个前提之下,配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完善公务员及行政组织法,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改革。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到今,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我国先后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措施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世界及我国的经济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我国政府职能还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集中体现在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等方面,我国的行政法治部门仍需进行优化及调整。

基于此,十报告指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继承以往的经验的同时,又特别提出了新的措施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和精简了我国行政法治这条战线上的办事员机构,直接降低了运行的成本,着重规范职责交叉、机构重叠等现象。

综合我国目前提出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行政管理当前目标就是要将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型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首要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健全公务员和行政组织法。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的健全与完善。

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坚持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我国的行政立法作为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也适用于科学、民主的立法原则。

从立法的科学方面来说,我国的行政立法必须与把其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摆正,且权力机关制约着立法本身,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两个奋斗目标,严格遵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两项基本原则,实现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多层面提升立法的质量。

从立法的民主性方面来说,即是从人民的参与度及立法公开两个层面上来说,首先,立法公开是人民实现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它是加强政务公开主要方式之一。要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必须完善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及听证会制度,以便吸收人民大众的正确观点、公开我国行政规章及法规。依照十科学发展观原则,我国的行政立法在社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人权、居住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必须加强,从根本上保证需要我国行政法制的执行力及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③

全力推行依法行政,把行政执法规范落到实处。严格推行依法行政,这是因为它不但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并且还关系着执法方式、执法目的及行政执法依据。十强调“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提出了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些展望无疑对未来行政执法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首先,加大整合机构的力度,积极探索并实施行政各部门有机统一的体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集中行政许可权与集中行政处罚权建设,进而全面落实这些政策,应加强执法试点、行为规范、权现明确、保障有力等方面的建设,从制度上避免相互扯皮、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情况的出现。其次,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我国行政执法的行为,将规范和减少审批列为重点。自十召开以来,政府职能再次出现转变,我国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从以前注重审批转向严控监管、从在意结果转向过程控制上来。再次,实行健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多角度深化法治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十报告所强调的。在这个基础之上,解决我国人民在住房、就业、医疗卫生、教育、抚恤等方面的民生问题,都离不开深化行政法治建设这一手段。④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以来,我国行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行政法治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行政法治建设,在于人民经由他们认可的法律及来实现约束和控制政府的一种行为,促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障我国公民相应的权利。

在某种程度上,深化行政法治建设对依法治国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党的十报告,对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起着重要作用,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补充,可以说,党的十不仅是对今后5年之内发展的战略布局,而且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委党校)

注释

①朱晓斐:“建设服务型政府亟需行政合作”,《知识经济》,2010年第24期。

篇(3)

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号角,要进一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全民、全社会学法守法遵法用法的理念和意识,奠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建设根基。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在农村,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支撑。只有扎实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1.1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可见,农村基层法治文化的水平,与国家整体法治文化建设息息相关。倘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离开了法治文化,那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现在全国仍有9亿多人生活在农村,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推进农村的法治步伐,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2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保障农村和谐稳定的有力手段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法治的保障,否则就建设不成和谐社会,而农村法治文化正是建成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它能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惩治违法犯罪,判别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诚信。

1.3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实践已经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法治就越来越被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对农村改革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大力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就势在必行。

2 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虽然连续搞了六个普法教育,力度很大,但是很多老百姓现在还没有形成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遵法的良好意识和好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2.1 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文化意识淡薄

从总体上看,农村学法、守法、用法整体氛围仍然不浓,干部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整体上法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个人事务方面的意识不强。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了行政命令式地落实,你怎么布置,我就怎么干,只顾低头忙碌自己那一亩三分地,根本就不去研究国家的政策和一些法律条文制度,以致于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甚至还比不上村民了解得多,懂得我,导致了问题增多,矛盾增多,上访量增加,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2 农民对法律信仰程度不高

部分农民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人治思想的观念,重人治而轻法治,相信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对法律的权威意识和法治意识淡漠。遇到纠纷和冲突,往往第一时间千方百计去找人走关系找门路,有的甚至于去上访去闹,不信法。很少有人会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用事实和法律说话,遇事去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正如所说的,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2.3 农村法治文化宣传效果不佳

法治文化宣传往往集中在交通方便,人口比较密集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而对于偏僻、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的农村来说,法治文化宣传的质量和数量上有所下降,效果不明显,表现在方式手段过于单一,局限于贴标语,发发传单,开会照本宣科等传统形式。另外,加上农民法治素质低,缺乏兴趣,因此对法治文化宣传内容消化程度不高,导致农村法治文化宣传效果不佳。

3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对策

3.1 强化法治文化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要全面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为重点,充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上的“法律需求”,建立多样化的普法平台,设计多样化的普法形式和载体,完善法制宣传设施建设,在农民居住密集地带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另外成立法治文化宣讲团,通过宣讲使法治文化形象生动,潜移默化地融入到农民生活中,使法治文化做到家喻户晓,得到有效的传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2 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强化农村干部群众法治办事意识

针对平时工作生活中农民容易碰到的、经常接触的、面临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容易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另外,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农贸市场、网络、电视、学校等法制宣传专栏,设立一些法律咨询点,调解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民事纠纷,并针对影响面广的典型案例进行有的放矢的讲解,增强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好农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的带头人,着力在农村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篇(4)

第一,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确有其独特性,其经验应该及时加以总结,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手段和前提。因此,大家基本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这样的提法。

第二,我们在提炼中国的法治经验时,既要从中国的实践和实际出发,又要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不能排除西方国家法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包括国际法方面的经验。只有形成良性互动,中国的法治经验才能与时俱进,为我所用。例如,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炼和概括一方面是中国国情的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国际法治的基本要求,其许多方面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现代国际法的人本观、合作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契合。与此同时,中国法治理念的许多方面,如和谐世界理念、和平解决争端理念、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等,已经并必将对国际法治产生重要影响,也是中国对国际法治的重要贡献。而且,对西方法治经验的吸收不应局限于立法层面,还应当包括司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法律文化层面的东西。

第三,这种跨学科讨论的方式非常好。平时,我们各自都有自己的重点研究领域,今天不同学科的学者就相近问题进行讨论与交流,彼此受益颇多。大家期待今后召开更多这种形式的会议。

第四,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念这样的问题,需要加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结合。具体说来,我国法学界现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的学者从宏观方面进行思考,从事部门法研究的学者还没有充分重视。今后,我们应当注重从微观层面深入研究这个问题。

二、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篇(5)

近年来,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民主法治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为民主法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民主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个人认为,要搞好民主法治建设,实现理想的民主法治建设,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而员工的法律素质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法律素质作为公民的内在观念式和外在行为方式,不仅是公民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存在的标识,而且构成了公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主体基础。换言之,在人民的原则下,公民的存在是其应当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直接依据,而公民法律素质的状况则是其可以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基础条件。这个基础性条件越充分,公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就越容易实现;公民主体性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员工法律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基本方略的实施。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某个单位,要实实在在地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就应当高度重视并且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只有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理解立法的本意就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才能充分调动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

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程度。要加强一个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关键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抓好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就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通过这一系列学法用法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使广大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民主法治建设;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成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楷模;使他们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

三、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建设监督机制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重在形成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建设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于企业决策之时。企业要树立管理为主、事前为主、预防为主的理念,深人分析本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生产要素的组合与运行需要通过合同予以体现。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要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和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要在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的同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法律监控机制,为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保障,重点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方面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力争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层次高、业务范围广、协调力度大、工作效率高、制度更完善的法律监督网络,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体系的作用。要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基本措施,也是企业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进行有效竞争,保持健康、持续发展,就离不开法制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应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功能,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篇(6)

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市场的后来者,也是法治、依法治国的后来者。但是就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言,我们已经不是后来者,更不是弱小者,而是位居第二的泱泱互联网大国。发展趋势还表明,以我们的人口之众多、经济发展之快速,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排名第一的互联网大国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如何在一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治发展初期的国度里,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的调整,这既是对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律实务者的挑战,也是赋予他们建功立业的机遇。

互联网空间既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伸,又相对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多数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的人际关系和纠纷之解决,但是互联网空间的一些特殊则需要新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互联网空间的法治,首先,要求对在现实物理空间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系统的梳理,确定哪些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其次,需要对互联网空间的新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它们的特殊性,然后对症下药,开出互联网上法律和规范的良方。

互联网上的法治问题,涉及国家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方面的课题(如互联网空间的言论表达自由)、程序法和冲突法问题(如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行政法问题(如互联网安全)、刑法问题(如互联网上的犯罪)、民法问题(如商务、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人格权保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保护)。一个项目和一本书不可能包打天下,从而解决互联网上所有的法律问题;相反,我们认为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更有希望达到成功的彼岸。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将研究聚焦于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包括作为中间服务商的ISP的中间责任、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关系与法律适用、名誉(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与互联网上名誉(商誉)权侵害的实务和特殊理论问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特殊问题及个人数据资料合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电子邮件的隐私权保护和侵权责任、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实务问题、互联网上的域名保护与侵权责任实务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可能脱离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但是更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在互联网空间保护之特殊性以及侵权的特殊构成要件与责任之特殊规则。而对互联网上著作权、域名的保护之研究,则更应当注重司法层面的问题,审判工作的经验。

我们无需羞于承认自己是互联网法治研究和实践的后来者。后来者有后发优势,我们可以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以他山之石攻玉。因此,在研究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互联网上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时,我们十分重视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的经验,注重发达国家(如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无论是欧盟的“政府主导”,还是美国的“自律”,甚至我国台湾地区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律中引入侵权责任的做法,在本书中都尽可能全面介绍,并优劣以备。

“网上侵权的法律调整”或“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研究”这样的课题,既是一个民法学的研究课题,也是一个法学或信息法学的研究课题。对网络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与互联网上侵权密切联系的技术方面的问题:(2)互联网经营者(网站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离开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而研究网络上的侵权,则有可能纸上谈兵。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解剖了主要中文(简体)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其实践,并将这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政策与政府网站、企业网站和相关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情况进行比较,试图得出实证性的结论。同时,我们还对威胁隐私权的两种机程序即木马程序和Cookie进行了探讨,以期找到规制这些程序之使用的技术和法律对策。

是灰色的,而司法实践之树常青。法院并没有等到法律理论成熟、法律规定齐备之后才开始互联网上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侵害和域名争议案件的审判。相反,法官们以基本法律原则为指导,不断摸索和寻找审理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和对策,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实践经验上升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普遍遵循的规则。审判实践的经验对于互联网上侵权的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除了在各章的研究中注意对相关案件的外,我们还专门用两章分别讨论了互联网上著作权侵害案件和域名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问题,希望从统计和实例分析中发掘和认识“活的规律”。为了获得最有说服力的结论,我们邀请了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和审理域名纠纷的代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完成这项工作。

通过对互联网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侵权法和人格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对部分网站经营情况的解剖以及对有关机程序的分析,我们获得了如下启示:

1、互联网正在深刻和广泛地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互联网空间的法治建没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刚刚起步、互联网高速的,加强互联网空间的法治建设更是当务之急。

2、互联网空间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问题。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是完善互联网上民事权利保护和侵权责任法制的主要途径。未来的民法典可以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大量的制度建设还有赖于各种特别法和单行法的规定。

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有许多特殊方面,其中ISP和网站经营者的中间责任是其最典型的代表。ISP对他人在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法律应当对责任作出必要的限制。这不仅是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状况决定的,也是产业发展政策、国际经贸环境的要求。

4、互联网上侵权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的相对不稳定性,尤其是互联网上信息传播不受国界、法域的限制,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的规则。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地区)试图对这类侵权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定出新的规则,但是所有这样的尝试都还没有取得足够的说服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法律界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5、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人格权和无形财产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最常见的是对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侵害。因此,调整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应当以这些权利的保护以及责任规则为重点。具体而言,应当在相应的特别法(如电信法、隐私保护法、个人数据利用和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中突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并设计出适当的侵权责任规则。在互联网空间,人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表达自由,与现实物理空间的情况相比较而言,法律的利益平衡可以向言论表达倾斜。

6、互联网本身具有非集中管理性的特征,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规制,除了需要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外,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也有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我们国家主管部门可以积极支持与扶持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鼓励其制定业界的某些共同标准和行规。

7、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这就要求各国在互联网法治建设方面采取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隔绝的行为。合作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共同标准的制定或借鉴、人员培训与信息共享等。国际合作的最高层次是签定互联网空间的一系列条约。

篇(7)

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根本要求。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问题,在社会面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如何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需要我们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

一、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执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构中的执法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负有重要职责,几乎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都提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在行政执法方面,实体法层面不断健全完善,程序法方面也更加严格规范,突出了法律的严肃性,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行政机关就必须把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实现各项执法活动的规范化。

(二)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一些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只有不断的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杜绝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三)是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行政部门的根本宗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当前执法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乱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群众的利益受到侵犯,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受到损害,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受到侵害。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认真履职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根本需要。

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方面,"临时工"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有的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少,执法任务重,部分工作只能交由临时招聘的辅助岗位工作人员协助,由此便产生了执法主体不合法,非公务人员参与执法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网络曝光的所谓"临时工"暴力执法等现象,给执法部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法制观念薄弱,专业知识不足,不能适应执法规范化的需要。

(二)执法理念不能与时俱进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执法服务意识淡薄,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是个人的资本,将当作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认真履行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要求,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对待同一起案件中违法情节相当的不同当事人,处罚结果不一样,造成执法不公、不严,执法形象受损,必然与规范执法的要求造成冲突。

(三)执法行为重实体轻程序

重实体轻程序是制约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顽症之一,长期未得到根治。有的执法人员片面认为执法重在结果,只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简化一点也没有多大关系。有的认为规范执法应该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对一些规范执法的制度,认为是可有可无。

(四)执法环境干扰执法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的形成的人治观念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直接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以维护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为借口,集体研究决定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干扰执法、越权执法等行为引起群众的不满。

(五)执法监督畏手畏脚

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可以有效地矫治执法问题,杜绝执法不规范现象。但是,受监督意识、制约措施等限制,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仍未理顺。有的监督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使用手中的监督权力。有的怕得罪人思想作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老好人。有的被监督对象有抵触思想,认为监督是故意挑刺、找茬,没毛病找毛病。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根据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业务练兵,采取集中培训、岗位轮训等方式,促进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增强为民服务能力。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执法培训,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学修养,改变执法人员用政策代替法律,用习惯代替程序的做法,提高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使他们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三是严格执法资格。对执法人员开展以岗位执法条件为要求的资格考试,如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对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特别是法制岗位的人员,要提升案件审核工作水平,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关,对每起案件从合法性到适当性,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既要做到实体合法,更要做到程序合法。

(二)健全执法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构建了我国行政执法的根本框架。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要求,在执法制度文件层面进一步细化,切实做到明确操作规范,完善执法制度。针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效的约束之中,使行政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行为。不仅要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制定完善制度、措施,还要真正落实到位,通过执法质量考评,将各项制度狠抓落实,确保制度、措施得到贯彻执行。通过制度建设,有效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不规范、笔录过于简单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三)落实执法责任制

通过建立起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这样一种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构建规范严格的执法工作机制。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才能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才能保证为人民用好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施执法责任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清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纠正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行为;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全面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执法职权的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每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和责任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办事期限,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加强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制度是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建立高效、完善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各项监督措施,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建立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明确到具体执法人员,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开展执法检查、通报督办等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绩效考核。要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要坚决开展责任倒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单位和人员在年终考评、表彰奖励、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级对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五)建设信息化执法平台

篇(8)

现在,对“中国式过马路”基本有了一个较为固定的涵义,就是指“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虽是网友的调侃,但也确实客观地描述了现象的全貌。有些新闻报道甚至将这一现象分为“齐头并进式”、“孤军深入式”、“不按章法式”等,总之将行人“中国式过马路”所呈现的诸多形态一一展现,可谓煞费苦心。但是,就在人们的注意力被舆论引导到行人身上时,还有多少人会注意到汽车闯黄灯、电动车超速行驶、路边停车乱象呢?难道机动车或准机动车就不存在“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吗?无论是从时速还是可能出现的结果看,机动车和准机动车进行“中国式过马路”时,造成的危害恐怕要远大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此,“中国式过马路”并不能成为造成现今交通不畅的主要原因。换句话说,“中国式过马路”存在于行人、非机动车、准机动车甚至是机动车等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中,不能说单靠治理好行人的“中国式过马路”就能将整体交通不畅的问题彻底根治。因此,现今交通状况应该用一个更为准确的名词加以表述,这就是“中国式交通”。笔者认为,“中国式交通”应当是指,交通参与者之间缺乏有效的纽带联系,管理者对交通整体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交通法规等制度不能有效实行,交通参与者形成各自为政的交通整体现象的总称。根治这一现象,并不能通过解决某一环节来达到逐步根治的目的,而是系统工程。

二、“中国式过马路”之问题象分析

有人将“中国式过马路”归结于道德素养问题,也有人认为这是规则缺失的结果,总之,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复杂而众多,这也是治理的难点所在。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成因有主观,也有客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规则意识淡漠

笔者所说的的规则意识淡漠并非仅指交通参与者本身,还包括交通管理者和相关立法者或称之为制度制定者。反映在交通参与者身上,会出现无视交通法规,任意妄行,各自为政等。反映在后两者身上,就会导致立法与执法脱节、立法与实际脱节,虽倚重制度管理但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导致制度频出缺收效甚微,从而人为地削弱制度的权威性。可以说前者的意识缺乏多表现为一种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而后两者则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而前者又是表面原因后者则是更深层次的、隐蔽的原因。人们往往会首先看到前者,而忽略了者,这就是后者对社会危害更为严重之所在。

(二)管理无序

从电动车国家标准的出台到治理马路停车乱象,从“史上最严交规”到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交通管理者不可谓不尽心,可以说他们已经考虑到了交通乱象中的每一个环节,但治理结果又如何呢?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行列,在沸沸扬扬的争论声中偃旗息鼓;马路乱停车的治理在公务用车随时停车的特权面前显得虚弱无力;“史上最严交规”也在执行了一周后,也以争议最大的对机动车闯黄灯的处罚叫停而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现下最热门的“中国式过马路”也在处罚难的问题上屡屡受挫。交通治理为何举步维艰?这不是一句“国人素养不高”所能解决的问题,这需要管理者探究更为深层次的原因。笔者认为,中国交通管理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管理”,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无序的治理,这将最终导致管理的无序,使行政者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逐渐丧失。

(三)责权不明晰

交通是一个参与人数众多的社会性问题。从法治角度看,各方参与者均应有其权利和义务。法律和法规甚至相关规定也应当严格确保义务得以履行,权利得以主张。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相应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但现今的交通状况是,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经常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机动车违规并道,闯黄灯甚至是闯红灯。由此造成的种种混乱,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而且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这与路权的分配失衡有密切关系。而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中国路权的分配过分偏向机动车,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交通管理目标不明确,这是交通乱象频发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三、“中国式过马路”之对策象分析

“中国式过马路”仅靠罚款不但不能根治这一现象,反而容易激化现有的交通矛盾,使本就脆弱的交通体系雪上加霜。因此,运动式的集中整治并不是根治的良方。

(一)树立正确的交通意识

树立正确的交通意识看似简单,却是最难实施的对策。因为人们意识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即可成就的,这需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实“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不只是我国存在的问题,国外早就有行人控制红绿灯的先例,这也反映了制度对行人等交通弱势群体的制度上的倾斜。因此,如何让国人从意识和理念上树立起尊重弱势群体的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不仅要靠正面的舆论引导和大力宣传,还要靠侧面甚至是反面的事例进行说服教育;不仅靠制度的规范引领,还要靠道德的弘扬,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树立礼让的交通意识,使弱者得到尊重,交通关系才能得到平衡。

(二)依靠系统治理

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方面改变所能解决的。因此,治理交通乱象应当具有长期规划,不是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治理什么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管理者多出“组合拳”,才能够有效地打击交通乱象。如完善交通标志设施、优化信号灯设置,增设隔离护栏,还要从城市道路规划,考虑便民需求,综合治理解决好人与车的“路权”冲突。

篇(9)

作者简介:伦宗铭,华东政法大学。

早在2005年,我国就颁布了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法律法规,从而进行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但是,经过了近十年的改革,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却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进而使司法鉴定制度无法完成中国化的发展。而随着人们对司法鉴定改革认识的提升,学者们对建设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回归到理性思考阶段。所以,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问题及改革对策,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意义及成就

(一)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意义

在司法活动中,科学的证据提供,是维持法律公正性的保障。而司法鉴定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完成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的鉴定,进而可以为案件的判定提供重要的依据。所以,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国家开展规范的司法活动的保障,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同时,由于司法鉴定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所以,建设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既可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也可以向世界展示我国的科技实力。因此,建设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成就

经过了近十年的建设,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多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首先,在法制化建设方面,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使得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和细化,进而促进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国务院、侦查机关和地方行政部门等多个单位,都制定了与司法鉴定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使我国的司法建设取得了发展。再者,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以来,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迅速的增长,而我国也拥有了高标准、高要求和高质量的鉴定队伍,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另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使得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了更大的作用,进而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对鉴定制度法律法规认识的不统一

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怎样使书面化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由于司法鉴定制度是由诉讼职权部门使用,所以司法鉴定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这些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所以,在诉讼职权部门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法规条文的认识不同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将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更严重的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对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形成造成不良的影响,进而阻碍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从本质上来看,导致不同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制度法律法规认识不统一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是因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过于原则化,从而导致人们在某些问题的理解上存在了分歧。另一方面,一些行政部门出于利益和行政职权的考虑,会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产生偏差,进而使制度的执行出现偏差。再者,由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时间尚短,所以存在着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不配套的问题,从而误导了行政部门的司法实践工作。

(二)鉴定体制结构的不均衡

就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来看,鉴定的事项仅有三大类,并主要适应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案件绝大多数都属于民事案件。而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被弱化的三大类以外的“其他类”的鉴定事项才是民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需要使用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事项的管理范畴在适用结构上出现了不均衡的问题,进而阻碍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而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结构的不均衡,导致了新体制因不同体制因素的改变而出现了发展速度不平衡的情况,进而为我国司法鉴定埋下了秩序混乱的危险因素,进而对司法制度中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形成了阻碍。另外,旧制度与新制度不能保持一致的改革速度,将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某一方面的改革滞后而存在一定的缺陷,进而使司法制度的改革成本增加,进而不利于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三)鉴定部门职能配制的不合理

从原则上来讲,刑事技术鉴定与刑事技术侦查具有不同的职能。但是,鉴定部门常常会将这两部分的职能混淆,进而使二者对对方产生一定的干扰。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职权部门的鉴定人员不仅拥有犯罪调查的职能,还具有侦查取证或检查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在行使某一项职能的状态下,鉴定人员往往会受到其他职能的干扰,进而使司法鉴定无法维持在中立的地位,从而影响到鉴定部门的鉴定公信力。而这样一来,就算鉴定部门的鉴定是符合客观实际条件的,然而只要鉴定人员的鉴定职能与指控职能没有被分开,其公正性也一样会受到案件当事人的质疑。所以,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职能的配制上还没有进行科学化和合理化的改革,从而使得鉴定部门在鉴定权利配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进而使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了影响。另外,在一些领域,由于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所以导致了鉴定部门常常会出现权力上的越位现象,进而影响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权威性。 三、有关建设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理性思考

为了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社会主义的司法鉴定制度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理性的进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从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而就目前来看,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规律上来看,中国特色司法监督制度建设还要从司法观念的转变、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鉴定名册的程序化转变和司法鉴定的法制建设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司法观念的转变

想要深化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还要进行司法观念的转变,从而使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目标更加法治化。从2005年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来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要从“职权型”向“服务型”转变。实际上,这条法规的颁布就是为了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保障地位和服务诉讼的地位,进而使制度向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而这种司法观念的转变,不仅能在制度上为司法鉴定职权的行使提供保障,还能使诉讼部门依法履行诉讼职能,进而为司法鉴定制度的落实提供保障。因为司法鉴定如果仅仅被当做是一些职权部门的工具或仅是为部门提供服务的手段,就会使司法鉴定的科学手段被一些职权部门垄断,进而无法公平的为司法制度提供保障。所以,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制度的公正性,一定要确立其司法保障制度的定位。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司法观念的转变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前提。

(二)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是利用科学技术为诉讼案件提供证明的活动,所以其具有一定的天然属性。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司法鉴定应该由统一的管理主体来进行管理,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体来说,就是司法鉴定机构间将不具有隶属关系,其接受的鉴定业务也不应该受到地域范围的影响。同时,任何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都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的诉讼活动中被采纳,进而使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具有一定的统一性。而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司法鉴定活动因带有地方性质而无法在其他地区被使用,进而维持我国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而想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使地方司法鉴定机构在全国规定的统一条件下进行规范的管理,地方政府则不能对司法鉴定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问题进行干涉。所以,就理论上来讲,想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还要形成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体制。

(三)鉴定名册的程序化转变

由于司法鉴定是利用科学技术的证明活动,所以无论是鉴定主体还是手段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因此能得到各方的公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想要真正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还要使司法鉴定的过程更加程序化,进而避免人为因素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而通过程序的过滤,不科学、不规范和不可靠的司法鉴定结果也能够被过滤掉,进而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司法鉴定是否具有公正、合理的程序,应该被当做其基本属性之一。另外,司法鉴定名册的程序化转变,既可以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规范执业活动的力量,又可以对人员的司法鉴定管理权力形成制约。所以,司法鉴定名册的程序化转变,将成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所依赖的重要手段。

篇(10)

关键词: 高职;法律专业;职业标准;实训教学体系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legal major;professional standards;practical teach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301-02

0引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法律学科教育的最显著特征就在于,前者将职业技能的训练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培养方案。因此,在高等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体系建设中,构建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法律职业标准,不仅是国际高职教育发展与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而且也是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与完善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切入点。

1法律职业标准建设的现实意义

1.1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的内在要求

高职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高技能人才。在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专业技能培养对人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终身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职业标准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点和专业教育的目标和归宿,是整个能力体系的支柱。高职教育首先需要解决人才培养标准和能力体系问题。高等职业教育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特定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必须的“全面的职业能力”,在这个能力体系中“专业技能”是必不可少的。面对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对新的职业能力的要求,将培养专业技能作为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的新基础,进而构建起法律职业标准体系,是适应多种职业和职业岗位转换的需要,也是高职学生可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的要求,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

1.2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高职高专仅开设法律类专业的院校有325所,法律大类专业19个,专业点483个,在校生23万余人,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为我国基层法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法律职业人才。但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类高职教学改革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以及“双证书”教育,是全国法律类高职院校共同面临的难题。从目前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培养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许多高职院校较多地注重了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对于专业技能的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专业技能缺乏全面的理解,对双证书教育认识比较模糊,培养方案缺乏对专业技能进行系统整合,国家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和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等。因此,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改革和创新“双证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破解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

1.3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推动建立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准入标准的需要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指进入法律职业领域从事辅岗位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专业素质的最低要求。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从事辅法律专业服务的专门人才即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为目标,包括司法机关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基层组织与社区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以及律师事务所中的辅人才等,他们是在法律事务中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业务辅助且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技能人才。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我国目前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准入条件作了规定,但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尚付阙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国家对法律职业资质标准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准入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已经引起国家和行业的重视,目前已出台了人民警察体能标准、保安员岗位标准、速录员技能标准等多个单项技能标准。与此同时,全国法律类高职院校也在积极开展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准入标准研究工作。为满足国家法治建设对法律职业人员专业素质日益提高的要求,提供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有必要凝聚法律界共识,制定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并进行推广应用,以此形成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

2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中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法律职业标准的构建,必须与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协调,并注重通过运行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创新、服务平台创新、技术标准创新,来实现工作突破,达成标准建设战略目标。具体说,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标准的建设应体现以下基本理念与原则:

2.1 政产学结合原则法律职业标准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的引导、行业以及全国同类院校的支持,单靠某一方难以完成。具体可由政府或行业主导,院校承办。政府或行业工作以政策协调为重点,由政府或行业制定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承办院校在广泛基层调研以及集中征求“政、产、学”几方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和规范编制各专业技能标准并向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申报国家职业标准。经专家论证成熟后,由政府或行业发文形成正式的职业岗位技能标准。

通过“政、产、学”的有机结合,既可以使标准编制工作纳入政府、行业的议事日程,努力把政府、行业和学院三方的积极性组织调动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为实现职业标准获得认证奠定扎实的基础,也可以促进院校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

2.2 能力本位原则在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中,必须把能力本位思想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突出就业岗位(群)职业能力的培养,坚决避免学科本位的思想和行为。要注重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按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在课程结构上根据能力培养的需要整合知识,形成新的课程;课程形式、考核形式都要采取与能力培养相适应的形式;引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及学生获取证书的要求;注重学生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等等。

2.3 系统改革原则构建法律职业标准,应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体系进行系统的整合与改革。通过实施技能标准、认证系统、题库开发、培训教材、实验基地、考评员队伍建设、考核认证、技能大赛等一体化开发运作模式,形成齐头并进态势。各个教育环节都渗透、服务专业技能培养。

3法律职业标准实训教学体系的建构

3.1 制定专业技能实训教学计划专业技能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实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评与鉴定等等。

3.2 引入职业资格标准,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3.2.1 改革专业课程结构,构建模块式课程体系按照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规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职业资格鉴定对职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结构要求,对专业的课程结构进行改造,构建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核心技能课、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和综合实践六大教学模块,实行与职业资格鉴定相通的、模块式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技能培养方案分三个阶段设计,将知识、技能、素质与经验有机结合,融入课程之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3.2.2 优化整合课程和教学内容在整合课程和教学内容方面,各专业对相关职业资格鉴定的内涵进行解构,打破三段式的教学内容体系的分割,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核心,重组课程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将其所需的理论知识融入相应专业技能训练课程,技能要求融入实践教学课程或相应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在课程的设计上,贯彻应用性、针对性、实用性原则,在课程的教学要求上,注重训练学生综合应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3 改革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在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方面,借鉴和吸收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标准与方式,建立以职业技能考核为核心的职业型标准化考核方式,将学生的考证成绩与学生实训课程教学的考核成绩挂钩,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试培训课程结合,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考核制度。

3.2.4 开发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根据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要求,与行业合作,制定教材编写大纲,编写相关专业职业资格鉴定与培训教材。教材要达到理论与实践有机融合,专业教学、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三位一体、有机融合。

3.3 建立实训教师队伍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技能实训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构成。专任教师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证是培养掌握职业训练标准的双师素质指导教师的最直接的有效途径。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专任教师参加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证,确保每一职业(工种)考评员人数不少于3人。考评员不仅是职业鉴定考评员,同时还是各专业技能实训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兼职教师是法律专业技能实训教学队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对专任教师队伍的有益补充,兼职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由基层一线实践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

3.4 建立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法律职业标准建设是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其主要环节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检查验证,新开发的标准、课程、教材、题库、技能考试方法及考务管理技术,都先要在实验基地进行测试检验,成功后才可投放到社会上。在社会上还要再作一定范围的测试试验。为此,有必要在各职业(工种)组建集教学、行业培训、职业鉴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建设采取校局(院)合作方式,争取行业从物质上、技术上给予支持,试验基地不仅要在设备设施,而且要在技能训练、鉴定的基础性项目上与校内实训基地形成互补。实现校局(院)资源共享,“双赢”发展。

3.5 推行开放性的实训教学模式

3.5.1 开展教育和培训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要求,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可以单独开设课程,也可以不单独开设课程,直接渗透到其他课程中教学活动中,与其他课程的教学相结合。还可以参照有关国家的经验,对其中一部分技能采取单独开课的方式,另一部分核心技能采取渗透到其他课程中的方式。

3.5.2 组织考核认证按照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标准,每年组织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认证,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的考核鉴定和认证,可以采取考试方式,也可以采取评价方式。或者一部分专业技能采取考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评价方式。

3.5.3 举办技能大赛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是推广职业标准的有效形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技能竞赛制度:一是扩大技能竞赛参赛面,除院校外,应吸收行业、企业多方参与,形成在区域和行业有一定影响的赛事;二是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使技能大赛成为企业、行业选拔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和完善与奖励表彰相衔接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制度,比赛成绩与学生的职业资格挂钩,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竞赛的衔接和互通,促进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国家职业技能振兴发展战略研究[EB/OL].http//www.21wecan.com.cn.

[2]王宏启等.浅谈构建职业技能培养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J].教育与职业,2005,(36):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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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6-0054-03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引导高校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保证学生顺利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似乎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导致的纠纷问题

我们国家的普通高校是依照行政机关委托或是教育法的授权行使国家公民权利的组织。普通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相应的管理。但是,法制社会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一来这两者容易产生矛盾。当前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是以法律为基础,结合本校的情况进行制定的,没有专门的审查部门。这样会在一定情况下出现学生状告学校,法院判定学校制度“无效”的情况。实际上,学校的自主管理机制是法律给学校为确保其组织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处理的一种裁量权。因为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很多问题无法量化处理,例如综合素质等,都要经过一定的定性才能进行判断。

(二)重管理,轻权限

高校为了追求从严治校的管理效果,在拟定学生行为规范及学生综合评价等一些规章制度上,没有完全考虑到学校的管理制度。例如有的高校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内有一些接吻等亲密行为,并且将这种靠学生自律的行为写入规章,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会造成高校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冲突。

(三)行政本位思想普遍

因为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常常采用命令、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很少依法解决教育教学中所出现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生和学校、教学和学生间的关系渐渐变得复杂,涉及高校学生维权的案件也不断增加,这无形中将学校推到了一个法治化发展的轨道中。

(四)法制化管理理念缺乏

在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高校管理者慢慢形成了一种以行政管理作为主要管理方法的做法,在管理的形式上过分注重统一化和对学生实施绝对的领导。这种管理形式没有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加以考虑。在当前的高校管理模式当中,相关的管理者缺乏法制化管理理念,认为学生就应无条件服从学校的领导,根本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对学生进行管理或者解决学生之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此外,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造成学校这种行政管理持续的重要原因。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校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是完善高校法制教育体系的重要措施

法制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是学生接触社会、进入社会过程中必然要接触到的社会内容。但是从当前高校的教育现状来看,法制教育并没有引起高校的重视,这就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当代大学生的法盲现象。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能最大限度弥补高校法制教育的空白和漏洞,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法制社会里,法制是单位人生存及发展的必备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能为学生打开另一扇窗户,让学生从法制的角度去看待这一社会及社会运行的本质,在帮助学生成为全能型人才的同时,促进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的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的走进社会。

(三)实施法制化管理是学校进行管理体制变更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变更,高校已经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单纯的公益性事业演变成了公益性和产业性相结合的教育实体。当前的高校作为一种独立的事业性法人,它享有办学的自利。学生也享有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院校以及自己喜好的专业的权利。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活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约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合同调整。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对应的学习条件和服务,让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同时学生也需要遵守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如果学生刻意违反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利对学生实施相应的处罚。

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脚步不断加快,学校不再根据其作为管理者的态度去管理学生,而是根据所制定的规范化标准,即和学生之间所达成的约定去对学生实施管理。社会化的后勤体系主要表现为开放式的管理模式,要想让大学生适应学校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管理,实现学校的最终教育目标以及学校管理模式和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就必须对学生的管理实施法制化。

(四)高校办学方向的自我要求

高等院校作为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科学、文化的传播能够直接影响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的全体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而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事业有着一定的影响。大学生是一个有文化、有素质的群体,在言行举止各个方面都能够对社会产生影响和示范的作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让大学生在法制的影响下规范自身的学习和生活,提升大学生素质,让大学生逐步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习惯,能对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想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加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实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

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推进的具体措施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其主要目的在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将法制理念植入学生的思想,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同时,为社会经济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推动法制化建设。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监督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意志性以及单方强制性。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缺乏司法审查,很多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与学生相关的人身权利行为在实质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导致很多权利缺乏司法程序的保护。所以,要制定一个完善的高校教育法律体系,依法规范高校管理工作,以促使司法程序充分的贯彻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通过法律的途径使高等院校和学生的权利平衡得到保障,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专题教育讲座,传播法制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首先应对学生的法制理念进行培养。在众多法制化教育手段中,专题教育讲座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可以邀请一些较为著名的讲师就大学生感兴趣的某一内容进行教育和引导。比如,大学生恋爱是常事,当感情趋于成熟的时候,男女双方可能会选择同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民众对这同居一概念较为敏感,甚至觉得羞于说出口,同居部分的法律也是较为欠缺的。在对这一专题进行法制教育渗透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法律经验,让学生对同居能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以便在今后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判断。在开展专题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是专题与大学生的兴趣倾向应保持一致;其二是一定要与学生进行互动。

(三)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队伍素质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个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当前,我国高校中一些思想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地位和行使的权利相对来说有所降低,这导致很多思想教育工作者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波动。对于这一问题,高校可以在思想教育工作者中挑选一些理论知识相对扎实,而且具有一定工作热情的人员,对其进行法学理论的相关培训,让这些思想工作者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并鼓励其考取相关的证书和更高层次的执业资格,将这些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思想工作者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也可以在校外聘请一些专职的法律相关工作者,组建成一个大学生法律救助的组织,与一些司法单位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受理申诉和各类案件。

(四)建立正规的管理程序

实现法制化的重点,在于管理的具体程序。如果实现了管理程序的法制化,就等于实现了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在校学生如果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对学生进行处分前,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学生,以此来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学校还要设立听证制度,对学生的知情权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体系,让学生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并设立有效的司法救济体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最大化的保护。

(五)充分利用“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环境,营造法制化氛围

加强和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校园内是不可行的,只有让学生与社会实际进行接触,学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形成的法律理念才能派上用场,否则就是纸上谈兵。结合“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实践活动的背景来看,校园作为根本的基地,承载着这一实践活动的资源需求,同时也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实践的平台和渠道。因此,就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推进来说,还应充分利用“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这一实践活动背景,走入社会,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成为立体的东西。

(六)坚持平等,服务学生

高校应有平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对高校内的一些不良风气,管理者应认真分析,依靠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对教学不重视,对后勤服务关注不力的情况高校应尽力改变,这是履行国家交给学校的义务,也是高校履行对学生的“服务”。

总而言之,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来说,教师应起好模范带头的作用,为学生法制化理念的形成奠定基础和条件。同时,教师还应与学生进行良好的沟通,随时解答学生的法制疑惑,为学生在法制环境下健康成长做出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 郑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8):231-232.

[2] 李晶晶.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1.

[3] 吴志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