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建筑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基本概念有很多,具体的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人、评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当事人、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主体、串通招标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投保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串通招标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由行业和地方管辖,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标准,且标准互不相认。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多元化、多层次招投标体系的建立,不利于市场竞争功能的发挥。
其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方、中介机构。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市场主体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我国的招标机构也不成熟,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不能为招标单位提供评标、定标等相关的优质质询服务工作。
三是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本土建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差距明显。注册登记难、投标难、中标难、经营难,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各种条目的摊派费用,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外地企业雪上加霜,步履维艰。
四是建筑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市场主体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很容易导致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法收益不惜损害他方的利益现象发生。
五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招投标过程的手段、程序,工作方式等都是机制的内容不能形成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不利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维持。
六是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是在国家先关规定的指导下形成的,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是招投标方式繁琐、冗长,在我国,一个完整的投标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投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共有19个小项的内容。整个招标投标程序异常繁琐复杂、耗时耗力,造成资源的浪费不说,更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三、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策略建议
首先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改变现存的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监督、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心。
其次,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一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二是对建筑施工方行为的监管,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对中介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整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建立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人员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并予以公布,有利于中介组织机构的自律和管理。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降低招投标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政府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互联网招投标的前提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网络系统,方便发包方、承包方及中介机构在网络上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业务开展。
四是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造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且以此为基础进行投标竞价。有利于投标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竞争,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建造产品价格市场机制。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约束机制,工程担保是建造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方面,工程担保的推行,有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工程担保的模式和类别有很多种,国际上通用的是以保函形式的保证担保,我国实行的是银行出具保函进行保证担保模式。其工作的重点是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及我国国情,从更深层此的探索和完善我国担保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六是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为了完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组建完全独立的招标机构,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提高其从业人员素质等。为充分发挥招标机构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是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加强对招投标的体制建设工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为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提供思想指导和策略指导。
参考资料
[1]姜宏梁.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及量化管理[D]. 重庆大学 2008
首先我们要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初步的认识,只有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程中,主要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因素,其一是实物量清单,其二是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掌握,在满足这两项基本前提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行初步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何的施工都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所以在实际的工程造价的管理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将风险的预防包含在工程造价范围内,这样才具有相对合理性。在进行工程投标时,要想将投标价格设置得更加合理,实现竞标的胜利,就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开展工程的竞标,最终我们才能以最低的价格达到中标的目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三部分,每个部分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只有弄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实现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的目的。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
2.1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筑工程市场的环境相对复杂,只有将市场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才能不断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标的过程中,要想以合理的价格竞标,除了要深入研究工程量的相应清单计价外,招标环境的规范性是保证招标活动顺利进行的根本前提。有些竞标者为了获得胜利,而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工程的竞标,这样做是对其他竞标企业的不公平,同时长期发展下去,市场环境就会变得更加混乱,如果不能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开展竞争,那么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在今后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就会变得更加混乱。当前,要想规范市场竞争,可以采用的手段之一就是运用科学的工程造价管理方式,运用工程量的清单计价模式,充分将这一模式应用在工程招标管理的过程中,这样就能够得到合理的效果。与此同时,投标人以适当的价格将工程收入囊中,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就能够有效的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最终也会获得较为理想的经济收益,反过来又为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了一种融洽氛围。
2.2量价分离,风险共担。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将竞标中存在的隐含风险平摊给投标人以及招标人。在传统的工程招标过程中,无论是任何事情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要想将风险降到最低,就要找出合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管理,其中,对量价起主要责任的是招标人,因此一般情况下,风险也是由招标人承担,但是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工程在招标的过程中实现了量价分离,同时风险也得到了一定的转移,由招标人与投资人共同承担风险,如此一来,工程的潜在风险就会得到显著的降低,随着时代的发展,工程量的变化并不会对投标人造成更大的风险,而逐渐转移给业主,从而为工程的风险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控制方法
3.1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分享工程的内容以及市场的价格和行情予以详细的掌握,之二杨也就为工程的招投标提供良好的条件,业主也可以邀请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人员或者是资质较高的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最终形成单价报告,其次是要保证施工图纸的质量,它对工程造价而言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如果施工图纸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就会使得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受到非常大的不利影响,这样一来也给工程造价控制造成非常大的障碍。
3.2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3.2.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项目招标和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引导,同时它对项目造价的控制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和仔细,同时还要保证各个条款之间的内容不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相互冲突和矛盾。3.2.2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在造价控制的过程中,工程量清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它会对工程造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清单一定要对工程的性质和工艺等多个参数进行全面的分析,为了保证这一过程中不出现错误,必须要对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还要对图纸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一点就是要邀请一些专业的图纸设计人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的审核。
3.3工程项目施工实施阶段。首先是要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即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根据合同将造价控制的目标责任落实到施工环节中,并明确相应的工作人员或单位的职责,以确保施工中所有的工作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其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同时还要做好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在工程涉及到需要变更的问题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需要参与其中,对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技术审查与造价分析,只有建设方同意变更方案后,方可采取工程变更措施,并给予相应的造价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必须要确保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所有的现场签证都必须要明确责任人,还要明确签证的权限,分级进行签证把关,确保现场签证管理效果。
3.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在竣工结算时,应重点查验的依据主要有: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建设单位有关工程的变更、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证书;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量清单及中标人的报价;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等。要正确判定各类结算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理性,使最后确定的工程造价真实体现出工程项目的实际价值。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S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32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二)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完善,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取得了相当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为工程项目质量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因此,现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具有实际意义。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在国家法律保护并监督下依据特定的程序,邀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优秀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也是对建设产品市场预价进行交易的采购方式。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业主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既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也是某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招投标。总之,招投标已经渗透于建设工程的整个管理过程中。
二、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确保工程造价合乎市场机制,使其更加合理化
首先,公开工程招投标可以让合乎条件的工程承包商公开公平竞争,是充分尊重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借助市场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其次,在建筑工程行业,工程承包商劳动成本是有差异的。通过招投标管理,能对建筑工程行业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实现了生产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推行招投标管理能实现供求双方地择优选择,满足了供求双方的需要,为良好的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招投标管理可以对工程建造细节做有效的管理。例如: 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过程的招标。总承包商根据业主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职工培训、试生产、竣工投产等实行全面报价投标。
避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营私舞弊现象
工程建设过程的营私舞弊是建筑工程质量最大的隐患。一方面,推行招投标管理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透明度。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管理程序,借助高素质的专家及技术评估支持,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竞争现象发生。有效避免工程腐败现象发生。另一方面,经过正常程序招标,按照招标合同承包商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满足一些私人欲望的回扣必然得不到保障,这样还能挽救一些误入歧途的人。
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较低
现阶段,挂靠现象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假招标现象习以为常,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现阶段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我国《招投标法》对招投标的部分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于相关单位的资格预审及评标等关键环节的规定过于粗糙,并未明确标底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招投标有序进行。
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而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如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个“陪衬”,使招投标走形式,出现规避招投标和假招标现象。
招投标运作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建设单位缺乏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缺乏招投标工程管理经验,评标细则不够完善,上限价不准确,与此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围标、串标等现象仍旧普遍存在。另外,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部分投标单位故意压低报价,而且投标书的编制不够规范。
招投标的评标体现还不够科学,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招投标的过程是需要很多科学的参数做依据。对于招投标的参与者的资质审核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但目前国内招投标项目评标标准方面的定义还不完善,只是给予一个概念参考,没有详细的科学数据指标指导招标的进程。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对策
完善各类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涉及工程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以及施工后期的交付和物业管理。规范工程施工的立法建设,提高建筑行业准入标准,严格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对资质不合乎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紧整改或予以取缔。建立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对出现过违规操作的建筑单位依法进行通报,并将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作为重要指标考核。依法建立完善的建筑行业规范制度,能有效保障建筑市场公平的竞争原则。
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
1、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2、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及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企业资质的严格审查,对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投标单位违法挂靠或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进行严惩。
(三)重视工程建筑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服务社会需要
人才的匮乏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标服务中介的服务水平,也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提高。通过不断完善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高校建筑专业的教育水平。另外,重视在职工程建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建筑招标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在社会要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社会的重视度。
强化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力度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关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等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能,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的监管。另外,还要明确招投标办以及建管部门的具体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推进招投标市场的法制化管理。
把好招投标程序关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合理、科学规范。此外,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要行为公正,对招标工作的具体内容要做到严格保密。另外,招标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尽可能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进而保证上限价的准确合理,最终编制出严谨的、科学的、高质量的招标文件。除此之外,对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也应严格管理,在合同编写过程中应尽可能做到合法、全面、详细,其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必须详实、准确,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结束语
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能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舞弊行为,有效提高工程建造的质量,减少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为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监管,使之规范运行;严格遵循建筑市场审批管理,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在国家法律保护并监督下依据特定的程序,邀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优秀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也是对建设产品市场预价进行交易的采购方式。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业主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业主的项目管理过程,是一个短期决策分析、科学合理地选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的过程。招投标工作分散在建设工程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中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既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也是某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招投标。总之,招投标已经渗透于建设工程的整个管理过程中。
二、招投标工作程序
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招标工程概括和工作范围介绍,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以及指导其填写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说明,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比较、审核,避免不具备条件的投标人承担项目的建设任务。
(2)编制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及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设计项目将来具体的实施是否顺利,是否能达到业主的预期目标。招标文件需经业主审核、签字后,方可正式打印装订发售。
(3)组织现场勘察。为了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现场的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便于编制投标文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介绍有关情况。
(4)发送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参加投标预备会或现场勘察,将会议纪要和招标补充文件用书面的形式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公开招标。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邀请有关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代表出席并监督开标活动,投标文件必须当众拆开,同时宣读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6)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可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疑问澄清等一系列工作。
(7)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文件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结论性报告,以此作为定标的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基本情况的说明、对各投标人的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8)公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场所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在公示期内如果对招投标活动、评标结果
有异议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招标人反映或向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处理。
(9)定标。按照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公司将代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协助业主准备合同文件。
三、个人的认识与体会
1、目标定位
企业进行工程投标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市场份额、高额和利润、技术声誉、地域性的规模效应、维持生存的业务量。相对于同一个项目,不同的企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经营战略思路是不同的,其当前的战略能力以及战略要素的配置也是不同的,因而其战略需求是不同的。例如,有的企业开工条件不足,急于获得维持基本经营业务,必然以维持最低的利润为目标去争取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占据某一方市场,可以不惜采取“先亏后赢”策略。
一般来说,高报价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施工条件差的工程;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本公司有一定专长;工期要求急的工程;对手少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以下情况报价可适当降低:施工条件好、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一般公司都可以做的工程;公司目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元工地转移时;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项目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突击完成的;竞争对手多,竞争力强时;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2、认识自身经营实力和竞争对手分析
对某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最终的胜利者只有一个。正确认识自身实力和掌握竞争对手情况同样重要,知己知彼是投标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对外投标能否取胜的重要因素。
(1)分析企业经营实力主要内容:①施工能力和特点,在本项目上有何优势;②类似工程经验;③投标项目对本公司今后业务发展的影响;④本公司机械设备状况和周转料情况;⑤垫付资金来源,可投入本工程的流动资金情况;⑥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企业综合盈利能力如何等。
(2)竞争对手分析。对可能参加此次投标竞争的企业,列出这些对手的名单,调查他们在历次投标时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本次招标中投标单位名称、每标段报名情况;②投标优势单位历史的投标经验;③投标优势单位市场份额和经营现状;④竞争对手是否具有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优势;⑤投标对手的最有利优势是什么,在这一点上,是否有通过采取其他措施取胜的可能性。在分析自身经营实力和对手的情况后,如果我们自身没有太大的优势,宁可放弃。
3、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市场经济商品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是一种未来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或与给定情形下预期可能结果的差异性,风险具有未来性、不确定性、会带来损失、特定根源、普遍性、损失可以通过概率测算、可转移性等基本特征。根据能否可以利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纯风险和投机风险。纯风险只会造成损失或不造成损失,而不能提供获利机会;但投机风险则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提供获利机会。这些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的可防范性,风险损失也是可以控制的。然而建设工程交易不同于一般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易,它具有产品交易与要素交易的统一性、业主和承包商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交易、交易的多阶段性、交易合同条款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由于建设工程的这些交易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建设行业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是由建筑产品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
(1)建设周期长。一般工程几个月,较大的工程一年以上,像三峡工程这样的举世闻名的特大型工程建设周期长达几代人。
(2)露天作业受到自然界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的博弈和共存,承包商既要面对严酷的气候条件,如严寒、酷暑、台风和洪水等,又要处理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如滑坡、地陷、地下暗流等,以及地质条件的差异性。
(3)受到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因素的作用大。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这些外部因素,特别是市场经济因素往往会发生频繁变化,最典型、经常遇到的是通货膨胀引起建设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
(4)受到人的因素影响比较大。建设工程交易中伴随着劳动要素的交易,假设交易的一方是机会主义者,甚至是不讲信用的人,就容易给另一方造成风险。
工程建设风险归纳起来可分为人为风险和自然风险二大类型。人为风险系指由人为因素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于人类活动所伴生的其它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间接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自然风险系指恶劣自然条件、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包括气候、周围环境和现场条件等因素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两种风险既可以各自独立发生,有时还能够相互影响。如人的建设活动能够引发自然灾害,如山体的开发容易引起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反之自然灾害能加剧人为风险,特大洪水过后,建筑材料猛涨价造成工程预算失控。有时人的建设活动也能控制自然灾害,如水利工程对洪水的控制;自然条件好也能减少人为风险,深圳的冬天是施工的黄金季节,与雨季相比可以节省许多建设成本。
2、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法的风险类别
建设工程供应商有效选择由业主公开招标决定,且最低价中标法(又称为无标底的价格密封招标)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采用的基本招标方法。一般说来,在其招投标中的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人根据以往工程建设或商品生产的经验能初步估计或预料到的先验风险,这在Rothkopf、Wilson、Milgrom、Milgrom & Robert、Maskin & Riley以及Offerman & Goeree等学者们有关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中都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另一种是投标人中标后对标的物履行相应合约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后风险,如投标时对工程或物品的成本或价格估计不足甚至过低,而在履行过程中又发现工程或物品的成本超出了自己的投标价位而面临亏损,这在McAfee & McMillan以及Eso & White等学者们的文献中已经涉及到了。
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是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综合作用引起的,与这种招标方法有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是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利用法制不健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存在的漏洞,采取低于成本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再实行高价索赔的投标策略,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果索赔不成,承包商则有可能因为亏损致使工程无法按照合同履约,也将造成招标人的损失。之所以能够发生这种情况,除了法律和合同方面的原因外,与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有关,致使讲不讲信用没有大的区别,这个工程违约以后在别的工程照样进行投机活动。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中标价是经过激烈的价格竞争后产生的,即使中标价高于实际成本,但它的利润很薄,承包商抗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这也正是这种招标方法最受人们疑虑的地方。在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不健全,人们的传统意识没有改变,即完全没有意识到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的时候,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到处充斥着投机行为。由于我国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处罚较轻,客观上鼓励了建设交易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建设市场中存在的个人挂靠或转包行为,也加大了投机行为的发生,因为如果中标后赚钱了属于个人的,亏损了可以推给单位或他人承担。在没有完全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同时存在三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风险追求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不仅理论上已经表明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比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相对低,容易中标,而我们的社会实践调查调查问卷结果也同样显示风险追求型投标人中标对业主风险大。
第二是投标人合谋风险。合谋风险又分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合谋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特点是招标人(买方)有效垄断的有效性在于多个投标人(卖方)提供“建筑产品”,在竞争中由最具价格优势的投标人胜出。那么,这种有效性就有可能因为投标人的合谋而失效。如果在投标前,投标人之间可以达成共谋,统一制定高报价策略,由此来轮流中标或是在其内部进行二次招标,将工程授予能给其它参与围标的投标人最大利益的投标人承担工程任务,或者是由中标投标人进行分配,几个投标人共同完成投标工程项目。这种现象发生时,通常被称之为“围标”和“串标”。当围标行为发生时,会打破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形成寡头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的寡头合谋,当一个或几个投标人通过围标或串标行为将工程项目垄断时,从其利益出发就一定会提高报价,使招标人受损。George Stigler (1964)指出政府采购采用密封招标(拍卖)方式应该说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但是,合谋阻碍了投标人进行公正合理的报价。
Larry Yuspeh (1976)通过研究实际建设工程招标案例证实了卡特儿(投标人合谋的形式)会显著降低竞争人数增加带来的竞争程度,并且会明显提高投标报价。另一种是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合谋风险。是指招标人的内部人员与投标人的人员内外相互串通,帮助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这种情况在完全由招标人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编制密封标底、邀请投标人和组织评定标的情况容易发生。在那种情况下,知道密封标底就能中标,标底往往成为内外合谋的关键点。目前所有工程项目全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已经实行公开标底,同时又采用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招标时,这类内外合谋的行为较难发生。因为任何投标人只要按照最低的价格报价,它就能够中标,即使该投标人完全不认识招标人,也对该招标项目完全事前不知情也无影响。这也可以被认为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一大优点。
第三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里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标人为了中标,会隐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招标人不易获得这种信息,或是获取成本过高,无法了解到这种对工程质量或是造价有影响的信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会使得原本有效垄断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结构因为信息失真而引发风险,最大的问题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出现鱼龙混珠的情况,使招标人有可能获得表面漂亮实质无效的标书和选择不合适的承包商,带来在建设施工中的潜在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需要一种机制能够揭示投标人的真实信息。事后的道德风险。因为工程招投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先“下订单”再“生产”。也就是先确定买谁的,再让谁按事先约定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因为合同的不完全性和风险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投标人的道德风险。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中标,投标人会尽量压低投标价,甚至以不到成本的价格报价,以此作为协商的开始,然后在后面的实质性技术谈判中改变方案和标准达到重新报价提高标价的目的,或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增加现场签证等方法增加造价,使得最后合同价或最终的结算价高于原来的中标价格。另一个事后风险是由建设工程的特征之一建设周期长导致的。一旦招标过程结束,确定了承包商,事实上就是招标人有效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竞争的结束。承包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或是因为原来合同价与成本价很接近,为了弥补损失承包商可能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成本。
第四是招标方法失效风险。是指由于招标方法本身结构设计或操作流程设计上的缺点;或者是招标市场外部条件的缺失或变化造成的市场条件与招标方法不适应所引起招标方法低效或者失效,没有发挥招标方法应有的效率,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作用,变相增大了招标人投资的风险;或者是因为选择了不合适的投标人中标,而不合适的中标单位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按时保质保量地向业主提供建筑产品,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如果招标方法在结构设计和操作流程设计上存在缺点,必将影响到招标结果,就达不到选优和降低造价的目的。除此之外,由于每种招标方法都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即使招标方法本身在理论上是最优的,但是,如果没有与其相匹配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也将影响到招标方法有效性,可能出现招标的失败。
第五是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工程建设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工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是它的主要原因。它又分为人为不确定因素和自然不确定因素两种。建设工程产品的固有特性之一是建设周期长,期间建设工程生产要素成本容易发生变化,从而给工程造成损失,建设交易市场中生产要素的不确定性因素属于人为不确定因素;特性之二是建设工程受自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并且难以预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经常遭遇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客观地说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对任何一种招标方法都存在,并不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所特有的,只是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机制设计是迫使投标人只能以最低的报价才能够中标,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承包商的利润将大大减少,承包商本身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减弱,增加这种招标方法的使用风险。
3、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
3.1、风险的基本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风险的防范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类最基本的方法:第一是采用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招标人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方法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隔、风险分散及风险转移等;第二是采用财务措施防范已经证明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损失,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等。
第一种基本方法是基于风险的可变特征,顺应规律,正确引导,以取得理想效果。世间的事物千变万化,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离不开内因和外因及两者的结合。内因不变而外因发生变化会导致一种结果;外因不变,内因发生变化,又可能导致另一种结果;内外因在不同场合下的变化所产生的结果自然又各不相同。改变风险本身即是根据这一哲理采取相应手段以求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对不同的风险可以有不同的对策,阻止风险的发生,遏制风险的恶化,拒绝承担风险,避离风险,放弃可能遭致风险的意图等均有可能达到改变风险本身、减少损失的目的,而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分析,对其发展趋势进行观察又可达到预测损失之效果。 转贴于
风险控制的另一种基本办法就是用经济手段即财务对策来处理确实会发生的损失。这些对策包括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以及自我保险等。所谓风险转移,系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两种,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要么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要么是利用风险中性化。风险中性化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主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按商定价格提前订货,按正常程序付款);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纯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而风险自留即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风险自我保险系指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
3.2、建设工程国内外常用的主要风险管理方法: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
建设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既有人为的也有自然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在建设工程中称之为工程风险。将各种不确定因素,转化为可以预测、可以防范、可以控制、可以化解的确定性存在,这称之为工程风险的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现在通行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工程保险,另一种是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风险管理措施,在我国的建设工程中,工程保险推广较早,加上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等种类繁多的保险,保险概念深入人们的思想,成为人们的基本概念。同样,工程保险已经在工程建设行业内得到普遍认同,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一般性措施。工程担保在国际上首先是由美国发源,然后迅速被其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所接受,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的一种比较新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开始推行较晚,人们对其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楚,1999年12月建设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工程担保研讨会,2000年深圳市开始试点,已经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今后在全国全面推广应用这种方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前面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方法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招标人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有效垄断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失灵引起的,包括投标人的投机风险、投标人的合谋风险、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由于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本身的缺陷难以自身弥补,工程保证担保的方法,引入第三方保证人,将最大程度地弥补这一风险。一是由于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与信用水平作为保障;二是保证人对于双方行为的监督将是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三是签署了这种工程担保保函之后,对于减少投标人的逆向选择行为,以及避免道德风险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3.3、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相互比较
尽管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都有控制工程奉献的作用,但两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
(1)涉及的当事人数不同。工程保险只涉及两方当事人,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两方之间直接签订协议。工程担保涉及三方当事人,业主通过担保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协议。
(2)保证的利益主体不一样。工程保险是由投保人投保来保障自己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工程担保是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提供工程担保来保障业主的利益。
(3)承保的风险种类不同。工程保险承保的是自然风险,承担的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偶然意外的风险。而工程担保承保的是人为的风险,承担承包商的信用责任。
(4)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承包商的或有自然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它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无须承担其它责任。而在工程担保中,担保公司首先承担的是承包商的履约责任,其次才是承担它的违约经济损失。
(5)两者作用机理不同。工程保险的作用机理是将一家的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大家来分担,它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具有转移、分散并且消化承包商风险的作用。而工程担保的作用机理是通过中间的担保公司将违约风险损失返还给造成风险的承包商来承担,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返还和违约惩戒机制,具有强化承包商风险而防范业主风险作用。
(6)思考问题的立足点不同。工程保险立足于“赔”,保险公司注重考虑赔多赔少,尽量减少赔偿的问题。而工程担保立足于“不赔”,注重考虑的是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实现不赔,以及万一赔了如何从承包商处追回赔偿损失的问题。
(7)保费性质不同。工程保险中承包商交付的保险费是用于保证目的,一般不能返还。而工程担保中承包商交纳的担保费只是相当于手续费也不退回,另外提供的保函才是用于保证目的。(8)风险转移主体不同。工程保险是实现承包商自然风险的真正转移,承包商买了保险就真的保险了。工程担保是实现业主的风险转移,承包商的违约风险没有转移,而且在承包商购买了担保保函后更加加大了违约风险。
4、建设工程的投标人风险及其控制
4.1、建设工程投标人的风险偏好类型
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主要包括: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合谋风险(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中个别工作人员的合谋)、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招标方法失效风险和工程中不确定因素风险。投标人对这些不确定因素风险的反应取决于他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通常人们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被分为三种风险偏好类型:一些人对风险无所谓,这些人被称为风险中性型;一些人喜欢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追求型;还有一些人则回避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规避型。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建设工程的承包商(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基本上符合三种类型的分类,其中自认为属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占多数,自认为属于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相对较少。在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承包商中,不同的承包商风险追求和规避的程度也不同,少数特别追求风险,另有少数特别规避风险。因此,在研究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时,我们必须仔细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投标人的风险态度,它将成为影响投标人最终选择报价的重要因素之一,风险能够影响投标人决策的程度,还取决于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显然,面对相同的招标工程标的物,投标人的风险偏好不同做出的报价也就不同。我们对承包商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有63.3%的被调查承包商认为在参加最低价中标法的投标时,风险追求型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风险中性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选择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最低的承包商合计占78.9%。
国外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假设投标人都是中性的,或者都是风险规避的同一种风险偏好类型,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投标人中同时存在几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而且它们的报价会受到投标人不同风险偏好的影响。在这种情景下,哪类风险偏好的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更大的风险,我们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3.3%的承包商认为有风险追求型行为的投标人中标会带给招标人最大的风险,只有6.7%和10%的承包商分别认为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最大的风险。招标人的风险态度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研究也很重要。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都假定招标人或拍卖人是风险中性或者是风险规避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有其特殊性,实际上与投标人只关心工程建设阶段不同,招标人更加看重的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总体效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巨大而回报时间很长,理性和聪明的招标人不会为了在建设阶段节省一点投资而承担将来有可能失去更大收益的风险,这是建设工程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另外,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招标人的风险行为取向也有影响,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项目投资和收益归政府或单位,但是,根据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建设工程无论在建设期间还是经营期间出了重大质量问题,风险责任由项目法人及负责建设的相关人员承担。国外建设项目的产权、收益权和风险承受人是一体的,在我国建设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与风险后果实际承受人是相分开的。由于以上原因,现实中我国公共工程招标人对待工程风险的态度应该主要表现出风险规避,次之为风险中性,表现出风险追求的应该为极少数。因此,我们假设招标人的风险偏好为风险规避型是符合我国公共工程招标大多数实际情况的。
4.2、投标人违约惩罚机制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的防范作用:一个实证分析
招标方法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如果控制住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就可以有效控制住招标方法来源于投标人的人为风险。防范风险的方法有许多种,目前我国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过程的管理,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给予惩罚,惩罚作为政府管制的手段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到底会有多大的影响,它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能有什么样的作用。
在AA市建设局的支持下,我们采集在该市建设企业范围内(包括该市内建设企业和外地在该市登记的建设企业,也包括不同企业资质等级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对承包商在不同的违约罚金(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不同比例)下所表现出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并最终获得90份有效反馈问卷。
可以发现,第一,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在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时,承包商采取的投标标价行为与正常情况下承包商的风险偏好分布比较相似,采取正常报价行为(风险中性)的承包商占大多数(68.9%),采取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和较低报价(比较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6.7%和12.2%,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和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1%和1.1%。说明当惩罚较轻时,惩罚对承包商的投标行为影响很小。当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增加到50%和100%的情况下,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行为发生了较大变化,采取正常报价的承包商的比例分别降低到51.1%和40%,而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11.1%和23.3%,采取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1%和0.0%,采取比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26.7%和28.9%,但仍然少于正常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与此同时采取比较低报价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0%和7.8%,说明当惩罚加大到一定程度后喜欢风险行为的承包商大幅减少,而讨厌风险行为的承包商数大幅增加,符合人们普遍害怕惩罚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在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0%和500%的情况下,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有明显的增加并超过了按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采取较低投标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也有明显减少,但是采取非常高投标报价的承包商的数量反而从0.0%分别增加到2.2%和4.4%。
一、高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相关合同的策划、订立、履行、变更、索赔和争执解决的管理。
高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高校作为管理主体,在对以自己为当事人一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中,依法进行策划、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索赔、争执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管理。
二、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目标
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为学校建设项目总目标和学校总体目标服务的,它保证学校建设项目总目标和学校总目标的实现。所以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不仅是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也是高校管理的一部分。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目标包括:1)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的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顺利完成,达到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要求。2)保证整个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3)尽可能避免争端的产生。
三、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高校建设工程合同总体策划
在项目的开始阶段,学校必须对工程项目中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合同总体策划决定着项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决定合同各方责任,权利和工作的划分,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过程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同总体策划的具体内容有:
1、进行项目的总目标和战略分析,确定学校对该项目的总体要求,包括整个工程的功能、造价、工期和质量要求等等。
2、确定项目的实施策略。该工程项目准备采用的发包模式、对该项目实施的控制程度和对材料和设备所采用的供应方式等等。
3、确定学校对该项目采用的管理模式。是学校自己投入管理力量还是采用学校代表与工程师共同管理;是将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分阶段委托分别委托招标、设计监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还是将整个工程项目委托给一个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的模式对整个项目的组织形式、风险的分配、合同内容和合同类型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一定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决策。
4、确定项目的管理组织的设置、确定项目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和确定项目管理的规则和制度。将整个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分配,划分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范围,分配职责,授予权利,进行协调。
5、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针对招标,要确定资格预审的标准和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的数量,高校要保证在工程招标中有比较激烈的竞争,则必须有一定量的投标单位的参与,这样才能取得一个合理的价格,选择性也会很大,但如果投标单位太多,则相应的管理工作量就会很大,随之影响招标期会很长。同时还要确定评标的标准,确定评标的指标对整个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影响很大,如果仅选择低价中标,又不分析下报价的合理性和其他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的争执难免出现很多“扯皮”现象,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评标的标准非常重要。
6、对工程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要进行研究和决策。⑴确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仲裁还是通过向法院提讼,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哪个法院,这都要进行充分的研究。⑵确定付款的方式,如采用进度款、分期付款、预付款或由承包商垫资承包。这要根据学校的资金来源保证情况等因素决定。如果承包商在工程上过多垫资,会对承包商的风险承担能力、财务状况、报价和履约的积极性有直接影响。如果学校超过实际进度预防工程款,在承包商没有出具具体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又会个学校带来风险。⑶确定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范围、调整方法。⑷确定对承包商有无激励措施,对提前竣工或者质量达到全优等有无奖励、给予何种奖励。
(二)招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投标这种措施可以选出优秀的施工队伍和企业,可以选择出能够保证工期及质量的社会信誉高的企业,有能合理的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1、招标文件必须清晰、系统、有条理,不能存在遗漏、错误、矛盾和歧义,对于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一定要准确。经可能如实和详细的描述拟建工程的情况和条件。尽可能提供准备的图纸和各种地质资料。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工程范围、风险分担和双方责任也应该明确。
2、在合同签订前必须了解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核准投标人的资质和履行能力,有条件的要对入围的企业进行逐个的考察。
3、要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合同条款的表达必须是明确的,文字的表述必须是准确和严谨的。对工程的工期、造价、质量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重视。一定要避免边施工边签合同和先施工后签合同。
(三)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非常重要,要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范合同管理程序,严格规范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量签证审核,防止承担违约责任。
1、做好合同交底。所谓合同交底就是组织甲方和乙方一起学习合同、对合同组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都明确合同的内容、规定、管理程序,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及行为后果,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行为。
2、协调会议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协调会议可以检查合同实施进度和各种计划落实情况,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对后续的工作作出合理的安排,对目前已经发生的问题和以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解决和讨论,对合同变更问题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可以作为有约束力的个同变更,是合同的一部分。
3、建立档案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各自合同资料和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建立工程资料的文档系统。
4、养成文字交往的习惯,且不可相信“一诺千金”。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的协商、意见、请示、指示等都要落实在书面上,相信“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双方的工程活动,如各种验收,场地、图纸的交接,各种文件的交接都要有相应的手续,必须有签收证据。
5、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和检查。每道工序结束后都要有严格的验收和检查,对于验收不过关的要有书面的通知和签收,为索赔提供依据。工序和工序之间,工程小组和工程小组之间有交接制度。材料进场前要严格的检查。由于工程质量引起的返工、窝工损失,工期的拖延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
(四)索赔
合同中明确规定索赔条款,可以对施工单位起到威慑作用,增强施工单位的责任,保证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按要求完成工程,保证质量,保证进度。通常对于高校来说有以下几种索赔情况:
1、工期延误
施工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如果非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延期赔偿额度向施工单位索取工期延误的损失赔偿。
2、工程质量缺陷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者出现缺陷而没能在缺陷责任期满前完成修复工作,甲方均有前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提出由施工单位赔偿由于工程质量缺陷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向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的反索赔要求是,往往不仅包括工程缺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该缺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校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扩招以后,高校的各类办公办学用房都有不同程度的缺口,高校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很大,这使得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学校发展的关键。而在高校的大力发展基本建设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出现了不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所以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1 何谓工程量清单计价
1.1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它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作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照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计算拟招标工程的工程数量的表格。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1.2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1.4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工程建设离不开工程造价的管理,它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的造价管理。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并对各个阶段采取不同的行之有效的造价管理和控制方法,能动的影响和控制工程造价。
2.1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
因此,为了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应该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在投资决策前进行市场预测,避免项目决策的盲目性,减少和降低投资风险;资本金融资金必须有正式的承诺文件,投资各方必须做到资金到位,确保项目得到批准后能按期实施;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征地、水源、供电、运输、环保等工程项目外部条件的工作深度,使投资估算有充分依据,同时应进行经济评价选出最优的投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或建议。
2.2 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设计费虽然只占工程全部费用的不到1%,但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到75%以上。因此,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在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将使工程造价大幅降低。要在设计阶段控制好工程造价应正确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注重设计方案优选及设备选型;推行限额设计;运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重视设计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等。
2.3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注重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编制依据、项目划分,清单说明言简意赅。
重视询标工作。合理低价中标在开标后,定标之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询标。通过询标,可排除不合理报价,避免错报、漏报,便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
评标中应注意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能只看总造价不看分项单价,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分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有些投标单位虽然总价差距不大,但有些项目的单价却差距较大,最终会增加结算造价。
2.4 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在施工阶段主要是以控制施工图预算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为目标,在这一阶段节约的余地已经很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所以要做好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要注重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时处理施工索赔工作。
2.5 竣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主要包含竣工验收、工程计量以及办理竣工结算等工作。这一阶段是工程实施总结性的阶段,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实际的投资,将在这一阶段进行汇总,进而分析投资是否超标。因此在这一阶段结算时要有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变更洽商,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重新准确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一致,多到现场进行核对。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attern of project quantity list valua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methods. From the artificial cost management, cost of materials management, mechanical cost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 of cost management, discussed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st control, puts forward the new ideas.
Key words: project quantity list valuation; cost control;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
前言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述
1.1 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2 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分析
2.1 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2 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2.3 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3、结束语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必须不断学习新的工程技术知识。学习国外造价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需求的造价工作者。
参考文献:
[1]陈凤兰,郭辉,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的工程造价控制[J],长江大学学报,2005(02)
Keywords: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Cost control; Completion settlement
Abstract: the artificial cost management, and materials from the management, the management of mechanical fee and other expenses and several manage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puts forward a new way. In this paper, in under the mode of valua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each stage of cost control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S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二)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二)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结语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适应市场需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的工程技术知识。学习国外造价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需求的造价工作者。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