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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36-03
1工业反哺农业的理论及必要性
2005年我国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在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反哺理论的实质是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和产业发展政策,依靠工业发展的物质和技术积累来支援农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业界人士经常引用以下几个指标数据判别经济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农业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的份额,工业与农业的产值份额比例,城市化率,人均GDP等等。其中反哺初始阶段应开始于:(1)国内生产总值结构中,农业份额已降低到15%以下;(2)工业份额是农业份额的3倍以上。统计表明,2003年中国农业占GDP的份额约为14.6%,工业总产值116898.4亿元,农业总产值17092.1亿元,二者的比值约为6.84,以此可以判断中国在2003年就已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初始阶段。
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以及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是农业与国民经济关系的一个根本性战略调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工业从农业无偿取得资源的积累,表现为资源从农业向非农业流动以及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当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自身积累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反哺农业的能力,进而应适时推进由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税收总收入的增长速度接近每4年就增长一倍。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反哺”能力。所以,我们要顺应以工哺农、以城促乡的趋势,积极改革各项政策,推进工业反哺农业的进程。
2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从逐步取消农业税到在农业生产资料、农机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多个方面给予优惠,初步实现了农村富裕、农业增产、农民减负的目标,这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推进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抵扣率为13%。但农产品经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未实现增值,也要按17%缴纳增值税,额外增加4个百分点。这就必然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企业,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的利益。同时,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金是由消费者负担,因而这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另外,农民作为农业的生产者,在购买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从事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费等,均包含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农民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因此为生产农产品而投入的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只能自己负担。
2.2城乡二元税制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拉大了城乡差距,使农民增收难。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税收制度上也相应形成了以农业税为主体的农业税制和以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工商税制的二元税制。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从流转税分析,在农业税取消以前,农业税税负为8.4%,农产品的流转额税负高达21%,比现行的增值税制中销售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高出4个百分点,如果再考虑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等因素,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实际流转税负更高。
2.3缺乏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三农”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城市的带动。工业反哺农业,并不是生产要素的单方向流动,必须有劳动力和资金在城乡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但目前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这种交流和互动,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失地农民,还享受不到城镇下岗职工税收优惠待遇。同样,城镇居民或企业到农村进行投资,特别是到农村投资基础设施、从事文化教育和农村医疗事业等也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
2.4税收政策从整体上未形成合力。现行的对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一些地方小税种。虽然目前对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统筹考虑,一些政策也是先后出台的,缺乏配套措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较差。国家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减、免、退”政策的初衷是减轻农民负担、照顾农民利益,但由于没有配套措施,生产资料价格并没有降下来,反而是“水涨船高”,农民不但没有得到实惠,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甚至抵消了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成了农民减收的因素。②对收购农产品的抵扣退税政策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实惠。尽管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免税农产品时,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还对部分龙头加工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但这些企业并没有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仍然压级压价收购。在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获得出口退税后,也没有将税款退还给农民。因而,支持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还需要从整体上明确思路和政策目标,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3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改革增值税制度,鼓励农业生产。以减轻农业生产者和涉农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为目的,调整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解决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对农产品深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应降为13%;对农产品加工型的龙头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提升农业附加值。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增值税负担。改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方式。当前,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农民投入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款不作扣除。我们应当借鉴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零税率的做法,即不仅不征税,而且允许农民向税务机关就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退税。
3.2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对特殊农产品实行消费税的二次调节,主要是指那些国家限制生产、对环境有害的农产品和高档奢侈品。全面建立农业企业所得税制和农村个人所得税制,对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国有农场、集体农场生产组织和股份制农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伙农庄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农业生产的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家庭农场、单个农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扣除。
3.3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参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实行3-5年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同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例如对增值税可以实行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政策等。积极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形成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格局。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产业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可以满足这些企业的货源,从而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带动农业的企业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因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作为一个带有方向性的战略重点来部署,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经济战略。同时,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有效地落实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4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对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比照给予吸纳下岗人员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失地农民自主就业、自谋出路者,也可以比照给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以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对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免费或具有公益性职业技术培训的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绐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农民就业服务,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的就业服务中介组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个人、家庭或合伙人,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在农村从事旅游、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的企业,予以营业税或所得税优惠,以满足城镇居民休闲娱乐的需要,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服务产业予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交通运输、通讯、有线电视、电力企业所获得的收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
3.5进一步减少流转税的逆向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可按不同行业分设不同的起征点,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不同行业的毛利率,比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来设立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如普通药品、粮食粗加工品(米、面、油)、婴幼儿食品、老年用品、低档服装等的生产和销售减免流转税。对于大众性消费的服务项目和娱乐项目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服务项目,予以免税或实行低税率。除保留对高尔夫球等高档娱乐项目课征较高的营业税以外,应大幅降低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使这些服务项目价格下降,也有利于相对提高包括农民在内的低收入阶层收入,同时也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行税收优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并促使生产资料供应商降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供应成本。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实行税收减免,同时辅之以严格的管理,应该可以达到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卢昆、郑风田、宫生文,《现阶段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实施探析》,《社会科学家》2003年3月第2期
非公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非公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为人们的生活生产了大量的物质以及劳务产品,在满足人民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增加了社会资本,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金还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除此之外,非公经济还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加快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了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非公企业众多,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经济链,构建了一个强大的经济效益系统,对促进我国工业经济的增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非公企业发展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论
由于受各种经济条件的约束,非公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投入低,再加上缺乏专业化的科技创新人才,导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较低,产品研发进展缓慢。和发达国家相比,技术相差甚远,大多数的非公企业并没有真正掌握自主的知识产权,缺乏核心的技术力量。部分企业依然采用家族粗放式管理经营形式,管理理念落后,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缺乏竞争力
目前,我国很多的非公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大部分的非公企业都是加工型的企业,一般都以以资源型和原材料加工为主,和自主研发的企业相比,它的产业链流通期较短,所创造的价值不高。而且其处于产业链高端的企业和项目过少,难以发动品牌效应,缺乏竞争力。
二、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非公企业发展
(一)积极推进非公企业集聚化发展
坚持贯彻国家在发展非公企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其它配套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创业成长和集聚发展。在此过程中,主要依靠产业区域性建设,以合购、兼并、合营等形式使非公企业集聚发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开发一些符合自身发展特色,并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强大的发展前景、良好的经济效益的项目。还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材料、和高效的能源等,不断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二)促进企业工艺优化升级和创新技术
努力贯彻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非公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节能减排,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鼓励企业积极开发高新技术,降低产品的污染力度,进而从这些高新低污染的产品中享受低税率和税收优惠。这就需要非公企业做到以下两点:加快改造传统的产业非公企业技术,积极引进节水、节能、节材的新工艺进行包装印刷、产品加工、建筑建材以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加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延伸资源转化和产业链,加快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不断引进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农机、汽车零部件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和技术,并支持非公企业围绕这些产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专业性高、服务完善的非公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三)提高非公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
首先,要改变落后的企业管理理念即传统的家族粗放式管理方式,重新树立起现代化的管理思路,认真落实质量、财务、成本、营销、人力资源等各层次的管理。其次,努力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例如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以及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依照法律的规定诚信经营,从而建立良好的信誉,获得人民大众的肯定。再者,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成本的核算,尤其是对采购,库存、定价和拓展市场等方面的成本核算,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的财务信息,加强企业财务的透明度,从而增强企业财务的可信度。最后,加强纳税辅导工作,财务部门在强化财务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充分理解和享受税收政策的公益性。
(四)拓宽非公企业的融资途径
国家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等商业机构资金雄厚的特点,积极引导他们给非公企业提供一些融资服务。例如,根据各非公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品信贷服务,帮助部分非公企业渡过融资的难关,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完善配套的非公企业融资担保系统,例如,可以成立一个非公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会,通过这个基金会积累资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而增强非公企业的融资能力。此外,还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利用这个机构鼓励其他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合作型的担保团体,从而拓宽了非公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了中小型企业的担保力度。
三、结束语
总之,非公经济企业在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有效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集中一切有利的力量,利用税收政策服务非公企业努力促进我国非公企业的发展,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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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向荣,严德军,封春海.加强与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
[3]张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J].财会研究,2007
城市建设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的基础保障,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主体,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拉动力,为国民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建设更多的项目,施工行业的流动性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业跨省经营,即登记注册的地域有别于实际经营地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我国全面深化“营改增”后,新的对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尚且还未发展成熟,因此也出现了不少由于跨省经营导致的税收问题。如在增值税缴纳方面,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建设地缴纳一部分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的预缴税款不能够跨地区互相抵扣,这会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的现金流,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现有税收政策
目前异地施工项目开票预缴税种及比例列表如下:说明:所有税种在异地预缴的各项税费在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都可以当作已交税金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按3%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增值税在异地须按3%全额预缴,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据实填列,不再缴纳相关税费。下面就几个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分别加以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
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有两种方式,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现有税法选择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预缴比例为2%;后者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符合相应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预缴比例为3%。这两种计征方法应用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征税流程来看,增值税缴纳有两个环节:预缴环节和申报环节。预缴环节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要根据施工企业采取的经营模式来决定,申报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额增值税申报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是集团型企业,其异地的经营组织模式一般是通过在异地开设分公司或者建立项目部进行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分公司和项目部两种经营组织模式下,企业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来缴纳税款,若是前者,施工企业总部需要按季度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按照指标将税款分散到异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当地预缴税款,最终总公司清缴税款;若是后者,项目部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先预缴所得税税款,再由总部在企业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2]
(三)个人所得税
施工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会涉及诸多分包业务,因而处理好不同省份劳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对于企业而言也非常重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业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所得和员工工资薪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经营所得需纳税人自主申报,以年计算,按月或季进行预缴。跨省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主体主要为施工项目的包工头和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员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项目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采用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个税政策,农民工则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受到预缴政策的影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缴纳方面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抵扣时效性不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需到项目施工所在地预缴一部分增值税,或者在企业所在地申报一部分增值税。但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施工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也无法获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而容易出现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会过多占用企业内的流动资金。其次,预收账款可能会重复缴税。施工企业完工后收到的结算款是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缴账款的数额,但是在开具发票时,无法按此数额开票,因此会导致预收账款部分重复缴税的问题。最后,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业跨省设立多个项目部,不同的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这也会影响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及时性,会增加企业跨省经营的资金成本。[3]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结合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部直接管理的异地项目部,需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此,施工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营组织,预缴所得税税款也会存在巨大差异。若企业的跨省经营是在外省设置项目部,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是在外省设置分公司,则二级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向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对项目部的认定不同,如企业认定某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其由总部直接管理,最终导致统一税源重复征税等问题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2018年新个税法的修改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更好地判定纳税人所得来源及性质。但是,跨省经营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施工企业大量采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做出准确判断。除此之外,当下的个税政策对经营、劳务报酬、工资薪酬等不同来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条理不清晰、边界不明确的情况,这也不利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在实践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常见的问题有由于一些农民工在1-2个月内短暂参与项目,企业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所获得的薪资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所得税。
三、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为了避免过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影响税款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在增值税推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当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需预缴税款的规定。同时,建议逐步放开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项目抵扣,允许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业在某省的某项目还没有完工,该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与此同时在另外省份的项目需要预缴税款,则可以用此项目预缴的没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税来抵减一部分税款,如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保障内部充足的现金流,也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
(二)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异地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预缴范围过于狭窄,会导致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预缴政策并不共通,预缴税款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建议在未来税收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所得税的政策,将所有的异地项目部都纳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项目部组织形式认定环节,也能够使得施工企业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参与进税款分配,尽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断的进行改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同时也是为了国家的税收得到保证。新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对于一些生产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一些企业来说在纳税方面也出现了增多的情况。营改增在范围上不断扩大,施工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如何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企业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施工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效益,一定要找到应对的措施。
1 营改增的必要性
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是势在必行的,实行新的税收政策是为了更好的深化财政体制,这种改变可以将企业的税负情况减少,使得企业的经济得到更好更稳定的发展。在实行新税收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进行新税收政策的实施阶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为了解决税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一定要进行解决,使新的税收政策可以更好的实施。
2 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在施工企业中征收增值税,是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原有的施工企业在纳税方面是缴纳营业税的,近年来,施工企业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而且施工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重点产业,每年为国家经济创造出了大量的产值,因此,在施工企业中实施税制改革是非常必然的。施工企业在实施新的税收政策的时候要面临的问题也是非常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2.1 内部管理模式简单,对资金和技术不能进行很好的管理
很多施工企业在内部管理模式上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管理阶段的,这样就使得内部管理是非常的粗放的,同时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的。管理制度的落后对新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办法进行更好的适应的。实施营改增,施工企业一定要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之配套,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承包的时候采用的方式也是一种非常简单的方式,这样使得施工企业在管理方面是根本就无法进行的。内部管理没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也是非常落后的,这样就使得施工企业在内部无法对资金和技术进行管理,这样就会使得企业的进项税额出现管理不足的情况,这样就会使得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为了更好的在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一定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2.2 纳税企业出现税负增多的情况
施工企业在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营业税的金额和工程造价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但是在实施增值税以后,施工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不单和工程造价有关系,和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在施工企业中,成本主要包括施工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的费用,材料的费用以及人工的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是指施工中一些与施工项目有关的费用,其中就重要的就是施工中的管理费用。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要使用大量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施工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在施工成本中,人工成本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在现在,人工成本在不断的增加,这样就使得企业的施工成本在不断地增多,而人工成本在施工中是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这样就使得新税收政策下,施工企业要承担的税负得到了增加。在很多的施工中,施工企业会将一些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在进行施工项目分包的时候,不能确定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不能确定,同时在进行项目分包的时候也是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的,这样就使得施工企业要承担的税负增加了很多。
2.3 对财务报表数据及指标的影响
在实行新的税收政策以后,对施工企业的成本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都是以价税合计数的形式进行表示的,但是在实行增值税以后,就要向材料的供应商索要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很多的材料供应商都是一些小型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抵扣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无法抵扣很多的情况。很多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下游的企业都是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上也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样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出现中断的情况,使得企业的税负增多。
3 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3.1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管理控制水平,完善财务管理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施工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相应的发票开立以及领用使用工作,从而避免在使用发票时出现不正当的手段,导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承包人以及分公司应该明确其专职的办税人员,明确其职责,对办税人员应该加强其业务的培训,拓宽理论知识,加强其保管发票的意识,从而确保取得更多有用的可抵扣税款。
3.2 增强税收筹划,实现利润最大化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既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应该充分抓住这个机会,对税收进行积极地筹划,从而降低其税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主要是在适当的条件下,对资产进行及时的更新,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要充分认识到增值税的条件,在选用材料的合作商时,应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这样以来,就能够增加其利润,降低税负。
3.3 加强发票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施工企业的财务应该重点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的关注,需要依据进项税额的抵扣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实现其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于分包方以及供货方只是小型的纳税人,那么在合同中应该对增值税加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合理的对税负进行转嫁。采购部门与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对于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的抵扣问题应该加强管理。
3.4 加强资金的流通管理
在新税收的政策下,对税改后的资金需求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为了适应新税改,应该重新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统筹设计筹融资方案,保证资金的充足及合理分配使用,从而减轻资金的支付压力。对于在合同的签订中,一般出现违约情况,应该加大惩罚,及时确保资金的回流,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3.5 加强人员的增值税理论以及实务学习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款的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增值税理论知识,同时进行相关税收的培训,时刻与财务部门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做到有效的沟通。对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应该熟练于心,以备不时之需。最后应具备对发票的开具以及取得的能力,同时具有防伪的能力。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并不是简单的转换,而是制度的创新,与其相关的工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调整,实施“营改增”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张秉福.生态经济[J].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06(10).
[2]刘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8):13.
一、调整后的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由企业实施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即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我省*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
三、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享受优惠政策,且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并向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四、*年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年度减免税额×9/12。
(二)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优惠政策审核报批问题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从*年10月1日起,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小微企业是确山县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血液”,是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路径,是实现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点与落脚点。地方经济要在未来保持健康高速的增长,就离不开小微企业更快、更稳健地发展。然而当今还有许多因素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其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小微工业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笔者对全县30家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方式为访谈与实地走访相结合。这次调查涉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等十多个传统产业和电子产品生产、电气机械、橡胶塑料制品等近十个新型产业。共发放调查问卷5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47份。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确山县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面临的困境
(一)税收优惠覆盖率不高
税收减免政策是国家近年颁布实施的一项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利好举措,具体包括:第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二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增收增值税;第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十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但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在这次调查的30小微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前三季度月销售额平均低于二万元,达到能够享受免于增收增值税的条件,仅有3家企业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前者企业覆盖率为零,后者企业覆盖率仅为6%。 工业企业之所以难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是由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性所决定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中,原材料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工资和利润税收所占比重较小。假如一个工业企业有5名职工(工业企业一般都多于5名,),平均月工资2000元,那么这个企业月工资总额就是1万元(就企业老板来说,个人月工资1万元也不算高),按工资总额占销售的一半(工业企业劳动报酬占销售收入一般是不可能达到一半的),月销售额就超过了2万元。从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基本上没有工业企业能够享受,对于工业企业而言门槛显然过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
首先,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增收采取“核定征收”和“查账增收”两种方式,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核定增收”的小微企业一般不享受。“查账增收”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成本利润核算比较规范的企业。在税收征管中,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不健全,只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而采用“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微企业则无法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次,部分小微企业不知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相关部门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第二,小微企业多分布在城镇周边较落后地段,部分企业地处偏僻、办公设备简陋、现代资讯设备缺乏、加之部分小微企业负责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不能灵活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信息较为闭塞、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对政策的关注度不够,缺乏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把握。本次调查的30家企业,23%的企业不了解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纳税服务措施不到位
当前,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措施仍然停留于表面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落实的效果。一是纳税服务观念方面。税务机关思想上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彻底转变,不能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关系,没有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工作。二是税收宣传力度方面。税收宣传手段固化,形式单一,宣传的渗透力不强,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不熟悉优惠政策而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三是服务主动性方面。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提醒、告之等服务意识不强。
(四)小微企业会计制度不规范,影响税收优惠申报
小微企业往往缺少财务、采购、生产等企业基本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不够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难以判断企业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决策时往往没有准确依据,只能凭主观臆断。而当企业发展需要融资贷款的时候,往往难以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所需的材料,从而增加了贷款难度。另外,一些满足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条件却没有享政策优惠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所致。如,被调查企业中,38.3%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政策条件,而享受到了此项政策的企业只有29.8%,有63.8%企业符合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只有53.2%的企业享受到这一政策。因此,小微企业也应该逐步规范企业制度,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对策
(一)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小微企业占确山县企业总数的97.3%,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的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扶持小微工业企业的发展,扩大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覆盖面,因为工业制成品的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实行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对待,适当放宽小微工业企业的月销售额的标准。
(二)优化服务促进政策落实
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引导服务,将被动转变为主动服务。首先为小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制度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其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信息公开,让小微企业最大程度上的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优惠政策,保证小微企业不因为不知道优惠政策的信息而遭受损失。并且及时为小微企业抛砖引玉,从经营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及人才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及矛盾,引导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生存道路。
(三)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生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城市和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台州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生产业发展,有助于推进制造业升级换代,加速台州服务业中心形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生产业
生产业是一种中间需求业,它们进入经济各个部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过程,并且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知识含量。生产业的核心范畴可以概括为金融保险业及工商服务业,其中,金融保险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外汇、风险投资、债务市场、基金管理等;工商服务业包括中介服务业(设计、研发、广告、法律、咨询、会计、租赁、工程、经纪等)与贸易服务业(物流、会展、、检测、仲裁等)。
二、台州市生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行业结构基本稳定,区域结构积极调整
行业结构:2007年,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发展较快,分别实现增加值73.25亿元和238.39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和16.4%;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81.68亿元和75.09亿元,比上年增长13.7%和12.3%(见表1)。
区域结构:中心城市板块服务业发展基础良好,生产也增值占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1%其中路桥区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全市首位,达56.6%。经济强县板块服务业发展较快,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5%。新经济增长点板块发展潜力较大,生产业增速和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税收政策不合理
目前台州市的生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同时受到有效需求不足、外部市场挤压以及融资困难等因素制约。
台州的多数工业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加工、产品销售网络上自成体系,限制了生产业市场需求的有效拓展,致使制造业成本很高,效益降低。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杭州、宁波甚至上海等中心城市生产业逐渐向中小城市覆盖,极大制约了本地生产业尤其是高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如台州市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基本上被宁波垄断;周边先发地区挤压,如路桥日益形成的批发市场群和物流市场也吸引了周边地区很大的市场份额。
根据姜长云《当前发展集群服务业的问题、瓶颈与选择――对浙江省面向产业集群发展生产业的调查》对浙江杭州和台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台州自身发展生产业资金困难问题比较突出,生产企业以无形服务为主,缺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而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受益较少。
在制约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目前针对生产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比如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所以,要想促进生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立足于当地生产业的发展现状,解决好生产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三、生产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必要性。一是生产业的发展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外部性。同时,市场也存在失灵,这些需要税收政策来加以引导或弥补。二是出于加速经济发展考虑,政府的产业政策不应该仅仅弥补“市场失灵”,而是更进一步,应当主动介入产业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要促进生产业的加速发展,需要及时总结发达国家(地区)生产业发展的经验,同时需要通过税收政策放大生产业的外部效应,缩短生产业的发展进程。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作用。一是税收政策对资源的流动方向具有导向作用。政府根据当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科技政策等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以体现政府对生产业发展的支持,促使经济资源向有利于生产业的发展的方向流动。二是税收政策会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益。税收政策对某一产业的支持通常表现为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又被称为“税式支出”,从本质上说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人,从纳税人角度看,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收益的增加。税收在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切人点。三是税收政策具有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的风险;减少企业盈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费用与支出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技术创新风险的能力。因此,利用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生产业的技术创新。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促进发式,主要是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需求方面,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投资需求产生影响而间接影响生产业的发展;供给方面,税收政策对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资本的数量和投向、技术进步等途径影响生产业的发展。
四、台州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建议
(一)整理完善生产业税收政策,突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关于生产业税收政策多数是通知、意见、甚至是批复等形式,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以台州为例,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台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的意见》,《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5〕80号)、《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等。因此,可以考虑将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作为临时性、过渡性政策存在,但从长期看,必需使其系统化、规范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和立法层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府扶持政策是生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要与台州的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
(二)利用现有政策,发展生产业
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内容看,对地方促进生产业发展方面都预留了政策空间。例如,在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方面,要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要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鼓励制造企业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分离,分离后高出原税额的部分由各地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等纳税有困难的,可在设立初期3年内予以减征,等等。因此,台州可以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所突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在某些方面可以运用税收政策来加强引导,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
(三)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发展生产业
从长三角各城市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国家政策获取先发优势,是地区经济腾飞的一个极其重要原因。以服务外包为例,200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软件出口现行各项鼓励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继续研究适用的税收鼓励政策。2009年国务院批准北京等20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苏州工业园区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见图1)。显然,苏州工业园在吸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外包方面获得了先发优势。
作为台州,要立足自身的同时,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发展生产业,,及时总结借鉴先发地区的经验,为我所用,加快自身的发展。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生产业集群化、网络化发展。与制造业相比,生产业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更加明显。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与符合台州本地发展模式相匹配;同时,在税收政策的使用上,要避免过多的使用税收减免的现状,将包括税收服务在内的税收软环境和税收政策支持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生产业的产业集群。
(四)转变税收优惠方式
直接税收优惠具有“相机抉择”的特征,这些激励政策被认为是暂时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要求在一般的税前资本收益率中再加入政策风险收益率,普通收益率投资项目就会被取消,直接税收优惠所起的作用因而也会变得非常有限。因此,建议生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由以直接优惠为主逐渐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采取“自动”税收激励措施,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
参考文献:
1、王子先.中国生产业发展报告2007[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李淑华.江苏省生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1).
“十一五”规划强调走自主创新之路,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的战略重点,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西方经济学认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和方式,对实现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应该也必然要起到积极作用。
一、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必然选择
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将经济增长方式可归结为扩大再生产的两种类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现在经济学界结合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给予的解释是按照要素投入方式划分,将经济增长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依靠增加资金、资源等要素的投入来增加产品数量等粗放型增长方式。二是通过提高生产要素质量,优化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来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集约型增长方式[1]。就我国现实而言,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据资料显示,城市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内一些城市倾向于走工业发展道路,然而工业却基本依赖于外延型、粗放型的扩大再生产。各地政府往往偏好追求GDP产值和税收增长而忽视就业的增加,企业偏重于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质量与效益的提升。走工业强市成为国内许多城市追逐的目标,但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新兴工业发展缓慢,生产成本外部化明显,城市间存在工业结构趋同现象和特征。在“十一五”规划中,许多城市将钢铁和运输、汽车产业作为本市支柱产业,一方面导致各城市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较低,另一方面造成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制约现产业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的实现[2]。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和全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体,其工业必然要经历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政策与城市工业增长的关系
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既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的复杂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其中,财税政策的选择、制定和调整,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工业发展具有积极引导和激励作用。一些税收支出手段的运用,可起到定向引导企业行为以及调整企业投资意愿及投资结构的作用[3]。企业所得税率的高低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对企业利润课税必然会影响其可支配利润,降低本行业投资能力,但是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通过所得税率的调整可以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调整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等。此外,税收对工业企业资源配置有着明显影响。国家通过税收的开征和调整影响经济资源在城市产业、行业和产品间的分配,从资源配置低效率行业向高效率的行业转移,刺激企业实现集约化生产经营。考虑到税收对企业投资与资源配置影响,通过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必然会在转变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效果[4]。
然而,现行税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当前,中国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各级税收更多地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挂钩,而增值税、营业税与生产规模直接关联。对GDP产值目标和税收目标更高的追求,客观上引导各级政府多上投资项目、多铺摊子。因为只有多上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值税、营业税等才能随之增加。因此,企业也必须扩大投资规模,重复增加项目来“配合”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忽视本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竞相采取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导致一些城市工业结构趋同。这种与生产规模挂钩的税收制度刺激了粗放型、外延型的增长方式。
此外,资源税税率长期偏低,资源税无法有效发挥调节作用。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我国较低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反映资源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许多资源的价格过低,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污染成本往往由社会公众来承担,环保各项收费较低,远远不能补偿污染治理成本。同时,在税收和信贷上也缺少对资源节约型企业的鼓励和激励机制[5]。
三、改革税制引导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从本质上看,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难点和问题,与全国工业增长方式转变是一致的。加速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对现行税制的进行适当改革。
改革现行税制,建立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种税制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加重视个人收入的提高,激励集约型、效益型经济增长方式。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可以引导和激励工业企业选择经济效益较高的行业,污染严重的企业就会注意产业转移和企业自身结构调整,优化内部管理,避免出现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同样,对于支持城市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要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或者一定的财税补贴,建立起环保型企业的激励机制。
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目前我国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关。在一些领域中,超强度开采、粗放式利用自然资源的现象屡见不鲜。为科学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税改革已势在必行。资源税税率的适当提高对城市工业企业形成较大成本压力,企业必须重建成本约束机制,合理和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减少不必要浪费,更加注重未来经济效益,进而刺激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税收政策自身的局限性,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所有的问题。因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因此,应充分协调各项政策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全方位整合作用。同时,转变城市工业增长方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不断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发挥税收政策与市场机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晓红,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条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国际经验[J],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8期
【中国分类号】F832.51;F406.7
一、引言
随着技术进步和工业模式的转型,服务业的兴起,中国经济发展阶段逐渐步入工业化后期,经济增长正由高速转入中高速的“新常态”。制造业作为我国工业体系重要的一部分,对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消费需求的增长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也成为了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影响制造业企业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根据我国的税法和对现有研究的归纳和总结,企业纳税主要受到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影响所得税)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及制度的影响(税率的调整等),但这两种因素的影响程度孰轻孰重仍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这两个因素着手,来探究这两个因素对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从而为国家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和制造业企业自身合理的发展提供参考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做出补充。
二、文献综述
研究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企业实际税负衡量指标的界定。根据近几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及实际税负造成的影响研究来看,基本上认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构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两大主体税种,并以此为前提进行研究,在以下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一些条件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
李建英(2015)等从企业的内部各个因素入手,选取了企业的地理区域、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的盈利水平等为解释变量对企业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发现这些因素与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是有关系的。尤其是企业的盈利水平和企业实际税负成正相关关系。许景婷等(2009)利用上市公司公开财报的数据分析了行业和地区两个因素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考察上市公司实际税率是否与名义税率一致。其研究结果显示出了不同企业所处地区和行业的不同会导致实际税负较大的不同。娄权(2007)利用上市公司的数据做实证研究,其结果表明公司的投资报酬率与公司的实际负显著正相关,资本密集度与实际税负也呈正相关。
(二)我国的宏观政策和制度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
董志勇、邓丽(2010)通过对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作定性研究的方法,证明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因素(政府职能范围、支出构成等)和制度因素(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都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刘骏、刘峰(2014)等从税收竞争的角度,发现了不同企业所有制的差异同样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他们选取了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央企以及省级、地方级、市级国企的实际税负值为样本,对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之后将上述企业的不同制度作为虚拟变量,对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最后证实了政府控制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已经充分地证实了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且行业的不同同样会影响不同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影响的程度如何,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检验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不同制造业行业的企业入手,并延续现有研究的前提,即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大主体税种之和来衡量企业的实际税负,选取制造业企业的盈利水平作为企业自身条件等内部因素的综合性指标,政府税收政策差异作为国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将二者纳入同一个回归模型对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最后通过系数等指标判断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定义被解释变量
企业税收负担,是指由国家课税而减少的企业资源。它既可以是流经企业的税收支出(如增值税),也可以是最终由企业承担的税收款项(如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实际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两种,其中,实际税收负担(实际税负)主要指直接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税收负担,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归宿最终为企业,从而对企业效益产生直接损伤。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由于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构成了企业间接税收负担。
基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构成企业实际税负的前提,本文首先分别定义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和企业流转税税负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从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大主体税种出发,可以得出二者的计算方法,即用实际交纳的税费除以计税依据。
企业的所得税,指国家针对企业的利润总额而征收的税种,会直接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并且由于其税率较大,所得税对企业形成了明显的实际税收负担。本文运用实际税负率衡量实际税负的大小,即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所得税税负率计算方法如下:
虽然一些学者认为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不构成企业的实际税负,但是,由于企业交纳增值税和销售产品的时间点往往不同,根据货币的时间价值理论,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可能会造成企业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也就构成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且高额的税收支出占款往往容易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尤其是倘若税收抵扣出现制度性阻隔,转嫁机制运行不畅,则将显著加重企业负担。此外,由于制造业企业的特殊性质,消费税等会造成一部分企业大量的经济利益流失。因此本文仍然考虑流转税这一主体税种对实际税负的影响。同样,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
由于小税种(包括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量相对较少,所以本文认为:
实际税负率=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
(二)定义解释变量
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企业内部因素,指的是由于制造企业经营管理、所处行业、生产能力、营销战略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企业盈利水平变化从而导致其利润存在差异的因素。因此,盈利水平这一指标本身涵盖了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所以本文主要以盈利水平作为企业内部因素的标准。企业的盈利水平可以用投资报酬率来衡量。即:投资报酬率=(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平均资产总额。
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企业外部因素,指的是由于企业在国家政策和税收制度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其交纳税额存在差异的因素。具体包括诸如低税率、“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差异和由于应税消费品形成消费税,以及国家对高污染企业的整治等对企业加征税的政策造成的差异。
(三)提出假设
为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差异等外部因素和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对企业实际税负所造成的影响,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享有不同税收政策的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呈负相关关系。
由于时代的变化要求制造业企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对一些从业人数较少的薄弱或基础性制造业的保护,国家针对这些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农产品制造业(适用低税率,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增值税适用低税率)、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或50%,减征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制造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本文统称为税收优惠类企业。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诸如烟草制品业、酒类制造业、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造纸业等具有高污染的重工业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或是由于国家为促进其生产方式的变革,对以上企业进行税收的加成征收。多交纳的税费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些企业的实际税负。本文将这一类企业统称为应税消费品或其他国家限制的制造业。
其余既不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或享有优惠^少),也没有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受到其他税收加成的企业(或加成征收较少),如纺织业、皮革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企业,本文将这类企业统称为普通制造业企业。
从实际税负的公式出发,假定各企业的盈利水平相同,即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相同,由于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同实际交纳的税费成正相关关系,导致在相同的盈利水平下税收优惠类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最小,普通制造业企业次之、应税消费品或其他国家限制的制造业实际税负率最大,假设H1以此为依据提出。
H2:不同盈利水平的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盈利水平(或投资报酬率)呈负相关关系。
根据一般的会计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能够形成所有者权益的企业留存收益越多,能够偿还负债的能力越强。重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型制造业企业盈利水平比较高。这些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偏好股权融资,通过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水平。另外制造业中的盈利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容易获得税收优惠扶持,其实际税负水平比较低。
此外,根据实际税负的公式,在企业实际交纳税费相同的假定下,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同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成负相关关系。
四、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一)税负衡量指标设计
由于当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构成了企业应纳税额的主要部分,因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和除以计税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的实际税负,因此本文提出一个基于会计报表的企业税负衡量指标:
其中,Taxburden为企业的实际税负,Tax1为企业支付的流转税的净现金流量,金额等于资产负债表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Sales为利润表“营业收入”科目,Tax2为企业应交所得税,Benefit为利润表“营业利润”科目。根据定义,税收负担指的是交纳的各项税费占计税经济来源的比重,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营业收入,企业交纳所得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营业利润,因此选择营业收入做流转税变量的分母,营业利润为所得税变量的分母。
本文使用的基础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维护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本文选取国家统计局2011~2014年度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挑选出了符合制造业定义的工业行业,最后得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样本每年度各41个。
(二)模型设计
本文由于研究的主要目标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的盈利水平对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差异的影响,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无法量化的变量,因此本文将政府的税收政策设置为虚拟变量,同时,由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又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实际交纳的税费,并且交纳的税费和收入或利润的比值构成实际税负,因此只要能够证明政府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的盈利水平同实际税负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就可以检验出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对不同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具有影响。
由于营业收入数据受到企业规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准确地衡量企业的盈利水平,本文采用投资报酬率,即(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平均资产总额,来衡量企业的盈利水平。模型设计如下:
Taxburden=β0+β1D1+β2D2+β3Invest+μ
其中,D1,D2分别为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农业制造业减征增值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取1,其它取0)和税收加征政策(应税消费品等,取1,其它取0),Invest为投资报酬率,Taxburden为实际税负率,即流转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之和,μ樗婊干扰项。
(三)分类研究
政府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实际交纳的税费,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同制造业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差异主要受到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的影响,例如农产品企业会受到增值税低税率而应税消费品制造业企业则会多征收消费税。因此,如果可以充分证明模型是显著成立的,可以根据实际交纳的流转税,计算出每一个样本行业的流转税税负率,再将其划分为若干档次,每组取其均值,同收入数据进行比较,从而检验假设H1中提到过的不同类型制造业和享有不同税收政策的制造业实际税负的差异。
同样地,为了证明假设H2,即不同制造业企业是否在盈利水平上对实际税负造成显著的差异,需要先证明模型的显著性,之后计算出所得税税负率,之后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同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进行比较,从而检验假设H2中不同盈利水平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的差异。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应税消费品制造业(例如烟草制造业流转税负率高达64.44%)、石油(18.03%)、煤炭(9.12%)、有色金属采选(4.90%)、黑色金属采选(6.28%)、木材加工(3.46%)等高污染制造业的流转税税负率偏高,占其实际税负率的比重也非常大,同时这些制造业行业都是受到国家税收加成征收的一些行业,说明这些受到国家加成征税的制造业行业的实际税负较高。
除应税消费品及高污染制造业外,营业利润和营业收入较高的制造业,例如农副食品制造业及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其流转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相对较低。
(二)回归分析
以最近的2014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数据为例,首先对模型进行OLS回归检验,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检验。检验运用了异方差稳健标准误法进行修正,结果如表1所示。
其中,F值为7.837633,大于5%置信水平下的F值4.094045714,说明模型总体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本文的Durbin-Watson值为1.855220,在合理取值范围0-4之间,表明本文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虽然R值偏低,但是是由于引入的虚拟变量大于解释变量所致,回归模型整体还是显著的。
从回归系数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变量(D1)的回归系数为-0.030193,但t值为-1.423252,未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但是这种线性关系并不显著。因此进一步考察,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退税政策绝大多数适用于出口产品和农产品,同时农产品收到税收优惠的金额相对较小,以及样本数据的局限性,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对实际税负的减少作用并没有在本文得到充分的数据支持。
而税收加征政策变量(D2),其回归系数为0.25058,t值为2.65116,其p值为0.0117,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税收的加成征收政策(如应税消费品,生产方式转变等)会对企业的税负起到显著的正线性相关作用。结合D1,D2的结论,可以检验政府对不同制造业企业的税收政策会对其实际税负起到显著的影响,假设H1得到了数据的支持。
对于投资报酬率变量(Invest),其回归系数为-2.491298,t值为-1.921121,其p值为0.0624,说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投资报酬率和企业的实际税负之间具有较为显著的负线性相关关系。至此,假设H2得到了数据的支持。并且,其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要比政府的税收政策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要大,可以说明盈利水平(投资报酬率)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造成更大的影响。
同样地,继续对2011~2013年的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如表2。
^^^表示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如没有上标,则说明该系数未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
可以发现,近些年来造成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的差异更多地受不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差异的影响,并且,我国政府宏观税收政策对行业实际税负差异的作用正在逐年减弱。说明了要解决企业的实际税负的问题,更多地还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的盈利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内部因素做起。
(三)数据分类对比
证明了政府的税收的政策会对不同制造业实际税负差异造成显著的影响之后,由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实际上很大程度影响了企业应交的税费,所以根据政府应交税费的不同水平,将不同制造业划分为五组,并与其实际税负率的均值进行比较,以2014年的数据为基础,结果如表3所示:
可以直观地看出,实际税费随着每组样本应交税费均值的减少,其实际税负率也在减少(最后一组数据受到极端值的影响导致平均税负率不够准确),更进一步地证明了假设H1。同样地,对于假设H2,同样根据投资报酬率将样本分为5组,与实际税负率进行比较如表4所示:
可以看出,随着每组样本平均投资报酬率的下降,平均的实际税负率成波动上升的趋势,平均投资报酬率越低,企业的实际税负越高,进一步验证了假设H2。
六、研究结论
本文通^对2011~2014年不同制造业收入、利润、应交税费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假设H1、H2,具体如下:
政府对不同制造业的不同政策会导致其实际税负的不同,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程度成负相关关系,与其受到政府加成征税的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不同制造业盈利水平的差异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其实际税负的差异。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其实际税负成负相关关系。
企业内部的一些诸如生产能力、经营战略和管理等会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内部条件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比国家政策和制度差异等外部因素对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大。
值得注意的是,盈利水平较强的制造业行业往往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或予以保护的行业,往往也会得到更多的国家税收优惠,导致税收的差异化更加明显,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企业的实际税负往往会受到这两种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将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和不同制造业企业享受政策和制度差异等外部因素纳入同一个模型,证明了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受到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的共同影响,促使企业在考虑缓解实际税负时认识到二者的共同作用。第二,证明了国家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变化对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存在影响。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优化制造业行业的产业结构,促进符合时代要求的制造业行业的发展,并在税收与制造业发展之间加以平衡。第三,发现了企业的内部因素更大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虽然企业利润的增加同时也会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利润来增加留存收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金,同时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也更容易获得税收政策的扶持,降低了其实际的所得税税负,从而实现制造业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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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我市56129户增值税纳税人的调查,符合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17289户,其余38840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对照新的认定标准,即将有4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3500多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据对这8000多户即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这些企业会计核算普遍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大多是个体手工作坊,生产工人在8人左右,管理人员只有1-2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大多是品牌销售商店,或是小型批发商店,从业人员在3-5人,管理人员也只有1-2人。从节约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这些企业根本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由1名管理人员,甚至是老板本人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
二是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水平不高。这些企业所谓的“会计人员”,一般只有初中、高中文化,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会计培训,对会计知识特别是新修订后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知之甚少,只能记个简单的“流水账”,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三是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不够规范。根据国家去年颁布的新内控标准,企业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建立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凭证审核传递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由于这些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
面对上述问题,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国税机关要把帮助和促进企业健全会计核算,作为当前优化纳税服务、实施个性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要深入中小企业,广泛宣传新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于企业开拓市场空间、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健全会计核算对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挖掘管理潜力,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管理效益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规范会计核算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