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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9 16:13:3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财经审计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财经审计法规

篇(1)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意识和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严格规范审计行为,确保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我省审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审计工作特色的审计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与审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衔接工作,防止和解决法规冲突问题,切实维护审计法制的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审计业务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审计工作大局,把影响依法审计和审计质量最突出的问题、审计业务人员最需要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坚持稳定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和不断完善经我省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适应经济社会和审计工作的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坚持立足实际与借鉴全国、外省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审计面临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从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全国、外省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特色审计监督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审计条例》制定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就重点问题作出说明,充分反映我省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审计人员的意见,推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正式计划,力争在年内顺利出台。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将我省年月日出台的省政府规章《内部审计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内部审计条例》,推动《内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并于年出台。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结合实际,配合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年月日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密切关注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的制定,做好审计法律法规与有关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对征求我厅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时反馈意见,为全省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审计规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修订《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根据审计法及修订后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立足于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发展,及时补充和完善《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或修改相关审计政府规章。

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三)完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修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做好我厅三项制度的修改。

制定《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督查办法》、《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办法》和《法规库管理办法》等厅内制度。

根据审计署出台的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指南,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订全省和审计厅相关业务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写审计操作指南,及时收集、总结审计执法中需要规范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领导。

省审计厅成立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性审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业务制度的草拟、论证、修改等工作,持续跟踪评估审计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更新、补充、完善的建议。

(二)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全省审计系统整体合力。

根据需要在全省审计机关抽调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我省审计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动全省审计系统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审计法律规范更加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与外部的沟通协调力度,为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外部环境。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法制工作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动有关法规尽早出台;在地方审计立法、法规规章清理、立法协调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借助科研机构、院校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力量,促进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能力。

篇(2)

    二、武警审计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警审计立法相对滞后

    军队近十年重新修改制定了80 多部法规文件,全面覆盖了审计监督的各层面。而武警部队现行的法规体系不健全,武警部队到现在也仅有十几部法规文件在执行;覆盖范围小,对有偿服务单位审计、社会化保障审计、票据使用管理审计,伤亡保险和医疗保险审计,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审计准则,只能依据审计工作制度来进行,而无法依据专项审计准则来审计。还有些审计工作急需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的规程、规范等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有的内容不够完整,标准不够明确,结构不够合理。武警审计立法相对于军队审计立法滞后,审计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导致在工作中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审计法规只能交叉使用。

    (二)武警审计执法力度不强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也是审计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武警审计作为军事经济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独立性的高低直接影响武警审计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审计形式和实质的不独立性制约审计执法。从审计体制来看,一是部分单位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仅仅依赖几名兼职审计人员来开展审计,其依法监督效果要大打折扣。在审计实质不独立的情况下,依法审计极易让位于领导意志。另外,武警审计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其经济不独立使得审计部门在实际的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和被监督单位发生经济联系,从而产生审计执法不严的情况。审计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也使得审计工作本身就不具有法律依据。有的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功底薄弱,既不具备丰富的经验,也不能熟练地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审计方法运用不当或方法单一,抓不住审计重点,找不准问题隐藏的领域,审计查得不深不透。也有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当审计结果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法制意识淡薄造成审计执法不严。

    三、加强武警审计法制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武警审计立法有待拓展。关注武警部队自身特点拓展立法。军队近十年重新修定了80多部法规文件,全面覆盖了军队审计各个层面。武警部队至今仅有十几部法规文件执行,审计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在审计工作中大多套用军队审计法规,或军队和武警审计法规交叉使用。遵循武警审计法规供需平衡拓展立法。现行武警审计法规体系中存在供求失衡的现象,有些审计工作急需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的规程、规范等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有的内容不完整,标准不明确,结构不合理。《审计工作制度》对审计人员只规定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内容,对审计人员来源、培训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武警部队多年来审计人才缺乏,跟进武警部队建设步伐拓展立法。近年来,武警部队经费物资供应保障方式及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队生活大多依赖市场,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审计顺利进行更需武警审计立法的跟进保障。社会化保障、票据使用管理、经济责任考评、审计风险、财经软件审计、信息化建设等都是改革中出现的审计新领域,审计立法则需随之拓展。

    二是武警审计执法有待强化。在既定非独立武警审计体制的局限下,武警审计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武警审计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工作的突出矛盾是审计资源稀缺与审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武警部队审计人员编制少或没有编制,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往往是因部队临时需要抽调不具备审计资格的非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专业知识功底薄弱,既不具备丰富的经验,又不能熟练地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审计执行难免偏离法律规范。此外,审计人员法制意识也制约着审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当审计结果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或受单位领导的影响,违背审计人员应坚持的原则,为“饭碗”而工作,为提升而做假,法制意识淡薄造成审计执法不严。

    (二)立法执法双管齐下,推进武警审计法制建设

    一是完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审计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纳入武警审计长远发展进行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并建立审计法规制度动态管理机制。首先,遵循审计工作发展的基本规律,对照新《解放军审计条例》和解放军审计署新颁布的法规制度,结合武警部队实际以及武警审计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清理,制定出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其次,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眼发展、急用先建的原则健全审计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再逐步建立起统一完整,全面配套,合理实用,体现武警审计工作特点的审计法规制度体系,最终形成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和协调配套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为武警审计工作提供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最后,要建立对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的动态管理机制。审计法规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要通过对每项审计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结合审计环境、审计方式和军队审计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保持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性。

篇(3)

审计机关能否全面履行审计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依法从审意识的强弱。上高县审计局特别重视提高审计人员的依法从审意识,坚持以学为先,把学习当作快乐、当作责任、当作阶梯、当作提高境界、开阔眼界的需要,紧抓不放,健全了审计人员学习制度,并做到四个结合。

为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局党组明确规定:每年初制定全年学习计划,规定每周集中学习一次,每月集中培训一次,个人制定每周不少于4小时的自学计划,每人每月学习笔记不少于两千字,每人每年撰写两篇心得体会文章。半年检查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考核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人所评等级所得分值计入本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

学习中,坚持学用结合,一是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策学习,深刻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把握好政策与法律的结合点,充分发挥政策对审计的指导作用,做到政治坚定。二是结合“五・五”普法,强化法律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有关的审计法律法规,准确领会把握其要旨,做到审计合法。三是结合运用范例,强化案例学习,精选审计成功典型案例,进行科学分析研究,增强运用典型案例成果的能力,做到审计公平。四是结合文明建设活动,强化业务学习,学好审计业务理论知识,增强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提高依法从审水平,做到审计文明。

二、广泛宣传,营造依法从审氛围

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上高县审计局做到三个到位,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

一是审计法宣传到位。首先,在全局开展了审计法宣传活动月活动,把学习宣传审计法纳入单位学习计划和个人的学习计划之中,组织干部集中学习,专题辅导,集中交流研讨,办学习宣传专栏,使审计法深植于每位干部职工的脑海之中。其次,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在全县张挂了十多幅审计法宣传横幅,印发审计法宣传材料1 000本,发送到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是审计型杂志报征订到位。一方面,局机关每个班子成员、每个股室都订了一份《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与理财》,并将《中国审计报》赠送给县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另一方面各被审单位,都征订一份审计报刊杂志。

三是财经法规征订到位。把财经法规作为审计人员工具书人手征订一套,把财经法规作为被审单位的必备书,单位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各征订一套,即便审计人员依法从审,又使被审单位依法行政。

三、严格程序,规范依法从审行为

为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实现严格程序,规范依法从审行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编写了印制了《上高县审计局依法行政手册》。其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守则》、《依法行政的含义及核心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含义》、《依法审计含义及依据的主要法律》、《国家审计基本原则》、《国家审计程序》、《国家审计规范》、《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使审计人员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按程序行事。

二是制定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操作制度。将六号令疏理成12个规范动作:(1)开展审计前调查;(2)编制审计方案;(3)执行“两大”制度;(4)编写审计日记;(5)收集审计证据;(6)编制审计工作底稿;(7)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8)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9)建立审计业务会议制度;(10)出具审计文书;(11)规范审计稿送处理;(12)整理审计档案。使审计人员依制度从审,有效保证了审计质量,从来没有出现复议或情况。

三是制定了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审计人员要做到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时,做到依法办事,不偏袒、不隐瞒、不曲解事实;不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四、权责统一,实行依法从审责任追究制

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建立了权责统一,实行依法从审责任追究制。

篇(4)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篇(5)

国家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监督手段,是实现国家国家现代化治理必不可少的一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审计工作的基础,明确其具体内容和边界,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研究的不足,为国家审计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推动审计全覆盖及完善审计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参考;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审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1]。

1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

1.1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与审计客体

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国家审计法律行为的承载体,是国家审计工作的起点,是发挥国家审计职能、实现国家审计目标的桥梁,在审计发展起步阶段引起了广大学者的高度关注。但学者多从审计学角度探讨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以下三种。(1)将审计客体定义为审计对象,主要强调审计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目标对象,即被审计主体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具体来讲,主要涵盖内容包括被审计主体的财政状况等相关经济活动。(2)将审计客体定义为被审计单位,涉及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要求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3)将审计客体的概念界定为通过审计的形式对特定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具体指审计监督的主体及范围,即被审计的主体和内容。从法学角度研究的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按照接受审计的主体不同,在此基础上细分为财政审计法律关系客体、金融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企业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客体及其他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二是以《审计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出发点,将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内置于我国审计机关法定职责中展开论述。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审计法律关系主客体并不等同于审计学中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就审计学而言,依照第三种观点来看,只有审计机关是主体,而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是客体。而在审计法律关系中,所有参与者,包括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都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所涉及的物或者精神财富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1.2基于法理学视角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基于现有相关理论,将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为法律关系主体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对应的客观对象。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作为法律客体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是在现行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二是属于资源的范畴,能对人类的特定需求进行满足;三是具备稀缺性,在利用过程中相关主体需要耗费一定代价;四是具备可控性,能保证相关主体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对其进行有效利用。在此基础上可以将法律关系客体分为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和信息,并进一步将上述客体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按照法理学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和分类,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物。指由国家在审计、财经法规中明确强调的、具备特定内涵的物。在现行审计法中一般根据其运动状态加以界定与说明。比如,通过对资金运动的审查,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作出准确评价。审计机关具备对资金运动进行依法审计监督的职能。从其涵盖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财政资金、企事业单位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这些都离不开对“物”,亦即货币及其运动形式的监督[2]。(2)行为。指人们出于对特定目标的考虑而开展的针对性的活动及结果,主要由作为和不作为两部分构成。从现行审计法看,大部分审计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均对应的是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监督活动中广泛存在。基于此,在审计法律关系中,重视对各类经济行为的审核与分析有重要意义。(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的是个体利用主观大脑或客体物体进行记录保存并实现大范围传播推广的思维成果。其价值主要集中在其中隐含的技术、知识、信息和精神等方面,物体实质上仅作为智力成果的载体。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而言,这部分主要包括信息和规章制度[3]。

2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演变

随着20世纪80年代在原有组织结构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内审计法规在多年探索实践中经历了多个阶段,由最初的《暂行规定》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最后升级为《审计法》。在这一过程中对审计关系客体的规范也有明显的转变。从其相同点来看,均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务、财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此基础上对各类审计事项加以界定与说明。在长期发展中,审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要求,结合国家中心任务,积极推动审计范围的延伸,在原有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资金等均纳入审计范畴[4]。在不同时期,国内审计法律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的区别大体上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从涵盖主体方面分析,《暂行规定》中主要强调的是与国家财政具备一定关系的单位;《审计条例》中包含的是资产结构中国有资产持有一定比重的单位;而《审计法》中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拓展,将与国家财政不存在直接联系,同时不存在国家资产的单位同样纳入审计范畴。二是从涵盖内容方面分析,较前两个阶段相比,在《审计法》中的相关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尤其要求对国有资产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需要纳入审计范畴,同时还强调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基金同样属于审计重要内容[5]。三是从涵盖层次方面分析,《暂行规定》中的审计层次仅侧重于财务方案、信贷方案的落实及成效;《审计条例》将审计层次界定为对财政预决算的落实、信贷方案的落实及成效方面。但其中均未对中央预算和中央银行的审计进行考虑与分析。在《审计法》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应依法对中央财政情况及中央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同时需要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履行审计职责[6]。

3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演变的现实启示

3.1注重审计协调性制度建构以强化审计权威

(1)重视对审计机关内部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7]。首先,对审计部门内部的垂直领导机制进行调整与优化,保证上级机关能实现对下级审计部门的统筹关系,确保制订的审计方案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和审计内容加以明确,保证审计高效;其次,保证审计方案制订的动态化,在设计审计方案过程中各级审计部门应保持有效互动与交流,保证上级审计机关能对下级审计部门现状有准确直观的了解与掌握。下级部门接收到审计方案后需要及时进行反馈,确保各级审计部门之间的资源整合,为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延伸提供重要支撑[8]。(2)密切审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彼此间的互动与沟通。通常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与审计机关两者彼此间有密切联系,因此,这类机关需要将工作当中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公共资产存在直接联系,以及领导干部履责状况向审计机关及时反馈,在这种条件下,由审计机关开展针对性的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另外,考虑到国家审计机关在执法和惩处方面存在一定的束缚,需要审计机关重视与公检法机关建立合作关系,凭借公检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的优势,为审计工作的落实提供相应的支持与保障。最后,加大其他国家机关检举力度,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奖惩措施,在这一过程中促进审计法律客体关系范围的延伸,确保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落实。

3.2完善相关法律指引以保障审计实施

(1)形成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指引。由于国家治理任务和目标的调整,以及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多元化,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审计法律有待完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进而导致审计工作全覆盖的目标难以实现。基于此,国家应在综合全面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由立法层面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与说明。同时重视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指引的层级划分。其中,国家层面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加以详细说明,包括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对应的单位性质,国有资产和资源、公共资金的界定范畴等,地方政府需要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进行合理划分,按照不同层级进行合理细化,在此基础上得出具体的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随着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范畴的延伸,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各级政府需要对审计指引进行针对性调整,保证其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确保审计工作全覆盖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2)积极完善关于新兴法律关系客体的立法体系。对最近一段时间内新兴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制定相应的审计准则和工作指导,对审计期间量化难度较高的内容明确指导思想,同时对其中可量化内容构建针对性的指标评价体系,规范评价标准,构建综合全面的数据库,改善审计成效,确保审计目标顺利实现。从法律层面对审计管辖权加以界定与说明,同时将审计管辖权进行适度下放,保证区域审计成效得到显著改善,使上级审计机关的各项职责得到充分履行,实现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另外,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冲突,为防止地方审计机关各项职责无法充分履行,地方审计机关需要定期对审计方案和审计成效向上级进行反馈,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

3.3强化审计机构和人员自身建设以优化审计环境

(1)审计机构立足自身,持续增强综合实力。随着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范畴的持续扩大,审计机关需要重视开展对内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引进外来高素质人才,不断扩充自身审计队伍,为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延伸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另外,审计机构应重视与实务界和学术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协调统一,为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对审计法律关系体系的发展有深远影响;审计机构需要重视构建审计人力资源数据库,依托于该数据库实现对现阶段国民审计机关中的审计队伍规模、年龄、能力、知识等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该数据库的支持下,既能对目前审计人员与审计需求的匹配程度有清晰认知,进而为审计队伍的优化决策提供参考;又能从中了解审计人员的审计单位分布和地域分布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审计项目涉及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审计队伍,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实现对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配置。(2)审计人员应重视对自身专业素养与能力的培养。现阶段,仅具备会计和审计知识与技能难以满足新时期的审计需求,审计人员应重视对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在全面掌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重视对其他学科知识如心理学、计算机学、数理统计等的学习,深入思考和探究各类复杂情况,从中挖掘事物的本质,这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延伸后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处理有积极意义,也能帮助自身从容应对不同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4结束语

随着审计全覆盖工作的深入开展,研究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决定了审计内容、审计监督的边界。建立健全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配套制度,有利于针对不同客体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郭珍.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研究[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2016.

[2]蔡子琦.国家治理视角下审计监督法律问题探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1,30(6):96-98.

[3]张戈平.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改进策略[J].财政监督,2020(20):86-89.

[4]潘元伟.管理层能力、法律环境与审计费用影响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20.

[5]徐彰.PPP项目国家审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8,34(10):88-92.

[6]孙晓彤.法律环境、内部控制缺陷与审计收费[D].贵州:贵州财经大学,2018.

篇(6)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现存问题分析

1.机构设置不到位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其在内部设置的能够独立履行相应检查职能的机构部门,主要的任务就是要对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目的是要使得这些经济活动符合我国的财经法规。内部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出评价、分析、咨询、建议等,秉持的基本性要求就是要有相应的独立性。如果没有独立性就很难开展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就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状况来说,大部分的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设置了审计部门和机构,但是没有专业的审计工作者,主要是和财物公用人财物,有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虽然有专门的工作者,但是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有的是将审计机构放在单位纪委之下或者是监察室之下,使得内部审计机构缺少应有的独立性。

2.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随着内部审计工作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多年,但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其依旧不够重视,觉得单位经济收益和内部审计工作没有多大关联,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觉得行政事业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不进行成本核算,没有必要进行内部审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认为内部审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相同,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以及职能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从而严重阻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推进。

3.内部审计重点不突出工作不规范

尽管当前我国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依据审计法规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工作的重点仅仅是放在对财务数据合法性、真实性的核验上,重要对象是账本、会计报表、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比如,在对单位内部的收入进行审计的时候,仅仅审计票据是不是齐全,但是对于价格是不是合理不够重视,也不做进一步的分析。这样也就很难或者是无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潜在风险进行评价,也就无法提出针对性以及有效的预防建议。

4.内部审计法规及标准不够完善

和我国国家审计以及社会审计进行比较,我国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在内部审计方面起步比较晚,还没有统一的准则和标准,使得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没有规范性依据,从而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工作者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无章可循,所出具的审计建议和意见也缺少法律上的强制性,从而使得审计意见和建议很难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得到落实。

二、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策略

1.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一种重要的经济监督活动,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得到单位从上到下的重视,要将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经济监督工作进行紧密联系,通过行政发文、财务监督以及宣传等方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单位职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才能够在根本上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计,突出独立性

行政事业单位要设计独立的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用发挥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内部设计组织、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业的设计人员,要突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以下几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机构要分设,财务工作者和审计工作者不得兼任;严格划清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此外,还应当实施内部审计人员派遣制度,通过这一方式能够使得内部审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者的带领下,独立形式相关的内部审计职能,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负责并进行工作报告。

3.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质量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以及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用市场经济的理念对审计工作处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意见,要分析审计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带来的影响,从服务性的角度出发,给出合理性的意见与建议,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于监督之间的关系,要将两者进行有效的统一。

4.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法规标准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当前我国既有的财经法规和审计法规积极构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及法制化。此外,相关的审计工作者还应当对法律的法规加强学习,积极构建激励机制以及责任制度,对审计工作进行规范,避免审计工作的盲目性以及随意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但是当前我国很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机构的设置也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等,使得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出来。因此,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积极地分析和思考,对症下药,通过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方振坤.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及对策[J].审计与理财.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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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5、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6、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7、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篇(8)

一、强化宣传培训,创优审计执法环境

一年来,结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们不断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和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作为普法的目标,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国家财经审计政策法规,宣传审计工作成就,审计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风大家谈等平台,与相关科室共同协作,通过制作活动版面、在公开场所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审计法制宣传工作。二是通过晋城市广播电台“百姓热线纠风台”直播节目,针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向社会承诺情况、通过电话热线解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三是“12.4”法制宣传日参加了市里在物茂广场隆重举行“12•4”“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万人承诺签名活动。四是及时了解法制工作动态,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将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下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改。四是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向有关领导和群众进行审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如:应市商务局要求,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主题,针对常见财经问题及其防范措施,与该单位及其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共同学习、讲解,为规范我市的财政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检查组对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中期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听取了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对我局工作给予了较好评价,认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依托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亮点;完善“立体复核”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有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人、法、技”建设有特色。

二、强化“人、法、技”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今年以来,为达到审计署提出的“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的总要求,结合建立“学习型”机关的要求,从严要求自己,坚持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力争使自己成为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廉洁自律好的知识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20xx年4月我们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暨行政复义统计工作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审计,积累工作经验。按照市局安排对市行政执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三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城区政协原主席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具体的项目审计实践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为更好地履行审计复核职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坚持学以致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政治和业务学习笔记,及时收集资料,了解审计动态,学习先进的审计管理方法,更新观念,巩固学习成果。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三、注重“三级”复核,提高审计质量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审计署6号令,不断探索创新,针对法制机构人员少的现实,改进审计复核方法,充实复核队伍,增加复核机构层次。在“三级复核”的基础上,在各科设立了审计复核监察员,强化审计复核工作。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审计复核监察员和我们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复核审计、审计调查项目近70个,审核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100余份,对审计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恰当,审计事实表述不够准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要素不全、内容填制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为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认真履行集体审定处理制度,对所有的审计项目,经三级复核后,均提交审计业务会研究审定。并要求法制复核人员必须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法规引用的正确性和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等内容做出专业判断,发表意见。三是对照审计准则及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范本》进行检查,针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四、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审计风险

1、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首先,组成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20xx年9月参加了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动员大会,会后按照《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总审计师总体负责,并直接参与自查工作,法制科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组 成了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其次,认真学习评查标准。组织案卷评查小组的成员认真学习了《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案卷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第三,对照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我们对20xx年出具的所有审计处罚案卷和20xx年的部分处罚案卷,按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从行政处罚实体内容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两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经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审计处罚项目都能做到审计立项规范;调查取证合法、有效;作出审计决定前经过三级复核,并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了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告知;审计决定记载的内容完整,审计决定的送达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档案基本符合规定,但还有少数审计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第四,自查与整改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审计项目档案和评查小组的记录反馈给相关责任人,要求大家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资料漏装、错装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毕后报评查小组验收归档。

第五,采用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查结束后,于20xx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通过这次案卷评查发现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及时整改,从而增强了责任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对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加强对审计收缴款的管理。在对收缴款、罚没款账户的管理过程中,对照下达的审计决定,及时与相关科室及银行核对应收及到账款项,保证了罚没款及各项应收缴资金的及时入库,及时解缴。截至20xx年11月底共收缴罚没款22.6万元,收缴矿管费、补偿费等应缴专项款

902.69万元。

3、抓好审计回访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近期正在与相关科室联合对审计项目进行回访,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年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促进审计整改的全面落实和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还对8份政府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稿进行办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34个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项,根据审计情况进行了申核;对12个申报出境、出国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便函,同时还积极开展了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五、抓好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

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都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在抓好审计质量的同时,我们始终把廉政建设放在首位。今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断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审”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把审计纪律牢记在心;坚持做到廉政建设警钟常鸣,把廉洁自律贯穿在每一项工作中,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未发生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中,通过强化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法、技”建设,审计执法行为在不断规范,审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绩,得益于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复核人员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但是也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审计理论和审计业务的学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审计复核工作还需要不断创新、更加细致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坚决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奉公,为审计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xx年工作思路

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审计复核责任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复核监察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复核关口前移,使复核工作在规范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对审计项目的管理,加强审计质量检查的力度,做好审计回访工作,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篇(9)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篇(10)

一、前言

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适应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而出现的一种审计的技术,其在审计中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审计的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中,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的运用大幅提升了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与电算化技术一样,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而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审计技术的必然演进方向,即使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也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应对,也正是因为如此,为了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对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当前的研究背景下研究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对于审计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实务问题的解决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与会计电算化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近年来,会计电算化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很多前沿的会计电算化理论和方法都被运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方法也被运用到了审计业务中。但是,与电算化审计的广泛使用相对应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并不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电算化审计非常不利,一方面,由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很多电算化审计的法律责任的分配非常不利,特别是在出现审计责任时,审计部门难以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也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

2.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

在具体的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电算化审计工作的效率。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方法,虽然在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在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得到大量的应用,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需求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而与此相关的人才的培养却没有跟上,最终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出现。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与电算化审计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因为电算化审计需求的井喷式增长,导致很多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都需要会计电算化审计人员,然而审计部门自身在电算化审计人员培养方面的准备还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

3.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

自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技术就被大量的应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业务的大量增长,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学校、政府部门等单位,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方面都加大了投资,也正是因为如此,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工作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但是,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所不同的是,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对于电算化审计软件的需求仅仅局限在部分审计部门范围内,其需求量较低,而审计部门自身在软件开发方面的投入也较为有限,相关的软件开发企事业单位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也不积极,在这些因素综合影响的情况下,最终导致我国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出现滞后的问题,而这也正是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会计电算化审计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对当前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在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于财经类院校,在进行科研立项的过程中,应加大相关课题经费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研究工作者加大会计电算化审计理论的研究工作;其次,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加大调研工作,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问题的本质并为立法工作提供积极的建议;最后,对于立法部门而言,应当在充分征询专家和实务一线的审计人员建议的情况下,加强立法工作以完善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

应对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在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以及开设审计专业的高校都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对于审计部门而言,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加大培训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一方面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审计师进行集中的培训,提升审计师的专业性;另一方面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激励审计人员自主学习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于我国的高校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电算化审计人员的重要性,在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加强电算化审计理论的教学,让学生掌握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学的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学生的会计电算化审计实践,通过充分的实践活动让学生掌握电算化审计的专业技术。

3.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

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离不开电算化审计软件的支持,对于审计部门而言,要做好电算化审计工作,就必须要引进和使用能够满足其审计需要的审计软件,为了做好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当前会计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的滞后的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对于审计部门而言,除了采购先进的电算化审计工作软件之外,对于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电算化审计业务,在审计软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加大软件开发的投资力度;对于软件开发公司而言,特别是对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企事业单位而言,应当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市场需求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电算化审计软件市场的重要性,加大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力度,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审计软件,以改善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的局面。

四、结束语

研究表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审计人员专业不足以及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等问题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业务的开展,而且对于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论是对于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自身的发展而言,都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等措施进行应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出现既是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审计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于我国的审计业务发展而言,应当正确认识会计电算化审计,充分发挥其自身存在的优势,而对于其不足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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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权限,突出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审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三三战略”,深入实施“七大系统工程”,着力推进“三四三”项目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这个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审计,突出工作重点,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