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企业为境外某外国公司加工一批服装,收取加工费用150万元(人民币),如果选择进料加工方式,需要从国外购入材料400万元人民币(到岸价格),加工出口销售额700万元(人民币)。比较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应退税额:
第一,来料加工免税,出口货物退税为0;
第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00万×(17%-13%)-400万×(17%-13%)=12万
在不考虑内销货物和国内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为0,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除了来料加工货进料加工货物,没有发生其他业务。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万元
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为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12万元,单纯从出口货物退税角度考虑,无疑应选择来料加工访方式。
但是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应仅仅局限于出口退税上,还应从整体利益上考虑不同加工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选择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获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货物实现的利润和出口货物退税(或征税);如上例,如果选择来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万元;选择进料加工,加工成本500万(材料成本、人工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进料加工贸易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700万减去进料加工成本500万元再扣除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2万元,净收益186.8万元,比来料加工贸易多获取收益36.8万元,因此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由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同,获取的出口退税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性合理安排和选择。筹划的基本思路是:选择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企业货物出口;在筹划时应将生产企业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考虑。
第一,出口货物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和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额的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例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0年5月外购货物400万,进项税68万,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出口货物销售额300万人民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万×(17%-14%)=9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万×13%=39万
应纳税额=51万-(68万-9万)=-8万
期末留抵税额8万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8万。
如果该生产企业由自营出口改为出售给关联企业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假如外贸企业收购金额300万,税金51万,外贸企业出口后应退增值税300万×13%=39万;生产企业销售当期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内销300万和销售给给外贸公司300万;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综合考虑,在征税和退税相抵后获得退税收益5万元,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相比少获退税收益3万元。
第二,征税率等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选择,如上例,如果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7%,选择生产企业出口,应纳增值税是: 300万×17%-68=-17万,免抵退税额300万×17%=51万, 应退税额17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印发后,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规定,取消商品代码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2项规定,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代码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二条第11项规定,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具体商品代码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财税[2007]90号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税或实行免税的商品并做如下调整:
(一)将序号为58、商品代码为2906的“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
(二)将序号为297、商品代码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称调整为“第39章除税号3909301000外”。
(三)将序号为812、商品代码为“85444219”的“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三、财税[2007]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二)“设备”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码为“2523”项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门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码为“3917”至“3918”项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墙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砖、套管、瓦、陶瓷卫生用具等;第73章的钢铁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码为“7604”至“7605”项下的铝型材、铝丝。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见附件,各地可参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设定本地退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退税评估指标。
五、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蚕、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9月29日,歙县“出口退税贷”业务现场会召开,歙县国税局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联合推出“出口退税贷”业务,是歙县国税部门深化便民办税的新举措,在全市尚属首创。
政策适用范围
依据通知和公告规定,启运港退(免)税是指在启运地(青岛、武汉)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其启运地的出口企业实行退(免)税政策,简称启运港退税。上述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其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
退税备案条件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三是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从启运港报关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至申报退税,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出口货物的启运流转。出口企业在启运地的启运口岸报关出口时,启运地海关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其符合启运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地海关办理启运地口岸至离境港口岸的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再办理启运地口岸的结关核销手续。
二是退税申报前进行备案。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启运港退税之前实行备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带有“启运港标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会自动辨认并在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加上“启运港退税标志”,以此作为审核出口企业启运港退税的比对依据。
三是启运地企业退税申报。出口企业按照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在申报期内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应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执行。同时注意,在出口退税申报报表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志。如果是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
依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管理规定,及时下载并读入税务总局下发的海关加注“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主要包括:一是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启运数据);二是正常办理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正常结关数据);三是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未到达数据);四是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
出口退税审核要求
税务机关在审核启运港退税时,会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对于这三个方面,相关企业应该加以注意。
一是关注信息。启运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不得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二是退税复核。税务机关应对启运港退税进行复核,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海关提供的加注“启运港标志”的报关单数据,生成复核数据。
三是税款调整。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依照反馈信息补缴已(免)退税款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申报数据。出口企业未按时补缴已退(免)税款或调整申报数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追缴。
启运港退税注意的事项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和复杂,货物或劳务的进出口已成为许多企业的日常活动乃至于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早在2005年的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这一重要思想。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业务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了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等。这些文件下发后,虽然解决了一些以前出口退税政策中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退税方法的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免抵税四种方法,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免抵税在2006年也被免抵退税彻底代替。目前采用的三种方式具体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为的将生产和外贸企业划分为退税方法的两种类型,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
“免抵退税”和 “免退”税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种退税方法的计税依据不同。在“免抵退税”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当出口发票上金额与报关单上离岸价不一致时以出口发票上的价格为准)是计算免抵退税的依据,而“免退税”中,购货价格是计算退税的依据。另外两种计税方法要求的企业记账方式也完全不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设置一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可,在该明细帐中统一核算出口企业的内销和出口业务对应的相关税金。实行“免退”税的出口企业要求内销和出口业务分别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金与内销货物进项税金分别核算,这种记帐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放开之后,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类企业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的将出口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就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因为企业类型认定错误直接影响企业的应退税额的计算。比如将外贸类型企业认定成生产性企业,其退税额度大不相同;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比如在“免退税”方法下,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退税,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办理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抵扣后一旦形成留抵税额即可形成退税。
(二)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以解决划分上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成生产企业则会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其取得的所有合法凭证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金额计算退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既有生产行为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自己有生产能力。但在退税业务的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的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再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因此为了解决企业的收购产品退税问题,总局先后下发了4个文件解释视同自产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收购非自产产品,今年又下发了财税[2012]39号文进一步加以明确。但是,政策执行中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太少,对于非试点出口的企业、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产品则实行免税政策,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建议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应采用统一的退税方法,更有利于税务人员正确的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企业的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按何种方式分为内销和出口所对应的部分,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相反外贸企业可以采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
二、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出口环节零税率。多数产品征退税率不一致,有退税但不完全退税。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情况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频繁的调整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得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
退税政策和征税政策一样应遵循税收的固定性,它也是出口企业得以持续经营发展的前提条件,退税政策的不稳定不利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出口退税宏观政策的调整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出口企业在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外商在谈判过程中也会考虑我国的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而确定产品价格,而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虽并不体现企业的利润,但不退税或降低退税率则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损失。因此我国应保持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这样就会稳定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企业产品的出口。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进行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类、不可再生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做到应退尽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退税申报的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1、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绝对不是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和税务人员认为的那样,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帐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申报时间的依据,应看到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比如企业于2012年9月10日出口的货物成交方式是CIF价格,10月25日到达境外港口(此时出口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发生转移),那么我们知道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10月份账上确认这批货物的主营业务收入,但此笔业务增值税的申报必须在10月征期完成。
2、如何判定退税申报起点问题
出口货物有报关单的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没有出口报关单的(视同出口)按销售发票开具日期确定,如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不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中标企业销售发票,假设中标企业2012年12月购入机电产品,如果按购货发票开具时间确定退税申报起点,2013年4月15日到期还未出口无须进行退税申报,如果2013年5月实现了销售,则以销售日期确定退税申报的起点,但这样就会使中标企业人为调整开票时间。
(二)跨年度退运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国税函[2002]11号文规定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缴免抵退税额是因为当时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跨年度的收入进行调整,当时为保证与会计制度的一致,作了此项规定。但新会计准则对发生的跨年度的销售退回业务进行了调整,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建议下一步应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税改为红字冲减。
(三)有关单证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单证备案是针对所有的出口企业(除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05年开始实行的单证备案制度,一方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需要复印大量的单证,有些单证取得困难;另外要求集中存放,而且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另一方面英文单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审核困难,也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建议今后要考虑缩小单证备案的范围,可以限定只有曾经发生过违法行为的才备案单证。
综上所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进行深入调研,把每一个问题点落实到实处,以期达到促进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繁荣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业务,使得我国出口的产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参考文献:
[1]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2]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国税函[2002]11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04]116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第一次是在2006年10月,当时公司才成立半年多,商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一次很大幅度的调整,10月15日公司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从13%提高到17%,由于税务没有操作细则规定,对于进口料件是否也可分段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分段操作),未意识到15日这个时间点可能产生的效益,由于公司当时利润空间很大,在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后剩余部分一定的情况下,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越大越好,因为免抵额是计算地方税收的依据,所以免抵额越小越有利。最后经过与税务部门商量后决定,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最终将15日以前进口料件也采用17%,此次举措直接减少地方税收48,594元。详细如附件:
第二次是2013年,进料加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从“购进法”变为“实耗法”,此业务转变的关键是,所有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公司对未核销的手册作一次清算,在这个清算过程中发现了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第一,很多企业涉及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不良品国内废弃、边角料内销等,却未在手册核销时对进口料件作相应财务数据的冲减,此结果造成了很多企虚增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少了免抵额,引起地方税收流失,但很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存在,由于税务部门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因此无法对这部分数据进行有效控制。此次全面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较多企业自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以来,从未对进口料件转内销部分进行过冲减,结果在此次改革中补交了大量的税金,给企业造成资金困扰,造成企业成本的突增,也给企业的信誉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以我们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为例,企业年销售额20亿人民币,进口料件采购8亿人民币,退税率是17%,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和边角料内销为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税负率为12%,在海关手册核销的同时,不进行财务相关数据冲减,这样每年的地方税收会减少5000*17%*12%=102万元,如范围扩大到全省乃至全国的话,则数据就非常庞大,损失无法计量。如果此公司亏损,那么情况则相反,但此种现象发生概率不大,因此亏损企业正常情况下无法长期生存。这个问题表明,如果各个进料加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内容足够熟悉和精通,各个政府部门能做到联网监管并达到数据共享,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能实施监管并防止税收流失。
第二,此次变革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计划分配率的预测,因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进料加工业务量大,日常操作规范,故被税务部门列为制造型企业的测试范例。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我们锁定了数据来源帮助税务部门确定了计划分配率的计算依据,公司自行测算的计划分配率,与次年汇算清缴时的实际分配率基本相符,通过这些工作内容,我们充分意识到,如果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内外购比例),分配率将发生变化,由此会影响企业成本及资金运营。从2016年起最新规定,为了减小计划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之间的差距,可以由企业自行判断按照日常进出口比例来调整计划分配率,规避了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纳税义务与业务不相符问题。现假设以下条件,说明计划分配率预测的重要影响:一是年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二是进项抵减销项税金后的留抵金50万元;三是征退税率是17%。
事例1:计划分配率
6.24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2.16万元,应该退回4.08万元。
事例2: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60%,实际分配率40%,则免抵退税额68万元,应退税额50万元,免抵税额为68-50=18万元,地方税收18*12%=2.16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6.24万元,应该补缴4.08万元。
以上事例1表明,如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则需补缴地方税收。事例2表明,如果计划和实际分配率差异很大,且进料加工业务量也很大的企业,则影响巨大。所以在预测计划分配率时,应尽量减小与实际分配率的差异,否则有可能对企业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或对当期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企业在预算每月免抵退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一是实时了解物流信息,掌握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二是如发现实际分配率和计划分配率差异很大,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和财务每月计提准备金。
以上是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在出口退税业务中的一些经验,免、抵、退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很多从事此工作的财务人员只注重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此政策的精髓。由于各企业实际业务千变万化,而税务部门也无法一一掌控,所以在实务工作中难免会产生偏差,如果企业业务量大,其造成的影响则难以估量。这就要求国家税务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税法及实施细则。从另外方面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现在企业缺少的不是财务会计,而是管理会计。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及适用范围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
我国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鉴于我国的出口机制尚不成熟,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还限于少部分须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并且我国生产的某些货物,如稀有金属等还不能满足国家的需要,因此,对某些非生产性企业和国家紧缺的货物则采取限制从事出口业务或限制该货物出口,不予出口货物退(免)税。这样,根据出口商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又免又退。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增值税。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2)只免不退。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包括耗用的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和动力等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以及运输费用,不能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不免也不退。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2.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又免又退
下列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它们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他们则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退税。
(2)只免不退
下列企业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3)不免也不退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①原油;②援外出口货物;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④糖。
二、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分两种方法:
1.“免、抵、退”办法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资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计算分两种情况进行:
(1)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
计算思路分为五步骤:
①剔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抵税。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A>0,纳税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计算终止
A
③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④确定应退税额:A、B比较,从少退;
⑤确定免抵税额与留抵税额
若A>B,应退税额为B,其差额为留抵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若A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7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00元,全部从国内采购,该专用发票本月已认证通过。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0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200000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月初借方余额30000元,为留抵税额。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2000000×(17%-13%)=80000(元)
(2)出口企业有免税进口料件加工业务
因为免税进口料件没交过增值税,所以这部分不退税。上述五步骤计算应退税额时,因第一步和第三步用离岸价格去计算,离岸价格包含了进口料件的价格,所以应减去进口料件的成本,即进行剔税和尺度的调整。
①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余三步骤和前面一样,故不再赘述。
2.“先征后退”办法
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外贸企业,所谓“先征”,是指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而并不是外贸企业需要在向税务机关缴纳一笔增值税;“后退”,是指货物出口后按外贸企业的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后退还给外贸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3月出口服装一批,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100000元,出口离岸价120000元,退税率11%。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参考文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