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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4]
支付网关是金融机构在Internet上设置的关口,商家通过支付网关与银行打交道,完成资金的电子支付 支付网关已经注册申请,由银行审批,由认证机构颁发支付网关证书,是网上可信任的银行机构。
一、支付网关的概念
支付网关是代表商户在网上的金融机构,它是设置在网上商家与传统银行信用卡处理系统之间的中间接口机构。其作用是对INTERNET上的SET协议与金融机构专用协议(如IS08583协议)进行转换,即为从商家返回的信息和发往银行卡处理系统的信息提供了通信和协议转换能力。它还提供了用户可以编程的出口,用于将SET信息转换为现有的卡处理系统所需要的客户化格式以进行本地处理。商户利用从消费者处获取的支付信息,通过支付网关寻求金融机构的认证,支付网关还执行所有的SET密码算法功能。
支付网关提供的交易类型如下
(1)授权交易:网关将商家以SET方式的授权请求换成IS08583授权请求信息,通过专用网络从银行处得到应答,并将应答转为SET格式回送商家。
(2)授权交易取消:对于银行成功授权并已通过网关将交易应答成功返回商家的授权交易,网关将把商家获得授权取消请求的SET格式,转换成IS08583授权取消请求消息,通过金融专用网络从银行得到应答,并将应答转为SET格式回送用户。
(3)扣款交易:该交易用于扣救交易信息格式的转换和处理扣教交易的授权请求。
(4)扣款文易取消:对于银行成功扣款,并已通过网关将交易应答成功返回商家的结算交易。网关将从商家获得的授权取消请求转换成IS08583扣款取消请求消息,通过金融专用网络从银行得到应答,转换成SET格式回送商户。
(5)支付网关可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SET标准规定的其他交易类型。
支付网关的典型应用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在线电子支付系统、网上银行系统、移动银行系统、证券系统、网上购物系统等。
二、支付网关的功能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运作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电子商务安全支付网关为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提供用于交换商品或服务的安全电子交易手段,即将新型支付手段(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等)的支付信息通过网络安全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利用消费者客户端的电子钱包、移动电话、呼叫中心等软件, 通过商家的虚拟收银台、POS机(销售点终端)等软件和银行端的支付网关软件等,完成联机订单的受理、转账申请、交易确认等支付功能,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安全支付系统将于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系统一起搭建整个电子商务体系的核心。
(一)支付网关要完成的任务
1.确认请求支付信息。对商家转发到支付网关的支付请求信息PI要进行确认,主要确认交易ID。
2.对支付请求指令进行解密。支付请求指令对支付信息PI是加密的,商家不能解读PI信息,
智能解读 订单信息,支付网关接收到PI加密信息,用其私钥进行解密。
3.验证客户的电子证书是否与在使用的帐号相匹配。支付网关对用户证书中所指明的账号信息,与其在发卡行使用的账号应一致,即向发卡行进行授权处理。
4.验证支付指令的完整性。支付指令应包括支付银行卡卡号日期与个人标识号(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PIN),还应对订单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的完整性进行脸证。
5.对响应进行数字签名。支付网关对交易请求的响应要进行数字签名,以防抵赖。
(二)支付网关的主要功能
支付网关的主要功能如下:
1.安排Internet信息接收及发出的路径。
2.SET与IS08583或处理器专有格式间的协议转换。
3.可对收到的SET信息内不同的栏位进行合法化检验。
4.密钥管理:提供私钥,用于付救指令的解码和银行回应信息的签名。
5.证书管理:向商家发放支付网关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
6.密码服务:验证消费者与商家的证书和签名。
(三)支付网关的详细功能
支付网关的详细功能如下:
1.完成正常的网上支付,包括格式转换和联机交易信息转换功能;交易的合法性检查功能;交易路由控制功能;商户对帐、交易结算及日终批处理功能;能够支付网上银行、移动银行、证券交易、网上购物等领域的应用。
2.采用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就是保证数据的隐私性、一致性、不可抵赖性和合法身份。支持多级证书体系,即脸证双方不必持有同一认证机构发出的证书,只要双方所持有证书的认证机构中有共同信任的认证机构,即可验证。
3.异常处理功能。除提供网上正常交易外,应能提供异常交易处理功能,如超时、线路中断等,同时具备存储转发能力。
4.商户和支付网关证书管理功能。
5.网络管理和系统监控功能,已经系统参数配置管理功能。
6.交易日志记录、查询及管理功能。
7.网上商户管理功能。
三、支付网关的构成
(一)逻辑结构
支付网关的逻辑结构共分四大部分:最基层是Internet,上面是连接转换的各种协议:HTTP、TCP/IP、IS08583转换及SET、SSL协议等;在各种通信协议之上是应用接口API,最上面是由应用控制模块:格式解析、身份验证、证书存储、日常管理、审计、交易/请款、异常处理及查询模块所组成。
1.Crypto API:支付网关安全的基础,主要提供加密/解码、签名/验证等安全操作。
2.查询:包括交易结果的查询、操作日志的查询、商家的查询等。
3.格式解析:将客户或商家传来的交易信息转换为IS08583的格式。
4.证书存储:保存用来脸证商家和客户的证书信任链。
5.审计:对日常操作的记录。当出现纠纷时作为仲裁依据。
6.异常处理:提供支付过程中由于网络故降、超时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正常完成支付时采用的处理方法。
7.身份脸证:验证商家和客户的身份是否合法。
8.日常管理:对商家的管理、支付网关自身密钥的管理等。
9.交易/请教:将支付指令提交给发卡中心,请求银行划欲,并将交易结果返回。
(二)支付网关的物理结构
在SET交易环境中,支付网关位于商家与银行收单行之间。商家与支付网关的连接是通过Internet或专用网,支付网关与银行收单行的连接是通过金融专网。支付网关与商家、支付网关与收单行之间运行SET协议,流通授权与扣款信息。
在持卡人与商家之间为Internet联通,运行SET协议、流通购物信息与支付信息。
一般支付网关由大型服务器与数据库组成,运行支付网关软件,它提供了建立和分析IS08583标准信息格式和进行格式转换的能力,它主要被客户用于网关出刊使用,用于与传统银行卡目标系统连接时的支付网关信息格式化。
在支付网关与Internet连接处,应设置防火墙。支付网关软件应被设计成为可以使用任何防火墙产品。
为了规范财务公司的行为,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2000年实施的新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地为财务公司确立了性质、任务、功能。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尽快与国际接轨奠定了理论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第3号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精神,新办法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有了较大提高,对集团控股的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规定了硬性指标。例如: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总资产必须不低于80亿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人民币,总营业额连续三年不低于60亿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这为财务公司规模经营和抵御金融风险提供了保证。
新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财务公司的全面发展拓宽了市场。新办法突出了财务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的特色,确定了“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办法允许财务公司有以下主要功能:
1、融资功能。允许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
2、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和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
3、中介功能。办理成员单位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担保、信用签证等。
于此可见,财务公司具备依法融资、投资、中介功能,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于集团,为集团服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二、结算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结算中心是随着企业集团管理需求应运而生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结算中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集团通过结算中心这个管理系统达到控制资金流向。它有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合理调节;有利于企业集团集中财力,减少内部的资金积压,盘活沉淀资金,减低银行贷款和贷款利息;有利于减少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快资金的周转。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结算中心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应。
由于地位不同而决定了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功能有着明显的不同。结算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1、结算功能。结算中心为所属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将分散在各家银行的帐户统一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资金枢纽。
2、监督功能。集团通过结算中心的窗口观测所属成员的经济信息;透过资金结算,掌握、控制子公司的经济行为。
3、信息反馈功能。通过结算中心可以随时摸清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营运状况;透过现金流量的变化寻求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要害,帮助集团决策层加强微调整合。
三、组建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利弊分析
目前全国一百多家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企业平分秋色。企业集团基本形成了三种资金管理模式。
1、单独组建财务公司。通过国家批准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各项职能促进企业集团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培养融资功能,为集团集聚资金、调节余缺、提高资金效益服务。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市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来说,不利方面主要是增加税赋,尤其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或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势必增加了集团企业的税赋;财务公司受监管的力度加强(市场准入、风险监管、效益监管、监管客体、市场退出),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人民银行非银司的监管,企业集团资金运作将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结算中心而言,行政管理力度减弱;财务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利于集团跨地区资金的集中管理。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前言
知识经济是一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形态,知识其基础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之相对应的是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推动作用与日俱增。而以知识的创造、传播为主要功能的高等学校由于具有强大的科研优势,在承担这种责任的时候,人们一方面看到其在科学研究和科技活动所占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将目光转向其在知识创造和传播中的效率问题。对此的研究较多的是分析高校科技投入现状问题、分析科技投入绩效问题、分析科技投入优化问题。从分析结果看,目前高校中存在较多突出的问题,如科研经费资金投人的总量偏低1)中部地区,资金投人的渠道相对较单一,科研资金取向不明确,结构有待优化等。本文以中部地区高校为对象,就其高校科技投入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建立拟合的方程,以期为高校科技投入的方向和规模提供理论预测。
二、数据
本文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指标体系,选取科技活动经费筹集为比较指标。本文所指的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指标是指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政府资金、企业资金、事业单位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国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其中政府资金是指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建费、科学基金、教育等部门事业费中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预算外资金中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等;企业资金是指从自有资金中提取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业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获得的,计划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经费论文的格式。不包括来自政府、金融机构及国外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科技活动的贷款。
在我国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等于研究与开发机构、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等学校筹集总额。鉴于研究对象,本文只选取中部六省高校科技活动经费筹集进行比较分析。
表1 2002-2007中部高校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 单位:万元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山西
29063
33136
44258
48351
59131
61761
安徽
98281
128792
134039
147387
162395
170922
江西
11487
22252
43921
55768
69987
77608
河南
18712
27230
35346
58133
61709
85451
湖北
140410
172428
226692
254727
274954
331945
湖南
101478
113873
132662
台湾金融服务概况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健全。在台湾,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有台湾土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等金融机构。
台湾最早诞生的信用合作社是1910年在台北市创立的台北信用组合,后逐渐传播至中南部及东部地区,全台现有信用合作社24家。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宗旨是替社员谋福利,改善其经济生活,其实质是不追求最高利润,符合社会需要、让社员可共同参与经营及利用的基层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对象是社员,也可为一定比例的非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主要金融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同。
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经过近40年的发展,台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当局建立了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集中心(以下简称“联征中心”),成为台湾的公共征信平台。联征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依照协议从会员金融机构采集数据,并提供相应的征信服务。目前联征中心已经建立覆盖全岛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集中度高,种类完整,并且在信息采集、机构管理、业务运营、市场化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外,台湾还发展了大小私营征信机构380多家。金融机构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及个人招标、税务、水电、证券交易、银行信用纪录、海关数据等信息,为放款提供了可靠依据,有效防范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了投资和消费。
“政府”对农业信用担保支持有力。1983年3月,台湾地区核定了《农业信用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当年9月成立“财团法人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农信保”)。“农信保”的资本金构成有很强的“政府”背景:“政府”捐赠出资占65%、签约银行捐赠出资占30%、各家农会捐赠出资占5%,“政府”每年还提供3亿元(新台币)的资金支持。主要功能是为担保能力不足的农民、农业企业提供融资保证,协助农民、农业企业取得经营资金。
“农信保”提供贷款保证的贷款涉及面很广,包括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其他政策性专案贷款、一般农业贷款、农户生活必需费用贷款等。“农信保”的签约金融机构分布于全台湾的农会信用部、农业金库(银行)、台湾土地银行等银行机构。“农信保”保证的贷款额度为每一申请人累计保证贷款余额在500万元(新台币)以内;如超过500万元(新台币),则由“农信保”的董事会审查核定。贷款保证的贷款比例,根据贷款机构的授信品质、个案贷款金额、申请人信用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在贷款总额的30%~90%之间提供贷款保证。如果贷款到期贷款户不能正常还款,“农信保”对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包括保证的全部贷款本金、6个月的利息及法定诉讼费用。
“农信保”致力于做好融资保证中介服务的角色,一方面协助农民增强受信能力,顺利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为办理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分担融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农业政策的推广和落实,对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以及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启示与借鉴
借鉴台湾农村金融服务经验,内地应吸取其有效服务农业、农民的做法精髓,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切实的举措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增信和提供有力支撑。
在完善以上“两个体系”的同时,还要建设“两大平台”。
摘要: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政府也加大了对三农的关注,新农村建设得到了较大地发展,
但是目前新农村建设下却存在着金融供需失衡的状况。本文通过从新农村建设中所存在的新农村金融市场失衡的现状,及从供给总量
和供给结构两个方面来进行简要分析,进而分析了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主要原因,希望对于解决新农村建设下金融供需失衡现象有所
帮助。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金融供需失衡;成因分析
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伟大复兴中的根本问题,是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实现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历史任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
核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因素。增加农民收
入,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
其都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目前新农村建设仍存在金融供
需失衡现象,下面本文将对新农村建设下金融供需失衡的现象及
成因进行简要探讨。
一、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现状分析
(一)在供给总量方面
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的矛盾。
供给不足主要是指农村金融市场中,信贷资金供给不足难以满足
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农村信用社垄断了农村金融市场。农
村信用社由于估计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
面的能力有限。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贷款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要
求贷款的农村经济主体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户
房屋等都不属于合格的贷款担保品),这就使得当前农户的融资
渠道只能依靠民间私人借贷,使得民间私人借贷开始盛行,这就
反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不足。
供给过剩是指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现象。资金外流的主要原
因源于农村的金融机构,很多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只存不贷的特殊
制度。这就导致农村的存款资金转移到城市,资金大量外流现象
产生。
(二)在供给结构方面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 目前在供给结构方面, 有如下表现特征:
首先是期限结构失衡。我国的农户在金融信贷方面的需求较
为多元化,在时间的跨度上也比较长,因此农村的农户信贷需求
在期限上呈现了多样化的特征。而根据人民银行的固定,农民的
再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就会加重农民的贷款负担,农民贷
款现象减少。
其次是信贷额度结构失衡。 目前, 我国的农业的分类复杂化,
有些从事种植业,有些则进行水产养殖、畜牧、果木种植,甚至
有些农民进行集体企业, 因此, 农村的经济差距也在不断的拉大,
国内农民的贷款数量也随着农民从事行业的不同,信贷的金额差
距较大。这就导致农村的金融市场信贷额度结构失衡。
最后是贷款投向失衡。我国的信贷管理人员为了保证贷款资
金的安全,在贷款过程中,会偏重将信贷更大力度的投入到传统
种植业中,不愿意将信贷投入到新兴产业中,这中放贷的投向不
利于新农村建设中新兴农业技术的培育和推广,这就使贷款投向
结构失衡。
二、农村供需失衡的原因分析
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失衡显然并非是偶人,究其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功能缺失
金融机构及其功能缺失是指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退化、政策
不到位导致了金融的异化。
首先,商业性金融退位。我国目前农村的银行基本都属于自
负盈亏、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商业银行,而我国的农业贷款中,贷
款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相对于工业贷款来看,风
险与成本都比较高。因此,银行并不愿意放贷给农户。加上我国
目前政策向城市的转移,商业银行基本的主要放贷对象主要针对
于城市内部的企业与个人,农村的商业银行基本变成了储蓄部
门。
其次,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异化。众所周知,农村信用合作社
的主要功能在于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是在纳税方
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按照商业金融机构的标准来,这就必然导
致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服务性、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融为一体,
以维持其正常的运行。然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往往会忽视自己的
服务性,为了防止贷款的资金压力过大和较大的风险,常常会效
仿商业银行,开始向盈利化发展。
最后, 农业保险不到位。 农村的发展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
需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农业需要保险业。农业保险可以为
农民提高经营的稳定性,降低农业的投资风险,已获得银行的信
贷支持。但是,我国的目前的保险公司开始向市场化、商业化转
变,农业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来说风险高,支付额度大,保险公
司渐渐不愿意加入农村市场,使得农村金融部门也在放贷给农业
时畏畏缩缩,有所顾虑,直接影响了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的提
高,不利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
(二)财政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职能边界不清
首先,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大城市,忽视了
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公共财政资源缺位。我国为了实现农村
的发展,不得不将财政与商业金融之间相互渗透,金融机构承担
了财政部门的职能,农村的商业金融机构由于财政的渗入,出现
了许多的不良贷款,导致其经营效率低下,经营坏境恶劣,很多
金融机构的资金开始流出农村地区。
其次,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政策性的金融机构
参与其中。我国有一些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比如农业发展银行,
但是由于他们被一些大宗农产品收购所牵制,无力开发农业基础
设施建设、 农业技术改造、 农村扶贫等新农村建设中的惠农事业,
为了节省运行成本,降低信贷风险,商业银行缺乏放贷的动力,
使得农村的贷款资金逐年下降,资金再一次的流出了农村。
(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缺乏农村金融融资体系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新农村
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需要农村金融机构的完
善,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融资体系。而目前的中国,正是缺乏一
个这样的体系,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是为了追求利润,实现效
益最大化,愿意将资金流出大大中城市,获得高额的利息,提高
运营成本。很少有商业银行能够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出
发,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总结
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
根本途径。因此,我们要通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明确金融
机构职能与职责,加强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尽快解决我国
的农村金融供需失衡。
参考文献:
[1]孟宪玲.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及对策研究[D].山工农业大学,
2009.
[2]文卫, 袁英.论新农村建设下的金融供需失衡及成因分析[J].
金融与经济.2009(02).
作者简介:
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一词源于保罗·麦考利,他在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用它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则将“影子银行”界定为“通过财务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较而言,保罗·塔克关于影子银行的论述更为切合实际。他认为,“那些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均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易宪容认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
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从中可以看出:首先,影子银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需要进行统筹分析;其次,影子银行体系不只包括与传统银行竞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包括一切可以发挥金融功能的市场、工具和方法;最后,影子银行体系本质上具有借贷功能,应纳入监管范畴。
我国影子银行分类
欧美将“影子银行”分为四类:一是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二是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主要从事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融通资金;三是结构化的投资实体、房地产投资信托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等;四是经纪人和做市商所从事的融资、融券活动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购等,如表1所示。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我国“影子银行”大体可分为四类(见表2)。
(一)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具有银行借贷功能的机构
我国对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机构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脱离金融监管的机构相对较少。但是,部分机构借助于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已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较大的网络借贷公司月均贷款余额近1亿元。
(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间融通资金的中介机构
我国民间借贷情况较为普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在民间借贷中承担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担保公司,其发展打破了传统业务边界,实际上已成为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掮客。
(三)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以银行为媒介的金融形式
这类金融业务包括银信合作、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这类业务的实质是贷款业务表内转表外。如银信合作,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向企业贷款,风险实际转嫁给客户,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如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以资产受让形式购买委托贷款,从而规避监管部门对其信贷规模的控制;如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假买断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四)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作主要靠个人信誉维持,具有民间借贷雏形,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一旦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这些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需给予关注。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分析
(一)网络借贷—具有银行借贷功能但缺少风险控制措施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模式的飞速发展,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这类中介机构对借款人资信状况了解不够,贷后监管难度较大,且存在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一旦出现风险,社会负面影响大。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借贷还有可能演变成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二)民间借贷—最为普遍、风险扩散通道最广的资金融通机构
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由于手头掌握大量的资金需求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经济景气周期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规避监管、透明度差的金融业务
银信合作、信托理财等金融形式得以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商业银行腾挪信贷规模的需要,进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影响。从微观层面看,银信合作、信托理财等金融形式,由于其信息披露有限,风险提示形同虚设,当投资者出现损失时,则会引发社会问题。从宏观层面看,一是社会融资总额扩大化,货币供应量增加,流动性过剩;二是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如近两年实行的紧缩货币政策效果并不明显,房地产价格仍大幅上涨。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监管空白地带
自1979年以来,我国进行了长达30年之久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建设,在这几十年时间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文以资金由缺转余的基本情况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的金融发展的基本体制为背景,系统的阐述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一、资金短缺情况下的储蓄动员机器
1996年以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扮演着储蓄动员机器的角色,1996年正处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的金融安排通常偏向于城市,也就是重工业型的发展策略,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1978年以后。[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了起来,而此时也正是我国资金短缺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金融中介的各种金融组织,不得不延续传统的储蓄动员功能。笔者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认为,在该时期,我国的绝大多数资金都集中于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下,不仅如此,这些资金也在逐步的转移到国有工业部门,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政府的指导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逐步扮演起“第二财政”的角色,也就是说,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中,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就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储蓄,为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资源。[2]
二、资金形势的方向性转变
金融机构下乡的主要目的资金短缺以及政府金融机构控制的条件下动员农村储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正因如此,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逐步成为了城市向农村吸取资金的管子,根据相关调查显示,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与农村的存款余额相比,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余额相对较少,且有持续减少的趋势。不仅如此,自1995年开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差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留成本,提高自身效益,逐步退出农村市场,在这一时期只有农村信用社还在苦苦支撑。此时的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唯一一家金融机构,它的贷款额还是远远低于农村信用社存款的数额。[3]
三、资金充足下的政策调整
1996年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展资金非常充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内部的流动性也得到了不断的增强,在这一时期,资金空转的现象普遍存在,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虽然,该时期,我国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陷入到流动性危机当中,但我国资金供求失衡现状却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这一时期,我国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过剩和农村流动性危机的现象并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但凡事有一弊必有一利,该时期资金过剩以及流动性悖论的出现,也为我国农村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组织先后出台各种解决流动性悖论的政策,不仅如此,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还历经了三次改变,一是出台了相关鼓励正式金融机构的政策。二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金融机构得到了飞速发展。三是开始关注我国农村资金的回流问题。
四、农村资金短缺现象依然存在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存差问题依然比较严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的现状,这一现象是难以在短期内就得到解决的,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这一问题依然会是困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并组织成立了金融组织,但是,我国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依旧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农村贷款覆盖面小,难以满足我国农村居民的贷款需求,贷款比例相对较低。
(二)我国农村金融缺口庞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直至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新增资金就高达数万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难以填补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
总而言之,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想要切实实现新农村建设,我们就必须进一步加强金融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实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双成功。[4]
五、深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实现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原因以及农村金融安排的复杂性。事实上来说,如果我们难以实现农村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机体下的根植,我们就很难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难以实现我国农村金融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正因如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实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对我国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实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彭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J].农业经济,2010,05:53-54.
[2]那明格.浅谈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金融,2010,07:42-44.
(一)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4]
第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见票性”。
第三,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5]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6]
第四,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7]
(二)支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支票作出不同的分类。
1.记名支票、指示支票和无记名支票。这是根据支票上记载权利方式的不同作出的划分。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票面上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指示支票是在票上记载了收款人,而且附有“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支票;无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票上可以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我国《票据法》在支票记载的规则上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8]而且还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9]这说明我国现行《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与普通支票。这是根据支票的付款方式不同作出的划分。现金支票只能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由银行收入持票人账户,普通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10]
3.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这是根据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作出的划分。一般支票是支票关系的三方当事人由不同主体充当。变式支票是支票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存在兼任的情况。变式支票又有对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11]
4.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这是根据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是否一致作出的划分。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均为见票即付的,这是由支票的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的。但在票据运作实务中,出票人往往将未来的日期作为出票日记载于支票之上,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支票持票人只能在该未来的日期以后方可提示付款,该类支票就是“远期支票”。这就使得支票具有一定的信用功能,从而打破了支票限于见票即付的的立法原则。[12]
此外,根据其他标准还可以对支票作出其他划分。例如,根据票据法是否容许票据行为人在支票上作特殊记载以及该特殊记载是否具有特殊保障含义,可以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13]普通支票是指票据行为人仅依据票据法基本规定在支票上作一般记载的支票,该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特殊保障效力。特殊支票则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特别规定可以在支票上作特别记载,并可以依该特别记载产生票据法上的特殊保障效力的支票。特殊支票主要为保付支票与划线支票。前者是经付款人在支票上签章从事保付行为后,由付款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而免除出票人及背书人责任的支票;[14]后者又称为“平行线支票”,即票据行为人依法在支票正面划平行线二道,并依此取得票据上的特殊保障效力的支票。[15]再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支票还可以划分为限额支票、限额保证支票、国库支票与铁票。[16]
功能街区是实现城市职能的载体,也是实现相关社会资源空间聚集、有效发挥某种特定城市功能的有效形式。北京西城区是首都核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街是北京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之一。为了实现城市空间配置效率,2009年北京市批准设立西城区功能街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这是北京市所有区县中唯一的以功能街区为模式的产业促进机构;并随后将西城区的空间范围划分为十个功能街区,分别是金融街、西单商业区、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阜景历史文化街区、大栅栏传统商业区、琉璃厂艺术品交易中心、马连道茶叶特色商业区、天桥演艺区、德胜科技园和广安产业园。包括了金融、商务、旅游、文化创意、科技、现代服务业等多项城市高端产业。
十个功能街区各具特色,从已经定位的功能总体结构上来说,基本符合多样化的功能区组合特点。金融街是国家级金融中心、北京市金融主中心区、北京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之一、西城区的核心功能区。德胜科技园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一部分,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政策,在发展中形成了研发设计、金融后台、文化创意和高端交易四大支柱产业,是西城区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增长极。广安产业园是“十一五”时期推出并重点发展的园区之一。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是北京最大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也是传统文化体现最集中的区域之一,已成为极具知名度和关注度的城市品牌。阜景文化旅游街区汇集了皇家经典文化、中外宗教文化、民俗风情文化和名人故居文化,有历代帝王庙、妙应寺白塔、广济寺、民国四合院以及鲁迅博物馆、中国地质博物馆等众多文化场所。琉璃厂艺术品交易中心区是现代文化艺术品高端交易中心。天桥演艺区是文化特色突出、演艺聚集明显、展示活动丰富、休闲旅游联动的文化区域。西单商业区与王府井、大栅栏并称为北京三大传统商业区。大栅栏传统商业区是北京最古老、最著名的传统商业街市之一,是北京传统文化与传统商业融合之地。马连道茶叶特色商业区是以茶叶经销、茶贸易、茶文化展示为主的特色商业街区,被誉为“京城茶叶第一街”。
功能街区的作用分析
北京市已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现代服务业成为其主导产业,其中西城区作为北京市的核心功能区,是这个阶段特征的集中反映。表1显示了2010年北京市和西城区的产业组成。
表1显示,在第三产业中,北京市和西城区2010年产值最大的两个行业都分别是金融业和批发零售业。这说明,西城区的金融和商业不但是西城的主要经济支柱,也是北京市的主要经济增长点。这些产业主要分布在十个功能街区中,金融和商业突出的特点主要通过功能街区得到了体现(见图1)。
注:德胜科技园数据为2011年1-9月数据,其他为2011年1-8月数据,数据单位为亿元,下同。
图1显示,西城区十大功能街区的金融业和批发零售业远远超出其他行业,成为西城的重要的经济来源。
从各街区内部的产业结构来看,各功能街区定位明确,但主导产业雷同(见表2)。
表2显示,十个功能街区各自的主导产业分别是:金融街以金融业为主,天桥的社会福利事业比例较高,其他所有街区的批发零售都占较高比例。其中,金融街、广安产业园、什刹海、阜景、琉璃厂、天桥、西单、马连道等八个功能街区主导产业占各自街区全部产业的比例都超过了一半,而且大多数超过了70%;只有德胜科技园和大栅栏两个街区的主导产业占全部产业的比例不到一半。除了金融街和天桥外,其它街区都以商业服务业占明显优势。这说明,尽管西城各功能街区各自定位不同,但他们的主导产业雷同,优势不突出。尤其是,除了金融街的金融产业定位与实际相符外,其他街区的主导产业与定位不相符。因此,总体来看,西城的各功能街区尚未形成明显的功能优势产业。
金融业是西城区的主导行业,也是各功能区建设的基础。以西城区2004-2010年的统计数据,运用灰色关联模型,结果见表3。
表3 西城区金融业与其他产业关联度
表3的关联度显示,所有产业与金融业关联度都比较大。其中,与金融业关联度最大的是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次之,接下来依次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工业和教育。这说明,“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型产业对西城区的金融业贡献最大,其次是商业,商务服务、计算机等信息服务业。因此,要实现以金融为主导的城市核心功能,需要各功能区之间在城市基础设施、商务服务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大力配合。
功能区合理匹配的空间构架
确定主导功能和辅助功能,形成功能体系。首先,以金融商务为核心产业,将金融街建设成为以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高端商务服务为主要产业,通过为高端服务为目的的商业、居住、文化娱乐、休闲和旅游,为金融的各项生产、交流和员工生活服务,以及参观人员的体验服务提供保障。其次,其它功能街区则通过不同行业与金融业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形成以金融为核心的多样化的服务体系。
处理好功能关系。一是处理好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的关系。尽管西城各功能街区各自都有鲜明的特色,但是它们在功能体系中,承担着不同角色。次要功能需要围绕为主要功能服务,在支持和补充主要功能的基础上,发挥特色功能。西城作为北京的金融商务服务中心,显然金融商务服务是其主要功能,其余九个功能区需要围绕为金融服务的同时,发挥各自在科技、后台服务、商务、旅游、休闲等方面作为金融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金融商务服务功能。二是处理好经济与非经济区关系。功能区的分类标准有很多,根据经济发展的而需要,分为非经济功能区和经济功能区。非经济功能区是指行政区、居住区等与产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聚集区域,它们的活动直接或间接为经济功能区服务。经济功能区是一个区域的核心发展能力所在。经济功能区有自己的主导产业,有较强的发展能力、经济控制能力和聚集扩散能力。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进程中,经济功能区不仅要满足本城市的功能需求,而且会在更大区域的产业分工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满足区域乃至全球化不同经济功能的需求。西城区正是以金融为核心,以旅游、文化、科技和商务为支撑的综合经济区。因此,休闲、商业、科技、文化等活动并非经济核心竞争力,它们需要通过为金融服务才能产生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