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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5 17:03:2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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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作用分析

1.是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律社会,任何事情都需要遵守法律规范。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近些年来,人们对不动产登记的了解越来越多。而不动产的物权具有比较强的排他效力,因而只要是涉及到物权相关的法律,都必须遵循“在同一特定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的原则,这也是不动产登记中需要注意的一点。首先,我们需要肯定的一点是,不动产档案登记是通过国家行为表现出来的结果和最高的证据效力,这也为后续不动产权人查询相关的不动产信息奠定了条件。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很多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问题的最大根源就是不动产权的归属。而这些可以通过之前的档案登记进行有效地核查,从而便于纠纷为的解决。不动产登记相较于现阶段的不动产证书,人们往往更加倾向于不动产登记。当二者的信息显示不一致时,人们会通过不动产登记来验证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渐成为了人们默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2.不动产档案是全部档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

在我国的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到的档案种类各种各样。但是不同类别的档案由于各方面的要求不同、功能不同,在管理的时候也会不同。建筑行业的发展,人们对房屋不动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使得很多的人加入到炒房大军中。而这就涉及到了物权的一个问题。市场上的房产交易过于频繁,与此相关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不仅可以丰富档案的内容、改善档案的馆藏结构,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从而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不动产档案登记成为了档案登记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其他的档案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和相对应的措施分析

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按照既定的流程,登记必要的信息,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但是在实际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通常因为不动产自身的原因,加之上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遭受阻碍。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交接问题和对应措施分析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时,需要全面记录与不动产相关的信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通常都是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由于一些制度的问题,如果出现岗位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者因为其他的问题,会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后续的查阅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引?l一系列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因此,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措施。首先,为了进一步完善档案登记管理体系,要结合管理的实际需求制定完善的档案移交、查阅和备案制度,从多方面考虑不动产查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杜绝因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移交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档案进行整合,区别对待,有序地进行区分,并设定相应的管理位置。在档案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有效的划分,帮助人们对不同类别的不动登记进行区分。最后,有效的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充分实现各类信息的整合,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登记不动产,逐步提高日常的工作效率。

2.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广、存储空间小等问题及对应措施分析

篇(2)

1. 概念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真实记录。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基本组成包括: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簿和在不动产登记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称之为不动产登记。

(4)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是审查和确定产权、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必备的基础材料,它是体现一个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水平的标志,也是城市房屋和土地现状的缩影。

(5)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国土资源保护、地籍调查、住房保障、法院诉讼、国家税收,还是在户籍管理、个人信用等管理等领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特点

2.1凭证性。

(1)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

(2)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时,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

2.2多样性。 构成多样,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形式复杂,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信息多样,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可称得上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

2.3连续性。 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不动产登记档案体现了房产全部: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反映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产权转移频繁更替,甚至存在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存在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2.4增量性。 由于交易频繁,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不动产登记档案不断扩容。所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既要永久保存又必须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几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专业性,复杂多样性,管理模式要适应于连续性,保障高质量永久保存的管理。

3. 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展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可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档案,也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包括两个方面: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

3.1虚拟管理模式,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虚拟管理必须符合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孤立信息;推动建立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3.2物理管理模式: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如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规模、人员状况等诸多情况,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要因地制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使用。专业性程度较高,分为高度集中式和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要求高标准的档案库房。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库房压力不小。要丰富馆藏,也要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比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寻找其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4. 措施

两种管理模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从而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篇(3)

房地产档案转型不动产档案数字化,就是通过一些信息技术手段,比如计算机、扫描设备、数据库技术以及多媒体储存技术等具有鲜明的信息化特征的先进、科学、发达的技术,有效实现将各类不动产档案转化为明确的数字信息,并且讲这些信息储存在数据库里,借助网络将全国的不动产档案信息统合起来,并且通过计算机、大数据挖掘等技术进行统一管理,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系统、前面、科学、完备、安全的不动产信息数据库,供社会各界人士在国家机关的允许之下使用。这种方式极大方便了房产档案的集中管理与高效传输,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数字资源在全社会的共享。

2 实现房地产档案转型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重要性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房产交易数量自2002年以来一直保持在高位,同时还在不断扩大,同时房地产交易的方式也发生的重大改变,传统的房地产档案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业的发展形势。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可以很好的克服传统的房产档案的很多缺陷,信息取得方面、信息传输、信息分析的处理速度大幅度提升。同时不动产档案登记时可以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记录更多的信息,比如图像甚至是视频资料。在档案保存方面,由于是数字化的档案,只需要建设完备的数据储存设备既可。完全不需要像传统的房产档案那般,需要保存大量的纸质档案,同时还要注意档案的分类、整理、储存,传统的管理方式查询档案也是一件非常繁琐的工作。而数字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只需要设置好管理逻辑,就可以自动进行不动产档案的分类、整理、储存,档案调取也极为方便。这些优势能够不断推动不动产档案的管理水平提升,推动不动产档案管理的发展,更好的为国家掌握详实数据、为房地产企业发展提供正确、科学的信息提供帮助,为我国房地产事业发展提供最专业、最规范、最方便的数据服务。

3 提高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3.1 加强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的认知

近年来,虽然不动产档案管理方式方法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是进度不快,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就是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各地地税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对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的相关人员及部门,将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仅仅视为简单的文案处理工作,忽视了这项工作成果对于国家和房地产行业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的管理实施过程中,没有对信息采集和分类工作抱有足够严谨的工作态度,使得信息收集过程形式化过重,严重破坏了信息的完整与准确,从而降低了使用价值,也耽误了工作时间,影响效率。

3.2 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应当正确认识的是,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已经早已超越了传统的手工劳动范畴,而发展到了知识型技能型的工作。我国缺乏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相关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只要具有相当的级别才会有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的人员,其余人员也没有经过严格的识别与培训,有的是其他人员富余的岗位补充过来的人员,这些人对于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及技能,无法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数字化管理不动产档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的工?N多、专业多,对于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数字化管理不动产档案的相关人才,必须要有全面系统的知识框架、强大的观察能力与数据处理能力,同时还要有缜密的思维以及细致的工作作风。管理部门必须要培养一支专业素质高、思想观念好、文化水平高的卓越的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人才。这些人才还要熟练掌握各种自动化办公设备的应用。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当重视培养专业的不动产档案数字化管理人才,目的就是要培养一支专业、敬业、精业的团队。

3.3 其他措施

篇(4)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有的城市尚未开展或已开展,进展不一,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管理滞后情况,权属证书流失、销毁或散存于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单位、街道办事处、征收办等部门。造成根源:普遍重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轻产权注销登记。一些不法分子乘相关部门衔接不到位、钻管理漏洞,进行权属证书造假、诈取民财或拆迁补偿款,造成经济损失。拆迁不注销、使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不能及时清理、占用信息库存空间、影响信息速度,给产权、产籍管理带来负面不利影响。更影响执行国家限购政策、税收政策、司法协助中产权查询、摸清产权套数工作。管理滞后使拆迁户开限购证明和缴纳契税时经常怨声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酝酿2014年6月出台之际,本人就城市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30 条因合法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150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155 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房屋灭失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第19条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第38条所有权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第40条经登记的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事宜记载于登记簿,原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灭籍属归档范围。第16 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一致。

因此,产权注销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之一,对拆迁灭失的房屋不办理产权注销和灭籍管理,属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浪费国家信息资源,长期漠视,会给社会造成负面负担。

二、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存在问题

1、申请问题。

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一般通过产权交换和货币拆迁两种主要形式完成。类似特定对象间拆迁人与产权人在某段时间内的强制交易,不同意将强制拆迁,该行为属房地产交易。理论上双方应钱房两清共同申请登记后拆除房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所有权人申请,但在没有制约措施情况下,易出现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有拆无销。历史遗留的开发公司拆迁房屋产权注销更是陈年老账,甚至问津无路。

2、不申请注销怎么办、如何制约问题。

登记机构与拆迁、土地、税收等部门协调,做到如要办理新的登记先清理解决拆迁范围产权注销登记,防患“前未注销清,后不注销乱”的恶性循环。

对事实已拆迁、多年未注销导致的遗留问题采取老的老办法解决,即登记机构到拆迁主管部门核复拆迁档案直接注销。

对城市建设中新的拆迁征收项目采取不办产权注销,拆迁主管部门不予项目拆迁验收,土地部门不予颁发土地证,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税务部门要凭注销证明落实拆迁房与新房差价收税。

3、权属证书问题。

第一种方法权属证书由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第二种方法证书由拆迁人收回,交登记机构注记拆迁灭失信息后发给拆迁人持有,作为拆除补偿依据。

第三种方法公告作废,证书原件流于社会。

三、江苏部分城市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做法

1、南京: 2006 年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采取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权属证书,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单方申请,由档案馆直接注销、颁发注销凭证做法。

(1)拆迁人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前,到产权档案馆办理所拆除房屋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房屋权属书原件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清册一式三份。

(2)产权档案馆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后出具“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返还盖章确认的权证清册二份,同时须做好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清理工作。

南京采取此做法,基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地理测绘信息管理已实现一体化,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利在于环节少,节省办公成本、效率高,一个窗口对外。

2、常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地方立法采取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拆迁结束后,由拆迁人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拆迁后再注销产权做法。

3、徐州采取登记交易中心产权注销、测绘部门图籍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简称产权、产籍、图籍三注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屋证件核验产权注销工作,市政府下发了徐政发【2013】31号文件。

具体做法如下:

(1)各区政府到国测绘公司申请拆迁房屋测绘,图籍界定拆迁范围,重要建筑物可附影像资料,为城市变迁积累资料。

(2)产权档案馆对拆迁范围房屋产权档案查询,提供明细查询汇总表给区政府。

(3)区政府在协议签订后、实施补偿前,提供权属证件到登记中心进行证件核验确认和产权注销申请。

(4)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出具“徐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区政府作为实施补偿依据,市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征收项目备案要件。

因档案缺失、查询不到等原因无法核验和注销的权属证件情形,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上报市棚改办集体研究确认、处理。

(5)收费。测绘服务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个人房屋产权核验查询60元/件,单位房屋产权核验查询210元/件。

四、建议

1、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解决注销问题。

全国各地城市建设每年拆除大量房屋,又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顽疾,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且全面清理。

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遗留的未注销问题,积极主动采取用老办法向前清理,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结合第40条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考虑: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已灭失遗留的所有权人未申请产权未注销问题,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生效的拆迁协议文书将注销事宜直接记载于登记簿。因为过去好多房屋是开发商拆迁或拆迁公司拆迁。

对现在全国每天都在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如何注销产权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借鉴江苏南京、徐州和常州确认后、补偿、注销做法,规定由区政府、拆迁人统一申请注销或所有权人实时申请注销,扭转以往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局面。实时盘活库存、清理信息,彻底消除因发产权证在拆迁环节引发不可预见隐患,防止假证骗取拆迁征收款,最大限度维护登记信用和政府拆迁征收声誉、权威。

2、更新注销观念,站在不动产登记生效出发点,重新设计不动产权属证书样本,增加注销栏目,采取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和在权属证书上登记拆迁灭失信息,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注记灭失信息的权属证书发申请人持有。

3、登记机构应高瞻远瞩,通过GIS、DPS、RS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不动产权属边界及空间状态进行数字化定义,实现对不动产期房、现房、危房、灭失、权属等……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注销是灭失房屋的归宿,不破不立。登记机构要想办法消除有拆除灭失不注销现象,及时清理电子信息档案库存,整合信息资源;

依据《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收费按件收取规定,向相关部门反应汇报,改变目前注销登记不收费状况,要理直气壮管住管好注销工作。

4、依托网络化、云计算、虚拟管理等,统一不动产管理及服务平台,排除万难争取实现(不动产登记包括注销登记)服务立等可取,实现全国市、县实时联网,智慧管理不动产登记。让房屋、权属生命周期信息资源化、社会化,惠及民生和社会各综合系统建设。

5、转变服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在房车载体上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整合人力、物力、技术资源、改装成一个流动的浓缩不动产登记机构,弥补固定办公场所局限,使固定和流动的场所互相补充、支撑、减少办公压力,精兵强将年轻化配置工作人员,隶属主要领导指挥,以奇治胜,重点服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建工程或实事工程,只要手续齐全,实现现场办公,服务立等可取,为政府上树形象,下立民心,解民之忧,节约资源。

参考文献:

[1]程信和、刘国臻编著《房地产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篇(5)

一、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一)业务办理顺利,实现良好衔接

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全面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以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不断学习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实现了与区房屋交易部门业务的良好衔接,各项登记业务(预告、首登、转移、抵押、变更等)均能够正常办理,顺利的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截至2017年底,中心共核发不动产权证书5845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1906份。(其中首次登记证书4705本,转移登记证书1140本,预告登记证明8086份,预告抵押登记证明2584份,抵押登记证明1236份)共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89.98万元。

(二)按时完成数据整合汇交

数据整合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数据库、发挥信息平台功能、提升登记工作效率、保障登记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此项工作也是我中心2017年的工作重点。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技术协作单位进行存量房地挂接以及相关数据整合工作。一年来,技术协作单位通过补录土地、房屋的产权及历史登记信息等系统功能,持续推进该项工作。于11月14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顺利导出了需要整合汇交的数据,成功提交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平台并通过验收,完成了我区的数据整合汇交工作。

(三)人员落实到位,培训扎实开展

去年以来,按照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要求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根据“职能划转,调剂解决”的总体思路,在管委领导、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心通过划转、选调工作人员5名,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17名,调剂派遣制工作人员2名,加上原有的7名工作人员,目前共有在岗人员31名。

为了使工作人员快速扎实的掌握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中心一直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积极安排职工参加国土资源部、省和市举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让我们多方面了解了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历史背景、政策法规、办理程序、法律依据等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必备的知识,使我们的工作能力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平时的业务会中,我们都能够积极研究政策,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政策、办法,中心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业务会审、疑难问题共商、登记卷宗“回头看”等方式,大大提高了我们的登记水平和效率,有力的保证了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质量。

(四)服务意识增强,便民力度加大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花时间、少走弯路,中心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尽力简化流程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再增速提效。一是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54项确认事项进行了再梳理,结合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情况重新制定办事流程,将原来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集中在一个大厅完成,实现了“一套”资料,“一窗口”受理,“一站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四个一”模式。二是将原先的“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四级审核全部变为“受理(初审)、复审核定”两级审核。三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取消“确认单”等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

为给办事群众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形象,加大便民服务力度,中心进行了软硬件升级改造。一是在原有的8个业务办理窗口基础上又增设4个,加快了业务办理速度。二是实行对公业务预约制,对办理面签业务比较集中的小区,与交易部门实现了联合面签、预约受理;个人业务实行即来即办制。三是对大厅环境进行升级改造,为服务对象创造舒适、便利的办事环境。四是积极推行文明服务用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制度。将“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融入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位办事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截至目前,中心收到企业和群众送来的感谢信10余封,锦旗5面。

(五)明确规章制度,搭建信息平台

为了便于规范和开展工作,我们制定了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重大问题会审制度、档案管理和借阅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收费等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在省厅文件的指导下,在房管、社会事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整合建立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查询和管理等功能,做好信息平台的建设,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六)完成资料移交和数据平台加密

我区的不动产登记技术平台能够实现与房管部门数据的相互推送和共享查询,能够顺利办理各项登记业务;局地籍(不动产)档案室已建设完毕,具备了存放、查阅档案条件。去年11月,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不动产登记专项督察会议关于移交房管登记档案的精神,我们积极与区房管部门及新郑、中牟房管部门沟通对接,顺利完成了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约2万余件)的整体复制移交,目前,复制档案已全部入库。为更好加密登记系统,我们随郑州市本级对登记平台运行环境进行VPN加密处理。同时,我们在郑州市局对我区不动产存储设备进行扩容,保证了登记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

(七)推动合署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本着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我中心主动与区房管部门对接,向房屋交易服务大厅派驻两名工作人员,增设了两个服务窗口,与房管部门共同受理房屋交易及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了“一站式”办理,防止服务对象两边“跑腿”的现象发生。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最新要求,最大力度压缩承诺办结时限。我们克服了机构编制批准晚、工作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实现了一般登记发证业务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办结,抵押类业务压缩至5个工作日办结,查封解封业务当天办结,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截至目前,我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没有出现群众排长队、多跑路现象,受到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八)权籍调查工作成果丰硕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能否顺利办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权籍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能否按技术规程顺利入库,房地数据能否顺利挂接是我们登记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中心遴选的6家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作为权籍调查工作技术协作单位,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我区约5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内有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调查,形成存量权籍调查数据并入库,为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权籍调查,使我们掌握了全区范围内已有权属的国有土地和每个不动产单元,同时也发现了一部分宗地或楼幢存在压占、越界及跨宗等问题,为日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截至年底,共完成权籍调查488宗,面积28.11平方公里。

二、盯紧目标、聚焦发力,确保完成2018年工作任务

2017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对比先进地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差距还很大,2018年我们仍面临着非常艰巨的工作任务,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中,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有新的突破。

(一)优化程序,进一步加大便民服务力度

2018年,我们将以创建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简化工作程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对登记系统设定的繁冗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简化,加快各项业务流程的办理。大力推行短信提醒、自助查询、证书邮寄等便民服务措施,使服务对象能够通过手机、自助查询机等多种媒体随时掌握案卷的办理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待我区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后,中心将与房管、税务部门一道进驻,实现交易、完税、登记一体化,最终实现群众办证“只跑一次”的目标。

(二)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2018年我们要继续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除分批次安排人员参加上级不动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之外,我们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安排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拓展培训,努力使工作人员掌握最现势的政策规定和棘手问题的处理办法,将我区不动产登记人员打造成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服务意识浓、协作意识强的精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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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管理迟滞的问题,权属证书出现流失、损毁或在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征收办等部门散乱堆放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拆迁时,人们对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较为重视,但却忽视了产权注销登记,于是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制售产权证和骗取拆迁补偿款项等机会,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注销登记办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1、在2007年10月1日出台的《物权法》第六条规定消灭不动产物权,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第九条规定消灭不动产权只有经登记后方可生效,而未经登记的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则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消灭不动产物权,依法应当登记,并从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日起生效;第三十条规定消灭物权为合法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在事实行为开始起生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由登记机构将用地使用权收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消灭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在登记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1]。

2、《房屋登记办法》中第四十条规定在消灭登记的所有权之后,原权利人,没有进行注销登记申请,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登记簿上记载,令所有权失效。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地十六条规定产权档案管理机构需要对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加以掌握,并对有关权属档案材料进行及时补充,充分保证房地产权属现状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一致性。

二、城市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存在的不足

1、产权注销登记申请存在的不足问题。一般情况下,城市建设拆迁房屋通常有两种方式,即产权交换及货币拆迁。该行为属于一种房地产交易,相当于在某段时间内拆迁人与产权人等特定对象间的强制易,理论上交易双方在拆除房屋之前应当钱房两清并共同申请登记,若产权人不同意时将会强制性拆迁[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产权注销的申请由所有权人进行,然而在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下,在房屋拆迁后,没有人主动申请房屋产权注销。并且开发公司拆迁房屋遗留的产权注销历史问题,更形成无人问津的陈年旧账。

2、对不申请注销的制约存在的不足。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城市建设中新的拆迁征收项目,仍然进行项目拆迁验收,土地部门和登记机构依然颁发土地证和预售许可证,从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 。对于事实已拆迁,却多年为注销而引起的遗留问题不加重视。导致出现“前未注销清,后面注销乱”的混乱现象。

三、城市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具体措施

1、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工作,可以采取首先由该市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选择一种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由拆迁人将权属证书收回的方法,在拆除房屋后并由拆迁人单方面主动申请,并通过档案馆直接将产权登记注销,然后将注销凭证颁发给拆迁人。第一,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之前,拆迁人应当先在产权档案馆,将房屋权属证书原件以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等一式三份提交给相关人员,以便办理所拆除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之后,产权档案馆出具“池州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并将盖章确认的两份权证清册返还给拆迁人。并注意清理相关的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这种建立在产权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地理测绘信息管理基础上的产权注销登记方式,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

2、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还可采取首先由地方颁布《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进行详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才能给所有人予以补偿 。在结束拆迁后,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从而注销产权。

3、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亦采取将产权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以及测绘部门图籍注销同时进行的方法。一是,由池州市的区政府去图测绘公司对所拆迁房屋申请测绘,将拆迁范围进行图籍界定,并且重要建筑物通过影像资料的形式加以保存。二是,由产权档案馆详细查询所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档案,并向区政府提供明细查询汇总表。三是,在签订协议和实施补偿之前,由区政府将权属证件提供给登记中心,并由登记中心对证件进行核验并确认,然后决定是否进行产权注销申请。最后,注销登记由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并核准,并出具“池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作为补偿的凭据和备案。若出现由于档案缺失而无法对权属证件进行核验及注销的问题,可以由房屋所在地区向市重点办集体上报,然后由市重点办集体加以分析研究再作出相应决策。关于测绘服务的收费问题,在对拆迁范围进行图籍界定的测绘时,应当按照减半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此外,对于城市过去拆迁房屋遗留的所有权人没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况,根据生效的拆迁协议文书,登记机构可以将其在登记簿上记载,并将原所有权收回或公告作废。

结束语:由于大量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然而却存在没有人主动去申请产权注销的问题,所以导致产权以及产籍等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给国家的限购政策、税收政策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应当依法规定拆迁人主动办理房屋拆迁的产权注销登记,从而充分保证房地产权属现状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一致性。(作者单位:安徽省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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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档案利用要合理划定公开范围、确定公开方式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房屋权属记载信息的内容,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并在第七条规定中明确了对于上述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房产档案,如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或代为管理的房产档案均应列为不宜公开查询的范围:对于处于开发销售阶段的房产档案,可以对外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查阅;对于个人房产档案涉及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虽然建设部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笔者认为,在未取得产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欲购买、承租、发放贷款而需查询时,应由档案工作人员经核实告知该房的客观情况为宜,如建筑面积、建造年份、设计用途、有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对房屋权利记载信息,仍须经房屋权利人同意。此外,应及时建立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等,针对不同利用需求提供房产档案材料的查阅、抄录、复制,同时在公开方式上应向多样化发展,积极开展专题服务、咨询服务、网络服务等多渠道服务,既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要,又不致造成泄密。

二、研究社会需求,平衡公众对房产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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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体现了公证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公证档案对公证工作的总结、研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公证机关的证明效力。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家的公证观念也明显增强,因此对公证档案的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忠于职守、严守法纪,热爱公证档案工作。

二、档案的立卷归档、接收和整理

公证事项办结后,首先应当对公证文书进行整理。公证档案立卷的原则是按年度一证一卷、一卷一号。对于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多项公证可以合并成一卷,办证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公证文书整理完毕并移交给档案室,并办理好必要的交接手续。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各项要求,严格检查案卷质量,对于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办理好档案移交手续。公证档案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并按公证档案的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等编写归档顺序号,并逐一录入微机进行归档。对以密卷保存的档案,应当单独编号进行归档。

三、档案的借调与查阅、保管和防护

在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制一定的借阅期限,在限期内因某些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公证档案的,在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延期借阅手续。对于需要借出的公证档案,借出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及借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归还档案。还回时如发现文件材料有缺损、案卷被拆封、涂改、增删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追查。

对公证档案的管理应当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污染、防高温、防盗、防光,档案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并经常通风。档案室应由公证机关专门设立使用,不应存放与公证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禁止在档案室及周围存放易燃物。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证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出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采取修补和复制等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的公证档案,一般是与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及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方面有关系的公证档案,如收养、继承、出生遗嘱等需要长时间利用的公证档案;长期保管的档案一般是涉及一些关于履行期取限在十六年以上的合同、协议等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的档案一般是履行期限在十六年以下的合同、健康证明等在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在对公证档案划分保管期限时应严格按照《公证管理办法》进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而言之,公证文书档案是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对整个公证活动进行的真实记录,因此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公证效力的保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对公证工作的发展,对公证活动的实施、监督具有重要的查考和利用价值。对公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都是为了日后更好地利用,因此在公证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意识和档案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管理档案的观念,实现公证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公证档案管理的每一环节都要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管理好公证档案,利用好公证档案,使公证档案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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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金昌市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6349件,其中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1561件。在本次公证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事经济类公证共526件,其中民事公证425件,经济公证101件,经统计:合格证为521件,占总数的95.3%;基本合格证25件,占总数的4.7%;未发现不合格证。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共262件,合格证257件,占总数的98.1%;基本合格证5件,占总数的1.9%;未发现不合格证。另外,该处还在全处集中评查中通过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卷4件,对承办公证员给予了奖励。

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373件,其中民事类117件,经济类256件。本次公证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了所有办结案卷。经统计,合格证为373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证。

在检查中,市司法局和两级公证处采取承办公证员汇报自查结果、填写“质量检查阅卷笔录”、座谈检查体会等多种方式,找出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家帮助提出改进意见。公证员们还利用这次检查提供的交流机会,研究和探讨了一些公证理论热点和实践难点,如能否提供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如何达到保密要求等等,从而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综上,本次公证质量检查通过全面自查和地区互查,重点检查了市、县两级公证处各类公证事项办结案卷1161件,合格与基本合格率达到100%。我市公证人员确能坚持真实、合法、程序、规范的公证原则,办理公证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保证了公证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1.存在轻视实体与程序其中一方的工作误区。一些公证员在办证时,或因事项简单而不仔细询问、理顺法律关系,或一味追求事实准确无误而忽视公证程序要求。

2.谈话笔录制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谈话不能紧扣主题、切准要害,谈话内容缺乏“告知义务”内容,谈话针对性不强,谈话文字书写不规范等。

3.个别公证卷宗制作有瑕疵,如缺乏次要证据、《受理通知书》,公证书无页码,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等。

4.具体办证中把关不严的问题时有出现,特别是现场监督类公证,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往往导致先公证后补相关材料。

5.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专用保险柜,遗嘱等保密卷宗存放不安全,安全措施不完备。

6.限于实践操作困难,大部分案卷无法做到收费凭证入卷,公证处一般采用变通办法,仅将发票号码抄录在案卷中。

三、改进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争取能纠正的,及时纠正;对目前无法补救的,如大量案卷缺少受理通知书等,将之纳入公证处内部制度建设解决,在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同时,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公证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

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公证质量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漏补缺,力争今后公证质量实现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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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房屋无小事,所以它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要对其做到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此状况下,对于房屋的档案管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为对于绝大部分的人来说,房屋是其赖以生存的所在。所以,对其的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档案管理和电子信息技术进行了充分的结合和应用,不过,从房屋档案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档案管理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

1房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房屋档案管理软件没有一定的统一性,在房屋档案管理部门中,主要的工作人员所使用的电脑都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型号和规格等是不尽相同的,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档案管理人员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彼此沟通和互动。相关的房屋档案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仍旧会面临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对合适的文件检索软件和档案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进行充分的普及应用[1]。相应的文件检索软件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之间是不能进行互调的,那么,这对于当下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使得档案管理人员不能通过对计算机进行充分的应用来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对于房屋档案管理和电子信息技术的结合有着很大的影响。(2)房屋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的标准并不规范。在房屋档案管理的工作中,基础性工作的标准和规范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实现当下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和电子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就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和条件,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便捷性。当时,在当下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房屋管理业务的基础比较差,这对于房屋的类别也没有一个非常清晰地划分。(3)房屋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进行全面的结合。当下,我国的房屋档案管理和其他的管理有着很大的相似性,都存在很多的问题,没有对互联网计算机技术进行充分的应用,电子信息处理的手段和方式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应用。有很多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仍旧用传统的管理方式进行工作,这对于档案的所有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2]。同时,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部分的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中已经对电子信息技术进行了应用,但并不充分,仍旧还是有一些档案管理和分类的方法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脱离了时展的特色和步伐,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房屋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和进步。(4)许多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相对不高。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与素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的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其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档案管理的培训,专业技能不过关,不能使用现代化的档案管理的软件和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这些档案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同时,我们当下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如果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不足,那么,就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2加强房屋档案管理中基础性工作的措施

(1)在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对统一的管理软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主要因为与房屋登记相关的档案资料数量十分庞大,对于人们的生活又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从房屋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的角度来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建议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将使用型号和规格相同的计算机的意见反馈给相关的领导,而且需要把进行档案管理的软件保持统一。那么,相关领导需要将先进理念与技术引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结合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优势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与效率。(2)对于房屋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标准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管理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利用和检索。房屋与人们的生活关系紧密,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大有裨益的。所以需要我们将房屋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制定的标准作为依据,不断提高管理方式的标准化[3]。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房屋的重要性越来越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很多的房屋产权纠纷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需要明确房屋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

3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各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房屋和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所以需要房产登记事务中心加强对房屋档案的管理。不过,我国的房屋档案管理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相对不高,没有充分有效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就需要我们加强房屋档案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使档案管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琳.我国企业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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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档案的特点

1、专业性。房地产档案产生于房地产专业部门,是专业性材料,房地产管理工作,特别是登记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形成的档案资料专业性强,在内容形式上与一般公文有明显的区别,内容上反映了房地产权属状况、房地位置和面积大小,文件名称上用房地产术语多。形式上,结构规范,多为表格式、填写式。

2、动态性。房屋档案的动态性是最显著的特点。房屋档案形成后,其所涉及情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产权人的变化,房屋的损坏倒塌,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屋的买卖、变换、继承、赠与、分析等房屋权属不断发生转移,房屋的拆除、扩建趋于频繁,土地分割、合并等房地变更不可避免。因而房地产权属处于不断转移和变更之中,具有强烈的动态性。目前,房地产档案因产权变更引起异动的每年约有20%。随着产权人的变化,房屋现状的变更,档案体系中的图、档、卡册多项内容也作相应变更,档案资料要作动态登记,档案多项及时补充新资料,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产权的动态性,使档案成为“活”档案。

3、真实性。房屋档案是产权严格的历史记录,这种记录多与实际相符,记载的产权人产权范围必须清晰,能在产权审核和排解产权纠纷中起凭证和参考作用。真实性是房地产档案的生命,也是发挥档案的现实效用的基础和前提。

4、完整性。权属档案的完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地结合。二是图、档结合。

5、价值性。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价值高,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房屋档案属于财产档案。

6、法律性。由记载房屋所有权属的凭证材料组成的房地产档案,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2 房地产档案的管理与保存要求

1、职贵规范化。房地产档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中,必须具有规范化的职责分工。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首先,根据职责要求,各部门在受理房屋交易时,要求买卖双方出示所需资料,在办理完毕之后,统一送交资料科。其次,资料科把所收集上来的资料进行进一步的划分,收集整理后立卷归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房地产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多年房地产档案手工记录的传统模式。房地产档案信息和数据处理速度,以前所未有的快捷方式为内部行政管理和外部监督所接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房地产档案的利用频率日渐加快,对房地产档案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何与现代化管理理念相结合,将政策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提高房地产档案的利用价值,成为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内容具体化。根据档案形成的不同规律和特点,要求我们把档案按照不同的内容加以分类整理,进行加工处理,为不同门类的档案制定出不同的归档范围,提出归档时限,并作为每个部门的工作标准及考核的依据。这种双向互动,有效地解决了部门和整体间的个性和共性冲突给档案管理带来的难题,使形成的全部档案基本处于全局的监管之下。

3、工作程序化。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我们确定了阶段性和随时性相结合的档案接收原则。我们把每天办理完毕的档案分门别类地整理好,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这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仅私房交易科每月就形成近2000卷的档案。为了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使其结构合理,有利于编研,以便能够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服务,我们必须做到工作程序化,来适应房地产档案的不断变化的需要。

3 房地产档案的管理与保存措施

从管理角度讲,档案不仅是历史的记录,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档案管理情况,来洞悉房地产交易的各种指数,从而达到对房产交易的统筹管理及宏观上的控制。房地产交易档案是房产交易的载体和依据,为房地产交易者提供借鉴和参考。所以,它是直接记述和反映房产交易过程、保存备查的各种文件材料,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档案部门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强房地产档案墓础建设,使房地产档案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积极探索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新模式。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与探索,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确立了统一领导、统一制度、集中管理的中心档案管理模式。即组建了全面履行监督指导和保管利用双重职能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如何为房产交易服务的交易中心资料科,并建立了以交易中心资料科为中心的现代化管理网络,较好地理顺了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协调好档案工作的各项活动。

把档案作为一种企业财富。房地产档案要发挥档案管理网络作用,做好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不断丰富档案内容,优化室藏结构,就要收集、保管更多、更好、更有价值的房地产档案,增强市场竞争力,保证档案不流失与损毁。

档案要在服务中体现其价值。房地产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对档案利用需要更加广泛、多样化,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充分发挥档案作用、证明档案工作存在和发展价值的大好机会。大力开发房产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工作在市场经济中显出勃勃生机,是房产档案工作的生命力所在。档案部门要熟悉和了解房产交易的需要,为房产交易中心改革和经营决策服好务。就是要提供先进的档案服务手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积极采用档案管理现代技术、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4 结束语

总的来说,为获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该在房地产交易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力争提供系统性、成套性、集约性的档案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李莘园. 细致入微的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工作[J]. 产权导刊,2013,04: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