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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专题研究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5 17:03:1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法专题研究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金融法专题研究

篇(1)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51-03

目前,乌海市已经进入了资源开发利用的中后期,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已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金融危机的挑战,抢抓机遇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资源的纵深优势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是乌海经济金融界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支持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资源型城市与金融的协调发展,我们以乌海市为例对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式转变和金融支持策略问题展开分析研究。

一、当前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产业结构单一。内蒙古乌海市是因煤炭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而发展起来的,地区经济发展对当地的自然资源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多年来以追求煤炭资源开采量和产值为目标,形成了单一的自然资源型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面窄,产业链较短,产品深加工不够,自我调整能力低下,后续替代产业弱小,有一定规模的配套产业群难以形成。高投人低效益产出所提供的有限资金,在面广、量大、长期落后的产业升级和城市基础建设面前,犹如杯水车薪。严重制约了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的转型、优化和升级。

二是产业结构多为重型或超重型。目前乌海市的产业结构是以能源、化工、建材、特色冶金为主的重化工业结构,这些产业是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均属重型工业。长期以来,轻重工业的比例关系一直不合理,农轻重比例关系不协调,轻重工业的比例一直在3:7上下波动,从而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受到严重制约。

三是产业结构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资源型城市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城市的兴衰往往与资源的可开采性和产业结构提升过程中的市场竞争地位密切相关。如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是古代生物转化而来的,其蕴藏量有限,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一点就少一点。一旦资源枯竭,产业衰败,容易导致城市经济的衰败。当前内蒙古乌海市已步入煤炭资源严重递减甚至枯竭阶段,如果这一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得不到有效纠正,一旦形成一种长期不可逆转的趋势,产业结构就难以实现转型、优化和升级,城市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是产业结构过于粗放。目前乌海市尚未摆脱“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低产出”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源循环利用程度低,工业企业主要以加工原料为主,横向及纵向发展程度较低,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工业废物资源化水平低,工业固废(粉煤灰、电石渣、煤矸石)堆积严重。三是企业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的能力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经济发展技术含量低,缺少核心技术、创新人材、高端产品。高新技术发展的社会和人文资源如人才、资本、技术、知识、信息、文化等严重不足。

五是企业组织结构普遍不够合理。资源型城市由于受体制、资金、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城区内部、城区之间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无序、盲目竞争严重,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与联合,企业规模普遍不大,形不成规模效益,难以和国际同类企业相竞争。

六是企业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布局分散。矿物产业由于受资源储备条件和地质开采条件的限制,企业大多数都依山、靠矿区而建,分散在远离市区的山区和近郊。因而造成企业空间布局比较分散,这就为城市的集中发展和居民的交通、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二、金融支持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乌海市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辖区金融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继续贯彻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保证产业调整合理的资金需求,着力扩大内需、优化信贷结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

(一)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 辖区人民银行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走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加强信贷政策“窗口”指导,更多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和投向管理,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信贷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2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信贷投放要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更好地服务于辖区经济科学发展。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到位率足、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

3 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骨干重点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竞争力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差异化竞争,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的信贷需求,要按规定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二)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 围绕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场需求,对辖区推进产业转型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接续产业的资金需求,要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增设产品研发中心,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研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2 鼓励地方政府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有效满足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

3 积极改进和完善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方式,着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4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创新、引进和吸收成长性好、配套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

5 对引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金融创新产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大配

套金融服务和支持,促进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集成、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对重点产业企业向外地转移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金融机构要做好信贷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2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探索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不断丰富并购方式,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和多种金融工具组合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规范引导证券经营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务,并提供融资支持。

(四)加强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有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 辖区人民银行要和银行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加强辖区内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尤其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禁止通过新发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股票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篇(2)

作者简介:李英(1965-),女,北京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戴萍萍(1987-),女,山东烟台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2206)

中图分类号:G6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9-0066-02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篇(3)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4)

与传统的法理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等历史悠久的学科相比较,国际经济法学是年轻的新兴法学学科。从世界范围上看,国际经济法学科框架形成于上个世纪40年代末。而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发展起来。1978年以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中,对内经济体制改革,对外经济开放成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这个主轴的主要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法制主要借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这一模式的经济法制成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制度障碍。改革经济体制就意味着变更我国的经济法制,对外开放则要求我国熟悉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秩序,参照西方先进经验建批制的经济立法就成为我国当时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有感于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中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进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传播。我国学者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视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阶段。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兴起源自于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法制融入国际市场经济法制的需求。由于符合时代呼唤及现实需求,国际经济法创立后蓬勃发展。不管在学科建设、专题研究还是人才培养、学术团队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一方面,学者开始讨论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学部门体系和内容,并在各个方面进行了符合中国实践的研究。例如,刘丁教授在1984年出版了第一部的《国际经济法》著作。而厦门大学的陈安教授主编了第一套的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海事法》和《国际税法》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这一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同样处于“移植”阶段,因此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还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引领国内经济法、民商法研究的作用。

另一方面,“懂外语、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最佳的召唤。许多法学院专门设立了国际经济法专业,培养“应用型”的复合人才。国际经济法课程成为法学本科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厦门大学先后获准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授予点。广泛的人才培养也成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源自于我国经济开放的现实需要,更多以“实用性”为基础。这种“实用性”表现出来就是模糊法律部门的逻辑划分,而突出法律实践应用性,更多突显出英美法系的特点。但是,“实用性”需求下创建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边界模糊,缺乏明显的逻辑性。而我国法学研究的大陆法系传统和渊源,我国部门法学研究者更多将其研究建立在大陆法系法律部门的划分之上,各个部门法学科之间有明确的“领地”。因此,国际经济法的长臂与大胃,使得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独立性”产生质疑。国际经济法设立之初,对于国际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成为国际经济法学者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人员激烈讨论的热点。虽然徐崇利教授尖锐指出,“独立说”与“非独立说”学者之间存在各说各话的尴尬,而且提出了调和性的中间路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的观点。①即使如此,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刚改革开放,部门法学研究的幼稚,亟需借鉴和移植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国际经济法学“借鉴国际先进法制经验”的特点呼应了时代的需求。因此,国际经济法研究蓬勃发展,更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我国部门法学(特别是国内经济法、民商事法律)的研究。例如,国际贸易法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研究,成为我国《合同法》研究的有益资源;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内金融法制的改革和提升。

(二)入世进程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

如果说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只是“打开窗户”,那么从1992年的小平南巡到2001年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是中国全面“融入世界”的过程。1992年的小平南巡确定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意味着我国需要更大程度地借鉴国际经验改革立法。而从1986年开始的复关及入世谈判,一方面需要我国对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要求我国对原有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制度进行逐一清理。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实用性”为主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会。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际经济规则的研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国际投资条约、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等具体规则研究,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另一方面,对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在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其它国内部门法的研究一样,形成了一种固定的研究范式。国际经济法研究是一种“输入性”的三段论研究范式:先介绍国际上的主要规则和经验,其次分析我国现有规则的缺陷及不足,最后提出修改我国现有法律的建议和对策。这些研究,究其目的,与其说是对国际经济规则的研究,毋宁说是借鉴国际规则修改我国国内经济法律的研究。教学方面,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由于司法考试的普及和指导性,开始相对统一和固定。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以国际贸易术语、国际买卖合同和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贸易惯例为主,更突出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和“实用性”。应该说,国际经济法这种“输入型”的研究和教学,在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时代背景和融入世界的迫切需求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阶段,不管是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还是国际经济法的人才培养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三)内外同轨与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迷惘

入世后,我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系。而融入国际大市场后也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法制建设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开始逐渐摆脱“输入型”的法制建设。相应的,我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体系前”研究进入“体系后”研究的阶段。“体系后”研究阶段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者不应仅单纯移植国外的经验,更应该立足“中国情景”,挖掘我国法制进程中的规律。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要求我国进一步提升软实力。在国际上发出声音,争取我国法制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宣传与认同是增强我国软实力的重要表现之一。但是,囿于前期“输入式”的研究范式,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却出现了瓶颈。首先,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特色和独特性丧失,难于凸显出国际经济法学与国内部门法学的共通之处与差异性。国际经济法的“应用性”特征,使得国际经济法学从一开始就未构建明确的学科理论和学科边界。(应该说,国际经济法是存在其独特的内涵,但是这一内涵并未得到明确)国际经济法实用性的特点,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许多研究从一开始起就和部门法学(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相互交叉。例如,研究国际贸易法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会仅仅研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国际惯例或示范法的国际效力,更多会具体研究《通则》中的有关合同制度,并比较我国的合同法。而这种研究与我国民法学者研究合同法具体制度并无太大实质差异。早期,由于我国大量的法律移植和建设,国际经济法对国际制度的研究,对我国部门法的研究有很强的借鉴和引导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成熟,部门法学研究人员研究水平的提高,这种研究范式已经和部门法学研究重叠,其重要意义在下降。其次,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范式陈旧,未能适应我国的国情变化。

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21世纪见证了中国的和平崛起。西方大多数媒体更提出“G2”和“中美共治”时代已经到来。所有的这些都意味着,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并且十分重视中国的崛起,并对中国的崛起显示出期许与不安。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已经对中国赋予了更多的使命和责任。如果“实用性”是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要特点,那么国际经济法研究应适应这种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我国不再仅仅需要“输入或移植”国际法制,学习和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而且更需要在国际经济法制的构建上发出我国的声音,提出我国的模式。但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在上一阶段形成的“输入式”三段论的研究范式的惯性,使得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并未能适应这种转变。事实上,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还是比较微弱的。最后,研究成果“法学色彩淡薄”,没有构建国际经济法法理。以研究旨趣与思维方式为标准,法学研究可区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也就是以揭示法律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制度架构的“规律”、阐释其“道理”为旨趣和目的的一种思想活动。相应的,法律工程的研究是从我们自身的生活与生活目的出发,以我们的价值偏好为原则,以实际的生活与社会效用为指标,运用现实的实际材料,思考、设计和建构理想事物的思想操作活动。相应,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也应该划分为阐述国际经济运行规律的法理研究和应对我国“面对国际经济规则应采取对策”的法律工程研究。而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应用性”的特点,体现为更多以“我国对策”的法律工程研究为主,缺乏法理性的研究。虽然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庞杂决定了很难用一基础法理统揽国际经济法的所有领域。但是,这并未意味着国际经济法可以不需要理论的支撑,也不意味着国际经济法学可以孤立于国内经济法学和民商法学。法理性研究的缺乏导致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一直难于形成一个独立性的体系,同时也导致我国的“工程性”研究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说服力。

二、“国际”与“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迷惘,直接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的应用影响力下降。而中国国际地位的转变也要求国际经济法研究进一步革新。因此,“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作为学术命题再次被学术界提出。然而,正如国际经济法年会上学者尖锐地指出,进一步讨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之前,首先应对“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判断。

(一)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国际性”

虽然国际经济法学的内涵与外延仍有一定的争论,但是,按照学术界通常的标准,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法律规范发展规律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应该是具有“国际性”的。这也是国际经济法研究区别于国内经济法、民商法研究的特色之所在。如果把国际经济法界定为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法学学科,那么,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国际性至少应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研究视角应具有国际性。研究者应站在更高的立场,提出的问题应具有国际性眼光和视野。法学研究都应有一定的利益基础,这利益基础也就决定了研究者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立场。在国际法研究中,研究视角尤其重要。因为国际法研究中存在“国家-个人”的双层结构,这种双层结构同样会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存在着“国际视角”和“中国利益视角”两种不同的视角。诚然,国际立法过程是国家相互之间利益协商的过程,但是国内利益互动与国际利益协调之间并非完全绝缘,而是存在一定互动关系。在很多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各国研究或多或少会带有一点“本国利益视角”的烙印。但是,不可否认,在国际社会中“大国”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国际博弈中,并不能仅仅突出“利益”,而忽视“理念”的作用。建构主义的学者认为,国际地位的形成不仅需要权力和利益,更需要有“理念”。

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如果完全以我国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忽略或无视“国际共同体的利益”,那么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很难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国际社会的“”和“搭便车论”本身就让国际社会对我国有很强的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提出我国理念下的国际规则构建制度。例如,研究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改革中,如果我国仅仅只是因为反倾销制度对我国造成损害,而要求变更反倾销制度。在立场和理论上难于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如果我国学者站在更高的立场,分析国际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自由竞争的国际经济规则。而反倾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国际自由竞争制度,从而提出以国际竞争制度代替反倾销制度的主张。这样不仅主张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又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我国理念。这种主张更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其次,研究对象和问题应具有国际性。研究对象的国际性意味着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关注我国涉外法制的发展,更应该研究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美国作为世界强国,美国的国情资信研究委员会每十年会研究国际社会各国的情况,并客观预测世界各国未来十年以至于二十年的可能发展,供美国政府参考。而国际经济规则构建方面,美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也会以全球的高度,提出理论和制度,从而维护美国的软实力。

例如,美国学者在2012年提出的竞争中立原则,概念上并无瑕疵,但剑指中国的国有企业。伴随着美国的重返亚太政策,美国学者开始研究TPP协议。但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的预见性和趋势性研究则相对薄弱。在早期“输入型”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更多关注我国涉外经济法制的建设问题。虽然研究国际经济法,实质上是研究中国涉外经济法,本质上更像是研究国内法。例如,早期研究国际投资法,除了国际投资条约的研究外,更多学者以研究我国的三资企业法为中心。由于我国法制内外并轨制的推进,三资企业法的许多内容被公司法所涵盖,关于国际投资法研究成果逐渐减少,并失去影响力。最后,研究成果应具有国际性。由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具有国际性,那么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果自然应该也具有国际性。一方面,研究成果的国际性要求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者应该多关注国际刊物,多与国际学者交流,并产生国际影响力。以国际社会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经济法杂志“JIEL”为例,我国学者发表的文章屈指可数。这虽然和主编在审稿时的偏向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也说明了我国学者研究成果国际性的不足。另一方面,研究成果的国际性意味着我国应对国际规则的建构时应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在事实上,目前国际社会上的国际经济新议题:劳工议题、碳议题、贸易议题都是由其他国家首先提出,我国只是穷于应对,而缺乏提出新议题的能力。这和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国际性不足,难于给实务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有关。

(二)“国际性”与“中国特色”的悖论与协调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这一学科概念本质上要求研究视角、问题意识和成果具有国际性。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国际性”与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中国特色”是否存在着悖论?如果存在悖论,那么所谓的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就成为一个伪命题。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性”并不意味着不能或无需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只是对我国早期国际经济法学简单“输入型”研究范式的抛弃,而不是对“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批判。“国际性”和“中国特色”之间存在着协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一,研究视角的国际性,并不排除国际经济法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研究视角的国际性要求国际经济法研究应站在更高的立场,在“国际社会”这一语境中进行研究。但是,正如法理学研究所指出的,不可否认,任何法学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利益诉求。

研究视角的“国际性”,要求我国的学者面对国际经济规则不能单纯站在“我国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研究,而应该进一步讨论我国立场与国际立场之间的契合性,将我国的立场提升到国际立场的高度。要做到这一点,不能离开我国的国家利益诉求,而是需要对我国的利益和立场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对我国的“长远战略利益”与“短期利益”有更强的把握。如果完全抛开我国的利益诉求,而片面追求“全人类共同利益”,则会陷入利益“虚无主义”的陷阱。只有有效地协调好国际社会利益和我国利益的关系,才能更有利地推进我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例如,以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为例,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经济实力比较落后。因此,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毫无例外地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批判表面“平等”的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实质“不公平”,呼吁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而我国的特殊国情也导致了我国间接成为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受益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调整我国的研究视角就十分关键。有的学者因为我国的收益,就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无法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的论述。虽然这种论断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如果简单从我国利益的角度就提出这种观点,无疑会让国际社会对我国这种纯粹的“利益至上”的逻辑感到担忧,加大对我国“和平崛起”的不信任。但是,如果我们能从国际自由经济秩序制度与贸易保护的保守经济制度比较的角度,从国际经济整体发展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那么,研究结论更具有合理基础。第二,研究问题和对象的国际性同样应立足于中国国情。研究对象和问题具有国际性是国际经济法学区别于国内部门法学的特点之所在。但是,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的学科,不能脱离问题产生的“土壤”而空谈“国际规则”。因此,研究问题的国际性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研究的“中国特色”是矛盾的统一体。国际性意味着我国学者应该具备“国际社会”的语境下的问题意识;而“中国特色”则意味着我国学者应该提出具有“中国模式”的国际规则,并从“国际社会”的视角论证中国模式的合理性。以国际环境议题的碳交易为例,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合法外衣下提出“碳排放交易”这一议题,目的明显,在于通过这一国际规则重新分配国际经济利益。虽然这一规则明显损害了我国的利益,但是由于其“环境保护”的表面合理外衣,我国单纯的反对,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国际舆论之中。相应的,我国应从“全球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国际角度,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模式,争取国际社会的更多支持。第三,研究成果国际性与中国特色的协调。研究成果应当具有国际性的影响力,要求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但这并不否定根据我国的情况提出我国模式的国际伦理基础和国际规则。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从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计划经济国家,发展成为世界上经济总量第二位的国家,从一个法律体系、法治传统相对落后的国家转变为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法治国家,成就举世瞩目。而中国的经验对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随着我国国家实力的提升,更需要在国际规则的构建中提出中国模式。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不仅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研究成果国际性与中国特色的协调,就意味着我国应该通过国际学术渠道,介绍中国的经验,提出中国的国际规则模式,发出这种声音。

三、批判与建构:“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式革新

如果说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国际性与“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是相辅相成,那么下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就在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如何构建具有国际性的“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并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学的作用?

(一)重思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批判范式”

建立“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在于明确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从整体上分析,我国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早期主要集中在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和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的讨论;晚近,则更多是如何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论述。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是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无论是横向的国际商法规则还是纵向的国际经济规则都需要以这一基础理论作为价值取向。缺乏这一基础理论的引导,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会陷入单纯的“规则主义”或“利益主义”。

基于我国的新加入者身份和弱者地位,早期我国国际经济秩序构建理论更多以批判现有自由主义经济秩序为主,缺乏建设性的贡献。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以“南北矛盾”为出发点,批判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公平”,并要求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虽然,二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制以市场经济理论为制度理论基础,并构建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体系,在市场经济自由体制下,存在着“市场失灵”和“马太效应”等缺陷,导致发展中国家在该体系内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但是,从整个国际社会的整体视角出发,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制支持了国际社会在二战后迎来了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高速增长。国际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都或多或少分享了现有制度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红利,差别只是份额的多少而已。现有的国际经济制度是“瑕不掩瑜”,只需要“小修小补”,还是应该进行全盘否定,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需要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来论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的关联度和相互依赖增强,也让国际经济关系从简单的“零和博弈”转为更复杂的“非零和博弈”。在这种国际环境下,仍然建立在“对抗和批判”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理论基础仅仅是找到问题。但是,找到问题后,如何解决问题:如何构建“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我国模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从我国国际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中都难于得到有效地解答。以“普惠制”的研究为例,普惠制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关于国际经济秩序正面的论述,同样缺乏明晰的建构性制度研究。

《国际经济法》中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规定是普惠制实施的基础。但是,这一规定更多是“宣示性”的,而没有明确的制度建构。事实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是不同的,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差异,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之间也有差异。而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也有很多,如本国制度原因、观念原因、自然资源原因等。从理念上要求建立“公平国际经济秩序”是合理的,但是,抛开现有的“平等竞争”的国际经济制度,而要求建立“公平”国际经济制度,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上是很难的。即使可以构建这样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否会“鼓励落后”而阻碍整个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也需要理论的支持。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中国模式”、“中国文化”的国际化

然而,国际经济的正常运行总是要建立在特定的制度基础上,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持。我国学者在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同时,同样需要思考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基础。事实上,我国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缺乏和薄弱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思考。如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就提出“由于可有效支撑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知识体系的缺失,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运动业已陷入低潮。”基于这种思考,我国一些学者摆脱早期“西方自由理论”的批判立场,开始借鉴西方社会的相关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理论,需要以此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基础。①然而,如何在借鉴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并融入“中国特色”则是国际经济法学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构建应摆脱“批判范式”,而应构建中国的理论模型。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构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制文化的国际化。在我国的经济、军事等“硬实力”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文化、法制等软实力建设却远远滞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开始着手我国软实力的提升。

自从2004年以来,大约有100多所孔子学院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立,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提升汉语的普及率。但是,我国软实力的提高不能仅仅涵盖我国的传统文化,更应涵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文化。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理论和法制文化。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我国需要在国际社会中显示我国的法治形象,提升我国的软实力。这就要求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不应仅仅以西方国家的伦理为理论基础,而应吸收我国法制体系理论中的有益部分。第二,在国际社会中提出“中国模式”的国际经济规则。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批判“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经济体制带来弊端的同时,也承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无政府状态”中的国际社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博弈和让步,才能共同构建国际经济规则。因此,国际经济制度合理不合理的核心关键不在于实施阶段的博弈,而是议题提出及规则制定阶段的博弈。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提出国际经济新议题,设计国际经济规则,掌握了国际社会的“制度霸权”(InstitutionalHegemony)。例如,坎昆会议后,世界贸易组织自由化进程受阻,美国开始转向区域贸易协定,并提出“超WTO”范式的FTA。

我国国际经济法学早期的研究,一直在于“追随”和“批判”,缺乏建设性的研究:即关注美国等发达国家又提出何种议题,然后站在发展中国家或我国的利益角度上进行批判。要构建我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应摆脱上述的传统研究范式。我国应对国际经济规则及其运行要具有预测性和主导性,并提出“中国模式”的国际经济规则。第三,吸取“中国特色”社科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建立在经济理论和“中国特色”相结合的基础上的。由于时代的变迁,经济理论也需要与时俱进,吸收和融合其他理论的有利因素。我国社科界已经对经济理论如何中国化及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在国际关系理论方面,我国国际关系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并提出“中国特色”的理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该借鉴这些理论的最新发展,以法学的视角提炼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并将国际经济规则的分析以及中国模式的国际规则构建建立在这些理论基础上。

四、机遇与挑战:“百家争鸣”中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派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