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4 16:45:1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

篇(1)

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美经过艰苦谈判,中国承诺金融业将逐步开放。其中关于银行业主要是承诺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使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如: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办理外汇业务;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内取消包括居民在内的所有客户限制等等。

简言之,在银行业领域,中美协议的核心是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既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办银行业务,同时开放是逐步的,即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地域、经营的货币币种、经营的对象是逐步扩大的,有一定时限的。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困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挑战。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储蓄、存款、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的比例,开放银行业对其影响首当其冲。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1、人才流失。除关键的业务管理外,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拓展主要还是依靠本地雇员,所以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外资银行优厚的工薪待遇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环境,将吸引一批优秀的金融人才,并且这种人才的流失也可能带走一部分的客户。2、客户流失。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成为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一旦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储户流失的严重问题。3、失业增多。中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弊端十分严重,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失业人员将会增多。4、缺乏透明。从近几年来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尤其严重。四大银行若不提高透明度并强化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5、业务单一。根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我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定在狭小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并实行业务范围法定的原则,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单

一、狭窄。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这些银行的风险实际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因为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为被动的局面。

三、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运行、推进金融改革,是各国的一贯做法。由于我国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比重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其成败关系着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国的银行法律制度,必须着眼于如何规范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其竞争力。

一、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创造法律基础。

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国内非国有部门和境外投资者出售股权;并且应当允许国有银行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精髓是股东的多元化和股权的分散化,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以达到决策和经营的科学化、民主化。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国有企业固有的资产所有者虚置及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国有银行中仍然存在。要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真正进行市场化的操作。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只是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且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何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规定是十分粗糙的。银行是特殊的企业,在商业银行股份化成为改革趋势的今天,必须对商业银行的股份改造进行特殊而详细的规定。

第二,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业务需要经过中央银行的批准。这些业务都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现阶段,金融创新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我国对银行的业务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则,这是不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的。目前的办法是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将诸如基金托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明确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时中央银行批准法定之外业务的程序和时限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商业银行的创新热情也会受到影响。

三、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机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构更待完善。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由银行党组决定;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所以,董事会这一公司的核心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处于缺位状态,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四、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

GATS有两条基本原则,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国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动作十分欠缺。我国商业银行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文件数量巨大;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应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使监管当局心中有数,投资者和顾客的知情权得到落实。毕竟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其经营的状况既影响到国家金融局势和金融安全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五、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并不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我国现有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内的关于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得中资和外资银行存在差别待遇,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求。我国现行的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资银行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又遭受“非国民待遇”。

篇(2)

JEL分类号:G21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089-03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8月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按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对于适合性规则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基本含义

适合性规则也称为适当性规则,起源于1930年代美国证券业的自律规则,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其最初目的在于保护证券商。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早先的适合性规则的规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美国监管机构开始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2011年10月,成立于2007年并取代原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和纽约证交所部分职能的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颁布了2090规则和2111规则。前者为“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后者为“适合于客户”规则。此外。适合性规则也为其它国家立法所借鉴,如欧盟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日本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韩国的《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等都对这些规则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适合性规则在美国是一种自律规则,而日、韩等国则上升为成文法规定。

同理,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了解客户的信息。这是商业银行理财的首要义务。这也是提高理财产品透明度的必要方式。而且,只有充分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才能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测试和评估提供参考依据。但中国证监会关于该项的规定较为分散。总结起来,主要包括:其一,自身信息的告知,包括商业银行的业务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水平等方面的说明。其二,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其三,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如产品特征、构造、价格、流动性、收益情况和风险评级等。其四,特定风险的告知,如复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或挂钩产品的特有市场风险等。

第二,理财产品适合于客户。这是适合性规则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其一,对客户进行评估和测试。基本要素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这也被称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二,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其三,不得劝诱和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不得提供利益担保。其四,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

二、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意义分析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具有明确的行为指引作用和约束作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种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可以明确地告诉商业银行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则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能够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有责”。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该项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这些行为规则对投资者如何分析、鉴别、判断商业银行的行为是否规范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适合性规则,推介、建议或理财产品的销售应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需求、投资经验、经济实力、投资知识等等因素。投资者就可以判断哪些理财产品或投资服务适合于自己。在理财服务中,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等而处于劣势地位。理财产品具有风险性,投资者往往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服务产生信赖。基于此,法律上对商业银行课以相应的义务要求,就是保护这种信赖关系。就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第三,有利于形成正常的交易秩序。基于这种明确的行为规则,交易双方对自身的行为和活动都会充满预期。交易双方都可以预测到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并根据这种预测决定自己的行动。一方面。在理财服务中,该项行为规则对交易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标准。当交易双方根据对这种规则的理性预期而进行交易时,交易市场便实现了一种稳定秩序;另一方面,当商业银行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则从而破坏了投资者对其行为的法律预期时,法律将理性公正地对这种行为进行矫正并予以制裁。这种矫正和制裁无疑将从根本上巩固和加强投资者先前确立的法律预期,从而有益于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有序构建和健康发展。

第四,有利于准确的执法和司法。适合性规则不仅对于预防欺诈保护投资者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监管机构的准确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执法中,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合规检查以及处罚措施就有了明确的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在司法上,这种确定性的规则也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了可预期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加大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而且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适合性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准确适用。

三、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监管机制

1、行政监管。

第一,准入监管。从监管角度而言,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从第一道防线将可能有损投资者利益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理财产品拒之门外。这种准入制度从另一角度而言。也是对商业银行理财行为的监管措施。具体又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金融机构准入,即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开办理财业务。由于理财涉及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影响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办理财业务。其二,理财产品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具体理财产品,允许金融机构推介和销售,主要包括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以及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其三,从业人员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理财金融机构从事工作。由于理财业务具有风险高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只有具备专业技能和道德品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规章或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等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按时报告给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是指到现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和业务行为进行检查。两者互为联系、相互补充。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非现场监管采用报告制形式。具体又可以分为:其一,销售前的报告。商业银行总行在销售前10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应按照要求将理财产品的相关材料上报主管机关。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这种销售前采用报告制而非审批制的目的在于促进业务发展,增强市场效率。其二。销售后的报告。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述报告内容和时间的详细规定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三,行政处罚。政府监管机构根据检查或调查等方式确定商业银行的违反适合性规则的事实后,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2、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相对于外部控制而言的。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进行监管,这是一种外部控制,因而是来自于外部的干预行为。但是,仅仅有外部的监管是不够的。外部的监督和管理只能是一种“外在控制”,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微观主体的自觉和自律。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内部控制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其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由此可见,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各有独特的功能,互为补充。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具有多重角色,如理财产品的开发商、销售商、交易商、经纪商等,与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详尽地规定。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包括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以及语言表述的真实、准确和真实。第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包括评级方法和等级分类。第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应具有对应关系。第四,销售人员管理,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第五,销售内控制度,包括制度体系和检查措施。

另外,商业银行理财还需要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但目前关于客户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分类主要包括:一是主体标准,如将客户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二是资产标准,如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三是风险承受标准,如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但上述分类中,经验标准、主体标准都缺乏明确的界定。而此前有关规定还采纳了“经验标准”,如2009年7月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2)03-060-04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银行产品的利率定价水平逐渐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然而,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在核算净息差收入时会产生内部冲突,难以对业绩进行科学地绩效评估:分散的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往往影响了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尤其是总行与分行信息的不对称使全行难以做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为此,学习国外先进银行的利率定价经验,引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即FTP),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不仅能够使经营单位正确地评价绩效、优化全行的资源配置,而且能够科学地指导产品利率定价和集中管理市场风险。最近几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FTP机制在商业银行中运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建立了FTP定价机制,有的已使用了多年。

(一)FTP机制实施的架构及资金池的设置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通常负责内部资金管理与调度,制订政策性资金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办法,因此,FTP机制的管理工作一般由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承担,未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的商业银行其FTP定价工作则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担任。在资产负债管理部的指导下,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下设司库二级部来承担FTP的价格制定、全行流动性管理及全行资金使用配置规划。部分商业银行的司库还承担资金市场、票据市场的交易及全行的预算考核工作,通过对全行资金管理、货币市场交易管理和债券投资管理来进行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一般不直接进行货币市场交易,但可以下达货币市场交易指令。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还通过久期、VAR、风险资本等指标对资金配置进行限制,设置未来资金回流指标,按日监控。实施FTP定价机制后,前台市场交易职责和创利职能更为突出。

FTP机制的实施使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过去,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是差额资金管理法,如分行负债大于资产,多余的资金上缴总行;分行负债大于资产,短缺的资金由总行调剂解决。不论对总行上存资金或借用资金,均按总行事先约定的价格计息。应用FTP机制后,则转为全额资金管理法。在全额资金管理模式下,总行建立一个由资产负债部门管理的虚拟资金池,各部门筹措到的资金均上缴到该资金池,各部门使用的资金皆来源于该虚拟资金池,资产负债管理部通过FTP定价,对资金池进行管理。全额资金管理法充分发挥了总行的资金管理优势和规模效应,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实践证明,FTP机制是实现全额资金管理模式的有效工具。

在资金池的设置上,商业银行的FTP定价模式主要有单一资金池和多资金池模式。单一资金池模式假设资金池中所有的资金均具有相同的属性,其利率敏感性、流动性完全相同,由一个相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进行资金管理,资金的提供方和使用方按同一利率进行计价。该方法简单易懂,容易操作,不考虑资金的到期日、筹措成本、流动性、风险性等方面的差异,是较低级的FTP定价模式,因而适用范围较窄。多资金池模式,不仅考虑资金的不同属性,且根据其期限、利率敏感性、流动性等因素分类,资金的提供方和使用方也按不同的利率对不同的资金进行计价。该方法通过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贴近市场利率,有效降低风险,更能体现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经营意图,但操作起来较为复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单一资金池模式。

(二)FTP曲线的制订与调整

FTP曲线的制订,大多数商业银行普遍区分法定利率产品和市场利率产品,将FTP曲线分为存贷款FTP曲线与市场利率FTP曲线。存贷款FTP曲线以央行法定基准利率为基础,适用于存款及贷款等品种。市场利率FTP曲线以银行间市场利率为基础,主要适用于按市场利率定价的产品,如贴现、同业存款等。目前,商业银行的市场利率FTP曲线都以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SHIBOR)公开市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制订。当然,也有部分商业银行的存款FTP及贷款FTP采用同一条曲线,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存款FTP和贷款FTP分别制定的方法,即存款FTP和贷款FTP为两条曲线。

在遇到央行调息或市场利率大幅变化时,商业银行均会采取相应措施,对FTP价格进行调整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同时,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也会对FTP运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通过资产负债分析会议、会商制度及征询业务部门意见,及时调整FTP价格。

商业银行虽然对大部分产品采用相同的FTP定价方法,但也会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及利润导向,对其鼓励或抑制的业务进行特殊定价。例如,部分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期限的储蓄存款FTP高于同期限对公存款FTP,以鼓励中长期储蓄存款;部分商业银行为鼓励个人按揭业务,对个人房贷FTP采取优惠定价;部分商业银行不鼓励长期储蓄业务,因此设置三年期以上存款FTP低于法定基准利率等等。另外,有的商业银行有时也会根据当地的市场环境对不同地区制定特殊FTP定价。

(三)FTP的发展趋势

目前占国内商业银行主导地位的业务仍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存贷款利率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尚未完全放开,因此目前国内商业银行FTP定价曲线根据法定利率产品和市场利率产品分为存贷款FTP曲线与市场利率FTP曲线,FTP的优势尚未完全体现。然而,从西方利率管理体制经历早期放任自由、中期国家垄断和现代市场调控的三个发展阶段,以及我国1978年开始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来看,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市场利率调整速度会更快,利率变动的频率和幅度会更大。这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收益、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FTP定价体系在商业银行普遍应用正生逢其时。待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存贷款FTP曲线将完全与市场利率挂钩,充分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市场导向性将更强。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经风险调整后的经济资本收益率(Risk-AdjustedReturnofCapital,简称RAROC)作为一种全面的风险管理手段已在国内外商业银行中被广泛地应用。

RAROC衡量的是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占风险资本总额的比重。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指从收益中扣除经营成本、资本成本和风险成本后的收益,即过滤掉风险后的真实利润。RAROC可用于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银行决定是否开展该笔业务以及如何进行定价提供依据,也可用于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因此,RAROC是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商业银行实施FTP定价体系是采用RAROC的一个必要条件。FTP有效地实现了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离管理,它通过实现各分行对同类业务的统一定价,为实现全行对产品盈利的统一计算提供了基准,降低了总行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配备的成本。未来,商业银行将通过FTP定价体系,将司库、考核、风险计量、管理会计核算、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全面整合,完成对银行核心竞争力和客户盈利能力的综合评价。

二、FTP定价机制初显成效

经过几年的运作,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已经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提升银行整体管理水平和提高利润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一)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发挥了积极的市场导向作用

FTP机制是一种市场化的内部定价机制,其对市场利率的传导速度是相当快的,一旦市场资金面发生变化,市场利率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由于sHlBOR利率与市场利率基本正相关,而FTP的市场利率定价曲线一般是和sHIBOR利率挂钩的,因此FTP也能迅速进行相应的调整,几乎没有时滞。如遇央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FTP的存贷款曲线一般也会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立即同步进行调整。

而且,FTP机制的业务导向准确,总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单位的业务导向。如在市场资金面短期趋紧、长期宽裕的情况下,司库可以提高短期资金的成本和收益,维持长期资金运用成本和收益基本不变,这样经营单位就会减少短期资金的运用,并争取更多的短期资金来源,且不会对长期品种产生大的影响。由于FTP利润直接影响到经营单位的考核结果,因此经营单位也会密切关注FTP的变化。一旦总行调整FTP,经营单位的考核也会马上按照最新的FTP执行,政策效果优于其他的管理模式。例如,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市场资金面短期趋紧,市场利率上升,FTP收益相应上升,经营单位在利益驱动下会立即争取更多的存款。

(二)合理配置FTP价差,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在通常情况下,司库会根据全行资产负债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不同业务品种的点差,大力发展短板业务。2011年受央行调控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存款规模提升缓慢,部分银行的存款规模不升反降,存款业务就成了大多商业银行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商业银行会提高存款FTP,扩大存款FTP价差率,鼓励经营单位多吸收存款。

而且,如果合理运用,FTP机制还可以起到优化业务结构的作用。2010年下半年,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受到了限制,多家银行上调贷款FTP成本,缩小贷款业务FTP价差。这样,经营单位的放贷冲动受到了抑制,而且会将宝贵的贷款资源投向综合回报高的客户,优化了银行的资产负债配置和客户结构。

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定FTP贯彻全行的战略目标,完成战略转型。如对需要扶持的新业务,由于未达到规模经济等诸多原因,其收益一般较低,总行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扩大这些业务的考核利润,鼓励经营单位发展这些需要扶持的业务,一旦达到规模经济,这些业务将成为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

(三)提升综合赢利水平,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在制订FTP价格时,司库会鼓励当前阶段财务利润较大的业务,给予重点支持。在资金紧张时期,总行会鼓励经营单位做大同业存款规模,然后通过银行间市场拆出获利。对那些综合回报较低或是收益逐年递减的业务,总行可以调低相应业务的FTP价差,限制经营单位发展此类业务。在FTP机制下,为了完成全年的考核利润目标,经营单位有动力发挥其比较优势,即存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将专注于存款业务的拓展,而贷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将专注于贷款业务的拓展。而在以往,存款往往意味着利息支出,受到上存价格限制,存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经常会没有动力去拓展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司库可以将存贷款业务的FTP价差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迫使经营单位通过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来完成全年的利润指标。考虑到中间业务不占用资金,不存在FTP成本,可以给银行带来净收入。

(四)集中利率风险管理,有效考评业绩

科学的FTP价格体系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将利率风险集中至总行司库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全行利率风险是提升利率风险管理水平的首要步骤。利率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利率风险必须集中由一支专业团队来管理。总行通过对利率风险进行统一的识别、分析、计量和对冲,将利率风险从分支机构中剥离出来,保证业务部门不受利率风险的影响,确保业务部门经营的稳定性。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完全剥离分行利率风险,保证FTP考核收益在合同期内不变;部分商业银行将分行的大部分业务剥离利率风险,保证绝大多数业务品种的FTP考核收益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部分商业银行则采用总分行利率风险共担的模式,在外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时,通过合适的FTP定价使总分行按一定比例分摊利率风险。

推行FTP后,意味着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被改变,全额资金转移取代了资金的差额转移。在这种模式下,各经营单位的盈利途径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通过赚取存贷款利差获得净息差收入,转变为通过赚取各项业务(产品)利率与FTP之间的价差获得FTP考核利差收入,各经营单位仍能获得承担信用风险带来的收益,但不再有期限错配收益。这就为考核经营单位营销人员的绩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评价工具。在以往,有的客户经理以贷款业务为主,而有的客户经理以存款业务为主,很难对他们进行评价和排序。但只要使用FTP机制进行考核利润核算,可以做到合理评估营销人员为银行带来的综合贡献。

三、FTP运用中的难点和建议

FTP是既简单又复杂的一种体系,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为此争论不断,冲突频发。在分享FTP带来成效的同时,也遇到许多困难。尽管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商业银行运用中的整体情况是好的,但中间仍然有不少难点有待突破和解决。

(一)FTP定价规则及调整规则应尽可能做到“三公”

总行司库在制订FTP定价规则和调整规则时,最重要的是做到公开。这样可以直接将总行的业务管理意图明确地传导到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以此为依据制订自己的业务发展规划,有所取舍,集中精力做好优势项目。在公开的基础上,总行应建立一套公平的考核体系,对所有分行使用同一标准进行绩效评价,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绩效管理目标。当然,对一些特殊情况,应该给予特殊政策,比如对新开行,可以使用特殊定价,设定一定时间段作为保护期。有了这些政策措施后,在

最后的FTP核算上必须做到公正,这样才能够使经营单位将精力放在业务拓展上,避免发生内部营销和内耗的情况。

从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情况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完全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是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有的是为了突击完成某项任务,总行改变定价规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年末内部营销更是较为常见。实施FTP,公开是前提,公平是条件,公正是保证。“游戏规则”的多变,不仅会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且容易引起工作中的混乱。为此,一定要提高制订FTP定价规则的严肃性、前瞻性,一旦规则公布出来,就要尽可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执行的连贯性,避免随意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从内部的运作机制着手,着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化解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之问的矛盾

由于计算的口径不同,FTP机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之间的不一致。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石,对已经上市的银行来说,利润更是影响股价的主要因素。因此商业银行有极大的动力去增加财务利润,FTP机制也是为增加财务利润服务的一种手段。

然而,总行对经营单位是使用基于FTP的考核利润,有的时候,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会发生背离,即在考核利润增加时,财务利润会不增反减。如果财务利润和考核利润不一致,将不利于总行全年的利润测算工作。例如在2011年,央行连续加息,为了增加财务利润,经营单位应该投放浮动利率贷款,尽量缩短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但与此同时,受政策调控影响,银行贷款规模紧张,贷款成为了一种资源,司库应该缩减贷款业务的FTP价差,但这样做会使经营单位偏好固定利率,事先锁定贷款业务的FTP价差,不利于财务利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发生了矛盾。大部分商业银行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将司库利润控制在零附近,这样财务利润和考核利润就统一起来了。但这将考验司库的管理能力,有时为了完成司库利润为零的目标,管理者又不得不对FTP进行不合理的调整。显然,这不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根据贷款利率的浮动频率制订政策线,调高重定价周期较短的贷款的FTP价差,区别对待,一事一策地进行解决。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成熟后,总行可以在市场上寻找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三)解决FTP考核利润的核算难点

确保FTP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是,总行必须对经营单位的FTP考核利润进行精确地核算。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或分析系统一般不具有这一功能。从已执行FTP机制的商业银行来看,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对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这当然是最佳选择,可以完全做到每笔业务考核利润的精确核算,但是系统改造的工作量是极大的,不能一蹴而就。另外一种方式是使用外挂系统,这是大部分银行现在的做法。外挂系统开发便捷,容易在短时间内上线。但与业务系统的衔接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且有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因此建议在FTP机制运行初期,可选择外挂系统作为过渡,在新一代业务系统开发时,将FTP利润核算一并考虑进去。

另外,FTP机制可能会产生客户套利的行为,给银行带来损失。以2011年为例,市场资金面较为紧张,一些央企和大型国企可以在商业银行轻而易举地得到贷款,然后将资金交给自己的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将资金存放或拆放给商业银行,从中套利。一般情况下,半年期贷款利率下浮10%后为5.49%左右,而资金紧张时期的短期利率会超过7%,企业有151个基点的套利空间。在传统的考核模式下,经营单位从财务利润出发,一般会杜绝这种套利行为。但是,在FTP机制下,如果贷款FTP成本低于5.49%,或是资金的FTP价值高于7%,就有可能发生客户的套利行为。因此,司库应该设置相应的规定以防范内部套利行为的发生,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

参考文献:

1 白雪峰,宋云智,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的探索[J],华北金融,2009,(7):44-46

篇(4)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0-0146-02

一、引言

通过结合各种智能化设备以及技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科技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这种发展并不是商业银行自身决定的,而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而推出的一种顺应时展的业务。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科技业务涉及环节众多,主要涉及信息系统的运营以及维护、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等诸多环节。因为这种智能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发展的风险不同,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格外重视,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以此来推动商业银行稳定发展。

二、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1.信息安全方面

信息安全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核心,同时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就目前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发展情况而言,其安全方面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缺乏完善化的风险监管规则。人工智能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相关的法律约束还没有完全跟上,部分领域内的规章制度仍然呈现空白状态,数据信息的安全并不能完全得以保障。除了缺乏硬性的法律规定之外,在金融系统整个行业内部,尚没有形成完善的行业准则和具体规定,金融科技的安全标准仍然没有统一,这也就意味着整个行业的数据信息安全处在一个非常危险的状态,一旦发生问题,不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金融科技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侵害。

(2)缺乏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的措施。风险管理并不意味着出现风险之后才能管理,而是要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结合应对措施,达成对风险的防范。目前商业银行在应用金融科技建立数据库时,缺乏对数据安全风险的识别,不能有效识别各种病毒,对数据库的维护以及运营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能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风险,是商业银行数据库发展过程中比较严重的问题。

(3)评价及预警机制。金融科技信息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假如不能及时避免滞后性带来的影响,使用金融科技业务时必定会伴随着大量的风险。通过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对风险的技术以及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准备好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风险,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端口信息传输缺乏有力的风险监控。商业银行其内部缺乏完善的风险监管规则,这也就意味着相应的监管工作无章可依,监管工作有效性并不高。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要在金融科技平台上进行实现,信息从传入到传输,存在缺乏监管的情况,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一旦出现信息泄露的问题,那么极有可能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甚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2.信用风险方面

伴随着金融科技业务发展的另一大关键问题,就是信用风险问题。目前,商业银行金融科技的信用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信用数据规范文件。关于性能约束这一方面,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标准,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所以无法准确收集信用数据,更无法做到深度处理与分析,这种环境下,信用数据的监管有效性并不高。关于个人信息在信息端口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其并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以进行保障,即便是有,也只是大方向上的一些宏观保障,并没有细化到具体细节。

(2)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低。当前商业银行关于信用风险的管理活动,一是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意识,导致目前的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并不高。以区块链金融领域为例,其主要内容是增信,如何在保证信用评价具备极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同时,对增信的手段进行完善,是其领域发展的关键问题。

(3)完善化信用风险甄别机制。关于信用风险的甄别机制,仍然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当前的信用风险甄别,并没有做到将所有风险如数发现的地步,在定位目标方面,当前的甄别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中国金融科技平台进行信贷时,对其风险评估质量不过关,容易给商业银行带来额外的损失,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风险。即便是发现问题,对数据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因为信贷风险的组合不同,所以导致在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无法进行准确的风险预警。

3.内控风险管理方面

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另一大重要措施就是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也是其经营管理的重点。在人工智能时代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人工智能时代下,数据信息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同時,获取数据信息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风险管理对数据信息的获取以及处理的要求更高。不管是商业银行本身,还是金融科技平台,双方在面对客户时,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可能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带来一定的风险,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金融科技平台,都无法最大化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但如果因为人为因素或者平台本身的原因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给商业银行以及客户带来相应的损失。金融科技操作需要依靠计算机为载体,而对计算机进行操作的则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对金融科技业务并不是很了解,导致业务与技术之间无法做到有效连接,使得内部控制风险岌岌可危。除此之外还缺乏完善的动态监控体系,使得风险并没有处在一个动态的监控范围之下,对风险信息的接收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地应对风险,导致风险极有可能恶化,造成更恶劣的后果。在信息网络背景下,传统的审计标准以及方法并不足以应对商业银行的新风险。

三、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综合体系

1.确立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综合体系

为了更好地保障商业银行的信息安全,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必须建立一套针对信息信息安全到风险管理综合体系,并将这套体系融入商业银行管理当中,真正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起到作用。确立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综合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确立管理规则。基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不同,在确立管理规则时,需要以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为基础,结合信息安全的行业准则,提高管理规则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当然针对金融科技的风险管理规则绝不能像传统风险管理规则一样,网络具备开放性,在设置管理规则时,必须结合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等相关规定,制定合理合法的管理规则。在明确管理规则之后,将管理规则融入到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当中,成为内部体系当中的一部分,真正为商业银行的运转提供保障。除此之外,对员工进行专业的规则宣讲,提高其专业能力,以便在风险来临时,提高员工的应对能力。

(2)确立数据安全的风险防范专项机制。通过确立数据安全的风险防范专项机制,提高金融科技平台的安全防范水平。这个机制必须以科技平台为载体,主要防范内容放在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中,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以及防范,真正提高金融科技平台的安全性。为了加强防范专项机制的有效性,可以根据商业银行主体单位数据安全水平进行划分,紧急的事情紧急处理,日常的事情日常处理,保证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可以做到符合各个阶段的发展以及应用。

(3)制定预测反馈机制。通过制定与评估专项机制,对银行推出的相关科技产品、服务进行相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估与反馈。通过此举,可以及时发现商业银行推出的相关产品以及服务是否存在问题,假如存在问题,那么便可以及时进行解决,防止出现额外的风险,带来额外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后续的产品以及服务提供标准参考,提高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发展水平。

(4)制定数据传输的预警机制。提前对数据传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率,在遵守保密规则的基础上,明确金融科技平台在维护运营过程中的责任分属,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提高金融科技平台运营维护水平,从而提高数据传输预警机制的有效性,使信息在各个端口之间传输的安全有所保障。

2.逐步完善化信用风险的评审

在大时代的背景下,围绕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来看,通过完善信用风险的评审,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此项专项机制中包括加强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分析,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帮助银行更好地定位客户群体,减少信贷风险。另外,通过完善信用风险的评审,可以更好地简化贷款主体的无用信息,提高其信息搜集的准确性,提高搜集效率以及搜集质量,并对最终的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提供数据支持,提高商业银行决策的科学性。这项机制的设立,不仅是为了加强银行内控,预防风险,其还有另外一个作用,那就是帮助信贷部门,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便可以作出正确的决策。

3.注重对风险的各项监测

要想加强风险预测以及防范,就必须让风险处于一个动态监测过程中,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能够带来风险的因素太多了,通过对风险进行各项监测,比如后台数据、硬件质量等,预防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做出紧急预案,防止风险来临时缺乏措施应对,造成更恶劣的影响。而且当前的金融科技环境比起传统的金融环境具有更多的未知性,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内容,除了原先金融领域当中的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之外,又增加了科技平台风险、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等。不过通过加强对各项风险的监测,强化其内部财务管理,完善相应的审计标准,准确动态监测风险的任何变化,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数据和其他支持。

篇(5)

①外资银行打响人才争夺战。随着我国逐渐取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外国银行也被允许开办人民币业务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业务。虽然在业务竞争尚未完全拉开激烈的竞争较量,但是一场残酷的人才争夺已经拉开序幕。外资银行丰厚的待遇、深厚的企业文化和人才培训计划等人才保护和培养措施成为最能打动青年人才的筹码。相比之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中小商业银行,重视高端人才的力度就明显稍逊一筹。

②国际环境和规则导致银行疏人才、重业务。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法规和游戏规则也进行了重组和修饰。中国的商业银行走向国际化的市场是可以预见的,不难发现,已经有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参股或设置海外分支机构。与此同时,如此繁重的业务要求和战略计划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走向疏人才的偏向道路。在培育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确实难以令人满意。

③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分散高端人才。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从最初的银行业,到保险业,再到如今火热的证券行业及基金行业。来自这些后起金融行业丰厚的利润和工资待遇,以及丰富创新的工作挑战,愈加吸引追求挑战和向往高薪的青年人才。为此,以前纷纷愿意投奔银行业的人才流也逐渐向证券和基金业靠近。

2人才流失的影响

①人才流失不利于员工的凝聚力的形成,致使员工消极对待工作。员工会根据自己工作的投入—产出获得思考,做出决策。他们一般会选择银行内部员工、其他银行员工、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等作为参照物,以此比较自身情况。当通过比较产生了对现有工作的不平衡感和不舒适感,那么通常会选择消极怠工、歪曲他人绩效,最极端的方式则是选择跳槽。归根结底还在于激励机制不健全而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员工消极对待工作或者做了对团队不利的举措,都会对中小商业银行发展不利。

②人才流失不利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节约。中小商业企业为拓展业务,增大业务的工作量、增加业务拓展的难度,产生了一些急功近利盲目扩展。但是,它们鲜于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一些业务骨干、专业人员和握有丰富客户资源的客户经理因为缺乏使其实现自我价值的激励和引导,很容易被外资银行的高薪条件而挖走。

③人才流失不利于拓展新兴、国际化、多样性的业务。一方面,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了人民币业务,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走向国际化的道路。而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一批熟谙国际金融市场的高端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另一反面,新业务的拓展也表明着银行的逐步成熟。再次,更不能仅仅依靠存贷利润差这一途径获取利益,中间服务业务的发展更能创造更高的价值。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机制而导致人浮于事或者人才缺失,都很难在国际化和多样性的道路上走出去。

3应对措施

篇(6)

中图分类号: F830.33

1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概况和趋势研究

(1)业务处理自动化和管理系统的现代化迅速发展。商业银行广泛地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迅速推进银行业务处理自动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2)业务经营综合化。从业务范围上看,商业银行通过电子银行网络和代客理财形式,实际上已经可以为任何单一客户提供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买卖、保险、各种社会服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逐步成为无所不能的“金融百货公司”。

(3)金融活动受国际银行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自由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国际资金的流动,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汇率、利率变动对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经营的影响将越来越明显。随着入世后我国对外承诺的逐步兑现,外资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增加,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业务竞争也会日趋明显。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将明显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扩张和发展将更加引人注目。

2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调整与创新学说的研究

(1)李小可在《商业银行理论与实务》一书中针对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低,能力比较薄的情况,以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谈到了商业银行业应以技能为主线的服务业务方面的创新。

(2)张洪营在《商业银行服务营销》一书中探讨了在面临新的竞争格局时代的商业银行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建立系统的营销创新来提升银行竞争能力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看法。

(3)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的创新方面包含了网络银行方面的创新,而影响网络银行的因素又包含了微观的市场环境,迈克尔•波特分析出的5种决定市场或细分市场长期内在吸引力的力量就存在其中,并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

(4)美国经济学家J•A熊彼特1934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创新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新的结合,它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开辟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5)谢辉、肖静华在《网络银行》一书中提出,金融创新还体现在网络银行,具有独特的技术构成,组织构成和业务构成,同传统的银行业相比,网络银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6)美国彼得•S•罗斯在《商业银行管理》一书中提出金融创新是一种连续不断的过程,整个世界金融发展便是一部创新的历史,西方国家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包括:经济的发展放慢,金融业的发展,新技术革命涉及到金融业,资本过剩而国际贸易的加速,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减少。

3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调整与创新的内容

(1)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全面开展。

首先,继续加大开展资产业务创新的力度。首先要做好贷款业务创新工作以保持该项业务的优势。其次,努力提高负债业务创新的水平。一是在资本业务创新方面,为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尤其是附属资本过低的问题,除了让效益较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或购并等资本营运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二是在存款业务创新方面,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工具和业务手段的创新。大力发展个入银行。再次,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创新。我国商业银行应在表外业务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抢占市场份额

(2)突出重点,着力发展三方面创新业务。

其一,个人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开办的通过对个人金融资产的重组与再利用而使其得以保值增值的新型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和业务竞争的热点。其二,投资银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要在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限制和政策支持范围的前提下开展该项业务:①开展融资安排业务;②为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提供咨询、策划和安排,提供资金融通、购并贷款;③以财务顾问角色开展或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企业境内改制上市业务,但不介入发行、承销和交易工作。其三,离岸金融业务。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而创新的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具备经营离岸业务的实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挤身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有着坚实的基础。

(3)全面提升业务创新型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创新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在创新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其次,在创新产品的销售阶段,应恰当运用促销策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实现创新产品规模经营。最后,要重视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是业务创新的重要内容,国有商业银行在创新产品售出尼,要注意跟踪调查和质量改进,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对客户的建议和投诉设立有效的接纳渠道和快捷的处理程序。

(4)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实现业务创新的良性发展。

首先,积极创造适合业务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在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力不足和非国有银行缺乏创新激励和创新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改革固有的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就成了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其次,建立符合现实国情的业务创新风险管理体系,以加强对业务创新的监督管理。业务创新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业务创新监管体系,以规范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行为,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时应循序渐进,并注重同业间的合作。

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面临的问题

(1)面临管理体制的问题。国外银行大多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而我国金融业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大部分银行还不熟悉国际惯例,不适应在统一规则下进行管理的要求。尤其是我国的银行业则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竞争规则和效率原则进行管理,一些银行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国家虽要求国内的银行依据市场规则而不是按国家计划去贷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职能,扮演着政府出纳的角色。

(2)面临经营模式的问题。我国金融业目前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法,国内的商业银行不允许开展投资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银行大多采取混业经营的管理方式,即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综合化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银行业在竞争中无疑将处于劣势状态。

(3)面临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的问题,加入WTO,我国将在金融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方面处于劣势,而国外一些大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已很成熟。我国银行目前仍主要采用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并且发展业务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存款市场份额上。这样不仅容易导致我国银行业经营传统人民币业务的风险上升,平均利润率下降,而且容易造成涉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新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致使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流失,使一些新的利润增长点后劲不足。

(4)面临技术手段和金融产品的问题。国外一些大银行由于技术设备先进、科技化程度高、信息网络健全(银行业务全球联网)、创新能力强,使他们在金融业务和产品方面显现出了全球化、自动化、电子化、标准化的趋势,并且在技术手段创新和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由于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国外银行可以从各项业务、多种渠道中获得盈利,以弥补某一方面的亏损。这种竞争对我国银行业是不利的。我国银行业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使业务被限制在非常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并且基本服务对象主要面对国有企业,造成盈利渠道单一,提供的金融产品传统,从而造成银行的金融风险更加集中,竞争力持续弱化。

(5)面临融资风险的问题。加入WTO,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形式和融资手段过于单一,将加大我国银行业的融资风险。我国目前这种过度依靠银行的巨额储蓄存款所形成的单一金融资产结构现状,是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甚至严重滞后造成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不仅已经难以适应WTO体制的要求,而且会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6)面临不良资产的问题。据调查,如果考虑银行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贷款科目之外的其他资产科目中隐藏着实际属于贷款的资产,是一种逃避规模控制的违纪行为)因素,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不良贷款的比例还要比账面高出10个以上的百分点。如果再把实际的呆账全部冲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资不抵债。银行不良资产的扩大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制约银行业健康运营和入世的重要障碍。

5 总结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业务创新带来的一系列潜在风险日益显现。因此,必须加大对业务创新的研究力度,探索出趋利避害的可行性方案,引导业务创新向好的方向发展。当今,在世界范围内活跃发展的金融创新,给金融业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金融创新的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工具、新技术和新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革新了传统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方式,改变了金融总量和结构,促进了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全新的国内外金融背景下,积极致力于创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法则

和现代商业银行运作规则,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升社会化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 鲍静海,尹成远.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9).

[2]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经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篇(7)

贵金属租赁主要指黄金租赁,近年来我国黄金租赁业务获得较快的发展,根据《2016中国黄金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有17家商业银行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商业银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黄金交易总量达25297.91吨,成交金额5.94万亿元,分别增长110.36%和99.3%。2015年,商业银行在境内开展的各类场外黄金衍生品业务累计成交2216.88吨,名义成交金额520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6%和140%。

对商业银行来说,黄金租赁指企业租赁商业银行的实物黄金,到期归还等量同品种实物黄金,并按协议约定方式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企业拥有对租赁黄金的处置权,一般商业银行会则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为企业设立授信额度或由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业务。这里的实物黄金一般是指金交所)场内交易的标准黄金(如Au99.95、Au99.99)。金交所交易的黄金是经其认证的企业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标准金锭、金条。

二、黄金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按照国家赋予银监会的相关职责,银监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而对黄金租赁业务是否为银监会监管范围没有明确,但从今年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地银监会均已陆续对商业银行的黄金租赁业务开展检查,并也提出相应监管问题,需引起后续商业银行的重视。

(1)企业准入问题

目前监管部门在部分地市提出商业银行放松对企业准入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的准入。我们知道国家规定贵金属的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金交所即为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黄金交易市场平台,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开户企业准入名单进行审批。目前金交所主要准入包括但不限于产金、用金、工业生产企业、黄金市场交易、投资企业等黄金市场经营企业。具体地,对商业银行来说,主要准入的企业除了黄金行业的产金企业、珠宝首饰、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外,还有电子元件、集成电路、手表制造、精密仪器仪表、航空航天、医疗(牙科等)、某些化工企业(用于防腐蚀、催化剂等)等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黄金的企业。

建议各商业银行在实际开展黄金租赁业务过程中,需在金交所对企业准入开户后再对企业进行立项准入。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自黄金租赁企业的准入制定更严格的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如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涉及黄金相关业务、从事黄金交易的年限、信用评级、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和恶意逃废债记录,历史履约记录等。

(2)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原主要服务产金、用金企业,产金企业可根据黄金市场价格灵活地售出黄金后再向银行租赁黄金并变成流动资金用于黄金生产的投资,到期再用产出的黄金归还银行;用金企业可利用黄金租赁来规避金价波动给企业造成成本的增加,降低风险。后来部分商业银行放开对黄金批发零售贸易类企业的准入,这类企业投机性强,对黄金风险把控能力相对较差,银监部门已对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提出问题。

(3)政策管理风险

目前银监认为部分商业银行将黄金租赁业务当作变相融资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将黄金租给企业后,企业又马上卖金融得资金,相当于商业银行为其发放了一笔贷款,且商业银行对用途没有及时跟踪。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租借双方在金交所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租借申请后,并经金交所系统/人工审批通过后,租赁黄金即自租出方金交所账户划转至租入方金交所账户。该账户为企业在金交所用于簿记黄金库存的专用账户,企业在账户中的黄金库存体现为通用无标记的黄金重量,无法区分来源(买入或租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所交易,企业必须通过会员的参与交易。会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企业保守交易秘密。企业在通过其会员在金交所租入/购入黄金后,亦可委托其会员提库/卖出黄金,在此过程中,企业提库/卖出的黄金为其在金交所账户中的无标记黄金(企业亦可委托其行在全国任一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黄金)。因此,自租赁黄金进入指定金交所账户后,租出黄金商业银行难以对黄金进行准确跟踪,特别是企业金交所户不通过租出行开立的情况下。

截至目前,银监会尚未对黄金租赁业务设置准入要求,仅人行发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且文中未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准入设置要求。目前业务的准入主要根据金交所指导意见和行业自律。同时,金交所认为黄金租赁业务属非信贷业务,并表示其上级机构央行支持此项业务并认可该业务对企业的融资功能,故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确实将黄金租赁当成“融资”而非“融金。

综上,我国需进一步明确黄金租赁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黄金交易的监督应由金交所负责,而银监部门英担负起对黄金租赁业务的监督责任,规范操作,指导金融创新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提升金融资产使用效益。目前,在监管等措施未落实前,建议商业银行应该对存量黄金租赁业务计提风险资产,做好黄金租赁业务存续期做好盯市管理或配套远期套保等措施,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好风险控制,以保证黄金租赁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篇(8)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篇(9)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28-02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接受,由于其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竟争中,国际保理业务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环节,它对于丰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在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使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两种组合或全部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属于银行短期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根据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分为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模式,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保理的实务中,也主要采取双保理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状况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 FCI)的成员从 2000年前的2 家猛增至2010年的22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FCI公布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1999―2004年,我国大陆保理业务由最初3 100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亿欧元,增长了12倍;2004―2008年,我国大陆保理业规模由40亿欧元增长到550亿欧元,增长了近10倍。据FCI 2010年度统计数据,2010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额为1 545.5亿欧元,相比2009年度的637亿欧元,增加了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1 199.6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345.9 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16 482.29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9.38%。2010年6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42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银行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

1.缺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的立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虽然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国际统一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太适合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虽然我国《新合同法》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较以前《民法通则》有明显进步,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2.进出口企业的因素

我国进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对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非常陌生,缺乏相关知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他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等传统方式进行结算,从观念上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

1.没有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

我国具备FCI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主体是商业银行,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完全忽视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积极性不足。

2.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有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比较单一,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大部分只提供出口保理,不承担境外风险,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方面,也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仍存在一定差距。

3.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国际保理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保理业务专业知识,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缺乏高水平专业人才,保理业务工作人员少部分进行过专业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非常有限。在实践中,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锻炼,从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拓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一)完善外部环境

1.加快保理业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我国应参照国际现有的保理业务惯例和公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部既符合现代国际保理业务的特征,又能够满足我国现阶段保理业务发展需要的保理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与国际立法规定接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加强对保理机构的监管,保障商业银行在保理惯例、公约及国家法规框架内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以确保其合理有序发展。

2.政府应出台国际保理方面扶持政策

政府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和保理商都能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激励出口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商业银行拓展经营范围,大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大量进入中国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加快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3.电子信息技术是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

电子信息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方面分析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电子化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与FCI其他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国际保理活动中的所有文件都力求标准化,通过卫星或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传输,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二)改善商业银行自身素质

1.建立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将国际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允许设立专门的保理机构,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知名保理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公司形式进入我国的国际保理市场,加速我国国际保理机构的建设。

2.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

为扩大对外贸易,抓住历史机遇,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国际保理业务宣传,使企业更多地了解国际保理业务及各种金融避险工具,引导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结算。商业银行应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巨大盈利空间,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中小企业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

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若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强做大,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分析客户需求多样性,不断拓展国际保理业务范围,重视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思路,开发新的国际保理业务种类,增强自身竞争力。

4.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保理从业人员队伍

我国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选派人员到国外学习,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业务人员或专家来交流,举办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交流,培养一支高素质国际保理专业队伍,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萧朝庆.国际保付[M].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5.

篇(11)

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特征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种随着人的意识而转移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一种令人担忧的境地,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等情况,不能维系商业银行的运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商业银行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况可能会失去竞争力。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区别于其他的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贷款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出现开始,就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的出现,风险就已经如影随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干预干预政策,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时候必须作为国家政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的先行者,有时候必须给一些公益项目的企业贷款或者是给一些有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贷款,这些企业的效益低下或者是破产之后,对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就无法偿还。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很好的规范贷款行为,每一项活动都应该需要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才能够健康的发展,法律的缺位就会造成活动的不严谨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银行的贷款业务就有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现象,钻法律的空子,使得商业银行必须自身承担这些亏损。

(二)贷款风险具有双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利的,即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风险意识,更加谨慎;也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危害的,即对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经过相关的处理,寻求一种最优方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贷款风险具有价值形态

贷款风险反映的是资金在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流转,是商业银行资金暂时的流失和借款人资金暂时的富足,当借款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时,这就是商业银行贷款本身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以具有价值形态的资金表现出来的。

(四)贷款风险的普遍性与现实性

贷款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风险一样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必须具备这些特征,才能成为贷款风险的一种,比如说,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是不可预知的,无法计算出精确的可能承担的损失。贷款风险同时又具有现实性,比如说贷款风险的集中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单一,使得贷款的风险不能够分散,很多单个的微弱的风险集中成比较大的风险。

二、贷款风险产生原因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贷款风险社会方面的原因是贷款风险的外部成因,但是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着三个方面的细节,第一,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变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不存在竞争的环境。竞争机制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决策失误,作出某种错误的贷款措施。第二,利率的变化,银行的利率每年都在变化,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不断地进行调整,可能会增加银行的利率风险。第三,汇率的变动,国际社会汇率的变动,使得一些国际贷款的风险增加,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国家贷款的经验以及防范手段较少,便会容易受到汇率的影响。

(二)银行方面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银行自身的原因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程度上正是因为银行自身的原因才会使得更多的企业或者个人来钻这种空子,获取不当得利。第一,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漏洞百出,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不能事先对风险有一个较为准确地评估,当风险出现时,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其次,对贷款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于企业贷款通常只是检查提交贷款文件的表面相符,而不要求实质相符。第二,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和流动性过大,信贷的一些规则并没有落实,信贷人员有些并不了解法律,对于办理信贷业务时,想当然地进行,或者故意进行违法信贷的活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三、信贷风险的防范

信贷风险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信贷风险的防范也应该从内因和外因的源头双管齐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银行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内部有效的控制对于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性,事情的治理必须先从内部出发,只有具有一个有效的、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从源头上改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银行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防御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机构设置刻不容缓,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体制,自我控制、自我监督融为一体,使得信贷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有迹可循的。将信贷风险的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二)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

所有的信贷工作都必须要有人的参与,信贷人员是信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业务中最不可控的成分。信贷人员的一些不符合信贷规则的做法往往为信贷风险埋下了祸根。信贷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过硬的法律素质,使得信贷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