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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30年来,外资银行在我国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都取得了迅速发展。并日益融入国民的经济生活,也带动了国内银行业趋于完善。随着四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和至今尚未解决的欧债危机先后爆发,金融界不得不深刻反思这些始作俑者跨国金融巨头的监管问题。最新的《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趋向。其在银行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三个主要方面和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均成倍大幅提升了监管要求。全球金融监管当局的关注焦点都聚集在《巴塞尔协议Ⅲ》有关操作的实施问题。如何与国际接轨,在新国际标准出台之际,把握住全面提高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缩小差距的契机。成为当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外资银行发展现状和监管历程
自20世纪80年代初首家外资银行进入中国,30年间外资银行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了以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心、向全国其他地区辐射的开阔格局,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其广度和深度均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现状
今年来外资银行在我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截至2011年9月末,外资银行在国内已设立了39家外资法人银行(共下设247家分行、附属机构)、93家外国银行分行、1家外资财务公司和207家代表处。相比加入我国世贸组织前,外资银行的分行数增加至175家,支行数则从6家增至380家。
将分行改制为本地注册的法人银行,这是31家在华外资银行为了尽快的实现本土化所采取的主要方式,目前外资法人银行数已3倍于2001年前,外资法人银行占外资银行整体份额从加入2001年的5.24%提高到87.66%,存款份额更超过95%,营业网点数量也已占外资银行营业网点总数的87%。整个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06万亿元。不但资产规模稳定增长,外资银行在基本面的经营总体比较健康,当前有良好的资产质量,仅有不到0.5%的不良贷款率,低于境内行业平均水平。另外法人银行流动性比例达70.94%,整体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并且拨备覆盖率达270.72%。综上所述,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稳定快速增长,质量良好,风险稳定可控,空间广阔。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日益增加,还将迎来长时间的稳定高增长。
(二)外资银行的监管特点
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内部缺陷在2008年金融危机当中被暴露出来,由此在国际范围内引起当局对既往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有效性的深刻反思。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老牌跨国金融巨头风光不再,其次发达经济体监管当局的监管不力也是历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从监管者角度分析,外资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尤其在跨国属性、风险特征等方面应有相当区别。第一点区别是和国内银行的监管相比,监管主体不完全相同,因为东道国、母国和国际金融组织都存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其次,监管目的不同。银行监管在通常意义上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持整个银行体系安全等。除了这个目的之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其责任还包括保护东道国银行业、维护国内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显然就对我国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颁布及修改
2010年9月12日,经过27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约一年的磋商和讨价还价,就改革银行体系资本要求达威最新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作为全球金融领域最权威的公约,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改成为近半个世纪来国际银行业最大规模的监管领域的改革。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核心指标。这主要包括资本质量、最低资本充足率、资本金成分、杠杆率以及流动性等几个方面。最有影响的改革是对银行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有所提高。目的是确保银行的储备金足够抵御有可能突如其来的金融风险。比之从前。新的《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较为明显的改革:
(一)一级资本金比率最低要求提高
据规定,各协议成员国银行必须把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以前的4%提高至6%;而由普通股所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则从之前的2%提升至4.5%:并且还必须建立2.5%的资本留存作为缓冲。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把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升至7%的水平,换句话说就是银行只要放贷或者投资100元,就要留出7元作储备:风险越是高,就需要越高的资本充足率。
(二)对于如何定义资本作了重新的表述
和以前资本的定义相比,新协议对银行的一级资本所包含的资产的范围作了较大修改,现在对其的定义是“仅含永久优先股和普通股”。由于资本定义的较大修改,将造成银行的资本质量大幅提高。同时还使得长禁不止的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虚高的情况得以避免。
(三)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标准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这一条款所针对的是基本业务集中在国内的银行,对这些银行来说,这是比较新颖的风险,相当数量的中、小银行甚至还未曾涉及过这一风险领域,另外即使一些大型银行虽已有所涉及,但也仅是在简单的基本指标和比例计算上停留,造成关于此类风险的计算标准、控制方法都还不明确和科学,此次修改则解决了这个难题。
(四)再次对杠杆率加以重视
杠杆率具有的特点是透明、直观和无顺周期性,在其指引下,现实风险就能够比较容易地被银行发现。新协议对杠杆率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一是杠杆率的计算频率;二是衍生品计入资产;三是CCF(信用转换因子)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的一些细节方面。同时还确定了初步3%的一级资本最低杠杆率。同时委员会要求在2018年将其正式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监管的具体指标。
(五)对流动性的监管继续得到加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6-0044-03
一、外资银行与监管溢出效应
外资银行进入主要有两种形式:分行(Branch)与子行(Subsidiary),不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机构间的债务关系及各国监管机构间的责任划分。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开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东道国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外国银行经营实体在东道国的延伸,其法律责任由总行承担。分行与总行在债权债务上存在连带责任,按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的监管责任主要在于东道国监管机构,清偿能力的监管责任主要在于母国监管机构,同时在银行于各地所从事的全部业务的基础上,母国监管机构对其所辖银行或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分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于母国监管机构。子行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在东道国内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东道国可以采取适用于本国其他银行的监管手段如资本要求、检查、审计、贷款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子行的安全稳健经营。
银行监管限制了银行某些业务的开展,因而,监管不利于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在实行监管收费的国家,这一影响更为明显。外资银行进入后,与本国银行形成直接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本国银行的利润不但取决于本国监管机构对它们自身的监管强度,也取决于外国监管机构对外国竞争者的监管强度。由于银行监管可增强银行系统稳定性,提高金融体系效率,进而增进社会福利,这可视为监管所带来的收益。外资银行进入后,在本国与外国之间存在监管的溢出效应,即一国更高的监管强度不但增加了国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而且通过降低银行失败的可能性,使在本国经营及与本国银行往来的外国银行受益。但监管显然需要监管成本,对银行体系而言包括体制成本、服从成本和结构成本等,造成整个社会福利降低,比如压制金融创新、损害竞争等。监管溢出效应意味着,本国付出监管成本带来的监管收益,不单由本国所享受,而且被外国获得。也就是说,本国不能将其监管收益内部化,为避免这种免费搭车现象,一国监管者可能选择比最优监管更低的监管强度,各国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带来金融系统安全性降低,从而降低总福利。因而,为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需要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更多的合作。
二、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
监管合作应采用分权制还是集权制,即由各国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责,还是各国监管机构组成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针对这个问题,尚没有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权制与集权制都提出了可接受的理由。主张采用集权制的观点认为,由于监管的外部性,监管机构关注的是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本国银行的利润,因而各国单独监管将导致监管的宽松与监管不足。正如前文所说,在不能将其收益内部化情况下,各国监管者将选择低于最优状态的监管强度。进一步地,监管者会竞相降低监管强度,为本国银行获得某种竞争优势,在总体上降低对银行的监管,从而带来外部性的次级效应。从危机处置角度,如果外资银行陷于困境,各国监管机构首先考虑的是本国利益,容易忽视对方国家的利益。因而,在银行危机处置中,可能出现谁都不愿先行动,而等待对方先行动,搭对方便车现象。因为后行动方可以通过先行动方的行为获得更多信息,进而采取策略行为,使自己处于更优地位。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往往贻误处置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失扩大。
主张分权制的主要理由来自于监管俘获理论,即监管机构可能被其监管的机构所俘获,从而为受监管机构谋利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有研究者发现,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可以降低监管俘获。存在多个监管机构时,被监管机构对监管机构的俘获成本更高,俘获难度更大,而单一监管机构更容易被俘获。
笔者认为,即使集权制更为高效,但除非政治上紧密联系,而且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高,否则很难形成统一的监管联盟。实际上,即使在政治、经济高度一体化的欧盟,尽管有超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制定区内银行监管的共同标准,但各国仍然享有相对独立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欧盟本身也允许这种差异的存在,并提供正式的渠道与组织对这种差异进行协调(Stephanie Stolz,2002)。因而,国家之间的监管合作,更为现实的形式是双边之间的安排,比如谅解备忘录。
监管合作中,重要的是监管信息的交流。巴塞尔委员会作为推动国际银行业监管协调的最主要的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协定,对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1990年巴塞尔补充协定,认为只有在双向信息交流可靠时,才能实现监管当局之间的相互信任;1996年的“跨境银行监管”,提出了一些减少跨境有效监管障碍的建议,要求东道国有义务向母国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而母国监管机构则要保证银行总行提交的信息的准确性;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准则”,重申母国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机构应确定母行不但对其海外分行而且对海外合资银行和子行实施了适当监督,而东道国则必须要求在其境内的外资银行至少达到本地行的监管强度,同时在各个监管机构间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东道国监管机构有权获得母国监管机构所掌握的信息。
按巴塞尔协定,外国银行分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母国的监管机构,而母国监管机构要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必须及时获知有关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信息。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母国监管机构对海外分支机构难于获取足够信息。首先,对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的获取有赖于东道国的合作,而东道国银行保密法的存在使母国监管机构无法获得银行的详细资料,特别是在一些国际金融中心,严格的保密规定是其兴起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也得到所在国政府的坚决维护;其次,银行业作为信息高度密集行业,信息对其经营至关重要。对于银行本身而言,监管信息存在着大量商业秘密,不仅包含了外资银行分行在东道国市场的大量经营信息,也与外资银行母行在母国经营密切相关,跨国银行有隐瞒信息的内在激励;对监管机构而言,各国监管机构主要为本国利益负责。东道国与母国监管机构分别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提供的监管信息将对本国利益不利,那很可能不愿提供完全信息。作为具有与母国监管者不同利益偏好的东道国监管者,具有向母国监管者错误报告其所拥有的私有信息以达到其结果的动机。同时,银行业仍是管制最严格的行业之一,各国监管者也存在防范他国监管者获取本国银行业信息的内在动机。第二,母国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的并表监管原则,可能导致母国监管责任的某种延伸(巴塞尔委员会,P502),母国监管当局认为东道国不能有效监管东道国境内的母国银行时,可以将其监管权适用于该银行。监管延伸可能使东道国监管机构拒绝合作,不及时提供东道国分支行的信息,还可能拒绝母国监管机构到其境内实施现场检查。没有足够的信息,并表监管也就无从谈起。实践上,限制母国监管机构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是很多国家的通常做法。退一步说,即使东道国监管机构主观上愿意就其信息与母国监管者交流,但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硬信息易传递而软信息则不易,如借款人的非正式信息、对有关银行机构可能陷于困境的市场传闻却难于量化,传递过程中必然出现失真。
另一方面,母国东道国监管机构对监管信息重要性的不同认识也可能影响信息交流。由于不同国家从事监管的方法和深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东道国监管者可能无法确定什么信息对母国监管者是有关和有用的;而对母国监管机构来说,它们可能觉得没有必要联络东道国监管当局以获取信息,当外国分行与母行相比很小且活动不引人注目时更是如此。当母国监管机构是以并表报告为基础且不存在母国检查时,母国监管机构可能无法发现国外机构的重大问题,东道国通常更容易发现这些问题,但往往难以判断哪些信息对母国监管机构是重要的。
三、监管合作的完善
外资银行进入后,由于母国监管机构与东道国监管机构利益的不一致,监管信息交流存在障碍,在难以完整地获得监管信息的情况下,监管的有效性也就无从谈起。银行跨国经营过程中,监管合作不足已经并还将对一国乃至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在银行跨国经营活动更为普遍、银行集团经营行为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完善监管合作显得犹为迫切。在目前的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鉴于“委员会的决议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国并无遵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决议的法定义务,即使认同决议,各国也保留了很大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完善监管合作更为现实的做法是,母国监管机构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予以明确。
首先,相互认可对方工作,确保监管信息交流。针对目前跨国银行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交流障碍及可能导致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的互不信任,在外资银行设立前,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应达成监管合作协议,相互承认彼此的监管工作。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源的浪费,也降低了银行的负担和成本。同时,签订协议的过程,也就是对对方监管能力互相考察的过程。只要双方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认可了对方的监管能力,从而避免由于监管延伸而导致双方之间的不合作。Enria与Vesala提出建立各国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的显性安排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监管机构间作出事前承诺,在各自法律允许条件下,能向对方提供哪些监管信息,这一承诺可经事后证实。例如,通过规定东道国业务在银行机构整体中的重要性标准,确保来自于东道国的市场监管信息能及时传递给母国监管者;当资本低于某一比例时,母国监管者应通知东道国监管者;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必要的连贯性,谅解备忘录应标准化,明确监管信息交流的程序、内容与频率等;二是通过对违反协议的某种惩罚机制,以确保得到遵从。
其次,明确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影响一家银行稳定的,不仅有流动性、清偿力问题,最后贷款人也同样重要。特别是对外资银行分行,由于母国与东道国的不同利益,东道国可能等待母国救援,而母国则希望东道国救援,当外资银行分行对其母国影响较小而对东道国影响较大时更是如此。因而,明确哪方该承担外资银行分行的最后贷款人责任,在防止损失扩大方面意义重大。是否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关键看危机银行的倒闭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无论是由一方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还是双方按比例分担,都应事先做出规定,防止一旦出现问题时等待观望的机会主义行为。
另外,如果跨国银行在母国的业务在其整个业务中所占份额明显偏小,则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不是跨国银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而应是其主要业务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此类银行一遭遇失败,其主要损失是由注册地以外的存款人或存款保险机构等相关利益人承担的。假如由其母国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存在的问题一是其母国不愿承担监管责任。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条件之一就是其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果实行严格的监管,此类金融中心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形成,只要其仍然希望作为金融中心获得利益,该国就不愿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况且,银行失败的主要损失由他国利益相关人来承担,母国为什么要费时费力地对其监管呢?二是其母国无力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银行主要业务不在当地开展,母国监管当局难以获知足够的信息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管。这种情况下,应由其主要业务所在地的监管当局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避免某些银行为规避监管竞相到监管宽松的金融中心注册,而其主要业务却在海外开展的情况。
参考文献:
[1]Stephanie Stolz. Banking supervision in integrated financial markets: implications for the EMU. CESifo 工作论文,2002
[2]Dag Dalen and Trond Olsen. Regulatory competition and multi-national banking. CESifo 工作论文,2004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速度的提升,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发的紧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个金融市场的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随着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伴随着这些紧密的世界金融联系,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不在局限于单个金融市场或者小范围的地域,危机已经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起来,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高于过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让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与脆弱性。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对世界范围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研究,得到的数据让人们瞠目结舌,在1980~1996年间,仅仅16年的时间里,仅仅只是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就有超过有17%的金融市场蒙受过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其中52%的国家遭受过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在发展中国家内的金融市场,有23%曾经遭受过金融危机,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国家内爆发的金融危机的等级属于严重金融危机。
追溯到1997年,当金融危机首次席卷整个亚洲。从此以后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便时常出现。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不久,又在俄罗斯、拉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内刮起了一整剧烈的金融风暴,最后这场开始于局部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向着全世界的金融市场蔓延,最终结果是诱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其破坏性甚至动摇了世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后2008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萧条,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又一次的影响了世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多数金融危机的发源点都是银行,由此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愈演越劣,引发人们对金融风险的忧虑,如何能提前规避掉金融风险对世界宏观经济影响,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国际上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巴塞尔协议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应对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大型金融组织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用以稳定整个宏观世界金融市场,减缓甚至消除金融危机爆发的。
面对两个国际性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以及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轰然倒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开始反思银行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成为巴塞尔协议诞生的一个契机。这两家举世闻名的国际性大银行,在金融危机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堪一击,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感叹以及惊愕之余,开始认识到了对这些银行,尤其这些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广泛的国际业务以及复杂的金融联系的国际性大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立巴塞尔委员会以便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以及十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这十个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意大利。并且国际清算银行(BIS)、欧盟执行委员会、IM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协议的制定提供指导。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国内的跨国银行,第一次实施巴塞尔协议。虽然,巴塞尔协议的中的所有规定都不具备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力,但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经过多年的检验,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受到全世界的认可,尤其是其科学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尔协议开始受到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的推崇与信奉,巴塞尔协议开始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监管的“圣经”,这些非十国集团的成员的国家也开始自觉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尤其是许多的在国际金融市场内有着极高参与度的国家。
从诞生之初至今,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已超过了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也曾对整个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尔协议将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条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员会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以公布将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协议。在这十多年来中,对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与更正,并付诸于实践,在整个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修正与完善而不断的变化。
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首先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金有着详细的规定。伴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有了一套统一的资本金比比率标准。由于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风险系数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各种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协议开始实施以后,各个国家的银行为了能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精神,满足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实现协议中的监管目标,势必会以协议内容为导向,并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不同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资本金比率的银行与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之间,他们所做出的调整很难达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过去未实施协议时,瑞士银行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特点。在瑞士的大银行平均值为13.8%,远远超出十国集团资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协议实施至今,瑞士银行业所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对来说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协议开始在各国广泛实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88年时,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为仅为9.3%,而到了1996年后,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国中的银行业也对协议做出了明显的反映,资本金比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我国,银行业主要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所以商业银行一般有着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近几年,为了实现本土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应对外来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不得不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对银行的风险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简单的来说,银行的风险衡量的计算式是用风险加权资产除以银行的总资产。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率较小,则整个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银行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进行资本套利活动,即在同一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中,将小风险的资产向大风险资产中转移,导致使得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从短期效应来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的确经营带来了诸多严厉的限制,对整个银行业的利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虽然在短期对银行业的业务有了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将银行行为限制在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要求前提之下。这些限制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如果银行能在限制中实现新的突破并在长期内保持稳健的发展,必定能实现新的利润增长。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银行业要想实现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并创造新的金融奇迹就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一点,我国银行业应该重新调整产品结构,将新的利润点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在保持传统业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之下,有效发展表外业务,有效的优化产品的定价,创新产品种类与设计,才能真正地提高长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内源资本。所谓的内源资本是指银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来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优序融资理论的核心思想中,银行业的内部融资的优先度应该显著的高于外部融资。在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对自身股价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其第一选择只有内源资本。具体而言,首先银行应将视角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有效的降低这些业务成本,并减少其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耗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通病,即自身的业务结构非常的单一,产品的种类贫乏,产生更新速度缓慢。目前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信贷业务,以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为主要的利润点。而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的业务。而通过重构银行业务的结构,并且优化银行资产状况,将业务的发展重心,从过去传统存款,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业务之上,尤其是应该的大力地发展那些节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的表外业务,是实现内源性资本扩张,重构银行资本与产品结构的重要路径。
其次,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优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从而改善盈利水平。银行业中尤其是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中,贷款业务的占整个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这些业务定价的方式却非常死板。改革的趋势应该是以风险量为定价的依据,再进一步的将银行的自有资本、流动性以及整个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总的成本纳入定价的决定因素中来。然后进一步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定价,将客户精细化管理并分类,进而以类定价,完成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过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抑制银行业的发展,而是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将风险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宪,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基于金融理论界长期批判的跟踪[J].国际金融研究.2009(09)
[2]黄儒靖.从《巴塞尔协议Ⅲ》看国际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银行监管博弈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伴随着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增加,客户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商业银行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维护客户关系和应对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银行理财产品也是监管部门进行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再次受到投资者青睐,销售和发行出现提速。
下面我们看两组数字:
2011年,全国113家银行共发行24115期理财产品。相当于全国每周有463.75期,每个工作日有92.75期理财产品在外发行。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交通银行(2437期)、招商银行(2133期)、工商银行(2057期)、中国银行(1724期)、建设银行(1051期)
2012年1至4月,全国由109家银行共发行10103期理财产品,相当于2011年发行量的42%。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中国银行(893期)、工商银行(819期)、建设银行(790期)、招商银行(634期)、浦发银行(576期)。
但是伴随着理财产品的快速增长和发行及近期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剧烈变化,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售后管理再次受到市场的热议和广泛关注。
一 银行理财产品售后风险再现,加强管理刻不容缓
2012年的中国股市,让不少投资者“很受伤”。于是,许多人把资金转到银行理财产品。但在这节骨眼上,却接连出现几款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事件,使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一度表现出犹豫观望态度。如何确保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维护客户关系,最大程度保证产品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笔者认为,在采取强化互联网站产品信息公布力度,密切跟踪基础资产状况;加强与投资管理人的沟通和尽职调查;梳理未到期理财产品的预期兑付情况,建立产品到期兑付准备提醒制度等有效措施和手段的基础上,还应在从以下七个方面继续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售后管理及服务工作。
二 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售后风险管理的要点
第一,从规范理财销售行为入手,做到确保产品销售的合规性。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前,银行要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评估问卷需经客户签字确认并与客户协议书配套保管。银行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选择风险评级符合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水平的理财产品,这不能是一句空话,必须做到“卖的明白,买的清楚”;客户主动要求投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水平的产品,必须请客户书面确认,并对产品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同时,银行销售人员在营销宣传时不得夸大、虚报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和收益实现的情况,不要把预期收益率与到期收益率进行人为的鱼目混珠。对于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不得提供本金和收益实现的承诺;对于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禁止提供保证收益的承诺。
第二,从银行内控入手,严格规范销售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不能出现滥竽充数的情况,必须具备相关理财从业资格,至少取得初级理财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理财业务;没有取得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网点销售人员,不得销售理财产品。凡存在违规销售或不当销售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做好销售后的业务跟踪,密切关注理财产品未来兑付情况。银行对发行的产品要建立提醒和报告机制,即理财产品到期前一个月将应兑付产品清单提交资金使用者进行资金准备,确保产品及时兑付。日常管理过程中,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定期公示产品资金的运行情况,关注企业经营、信托资金偿还能力等情况,确保产品平稳运行。同时对未来兑付可能有困难的,要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监控。
第四,把控好产品的设计源头,杜绝先天不足的产品上市。银行在设计推出新产品时,要切实做好市场调研,进行充分的成本效益与市场风险分析。协助客户把好产品质量“第一关”。把“有毒”和高风险的产品挡在门外,特别是对与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高耗能、高污染、与股市挂钩的风险等级较高的理财产品,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五,做好客户服务,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妥善处理客户咨询与投诉。银行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销售人员应随时掌握网站上公布的产品有关运作和净值信息,并及时向客户传导。在理财产品宣传、营销环节,要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必须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客户咨询投诉,并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高效解决客户疑问,
第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强化业务销售管理。“保险存单”的问题已经不止一次被媒体曝光,银行对于客户存款在本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变成保单的情况,应该承担责任,且必须承担责任,对于不按规定继续在银行网点大堂、高柜区进行营销,向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滥用银行名义对客户进行承诺的保险公司驻点营销人员,应立即遣散,并终止与其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
一、信贷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
1、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2、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3、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4、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5、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的借鉴意义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
2、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分依赖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3、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分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4、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谨慎经营和审慎会计原则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制度。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仍不能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累积风险。因此,尽快改革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刻不容缓。
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经济发展、贷款总量、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提多提少。
现金管理是我国的重要财经制度,也是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不仅是央行货币政策中的重要组成,同时也是商行柜台工作的基础制度,所以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就显得非常较重要。近些年我国对现金管理的重视度不断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管力度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加大,针对一些现金违规的案件得到了严肃处理,从各方面来看都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进步。处在当前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强银行的现金管理是促进现金正常流通的基础,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要机关,更应当在现金管理层面做好带头作用。
一、现金管理现状及问题成因
(一)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现状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方面的状况还不容乐观,尤其是处在当前经济改革的重要时期,由于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使得现金管理的诸多弊端都纷纷体现出来。其中的现金管理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及滞后问题就较为显著,在约束力方面还比较缺乏,我国当前的现金管理办法和实际的现金管理需求的契合度还不是很好,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的现金管理需求,主要的问题就是现金管理的对象及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结算起点等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
第二,一些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的重视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实际的管理功能相对较弱,主要体现在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对现金管理工作的不够重视和没有严格执行大额现金的支付报备制度,在业务的审批方面没有严格的对待,所以就存在着漏报以及漏批的情况发生。而在管理上没有得到重视主要是由于对现金管理的认识存在着片面性,没有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还有是受到了利益的驱使,对违规的行为没有进行严格的制止和处罚。
第三,“黑户”支现现象相对比较严重,也就是金融机构私自为客户开立没有经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的单位银行账户,和过期没有经过审核的单位账户。这一现象在各大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领域都存在,虽然人民银行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但在实际的收效方面并不是很理想。
第四,基本账户库存现金限额核定进展有着诸多难处,以及超范围和超限额使用现金的情况屡屡发生。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的合理性标准不能得到准确有效的把握,而对于开户的单位配合也缺乏积极性,这些方面都造成了核定工作受到阻碍。实际的调研过程中能够发现,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有着超范围及超限额使用现金的情况发生,而对于不符合规定用途的现金支取有着很大的困难。
(二)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的问题成因分析
造成以上的种种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现金管理的法规落后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新的现金管理法规没有及时的满足当前先进管理的需要,所以使得银行的现金管理在法律依据上相对比较缺乏,管理也缺乏权威性。还有就是先进管理的工作没有一个较好的社会氛围,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时期,部分公众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现金管理的加强监管不能得到全面的理解,认为现金管理和存款自愿及取款自由原则是相违背的,公众认识上的不足也使得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在社会基础上较缺乏。
由于制度的执行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是现金管理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库存现金限额核定有着很强的政策性,在业务量上也相对比较大,所以在制度的实际落实上要满足诸多的要求。其中明确的执法落实实体及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规范,开户单位的所有账户现金支取的有效控制,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办法等诸多要求都要具备。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有着这些方面的缺陷或者是缺失使得基本账户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的难度加大。
另外,就是在现金管理的思想上没有认识到位,银行的领导对现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使得现金管理的功能就愈来愈弱化。从而就出现了公款私存的现象发生,金融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开户银行及人民银行自身,其是现金流通的重要环节,开户银行也更是货币流通的一个中心环节,现金都是从开户银行流入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实际情况却与此不相协调,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及管理措施和布置检查等方面都比较严格,但一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的非银行机构在这些方面较为松弛,这些方面使得现金管理工作的落实就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二、现金管理工作问题的应对策略探究
(一)强化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的法律完善程度
一切管理都需要制度和法律作为依托,针对现金管理工作的问题首先要在法律的制定上进行完善。要尽快的将能够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金管理条例进行颁布,并要对现金的使用范围及结算起点进行合理化的调整。还有就是要完善大额现金提取的相关规定,把现金管理工作和账户管理等工作相接轨,对大额现金管理要进行登记报备的手续,对监管的效能进行有效的提高,与此同时还要对现行现金统计制度加以修改,要能够涵盖所有经济活动。
(二)将管理及服务加强完善,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要积极的宣传采取新型的信用工具,减少现金的流通,另外,要加强现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经济金融的飞速发展也对现金管理的工作带来了新职能以及新业务和新情况,面对诸多的变化,现金管理人员也要能够适应这一变化,所以要加强这一领域的变化,采取培训、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等步骤进行实施。可通过考试及办培训班的形式对现金管理人员加强相关的培训,尽快的构建一个素质高、专业技术强的队伍,这样才能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三)不断探索现金管理的新思路
当前的经济环境比较不稳定,所以对银行的现金管理也要和市场的发展紧密的结合,银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现金管理的目标及内容方式等也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阶段银行现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人民币的流通规律加强研究,从而对现金的投放回笼变化趋势进行准确的掌握。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等对现金管理的检查进行组织实施,对现金的收支行为加强规范化,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
对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等方面进一步理解。
1.监管主体
狭义的监管主体是指中央银行官方机构;广义的监管主体则把银行放在整个国民的大背景下来看。包括两个部分:内部监管主体和外部监管主体。内部监管主体也是最基本的监管主体即银行机构本身,这一部分的监管也称为内部控制。与之对应的是外部监管主体,包括官方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公会等。
2.监管客体
它包括商业银行和经营存、贷、汇业务及名称同银行有异的金融机构。
3.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即监管的权限,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检查监督权。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针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可以及时索取及查阅银行机构的各种凭证和报表;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活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对银行机构进行项目评级和综合评级,并根据不同级别的银行机构施以不同的监督和管理。
(2)管理权。包括预防性风险管理,例如银行开业登记、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等;援救性管理,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倒闭事件的发生s事后补救管理,如存款保险制度,即银行倒闭后由政府、中央银行等组织赔付全部或部分存款。
(3)制裁权。包括对经营上不符合要求的银行给与警告;对存在较大的银行勒令其暂停营业;针对问题严重,已无存在必要的银行,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关闭。
对银行业严格监管就是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重大风险。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1年我国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近年来,该体系在组织、立法、监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进步,特别是1995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除此以外还有《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及《担保法》等的颁布和实施。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银行监
管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管目标不明确
如前所述,银行监管体系的目标是为了维持一个稳定,高效,健全的银行制度,然而在我国银行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为货币政策服务的,换言之是为了稳定币值来服务的。通货膨胀率高时,限制银行贷款范围及银行规模;反之,则放宽银行贷款及对银行新增业务的限制。银行监管的重点不是放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投资人利益或者对银行机构的安全性进行经常考核与评估,而是放在限制银行经营范围和整体规模上下
2.监管主体单一
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长期以来是中国人民银行独家监管的局面,而这样的监管体系无疑会产生以下问题:(1)监管力量薄弱。人民银行要监管全国所有的银行机构,无论在财力上还是在物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2)人民银行本身由谁监管。人民银行也是银行业的一部分,银行监管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对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监管主体很难保证监管的客观性。(3)人民银行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机构两大职能,由人民银行独家监管很可能导致人行向某一职能的倾斜,以其中一种职能为主导。(4)监管主体的单一为设租寻租创造了条件。在单一管制主体的条件下,被管制者更容易通过疏通的办法让管制为他们增加福利,从而使管制最终保护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
3、监管内容方面的缺陷
各国监管内容侧重点各不相同,这一点可以在管理当局对银行检查评级的考核指标清楚的反映出来。下面,我们把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与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作个比较。
“骆驼评级体系” 稽核评价百分比法
及权数
资本充足性20%
资产质量20%
管理水平20%
盈利性20%
流动性20%
资本充足性5%
资产质量20%
经营管理状况15%
盈利水平及其分配10%。
负债清偿能力15%
经营业务合法性25%
信贷规模适度10%
中央银行认为需要稽核银行的其他事项
(暂不计分)
从表1中所列示的情况,我们很容易看出中美在监管内容上各自的侧重点:
(1)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表示资产安全性的两个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性和资产质量。在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中,资产安全性的的权数达20%,而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其权数仅为5%,由此可见,我国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不如美国。
(2)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骆驼评级体系”中,盈利性指标权数达20%,而我国的权数仅为10%,由此可见,我国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也不如美国。
(3)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重视程度。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经营业务合法性的权数为20%,信贷规模适度的权数为10%。虽然经营业务合法性与信贷规模适度也是对银行经营安全性的一种考察,但是他们的着眼点不是经营水平上的安全,而是对经营范围的限制。
4.监管程序轻重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有的监管程序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这种不合理可能带来两个结果:(1)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除开一些备用信用证和承诺担保等业务以外,很少直接参与市场交易。(2)便利了腐败的滋生。过分繁琐的审批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规范和防范的名义下设租和寻租。监管越严,租金越高,寻租越风行,腐败也就越严重。
三、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1997年12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近100个成员共同通过了《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协议》,内容包括:(1)取消对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2)提高外国公司在东道国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中可以拥有的股权份额,允许其超过50%。(3)居民能够使用以外国为基地的银行业、投资和保险服务。
这意味着如果加入WTO,我国将批准成立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允许他们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我国的有关法规为我国境内的提供一定的银行服务。这对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会产生哪些呢?
1.监督客体的多样化。监管客体将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并存。
2.监管内容的扩大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推陈出新;银行的业务范围开始涉足保险、证券等行业,监管内容也随之扩大。
3.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监管主体应该从中央银行独家监督扩展到中央银行有关机构、行业公会和银行机构本身的全方位立体监管。
同时,当银行从事国际业务能轻而易举的将其业务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时,一国的银行监管者没有能力和知识去密切监督其在其他国家的业务,这就要求各国的银行监管主体能够互相合作,实现银行监管的全球化。
面对这样的趋势,我国应该如何改革银行监管体系以维持银行业高效,安全的运行呢?
首先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型监管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主导,银行机构本身为基础,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共同参与审核银行机构的报表和凭证,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这里要强调两点:(1)加强财政部对中央银行的监督。财政部可以通过预算监督,审核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等手段实现对央行的监督。(2)加强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
除此以外,由于银行也开始涉足保险及证券等领域,银行的监管主体也应该与保险和政权的监管当局协调行动。
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外资银行的引入,对我国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是:开辟了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新途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为国内“三资”及进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完善的涉外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为国内金融机构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培育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条件;强化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机制,促进了金融体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资银行所涉足的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金融业,它们的任何举动都可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产生;尤其是在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业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难免会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带来冲击,增大货币政策、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难度。因此,在形势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从现行制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的限制和进入程序的管理上。业务范围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吸收国内企业、个人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进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资银行携入资金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进入附加对等设行的条件;三是外资银行一般只允许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分支;四是申请在我国设立分支的外资银行总行必须出具对该分支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担保书;等等。应该说,这些监管措施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引进和发展曾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的深入发展,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已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复关”后我们将不得不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修改和取消现行对外资银行过于僵化和严厉的管制措施,向国际惯例靠拢,短期内必将对国内金融业造成较大冲击。从这一角度说,如何改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关系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强化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构想
1.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70 年代以来,西方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金融管制自动化的潮流,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业风险的增加。为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加强了对银行业的风险性监管。比如日本将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分类、分项、分点列入“检查表”中,以此为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核对,这样在刚出现苗头时就能被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各金融机构始终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阶段,根本没有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建议我国学习西方经验,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减少其对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风险,保障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行。
2.建立日常报表、实地检查、非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赖日常报表分析,其他监管方式很少采用。今后除了应落实专门人员对外资银行进行日常报表分析以外,对报表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有重点的实地检查或非实地检查。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
3.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一般实行国民待遇,因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区分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这一模式也应成为我国监管机构的方向。但鉴于我国具体国情,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仍需分开管理。对外资银行的集中管理,可以现有的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为基础,合并外汇管理局和稽核司中从事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员,组建“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司”,作为我国负责外资银行监管及国内银行跨国经营等事宜的最高机构;对一些外资银行较集中的城市,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并且这种监管应归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 以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4.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几个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但完善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远未建立,在此情况下要防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不正当行为是很困难的。必须加强立法,尽快完善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5.建立外资银行作用评级制度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我国的外资银行进行信用评级:(1)在华业绩。用以评价外资银行对我国的贡献。(2)遵守我国法规情况的记录。用以评价其经营的守法程度和相关风险。(3)经营素质。用以评价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管理质量和盈利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将上述几方面细分为多个具体指标,并规定相应权重和评分标准,由人民银行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外资银行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介上公布,以充分调动外资银行抵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自觉性。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安全运转,而且也可减轻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外资银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6.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本质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这一概念逐渐被全球金融界热议。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最早使用这个词来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游离于央行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时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盖特纳在美国参院为纽约联储的救市活动作证时,分析了那些通过“非银行”的融资安排,他把那些利用短期融资资金大量购买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的机构称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nking system)。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08年)》论及相似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时,使用的则是“准银行”(near-bank)概念。从2009年开始,影子银行体系就被正式且大规模地在各类学术会议上讨论,并且成为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文件中的正式概念。
按照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Paul Tucker)的定义,影子银行指的是: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
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从广义角度提出,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与信用中介活动。监测对象包括直接充当信用中介、作为信用中介链一部分,或者推动信用交易的所有机构和业务活动。
以上两个定义充分揭示出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复杂性:它不只涵盖那些与传统银行相竞争的“机构”,而且广泛涉及一切可以发挥金融功能的市场、工具和方法。
从影子银行的机构表现形式来看,根据Pozsar、Adrian 等学者的相关研究结果,影子银行可被划分为三类,分别是政府支持型、“内部型”以及“外部型”影子银行体系。其中,政府支持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美国联邦住房贷款系统、房利美(Fannie Mac)和房地美(Fredi Mac);“内部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指与银行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能间接获取银行机构资金支持的各种弱监管类非银行信用中介及相关活动;而“外部型”影子银行体系则是指完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的弱监管类非银行信用中介及相关活动。
因此,影子银行体系包括了几乎全部市场型信用机构(market-based credit institutions)。例如,在各种类型的证券化安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投资银行,市场型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MMMFs)、对冲基金(hedge funds)、私募股权基金 (private equity funds)、独立金融公司、各类私人信用贷款机构等;结构化投资实体、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等,它们多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发起并构成这些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纪人和做市商所从事的融资、融券活动,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购等;银行之外的各类支付、结算和清算便利,等等。总之,影子银行体系已经内化为美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其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
从金融工具的层面上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建立在衍生品、证券化及再证券化工具的基础上,由此自下而上地形成了产品线、业务部门、机构等产业组织。这些金融工具可以被不同的金融机构所运用,并在彼此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对手方交易网络。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体系一样,将全社会的储蓄者和借款人联系起来,但其方式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机制,影子银行体系走的是金融市场交易的路子。影子银行的货币创造机制主要是通过影响金融市场流动性的途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创造,这与传统的以银行中介为基础的信用创造互为映照。它们借助各种融资性金融工具,逐步替代商业银行的信贷市场,或依托银行信贷进行自我创造。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其最典型的运作模式。此外,它们通过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风险对冲工具,如CDS,成为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的一个环节和交易对手方,从而融入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从总体来看,它们在货币银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证券信用的创造,最终又放大了整个金融体系对于货币银行信用的创造。
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机构与活动实质上形成了巨大的金融网络,通过专业化分工,将传统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并持有到期的简单过程,分解加工成了包括一系列影子银行参与,依靠批发融资,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非常复杂的信贷流程。在这个信用创造过程中,高风险、长期限的贷款(如次级抵押贷款)被转化成表面上信用风险极小、期限较短的具有货币性质的金融工具。某一个影子银行机构从事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活动,同时在其活动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监管真空或空白,以降低经营成本。
管理会计以决策和控制为基本职能,以决策会计和执行会计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内部管理为目标。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外银行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已成为事实。在内争外挤的现实条件下,加快建立我国建设银行完善的管理会计体系,以提高建设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建设银行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就显得极其重要和必要。
1.管理会计可以提高建设银行效益。建设银行提高效益,实现经营目标必须依赖于管理会计。建设银行作为企业,也以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管理会计正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方法。通过对管理会计中成本分析、本量利分析以及预测、决策、成本控制、责任会计等各种方法的应用,将效益作为全行管理体制的一条主线,贯穿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2.管理会计可以为建设银行提供科学决策。建设银行科学决策依赖于管理会计。建设银行的经营面临着多种选择,要保证经营决策合理可行,必须运用科学的预测和决策方法。管理会计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它对建设银行的财务信息按企业管理要求进行加工处理,生产出系统化的、可直接支持决策的有效信息。管理会计的科学性、前瞻性、预测性,使得推行管理会计成为建设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3.管理会计可以提高建设银行竞争力。建设银行之间的竞争实力直接决定着建设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决定着建设银行能否产生更高的效益。基于此,我国建设银行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必须适应角色的转变,转向依赖于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必须引进先进的管理会计思想和方法,充分发挥管理会计提供管理信息、筹划未来业务、控制日常活动、评价经营绩效等重要作用,挖掘内部潜力,从而实现经营效益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竞争实力。
二、加强建设银行管理会计建设的途径
1.明确银行市场战略定位。竞争优势理论告诉人们,一个企业如果能同时拥有差异化战略、成本领先战略、集中一点战略三种战略优势当然最好。如果不能同时采取这三种战略,能采用其中一种战略拥有其相应的优势,也能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面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挑战,中国的商业银行应该进行竞争优势(SWOrI)分析,明确自己在产品、服务、管理、客户、资金、技术、品牌等方面具有哪能些优势,据此确定自己明显的竞争优势,避免不必要的业务交叉、重叠竞争。由于银行管理会计工作都是围绕如何实现银行发展战略而进行的,因此,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发展战略是推行管理会计的关键步骤。银行的发展战略一经确定,就必须有一个内部机构来负责推行与实施,并将银行发展战略目标具体化,使各个部门都清楚认识到围绕银行的发展战略,需要做哪些工作、如何完成、最终要达到一个什么目标;也使每一位员工都有一个与银行发展战略相吻合的个人工作目标,知道他在实现银行发展战略中起到什么作用,从而使得员工的工作努力方向都能够与银行发展的战略方向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以保证银行战略计划的实施。这也符合当前中央提倡科学发展观,实行“人本管理”的要求。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立足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强化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但是由于风险导向过度依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在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下面临着审计质量与审计效率的抉择,存在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与报酬的替代关系,在审计失败、诉讼风险很低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的投入也相对较低,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在某次业务的短期审计过程中,风险导向审计并不能完全降低审计风险。针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商业银行而言,其经营稳定性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其银行监管也需要利用外部审计的工作,这就对审计需要保护公众利益、处理好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提出了要求。
韩晓梅(2006)认为:审计以保护公众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为首要职责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审计人员应当以保护公众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为目的,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对审计客体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就审计客体提供的相关信息的质量向包括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提出意见。白晓红(2003)认为:“公众利益导向审计”的要求与风险导向审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应有所不同,提出了判断保证服务的标准的五个条件,有助于执业会计师义务与责任界定、委托人对认证意见的正确使用、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依赖,进而提出了公众利益导向审计的框架。张梁彬(2004)则认为:我国当前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不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但是随着监管形势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成为新形势下加强监管的必然要求,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在银行监管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框架性介绍,分析了银监会在引进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的作用。
上述文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公众利益导向审计为出发点,介绍审计目标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变化。另一类是介绍银行监管如何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是文献均未考虑到监管与审计的相互补充关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都是考虑到公众利益,但两者的具体目标不一定一致,而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对公众利益非常重要,所以基于公众利益的视角讨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和银行监管的关系显得非常有必要。本文介绍了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一般关系:然后通过分析两者涉及的公众利益,得出结论: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之间并非都存在着合作的关系。据此,讨论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在公众利益上存在的不一致性,文章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弥补两者的不一致性。
二、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一般关系
银行监管指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在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顾客应有的努力等方面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银行遵循情况的监督进行强制性管制。外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出具审计报告,增加除责任方以外的第三方信任的一种鉴证行为。
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存在许多共同点:从目的来看,都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从性质来看,银行监管是政府性的强制行为,而外部审计可以看作是兼具政府性强制行为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行为的结合,正是这种性质的不同。使得银行监管具有强制力,而外部审计则不具有强制力的治理效果;从方法来看,银行监管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都要收集关于银行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等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综合信息,通过分析转化为相关的风险指标。从而对被监管银行的风险性质、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可见监管机构收集到的信息是监管的基础。其中的财务报表信息就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信息,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根据银行监管的信息。分析被审计银行是否存在重大的经营不确定性,以确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都涉及到一种保证的责任,银行监管保证了银行的规范、持续经营,外部审计对于弥补银行监管中的不足又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所以对于投资者、存款人、债权人等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而言,银行监管和外部审计都符合他们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需要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在这种情境下,注册会计师审计就成为银行监管的又一种辅助方式。
三、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涉及的公众利益
商业银行的存款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在不同程度上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措施,影响该银行的利率及其资产价格,从而对该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但是由于银行系统作为经济活动的媒介地位,市场这种外部力量对银行机构的制约有时会呈现出效力上的不足与时间上的滞后,所以需要一个强制机构取代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时银行监管就具备了公众利益的特征。
外部审计涉及的公众利益即审计报告的预计使用者,由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复杂化,特别是上市公司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使得外部审计的预计使用者多元化,这使得外部审计的公众利益不断被强化,外部审计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公众利益的特性。
银行的公众利益对象包括了传统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银行债权人。实际上,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它还包括与金融系统有利益关系的人,根据金融系统覆盖面的不同,公众利益甚至可以涵盖每一位公民。考虑到公众利益对于银行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性,由于委托人仅仅是银行所有者,所以审计的委托关系并未体现银行公众利益的一面。外部审计与公众利益可能不一致,使得银行监管成为一种,必然需求,这是一种更持久的公共监督。
四、外部审计、银行监管的关系:公众利益的视角
从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一般关系来看。银行监管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会向监管部门报告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银行违规行为;从上述公众利益的分析来看,银行监管从性质上起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而审计却并未体现其公众利益的一面,尽管审计最初考虑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审计目标。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关注面是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
第一,银行监管重在保护银行系统
的稳定,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银行监管者更关注银行内部和外部系统的稳定性,关注银行合规和持续经营的能力。监管者运用其财务报表来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检查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过程。这是公众利益的主要体现。外部审计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主要关注向股东或董事会报告银行的财务状况,所以外部审计更关注银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和公允性,虽然也考虑管理层所使用的持续经营假设,但这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任务。这与公众利益并未体现一致性,相较于银行监管而言,注册会计师审计更多是对银行的所有者服务。
第二,监管者关心银行是否维持了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作为其安全与审慎管理的基础;而审计师在大多数时候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审计过程中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靠这一制度,但是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测试是为了计算获取审计证据的多少。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可以从注册会计师对所获信息的可信度的分析中获益。随着银行业务的日益复杂,许多实行现场检查的监管当局也被迫将重点放在财务报表上,这时,监管者需要寻求审计师的帮助。
但是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对待公众利益的不一致性。决定了银行监管只能谨慎地利用外部审计的工作,因为审计合谋和商业银行经营复杂性所致。外部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缺陷,如果银行监管不能有效地实行检查和监督,仅利用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这将不利于监管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及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银行监管的产生具有国家的监督性质,而注册会计师审计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更多是经营行为,虽然审计最初以维护公众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但是这种目的被审计内在的局限性所抑制,所以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被打破。
第一,在注册会计师未能认真履行审计职能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与银行监管的监督行为将成为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行为。银行监管的监督作用在这时显得更加重要。
第二,在注册会计师能认真履行审计职能时,由于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关注的侧重点不同,银行监管不仅要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关注,而且需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未能考虑的稳定性及合规性方面。
五、结束语
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存在与公众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我们必须要求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声誉市场的建立,恢复审计的最初面貌,保护公众利益,承担社会责任。除此之外。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部门的联系,具体有以下两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