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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研究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4 16:44:5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网络传播研究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网络传播研究

篇(1)

当前网络传播研究的困境

网络自身的发展和传播环境的改变对网络传播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对传统学科的依赖导致当前的研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研究层次难提升,学科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1.学科体系的建立过分拘泥于传统传播学,为了保证体系的完整性,不得不对一些网络传播中的非核心问题进行阐释,从而分散了研究的着力点,导致有些研究流于形式。例如,传统传播学将人类的传播系统分为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以及大众传播等等。网络传播通常是复杂的,各种传播类型相互交叉,因此继续以这样的视角构建网络传播的研究体系显然不科学;

2.网络传播的理论研究常常通过在互联网中证实或者证伪传统传播学理论来实现,缺乏对网络传播特有问题或传播现象的理论性总结。以“把关人”理论为例,目前有过百篇的中外文献讨论或者通过实证在网络中验证该理论。且不对方法和结论作评,仅就理论的前提是否在网络中继续适用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前提发生了改变,谈何后续应用;

3.不少研究局限于从“媒体”的视角认知网络,从而把网络传播理解为网络大众传播,进而等同于网络新闻研究或者网络媒体研究。互联网是媒体,但是不仅仅是媒体,更不是简单的大众媒体,当前互联网的平台性和社会性特征越来越突出,忽略这些特征就不能从本质上理解互联网和网络传播。

综上所述,网络传播研究现状应该引起学者们的反思,更新观念、拓展视野,才能走出困局。

从网络传播研究到

互联网研究的必要性

从网络传播研究到互联网研究是对传播学研究的一次的突破,这既是网络功能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打破互联网研究困局的现实选择。

1.网络功能早已超越了“媒体”的界限

纵观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它并不是作为“媒体”而生,也不会作为“媒体”而止。互联网成为媒体经历了媒介化的过程。计算机承担的第一项媒介功能是记录和存储信息,网络在当时是信息传输的工具或者通道(例如,联机数据库)。20世纪90年代之后,互联网成为重要的信息平台,一些知名的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纷纷而立。进入21世纪之后,互联网的交互性和社会性进一步增强,微博、博客、社交网站等等社会化媒体兴起,互联网从大众媒体走向具有强烈的个人特征的“自媒体”。与此同时,互联网功能日渐突出,深深地参与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就社会整体而言,互联网不再是塑造信息环境的工具,而具有了强大的社会解构力和再造力。其作用早已超过了“媒介”的影响范围。例如,经济方面,网络购物成为重要的商业模式,也是许多个体习惯性的消费方式;政治方面,网络不仅参与到至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中,也成为自下而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当前的互联网成为真正意义上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种社会行为都可以存在;它也是一个现实社会平行的空间,这个空间以虚拟的形式呈现,却与现实社会保持着高度的联系。因此,当前的互联网研究需要跳出基于“媒体”的网络功能考虑,迫切需要从网络传播研究走向互联网研究。

2.互联网传播行为的复杂性和载体性

传统传播学以人类的传播活动为主要研究对象。网络中,人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和活动最终都通过信息的传播和交互来实现,并通过符号化的内容表现出来,也就是不同意图的网络行为和活动都表现为传播行为。因此网络传播是不同类型的社会活动共同的载体和外化形式。以网络政治参与为例,网络抗议、网络选举、网络围观、网络揭发等等行为最终表现出来的是呈现在网络中是的数字、文字、图片或者音频、视频等符号化的信息。网络购物亦然,消费者通过电商网站获取的是有关商品的信息描述,而非产品本身,消费者对产品的感知、兴趣、消费过程也都是信息表现出来,消费行为通过传播行为实现。随着网络功能的丰富,网民的行为越来越多样,网络传播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理解网络传播行为不仅需要传播学的解释,而且需要来自不同领域和更广泛视角下的理论支持,因此,网络行为的研究需要从网络传播研究到互联网研究的跨越。

3.相关学科的重复与隔离

提出从网络传播研究到互联网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当前社会科学中有关网络研究的内容和现状的一个现实考虑。随机选取的网络传播学、网络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中的典型教材进行比较。概括来看,大体上都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和技术基础;二是互联网功能特征和社会影响;三是各个学科的理论观照下对互联网的解读。前两者构成了互联网研究的基础,在不同学科中具有高度重合性,建立大视角下的互联网研究有助于在这个层面上共享信息和研究成果。后者是不同学科对类似问题的不同观照,但是由于学科间的交流壁垒,影响了对网络问题研究的深度。因此,提出从网络传播研究到互联网研究也是希望借助不同学科的优势,提升研究层次。

从网络传播研究

到互联网研究的优势

从网络传播研究到互联网研究的跨越不仅体现了当前研究对象发展的需要,而且对学科发展大有裨益:

1.有助于树立问题导向的研究范式

毋庸讳言,包括网络传播学在内,很多有关网络研究的学科,例如网络社会学、网络政治学等等并不是以问题为导向,而是套用其传统学科的理论来解释网络现象,可以说是一种“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往往导致成果缺乏现实意义,甚至催生出很多“假、大、空”的“伪理论”。笔者认为,当前网络研究应该以互联网中存在的或者潜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致力于解释这些问题背后的网络传播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规律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引导网络健康发展。

2.有助于维护研究对象的完整性

随着网络影响力的扩大,很多学科把网络纳入到研究范畴当中,但是这种“跑马圈地”似的研究,使他们对互联网的认识通常局限在已有的体系中,因此看待网络犹如“盲人摸象”,往往只见局部,不见全局。实现本文提出的跨越旨在打破这种壁垒,共同致力于互联网中核心问题的研究。为什么从网络传播学开始呢?正如前文分析,网络行为与网络现象常常外化为了传播活动,因此首先从网络传播为起点的宽视角研究更容易把握网络的全貌,进入深入理解互联网。

3.有助于研究人员更新知识结构

从网络传播研究到互联网研究对研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传播的研究队伍通常来自于传统的传播学或者其他某一门社会科学,他们熟悉各自的领域,但是相互之间的沟通是有限的。互联网研究的提出是一种打破了学科界限,直接面对研究对象复杂整体的模式,研究的问题可能涉及多个领域,因此研究人员要不断增加知识积累,改善知识结构,才能把这项综合性的研究做好。

网络研究的含义

提出从网络传播研究到互联网研究并非旨在扩大研究范围,把它当做一个没有边际的“框”。恰恰相反,互联网研究和其他学科一样有明确的研究范围和方法体系。这些内容与之前的研究保持着继承性,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的特征。

互联网研究,以网络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网络内容和信息传播方式为切入点,运用多学科理论和知识揭示网络传播规律。从这个角度上讲,一切与网络信息内容和传播方式有关的问题都是网络研究的范畴。当然,需要指出这里所指的网络研究依旧是一个社会学科的范畴,探索和解决的是网络中的社会性问题,并不包括网络技术,并非后者不重要,而是不能无限扩大研究领域。

篇(2)

1文博机构文创网络传播

本章对文博机构文创网络传播中,传播模式、传播渠道、传播策略以及传播效果的研究文献进行详细的整合梳理。

1.1传播模式与传播渠道

在文博机构文创网络传播研究中,传播模式与传播渠道的研究于2016年开始受到关注,文博机构文化信息的传统传播方式与新媒体传播方式都是此领域研究人员的研究范围。尤其对于其文创产品在网络新媒体传播中的渠道研究是此领域研究热点。常丹《陕西历史博物馆信息传播研究》(2016)中,认为博物馆的传播与大众传播类似,其传播模式是在大众传播基础之上结合博物馆自身特点而进行的,常丹对博物馆信息传播的模式进行分析,得出单向直线、双向循与多向互动三种模式,并针对陕西历史博物馆自身传播活动,在传统背景与数字化背景下,分析了其具体的宣传、陈展、营销方法,包含基本陈列、博物馆网站、数字博物馆、博物馆文化衍生品四个方面[1]。张鲁《社交媒体时代的中国博物馆传播模式研究——以故宫博物院为例》(2016)中,认为博物馆单一的传播模式使博物馆与观众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受到限制,具体问题体现在其单一的互动渠道与反馈渠道上,社交媒体具有其他拓展传播媒介所不具备的优势,能为博物馆与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提供了更多可能,他分析并研究了故宫博物院利用社交媒体与观众进行互动沟通实践的案例,并总结其运用社交媒体的策略,基于博物馆传播体系,建立了适用于社交媒体时代的博物馆传播模式“多重互动传播模式”[2]。梁又子《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网络传播研究》(2017)中,以我国11家博物馆文创产品示范单位为研究对象,参照拉斯韦尔“5W”传播模式,从传播内容、方式和效果三个层面系统的分析了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网络传播,认为国内文创网络传播的方式有微博、电商和微信三种,但各有其传播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且用户对文创产品线上线下的联动需求强烈,并针对博物馆文创网络传播中“传播内容”“传播形式”和“传播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3]。

1.2传播策略与传播效果

在文博机构文创网络传播研究中,传播策略与传播效果的研究于2016年开始受到此领域研究人员关注,通过运用网络媒体对文博机构文化信息进行传播的策略以及对其文化信息传播效果的数据分析是此领域研究重点,尤其以文博机构文创产品如何运用网络新媒体进行传播策略和手段的分析为近年来研究热点。黄林静《运用新媒体弘扬传统文化的传播学解读以“故宫淘宝为例”》(2016)中,认为新媒体为传统文化的传承提供了更多路径,传统文化焕发生机需转变观念,要把“传播”转变为“服务”,掌握传播对象的接收习惯与喜好,再结合自身特色用创造性的方法进行弘扬,新媒体为传统文化的传承提供了更多路径,她从传播学角度分别研究了新媒体环境下,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结构变化与传播中“信息”呈现的变化,且针对故宫博物院“故宫淘宝”宣传文本进行分析,通过其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活动,整理其弘扬传统文化的策略[4]。张春《新媒介环境下的博物馆文创研究——以台北故宫博物院为例》(2016)中,基于台北故宫博物院数十年数位典藏计划,以台北故宫博物院在新媒介环境下的文创实践为研究对象,分别梳理了其在新媒介环境下的文创建置、文创展示与传播上的实践活动。最后从线上线下展示与传播、文创产业发展策略、文创产品品牌营销以及精神内核等多方面,总结了台北故宫博物院在新媒介环境中开发其文创所具有的生存优势,并以时间为线梳理出了2002年至2010年以来台北故宫博物院文物数位化的具体情况表[5]。魏佳瑞《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文化传播策略与效果研究》中,以故宫发展历程为起点,梳理了故宫的文化内涵,从传播学角度,结合全媒体传播特点,分别从“传播渠道”“传播主体”“文创产品”“传播理念”以及“数字传播技术”五个方面,对故宫文化传播策略进行分析。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当时故宫的文化传播效果进行初步调查反馈,且以此为基础在宏观与微观的角度分析了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文化传播效果,归纳其传播效果的优点和不足[6]。刘璨《海昏侯国遗址品牌的社会化媒体传播策略研究》(2017)中,研究了如何利用社会化媒体传播海昏侯国遗址品牌,对社会化媒体、品牌传播等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海昏侯国遗址品牌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威胁,并针对传播内容和传播渠道提出一系列具体的策略建议,并总结了在社会化媒体传播中,同类文化旅游品牌应该遵循“明确传播方向”“传播内容贴合受终”“控制引导传播节奏”四大传播原则[7]。高德龙《互联网时代城市博物馆传播模式及策略研究》(2018)中,提出了“互联网时代城市博物馆的传播模式”,并以此模式为基础,分析了城市博物馆的传播特征与要素。结合制定的“互联网时代受众获取城市博物馆信息行为”问卷调查,分析了城市博物馆在其管理运营、文创产品网络销售以及城市文物布展与信息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传播策略[8]。

2文博机构文创网络营销

本章对文博机构文创网络传播中,营销模式、营销渠道、营销策略的研究文献进行详细的整合梳理。

2.1营销模式与营销渠道

文博机构文创网络传播研究中,营销模式与营销渠道的研究于2014年开始受到相关研究者关注,对其文创产品的网络营销模式和网络营销渠道的分类是此领域研究重点,近年来以不同文博机构的文创产品网络营销模式为对象进行对比分析是此领域的研究热点。殷符《中国民营博物馆体验式网络营销研究》(2014)中,探索了中国民营博物馆的营销对策,从体验式网络营销的角度出发,认为此种营销是符合消费者心理和消费需求的营销模式,可帮助中国民营博物馆节约成本、提升营销效果、扩大市场份额,探索并尝试解决中国民营博物馆体验式网络营销目标市场定位、体验平台互动性、营销方法和工具缺乏综合性的问题[9]。袁强亮《当代中国博物馆文创产品营销实践分析》(2017)中,分析了中国博物馆文创产品的营销现状和特征,对中国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网络营销进行了概述,将营销渠道分为“官方网站”“独立网站”以及“第三方平台”,并分别针对三类平台进行阐述。把台北故宫博物院独立网店与北京故宫博物院淘宝店文创产品的网络营销实践进行对比,认为中国博物馆文创产品在营销实践中需要提高文创产品的质量、制定合理的价格、实行方式多样的推广以及提升服务水平[10]。谷莉《互联网+背景下博物馆文创产品营销研究——以江苏省为例》(2017)中,认为博物馆文创产品网络营销的优势是开拓文创产品市场、传播博物馆文化信息。对江苏省博物馆文创产品的营销现状进行分析,列举了国内外著名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网络营销实例[11]。

2.2营销策略

篇(3)

中图分类号:G22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9-0168-01

从本质上说,视觉传达设计有着较为明确的目的性,即通过相关设计将一些特定的视觉信息来准确且快速地传递给大众,它有着丰富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平面设计中的大多数内容,如包装设计、标志设计等。同时,由于视觉传导设计始终围绕着视觉信息来展开的,故又可被称为“信息处理艺术”。

一、视觉传达设计内涵

所谓“视觉传导设计”,指的就是充分利用视觉符号以实现各种信息的传递的一种设计,其中,设计者是其信息的发送者,而传达对象则是该信息的接受者。在西方,“平面设计”这一词市场被用于该领域中,亦或是被称为“信息设计”,而在我国,该词是近年来才逐渐被发展起来的一个专业学术名词。视觉传达设计作为一种以视觉符号传导信息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设计形式,其具有较好的传播性与艺术实际应用性。一直以来,它的发展就同媒介间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在早期,视觉传达设计主要以绘画、建筑与雕塑等为主,而伴随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其表现形成变得更加丰富与多样。而现如今因网络的影响范围的不断扩张,受其影响,视觉传达设计也相应地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然而,不管怎么变化,媒介形式的改变并不会从本质上影响到其表现的手段,即视觉传达设计的表现手段将一直以图像与形象为主,进而在依据相应具体的意图来传达出比较符合含义的可视性的图像。

二、网络传播视阈下视觉传达设计

在网络背景下,视觉传达设计的应用类型与形式住主要包括了图片、多媒体文件与flas等,它们不仅是蕴含着特定含义的信息库,而且是网络传播背景下赋予视听一定冲击力的一种新型符号,特别是以后两者的效果更为明显。多媒体作为信心数字化发展中的一个专用概念,其主要是基于数字技术,并集合了视频、音频信息,实现了动与静有机结合的一种电子信息形式,而flash技术则进一步摆脱了HTML语言功能局限与编程障碍的一种既简单形象又功能全面的一种网页动画设计工具,可将音乐、声效与动画同那些富有新意的画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终给予人高品质的视觉动态效果,它一般采用了矢量图形与流式的播放技术。同位图图形不同,矢量图形可任意缩放其尺寸而不会对图形质量产生影响,且流式播放技术的运用也可使动画在播放中实现下载,以相对缓解网页浏览者的焦虑等待心理。一般来说,网络下的视觉传达设计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文字。文字在网络的传播过程中,不再局限于传导信息意义,而更多地表现为更加有效的艺术传达,在这里,文字的功能已经被提升至形式上的启迪与宣传,引领着人们的审美时尚朝着一个全新的方向发展。文字作为网络传播中的核心,其也是视觉传导中最为直接的一个表达方式。

第二,图片。在网络传播中,图片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且其给予人的视觉冲击力几乎比文字强了85%,且图片还能辅助文字,帮助浏览者更好理解文字,从而使得网页布局变得更加立体与真实。同时,图片还能更加具体形象地将设计者的设计理念表达出来,从而使得原本平淡无奇的文字叙述变得更加具有诉求性。故可以说,图片作为网络下视觉传达设计的一种构成要素,以其独特性成为了吸引浏览者视觉的一个重要的素材,并发挥着诗诗句传达与导读两大效果。

第三,色彩。对于网络视觉传达设计,虽然文字与图片发挥着重要的信息传递作用,但给予人强烈视觉冲击的还要数色彩,色彩可以说是影响人视觉感受中最活跃的一个因素。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都以鲜艳的原色作为基调,再辅之以色块与线条组合,以此来强调形式感。

如“万方数字知识服务平台”就是一种典型的数据服务网站,该网站将“万方数据”放于最显眼的位置,并辅之以鲜艳的色彩来进行突出;同时以蓝色作为整个网页的标准色彩,以突出整体统一效果,且各个标题选项中辅以形象图片以形象说明,从整体上实现了吸引浏览者与信息传达的目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传播背景下,设计者必须充分运用文字、色彩与图片来设计出更多形象生动的网页,从而在给予人们视觉上享受的同时,达到信息传达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伟,张启亮.视觉传达设计在网络传播中的作用[J].大众文艺,2012,(3):94.

[2]肖莉丽.VI设计延展性研究--以网络传播载体为例[J].魅力中国,2013,(25):393-393.

作者简介:

篇(4)

二、宗族文化的网络传播模式

1、众包模式:实现话语表达宗族文化在网络上传播之前,几乎是没有话语权的。关于宗族,常见的观点是: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必须取缔。家族活动已成为阻碍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因而在加强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对非法家族活动应予以打击和取缔。由此可见,宗族文化的传播是备受阻挠和歧视的,而互联网的出现给宗族文化的传播提供了相对自由的表达空间,大量反映宗族文化的内容传递了宗族文化中的正能量。同时,网络时代诞生的“众包”行为,让一群志趣相投的人们自发集合在一起,共同完成宗族文化传播的任务,就像前文提到的修谱一样,还有很多宗族文化的传播都是众人力量集合后实现的。

2、互动模式:网络照进现实传播的本质是“交流”,传者与受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受众既是文化信息的接收者,又是文化信息的传播者。因此,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宗族文化的传播中,加深文化传播的深度,使宗族文化的传播向纵深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可以使网络照进现实,通过在网络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影响到现实生活,推动宗族文化的产业化发展。比如,打造以祠堂为核心,以民居、民俗与民风为托体,包括参观、旅游、观光、休闲、购物等的产业链。同时,将各地举办的大型有影响力的“寻根访祖”、“祭祀拜祖”的活动规范化、一体化。

3、组合模式:地域文化数字化网络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界限。网络上宗族文化的信息也大多是多媒体的,它融合了文字、声音、图像、动画、视频等多种形式。在传统的族谱、绘画、文字和评书基础上,宗族文化出现了新的传播形式,比如族歌、专题片等,还有像《大祠堂》这样的电视剧都通过多种传播形式,丰富了宗族文化的内容和传播形式。同时,突破了狭隘的地域和时空限制,人们可以在网上自由地传播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宗族文化。

篇(5)

关键词:网络传播;媒介仪式;受众

一、媒介仪式的定义

对仪式的研究是文化人类学中的核心问题。在该学科研究中仪式往往作为一个社会或社会成员生存状态和生存逻辑的凝聚点存在。

从语义学来说,仪式是“一系列正式的、具有可重复模式、表达共同价值、意义和信念的活动”。起初被人们用于与神圣的、超自然的或巫术世界之间的“联系”与“对话”[1]。

而社会学则强调仪式是一种由社会集团所共同举行的活动,它对集团发生作用并通过集团持续下去。[2]涂尔干认为仪式是由社会成员或者专门人员参与的象征性的、表演性的、传统性的、程式化的一整套行为方式。仪式的功能在于提供共同体验的瞬间,激发、增强或重塑个体成员的集体意识和认同,促成其在信仰、情感和意愿上的高度一致(涂尔干将这一状态命名为“机械的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从而将个体整合到社会全体之中,维持并强化既有的社会秩序。[3]

借鉴不同学科对仪式的界定,本文研究的媒介仪式是指按特定程序进行,由社会成员或专门成员参与的表演性、表征性的媒介呈现内容。这里的媒介是狭义的媒介,即介于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用以负载、传递、延伸特定符号和信息的物质实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

媒介在报道仪式性内容的时候,其本身也成为了一种仪式。即人们运用媒介的主要目的不是仅为了获得信息而是想了解甚至参与到某种戏剧性的事件之中。

二、媒介仪式的时间偏向和空间偏向

英国学者英尼斯提出了媒介的时空偏向,他认为任何媒介都具有时间或空间上的偏向,而其取决于媒介的物理特性。“偏向时间的媒介”指媒介具有易于长期保存但是难以运输、传递的特点,“偏向空间的媒介”指便于空间跨度上的传递但是不易于保存。本文借用英尼斯的观点,用媒介的时空偏向理论来分析媒介传播中的媒介仪式的时空偏向。

从广义的媒介来看,甲骨文、石碑等时间偏向的媒介具有历史性、连续性、永恒性和压缩性。印刷术、印刷机、报纸、广播、电视的出现则加强了空间偏向的趋势。时间偏向的媒介传播的仪式化内容比空间偏向的媒介更加神圣化、抽象化,权威性更强,更加严肃,社会教化的功能性更明显也更强烈。同时由于地域上的难接近,低卷入度的受众在媒介仪式中更多的是接受者而不是建构者。空间偏向的媒介使受众的媒介使用行为越来越个体化。个性化的媒介使用消解了媒介仪式的神圣性、抽象性、权威性,而其社会教化的功能也明显减弱。

网络时代媒介的时间偏向和空间偏向发生了融合。网络传播空间跨度上的极大突破,具有空间偏向媒介的特质,而其保存信息的容量大,易于查找,又兼具了时间偏向媒介的特性,因而媒介仪式在网络传播与其他的媒介传播中存在差异。受众在网络传播的媒介仪式中,不同于单一的空间偏向的媒介仪式,受众在仪式中具有高卷入度,也不同于单一的时间偏向的媒介,受众个性化的解读和使用,不再具有类似于宗教特色的神圣感和崇高感。

三、从受众的视角分析媒介仪式

(一)单一客体转向主客体的融合――符号的解读、表达和参与者

在电视诞生之前的媒介仪式,受众是媒介仪式的客体,是单一的接受者。如在教堂做礼拜,有固定的程序和礼仪,与其说教徒们是参与者不如说他们是仪式本身的一部分。对于报纸、书籍、广播所传播的媒介仪式,受众是在获得一种仪式性的表达和符号接受,对仪式本身的所谓解读是无实质意义的。因为无论何种解读都对仪式本身不产生任何影响。

而电视诞生和普及之后,媒介仪式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以英国王妃戴安娜1997年8月31日逝世之后的隆重葬礼为例。据统计,看过她葬礼的人数估计达到了25亿之多。如果这个数字是准确的,那么意味着全世界能收看到电视的人当中有四分之三的人在观看。伦敦警察局原本估计会有600万人参加葬礼,但最后大多数英国人和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一样,在电视上观看了这场葬礼。

电视和以往的媒介所传播的媒介仪式不同,受众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和仪式本身严肃性、神圣性的束缚。我们不能想象人们一边大嚼口香糖、吸烟,一边虔诚地做祷告,但是面对电视,人们甚至可以一边上洗手间一边观看所谓的盛大仪式――如总统就职演讲、诺贝尔奖颁奖典礼等等。仪式本身的历史性、重要性、神秘性被消解,因而媒介仪式对受众行为上的束缚也在此消解。

电视传播中,受众不能作为媒介仪式的参与者,甚至对媒介仪式的解读也相当有限。电视媒介传播的媒介仪式更多地关注在一个“演”字上,必须具备可观看性的内容才能进入其要呈现的有限选择中。如某个哀悼日,电视媒介传播的个人内容也是国家、群体的象征,“同悲”成了唯一的情感表达。不能夸张地说电视媒介吞没了受众的情感,但至少一定程度上绑架了受众的意志。受众在电视传播的媒介仪式中仍然只是接受者,对传播的媒介仪式的解读方向已被规定。

如果说电视在传播媒介仪式时解构了仪式本身及其功能,那么网络在传播媒介仪式内容时则重新建构了一种全新意义上的仪式。

网络媒介传播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网际中身体的缺席。真实的自我往往会被遮蔽,前台的表演难免具有虚假性和欺骗性。自我流连于赛博空间,“我”变成“非我”。然而同时,在虚拟社区的长期交往中,主体也会有重塑自己的愿望。第二,网络传播中,真实个体的符号化。正如法国哲学家让・鲍德里亚提出的观点一样,符号化的后果将导致人的平面化、深度模式的消失和历史感的消失。第三,让・鲍德里亚认为,仿真抹去了真实与非真实的界限,仿真变成比真实还真实的存在,它是超真实。网络传播为受众创造的超真实世界,深刻地影响着受众的真实生活。第四,互联网时代,打破了昔日信息垄断的中心话语模式,促成了个体话语、小众话语对主流传媒话语权力的消解。网络传播的全球化、高时效性、开放性和低成本性等特征,冲击和削弱了信息控制和舆论垄断的行为。网络空间的文化本质就是消解中心话语模式。

以2008年5月19日的5・12地震哀悼日为例。在网络上,除了呈现国家层面的悼念,同样呈现了许多个人的纪念。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用一个网页独立表达对某位亲人的思念和哀悼,可以有自我情感的充分表达,可以自我赋予仪式意义。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不再是单一的仪式内容的组成部分和符号解读者,受众获得了情感解读和表达的自由,有机会成为媒介仪式的参与者。多元化的仪式意义,使社会的宽容度扩大,个体的意义得到更多体现。网络传播为媒介仪式从宏观的仪式特性向真实的人性回归提供了平台。

(二)受众是盲目狂欢还是理智的自我满足――情感需要

低卷入度的收视行为导致受众将神圣的仪式等同于其他媒介节目,不去深入思考仪式的历史意义和神圣性,仪式的神圣性和社会化功能随空间的扩张而减小。空间偏向的媒介使得受众离仪式发生地越来越远,受众对于仪式的含义关注度下降。例如,圣诞节来到中国后,热衷于过圣诞节的人们对于圣诞节本身的意义并不关注。同理,仪式中也存在这一现象,表面上媒介仪式使得某种理念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递,实质上同时也导致了媒介仪式内涵的淡化和消失。[4]

如果说赫胥黎的《美丽新世界》担忧人们感到痛苦的不是他们用笑声代替了思考,而是他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那么在网络传播中人们则是在重新思考而不是仅仅作为“受众”――单纯的接收者,更不是所谓的无知觉的盲目狂欢者。

受众在网络中建构属于自己的仪式,而不满足于接受仪式的教化。他们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情感,这种互动的模式不只是弥补受众因远离现场而带来的观众兴趣冷淡,而是自我情感需要的满足和自我赋予仪式意义的过程。媒介仪式影响了受众对仪式价值的评价,但是在网络传播中媒介仪式的历史感在弱化,网络媒介的非中介性,使信息扩散迅速而活跃。[5]

仪式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发生变迁是很正常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迁是媒体所改编和导演的。媒介仪式变化的基本规则是越处于社会上层,仪式化程度就越高,尝试通过仪式化赋予的内涵就越丰富,对个体的感受就越忽视。而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虚拟技术生成的赛博空间文化,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创造着全新的空间。这个全新空间的突出标志在于个体得到了广阔的展示空间和表达权利,因而使得个人的感觉和感性获得新的解放和自由,能满足受众的情感需要。网络传播中,媒介仪式的内涵发生了改变,其原因来自于受众地位的改变――成为构建媒介仪式的参与者。在此,技术不是决定因素,但是技术进步是为受众提供表达、建构平台和空间的关键因素。

注释:

[1] EdgarA.&P. Sedgwick(eds.)

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2003.

篇(6)

关键词:

网络传播;量化研究;新闻关键字;选词原则

根据2013年初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的统计报告,截止2012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5.6亿,2012年度新增网民共计超过五千万人。当今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互联网,并将互联网融入自己的生活、娱乐和学习当中。互联网对于新闻传播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网民通过网易、新浪等新闻门户网站或者微博、人人等社交软件获取新闻资讯,并进行社会讨论和发表意见。面对当前中国网民日益增多、网络效应日益明显的现实状况,如何更好地优化新闻传播方式,使新闻信息得到更快更好的传播,以更好地增加新闻的关注度,实现新闻的价值,是当下新闻从业者值得深思的课题。新闻关键词,就是具有高度凝练性的、高度概括新闻主题的、在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缩影或符号。新闻关键词的出现频次可以通过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来进行量化,通过对其所出现在不同地域和时间的频次进行搜集和统计,并加以量化分析和聚类对比,能够得出该词的升降变化,从而能够反映新闻热点的转移和形成过程。通过上述的一系列过程,人们能够从中得出新闻在网络传播上的效果以及现实状况。

1新闻关键词的含义和作用

所谓新闻关键词,就是指能够对新闻主题进行准确反映,并对核心内容有精准解释的关键词语。这一词语首先来自于传统媒体,而后被网络等新兴媒体所使用,并被使用到新闻检索、新闻标引当中,在新闻网络传播中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关键字具有以下多个特点。首先,它具有简洁醒目的特点,它的出现形式通常是词的形式,这样便能确保新闻的速读性,使得大众的注意力被迅速抓住,提高新闻报道的吸引力;其次,它具有高度凝练性,通常是一个对事件有高度概括的词语,能够使人们对事件核心一目了然;最后,它具有易记易传性,往往简单直白,极具特色,容易被人们记住,也易于被社会大众口口相传和简单搜索。这些简单直白、形象生动而又凝练的新闻关键词是对新闻事件进行宣传、渲染的最佳推手。对新闻关键词的作用进行挖掘研究、认识和探讨,是当前每一个新闻从业者当下都必须认真思考和实践的课题。

2新闻关键词的选定原则和词库建立

2.1选定原则首先是专属性原则,即必须选取与新闻主题、新闻内容的范围相适应的关键词,关键词范围既不得过于宽广,也不得过于狭窄,否则会导致在传达新闻信息中心内容上达不到精准的效果。比如《合肥同步辐射国家实验室今顺利建成》该文中,若新闻的关键词选取“实验室”则显得范围过于宽广,因此该新闻的关键词选取“国家实验室”则最为合适了。又如《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开始推荐》,该新闻关键字就应当选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如果选取“技术奖”则会显得范围太广,难以体现新闻的中心内容。其次是通用性原则,即关键词应当具有通用性,是能够被公众所熟悉和知晓的。关键词不能采用过于罕见和生僻的词语,这样大众难以对其进行辨识和记忆。只有当关键词有着较高认知度和辨识度的时候,社会大众才会对它有较深的印象和记忆,这样的新闻才能更容易地被群众记住,才能大大提高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实现新闻的价值。再次是全面性原则,即关键词应当全面、简洁而精炼地反应新闻内容。它应当具有高度凝练性,通常是一个对事件有高度概括的词语,能够使人们对事件核心一目了然。只有具备高度概括性的关键字才能使人们瞬间能够抓住新闻报道的中心内容,减少人们获取信息的阻力,增加新闻报道的可读性。比如《APEC峰会上提出四点主张领航亚太和平发展》一文,关键字应当是“”“APEC峰会”“亚太和平发展”,而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关键词。最后是专业性原则,即关键词不能是与专业内容无关的词汇,应当选取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词汇,突出文章的专门性和深度,使得文章的可读性和吸引性大大提高。比如《特高压直流套管关键技术研究获突破》一文中,不应选择“技术”或者“研究”这样的非专业性的词语,而应当把“特高压直流套管关键技术”作为新闻的关键词。

2.2建立词库的策略分配汇总关键词、建立新闻关键词库具有不容小觑的重要意义,它能够使新闻关键词更好地发挥其自身作用,使得新闻传播的效率大大提高,从而取得显著的传播效果。关键词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分类汇总的类别,包括专有项目类、人物类、工作内容类、单位名称类,综合类、重要时间段类、其他类别等等。将新闻关键词依据上述各项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以后,一个较为体系化和完善化的关键词库便诞生了。这个关键词库对于提高新闻工作者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日常工作里,新闻关键词库可以帮助新闻工作者根据某种挑选条件和标准,对关键词进行有效挑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同样内容的新闻信息进行表达方式上的统一,防止内容相同的新闻关键字由于表达方式各异而出现在不同的搜索结果当中,进而难以被人们所搜索和捕捉到。比如,将“艳照门”事件统一表达为“艳照门”而不是“艳照泄露”、“不雅照片泄露事件”等等的各种表达,能够使该新闻有更好的传播效果,降低人们对该事件的辨认难度。同时,将“艳照门”作为新闻的关键词,能够使人们更直观地搜索到与该事件相关的新闻报道。由此可见,建立规范的系统的关键词库,对于工作人员选取关键词、提高新闻工作效率、增强新闻传播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基于新闻关键词的搜索统计而进行的网络传播量化之方式

现阶段,国内网民进行新闻信息搜索的最常用、最普遍的方式就是“关键字搜索”,当前众多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谷歌和百度。这两个引擎所分别提供的两种工具——谷歌关键字以及百度指数,能够让网络用户较为直观地感知以及分析关键词的传播效果。本文选取的分析工具是百度指数,以“神舟十号”作为搜索的关键词,以开展对网络传播量化的研究和分析统计。打开百度指数的页面以后,在搜索栏中输入“神舟十号”,并进行搜索,便会呈现出百度指数在一个月以来关于这个关键词的媒体关注度、用户关注度以及这两个参数的表述趋势。在这个页面当中,百度指数会依照用户的关注度高低,把同一时期里所出现的新闻报道罗列在右侧,并附上对应的标注,这就能让使用者得知关于这新闻的网络传播情况以及量化的指标,通过分析新闻用户的关注度的量化指标,使用者就能够从某个角度获知网民当月所关注的热点。百度指数不仅可以获取以月为单位的量化指标,还可以得知以季度、年、半年或者多年为单位的量化指标,供使用者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以获取不同时期内网民对于网络热点的关注程度以及相关的变化趋势。

在同一个页面当中,百度指数还会针对同一时期里的不同区域的网民搜索该关键字的数量实施量化的统计对比,并分类为不同色彩,分别一一标注于全国的地图之上。与此同时,也会产生一个现实网民所在的城市分布的柱状图。百度指数还能根据入群的属性,对搜索了该关键词的网民进行量化分析,比如年龄分布、学历分布、性别比例、职业分布等等各方面,经过统计和分析之后,用柱状图或者饼状图的方式清晰地呈现在使用者面前。针对上述的各个示意图开展系统化、全面化的分析和树立以后,用具备高可比性的其他关键字来进行辅助,所得出的量化结果和统计结果,能够使使用者较为客观全面地对该关键字的传播效果和现状进行总结和统计。经过对多年来新闻热点变化的规律和趋势进行总结和分析,新闻从业人员就能够更加科学地对今后网络新闻传播的规律和发展方向进行系统性客观性的预测、定位和研究,也能更好地部署、调整今后的网络新闻的宣传工作。

4结束语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的新闻关键词之重要性和作用进行定位和分析,能够对关键词的选定方法进行掌握,从而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关键词库,能够发掘基于关键词的搜索和统计来进行的网络传播量化指标和规律。利用搜索引擎,对新闻关键词进行多角度、多时段的搜索、统计和研究,可以使网络传播得到有效、全面、系统化的量化评价。本文以讲述新闻网络传播中关键字的作用为切入点,对关键词如何选定进行阐述,并探讨建立关键词库的重要性与意义,进而列举以新闻关键词的搜索和统计为基础的网络传播量化之方法,期望能为现实中的新闻宣传实践提供具有借鉴价值的建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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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089-02

1 网络时代品牌传播的特性

第一,即时性。在网络媒体上,信息内容总在不断滚动更新。网络这种即时性的特点,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拉近了受众与信息传播者或某一事件的“距离”,若公关人员善于运用网络传播的这一特点,组织或机构就非常容易保持与其受众之间的实时沟通和交流,以使组织或机构赢得公众的信赖。

第二,交互性。由于在网络上信息的门槛比较低,信息传播方式非常灵活且信息传播由单向转为双向。消费者有了更多的对广告信息看或不看的控制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交互性便大大增强。这种交互性不仅是网站与网民的互动,网民之间也有大量的互动关系。在一个互动性很强的环境中,信息不再是依赖于某一方发出,而是在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即是说,网络上很难形成信息传播控制方,而只存在信息传播的参与者。在网络虚拟空间,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会促使品牌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三,时空延展性。互联网独有的优势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而使品牌传播消解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低成本打造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品牌成为可能。而时间的延展性,可以方便地记录品牌信息接受和反馈的过程,消费者网上行为等,从而使品牌和顾客之间不仅能建立个性化的关系,而且还可以形成长期的信任关系和情感纽带。

第四,分众性。分众传播是指“不同的传播主体对不同的传播对象用不同的方法传递不同的信息。从接受者的角度,是各得其所,各取所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和群体的分化、技术的进步以及受众的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大众传播逐渐向分众传播转变,这是媒体和社会发展的进步。为网民提供个性化服务成为互联网的重要理念,而利用网络营销领域的个性化服务也就逐渐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网络时代的品牌传播有着独特的内涵,需要遵循着特定的规律。网络品牌传播需要塑造个性化的深度品牌,利用多元化的传播媒体,遵循系统性的操作流程,加强网络公共关系,建立有价值的客户关系。

2 品牌在网络传播中的主要问题

2.1 片面追求网络传播高效的功能,忽视消费者的真正需求

网络是信息传播非常实用的载体,它不仅提供了一个集中、全面展示品牌的平台,而且由于其集合了多媒体和互动的优势,使得信息传播更加有效率。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对消费者而言,没有价值或价值缺失的品牌,传播的迅速对品牌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在品牌的宣传和推广中,品牌本身的作用是第一位的。企业应时时考量品牌所提供的价值,是否符合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企业在应用新的传播技术的同时,应尽可能的去了解消费者以及他们的要求。

2.2 站在品牌主导者的位置,缺乏交流和倾听

如前所述,交互性是网络的本质特性之一,但有些企业或品牌建设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没有充分发挥网络的交互性作用。比如我们现在还会看到一些网站建设者开放了自由讨论社区,但又担心网民的言论影响品牌传播,一旦发现网民的过激言论和关于网站的不利讨论就会马上删除。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品牌应该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以消费者的朋友或交流者的身份出现,品牌宣传者在网络上只能是信息传播参与者,应该注重利用网络的这种交互性的传播优势,在网络上做一个认真的交流者和倾听者,以宽阔的胸襟让品牌的消费者参与甚至主导品牌建设,创造一个品牌与消费者、以及品牌的消费者相互之间自由交流的平台。诚然,品牌宣传者还是要积极引导消费者,使这种交流对于品牌的建设具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果。

2.3 过于追求品牌网站建设的外在形式,忽略品牌网站的便捷和实用

网络是信息传播的最实用的载体,怎样利用网络更高效的传递品牌信息,理应是品牌建设者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网络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拓宽了信息传播的流量,但人们对网络信息获取的期待则是更加便捷、快速。所以,品牌网站给消费者的第一感觉和印象应该是便捷而实用。若品牌传播者过分追求形式花哨而不实用的技术应用,就会影响消费者直接、轻松、快速的获得信息得效果。随着网络网技术的发展,网民对网络的认知加深,网络上的潜在客户会通过查找各种信息来了解企业,所以,企业需要在网络上建立一种信任感。有些企业几年前的招聘信息还在显著的位置展示,客户看到后绝对不会有很好的印象 。

2.4 网络广告缺乏深入的市场调查和精心策划

广告在整个市场营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促进商品销售的重要手段和环节。网络广告由传统的“点对点”传播进化到了“链式传播”的新高度,它既是企业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也是品牌网络传播的重要手段,但它并非是完美无缺广告传播媒介,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而网络广告需要根据目标对象特点、产品特点、广告主题来设计、制作和。若广告缺乏创造和针对性,制作简单,就无法形成象电视广告那样的视觉冲击力,很难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就无法打动受众的购买欲望,激发他们的消费需求。加上各种网络广告信息纷繁复杂,自发无序,网络广告的监管薄弱,当网络产品广告缺乏精准性,还会影响客户对企业品牌的可信度,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厌烦心理。

3 品牌在网络传播中的对策

在网络时代,我们如何通过网络更有效的传递品牌的信息或提供相应的服务,取决于我们是否尽可能多的去了解消费者和他们的要求。

首先,高度重视与消费者充分互动。品牌要达到好的传播效果,就要与消费者充分互动,还要使消费者之间产生互动,并推动这种互动的传播效应。品牌的追随者或信仰者通常自发为品牌建立起网站或社区,与相同爱好者结成同盟,这些人不仅自己是品牌的忠诚顾客,而且对品牌的传播起到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这方面可以为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施加一些影响或者提供一些条件,比如设立奖励机制,鼓励网民踊跃提出问题,甚至帮助其他网民解答问题,形成网民自服务体系。让消费者成为品牌主导者,发挥消费者的主动性,调动消费者参与品牌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可以节约企业在客户服务方面大量的人力、资金和资源投入,还可以及时得到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反馈。作为品牌建设者要尽可能使网络广告的设计更好地围绕着网络的互动性来进行。围绕着网络的互动性来设计广告,就牢牢把握了网络广告的特有的优势,使得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介广告竞争时,获得了独特的竞争优势。

其次,注重品牌个性化和网络品牌的广告传播策略。品牌个性是当今企业品牌竞争的核心力量,品牌个性与网络营销中的个性化特征有着密切关联。企业要张扬品牌个性特征,结合网络传播特点,为品牌个性创造了更好的平台和机会。

广告传播是维持网络品牌生命力的有效手段,持续吸引公众注意和进行有效的广告传播是保持网络品牌生命力的重要方式。在网络上的广告传播需要遵循网络广告的一般原则,可以在门户网站、内容网站、商业网站或社区网站上运用适当的广告形式进行传播。诚然,网络品牌的网上广告传播效果还会受到受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要减少或避免网络广告的强迫性,否则容易导致网民的厌恶和躲避。另外,在网络品牌进行广告传播时的同时,还不能忽略品牌广告的线下运作以弥补网络广告传播的局限性。

再次,注重网络品牌的公关策略。公共关系是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协调公众关系的传播行为,网络公关则是基于网络的一种新形式的公关活动。网络品牌传播应该恰当利用公共关系的基本手段,遵循公共关系的基本原则。当然,网络品牌的公关传播要注意网络的传播特点,网络品牌的公关传播可以不再依赖传统媒体,可以直接向顾客发送信息,因而网络品牌的公关传播必须向顾客提供他们想要的真实而公正的信息,便于客户做出明智抉择。网络品牌的公关传播还要有效利用网络用户友好互动技术加强企业与新闻媒体和关系群体的情感联系,建立有效的链接路径吸引并引导那些正在主动搜寻信息的顾客顺利地接触到网络品牌。为关系群体或注册用户有偿或无偿进入聊天室、讨论组、在线新闻组和其他论坛提供方便,以便形成热点话题并引发舆论的热烈讨论,收到良好的网络品牌传播效果。

最后,加强企业网站建设。当今社会网络发展迅猛,各类网站如同雨后春笋,诸多企业早已拥有自己的网站。企业网站的基本功能在于其通过网站宣传公司形象、传播品牌、销售产品、进行信息的交互和沟通。企业网站建设的重点是要紧紧围绕着品牌的核心识别、延伸识别和定位进行规划。企业网站建设不能片面追求面面俱到,要根据自身的性质和品牌传播的需求进行功能的选择和增减,要使网站的结构功能布局和页面设计都更加有利于品牌的传播,力求品牌的核心识别与网站的功能或外观一致,慎重选择页面的色彩,追求简洁明快、引人入胜的页面布局要,以确保品牌传播的良好效果。另外,在网络时代,网络舆论基于网络信息的极速膨胀和言论的高度自由而具有强大的力量,有时足以令一个根基深厚的品牌蒙受巨大的声誉损失,网络舆论已经是这个社会重要的舆论力量。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口碑传播,企业可以建立品牌论坛,主动引导舆论和口碑相传的方向,开展适当的争论,树立品牌良好的口碑,力争得到良好的美誉,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了防止企业或品牌的声誉受损,企业还要建立网络舆论危机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阻止网络舆论和口碑传播朝着不健康、不利于企业和品牌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大卫・奥格威,林桦译.一个广告人的自白[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2.

[2]张金海.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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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以来,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而同时期的美国已经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12条首创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以及制约其行为的“红旗测试”,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将对比研究美国DMCA第512条中的相关规定,分析中美相关法制的异同,进而提出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过错和责任制度

在著作权法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行为构成上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的差别。“直接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人许可,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的侵权行为。而“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如果其行为人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则构成“间接侵权”。2012年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和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进行区分,其中容易构成间接侵权的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一)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具体案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认定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正如冯刚法官所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模式只是中立的技术产物,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判断时不宜直接宣布其合法或违法,因为法律真正应苛责的不是服务模式或者其背后的技术手段,而是提供服务模式时网络服务商体现出来的对侵权事实的认知。”(二)认定过错形应考虑的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分别用了“知道”,“明知或者应知”和“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法律用语来描述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形态,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一般而言,认定行为人过错应遵循步骤是:首先,将过错的情况分为“明知”和“应知”,分别结合相关事实因素进行分析。对于“明知”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只要行为人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而没有根据规定及时移除或屏蔽相关侵权信息,一般就构成“明知”。而对于是否构成“应知”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其次,应排除不构成行为人过错的情形。这一般取决于法律的明文排除行为人特定义务的规定,但同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也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间接侵权的四个要件,则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删除侵权作品的责任,还要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要件,那么就能受到“通知-删除”规则的保护,不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理论

(一)“避风港”规则美国最高院在“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v.Grok-ster,Ltd.”一案中认定Grokster构成间接侵权,使著作权人可以更有力地对付侵权人,但是这个判决也使进行技术发明的人面对随时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的困境,不利于技术创新。而DMCA第512条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四类行为创设了免除责任的“避风港”。(二)第512(c)条中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就“明显知悉”的主观要件而言,“明显知悉”不同于“推定知悉”(constructiveknowledge)。在“,Inc.”一案中,法官将第512(c)(1)(A)(ii)条解释为“明显知悉”而不是“推定知悉”。在该案中,权利人主张亚马逊“本应知悉”(shouldhaveknown)(即“推定知悉”)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但是法官认为,“红旗测试”的关键在于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在意识到公然侵权的事实后故意继续提供服务或者其是否无视(turnablindeyeto)明显侵权的‘红旗’”,仅凭在线服务提供者“本应知道侵权事实”不足使其失去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三)侵权责任的承担DMCA第512条的立法原意并不在于改变一般著作权侵权的原理,而在于排除在线网络提供商的四种特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因此并不能从第521条推知在满足哪些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权,只能推知行为人在符合第512条项下的主体资格及其他条件时不用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三、中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与责任的异同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相关法制而言,一方面,中美两国立法目的基本相同,但是采用的具体立法模式不同;另一方面,“过错”在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相同,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存在差异。立法目的相同,但立法模式不同。一方面,美国制定DMCA是为了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更加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而中国著作权的相关立法都是在DMCA之后进行修改的,很大程度上借鉴了DMCA的制度设计和精神内涵。中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方面的法制都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是在一般侵权理论的框架下建立的,法院认定行为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时才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不具有过错要件的时候,才能适用“通知-移除”的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经济赔偿。而DMCA第512条只规定了排除责任的情形,法官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只能先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第512条规定的排除责任的情况,如果法院认为行为人适用“避风港”,一般就会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简易判决,不进行进一步的审理。“过错”认定的重要性相同,但是“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尽管中美立法中,过错因素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有决定性作用。但是两国在认定“过错”时考虑的因素时不同的,行为人需要达到的“过错”程度也是不同。DMCA第512条并不包括“推定知悉”的过错形式,而是采取更高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的标准。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将“本应知道”(即“推定知悉”标准)作为判断行为人过错程度的一个标准。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在“Perfect10,Inc.v.CCBillLLC”,“IoGroup,Inc.v.VeohNetworks,Inc.”和最近的“ViacomInternational,Inc.v.YouTube,Inc.”案件中,美国法院都不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红旗”的存在,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中国的法院在“新传诉土豆网案”,“韩寒诉百度案”中采取的是相对较低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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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下,人们的审美趣味与心理需求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戏曲作为长期浸润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门古典艺术,在传播过程中难免因传统话语与现代观念的断裂而囿于困境。在新的媒介环境下,戏曲艺术不断地审时度势、顺势而为,逐渐调整其原有的艺术语汇与程式,从而打破传统戏曲在传播中的困境。因此,探讨融媒体环境下戏曲的网络传播问题对未来戏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与文化价值。

一、网络时代下的戏曲艺术传播特征

作为一种植根于具有深厚底蕴的民族传统文化的艺术载体,中国戏曲的发展自诞生以来就不断吸纳着多方面的艺术样式,形成了古典意味浓烈的审美文化特征。自进入新时代以来,戏曲艺术不仅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发展,还面临着现代审美娱乐文化的冲击。面对戏曲在不同语境中的形态特征,学者施旭升曾指出:“戏曲,从古老的驱傩仪式到勾栏瓦肆的表演,再到现代剧场式的演出,都体现出不同的传播媒介和载体中的形态风貌和审美文化的定性。”①如今,在融媒体的生态坏境下,“由于其强调的是媒介融合、技术整合与信息资源共享,强调用最经济的方式传播信息”②,因此,传统戏曲的传播方式在此背景下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说,新媒体技术极大丰富了传统戏曲的传播渠道。多元化的传播渠道类型大致分为专业的戏曲网站、流媒体平台、自媒体频道等。以昆曲为例,其在互联网上拥有中国昆曲网、上海昆剧团、昆曲大雅等多种类型的网站,受众可通过官网查询,直观、深入地了解到戏曲背后的丰富信息,进而大大提升了信息传播与接受的效率。除此之外,移动终端软件的兴起也对戏曲的传播起到了助推作用。在当前媒介融合的视域下,多媒终端打破了戏曲观演的时空局限,各大流媒体平台与短视频App的兴起使得受众可随时随地观看戏曲演出而无需走进剧院。戏曲主播的入驻更是吸引了年轻一代的受众群体,实现粉丝圈层的跨越传播。其次,除了戏曲剧目、唱段的展示外,从文本层面来看,相关资讯也是传播的重要内容,因此,戏曲资讯的整合化也成了网络传播的一大特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给现代传媒生态与信息产业格局带来了深刻变革,在融媒体的环境下,戏曲资讯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整合。当前的流媒体平台不仅存储着大量珍贵的戏曲资源,而且还分门别类地对戏曲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受众可通过页面中的导航栏便捷精准地定位到自己感兴趣的戏曲。更重要的是,网络传播中的超文本链接功能让受众只需点击页面中的文字或图片,就可多维度、立体化地查阅到当前戏曲的详细资料。例如,在“中华戏曲”微信平台中,点击文章末尾的超链接文字便可直接跳转到详情网页中进行阅读或观看。因此,网络对于戏曲艺术来说就如同一个巨大的资源库,不论是广播戏曲、电视戏曲,还是电影戏曲等,都可通过媒介完备地保存下来,从而使戏曲在传播中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文化价值。最后,新媒体时代,网络传播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创作者与受众的交互性特征。在互联网语境下,观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多元化的传播媒介为其搭建了便捷的参与互动平台。因而在公共话语得到满足并拓展的同时,戏曲自身的传播力度也得以扩大。在如今消费主义所宰制的现代社会下,詹金斯提出了“参与式文化”的概念,指媒介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受众的互动、参与现象。戏迷们不但可以积极参与到各戏曲平台的评论区、论坛中,还自发地建立起戏迷的交流群,线上线下形成粉丝联动效应,戏曲也在大众自来水式的宣传中实现了最大化传播。更重要的是,受众还通过自媒体平台上传个人创作的戏曲作品,根据自己的偏好有针对性地发表观点。这种传受双方的身份转换也极大满足了受众的社交诉求,使得个人单向接受演变为参与式文化下的集体狂欢。

二、新媒介环境下的戏曲形态

(一)传统戏曲表现形式的变化

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认为,媒介是人的感觉能力的延伸或拓展。新媒体技术的出现极大地重塑了戏曲的表现形态及审美特性。一直以来,戏曲追求的是一种虚拟性、写意性的空灵意境,正如以往受众大多根据戏曲舞台上现有的布景装置,在头脑中二次加工完成对舞台空间的真实再造那样。而数码技术的发展不仅可以使戏曲舞台无限逼近现实空间,还可以结合音效、光影、虚拟的视觉影像等,将戏曲舞台营造为一个无限延展的演出空间。例如,由网络小说《悟空传》改编的粤剧版《梦惊西游》,在武打场面中将电影音效作为背景音乐,烘托出气氛的紧张激烈。跨界融合剧《弘一法师》通过新媒体技术打造三维影像,模拟出最真实的生活场景,光影的运用也充分营造出震撼的视觉效果。除了对舞台空间外延的拓展,新媒体技术也对戏曲演员的表演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中国戏曲学院出品的新媒体京剧《梅兰霓裳》结合技术创作出“梅兰芳”先生的虚拟人物形象,将其通过屏幕置于舞台空间中,使得戏曲演员在一个多维立体的环境中表演,带给观众全新的审美体验以及视觉享受。学者周雪曾指出:“通过不断的尝试、探索,在舞台戏曲艺术领域,多媒体从最初作为资料展示的一种媒介发展成为舞台艺术表现形式的有效补充。”③同时,戏曲艺术在现代文化语境中展现的审美形态,正应和了文化研究学者道格拉斯·凯尔纳提出的“媒介奇观理论”。他认为通过场景奇观、言语奇观、偶像奇观三种方式,能够体现当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在消费主义和商业文化盛行的大背景下,传统戏曲与新媒体技术的结合为受众在剧场营造出虚拟与神话的梦幻体验,虚拟戏曲演员也满足了受众对于梦想与奇迹的想象,“梅兰芳”先生的虚拟影像正是弥补了人们现实生活中无法见到他的缺憾而受到热捧。从这一角度来说,新媒体戏曲的视觉奇观也会吸引大批受众走进剧场领略传统艺术的别样风采。从创作层面来看,为了契合青年文化认同以及受众不断变化的审美需求,传统戏曲也实现了传统表述方式与年轻语态之间的转译。如白先勇打造的青春版《牡丹亭》突出情感主线,通过“梦中情”“人鬼情”“人间情”实现传统剧目的青春表达,再加上年轻演员在戏中的精彩演绎也满足了新生代受众的审美心理。

(二)传统戏曲新媒介传播的现实反思

现代传媒的兴盛带来大众审美方式和消费习惯的转变。戏曲艺术与新媒体的融合不仅创新了传统的表现方式,而且还构建出新的舞台样式,大大丰富了戏曲的艺术表现力。戏曲的舞台美术与新媒体技术相结合,凭借震撼视效的演出效果,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而得以广泛传播。学者刘建曾指出:“现在戏曲舞台美术中应用的新媒体技术越来越多,如激光技术、虚拟显示技术以及柔型LED技术等。这些新型技术的应用,丰富了戏曲舞台表现形式,增加了舞台美感。”④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网络传播为传统戏曲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滋生出一些需要警醒的负面影响。在当今新的媒介环境下,传统戏曲在网络传播批量生产的过程中逐渐向大众化、平面化迈进。在此大背景下,传统戏曲在场的、不可复制的传播方式演变为一种可大量复制无需在场的艺术。人们可以通过移动终端随时随地欣赏到戏曲演出,戏曲艺术由原本精英文化的高雅艺术逐渐消解为一种日常生活化的大众消费品。而读屏时代下观众与戏曲舞台审美距离的消失也使得传统剧院的观赏仪式感不复存在。简而言之,新媒体戏曲的审美日常化只是将这种区别于以往媒介所形成的艺术语汇以一种“在场”的方式存在于我们周围,不过这种存在是以传统戏曲艺术“灵晕”的消失为代价的⑤。因此,戏曲艺术如何在保留本体形态的前提下,依托于新兴技术实现破圈传播就成为今后创作者亟需思考的方向。另外,传统戏曲在现代传播语境中迎合时展趋势,更倾向于碎片化的表现形式。短视频App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影视艺术的发展,这与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短、平、快的传播特息相关。在很多短视频平台上都开设有专业的戏曲频道、戏曲话题以及戏曲爱好者的个人账号,传统戏曲在这样的传播载体中被肢解为不同的小片段。在传播过程中,官方生产者往往会根据戏曲中的名家名段进行筛选,而自媒体戏曲创作者却会不加选择地上传自己录制的戏曲片段,导致戏曲在新媒体平台上的质量呈现良莠不齐的态势。一言以蔽之,戏曲在新媒体平台上的传播特性虽迎合了现代观众的审美观念,但在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自身的完整性被割裂,从而消解了传统戏曲的严肃性。在抖音平台中的河南移动戏曲频道官方账号“移动戏曲频道”,点赞数以及播放量较高的置顶视频都是时长约几分钟的名剧选段,虽然进一步扩大了戏曲名段的影响力,但也将更多的小众戏曲变为沧海遗珠。戏曲作为一种古典的文化样式,在与新媒体平台的融入过程中,将自身的审美娱乐性加以放大,虽然加速了传统戏曲的现代化转变,但在大众传媒以娱乐性为导向的意识形态下,戏曲自身所负载的精神境界、审美品格被不断弱化,难免会造成戏曲艺术内在精神的丧失以及表现形式的贫乏空洞。因而,传统戏曲在传播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现代化转化,如何在不断纳入新形式的同时保持自身的本体意涵,亟需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

三、结语

在当前社会结构转型的语境下,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不仅丰富了戏曲艺术的表现形式,更对其传播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为传统戏曲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戏曲艺术在新媒体平台上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症结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在享受互联网为传统戏曲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如何趋利避害发挥好互联网传播的优势,实现传统戏曲的良性发展,是当前传统戏曲网络传播的肯綮所在。

注释:

①施旭升.中国戏曲审美文化论[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

②金菊爱.新媒体时代若干媒体新概念辨析[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7(01):83-86.

篇(10)

网络新闻是指通过因特网、传播的新闻,其途径可以是万维网网站、新闻组、邮件列表、BBS、网络寻呼( ICQ) 等手段的单一使用或复合使用,其者、转发者可以是任何机构也可以是任何个人。【1】网络新闻的出现是人类传播史上的革命性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虚假新闻的广泛传播就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假新闻在网络中逐渐呈现泛滥之势,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及我国现有立法的缺失,侦查机关在对其进行侦查取证时面临着诸多难题,直接影响着打击的力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传播虚假新闻侦查取证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保证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证据的特点。

所谓证据是指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用以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2】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中的证据是行为人在利用网络虚假新闻的过程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或互联网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刑事案件的证据来说,其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

( 一) 隐蔽性。

网络信息实质上是以一堆按照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

的组合,即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装置中的。无论我们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在其内部都会被转化为二进制编码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这些编码看不见、摸不着,具有较强的非直观性,按照一般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取。

而行为人在网络中的虚假新闻,实质上也就是以电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中的二进制数据编码,人的肉眼根本无法看到这些无形的信号,只有经过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将其显示为可见的形态。因此,侦查人员要想获取传播虚假新闻的证据,必须让这些隐藏起来的数码变成可见的形式才能予以收集。

( 二) 高科技性。

网络信息的形成和传递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网络信息就无法形成和传输。

网络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特定的编码数据存储。这种编码形式的信息无法直接被认知,需要依靠特定的系统并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同时,网络信息在传输时也是一种无形性的传输,其所包含的信息都是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进行传递的。我们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取证时,只有依靠高科技信息手段,才能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

( 三) 易破坏性。

虽然网络信息具有较高的精确性,但同时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破坏的一类证据。一方面,网络信息极容易受到人为的篡改或破坏。网络信息由于是以编码的形式予以存在,一旦被修改,往往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在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文件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在技术上查清信息是否被修改。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的产生和传输需要一定的计算机设备,以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操作上的失误或者电脑病毒、供电系统中断等等原因也会使网络信息受到影响,使其无法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目前计算机的操作系统还存在很多漏洞,储存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等遇水或者在高热、有外界磁场干扰等环境中也极易受到影响,从而对其存储的数据和信息造成破坏。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收集时,必须对其真伪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取证现状分析。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及高科技性等特点,侦查人员在调查电子证据方面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挑战。

( 一) 犯罪现场难以确定。

案件现场是指存在和发生犯罪行为或与之关联的场所和地点。传统刑事案件依照“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从犯罪结果追溯犯罪原因和造成犯罪结果的对象,侦查的途径是勘查现场一调查访问一采取侦查措施一发现犯罪线索一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审讯一破案。【3】犯罪现场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对于搜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的犯罪现场跨越了物理和虚拟两大空间,行为人通过互联网虚假新闻,其行为实施地是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但是消息一旦,虚假新闻就会在现实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犯罪的结果地变成了现实的物理空间。物理空间的调查取证可以按照传统刑事案件的模式进行,但是网络空间是由数码形成的虚拟场所,根本不具备作案痕迹和遗留物,因此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 二) 犯罪证据难以保全。

网络信息本身就具有易破坏性,如果有人故意对原始数据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干扰。虚假新闻的者往往在信息后,迅速从网络中隐身,并将的原始信息进行删除。虽然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使某些信息复原,但是也难以保证所有被删除的数据都得以恢复。而且,有些虚假新闻的者本身就是网络高手,由其删除或修改的信息,既不可逆,也很难留下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在获取网络信息时,必须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破坏。

( 三) 搜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难以确定。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搜集证据,获取网络信息,但是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取证时遇到困难,有时并不是侦查技术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所造成的限制。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是一种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犯罪,但是现有的法律对其侦查权限、侦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已不适应对这种新型犯罪侦查的需要,从而造成了侦查上的障碍。

首先,我国现有立法对网络信息搜查扣押的程序、技术方协助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侦查权的施行受到限制。以搜查程序为例,传统刑事案件进行搜查时,侦查机关需要办理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但是对网络进行搜查时,搜查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侦查机关面临的一道难题。传统刑事案件,具体的物理范围很好界定,但搜查电脑网络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并不能有效地确定其真实的空间范围。特别是通过一些门户网站的虚假新闻,门户网点的服务器可以分在十几个城市,如此大的范围进行搜查对于我们的侦查人员是极大的挑战。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某些侦查行为规定不明确,从而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如侦查机关进行远程监控,秘密取证时,往往对目标电脑植入木马程序以获取电子信息,但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商榷。从行为的方式上看,这一做法和传统的盗取证据的手法非常相似,其法律效力有待于进一步确定。

( 四) 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的侦查工作一直采取粗放型的侦查方式,手段单一,科技含量较低。尽管近几年我国的公安院校已高度重视公安专业人员的培养,但其培养的侧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侦查专业知识的传授,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传授还远远不够,从而使得大部分侦查人员仍然不能有效的应对网络犯罪案件。而一些年龄较大的老侦查人员,对于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更是一窍不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聘请一些计算机专家协助侦破,但是如何与专家协调配合,真正有效地完成侦查工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取证完善措施。

( 一) 侦查手段的提高。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犯罪侦查的最大特点是技术性强,对于高科技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虽然,我国的网络侦查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技术性也在快速提升。因此,我国的网络侦查技术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再进行提高和突破。

目前我国侦查实践中采用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文件指纹特征分析技术、残留数据分析技术、磁盘储存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这些侦查技术方法具有一个共性,即都是采用静态分析方法,在犯罪发生后对网络数据进行提取、分析,从而抽取有效的计算机证据。这些技术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犯罪证据的调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注重事后取证,无法有效地对数据信息进行跟踪调查,其获取的证据信息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侦查机关需要积极的开发侦破计算机犯罪的专用技术。

就笔者看来,我们可以在取证技术的发展方向上,从静态取证转向动态取证。侦查机关在网络的运行过程中,设计一套互联互动、多层次的计算机取证系统。该系统可以识别可疑活动,保存数据记录,并对犯罪实施的经过进行回放。由于网络的虚假新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其发生后,行为人在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即便发现后也往往事过境迁,不能提供准确的线索,从而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但是,如果我们开发成功这套动态的取证系统,只要行为人虚假新闻,我们就可利用该系统对犯罪分子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犯罪地点和犯罪的过程进行检测,并判断数据信息是否已被篡改、有关程序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中,从而为侦查机关提供犯罪的证据。

( 二) 立法上的完善。

立法的缺失或不完善,对侦查工作都会造成阻碍,不管造成的后果是侦查权的扩大还是缩限,都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在办理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中,侦查手段出现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法律的空白所引致的,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立法进行调整。

首先,完善搜查扣押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搜查扣押审批程序,使搜查限于合理范围之内。搜查证上要明确搜查的具体地点,搜查范围一般以服务器或 IP 地址所在地为限,尽量不扩大搜查的界限。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责任追究制,一旦出现扩大搜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扣押的相关设备,一旦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也要根据责任追究制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设立搜查电子证据的特殊措施。网络信息以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为媒介,因此,搜集证据时,需要对计算机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如果从被搜查的计算机系统可以合法进入其他计算机系统,而后者有理由相信可能藏有犯罪证据时,允许侦查机关对后者进行搜查。赋予侦查机关这种权力,有利于解决对分散于网络中的不同地点的电子证据的搜查。

最后,完善扣押电子证据措施的方式和配套措施。处于搜集证据的需要,侦查人员可以对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进行扣押,但是对扣押的物品一定要严格保管,严禁将扣押的物品用作他用,同时也要禁止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人员接触该物品。一旦证据收集完毕,电子设备不需要再扣押时,一定要及时返还所有人,并对被扣押电子设备的权利人的不必要的损失进行补救或做相应补偿。

( 三) 侦查人员网路技术素质的提高。

面对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侦查人员网络技术素质的提高是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技术提升的过程中,我们的培养方式和预期目标必须是理智的。目前我国刑事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普遍较低,我们不能期待在短期内将侦查人员都培养成网络专家,只要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达到办案需要的“度”,就可以了。这主要因为,从一个较低的起点对侦查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无论是资金上,还是时间的投入,都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国家不可能一下就将投入完成。另一方面,对于侦查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问题,我们也可以聘请一定的专家进行协助,这个时候,主要侦查人员尽量配合专家的工作即可。这种配合并不需要侦查人员科技水平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那么,具体来说,侦查人员在对网络犯罪进行取证时,其计算机水平应该达到的标准应该是: 具备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 理解并能正确表述有关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的环境和原理; 掌握常用计算机犯罪侦查软件的应用。

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我们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对侦查人员的网络专业知识进行培训。

首先,定期举办培训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讲座,对侦查人员计算机应用知识进行传授。每次培训班借宿都要进行考核,促进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其次,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让侦查人员进行短期脱产学习,了解网络专业的最新动态,以提高科技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再次,积极引进掌握先进网络专业知识的毕业生,将其充实到侦查队伍中来。通过这种方式迅速培养既懂侦查业务又有专门科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业务骨干,以带动整个侦查队伍知识化和科技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网络传播虚 假 新 闻 之 刑 事 法 律 规 制”的 阶 段 性 成 果,项 目 编 号 为L09BFX017。

篇(11)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客观上需要从法律上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如何界定和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界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增的一项著作权,首先由我国《著作权法》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白的界定,泛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其进一步细化,将权利对象扩大为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行使方式和其他特性没有变化。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与国际性的版权条约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直接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英文缩写《WCT》)第8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表述。该条规定旨在不损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该条文本身对“传播”的含义并没有限定,只是以举例的方式界定“向公众传播权”包括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权。我国法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承继了该条文后半部分内容,即限于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调整具有“个人选定的时间”和“个人选定的地点”特征的交互性传播。“个人选定的时间”和“个人选定的地点”是交互式特点的核心所在,本质上强调接受作品的个人具有主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质,不是被动接受。虽然个人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这一选择权是相对的,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理解为任意的时间和地点。个人选定的时间是以传播者的服务器开放为前提,个人选定的地点则需在传播者所设定的信号传输范围内。对于网络环境下定时播放等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能否适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第一,少数观点认为通过解释“选定的时间”的方式,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或者视为交互性传播的行为。第二,司法实践中,多数的观点认为非交互性传播应当由《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兜底条款“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规范。学界也有相同的观点,认为对“定时播放”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兜底权利”,以满足WCT第8条的要求。同时提出这种立法只是权宜之计,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还是要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进行修改。非“交互式”和“交互式”,只是方式不同,客观后果都是传播作品,都应受到“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应在国际条约“向公众传播权”之范畴,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外。第三,采用类推的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属于授权类推法条,该条不能作为解决纠纷的法条予以适用。将非交互性传播行为的规制应采用民法类推技术,准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范。但是对于具体哪一项责任规范最相类似,则有不同的观点。第四,区别对待的观点。近年来北京等地法院针对涉及“网络实时转播”案件,采取了区分情况的做法。对于网络实时转播的内容的初始传播行为采用的是“无线”方式,适用广播权予以调整;如采用的是“有线”方式,则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的兜底条款。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形式上与其他权利是并列的,内容上与大部分权利(包括广播权)是不重复的,但与复制权、发行权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的“复制发行”行为,但是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复制权”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吸收了复制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又可能在法律适用中作反向的处理,如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为复制,纳入犯罪行为,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上并非扩张解释。但是反对的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有根本区别。复制行为,必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固化”作品,计算机技术产生的电子复制手段,使作品能够在软磁盘、硬盘等载体上长久保存,这种情况下的复制与传统复制雷同。但是计算机在软件运行中会自动形成对软件的全部或片断的临时存储,这种临时存储,被称为“临时复制”,浏览就是典型的“临时复制”。但是从法学逻辑上分析,“临时复制”只是一种客观技术现象,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不能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发行权”的关系

尽管在客观效果上,网络传播能够导致在接受传播者的计算机中形成新的复制件,与转移作品复制件的传统“发行”行为一样,但是多数观点认为在实质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传统的“发行”行为并不同。传统的发行行为必须通过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提供作品复制件,通过网络提供作品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网上传送并不是作品复制件物理位置的变更,而是作品复制数量的绝对增加。美国法院和学术界普遍接受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作品构成发行的观点,但是对发行行为的扩张解释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因为网络传播与发行是两种互不包容的独立行为。相关国际条约采取了伞形解决方案,并没有在两条约中为版权人新增加一项专有权利,而只要求各缔约国对包括通过网络以交互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在内的行为加以控制,缔约国应当赋予作者公开进行网络传播行为的专有权利。至于这种专有权利归属于现有立法中的“发行权”、“传播权”还是创设的新权利,由缔约国自行解决。虽然两条约没有明确反对将网络传播行为定为发行行为,但对发行权仍以传统方式加以定义,将其限定在有形物品的范围之内。除美国外,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是用发行权来调整网络传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