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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2日下午2时20分,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王铁崖走完了90年人生历程、长达72年的国际法工作历程,不幸去世。
人们清晰地记得,1997年5月20日,84岁高龄的王铁崖在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当选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任期为4年。同年11月11日,年届耄耋的王铁崖赴海牙任职。与多年前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国际法时一样,他的勤奋和专业素养令同行们钦佩不已。
受父影响走上学法救国路
1913年7月,王铁崖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父王寿昌曾留学法国学习法律。1882年,王寿昌学成回国后,曾向友人、著名翻译家林纾盛赞法国小说,并与林纾合作翻译了小仲马的《巴黎茶花女遗事》。此后,王寿昌出任外交部驻福建省交涉特派员。但因体弱多病,王寿昌英年早逝,没能留下更多的著作。王铁崖自幼生活在书香门第,在家中私塾诵读四书五经,后入教会学校——英华中学(后改名福州第一中学)学习洋文西学。
父亲对王铁崖的影响显而易见。16岁那年,他负笈上海人复旦大学,效仿父亲,就读于西语系。幼年时,他目睹父亲在办公室中和日本领事激烈争执的场景,令他对国际局势有了直观的印象。他的堂兄出使比利时,担任公使,归国后与父亲讨论国际常设法院有关中比不平等条约的案件,成为王铁崖对于国际法的初蒙。
17岁的王铁崖对国际法产生浓厚兴趣,从此一生没有离开这个领域。1931年,王铁崖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系。两年后,他以优异成绩升入研究生院,主攻国际法学。1936年,王铁崖以论述租借地问题的论文通过答辩。这篇论文以条约为依据,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研究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一个具体环节——租借地。这篇论文是中国研究此类重大课题的早期佳作之一。同年,他在上海《民族》杂志发表《民族主义的国际法观》一文,可谓初试啼声。
1936年,王铁崖通过了中美庚款留学考试。次年,他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继续攻读国际学,师从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教授。
第一次拜访劳特派特教授,王铁崖仍记忆犹新。劳特派特教授大惑不解地问:“为什么这么多的中国留学生希望搞条约研究?”24岁的王铁崖从容答道:“中国多年来受不平等条约的压迫,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已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呼声。中国青年学者研究条约问题,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劳特派特教授大为动容。
两年留英期间,王铁崖选修了詹宁斯的《国际法概论》、拉斯基的《政治社会理论》等课程,受益匪浅。1939年夏季,满怀报国热忱的他忍痛放弃学位返国。回国后,在战乱中他品尝了失业的滋味,勉强谋得一个刊物的编辑职位。后因编辑部遭日本飞机轰炸,他重陷困境。幸运的是,暂设在四川乐山的武汉大学邀请王铁崖去任教。从此,他开始了自己国际法的讲学生涯。这一年,他年仅27岁。
王铁崖在武汉大学开设国际法、中国外交史、欧洲外交史三门课程,讲授国际法案例专题。他的学生、后来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端木正回忆说:“我记得王铁崖老师在1941年住在乐山一间自租的旧式房子里,一个房间集卧室、书房、会客室于一身,同学来多了,只能有坐、有站,但他照样讲学论道。”后来,王铁崖转赴设在重庆的中央大学任教。
1942年,结婚后的王铁崖依旧经济窘困。但他却在艰难中坚持著述,完成了《新约研究》和《战争与条约》两部著作,并分别于1943年和1944年出版。在当时国际法著作稀少的情况下,这两部书籍的出版堪称珍贵。
撑起我国国际法学界大半江山
1946年秋天,王铁崖应邀到北京大学任教。50余年来,他扎根北京大学这片沃土,耕耘不懈,以卓绝的毅力和胆识使国际法学在北京大学深深地扎根发芽,北京大学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国际法学教学与科研基地。
王铁崖到北京大学后,先任政治系主任,后到法律系任教。1952年,因院系调整,王铁崖在历史系任国际关系教研室主任,讲授国际关系史,并完成了一部重要的编著《中外旧约章汇编》,收集了自1689年《尼布楚条约》到1949年间中国同外国所签订的1182个条约。该书直到今天仍是研究我国历史、外交史和对外关系的必备参考书籍之一。
1954年,北京大学恢复法律系。王铁崖重返法律系,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在那段特殊的岁月中,满腔热忱的他被安排在图书馆整理资料。虽然身处逆境,但他仍心怀对国际法的热爱,编辑了《海洋法资料汇编》,翻译了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并与福州籍著名国际法学者陈体强等人合译了《海上国际法》和堪称经典的国际法世界名著《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
1978年,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国际法学开始显现生机。王铁崖不顾自己年事渐高,不遗余力地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奔走操劳。在短短数年间,王铁崖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首创了本科国际法专业,并在全国率先招收硕士研究生。1980年,他参与创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学会,创办中国第一份国际法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并亲自负责其编辑和出版工作。
王铁崖的不懈努力令国际法学在中国得到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际法在国家发展和国际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王铁崖的学术造诣获得了国际学界的承认与尊敬。1989年,他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聘为客座教授,于1989年为该院夏季讲习班讲课,演讲题目是“国际法与中国:历史与和当代”。这份讲稿被收录至当年出版的《海牙国际法讲演集卜国际法领域最具权威的
参考文献中。王铁崖是获此殊荣的第一位中国国际法学者。
1993年,为祝贺王铁崖80岁寿辰,加拿大国际法教授麦克唐纳主编出版《王铁崖纪念论文集》,收录了24个国家和地区的59位国际法学界一流学者的英文纪念论文,由海牙知名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国际法学界第一次给予中国学者的特殊礼遇。“它不仅是我的光荣,更是北京大学乃至中国的光荣。”对此,王铁崖感慨道:“这是我最宝贵、最崇高的荣誉。”
在16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第二届大法官选举大会上,王铁崖以123票名列第一,这是对他在国际法领域辛勤耕耘60载所付出心血的回报。
我国的司法会计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该专业将于2010年前形成竞争趋势。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一、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提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与方案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务之中,使学生在校时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
2.有助于构建模拟法律职业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通过建立仿真实验室,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3.有助于提供师生互动平台,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主动式学习。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基础展开的,在实验教学模式下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就实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要进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专业知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二、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现状
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专业课,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在21世纪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经济法是20世纪后半期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是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科学性的法学核心课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加深,相应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相应的法律课程也越来越重视,国内法学院校普遍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并在其中设立实验教学环节。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现已覆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贸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等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形式多样化。包括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社会实习等,并将各项实验教学的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纳入期末总评成绩。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环境日益改善。部分院校编写了国际经济法实验教材,设立了功能完善的模拟法庭,配备了先进的网络设备,提供网络实验教学的硬件与软件,与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教学合作关系,加强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大多数院校对实验教学给予政策及经费上的支持,提供相应保障条件。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验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渠道,丰富实验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来加以实现。
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方案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是基于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重视实践、培养能力、激励创新、发展个性和提高素质的原则,着眼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现有实验教学软硬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手段、实验教学队伍、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建设一个实验教学体系、课程内容和教育信息技术创新先进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斜街、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和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相互补充、智力因素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并重的三位一体的实验教学模式。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目标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总目标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为宗旨,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最终实现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
其具体目标为:
(1)能力性目标。不仅要使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掌握、运用、更新、创新知识,发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综合运用、动手实践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善于思考和以全局的、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
(2)参与性目标。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互动教学,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学习活动,获得参与讨论和探索的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求知、探索与创新的欲望与动机。
(3)情感性目标。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通过开展并努力创造有利于人际沟通与合作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养成团队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提高团队合作的能力。同时,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断进取的精神及勇于克服困难的品质。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
考虑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可分为“两大部分、三个层次、四大模块”。从实验教学的空间来看,包括校内实验和校外法律实践两大部分;从实验教学的性质来看,包括基础型实验(如课程实验)、综合型实验(如仿真实验)和法律实践(如见习、实习等)三个层次;从实验教学的类型来看,包括实验、实训、调研和实习四大模块。其中,实验模块主要由法庭科学的实验课程组成;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庭审观摩、案例诊断、司法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调节与仲裁等;调研模块包括地方立法、法律援助等专题调研;实习模块包括法律诊所、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仿真实验和毕业实习等内容。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主要措施
(1)理顺现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体制。制定《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应用型人才能力训练与开发总体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实验教学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系统。
(2)研究建设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创新体系。通过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状的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平台。建立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实践能力训练平台。通过法律诊所、法庭审判模拟和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法律实务仿真实习等教学模块为学生搭建校内实践实战平台,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厅等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搭建校外实践平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为学生能力训练与开发服务。建立网络资源平台和虚拟活动平台,一方面,为学生能力训练提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规库、案例库、视频资源库等网络资源和网络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虚拟法律角色扮演软件支撑平台,拓展实验教学时间与空间,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
(3)构建、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项目体系,推动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基础型法学实验研究”、“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和“跨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等的实验教学项目体系,不断拓展和深化实验教学内容改革。
(4)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素质高、专兼职相结合的实验教师队伍。通过引进、培养和外聘等途径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制定青年教师实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额中青年教师进入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着力培育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带头人,强化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团队建设。
(四)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技术手段
关键是要采用制度化的形式,以全新的理念构建完整的硬件和软件保障机制,使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走独立性、可持续发展的规范之路。以法学实验室建设作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物质载体,通过资金的合理投入使用,人力资源的科学调配,管理的规范安排,以满足实验教学必备条件。
四、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建议
1.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普遍为第二手资料且经过人为加工处理,比较完整的原始态案例资料不够,应加大力度收集与整理第一手案例资料,建立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数据库,并部分用于实验教学中,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形式之一仿真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较薄弱,可考虑结合“法学实验教学软件系统”进一步开发国际经济法实验项目,丰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需求设计,以期完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3.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单一化,建议设计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会诊式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以期改进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效果。过程考核主要通过无纸化闭卷上机考试的形式按照实验业务环节,分步骤、分阶段检测学生掌握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情况;结果考核强调对学生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的考核,要求学生掌握较高的情势分析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规则,主要通过实验结果报告及学;会生个人或小组的演示等形式,全面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验结果及其依据诊式考核则邀请实际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针对学生的实验结果提出问题,以拓宽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视角,切实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三种考核评价方法既体现了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对学生基本知识及基本业务能力的规范性、专业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实际国际经济活动开展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对学生综合知识、应变能力、综合业务处理能力及创新能力的要求,较好地反映了实验教学对实验考核和评价方法的特殊要求。
4.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内容差异较大,应设计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大纲、讲义,制作课件,以期增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规范性。
5.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设置实验环节,尚未形成独立的机制,欠缺相对理论教学的独立地位,建议在条件具备时尝试开设专门的国际经济法实验课程,将其作为选修课程,以期扩大实验教学的应用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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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连专.“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研究.教育探索,2003,(1).
[3]朱广东.国际经济法学互动式教学模式的建构与革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2).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关键词:发展经济学;中国;经济;发展模式
前言
目前,很多经济学研究人员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现阶段研究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显得有点过早。与此同时,发展经济学也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有必要对过去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成就进行总结,并且结合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形成一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旨在能够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1.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
1.1经济增长优先发展模式
较早以前,很多经济学家并没有完全区分出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区别,甚至很多经济学家都认为这两者是统一的。但是,随着经济学发展的更加成熟,人们不仅认识到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明确知道了两者间的关系。因此,在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早期,经济增长优先发展模式在我国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关注,随着经济优先增长发展模式的实施,我国东部沿海等地区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模式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由于优先经济发展模式在随着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一定要促进其他地方的经济共同发展。
1.2投资驱动经济发展模式
在任何时代,经济学家都十分关注经济投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主要是由于经济学家普遍认识投资带来的资本积累始终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资本积累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唯一因素。通过投资驱动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投资驱动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沿海先行经济发展模式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竞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先天条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发展我国经济的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均衡发展。在这种环境下,沿海先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被提出并被实施,很明显,沿海先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取得了重大成就,当时沿海先行经济发展模式的构想是指优先发展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然后通过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带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旨在最终能够实现全国范围的经济均衡发展。
2.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战略思路
2.1中国发展模式取得的成功与带来的问题
随着优先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的实施,我国的经济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国采取优先经济发展模式正确性。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近年来,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超过日本,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第二,我国已经实现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变,加快了我国城市工业化的进程。第三,我国的经济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第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也取得了显著的提高。
2.2增长优先发展战略向增长与公平并重发展战略转变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初期,采取优先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及其正确的,这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至少在当时解决了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在这种环境下,优先发展经济的模式必须要实现转变,进而实现公平并重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3沿海先行发展战略向区域平衡发展战略转变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和人口较大,采取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改革开发初期我国必要的措施。当时,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取得了优先发展的机遇,因而沿海城市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沿海城市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必须要实行沿海先行发展的经济模式向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转变。
3.总结
总而言之,对发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因而发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也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促进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完善。(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6-0182-02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国际法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二级学科,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包括对外贸易、投资等问题密切相关,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作为一门交叉性边缘性学科,国际经济法要求学习者具备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多学科的知识基础,并且有很强的知识综合运用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做到能够熟悉地阅读相关的英文文献资料。因此,要学好这门课实属不易,要教好这门课更加困难,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设计好这门课的教学对教师来说是个挑战。本文在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深入的分析后,提出对教改的见解和改革措施。
一、模块教学新方法
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大多内容繁杂,以经典的红皮教材余劲松和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为例,正本书共636页,分为六个篇章,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六个篇章包括了现行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所有研究内容,但如果将六个篇章全部教授完毕,对于教师来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这门课程只有2个学分,一个学期共36节课,如果要完成教学任务的话恐怕需要两个学期。当然国际经济法内容繁多,是这个边缘性学科的特点,但具体到教学实践中,就必然会导致教学学时短缺,教师只得对每个模块的教学内容点到为止,但国际经济法的大多数内容,比如国际贸易、投资等本来就离学生的日常生活十分遥远,与其他学科相比更加晦涩和难以理解,若只是对其大体内容浅尝辄止的话,恐怕学生们只会觉得云山雾罩,什么都没有学到。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切实地落实教学成果,首先必须改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大纲和体例,实行“模块教学法”。首先,应当将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分成若干模块,如国际贸易法模块、国际投资法模块、国际金融法模块、国际税收法模块和争议解决机制模块,突出重点模块、移除次要模块,赋予教师极大自,允许教师在把握重点模块的基础上自由组合模块。比如,教师可以根据学校的教学及人才培养定位和学生的水平和接受能力,只选择其中的三个模块进行教学安排。一般情况下,笔者推荐将国际贸易法模块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模块作为重点,其他模块由教师自主选择。这样,才能保证有限的教学时间内确保教学成果的落实。
二、实用双语教学法
国际经济法学属于国际法的一个二级学科,作为国字头的科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英语材料和双语教学。笔者所在本科院校对双语教学设定的标准为70%以上的英语资料和英文教学,然而由于学生英语水平分化严重,英语基础薄弱的学生不在少数,大概一个七八十人的教学班,只有不到一半的学生可以适应双语教学,大多数学生感到力不从心,少数学生甚至有抵触情绪(毕竟不是英语系而是法律系),这样进行双语教学的结果常常是学生需要花费80%以上的精力去学习英语单词、句型,而对学科知识的掌握却只是蜻蜓点水。
笔者以为,双语教学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以英语为载体和学习工具,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学科的知识点,所以,对于学校来说,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学生的英语水平有区别地制定英文教学的比例。从培养方案上,可以做出如下改革,培养方案一:二本或三本院校不订立高于50%的英语教学比例,使法律系所有的学生均有机会体验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课程;培养方案二:以年级为单位,挑选英语程度较好的同学(比如以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为标准)组成英语班,据笔者所知,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做法,但可惜的是这种分班的方法并没有和双语教学联系在一起,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此类分班的基础上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班的同学接受双语教学课程,普通班的同学可以不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比如60%~70%;培养方案三:将国际经济法课程分为普通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设置为70%,双语教学课程可适当增加学分以鼓励学生申报,比如普通课程学分为2分的话,双语教学课程学分可以设为3分或4分,以英语程度的高低以及自愿报名为双重标准,允许学生自由申报课程,鼓励英语程度不是很好的学生申报双语教学课程。
对于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而言,应该根据不同的培养方案调整自己的教学工作。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应该注重对英文材料的选择和合理安排英文材料的比重问题,应针对现实情况制定一个既能兼顾学生的接受能力又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合理方案。如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不高于50%的情况下,双语教学的过程中应将英语教学放在概念、重点法条、重点法学家的观点上;如果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70%左右的话,除了概念和重点法学家的观点外,应对重要的英文国际文件进行阅读,并且可以加入英文的案例。其次,英语工具应该尽量简单化,对所选英文材料应做到去掉复杂留下核心部分。譬如,对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部分,英文材料可以只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且这两个文件不需要学生进行通篇阅读,公约可以只选择重点部分,如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合同的成立,贸易术语也可以每组只选择两个术语作为范例即可。最后,双语教学不能完全忽视中文,每一个重点章节结束后,都应该以中英文两种方式给出总结,毕竟学生的母语为汉语,汉语的总结更能够深化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三、二元对比教学法
学习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要进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比,只有经过充分的对比才能突出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点,因此,教师必须注重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比较分析。然而,通看现行的国际经济法课程,基本上都是重“国际法”轻“国内法”,导致学生知识割裂,很难形成连贯的知识网络,极大地限制了学生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提高。因此,笔者认为二元对比教学法的引入非常重要,通过引入比较方法论,把各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放在一个二元次空间内,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角度去对比,使知识体系更加完善和充实。
举个例子,在教授国际贸易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同时,应引入同我国合同法相关知识点对比,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相关问题上的不同规定,经过充分的对比学习,学生们才能够熟记公约的重点知识,并且理解公约为什么会做出相关的规定。具体来讲,比如在讲解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时,可以先介绍英美普通法系的“投邮生效原则”(mail-box rule),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received of letter of acceptance rule),比较两大法系不同规定的优缺点及其规定的出发点后,再介绍《公约》的规定即基本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在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最后介绍我国合同法第26条的基本内容:首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其次,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最后,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文进入要有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通过这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规定、我国合同法的多层次的对比,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问题如合同的生效时间的问题就可以全面立体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才能够更加全面彻底地理解这个问题的实质。
总之,为了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高质量要求的国际型法律人才目标,我们应该不断地在教学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模块教学法、实用双语教学法以及二元次对比教学法的应用正是针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问题,笔者提出的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教改方法,希望同行共勉,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纠纷、经济矛盾还是经济现象、经济规律相较于过去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分析和探讨中国经济法对于企业运行、经济发展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早在二十年前,我国就有专家指出通过法律经济学方法运用于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应用研究还不够广泛,有必要对法律经济学方法和中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一、法律经济学方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的应用
经济法专家学者运用法律经济学为分析和探讨工具,不仅对于经济法中所具有的价值进行了相关的论证,并且对于经济法中具体的制度和规则进行了科学设计。比如说,在经济法总论当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经济学方法注重以经济法“维护”经济能够运行,而不是依靠其他法律管理,经济法对于国家、政府干预个体经济行为具有明确规定,并结合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另外,在法律经济学中,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从而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保驾护航”。有专家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考虑,认为中国经济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等有着路径依赖,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中“汲取”经济法的理论依据。有研究结果表明,经济法机制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而言具有更强的解决外部性能力,经济法通过对经济个体进行补贴、减免税收、政策优惠等措施,能使个体经济利益向社会整体收益方向靠拢,能有效减少和避免出现市场失灵等影响。还有专家从“政策”、“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政策”和“法律”都具有交易成本,如果要“二选一”的话则取决于二者间哪个的交易成本,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政策”具有程序简单、兼具灵活性的特点“受到重用”,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的交易成本优势被逐渐缩小,相应“法律”交易成本价值在不断提高。有专家认为,经济法打破了传统的民商法中有关平等主体的假设言论,通过多样性的信息工具和其他工具互相弥补各自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不足,达到协调性和系统性相结合。
二、法律经济学方法在反垄断法研究中的应用
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关系结合非常紧密,很多反垄断法的研究成果都离不开法律经济学方法。有专家从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建议零售价的问题,建议零售价是生产商给零售商所提供的零售指导价格,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强制性,没有被认为是转售价格维持的形式而相应承担反垄断法的责任。但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并不完全理性,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1]如果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没有具有强制性的建议零售价提供价格参考依据的话,那么消费者就会对所购买商品的价格以及心理预期之间进行比较,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心理差距,有可能会最终影响预期购买的商品决策。因此,在诸如与反垄断法中对于建议零售价的法律规定要避免完全依据协议,而需要将其纳入到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体系当中。
三、法律经济学方法在食品安全法研究中的应用
在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内容中有关于“十倍赔偿”的条例,但从法律诉讼的角度上来说,如果该食品的价格过低的话,那么往往会让原告“入不敷出”。假定于消费者购买的劣质产品为10元的话,那么十倍赔偿也只有100元,而原告需要有人力、时间、诉讼费用等,在实际的法律诉讼过程中花费的金额可能远超过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再比如说,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商家的过期致变质的食品中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像有消费者在餐馆吃饭,餐馆的食材不新鲜,导致消费者在食用之后出现急性肠胃发炎需要住院,甚至于更严重出现死亡的话,那么仅有补偿性赔偿和十倍于食材的价格又有何用。那么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要回归于法律具有惩治性赔偿的本质,要从赔偿金额、惩罚程度上起到真正遏制商家在生产食品过程中的不良行为。[2]
四、法律经济学方法在财税法研究中的应用
传统的财税法认为财政主要发挥作用和外部性紧密关联,但是在法律经济法中,认为财税法的经济学基础不在于外部性质,而是在于其外部易成本的控制。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是公共物品,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而不能以政府垄断公共服务、公共商品的交易。有专家表示,法律经济学方法对于财税法中税收无偿性、税收强制性、税收固定性和税收效益作为财税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税收建立联系。[3]同时,对于财税法而言,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应用研究,以税法将税收的主体设置权利和责任框架,提供稳定的税收预期效益,以法律的形式将税收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形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减少了税收相关政策出现主观性,避免由于市场调节的失控出现降低交易成本的发生,能够积极鼓励纳税。
五、法律经济学方法在金融法研究中的应用
在法律经济学中,对于很多的金融现象、金融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明令禁止。比如说,像对企业的融资有明确的法律规避规定,包括企业拆解合同、利率管制、企业上市等内容。法律规避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制度管理都有着积极的创新意义,当然,对于法律规避而言,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不能绝对否定法律规避的作用,而是要从矛盾的另外一面看待,将不良的法律现象转化成积极的法律现象。[4]再比如说,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由于市场机制的原因,证券持有者或者证券转手者对于持有的证券价值未来的清醒都不能知晓,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表面现象和本质的不一致决定了金融证券市场上的不稳定性,因此,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公开、透明的信息机制成为证监会、政府等国家干预证券市场的形式。法律经济学未来的发展空间更大、价值取向也更加多元化,对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发展方向要更具有针对性。通过供求分析、制度经济学分析、行为法律经济学分析等分析方法应用于中国经济法研究中,并加大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推进中国经济法研究水平的提升。六、结语综上所述,法律经济学为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一条广阔的“途径”,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进一步推进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经济法中的研究应用。因此,要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作用,丰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加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队伍建设,更好地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提供依据。
作者:白雅晶 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7-0603-01
急诊急救医学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渐渐形成的临床医学专业,也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新的跨专业的学科,是一门多学科专业,涉及多种医学专业。急救医学是一门由多专业综合的科学,用于是处理和研究各种急性创伤和急性病变,需要在短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对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意外疾病和灾伤,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的科学。急救医学不处理伤病的全过程,是把重点放在处理伤病的急救阶段,其内容主要包括是:心、肺和脑的复苏以及因循环功能所引起的体克、急性创伤,还包括多器官功能的衰竭和急性中毒等等。此外,急救医学还需要研究和设计现场抢救、运输和通讯等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所急救医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院前处理(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和危重病人监护病房(ICU)三个部分,急救设备也是急诊急救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对急诊和急救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也随之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命健康,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临床医学发展是分不开的。在1979年,急诊急救已经被国际上公认为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果。急诊急救工作是否做到了及时和妥善对伤病患者的生命安全和预后恢复都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急诊急救工作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预防水平的标志。
1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概说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急诊急救医学事业发展历经的阶段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五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期,第二个阶段为八十年代至今。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范围广泛、医护人员素质提高快、急救医学发展速度快,理论研究也基本适应了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所需,在硬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县以上的医院,急诊急救已经配备了专用的呼救电话、人员、车辆,具备监护功能,在软件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成效,相关的医护人员对急诊急救足够的重视,使得急诊急救医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主要的特点有这样几方面。
(1)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医疗卫生部门向多功能的救护机构扩展和渗透,初步具备了能够在现场及时有效的开展对病患的脱险救治工作,具备了医学监护下的能够很好的运输病人的能力。比如装备现代化的救护车、救护飞机、医疗救护舰船和直升机等运输交通工具。
(2)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单一的城市和地区向着若干组织联合逐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城市和地区的专业急诊急救网络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这样就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人类交往所造成的频繁的特点和需求。
(3)为了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这也为国际紧急救援机构的发展和建立创造了条件,有了跨州跨洋远距离的急救运输,也包括参加紧急救援的商业性的组织,以我国的卫生部的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为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4)在比较全面的对现代急诊急救医学和人类的生活生产关系进行评估,这样可以给予有力的支持,有利于急救资源的发展,也加强了社会民众的急救活动和急救意识。
(5)随着灾难事故的增加也是的灾难救援医学在急救医学方面起了很大的扩充,形成了院外救援医学的发展。
(6)现代医学在学术上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主要由院外急救主要包括有医学监护运输和灾难医学,院内危重急诊急救监护医学等学科逐渐形成了现代急诊急救医学体系和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也对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急诊急救工作的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医院的急诊急救大多是建立在急诊室的基础之上的,在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医院分级管理对急诊科和急救中心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就目前来看,我国县以上的医院基本都有急诊科,在大中型城市还建立了急救中心。总的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模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独立模式,比如北京的急救中心也称作是北京模式;行政模式,也就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急救通讯指挥中心,比如广州的急救中心也被称作是广州模式;院前模式,也就是以院前急救作为重要任务的急救中心,这种急救中心没有床位,比如在天津、南京和上海等也被称为是上海模式;依托模式,是以大中城市的一所综合性的大医院作为依托,建立急救中心。比如在青岛、郑州、重庆和海口等建立的也被称作是重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备有强大的急救医疗后续力量,也充分的发挥了院内、院前和ICU等比较完整的急救医疗功能,这也是我国目前发展比较好的重要模式;指定模式,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所当地的医院为急救中心,这在我国的中小城市和县级和区域医院比较常见;自由模式,是由各级各类的系统医院自发组织和建立的急救中心。
3急诊急救医学的未来发展研究
(1)逐步形成以城市和地区为依托的立体交叉城市交融的急诊急救网络和体系,这会缩短急救的反应时间,对抢救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要逐步发展功能完备的医疗急诊急救交通。
(2)努力加强和完善急诊急救的医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要在医学教育中专门开展急诊急救的相关课程,强化专业教育,在有条件的地区专门成立急救医学研究中心,以更好的研究现代城市的急诊急救体制、加强网络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方向等,要争取在短时间内研究危机生命的重病急危的院外救治工作。
二、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肇始与发展
征募制度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但最早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兵员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家是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辟一节“论国防费”,他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描述古代到近代征募制度变迁的历史,他认为生产方式和技术进步是成本—收益结构改变的原因,而这种改变影响到兵员征募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他认为,常备军与多元化的社会是一致的,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地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而确然成为一种独立的特殊职业,这种常备军的费用来源于国家征收的兵役税,可以看作是募兵制的起源。同时他认为民众的尚武精神和组织民兵,是常备军的支柱,而这个“民兵”具有现代征兵制及预备役的特点。同时他认为“兵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1%,过此,即不免负担太重,危及国家经济”[5]。今天看来,亚当•斯密的研究无疑是粗糙的,但毕竟是征募的经济学研究的滥觞。之后,从经济学角度对征募制度进行研究出现了长时间的空白。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兵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西方国家在推行军队职业化的过程中纷纷尝试实行征募制度的转换,引起了西方经济学界对军事人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广泛研究,他们对兵员征募过程中出现的形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经济学家在美国从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换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是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黄金时期。从二战结束到1973年7月,美国一直实行的是征兵制。1964年,在美国国防部工作的经济学家沃尔特•维(WalterY.Oi)提出了募兵制的可行性的内部报告,并在1967年连续公开发表了两篇关于征兵制成本的论文。1966年,随着越南战争的升级,美国国内关于废除征兵制的呼声开始逐渐高涨,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也参与进来。芝家哥学派创始人弗里德曼(Friedman,1966)在1966年12月19日《新闻周刊》的专栏中写到:目前管理(征兵制)部队的真正耗费远远大于管理同样规模的募兵制部队,原因在于后者是由认为参军是最好的选择的人构成的。后来他进一步认为征兵制度的缺陷在于“不公平、奢侈、与自由社会不相一致”[6]。其余作出贡献的经济学家还有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7],汉森和薇丝柏德(1967)[8],米勒(Miller,1968)[9],费舍尔(Fisher,1969)[10]罗伯特•巴罗(RobertBarro,1971)[11]等。1968年,福吉尼亚大学毕业生(包括经济学家DavidJohn-son,MattLindsay,JimMiller,MarkPauly,RobertTollison,TomWillett,andJoeScolnick等人)撰写了拥护募兵制的很多著名的经济学论文。征募制度改革的争论在于回答反对募兵制的九条理由,包括:(1)募兵制费用过于昂贵;(2)募兵制在危机时期缺乏灵活性;(3)破坏爱国热情,腐蚀了公民应该为国服务的道德信念;(4)威胁民主价值;(5)不具有种族代表性;(6)成为惟利是图的部队;(7)刺激敌对国家的军事冒险;(8)战斗力低下,因为只能吸引能力比较差的人服役;(9)挤占其他国防支出,侵蚀了国防的数量以及质量[12]。拥护募兵制的经济学家认为,第一条理由是错误的,缺乏理论依据,其他八条理由缺乏实证基础,因此斗争的焦点主要是费用问题。为了专门研究这个问题,1969年尼克松成立了研究募兵制可行性的专门机构———盖茨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罗切斯特大学校长艾伦•瓦里斯(W.AllenWallis)罗切斯特大学商学院院长威廉•麦克林(WilliamMecliling)、后来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AlanGreenspan),以及其他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如DavidKass-ing,WalterOi,HarryGilman,RobertBarro,JohnWhite等),他们的努力为美国最终废除征兵制铺平了道路,也极大地丰富了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13]。
美国的募兵制经历了多年的风雨,期间遇到很多困难,如何应用经济学有效地对募兵制度进行管理成为该时期的主要任务。虽然支持重返征兵制的意见一直没有停息,不少学者对于募兵制的成本要少于征兵制一直持怀疑态度。李和麦肯锡(Lee&McKenzie,1992),罗丝(Ross,1994)[14],沃纳和阿什(Warner&Asch,1995),沃纳(Warner,2005)的研究表明募兵制不一定总具有较低的社会成本,当部队数量扩大的时候,部队的工资总量就会增加,政府就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来支付。而税收导致社会经济的扭曲效应会造成较重的税收成本,当这个数值达到一定范围后,募兵制就不是最好的选择。布朗宁(Browning,1987)运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测算了美国税收的边际超额负担,大约等于国家税收的31.8%~46.9%[15]。另外一些学者仍然对于募兵制能否保证兵员质量、人力成本的高预算对军事研究与装备资金的挤占问题以及募兵制兵员能否代表社会各阶层充满担心。沃纳和阿什(Warn-er&Asch,2001)研究发现目前军事人力的成本在国民生产总值与军事开支中的比例自1973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目前占GDP的比例只有0.8%,而冷战时期这个数字最多曾达到2%[16]。西蒙和沃纳(2007)通过分析美国1998年到2000年兵员来源的数据结果显示,40%的兵员来自中产阶级以上家庭,少数民族比例也没有明显变化。他们同时通过假设增加100000名义务兵,计算其节约的成本,发现其节约的成本少于同等数量的募兵制兵员所节约的社会成本,战斗力也不如后者,同时由于个体战斗力的提高可以以较少的人数维持较高的战斗力,而节约的成本可以用于军事研究与装备更新[17]。经过激烈辩论,美国主流经济学家仍然认为募兵制仍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围绕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命题,很多并不是直接研究征募制度,但研究的每一个问题都与兵员征募制度密切相关,从此以后,经济学家的视野也由征募制度的研究开始扩展到军事人力经济学的研究。综合而言,对于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有沃尔特•维(WalterY.Oi)、詹姆斯•米勒(JamesMiller)、贝丝•阿什(BethAsch)以及约翰•沃纳(JohnWarner)。
三、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
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主要围绕征募制度的成本以及选择进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通过经济学研究回答征兵制与募兵制哪个制度更具有优势,如何进行选择。
首先在于对成本内涵的界定上,政府官员更倾向于预算成本,而经济学家则提出经济成本的概念,该概念除了包括预算成本以外还包括其他隐性成本,如个人机会成本、兵役税等。弗里德曼(Friedman,1967)坚持认为在做任何决定时必须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预算成本。[18]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根据国防部的调查数据,通过选择参军选择自由度比较高的群体作为样本,克服了经典的“鉴别难题”(identifica-tionproblem),描绘出实行募兵制情况下的军事人力供给模型。他们发现在征兵制条件下,四个变量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分别是男性人口规模、失业率、征兵力度、季节因素。通过模型推导,他们发现募兵制的预算成本会高于征兵制,但经济成本要低得多。他们进一步增加了变量,发现军方的支付弹性为1.18,随着应募者人数的增加而不断下降[19]。但是由于数据采集的先天缺陷以及假设不足,变量太少,他们的意见并未被重视。同年,沃尔特•维(WalterY.Oi)在阿尔特曼和菲希特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征兵制的经济成本》(TheEconomicCostoftheDraft)一文,量化的估算出全部的经济成本约为53.64亿美元。他采用的方法如图1所表示:首先运用已有的数据计算出军事人力供给曲线S,当实行征兵制时,军人工资水平为G,人数为A,当征集人数增加到B,C,相应的工资总额也增加到H,I。那么,矩形DB/BA是人数从A增加到B所增加的军方预算成本,DEB′是应募个人的机会成本损失,而HEGD是社会承担的兵役税,社会总成本为HE0B[20]。费舍尔(Fisher,1969)在《美国经济评论》(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上发表了《征兵制及结束征兵制的成本》(TheCostoftheDraftandtheCostofEndingtheDraft),提出了不考虑征兵制情况下的个体服役决策模型,他认为,个人是否服役决定于他在军队中以及民用部门之间净收益的贴现值的比较,收益包括货币收益以及非货币收益。在短期收入变动都是单调递增,可以不考虑贴现因素的情况下,问题就简化为个体主要考虑不同部门收益(Wm为军队收益,Wc为民用部门收益)的比较。如果Wm>Wc,个人就选择服役。然后以征募率为因变量,以军民部门工资比率以及修正的失业率作为自变量,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模型而不仅仅是简化的统计模型。在此基础上,他推算出征兵制条件下美国军方的人力供给函数,并在此基础上估算了如果废除征兵制,美国需要增加的55亿~75亿美元的成本[21]。这是经济理论模型基础上构造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第一次尝试[22(]Klotz,1970)。
1973年,尼克松政府废除征兵制度实行募兵制度后,解决募兵制度出现的新问题成为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关于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探讨一直在持续。李和麦肯锡(1992)在《南方经济杂志》(SouthernEconomicJournal)上发表了《重新审视征兵制与募兵制的相对效率》(ReexaminationoftheRelativeEfficiencyoftheDraftandtheAll-VolunteerArmy),第一次将税收成本作为制度选择考虑的因素,提出了李-麦模型。假设军事人力边际机会成本曲线为:MOCA=a+bn,a,b为常数,n为征募人数,N为社会适役总人数,那么在募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2,在征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N。如果国家需要所有的合法服役者都参军时,社会总机会成本一样,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所以an+1/2bn2<an+1/2bN,也就是募兵制优于征兵制。如果在这个模型中加入税收成本因素,则在募兵制条件下,军事人力价格由市场供求均衡决定,那么征募n个军人,军方需要支付的工资总额为an+bn2,工资是由税收支付的,税收会产生超额负担。假设每元税收产生的差额负担为一个正的常数β,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anβ+bn2β。在募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2/2bn2)+anβ+bn2β。征兵制条件下,假设军方支付工资为W,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WβN。在征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1/2bnN)+Wβn。求均衡解得到nE=4[(W-α)β+1/2bN]/b(1/2+β),也就是说当征募人数n=nE时,采用哪种征募制度成本都一样。如果n<nE,采用募兵制成本比较低,如果n>nE采用征兵制成本比较低。同时,当军事人力供给的机会成本曲线缺乏弹性时,军人较高的工资增长引起的税收成本就会抵消掉募兵制的优势[23]。以上分析把兵员征募制度的社会成本界定服役的机会成本和军人工资引起的税收成本之和,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其他成本(如训练成本)没有考虑进去,同时仅仅考虑了成本,没有考虑社会收益。但是毕竟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分析框架。
沃纳和阿什(1995)在《军事人力经济学》(TheEconomicofMilitaryManpower)一文中对李-麦模型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考虑了训练成本,将单期服役模型扩展为两期服役模型,考虑了收益问题,提出了沃-阿模型。根据沃纳和阿什的分析,征兵制和募兵制的成本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军人服役的机会成本(;2)征募和训练成本(;3)税收成本。对于募兵制来说,前两项的成本要低于征兵制,但是第三项的成本要高于征兵制。当军队的规模超过某个点时,就可能使募兵制丧失成本上的优势,此时政府就应该采用征兵制[24]。沃纳和耐古鲁萨(2005)在沃-阿模型的基础上,在《逃避成本与征兵理论》(EvasionCostsandtheTheoryofCon-scription)一文又加进了征兵制下个人逃避服役以及政府为了打击逃避兵役行为而付出的成本,在综合权衡两种兵员征募制度的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税收超额负担和逃避成本的基础上,构造了两种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模型[25]。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两种兵员征募制度下,相同规模军队的潜在生产率是相同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实际上募兵制军队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征兵制军队的效率,如果考虑到效率因素,“当一个国家需要一支大规模军队时,是征兵制更优还是募兵制更优,依然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26(]2001)。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方法是由德国不莱梅大学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该方法又可称为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法,它是当今世界职业教育最先进的课程开发方法。我国很多职业院校课程建设运用了该方法,一些核心思想已逐步被试点院校所接受,并对我国职业教育课程领域产生了有益的影响。但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教学方法并未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经过我校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发现要使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法发挥其最优效果必须要有一套新型的考核制度来配合,从而使该教学方法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
《水利工程CAD》是水利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该课程是水利工程专业课的一条主线,它贯穿了整个的水利工程专业的教学过程。该课程主要讲解如何将计算机的新型方法应用到水利工程专业中去,所以该课程的最优教学方法为“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没有被调动起来;
2.学生仅将该课程作为一门单独的专业基础课进行学习,并没有应用到其他课程中。
这两大问题的出现,使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法的优越性没有体现出来。经过对学生的调查发现导致这两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考核机制。以前的一张试卷考核学生的方法并没有对过程进行考核,所以要对考核制度进行改革。
经过07、08、09、10四级260名同学的共同探索和改进,得出《水利工程CAD》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法相应的考核机制,考核机制内容如下:
1.团队协作能力。首先,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六名同学为一团队。该六名同学以一个团队单位对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团队成员共同确定出不同任务图形构建方案,通过团队成员的讨论确定出最优构建方案。其次,对于团队所提交的成果进行评定,将每位团队成员所得成绩计入团队总成绩。
2.背景知识收集。《水利工程CAD》该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将水工专业课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能力,而学生对于水工专业课的应用能力比较差,所以必须将两方面的内容融合的应用能力作为考核重点。现单独将水工专业背景知识收集作为一单独考核点,可以增强学生的融合能力。
3.工作方案的构建。对于每个团队所制定的方案,进行比较。对于方案中所应用到的专业知识点、工作工序和任务完成的进度来评定每个方案的优略程度。其中以专业知识点的准确性和完成任务的时间考核为重点考核点。
4.课堂出勤考核。对于课程考勤中,主要考核学生的缺勤情况,其考勤分数为负值。在考核的过程以课程的总课时数的10%为标准,一旦学生的缺勤超过总课时数的10%时,该学生将被取消其期末成绩的评定。若学生的缺勤数在总课时数的10%以内,每次缺勤按-1分计算,总减分数不得超过10分。迟到和早退分别按-0.5分计算。
5.任务成果评定。依据相关的水工专业的规范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对学生完成的的任务图形进行评定。其中以水工专业知识点的使用的准确程度、计算机应用熟练程度和工作任务的整体情况为重点考核点。
6.任务答辩能力。对于每位学生在工作任务完成的过程进行面对面的考核,减少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出现作弊的情况,加深学生对工作任务的理解,并指出每位同学在完成的工作任务中出现的错误和不足。
7.任务改进情况。针对每位学生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出现的错误和不足的改进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对相关水利工程专业知点在工作任务的体现程度,并按照相关水工规范对任务图形的修正和改进情况。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