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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3 16:07:4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

篇(1)

一、海南24井概况

海南24块地理上位于辽河滩海地区海南8井区西南,构造上位于辽河中央低凸起海南构造上台阶中部。东三段为主要目的层。

海南24块探明含油面积0.6km2,石油地质储量111.16×104t,溶解气储量1.33×108m3。

二、海南24井自身循环实施及效果分析

1.新方法的提出

1.1措施目的:实现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逐渐恢复产能。

补液实现连续生产已经得到证实,但每天补水存在不足之处,因此需改变补液方式和液体类型。为了利于海南24井产量的恢复,需用补密度小的液体代替密度较大的水,油为最理想的液体。由于海南24井位于海上,不能借助外界设备补油等液体。海南24平台值班人员动脑筋、想办法,提出了从套管补入本井产出液的办法。从而实现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逐渐恢复产能的目的。

1.2补液时机的选择:油压下降时

海南24平台值班人员时刻关注井口压力的变化,初期24小时在井口观察,发现压力下降即倒流程,开套管闸门,关闭进储罐闸门,进行自身循环。

1.3存在问题:套管易结蜡

海南24井含蜡量4.2%,含蜡量较高,生产过程中结蜡严重[1]。自身循环过程中易造成套管结蜡。为了避免结蜡影响油井生产、作业等,在循环过程中同时加入清防蜡剂,以防套管结蜡现象的出现

2.新方法的实施

第一阶段:初期每天循环2-3次,生产4小时左右油压开始下降,发现压力下降时立即倒流程,关闭进储罐闸门,开套管闸门,同时加入防蜡剂,利用自身产出液进行巡回。自身循环6-8小时油压上升,油压上升后关闭套管闸门,开进储罐闸门,油井正常生产。该阶段日产液8t,维持在措施前水平,产出液主要为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日产气0m3,油压0.8MPa,套压0MPa。该阶段是油井管理最辛苦的阶段,循环周期短,井口需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注意压力变化,发现压力下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阶段:自身循环措施实施5天后,每天循环1次,每天生产10-16小时后油压下降,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4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生产时间有所延长,循环次数减少为每天一次,日产液量有所上升,日产液10t,产出液油量增加,但仍以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为主,含水下降,由90%下降至80%,日产气0m3,油压0.8MPa,套压0MPa。

第三阶段:从6月上旬起,约每周循环1次,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2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产量逐渐上升,含水逐渐下降,每周只需循环2小时左右,日产液15t,含水1%,产出液以地层产出液体为主,日产气少量,油压1.5MPa,套压仍为0MPa。

第四阶段:从7月份起,约每半月循环1次,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2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产量进一步上升,含水恢复至作业前水平,每半月只需循环2小时左右,日产液20t,含水0%,产出液以地层产出液体为主,日产气少量,油压1.7MPa,套压仍为0MPa。

第五阶段:零循环阶段。8月下旬起,油井未出现压力下降情况,无需进行自身循环,该阶段液量、气量、压力逐渐上升,日产液最高39t,含水0%,日产气最高7297m3,油压上升至2.8MPa,套压上升至4.2MPa。该阶段产量逐渐恢复,随着产气量的增加,在油井管理过程中需减少气锁现象的发生。为了减少气量增加电泵气锁现象的出现,通过放套压、控制油嘴和调频等措施,努力减少气锁造成关井的出现。通过实施自身循环措施,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实现了连续生产,避免了关井和再次作业的发生。

3.新方法取得的效果

效果一:实现了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通过自身循环,解决了因作业污染造成的油井供液问题[2],实现了油井24小时连续生产的目的。

效果二: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

采取自身循环措施后,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日产液最高恢复至39t,不含水,日产气7300m3,油压恢复至2.8MPa。

效果三:加快了产量恢复的速度

与补水措施相比,自身循环补入的是本井产出液与少量作业压井液、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液体密度及性能与地层产出液接近,减少了对地层的影响,有利于作业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逐渐被带出,有利于海南24井产量的恢复,加快了产量恢复的速度[3]。

效果四:延长了电泵使用寿命,节约了作业费用电泵井忌讳频繁启停电泵,通过自身循环实现油井连续生产的同时,避免了电泵的频繁启动,从而延长了电泵的使用寿命[4]。电泵寿命的增加,延长了油井检泵周期,节约了作业费用。

效果五:减少了船舶费用

在该井实施套管补水措施时,生活支持船需经常去拉水,采用自身循环后,减少了船舶使用费用。

4.经济效益分析

增油量概算:

海南24井2011年实施自身循环措施的新方法后产油3050t,该井2010年间开生产时日产油5t,措施前产量按日产油5t计算,2011年当年增油2000t。

节约作业费用概算:

海上作业需租用作业船舶,作业所需物资要用船舶倒运,作业费用高,单井次作业费用在1000万元左右,该井措施的成功,延长了检泵周期,节约了作业费用,按作业费用的1/2计算,节约作业费用500万元左右。

节约船舶费用概算:

生活支持船树林2号可储存15方淡水,按每次补液5方,补液3次就需加水一次,措施后循环18次(每天循环多次按一次计算),少加水6次,每次4300元,节约费用2.58万元。

投入:

自身循环是利用自身产出液进行的循环,没有增加任何投入。

E=∑(Ni·Ci)-I

=(3769-1500)×0.2+500+2.58-0

=956.38万元

Ni-节约i种成本的数量;

Ci-第i种成本的定额;

I-投入(元)

海南24井2008年正常生产时吨油成本1130元/吨,2011年由于产量低,吨油成本上升,吨油成本在1500元/吨左右。

5.社会效益分析

篇(2)

调查地点:衡阳石鼓广场

调查对象:衡阳居民

调查内容:环境保护的相关调查和宣传

调查目的:为了一场反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战争,同时也是一场反对人类自身错误行为及观念的战争。促使每个人都能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我们生存的土地也才能生命之水长流,青山绿野常在。环境保护

调查姓名(可不填)年龄职业日期:2010年**月**日

(1)你认为现在电厂的环境如何:A.很好B.一般C.有待改善D.不满意

(2)你认为哪个时间段的环境最好:A.30年前B.15年前C.5年前D.现在

(3)认为下列哪种环境破坏对你的生活和工作影响最大:A.噪声污染B.水源污染C.大气污染D.固体垃圾污染

(4)在你的周围有哪些环境污染:(多选)A.噪声污染B.水源污染C.大气污染D.固体垃圾污染

(5)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哪些:A.工业三废B.农业生产C.自然灾害D.经济发展而造成的影响

(6)你认为环境问题现在是必须解决的吗?A.迫在眉睫B.无所谓C.到时候再说D.不需解决

(7)在你的周围有没有关于保护环境的宣传或是活动:A.经常有B.偶尔有C.听说过但没有见过D.从来没有

(8)这些活动是有哪些部门组织的:A.政府部门B.民间机构C.学生假期实践D.不清楚

(9)你认为这些活动对于你和你周围的人有用吗?A.效果很好B.比没有好C.形式而已D.浪费时间

(10)那么你参与过这类公益宣传和讲解活动呢?A.参加过B.想参加C.没有

(11)现在你通过这类活动自己对于环境保护意识如何?A.一定要保护环境B.尽力吧C.看情况D.不管我的事(12)你周围的人对于环境保护意识如何?A.一定要保护环境B.尽力吧C.看情况D.不管我的事

(13)会向你周围的人,告诉他们环境的重要性吗?A.义不容辞B.尽力吧C.记起来会D.不会

(14)遇到有组织或个人污染环境你会怎么办?A.个人力量去说服B.举报有关部门C.通过媒体暴光D.多管闲事,随便。

(15)你觉得现在政府,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得怎么样?A.做的很好B.力度还欠大C.有待改进D.不好

(16)你知道世界环境日是:A.6月5日B.7月5日C.7月6日D.6月6日谢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调查,希望您能把你热爱环境的热情奉献给你深爱的环境。

环境调查报告总结:

这次暑假,我利用假期时间,做了一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我在这次活动中采取问卷的方式,就预先设计的16个问题对名衡阳居民进行了调查。因为是初次做社会调查,所以在很多方面有局限性。调查年龄层在14~76之间,职业有学生,医务人员,清洁工,司机等。

调查总结如下:

一.有67.5%的人认为市区环境质量欠佳

二.对市民生活影响最多的依次是固体垃圾污染,噪声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

三.普遍认为是受工业三废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四.12.5%的人认为环境保护没有必要或是不重要。

五.对于周围的宣传,更有75%认为没必要走形式。

六.43.75%对于环境保护只是勉强的去做。

七.12.5%对于检举环境污染认为是多管闲事。

八.82.5%的市民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并不满意。

九.12.5%认为环境保护只与国家政府有关,与群众自身无关。

调查中比较突出的是:

一.噪声,水源,固体垃圾,大气污染,都在我们生存的环境中存在,并且日益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质量。

二.群众对于国家采取的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宣传没有很好的领会,或者是从中受到什么教育,相反认为是走形式。

三.政府各个相关机关也确实存在着形式“亮”于实际形式的现象。82.5%的人对政府工作表示不满。

四.群众过分依赖于政府,认为这只与政府有关,更震惊的是在只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政府责任的人中,有2个是大学生,一个教师,更不知道那个教师是如何教育他的学生的,可悲啊。

解决方法:

根据调查者给出的建议总结如下:

一.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加大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篇(3)

一、 环境纠纷的概念

环境纠纷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产生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指环境受害者和致害者根据一定规则和原理而采用的各种旨在化解和消除其环境纠纷的原则和方法。环境纠纷具有致害原因的复杂性、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全球性等特征。

二、 我国传统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和解。和解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环境纠纷中的和解就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下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是解决环境纠纷最常见、最经济的方式。

(二)调解。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争议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的方法。环境纠纷中的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居中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行政调解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居中调解,围绕当事人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采用居间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三)仲裁。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环境仲裁是指由环境纠纷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决的程序。

(四)诉讼。诉讼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要求法院居中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出现环境纠纷后,纠纷双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环境争议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环境诉讼使纠纷的解决能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公权力的主导促使诉讼程序专业化,最大限度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 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和解调解协议执行较难。和解调解是当事人自力解决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在性质上属于自力救济。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某些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污染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凭借自己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假借调解活动恶意拖延时间,阻止和调调解协议的形成。同时和解调解达成的协议落实较难,由于和解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不利于环境纠纷的顺利解决。

(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够完善。传统环境诉讼中,原告仅局限于利害关系人,不利于环境公益的保护,需要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环境公益,但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我国法律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和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明确,而且法律并未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不利于环境公益的维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无法可依。

(三)环境仲裁立法缺位。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和仲裁法没有规定环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现存的有关环境仲裁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海洋环境污染争议,有关国内环境仲裁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环境仲裁在环境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建议立法尽早确认环境仲裁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相关仲裁程序。

四、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鉴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我国当前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完善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方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设环境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使这些解纷方式相辅相成,形成科学高效、系统化程度较高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一)由于和解调解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实践中可能出现有些污染企业假借和解调解来拖延时间,或者借和解调解来逃避承担治理环境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对环境纠纷和解调解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限制:例如对环境污染极其严重的案件,强制污染企业在和解调解协议中必须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加大对假借调解拖延时间的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污染企业诚信档案,对于拒不履行和解调解协议的污染企业,降低其诚信指数,并对拒不履行和解调解协议行为加重处罚。

(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立法对于具体提讼的机关和组织规定不明确,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因此建议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明确相关诉讼程序。本人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相关诉讼程序中规定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的解决环境纠纷。

(三)立法中增加环境仲裁的解决方式。仲裁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主灵活、专业、保密等特点,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然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仲裁法》都没有规定环境仲裁的解决方式,因此建议立法增设环境仲裁解决方式,并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及有关程序。

参考文献

[1] 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篇(4)

1.1勘察现场环境

勘察现场环境是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第一步骤,现场环境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企业,检查影响环境问题因素,检查污染环境的污染源,检查处理环境污染的相关设备等诸多方面。对现场进行勘察时,要根据不同污染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监测现场环境的保护情况。在进行勘察时,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的监测。但由于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方面不够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且缺乏专职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这就大大降低了现场环境勘察的工作效率,增加了工作难度,无法实现勘察环境现场的重要目的。

1.2环境监测技术

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需要利用环境监测设备。主要对易受污染的区域进行实时监测,检查现场环境管理工作方式。在对现场勘察后,根据环境的污染情况进行全方面的监测,由此来看,勘察现场环境与监测现场环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相关法律法规时间较晚,环境监测技术还不够完善,专业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导致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频繁出现问题,降低了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这也是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的难点。

1.3制定监测方案

在制定监测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地区资料的完整性,所收集到的环境污染资料是否符合监测的要求,环境污染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设备是否齐全等方面。在考虑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时,还应考虑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考虑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在制定环境保护监测方案时,没有详细分析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致使制定出的监测方案不够完善,在监测时容易出现漏洞,对环境的监测效率造成严重的影响。

1.4编写监测报告

一般情况下,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概述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内容,总结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描述环境监测地区的基本情况,记录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总结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后,要根据环境监测地区的保护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其提出一些可行性强的意见。

2监测难点的解决方法

2.1现场勘查方面

在勘察现场时总会因各种因素限制了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降低了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管力度。为提升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工作效率,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制定出完善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例,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扩大环保机构的运作规模,设置专职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机构,培养专业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截至2015年8月,贵州省已组织完成32个环境监测站,根据级别设立在不同的区域,但为了实现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的验收监测工作,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又了关于环境监测站的推进方案,预计在2015年完成42家环境监测机构,从而满足环境部门对贵州省的整体验收要求,加大全省范围内的监测力度。在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前,要详细了解勘察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及勘察地区的运作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在进行现场勘察时,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查看,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2环境监测方面

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保护监测技术,将其与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现状相结合,创新出适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技术。在现场进行监测,要按照相应的工作方案进行监测。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环境监测部门在进行实地监测时,是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方案进行环境监测。在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还需要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自身专业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得到保障。在对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时,要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开展全面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对现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补救。

2.3监测文件的编制方面

在撰写监测方案时,要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标准进行编写,要符合环境评价报告的书写标准。撰写监测方案时,要根据环境质量的标准进行修稿或修订,要根据全新的标准来编制;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情况,制定不同监测方案。在编制监测报告时,监测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条理要清晰,要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反映出监测结果,保证报告的准确性。

篇(5)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6-0070-02

随着太阳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多线切割机在硅片切割领域广泛使用。目前,许多公司都在使用美国应用材料公司生产的HCT线锯,为了保证机床切割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机床设计了一套安全门系统。在线锯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安全门报警。为了使设备维修人员更好地对机床进行维修维护,本文主要对安全门的工作原理进行解析,对常见故障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1 安全门使用的必要性

随着工业生产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械设备日益精确化、高速化。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设置很好的保护,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且在设备未达到生产状态时,如果发生误操作,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必须保证设备处于可生产状态时,各项要求达到运行指标时才可以运行。而且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门被错误打开,机床将报警停机,否则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污染环境。多线切割机是一种高速运转的设备,而且在生产中使用砂浆,线锯在运行过程中,线网高速旋转,砂浆飞溅,如果没有安全门的防护,很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并污染环境。目前,很多线锯都采用了安全门系统。安全门系统是设备的第一道防线,是设备操作者的第一道保证,安全门系统由于操作频繁,故障率很高,在出现故障后,由于对其组成和原理不太了解,造成停机时间过长,影响生产。甚至一些企业设备安全门处于失效状态,线锯在操作过程中,没有了屏障,机床超过准备状态的安全速度,操作人员在进行整理线网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压伤手的工伤事故。因此,安全门的使用是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安全门的功能完好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了解安全门的组成和工作原理。

2 安全门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图1 图2

以目前公司使用的HCT线锯为例,解析安全门的工作原理。安全门系统主要由安全继电器、安全锁、Bypass开关、PLC模块组成。安全继电器采用施耐德公司生产的XPS-AV11113型安全继电器,其安全通道包含3个常开触点和3个常开延时触点(图1)。安全锁(也叫安全开关)采用施耐德生产的XCS-E安全锁,它主要由机械式插片、进线孔、3个慢动触点、线圈等组成。Bypass开关由1个常闭和1个常开触点组成。安全门系统的电路原理图如图2所示。

安全门系统的工作原理:当设备停止运行时,Bypass旁路开关处于旁路导通状态,软件命令为安全门打开,旁路开关触点1和2闭合,安全门锁线圈失电,插头联锁功能取消,安全门打开,PLC1和PLC2均无24V信号,安全继电器由于旁路开关3和4的导通,处于闭合状态,此时,安全锁相当于被短接。机床可以任意进行开关门操作,不会引起其他报警。设备运行时,安全门锁死,插头插入安全锁,线圈得电,安全锁进行机械联锁,防止安全门由于震动和误操作打开,此时Bypass开关处于“安全状态”,触点1和2闭合,11和12、21和22、31和32均闭合。PLC2得电,PLC2检测到插头插入,屏幕安全门锁被按下,51和52闭合,PLC1得电,安全继电器同时处于导通状态,安全门处于锁门状态,机床可以正常自动运行。

当机床准备进入运行状态时,如果某个安全门未关闭,机床禁止操作,并出现安全门未关闭的报警,机床不能进入自动运行模式,只有当所有安全门全部关闭,机床才能够操作。如果机床在运行过程中,某个安全门由于设备震动或者外力强行打开,机床会出现报警,并停机等待处理故障。

3 常见故障及解决方法

通过多年在企业车间的实践经验,笔者对安全门常见故障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种常见的故障:

(1)设备存在安全门打开报警,此类报警直接原因为安全门未关闭,有时属于正常的操作,必须打开安全门,系统处于提示状态,只要将安全门闭合后报警就会消失。当设备准备好进行工作时,此时旁路开关处于旁路状态,点击操作屏的锁门按钮时,设备报警“安全门打开”,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PLC1未接收到24V信号,此类问题可能是插头未插到底,重新插一下插头,如果仍然存在问题,检查安全锁51和52信号线是否存在断路现象。由于安全门开关频繁,安全锁的接线端子可能松动,造成断路,只要定期紧固接线端子就能很好地预防此类报警的发生。

(2)机床在切割前,安全锁已经全部锁好,当安全旁路开关处于安全状态时,机床出现急停报警,可能是21和22、31和32存在断路的问题。检查安全锁的接线,如果问题仍无法解决,可能中间线路存在问题,需要更换新号线,简单的方法可以将安全继电器上S21和S22、S31和S32直接短接,但这种方法会让安全锁失去作用,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不建议使用。

(3)如果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门报警,说明PLC1没有接收到24V,运行过程中急停被触发,可能是安全锁的21和22、31和32断路的问题,也可能是设备震动等原因造成安全锁插头脱出。

(4)电器元件损坏,安全系统设计到的安全锁、PLC模块、安全继电器都存在烧毁的可能,主要是由于现场工作环境比较恶劣,安全锁经常会进水或者进浆料,电路出现短路,烧毁电器元件。电器元件烧毁后机床一般出现上述的报警,由于报警比较多,很难快速确定故障点,只有通过排除法检查,缩小范围后,检测相关的电器元件。

(5)如果安全门无法打开(硬件),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机床没有任何报警,安全门无法打开,插头无法从安全锁中拔出,主要原因为安全锁内的电磁线圈机械部位未复位,此时借助钥匙对安全锁进行解锁。安全锁即可恢复正常状态,对安全门系统应该加强日常的维护,损坏后及时更换新的安全锁,保证安全门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结语

现代设备越来越重视安全和环保,安全门系统是设备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设备故障率较高的一个部位,只有充分了解其工作原理,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维修维护,保证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转。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6-0070-02

随着太阳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多线切割机在硅片切割领域广泛使用。目前,许多公司都在使用美国应用材料公司生产的HCT线锯,为了保证机床切割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机床设计了一套安全门系统。在线锯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安全门报警。为了使设备维修人员更好地对机床进行维修维护,本文主要对安全门的工作原理进行解析,对常见故障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1 安全门使用的必要性

随着工业生产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械设备日益精确化、高速化。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设置很好的保护,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且在设备未达到生产状态时,如果发生误操作,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必须保证设备处于可生产状态时,各项要求达到运行指标时才可以运行。而且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门被错误打开,机床将报警停机,否则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污染环境。多线切割机是一种高速运转的设备,而且在生产中使用砂浆,线锯在运行过程中,线网高速旋转,砂浆飞溅,如果没有安全门的防护,很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并污染环境。目前,很多线锯都采用了安全门系统。安全门系统是设备的第一道防线,是设备操作者的第一道保证,安全门系统由于操作频繁,故障率很高,在出现故障后,由于对其组成和原理不太了解,造成停机时间过长,影响生产。甚至一些企业设备安全门处于失效状态,线锯在操作过程中,没有了屏障,机床超过准备状态的安全速度,操作人员在进行整理线网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压伤手的工伤事故。因此,安全门的使用是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安全门的功能完好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了解安全门的组成和工作原理。

2 安全门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图1 图2

以目前公司使用的HCT线锯为例,解析安全门的工作原理。安全门系统主要由安全继电器、安全锁、Bypass开关、PLC模块组成。安全继电器采用施耐德公司生产的XPS-AV11113型安全继电器,其安全通道包含3个常开触点和3个常开延时触点(图1)。安全锁(也叫安全开关)采用施耐德生产的XCS-E安全锁,它主要由机械式插片、进线孔、3个慢动触点、线圈等组成。Bypass开关由1个常闭和1个常开触点组成。安全门系统的电路原理图如图2所示。

安全门系统的工作原理:当设备停止运行时,Bypass旁路开关处于旁路导通状态,软件命令为安全门打开,旁路开关触点1和2闭合,安全门锁线圈失电,插头联锁功能取消,安全门打开,PLC1和PLC2均无24V信号,安全继电器由于旁路开关3和4的导通,处于闭合状态,此时,安全锁相当于被短接。机床可以任意进行开关门操作,不会引起其他报警。设备运行时,安全门锁死,插头插入安全锁,线圈得电,安全锁进行机械联锁,防止安全门由于震动和误操作打开,此时Bypass开关处于“安全状态”,触点1和2闭合,11和12、21和22、31和32均闭合。PLC2得电,PLC2检测到插头插入,屏幕安全门锁被按下,51和52闭合,PLC1得电,安全继电器同时处于导通状态,安全门处于锁门状态,机床可以正常自动运行。

当机床准备进入运行状态时,如果某个安全门未关闭,机床禁止操作,并出现安全门未关闭的报警,机床不能进入自动运行模式,只有当所有安全门全部关闭,机床才能够操作。如果机床在运行过程中,某个安全门由于设备震动或者外力强行打开,机床会出现报警,并停机等待处理故障。

3 常见故障及解决方法

通过多年在企业车间的实践经验,笔者对安全门常见故障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种常见的故障:

(1)设备存在安全门打开报警,此类报警直接原因为安全门未关闭,有时属于正常的操作,必须打开安全门,系统处于提示状态,只要将安全门闭合后报警就会消失。当设备准备好进行工作时,此时旁路开关处于旁路状态,点击操作屏的锁门按钮时,设备报警“安全门打开”,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PLC1未接收到24V信号,此类问题可能是插头未插到底,重新插一下插头,如果仍然存在问题,检查安全锁51和52信号线是否存在断路现象。由于安全门开关频繁,安全锁的接线端子可能松动,造成断路,只要定期紧固接线端子就能很好地预防此类报警的发生。

(2)机床在切割前,安全锁已经全部锁好,当安全旁路开关处于安全状态时,机床出现急停报警,可能是21和22、31和32存在断路的问题。检查安全锁的接线,如果问题仍无法解决,可能中间线路存在问题,需要更换新号线,简单的方法可以将安全继电器上S21和S22、S31和S32直接短接,但这种方法会让安全锁失去作用,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不建议使用。

(3)如果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门报警,说明PLC1没有接收到24V,运行过程中急停被触发,可能是安全锁的21和22、31和32断路的问题,也可能是设备震动等原因造成安全锁插头脱出。

(4)电器元件损坏,安全系统设计到的安全锁、PLC模块、安全继电器都存在烧毁的可能,主要是由于现场工作环境比较恶劣,安全锁经常会进水或者进浆料,电路出现短路,烧毁电器元件。电器元件烧毁后机床一般出现上述的报警,由于报警比较多,很难快速确定故障点,只有通过排除法检查,缩小范围后,检测相关的电器元件。

(5)如果安全门无法打开(硬件),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机床没有任何报警,安全门无法打开,插头无法从安全锁中拔出,主要原因为安全锁内的电磁线圈机械部位未复位,此时借助钥匙对安全锁进行解锁。安全锁即可恢复正常状态,对安全门系统应该加强日常的维护,损坏后及时更换新的安全锁,保证安全门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结语

现代设备越来越重视安全和环保,安全门系统是设备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设备故障率较高的一个部位,只有充分了解其工作原理,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维修维护,保证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转。

参考文献

篇(7)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篇(8)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篇(9)

前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村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农业生产、乡镇企业等的蓬勃发展,给农村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也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如果不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愈演愈烈的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现代农村环境现状

1.乡镇企业污染严重。

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区竟相发展乡镇企业。然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农村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农村生态环魔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小化工厂、电镀厂、造纸厂、钢管厂等废水、废气、废渣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简单处理后排放,严重地污染了农村周围的土壤、大气和水体。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

2.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人粪尿年产生为2.6亿吨,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处理而随惫倾倒、随意排放。对农村垃圾的处理,我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提上日程,处于人管理的状态。“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已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3.农用化学物质污染。

长期使用化肥会使土坡板结,团粒结构破坏,土壤有机质降低,地力下降,化肥中没有被作物吸收的营养元家大部分通过地表径流和土镶淋失进人水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 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 km2的安全上限。同时,化肥造成的水源污染,还会威胁农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饮用水安全。

4、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

随着农村养殖专业户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养猪、养牛、养羊、养兔、养鸡、养鸭等养殖业方兴未艾。集约化养殖的禽畜粪乱排乱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污染环境。粪便的乱堆乱放产生大量恶臭气体,污染了大气环境,其中有大量的有害成分甚至威胁到人体的健康; 大量畜禽排泄物、污水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堆放,给周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

二、现代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

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地方经济粗放式发展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吸引“高新尖”项目的实力,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往往凭借矿产资源优势或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举措,把那些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被淘汰、被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引入进来,其结果往往是:引进一个项目,污染一条河流,掏空一座矿山,祸害四周村庄,殃及子孙后代。

3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

农村环境执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各个部门,目前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不大,审批权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收费力度不大,、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执法的严肃性不够等现象。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民全方位了解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的严重性,引导农民树立较强的环保意识。只有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他们才会义无反顾地参与到农村环保事业中来。通过文艺演出、科普知识下乡和举办农民环保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绿色养殖、绿色旅游,走生产与生态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建设“绿色环保,健康富裕”的新农村。

2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应参照有关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并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农村分散式应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加大环境污染源查处力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加大对环境污染源的查处力度,“从重、从快、从严”处罚,使处罚对污染制造者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不愿、不能”,唤起污染制造者的责任感、道德感和自律意识。

4、推动农村生产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生产可持续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应从光、气、水、田、土、林、路等方面促进农村生产的持续发展。通过开展太阳能开发利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农作物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程、改水工程、标准化农田建设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和“村村通”建设工程,以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并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雨养农业”、“节水农业”、“旱作农业”、“保护性耕作方式”等有效农业生产模式。

5、切实解决农村垃圾问题

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对城市垃圾资源化的处理经验,即通过再生利用,高温堆肥和焚烧发电等途径变废为宝,把城市垃圾转化为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动力。同时还应改变长期以来城市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制定优惠政策,促使垃圾处理企业成为处理主体,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总结:

我们一定要不断加大环保设施、生态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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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43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86-1

近些年来,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现代工业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城市建设的脚步也在逐渐加快,因此就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根据相关部门的报道,我国有六分之一的耕地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这是一个十分可怕的数字,并且严重地威胁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由于环境污染,已经广泛地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注意,从而导致了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无公害农业以及自然农业等新的名词应运而生。

1 无公害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都得到了飞速发展,其在我国占有的比例也很大。经过近些年来的发展,我国的人均蛋类和肉类的占有率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国际的先进水平。但是,由于各种肉类食品数量的增加使得这些肉类食品的质量都有所下降,尤其是畜牧业和养殖业都受到了抗生素的毒害,从而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其治理迫在眉睫。在对作物进行种植时同样的会出现一些类似的情况,例如有机化肥、生物防治等,这些都属于无公害作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物种植的转折点是上个世纪的60年代,各个国家中陆陆续续地推出了生物农业、有机农业、自然农业、生物动力学农业、生态农业等多种形式的农业,并且逐渐的替代了传统的农业。到了90年代,我国的一些相关部门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想法,也就是在零污染的情况下生产出值得人们信赖的作物产品。

2 我国无公害作物发展的现状

其他国家的无公害作物一般都是由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所研发出来的成果,我国是世界唯一一个由政府倡导绿色食品的国家,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出现一些相关的组织来推动。近些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环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无公害作物受到了越来越大的重视,在水果、蔬菜、油料以及粮食等作物中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生产技术体系。

3 我国无公害作物病虫防治的现状

作物的种类有很多种,每种作物的病虫种类繁多,并且会因地制宜,地域的差异会使得同一种作物遭受到不同的病虫,同时根据作物的生长期其遭受到的病虫也是不一样的。种植作物的工作人员为了能够使得作物中的病虫得到解决,不惜使用含有剧毒的化学药剂。这种做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仅污染了环境,同时还导致了虫类生物链的脱节,使得次要害虫猖獗。更为严重的是在使用了剧毒的化学药剂之后,作物本身就会残留部分化学药剂,使得人们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无公害作物病虫防治已经成为了现今的首要任务。

4 无公害作物病虫防治问题的解决方法

4.1 利用转基因技术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国际上比较核心的技术之一。经过近些年来的发展,我国和一些其他的国家在有关抗病虫转基因作物的研究有着十分丰硕的成果。同时转基因技术根本就不存在药物上残留、污染环境等问题,因此,这种方法是属于无公害的。

4.2 利用生物农药

生物农药具有药效持久、安全、经济以及无公害等特点,在未来的无公害作物病虫防治中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例如生物农药中的昆虫信息素,信息素是一种由昆虫分泌出来的化学物质,这种化学物质可以影响到同种昆虫或者是其他种类昆虫的升值和发育以及其他的个体行为。因此在利用生物农药时可以有效的解决无公害作物病虫防治的问题。

4.3 利用病虫的天敌

相对于其他的防治方法来说,利用天敌这种方法更加经济、有效和环保,但是针对这种防治方法的研究却是寥寥无几。经过研究证明,无论是哪种病虫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些天敌的存在,少的或许只有几种,甚至是一两种,多的可达到好几十种。所以说,我国在利用病虫的天敌这方面应该加大力度,这种方法对病虫的防治有着十分广阔的前景,具有非常大的潜力和应用价值。因此利用病虫天敌可以有效的解决无公害作物病虫防治的问题。

5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达到了一个高度,因此人们对于绿色环保的作物有着一定的依赖。但是因为目前清除病虫的方法还不是十分有效,所以只有逐渐的完善这些方法,才能够真正有效解决无公害作物病虫防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培夫.农作物病虫无公害防治研究进展(上)[J].世界农业,2010,(0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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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迅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内蒙古国土资源部门统计,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这些问题造成了对矿区周边居民和单位的人身、财产和健康的危害,侵害了他们的环境权益。

根据一般的认识,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侵权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但是都以污染和破坏环境为中介或前提。“侵权”是传统民法的概念,因而环境侵权从本质上来看属于民法范畴。但是环境侵权和一般的民事侵权在侵权主体、客体、行为以及侵害后果上都有不同之处。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在立法规定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时,除了采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救济方式以外,还必须专门制定或“修正”其救济形式。

二.现行环境侵权救济途径研究

(一)各国现行主要环境侵权救济方式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救济的渠道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有的国家还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来处理环境侵权诉讼问题。以美国《清洁空气法》(CAA)为例,该法在第304条a款中规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任何人,指控其已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制,或是环境保护局及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及限制的命令;或者环保局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

一旦环境侵权纠纷发生,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其有着多层次、多渠道的解决方法。这些方式可以被归为两类。一类是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另一类是借助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进行私力救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等。环境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方式是其中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一般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救济方式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及时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打击侵权加害人,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最终达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目的,体现了法律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尽管在环境实体法律方面做出了不同于传统民事法律的特殊法律规范,但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在救济途径和方式上并没有根本的不同。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往往历时数年,且举证的科学性很强,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极为不利。这就要求有关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也必须要有相应的、不同于普通诉讼法的程序法规范来保障,否则,实体法对受害人及其环境权益所提供的保护就难以实现。

三.内蒙古矿产开发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从制度上保证、措施上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出台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二、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第三、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