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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21-4825-02
1 概述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分散的信息有办法通过计算机终端得以共享。上世纪90年代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代表—因特网飞速发展。因特网的发展提高人们获取所需信息的速度和方式,电子邮件可以提高办公和沟通速度,因特网丰富大众娱乐生活,一些由多人参与的小游戏实现人机对战。
2009年后,物联网成为热题之一,既有与因特网共同的分组数据转发技术基础,又有着不同于因特网的要求与应用。文章讨论计算机网络、因特网与物联网之间的关系。
2 计算机网络
计算机网络是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一种网络,以分组交换为技术基础,终端用户资源可以连通共享,是人们生活、工作、学习和交往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网络形式方面可以说是因特网、物联网的基础。
计算机机房是计算机教学及知识实践的重要基地。机房建设涉及电气系统诸方面,机房内庞大计算机群对室内温度等环境指标提出严格要求,机房设备运行状况需要工作人员巡回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通知维护人员对其事故处理。这些工作目前主要依赖人工完成,实时性较差。因为机房工作人员不可能全天24小时现场值班,机房内出现异常有可能不是第一时间发现,维护人员也因此不可能第一时间得到事故报警,因而异常发生与处理会经常存在延时。
经过多年发展,现有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结构会不适合未来社会发展对信息技术人才的需求。高等院校中部分教授在思考计算机专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问题,包括课程设置,社会功能定位等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未来的发展趋势。
3 因特网发展瓶颈
起源于美国的因特网(Internet)也是一种网络,是计算机网络的代表,采用分组数据交换技术,实现了人类社会虚拟化,表现在场域、参与主体身份与活动内容的虚拟化,开启了现代社会信息化。
因特网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后,现已显露不足。首先,20世纪70年代设计的IPv4地址,已不能适应新加入终端用户申请地址和网络传输速率的需要。其次,因特网构建虚拟社会的参与因素仅包括联入互联网终端的人,并需将信息加工成文字、图片、视频、动画等介质,因此网页上显示的信息与真实信息存在不同步。现阶段,因特网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需要有能克服上述不足的新网络形态。
4 物联网的优越性
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IoT)又是一种网络,以计算机网络及因特网为基础,利用ZigBee、RFID等关键技术构成的一种网络。
物联网在计算机网络机房的应用体现在在计算机网络机房内布置传感器网络采集机房的环境参数(如温湿度)和机房设备参数,使用数据服务器连通互联网,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移动终端“透明”管理网络机房现实环境。现已有使用的智慧校园就是对传统以计算机处理为主体的校园网在物的信息采集方面的拓展。
物联网延伸因特网应用领域至可知、可管、可控的物,如在家用电器中植入智能芯片就可以使这些电器按照主人的指令做到开关灯、打开关闭空调等传统人为行动,打破了将物理基础设施和IT基础设施分开的传统思维。即将传感器等设备嵌入到建筑、铁路、桥梁等各种物体中,这些物体通过通信技术被连接在一起,形成物联网不同于因特网的体系结构。物联网引起互联网时代虚拟社会变为物联网时代感知社会,克服互联网现有不足,提高网络终端泛在化水平,形成以互联网做传输骨架的电子皮肤。在物联网中,物品之间可以独立于人工干预进行信息交流。自1999年物联网概念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提出以来,物联网技术在社会生活多种领域迅速发展,中国于2009年在无锡建立“感知中国”中心,物联网现已成为信息界从业者讨论热点,踩着自主创新的节拍,开发出太湖水环境自动感知系统、安全自动防护系统等12个领域内可归结为采集类业务的相关应用,创造出上亿元产业产值。全球每年仅照明会有3400万亿瓦/小时流失,使用物联网技术根据周围环境及人眼舒适度自动调节光照强度可以起到节能减排作用。
5 物联网发展中亟待解决问题
因特网时代已经是现实,社会正迈向“物联网”时代,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与计算机网络、因特网一样,物联网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物联网涉及到众多终端物品,诸如RFID芯片记录的人员信息,利用ZigBee技术监测到的特定区域环境参数,新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监测数据等,这些数据需要做到良好保密。
物联网行业的技术标准有待统一。如果生产商和运营商各行其是,将会出现许多孤立网络及没有统一技术标准的产品,这样会提高研发成本。2012年4月25日至27日,第三届中国物联网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与会专家指出,谁想自己把物联网产业链做完是痴心妄想。在物联网的发展过程中,捆绑活动创造更多价值,锁定关系是保障,互补交叉是方向。在谈到社会上对物联网的众多疑虑时,专家指出不管你信不信,物联网就在这里。并说社会最终会达到物为人知,物为人控。专家还指出,移动互联网是因特网的高级阶段,是物联网的初级阶段。
6 总结
从计算机网络至因特网,加快了社会的信息化步伐。物联网将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更大方便,缩小物理世界,与现在的因特网有很大区别。究竟物联网是因特网的简单延伸,还是不同于因特网的全新网络,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商榷的问题。物联网的全面实现是一个漫长过程,需要从业者耐心观察和体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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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久婷,张海望.网络机房管理的物联网应用研究[J].科技视界,2012(28):98-99.
一、信息经济的内涵
“信息经济”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和波拉特对于知识生产的有关研究。马克卢普1962年在《美国知识的生产和分配》中建立了一套关于信息产业的核算体系,奠定了研究“信息经济”概念的基础。1977年,波拉特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业分类的四次产业划分方法,获得广泛认可。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保尔・霍肯在《未来的经济》中明确提出信息经济概念,并描述信息经济是一种以新技术、新知识和新技能贯穿于整个社会活动的新型经济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经济运行过程中信息成分大于物质成分占主导地位,以及信息要素对经济的贡献。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拉开了讨论“信息经济”概念及理论体系的序幕。目前,比较成熟的研究观点认为信息经济可以从微观和宏观角度理解。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主要研究信息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系统中的运作规律。这种观点同知识经济相通,属于同一个范畴;而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信息经济所涉及到的重点研究内容是分析信息产业和信息产品的特征、以及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力度。这种观点强调信息经济是信息产业部门经济。由于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微观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因而相当多的专家学者更倾向认为信息经济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信息产业经济。
二、网络经济的内涵
“网络经济”概念的提出同上个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因特网的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网络经济又被称为因特网经济,是指基于因特网进行资源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为主的新形式的经济活动。在网络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伴随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大量新兴行业不断涌现,资源配置得以进一步优化,构成网络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带来虚拟网络交易模式,传统交易活动演变成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构成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数字经济相比,网络经济这一术语的区别在于它突出了因特网,并将基于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看视作网络经济的核心内容。
三、知识经济的内涵
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科技进步,全球知识生产、流通速度不断提高,分配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经济面貌焕然一新。在此背景之下,相当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知识与经济社会之间的联系,知识经济的概念逐渐形成。例如,美国丹尼尔・贝尔和日本屋太一等学者分别从“后工业社会”、“知识价值社会”的角度论述了知识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这些论述虽然还没有提出知识经济的基本概念,但却已经涉及到了知识经济的基本内容。
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年度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认为,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看,知识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高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因而“知识经济”是一种知识为基础要素和增长驱动器的经济模式。特别是随着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应用达到了空前的规模,知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加明显,已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引擎。正如美国学者美唐・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所言:信息科技强化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换言之,知识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知识的创造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比重大幅度地增加了。
四、比较及总结
通过上述各概念分析,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之间的确存在差异。知识经济强调知识作为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信息经济强调信息技术相关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网络经济强调因特网进行资源分配、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的经济活动;数字经济则突出表现在整个经济领域的数字化。但正是存在差异,才产生必然联系性。虽然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早已提出,但是“知识经济”概念的提出并受到重视却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知识经济的产生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并最终孕育了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诞生。同时,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广泛应用更加促进人类知识的积累,并加速人类向数字时代的过渡。知识经济、信息(产业)经济、网络(因特网)经济这些概念在同一个时代提出并不是相互矛盾或重复,而是从不同方面描述当前正处于变化中的世界。“知识经济――信息(产业)经济、网络(因特网)经济――数字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基础内容――催化中介――结果形式”。知识的不断积累是当今世界变化的基础;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当代社会发生根本变化的催化剂;数字经济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表现形式。因而这几个概念相辅相成,一脉相传。
图1 数字经济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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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注3), 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辩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从本质上来看,网络空间也属一种资源。在因特网上每位用户都有一个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帐号,或者叫身份号,即因特网域名。其基本功能就是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地址。事实上,域名是用于标识某个计算机的一长串字母的缩写。如果一家公司要在因特网上从事商业活动,第一个挑战就是如何确定自己的位置。因为与真实世界不同,任何商家都会有一个确定的地点,可以挂上自己公司的招牌。而商家在网上的定位就靠域名。即使在实在社会已取得和使用某一名称,甚至将这一名称注册商标,都不能自动生成一个网络虚拟世界上使用他们的可能。域名是用户因特网上的地址,通过这个地址才能找到公司充满商机的主页和网站。因此它被广泛地用来做一种商业标识符号了,成为发展电子商业基本手段。商家尽量以商标商号作为域名,在其广告中又广泛地使用域名,因特网域名已成为商家在网络虚拟世界占有地位的标志。
每个用户都想有一个好听、简明易记和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同时,域名使用人总希望选择登记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接近。因为这样的域名有让其转变为潜在商标的功能。如果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以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标权人。该权利人就比竞争对手处于有利地位。因特网域名就像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
本来,因特网域名的唯一性即与商标权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已奠定了域名与商标会发生冲突的或然性。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常见的纠纷即是由于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更难处理的纠纷是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然而更能刺激商家战略神经的是从资源的角度看问题,好听、简明易记的域名是有限的。网络用户与日俱增,每个域名不能重复,域名的需求也就与日俱增。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聪明的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域名资源和财富。有的动机不纯的人专营抢注域名然后出卖给商标权人,而引起纠纷。有人称此种行为是域名?quot;劫持"(注4)或"囤积"(注5),将这些抢注人称为"商标蟑螂"(cyber-aquatters)(注6)。一段时间此种抢注风盛行,引起了国际各界的关注和不安(注7)。域名侵权案遍及欧洲、澳洲和亚洲以及其他国家的著名商标、品牌和企业,美国更是战火不断,风烟四起(注8)。康柏计算机公司曾于1998年出500万美圆回购了被他人抢注的域名。美国麦当劳公司不惜按照mcdonalds.com域名善意注册人美国一家杂志记者乔士华的要求向一所中学进行捐款换回了当属自己的域名(注9)。享有胜名网络目录服务商YAHOO与Miss King Kitchens Inc蛋糕公司的"YAHOO"商标、域名纠纷案则更带有网络商标纠纷的普遍性。坐落于美国德州的原告Miss King Kitchens Inc蛋糕公司于1996年8月向美国德州联邦法院起诉,称其于1989年以"YAHOO"注册了商标,其产品于1990年即用了 "YAHOO"的名称,要求禁止被告YAHOO公司继续在网络上使用"YAHOO"这个字。该纠纷一度引起华尔街股市和网络世界的高度关注。该案经法院审理一年半,双方当事人终于协调成功,于1998年底达成和解。 Miss King Kitchens蛋糕公司另行登记了"WWW.yahoocake.com"的网页并在网站上刊登广告、接受订单,并将双方和解声明登载于双方网站首页上,但双方和解协议内容未公开(注10)。涉及商标的网络域名争议也诉诸于我国法庭,北京市法院已受理多起此类纠纷。如"科龙"注册商标权人与"Kelon.com.cn"域名使用人"永安制衣厂" 商标、商号权侵权案就是典型代表。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这类纠纷或许会逐步增多。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及网络商标权纠纷的主体和纠纷类别所谓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纠纷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纠纷;另一类是网络上其他商标侵权等纠纷;第三类是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与域名使用者等涉及商标、商号、不服冻结或撤销域名决定等纠纷。涉及上述纠纷的主体包括:
1、商标权人。商标权人一般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及网上商标侵权等纠纷的主体,在解决争议的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在美国已有多起商标权人以被告注册的网络域名违反美国商标法或商标淡化法案,而愤然向法院起诉。如美国一家闻名的摄影器材制造公司Panavision International向美国有名的域名抢注者Dennis Toppen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此前Toppen已经抢注了100余家知名公司名称或商标的网络名称。Panavision公司享有"Panavision"和"Panaflex"两项商标的注册商标权。1995年12 月该公司以Panavision商标申请网络域名时,发现已被Toppen抢先登记。Toppen在该网页上除了展现美国伊州一城市的照片外,无其他信息。当月Panavision公司的律师写信要求Toppen停止使用该域名,但Toppen表示他有权利将该商标登记为他的域名并使用。Toppen还表示愿意以13000圆美圆让Panavision公司买回该域名,并称如买回Toppen将不再以Panavision公司其他商标申请网络域名登记。Panavision公司拒绝后, Toppen即将"Panaf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Panavision公司向美国加州中央地区地方法院起诉,法院判决 Toppen违反联邦及州商标淡化法案后,Toppen向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上诉。1998年4月20日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Dennis Toppen构成对Pannvision公司名称、商标的淡化,违反联邦和州商标淡化法案。该案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次认定域名抢注行为构成商标淡化侵害的判决(注11)。
2、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登记、使用者。域名所有人一般作为域名与商标冲突纠纷、域名使用与网络域名注册机构等纠纷的主体。在域名与商标冲突、侵权纠纷中一般作为纠纷的被告。前述案例的被告和二审上诉人Toppen就是原域名所有人。域名所有人在涉及与域名注册机构的纠纷中又可能作为原告。1998年4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判决宣告美国域名登记机关NSI收取使用者登记费行为合法一案,原告即是一批网络域名的所有人。
3、网络域名注册机构。因特网的域名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这些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于是就产生了一类新的涉及网络使用者权利的主体。从各国的情况看,在网络域名注册机构与网络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系以合同规范的。在美国,1998年9月30日以前的五年中,以及自 1998年10月7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过度期内,不含有国家代码的顶级域名注册是由NSI基于其与美国政府间的合同全面负责的(注12)。1992年以来,包括域名注册在内的部分域名管理职能转交给NSI.美国政府的意图实际上在于永久化并强化NSI在域名系统中的垄断地位(注13)。然而NSI独家承办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时代快成为历史,美国民间非营利公司开始逐步接管网络域名登记,表明了美国对网络域名登记程序奉行开放竞争的政策走向(注14)。中国、日本两国均由准官方的机构"网络信息中心"管理(注15)。1994年5月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顶级域名下的网络域名注册职能;。edu.cn下的三级域名注册由"中国教育和科研网"(CERNET)的网络中心负责,其余39个二级域名下的三级域名注册均由信息中心通过处于全国各地的近60家网络公司以"" 方式接受注册申请(注16)。
4、其他侵权人。所谓其他侵权人,是指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主体。他们实施的行为不涉及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但这类主体包括一切通过网络侵害商标权的法人和自然人等。
涉及网络域名与网上商标权争议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和引发纠纷的具体行为有如下类形:
1、因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注17)而引起的纠纷。网络域名是商家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因特网上相互识别、接触往来、联络沟通、进行交易的"地址".许多商家选择与他们商号、商标或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域名。这些域名有时会受到商标法原则的保护。同时如果在所使用的域名中,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等,就会引起商标权与网络域名的权利冲突。美国最近一起Data concepts vs. Digital Consulting的案件中,法官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商家的域名能得到保护。该案的双方当事人为在他们的因特网域名中都使用字母"DCI"而发生争议。原告数据公司是一家提供数据管理软件的公司。其称1982年开始使用由小写"d"、"c"、"i"组成的形式化标识。1993年数据公司经域名注册机构NSI注册"DCI.com"的域名,从事商业活动。被告数字公司从事咨询、相关管理数据训练、开发软件、计算机网络、万威网业务等。1987年数字公司获得了"DCI."的联邦商标注册。该公司也用"DCIEXPO.com" 作为网址开展因特网上业务。数字公司控告数据公司使用DCI.com的域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根据域名注册规则数据公司应当1)如不能提交与其域名相同的注册商标,就不能保持其网络域名;2)将DCI.com让给数字公司,自己采用新域名;3)在纠纷合法解决之前,各方当事人都不能使用该域名。数据公司向数字公司提起诉讼以防止自己的域名被变更,并要求法院判决该域名系其未注册商标,使用该商标不侵犯数字公司的注册商标。数据公司的理由是其于1982年在先使用"DCI"标识,于1993年用于因特网,因而其享有对"DCI"的先用权。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两个商标标识对比构成法律上等同时,在先标识的使用能被溯及到在后标识的使用很罕见。此案数据公司该标识不被考虑与其后用DCI标识等同。法院认定数据公司于1993年该标识用于其域名前未开始使用该商标。数字公司被认定为对该商标的先用者和商标权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域名何时才能构成商标权。应当说,网络域名仅为指示因特网上的一个地址,是一种通讯的方式,就像电话号码、街上的住址一样,而不属商标所需要的功能。只有当该标识指明和区分一种特殊的商标或服务的来源时,一个域名才能变为商标。一个电话号码或街上地址也能成为商标。但是因特网上现存的域名仅有很少比例也能成为商标。该案证据是否证明该标识数据公司使用于辨别地址还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数据公司被公认为仅用该域名收发电子邮件,而未用该域名作广告和销售自己的服务。网址能够成为商标,但不是在一切案件中。适当的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是其中的关键(注18)。我国一起域名争议案一家个体工商户所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文字拼音相似。1999年3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永安(永安制衣厂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域名争议案。原告为"科龙"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并自1992年起将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产品上。1997年下半年,原告开始申请注册kelon.com.cn域名,但发现被告已于1997年9月以"永安制衣厂"的名义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该域名,但未经其同意。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使用其商标KELON注册同一域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为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其商标权、商标号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要求:(1)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停止以CNNIN域名方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1999年3月8日CNNIC收到了被告请求撤消域名注册的特快专递。
2、域名恶意抢注而引起的纠纷。行为人明知属系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函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前述Panavision公司与Toppen公司域名抢注一案就是此类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特别要指出的是,此案在上诉审过程中,Toppen公司抗辩其行为不构成商标淡化法中要求的"商业性使用 "要件,还称其网络名称充其量只是确定网页位置的电子地址。审判此案的法官认为,设立网络域名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quot;识别拥有该域名之网站的存在".而Toppen公司的行为使Panavision公司的潜在客户在网上搜寻该公司时,因无法找到真正的Panavision公司而感到失望。这就使Panavision公司的名称和商誉操纵在 Toppen公司手中。因此,其抢注行为足以构成联邦和州商标淡化法案规定的淡化侵害。法官针对被告的"商业使用"抗辩理由断定Toppen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在"从事"抢先登记他人已注册商标在卖回原所有人的生意,以营利为目的企图以此种方式阻止他人在网络上用自己的知名商标经商。该行为以超出单纯登记的范围,不论该域名是否依附于商品上,均属商业使用。该案法官的认定,是美国第一次由联邦上诉法院在网络域名抢注行为争议案中,作出确认网络域名具有商标性质的结论。这对于商标权人是一个有力的支持(注19)。
3、行为人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象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而引起纠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受法律保护,不得实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图形或图形部分,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此类纠纷与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相似,只不过将其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纠纷处理的规则与传统商标侵权纠纷没有原则的区别。此类纠纷又与网页制作的著作权纠纷有所交叉。如制作多媒体网页使用他人作品时,会涉及他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以及相关的权利等等。但是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范围更为广泛,商标权保护的图形只有构成注册商标的图形或图形部分,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对图形保护范围窄但其保护范围界限明确、保护力度强,是商标法的特点之一。
中图分类号:F7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c)-0230-02
1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特点
1.1 电子商务的起源
现在我们所接触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基于因特网(Internet)的一种新以电子数据交换和因特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贸易方式。广义上可以理解为:电子工具在贸易活动中的应用;狭义范围上的定义则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电子商务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电报刚刚问世的时候。商人们利用新兴的电报技术更加快捷地传递贸易信息;到后来电话、传真机的问世,则标志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开端。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则始于70年代末。主要分为80年代开始的EDI电子商务和90年代初期的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
(1)EDI电子商务。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电子数据交换,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的一种电子化商业贸易工具。EDI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增值网络VAN(Value Added Networks)实现。通过EDI网络,贸易双方能够将贸易过程中涉及的单据和发票等数据以预设的标准格式在双方的计算机系统上进行端对端的数据传送。到了90年代,EDI电子商务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当时EDI商务模式帮助企业实现了无纸化贸易,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和减少了由于失误带来的损失。因为这些优势,EDI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海关业务和金融领域得到了大量的应用。
但是EDI电子商务都建立在大量功能单一的特殊软件和硬件设施基础上。当时网络技术的局限性限制了EDI的应用范围扩大。同时,EDI模式对技术、设备、人员有较高的要求,导致使用价格较为昂贵。受这些因素的制约,EDI电子商务仅在先进国家和地区以及大型的企业范围内得以应用,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难以借助EDI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2)因特网(Internet)电子商务。
现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国际互联网技术成熟后才开始的。因特网电子商务是指以遍及全球的Internet网络为架构,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库为依托的全新商业模式。它利用Internet的网络环境进行快速有效的商业活动,建立商务信息中心;在网上完成供应、生产和销售全部业务流程的电子商务虚拟市场;打造开放式的网络电子银行。在Internet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给企业在增产值、降低成本、创造商机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益处。
1.2 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的商务模式不同,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进行。这种由数字化技术支持的互联网平台组成了电子商务主体活动的虚拟空间。在此空间当中,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以数字方式进行信息交换;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客体以及经营活动的实现形式,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媒介转化为数字形态存在。归纳一下,电子商务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1)电子化、虚拟化。
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贸易,双方从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无需面对面进行,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2)开放性和全球性。
无论身处世界何地,只要利用因特网就可以随意登陆各个国家、地区的网页,与想交流的人直接沟通。
(3)高效化和“无纸化”。
通过互联网,贸易中的询价、报价等流程可以瞬间完成,也就是说,从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发生、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运输等流程都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极大缩短了交易时间。电子商务的“无纸贸易”特点,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纸质印刷品的费用,也使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
(4)交易透明化。
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上进行。通常、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
(5)互动性。
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
2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作为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全新贸易运作方式,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加快了商业周期循环,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说,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它的运用,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使国际贸易活动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实现了划时代的深刻变革。换言之,国际贸易出现了网络化趋势。
2.1 网络营销
电子商务引起市场营销的巨变,促进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产生新的市场营销形式——网络营销。与传统的国际营销方式比较,国际贸易网络营销的主要特点如下。
(1)网络互动式营销。电子营销帮助企业同时考虑客户需求和企业利润,寻找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满足客户需求最大化的营销决策。网络互动的特性使客户真正参与国际贸易营销过程中来成为可能,客户在整个国际贸易营销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户的参与选择主动性得到加强。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密,甚至牢不可破,这就形成了一对一的营销关系,这种营销关系无疑是高效的。
(2)网络定制营销。随着企业和客户相互了解的增多,销售信息将变得更加定制。电子营销的发展趋势是将大量销售转向定制销售。一些大跨国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网络提供这一服务,比如戴尔公司的网络销售无疑是成功的。
(3)网络营销与工业化时代的营销有显著区别,传统营销中最常用的是两种促销手段:传统广告与人员推销。网络营销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网络营销的主动方是客户而传统营销的主动方是企业。网络营销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遵守“网络礼仪”的同时通过对网络利益的巧妙运用从而获得一种微妙的营销效果。
2.2 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带来了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摒弃了以纸质贸易单据流转为主体的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形成新的数字化国际贸易方式。
纸质文件的处理工作带来的问题是:重复率高、错漏多、效率低、费用大。据统计,按传统方式制单所造成的延误,出货受限占6%,收账缓慢占35%,过量存货占18%,生意损失占17%。因此,纸质文件成了阻碍贸易发展的一个突出因素。电子贸易恰好可以克服这一障碍。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国际贸易流程需19个环节,而在电子商务方式下只须要7个环节。可见,电子商务的确可以帮助国际贸易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实现国际贸易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实时化和规模化,提高国际贸易企业的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国际贸易管理模式,促进国际贸易方式创新。
3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的影响
3.1 国际贸易的运作环境将发生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业务活动将会逐渐转移到电子虚拟市场进行。与传统市场的运作方式明显不同的是:在电子虚拟市场上,国际贸易业务的实现形式基本上呈现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特点。
3.2 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将发生改变
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流程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交易前,买方通过因特网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卖方则可在网络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及时了解买方的需求,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和恰当的贸易机会;在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因特网对交易进行具体谈判,达成协议后用电子文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签订合同,通过因特网传递各种贸易单证;交易后,卖方可通过因特网提供售后服务,如发生贸易纠纷,双方还可利用因特网进行必要的磋商。
3.3 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将有所不同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将不再是简单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而是商务模式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哪家厂商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最先进的技术应用到产品及服务中去,同时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交给客户,那么这家厂商就能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3.4 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进入国际市场往往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而显得力不从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开展国际贸易:一种是在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开展电子商务;二是中小企业自己建设电子商务网站,直接开展电子商务,这种方法难度相对较大,但收效较为显著。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可以预见,电子商务将会逐渐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研究的日渐深入,其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我国传统的外贸企业以及大量有志于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对此有正确认识。电子商务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错过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机会就等于放弃了未来。
4结语
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一场深刻的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世界市场得以重新规划,国际贸易方式发生创新的深化每一个国家都受到了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持续和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升起.国际电子商务[M].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H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057-02
众所周知,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作为通信媒体吸引了世界各地的用户,它不仅使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而且给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语言上的革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因特网“创造”了一种新的语言形式——网络语言(Netspeak),通过这种语言,聊天者可以在一个虚拟的房间——聊天室里互相沟通和交流。正如英国著名的语言学家David Crystal在其著作《语言与因特网》(Language and the Internet)中所说的“网络语言的现象将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对语言的思维方式,因为它是一种语言的变体——一个真正的新媒体”(Crystal,2001)。
一、网络语言及网络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网络语言
网络语言由原来的只由电脑程序员或精于电脑操控的所谓“黑客”所使用的技术词汇,已经蔓延到所有用户的计算机网络中,它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语言,是伴随因特网这个新生事物而出现的。网络语言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网络语言是指任何因特网通信应用的语言,包括自然语言和技术语言。在狭义上说,网络语言是指由人类在因特网上收集和交换信息时所使用的自然语言。
(二)网络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文化背景。“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语言是某种特定文化的一个基本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文化对某种特定语言的影响是内在的和不可或缺的。”(胡壮麟,2001)因此,语言和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人们表达事实、事件、思想、信念和态度时,他们的话语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出现的特定的语境,或者更确切地说,生活中真实的语言状况。反之,语言本身对文化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信息时代和世界全球化的时代。人们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沟通方式,而是越来越多地依赖因特网。他们通过网络聊天室或电子邮件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情感。因此,他们要“创造”一种能在这种全新的文化背景下使用的语言变体,网络语言应运而生。
2.社会背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一种新的文化现象——网络文化在当前社会中出现,这是当今世界的信息革命,它标志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整个世界已经成为一个地球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与此同时,世界各国都努力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联系,并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比以前更加渴望了解外面的世界,接受新观念、体验新事物,这样的社会氛围使网络语言的存在成为必然。
3.技术基础。计算机是网络语言发展的第一前提。没有它,就没有因特网和网络语言。计算机现在已经进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它们能够准确地处理教育、生产、交通和娱乐等几乎所有的工作事务。计算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有能力极其迅速和精准地执行一些基本任务。近年来,全世界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网站和用户的数量一直在上升,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访问因特网的成本的减少,这些数量会一直上升。因特网为人们提供各种服务,使相隔很远的人们能够通过聊天室、电子邮件、BBS等互相沟通。计算机的存在为网络语言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4.心理因素。网络语言的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网民的心理。据统计,网民中青少年的数量占68%以上,他们精力充沛、思维活跃,努力探求我们所说的真理,因特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特色的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可以自由说话、玩乐、放松,没有年龄、性别、地位和职业的限制。他们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去表达,不必关心拼写和语法规则,不必害怕被他们的父母、老师或整个社会指责。他们富有创意,觉得单纯由字符组成的句子太单调,不能达到面对面交流的效果,所以当他们与别人通过网络交流的时候,他们会“创造”很多新单词、短语、表情和表情符号以显示自己的特别之处来吸引别人的注意。
二、会话分析的内涵
会话分析(Conversation Analysis)是一种研究人类言语交际的有效方法,它最早是由Harvey Sacks及其同事提出来的,是一种精致、经验性、形式化描述社会行为细节的、自然的观察性学科。会话者运用自己的语言知识以及非语言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来表达自己、理解对方。会话不仅显示出会话者的交际能力,而且还反映出社会交往的一般原则,双方由此而协调各自的目的、形象和人际关系。会话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是由发话者和受话者积极参与并相互协作而产生的。会话分析的基本目标是要弄明白发话者想要表达什么,而受话者又是怎么样理解它的意思并做出反映的。
Hutchby和 Wooffitt(1998)把会话分析定义为:“对录制下来的自然发生的交谈的研究”。可见,会话分析把平常、琐碎的会话提升为科学研究的正当对象,并对谈话的规律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根据Sacks等人(1990)的研究结论,会话分析的研究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1)获得或者录制自然交谈的录音/录像;(2)转写录音/录像;(3)分析所选择的片选;(4)报告研究结果。会话分析的基本方法就是所谓的下一个话轮证明程序(next-turn proof procedure),利用交谈者的下一个话轮来找出他对前一个话轮的理解。会话分析学者认为这种分析方法可以保证他们研究的客观性,因为这种分析程序是会话本身固有的,而不是出于分析者的虚构。整个会话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话轮转换、毗邻语对和选择等级。
三、网络语言的会话分析
(一)网络语言的话论转换
“话轮”(turn)表示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会话过程中的某一时刻称为说话者的机会;二是指一个人作为讲话者时所说的话。后续的研究者提出了两个衡量话轮的标准:一是,说话者是否连续,即在一个语法语义完成序列的末尾有无沉默。如有沉默,那么说话者的话就不止一个话轮。二是,是否发生了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角色互换。如果发生,就标志着一个话轮的结束和下一个话轮的开始。
使用简单的话论转换规则,人们能够在维持口语对话的同时谈论各种主题,并且保证一次只有一方说话。虽然在对话的过程中会出现话语的中断和重叠,但都是短暂的,因为长时间的话语中断或重叠会令参与对话的成员感到尴尬。反之,如果参与对话的一方正在说话时,其他人打断其谈话也会被认为是粗鲁无礼的。
然而,在聊天室里,聊天者的话语先是发送到计算机的服务器上,然后再通过电脑屏幕反馈给参与聊天的其他成员,这就削弱了整段对话的连贯性。此外,在每个聊天室里,许多人在同一时间谈论不同的话题,如果聊天者不“打断”别人的谈话的话,他/她就会被忽略,无法参与到对话中来。由此可见,聊天室中的话论转换要比日常对话中的话论转换复杂得多。此外,在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肢体语言、面部表情和其他各种各样的副语言符号来保持或者转换一个话轮;而在聊天室里,上述所有的方法都无法应用到对话当中,因此,当不同的人同时交谈时,就会造成话轮的混乱,使得对话无法继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聊天者经常会使用“称呼词”(addresstivity),即在对话中提及某人的昵称以选择或指派下一位发言者。
(二)网络语言的毗邻语对
“毗邻语对”(adjacency pair)是指那些一起出现的有针对关系的话轮集合。即会话者一方完成一个话轮之后,另一方或者其他几方会有相应的回应,从而形成一个对话的回合。这些相邻的语对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有两个语言行为组成的序列;(2)这两个行为由不同的发话人发出;(3)这两个行为通常紧密挨在一起;(4)他们的排列顺序是有规律的;(5)两部分之间有固定的联系,第一部分的出现预示着第二部分的出现。
然而,聊天室里的谈话经常被打断,话轮的排列是无序的,往往在两个语对中间会插入许多和本次话轮不相关的信息,从而使得第二部分的语对和第一部分的语对之间的联系十分松散。此外,在聊天室里,一个话轮不只包含一对毗邻语对,也就是说,由第一个语对可以衍生出多个语对,反之,第二个语对也可以用来回应数个第一个语对。由于聊天室中所有的对话信息都是线性排列的,因此有时要弄懂第二语对的含义就需要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第一语对,这样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还会使人困惑或引起误会。
(三)网络语言的选择等级
“选择等级”(preference organization)是会话中具有普遍性的一种结构规律,涉及会话结构的多个方面。因为在毗邻语对中,可以与第一部分配对的几个第二部分并不具有同等的地位,而是存在着选择等级,即有的是合意的(preferred),有的是不合意的(dispreferred)。因此,“选择等级”的意义就在于区分毗邻语对中的合意项与不合意项之间的顺序。例如,对于邀请可以接受或拒绝;对于评价可以同意或不同意。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第二语对的合意项与不合意项之间的区别是主观的或心理的,而不是逻辑的或理性的。例如,
(1)A: May I use your car? B: Of course, here you are.
(2)A: May I use your car? B: I’m sorry. I’ve just lent it to Mike.
在这里,“Of course, here you are”就是毗邻语对中的合意项,而“I’m sorry, I’ve just lent it to Mike”就是毗邻语对中的不合意项。正确理解和使用合意项与不合意项,能避免对话过程中出现误解与分歧。
然而,在因特网聊天室里,几乎所有的聊天者在相互沟通的时候都是匿名的,他们可以自由说话、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放松自己。他们不关心是否会伤害别人的“面子”。在这种情况下,在聊天者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甚至有时会出现粗言秽语。
网络语言是一种新的语言变体,它是因特网的产物,没有网络语言,因特网将会失去其生动性和真实性。网络语言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它给我们的传统语言带来了新鲜的元素。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其负面影响大做文章,而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通过一些方法和手段来规范网络语言,利用它为在线学习服务,并发掘其在多媒体辅助语言教学方面的潜力。
【参考文献】
[1]Crystal,David.Language and the Internet[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2]Hutchby,I & Wooffitt,R.Conversation Analysis:Principles,Practices,and Applications[M].Cambridge,UK:Polity Press,1998.
[3]Levinson,S C.Pragma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4]Neuliep,J W.Human Communication Theory,Applications and Case Studies[M].Needham Heights,Massachusetts:Allyn & Bacon,1996.
[5]Sacks,H.Notes on methodology[M].Atkinson,Heritage(eds.),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 “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 “域名,其实是因特网协议(IP)地址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地址”; “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 等。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例如超文本网络协议http)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北京大学域名),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微软公司域名)。一个域名中最后一个“.”右边的部分称为顶级(一级)域名代码,最后一个“.”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代码,二级域名代码左边的部分依次分别为三级、四级等域名代码。一个域名从整体上看,从右向左、由循序降级的多级别域名代码所组成,域名的区别性或识别性主要来于注册人的自用域名代码,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中的三级域名代码pku和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中的二级域名代码microsoft等。根据现行域名管理规则,顶级域名代码主要有二类:一类为国别域名代码,分别对应各个国家或地区,如中国为cn,美国为us,日本为jp,中国香港为hk等;一类为类别顶级域名代码,具体分为com(工商业实体)、net(网络服务实体)、org(非营利组织)、mil(军事机构)、edu(机构)、gov(政府机构)等。在类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为两级域名代码结构,而在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三级或四级域名代码结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在中国的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对应有6个二级类别域名代码和34个二级行政区域域名代码,前者分别为ac(科研机构)、com(工商、企业)、edu(教育机构)、gov(政府部门)、net(互联网、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营中心)及org(非营利组织),后者则分别对应着34个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门)等。
(三)域名的性质
关于域名的性质,即域名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与立法上的不确定状态相适应,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是一种商务活动标识,它与商标、商号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概括地说它是或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之独立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 理由为:与商标等相比,域名的价值仅在于作为一种计算机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显著的区别性,其构造至今仍是一种纯技术领域的问题,其标识作用主要来自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商标性使用与广告宣传,而非其本身单纯地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结果。
第三种观点主张,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之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其理由为: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并非都是像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一样具有机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创作高度很低的仅翻印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作出专门性规定。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述诸种理解中,观点一一概地否认了域名所蕴涵的独立利益,观点二否认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区别性与标识性,观点三忽略了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显不同,观点四则过分圄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均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并非全部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域名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不具有普通网络用户而非计算机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此类域名与传统活动中民商事主体的通讯住址或电话号码在本质上并无二致,缺乏作为标识性知识产权受保护所需要的最基本条件——区别性(大部分域名均属于此类),故不应归为知识产权,而应比照住所权等进行保护;一类是具有普通网络用户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只有少数域名属于此类),此类域名应当归为知识产权范畴并应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标识性。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标识性与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二、域名与商标、商号、名称的关系
(一)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域名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肇始于它与商标的潜在冲突。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3、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4、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的全球性,域名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域名,并由此进入注册该域名的厂商网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也正因如此,实践中,一方面,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又往往会将其知名度较高的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商号。前者可称为商标、商号的域名化现象,后者则可称为域名的商标、商号化现象。对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册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请人的目的很容易实现;而对于后者,情况却要复杂得多。以域名的商标化为例,域名注册人若想使其域名成为商标,必须在域名设计阶段及域名注册后实施适当的步骤,如域名构成本身必须符合法律并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域名的注册与使用须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域名所有人须有依法将域名用作商标的使用行为等。
(二)域名与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关系
域名客观上具有的商业标识功能,决定了人们可将之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标记等各种场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一功能与商号、企业名称、原产地标记等现有知识产权的标识性功能并无本质不同,但与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关系类似,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一方面域名申请人可能将他人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原产地标记等传统知识产权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 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对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时地调整和规范,否则,势必影响到既有法律关系和秩序的稳定,阻碍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一)域名抢注及其规制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良液、红塔山等。 1997年《互联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domain name hijacking),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与商标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异为抢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商标、商号等的注册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号权之前通常要进行商标或商号的相同及相似性检索,而域名注册时,注册机构并不对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标及商号等情况进行检索,该检索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这就给申请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提供了机会;二是现行域名管理系统的技术局限和域名绝对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域名空间竞争的激烈性远远高于商标等传统标识。现行域名系统是以每一网主机都对应着一个独立的IP地址为技术基础的,与商标可因商品或服务种类之不同以及商号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个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对同一个域名可能存在着很多申请注册人,而该域名只能由一个人所有。因此,竞争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域名的潜在商业价值与“搭便车”等利益驱动心理的存在构成了抢注行为发生的基本动因。这些原因共同决定了现实中域名抢注行为的大量存在。
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
对于域名抢注,ICANN(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规定,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域名注册机构可认定某域名的注册属于抢注,并有权撤销、变更和转让域名注册,同时规定法院对域名争议拥有最终的司法管辖权:(1)该域名与异议人拥有权利的某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类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3)该域名已经被恶意注册和使用。UDRP同时规定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允诺出售、出租、转让该域名,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等。
另外,为防止商标、企业名称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权利及相关权益:(1)域名持有人在收到异义通知之前已经善意使用或有证据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其他名称;(2)域名持有人虽未取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但作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为公众所熟知;(3)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该等使用非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破坏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图谋。
(二)域名的国际、国内保护措施
1、域名的国际保护
域名因其在商务中的巨大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特别是与商标、商号等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其产生之初即引起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由于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
域名系统初创于1983年11月的美国。 随着域名系统的推广,1992年底,美国国家基金会(NSF)与私营性的NSI(Network Solutions, Inc. 网络解决方案公司)公司签署协议,授权NSI管理DNS的注册和数据库,协议从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此后,美国对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为向私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过渡。由于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控制行为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非议,1998年10月美国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渐接管NSI的注册管理服务,ICANN遂成为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 ICANN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统及提供稳定的Internet根服务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国对它的操纵。
NSI与ICANN均将域名视为一种商标权的客体并主要通过商标法对之进行保护,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NSI重点强调对抢注著名商标所有人域名行为的法律规制,ICANN对商标的域名保护则不限于著名商标,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与商标的混淆及误认。同时,WIPO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在ICANN的运营过程中,一直在通过向其提供建议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在经过广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协调的基础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该《报告》就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员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ICANN则采纳了该报告的大部分,并于同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等多个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大大加强了对域名的管理与国际保护力度。
域名的国内保护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正在给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前所未有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中国的迅速延伸,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从因特网上获取各种信息(参见图1),因特网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因特网为依托,远程教学、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正在中国迅速兴起,据调查统计:在中国未来最有希望的十项网上事业中,网上学校(13%的可能性)仅次于网上购物(15%的可能性)和网络通讯(15%的可能性),名列第三(参见图2)。由此可见,教育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一场从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到教学内容,乃至教育观念和教育目的的全方位的深刻变革正在静悄悄地发生,并已成为21世纪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之一。如何正确地认识这场新的教育变革,客观地分析因特网对当前教育的各种影响,积极地推进教育改革,是当前颇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因特网提供了全新的教育模式,但可能会动摇教育的目的
1.从学校教育到网络教育——社会需求的满足
因特网为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模式——网络教育。网络教育是近十年才兴起的、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在教学中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与传统的学校教育方式相比,网络教育的最大优点在于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教师不必到教室去授课,学生也不必按部就班地学习,教师和学生能够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教学方式由传统的教师控制教学进度改为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内容和安排学习进度,从而满足了社会普通性和个体独立性学习的需要,并为进一步实现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提供了条件。
附图
目前,网络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根据网络校园(telecampus)网站的数据显示,在北美和欧洲,提供本科网络教育的就有164所大学,提供研究生网络教育的有313所大学(注:telecampus.edu)。加州虚拟大学(california virtualuniversity,以下简称cvu)便是一个成功的尝试。cvu成立于1997年10月,由加州政府资助,合作的注册学院和大学从成立时候的65间,至1998年8月增加到95间。在过去6个月,网上课程成倍增长,目前共有1600门网上课程。(注:california.edu)
附图
有人甚至预言:随着“无纸社会”的到来,将来的所有学校都会变成“虚拟学校”,没有校园,没有课室,没有教师,没有同学,学生只需要有一台连通因特网的电脑,便可通过利用电子教室、电子黑板、电子图书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学到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所有课程,修满学分,获得学位。念大学不再是大学生的“专利”。当然,人们网上学习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文凭,而是训练与时展相适应的基本技能,提高了解新知识和继续学习的能力。网络教育倡导自主学习,使学制变得更加灵活。学生通过网络自主选修自己需要的课程,自主决定听课的时段,自主查阅电子图书资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完成学业所需的时间和进度。学制因人而异,有的人可能两年或三年完成学业,有的人可能在五年或更长时间内完成。网络教育更加接近社会需要。网上学习不限于专业课程,还要接触大量的新知识新信息。学生在获得就业机会的同时,还可以实行半工半读。学生了解社会越真实广泛,学习的侧重点和努力方向就越明确,走出“校门”后的适应能力也就越强。
2.从情感交流到网络交流——教育目的的动摇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书育人。传统的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面对面地交流、讨论与沟通。学生们必须知道他们应该学习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学习这些东西。学生们需要去发现求知的内在涵义,以获得学习的动力,并将之应用到他们的个人生活中去。教师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即是要向学生解释这一切,并随时给予指导。但是电脑和因特网将会改变这种交流方式。教师与学生之间无需直接面对面,彼此只是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不再有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不再有心灵火花的撞击,不再有由于相处而产生的师生情谊。这种长期的冷面无情的交流将会导致学生逐渐失去接受道德与理想教育的兴趣,对前途产生迷惘的情绪,失去行为规范,学校也就将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虽然因特网将会逐渐取代教师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它却无法代替教师教给学生所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如理想、纪律、责任以及协作精神等。因此,因特网可能会削弱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作用,从而动摇教育的根本目的。
二、因特网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可能会改变学习的内容
1.从填鸭式教学到交互式教学——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因特网的发展为交互式教学的实现提供了可能的工具和环境。首先,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学校将会免费,或者廉价连通因特网,创建网站,开辟一块“网上园地”来开展讨论学习,通过这种虚拟讨论交流,学生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把学习情况反馈给教师,教师据此能够随时调整教学难度,变更学习内容,或者改善教学方法等;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能够突破时空的界限,利用因特网和虚拟现实技术,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来,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改善教学效果;再次,利用因特网进行交互式教学,教师在课堂上只需讲授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由学生们自己在因特网上查找有关主题的相关信息,对主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然后开展讨论、交流,使学生更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个主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判断能力。可以肯定,这种利用因特网实行的交互式教育无疑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令他们从枯燥无味的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中解放出来,学习不再是苦事、难事,而是一件令他们乐而忘返的趣事。
美国西北大学学习科学研究所(northwesterm university'sinstitute of 
; the learning science)的罗杰·史昌克(roger schank)提出了一个“目标学习模式”。所谓“目标学习模式”,就是由教师预先确定好学习目标,不对学生的学习方式方法作任何的规定或限制,允许学生们从他们各自不同的角度与观点来探索需要学习的主题(注:andy carvin.the internet will improve education. the futureof the internet. san
diego,california:greenhaven press,inc.,1998,chapter 3:22~25.)。学生们因此得到充分自由发挥、施展个人才华的机会和环境,可以就所有的主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不但如此,学生们还会因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思想和分享别人的想法,从而能够更好地把握某一个主题的涵义,更透切地理解这个主题。
2.从获得知识到获取信息——学习内容的改变
对于教育而言,因特网带来了新的技术。在这个新的技术环境中,教育工作者不再提出学习的原因。他们的责任仅是提供一些新的学习方法——寻找一些采用新的应用技术的学习方法。在这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本身的含义将会改变:学习不再意味着理解与知识,只是给予信息,信息则会被误作为知识。由于因特网的影响,学习不再是理解与知识的结合,而变为仅仅是获得信息。如果将来果真如此,那将是现有教育的彻底改变或终结。
事实上,信息根本无法替代知识。知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记录与经验的总结,是人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概括。而信息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方式或运动状态,以及关于客观事物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的描述。信息是原料,人类在接受了来自人类社会及自然界的大量信息,通过实践活动和大脑的思维活动,将这些信息结合实践活动进行分析和综合,形成新的认识,这种经过加工、孕育后的信息就成为知识。或者说,知识是同类信息的深化、积累,是优化了的信息的总汇和结晶。由此可见,信息不等于知识,信息更无法取代知识。而学习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寻求知识和理解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然而,在因特网上,信息已经代替了判断力。学生们学习检索和照本宣科网上信息,不再学习如何培养独立思考与分析的能力。久而久之,学生们虽然拥有大量的信息,但却知识贫乏,分析能力低下,这跟检索机器有何区别?
三、因特网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但可能会影响学生的价值取向
1.从口传耳听到虚拟现实——学生知识视野的拓展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因特网的不断延伸,地球变得越来越小,时间与空间的差异与距离不再是无法逾越的障碍。学生们除了学习学校为他们开设的固定课程之外,还可以在另外一个包罗万象的“虚拟学校”——因特网上任意翱翔,获得感兴趣学科领域的信息,经过分析理解之后,掌握这些知识。因特网和虚拟实现技术的迅速发展将会改变传统的(教师)口传(学生)耳听式教学方式,学生能够“去”非洲“实地考察”感兴趣的植物的生长环境,了解其生长情况;也可以“潜”到大西洋的海底,“现场观察”喜欢的海洋动物的饮食起居;还可以“攀”上珠穆朗玛峰,“体验”一下天下第一峰飘飘欲仙的美妙感觉。学生不再受到时空的限制,也不需要担心学习成绩的好坏,自学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求知的欲望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因此学生能够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了解世界、认识世界;而那种依靠陈旧的文献、滞后的讲授、过时的道听途说扩大知识面的时代将会成为历史。
2.从教师主导到网络主导——学生价值取向的转变
在传统的教育中,教师一直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将会把教师推到一边,自己取而代之,成为教育的主角。因特网取代教师的主导作用将会是一个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因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除了教给学生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教给学生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等等,而电脑是不可能教给学生这些的,学生需要自己去经历、去体验。在集体生活中学生们需要纪律与自我约束。在某种意义上讲,学校是一处把个人集中起来,培养学生的凝聚力和责任感的场所。所有这些,因特网都是无能为力的。试想一下,因特网能够帮助未成年的小孩面对父母亲的离异吗?因特网能够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吗?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因特网上会有一些顾问,专门负责解答学生们的各种疑难问题。然而,这些顾问是否真的能够解答学生们提出的所有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
事实上,在网络教育环境下,由于因特网替代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学生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取向会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而变得更加“现实”与功利。学生会误认为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一份好的工作,而金钱的多少则会成为学生评价事业成功与否的标准。
综上所述,因特网对教育的影响,就好比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特网为教育开辟了令人向往的广阔前景,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供了全新的网络教育模式,空前地拓宽了学生的知识视野;另一方面,因特网将会动摇教育的目的,影响学生的价值取向,改变学习内容等。事实上,世间万事万物皆具有两面性,有利必有弊。高新技术不能例外,因特网更是如此。关键在于如何利用的问题。不管因特网如何功能强大、如何神通广大,归根结底它都只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一种工具而已。既然是工具,如何利用就完全取决于利用者。探求如何善用因特网这个工具为教育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教育工作者面前充满挑战性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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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al. the internet will impair education.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
san diego, 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 inc.,1998, chapter 8: 75~77.
[4]andy carvin. the internet will improve education.thefuture of the internet. san
diego, 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 inc., 1998, chapter 3: 22~25.
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相一致[1]。虽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商标法》并没有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制,可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规制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国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特殊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也没有明显的突破,而且现有的研究成果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观念上的冲突,不尽人意之处还很多。一方面是法律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另一方面网络现今确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快、最大的新兴技术。而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各种网站的大量涌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人口的迅猛扩张的同时,网络技术亦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2]。本文笔者就自己长期从事的知识产权法教学以及司法实践,针对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涵义入手,阐述了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地位,并从我国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与网络域名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胜诉一案分析了我国的状况,展望了国际趋势,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同仁们一起商榷,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所裨益。
一、驰名商标,不应遗忘的认定和保护
1925年,《巴黎公约》第6条后增补专门保护“well-knownmark”的第6条之2,这是世界上首次规定保护“well-knownmark”[3]。在第二次修正我国《商标法》之前,我国法律是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确规定的,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的规定。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是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之后,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又一举措。
198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这一年商标局首次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1990年,由新闻媒介评选出的“中国十大驰名的商标”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同年,美国兰德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首次排出了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三十大驰名商标,它的根据是产品的销售量和跨国规模等指标,其中包括美国的可口可乐、万宝路、通用汽车、日本的松下、索尼等,中国商标榜上无名[4]。为了商标成为“驰名”的,商标所有人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经济代价,努力使其商品或服务成为公众喜欢的品牌,经过多年的探讨摸索,至今为止,我国已有诸多的驰名商标,诸如北京“同仁堂”药品,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白酒、上海“中华”卷烟、上海“永久”自行车、“长虹”“康佳”tv、“森达”皮鞋、“雅戈尔”服装、“红塔山”卷烟等等。2009年年底,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已经超过1500件。
对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享有较高声誉”主要是指该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并具有稳定性,该商品销售量和覆盖面大,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有影响,达到知名的程度。驰名商标一旦形成,即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资产,不仅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正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可比拟的信誉、经济价值,许多国家对此都加以特别保护[4]。
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驰名商标存在,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等方面的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就其与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来讲,有关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是特别完善,特别是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几乎还是空白,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先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如一项商标被缔约国中的某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则其他缔约国均应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特殊的保护,即《公约》提供自动的、普遍的和强制的保护。以巴黎公约为基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该考虑有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域内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实际早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如我国政府早在80年代末对“万宝路”、“同仁堂”等公众熟知的商标给予的有效保护就是有力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
二、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
在网络时代,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能否当然地延伸到因特网上呢?笔者认为,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商标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地有新的创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虽然不能当然地延伸到网络中,但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对其保护从创新的角度讲应该延伸到网络空间,因为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因特网上给予驰名商标扩大的特殊保护亦是世界性的潮流。事实上,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盗用知名品牌或公司名称注册域名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注册者的目的大多是利用这些知名品牌的影响力获得非法赢利。由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公众形象和其知名度以及卓越的商业经济价值,使域名抢注者为了达到对自己产品进行网络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宣传的产品与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某种关联,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不惜“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域名。针对此,亦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能仅限于这两个方面,即(1)禁止他人抢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 (2)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他人(不论是否注册)的驰名商标[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应当包括在因特网上的保护,禁止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在因特网上注册和使用”。
在因特网上保护驰名商标应以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为出发点,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纵观《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英文本中的“驰名商标”英语均为“well-knownmarks”,但是美国的《商标淡化法》却使用了“famousmarks”即“著名商标”。在我国法律用语中,“著名商标”低于“驰名商标”,尽管英文“well-known”与“famous”是同义词,但驰名商标无可非议的“famous”,而著名商标却不一定“well-known”。可以理解,在非常挑剔法律用词的美国,《商标淡化法》择用“famous”,不无扩大保护范围的立法意图,该法不仅是美国实施trips协议的具体步聚,而且很快被美国法院适用于与域名有关的防止著名商标被淡化的案件[6]。因特网上注册的域名是否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相冲突,可以从以下两个条件上加以判断:第一,因特网上的域名使用了驰名商标作为其显著的识别部分;第二,域名中包含有驰名商标而有被淡化的危险,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或使公众认为域名的使用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管域名持有人是否“申请注册在先”亦或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均应当按照保护驰名商标的精神原则处理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域名持有者停止使用其注册域名,并赔偿有关的经济损失。但当同一商标为两个以上的不同民事主体拥有, (商标法允许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且商标均为驰名商标时,笔者认为,此时应保护域名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权人。
三、国际趋势: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搭便车”,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的国际潮流[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成员国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trips协议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识。1999年4月30日wi-po通过的报告中又推出“域名排他程序”。该程序是一套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跨越国界和具体商品和服务界限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它通过wipo指定的专家组确定是否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顶级域名下的排他权,而排他权的效力则是禁止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域名排他程序”实际上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8]。
域名排他程序被系统规定于wipo报告的附件6《关于域名排他的政策》和附件7《关于域名排他专家组程序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两类申请程序即排他权申请和撤销申请; 2.由wipo直接指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wipo直接进行集中控制,且十分强调整套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3.确立排他权的标准,在考察是否应当给予某一商标以排他权时应依据在确定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专家组应考虑一切可以推断该商标为著名商标的情况以及应考虑向其提交的有关商标著名或不著名的所有材料,诸如在相关领域中对该商标的认知及识别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域覆盖面、商标的注册特别是被某些法庭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等等,以便从中得出该商标驰名与否的结论;4.执行与公开,专家组应在90日内作出是否应当给予排他权,或者全部或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权的决定,此决定的法律性质是,相关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系统的管理需要,这些决定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内的工业产权部门或法庭并不具备约束效力; 5.举证责任的转移,wipo报告赋予排他权利人在举证责任承担上的优势[8]。这样规定,既使驰名商标所有人获得了域名排他权,但专家组的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的管理需要,对工业产权部门或法庭不具约束力,因此当域名与驰名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商标权人仍不排除进行司法救济或其他途径的解决。不管怎样。“域名排他程序”使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internet中,无疑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一大发展。
四、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缺陷——空白——抵触”
驰名商标与我们息息相关,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尽管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国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着许多缺陷,网络上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是无从谈起,且现行的一些制度又与《巴黎公约》存在着一些抵触;另外,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就必须履行trips协议),如果由于这种抵触引起了我国与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的争端,wto成员若指控我国,就得用该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那将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这才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因特网中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特别是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在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应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具体规定(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既保持现行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在商标范畴内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然延伸至网络空间。
2.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国务院应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改变有关行政规章效力较低的不利状况;以条例作为具体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又一准则。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3.明确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与管理外,还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一职权。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包括域名纠纷),可根据某商标在争议发生时的实际状况以及市场变化,个案认定驰名与否,以便有效、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这也是我们应尽的trips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义务之一。
4.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对行政认定与今后司法认定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我国在处理因特网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时,不论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亦或受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按一定程序先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系驰名商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应裁定撤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移给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销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注册域名时还可在必要时追究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胜诉案给我们的启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原告: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
宝洁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1976年“tide”文字商标在我国注册,1992年8月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1995年7月30日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 com域名,1997年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原告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 com. cn域名。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http: ///english/">英文名并广泛使用。此外,“天地”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没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注册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联网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属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1998年的认知度已达到97%,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得“tide”商标在被告将其注册为域名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法院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即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 cn”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该域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是继“ikea”(宜家)、“whisper”(护舒宝)、“safeguard”(舒肤佳)、“dupont”(杜帮)等驰名商标与域名使用发生纠纷案之后的又一实际判例。此案给了我们许多启示,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也有很大的裨益。
(一)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
该案不仅适用了国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适用国际条约即《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此案例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局限于国内法;因此,当我们遇到国内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时候要学会运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法对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此案认定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属于该范畴的一部分,而对于因民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辖权。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我国商标法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所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事情。2002年10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9]。
(三)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问题
在因特网上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本案例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不受损害已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作法。这样,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
(四)域名功能性质问题
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且日益成为企业在internet上的重要标志这一功能特征,认定“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立法中,包括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都还没有创设“域名权”或“商业域名权”[10]。此案认定域名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这一认定有其超过自身价值的深远意义。
(五)关于商标淡化原则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此案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精神和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认为被告将“tide”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使“tide”的显著性降低,必然导致该商标的淡化,且妨碍了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本案明确提出了该域名使用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反淡化”这一原则认定无疑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注释: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89.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76.
[3]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 485.
[4]屠天峰,等.知识产权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9. 127, 128.
[5]常敏,邹海林.关于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问题[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251.
[6]张乃根.论与电子商务中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101.
[7]李瑞.“ikea”域名抢注案的法律思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09-310.
一、因特网提供了全新的教育模式,但可能会动摇教育的目的
1.从学校教育到网络教育——社会需求的满足
因特网为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模式——网络教育。网络教育是近十年才兴起的、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在教学中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与传统的学校教育方式相比,网络教育的最大优点在于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教师不必到教室去授课,学生也不必按部就班地学习,教师和学生能够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教学方式由传统的教师控制教学进度改为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内容和安排学习进度,从而满足了社会普通性和个体独立性学习的需要,并为进一步实现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提供了条件。
目前,网络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根据网络校园(TeleCampus)网站的数据显示,在北美和欧洲,提供本科网络教育的就有164所大学,提供研究生网络教育的有313所大学(注:telecampus.edu)。加州虚拟大学(CaliforniaVirtualUniversity,以下简称CVU)便是一个成功的尝试。CVU成立于1997年10月,由加州政府资助,合作的注册学院和大学从成立时候的65间,至1998年8月增加到95间。在过去6个月,网上课程成倍增长,目前共有1600门网上课程。
有人甚至预言:随着“无纸社会”的到来,将来的所有学校都会变成“虚拟学校”,没有校园,没有课室,没有教师,没有同学,学生只需要有一台连通因特网的电脑,便可通过利用电子教室、电子黑板、电子图书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学到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所有课程,修满学分,获得学位。念大学不再是大学生的“专利”。当然,人们网上学习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文凭,而是训练与时展相适应的基本技能,提高了解新知识和继续学习的能力。网络教育倡导自主学习,使学制变得更加灵活。学生通过网络自主选修自己需要的课程,自主决定听课的时段,自主查阅电子图书资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完成学业所需的时间和进度。学制因人而异,有的人可能两年或三年完成学业,有的人可能在五年或更长时间内完成。网络教育更加接近社会需要。网上学习不限于专业课程,还要接触大量的新知识新信息。学生在获得就业机会的同时,还可以实行半工半读。学生了解社会越真实广泛,学习的侧重点和努力方向就越明确,走出“校门”后的适应能力也就越强。
2.从情感交流到网络交流——教育目的的动摇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书育人。传统的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面对面地交流、讨论与沟通。学生们必须知道他们应该学习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学习这些东西。学生们需要去发现求知的内在涵义,以获得学习的动力,并将之应用到他们的个人生活中去。教师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即是要向学生解释这一切,并随时给予指导。但是电脑和因特网将会改变这种交流方式。教师与学生之间无需直接面对面,彼此只是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不再有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不再有心灵火花的撞击,不再有由于相处而产生的师生情谊。这种长期的冷面无情的交流将会导致学生逐渐失去接受道德与理想教育的兴趣,对前途产生迷惘的情绪,失去行为规范,学校也就将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虽然因特网将会逐渐取代教师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它却无法代替教师教给学生所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如理想、纪律、责任以及协作精神等。因此,因特网可能会削弱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作用,从而动摇教育的根本目的。
二、因特网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可能会改变学习的内容
1.从填鸭式教学到交互式教学——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因特网的发展为交互式
教学的实现提供了可能的工具和环境。首先,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学校将会免费,或者廉价连通因特网,创建网站,开辟一块“网上园地”来开展讨论学习,通过这种虚拟讨论交流,学生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把学习情况反馈给教师,教师据此能够随时调整教学难度,变更学习内容,或者改善教学方法等;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能够突破时空的界限,利用因特网和虚拟现实技术,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来,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改善教学效果;再次,利用因特网进行交互式教学,教师在课堂上只需讲授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由学生们自己在因特网上查找有关主题的相关信息,对主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然后开展讨论、交流,使学生更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个主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判断能力。可以肯定,这种利用因特网实行的交互式教育无疑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令他们从枯燥无味的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中解放出来,学习不再是苦事、难事,而是一件令他们乐而忘返的趣事。
美国西北大学学习科学研究所(NorthwestermUniversity''''sInstituteoftheLearningScience)的罗杰·史昌克(RogerSchank)提出了一个“目标学习模式”。所谓“目标学习模式”,就是由教师预先确定好学习目标,不对学生的学习方式方法作任何的规定或限制,允许学生们从他们各自不同的角度与观点来探索需要学习的主题(注:AndyCarvin.TheInternetWillImproveEducation.TheFutureoftheInternet.SanDiego,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Inc.,1998,Chapter3:22~25.)。学生们因此得到充分自由发挥、施展个人才华的机会和环境,可以就所有的主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不但如此,学生们还会因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思想和分享别人的想法,从而能够更好地把握某一个主题的涵义,更透切地理解这个主题。
2.从获得知识到获取信息——学习内容的改变
对于教育而言,因特网带来了新的技术。在这个新的技术环境中,教育工作者不再提出学习的原因。他们的责任仅是提供一些新的学习方法——寻找一些采用新的应用技术的学习方法。在这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本身的含义将会改变:学习不再意味着理解与知识,只是给予信息,信息则会被误作为知识。由于因特网的影响,学习不再是理解与知识的结合,而变为仅仅是获得信息。如果将来果真如此,那将是现有教育的彻底改变或终结。
事实上,信息根本无法替代知识。知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记录与经验的总结,是人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概括。而信息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方式或运动状态,以及关于客观事物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的描述。信息是原料,人类在接受了来自人类社会及自然界的大量信息,通过实践活动和大脑的思维活动,将这些信息结合实践活动进行分析和综合,形成新的认识,这种经过加工、孕育后的信息就成为知识。或者说,知识是同类信息的深化、积累,是优化了的信息的总汇和结晶。由此可见,信息不等于知识,信息更无法取代知识。而学习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寻求知识和理解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然而,在因特网上,信息已经代替了判断力。学生们学习检索和照本宣科网上信息,不再学习如何培养独立思考与分析的能力。久而久之,学生们虽然拥有大量的信息,但却知识贫乏,分析能力低下,这跟检索机器有何区别?
三、因特网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但可能会影响学生的价值取向
1.从口传耳听到虚拟现实——学生知识视野的拓展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因特网的不断延伸,地球变得越来越小,时间与空间的差异与距离不再是无法逾越的障碍。学生们除了学习学校为他们开设的固定课程之外,还可以在另外一个包罗万象的“虚拟学校”——因特网上任意翱翔,获得感兴趣学科领域的信息,经过分析理解之后,掌握这些知识。因特网和虚拟实现技术的迅速发展将会改变传统的(教师)口传(学生)耳听式教学方式,学生能够“去”非洲“实地考察”感兴趣的植物的生长环境,了解其生长情况;也可以“潜
”到大西洋的海底,“现场观察”喜欢的海洋动物的饮食起居;还可以“攀”上珠穆朗玛峰,“体验”一下天下第一峰飘飘欲仙的美妙感觉。学生不再受到时空的限制,也不需要担心学习成绩的好坏,自学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求知的欲望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因此学生能够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了解世界、认识世界;而那种依靠陈旧的文献、滞后的讲授、过时的道听途说扩大知识面的时代将会成为历史。
2.从教师主导到网络主导——学生价值取向的转变
WAN是广域网接口,而LAN是局域网接口。而路由器很多功能在WAN口实现,如地址转换以保证多台电脑同时上网,两种网口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RJ45的以太网口。
路由器(Router,又称路径器)是一种计算机网络设备,它能将数据通过打包一个个网络传送至目的地(选择数据的传输路径),这个过程称为路由。路由器就是连接两个以上各别网络的设备,路由工作在OSI模型的第三层,即网络层。
路由器(Router),是连接因特网中各局域网、广域网的设备,它会根据信道的情况自动选择和设定路由,以最佳路径,按前后顺序发送信号。路由器是互联网络的枢纽,交通警察。目前路由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各种不同档次的产品已成为实现各种骨干网内部连接、骨干网间互联和骨干网与互联网互联互通业务的主力军。路由和交换机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交换机发生在OSI参考模型第二层(数据链路层),而路由发生在第三层,即网络层。这一区别决定了路由和交换机在移动信息的过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两者实现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以路由器为例,开启无线广播是指开启无线路由器功能。
路由器(Router,又称路径器)是一种计算机网络设备,它能将数据包通过一个个网络传送至目的地(选择数据的传输路径),这个过程称为路由。路由器就是连接两个以上个别网络的设备,路由工作在OSI模型的第三层:即网络层,例如网际协议(InternetProtocol,IP)层。
路由器(Router),是连接因特网中各局域网、广域网的设备,它会根据信道的情况自动选择和设定路由,以最佳路径,按前后顺序发送信号。路由器是互联网络的枢纽,“交通警察”。目前路由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各种不同档次的产品已成为实现各种骨干网内部连接、骨干网间互联和骨干网与互联网互联互通业务的主力军。路由和交换机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交换机发生在OSI参考模型第二层(数据链路层),而路由发生在第三层,即网络层。这一区别决定了路由和交换机在移动信息的过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两者实现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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