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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存在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2 16:19:4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审查调查存在问题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

篇(1)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审批效率低、审批权限单一

由于缺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信贷审批人员的划分,业务流程单一,使得一些客户本来应当很简单的审批流程却变得更加繁琐。对于授信金额,银行没有对审批人员明确其权限,有可能造成大客户被小对待,降低了优质客户的审批效率。[2]再加上总行距大部分支行路程遥远,客户经理常常要多次往返总行与支行,不仅浪费人力、财力,也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2.审贷分离导致信息传递存在偏差

由于总行审批决策人员不能直接接触客户,即使其了解市场行情,然而未必对具体某一企业做到全面了解,使得审贷之间信息传递就有可能存在偏差。

3.审贷分离措施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基本完成了审贷分离制度的建立,然而相应的配套制度却还不够完善。一是缺少科学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二是审批力度标准不一致,有时审批人员可能为了对风险更好地防范,过于严苛地审批贷款,容易造成客户经理的积极性被打消,从而产生不好的影响。

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改进策略

1.优化参与主体和贷款调查

首先,通过对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不断强化,有效强化信贷业务人员的沟通交流能力及业务技能,保证信贷业务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整体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除了培训现有人员,农商银行还应当不断吸纳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因为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优秀的营销人员是营销成功的第一要素。[3]银行管理者也应当通过对知识面的不断扩充来提升自身综合能力。要与贷款客户经理多沟通,帮助其做好客户关系的维护工作,通过对优质客户的有效维持,确保信贷业务稳定持续地发展。其次,优化贷款调查。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贷款调查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只有对贷款对象的真实情况予以客观准确的了解,才能确保后续业务能够顺利进行。支行客户经理在接到贷款申请后,要做好调查的整体规划,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较多地掌握客户信息。总行审批人员要对支行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依照各项审查指标全面、严格审查,对存在问题的贷款申请,要反复考察,如果确实判断其偿还能力不足,坚决不予审批。

2.优化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

对贷款审批的优化,一是要对审批组结构进行调整,可以建立一个隶属于总行的审批中心,以此实现审批权利的可控下放,减少递交审批材料的时间浪费,提高作业效率。二是建立业务并发机制。将单线程业务开展转变为多线程业务同时开展。比如对零售业务统一、产业链性质相似的客户进行统一处理。比如将客户首笔谈话、项目可行性踏查、初次审查、校验担保物等几项流程同时进行,从而使得审批工作效率得以提高。三是统一前后台审查口径,在前台关口就将担保物不合理、信用等级低等客户过滤掉,降低后台审批次数,通过审批关口前移来提高审批效率。银行能否按时收回借款,能否保证正常的经营盈利,贷后管理至关重要。一是对贷后审查机制予以强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专门的贷后审查队伍,通过人员轮岗、材料检查、暗访等形式保证贷后流程的严肃性,提高审查业务的中立性,避免内外串通、勾结等情况出现,将贷后风险降到最低。二是细化客户信息调查流程,当借款客户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还款,要从客户盈利情况、贷款用途、经营状况等几个方面进行仔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妥善保存以便日后审查,控制客户出现道德风险。

三、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公司、贷款业务种类不断涌现,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一员,还不具备强大的整体竞争实力,这就需要不断学习其他银行的先进经验来优化自身,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从而在金融市场站稳脚跟。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普遍存在问题,并就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改进策略,希望能借此促进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分析———以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为例[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3):38~44.

篇(2)

【关键词】

土地资源;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措施及办法

黑龙江垦区拥有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耕地4338万亩,其中水田2268万亩。黑龙江垦区占全国农垦耕地面积近一半,是我国耕地面积最大的垦区,土地是垦区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土地等资源收入是垦区目前主营收入,占其自身资源收入的80%以上。土地承包合同好与坏,不仅关乎垦区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垦区的稳定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合同签订情况

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土地总面积398.23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19.83万亩,按照管理局关于对农(牧)场2016年上半年经济活动开展考核调研的通知要求,管理局党委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全局土地资源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下一步如何完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签订和履约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调研,通过检查,共清理各类经济合同24540份,其中:当年签订土地承租合同21837份,长期出租土地承租合同502份,草原合同1684份,林地合同391份,水面合同55份,资产租赁合同8份,建筑施工合同59份,其他资源合同4份。在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查阅过程中发现,全局共有外来承包户408户,占全局土地承包总户数的1.8%。这些外来户一部分是当年农场种植业结构调整,职工没有水稻种植经验,从外地引来的水稻种植户;另一部分是2000年初农场土地效益不好,农场职工没有种地积极性,土地发包较困难,在周边农村通过做工作吸引来场的种植户。从合同管理来看,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农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合同管理现状

黑龙江垦区由于历史机构、管理体制、客观形势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变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引发合同纠纷呈逐年增长态势,合同管理需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农(牧)场在合同签订规范上存在大量问题:一是格式化合同笔填出现失误后,经办人直接在合同上修改。二是一些补充条款不注明在相应的位置,而是填写在合同空白处。三是土地承包合同漏填相关项目条款。四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签字有错误。五是合同数字书写潦草难辨。六是合同审查校对不细,存在多、少、错字。七是合同漏填重要内容。八是签约人签字盖章不全。九是合同变更不签补充协议。

(二)合同内容存在问题

1.缺乏必备条款。重点体现在缺少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等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这样将直接导致有的合同不能变更解除,有的合同不能中止,如当事人违约不能受到相应的制裁。

2.条款内容存在问题。一是内容简单,约定不细。二是表述存在问题,容易产生疑义。三是约定不合规、不合理。四是权利义务条款有失公允。

3.无用条款过多。主要是一些采用格式化范本的合同。一些范本为了适应大范围使用,规定罗列了很多方面的条款。有的农场签订合同将范本照搬照抄,一些无用的或双方未约定的条款也不删除,造成合同条款过多,很多条款不能执行。

(三)签约技术存在问题

1.不达成合同约定生效条件。达成合同中约定生效的条件是合同生效的基础。因此要使合同真正生效,合同的约定必须达成,但实际上这方面也存在问题。如合同中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合同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或签字盖章不全。有的合同约定公证后生效,但签订合同不办理公证。

2.合同生效时间与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存在矛盾。如某承包合同为2011年7月30日签订,但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造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承包不发生效力。

3.既又承包,合同签订无效。在各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人,由人代表农场在合同上签字,但同时有的人承包了土地,又在承包人一栏上签字,造成了合同的无效。

4.签约时间过长,合同难以履行。有一租赁合同,期限50年,但租赁人已经57岁,如合同履行完,其已百岁以上,但合同中还约定合同履行完,租赁人有优先承租权。其中提前终止合同条款约定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应针对乙方年龄特点,重点考虑合同期限及中止解除等条款。

(四)签约主体存在问题

一是无主体资格者签订合同。各场签订的各类合同,签约主体只能是农(牧)场,不应当为其他的非法人单位。但还有少部分合同由非法人单位作为甲方签订承包合同。二是代表人无主体资格。有的合同人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上签字,显然不具备主体资格。有的合同未约定人,合同签字一栏也未载明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人,却由人签字。三是无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双方是单位的无营业执照,是个人的无身份证明,建筑公司等特殊行业无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无授权委托书。

(五)长期合同问题较多

一是个别农(牧)场签订土地长期合同,存在问题较多,如承包期限太长。二是承包费过低。每亩几元、十几元、几十元的都有。三是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有的合同就是几句话,普遍缺少切实可行的变更和解除条款,造成无法有效地调整承包费用或解除合同。四是发包方五花八门,有的是农场、有的是分场、有的是连队、甚至是莫名其妙的单位。长期合同基本上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体现了当时机构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出现了许多问题。

(六)合同管理制度滞后

一是合同管理档案没有完全建立,底数不清,合同编号不统一。个别农(牧)场合同管理档案还没有建立,单位究竟签订多少份合同底数不清,各类经济合同编号无序、混乱。二是合同管理缺少审批、会签、登记、备案归档等管理制度。农(牧)场基本上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的各环节没有制度约束,管理存在漏洞。三是重大的经济合同签订无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合同履约中随意变更。四是合同保管分散,无统一保管部门,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五是合同管理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在合同起草、订立、签订等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的审批和监督作用,存在监管真空状态。六是合同归档不够严肃。将一些未签订完成或有缺欠的合同保存归档。

三、提高合同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齐齐哈尔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要将合同管理办法作为各单位签订、履行、管理各类合同的规范性文件,贯穿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始终。各单位应当依照管理局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在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清理合同,摸清底数。要认真清理本单位的各类合同,分类建立好管理档案,准确摸清底数,档案中要按照合同类别统一进行编号,做到纸质合同与编号对应,以便查阅。管理档案要载明合同当事人、标的、履行期限、履行状况、是否修改及修改补充内容、是否产生纠纷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如何解决处理等内容。针对合同存在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整改不合规合同。如对签订不规范,缺章少字、填列内容笔误等能够补充完善的合同进行认真整改。

3.对显失公平等不合规合同进行清理。必要时通过政法机构部门付诸法律程序予以修改和完善。

4.成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和合同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地监督管理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搜集、整理合同,要及时将到期的合同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编制移交清册,重要的合同实行文本电子储存。合同正本、副本、附件,以及双方变更、修改合同的协议或往来传真函件,都要妥善保管。

5.认真清理、保管和使用合同印章。企业要认真清理合同印章,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印章必须唯一,严格控制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的合同印章必须报管理局备案,合同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要建立登记和审批制度。

6.加强合同订立人的身份确认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对方是自然人的,要审查其身份信息。是单位的,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信息,并对企业的劳务、供货或生产等资信和能力进行审查。

7.大宗资源承包或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不宜过长。要在合同中约定切实可行的变更解除条款,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理有效地变更解除。

8.签订合同应使用管理局下发的统一文本。无统一文本的,各单位要在起草合同后,及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修改。

9.严格履行合同签批手续,有效杜绝诉讼风险。根据合同管理办法中的各类合同审批权限,制订更加详细的补充规定,将哪一种合同由谁审批,多大标的合同由谁审批等内容作具体的规定。

篇(3)

依据《全国医疗单位法定传染病与死亡病例管理及报告质量

调查方案》的相关内容与方法进行。

2 调查范围及时间

全市8个旗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于2010年10月进行传染病漏报调查。

3调查结果

3.1 传染病漏报调查

本次共调查全市8个旗区的医疗机构99家,共查出乙、丙类传染病3568例,报告3554例,漏报14例,总漏报率0.39%。

各医疗机构中,漏报病例的旗区为鄂旗16家医疗单位,查出病例314例,报告308例,漏报6例,漏报率为1.91%。鄂前旗调查12家医疗单位,查出病例247例,报告243例,漏报4例,漏报率为1.62%。伊旗调查19家医疗单位,查出病例329例,报告325例,漏报4例,漏报率为1.22%,详见表。

各病种中,漏报的传染病主要是病毒性肝炎6例、手足口病5例、水痘1例、肺结核2例。

传染病报告卡片质量综合评价:旗直以上各医疗单位网络直报系统均运行正常,配有专职或兼职直报人员,个别纸质卡片填写不完整、存在电子卡片信息和纸质卡片信息不相符现象。传染病报告及时率99.39%,准确率100.00%,完整率100.00%。

3.2 各旗区医疗机构死亡病例调查:

全市1月至10月共查出死亡病例892例,报告888例,漏报4例(准旗人民医院漏报3例,准旗中蒙医院漏报1例),在调查的892例死亡病例中,未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部分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书仍用旧表格,与要求不符,经检查后已纠正。部分医疗机构没有死亡病例自查与奖惩纪录。

4 存在问题

4.1 个别科室门诊日志项目填写不全,主要是“职业”、“现住址”。出入院登记本“现住址”一栏内容记录不详细。儿科出入院登记本“职业”一栏填写不规范,部分无家长姓名,有的无发病日期。

4.2 各乡镇卫生院共同的问题是门诊日志项目登记不全,出入院登记不规范,项目不全。传染病个案调查表填写不完整,个别纸质卡片信息与电子卡片信息不相符。

篇(4)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和公认性的标准,作为审计职业判断的依据。

审计职业判断所选用的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三大类,其一是国家层面的有关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现行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等。其二是同行业层面的有关标准,主要包括:具有行业权威的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的实务指南;专业机构或者同行业专家的鉴定意见;同行业通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等。其三是审计对象自身层面的有关标准,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年度预算、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经济指标数据和经营业绩等。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用于审计职业判断的主要标准的适用性。所谓适用性即要求用于审计职业判断的标准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即所引用的标准必须是合法的、可靠的和现行有效的。当审计职业判断所引用的主要标准之间相互矛盾时,审计人员应该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来作为审计职业判断的依据。

二、审计职业判断的具体内容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审计职业判断几乎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审计阶段等,都应当运用审计职业判断,它对于查找审计风险领域或风险点,以及确定重要审计风险领域或重要风险点等,显得尤为必要。那么,审计职业判断的具体内容包括些什么呢?

一是判断审计风险领域或风险点,即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可以从被审计单位所有制性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或职责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财政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相关信息处理系统情况、经济环境和同行业发展状况,以及行业适用的业绩指标评价体系等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是判断审计重要风险领域或重要风险点,即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问题的重要性。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问题的重要性。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以下因素: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所禁止的问题;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者有关责任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可能存在的问题所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是否巨大;是否涉及的宏观经济政策、管理体制或者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是否属于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管理机关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事项等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该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持续关注已经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

三是判断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审计范围等审计应对措施。为了满足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审计人员通过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判断确定具体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审计的时间范围即审计所属的会计期间,也就是实施审计的起止会计年度。虽然审计人员对某些审计事项可能会追溯到以前会计年度,但是审计人员不会对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发表审计意见。审计的空间范围即实施审计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具体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可以先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再进行实质性测试,也可以针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审计组长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对于重要的审计事项,应该安排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参与,并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对于特定的审计事项,应考虑是否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这些审计应对措施都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才能作出决策。

四是判断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

篇(5)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06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篇(6)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篇(7)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篇(8)

关键词: 危险废物管理;调查方法;存在问题;优化对策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investigation method;existing problems;optimizing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7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1-0283-02

0 引言

危险废物是一类特殊的废物,来源不仅涉及生产过程,而且是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去向的最终形式,其性质多种多样,种类纷繁复杂,鉴别困难,及易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标准。

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整个管理过程的准确运行必须以危险废物的实际种类、数量、性质等前提,所以在危险废物的管理过程中,危险废物调查的准确性、实用性至关重要,本文以某市为例,对危险废物的调查方法、存在问题及优化对策进行系统研究,以点带面,试图找出共性的因素,以为危险废物管理提供参考方向和科学依据。

1 调查方法

1.1 调查方案 不同国家采用不同方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种类、性质、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方法进行调查,各种调查方法也有差异。我国对危险废物的调查开展较晚,一般采用表格调查法为主。本次研究对某市危险废物进行核查的方法以各区、县申报为基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中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危险废物申报起始量为10kg/a,按申报登记技术规范制作了危险废物调查表格和填表规定,采用填表格法要求各化工企业申报废物的实际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核查内容主要是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需集中处置量进行核查,参照2008年固体废物调查的调查数据,突出重点,对产生危险废物量大、污染危害重的企业作为主要核查对象。筛选重点企业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不便于计算的,采取物料核算的办法对收回的表格逐一核实。

1.2 调查方法 在本次核查中,主要采取了四种相互补充的调查方法,具体如下:

①表格调查法。将预先设计好的表格发放至各产污单位,由其填写后统一收回汇总。调查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性质、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情况。②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考察、了解生产单位的工艺流程、产生危险废物(含危险废物的车间及废物的临时堆放场)情况,察看生产运行中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手续。③工艺审查法。在调查表中设计内容有原辅材料使用用量,工艺流程和产品等,根据这些资料判断企业可能产生的废物数量、特性和类别。④物料衡算法。根据以下条件,利用物料衡算法调查危险废物的性质和数量。

1)产品生产化学反应式(或物料衡算式);2)产品生产工艺过程;3)污染物在产品、回收物、原材料、中间体中的当量关系;4)产品产量及质量、产品收得率、转化率;5)污染物净化率、治理率;6)有关“三废”及污染物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式:∑G=∑G1+∑G2

式中:∑G――投入物料总和;∑G1――转化为产品的物料总和;∑G2――物料或产品流失量总和。

2 调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分析

2.1 调查结果 本次核查,获得了某市三年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堆存(暂存)的数据,为环境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及法规、环保规划、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但由于目前危险废物的管理处于刚起步阶段,任务较为繁重,且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欠缺,各级环保局鉴别监测及管理手段有限,大多数危险废物申报表都是企业填写后上报各级环保管理部门的,不可避免的存在瞒报、少报或者漏报的情况;因此调查中尽量对各家企业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减小误差。表1-表2为调查统计结果。

2.2 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三年危险废物核查结果汇总表,对照各项目审批文件汇总资料,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及综合利用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结果差异较大。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以下问题而导致的:

①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存在私自处理危险废物的现象。

②各企业未达产生产,或者申报产品未全部生产。

③各企业采取改进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各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偏大。

⑤企业填报危险废物调查表时存在漏报、瞒报、少报等现象。

⑥企业填报危险废物调查表时未将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纳入调查范围。

3 优化对策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见,现阶段危险废物管理中,法律、技术规范、标准等已逐步完善,如何准确把握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在危险废物管理中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3.1 严把审批关,提高审批文件数据的准确性 加强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对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上严格把关,减少物料平衡不合理、类比值不合理现象,二者应结合、相互印证,使危险废物源强数据最大可能的贴近实际生产情况。

3.2 全面推广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批建一致 危险废物大多产生于工业项目,工业类项目建设中情况较环评常出现调整,如主体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造成危险废物及其它污染情况变化,在建好以后监管难度大,技术和人力上很难准确把握,全面推广环境监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能过调整报告等形式把变化后的源强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保证及时掌握相关危险源强信息。

3.3 健全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细化日常监督管理。

3.4 加大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惩罚政策 对任意排放废物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危险废物的治理和管理在短期时间内难以有收益,很多企业不愿出资处理或不能完全处理危险废物,部分以违法方式转移或处理。

3.5 加大宣传力度 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宣传己经引起了群众的重视。但对于危险废物的宣传却很少见。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警惕性不高,多数人并不知道什么样的废物具有危险性,更不了解危险废物对环境、人体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有关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认识不够,随意处置危险废物。

3.6 建立危险废物即时统计数据系统 建立适合本地危险废物管理的数据统计系统,企业以批量产品或按时上报本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主管部门在现实统计中,根据企业产品产量、危险废物登记数量现场核查,做到有据可依,减少漏报、瞒报、少报等现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结束语

危险废物的管理是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正确的方法,掌握危险废物产生的真实数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才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规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正确的核查方法及准确的数据将为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政策及法规、环保规划、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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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本文所指的林业案件,是以森林资源为犯罪对象的各种案件,其种类繁多,主要有盗伐、滥发林木、非法占用征用林地、森林火灾、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等等。

1、林业案件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分析

林业案件的司法鉴定,较之其他司法鉴定,该领域秩序更为混乱,规范性更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不同的标准,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司法公正,削弱了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1鉴定内容和鉴定主体不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鉴定内容方面,该规定表明的是“某些”专门性问题,并没有要求对涉案的所有专门性问题都进行鉴定,至于哪些问题属于“某些”的范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认为鉴定是一种侦查措施,赋予了侦查机关鉴定决定权,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某些专门性问题无需鉴定,而检查机关或者法院却认为需要鉴定。

1.2鉴定标准不统一

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我国的司法鉴定,除司法精神疾病和部分法医学鉴定有部门标准外,其他鉴定如林业案件的鉴定都是实行经验型鉴定标准,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统一性标准,各地在鉴定过程中各行其是,五花八门,极不规范。

1.3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如在某违法占用公益林案件中,鉴定人员仅对现场面积进行勾绘,并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图计算面积,未检查公益林划定资料,也未留下足够的现场照片,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提出该林地不符合公益林划定条件、面积鉴定错误(鉴定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植被补植)等异议,使庭审活动陷入被动。

1.1受到行政干预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常受到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不能依法独立的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改变鉴定结论的现象。如森林火灾案件,在防火的高峰期,受到防火压力的影响,为起到警示威慑作用,一发生森林火灾,领导就会要求公安抓人,鉴定面积就被扩大;同时,因涉及考核和问责,一些重特大的森林火灾,在面积鉴定上往往会打折扣,特别是500亩、1500亩等问责节点上,鉴定部门经常受行政压力而网开一面。

2、林业案件司法鉴定对策

2.1加强对鉴定主体的规范管理

建立林业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积极推进鉴定权与司法权、行政权分离,逐步建立起以行业管理为主的林业司法鉴定新体系。

2.2统一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

对于同一类型的b定事项,只有采取同样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鉴定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公正、准确、可靠,才能保证其证据效力。林业案件涉案专门性问题复杂且广泛,必须针对不同种类的鉴定问题制定专门的方法规范,以保障鉴定意见在方法上的可靠性。针对目前林业案件鉴定标准匮乏、混乱的局面,应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多学科技术专家对各种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目前司法实践中在适用鉴定标准上各自为政的不规范做法。

2.3规范鉴定程序

首先由侦查机关办理聘请书,明确鉴定的内容与要求,依法收取检材与样本。在收集检材时应配合鉴定人员进行勘验或简要说明检材的来源与案情,并保证检材应符合鉴定质与量的要求。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后,按聘请书的要求制订鉴定计划,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严格履行鉴定结果告知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

2.4严格审查鉴定结论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在实践中,多数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一般都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了问题就推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还要对其结论中推理逻辑性进行审查,分析合理性,因果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得出结论的精确性。此外,还应审查鉴定人鉴章、日期。

2.5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充分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责任心与法律意识,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

3、结论

林业案件司法鉴定领域,由于鉴定主体不明晰、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妨碍了林业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也影响了林业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林业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建立健全林业案件司法鉴定体系、加强对鉴定人员资格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等是该司法鉴定领域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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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困境——地位上的尴尬 

1.初查合法性的学说。初查权的法治困境主要是初查的合法性问题。对此,学术界有合法、违法和形式违法之争。 

主张合法说的学者论证的角度不同。有的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关于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初查权的法律依据。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初查是立案阶段的一个环节,是对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有的学者从理论解释出发认为初查是任意侦查措施,其合法性不取决于其程序是否法定化;立案不是初查的前置程序,初查合法性不取决于是否立案;初查合法性根基于对侦查规律性的体现。[1] 

违法说认为初查权没有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均没有关于初查的规定,以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去侵害初查对象的权益,构成非法侵害。[2] 

形式违法说认为行使初查权的依据是司法解释,检察机关现行初查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构建。该论同时认为,初查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作为司法解释的《诉讼规则》无权规定初查制度,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理,检察机关无权通过司法解释自我授权。[3] 

2.对初查合法性诸学说的评析。上述争议涉及到公权力的法律依据、法律解释以及对立案程序的理解等问题。 

(1)关于公权力的法律依据。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权力,公权力运行坚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初查权的基本蕴涵是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决定前的调查权,属于公权力范畴,理应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基于此,从初查是任意侦查措施的角度论证初查合法性的观点与法治原则不符。任意侦查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均需法律授权方可行使。形式违法说一方面认为司法解释是初查权的依据,一方面又认为初查权应由法律赋予,司法解释无权授权,陷入了逻辑上的混乱,而所谓形式违法就公权力而言就是实质违法。 

(2)关于法律解释。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能否将初查解释为审查?二是将初查解释为审查是“明确界限”,还是“具体应用”?[4]所谓审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初查即“初步调查”。所谓调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为了了解情况进行考察(多指到现场)。根据词义理解,调查是检查核实的手段。所以,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是应有之义。有论者认为“检察实践中的初查虽然起源于审查,但早已远远脱离审查的本来含义,初查是一种调查活动,初查客体是线索,而‘审查’对象是‘材料’,不是‘事实和证据’”。[5]这种观点是将审查理解为书面审查,其论证逻辑是,审查是指书面审查,初查是调查活动,不是书面审查,所以初查不是审查。但是,这种论证的大前提,即将审查限定于书面审查,而将调查等审查方法排除在外的做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同时,将审查解释为“书面审查”或“静态审查”[6]是走向了“限制解释”的极端。所以,将初查解释为审查是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而非明确界限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将初查解释为审查并无不妥。 

(3)关于立案程序的理解。学术界对立案程序有“决定说”和“阶段说”之争。“决定说”将立案理解为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本身。“阶段说”认为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7]对立案程序的认识直接决定初查与立案的关系以及初查的法律地位。 

若主张“决定说”,由于立案被理解为一种瞬时的行为,初查与立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环节,初查被视为立案的前置程序。由于初查独立于立案程序,显然不能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作为初查制度的法律根据。 

若基于“阶段说”,“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只是立案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和步骤,是建立在对立案材料的接收和审查基础之上的最后结论,其本身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将对案件线索和材料的接收、初查以及决定(不)立案作为立案程序的三个环节。”[8]此种观点,初查被作为立案阶段的一个环节,是立案程序的组成部分。持该说的学者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中规定的对线索材料的审查,是初查最直接和权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基于立案阶段说的立场,通过文理解释,从《刑事诉讼法》上寻找初查权的合法性依据基本上是可取的。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将“初查和立案”作为一章,章下设“初查”和“立案”两节的做法,闭塞了通过司法解释找寻初查权法律依据的道路,强化了初查权法治上的困境和地位上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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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瞄准“靶心”深入查摆突出问题,结合省委“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和市委“转作风·惠民生”活动,局党组制定了征求意见工作方案,采取“干部下访、问卷查访、座谈面访、交心约访”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我局领导班子和个人在“”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一是干部下访。局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到基层一线、到群众中去开展蹲点调研、随机走访,面对面、心贴心地听真话、听实话。一是领导干部每月开展群众工作不少于2天,撰写民情日记40余篇,建好了民情“三本台帐”;二是局党组组建群众工作队2个,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带头深入到12个服务对象企业调查走访。

二是问卷查访。制发无记名评议表和调查问卷100份,分两批向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联系村群众、服务对象和局机关干部等发放。通过广泛调查,收集社会各界对规划局领导班子和个人在“”问题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规划局开展群教活动的意见建议,为找准、找实突出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座谈面访。局党组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诚恳听取服务企业的意见。11家企业单位参与了座谈会,与会企业代表们敞开胸怀、抛下顾虑,讲真话、提意见,从领导班子和个人的作风问题、规划行政审批、方案审查以及规划宣传等多个方面提出来了诸多建议和意见。

四是交心约访。以出以公心、开门见山、真刀实枪的态度,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逐一进行了个别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既征求了意见,又达到了交心沟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