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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例分析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2 16:19:4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律实例分析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律实例分析

篇(1)

1休闲养生旅游的内涵

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休闲养生旅游概念,但学术界在很多休闲养生旅游的核心内涵方面也有一定共识。“养生”一词源于道家典籍,最早出现在《庄子·内篇》上。所谓生,就是生命、生存、生长的意思;所谓养,是保养、培养、养护的意思。养生,是根据人体生命过程规律所进行的物质与精神的身心养护活动。养生的方法很多,而休闲旅游是其中重要的一类,旅游从根本上是一种以获得身心补偿、心理愉悦为目的的异地身心自由活动,是一种精神生活和高层次的休闲生活方式,因而产生了休闲养生旅游[4-5]。关于养生旅游的概念,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是伯尔尼大学休闲旅游研究中心提出的:“养生旅游是以维护健康或促进健康为主要需求动机的空间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关系和现象的总和”。国内众多学者也提出了多种养生旅游的概念,如胥兴安提出的“养生旅游是以养生为主要需求动机的空间移动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关系和现象的总和,是一种融合了传统养生观和现代休闲观的旅游活动”。笔者认为,可将休闲养生旅游的概念界定为:休闲养生旅游作为一种以养生为主题的休闲旅游活动,将养生之道寓于休闲中,在休闲中遵从养生的宗旨,使旅游者达到身心健康的目的。

2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开发现状及问题分析

2.1政府观念有待转变休闲养生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旅游产品,许多地方尚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也未认识到发展休闲养生旅游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尚未将休闲养生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项目来培养,缺乏发展休闲养生旅游的意识和积极性。很多有条件发展休闲养生旅游的地方政府也未将休闲养生旅游纳入当地的旅游发展战略规划中。

2.2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从目前的市场状况看,大部分休闲养生旅游产品仍然是从观光旅游产品演变而来,生态旅游、养生旅游仅仅为概念性炒作,缺乏实际的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开发。养生主题与旅游项目脱离,以“养生”为幌子招徕游客,养生旅游产品名不副实,甚至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同时,缺乏文化吸引力的盲目模仿、简单重复、产品雷同现象也比较严重,更不用说形成一些标志性的知名品牌产品。

2.3市场开发欠缺尽管我国很多地方已着手开发休闲养生旅游,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仅仅是在某些旅游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有所发展,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市场规模不大,规范性不强。对于国外入境旅游市场的开拓刚刚起步,但成效并不明显。在营销上也未充分地突出休闲养生主题,缺乏优秀的休闲旅游品牌。

3山岳型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开发的资源要求

3.1自然资源浙江省丽水市地处浙江省西南浙闽两省结合部,位于118°41''''~120°26''''E,27°25''''~28°57''''N。可将市域土地概括为“九山半水半分田”,山岳型旅游资源众多,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暖湿润,雨量充沛。丽水的森林覆盖率为79.1%,山地森林覆盖率达到97.3%,被誉为“浙南林海”、“天然氧吧”。独特的资源禀赋造就了其独特的生态资源优势———空气中负氧离子含量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清新空气中负氧离子标准浓度为1000~1500个/cm3,现代科学证明,人类对负氧离子的需求为130亿个/d,当负氧离子浓度达到4000个/cm3时,可以满足人类疾病预防及治疗和健康长寿的要求,丽水众多山岳资源的负氧离子浓度均远远超该标准,具有极大的养生价值。同时,丽水市城市工业欠发达,因此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性小,广大的乡村具有丰富的休闲养生旅游资源(表1)。

3.2人文资源①由于山岳型景区自身环境的优势,在历史上往往是宗教道场的首选之地,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无论是道教、佛教还是儒家思想,都注重养生理念,因此,各名胜大岳都有著名的宗教道场,遗留和现存的宗教文化资源丰富。②山岳型景区往往也是古代文人墨客流连忘返之地,在欣赏美景时留下了众多的文学作品,名人文化资源是其亮点。③以山岳地形为主的地域往往也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和民俗习惯也是其重要的休闲养生旅游资源。④很多山岳型地域都是革命老区,革命先烈故居、重要历史事件遗址、革命活动线路等红色旅游资源丰富。丽水市资源情况见表2。

3.3区位条件开发休闲养生旅游,须具备一定的区位条件,既要与主要的城市集聚地保持一定距离,又不能远离主要的市场客源地。丽水市处于浙江西南,东南与温州市接壤,西南与福建省宁德市、南平市毗邻;距温州126km,距杭州292km,距上海512km;位于世界第六大都市群———长三角都市群和闽台城市群之间;具有开拓两大都市群休闲养生市场的区位条件。同时,也可以利用上海、温州、台湾等地巨大的市场,开发具有强大市场需求和具有都市边缘区比较优势的生态休闲养生产品,发展前景广阔。同时,青田县30万海外华侨就是一个巨大的休闲养生市场,亟待开发。具体市场范围见表3。

4山岳型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开发设计

独特是吸引游客视线的第一要素,旅游产品的特色性是旅游吸引的基础。由于休闲养生旅游诉求的多样性,其产品的类型也呈多元化。养生旅游应该以其独特的资源为基础,结合市场需求,开发具有高品位、高质量、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6]。根据丽水市的实际旅游资源,丽水市养生旅游产品的开发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森林养生类。原生态的绿色环境是人们养生休闲的理想场所。丽水市的养生旅游应该以生态为主进行开发,森林养生类的旅游产品将是主打产品。这类旅游产品要以森林溪谷为生态本底,以绿色环境、负氧离子、湿润空气和适居温度为基础,开发森林浴、雾浴等养生旅游产品。

(2)生态水疗类。以瓯江、飞云江、闽江丰富的水资源和遂昌的温泉资源为基础,结合中医按摩和当前流行SPA技术,开发特色生态水疗项目。营造出天然、静谧、优雅、纯净的温泉环境,以达到陶冶情操、修身养性的目的。此外,养生SPA是生态养生中的明星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温泉养生产品要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关的配套服务,表达生态养生的理念,使得生态水疗类的养生旅游产品在各类养生旅游产品中占据主导地位。

(3)特色民俗类。丽水景宁县是目前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也是中华民族艺术之乡。要以畲族特色为吸引,打造“神奇畲乡,休闲胜地”。畲族人在民俗、饮食等方面拥有独特的民族养生方式。根据其传统理论,以及当地的环境下生长出具有当地特性的物质,以这些独特的少数民族养生的方法具有的去疾健体的神奇效果为宣传,构建浙江省独一无二的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养生基地。

(4)日光养生类。我国古代养生家已发现日光具有保健作用,历代道教养生家更是推崇日光的养生作用,《黄庭经》就有“日月之华救老残”的说法。丽水市由于其独特的地形,日照时间较长,依靠这方面的资源优势,结合丰富的森林、水系等资源,可以开发独具特色的森林日光浴养生旅游产品,如重点打造遂昌南尖岩和庆元百山祖日光浴基地,突出日光运动养生特点。

(5)美食、茶饮养生类。药食同源,是东方食养的一大特色。因此,美食养生是我国养生休闲旅游中至关重要的内容。丽水山珍资源丰富,食用菌种类多。食用菌是生态保健良品,香菇作为菇中之王更是有延年益寿的功效。茶文化也是我国养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品茶、茗茶、茶道表演也是深受市场欢迎的休闲养生旅游产品。丽水有惠明茶、有机茶、菊米茶等著名的茶产品,利用深厚的茶文化基础,提升茶饮的保健养生功能,加强品牌培育,将有“金奖惠明茶”之称的惠明茶打造成为能与龙井茶、碧螺春等一流茶产品同级别的拳头产品。

(6)文化陶冶类。缙云县的仙都风景名胜区是皇帝文化的繁衍基地,莲都灵山寺是重要的佛教道场,龙泉市是龙泉宝剑和青瓷文化中心,遂昌县的汤显祖和青田县的刘基等名人文化,以及遍及丽水的红色文化,都是很好的人文旅游资源。因此,应发掘这些文化的养生内涵,营造养生主题,提升养生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

篇(2)

【关键词】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一般主要表现在侵权与被侵权。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妥善解决侵权纠纷,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以促进科学知识和文学艺术的繁荣。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和相互交往机会的增多,人们的诉讼调解意识普遍增强,诉讼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1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特点分析

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要遵循“调解优先、谈判结合”原则,要尽量达成诉讼调解,要尽量缓和司法困境,减轻司法压力,改善司法环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属于私权,当事人是权利的主体,要通过争议双方调解自愿选择处理结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更加适用诉讼调解的解决方式,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对诉讼技巧和举证能力有很高要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诉讼费用高,当事人必须考虑诉讼结果所带来的实际效益。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的多为特别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知识产权纠纷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具有新问题多,专业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面比较广,当事人更注重商业合作关系。法院调解有利于双方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寻求再次合作的机会。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适用诉讼调解,可以澄清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观念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宣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程度与方式,阐明权利侵害,以促进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不断解决。

2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2.1 微软公司诉南京和尓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微软公司系Windows XP 专业版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与Office 2003专业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微软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南京与尓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调查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Windows XP专业版计算机操作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和尓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和尓润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涉案软件,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和尓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合理费用。

点评:电子产品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提供软件安装服务在实践中十分常见。本案中,和尓润公司为达到销售计算机这一目的而采取商业促销手段,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和尓润公司必须为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付费。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元。

法院认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受到严重处罚。

点评: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犯罪。

2.3 高海平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1年,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十几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共计700份。

法院行为: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点评:本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网吧大量复制安装盗版操作系统,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微软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向媒体表示通过增强了在中国维权的信心。本案进行了网络视频庭审直播,进一步彰显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3 结语

本文分析了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分析,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由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以上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分析,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解释,为更好地解决出版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作铺垫。

【参考文献】

[1]蔡志勇, 陈勇. 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与解决办法[J],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2012(07).

篇(3)

我国企业关于法律事务的管理从无到有,这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目前,由于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企业都十分重视关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分企业采取聘用法律顾问的方法或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的手段,以达到管理企业发展中的相关法律事务的目的。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提倡发展企业中的法律事务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证社会、国家的稳定。下文将阐述法律事务的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策略。

一、企业发展中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在企业发展中法律事务的管理是重要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把法律事务管理的研究作为了最重要的内容,这不仅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律来管理企业,必将全面提升企业的综合能力,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下文将具体阐述企业发展中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保障企业的发展。在企业发展中,必然要面对很多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企业在做出某种决策时,很可能就会产生失误,而这种失误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严重影响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过程中,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如:企业的成立、企业的投资、企业的运营、企业的财务等,这些方面只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时,才能降低其风险,让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才能保证企业的资金、市场、信誉不受损害。特别是在当下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时常发生,企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有着自己的特点,如:法制、自由、开放、公平等特点。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企业的发展只有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方向。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发展中必须加强法律事务的管理,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才能在全球化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在世界上的众多发达国家中,普遍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较高,使得在全球化的经济中一直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而我国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在国际合作中明显的处于劣势,这不仅使我国企业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使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受到制约。

(三)法律自身的意义。法律具有社会属性,能够在企业的生产、生活中都能发挥其职能,目前,企业的活动形式多种多样,人数众多的商业活动需要法律的维护才能顺利完成。法律的规章众多,这要求企业的发展道路必须保证依法进行,这样企业才能合法经营。法律的不断完善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进行增减,而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要依靠法律的内容进行修改,法律与企业需要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才能共同进步。

二、企业发展中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

我国企业发展中关于法律事务管理的时间较短、经验较少,虽然我国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已经初见成效,但其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下文将对企业发展中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不完善。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的部门,但这些部门的执行能力有限;还有部分企业甚至没有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的部门,企业的法律事务的管理还存在空缺。同时,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使得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不能如期进行。由于企业对法律事务的不重视,导致其设置的部门也没有实质性的成效,在企业受到法律事务的困扰时,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不得不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降低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二)企业中缺少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事务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但由于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聘请的相关人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不能完成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并且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只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才能完成企业中法律事务的管理问题。目前,部分企业由于没有做好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致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企业的生存面临着挑战。

(三)缺乏法律管理的应用。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资源,能够降低企业存在的危险。但在目前的企业发展中,法律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全方位的应用法律来管理企业,部分企业,只有企业遭遇法律危机时,才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在日常的企业运作中,没有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工作,这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缺陷。部分企业没有设置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而是通过法律顾问来帮助企业解决其法律事务,但企业的法律顾问存在一系列问题,致使影响企业的发展。

篇(4)

决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o03)01—0006—04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妥善处理

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受社会各界关注。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33

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为《民事证据规定》)和国务院《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初步建成了医疗

纠纷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之间的纠

纷矛盾。但由于受到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为了

平衡各种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同时也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则

性特点,《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上依然存在

一些缺点,笔者择其要点试探讨如下:

、医疗事故定义与医疗事故等级分类的逻辑矛盾

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条例》规

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①

从而在法律上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出了明确定义,与已经

作废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医疗事

故定义相比,《条例》有着明显的进步,其中之一就是扩大了

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的范围。依《办法》的规

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死亡、残

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而《条例》关于“医疗事

故”的定义的却规定只要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就可以,与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相衔接。② 尽管《条例》对于医疗

事故的概念定义做出了科学的界定,但是却在《条例》第4

条的规定留下了“尾巴”。从法律上来讲,第4条是对医疗

事故概念的具体化规定,③即只有大于或等于“对患者造成

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才能称得上是“医疗事故”;与《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定义( 相比较,可以

发现多了概念模糊的“明显”两个字,造成了同一法律规范

内相同概念定义的矛盾,从而在实践中限制了医疗事故的

认定范围。从立法上来说,不但造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内部法律规定的矛盾,同时也与效力等级高于《条例》的《民

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在实务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医疗损害需要很长时间才能

发现的重大医疗过错,在适用《条例》时依据第4条的规定

时就可能得不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救济,只能寻求诉

讼成本较高的民事侵权诉讼赔偿。

二、《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不科学性

《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

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关

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造成了冲突,由于《条例》属于行政

法规,其在效力层次上低于《民法通则》,因此该条>!

《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规

定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

规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然从

法律条文上来看,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把它与《条例》的第33

条结合起来理解,它的立法本意是指《条例》第33条规定的

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不适用于《条例》确定的赔偿方

法和原则。但是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的这款规定却又置于《条例》第49条而非第33

条之下,似乎这种立法本意解释又有点牵强。但无论如何,

笔者认为这款规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其次,该款规定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相矛

盾。有学者撰文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因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医

① 自唐德华主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页。

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四个等级,其中的最低等级即第四级医疗事故的规定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

他后果的。”

④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不必由受害人举证。《条例》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规定没有涉及这一点,仍然是按照

原来的常规处理,即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与上

述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④

三、对于病人“知情同意权”保护的缺陷

《条例》把病历资料分为主观资料和客观资料。主观资

料就是《条例》第16条规定:死亡病历讨论纪录、疑难病历

讨论纪录、上级医师查房纪录、会诊意见、病程纪录。客观

病历资料为第10条规定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

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等。

这样的区分的法律意义是:对于主观病历资料不能复制和

影印,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 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并由医院保

存;而对于客观病历资料则患者可以复制、影印。这样规定

的现实意义在于防止有些患者在拿到主观病历资料后,以

主观病例中不同医师发表不同意见为由主张存在医疗过

失,甚至四处发散,博取社会和媒介的同情。但是对于这样

的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仍然是一个很现实的

问题。已经有许多患者对主观病例资料由医院保存的公正

性提出了疑义。从理论上说,病人对于涉案病情的专业知

识信息可以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来解决,但实际上专家辅

助人往往本人也是医生,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专家辅助人

究竟有多大可能性愿意公开出面指正当地同级或上级医院

的错误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条例》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还不够详细与

明确。第一,程序上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条例》规定:主观

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那

么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是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

患者或家属对封存病历程序不配合,如拒绝在场,那么医疗

机构能否单方封存或在第三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封

存,其法律效力如何?② 第二,内容范围规定不明确或缺

失。《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③ 但

是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却遇到众多问题。首先,该条规定没

有明确给出具体的告知内容和范围以及具体的标准程度,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是否就符合了《条例》第l1条的规定?其次,该条

规定最后一句话“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适用时

有着很大争议。如果在适用“应当避免对患者成不利后果”

的规定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时,谁先谁后?最后,知

情同意权的例外是什么?实践中许多治疗措施的承诺书由

于含有侵害患者身体和生命的免责条款,这种协议是否有

效?以上种种问题对于具体实践操作有着重大影响,可是

《条例》却并未对此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

· 7 ·

《条例》第33条第4项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

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按现行的规定医院无权采血,所

用血均由血站提供,医院只提供输血服务。如果医院在实

施输血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许有

人说是否可以向最终责任人— — 血站追究责任?答案依然

是否定的,原因是就目前的科学检测手段对于处于肝炎和

艾滋病“窗口期”过程中的供血者还无法给予识别。由于目

前在我国对于血制品能否认为是一种产品还有疑义,无法

适用产品质量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血站和医疗机构

对于造成受血者不良后果不存在过失,也不适用于一般侵

权行为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无过错的输血造成患者

不良后果的医疗活动中,患者只能自身承担这个不良后果,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规

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理论上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

(1)损害发生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2)损害的发生

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

责任的情况下。(3)损害是比较严重的。(4)对于损害的发

生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④ 尽管有学者认为《民事证据

规定》中规定医疗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不符合适用

公平责任的条件(即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

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但是许多

学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通过对《民法通则》第121条~第

127条规定的比较,⑤ 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该司法解释

对医疗纠纷的规定仅仅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而不是严格意

义上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可以适用

《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和供血机构

共同分担无过错输血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受血者的损害。

其次,!,就目前来说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损害在实践中

还不多见,但是一旦发生对于患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

难,就经济负担能力和社会公正而言,笔者认为由医院和血

站分担责任更为可行。同时对于这种没有过错方的不幸,

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提高血制品的价格用来建立赔偿基金或

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来分担赔偿责任。但无论如何,让患者

独自承担既不公平也不经济。

五、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带有行政色彩

在迫于种种压力之下,在《条例》中,对医疗事故鉴定规

定的改变,是最大的变化,可以说是这部条例的点睛之笔。

对于老办法中备受争议的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组成、鉴定的

效力、鉴定程序等都做出了有力的变革。但是,这种改变依

然没有改变医疗事鉴定的行政色彩。

首先是对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的行政限制。根据

① 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论》,摘自“杨立新民法网”http://www.yang~.coin

② 陈志华:《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存在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2期,第72-76页。

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摘自唐德华主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第154页。

④ 郭明瑞:《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载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87页。

⑤ 理论上认为<民法通则》第121、123、125、126、127条的规定是过错推定责任,而第122、124条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

· 8 ·

《条例》第20条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启动只有两种方

式。(1)由卫生行政主管 机关认为需要鉴定的,移交医学会

进行鉴定;(2)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同时根据《条例》第

39条规定,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提出的处理请求,卫生

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受理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

理申请,有权不予受理。可以看出医疗鉴定原则上禁止单

方随意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疗纠纷关系的单方主体

只能向为生行政机关提出单方鉴定要求。稍加分析,我们

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这条规定其实质是对患者单方的鉴定

申请做出了行政限制。原因在于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医疗

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医疗

机构的申请要求很容易得到卫生主管机关的同意。而对于

患者来说,如果鉴定结果有可能不利于医疗机构,患者单方

向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医疗鉴定申请很容易受到卫生行

政主管机关的干扰和阻碍。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下,患者单

方申请鉴定的难度往往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是对再次鉴定申请对象的行政限制。按照《条例》

规定,当事人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是

对于再次鉴定,《条例》却规定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通过做出初次

鉴定的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也不能直接向上级医学会申

请再次鉴定。这一条规定更是反映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依

然带有行政色彩,并没有完全摆脱老办法的影响。

尽管《民事证据规定》中第一次将医疗侵权案件列入了

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①促使医疗机构就医疗事故鉴定问

题上与患者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医疗机构很可能由于举证

不能而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患者如果选择民事侵权赔

偿诉讼必然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这种舍近求远的做法

既是一种无奈也是对现有法律资源的浪费。

六、舍本逐末的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

已经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第一次将医疗侵权案件列入了举

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这个规定,得到了患者的一致好评,在

实践中一定程度改变了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

现象。然而站在法律的理性角度上分析,笔者对此却有着

不同的看法。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缺乏一定的理论和法律基础。从

理论基础来看,一般认为,支撑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盖然性说”即“⋯ ⋯对发生盖然性

高的事实,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相对人

就该事实的不发生承担举证责任。”②但是基于医疗纠纷的

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针对日新月异的病症和生理疾病,此

种理论显然不能适用全部医疗纠纷,因此在医疗纠纷中一

律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显然有失偏颇。从合法性上来看,《民

事证据规定》中规定的8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其中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6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存在于《专利法》、《民法通则》、《环

保法》中。但这一司法解释将未被《民法通则》列为特殊侵

权案件的医疗侵权列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既缺乏

法律基础又没有法理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有人认为它

属于越权解释,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之所以对医疗侵权行

为引起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除了上述的理论

依据,还因为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

和技术手段,易于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

力,而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然而这个原因却未必

令人信服,由于在专业服务纠纷领域我国并未将举证责任

倒置作为一种实践惯例得到法律认可,因此将医疗纠纷侵

权在法律上被赋予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地位而实行举证责

任倒置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况且,证据能力的强弱是相

对而言,实践中就曾发生过掌握相关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

通过各种方式阻碍医疗机构获取证据,加大医院的责任风

险。事实上在律师的法律服务、会计师的会计服务等公认

的专业服务纠纷上都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患者取证

难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现行的规

定只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是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强化患者的取证能力,例如允许患者

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单方直接向医学会提起医

疗事故鉴定申请、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等来解决患者举

证能力相对较弱的问题。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条例》

要求医患双方均应积极地配合鉴定的进行,如有一方不配

合,将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条规定因为举证责任

倒置的司法解释出台而变成一句空话。实践操作中,患者

可以用举证倒置责任倒置的有利规定来减轻或回避自己充

分配合的责任,同时由于在将来可能的诉讼中实行过错和

因果关系的两个推定的严格责任(一般特殊侵权行为之要

求实行一个推定),客观上加大了医院的风险,扩大了医疗

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笔者与医务人员接触过程中发现,这

条条法律规定的冲突已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果。例如,

许多医院加大了患者无谓的复诊检查力度,要求患者家属

签署无休止的责任告知书(尽管对于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

责任告知书是否具有免责的法律效力依然值得怀疑),医务

人员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治疗方案等等。这样的规定从长

远来看最终只能是激化医患双方的矛盾,从经济学角度上

来看,由于采用举证倒置责任可能造成患者更倾向于减少

谨慎防范的注意义务(实践中表现为许多患者疏于收集相

应的证据或者在诉讼中故意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把败诉风

险转移到医疗机构这一方),导致医疗机构单方面增加医疗

纠纷的防范成本,最终这些没有效率的成本都会转嫁在患

者身上,③ 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本义。

笔者认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立法规定上,国家的法

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33号司法解释)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③ 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论》,摘自“杨立新民法网”http://www.yanglx.oof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律可以向一部分人倾斜,但这种倾斜应当是理性的、适度

的,应保持基本的价值中立。鉴于此,医疗纠纷认定过程中

举证责任应当进行如下变革:

(1)对于依据实践,确实属于“盖然性”的损害结果,应

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借鉴国外经验,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实行的前提条

件,即责令有妨碍举证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医疗机构和患

者)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3)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加强患者的证据获取能力。

一方面对现有规定进 行修改,例如允许患者复印主观性病

历资料,允许患者单方直接向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

· 9 ·

请,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另一方面,实践中应当充分重

视法院在医疗纠纷中的取证作用,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程

序价值。

尽管,《条例》问题依然很多,例如患者权利保障措施不

到位,行政色彩依然浓厚,①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合理

等等,但是由于医疗活动中主体双方即患者和医疗机构之

间不存在对立的利益矛盾,许多问题的产生不在于双方的

利益争夺而在于社会革新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问题,如果

篇(5)

作者单位:519000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泌尿外科

通讯作者:李怀富1现状分析

1.1护理人力资源短缺由于经济的复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健康的要求也倍加重视。随着医院患者量不断增加,而各家医院护士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更加突现,患者的增加、护理工作量的加大、教条式的管理检查过多,报酬分配又不合理,护士连续的夜班,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护士社会地位的不公平,直接影响了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护士的离职率不断攀升,护理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潜藏了护理不安全的因素。

1.2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危机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各层护理教育中,对护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不够,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1],致护士在进行护理过程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问题,在护理工作中只从为患者解决问题出发,很少考虑到为患者服务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如未经医嘱给药和非抢救情况下执行口头医嘱超越了执业权限:医嘱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治疗、护理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没有权利更改、拖延或拒绝执行医嘱,更没有权利擅自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2]。

1.3违反操作规程部分护士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不熟悉,对护理核心制度重视不足,特别是在工作忙的时候,很容易就出现了问题;或错误执行医嘱,或工作中马虎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操作规程执行各项操作等等。

1.4专业知识缺乏护理措施不到位专业知识面欠缺,责任心不强,缺乏“慎独”修养。为了节省时间省略了一些看似不重要的步骤,结果造成或大或小的差错事故。

1.5护理记录不规范未及时、真实、动态地记录自己为患者做了什么观察到了什么为患者采取了什么护理的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护理记录没有体现和突出专科的特点,未真正懂得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些字迹潦草,逻辑混乱,叙述不清,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

1.6服务意识差,患者期望值过高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患者及家属应用法律来衡量护理行为及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在就医过程中需要被认识、被重视、被理解,需要安全感,并希望早日康复,这是患者和家属的权利。而护士因工作繁锁,加之人力资源的不足,往往忽略了患者的基本需要,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患者和家属的不满意。

2对策

2.1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同工同酬,提高护士待遇,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减少护士离职率。

2.2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护士法律意识由于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加强护理安全管理过程中,将法律知识教育作为重点教育。教育护理人员认真学法、重点领会患者有哪些法律权利,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患者权利的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以及侵害这些权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防护的关键,更是预防差错事故不可缺少的。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每一个环节都应坚持认真负责,消除不安因素,保证护理工作正常运行。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介绍医院和科室的各种制度、诊疗信息,讲解与所患疾病的相关知识,随机地进行健康教育,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患者及家属来院后对我们产生信赖感,如果护理人员对她们的需要不了解、不能及时满足,务必会造成误解而诱发医疗纠纷。

2.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是因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因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特别是“三查七对”制度,是杜绝护理过失,防范护理差错事故的关键。

2.4保证据护理措施落实到位《护理操作常规》是护士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前人的经验和一系列血的教训的总结。《护理操作常规》既是预防、判定差错事故的守则,也是解决护理纠纷的准则,故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分级护理原则为患者服务,把护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患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每一项护理行为都要遵循操作常规,遵守三查七对、交接班等护理核心制度,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2.5法律意识与专业知识的有机结合仅有法律意识是不够的,因为好的护理质量必然建立在优秀的专业素养之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那一切都是空谈。所以强化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掌握相当的专业知识是前提。

2.6规范护理文件书写由于护理工作技术性、服务性、重复性要求较强,而护理操作很多时候是一对一服务性质,容易产生误解及观察失当等问题。因为护理记录是一份完整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方举证的重要资料,只有及时、真实、全面地填写,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只有明白了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才能改过去被动的“要我写”为“我要写”。在书写各类文书时,要避免出现字迹潦草,难以辨认,逻辑混乱,词不达意,概念不准,叙述不清,前后不符,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现象。以免不同人从各自角度理解产生歧义。完整的病案资料是具有重要法律作用的文件,它是医疗行为有无错误的最有力的证据,而临床护理文件记录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发生护理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时,都要将原始病案记录作为原始资料加以判断。因此,认真仔细地书写护理文件,做到准确、及时以及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是临床护理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2.7加强护士的语言修养护士的语言不仅给患者带来喜、怒、哀、乐,而且对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现代医学模式不仅要求护士要掌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因此,护理人员应更新服务观念,改变服务意识,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充分使用保护性语言,切忌使用刺激性语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这是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修养。

3结论

作为一名护士,应具备超前意识,不忘护理工作的严肃性,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法律意识贯穿在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从患者入院至出院的全过程,在护理工作的每一环节上,均有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因此在护理工作中作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切不可草率、粗疏,要以相关法律约束自己,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患者权益意识,减少护患纠纷。

参考文献

篇(6)

自心电图问世后,对心律失常的研究和处理主要基于有器质性心脏病的患者。对无症状者心电紊乱的情况如何呢?原发性的心电异常包括预激综合征(WPW)、Brugada综合征、进行性的传导缺陷(Lenegre病)、先天性房室传导阻滞和长/短QT综合征[1]。对上述有症状患者的治疗是明确的:射频消融术治疗WPW;植入除颤仪和/或起搏器处理其他疾病。我院于2004~2008年9月对90例老年冠心病患者进行了24h心电监护,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90例病例选自2004~2008年我院体检者,均为体检发现频发室性早搏,动态心电图观察频发室性早搏总计8000/24h~20000/24h,15例心电图有ST-T异常,均靠近交界区的48例,有部分室早远离交界区42例,有短暂性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18例(3例室速的形态远离交界区,15例室速的形态靠近交界区),合并短阵房颤的24例,合并室上性心律失常90例。90例患者均无症状。

1.2入选标准 体检心电图提示频发室性早搏,年龄≥70岁,临床无心慌、胸憋、头晕、无力等症状。

1.3排除标准 体检心电图提示频发室性早搏,临床有心慌、胸憋、头晕、无力等症状。

1.4分组 90例患者因无症状愿意接受治疗的分入A组(45例),包括9例心电图有ST-T异常(6例有短阵室速,其中3例远离交界区),30例部分室早远离交界区,15例所有室早靠近交界区,另有6例短阵室速也入选。不愿接受治疗的分入B组(45例),包括6例心电图有ST-T异常,12例部分室早远离交界区,33例所有室早靠近交界区,6例有短阵室速(心电图均无ST-T异常)。

1.5方法 ①A组采用胺碘酮(可达龙,杭州赛诺菲安万特民主制药有限公司,200mg/片)治疗。A组患者入院后首先拍胸部X线片、甲状腺功能系列、肝肾功能检查,均符合用药要求。治疗方案根据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建议,先给予大剂量负荷(可达龙600mg/d),用药时间为5~7d。多次复查心电图并带24h动态心电图检查无室速及频发室早时减量为可达龙400mg/d,用药5~7d。1月后复查24h动态心电图、甲状腺功能系列、胸部X线片、肺功能、眼科检查和肝肾功能,如仍无频发室早及室速且无明显副反应可达龙改为隔日200mg。1月后复查仍符合以上条件者可达龙为隔日100mg。如有副反应停药改为服用参松养心胶囊。②B组45例,动态观察开始均未用药物,出现症状后拍胸片、甲状腺功能系列、肝肾功能检查符合用药要求,加服可达龙治疗(同A组)。

1.6统计学处理 采用四格表的确切概率检验法。

2 结果

2.1随访情况 A组1例1个月后出现咳嗽、呼吸困难,拍胸部X线提示轻度肺纤维化,停药;6月后3例因化验甲状腺系列异常停药。以上6例均改为服参松养心胶囊,改药以后室早次数较前减少。24例以隔日0.1mg坚持治疗(曾停药复发),15例服用2~5个月以后停药未再出现室速及频发室早。以上患者至今仍无症状。B组3例患者2年后猝死,为ST-T异常的患者;12例1年后有头晕、心慌、无力现象,其中有3例有短阵室速,有3例为ST-T异常,出现症状带24h动态心电图早搏由原来的8000/24h~18000/24h增加至10000/24h~22000/24h,改为服用可达龙。30例无症状的心电图特点无ST-T异常,早搏畸形程度小,靠近交界区,室速形态亦靠近交界区。

2.2安全性观察 A组有6例出现了副反应,无1例死亡,控制心律失常有效率100%,安全率87%。B组3例死亡,为ST-T异常的患者,12例出现症状,B组发现6例ST-T异常均出现了症状,有3例死亡,安全率67%。

2.3两组临床疗效 见表1。

3 讨论

心电图和动态心电图检测属无创检查,已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其检测心律失常的可靠性已经得到证实。动态心电图可以分析不同的心律失常,从而能预测发生心源性猝死的可能,及早得到治疗。

老年患者冠状粥样硬化病变有一个长期的无症状的发展过程,最终可能引起心肌缺血,造成心肌细胞损伤引起心律失常。频发室性心律失常可引起严重的血流动力学紊乱,尤其对器质性心脏病的患者更为明显,可以加重心肌缺血造成心源性猝死。

老年患者大多为轻体力劳动者,机体需要的能量减少;对病变的适应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反应能力降低是老年患者无症状的根本原因。由于对疾病的认识不足,B组45例因无症状不愿接受治疗,3例猝死(ST-T异常),12例出现头晕、心慌、无力,30例无症状分析,无ST-T异常,早搏畸形程度小,靠近交界区,室速形态亦靠近交界区。B组12例有症状的通过积极治疗室性心律失常得以控制[2,3]。

作为抗心律失常药和抗颤药,胺碘酮具有广谱抗心律失常作用,但它也有一系列复杂的副反应。据Hamburg心脏性猝死研究和加拿大植入式除颤器试验证实,胺碘酮治疗中每年有3%~4%的患者因副反应而停药,主要累及甲状腺、眼睛、肺、皮肤、胃肠和心脏。肺毒性发生率为3%~7%,早期发现的肺毒性是可逆的;甲状腺功能异常的发生率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为2%,甲状腺功能低下的为8%。A组有3例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3例出现肺纤维化。频发室早、室速、室颤、快速房颤、房扑等均为心律失常。对于老年患者的室性心律失常靠近交界区的室早如没有ST-T异常可以暂时不做治疗,进行动态观察即可,如有ST-T异常及血流动力学异常的室性心律失常必须积极治疗。

参考文献:

篇(7)

地摊市场,类似于国外的跳蚤市场。只是跳蚤市场一般为旧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其经营模式、经营时间得到了政府和市民认可。中国目前的地摊市场既有旧货售卖,但更多的是首次上市的商品和服务。地摊市场已成为各个城市必不可少的一道风景线,各地针对地摊的管理措施也是五花八门。

一、地摊现状分析

就西安目前地摊市场而言,地摊经营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就地摊从业者主体而言: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失业或无业市民、在校大学生等人群

这类从业人员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他们基本没有太多的谋生技能,他们的日常生活也没有多大的社会保障。因为从业者自身经济能力极为有限,摆摊这种经营模式不需要太大的资金投入,无需缴纳场地租金、营业税费,一般也不产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就足以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平常周转资金也只需几十到几百元而已。从事地摊经营,从业者没有太多的经济压力,任何有此意愿的人都可以轻松开业。当然投入产出是成正比的,地摊每天的营业额也有限,从业者每月的收入一般也不会有多高。

2.就地摊存在的地域范围而言:摆地摊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

为了更好的营销业绩,地摊一般都出现于城市主干道两边人行道上、商业繁华地带、居民小区周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为了降低成本,从业者不会选择任何可能收取管理费用的地方。如果摆摊地点要交费,无论是交给城市管理者、市场管理者还是路面管理者、城中村村委会,这就该归入比较正规的集市,不能再把他们当地摊来看待了。真正的地摊从业者会躲避一切形式的收费,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点,摆摊工具也是简单而实用的,最常见的是准备好四角提前系有绳索的布块或纸箱,遇有合适地点就临时开摊,遇有城管检查等紧急情况,随时收起绳索迅速撤离,等紧急情况解除,他们会临近再找一个方便的地方继续开摊售卖。也有推着三轮车摆摊的,一路走一路卖,同时也准备随时为紧急情况而收摊撤离,或为更好的售卖业绩而随时更换地方。

3.就地摊市场售卖的对象而言:地摊上售卖的对象五花八门,有二手货,更多地摊售卖的则是新商品

从大的类别上看,地摊售卖的货品包括服饰类、餐饮果蔬类、日常用品类。这些货品与正常市场上售卖的同类商品相比,质量并没有太高的标准(但未必就全不合格),并且大多价格低廉,所以能吸引相当多的低收入人群。另外有些货物在地摊上购买比正规市场更便利更划算,比如糕点等方便食品、果蔬类、手机挂件、手机贴膜等地摊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相比正规商店里售卖的同类货物,真算得上物美价廉。所以在地摊上消费的人群也不全都是生活水平不高的低收入人群。

二、地摊经济给城市管理带来的法律问题分析

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从业者身份不固定,售卖商品来源不一,有从批发市场低价进货的,也有自产自销的。地摊给城市经济生活带来了便捷,同时给城市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人员流动性大,给正常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

地摊从业者大都没有固定收入,摆地摊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一份养家糊口的收入。既然首要目的是谋生,自然是做什么挣钱多就干什么,什么东西销路好就卖什么,什么地方摆摊能吸引顾客就摆在什么地方。对他们来说,每天在不同地方干不同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为了躲避城管的检查,他们发明了很多应对城管检查的有效办法,包括摆摊工具都是为应对城管专门设计的,每天和城管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已经是他们日常经营内容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除了经营场所不固定之外,他们的生活住所也不固定。为了降低生活成本,除大学生能够住在学校宿舍外,其他地摊经营者大多租住在城中村。近两年西安二环内城中村几乎拆迁殆尽,这些从事地摊经营的人的住所也随着一次次的拆迁向离城中心越来越远的郊区转移。

地摊经营场所的不固定,从业者日常住所也不固定,这不但给政府管理地摊经济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也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带来了更大的考验。从积极方面来说,一个人在一个城市生活一年以上,就可以说这个城市是他的惯常住所地了,但随时可能搬迁住所的现实使得这些地摊经营者很难作为城市的一员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给本地居民的各种福利。从消极方面来看,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对公民有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居民收入统计等等,要实现这些管理效果,与公民居所相对稳定、积极配合政府调查是密不可分的。但现实中包括地摊经营者在内,大部分常年生活在底层的居民都无法享受其所在城市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成了当地社会秩序不好的替罪羊。这种结果的出现显然跟这些人的日常流动性大、不懂得该享受哪些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享受这些权利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的。

2.地摊所处空间场所的特殊性,给城市交通、环境、居民生活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追求客流量,地摊不可能摆在背街小巷,除非这些地方的地摊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摆在城市主干道两边的地摊无疑会挤占人行道,把行人和人力车逼上快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因为地摊的随遇而安,保洁人员也无法及时清理地摊经营中造成的垃圾,这无疑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环境污染。摆放在居民小区周围的地摊既占道又污染环境,同时也对附近居民的出行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曾几何时,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凉皮米线摊就饱受附近居民诟病。虽经大力治理,但这一现象仍未绝迹,只是大多改成了晚上出来营业,虽方便了部分居民的生活消费,但给周围环境、生活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却并未杜绝。

3.地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较差,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不便

地摊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形容某些商品价格低廉、质量没保障的代名词,这也完全能够反映出地摊消费者难以维权的现实。地摊上出售的日常小用具、服饰类商品如果质量不好,消费者最多损失几块或几十块钱,一般不会面临太大的安全风险。但如果从地摊上购买的食品类有问题,消费者除了遭受经济损失外,轻者可能因为食品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不适需要就医诊治,重者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地摊上出售的食品或提供的食品包装对人体的危害并非马上就能显现出来,这些劣质甚至变质食材或包装材料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累积形成的。加之摊贩流动性大,消费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会留存下来,这就使得消费者即使出现了不利后果,要么找不到地摊经营者,要么地摊经营者一口否认,或者地摊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在地摊上消费的后果就是,一旦受害要想维权是极不容易的。

三、地摊管理的法律途径分析

地摊的出现发展不是短期形成的市场行为,更不会在可预见的短时期内消失。虽然建国后有一段时期地摊的确曾消失,但那只不过是特殊时期的特殊表现,不代表当时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地摊经济的存在。真正对地摊进行有效管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加强立法,承认地摊的合法性

现有立法中如《个人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赋予不同的商事主体以不同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法律没有一个能够和地摊从业者相匹配。地摊因其特殊性也不能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管理,让地摊从业者必须领执照才能开业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与地摊直接相关的法律目前仅有各个城市制定的关于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定。而为了城市市容,各地对地摊几乎都是不能容忍的态度。

既然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和重要性,一味限制取缔又根本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与其让这种躲猫猫的游戏继续下去,不如结合现实情况,在立法方面首先承认地摊的合法性。由于各地城区规划各有本地特色,对于地摊的承认也需要各城市根据本地规划情况自行立法,划定特定区域专门留做地摊市场,并结合不同地摊经营范围的现实情况,从税费、从业资格、产品或服务质量、市场管理、营业时间、营业空间等方面对地摊做出不同于一般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专设果蔬早市、早餐市场、餐饮夜市、生活用品夜市等,使地摊取得合法地位,并在为居民提供生活方便的同时,将其对环境的污染、对周围社区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贯彻落实执法权限,使执法部门不再成为地摊的天敌

在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确认地摊的合法地位后,凡在规定空间、时间范围内的地摊经营者,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取缔他们的地摊经营行为,更不得处罚地摊经营者。对在规定时间、空间以外的地摊经营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

生存权是人的第一人权。在国家不能为农村居民、城市富余劳动力提供足够多的就业岗位的时候,只要这些公民不给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就应当允许他们以其有限的能力和财力自谋生路,而不是一味禁止取缔,否则更易引发社会矛盾。突尼斯一个小贩的命运导致国家政权的更迭,这样的事情足以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警惕。

在城市给地摊经济提供合法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同时,地摊从业者作为商业主体也需从长远考虑,摆地摊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今天的温饱,还要让地摊发展成为自己的一项事业,从街边进入到商厦。要做长久生意就必须注意个人形象、生意品牌、商业信誉等真正的商业问题。只有在城市给地摊以生存发展的空间,个人也能以积极心态面对这一份经营机会,地摊经济才能成为一个既能解决大量低技能人员就业的市场,又能成为方便居民生活的市场,成为一道体现城市活力的特殊风景。

参考文献

[1]韩民春.国外地摊经济的启示[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6=14(第10版).

[2]李霞,上官鸣.地摊的经济学分析[J].企业导报,2010,12:5-6.

[3]马宁,朱美芬.和谐社会视域下发展“地摊经济”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9:100-101.

[4]阳奕.政策开禁:流动摊贩合法化,摆地摊也要讲营销[J].现代营销(经营版),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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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722.1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2409(2008)05-0933-03

新生儿脑室内出血是新生儿期危害很大的常见病,已成为新生儿死亡和存活不良愈后的重要 原因,胎龄越小,脑室内出血(IVH)的发生率越高,但在足月儿中也不乏发生,为此,笔者 对我院2007年3~7月,住产科和新生儿科的345例新生儿于出生后2~7d,进行常规床边 头颅超声检查。现总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于2007年3~7月出生在我院产科或在新生儿科住院的新生儿345例,应用SIWI•C TS -280,LOGIQ9彩色多普勒,探头频率3.5~5MHz,在出生后2~7d,作常规床边头颅超声检查 ,以了解新生儿IVH的发生率,根据Papile分类法对脑室内出血进行分级,Ⅲ级以上为严重I VH。

1.2 统计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进行率的比较,用四格表进行数据处理,P

2 结果

345例新生儿平均胎龄为28.0~42.3周,平均出生体重1.0kg~4.1kg,男女比例0.99∶1, 其中极不成熟儿2例,早产儿64例,余为足月儿。

2.1 脑室内出血发生率

不同胎龄脑室内出血的发生率见表1。

在345例新生儿中,总的脑室内出血发生率为 28.7 %(99/345),其中严重脑室内出血 发生率为2.0%(7/345),64例单侧脑室内出血,其中左侧出血34例(3例Ⅲ°,31例Ⅱ°) ,右侧出血30例,均为Ⅱ°,余为双侧出血。P均

2.2 孕母因素

孕母因素与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关系见表2。

母亲在妊娠期间患妊高征,其子女约1/4多在生后发生脑室内出血,尤其 重度妊高征母亲引 起新生儿脑室内出血者达57.1%,P

2.3 分娩方式

分娩方式与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关系见表3。

上述各种分娩方式与脑室内出血的发生在表上均未呈显著相关性。但产伤仍是引起新生儿脑 室内出血的原因之一。

2.4 新生儿体重

新生儿体重对脑室内出血的影响见表4。

脑室内出血患儿和非出血新生儿在出生体重之间的差异具有显著的临床意义,提示脑室 内出血主要发生在出生体重偏低的新生儿中。

3 讨论

本研究各因素分析显示,胎龄、出生体重与IVH发生率密切相关,尤其是胎龄越小,出生体 重越低,IVH发生率越高[1]。 脑血管发育成熟度是IVH发生的内因,与好发部位生 发基质 及脑室周围白质血管解剖特点有关[2],即早产儿在脑室系统室管膜下存在着脆弱 易破的胚 胎生发层基质所致。且胎龄越小的早产儿,脑血流自主调节功能可能不健全或缺失,增加了 IVH的发生率,当胎龄小于32周时生发基质的血管密度和面积明显高于白质区,但血管长为 单层内皮缺少平滑肌,周围亦缺少弹性纤维的支持,故对抗血流冲击能力较差,易破裂出血 ,血压不稳定、脑血流突然增加或障碍、脑静脉压力增高,均可引起该基质破裂导致IVH。 生发基质区是细胞活动最活跃区域,随着胎儿发育逐渐缩小,至36周时,几乎完全消失 [3]。本 组资料显示,64例早产儿有58例发生脑室内出血,并有8例双侧脑室内出血,发生率为90.6% ,足月儿IVH发生率14.6%,支持以上观点。

窒息和宫内窘迫是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危险因素。脑毛细血管内皮细胞所含线粒体较全身 其他血管内皮细胞多3~5倍,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导致脑血管动力学明显改变。窒息也常 伴有凝血功能的异常。新生儿发生缺氧可损伤毛细血管壁,使自主调节功能受损而被动扩张 。脑血流波动剧烈时,使扩张的血管破裂出血引起IVH。产伤也是引起新生儿IVH的高危因素 之一,常见于有难产史需助产的足月儿,由于缺氧加产伤双重原因所致,缺氧使毛细血管的 通透性及脆性增加,当受到机械牵拉时更容易破裂出血,除了引起单纯性实质出血外,脑室 内积血常随脑积液通路出入蛛网膜下腔引起继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娩方式与脑室内出血 的发生在统计学上未见显著相关性,如果胎儿发育尚未成熟,体重低,应该选择自然分娩为 好,这方面资料有待进一步探讨。

妊高征时,全身小动脉痉挛,导致微血管病变,表现胎盘灌注不足,由于胎盘微小血管痉挛 变细,血管阻力增高,胎儿的营养物质及氧的供应不足,不但造成胎儿窘迫,同时易致胎 儿宫内发育迟缓及围生期窒息,也是新生儿IVH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3]。因此妊高 征严重 程度及病程长短、进展快慢对新生儿发生IVH影响较大。此外,本研究显示,重度贫血(6 /3 45)、妊娠期糖尿病(3/345)、前置胎盘(6/345)、胎膜早破(28/345)、多胎妊娠(5/ 345)及性别与IVH发生率无明显相关性,可能与多因素相互作用有关,或者样本资料少不 能说明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研究资料93%IVH新生儿无明显临床症状,与国内外报道相符。一直以来,新生儿IVH的 诊断主要依赖CT,CT一般要在脑损伤3d后才有诊断价值,并且要搬动,这给患儿尤其暖箱 中的早产儿造成一定的痛苦,还易错过早期干预治疗的最佳时机,故对新生儿,尤其是早产 儿、低体重儿和母体疾病状态、产伤,均应产后1周内作常规头颅超声检查,以便早期发现 更多的IVH患儿。

由于超声检查对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颅脑边缘和后颅窝部位的病变欠敏感,对 有难产史、超声检查阴性但临床仍高度可疑者,宜再作CT或核磁共振检查,以最后确诊。

参考文献:

[1] 陈惠金.不同胎龄新生儿脑室内出血发生率的调查[J]. 上海医学,199 8,21(4):19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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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主要依赖石油、煤炭等碳燃烧为基础的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不断加剧,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环境危机的方法。低碳经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各国的战略选择和基本途径。这一概念提出后,逐步受到了全球各国的广泛认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全球各行业中得到应用。作为低碳经济的旅游响应模式,低碳旅游成为继生态旅游之后当今旅游产业转型和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低碳旅游

2003年英国政府在《我们能源之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此后,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内涵不断得到拓展。目前大家比较公认的概念是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主要特征,以较少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作为一种缓解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的发展战略,逐渐得到各国的接受,并引领着人类生产和消费方式的转变。

低碳旅游正是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旅游发展方式,是旅游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响应方式。旅游业本身是低碳产业,其单位增加值能耗为0.202,仅为工业的1/11,具备发展低碳经济的良好基础。但我们也不能受旅游是“无烟产业”传统思维的束缚。旅游业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负有5%的责任,目前来自旅游业的碳排放量约以每年2.5%的年均速度增长,奢侈浪费现象的存在更是促使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因此,旅游产业具有一定节能减排的空间。

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观念、发展模式和消费方式,低碳旅游的内涵是以环境为中心,以减少对环境的伤害为重点,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旅游经济模式。它涉及旅游各个方面,要在不降低质量的同时在旅游过程中进行节能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包括旅游生产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开发、服务提供;旅游消费过程中的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降低碳排放。蔡萌等学者认为低碳旅游是“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

二、低碳旅游开发原则

(一)节能减排原则

发展低碳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降低旅游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旅游节能减排,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要求。因此,推行低碳旅游开发首要原则就是节能减排,高效利用旅游资源,减少能源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

(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作为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旅游业的实践方式之一,低碳旅游也应该遵循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要把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环境自我净化能力的范围之内已经得到旅游开发的公认。低碳旅游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不降低旅游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也是降低对环境的干扰和影响。

(三)低碳教育的原则

旅游业是窗口行业,旅游者通过旅游,亲身体验低碳生活,能够更加理解低碳的重要性,对于推广低碳理念,传播低碳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低碳旅游开发中应充分考虑其教育功能,使得旅游者能够感受到低碳生活方式带来的好处,并促使其实施低碳生活方式的自觉性。

(四)各方参与的原则

低碳旅游涉及到旅游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有宾馆饭店、景区景点经营者、基础设施建设者、旅游产品生产者、旅行者等各方切实遵循低碳旅游的理念,将高效运用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在行动中,才能将低碳旅游真正落实到实处。

(五)发展和应用高新技术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提出旅游业要“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旅游的三大基础之一,也是低碳旅游落实节能减排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三、低碳旅游开发要素

作为一种旅游发展方式,低碳旅游开发有赖于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各方的参与,也应该从各方的视角,围绕旅游活动开展的要素实施低碳开发,如营造低碳旅游吸引物、建设低碳旅游设施、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培育低碳旅游体验环境等。

(一)营造低碳旅游吸引物

低碳旅游吸引物可以使各种自然低碳景观,也可以使人工低碳景观,还可以是多样化的低碳旅游产品。低碳旅游吸引物的营造方式可以是开发低碳旅游区、策划低碳旅游活动、改造低碳产业园区或社区、修复受损地区恢复低碳面貌等。

(二)建设低碳旅游设施

低碳旅游设施是基于低碳技术改造或直接利用低碳产品建造的基础设施或专用设施。这些设施体现低碳旅游要求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改造或建造过程中的低碳材料的运用;二是运行过程中的低碳排放。低碳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环境、能源供应设施等;专用设施包含住宿、餐饮、购物、娱乐设施。建设低碳旅游设施的主要途径是节能减排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如新型能源交通方式的采用,循环污水处理技术的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新型节能建筑材料使用等。

(三)倡导低碳消费方式

低碳消费方式主要指旅游者在消费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减少个人的二氧化碳排放。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碳排放主要体现在交通、住宿、饮食、购物等环节。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主要是提倡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徒步、自行车等低碳交通方式,不用一次性餐具,选择环保酒店、商店,参加低碳旅游活动等。

四、低碳旅游开发模式

在低碳旅游开发模式上,俞棋文认为利用岛屿、内陆湖泊和海岸线等天然的低碳景观,发展岛屿型、内陆环湖型、海岸型低碳旅游开发模式;利用低碳建筑、低碳游憩设施、低碳社区,发展城郊离岛型和卧城旅居型低碳旅游开发模式。总结其在论文中提出的五种低碳旅游开发模式,结合生态旅游等开发模式的研究,我们对低碳旅游开发模式总结如下:

(一)功能分区模式

与生态旅游开发的功能分区模式一样,这一开发模式主要应用于自然低碳旅游吸引物的开发。其目的是避免对生态环境较好、生态脆弱区域的环境破坏,同时又能优化旅游资源配置,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低碳旅游的功能分区模式不同于生态旅游功能分区的严格要求,其主要是对自然低碳旅游吸引物的产业功能进行分区布局,以实现对自然资源保护、能源合理利用、降低旅游生产和消费碳排放的目标。如在低碳旅游开发中注重对区块特色的分区建设,如森林绿肺、生态聚居区、地毯农业观光区、新型绿色产业园等。此外,各种低碳要素也要围绕这一功能分区进行配置,以其实现高效的资源利用,如以福建平潭岛公交主导发展模式(TOD)交通布局为例(见图1)。

(二)社区参与模式

与生态旅游开发的社区参与模式不同,低碳旅游的社区参与可以是作为低碳旅游区的一部分参与低碳旅游,也可以将社区本身作为一个低碳旅游区开展低碳旅游。同时,生态旅游的社区参与强调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决策和发展利益分配两个阶段,而低碳旅游的社区参与模式则强调对低碳旅游社区(或聚居区)系统性规划和管理,并且保证区域内碳排放量的有力监控和低碳技术的有效使用。社区既参与低碳旅游资源的建设,更参与低碳生活方式的实践,如在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的离岛区域开展低碳旅游区实践。

(三)产业带动模式

这一模式适用于欠发达地区的低碳旅游开发。这些地区由于工业发展起步较晚,经济规模和工业体系尚未定型,其产业结构向低碳经济运行调整的成本低、阻力小。因此,可以利用承接发达地区或中心城市产业转移带来的发展契机,选择低碳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并做好三大产业的合理布局,在产业升级的同时带动低碳旅游的开发。如水利工程建设带动的库区低碳旅游发展。

(四)主题体验模式

主题体验的低碳开发模式主要以旅游者能够参与的方式开发低碳旅游。如低碳工业园区、低碳旅游度假区等。在这种开发模式中,旅游者可以亲身体验零碳出游或低碳出游的生活方式。

五、小结

总之,低碳旅游作为近年来旅游可持续发展和旅游业节能减排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旅游业界的一个薄弱环节。我们对低碳旅游开发要素和开发模式的探讨也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次,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大家就这一问题展开更多的讨论。

参考文献

1、梅燕.发展低碳旅游五大措施[J].商业研究,2010(9).

2、石培华,吴普.发展低碳旅游的思路与举措[N].中国旅游报,2010-01-08.

3、江丽芳,王晓云.从生态旅游到低碳旅游——旅游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深化[J].中国集体经济,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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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80-03

一、利率市场化下的银行业发展

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逐步放开利率管制,由市场自主确定利率水平。我国的利率市场化采用渐进式的发展步伐(见下图),主要采取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改革的层次和深度不断加强。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对于我国的银行业也会带来不小的冲击:

1.加剧市场竞争。截至2014年,我国共有3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 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但众多银行中,5家国有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却远远超过其他银行。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开放,使得我国众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价,加剧了多数中小银行与国有大银行竞争的局面,促使众多中小银行借助着一个契机,发挥自身的优势,“联合”冲击由大型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

2.推动银行业发展。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获得了自主的定价权,对于银行的议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有利于扩大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采用差别化定价模式,同时实施主动负债,降低经营成本;推动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传统业务比重下降后必将引致更多的新型金融产品的产生;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加速形成规范的竞争经营环境。

3.传统业务受到冲击。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都以存贷款为主要的业务,赚取稳定的差额。但在贷款利率放开之后,这样简单的盈利模式受到了冲击。一方面由于投资渠道的增多,加息拦存成为吸引存款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筹资方式的层出不穷,使得各企业的议价能力不断地增强,贷款利息也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经营模式转型压力增加,加速传统银行业务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转变。

4.银行业风险加剧。首先带来的当然是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加大了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再者,在利率市场化初期往往表现出利率整体上升的趋势,这就迫使一些优质企业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而那些较差的企业就乐于向银行借款,以此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5.中小银行带来更大的冲击。相对而言,大型银行在资金支持、管理方式、员工水平上都强于一般的中小型银行,广大的中小型银行由于资金势力单薄,业务经营不成熟、政策支持等固有的劣势,在面对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时,所受到的冲击将会远远的大于大型国有银行。

二、民营银行的机遇

民营银行的设立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界合法化,完善了金融业的有效市场竞争,打破了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设立的落脚点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民营银行也存在其自身的发展机遇。

1.更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相对于大型银行烦琐的运作机制,小银行的运作一向以效率著称。再者,民营银行本来就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它的出现恰好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在业务上的不足。注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民营银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最重要原因,民营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制定出更好的运作方案,对于风险较大的客户采用多样化的保障补偿措施,同时降低民营银行经营的风险,优化其客户结构。

2.加快金融创新的发展。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的传统业务受到冲击,银行为规避风险,那些不受利率影响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就会受到重视。从以创新为重要发展点的民营银行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利率自为他们的创新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再者,由利率自主带来的市场竞争和经营风险,也为他们加快创新提供了压力和动力。实际上,即使不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民营银行在风险自担和资金支持上是远远不及大型银行的,而民营银行本来就不是靠资金实力取胜的,高效的运行机制和创新的服务才是其立身之本。在利率实行市场化之后,原本受利率上下限制约的民营银行,就可以更加自由地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身情况调节利率,民营银行的竞争力也会得到更大的提升。

三、民营银行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在一个层面上对银行业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但同时也会加剧市场的竞争,其给中小银行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大型银行。

1.资金实力不足,经营管理尚不成熟。民营银行的资金来自于民间,虽然是一些实力较为强劲的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但是相对于国有银行的国家支持,外资银行固然有其母行保护,其实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民营银行是由民间企业创办成立,属于跨界经营的初探,因此设立初期的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或其他股份制银行不同,它没有摸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模式,在行业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巩固加强,市场定位尚不明确,缺乏较好的能力去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带来的冲击。

2.利率水平上升,存贷利差缩小。据调查,美国在利息放松的初期,存贷利率同时上升,在1981年分别达到了8.5%和14.2%的位置,随后又回落渐趋于稳定。而台湾在利率市场化初期存贷利率也均逐步上升。由此,在实行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差普遍呈现出缩小的态势,这对于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3.社会信用缺乏,金融监管不完善。首先,就自身而言,民营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其信誉和担保不足以让民众对其完全信任,在揽储方面存在一定的劣势。再者,据了解,在民营银行发展良好的欧美国家都已经具备了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了金融机构对于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而民营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远远低于大型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可能会成为民营银行的致命伤。而完善的金融监管就成为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关键因素,缺乏多种有效的方式来对可能出现的恶意竞争进行管理,将会促使民营银行倒闭,造成金融混乱。

历史证明,在美国完成了利率市场化之后的五年,美国每年都有200家左右中小银行倒闭,而中国台湾在完成利率市场化之后,曾出现过整个行业亏损的情况。因此,一旦开始正式实施利率市场化,那些本身实力就不够坚实的中小银行将会被置于更加不利的处境中,甚至可能出现上述中小银行陆续倒闭的情形。

四、民营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利率市场化会给民营银行带来利润区间的压力,多方面风险增加以及对于金融创新的更高要求的影响。就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民营银行抵御金融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的能力:

1.建立完善的治理机构和内部管理机制。利率市场化会加大多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民营银行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壮大自身的实力,同时注重人才的培养,特别注意“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性原则的统一,要对于经营的灵活性予以适当的控制,避免由于利率的自主确定而对于利润的过度追逐,以此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2.突出防范利率风险的重要性。利率随市场波动给民营银行带来了收益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最主要影响。为了提高民营银行对于利率风险的管理能力,首先,要加大对于利率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制定合理的策略来管理风险;再者,要积极开发衍生产品,转移利率风险;最后,要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有意识地规避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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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不能仅着眼于法律人或者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的法治意识水平,全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保障意识均提高到一定层次,才可以称之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农民阶层恰恰普遍代表着经济基础和法律意识相对较低的阶层,尤其是农业大省中的农民。

1农业大省中农民法律意识的特殊性

农业大省是指第一产业在本省GDP产值中占据较大比例的省份,这些省份多具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地区位置相对偏远、工业化进程相对落后的特点。在农业大省中,务农人员数量庞大,并且相对于其他工业化水平较高的省份,农民的经济状况也相对更差,是真正能代表社会经济基础最低水平的人群,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2015年海南省第一产业增加值为854.72亿元,地区生产总产值为3702.76亿元,第一产业占比为23.08%;而2015年江苏省第一产业增加值3986.05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为70116.38亿元,第一产业占比仅为5.68%。2014年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9.20%,按照这一比例,有17个省第一产业占比超过了全国水平,占比前十名的省份分别为海南(23.10%)、黑龙江(17.68%)、新疆(15.60%)、云南(15.50%)、广西(15.40%)、贵州(13.79%)、甘肃(13.20%)、四川(12.40%)、河南(11.90%)、河北(11.70%)。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从农业占比角度来看,海南省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农业大省;即使是通过农业产值对比,海南省和江苏省的产值也存在着极大的差距。所以农业大省中,农民的收益将远低于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民收益。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从多方面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首先,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尚需为生活而打拼,自然疏于关注法律制度对其影响,只有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之时,才产生对于法律的需求,其法律意识相对于其他群体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阶层则更为欠缺。其次,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省,多处于偏远地区,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信息传输能力较低,农民与外界接触的途径也少,其法律意识淡薄,也就难以避免。加之海南省少数民族众多,利用日常习惯解决矛盾纠纷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最后,农民本身接触法律的机会也少,同时有天然的不认同,法律基本知识的匮乏,也导致其做出不利于自身甚至是违法的举动,却缺少预防和救济的途径。对于法律,农民部分还停留在畏惧层面,甚至仍然认为法律只是刑法,只跟犯罪有关。这些都事实上产生了农民群体相对于其他群体,以及农业大省农民相对于工业化程度高的省份农民,法律意识的特殊性:其法律意识相对欠缺。

2农业大省中农民认识的法律

为了了解海南省农民对法律的看法,笔者采取了调查问卷和走访调研的方法,与正在务农的临时工一起进行玉米授粉作业,通过向他们提一些问题来获取他们对法律认识的大致情况。问题主要涉及三方面,调查人群年龄20~50岁,问卷共100份。

2.1农民与法律的距离

通过设置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常遇到法律问题?”来调研农民与法律之间的距离。在调研的结果中,肯定的回答占据了78%,否定性的回答占据了22%。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农民与法律的距离还是拉近了很多。特别是受过一定教育的20~30岁的年轻人,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至少知道法律是一种规范、日常生活中的准则。通过与他们交谈得知,他们比较关心的是继承、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等一些问题,多涉及乡里的一些民事纠纷。农村一家多子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对于30岁左右的子女来说,多有3~4个兄弟姐妹,所以继承问题是他们最多关心,也最急迫地了解法律上规定的问题。令人比较惊讶的是,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他们反而不会很在意,甚至不知道某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调研中否定性回答大多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做出的,他们认为法律与他们太遥远,基本用不到,吃饱穿暖更为重要,发生纠纷,有自己的方式解决。

2.2农民对于法律公正性的看法

通过设置问题“你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执法司法大多是公正的吗?”来获取法律的公正性在农民认识中的情况。48%的被调研者认为基本上是公正的;25%的被调研者认为不公正的情况存在,进一步探寻,他们认为权力和金钱可以发挥更大作用。还有27%的被调研者难以理解执法和司法是什么,不理解这个问题想问什么,也不理解政府的行政人员的权力是来自于权利机关的授权,要由法律规范。进一步询问,他们认为谈这些离生活还是比较远,一般不会涉及,可能还是公正的。对于这个调查结果,是有一些失望的。回到第一个问题,在农民的意识中,法律,并非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无时无刻不运用的东西。相对于纠纷发生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大多数人望而却步,不仅仅是对法律公正性存在信心不足的原因,也因为他们不熟悉司法,认为司法的成本是极高的。有一位做临时工的“阿姐”询问关于律师的问题,她认为律师收费应该会特别贵,大概要几万,而且不请律师没法打官司。笔者的解释是,律师收费会跟各地不同经济收入情况不同,并非任何案件费都会很高。但是最让笔者感到法治推进之难的是,她不知道“法院”这个名词,据她所说“一旦有纠纷,可能还是要去‘法律所’解决的。”

2.3农民脑中守法的概念

为了探寻被调研者守法用法的情况,调查问卷设置了问题“你会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吗?如果不是,会通过什么途径?”调查的结果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公正性调研效果不理想的原因。32%的被调研者认为,他们是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的,44%的人认为遇到纠纷在非诉讼不可的时候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4%人认为司法途径太过繁琐,费用可能也不低,更何况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如何解决纠纷,进一步追问,可以发现,农村如果发生纠纷,村委会成员,可以发挥比较大的作用,而他们则多是以调解为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村委会本身是村民自治机构,可以发挥协调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的作用,这也是绝对值得提倡的。村中长者的调解作用,也是发挥乡规民约作用的一种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效率,并且对于稳定村中和谐也有很大贡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协调解决来完成,在与村民交流过程中,笔者发现,其所说的协调解决纠纷不仅仅局限于简单民事纠纷,对于故意伤害、放火等犯罪行为,竟然也可以协调解决。村民谈到如果打架了,把人打伤了就要老人出来协调解决医疗费和赔偿问题。甚至有人提到,有人喝醉酒放火将他人所有的仓房内物品点燃,造成仓房严重烧毁,若非及时发现扑灭,将产生对公共安全极大的威胁,然而,行为人本身却并没意识到这已经是严重的犯罪,而最后事情也是由村中长者协调解决。

2.4对比讨论

将调查分析与之前学者的调研结果做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相应结论。1999年时,有学者对全国16个省农民法律意识进行了问卷调查,得出了“我国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较差”的结论。时至今日,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强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强调人人懂法守法用法。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信息较通畅的农村,普法工作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如同经济发展一样,普法建设也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农业大省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淡薄。通过简单地调查,可以发现在工业化发展程度不高、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省,最为贫苦的农民群体的法治意识远没能达到我们希望的水平,其产生的危害不在于我们无法达成全面法治的目标,而是真真切切地在于当农民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之时,不懂得如何运用,在农民应当享有权利之时,却只能任人宰割,而求救无门。法治并不是一个口号,而恰恰如所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需要从政府、社会和农民个人的角度来共同努力。

3农业大省中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权利保障的完善

3.1提高农民收入,改善收入结构

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正如调查问卷中所展现出来的,农民认为法律离生活较远,不如工作挣钱更实在一些。所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水平是他们能够愿意了解法律、懂得法律的基础。对于海南这类的农业大省来说,第一产业比重相当高,第二产业相对落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很大。举例来说,海南的豇豆角产量很大,然而其价格却根据市场需求浮动很大,高时10元/kg,低时不足2元/kg。农民难以掌握市场动向,只能任由亏损。所以政府应当发挥经济调节的辅助作用,帮助农民寻找稳定的收购商,通过收购商的收购计划来引导农民适当种植,以免造成供过于求而导致价格跳水的情况。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必须创新科技,改善产业结构,对于产量过剩的农产品可以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这就需要农业大省加快工业化步伐,并且打通销售渠道,降低运输成本,弥补工业化大省农产品需求缺口,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

3.2提高农民教育文化水平

在调研中发现,对于20~30岁的务农人员,他们大多对法律有相对较高的认识水平。他们大多是经历过一定的基础教育,也易于从信息渠道中获得对法律的基本认识。而对于部分年纪较大的务农人员,他们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也存在不识字的现象,对他们来说,法律意识则十分遥远,基本不知道法律为何物。所以坚持提高农民的教育文化水平,也可以为法律意识的增强铺平道路。

3.3将政府的普法活动和法治宣传落到实处

对于普法工作而言,村民大多存在抵触或漠然的态度,如果仅仅是做口号性的宣传,并不能引导农民的关注,自然难以将普法的作用发挥出来。通过被调研者对笔者的一些咨询,发现他们并不是不需要法律知识,反而十分迫切地想要弄清一些问题,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继承、土地、借贷等问题尤为关心,所以普法不妨真正地去想农民所想,为农民普及基本的、常用的、落到实处的法律知识,这样,农民是乐于接受的,普法工作也可以取得实效性的进展。

4参考文献

[1]郑永流.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任大鹏.我国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1999(3):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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