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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监督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2 16: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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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监督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2-0215-01

新《动物防疫法》实施,随着兽医体制改革逐步到位,官方兽医制度的建立,进一步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理顺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关系,规范了执法程序,构建了执法机构和队伍,完善了执法装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正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存在问题

第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较强的执法能力、较高的专业技能,才能适应现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求,但是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大多数出身“治疗兽医”因未从事过执法管理工作,他们执法技能偏低,思维不缜密,视野不宽阔,能“办案”,擅长办案的人才少之又少,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公信力,影响力不高。

第二、执法机构主体资格不清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基层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事实是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规定。县级以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无执法主体资格,仍在执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实为未执法已违法。

第三、执法人员工资待遇偏低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是,多年来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的费用仍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除了工资以外,交通费等补贴一应俱无,工资待遇极低,导致执法过程中重收费轻检疫、重处罚轻管理的现象经常发生。

第四、监管力量薄弱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涉及到畜牧投入品生产、使用、畜禽养殖、销售、运输、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等诸多环节,监管对象点多面广。但是目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数均在10人以下,且机构与财务均未独立,乡镇已成立监督分所只是少数,除正常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要从事畜牧局的其他事务,如兽药、饲料监管等,监管力量薄弱,常导致被动督管,事后监管。

第五、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经营、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已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焦点问题。众所周知,因为管理相对人素质较低,少数不法商贩对利益高的追逐,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但被立案查处的却是少数。一方面是因为违法行为取证难;二是管理相对人对“兽医”也执法持轻视和不配合的态度;三是有些违法行为难以规范,如不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出售动物和动物产品等。

第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规模水平较低,散养仍占较大比重,散养户已成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他们对动物防疫制度如畜禽标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可追溯管理等知之甚少,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他们在养殖过程中不执行强制免疫制度,随意处置病害动物,不履行检疫申报制度等违法行为的比比皆是,他们的违法行为严重,后果轻微。针对一只鸡一头猪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成本陡然增高,这种现象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立案查处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一方面若不查处,只说服和教育很难纠正此违法行为,也与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第六条“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规定不符。

第七、执法手段落后

因动物卫生监督无执法经费,执法过程中的必须装备如取证工具、采样工具、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等均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凭经验执法时常发生。办案过程中证据少,孤证案较多,关联证据少,物证少,只凭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就立案查处的较多,严重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严谨和神圣。

二、建议

1、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要按照三统一标准规范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依法行使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权利。一要统一机构名称;二要统一职责,确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三要统一的独立法人资格,最好实行垂直管理,这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思路和出路,否则监督执法将受到内部制肘、外部抗拒等多方面制约干扰。

2、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严格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义务,将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实验室检疫检测设施设备和执法办案所需的摄像取证、快速检测仪器、交通、通讯等工具设施到位,提高监督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3、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要坚持四个方面,即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面向领导、面向相关部门,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众知法、懂法、守法,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环境。

4、加强培训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执好法,另一方面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只有管理相对人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好执法。

参考文献

篇(2)

新时期、新阶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 对消防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基层消防大队在监督执法活动中仍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找寻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多年消防执法工作经验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 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思想观念退步,群众意识淡薄

由于缺少相关政治理论学习,当前少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思想松懈,群众意识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对“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认识比较模糊,对待群众的态度冷漠。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没有真正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拖拉等现象。[1]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防部队在群众当中的威望,为自己设置绊脚石,影响了今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2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执法水平不高

正常的监督过程应做到查前“精细部署”,查中“严密监控”,查后“准确评价”,而日常工作中,少数执法人员对业务学习积极性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无心钻研,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不能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执法质量不高,造成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问题。同时,行政处罚无前置条件、未调查取证即进行处罚、不进行权利告知、经集体审议的不经集体议案,内部呈批和审签不规范也是基层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错误。个别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制作中用词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错误漏洞较多。一些基层监督干部素质偏低,无法适应各种新技术对监督执法的高要求,这甚至成为制约消防执法整体推进的原因之一。

1.3监督不到位,存在检查“真空”区域

由于内部监管措施不利等原因,基层大队存在失控漏管,火灾隐患整治不力等现象。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流于形式,仅局限于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法律文书,而忽视检查步骤和检查措施的落实。监督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进行一定的指导协调。个别监督人员因缺乏一定的口头表达和组织应变能力,不能很好的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一些资历较老的参谋由于长期从事监督工作,对工作产生“审美疲劳”的错误想法,对消防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的现象,没有真正做到认真细致的检查,一定程度上埋下了火灾隐患。

1.4基层大队警力不足,业务经费缺乏

基层大队的缺编状态、业务经费缺乏,客观的制约着执法水平和效率的发挥。除少数大队人员满编制外,大队只有3到4名监督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名干部同时要担负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工程审核、火调等多项职责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因身兼数职而承担繁重任务的工作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消防大队作为防火系统的基层单位既要承担监督检查、建筑审核、消防宣传等任务,又要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政治任务,同时还要处理好大队内部勤务,因而往往是疲于奔命,难免造成监督工作失控漏过。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经济相对落后的大队,因地方财政经费短缺,对消防投入不足,导致以“创收”为目的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个别基层大队为追求其经济利益,忽视了执法的社会效益,助长了、等歪风邪气的滋生。

1.5少数干部精力外移,工作标准不高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基层监督干部精力外移, 把主要时间放在炒股票、社会应酬或个人的前途利益上, 过多地考虑提拔、待遇条件等问题, 用于业务学习的时间过少,造成固步自封、业务水平停滞不前的后果。个别年轻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不愿吃苦,一味讲享受、比待遇、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工作标准不高,存在“差不多就行”的错误认识,不会掌握监督工作规律和特点,无法有针对性的开展防火检查,工作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

1.6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完善,处罚执行难,影响执法公正性

消防工作与社会接触较多,关系复杂,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摆脱关系束缚,存在将个人感情夹杂在监督执法中的问题,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些群众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将消防事务寄托在个人关系上。基层消防业务经费的争取离不开地方县、区政府的支持,但因招商引资等原因、政府往往对违背相关消防要求的企业进行保护, 对消防监督工作造成一定难度,甚至形成处罚执行难的尴尬局面。除此之外,法院不配合也是处罚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有的地方法院以“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部门之一,本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为由,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处罚执行不了,造成执法中断。[2]

2、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要解决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的问题, 首先是要从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入手, 完善执法程序,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纳入消防监督人员考核目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使其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和廉洁自律,克制执法随意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

2.1强化群众意识,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

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要认清形势,摆正消防监督工作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过程中的位置,做到权为民所用,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进一步兑现服务承诺,转变作风观念,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保一方平安。要贴近群众,从身边的点滴事物开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用。放下架子,俯下身子认真查找我们的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我们心中是否装着人民群众,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只有这样,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赖和支持,消防工作才能继续深入细致的开展,真正走进广大群众的心里。

2.2加强消防业务理论学习,明确工作职责

“君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名消防执法监督干部,业务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做到与时俱进。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理念的升华,都需要通过学习来充实。如果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那么就难以胜任新时期的本职工作。所以消防执法者必须明确自己缺什么,需要补什么。特别是年轻干部更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努力钻研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非规范性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努力达到一名合格消防监督人员的标准。基层大队承担各项执法工作的干部要明确自身职责,有针对性的树立正确的目标,实现消防监督规范化,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2.3加强监督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对于提高执法能力,首先要加强监督员业务素质教育,把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大队领导要努力为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的浓厚氛围,将岗位培训形成一种制度。要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性的培训计划, 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其次,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消防监督干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从而做到爱岗敬业,勤政廉政。

2.4 完善奖惩机制,努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在建立各种制度的同时,要将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需求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各项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起基层执法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执法效果。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可以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个别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统一有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奖励的同时要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

2.5充实基层警力,增强监督力量

我国大部分地区消防监督人员均属武警序列,由于法律赋予职责及部队的特殊性,消防部队不可能通过向社会招聘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内部调剂的空间也不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及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适时的增加基层消防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断充实消防监督力量。[3]加大编制的同时,要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大量培养具备高素质的防火执法人员从而适应新时期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效率,更好的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3 结束语

实践证明,有些火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基层消防机构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有效地实施消防监督,腾出精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队伍建设。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进重头越,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道路曲折而漫长,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只要通过科学方法的指导,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就一定能打赢监督执法之仗,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篇(3)

财务监督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基层事业单位各环节的财务活动。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众多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引导,多数基层事业单位也开展实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财务监督难以正常开展或流于形式。基层事业单位想要做好财务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并不断研究和实践。

一、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1.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

财务监督制度不完善是现阶段基层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一点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监督制度不全面,很多财务管理内容的监督都没有涉及到,如只是针对费用支出的审批及报销过程进行监督,这就导致财务监督实质作用并不大。(2)财务监督制度并没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导致监督人员没有一套完善的标准来约束自身行为。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随意性太大,可凭借主观意识进行相关操作,从而容易滋生监督的不正之风。(3)监督制度缺乏有力的实行。由于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并缺乏强有力的约束,造成了财务人员不积极执行制度现状,导致该制度流于形式,并且形式虚设。

2.预算管理监督薄弱

虽然现阶段国家对基层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指导,但在实际执行和实施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多问题。专款专用是预算管理中需要遵循的最基础的原则,既每一项预算都有一个明确的用途,下属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而现阶段,许多基层事业单位没有遵循这一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预算编制中,没有仔细结合各部门未来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更没观察市场环境变化对预算的影响,导致编制出来的预算并不满足实际使用需求,从而造成预算资金使用混乱的情况,同时也是挪用现状的根源。这一现状,带来预算管理监督方面的压力,使预算管理监督并不能发挥有效性。

3.财务监督力度不强

一个标准的、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应该覆盖财务管理所有环节活动,并且多各环节活动拥有一个清楚的认知,知道什么是标准,什么是违规,这样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同时,监督不仅是监督人员的工作,还应该需要财务人员及其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倘若配合不善或存在刻意刁难监督人员的现象,就会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缺乏独立性,许多财务监督人员都受到上级领导或其他部门管理者的制约。或处于某种利益关系而消极监督。甚至,串通其它人员来贪赃枉法、。

4.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财务监督质量和效率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息息相关,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就会导致财务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普遍存在知识结构落后的现状,对现代先进的财务理论和技能掌握程度不高,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严重和时代脱节。同时,一些财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个人利益为工作导向,或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还有些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监督工作的积极性,认为监督工作可有可无,甚至不满足繁琐监督工作下不对等的薪资分配,从而导致财务人才的流失。

二、改善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问题的对策

1.完善财务监督制度体系

完善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体系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引导建设,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但这些规范的制度也不一定满足基层事业单位真实的内部需要。所以在实际建设体系和制度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基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创新,通过研究和实践,找出一套最适合基层事业单位自身的财务监督体系、制度。同时,单位领导还善于分析财务监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对财务监督问题保持一个敏感的心理,从来在今后的财务监督活动中不断提高监督质量。(2)提高财务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一方面,财务会计人员的人事任免不应该由基层事业单位领导决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过去中财务监管工作受制于领导,也保证财务监管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需要明确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监管工作中的权责,权利的分配是为了保准监管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其他人员或部门不积极配合。而责任的分配则是为了提高财会人员参与财务监管的积极性,并提高财务监管的效率。可通过建立财务会计集中管理制度来实现独立性目标。在该区域内各基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局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评价、分析各个财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从而为人事任命提供有力依据。

2.加强基层事业单位各岗位职工财务监督意识

加强基层事业单位各岗位职工财务监管意识,首先需要明确财务监管对基层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单位利益和职员利益存在的联系。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加强基层事业单位领导对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让单位领导知道自己在财务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发挥带头作用。(2)提高基层职员对财务监管的认识,开展该方面的教育工作。尤其是法律方面,让员工知法、懂法,并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3)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从而督促单位领导和职员积极参与到财务监管中,使其遵循财务法规。

3.发挥内、外部审计在财务监督的作用

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在基层事业单位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使其保持一个较高的职能地位,避免审计工作受限。可赋予内部审计部门适当的权利,如在审计活动中可组织协调财务部门及其它部门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顺利开展。(2)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在职员上一定要选择那些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以及审计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明确审计规范,提高后续分析和评价工作的科学合理性,从而能够准确找出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

外部审计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基层事业单位加强和外部审计部门的合作,可每年定期邀请外部审计部门来监督、检查该年的财务工作,如对该年的绩效进行审计。分析财务会计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查找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并一步步提高财务管理质量。

4.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对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整体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需要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建立系统的、有规划的培训机制,并且培训内容也必须是满足时展需求的。要求财会人员积极参与到培训活动中,在各个培训阶段结束之后开展考核,评价财快人员的学习成果。其次,加强财务会计人员法律素养。组织财会人员积极学习财会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财会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并促进财会人员积极落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最后,开展对财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工作。一方面,提高财会人员对基层事业单位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财会人员的道德水平,养成廉洁自律的美好品德,从而构建基层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良好的工作氛围,改善过去存在的不正之风。

三、总结

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降低了财务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基层事业单位需要不断完善财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各阶层岗位职员的财务监督意识,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并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同时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务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并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晓艳.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5,0(32):168-169.

[2]吴毅.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衔接[J].财经界,2015,0(21):309-309.

[3]艾婕.浅谈新规则下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制度[J].企业导报,2015,0(10):17-17.

[4]朱炳星.财务核算中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7):137-138.

[5]信保.基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5,0(6):120-121.

篇(4)

临沭县财政监督局自2012年7月成立驻镇街财政监督办事处以来,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市财政局及本单位年初工作计划,已全面完成领导安排的多项检查任务。检查项目虽然很多,检查效果却与预期有较大差距,虽然在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财政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方法较单一,监督思路放不开

财政监督人员大部分来自基层财政所,思维局限于原工作单位,工作思路与原来工作有很大关系。虽然经过一年多的锻炼,对各单位财务管理、镇街财务有了大致了解,但思路并未得到根本性转变。在检查过程中,检点仍停留在事后的算账、记账基础上,监督方法仍沿袭以前惯用的“查账为主,报表为辅”的方式,缺乏对事前、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在对检查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处理上,思路放不开,受传统思维限制,检查人员有力发不出,找不到好的突破口,不能彰显监督成效。

(二)监督程序不规范,降低监督威信

在一年多的财政监督工作中,虽然大部分监督工作尽量按程序执行,但仍有不规范的现象。检查人员在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形成财政检查报告等方面,有时会出现措词不严谨、容易误解检查内容现象;缺乏对检查工作的回访意识,导致监督问题屡查屡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上监督结果重检查轻处罚等原因,大大降低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威信。

(三)检查人员综合素质欠缺,达不到预期效果

由于财政监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不仅要求“懂财政”,而且要在严格执行财政政策的同时,学会“挑错”。因此在工作中,不仅要求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而且还要学会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在实际检查工作中,监督人员专注于财务管理检查,针对财务管理以外的检查项目,往往会出现检查时束手无策的现象。例如,对于新农合基金使用检查,虽然采取突击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检查过程中,除了针对常规性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外,找不到合适的检查突破口,虽然怀疑被检查单位有套取资金现象,但无法找到套取资金相关资料,无法利用协调能力满足检查要求,达不到预期的检查效果。

(四)检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监督检查效果

某些专项资金的检查,检查时间与项目落实时间间隔长。如种粮大户检查,检查组入户核对相关资料时,种粮大户反映:“你们的检查时间与小麦种植时间间隔太长,我们已经又申报了一次面积,第三次面积申报马上就要开始,你们还在检查第一次申报的面积。”在检查过程中,土地面积落实可以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小麦种植面积落实就无据可依,严重影响检查效果。

二、解决困境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纵向横向学习,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

监督方法的完善,一方面有赖于监督经验的积累,有赖于上级监督部门的培训和各地的经验交流;另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审计、监察部门的先进经验,与审计、监察部门相比,财政监督是一项新生事物,虽然监督重点各有不同,但方法可以协调使用。在各部门联合检查活动中,要积极汲取审计、监察部门的先进经验,在财政监督过程中与监督目标相结合,建立起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二)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工作严肃性

监督工作的严肃性体现在工作的严肃性和程序的严肃性上。在监督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程序,防止“检查工作没出错但程序出错”的现象发生。在检查文书的制作方面,做到结构严谨、措词严密,容易引发误解的词语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不能用,检查内容要有据可寻,检查报告引用法规条文要写清出处,语言要经得起推敲;建立监督检查回访制度,使被检查单位有“错误不纠正检查没结束”的意识。严格监督程序,规范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

首先注重监督知识的学习和监督经验的积累。由上一级监督部门采取网络授课或学习,通过集中授课的方式,帮助监督人员掌握最新的财政监督知识;根据实际情况,多组织学习相关单位工作先进经验,取长补短,把其它县区财务管理方面好的做法借鉴过来;在监督任务较轻松的时候,可以借取某些科室相关资料对学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知识的系统了解。其次强化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在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方面进行培训,培养工作人员应对新事物、新问题的能力,较好地完成监督任务。

(四)及时跟踪专项资金,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财政监督不同于审计监督,更注重的是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更要从源头开始,在监督力量允许的情况下,与项目相关人员一起严把审核关,从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一条线监督,改变事后监督无据可寻的现象。

(五)创新监督方法,开拓监督思路

将通过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思路,探索新的监督模式和方法,将新时期的财政监督切实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 TS101.9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时刻关注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应该始终将“质量第一”作为指导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基层工程质量,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存在问题就是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漏洞,下面笔者针对这些漏洞进行详细探讨:

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

市场经济处在不断的发展时期,原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来说发展还不成熟,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制之下,建筑行业所包括的工程设计、现场勘查、工程施工等各项建筑行为都应该受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制约,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井然有序,纷繁复杂的市场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约束。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机制发展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恶性价格竞争、违规操作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体系不能够合理运转,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承受巨大压力致使其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建设。

(二)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对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明确的工作行为规范,使得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甚至是同一工作部门的不同工作人员的执法标准都不一样,质量监管人员自身行为不严谨,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工程施工建设受环境因素影响大,质量监管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质量监管不严格;建筑工程工艺繁多而复杂,劳动强度大,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质量监管人员针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一,一般情况下留有很大余地,质量监管人员监管力度不强,处罚力度又不够,容易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问题隐患,造成工程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

除了以上两种因素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也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以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目测、手感、尺量、锤敲等简单的手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这些简单的手段并不能发现工程深部存在的质量问题。落后单一的质检手段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工程质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检测方法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状态。技术水平的限制,监督手段单一,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和安全隐患。

二、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

引导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建筑施工方要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干预措施,除此之外还要与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工作联系,将工程施工状况详细及时的进行汇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各部门职能,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并发挥起积极作用。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依法对不合格工程责任方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不合格工程建筑方的详细信息,将该建筑方的不良行为记录收录在《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行政手段干预建筑市场行为,引导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用机制打好基础。

(二)提高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素质

明确对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各地区依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用人机制,积极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吸引具备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到工作岗位上,制定质量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查办。加强对本机构内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素质培养,使每一位质量监管人员都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后再上岗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争取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对监理工程师队伍进行劳动聘用制改革,在内部开展监理工程师司法考试,筛选优质的质量监管工程师,提高监督管理机构对的工作效率,改变现有工作人员结构,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多种质量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手段

根据工程种类和工程规模大小选用不同的质量监督方式,在同一工程中划分重点监督对象和非重点监督对象,对重点监督对象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质量监管标准,执行严格监督和直接监督;对于非重点监督对象可托付给社会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粗心大意,也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信用较好、建筑水平较高、施工质量较好的建筑单位可进行宏观监督或者抽样监督;把住人民住宅工程或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工程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直接监督。除了要根据不同的工程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之外,还要不断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改进质量监督技术手段,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三、小结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要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重视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创造出更多优质工程,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梁敬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其控制措施探讨[J]. 科技信息. 2011(21)

[2]. 颜培军.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机构改革之我见[J]. 今日科苑.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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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并不意味着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的削弱,而是通过“先横后纵”的程序,即自侦部门报请逮捕的案件要先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通过这项自侦案件的逮捕程序的改革,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自侦案件质量。此外,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仍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因此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便被赋予了双重角色,一是正常履行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即“监督权”;二是审查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提出准确的审查意见,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客观公正地行使逮捕权,即“审查权”。改变了以往的监督、审查和决定权于一身的办案格局。由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程序和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的程序所需时间较长,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法定最多14天的审查逮捕时限显得更加紧迫。对此有些人提出,应当延长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将现有的7日延长为30日,以此缓解办案部门的时间压力。笔者认为,以办案时间压力为由主张延长拘留期限显然不符合控制审前羁押的诉讼法理。那么怎么解决时间紧张的问题呢?这就需要侦查监督部门加强适时介入侦查工作,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为及时审查逮捕提前做好准备,争取审查的时间,准确提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审查意见,尽可能为自侦部门和上一级院预留出侦查和审查决定的时间。省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工作方案》对加强同步介入侦查工作有详尽的规定,也说明适时介入工作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的重要性。

二、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

自侦案件经过初查,立案,拘留后进入报捕程序,侦查监督部门的介入时间应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掌握。侦查监督部门和自侦部门应建立适时介入机制,确定介入的范围、时间及介入人员的要求,以便于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一般情况下,介入的时间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进行。如果初查、立案环节需要介入,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当及时介入,对固定证据和引导侦查活动,提出意见。

1.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确保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通畅

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相关规定,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双重职责”:一是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本院的自侦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上下级院查办案模式的差距、证据标准的差异及逮捕条件把握标准的不同,可能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难以及时、有效地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所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在他们之间搭建起一个平台,把两级院的不同部门连接成为一个顺畅的办案体系。要在适时介入时,将上级院的办案思路、模式、要求等迅速地传达给本院自侦部门,促使双方都从案件本身出发,相互协作包容并积极、主动、快速形成高效运行的“三位一体”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模式。

2.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合理调整侦查方向及策略

一味追求捕前案件证据完全到位显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查案实际情况与案件发展特点,而且逮捕条件也没有要求查清所有犯罪。例如有些报捕前无法全面收集证据,决定逮捕后可能存在逮捕质量不确定的隐患的案件,如捕后撤案,定罪免处或无罪判决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时,要将逮捕条件作为一个基点,建议自侦部门集中力量,针对一至二个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同时引导侦查部门重视捕后案件的重大发展性,其他的犯罪事实,可放到捕后继续侦查,力争在捕后侦查中扩大战果,获取更多更牢靠的定案证据并深挖其他犯罪。这样即保证报捕案件质量,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争取了有效时间。

3.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从程序方面保证案件质量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监督是以审查逮捕为起点,向前延伸至立案,向后延伸到侦查终结,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避免违法办案。在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时,要建议侦查部门重点收集、固定影响逮捕的证据。如发现自侦部门收集的材料从程序和实体上有瑕疵,应建议自侦部门对此进行转化、补强,确保此类证据转化成为定案证据。

4.发挥审查职能,从实体方面保证质量

在改革前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下,自侦案件不捕率相对较低。例如我院近五年自侦案件批捕率为100%。捕后判缓刑的比例很大。这就说明自侦自捕模式下,逮捕条件掌握不严格,内部监督乏力,存在自侦案件批捕质量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基层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从捕、诉、判的角度审视、分析案件,全面衡量批捕或不批捕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审判作出预测,使自侦部门全面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此外,审查管辖权、犯罪主体、涉及罪名及适用的法律都是适时介入中的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三、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适时介入时必须有保密意识

由于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以免在介入时出现泄漏案情或其他影响查办案件的情况。

2.适时介入时要摆正位置

适时介入是为了监督和引导侦查并不代表侦查监督部门有了侦查权,直接参与侦查,更不能因侦查部门不采纳其引导侦查意见,便自行侦查。坚决杜绝侦查监督部门搞以审代侦的“介入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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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9午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消防监督工作单独设立一章,明确提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履行这职能的基层公安消防部门,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本人就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中一些共性问题及解决措施谈此粗浅的看法,与同仁共勉。

1基层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基层消防监督队伍人少质弱,执法难度较大。一是消防监督机构人员少,不能满足基层监督需要。某市总面积22,531多平方公里,下辖鸡冠区,城子河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山区,鸡东县等六区一县,代管密山市和虎林市两个县级市,总人口220万,市区六区人口116万,而目前全市仅有专职消防监督员70名,大部分大队仅有4名消防监督员,远远不能满足全市的监督执法的需求。二是消防监督员业务素质偏低,部分监督员法律意识淡薄。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和社会上消极因素的冲击,加上监督员个人素质不高 ,自我约束力不强,监督管理体制不健等因素全导致部分监督员存在特权思想,工作态度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三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导致消防监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大部分消防执法人员往往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业务略有精通,情况略有熟知之际,就被更换调整,使消防监督工作长期徘徊在一个较低层面。

1.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基层很大一部分单位没有按照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没有将抓消防安全与抓发展经济相结合起来,认为抓消防安全就会影响经济发展,以牺牲消防安全来抓发展,部分单位和业主不注重消防投入,消防设施达不到标准。有的单位企业,验收时消防设施能正够常使用,但由于平时疏于维护保养,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瘫痪。

1.3政府消防主体意识不强,阻碍消防监管。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易燃易爆行业的发展、高新技术经济区、居民居住小区等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在这些新建项目中,消防安全工作缺乏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给消防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着重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消防安全,有的工程是设计图纸还没设计好就凭一张基础图纸施工,有的工程不经消防部门防火设计审核,甚至工程竣工后不经消防部门验收,就擅自开业和试营业,使新建工程留下许多隐患。

1.4消防监督工作点多面广。消防部队法律赋予的权力大,呈点多面广,高度分散的特点。从监督层次方面讲,从五星级大酒店到“六小”场所,从地域广度方面讲,上至城市人口密集区下到农村都需要消防部门进行审核验收、监督检查。此外,消防部门还要负责火灾调查,进行方方面面的学习、检查、达标考核,让消防监督人员疲于应付。

2解决消防监督实际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如何应对当前基层消防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难点和问题,是当前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1充实监督警力,切实提高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一是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建设摆在部队和教育的首位,狠抓消防监督员的思想道德修养。消防监督机关应本着从严治警的原则,注重消防监督员的思想改造和道德修养,做到条规清楚,依法办事,严于律己。二是强化执法者的业务素质训练。要通过定期来提高执法者的业务素质,系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达到全面掌握、融会贯通的水准,然后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能从事执法行政工作。三是强化执法权威。消防执法人员在确保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应做到恪尽职守,敢抓敢管,该整改的要坚决整改,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充分依托政府,使政府加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消防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消防部门的工作意见转化为政府的决策。一是由政府牵头联合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做到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自查、复查、督查,步步为营,稳打稳扎。二是政府要牵头,层层落实责任,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特别是在整治一些重大火险隐患时,更要政府大力支持消防部门,克服社会面上种种阻力,由政府挂牌督办。三是要向政府勤请示、多汇报当前火灾形势,要求当地政府不断加大消防资金的投入,按国家标准,搞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2.3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依靠政府推动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使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法制化、规范化。由政府牵头,每年组织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对如何加强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社区消防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联合执法等问题进行探讨 ,建立消防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制度。

2.4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消防常识培训班、运动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利用火灾案例、结合实际进行宣传,根据季节、地区、行业的特点,适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提高部门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使之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使之将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觉做好防范工作的自觉性。

2.5转变执法观念,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加强窗口建设。因地制宜制定公开办事制度,对外办公承诺制度,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二是加强面对面的服务、沟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的正确思想,既要全面履行公安消防部门的法定职责,又要强化服务意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满腔热情地帮助和指导单位、居民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是在各乡镇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配合公安消防队伍工作,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

2.6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改变消防监督员包办代替、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消防监督工作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要人力发展和充分发挥各类和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作用,发展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

总之,认真理解和努力践行“严格执法”和“执法为民”,通过不懈的努力,消防部门的执法水平必将得到质的飞跃,消防服务水平必将上个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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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来,赣州市辖内县支行都能较好地运用IAS进行会计凭证的影像扫描、传送,中心支行也能通过IAS系统对各县支行业务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IAS系统在赣州中支辖内运行情况良好。

1.实现凭证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督效能。IAS上线,基本解决了路程远的县级支行会计凭证不能按时报送的问题。每个工作日,各县支行网点通过扫描技术将原始凭证扫描成影像存至计算机后,通过IAS系统中凭证影像子系统传递至事后监督中心,保证了监督的及时性,发现差错能即时通知,及时整改,提高了监督效能,有力抑制风险,避免资金损失。

2.完善了支付业务办理流程。IAS上线,解决了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递支付业务凭证信息时,传真效果差的问题。现在,如发生大额支付业务,均可通过IAS系统迅速将支付业务凭证影像信息清晰地传递至联行柜,如果存在差错,联行在第一时间内便可发现,通知整改,避免了业务发出后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了联行作为支付业务最后屏障的效能。

3.方便了会计档案的保存和调阅。对会计核算业务实行集中事后监督后,网点会计档案全部由中支事后监督中心保管,查询业务的详细信息,只有到事后监督中心翻阅会计档案找到原始凭证,这就使得会计会计凭证的查询变得异常繁琐。IAS上线后,只要通过系统操作就可调阅出任何一天的会计凭证影像的详细信息,方便了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影像系统的推广运行,由于受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监督手段等方面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IAS系统操作人员对该系统上线的意义认识不够,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质量不高。一是工作量增加与人员少的矛盾加剧。由于基层县支行普遍人员紧张,会计部门人员少,而对口的会计、国库、发行工作任务繁重,导致一人多岗的现像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一个操作系统,网点操作人员操作时仍只能采用兼岗方式,无疑又要增加工作量,操作人员对推广该系统的目的和意义不明确,只看到这一点,因此对系统的上线普遍有反感情绪。同时事后监督人员在对凭证影像进行审核后第二天仍要对原始记账凭证进行配对审核,这又使工作量增加。二是培训力度和培训面不够,该系统只在上线时对县级支行一两名操作人员进行过一次培训,因此大部分县级支行只有一两个人对该系统的操作较为熟练,一旦操作人员岗位变动,根本没有人能熟练操作该系统,影响了工作质量,同时受兼职工作多的牵制,每天忙于日常事务,操作人员不可能投入太多精力和时间去研究和发掘系统的各项功能,部分操作员除了只会扫描和上传会计凭证信息,对该系统的其他功能一无所知,因此对系统的利用率较低。三是由于责、权、利不相等,操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对风险控制的足够认识,认为当日的会计传票、帐表、交接清单等只是简单地由计算机上传,风险已转移,工作质量也因此大打折扣。

(二)整个操作流程过于繁锁,影响工作质量。利用凭证影像及时开展事后监督是凭证影像系统的主要功能,但凭证影像程序十分精细,每笔业务资料都要经过逐张扫描、上传影像文件、录入流水号、逐笔关联、会计主管审核、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审查等流程,才能完成全部正常工作任务。如果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发现了问题或是影像资料受扫描仪质量的影响,不够清晰,事后监督人员还要打电话到支行网点进行核实,确认有问题后,发出“事后监督通知书”、被监督部门反馈提交等,这一系列复杂程序既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制约了监督有效性的发挥。

(三)管理体制及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一是随着会计核算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业务也不断更新,而相关的IAS系统监督操作制度却没有出台,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对发现的差错应如何立即在IAS系统进行更正,往往要请示上级行会计、营业部、事后监督中心等各个有关部门,有时各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法又不一致,解决问题缺乏统一性,不利于业务的规范和监督质量的提高。二是由于对业务的办理和影像资料的质量要求、差错的定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所办业务只能凭事后监督人员的经验来判定是否为差错,而每个监督人员都自有一套经验和标准。换一个监督员就换一套标准,致使基层网点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不利于差错级别的划分和基层网点工作的开展。

(四)IAS在一小时经济圈内效果难以显现。IAS系统上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一些县级支行网点与中心支行之间的路途较远,原始凭证不能按时传递影响事后监督的及时性的问题,但通过目前运行的情况看,该系统对于一小时经济圈内,凭证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中支的县市支行意义不大,反而额外增加了这些县市支行的工作量。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扩大培训面,有计划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金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及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对推广该程序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尽可能使全体会计人员都能熟练操作该系统,避免工作脱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操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投入工作,认真研究、发掘和利用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改善系统,提高效率。系统的开发运用首先是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无效的劳动。建议科研人员尽快完善程序,压缩工作量,达到合理运用人工与凭证影像系统相结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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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机关履行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的活动。民事执行活动在司法领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实现“有法必依”之后,必须进一步实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而民事执行活动就是实现此目标的唯一途径。

一、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困境及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是不争的事实。面对这样的执行现状,民事执行监督在检察实践中逐步推进,但面临的困境不少,难点也有待突破:

(一)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新民诉法作为基本法,仅用一个条文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具体监督程序、监督手段、法律责任、监督对象和方式予以规定,实践操作性不强。由此也导致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不少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民事检察诉讼监督规则》也仅在新民诉法基础上,对民事执行监督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作了重申,并未新增其他监督方式,由此导致监督方式单一。这样缺乏必要刚性的规定,除了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之外,更重要的可能损害监督应有的权威性,最终危机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

(二)监督文书缺乏实质约束力,监督意见落实难

检察监督文书的落实需要不同层级的人员参加,包括法院领导和法官,只要其中一名人员存在怠于接受监督的心理,就会削弱监督的效力。不论是新民诉法,还是《监督规则》及“两高”试点通知,均未规定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现状立法对审判机关不执行检察监督文书的行为并没有出台相关制约惩罚机制,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出的检察建议或其它监督文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是依赖审判机关的态度,但是由于审判机关存在一定的本位思想,对检察院提出的法律监督存在拒斥意识,因而实践中存在不同程度法院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的不重视,以及处理上的随意性。

(三)基层检察机关监督队伍待加强、监督能力待提高

长期以来,基层民行检察监督队伍力量薄弱是普遍问题,在检察院普遍重刑轻民的思想之下,民行检查人员在人手数量上与法院众多的执行案件和执行法官相比,监督力量明显薄弱,有待加强。除此之外,纷繁复杂的执行活动和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对基层检察机关民行干警的监督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民行干警通常缺乏民事执行工作经验,对民事执行程序不了解、不熟悉,很难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监督能力有限,客观上影响了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民行检察监督队伍和监督能力均有待加强和提升。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完善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须积极发挥自身的专业和职能优势,想方设法提升执行检察监督效力,打开执行监督新局面。

(一)建立法检沟通联系工作机制

民事执行监督面临困境最根本的解决路径是通过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跟进监督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而在新的司法法律法规出台前,建立法检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加强法院检察院两院间的沟通交流,相互配合支持,统一认识,减少分歧和争议,对解决目前执行监督困境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及时指出法院错误或违法的执行行为,这是对法院公正的一种保障;另一方面,对因行政干预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执行难,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可以与法院形成合力,提高执行中抗干扰能力,使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这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再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解答群众疑惑,有助于化解群众不满,会增强群众的信任度,从而维护正常的民事执行工作秩序。

(二)开拓思路破解监督文书落实难

单个部门的监督权威有限,不足以发挥监督成效时可考虑借助其它监督力量增强监督效果。一是借力人大机关。人大对法院具有工作监督权,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抄报人大。二是借力纪委等干部管理部门。法官违法行为也是党员处分条例惩罚的对象,条例对党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

(三)注重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水平

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展开,取决于具体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升和素质提高。检察机关要转变重刑轻民,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需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良好,业务水平较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优秀人才充民行检察办案人员,逐步优化民行检察监督队伍的人员结构。并要不断加强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民行干警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盛宏文,秦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新挑战―新修该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检察官,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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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下发《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级行不断完善采购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定期组织采购业务专项审计,促进了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运作。但是,应该看到,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在行际间是不平衡的,有些行的内部控制相对比较薄弱,在管理和运行中还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加以改进。

一、集中采购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够全面

集中采购制度尚不完善,存在未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采购、验收、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现象。年度采购计划编制不完整,有的行编制的采购计划表,未就采购物品的技术规格型号、资金渠道作说明,以及存在未将相关服务项目列入采购计划表现象。采购档案管理不严格,主要是采管委会议记录不全面,部分采购项目留存资料不完整,以及未集中管理采购项目档案,采购项目资料分散在相关部门等。

(二)部分采购活动不够规范

签订采购合同不规范,部分采购合同无供应商印章或无签约时间,有的采购合同采购方加盖的是部门印章,个别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后,未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即实施采购行为。未按规定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所购货物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质量和其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等。

(三)采购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采购文件填制不够规范,有的邀请招标书上未盖章或未填写日期。个别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后,未签定补充合同。对工程预、结算书审核不严格,存在未加盖编制单位印章、无编制人、无复核人签字现象。固定资产账务核算不完整,个别采购项目入账不及时,部分采购物品未建账管理等。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够全面

主要是部分基层行内审、监察人员对采购活动未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采购活动未按规定事中参与监督,以及存在采购项目结束后,监督部门未参与监督验收等问题。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行内控制度意识不强。近年来,各基层行尽管建立了相关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执行制度不严、规范操作业务意识不强的现象。如在采购验收工作中,个别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员直接验收,而非由采购验收小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二是缺乏独立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基层央行采购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会计财务部门承担,具体采购事项由后勤服务中心或科技部门承担,这些部门承担了业务工作和采购工作双重角色。由于没有专门采购职能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能界定不清,一些具体问题不便解决,操作困难。再从采购、评标、验收人员来看,均是从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的,尚不能适应采购工作专业性强等要求。

二、基层央行实施集中采购潜在风险评估

采购是人民银行内部风险较高的一项活动,关系到人民银行预算资金、实拨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分析评估人民银行采购潜在风险,主要有:

(一)外部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品或服务,实现预期采购目标。二是采购质量风险。即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导致所购物品无法使用或只能部分使用。由于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属于自用性质,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指标进行衡量,即便采购物品质次价高,也可能一时难以分辨,使得集中采购结果偏离预定目标。

(二)内部风险

一是集中采购人员风险。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集中采购人员不仅要了解财务预算管理知识,还必须掌握招投标、合同签订和执行、市场调查等多方面知识技能。因此,集中采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采购人员技术资源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工作技能风险。二是合同风险。即由于签订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在合同要素不全、合同条款模糊不清、违约责任约束简化的情况下,盲目签约而导致的风险。三是验收风险。由于采购验收不合规,采购物品可能存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等问题。

三、改进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规范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各基层行要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采购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范围、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合同订立、货物验收、资金结算、定期监督、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集中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基层人民银行采购人员一般缺乏采购专业知识。这就需要上级行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采购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同时,各级行在实施采购中也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才参与人民银行相关项目采购工作,达到提高效率、节约资金、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严格采购监督,防范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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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检风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来看,检务督察工作还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缺位性。当前,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各项执法办案任务,把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般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察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设置的缺失性。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构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得到编委部门的认可,通常由监察室或者政工部门或者办公室兼职运行,督察人员一身兼数职,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造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三)制度建设的空泛性。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县院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况且这些办法,大部分是搬套上级规定,督察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规定多,定量规定少,造成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四)督察活动的肤浅性。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大量的检务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办案安全、“一案三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风会纪和节假日值班、车辆和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而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方面开展检务督察活动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就事论事的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效果。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基层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务督察制度规定的学习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目的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专门的督察机构,落实人员、制度、物质装备,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检务督察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⑴在一般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由纪检组长担任督察长,政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督察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并兼职督察人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另设2——3名专职督察员,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⑵在不能设置机构的特殊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察督察合力,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1——2名专职检务督察员,负责检务督察日常工作。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建立“四位一体”的高效检务督察运行机制,成立由检察长或纪检组长直接领导的“检务督察中心”,配备专职督察人员——4名,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选配兼职督察人员4——6名,下设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三个督察组,专门负责检务督察工作。这种“四位一体”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既符合精干、高效原则,又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有利于发挥专职纪检人员和兼职业务骨干、行政管理人员的各自优势和检务督察机构的“美容师”、“啄木鸟”作用,实现全方位、多视角的检务督察。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基层检察院要建立一种涵盖“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的检务督察制度。

1、要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要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检察督察工作办法》,明确检务督察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检务督察的事项、方式和要求、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等,制作规范的检务督察专用格式文书、表格和证件,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工作档案,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

2、要构建有效的连续督导机制。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有考核评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总结,每月要有督察情况汇报、通报,每周要有督察安排,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连续性。

3、要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要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督察,不留死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内部消化,对督察结果要严格按照奖惩规定兑现,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实行一票否决。

(四)改进检务督察方式。基层检察院要改进检务督察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督察触角,扩大督察范围,实现整体覆盖,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1、要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以及依法履职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⑵对落实执法基本规范、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冻结扣押涉案款物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⑶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正的问题。⑷对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问题。⑸对遵守检容风纪、落实“八项规定”、公务接待、“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党纪检纪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