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外包合同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基本情况
本次外部审核共有3名审核专家,借调8名内审员参加,审核成员单位16个。从本次审核情况看,各单位高度重视,大部分单位分管负责人能到会接受审核,内审员认真负责,对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进行了认真识别和评价,收集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了控制和监测测量,确保了区政府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区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得到较好实现。
本次外部审核体系运行情况较好的单位有:区农业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
二、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环境因素辨识不够全面,描述不够准确,排序比较凌乱,缺乏条理性。环境因素的描述要具体、准确,既要描述活动/服务,又要将对水、气、声、渣以及能源资源的耗用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精准的描述,以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不能泛泛而论。
(二)对环境因素及与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新不够及时。环境因素辨识是动态的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控制,应该较前有所变化,如有消除的、降级的、新增的等,从提供的环境因素清单难以判断体系运行的绩效。
(三)对环境因素、环境重要因素没有重新识别,环境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没有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重新制定,而只更改一下时间,曝露出部分单位走过场、负责人把关不严的问题。
(四)提供的《环境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中目标、指标量化程度不够,管理方案资金预算不明确。
(五)定期进行的环境检查虽有检查记录,但对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复查的相关证据。
(六)提供的演练资料里,没有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的证据。
三、整改要求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has improved, the nations of the world market also eager to open the door in our country,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to go into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foreign countries friendly to our country.
Keywords: international position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关于工程的承包模式
对于工程的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已经许多年了,据记载已经有了三十多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的研究,我国采用工程承包模式的项目是越来越多基本上成为了我国学术研究的重点模式。但是虽然我国有许许多多的项目已经进行了工程承包的模式,可是我国还是在工程承包问题上明显的存在许许多多的不足:组织、招投标等等,我国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另外,不足也是随着我国的工程承包模式的应用,也在明显的增多。
1.1关于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历史
首先是八十年代,在八十年代初的时候,我国开始推行一些工程的总的承包的工作并且和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
一九八四年国家的机关印发了关于改革建设以及改革建筑的管理的一项法律的条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印发关于一些工程的承包的公司的管理项目的通知;一九八七年四月国家政府联合推出了关于设计单位的若干问题暂定的有关法律条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颁布了一部关于设计方面的管理的法律条目;一九九九年印发了一部有关于大型的建筑的指导意见的法律条目;二零零零年五月六部委制订了关于全面并且大力的发展承包的项目的法律条目;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发表了一部关于大型的工程的承包问题以及承包管理的法律条目;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发表了关于建设的项目的管理的法律的条目。
2、关于路桥海外项目
我国最先走上国际建筑承包工程和劳动合作项目的是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主要从事承包项目、施工项目、设计项目等等。
中国路桥具有多重优势,并且施工覆盖所有公路建设资质项目类别。并且承包了许多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并且在一九七九年进入了国际承包市场,先后在多个州以及地区承包工程,并且完成了巨大的营业额。
3、路桥海外项目承包所要面临的问题
3.1路桥海外项目承包所要面临的问题概括
随着我国的承包市场的加大,国际趋势不断地对企业提出一些新的要求,然而,对于已经在海外打拼市场多年的路桥集团,所要面临的问题巨大,各种各样的新的问题将接踵而来。这就造成了企业深层的矛盾不断突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并且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使得路桥公司面的经营面临着新挑战。我们应该分清现在的局势,不断分析新的环境,在面临着新的机遇的时候,可以有效地把握。
3.2路桥管理研究
对于管理,一个企业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并且要配合真正的人才。管理的方法也是各式各样的,其中发达国家的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就是推行全面预算的管理,通过分解、编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考核对企业起到了发展规划、控制经营和完善业绩等等作用。
4、预算管理
近几年来,无论是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的内因出发还是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因素来看,财务的信息化已经成为了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企业财务的中心由核算到决策过度,财务工作的准确度、安全度、空考度就先得十分的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集团、公司或是企业仍然对这方的问题重视度十分薄弱,在风险的管理方面仍然不够到位。
这时候,预算管理也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并且,有很大的不可缺少的一个作用,它的功能、作用以及方方面面都让人不可小视。
4.1采用预算管理的意义
预算管理,通过任务、资金、信息以及人才等的整合,来实现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并且反映企业的真实需要从而推动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并且预算管理是对信息社会对财务管理的要求所在,对于抓住市场的变幻方式、掌握市场信息的关键所在。
4.2预算管理的作用
提升战略管理能力:通过预算可以发现企业未知的挑战,以提高企业战略管理的应变能力。
监控与考核:与企业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对比,为经营者提供了有效地控制有段
高效使用企业的资源:通过预算全面的分配企业的资金问题,有效地使得企业资金进行最大的合理使用。
有效管理经营风险:得到的预算结果可以有效地显示企业的风险弊端所在,并提前做好防御工作。
可以使企业的收入提升,并且节约成本:通过理性的预测,并且监控有关收入和有关的成本,使得企业对市场经济作出有效并且迅速的反映,提升企业的应变能力。
4.3预算管理的优点
预算有助于管理者协调计划并且有效地实施计划:
预算管理有助于制定计划:预算管理有助于管理者通过预算制定出一个符合本公司的合理的可行方案,并且可以使得管理者考虑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考虑到各种以后可能出现的形式。
预算管理有助于促进合作与交流:预算管理可以协调组织活动,并且把所有的有价值的事情联系到了一起,这促使预算管理成为了一种有效地沟通手段并且可以联系到整个企业或是集团的各个角落。
预算管理有助于提高业绩评价:预算管理管理各个项目的预测以及组织,并且促使企业的各个目标的实现,保证了企业、集团或是公司的各个项的项目不断地提高,使各个项目的产品不断地优化,预算管理是企业、公司或是集团体现企业业绩、公司业绩以及集团业绩的一种良好的管理模式。
正是由于预算管理的对于企业、公司以及集团有这么多的好处,并且给企业、公司和集团带来了巨大的优势,预算管理才得以在诸多大型企业中得以应用,并且广泛的使用,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企业预算管理师在企业自身的目标下完成的,通过考评以及执行等一系列的工作或是这些一系列的活动,才使得公司、企业或是集团全面的提高了管理的水平和管理模式下的经营效率,并且使得公司、企业以及集团的价值实现了最大化。
4.4预算管理的特点
可以对未来进行一个长期的规划:预算可以反映出企业的诸多问题,也可以正确的反映出公司的走向问题,从而使得公司可以做出一个长期而又稳定的规划。
以市场为主导:把握市场经济体制,掌握市场经济规律,注意市场的经济特点和经济变动,在实际中为企业创造财富。
以员工参与为保障:企业全员参与并且参加预算,重视预算,才能提高员工对此的重视,并且可以使得员工对此接受,并且顺利的完成预算任务。
预算管理给公司企业还有集团带来了许多福祉,也保证了公司企业或是集团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结论:
无论是对于什么样子的企业来说,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并且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总承包模式给我过带来了机遇,但是也给我国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大型的跨国公司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全面预算管理给我过带来了福祉并且使得许多企业快速发展,对于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可以说是在路桥海外项目中最适合的,并且也使得路桥海外集团创造了很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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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的是交易双方的互惠双赢,追求的是高质量的交易过程。总结当前国内有关企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交易过程,发现多数企业缺乏对人力资源外包的深层次理解,只是在将业务盲目的外包出去,缺乏对外包交易质量的关注。衡量企业人力资源外包质量的高低,必须看通过外包企业是否实现了降低管理成本的根本目的,是否在两种选择中通过成本对比做出了正确的决定。从这个角度来说,交易成本是企业人力资源外包交易质量的最佳衡量标准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交易成本理论指出,任何一笔交易都是通过合同关系来进行和完成的,不同的交易类型需要不同的合同关系来维系。因此,外包合同的相关成本是企业人力资源外包交易成本的重要部分,强化合同相关成本的控制是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外包交易质量保证的核心策略。
综上所述,本文以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相关成本控制为研究对象,以合同相关成本生成机理分析为依据,探讨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相关成本控制策略。
二、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相关成本构成及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内容构成,合同相关成本主要由显成本和隐成本两部分组成。显成本主要包括:外包交易基本费用、与合同相关的其他管理费用等此类无法避免的,可以数字化的成本费用;隐成本主要是指那些有合同模式等因素导致的无形成本,比如因合同柔性不足可能导致的额外成本,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外包商投机行为产生的损失等此类可以通过合同优化避免的无形成本。
1、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中的显成本属于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外包的固定成本支出
对于隐成本而言,其生成因素相对复杂。威廉姆森(Williamson)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认为交易参与者、交易情景、交易标的物以及交易频次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
(1)交易参与者。人力资源外包交易双方为追求利益有限理性与投机心理是产生交易成本的重要原因。
(2)交易情境。交易情境因素包括: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由于交易频率太低造成信息的不通畅而使得相关知识具有异质性;可以看出交易情境的存在势必使得交易成本的增加。
(3)交易标的物。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性高低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专用性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市场搜寻和讨价还价等耗费的成本会比较大。此外,标的物的存在形式以及品质的可识别程度都无疑提高了交易时的签约和监督交易等成本。
(4)交易频次。以单次交易成本为考察对象,如果交易双方不变,进行高频次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都有降低平均单次交易费用的动机和基础。
2、本文结合这四个因素对隐性成本的生成机制展开分析
(1)与交易参与者及交易情景相关的因素。比如交易参与双方可能因为沟通机制问题(合同柔性不足)产生额外合同执行成本,在实际的服务外包交易中,外包企业很难就服务要求进行完整的描述,需要不断的与服务提供商沟通,不断完善和进一步明确服务要求,因此外包合同的柔性被认为是服务外包合同的基本特征(Samaddar and Kadiyala,2006;Goo and Huang,2008)。
(2)交易标的物及交易频次相关因素。由于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是一项资产专用性极强的项目,因此,对交易标的本身而言,资产专用性也会导致一定技术性成本的产生。此外,当前多数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外包交易时,往往根据需要签订一次交易合同,合同完成后,如有外包需要会进行合作伙伴的再次选择。因此,这种暂时性合作关系,从微观来说不利于外包成本的降低,宏观上也无法保证人力资源外包交易质量。
3、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最优模型设计下的相关成本控制
通过上述分析,常规外包合同模式存在着柔性不足、合同整体成本过高等问题。对此,国内相关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其中怀劲梅提出了关系型外包合同模型,该模型通过提供激励奖金来激励外包商选择企业所期望的行为,交易双方通过长期合作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从而实现互利双赢为目的。这种合同模式侧重于以长期合作关系诱导外包服务商选择外包企业所期待的行为,从而激励外包商提高绩效。与传统合同相比其创新之处在该合同模式不仅明确了基本的人力资源外包交易费用,还包含了一个由外包商贡献决定的激励奖金。由此可见该合同模式在弥补了常规合同的两大不足的同时也对合同成本起到了一定约束作用。因此,本文将该合同模式引入到人力资源外包中,并过对其进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外包合同成本的控制。
为了更好的实现最优化过程,我们需要首先对该合同模式的可履行能力进行验证。为此,我们需要作出如下假定:
以T表示关系型外包合同的总体合同支付额,m为固定交易价格,n为外包商为企业带来高绩效时的奖金,则有T=m+n;用Q表示外包服务商的总贡献,规定E
(1)关系型外包合同可履行能力分析。显然,人力资源外包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合作性、变和性和动态性等博弈特征。因此,关系型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交易双方的重复博弈的过程。本文对关系型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可履行能力进行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对比分析维持合作关系与破坏合作关系的收益。设定维持合作关系所能获得的收益为B1,破环合作关系可能的收益为B2,于是有:如果B1>B2交易双方则会积极维护合作关系,B1
首先,从企业角度而言,如果外包承包商选择特定行为X所作出的贡献值为F;当企业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奖金n时,企业当前获益为F-m。根据前面所述可知,此时,因企业违约承包商中止合作且以后不再合作,则企业后期的获益为0。当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奖金n时,企业当前收益为F-m-n,企业期望能在后期获得同样的回报,也只有在下一个阶段的收益超过但当前收益时企业才愿意继续支付奖金,从而企业继续履约的充要条件为:
[F-m-n]+?啄'U(n)?叟F-m (1)
?啄为下一个阶段开始后某个阶段获得的单位收益的贴现率)。
其次,对外包承包商来说,当外包商在特定行为X提供的贡献值为E时,此时企业认为外包商没有达到期望要求,企业会选择终止合作且以后也不会再进行合作。在当前阶段外包商的收益为m-C(xE),外包商的后期收益为0。当外包商希望维持长期合作关系,在选择特定行为X中提供的贡献值为F时,外包商的当前收益为:m+n-C(xF)。外包商希望能维持合作关系,并期待以后各个阶段都取得不低于当前收益的获益,当且仅当满足此条件才会继续履行合同,即:
[m-n-C(xF)]+?啄'V(n)?叟m-C(xE) (2)
其中,C(xE)为外包商在贡献值为E时的成本,C(xF)为贡献值为F时的成本。
由上述分析可知,使得关系型外包合同有效性得到持续发挥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所提供的激励奖金n必须同时满足(1)和(2)两个条件:
[C(xF)-C(xE)]-?啄'V(n)?燮n?燮?啄'U(b) (3)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结论,企业所提供的激励性奖金n在满足公式(3)的约束条件时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与外包承包商双方的阶段利益效果最优。同时,外包双方签订关系型合同需要考虑折现系数?啄,而?啄由银行利率r决定,因此,当银行利率较低时,企业希望通过外包以后使得未来收益增加从而考虑提供较高奖金,此时激励型合同可以起到较强的激励效果;当银行利率较高时,企业未来期望利润较低,不会选择提供较高奖金,此时外包合同不具有激励性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关系型合同的可行性和激励性得到了验证。该合同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因信息不对称以及沟通等问题而产生成本的可能。但该合同模式设计时必须考虑企业所提供的奖金n的额度,而n又与银行利率有关,这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企业快捷的得到更为精确的最优值。因此,如何使企业通过科学的途径得到关系型外包合同的关键参数值(人力资源外包基本价格m,激励性奖金n)的最优值以强化企业对合同相关成本的控制达到交易质量保证的目的是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2)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最优化模型设计。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定在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中,企业为风险中性,外包服务商为风险规避。前提下,首先设定:外包服务商的努力为yi,yi∈(y1,y2),y1为高努力,y2为低努力;相应的成本设为Ci(i=1,2)且有C1>C2。Zi代表不同努力程度下的产出,且Z1>Z2,Zi=Z(yi)即产出为努力程度的函数。P■■表示外包商不同努力程度获得相应产出的概率。P■■表示外包商付出高努力y1时获得Zi的概率,P■■代表外包商付出低努力y2时获得Zi的概率。W为外包商的保留收入。如果企业期望外包商采取低努力y2则不存在投机风险,本模型只研究外包商采取高努力y1时的情况。
为此,企业所拟提供的关系型外包合同的线性关系式为:L(Z)=η+Z?姿,式中,?浊为外包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固定价格,?姿为激励系数,λ?缀(0,1),λ=1表示外包商承担全部风险,λ=0表示外部商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关系型外包合同的最优化问题等价于求解企业自身获益函数在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值:
max■p■■(-?浊+(1-?姿)Z)s.t.■p■■(?浊+Zi?姿-Ci)?叟W■p■■(?浊+Zi?姿-Ci)?叟■p■■(?浊+Zi?姿-Ci)
对该模型的求解问题可以运用拉格朗日方法求解,则该模型的拉格朗日方程为:
■p■■(-?浊+(1-?姿)Z)+?孜■p■■(?浊+Zi?姿-Ci)-W+
?滋■p■■(?浊+Zi?姿-Ci)-■p■■(?浊+Zi?姿-Ci)(4)
可以解得:
?浊=X-■Y
?姿=■
X=■
Y=■
对公式(4)的拉格朗日求解过程可以借助于matlap等软件分析工具进行定量分析,通过设定不同的Zi、P■■、P■■基本参数值进行定量模拟,从中可以求出不同设定条件下的?浊、?姿的值,从而实现了关系型外包合同关键参数值的最优化求解,从源头上控制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相关成本,对企业人力资源外包交易质量起到了一定补充保证。
4、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相关成本控制的其他补充
通过关系型外包合同的有效性的验证以及最优化的实现,本文实现了对合同相关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的控制,为了实现该合同模式对相关成本的控制效果,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补充。
首先,优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的遴选流程,寻找优质合作伙伴。外包服务商作为人力资源外包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对人力资源外包的成败起着关键性作用,企业选择优质的外包服务商通过签订关系型外包合同,既可以保证人力资源外包的收益也可以实现对合同相关成本的控制。关于如何选择外包服务商,国内外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Weber等人通过对264篇有关服务商选择文献的分析发现:服务商选择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依次是价格、交货准确性、品质、产能、地理位置、技术能力、组织管理制度、业界声誉、财务状况和过去绩效。国内学者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杨维芝提出了运用要素计点来进行外包服务商选择。刘崟通过引入层次分析法和数据包络法研究了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商的选择策略。综合国内外诸多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设计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的选择流程如下:(1)确定外包商候选目标;(2)确定外包商选择标准;(3)选择合适的方法(AHP、数据包络法等)根据选择标准进行外包商选择;(4)确定外包服务商;5)外包商评估,如果外包商绩效不理想则对(2)进行修正或调整。外包商的选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因篇幅所限本文就企业实施人力资源外包时关于外包商的选择思路仅从流程上进行了规划,不做深入研究。
其次,鼓励客户参与交易业务。Bandyopadhyay和Pataki(2007)比较了客户企业是否合作参与下的服务商的努力程度及双方收入,研究表明当客户企业和服务提供商拥有的知识互补性较强时,合作博弈下双方在服务生产中的知识性投入和收入都将大幅提高。宋寒(2010)经过研究发现资源互补关系时,客户企业参与能激励服务提供商努力工作,同时客户企业参与激励与收益共享激励正相关。综合国内外专家结论可以看出人力资源外包过程中的客户参与度是外包合同质量高低的直接反映,对于整体的外包成本控制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企业在拟定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时应该考虑交易双方的参与度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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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受精卵会由输卵管迁移到子宫腔,然后慢慢发育成胎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受精卵在迁移的过程中没有到达子宫,而是在别的地方停留下来,这就成了宫外孕,又叫异位妊娠。90%以上的宫外孕发生在输卵管。这样的受精卵不但不能发育成正常胎儿,还会引发大出血至威胁孕妇生命安全[1]。年轻未孕妇女,常常因为要求保留输卵管功能而选择保守治疗。甲氨蝶呤与米非司酮均是常用的保守治疗宫外孕的药物[2]。本研究选取河南省虞城县人民医院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收治的56例确诊为宫外孕的患者,采取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治疗,取得较好疗效。现将具体过程与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收冶的宫外孕患者56例,年龄在18~36岁,平均年龄(25±34)岁,行保守治疗。其中有停经史者45例,停经时间在30~53 d之间平均(40±43)d。临床表现:少量阴道流血30例,轻度腹痛伴阴道少量流血10例,无症状根据超声检查及血HCG诊断者15例。所有病例均经停经史、体征、妇检情况及血HCG结果、阴道B超检查结果综合确诊为异位妊娠。56例随机分为两组,每组28例。
12 治疗方法 所有病例在行保守治疗前,均已经确认生命体征平稳,无活动性出血,附件包块≤4 cm;无药物使用禁忌证。所有病例均给予甲氨蝶呤20 mg,每日一次肌肉注射,连续治疗2周,研究组在此基础上,加用米非司酮75 mg口服,同样连用2周。
13 观察指标 包括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各种临床症状治疗后变化、好转情况;超声、血HCG检查每周一次;并详细记录患者用药后的药物不良反应。
14 疗效判定标准 治愈:患者血HCG水平明显下降或接近正常,B超检查发现盆腔包块明显缩小或消失,临床症状体征缓解或消失;失败:血HCG持续上升;包块不缩小反而增大;腹痛反复发作,原有内出血增多;或出现治疗过程中输卵管破裂出血者;出现胎心搏动。以上各项出现一项者即为治疗失败。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20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两组治疗后,发现两组治愈率明显不同,治疗组约80%,对照组约65%,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两组患者的HCG水平及盆腔包块治疗前后比较,同样发现治疗组效果较好,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异位妊娠是妇产科常见的急腹症之一,其危险性主要是由于种植于输卵管黏膜的胚胎或滋养细胞,直接侵袭或穿透输卵管壁致输卵管妊娠破裂,或与输卵管剥离,造成腹腔急性出血导致休克,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保守治疗可以通过药物杀胚的方式杀死滋养细胞,使患者免去手术的痛苦,在临床上具有一定的重要的临床价值与意义。
甲氨蝶呤目前是临床上常用的治疗异位妊娠的药物。其本质上为抗叶酸类抗肿瘤药,是一种叶酸还原酶抑制剂,主要通过抑制二氢叶酸还原酶,从而使二氢叶酸还原成四氢叶酸的过程受阻,使嘌呤核苷酸和嘧啶核苷酸的生物合成过程中一碳基团不能成功转移,从而导致DNA的生物合成受到抑制。此外,甲氨蝶呤还能抑制胸腺核苷酸合成酶,作用于细胞周期,延缓G1/S期细胞的生长,其应用于异位妊娠的治疗,主要是由于其可以抑制滋养细胞增生,破坏绒毛,使得胚胎坏死、脱落、吸收,从而达到治疗作用。米非司酮是炔诺酮衍生物,本质上一种孕激素拮抗剂,其内并无各种雌雄激素、抗雌激素活性,其与孕酮、糖皮质激素受体均可结合,并且其与子宫内膜孕酮受体的亲和力比孕妇本体内的雌激素强数倍,从而阻止内源性孕酮与受体的结合,从而使胚胎蜕膜、绒毛组织变性、坏死,黄体溶解,最终引发胚胎的死亡。
本实验将甲氨蝶呤与米非司酮联合应用于异位妊娠的保守治疗,使得甲氨蝶呤破坏胚胎的作用与米非司酮的抗孕激素作用共同作用于妊娠胚胎,发现实验结果与以往研究结果相似,即两者联合治疗异位妊娠,可以提高临床疗效,使得患者的血HCG水平降低、恢复正常的时间明显缩短,且无明显毒副作用,明显提高了异位妊娠治疗的成功率、缩短治疗时间,值得临床推广。
参 考 文 献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和台湾、港澳同胞(以下称外商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抵押或担保,系指外商投资者(下面称抵押人)向我省境内外金融机构(下面称抵押权人)申请外汇贷款时在境内发生的以自有资产和权益所作的抵押,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境内自有资产和权益为其他企业申请外汇贷款所作的担保(下面称担保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及其所属分局(下面称外管局)为本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在我省境内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作抵押和担保。
(1)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企业的资产;
(2)开展“三来一补”时所投入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或已生产出来的产品;
(3)在境内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商业票据、提单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4)购置的房产、交通工具等不动产;
(5)在抵押或担保期限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6)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者在办理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时,需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一)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用其股权或权益作抵押、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外商投资者用与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共有的财产作抵押和担保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担保人所有份额为限。
第六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估价和贷款比率,由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担保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定之日起,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或担保登记手续:
(一)房产应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企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应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四)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汇资产,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财产证书时,经当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担保物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毁损,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担保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抵押人、担保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失去抵押、担保意义,抵押人、担保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人、担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追索未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内还清外汇贷款本息,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内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终止。抵押人、担保人从而恢复其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担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二)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担保物的方式,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担保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可以收取拍卖手续费。
第十七条 原以外币计价的抵押物、担保物在拍卖或转让时,经外管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成交。
第十八条 抵押物、担保物拍卖或转让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如需要调入外汇,经外管局批准,可以进入我省调剂中心参加外汇调剂。
第十九条 以外币计价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或通过调剂所得的外汇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物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担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全部交还抵押人或担保人。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
第二十条 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所得款项,按第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如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可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中,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法规,外管局将按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适当确定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自行招收、招聘职工,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商得有关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过考核,决定录用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裁决。
(三)中方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能够掌握政策、懂技术、会管理、勇于开拓,并能与外商合作共事的人员。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必须调动的,应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经过试用或者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人员,可以辞退;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开除。
二、关于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加以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经济效益好的,工资可以多增;经济效益差的,可以少增或不增。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1 软件开发与管理的问题及分析
1.1 需求质量不高
软件项目是需求驱动的,需求是软件项目的基础。需求是软件项目中最难把握的问题,也是关系软件项目成败的关键问题。据调查数据分析,很多失败的软件项目都是由于需求问题导致的。需求质量不高的问题,通常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需求的有效性差。有些需求目标过高,范围过广,较难实现;二是需求的层次低。部分需求仅限于业务操作人员的操作经历,不了解同行业成熟和先进的实践与理念;三是需求的清晰度低。部分需求模糊和不明确,极易造成业务和技术人员理解不一致,导致返工;四是需求稳定性差。需求变更,必然造成后续开发工作的变更,这也是项目进度不可控、质量无法保证的原因。
1.2 缺乏高素质的开发人员
由于企业体制等原因,部分商业银行不能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学院教育与实际软件研发能力要求之间脱节严重,造成软件开发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积累,整体素质偏低。同时,部分商业银行也没有形成培养高水平软件研发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土壤与环境。
1.3 软件开发过程不规范
由于缺乏组织层面的软件过程定义和管理,项目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状态,无论是项目管理,还是技术实践,均取决于项目负责人等个人的意愿和喜好。由于缺乏组织层面的经验传承、过程管理和质量保证,很多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组某一个或几个关键成员。
1.4 软件开发过程不确定
软件项目开发虽然制定了“软件项目开发计划”,但限于业务需求不稳定、技术人员能力等因素,软件开发基本上是“随心所欲”的,因而其项目管理和开发过程都是不确定的。
1.5 项目进度和成本不可控
业务需求以不可控的方式进入软件过程,继之无约束的设计、开发,最后生产出质量不可预知的产品,其进度和最终成本又往往是超出计划要求的。
1.6 软件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整个开发测试过程的不规范,软件质量基本取决于技术人员的个人水平。由于未能准确地理解用户需求,系统开发完成后却发现与用户的要求不符;有的项目似乎完成得很快,但缺乏充分和有效的测试,往往在上线后要付出几倍的代价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优化。
2 软件开发与管理的对策
2.1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软件开发是智慧密集型工作,高质量的人才对于软件开发来说至关重要。商业银行要提高软件开发能力,就必须建立并拓宽软件人才供应链,重视和加强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商业银行一般每年定期从高等院校招聘部分优秀毕业生以充实人才,但商业银行必须正视目前学院教育与实际软件开发能力要求之间脱节的事实。对于应届毕业生的培养,必须从提高他们实际动手能力着手,逐步提高软件开发能力。同时,为提高专业人才的层次,商业银行还要积极争取政策和创造机会,适时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复合型人才是指既精通技术又熟悉业务的人才。开发人员只有“懂”业务,才能准确和完整理解业务目标和业务需求,帮助业务部门梳理、分析、甚至优化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技术人员的双向交流、集中培训、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2 加强需求开发和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信息化需求的变化之快,对IT部门提出了巨大挑战。对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既是商业银行IT部门的核心能力体现,也是其服务价值的体现。
需求的质量关系到软件开发的成败。然而,在需求职责分工这一问题上,部分商业银行至今仍未梳理清楚。IT部门认为业务部门应该对需求的完整性、系统性、正确性负责任,业务部门则坚持认为“没有哪个裁缝会要求客户先提供一份需求规格说明书再做衣服”的道理。以至软件开发进度或质量出现问题时,业务与IT部门都不愿对结果负责,相互抱怨,甚至相互推诿。
实际上,不仅是商业银行,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业务部门都没有完整定义自己业务需求的能力。为适应现实,商业银行需要将需求开发和管理能力后移,成立独立的部门或由IT部门承担这部分职能。毕竟,需求对软件开发来说,实在太重要了。
2.3 建立并完善组织过程改进能力
管理的作用是隐性的,不都是立竿见影的。在实施CMMI时,管理层在开始时往往会对过程改善期望值太高,希望短时间内效果显著,事实上这很不现实。但过程经过不断的实践与改进,经验不断积累,软件产品的生产率必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可控,研发成本进一步降低,CMMI的价值也就真正体现出来。
实施CMMI要坚持用数据说话,也就是坚持过程和产品的数据度量。生产效率的高低、产品质量的好坏、项目进度的拖延、需求的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定性的说明常常苍白无力,不能令人信服,只有有了客观的数据,量化的比较才最有说服力,这也是CMMI进级的基础和保障。
2.4 加强软件外包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要正确识别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将非关键的软件外包出去,一方面可以集中有限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形成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整合一切可利用的内外优势,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其次,要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谨慎选择外包服务商可以降低部分风险。对风险的管理除了要求银行与IT厂商间有很好的合作机制,彼此信任以外,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对整个外包项目具有决策和控制权,确立“以银行为主”的方针。同时,应对IT厂商进行整体评价,不仅看其现有产品,而且要通过对厂商的整体实力、资信等级的评估,确认厂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要有适当的评价和监测手段,商业利益分配也应尽可能合理。在项目招标中,尽量选择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的公司。
二、理论模型的构建:制度与执行
(一)理论模型
直接影响合同风险的外生变量是公共服务外包的制度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是否存在规范有效的合同管理、监管等相关制度,将直接影响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高低,制度缺失将导致服务外包因风险过高而失败。相应地,制度的执行因素也会影响公共服务外包的合同风险。在公共服务供给系统中,系统结构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元系统,并不产生公共服务价值;公共服务价值的产生通过服务系统的运行实现(包国宪、王学军,2011)。从这个意义上说,执行因素的影响比制度因素更为直接。公共服务外包属于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模式,它具有两个特征:权力特征和市场特征。公共服务外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政府仍然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拥有一定的强制干预的权力。权力特征构成了公共服务外包监管制度的基础,监管制度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同时也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制度基础。公共服务外包还具有鲜明的市场特征,即以协商、谈判、合作、共识等市场机制为基础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罗豪才、宋功德,2006;姜明安,2010)。合同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这就需要结合公共服务特征的专门性合同制度。分别从公共服务外包的权力特征和市场特征出发,制度因素可界定为监管制度和合同制度。监管制度是指在公共服务外包中政府对私营机构进行监管的制度。合同制度是指与政府和私营机构之间的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制度,如合同订立、执行、终止的规则等。制度执行的因素主要是指政府能力,包括监管能力、专业能力等。政府能力对于服务外包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就影响程度而言,政府能力甚至比政府组织形式更重要(KortandKlijn,2011)。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服务外包动因研究的概念模型(见图1)。关键问题是监管制度、合同制度、政府能力三个变量是否影响服务外包的决策。三个变量都是通过一个“黑匣子”而影响服务外包决策,“黑匣子”揭示的正是合同风险这一内在因素。实证研究只关注是否影响服务外包决策,但并不关注如何产生影响的路径问题。“黑匣子”的意义在于辅助分析几个因素的影响。
(二)理论假设
根据理论模型,本文提出三个研究假设:假设1:监管制度对公共服务外包决策具有正向影响。公共服务外包并不改变政府的责任,服务生产由私营机构负责,但监管和担保责任仍然由政府承担。政府的监管责任能否实现,对公共服务外包的成败具有重要影响。在公共服务外包决策时,政府须着重考虑服务外包之后的责任实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性,私营机构的私利动机使其比任务导向的组织(政府、非营利组织)更具有机会行为的倾向,尤其当作为委托人的政府难以监管其行为与结果时(Wise,1990;BrownandPotoski,2003b)。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公共服务外包的公益性。委托理论深入分析委托人(政府)与人(私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由此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完美的监管制度,能够激励私营机构披露其隐藏信息,使其做出委托人所希望的行为,从而降低合同失败的风险(萨拉尼耶,2008)。反过来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失败,其重要原因即在于监管制度缺陷及监管失效(WarnerandHefetz,2003;WarnerandBel,2008)。关于“逆服务外包”的研究发现,政府供给通常作为监管的替代或作为监管失败的回应(BallardandWarner,2000),这意味着,监管制度完备则政府更倾向于服务外包,反之则更倾向于政府供给。假设2:合同制度对公共服务外包决策具有正向影响。公共服务外包需要经过合同来实现,利用合同制度,政府需要在公共服务外包中成为“精明的买主”、专业的购买机构、严密的监管者(DeHoog,1984;Dohahue,1989;凯特尔,2009)。合同制度的完备性无疑对合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服务外包的合同制度包括服务承包商的遴选机制、签约流程、协商谈判机制等。遴选机制的功能在于选择合格的服务承包商,这既关系到服务外包的成本节约,也关系到服务外包后的风险。极端情况下,劣迹斑斑的服务外包商必然给服务外包合同带来极大的风险。对于公共服务外包的签约流程,各国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如严格规定招投标的公开性、特定情形下强制采用竞争性招投标、严格约束非竞争性缔约等(杨欣,2007)。签约流程越严密,私营机构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内外部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这就需要合同具有良好的适应性。针对双方的协商谈判过程,必须设定严格的规则,以避免谈判过程中的地位不对等、滥用优势地位等问题,从而保证合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假设3:政府能力对公共服务外包决策具有影响,但影响方向不确定。政府能力体现了合同管理中政府控制风险的能力,政府能力越强,合同风险越低;即使合同失败,强大的政府能力也能够保证服务供给的实现。政府的专业管理能力越强,越倾向于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政府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内部组织协调能力等对公共服务外包决策具有正向影响(FeiockandKim,2000;MoonanddeLeon,2001)。政府的服务供给能力对服务外包具有正向影响,因为政府的服务供给能力强,意味着政府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合同失败后的“兜底”或“网罗”责任(杨欣,2007)。政府能力不仅直接影响公共服务外包决策,还可能作为其他因素的中介变量而产生影响(刘波等,2010)。政府能力对服务外包决策的影响还可能是负向的,因为政府能力越强,意味着政府生产服务的成本越低,政府生产的责任越能得到保证。来自选民集团、工会等方面的政治压力,会迫使政府选择政府部门生产服务,而不是服务外包(Ferris,1986)。存在外部环境的影响时,政府能力越强,政府部门供给的可能性越大。政府的专业能力对“逆服务外包”或混合供给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政府的专业能力越强,政府越倾向于维持稳定的外包或稳定的政府供给(HefetzandWarner,2004;WarnerandHefetz,2008)。这一结论在服务外包成熟化的发达国家成立,但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中却未必成立,转型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外包的适用上存在差异(Yang,etal,2013)。政治压力能够促进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同样,也可能阻碍政府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Siegel,1999;HirschandOsborne,2000)。在中国,由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推动,公共服务外包的主要动因来自于政策和法律的强制力(陈菲,2006)。“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政治压力,也会迫使地方政府推行公共服务外包以保证公共服务供给(贾旭东,2011)。
三、实证检验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调查问卷。为了调查地方政府对医疗保险服务外包的认知及其实践,本文设计了“大病医疗保险服务外包的治理机制研究”调研问卷。问卷采用便利抽样的方式发放。2013年3—6月,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中心的各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班中发放、回收问卷。由于医疗保险服务外包有关问题的判断需要专业知识,为了保证调研的科学性,调研对象严格限定为政府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公务员。调研期间,共发放问卷548份,回收问卷474份,问卷回收率为86.5%;剔除填写不完全、非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公务员填写的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40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4.5%。由于问卷调查采用了便利抽样法而非严格的概率抽样法,有必要说明样本的代表性与局限性。从地域分布来看,调查对象来自山东、贵州、江苏、广东、北京、四川、河南、内蒙古等8个省份,南北、东中西部省份均有覆盖。从单位级别来看,调查对象所在单位覆盖中央(3.7%)、省(10.5%)、市(48.8%)、县(33.8%)、乡(3.2%),大致能够代表各级政府公务员的认知。以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作为调查样本,可能会存在抽样偏差:首先,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可能对于公共服务外包等新事物的态度比较开放;其次,培训课程可能会影响受培训者的认知与态度;最后,调查对象的认知可能受地域特征的影响。但是,考虑到调查研究的可行性以及调研公务员认知的难度,调查问卷采集的数据仍具有自身的价值。
(二)描述性统计
在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需要对政府服务能力、政府监管能力、政府精算能力、政策法规等10项指标做出评价,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如表2所示。在10项指标中,均值最低的是受益人保护制度,说明受益人保护制度很不完备。这与大病医疗保险服务外包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一致。受益人利益缺乏制度保障,导致滥用居民健康信息等违规行为。均值最高的是政府监管能力,其次是政府服务能力,这说明相对于医疗保险服务外包的其他影响因素,政府能力相对较强,但绝对值仍偏低(未达到3)。10项指标的均值都没有达到3,说明中国医疗保险服务外包的制度和实践整体情况仍有待于改进。测量指标总体(N=408)均值标准差外包(N=242)均值标准差未外包(N=166)均值标准差t检验政府服务能力2.811.1552.911.0372.661.2972.215**政府监管能力2.841.0353.000.9832.621.0713.653***政府精算能力2.560.9392.640.8932.450.9942.022**政策法规2.090.9882.331.0531.750.7686.068***监管体系1.990.8632.160.8711.730.7885.047***政府职责2.160.8612.360.8971.870.7155.874***受益人保护制度1.940.8152.090.8301.710.7394.748***承包商遴选机制2.250.9872.341.0072.110.9432.310**签约流程2.270.8952.330.8782.170.9141.778*协商谈判机制2.210.8882.280.9082.100.8502.002**注:*p<0.1,**p<0.05,***p<0.01。下同。在调研对象中,242人认同将大病医疗保险外包于商业保险机构,占总调研对象的59.31%。从表2可以发现,认同医疗保险服务外包的样本中,政府服务能力等10项指标的评分普遍高于不认同医疗保险服务外包的样本。为了客观地分析外包的样本与不外包的样本在10项指标上的差异,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见表2。从t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外包的样本10项指标与未外包的样本存在显著差异,t值全部为正值,说明外包的样本指标得分显著高于未外包的样本。均值差异最大的是政策法规体系,其次是政府职责,再次是监管体系,这说明已经外包的样本在政策法规、政府职责和监管体系方面,明显比未外包的样本更加完备。由此可以推论,这10项指标与医疗保险服务外包决策正相关。
(三)主成分因子分析
政府服务能力等10项指标中,有些指标的相关性非常高。比如政府服务能力与政府监管能力的相关系数为0.680。为了减少变量数据,提取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主成分因子分析。先对数据进行KMO检验,以分析变量之间的同质性程度。检验结果KMO值为0.78,大于研究设定的标准0.6,表明变量间的同质性比较高,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主成分因子分析过程采用V旋转,以使初始变量尽可能在一个主成分因子上载荷较高。旋转后的前3个因子特征值累积占总方差的67.797%,说明这3个因子对初始变量的解释力比较好。第1个因子在政策法规、监管体系、政府职责与受益人保护制度四个变量上的载荷为0.7以上,将其命名为监管制度因子;第2个因子在承包商遴选机制、签约流程和协商谈判机制三个变量上的载荷为0.7以上,将其命名为合同制度因子;第3个因子在政府服务能力、政府监管能力和政府精算能力三个变量上的载荷为0.7以上,将其命名为政府能力因子。采用Cronbach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每一个因子的Cronbachα系数都在0.7以上,满足研究要求的信度值,说明各个因子的内部一致性比较高。
(四)Logistics回归
使用3个主成分因子作为自变量,分析其对公共服务外包决策的影响。因变量为地方政府是否选择公共服务外包,在调研问卷中的问题为:“您所处的地方政府是否认同将大病医疗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调研对象的回答为二分变量,分别被定义为1(是)和0(否)。对于因变量为二分变量的回归分析,通常使用Logistics回归实现。回归模型如下:其中,S指监管制度因子,C指合同制度因子,G指政府能力因子。使用SPSS20进行Logistics回归,结果见表4。回归模型的H-L拟合优度χ2值为5.798,p值为0.670,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尚可接受。监管制度和政府能力两项对政府选择公共服务外包具有显著影响(p值小于0.01),其系数均为正数,说明监管制度越完备,政府越倾向于将大病医疗保险外包给商业机构;能力越强,政府越倾向于外包。(五)回归结果的分析与解释监管制度完备,意味着政府进行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较低,服务外包的政府问责易于得到保证。假设1得到验证。政府能力与选择公共服务外包呈正相关,假设2得到验证。这一研究结果说明,只有在政府能力比较强的情况下,政府进行公共服务外包之后,才能保证对商业机构的控制和问责。即使进行公共服务外包之后,政府仍然会保持自身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以保证在公共服务外包失败时,政府仍然能够保证服务供给;强化自身的监管和专业能力,对于保证公共服务外包良好的结果至关重要。这与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WarnerandHefetz,2008)。中国最早开始医疗保险服务外包的广东省湛江市,由于政府能力存在缺陷,导致服务外包之后出现损害参保人利益的现象(杨燕绥、李海明,2013)。这从反面佐证了政府能力对服务外包决策的影响。合同制度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外包决策正相关,但相关性不显著(p值为0.482),这说明合同制度的完备性对政府是否选择公共服务外包影响不大。这可从公共服务外包的发展阶段来解释。政府对公共服务外包的管理,存在学习和经验积累的过程(HefetzandWarner,2012)。在中国,由于服务外包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的角色定位仍然是行政管理者,其职能尚未实现向合同管理的转变,因而合同制度在公共服务外包决策中的重要性,尚未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更关注服务外包的成本、监管、政治风险等问题,对合同的管理仍然比较粗放。因此,合同制度是否完备,没有影响到政府的公共服务外包决策。
1 房地产项目合约管理的目标及意义:
1.1 房地产项目合约管理的目标:
房地产项目开发目标一般是通过项目开发建设及营销从而取得预期回报及超额利润。而房地产项目合约管理就是紧紧围绕完成项目开发目标而进行的。
具体来说就是在房地产项目通过设定预期利润从而制定开发计划、销售计划、投融资计划等决策后制定合约规划,并以此为目标制定合约签署计划。合约签署后对合约的履约情况、风险情况、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分为签约前计划管理、签约后过程管理的全过程管理。
1.2 房地产项目合约管理的意义:
合约管理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为项目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同时为降低企业风险、树立企业形象、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监控项目开发状态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意义体现在企业本身及管理者两方面:
1.3对于企业:
1.3.1 最显而易见的作用是监控企业的经营风险;
1.3.2 企业合同管理的一个最基础的作用是提升企业形象: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最重要的形象;
1.3.3 企业合同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创造经济效益;合同管理通过控制随意的决策,通过对合对方的准确分析判断,通过科学的谈判对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的合理设计,通过对旅行过程中集体问题的妥善处理,通过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
1.4对于管理人员:
1.4.1了解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合同组成;
1.4.2 了解企业项目运营的费用组成;
1.4.3 掌握项目全过程运行状态、进度;
1.4.4 了解企业管理模式、业务组成等。
2 房地产合约的分类:
2.1 根据项目开发过程分为:
2.1.1 项目前期合同:获取土地类合同、融资借款类合同、勘察测绘合同、设计合同等
2.1.2 项目开发期间合同:建安工程类合同、工程监理合同、造价业务委托管理合同等
2.1.3 项目开发后期合同:销售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
2.2 根据项目外包策略分为:
2.2.1 自主管理类合同:
2.2.2 业务外包类合同:
3 房地产项目合约管理的思路
合约管理思路:
此房地产项目合约管理思路可以概括为:
3.1 制定项目合约规划的依据:
3.1.1 根据项目可研报告以及投资决策文件,确定项目最高拿地价格,并以此参与项目土地竞标,竞标成功后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1.2 方案设计完成后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文件。根据投资估算文件,确定最少自有资金数额,已经融资方案,确定融资借款类合同的签订安排;
3.1.3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项目开发进度计划、销售计划、成本控制方案。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计划,倒排计划,确定最迟合约签订时间完成项目合约规划架构的编制(如下图所示);
3.1.4 根据项目项目成本方案,确定项目开发个阶段合约的预计合同金额;
3.1.5 根据项目营销、招商方案,确定营销、招商等活动确定合约预计签订时间及金额;
3.1.6 根据项目风险防范方案,确定需要注意防范风险部分的相关合同的预计签订时间及金额。
由以上项目信息完成项目整体合约规划:
3.2 根据项目合约规划的安排推进合约的签订:
3.2.1 合作伙伴的选择:根据合约规划的安排,在预期的时间内先对拟签合同的合作伙伴进行筛选。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建成完工,合作伙伴资料库就得以建立,这样每次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就相对轻松,而且通过项目合约的监控反馈,还能给合作伙伴进行评分,为下一次选择更合适的合作伙伴提供历史参考数据。
3.2.2 明确各个拟签署合同的细节及相关签约要点,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 要点
一、工程总包施工合同签订的条件二、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三、明晰无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四、审查工程承包合同文本 五、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及义务六、明晰无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七、约定索赔的内容和有关条款
近年来,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出现了很大的改变,专业化分包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很多总承包方主要承担整体的管理职责,然后由分包商来完成具体的施工任务,而且分包商也越来越朝着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无法很好解决这些问题,会给总承包方带来很多风险、也给业主将来投产埋下祸根,造成生产停车而造成损失。同时也不利于分包市场的发展。下面笔者主要针对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及主要的发展趋势。
1 当前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专业化市场,分包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很多化工厂的分包专业化市场并未完全建立,选择分包单位的时候,由于专业分包的工程技术复杂,只重视资质满足要求,往往工程工期紧张,而具体施工能力考察不细致。同时分包工程一些单位搞资质挂靠,导致总包管理比较混乱,这样会大大增加经营风险,同时工程施工质量难以控制。
1.2 分包商采用的材料质量不过关,施工工期延迟
很多分包商为了尽可能减少施工成本,常常会在材料上动手脚,采用的材料质量不合格,想要以次充好,这样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水平,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无法达到相应的规范标准,最终会使总承包方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名誉上也会有很大的损失。同时,有的分包商因为资金、自身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
1.3 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导致合同管理较为混乱
化工厂工程项目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特别是一些大规模的工程项目会有很多单位工程,这样也就很难准确的划分专业工程分包过程的范围,导致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和分包结算工程内容存在很大出入。同时,在签订分包合同的过程中,随意定价,主要的经济条款非常不准确,而且分包合同的计价标准和计价依据并没有和总包合同保持一致。其次,化工厂既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分包工程合同,也没有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常常会出现超拨款以及重复计价等问题。
2 进一步完善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的分包管理机制
化工厂应该建立一套长效的分包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的规范性,这样有利于降低化工厂的经营风险以及项目工程的分包成本。首先应该对化工厂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进行市场化处理,建立科学的公开招标运作机制。同时,应该制定规范、标准、科学的分包工程招标方法以及完善的操作流程,以防选择分包单位的过程中会出现漏洞,也可以避免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其次,应该制定严格的分包工程管理办法,并且制定科学、完善的分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为了避免出现分包结算漏洞,有必要制定规范、科学、完善的工作效能考核机制,并且进一步完善对外分包结算审计制度。
2.2 把好材料质量关卡,做好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
分包合同中应该具体规定分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等技术参数、规格、品牌及质量等要求,尽可能使分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设计规定保持一致,如果设备、材料没有达到相应的设计要求、质量要求,就严禁进场。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总承包方质检人员一定要严格控制分包商的过程质量,如果施工工序没有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拒绝签收,并且督促分包商进行整改。如果分包商屡教不改,总承包商有权利将合同终止,而且可以在总承包方的备选名单中永远剔除。为了有效解决分包商工期延迟的问题,总承包方应该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总进度计划,并且对各分包商的计划工期进行严格控制,而且应该在合同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分包商应该合理预测可能会对工程项目工期有所影响的相关因素,并且提前制定好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实际施工进度和事先预测的计划进度保持一致。
2.3 完善分包合同条款内容,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首先应该规范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的条款及格式,分包合同中不仅要统一制式,也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应该明确具体的承包方式,以及分包方的工程实施范围、主要工作内容。其次,应该明确规定分包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等各方面管理目标,制定具体的资金拨付以及材料验收等要求。同时,应该统一分包项目的计价原则以及计量依据,使分包合同以及总包合同的计价标准以及计价依据保持相同,这样也有利于项目计价控制以及成本控制。其次,应该制定严格的分包结算审核审批程序,根据每项分包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以防重复计价或者漏项。另外,应该严格根据分包合同中提出的工程结算办法验收、计价分包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只有完成签字审批手续后才可以拨款,不可以补办手续。
3 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发展趋势
未来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应该朝着专业化更高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总包方应该朝着管理方向发展,而分包商应该朝着专业施工方向发展。总承包方会将更多的施工任务交给分包商完成,分包商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核心竞争力,而分包商会外包一些重要性不是很强的辅工作,让专业性更高的分包商完成。同时,未来化工厂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组织的灵活性会越来越高,组织界限也会越来越模糊,总分包更多的会根据具体的任务组建临时性团队小组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分包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总承包项目团队中。其次,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合同管理的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分包商的授权度也会逐渐提高,相应的也会赋予分包商更大的权力,总承包商的服务也会越来越周到、细致。
4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