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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专业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1 08:58:1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电子金融专业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电子金融专业

篇(1)

    由于电子金融的运作依附于计算机,因此任何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故障都会给电子金融带来风险。此外由于电子金融的交易数据储存在计算机内,黑客,和窃取银行业、客户数据的网络犯罪也就悄然滋生。这些为电子金融增加了风险。同时网络诈骗也成为危害电子金融安全的一大症结。另外计算机病毒也会造成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损失,危害到电子金融的安全。此外对于一些外部的技术支持的选用会造成电子金融核心技术外露,给电子金融带来风险。

    二、电子金融宏观风险

    电子金融的出现给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和其独立性带来了威胁,同时也削弱了中央银行的控制力,其存在的基础也受到动摇。电子货币的出现促使很多金融机构加入电子货币发行的行列,这对央行的铸币税收造成严重的影响。使得央行依靠垄断钱币发行的收入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央行的对立性和控制力。此外电子金融的出现也在不断改变货币供应量的定义,使货币的供给和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电子金融的产生减少了人们因交易动机产生的交易成本,货币的需求量下降。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也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不难看出,电子金融特别是电子货币给货币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电子金融不仅削弱中央银行的地位,还给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

    三、电子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篇(2)

一、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工作的现状问题

(一)电子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

电子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金融业务工作的现状突出的问题之一。其业务创新以四个大型国有银行作为导向和发展业务的主体,在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目的的情况下推出其产品,其业务又有所不同,很难团结协作。从全国范围来说其电子业务金融中心集中在北京、上海、香港等特大重要城市当中,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业务设计评审机制不足,体现不出区域差异与品牌效应

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一直是围绕金融行业人士推进电子金融业务发展值得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在现实中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导致其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经济发展东部发达,西部落后,沿海地区发达,内陆地区落后;这就决定了我国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从银行行业来说,我国的银行采取总分行制的金融业务制度,其产品与服务是从上到下分级推广,业务开展较为复杂,在经济发达地区推广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其就要冲破许多发展障碍。产品服务的创新发展虽然在传统金融产品服务的发展模式继承的基础之上,对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有所创新,但是仍然没有完全冲破传统业务发展模式的牢笼,作为传统金融产品的辅助品,没有体现出创新发展的宗旨,区域化和品牌效应没有体现出来[1]。

(三)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电子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较于发达国家还是不够完善,发达国家其金融业务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做保障,严厉打击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发展环境较为我国和谐有序。我国还是应该效仿发达国家的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在这方面还应该不断完善。由于电子金融行业涉及国家经济机密,其工作环境也是十分周密,需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但是就是有图谋不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出贿赂私吞钱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使金融法制建设,金融业的发展受到重创。

(四)业务创新战略规划不足,资源安排与配套运行机制还应该完善加强

有些金融行业的部门组织对于业务创新战略规划还是认识不足,对于创新目标与发展策略还是不够了解,从新产品与业务的规划方面考虑,没有结合总行业务创新战略,以创新战略作为基础开展业务创新。在业务管理方面,其分行部门组织进行业务管理时,组织架构不够完善,认识不到其职能,负责的业务范围,上下级的协调工作不能够有序衔接,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信息传达与反馈机制还不够规范。资源分配不合理,服务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员工激励机制相对落后,有些电子金融企业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产品精细化管理不足,导致业务开展难以继续进行[2]。

二、我国电子金融业务与世界整体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比较

就当下我国的电子金融业务能力进行评估,与世界整体的电子金融业务水平进行对比,还存在许多问题。就整体的业务能力来观察,西方国家的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较快,能够充分的进行电子金融的业务创新工作,这也是近些年来国家上对于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进步的主要阵地。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对世界的电子金融发展起到了非常深远的引导作用。高科技的金融事业走向,也带动了国际的科技水平腾飞。电子金融业务的拓展,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和改革,在金融行业改革体系结构上奠定了良好的科技基础。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虽然存在电子金融业务能力上的弊端,但是依然不能阻止行业拓展的脚步。因为有广阔的市场环境,以及良好的发展空间,只要我国进行电子金融行业在技术方面的改革,并且能够充分的拓展服务的方向,就能够实现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质量的飞跃。为了能够及时的与世界水平相平衡,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正视出现的问题,在此,本文就针对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较后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3]。

(一)促使改革的因素存在不同

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进步存在制约性,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电子金融业务能力的推动力不够,在计划设定和分析处理方面的力度不完善。对于当下的金融方式进行改革,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价值的更高创收,再者就是对市场经济管控下的环境进行合理调控放松,以此满足发展运营的需求。因此,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电子金融的业务规划。我国当下的改革创新局面就是单纯的推广电子金融业务,却忽视了未来的经济收益能力,以及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

(二)改革的社会环境问题

面对目前的形式,进行必要的电子金融行业改革,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求能够有法治的社会以及政治环境最为基础,加上高科技的电子金融职业技术进行扶持,在充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电子金融业务操作。我国的电子金融业务改革需要有良好的监管制度进行监督,这是为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有稳定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有就是对于未来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良好的管控和促进,保证有能够提升和进步的空间。对于未来我国电子金融的发展,社会还是十分看好了,能够实现长足的计划和筹谋,就需要有社会环境的帮助,一旦管制的手段过于严格,或者是干扰的因素太多,就会造成发展受到制约的局面,影响未来计划的实施。我国电子金融行业存在改革环境不足的主要因素,就是源于社会管控的专制型,这促使行业的发展被垄断,造成发展的不足。再者就是我国社会相比较于西方国家存在制度上的制约性,没有自由的发挥空间,很难实现改革。 (三)改革内容不一致

在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改革内容的不一致性,主要源于我国涉猎电子金融行业较晚,起步的能力较低。在这个环节上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差距,应该积极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金融发展方式,进行从简单到困难的计划实施。我国社会要在电子金融业务上进行改革,就不能够单一的、盲目的推行银行卡的互动,应该拓展当下的投资理财局势,进行功能性的技术含量提升。

电子金融业务的主要改革内容是进行资本的收集和植入,进行信用消费贷款,或者是进行投资理财的职能实施,再者就是进行网络银行的执行出售,但是能够实施的面积并不大,因此也没有得到特别良好的收益状况。压制我国电子金融发展改革的主要环节还是电子金融技术的缺失,实现技术的提升又需要极度的

财政投入,目前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还不足以支持这样的改革内容[4]。 (四)改革后的影响差异

我国的电子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制约性,还是因为对于改革创新的业务职能过于看重,忽视了实际的电子金融销售市场。电子金融的实际项目存在很高的科技性,关于电子金融生产后出现的实际产品,只有专业的设计人员才了解其中的主要功能,还有少部分的改革参与人员能够了解产品的大概体系,但是关于产品的细节内容,销售人员很难能够充分的掌握,因此出现了销售的困境。因为客户不了解产品的功能,因此会出现对于产品的不信任,进而导致电子金融业务推广的困局。

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运营的矛盾性。因为电子金融业务的推广存在缺失问题,过度的广告效应很可能会出现市场反感情况,并且出现金融产品的使用功能遭受信誉值损失。

(五)改革后的管理水平不同

我国实施针对电子金融的改革创新之后,存在与国际电子金融业务监管上的差异,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管理工作应该是严密监督的。有适当的监管手段才能保证工作的稳定进行,电子金融操作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迫使企业、公司和个人的经济受损,也会导致国家和社会的金融市场出现不平衡的局面。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监督管控的过程中,非常重视一开始对电子金融的业务细节操作,因为奠定良好的基础就是发展生产的关键。金融企业的发展基本就是实现高标准、严格要求的重要制度,无论什么样的企业,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与国际标准相对比,存在的疏漏就是今后工作的重点环节。

三、我国电子金融业务未来工作发展建议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协调统统要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是解决电子金融业务发展存在的电子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需要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尝试,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建立服务体系需要建立的统一操作平台和数据库,其平台和数据库的建立需要金融机构开发新业务程序,满足纵横业务发展的需要。这里的纵向业务需要对其业务程序进行推广,使其便于操作,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广横向业务,就是减少信息共享的中间环节,减少系统冲突,加强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还应对服务系统进行协调和改造,在数据共享的中间环节连接接口,实现信息数据相互间共享。电子金融业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而来的,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为了规避风险,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拿商业银行来说,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防范机制,规避资本风险管理,使其资本充足率保证为8%,通过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实施市场化的监管等措施对策规避风险[5]。

(二)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

关于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我国还远不如其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有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为了促进我国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认真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坚持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风险可控的原则。

(三)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应该根据我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完善结算清算信息系统,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发展方式。今后在开展新金融业务种类采取的模式是从建立试点再到规范,然后进行推广,为了缓解制度的落后制定关于金融方面的计算机安全规章。召集金融行业的着名专家人士,计算机专家对行业的存在的法规问题予以指导,充分吸收国外发达国家金融电子化发展的经验。针对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分阶段不断深入法规制度的完善和修改工作,确立金融电子化的地位,使其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发展[6]。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

篇(3)

[DOI]10.13939/ki.zgsc.2017.10.072

自1946年第一台计算机诞生之后,在其后的半个世纪计算机技术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及至进入21世纪,互联网信息技术也普及开来,经济不再单单以“实体”为依托,依托于“虚拟”的电子商务也诞生并发展开来,尤其是在目前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几乎是不断递增,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和时代的发展,电子商务更是在经济领域上给其他行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于各行各业都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电子金融固然使人们的生活愈加便利,但是无法忽视的是电子金融会增加金融风险。因此如何基于电子金融业务风险制定对应的防范措施便成了相关人员的重要工作任务。

1 概述

1.1 定义

基于计算机网络甚至是互联网,于全球范围内进行各种金融活动,此即为“电子金融”。目前,可以被囊括到电子金融范畴的金融活动主要有:①网上结算;②网上支付;③网络期;④电子保险;⑤电子银行;⑥电子证券。就本质而言,电子金融是以计算机作为辅助手段来拓展金融业务,改变传统金融的低服务效率,使从业者获得更快的服务速度、更好的服务结果,其金融运作模式高度现代化,变革性地将互联网作为载体,具有非常鲜明的创新性。

1.2 优势

1.2.1 虚拟的服务方式

相较于传统金融的服务方式,电子金融服务不再使用传统“面对面”柜台服务模式,而是由客户经过电子方式将业务数据导入服务器中,进行数据的输入、传输与输出,就服务方式而言电子金融具有非常鲜明的“虚拟性”。

1.2.2 开放的运行环境

相较于传统柜台服务相对封闭的环境,电子金融在运行环境上具有非常鲜明的开放性,其所依托的载体乃是虚拟的网络,而网络则是相对开放的,客户只需要利用相应的设备、支付相应的费用即可以在任何时间与地点享受到应有的金融服务。

1.2.3 实时的业务处理

传统金融服务需要人工进行介入,客户发出指令后由柜台人员进行手动操作,这中间需要耗费一定的“反应”时间,经过一个“反馈”的过程,因此在业务处理上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延时性”。与其相比,电子金融则可以做到金融业务的“实时处理”,客户只需要发出指令即可马上执行电子金融服务,省去了人工介入环节,不必耗费较长的时间即可以获得处理结果。

1.2.4 模糊的时空界限

传统金融服务总会因为时间或空间的障碍而无法将业务无限扩展,而借助互联网技术电子金融服务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将金融业务扩展到任何时间点与地点,客户在当地所享受到的服务与前去金融机构所享受到的服务与品质而言是完全相同的。

2 风险类型

2.1 政策法律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电子金融刚刚起步,我国在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上尚不完善,许多金融机构反映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难以有效规避政策法律风险,经常出现违规行为,进而导致新业务被中止,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失。例如曾经在腾讯微信推广的中信银行联名信用卡,刚刚开展了信用卡虚拟业务便被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叫停,最终导致了中信银行股价跌停和腾讯股价下降4%的结果。

2.2 战略风险

在运作电子金融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提前制定好相应的战略决策,立足于明确的目标来采取具体的行为。而金融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所制定出的战略决策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金融业务人员无法每时每刻都能完全把控金融风险、了解市场资源是否充沛、业务目标是否具有可行性,所以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金融业务时必然或多或少地会面临一些战略风险。以下行为便能引发战略风险:①电子金融应选择怎样的业务形式;②电子金融应如何设置实施方案;③电子金融业务应该制定什么程度的实施目标;④其他。一旦评估与判断结果出现偏差,电子金融业务便有可能在实施中面临困境甚至挑战,金融机构的绩效将会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其自身生存也会受到威胁。

2.3 信用风险与信誉风险

信用风险针对的是客户的诚信度与道德,信誉风险则是针对电子金融机构,用于反映金融机构的信誉问题。一般而言,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无法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并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信誉风险则是指电子金融机构无法履行给客户带来经济利益或采取不合法手段逃避相应义务的风险。事实上,电子金融依托于虚拟网络进行交易,在违约追责和客户身份确认上具有较高的难度,其多为逆向选择,比传统金融业务具有更高的信用风险。而电子金融机构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关乎于客户是否给予其信任、是否愿意授权其进行电子金融服务,若是电子金融机构在服务安全性、实时性或准确性上出现异常,其信誉将会“蒙尘”。鉴于当前社会互联网媒体的高度发达状况,一旦金融机构具有信誉不良问题便会被大范围广播,使电子金融机构受到打击,一些电子金融机构甚至因此无法继续运营下去。此外,许多客户对电子金融服务并没有充分地了解,一家机构出现问题便有可能引发客户对相似机构的质疑,一旦扩散开来将会对整个电子金融行业产生巨大冲击,导致业务量骤降。

2.4 实用性风险

电子金融业务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上可谓是多种多样,抱持着不同理念或者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客户在面对电子金融业务时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虽然客户会因为需求偏好而存在不同的侧重点,但是绝大多数客户都对交易安全性给予了最高的关注,于是大多数金融机构都采取“手机动态验证码”或“强制定期更换密码”等措施进行安全强化,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安全性,但是电子金融交易本身具有的便利性优势却被严重削弱,这无疑与许多重视便利性的客户的需求是相悖的。一旦这些客户产生上述强化措施无法确保交易安全性的想法,又困扰于遗忘手机、无法记住经常更换的密码等意外状况,金融机构将会因电子金融不再具有的便利性而失去大量客户。因此,在电子金融业务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该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多元化设计,使客户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进而吸引到更多的潜在客户。

2.5 技术安全风险

虽然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在近年来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但是二者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问题,以二者作为支撑的电子金融体系若是无法恰当运用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有效避免计算机软硬件故障问题,同样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在我国,目前电子金融系统所面对的最大的安全问题便是日益猖獗的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出于利益的诱惑,许多黑客都会使用病毒、木马来攻击电子金融系统,一旦成功将会给电子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 防范策略

3.1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的防范在于“居安思危”,即在风险尚没有形成之前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手段。对于电子金融业务来说,建立并健全一套风险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首先要完成的任务。基于风险防范机制,电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风险评测来控制风险带来的损害,使其处于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之中。此外,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电子金融机构借助系统监测与检测程序,可以预见性地避免系统故障的出现,实现对电子金融的有效监督与管理。

3.2 加快、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不在电子金融机构的能力范围之内,所以电子金融机构需要从自身加强相应的制度组织建设。在笔者看来,电子金融机构应该基于宏观的信息化发展状况与金融经济体系来推动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使其业务形式愈加多元化,进而不断强化金融业务,建立试点单位,在技术部门不断推广创新型技术与发展型技术,以缓解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电子金融机构还应该积极落实与完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业务信息化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建立高效监管机制,使业务工作无限贴近产业状况,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服务的有法可依、非法行为的有效清除。

3.3 找准“着眼点”,基于客户需求开展业务

客户的需求是电子金融服务的第一着眼点,电子金融机构无法在实体机构中与客户面对面沟通,只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在虚拟世界中沟通,满足客户需求便成为确保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然而,这种交流方式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定位客户需求,因此电子金融机构需要从产品的实用性上入手,对产品结构与功能进行调节,以此来规避实用性风险。

3.4 完善信用信誉评估体系,优化自身形象

我国在信用评估体系上尚不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强实名制建设,通过交易记录采集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用于电子金融机构做出选择。同样地,电子金融机构也需要通过优化自身形象来提高客户的信任度,使客户放心做出选择。

3.5 加强技术防护

鉴于网络系统安全管理需求,电子金融机构应定期针对网络安全进行评测与检查,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进行。若是情况允许,电子金融机构应该安排技术人员对安全防范技术进行不断完善,通过设置“指纹识别”、“动态数字密码”等方式来确保电子金融交易的高效运行。此外,电子金融机构还应为员工加强内部培训,通过定期讲座等方式来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避免内部员工采取非法操作,给电子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4 结 论

电子金融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不得不面对一系列风险,电子金融机构需要根据风险类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完成。

参考文献:

[1]陈戈.关于电子金融业务风险分析及其防范策略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6(23).

篇(4)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81-01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各行各业电子化的进程也在不断推进。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和证券业,涉及数据繁多、操作多是程序化内容,导致金融业是最先实现电子化的行业,也是电子化最为成功的行业。高校开设这方面课程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能开阔学生的视野,为今后的就业提供更好的专业背景。

一、《电子金融》课程简介

《电子金融》是大学本科电子商务专业必修课,是一门综合了信息技术与金融学相关知识的交叉学科,其中涵盖了电子银行、电子证券和电子保险三大主要模块。该课程的教学重点是要求学生掌握电子银行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全部内容和技术手段;理解信息技术在银行、证券以及保险行业中的业务创新活动,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等运营模式。该课程的教学难点之一是这门课程涉及的领域发展日新月异,甚至有些领域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还并不成熟,如何既能体现其前沿性和时代性又能把握好上升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难点之二是该课程和实践紧密结合,学生有强烈的参与实践的愿望,但由于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些行业都是信息敏感行业,信息和数据不能随意对外公开,场所和设备也不能任意参观和随意操作,这给课程的实训内容带来了困难。

二、《电子金融》课程教学现状

这门课程最大特点是内容新。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该课程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从最初仅涉及网上银行和支付内容,发展到现在涵盖了多个行业的电子金融体系,仅仅经历了几年的时间。第二个特点是跨学科。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管理学和经济学等,这门课程涉及的学科种类非常多。基于上述特点,对讲授这门课程的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第一,要跟上时代的变化;第二,要学会跨专业研究问题。

(一)全国各大高校现状

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开设此类课程的名称叫法不一:网络银行、网络金融、网上银行与支付、电子支付与结算、电子金融等。该课程一般分为教学部分和实验部分,着重理论学习的同时也要求学生对相关的实践部分有所掌握。

该课程的特点是“电子化技术+金融学知识”。在这种模式下,可以利用现有其他专业的教材、教师和授课资料,等于对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金融学知识重新整合。

(二)我院现状

我院在本科开设这门课程之前,在其他专业的专科开设了两年的选修课程,这为后续本科的必修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两年的教学中,主讲教师一方面摸索学生接受各方面内容的领悟程度,另一方面,认真总结授课过程的经验和不足,与此同时组建了该课程的课题组,为后续本科教学做出充分准备。

三、存在的问题

1.这是一门需要具备技能训练的课程,可以体现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的应用,以及商务策划、项目实施等各个环节。由于教学资源有限,学生在模拟软件的使用中,无法切身感受到真实的操作环境,进而导致学习热情大打折扣,也限制了学生对真实案例的理解能力、实际操作的动手能力和对问题的创新分析能力。

2.在现实生活中,自助银行系统、POS系统和手机支付系统是离学生们最近、接触最多的实实在在的电子金融,然而在目前市面上很难找到带有相关内容的教材。

3.电子金融属于新兴课程,同时也是交叉、复合课程。从课程讲解的角度讲,对现有计算机、通信技术和金融学的表面、快速融合虽然方便,但也导致了无法体现该课程新兴的特点。从学生的角度讲,学习的精力有限,各个专业的课程都接触但又不能达到精通,很难做到深究。所以交叉学科的特点往往既是优势也容易造成“四不像”。

四、《电子金融》课程教学设计

(一)教学环节

电子金融在现有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和电子保险教学内容中增加自助银行系统、POS系统和手机支付系统的教学内容,更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同时对电子金融知识的全面掌握有很好的补充作用。

(二)实验环节

篇(5)

电子金融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在因特网上开展的金融活动,有网上银行、电子保险、网上证券交易、专业金融信息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电子金融能为客户带来便利,为应用商开辟市场、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使资本飞速流动,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金融呈现爆炸性的发展。随着世界范围内电子金融业务急剧增加,一个国家网上金融业务的整体发展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其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电子金融领域信息安全的现状

我国金融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历经了这么几个阶段:初期网络建设、数据库建设、网络软件基础设施建设和体系化信息安全管理等四个阶段。在当前阶段,对于建立健全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已是金融电子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刻不容缓、迫不及待的要求,以抵御和化解风险,统一处理安全问题的规范性程序,提高金融电子安全系统的整体防御能力,从而促使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金融电子信息安全系统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金融电子安全系统已经成为投资-产出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首要位置,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大范围的安全普查。全国相关的金融机构陆续成立了专门的安全防范机构,并重点加强对系统需求设计、投产、推广和软件开发等重点程序的监管和保护以及风险防范;在系统设计开发、防火墙选用、认证密码等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是,当前的金融电子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隐患,具体是传递信息的安全隐患和业务系统维护的风险防范隐患。

二、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一)行业自律

行业或是客户自身的信息包括最敏感机密部分对金融机构而言往往是公开的,金融机构可以轻松的获取这部分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对信息保护,行业的自律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政府的监管只是被动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在于金融结构的自律行为。

电子金融行业需制定一个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从行业内部规范从事人员的行为总则,

争取将非法信息来源斩断。国外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对行业自律机制给予较高的肯定,我国其实也可以借鉴,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在信息安全上的作用。

(二)金融信息监管

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基础。我国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如今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层面。但是,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管理机构存在多头管理,要求从金融信息监督开始为信息安全做好第一步。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在《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规中将网上银行明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的对象。其次,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安全保障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监管机构中缺乏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事务的部门,对于投诉问题没有从自律或者强制性法律机制角度进行规范。建议在我国因成立一个独立的电子金融监管机构,它独立于各个行政体系,采用直接负责制,这是由于电子金融领域如出现信息安全事故,它所牵扯的相关行政部门较多,地域范围较广,现有职能部门无法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管,该机构应对电子金融机构信息可审查,可回溯并构建一个评价体系,将其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对于那些信息安全保护不当的机构应给予惩罚,改变我国对信息泄露或是保护不当的金融机构只罚不惩的局面。

(三)信息安全体系

电子金融主要的运行手段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或是通信网络,必须要技术层面上保护其安全,传统的金融交易手段是基于柜台式、盘点式,早期电子金融只是较为粗犷的将原有的业务照搬于网络环境中,又由于网络是个开放的平台,所以造成了较多的信息安全事故,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有了迅猛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问题:用户认证手段单一、支付手段繁杂、内网权限过大、设备更新过于频繁、客户端保护不够、异常行为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现应构建一个统一标准网络信息安全体系。

将用户权限分割,将用户不常用或是对其信息保护有隐患的功能部分需转为传统的柜台办理,用户可对其权限进行缩减,提供用户常用功能及其权限。

用户认证需多层次的,一般的安全层次认证简单快捷,高层次需提供较多有效凭证方可使用。

网络模型要做到有效的内外分离,对外网要设置多层安全防范,不能以单一的防火墙形式存在,应具有动态更新、行为分析、危害恢复等功能。对内网必须将权限分割,无单一权限,在很多核心内容上应采用多人协同开启权限功能,防止某一个体权限过大造成过多损失等。

客户端应该附加对客户端安全的监察,如发现客户端存在隐患则尽到提醒义务,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篇(6)

电子商务主题电子金融及安全展区

目前,全球发达国家大约有85%的主要银行已经建有自己的业务网站,中国银行界实现银行机构信息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开拓数字化、网络化的电子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国内金融界发展的战略重点。今年由展会主办方与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以及国家八六三信息安全基地共同主办的电子金融及安全展区将集中展示信息技术企业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安全、服务、应用等解决方案。

同时,主题为“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及安全保障”的“2007亚洲电子金融及信息安全高峰论坛(上海)也将在展会期间举办。上海市网络与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海市科委、上海市金融办和行业领军企业将共同探讨电子金融政策与市场的发展。

制造业信息化展区

“十―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正式启动,是我国制造业信息化工作新的里程碑。亚洲ceBIT将全力推动科技对制造业的提升作用。今年,亚洲ceBIT展会将连同汉诺威在华的两大工业展―2007亚洲动力传动与控制技术展览会和2007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同期举办。届时2000多家的工业企业参展商和近50000名的制造业专业观众将关注专为制造业信息化而设置的展区,并从中寻求企业管理的最佳解决方案。展会将为信息化技术和设备供应商提供与大量实际用户的洽谈机会。展会期间,为深化信息交流主办方更推出“中国制造业管理信息化创新论坛”。

数字生活主题通信新媒体展区

2006年通信新媒体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从整体产业来看,新媒体的出现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以及数字广播技术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成果。新媒体的出现将引发数字家庭、通信、传统媒体等众多相关产业的变革和融合,如今,voIP、IPTV数字电视、P2P视频和手机电视等是现在最被人们注视的新媒体产业。

今年,亚洲ceBIT将携手上海文广集团和流媒体世界,聚焦这些产业的发展和趋势,进行全面研讨和展示。并邀请来自行业内资深的企业一同参与活动,为企业及公众提供最佳的展示和沟通平台。

电脑及其周边配件展区

电脑现在是数字生活最重要的设备,随着其应用的发展,消费者对设备也有更大的关注、要求、和投入。

小熊在线是目前最为活跃的电脑设备专业网站之一。10月将与展会主办方一同就电脑设备及其周边配件展区举办丰富多样的活动,以专业的角度,用最炫的方法诠释出电脑的无限拓展空间。

篇(7)

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时俱进,根据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广泛应用,并且发展日新月异的实际,全力实施电子金融产品创新战略。该行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采取市场领先策略,充分利用银行内部的各种资源优势,为客户研发、推广专业化、个性化电子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近年来,不断推出科技含量高、符合市场需求的电子金融产品抢占市场,获得了市场先机,赢得了客户青睐,保证了工行各项业务的快速增长。

工行云南省分行企业年金产品受青睐

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宗旨,依靠卓越的品牌信誉、稳健的经营作风、领先的业务系统、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优秀的专业队伍,着力加快金融产品创新。近年来,不断推出企业年金、综合养老保障等系列服务和标准产品,以大中型企业的年金计划提供专业服务的受托管理、受托咨询、账户管理及托管服务为基础,以中小型企业为服务对象推出三款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标准化产品,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推出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产品,这些系列产品的推出,不断满足单位管理职工养老金、福利资金的需求,为企业和职工实现了安全管理、稳健运营、保值增值,受到企业和职工的广泛赞誉。

工商银行与东亚银行就美国东亚银行股权买卖交易完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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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授权支付是指在未经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明示或者暗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发出支付指令,导致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账户资金减少或者发生预付卡透支的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可能出现盗用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密码,支付工具丢失、被盗而被有权的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使用等情况,使得第三方侵权人得伪装以付款人的身份,骗取资金划拨。在这种情况下,在未找到最终责任人或者最终责任人无力赔偿时,就发生了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资金损失由自己还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的问题。

针对电子支付中的非授权支付,我国《电子商务法》将会有所规定,但目前还在草案阶段。在目前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下,在司法实务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起初不得不适用传统民法原理,采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等,金融消费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这样的司法判例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许多学者认为应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固然,从法经济原理的角度来看,将举证责任由掌握大量数据和专业技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来承担更为合理和效率,能够更好的提高交易安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笔者认为,法律的作用是调整社会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必须权衡双方的利益。如果无边界无区分地要求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一切损失并承担举证责任,未免过于苛刻,有的情况下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无法证明电子支付服务使用者有过错的,同时,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可能会仗势“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疏于账户、密码及其他安全的管理,放任资金损失发生,甚至存在骗取赔偿及补偿的道德风险。这样条文就会沦为“恶法”,无法发挥其真正的约束力。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中韩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韩国已经发展成为亚洲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其之所以能够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取得快速的发展,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韩国的《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规定:1、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因下列所规定的任一事故造成使用者的损害时,须进行损害赔偿:(1)接触媒体的伪造或者变造引起的事故。(2)签署协议或者在发送、处理交易命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3)通过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侵入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设备或者《促进使用电子通信网以及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中所称的电子通信网中获取接触媒体。2、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符合下列其中任一情况时,由使用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1)事先与使用者约定,因使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害由使用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2)当使用者是法人时,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已尽到了合理的、充分的注意义务,如建立防止事故发生的保安措施,并严格遵守了有关内容。

笔者在对“非授权支付”研究中,也对比了英美法德等国家的相关法条,在本文中不再对欧美国家的详细条文进行赘述。比较之下认为韩国的此条规定是比较合理具有借鉴意义的。既明确细化了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了免责的情形。而且整个条文梳理的很清晰,不过于繁杂,符合中国立法特点。

我国在立法时,可结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并借鉴韩国立法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应当明确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与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双方发现支付指令未授权时的止损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最有动力也最有责任去发现未授权支付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否则应当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反之,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迟延告知时也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支付未授权或者存在欺诈风险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冻结账户、拒绝交易、追回资金等防止损失扩大。

2、应明确设定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件。这样的条件设置能提高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可借鉴韩国的规定,主要考虑使用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至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定,可以用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比如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将自己的支付密码告诉第三人,这明显属于故意的情形;又比如一个人故意将其密码写在手机中的备忘录中,这可归属于重大过失,此时,一旦发生非授权支付全部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应区分具体情况由使用者承担部分责任。在韩国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如大法院的一个判决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断是根据密码伪造、黑客、木马链接等事故发生的具体的情形,综合考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职业、金融经历、教育程度等。这样的司法判例判断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标准也是值得商榷的,同样的侵权构成要件就因为不同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而有不同的司法判决,这明显也是不合理的。关于这点,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还需要深究。

3、应区分主体:个人与法人,应赋予法人更高的注意义务。通常,法人对电子支付的环节会比个人更加了解和谨慎。只要电子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的安保措施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生非授权支付时可以默认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如果这样规定,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上文笔者提出的观点是在学术讨论自由的背景下提出的一家之见,也可能漏洞百出。希望笔者疏浅有限的思考能对《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及中国司法审判有所助益。法律的制定就是要注意立法的平衡点,兼顾公平和效益。只期待未来的法律能在最大限度内平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益,既要保护金融消费者,也不能过度赋予提供者义务而阻碍新兴行业的发展,实行“良法之治”,良好的法律要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让法律关系双方或多方实现共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彭冰.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社会科学,2013,11.

[2] 黎四奇.对钓鱼欺诈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问题的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篇(9)

一、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总体规划和标准的约束

我国金融电子化是在一无规划、二无标准的情况下起步的。由于缺乏对大规模事务处理系统开发的经验,在系统建设中标准化意识不强,开发的各类业务系统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格式标准,即便是同一银行系统内的各业务系统也无法实现数据的共享,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已有的系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发达国家金融电子化建设在一开始就按照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根据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阶段、分系统逐步开发和实现。

2.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整体效能差

我国金融电子化当前主要用于对客户柜台业务的分散处理。因此,系统规模小,且主要停留在事务处理阶段,而缺乏对金融活动中所产生的大量对银行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用的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和利用,无法支持银行管理和决策职能,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仍然以传统的经验为依据,使系统的整体效能差。

3.金融信息通信网络的规模小、水平低、安全性差

我国各金融机构虽然都建立了规模不同、采用各种通信方式的城市和全国通信网络,但除了人民银行的卫星通信网络初具规模、通信支持服务较具综合性以外,其他各银行的网络规模都较小,基本上都是采用专线,没有网管中心的专用事务处理信息传输网,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同时,对网络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力,许多系统是在十分脆弱的环境下工作,阻碍了我国金融信息系统向深层次发展。

4.缺乏复合型高级金融管理人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数学、金融工程的迅速发展和银行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渗透,金融电子化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利用金融数学和金融工程设计、开发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开拓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新方向。我国现有的金融科技人才从数量上看严重不足,从知识结构上看都无法胜任新的应用。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建设和发展,迫切需要一批既具有计算机应用专业技术知识,又熟悉银行业务的复合型高级科技人才,在银行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营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成为我国银行电子化事业的中坚力量。

二、我国电子金融发展的对策分析

迈入21世纪,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强化金融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开拓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和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为建立先进、高效的、全天候的金融业务、金融管理和金融决策的金融电子化系统,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金融电子化的规划和管理,完善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总体框架

按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借鉴发达国家支付系统建设的经验,根据几年来我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施的经验,对现行金融电子化系统进行更新、改造和完善,以建立我国新的金融电子化体系。具体实施步骤为:首先由中央银行提出基本的网络互连要求,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银行经营、管理和决策及风险防范等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我国金融系统的网络互连接口标准、银行业务信息传输格式标准、与银行卡工程相关的业务和卡片技术标准、与中央银行执行货政策相关的信息采集标准、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业务需要标准、商业银行开展网上业务和电子商务的相关标准和计算机审计标准;然后,由各家银行自行决定自己系统的建设方案、建设原则、网络拓扑结构和设备选型等;最后,由中央银行负责协调好各银行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由支付事务处理系统、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决策支持系统三个层次的互相联系的全国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改变现行软件开发方式

目前,我国银行现行软件多数是由银行内部的电子化部门(计算中心)自行开发的,这对于大型的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有一定的局限性。金融电子化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则应由主要以进行系统开发为主,变为主要从事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电子化的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进展和发展规划,使电子化部门成为信息时代银行的重要战略部门。而金融电子化系统的建设策略则采取由银行的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合作,由银行提出具体的业务需求,而系统的建设则外包给专业的软件公司来承担,鼓励更多的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参加到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中来。这样,才能开发出更符合国际标准的、更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

3.加强金融监管,尽快制定电子金融法制

电子商务时代,电子金融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关系到国内和国际。因此,金融行业在不断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不断对业务实施电子化和网络化改造的同时,更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研究、更要全面了解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新挑战、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促进这些新型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各行参与电子商务、开拓业务、公平竞争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金融法律是使电子金融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保障。

4.积极促进金融企业的重组、兼并,加强与外资银行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装备计算机系统耗资巨大,只有大银行才有能力装备,小银行只有联合起来或依附于大银行,金融企业的兼并重组,集银行、投资、保险于一身,成为金融界的超级服务商,一方面能削减分支机构,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能增加高技术投资的规模效益,能得到优越互补的效果,增强整个企业的竞争力,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另外,我们和外资银行在很多方面各有所长,通过加强沟通与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外资银行之间也存在着更激烈的竞争,为了在中国全面开放零售银行业务的过程中抢得先机,许多外资银行也渴望在现阶段就与国内银行开展有关方面的合作。我们应积极利用这一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合作方式,如成立合资经营机构,建立相互关系等,在合作中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和营销手段,健全机制,以达到快速发展壮大的目的。

5.加快培养与引进优秀的金融科技与管理人才

金融电子化的实现依赖于优秀的金融科技及管理人才。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建设和发展,迫切需要一批既具有计算机应用专业技术知识,又熟悉银行业务的复合型高级科技人才。我国应该多途径、多渠道地培养或引进优秀的金融科技及管理人才,在银行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营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成为我国银行电子化事业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苏惠香:试论我国电子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 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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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规模太小无法与资金雄厚的大公司相比较,所以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有经营不稳定的现象发生,再加上银行对其信誉等级评价较低、风险抗击能力薄弱等这些问题,使得他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无法通过银行获得充足的资金来维持企业的运营,这个严重的问题经过多年积淀和积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就逐渐变成了一个全世界都为之苦恼的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开了对外贸易的通道,很多国外的中小企业逐渐进入我国市场,这些企业的存在可以帮助我国增加就业人数,并且可以为我国时常增添活力,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外国中小企业的进入的同时也为我国中小企业并不乐观的企业融资增添了难度,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困境将会越来越严峻。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以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企业融资,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中小企业在进行企业融资时仍然存在很多困难,经过总结归纳主要分为六个方面: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和单一;中小企业的自由资金相对匮乏;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薄弱,而且其信用等级比较低;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相比较而言,比较高;由于中小企业缺乏贷款担保体系,使得银行金融机构不愿意向他们发放贷款;由于先结算我国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使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勉励着信贷歧视。

二、互联网金融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优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金融发展和互联网技术开始互相融合。我国最早开通网银服务的银行是中国商业银行,到后来又陆续开展了许多电子银行业务,储户在办理转账汇款等一些业务是再也不用往返于银行的营业大厅了,这些变化都标志着互联网和金融机构开始有机结合。特别是在近年来在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中,一些互联网企业及时抓住商机借助网络服务平台和自身优势,逐渐拓展业务变成了网络购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的甚至还在网络上办起了信贷业务,成为了网络信贷的领航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对传统的商业银行发起了新的挑战。为了抢占商机,一些金融机构和证券机构也逐渐开始在网络上纷纷建立起了线上业务,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中小企业在互联网上进行融资正好弥补了过去商业银行的信贷体系的不足。首先,互联网金融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可以公平公正地通过互联网金融提供的网络融资平台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互联网金融为其提供的服务平台是平等的,任何中小企业都可以获取最大利益的资金;其次,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在网络上办理企业的融资业务时,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利用其先天的优势对闲置资源的进行整合,通过小额资金的不断聚集来达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最后,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风险控制机制”,互联网金融利用其网络服务手段,在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控制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通过风险控制手段来保证发放贷款的安全性,使违约率大幅度降低。

三、互联网金融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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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银行在我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1996年,中国只有一家银行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到2001年底,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的中资银行达50多家,占中国现有种类银行的26.7%。截至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客户达165.6万户,办理业务901万笔,交易金额23446亿元(陈波,2002)。

(二)主要服务内容

1、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新闻资讯、银行内部信息及业务介绍、银行分支机构导航、外汇牌价、存贷款利率等,一些银行目前也提供一些特别的信息服务 ,如股票指数、基金净值等。

2、个人银行服务:主要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存折和银行卡挂失、缴费等,一些银行还提供外汇买卖服务、个人电子汇款服务以及小额抵押贷款和国债买卖服务。

3、企业银行服务:主要包括账户查询、企业内部资金转账、对账、缴费等。除此之外,一些银行还提供同城结算和异地汇款服务、国际结算服务。

4、银证转账:银行存款与证券公司保证金之间的实时资金转移。这类服务既可在银行申请,也可在证券公司直接申请,但都必须有书面协议。部分银行已开始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有一些网络银行,正在或即将推出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平台,以便其客户可以直接在其网站上从事股票买卖、查询和投资管理等。

5、网上支付:包括企业对个人(BtoC)和企业对企业(BtoB),大部分网络银行提供前一种服务。这种服务一般与网上商城相结合,一些银行设定了一些网上商城的链接,但基本上没有直接从事网上一般商业活动。支付方式有三种:银行卡直接支付、专用支付卡支付和电子钱包。

(三)基本特点

1、跳跃性发展。国外银行从传统银行发展到网络银行,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PC银行、企业银行、家庭银行等)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经历内部网络电子银行的发展阶段,直接由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进入网络银行发展阶段。

2、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商业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络银行的转变。

3、网络银行形式都是网络分支银行,其业务依赖于母行,尚无纯网络银行的出现。

二、问题

1、一般性问题

一是消费者信心。网络银行只有达到一定的客户规模,才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收益。尽管银行家为扩大客户群绞尽脑汁,仍难以消除消费者对网络银行的疑虑。

二是网络安全。由于电子形式的金融产品和信息,对于知道网络机密并能不留痕迹的网络进入者而言,其伪造、篡改、复制成本极低,真假难辨,网络银行对非法侵入者的吸引力巨大,因而,网络安全就成为了事关银行生死的头等大事。

三是相关法律问题。同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性,它传递信息(包括契约)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着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从理论上讲,国外客户使用银行服务的便利几乎同国内客户一样。这样,就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质合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

四是业务标准。目前所有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选择业务标准,不至于将来因不能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相兼容,而成为一个“孤岛”。

2、具体性问题

(1)就网络银行本身而言,技术安全管理尚不完善。首先,由于具体的监管规则滞后,商业银行在创办网络银行时,有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独立的权威机构或专家对其交易的软硬件系统、管理监测制度进行独立检验评估,也没有专业的评估和建议报告。一些银行为了加快发展甚至对那些涉及到核心技术与信息的软件,也是从第三方购买,或由其他公司开发、维护和保管。其次,缺乏相应的风险揭示和责任界定规则,一些网络银行在吸收客户时,既没有与客户签订划分各自责任的法律合约,又未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置原则。第三,经营发展模式相似,业务雷同,基本上都将重点放在查账和转账上,缺乏创新和竞争力。

(2)在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网络银行的发展离不开电子资金转移(EFT)体系,尤其是零售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我国虽然建起了多套电子支付系统,但相互不能配合,层次也不清,效率不高,形成了网络银行发展的“瓶颈”。

(3)在网络银行间相互协调方面,由于“金卡”工程仍处在推广阶段,银行间的授信系统还待完善,各个网络银行既无现成资源可利用,又不可能再建一套授信网络系统,各自的支付工具不能通用。同时,一些银行过于考虑眼前的实用性,开发出来的应用系统、业务项目自成体系,互不兼容。其直接后果不仅可能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而且会给整个网络体系今后的协调设置障碍。

(4)在管理方面,网络银行的信息跟踪、监测、信息报告交流制度和规则都未建立,防范性的技术规则指引尚未开展。除了《合同法》以外,还未对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

3、问题的实质

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看,是因为我们对网络银行的认识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存在着将金融电子化和电子金融业务简单等同的倾向。

实际上,金融电子化是利用电子化技术手段拓展传统的银行业务,而电子金融业务则是金融业务的创新,它包括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是IT产业与金融业务整合的结果。尤其是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并不仅仅是支付或结算手段在电子领域的延续,它们对中央银行的地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主要发达国家才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研究、监测和管理电子金融业务。我国目前是将这一业务划归各部门的科技机构负责,着重于技术的管理。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将电子金融业务作为一种科技手段来管理,一般会沿用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原则,甚至传统的金融电子化的一些规章制度,这与电子金融业务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多样化和技术、协议等的快速进化相矛盾,同时又形成一些业务领域的规则和管理的“真空”。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虽然可以避免竞争产生的重复投资和浪费,但也可能限制竞争的发展。事实证明,一国强制统一的电子货币或网络银行模式落后于世界金融市场,那么不仅会造成更大的浪费,还会形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二是由于知识和水平的限制,目前的管理办法虽然强调在技术和协议上形成一套安全体系,但由于在金融数据统计、测算与监管;业务信息流转与管理等方面关注的不够,其结果也可能最终会事与愿违。

三、对策

1、宏观层面

(1)国家应该加快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

针对目前网络银行存在的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首先,要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对网络金融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及网络风险的防范。

此外,还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网络银行安全规范和标准。可以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金融行业共同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行业标准,以便使我国网络银行在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2)应尽快缩短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步伐

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金融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选择和采取了分业经营的道路和政策。这对规范金融业的经营和运作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也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此外,国际上金融巨型企业不断涌现,并在向客户提供全能或“一站”的金融服务。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的客户全能服务能力较差。因此,为适应银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培育我国的超级金融服务公司,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我们要尽快采取措施,解除政策的限制;同时加快修改金融法规,创造金融运作的宽松环境,使我国的金融机构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

(3)简化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的审批程序

中国金融业层层审批的程序既不科学,又缺乏灵活性,也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的政策相悖。何况,监管机构的审批人员不一定就了解新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因此,我们首先要彻底改变审批的理念,即从审批能做什么转变为审批不能做什么;没有说不能做的,就是能做的。其次是将现行自下而上的报批程序倒转过来,并使之简化。

(4)尽快设立社会资信咨询机构

社会资信咨询机构(CRA)是一个专门收集个人和公司信息,经过加工后向需求者,主要是金融和银行机构提供咨询的专业公司。它在西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特别是个人信用风险控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微观层面

(1)坚持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并举的方针,全面推进银行业的创新。尽管网络银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但网络银行并不能取代传统银行的作用,就其本质而言,在现阶段网络银行主要是作为银行的销售渠道之一,因此,发展网络银行必须正确认识它的作用,使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均衡地得到发展。

(2)提升现有网络银行业务,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扩大客户平面。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基本上是将传统业务呈现给客户,这不可避免地造成网上业务品种少,发展空间狭小的局面。因此,应充分发挥网络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组和再造功能,将网络银行从简单的服务渠道,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处理和服务平台,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用银行特色化服务赢得市场和客户。

(3)充分发挥银行财务专家优势,重点加强企业集团客户服务。理财业务是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整合方式。网络银行可以结合网络提供的信息交流方便快捷及银行在信息咨询、投资顾问、家庭理财等方面丰富的经验,有目的性、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集理财、投资、融资等全方位的服务,使客户的财富得以保值增值,有利于吸引优质客户及培养客户忠诚度。因此,网络银行应注意改变传统的单一产品交易模式,充分发挥银行财务专家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在线理财服务。

(4)注重发展网络银行特色服务,着力打造网络银行服务品牌。在网络银行建成以后,应对网络银行服务分类进行品牌包装,通过统一的市场营销,带动整个网络银行的发展。目前国内的网络银行都由信托传统业务构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较小,下一步竞争的重点应是确立优势业务,建立自己的服务品牌,以获得更多的客户。一方面,充分使传统业务和网络银行业务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结合客户的需求进行网上金融产品创新,对特色产品进行包装,使网络银行特色服务品牌化,从而提高客户的认知和认可程度。

(5)加强风险管理和运行监控,保证网络银行安全。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涉及资金的银行网站成为网络罪犯异常关注的重点,网络技术日新月异,“黑客”攻击手段也时时翻新,网络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及时更新,才能避免受到损失。

随着网络银行覆盖面增大,在实现规模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管理风险。因此,应借鉴国内外先进、成熟的管理经验,构建多层次、高效率、高度信息化的管理体系。在实现网络银行数据全辖共享的基础上,设立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权限,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不同管理层次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业务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