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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当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各国必须调整自己的金融策略,这种调整是深度的、复杂的,也是必要的。为此,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规则、策略、程序、效率都需作相应的调整。发达国家着意在世界改革金融监管策略,出发点当然离不开自己的国家利益。但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设计必须基于全球大的格局和视野,因为,只有在全球视野下,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内部与外部共安全的协作关系才能统筹协调好。世界金融监管应该审时度势进行改革,很好地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以及功能性的差异,而任何不顾世界发展趋势的盲目之举都是霸道的;作为新兴经济体,任何不顾自己发展需要的盲目屈从,都将会成为这场危机的冤大头。国际金融监管亟待调整的矛盾关系无处不在。
一、调整新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
改革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就意味着旧的格局的破坏,新的格局的建立。金融危机后,新兴经济体面临着深刻教训,那就是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了风险和危机分摊,从而被动地为发达国家造成的金融危机埋单;同时,新兴经济体也面临着同发达国家争取自己的权益,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斡旋和斗争。可以预计,经过一番博弈后,新旧两大经济体利益关系面临新的调整,新的格局将会出现。面对经济全球化,每个国家都应清醒地认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争夺话语权,争夺规则的制定权、参与权。
由于新兴市场的开拓,国际金融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被新型经济体所创造的市场繁荣所吸引,不断建立同这些经济活动的联系,不断将金融触角伸向这些地区;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为适应发展的需要,也主动适应发达国家所建立的规则体系,加快改革步伐,开放搞活,放松管制,以便为经济交流大开绿灯。这种频繁的交流和渗透,使得发达国家不能再忽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新兴经济体的声音和需要变得空前的强劲和重要。
国际金融危机后,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深切感受到:创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国际金融中心势在必行,同时也刻不容缓。俄罗斯与中国贸易活动频繁,寻求实现与人民币的贸易结算;巴西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在新的格局中呈上升趋势;印度凭借其产业优势与人力优势雄心不减,勇居上游。中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将使中国同时拥有香港和上海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金融创新和改革的尝试也将影响全球,对未来新的格局的建立必将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而美国不愿拱手相让自己的霸主地位;欧洲则急于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其权力和影响;新兴国家集团也想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保护自己国家的资源安全与货币安全。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发展背景,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核心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公开、安全预警和联合干预在开放交流的世界经济活动中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新一轮的调整中,作为新兴经济体,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力,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进一步增加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改变长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主导国际金融体系、发展中国家只能追随其后的旧格局。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推动增强二十国集团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能力;作为发达国家,也应该具有超越本国利益的视野,综合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采取更加合作的态度和精神,平衡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为世界金融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二、调控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
在过去十多年里,全球金融业的膨胀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8 年年末,全球股票市值几乎较高峰时下跌了一半,金融衍生品名义价值较高峰时下跌了 24.6 万亿美元,债券余额和银行资产增速均下滑。2009 年很多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几乎停滞,许多大银行资产规模开始缩减。[1]在监控失当的情况下,由于贪婪和野心的操纵,金融危机出现了。
经济全球化是有代价的,作为参与其中的成员无疑是有义务和责任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责任大小还是有区别的,金融监管的严与松的选择也是有区别的。西方国家作为始作俑者,理所当然应该采取更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而作为新兴国家,由于其金融政策本身就市场化不足,干预太多,所以在全球设计金融监管政策的框架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承受能力、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应采取激励宽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区别情况,区别对待。
次贷危机后,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调整了金融监管政策。为了加强集中管理,英国确定了英格兰银行在维稳中的地位和职责。2009 年 2 月颁布的《2009年银行法案》,不仅明确了其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而且还赋予了其维稳的政策和权力范围:
一个是监控。通过监控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用途怎样。二是实施支持。银行可以对问题性金融机构实施支持,这是实施监控的重要保障。三是相对灵活。有保密的权力,有不公开的权力。2009 年 7 月出台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从组织机制上予以了完善,即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对风险和稳定进行控制,这个机构的职能是追踪、识别、控制、降低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下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确实需要一个全面的、全球性的、一致性的改革方案,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系统。但是,在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因为不同地区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特别是在银行和非银行的界限方面。这些差别体现了各个地区结构性的差别。比如在亚洲像欧美那样的“影子银行”存在的范围就非常小。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在长期利益和短期成本之间,监管方面可能要作一定的取舍,因为长期的监管,在长期可以带来稳定性,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过快地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会使目前脆弱的经济复苏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存在这样的情况。
比如在中国,需要的是一个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因为许多金融企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创新能力不足,盈利动机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有限。
当前的重点应是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让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良好地在市场上相容。把经营性金融机构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激活其创新的内在动力,克服政府金融管制过于严格、抑制金融创新的局面。如果外部环境过于限制和压制,其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对于世界经济也必将是损失。
在这一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欧美发达经济体势必要主导全球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亚洲新兴经济体更多扮演的还是接受和履行规则的角色。虽然目前建立全球统一金融监管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欧美仍有可能就加强金融监管的某些具体内容和标准达成共识并在全球推广,使亚洲新兴市场金融业发展面临更为严厉监管下的巨大挑战。例如,G20 首尔峰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流动性的规定,就没有考虑到部分新兴市场债务资本市场规模的情况。而且,亚洲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存贷款为主的银行体系,在此次危机中表现得相对稳健,并不像高度发达的欧美金融体系那样,包含各种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和场外衍生工具,蕴含着巨大风险。对于发达国家内部监管和外部建立国际化合作的框架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能内松外紧,把更多的不良资产让新兴经济体消化,从而转嫁危机,祸及他国。
三、调整内与外共安全的协作关系。
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发达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美国提出“大而不能倒”的策略:其内容是指金融机构的倒闭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造成毁灭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深远的,所以,政府必须给予扶持和注资,帮助其度过难关。因此美国金融改革法开篇就阐述其立法宗旨。但现在,它似乎又在欧洲卷土重来。布鲁塞尔敲定的对爱尔兰 850 亿欧元的援助方案,是一次银行救助行动。与希腊不同,爱尔兰的危机,并非因为过度举债、逃税漏税或国家统计数据造假所致。拖垮爱尔兰的是该国的银行。
在金融危机期间,“太大而不能倒”的政策推而广之,演绎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这包括对贝尔斯登和 AIG(美国国际集团)的救助,还有对非银行机构的支持,“太大而不能倒”福泽更大的范围。[2]“太大而不能倒”使金融机构从中获得了更多政府的隐性补贴,而买单的人就是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的内部是“利润私有化但风险社会化”,推演到国际上就是“利润本国化但风险国际化”。
面对金融霸主采取的策略,新型市场国家要保证内部与外部金融的安全,势必有更大的难度和困难。既要与外界建立这样或那样的协助关系,又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或少受侵害,这确实增加了不少难度。但是,金融监管全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是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客观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全球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在全球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准则代表秩序,准则也代表规范。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例,尽管其所制定的各项准则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因为这些规则事实上已经被国际金融领域广泛认同和采用,因此具有事实上的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各国自觉遵守履行国际金融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可能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承受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影响是必然的。
从世界金融业体系来看,新兴国家应对“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是紧迫而长期的。这些国家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整体规划,要建立各种各样的预警机制,把风险控制在事前,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对大机构的事前约束,既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也要把握前行的节奏和控制的力度,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完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以及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工具的运用机制,加强对大机构的监管力度和频度,加强对“大而不能倒”设立的各类子机构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要在监管资源上充分加大对“大而不能倒”银行机构的倾斜,严守风险底线。促进建立能有效抵御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全球金融稳定制度框架,坚持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大方向,维护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与发展权益。
矛盾关系的处理和协调需要对话和协商,前提是理解和尊重。在新的格局的建立中,新兴经济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制定什么?如何制定?国际金融霸主长期以往都处于主导的地位,规则的制定自然是从他们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在协商和对话中,如何能够由弱变强、由被动变主动?还不完全取决于这些新兴经济体对于世界经济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努力和抗争,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决心和坚持,取决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联合和团结。当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国家都应该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自己的问题处理好,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做一个能担当的国家。只有这样矛盾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才能有利于建立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金融的新格局。
当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各国必须调整自己的金融策略,这种调整是深度的、复杂的,也是必要的。为此,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规则、策略、程序、效率都需作相应的调整。发达国家着意在世界改革金融监管策略,出发点当然离不开自己的国家利益。但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设计必须基于全球大的格局和视野,因为,只有在全球视野下,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内部与外部共安全的协作关系才能统筹协调好。世界金融监管应该审时度势进行改革,很好地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以及功能性的差异,而任何不顾世界发展趋势的盲目之举都是霸道的;作为新兴经济体,任何不顾自己发展需要的盲目屈从,都将会成为这场危机的冤大头。国际金融监管亟待调整的矛盾关系无处不在。
一、调整新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
改革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就意味着旧的格局的破坏,新的格局的建立。金融危机后,新兴经济体面临着深刻教训,那就是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了风险和危机分摊,从而被动地为发达国家造成的金融危机埋单;同时,新兴经济体也面临着同发达国家争取自己的权益,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斡旋和斗争。可以预计,经过一番博弈后,新旧两大经济体利益关系面临新的调整,新的格局将会出现。面对经济全球化,每个国家都应清醒地认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争夺话语权,争夺规则的制定权、参与权。
由于新兴市场的开拓,国际金融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被新型经济体所创造的市场繁荣所吸引,不断建立同这些经济活动的联系,不断将金融触角伸向这些地区;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为适应发展的需要,也主动适应发达国家所建立的规则体系,加快改革步伐,开放搞活,放松管制,以便为经济交流大开绿灯。这种频繁的交流和渗透,使得发达国家不能再忽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新兴经济体的声音和需要变得空前的强劲和重要。
国际金融危机后,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深切感受到:创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国际金融中心势在必行,同时也刻不容缓。俄罗斯与中国贸易活动频繁,寻求实现与人民币的贸易结算;巴西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在新的格局中呈上升趋势;印度凭借其产业优势与人力优势雄心不减,勇居上游。中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将使中国同时拥有香港和上海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金融创新和改革的尝试也将影响全球,对未来新的格局的建立必将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而美国不愿拱手相让自己的霸主地位;欧洲则急于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其权力和影响;新兴国家集团也想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保护自己国家的资源安全与货币安全。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发展背景,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核心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公开、安全预警和联合干预在开放交流的世界经济活动中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新一轮的调整中,作为新兴经济体,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力,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进一步增加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改变长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主导国际金融体系、发展中国家只能追随其后的旧格局。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推动增强二十国集团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能力;作为发达国家,也应该具有超越本国利益的视野,综合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采取更加合作的态度和精神,平衡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为世界金融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二、调控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
在过去十多年里,全球金融业的膨胀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8 年年末,全球股票市值几乎较高峰时下跌了一半,金融衍生品名义价值较高峰时下跌了 24.6 万亿美元,债券余额和银行资产增速均下滑。2009 年很多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几乎停滞,许多大银行资产规模开始缩减。[1]在监控失当的情况下,由于贪婪和野心的操纵,金融危机出现了。
经济全球化是有代价的,作为参与其中的成员无疑是有义务和责任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责任大小还是有区别的,金融监管的严与松的选择也是有区别的。西方国家作为始作俑者,理所当然应该采取更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而作为新兴国家,由于其金融政策本身就市场化不足,干预太多,所以在全球设计金融监管政策的框架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承受能力、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应采取激励宽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区别情况,区别对待。
次贷危机后,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调整了金融监管政策。为了加强集中管理,英国确定了英格兰银行在维稳中的地位和职责。2009 年 2 月颁布的《2009年银行法案》,不仅明确了其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而且还赋予了其维稳的政策和权力范围:
一个是监控。通过监控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用途怎样。二是实施支持。银行可以对问题性金融机构实施支持,这是实施监控的重要保障。三是相对灵活。有保密的权力,有不公开的权力。2009 年 7 月出台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从组织机制上予以了完善,即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对风险和稳定进行控制,这个机构的职能是追踪、识别、控制、降低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下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确实需要一个全面的、全球性的、一致性的改革方案,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系统。但是,在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因为不同地区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特别是在银行和非银行的界限方面。这些差别体现了各个地区结构性的差别。比如在亚洲像欧美那样的“影子银行”存在的范围就非常小。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在长期利益和短期成本之间,监管方面可能要作一定的取舍,因为长期的监管,在长期可以带来稳定性,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过快地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会使目前脆弱的经济复苏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存在这样的情况。
比如在中国,需要的是一个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因为许多金融企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创新能力不足,盈利动机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有限。
当前的重点应是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让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良好地在市场上相容。把经营性金融机构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激活其创新的内在动力,克服政府金融管制过于严格、抑制金融创新的局面。如果外部环境过于限制和压制,其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对于世界经济也必将是损失。
在这一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欧美发达经济体势必要主导全球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亚洲新兴经济体更多扮演的还是接受和履行规则的角色。虽然目前建立全球统一金融监管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欧美仍有可能就加强金融监管的某些具体内容和标准达成共识并在全球推广,使亚洲新兴市场金融业发展面临更为严厉监管下的巨大挑战。例如,G20 首尔峰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流动性的规定,就没有考虑到部分新兴市场债务资本市场规模的情况。而且,亚洲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存贷款为主的银行体系,在此次危机中表现得相对稳健,并不像高度发达的欧美金融体系那样,包含各种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和场外衍生工具,蕴含着巨大风险。对于发达国家内部监管和外部建立国际化合作的框架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能内松外紧,把更多的不良资产让新兴经济体消化,从而转嫁危机,祸及他国。
三、调整内与外共安全的协作关系。
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发达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美国提出“大而不能倒”的策略:其内容是指金融机构的倒闭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造成毁灭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深远的,所以,政府必须给予扶持和注资,帮助其度过难关。因此美国金融改革法开篇就阐述其立法宗旨。但现在,它似乎又在欧洲卷土重来。布鲁塞尔敲定的对爱尔兰 850 亿欧元的援助方案,是一次银行救助行动。与希腊不同,爱尔兰的危机,并非因为过度举债、逃税漏税或国家统计数据造假所致。拖垮爱尔兰的是该国的银行。
在金融危机期间,“太大而不能倒”的政策推而广之,演绎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这包括对贝尔斯登和 AIG(美国国际集团)的救助,还有对非银行机构的支持,“太大而不能倒”福泽更大的范围。[2]“太大而不能倒”使金融机构从中获得了更多政府的隐性补贴,而买单的人就是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的内部是“利润私有化但风险社会化”,推演到国际上就是“利润本国化但风险国际化”。
面对金融霸主采取的策略,新型市场国家要保证内部与外部金融的安全,势必有更大的难度和困难。既要与外界建立这样或那样的协助关系,又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或少受侵害,这确实增加了不少难度。但是,金融监管全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是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客观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全球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在全球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准则代表秩序,准则也代表规范。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例,尽管其所制定的各项准则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因为这些规则事实上已经被国际金融领域广泛认同和采用,因此具有事实上的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各国自觉遵守履行国际金融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可能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承受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影响是必然的。
从世界金融业体系来看,新兴国家应对“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是紧迫而长期的。这些国家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整体规划,要建立各种各样的预警机制,把风险控制在事前,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对大机构的事前约束,既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也要把握前行的节奏和控制的力度,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完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以及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工具的运用机制,加强对大机构的监管力度和频度,加强对“大而不能倒”设立的各类子机构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要在监管资源上充分加大对“大而不能倒”银行机构的倾斜,严守风险底线。促进建立能有效抵御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全球金融稳定制度框架,坚持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大方向,维护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与发展权益。
矛盾关系的处理和协调需要对话和协商,前提是理解和尊重。在新的格局的建立中,新兴经济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制定什么?如何制定?国际金融霸主长期以往都处于主导的地位,规则的制定自然是从他们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在协商和对话中,如何能够由弱变强、由被动变主动?还不完全取决于这些新兴经济体对于世界经济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努力和抗争,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决心和坚持,取决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联合和团结。当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国家都应该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自己的问题处理好,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做一个能担当的国家。只有这样矛盾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才能有利于建立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金融的新格局。
重塑新常态下银行业的发展动力
让互联网金融成为银行发展新动力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呈现新动向
贷款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频发的思考与对策
融资租赁新司法解释明确四大争议问题
加强银政合作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政府银行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以资产管理业务为载体重归资本市场
从国际经验看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挑战
探寻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转型方向与路径
以美国Umpqua银行为例探析银行实体网点转型
实施“大资管”战略推进四大经营模式转型
新一轮自贸区建设的逻辑脉络与前景展望
中小银行服务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战略思考
国际先进同业零售业务呈现四大发展新趋势
从2014年年报看中国银行业国际化发展步伐
以某银行A分行为例探讨净息差管理水平提升之策
浙江金融“强服务”协同战略发展一盘棋
福建银行业服务先行点亮八闽“蓝色经济”
广东金融创新拉动对外开放新引擎
河南资金融“五通”绘就中原崛起新蓝图
湖北银行业合力支持国内最大内河港口建设
湖南金融护航装备产能出海远行
TPP协议达成对中国经济的长短期影响
城商行: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的主要推动力量
从2015年三季报管窥大中型上市银行最新经营动向
人民币汇率改革与水平调整的动因与影响
《中国银行业》上市银行年报研究系列文章
挑战与转型2015年上市银行中期业绩报告分析
新常态下城商行与民营银行的发展与监管
后利率管制时代打造银行系理财产品再发展动力
银行理财业务应积极变革适应“大资管”时代
陕西综合金融服务助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
甘肃资金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段内外联通
新疆以大金融格局助推“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
四川跨境金融服务助推“天府之国”走出去、引进来
重庆以支持“渝新欧”为支点撬动内陆开放高地建设
广西三大“粘合剂”对接“两廊一圈”和“海上丝路”
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
从定价视角分析利率市场化对中小银行的挑战及应对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迈出跨境发展新步伐
从集中经营到子公司设立:银行理财业务探索转型路径
天津银监局局长向世文:探索对民营银行实行差异化监管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监管引领民营银行找准定位谋发展
浙江银监局局长熊涛:创新民营网络银行监管新模式
作者名片:罗伯特,斯基德尔斯基(Robert Skidelskv),英国华威大学政治经济学荣誉退休教授。1934年7月19日出生在中国哈尔滨一个俄籍犹太富商家庭,婴儿时就同父母一起被日本关东军拘押在日本一年。战后由于无法拿回在哈尔滨的巨大家产,移居英国,六十多年后才重新访问幼时的故园(2005年9月曾来华讲学)。
制度、模式与中国投资银行发展
1、从监管主体来讲,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担当监管职责。,我国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已形成,对银行业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监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可能由一个主体全部承担,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就要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改进完善现有监管主体的层次及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真正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摆脱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借助银行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促进法定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并制约和防范其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补充作用。
2、从监管定位来讲,应立足国内放眼全球、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公布通过具体措施对金融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这就促成我国金融监管要走放松管制之路。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加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现有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问题,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应该明确,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同时要突出重点,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需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从监管目标来讲,应定好位,划分清楚,明确而不模糊。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首先应明确监管目标体系函数中包含的变量,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还没有完全独立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这一客观形势。为此,监管目标的设计和定位仍应以此为中心,并为之服务,形成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主,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监管目标。
4、从监管方式方法来讲,应突出多元化、化,促使传统监管与现代化监管手段相结合,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现场检查等方法的运用,坦对于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监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创新监管手段,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整体效率。目前,监管方向应是由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上束,由侧重于手工操作转移到运用计算机初其他现代化工具上来,从而逐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快捷性。
5、从监管来讲,根据国际监管惯例和准则的要求,金融监管的内容应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为中心,以合规性监管为基础,风险性监管为重点来设计,同时由于金融改革不均质性的特征,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应各有侧重。对国有商业银行仍以合规性为主,并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对新办金融机构应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对外资金融机构应遵循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依照国际统一准则实施监管;另外,在具体的监管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全面、、实用且具可操作性。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
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02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也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尽快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乎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根据当前的金融组织结构现状,温州在金融改革中尤其需要加快发展与实体经济相适应的、与温州企业生态相匹配的、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小型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互相依存,共生共荣,契合度较高。发展小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另一方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让实体经济直接受益,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草根银行”。温州应在总结瑞安汇民资金互助社经验基础上扩大试点,先在各县市区各试办一个,然后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同时要推广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兴办资金互助社的做法,以解决资金季节性供求矛盾。大银行与小微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小微金融机构成为大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重要平台。
正确处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关系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仅要拓宽间接融资的渠道,而且要努力开辟直接融资的通道,逐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重,做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正规金融融资和民间融资的有机结合,提升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的能力,实现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在间接融资中,要从实体经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信贷、投资、债券、信托、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形式多样的信贷模式,如采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银行+信托+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相结合融资模式,形成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合力。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增加债券品种,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等,以及积极争取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试点,拓展企业直接融资的通道,使债券市场成为发展实体经济新的动力源。
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增殖服务的关系
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责任。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当在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为全省乃至全国作出示范,尤其要在完善专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创新体系方面创造经验。必须明确,金融创新必须根植实体经济,面向客户,适应市场,以金融创新产生的社会、银行的增殖和效果,以及创造出有利于企业增加收入、节省开支、提高服务效率为检验标准,坚决制止以创新为名搞“转型收费”、“贷款搭售”、产品捆绑销售等不正当做法,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小微企业不仅缺资金,更缺科技,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产品和服务,是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实体经济的当务之急。金融机构要针对种子型、创业型、扩展型、成熟型不同的小微科技型企业,采取针对性的融资模式、信贷产品、服务手段和抵质押方式,量身定做。要制定适合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单独客户认定与授信评审,建立绿色通道,并单独予以统计和考核。要创新符合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以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作为贷款的质押进行融资,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等,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分业经营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4大国际银行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却又吸收着高额的居民储蓄。近年来央行连续降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投资者开始积极寻求其他的投资保值方法,若不良贷款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旦储蓄的增量弥补不了不良贷款的增量,金融危机就可能爆发。只有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分业经营模式在现阶段是必需的。此外,如果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混业业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其资金优势而形成金融寡头,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2.证券业: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将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造成证券市场虚假繁荣。而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发展。
3.保险业:近年来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保险经营手段不够规范,理赔机制不够健全,保险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自律手段,险种不够丰富等隐患,一旦发生动荡性的事件,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目前监管水平不高,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措施也比较落后,专业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缺乏,金融监控资源和经验都不足。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监管环境和能力,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内控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在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的保证。但是安全并不等于效率,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可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综合竞争力。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必然会走向混业经营。
二、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1.混业经营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发展趋势,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金融业传统的行业分工和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市场的条块分割格局已被打破。20世纪90年代,日本、美国相继立法肯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伴随着竞争的加剧,世界范围内的金融集团并购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体系程度日益加深,待条件成熟时选择混业经营模式是一种必然。
2.金融创新和外资银行的进入为混业监管提出了客观要求。传统赚取的存贷利差的经营手段获利空间有限,金融机构愈发重视金融创新。如扩充各种业务、拓宽传统结算领域,增加信用卡功能,开展信息咨询、创新金融产品等;随着金融产品和交易技术的不断创新,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相互渗透的特征愈来愈明显,从而使分业经营流于形式,这就为混业监管提出了客观要求。
3.信息科技的发展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大规模信息的共享和处理能力的加强,为金融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技术环境。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数据集中的跨世纪工程,中国银联公司的成立,以及中国建行、中国农行、中国银行完成数据集中工程的决心,这都说明金融行业自身信息化建设呈现跨越式的发展。
4为增强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必须走混业经营之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人世5年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的所有限制。面对竞争实力强大的外资银行,中资金融机构如果固守传统商业银行发展模式,其结果只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必须最大限度地实行综合化经营,根据市场、客户需求的变化和规避风险的要求,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品种,采取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利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发展自己。从长远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逐步介入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混业经营的模式,实行全能制,增加利润增长点,以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5我国具有推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和可行性。事实上,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已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态势。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商业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推出银行转账等新型业务;2002年12月中信控股亦正式挂牌,其旗下有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以及香港的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亦在事实上证明了混业经营的可操作性。
1.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壮大。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给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变革。基于web2.0,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在支付领域,2010年至今,利用支付宝支付的金额已超过了2万亿,以支付宝、财富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占到市场份额的八成,已经超过银联和银行等金融类企业网银支付的总量。在借贷领域,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人人贷”式(P2P)公司超过了300家,行业交易额高达200多亿元。在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截至到2012年12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2.21亿人。
2.互联网巨头迅速抢占金融市场。目前,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已呈“全面开花”之势。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截至今年7月,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网易、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加强创新,不断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新浪的“微银行”,腾讯的微信5.0与“财付通”的互联等更是全面进军金融市场。今年9月份,腾讯宣布要成立银行,也成为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标志性事件。京东商城和苏宁电器也先后宣布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进军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具有快速发展态势。例如,支付宝旗下余额宝,上线18天累积用户数就超过250万,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
3.传统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业务创新。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企业发起的挑战,也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互联网环境下多样化需求,传统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业务创新。一方面,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产品互联网化进程,运用互联网技术把银行产品线上化,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向客户提供网上服务。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业务模式。例如,华夏银行推出了“平台金融”业务模式,为平台客户及其体系内小企业提供在线融资、现金管理、资金监管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今年5月份在杭州签署了整体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就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安全认证、资金托管、市场营销、产品创新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合作。招商银行联手中国联通于2012年11月推出首个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近期,30多家基金公司的淘宝直营店也陆续开业,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电子互联网金融平台。
4.通信运营商也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变革的大环境下,通信运营商利用其管道优势,也开始积极探索金融业务。2010年3月,中国移动以398亿人民币收购浦发银行20%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了移动支付联合产品――手机钱包。2011年9月,中国电信与光大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网络缴费、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合作。2013年6月,中国电信与中国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在存贷款、现金管理、直接融资等领域的全面合作。2013年,中国联通与中信银行合作,布局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类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优势,可以帮助优质小微企业破解融资困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贷已经累计为超过32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不良率仅0.87%。
2.有利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15-30万亿元人民币间。影子银行最大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巨大的影子银行规模由于监管缺失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了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将线下民间金融资产转移到线上操作,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即时数据,能有效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便利化。
3.倒逼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改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更多的企业有能力进入金融领域。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断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格局,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供给格局,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壁垒。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正倒逼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金融领域创新加速,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及商业模式,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模式,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服务与新模式。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的不断深入融合,互联网金融加速创新,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机银行、移动支付,无不体现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此外,民间借贷也开始合法化、线上各类融资平台不断涌现、“智慧金融”也由概念开始走向市场。目前很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通过电商网销、社交网络,甚至是微信平台等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是销售产品,基于社交网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
5.有利于吸引广大民众参与金融。由于专业壁垒,民众参与金融的进程一直比较缓慢。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产品模块化和标准化进程,同时也拓宽了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改变金融产品传统由少数精英控制的模式,转而由更多网民参与共同决定金融产品的模式,使得金融产品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总体经营规模不大。由于中国金融管制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新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和新型网络信贷公司,扩大发展规模还受到较多限制。一方面,金融牌照许可限制了很多具有资金实力的互联网公司扩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很多新型的网络信贷公司,由于自身规模和资金限制,扩大规模也举步维艰。此外,拥有金融许可和资金实力的传统金融企业,由于缺乏互联网基因,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比较谨慎。
2.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相当滞后。主要表现在:尚未形成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体系还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
3.社会信用环境缺失。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产业发展环境还有待进步完善。主要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个人信息牟利现象比较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还比较缺乏,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
对策建议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活力,保证企业持续不断创新;又可以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有效防止金融欺诈。
2.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加强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制定出台关于电子交易及电子证书、加密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规定,积极推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