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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势必推动大量港口项目建设,依靠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如此庞大的建设需求。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为媒介提出一种新的港口融资模式,为大型港口投资集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融资流程,为社会资本投资港口领域提供新方式。
关键词:
PPP;互联网金融;港口
目前我国港口主要投融资模式包括国家专项资金、资金自筹、银行贷款、企业投资等,其中国家和交通部专项资金约占总投入的8%,剩余部分主要由地方、企业和银行贷款筹措。近年来,由于各级、各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导致建设资金短缺,项目进度推进缓慢,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国家港口战略的布局。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解决港口工程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但PPP项目总体签约率并不高,项目落地难,这与港口工程PPP运作模式的运作缺陷和过高的投资门槛不无关系。首先,现行的PPP合同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公私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话语权,而PPP项目的手续繁琐,政府的履约时间较长,往往会出现违约的情形。其次,港口项目的资金投入很高,投资门槛动辄千万,具备如此体量社会资本的企业数量并不多,并且港口项目周期普遍达到20年以上,长期而密集的投资增加了资本风险,一旦项目开工,在较长时间投资人难以进行集中撤资。这些问题引发了社会资本对资金回报前景的担忧,直接导致了港口工程融资难的现状。
一、模式提出的背景
引入社会资本进入港口产业是缓解当下港口建设压力的必然选择,而募集资金的途径对于吸引社会投资的成功与否十分重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由于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可以较好的解决港口工程投融资群体小、融资效率低、发展缓慢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行业总体水平良莠不齐,监管薄弱,存在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假平台。而港口建设需要政府层层审批,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这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弱、风险高的缺陷。两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以互联网金融作为港口融资的渠道具备一定可行性,但操作方式不能走传统PPP模式的老路。由于PPP模式要求民营机构与政府联合成立具备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公司,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群太太广会导致股权过于分散,现有的PPP和互联网金融法律并不支持。而且互联网金融投资群体普遍不具备金融、水运等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在港口项目的选择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环节做出专业的判断,也无法在港口建设运营阶段进行成熟规范的运作,容易导致建设、运营效率低下。因此社会资本进入港口领域投资时,应当选定一个合作对象,在港口投资中提供相应的帮助。中国有大量专业的港口投资集团,直接对港口、码头等相关产业进行投资。这类企业多具有国资背景,具有资金和信誉保障。港口投资涉及的专业面广、利益方多、事务杂,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挑选合作对象时,往往倾向于国有企业,对于民企和外企设置较多准入门槛。因此国有港口投资集团是社会资本的合作的理想伙伴。社会资本依托港司专业的港航人才、成熟的制度体系、优质的人脉资源,弥补自身背景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港投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既缓解了集团的资金压力,又响应了国家盘活民间资本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号召,实现了互利双赢。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基于大型国有港口投资集团的新型港口投融资模式:港口投资集团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出让自己在项目公司股份的方式,向小微企业及个人为主的社会投资人募集港口所需的长、短期资金。由于投资人基数大、本金多为闲散资金,该模式既能够分摊港口项目风险,又能够通过共同持股的方式,保障社会投资人权益,为企业提供来自社会的监督。
二、运作模式
作为一种新型的港口融资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就是建立一个专业的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个平台直接承担着金融产品、募集投资资金、工程动态信息等关键作用。通过众筹融资为港口工程的股权募集资金,或是以类似于P2P的借贷方式向社会投资人募集建设贷款。
1.发行金融产品
我国港口具有投资价值的主要为经营性工程设施,如生产性码头泊位、仓库、堆场等。依照目前银行及互联网贷款类定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具有吸引民间资本能力的年化收益率应达到5.5%以上,而港口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收益率应达到8%,具备良好的投资吸引力。对于经营性泊位,可以发行的合理收益产品有两种,第一种是建设贷款类产品,第二种是港口股权类产品。对于第一种产品,目前基础建设贷款的平均年化利率在6%-7%之间,按年还本付息,总体回报稳定,风险低。第二种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待建港口的股权,通过持有港口的长期股权,获得港口在经营中产生的分红。这种模式的投资收益与港口经营情况直接挂钩,风险较贷款类产品高,同时收益也更高。港投集团牵头完成完成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和招标文件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应募集民间资本的额度,并在平台具有可靠预期收益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认可投资项目后,通过第三方的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客户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存管。若产品后未达到预期募集额度,企业应具备承担该部分资金的能力,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开工。
2.投资资金的使用
在完成对社会资本融资后,港投集团将网上募集的资金按照投资人意向分为股权投资类和建设贷款类。对于股权投资意向资金,在国有港司确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投资计划后,将集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按照募集资金的额度出售给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社会资本共同持有项目公司的股份,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于贷款类产品,按照基础建设类贷款还款方式向投资人按年还本付息。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缴纳完毕后,作为建设方的国有港投集团负责牵头协调各方利益、全程负责港口工程的建设。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及时项目动态信息,对投资者的疑问进行解答,履行建设单位应尽的职责直至项目建设结束。
3.资本回报及退出方式
在项目竣工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开始运营。在码头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根据投资者购买的产品类型,通过分红或还本付息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投资回报。但是,对于大部分港口项目,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能达到十年,而运营期则可能达到数十年。这样的项目周期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而言过于漫长,因此想要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就需要为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根据港口工程实际情况,该模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资本退出方式:
(1)股权回购或转让:在一定的年限后,政府、港投企业对投资者手上的股权进行回购,或将老投资者手中股权或债券转移给新投资者。
(2)资本证券化: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的资产上市或是进行资产注入,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三、模式的优势
1.捆绑公私利益,提振资本信心
目前很多基层政府舍不得把含金量高、收益率高的“好项目”拿出来,只拿出回报率低的港口工程来应付社会投资者。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在港口开发合作上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这都大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而通过这一模式,以共同持股的方式,捆绑公私间的利益。港口投资集团利用企业的人脉、专业等优势获得优质的港口资源,确保投资回报,对政府的违约行为能够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从而降低政府违约的风险,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任度。由于社会资本对资金的投资效率更为敏感,这就对国有港口投资企业的费用、工期等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更透明的监督。
2.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
“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投资标的为港口工程,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层层审批,保证了项目的真实性。优质国有港口投资企业拥有优良的信誉及充足的资金,从根源上杜绝了平台跑路、资金自融等风险,相比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P2P、股权众筹安全性显著提高。除此之外,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信息的透明等服务优势,能够提供人性化的理财方案,实现相关信息全程上网、新媒体实时推送项目动态的服务,同时以热线、留言等方式实时解答投资者疑问,能够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投资体验。
3.投融资便捷,回报吸引力大
港口行业的投资回报比较可观,行业基准收益率为8%,优质的港口项目的投资收益可以达到15%以上,相比起目前P2P类5%-7%的年化收益有着极大的优势。而且国家正大力推进资本证券化业务,一旦项目公司资产能够上市,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回报,这样的前景能够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相比于传统的港口从银行的间接融资融资模式,港口投资企业通过港口通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向投资人进行融资,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大大地提升了融资的效率。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流程也大幅简化,无需办理复杂的申请手续,直接通过平台就可以对港口进行投资,会给投资人提供比传统的银行理财高得多的回报。
4.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门槛
由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人数众多,人均投资额较低,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良好的风险分配,有效降低了集中撤资的风险。以往社会资本想要进入港口领域进行建设,都要至少具备千万级别的资金量,而具备这样体量的投资者并不多,这就导致社会资金并不能够充分的进入港口产业的投资。而这一模式扩大了投资群体,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门槛,让社会闲置资金也能进入港口领域进行投资,在有效发挥资金余热的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债务压力。
四、模式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1.优质港口不愿出让控股权
由于民间资本的介入,港口的股权结构将发生改变,这就涉及了多方利益间的博弈。对于某些优质的港口项目,地方政府可能不会轻易的对外进行引资,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而且民间资本持有港投企业的股份后,对港口的股权结构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能够港口股权的变动是一个未知数,会带来一系列更多矛盾与争端。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放宽视野,积极响应中央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路线,为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一个友好的环境。
2.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善
2015年,央行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众筹的法律仍存在较大空缺,如港口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同一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上限;在转让港投企业使用股权基金买入项目公司股份时,也存在若干法律、监管问题。这就需要金融部门进一步更新陈旧的立法理念,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尽快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体系。
3.监管力度不到位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重,很多地方政府有打着PPP的旗号圈钱的想法,地方有可能对一些盈利前景较差的港口项目进行包装,通过与港口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共同拿劣质的港口工程忽悠投资者,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和回报。未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地方政府的的PPP信用评级,将PPP履约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并通过建立项目终身问责制,将地方官员短期决策与长期责任相匹配。
参考文献: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呈爆发之态,确实给国内银行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和挑战,但也是银行的机会所在。”在北京宇信易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宇信易诚)高级副总裁欧阳忠诚看来,构建新型服务平台将是未来的发展机遇和趋势。
确实,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银行服务渠道已经逐步涌现。而这些新的服务渠道的产生,互联网技术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在,国内各个银行对于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业务的融合都十分重视,很多银行已经将其视为是下一步发展的战略重点。”在欧阳忠诚看来,这种变化意味着国内银行将会更加注重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这对于服务于银行业的IT服务商而言,既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这要求IT服务商不仅要对互联网技术十分了解,同时也要有很深厚的业务积淀,更重要的是,还要能够把两者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不过,欧阳忠诚坦言,做为国内领先的金融行业IT服务商之一,宇信易诚一直都十分关注互联网银行的发展,而且也很高兴看到银行业出现的这种变化,“宇信易诚不仅具备完善的产品线,同时,也具备将银行的业务需求同最新的互联网技术融合的能力和经验”。
构建互联网银行金融服务平台
当然,对于IT服务商而言,在这种趋势下,为银行提供IT服务和系统建设的思路也要做出改变。“我认为,未来互联网银行的建设,将不再是以网银为中心,而是要构建一个统一的新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在这一平台上,融合了交易、营销、服务、管理、交互等多个模块,而原来传统的网银、电话银行等都会成为这个平台的渠道,各个渠道通过这一服务平台,完成协作和交互”。
据欧阳忠诚介绍,针对这一变化,宇信易诚已经推出了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来满足国内银行用户对于“互联网银行”建设的需求,而且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互联网银行规划委员会”,来研究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方向和如何落地应用。“我们认为未来的互联网银行体系是体验银行与智慧银行的结合,新一代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依靠服务与营销、管理与管控、数据分析三大体系为客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营销和服务”。
新型互联网银行服务渠道体系
移动支付、账户预存款、货币汇兑、中间业务、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信贷、互联网支付货币等由电商和P2P网络提供的金融业务,我们将其统称为电商金融。电商金融和传统金融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两者除了媒介不同外,电商金融操作便捷、成本低、参与度高、透明度强等特点是传统金融无法比拟的。电商金融秉着“协作、平等、分享”的原则,这也是近年来电商金融在国内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电商金融正在以自己先进、开放的特点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二、电商金融产生的背景
(一)很多小规模企业融资困难
相比于中大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风险变数大、违约成本低等情况,导致不良贷款的形成概率加大,融资十分困难。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中大规模企业政策和资金上扶持,但却忽略了对小规模企业的扶持,小规模企业无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股权市场获得融资。而电商平台的出现,有效解决了风险与效率问题,简化审核放贷的过程,使小型企业看到了生存的希望。据有关统计显示,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已经有超过1940万的小型企业用户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平台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小型企业融资问题。
(二)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持续增大
截止2014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总量为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其中,网上零售额为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8%;B2B电子市场交易总额为10万亿元,同比增长22%。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的持续增大,不仅呈现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发展态势,还体现出我国居民和互联网用户对于金融业的新的需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电商金融还会创下新的记录。
(三)商业链条的完善
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用户贷款困难,是电商金融出现的最重要因素,商子商务平台为供货商提供了完善的供货结算系统,同时向小型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利用金融服务产品便捷、创新的特点,开展面向小型企业和个人用户的融资、贷款业务。这样做不仅可以将供货商和电商平台牢固的困在一起,还可以为用户提供可持续、有效的金融服务。
三、国内电商金融的发展历程
(一)部分网络商家无序与低级发展,为电商金融的出现奠定基础
在正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之前,国内很多商家在网上的发展都是畸形、无序、低级的,这些商家表面上开展金融业务,实质上业务主要是以用户浏览为主,几乎没有实现网上资金流通,无法将互联网无时间、无地域限制的优势体现出来,与此同时,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电商金融平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电商金融平台是一个完善的业务框架系统,主要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功能,电商金融真正实现了资源共享,其管理机制、安全性和网络资源的丰富度,都是普通商家所不能比拟的,电商金融的出现,直接使我国金融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二)电商金融逐渐形成
作为金融产业和电子商务的结合体,电商金融给企业和个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电商金融通过互联网这个庞大的数据平台,在经过精确计算后,实现了消费者的融资目的,将融资得到的资金交付到消费者手中,并保障资金的安全。如果在协议时间内,消费者无法返还资金,将会被电商平台终止使用资格,并计入到黑名单中,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对整个交易过程有着全面的控制,保障资金的借贷和返还,这也是电商金融得以繁荣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和电商金融之间,有着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作用。
(三)电商金融的快速发展阶段
由于国内大多数小规模企业都很难融资,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生产力和发展水平较低,导致企业很难在竞争中生存下去。电商金融的出现,不仅帮助小规模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还避免了融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已经成为当前小规模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目前,电商金融已经逐步从被怀疑的时期走进了被认可、被信任的时期,电商金融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继续发展,受到中小规模企业和个人用户的青睐,电商金融正式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四、电商金融的几大风险
电商金融虽然有便捷、效率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法律、技术安全风险、信用等方面。
(一)法律风险
电商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但是,毕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约束以电商金融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关部门对电商金融和电商金融产品的监管不力,还没有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加强了对传统金融的监管,但由于部门职能没有分清,直接致使电商金融钻了监管的空子。虽然,国家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规,可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还是面向传统金融,并不是为电商金融制定的,缺乏完整法律的制约,很可能导致某些电商金融企业出现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
(二)技术安全风险
电商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结合体,它的出现,使业务更加便利,工作效率得到提升。电商金融虽然有较高的安全性,但由于技术还不够成熟,资金安全问题成为了电商金融面临的一个难题。目前,国内已有了财付通、支付宝等正规的电商金融平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加上黑客猖獗,用户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100%保障。电商金融的媒介是网络,网络环境不稳定、不安全,将直接导致用户的资金将面对技术安全风险,因此,电商金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护用户的信息与资金安全,与此同时,电商金融还应当将客户身份识别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工作。
(三)信用风险
支付结算、传递交易信息等电商金融业务都是在虚拟的互联网平台上完成的,虚拟性是电商金融的基本特性。因为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与法律管制,当用户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时,很难对用户实施有效的惩戒手段。当前,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系统还没有应用到民间金融平台上,导致电商金融平台无法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贷款用途和信用水平,容易出现追账困难、坏账率高等情况。
(四)传统金融行业冲击风险
为了应对互联网的冲击,传统银行业也开始触网,例如兴业银行“钱大掌柜”、工行的“天天益”等,接触互联网的同时也意味着风险,无论是对传统思维、传统利益还是传统法规都存在挑战。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完成贷款审批只需10分钟。浦发通过与电商ERP解决方案服务商e店宝合作,获取电商交易信息。未来还将和快递公司合作,通过快递出货量来判断整体经营情况。
五、国内电商金融的应用与发展现状探究
由于受到电子商务巨额交易量的影响,电商平台下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前文中已经有所提及,2014年全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总量为13万亿元,占我国2014年GDP总之的十分之一以上,而电商零售总额则占到社会整体消费额的7%以上。一条条数据显示,国内电商网络平台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呈阶梯式发展,电商平台的发展,也直接带动了电商金融的发展和进步。
虽然我国电商金融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但其中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未来几年内,我国电商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冲击与挑战,只有进一步完善电商金融的管理、审查、协作机制,才能造福更多的小微企业,同时确保电商金融企业的根本利益。据有关统计,我国大约有5000万家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由于实力不足,很难通过股权或银行获得融资,而以电商金融为核心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了这些小微企业融资的首选。这是个非常庞大的数字,巨大的市场,是电商金融得以发展的保障。为了使发展正规化,电商金融首先得解决以下几点问题:
(一)电商金融缺乏明文界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电商金融缺乏明文的规范与界定,导致很多传统金融企业利用网络平台开展金融业务,但是,这些传统金融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通过自身平台,将企业的资金贷款给个人和其他企业,我们应将其称之为P2P贷款平台,其并不属于电商金融的范围。
(二)部分电商金融产品缺乏实质内容
国内部分电商金融产品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内容的建设。例如:中国交通银行和阿里巴巴合作,共同建设的“交通银行天猫旗舰店”,是我国首家由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的网络金融服务门店。该门店表面上虽然是电商金融,但实际上,“交通银行天猫旗舰店”中只有贵金属交易服务,而没有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交易服务,且交易时要转到中国交通银行的网站才能购买金融产品。
(三)电商金融体系难以统一
目前,国内有多个电商金融平台,我国的电商金融虽然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每一个电商金融平台都有自己的体系,如京东支付平台、腾讯财付通和微信支付平台、阿里巴巴支付宝支付平台等,这些平台的数据接口、软件平台、服务器型号都有所不同,而且,每个电商金融平台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领域和地域差异,很难对这些电商金融平台进行有效整合。电商金融体系难以统一起来,是制约我国电商金融标准化的重要因素。
六、电商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
电子金融和传统金融一样,都是需要法律法规来管控的,而在我国,由于面向电商金融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导致电商金融面临着法律风险,在很长一段事件里,电商金融很难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对此,国家要尽快出来专门面向电商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传统金融网络服务与电商金融的区别,推动电商金融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前进。
(二)部门协调与政策统一
作为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电商金融除了涉及到电商外,还会有很多的政府部//事业单位参与进来,包括信息产业、货物运输、保险、银行、商检等部门,这些部门来自多个地区。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建立起统一的政策体系,使所有部门能够协调合作,推动国内电商金融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建立专业的机构来对全国电商金融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领导。
(三)建立起高度统一的电商金融体系
电商金融是国内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时展的必然产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正视电商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商务这个大平台,早日建立完善的电商金融体系标准,使不同电商金融企业之间能够建立起统一的云数据库,实现统一监管管理。如此,才能推动国内电商金融的正规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银行+电商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界定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的线上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资金供需信息交换快捷,便于资金供需双方快速实现资金融通。二是覆盖的人群较为广泛,能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模式:一是P2P平台: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二是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普通投资者,是一种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全新概念。
(二)刑事法律风险基本界定
刑事法律风险,一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经营者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二是指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的伤害或者损失。
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果: 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法制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经营者面临的刑法制裁:人身自由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二是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遭受经营信誉、经营财产损失而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陷入经营困难增加破产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涉嫌罪名及刑事制裁分析
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涉及罪名是研究互联网形式法律法风险的典型基础,即是从已有的刑法规范分析可能面临的典型罪名,阐述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集资诈骗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这两类罪名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易触犯的,是重要的形式法律风险点,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重点防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重点防控领域。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刑事案件受害者损失分析
财产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盈利模式之一是利用借贷双方现金流的时间差形成的“现金池”,进行投资。一旦投资被刑事犯罪侵害,极易造成平台财产损失。声誉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生存的前提之一是网络信用,假如有人利用平台进行犯罪(洗钱)活动,而被查出,那么平台也会声誉扫地,关门大吉。
四、结语
2013年作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如P2P网贷、众筹融资、电商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都有着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各类电商平台上,以“余额宝”牵头的的宝宝类产品、企业小贷融资业务、线上多样化保险理财产品等等层出不穷,台电商大数据金融正在以传统金融业没有的独特方式闯进我们的生活。本文将梳理近些年电商金融的开展状况,逐步剖析该模式的产生背景、业务特点、风险点,最后给出驻足长远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电商平台;大数据金融;普惠金融
一、电商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火如荼
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的结合,在近几年的中国成为了不可逆转的潮流。而其中推动这一潮流的弄潮儿首屈一指的便是各大电商巨头。
2010年6月8日,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下称阿里小贷)创立了。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该公司专门为淘宝以及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中小企业及个体户提供小额融资服务,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小额贷款模式。
2013年京东商城上线“京宝贝”为京东中小商户提供小贷,线上完成审批、风险控制、放款,全程最快需要3分钟;2013年8月份,苏宁被证实筹建银行,为上游中小型供应商理工金融扶持,基于自有第三方支付工具――易付宝为消费者提供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等服务。9月12日,“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公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1号店推出“1金融”平台,面向用户发售“1元保险”、面向供应商发售“1保贷”、未来还会面向商城商家融资的“1订贷”、“1信贷”。“1元保险”是由1号店网站携手正隆保险经纪和长江财险联合推出的“出行无忧险”,实行T+0闪赔机制。后期,“1元保险”将陆续推出生活化、个性化的保险品种。“1保贷”是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后的产品,是银行基于供应商与1号店之间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根据自营供应商已确认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无抵押、纯线上操作,全过程只需3分钟,随借随还,周期最长6个月。据悉,1号店的商必赢云平台为超过20000个供应商及入驻商家提供服务。而聚美优品、唯品会、凡客等中所大型电商已陆续筹备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说到这就不得不提阿里巴巴的火爆货币基金网销产品――余额宝。这个由互联网巨头支付宝于6月携手天弘基金推出的创新型货币基金,截至目前数据显示,其开户用户超过1600万户,货币基金累计申购超1300亿元,已经是我国最大公募基金和货币基金,短短4个多月就占领了货币基金超过10%的份额。
据支付宝官网介绍,“转入余额宝的资金是购买了一款增利宝货币基金,其综合费率水平在目前国内货币基金中是最低的,管理费率仅为0.3%,托管费率是0.08%,而普通货币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为0.33%,托管费率一般为0.1%。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还特别引入T+0机制,使余额宝内的资金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此外,增利宝还在产品设计上面进行了创新,例如收益结转方式由目前普遍的按月结转收益改为按日结转,投资者可以清楚地知道账户每日最新可用余额。
支付宝与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这种合作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基金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支付宝,与基金合作可以增加客户的活期资金收益,提升客户粘性;对于基金公司而言,不需依赖银行渠道就能带来上亿级别的潜在客户,基金规模将快速提升。然而,这对于银行而言影响或偏负面,活期存款竞争方面将面临支付宝这一强大的对手,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的年化收益在4%左右,远超活期存款利息。对于那些之前较少接触基金的年轻淘宝客户来说,有可能将自己存在银行的钱转入余额宝。互联网基金这一创新理财工具的兴起有可能大大推动存款“搬家”的进程。
由此可见,电商巨头已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全面拉开了战役。
二、电商互联网金融业务产生背景及特点
电商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可以说是水水推舟、水到渠成的。其推动因素我归纳了两点:1、电商盈利多元化动力驱使。目前线上经营的成本相比实体商铺优势下降,因为电商对人力、网络技术的资金投入随规模而扩张,以往依靠服务费和差价来盈利的模式已经难以支撑平台运作。因而提供金融服务成了电商盈利的创新途径。2、网络商户的融资需求。电商平台每到大型节日展开的促销大战使得网络商户需要提前加大库存,因而常常产生资金链紧张的状况。但这些中小微企业却是由于融资风险问题使得传统金融机构不愿给予贷款的对象,而电商提供的小额贷款服务便捷高效的解决了这一需求。
电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掌握大数据。对电商平台上采购、销售、财务等数据进行集成和处理,今儿完成自动化审批和风险控制,可以提升营运效率、增加用户粘性、电商金融业务为供应商及商家创造了一个从供货、销售、融资、结算的一体化链式服务,将商家和平台的发展高效互赢地连接起来。
这种金融服务具有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同时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三、电商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点
第一,网络技术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以技术为支撑,在技术方面如果不过关,而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会长期影响投资人的信心,对平台的影响更加深远。一旦出现遭到黑客攻击不能妥善应对的情况,那么大量的客户数据可能面临被泄露被盗走的风险,对平台的打击是巨大的。
第二,传统银行业的冲击。为了应对互联网的冲击,传统银行业也开始触网,例如民生银行的直销银行、兴业银行“钱大掌柜”、工行的“天天益”等等,拥抱互联网同时也意味着“革命”,无论是对传统思维、传统利益还是传统法规都存在一些挑战。近期,北京银行、民生银行相继内测或上线了直销银行。浦发银行推出“电商通2.0”,为电商提供短贷。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完成贷款审批只需10分钟。浦发通过与电商ERP解决方案服务商e店宝合作,获取电商交易信息。未来还将和快递公司合作,通过快递出货量来判断整体经营情况。
第三,监管层的谨慎管制。不久前,中银协借金融专家之口,称“从维护公平竞争金融市场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计,应将‘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存放银行的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不作为同业存款,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货币基金纳入一般存款”。监管机构倾向于将余额宝们配置的同业存款作为一般存款对待,计入存贷比,同时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对余额宝而言,作为一般存款,利率会受到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目前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1.1倍,这对货币基金十分不利,收益很难上去。
四、电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议
笔者认为电商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先天的优势,属于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是,为了避免以上谈到的风险波及该业态发展,产生系统性动荡,在此我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电商为应对网络技术风险,应该加强平台运营系统的建设。在互联网科技创新、稳定性方面加大研发的资金力度和人才培养,防止系统轻易被黑客攻陷的窘境。并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方面多加重视。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谁掌握了大数据谁就掌握了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加强客户数据的保护及分析能力。
其次,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应认清自己的优势找准定位,专注于服务平台上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及贴向网购顾客的生活化金融产品。这样,一方面形成自有商业链条,发挥小额、高效、便捷的优势,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两个平行的生态圈,让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于大型企业,而电商金融依靠大数据服务于大型金融机构无暇顾及的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弥补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
最后,电商最该做的还是应该在提升商品质量和商户品质,而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基于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来展开的。如果本末倒置,只是利用自身掌握了大数据的优势打算在油水丰厚的金融领域淘金的话,长此以往对实体经济将没有好处。
五、结论
电商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趋势以势不可挡,其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多样化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应看到电商金融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分析的模式需要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创新,并找准自身定位,以免与资金实力雄厚的传统金融机构形成恶性竞争。
参考文献:
[1]CFCA.2013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热点探究.2014
[2]汤浔芳,董文萍.京东金融平台上线电商加速抢盘互联网金融.21世纪经济报道.2014.3
[3]未央网.电商角逐互联网金融.2013
基金项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继余额宝之后,阿里巴巴推出了又一重磅理财平台――招财宝。由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投资设立的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今年4月10日上线运营。
悄然上线4个月余以来,招财宝平台的交易总规模已经突破110亿元。这是袁雷鸣代表招财宝第一次公开露面。袁雷鸣指出,招财宝与余额宝相比,有着更高的收益,定期理财,但又可随时变现,可解决更多年轻人的需要。而且,招财宝能为10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一个开放的投融资交易平台。
余额宝重新定义了活期现金的管理方式后,雪藏后的招财宝出山,要重新定义互联网金融时代定期理财的体验。
活期化的定期理财
这一次,招财宝做好了准备面向更多的年轻人。
很多年轻人没有时间且不擅理财。此前,由于传统的定期理财模式最大的不足是产品到期前没法赎回,或者一些产品类型如定期存款需提前支取的话,收益率就直接降成了活期。招财宝平台产品经理施宏斌说,经过他们调研发现,因为害怕流动性风险,有超过30%的用户连银行定期利息是多少都不知道,如今30岁左右的年轻人中,从来没有过一年期以上定期理财经历的用户超过50%,“而投资到定期产品当中的比例更是不到10%”。所以,也有不少年轻人为了灵活使用资金又可理财,将大部分现金放在了余额宝账户中。
可慢慢的,用户发现,余额宝的收益率也是逐步在下降的。2014年春节前,余额宝收益一路上扬,一度接近7%,但节后至今,收益却越来越少,很快就跌破了6%、5%,甚至接近了4%。
事实上,余额宝的收益是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市场资金紧张程度密切相关的。市场资金宽松了,拆借利率自然就下降了。那么,除了余额宝还有其他选择吗?理财通、增值宝、全额宝等各类“宝宝”们云集在这个市场,能不能把定期理财活期化,有没有这样的产品?
于是,可随时变现的高收益理财平台招财宝来了。余额宝为一亿多名用户重新定义了活期现金管理方式,兄弟项目招财宝则将目标锁定在无忧定期理财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招财宝是余额宝的绝佳补充。“变现”是招财宝推出的核心主打功能,不打折的流动性是最大亮点。袁雷鸣指出,用户在招财宝购买了高收益定期理财产品后,中间可以变现,快速获得现金使用,且原产品收益率完全保持不变,仅需向平台支付按交易金额乘以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财富召之即来。
施宏斌介绍,作为招财宝主要的平台功能,变现只需要“一键”10秒钟即可完成。
用户点“变现”后,保险公司迅速进行风险评估,招财宝的整个交易系统会从投资者里寻找符合其借款需求的投资者,撮合交易,自动下单,通过支付宝结算服务,把资金转到余额宝。阿里背后的云计算和大数据两大工程支持着整个过程,“其实背后很复杂,但对于用户来说可以感受到的就是等待10秒钟,钱就可能到你账上了。”施宏斌说。
活期化的定期理财,变现,就是这么简单。
投融资开放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招财宝的“野心”更大。
招财宝CEO袁雷鸣表示,尽管招财宝和余额宝一样均隶属于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旗下,但招财宝则致力于成为一个撮合投融资交易的开放平台。余额宝只是一款理财产品,与余额宝的“非战略产品”的定位相比,招财宝有着更大的目标。
搭建一个开放的投融资交易平台,为10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是袁雷鸣首次对外披露的招财宝的战略规划。
据悉,现在,招财宝平台可供用户购买的产品主要有三类,包括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主要为万能险)和借款类产品,期限通常在3个月到3年不等,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4%~6.9%之间。其中,借款类产品包括中小企业贷和个人贷。中小企业贷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产品,个人贷则是招财宝平台的新产品,帮助投资者转让在招财宝平台上购买的金融产品。
招财宝是没有资金池的。他们秉承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风险定价、有相应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来做中间的信用中介,来承担相应的投融资中间带来的风险。在袁雷鸣看来,这也是其与普通的P2P网站最大的不同。
当然,眼下,要购买招财宝,还不是说买就能买的。记者进入淘宝理财页面,登录进去,发现其产品已经售罄,招财宝平台上的产品已经供不应求。据了解,截至目前,在招财宝平台购买理财产品的用户人次超过50万,大概有40多家金融机构与招财宝平成对接,还有100余家金融机构在排队等待接入。招财宝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届时他们有足够的信心解决供不应求的问题。招财宝也需要时间,未来也可能推出独立的网站和App。
1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
从广义上来看,在互联网进行有关金融业务的交易行为都可以称为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是指实现互联网金融货币流通。互联网金融交易产品平台实际上就是将金融产品放在电子商务的平台上进行销售的行为。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产品交易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信息的透明度比较高,这是人类理财方式的一个变革。
2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设计的技术与理论支撑
2.1 JSF技术
JSF技术的主体功能是服务调用框架,它适用于分布式框架下数据量小并发大的场景,它能够实现服务于服务的同步调用,在一个实力尝试失败之后可以接着尝试其他的实例。JSF技术的特点是可以进行高效远程调用,支持多种序列化格式,支持数据压缩,具有在线监控报表的功能。
2.2 Cobar技术
Cobar技术的主体功能是能够高效存储和访问数据,它能够在分布式的环境下为用户提供大量的数据服务。Cobar技术的主要特点是能够进行分布处理数据,也就是说数据不是放在一个统一的库而是被放在不同的库中进行调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调用数据的效率,另一方面就是当一个数据库发生瘫痪不影响整个数据系统的瘫痪。另一个特点就是数据系统的可线性得到了扩展,系统升级的成本低。
2.3 JMQ技术
JMQ技术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信息的处理,连接各个不同环节与不同系统之间数据流缓冲,从而提高服务器的运行效率。它属于一个信息中间件平台,适用于系统解耦,非实时系统通讯,异步处理流程等。它具有高可用性,高性能性,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的监控图表,实现信息的监控管理等特点。
2.4 Redis技术
Redis技术主要提供的是数据的存储和提高访问速度的支持。
2.5 Nginx技术
Nginx技术主要作用是提高用户的并发访问数。
3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需求分析
一个互联网平台设计的是否得当,平台设计是否有存在价值,这就需要在产品设计之前进行市场需求分析,分析的对象主要涉及到产品与用户两个方面。
3.1平台特点分析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具有效率高、覆盖面积广、具有移动性以及生产成本低等方面的优点。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实现的是网上金融交易,一方面信息传递速度快,另一方面服务与购买流程标准规范,这就节省了很多的传统的到银行办手续所花费的人工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随着互联网网络普及速度的加快,移动电话的普及以及手机客户端的研发与完善,很多的金融产品交易在手机上就能够完成,就不需要到固定的地点才能完成金融产品的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入网购的人数越来越多,这样金融产品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宣传就扩大了受众的面积,扩大了受众人群,提高了金融产品交易的覆盖面。
3.2用户特征分析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产品交易,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用户最担心的应该是资金的安全问题。其实无论是传统金融产品交易还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用户第一考虑的都是资金的安全问题,只有对用户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安全保障才能赢得用户对使用平台的信心和信任,采样才能为平台的发展留下更多的用户,才能支持平台的长久发展。因此相对于资金而言,平台应该更加的关注用户资金的安全问题
除了用户资金的安全题,用户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关于对自己隐私的保护问题。每一个人都会想要维护自己的信息隐私,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因此平台在开发时要注意对用户信息安全方面的考虑。最后就是操作的手续要简便,所有人都不喜欢繁琐的操作程序,因此在设计平台时要尽量简化操作的手续,方便用户的使用。
还有就是页面的反应速度不应该持续太长的时间,在出现问题要有及时灵敏的反应机制。
4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设计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设计设计到许多不同板块的协调。第一是票据理财页面,它包括票据购买流程、票购买功能以及票据功能列表三个方面;第二是基金理财模块,包括基金申请流程、基金赎回流程、基金申购功能以及基金赎回功能;第三部分是资产总揽和我的资产两个方面;第四部分是交易模块;第五部分是交易数据库设计模块,主要是表结构的设计。通过了解这些模块的实际功能与详细设计,我们就能够比较全面的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流程与实现过程。
5结语
金融产品交易与互联网相连接是金融产品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既是时展的要求也是金融产品发展自己的要求,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许多的技术与理论方面的支持,因此要实现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就必须注重技术的变革与发展,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一、引言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引入互联网技术,从而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经营方式。自2013年金融开始结合互联网,到今天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仅经过了短短几年时间。如今,基于互联网的金融网贷平台风头正劲,其中P2P模式是网贷平台主要运行模式,吸引了较多中小金融投资者。
方便高效的金融收益同时带来了较高的运行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制度风险、操作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因此,我们需要就金融网贷中可能遭受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充分认知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的潜在风险,同时借助保险手段来分析如何管理金融网贷平台,进而实现在交易运行中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二、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P2P网贷
所谓P2P(peer to peer)网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交易,是一种新型金融借贷模式,而金融网贷平台则是为平台用户提供交易渠道、交易联络以及支持服务等,从中抽取借贷交易服务费以及相应手续等费用以盈利运转的中介机构。
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借贷交易,流程相对简单:首先,用户需在借贷平台中注册账户,提供个人信息,如身份证、银行卡号等;其次,需要借贷人借贷金额、能提供的利息、使用期限等;再次,投资者通过评估借贷信息,选择可接受的借贷交易进行投标;最后,通过借贷人进行选择,完成借贷交易。
三、互联网金融网贷中的风险问题
我们需要看到,目前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运行模式尚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各方面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探讨如何有效控制和规避网贷平台潜在风险前,必须先分析目前P2P借贷平台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制度风险――法律监管与保险保障缺失
目前,我国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网贷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制度、监管职责不够明确,与此同时,各参与主体对维护互联网金融借贷的保险保障制度认知不够充分。
对于投资者来说,所依靠的仅仅是网页,投资者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比较各网贷平台的收费高低、各资金需求者提供的利率高低,然后做出决策。一旦发生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投资者的利益将无从维护,必将面临极大损失;对于网贷平台而言,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为了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各平台不得不实施多种营销手段,例如打价格战,降低门槛等。这必然导致无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筛选以及保护,进而大大增加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同样,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且风险事前未通过保险进行有效转移,平台自身又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与善后能力,严重情况下只能面临倒闭。
2.操作风险――参与人员专业能力欠缺
现实情况中,在互联网中进行金融交易,由于网贷平台投资者专业水平的良莠不齐,也会造成很大风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投资者可能没有较为专业的金融投资知识,也没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互联网上令人眼花缭乱的网贷平台,以及平台中各式各样的借款需求,投资者无法全面认知其本质与风险,只凭借所宣传的收益等来做出决策,其利益受损的风险必将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对于网贷平台经营者来说,由于竞争激烈,可能没有充足的资金去聘请专业人士,或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那么由其构建的平台受技术手段与专业水平所限,将非常易受不法分子恶意攻击,对参与主体利益造成损失。实际操作中较为常见的是平台用户的个人隐私和账户信息泄露,以及不法分子利用内部用户信息参与借贷交易等问题。
3.信息风险――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有着网络虚拟性的属性特点,较易参与的同时,带来的是用户资料认证缺乏权威性和完整性等问题,因此造成了在借贷交易中借贷人和投资者双方存在着信息获取不对称的情况,进一步增加了违约和信用风险。正如前文提到的,对于投资者来说,面对的仅仅只是网页,上面仅能获取由借款人自行提供的有限信息,且可能还未经过网贷平台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这样一来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更快速、更高效等优点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各种问题,例如真实性无法得到确切保证、无法通过法律进行全面约束、用户信用不能完全确认等。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与经济都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需要进行更多的风险研究和分析,为了保护金融网贷模式的发展与保证网贷平台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法,对上述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四、从保险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和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
通过保险的视角建立互联网金融有效的监管、资产保护以及金融运营安全等制度,引入保险机制防范金融网贷平台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建立严格的违反法规惩罚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金融网贷平台运营安全问题,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互联网平台易受网络攻击等现实问题。例如在对网贷平台实行标准完善的准入审查以及营业登记制度的同时,要求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投保账户安全险、为借款人投保人身安全险、为担保标的提供财产保险保障等,以备当遇到平台用户因为各种潜在风险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可以最大程度上为用户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当然,也要视实际情况通过惩罚机制对网贷平台进行相应惩处。
我们希望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为其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风险管控,以期能够在网贷平台遭遇风险时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帮助其度过难关,确保网贷平台顺利经营与运行,进而获得健康且长足的发展。
2.提高人员素质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养和专业能力不高,在应对市场风险、交易纠纷、互联网技术、知识等各方面还有较大不足,亟需提高整体从业人员的素养和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行业资格认证制度,促使从业人员积极学习,不仅是金融知识,还需要学习互联网知识、保险知识,提高对风险认知、评估、防范和规避的综合能力。此外,建议为平台的参与人员特别是高管投保职业责任险,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多重保障。
对于平台用户来说,应自觉通过各种渠道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互联网网贷平台在接受用户投资之前,也应由工作人员充分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用户知悉投资的风险种类、发生概率以及后果,确保用户对于投资风险形成正确、全面的认识。
3.引入第三方保险平台
我国在“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将会选择合适时间颁布“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在金融机构倒闭时需要向存款持有人给予资金支持来保障存款人应有的利益和机构的名誉,通过保险手段有效保证我国金融系统稳定运行。根据这种思路,可以将保险制度运用到互联网P2P借贷模式中,将网贷平台、平台用户以及保险机制三者结合起来,从保险的角度对网贷平台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风险控制。
在互联网网贷平台中,可以引进第三方保险公司,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选择自动投保,当出现借贷人违约的情况时,通过保险公司核查,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赔偿,此外还可授权保险平台催收债务。通过第三方的形式既能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同时保险公司通过追回贷款和服务费等获取利益,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借款人逾期不还的现象,维护平台的运行安全。
五、结束语
在互联网全面深入人民生活的二十一世纪,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抓住时机,积极谋求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应结合多方面手段以营造健康良好的行业环境,通过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的结合,发挥保险对网贷平台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特点,从而改善和提高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防范与应对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全方位、多层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蔡瑞媛. 互联网金融P2P信贷模式的特征及风险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2]赵刚. 我国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及风险评估研究[D].南京邮电大学,2015.
[3]唐正伟. 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5.
二、互联网金融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随着IT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改变着每一个行业,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突破18万亿元,2015年淘宝天猫的双“十一”一天的销售交易额逼近900亿元,着实让业界震惊。随着接受新鲜事物的80后和90后成为社会的主力军,他们巨大的消费能力势必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外,互联网也在改变着各行各业,很多企业都在着手转型“互联网+”,比如传统的纸媒行业已经向电子新闻和微信的转变,海尔这样传统的家电产业也在谋求转型。随着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普及,接下来的十年,我国互联网必将会得到持续、迅猛的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展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发展至两千六百多家,数量之多远超部分发达国家,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质量和模式并未和其发展数量相匹配,很多P2P平台都被暴露出各类风险问题,E租宝、金鹿,中晋等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发生给投资者带来事件,这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几百亿资金损失的,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引导其健康长远的发展,推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的改革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课题。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动金融创新(以支付宝为例)
在各类创新模式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动的金融创新正在改变整个金融行业,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金融行业的改变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消费者适应了这种互联网式的消费模式,传统金融行业无论是从便利性还是特色化的角度都不再有比拟性,甚至从理论来说,除了部分需要特殊法定执业资格的业务,传统银行的其他业务都有被第三方支付企业替代并抢占客户资源的可能性。
(一)推动金融业务的创新和融合。从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来看,支付宝在最近十年的发展中一直在以不变的“创新”应对万变的世界,作为优秀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一直在开发多样的金融产品,无论是从货币基金到信用贷款,不断的在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和融合。
(二)改变传统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银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比较繁琐,大多是基于企业的资金流水和对金融机构的日均存款等来进行信用评价,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运营中其本身就积累了大量用户的交易信息和流水,基于此数据分析,可以为一些资金流水比较小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数据,暂时解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推动金融服务的创新。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动零售金融服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改变用户的投资方式、拓宽用户的投资渠道、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资源。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问题
(一)安全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和IT技术息息相关,IT技术的风险势必会对互联网金融的改革造成技术障碍,这些风险有些是由于硬件原因的造成的,这类风险是非恶意的,可以通过数据的维护或者软件的升级来降低损失的概率;有一类是人为造成的,比如克隆卡、第三方支付的系统漏洞,这类风险应该加强监管,培养创新型的IT专家去对付这些违法分子,维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安全。
(二)制度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众筹平台在国外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无论是项目的质量还是团队的创新思想,国外的众筹平台相对于我国都更胜一筹,这很大一部分原因归功于国外完善的监管环境和信用环境,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如此。而我国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投资者很难分辨项目或者企业的好坏,企业也难以对产品进行筛选,这样有可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供给侧改革的创新造成阻碍。
(三)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包括个人行为的非理性和集体的非理性,两者的行为都会与互联网金融下的第三方支付带来风险。
个人行为的非理性指的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者认识的不充分造成的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近期备受关注的互联网P2P平台E租宝、金鹿,中晋等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携款潜逃”给广大投资者上了深刻的一课。
集体的非理性指的是就算是个体是理性的,也并不意味着集体的理性。2014年底由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风靡一时,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余额宝是一种货币性基金,就算这些个体知道并可以随时赎回,但是他们并不值得集体性的赎回会对货币基金市场造成挤兑,也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
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监管。国外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信息以及建立了一个系统的数据库,而我国的各行各业的诚信数据比较分散,难成体系。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投资者很难分辨项目或者企业的好坏,企业也难以对产品进行筛选,这样有可能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创新造成阻碍,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在监管方面,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存在政策风险,如何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具有合法性,是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探讨的问因此,加强监管,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创新行为的政策风险,才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二)支付安全(技术层面)。不管是互联网还是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都是基于IT技术的环境下,IT安全问题势必会对第三方支付促进金融的改革造成技术障碍,比如克隆卡、钓鱼网站、计算机病毒、数据的丢失,操作风险等,安全因素也成为了制约第三方支付平台深入发展的关键,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有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监管,培养金融和IT的复合型人才,解决第三方支付的技术实现更好的持续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引言
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将自己的服务范围延伸至高校,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校园网贷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需求,但是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虚假宣传,致使学生过度消费,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寻找绳之有效的方法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整治,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1]。
一、校园网贷的发展现状
所谓的校园网贷,是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建立的一种贷款方式。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这个中介,在网上拟定合约,通过网络平成借贷,具有很大的便捷性。
目前我国的校园网贷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学生分期购物的平台,大学生可以分期消费;第二类是P2P贷款平台,用于自主创业和助学资金;第三类是电商平台提供信贷业务,如淘宝等。大学生在网上填写资料,通过审核之后即可申请贷款,手续较少,形式灵活[2]。
二、校园网贷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欠缺
虽然校园网贷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是国家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
出台相应的法律,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校园网贷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空缺,使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行业标准,更没有机构监管,很容易使校园网贷恶性扩张。
(二)监管工作缺位
校园网络借贷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产业,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校园网络借贷的建立无需银监备案,造成监管工作出现缺位。一旦监管工作出现问题,校园网络借贷的收费标准、信贷额度和还款期限等等就会出现问题,最终造成恶劣影响[3]。
(三)行业缺乏自律
目前我国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一套统一的行业规则,行业内部缺乏自律。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核程序,造成行业间的恶性竞争。还有一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放贷、线下营销,在借款之后收取高额利息,使学生进入“高利贷”的陷阱。这些问题平台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使诈骗行为时有发生。
三、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出台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对校园网络借贷进行立法的重要性,一些部门更是提出出台管理规章,为网络借J平台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此背景下,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解决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当对校园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进行规定,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商准入制定标准,从而使校园网络借贷良性发展。其次,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服务对象进行规范,并建立监管部门,对校园网贷的流程进行监察。最后,政府应当督促行业自律,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打击违法经营者的行为[4]。
(二)确保监管到位
当前我国采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做法,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依法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加强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监察力度。对待违法的校园网络借贷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首先应当防范校园网贷的风险,查处大学生违法放贷的行为,避免发生校园诈骗行为。其次,信息化部门应该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宣传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内容的真实可靠。再次,公安部门要严惩校园网络借贷的金融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
(三)强化行业自律
政府应当引导行业签订自律公约,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自律惩罚机制。同时,应当加大整改力度,杜绝虚假宣传。校园网贷行业应当组建行业协会,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收费标准、申请门槛做出明确规定。在核实投资者和借贷者的信息之后,行业协会应当明示贷款风险,从而规范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迫使危机四伏的校园网贷平台出局[5]。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形式,一定程度上便捷了大学生的生活。但是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和行业应该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汪长林.贷款脱媒试验[J].新世纪周刊,2014(33):80-87.
[2]王紫激,钟鑫.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5(2):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