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图分类号】R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3-0078-01
健康教育是健康促进的基础。为进一步了解双塔区城乡人群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为今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以及为制定健康教育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了了解某社区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现状,对该社区2014年度慢性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效果进行评价,给今后慢性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我们进行了本次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选取本社区500名普通居民,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本次接受调查的居民中,男性共300人,女性共200人,年龄为18一75岁不等,平均年龄为(30.0±5.0 )岁。
1.2 调查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结核病防治知识结构性问卷,由调查研究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流动人口人群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由调查对象自行填答。调查人员收集的调查问卷由疾控中心统一阅卷,进行统计,由疾控中心保存资料并做出分析。计算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对我县慢性病健康教育工作效果进行科学评价。
1.3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以传染病嘴核病、艾滋病、乙肝、流行性出血热)、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得相关防治知识为主,现场30 min独立完成。知晓率以答对题数占总题数的百分比值计算。
1.4 数据处理
统计分析采用SPSS11. 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样本率进行X2检验。传染病、慢病知识1张卷,各10题,分别统计知晓率。知晓率=(回答正确题数÷急人题数)X 100%。
2 结果
城乡居民知晓率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92份。有效回收率98.4%。传染病和慢性病相关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为73. 5%和62. 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71.4 , P> 0. 01)。
2.1 知晓率与地域
传染病知晓率城市和农村分别为74. 3%和74. 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0. 25, P>0.05);慢性病知晓率城市和农村分别为63. 8%和64. 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1. 53, P> 0. 05 )。
2.2 知晓率与性别
男性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为66.32%,女性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为67.44%,女性居民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高于男性居民知晓率,但无明显的差别。
2.3 知晓率与年龄
知晓率最低的为15岁一25岁人群,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45.6% ; 45岁55岁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最高,为72.70%.达到慢性病防控示范区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的人群为35岁一65岁年龄段人群。
3 讨论
调查结果表明,城乡居民的传染病知识知晓率明显高于慢性病知识知晓率;住院患者及家属的传染病知识知晓率也明显高于慢性病知识知晓率。住院患者及家属传染病和慢性病相关防治知识知晓率均明显高于城乡居民。
3.1 不同因素使知晓率偏低的原因
农村基础医疗条件差,面对面地讲解健康教育知识对医务人员要求较高,专业人员相对不足。居民文化水平较低对自身健康认识不足,防控工作与居民贯彻配合做得不够;患者
不同的文化程度及经济收入使其对慢性病知晓率不同。住院患者及家属对传染病和慢性病相关防治知识知晓率比城乡居民要高,这与医院的特殊环境、接受信息的频度及患者的主动认知态度与医务人员的宣传、环境的感受等因素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医院这个特殊领域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方面,比其他行业更具有力条件,是传播健康知识的一个重要场所。15岁一25岁人群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较低的原因为:一是这部分人群正处在人生的起步阶段,主要精力放在了学习、工作方面;二是这部分人群精力旺盛,往往不注重自身的健康。
3.2 提高传染病和慢性病知晓率的方法
目前媒体的宣传尚薄弱,建议加强广播、电视、报纸等社会媒体的宣传,由政府和行政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长效机制。此外健康教育宣传品具有专业、准确、系统的优势,调查中有居民认为健康教育宣传品是一种较好的获得卫生知识的途径,它的针对性比较强,因此在今后的传染病与流行病防治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宣传品的作用,使之与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形成有益的补充。
重视特殊群体传染病与流行病知识宣传,例如学生、流动人口和劳教人员等,应根据群体特征因材施教才更有效果。学校教育可以青少年认知水平调研为基础,有针对性地编写一套由浅入深,从中小学至大学,融知识性、科学性、可读性和地方性为一体的健康教育教材,并配备疫情信息的教参,并培训师资。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可根据他们的作息时间、娱乐爱好有针对性的在户外电影放映前播放健康教育宣传片,或者进行一些融宣传教育和娱乐为一体的文艺会演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无论是城乡居民还是住院患者及家属其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高于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提示在今后工作中要特别加强对慢性病知识的宣传力度。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对居民进行健康档案建档以及对慢性病患者的随访管理过程中,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热情服务,耐心全面地宣教,把大量的慢性病相关医学知识、健康理念传授给服务对象,让群众掌握一定的慢性病防治知识,自觉地采纳有益于预防和控制慢性病的相关知识,对人们自觉防治慢性病有重要意义。各个部门配合医疗机构,积极进行传染病与流行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1;l。公众整体健康知识的提高对于预防结核病有积极的作用,因传染病与流行病的流行控制较为困难,因此各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医疗单位的相关宣传与教育工作,使传染病与流行病防治讲座普及到乡镇,提高农村人口的传染病与流行病知晓率。
健康知识知晓率是“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效果指标之一,只有将教育与环境支持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健康教育的作用,应重视环境对个体掌握知识和形成健康行为的影响,合理分配卫生资源。构建有视听、咨询、触摸自动查询的“望、闻、问、切”等形式多样的宣传阵地。
4 结语
总之,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知识和整体素质,从而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防止传染病或慢性病传播,把传染病传播的风险降到最低是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对城乡居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的干预工作还需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9 R 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10-0894-02
近年来,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1]。流动人口所患疾病以传染病为主[2],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增多,该人群的患病状况对公共卫生提出了新的挑战[3]。民工子弟学校是流动人口聚集的特殊场所,由于教育环境、教育过程、卫生保健措施等的限制和生源的特殊性,是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重要阵地。因此,了解当前民工子弟学校在校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对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10月,余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了民工子弟学校在校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调查,为指导该类学校更好地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参考价值。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余姚市2008年秋季共有14所在册登记的民工子弟学校,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调查5所学校的小学四、五、六年级,初中七、八、九年级各1个班,共30个班级1 809名学生。其中男生1 016名,女生793名;小学生952名,初中生857名。
1.2 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民工子弟学校在校生传染病防治知识测试卷”,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者向学生简要说明调查目的、意义,然后解释答题方法,边读题边让学生独立解答。获得的1 809份调查问卷全部有效。
1.3 统计学分析 运用SPSS 12.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学生对16种常见传染病的认知情况和有关知识点的知晓率、部分健康行为形成率,并比较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不同性别学生对防治知识知晓和健康行为形成有无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对16种常见传染病(病种)认知情况 有32.55%的学生听说过这些传染病且大概知道他的意思,34.69%的学生虽听说过但不太清楚他的意思,有32.76%根本没听说过。见表1。
2.2 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学生对一些传染病核心信息的总知晓率为41.40%。不同学校、不同性别学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以下所述健康行为亦同);小学、初中学生部分知识点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但总知晓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3.02,P>0.05)。见表2。
2.3 健康行为形成情况 学生健康行为总形成率为59.09%,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从低到高依次为“不共用毛巾、脸盆”(34.49%)、“经常洗手”(52.68%)、“向家长传播健康知识”(58.32%)、“不喝生水”(72.47%)、“不共用牙刷”(77.50%)。小学、初中学生总健康行为形成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97,P
3 讨论
学校是儿童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内发生传染病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4],而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是目前学校传染病防制工作的“死角”[5]。民工子弟学校学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这些学校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5项健康行为与一些常见传染病的传播直接相关,而被调查学生健康行为的形成也不容乐观。由学生向家长的传播是健康知识传播中一种十分有效的人际传播形式。调查表明,约40%的学生不会将自己所学到、掌握到的相关传染病防治知识教给家长,而且初中生比小学生反而明显下降(χ2=163.30,P
发热是不少传染病的一个重要症状,特别是对于呼吸道传染病来说是一个简易、敏感的监测指标,通过对学生发热的监测,可以及早发现传染病病人;而迅速、有效的隔离又是管理传染源、控制传染病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对于控制传染病在学生中的传播、流行意义重大。调查显示,在民工子弟学校中,学生对这2个方面的认识率较低。对此,学校应结合一些季节性传染病的流行警示,来加强对学生(包括学生家长)的教育,切实落实晨检工作,并严格传染源的隔离。
健康教育是学校卫生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7] ,学校健康促进又是降低学生传染病发病的重要手段[8],而且学生群体分布集中,组织性强,受教育水平相对平衡,可接收的知识层次基本一致,对于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相当有利[9-10]。因此,卫生部门要指导民工子弟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发挥健康教育投入少、收益高的优势[11],特别是在现阶段民工子弟学校一些与卫生保健有关的软硬件设施不可能很快、很好地加以改善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对学生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提高其防病意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学校教育是学生获取健康知识的最佳途径[12],而知识的增加又将促进良好行为的形成[13]。目前,该市已在民工子弟学校中以学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为切入点启动健康促进学校的创建工作,通过卫生宣传栏、举办讲座、组织主题班会、开展知识竞赛、开设传染病防治校本课程和行为技能培训等,来切实提高学生传染病防治知识与技能。
4 参考文献
[1] 郑高,叶丽萍,林馨,等.构建学校传染病防治体系的探讨.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4,10(6):62-63.
[2] 张洪涛,陈迎春.武汉市外来流动人口患病情况分析.医学与社会,2006,19(3):1-3.
[3] 徐文体,高璐,张颖,等.天津市手足口病患儿危险因素的病例对照研究.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9,30(1):101.
[4] 许国章,周爱明,朱利利,等.学校传染病防制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控制对策.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4,20(6):539.
[5] 楼乐平,汪永良.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特点及对策.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4,20(6):532-533.
[6] 马骁.健康教育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73.
[7] 廖文科.当前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中国学校卫生,2008,29(1):1-3.
[8] 杨晓剑,陈友兰.厦门农村居民健康教育效果评价.中国健康教育,2007,23(1):22-24.
[9] 张河川.健康促进在学校结核病控制中的成本效果分析.中国健康教育,2000,16(9):516-520.
[10]刘辉,赵晓辉.中学生结核病健康教育探讨.中国校医,2005,19(3):277.
[11]邹勇,金玫华,韩建康,等.湖州市民工子弟学校传染病防制现状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7,28(8):754-755.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8.61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8-4615-02
“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之一,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点。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农民工防病知识知晓率及其子女疫苗接种率情况,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对2县农民工及其子女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在湖口县和于都县随机选取7个外来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和餐饮服务单位,对127名农民工和116名6岁以下农民工子女进行调查。
1.2 调查方法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对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127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15份;通过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或上网查询江西省免疫规划管理平台了解儿童预防接种率情况。
1.3 统计方法 使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 调查的7家企业建筑工地有5所,占71.4%;餐饮企业有2家,占28.6%。115名农民工来自建筑工地的有87名,占75.6%;来自餐饮服务单位的有28名占24.4%。男性78人,占67.8%;女性37人,占32.2%;男女比为2.11:1。
2.2 农民工所在单位卫生制度情况 调查的7家单位中有2家为农民工购买了医疗保险,建筑工地和餐饮单位各1家,占28.6%;仅1家单位制订有卫生管理制度,为餐饮企业,占14.3%;没有单位为本单位配备专职卫生人员;没有单位制订有定期为农民工进行体检的相关制度。
2.3 农民工防病知识知晓率调查 调查发现,有32.4%的人所在的单位组织过有关传染病或其它疾病防治知识的讲座或宣传;33.6%的人知道《传染病防治法》;如果发现周围有传染病人出现,63.5%的农民工知道有义务进行报告;知道报告的农民中有59.2%的人认为应向单位领导报告,18.7%的人认为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院报告,12.3%的人认为应向卫生局报告,还有9.8%的人不知道应向谁报告;有36.7%的人知道国家对农民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的政策;33.3%的人知道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是免费的;26.7%人知道我省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的政策;有72.5%的人知道病毒性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有78.8%的人知道结核病的传播途径;有85.4%的人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77.9%的人知道适龄儿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接种疫苗且每名儿童都应有一本接种证,见表1。
2.4 农民工子女接种率调查 在调查的116名留守儿童中,有92名儿童有卡疤,占79.3%;卡介苗、脊类疫苗、乙肝疫苗和百白破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的儿童有85名,占73.3%,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的有96人,及时接种率为82.8%。疫苗接种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超期接34.5%;漏种31.0%;提前接种27.6%;两剂次间隔符程序6.9%。乙肝疫苗首针接种未及时接种的20名儿童中有11名在家出生,占55.0%;在乡级及以上级医院出生的8名,占40%,还有1名不详。
3 讨 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农民工人涌入由于缺乏基本的保障和管理,在严重威胁着流动人口健康的同时也开始影响流入地居民的健康[1]。
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民工工作的单位均无卫生保健制度或措施,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的单位也仅有28.6%,农民工的健康状况不受重视。通过对农民工的防病知识知晓率调查发现,仅有32.4%的农民工参加过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讲座或宣传,对病毒性乙型肝炎、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防病知识知晓程度也不足80%,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率也均低于80%。由于农民工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财政很少将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费用列入预算,专业人员配置也未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等因素,这些都是造成我省农民工防病意识薄弱,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率不高的原因。因此农民工的疾病控制工作已成为我省公共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有研究表明流动人口利用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与其工作类别、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2]。流动人口传染病的高发与其自身的社会经济征、人口学特征密切相关[3],因此需针对人群特征制定科学的“个性化”措施。因此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农民工防病知识水平,使其主动参与到疾病控制工作中来:
3.1 要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工聚集的单位的卫生督查,开设经常性的传染病防治基础知识培训或讲座,提高农民工防病意识。疾病控制机构应深入企业单位,开展对农民工疾病控制工作,并对其子女的疫苗接种进行查漏补种。
3.2 要完善对农民工的管理 要从综合政策的角度出发,加强多部门的联合,建立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把外来农民工与常住居民同等对待,并要求有农民工的企业制定农民工保健相关制度。同时要依托社区这个平台,从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或落脚点为切入点,将管理对象纳入常规管理范围。
3.3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各级政府应发展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防病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卫生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使其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3.4 完善投入机制,保障基本公共卫生人员待遇 调查表明我省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缺乏,工作待遇不高[4]。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投入机制,切实并提高基层人员待遇,激励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保证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陈刚,吕军.关于我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8):14-19.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障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有力。一是成立了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二是成立了由各学校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各完小校长为成员的工作执行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本学校(校区)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三是配设了各乡镇的义务兼职校医。义务兼职校医由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担任,实行片区挂钩制,为各学校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初步形成了纵横一体的工作格局,有效地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工作的长效监管和正常开展。
(二)全面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到位。一是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学校人员密集的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并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主要责任。各学校、幼儿园逐级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校点、到个人,实现层层监管,层层抓落实。二是实行局领导及职能科室分工负责联系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县教育局安委会设在教育股,负责综合协调,在安全工作中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四项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完善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及传染病疫情上报制度。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如发生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及传染病疫情要在半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教育局党政办,第二天上报书面报告,杜绝重大事件和疫情瞒报、延报或漏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卫生安全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合法的处置。四是制定下发了《**县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要求各学校(园)制定相应的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处置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事故和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妥善处置。
(三)深入开展知识宣传,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开展。一是督促和指导各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各学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和通过挂横幅、警示牌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常规卫生保健知识、食品卫生与心理咨询、疾病防治、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卫生法、食品与健康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师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县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讲座共56场(次),出板报450期,有效地提高了师生的食品卫生和疾病防治意识。二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局组织城区学校到富州广场宣传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交通安全等常识,发放宣传单8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的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以来,我局制文下发或转发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文件共18份,全面传达上级精神,做好各季节时令和非常时期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邀请上海市第十一批青年志愿者赴滇扶贫接力队文山分队到我县举办“青少年儿童常见传染病防治”讲座,组织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城区各学校、幼儿园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园)长、德育主任及城区学校部分班主任、校医参加讲座,听取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儿童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手足口病等11种常见传染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特点、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促进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全力查排安全隐患,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治到位。一是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行大力整治。与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食品店和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整治,重点检查各类不合格、霉烂变质和“三无”食品,严厉打击不法销售行为。开展了2次大规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学校门前食品摊点36处,依法取缔无证食品摊点23个,没收销毁盒饭300余盒,其它各类不合格食品10余种100多公斤,有力地保障了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二是加大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组织人员深入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安全防范措施,共检查学校276所,食堂98个,学校小卖部53个,查出隐患76处,其中食堂卫生安全隐患14处,当场整改36处,勒令相关学校限期整改40处,并要求各学校(园)每月对食堂、小卖部、食品摊点进行食品卫生检查,认真填写《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表》上报县教育局,有效地保障了师生的饮食安全。三是切实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及时安排,周密部署,指导各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对儿童手足口病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全县无一例病例发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5月6日洞波乡中心学校出现甲肝疫情后,我局及时划拨甲肝病防控工作经费1万元,并派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驻该校,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抓好疾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了甲肝疫情的爆发和蔓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消除,并及时发文通知各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与卫生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卫生状况、水源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师生饮水安全,确保了全县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近日,我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顺利完成了适龄少年儿童的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心学校及其以下学校均没有专职校医,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的宣传和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是极少数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误时有发生,责任心和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由于办学条件差,部分学校食堂设施简陋,无功能分区,加工流程无序,食品加工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学校食堂在采购蔬菜、肉类食品中,没有向销售方索取相关证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学校周边食品店、流动摊点较多,由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心理驱动,加之缺乏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所出售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而且这些店面、摊点已是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顽疾之一,整治行动一结束,马上死灰复燃,给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由于校舍不足,大多数学校存在学生上课、住宿拥挤,空气流通不畅的问题,不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一旦出现传染病,传染速度很快,疫情防控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六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基本上没有开水提供给学生,学生只能喝井水或自来水,水质得不到保证;食堂餐具消毒工作薄弱,消毒设施不完善,消毒工作流于形式。这些都给传染病发生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和方便途径。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全面修订、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细则,严格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程序。
二是层层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把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学校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学校领导自觉把健全、完善和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促进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整治责任制,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六落实”,对每一项安全隐患加强跟踪监督,随时掌握整改情况,直至得到解决。
中图分类号:R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9-0157-02
近年来“非典”、“甲流”等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给了我们许多新的启示,“新医改”中就明确指出:从2009年起我国将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卫生服务。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由此可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离不开健康教育,为有效地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求人们必须懂得如何实施预防控制措施,也要求人们了解影响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同时具备一定的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1-4]。本研究中我们通过对浙江省杭州市具有代表性的多个社区人群进行调查,了解现阶段社区人群对传染病防治的知识、态度、行为(简称知信行)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同时运用健康教育学中的知信行模式,开展传染病健康教育项目的干预项目,并比较分析干预前后社区人群知信行变化情况,为社区人群传染病防治健康干预提供科学依据。
一、对象与方法
1.对象: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浙江省杭州市具有代表性的3个社区,每个社区随机抽取1个街道3个小区60户居民共540人作为调查对象,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
2.研究方法:(1)调查问卷:按照调查要求统一培训5名调查人员,采用本课题组自行设计的传染病防治知信行调查问卷,由调查员询问调查对象完成干预前社区人群对传染病防治知信行的基线调查,在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干预后利用同一调查量表进行效果调查。(2)行为干预:向调查对象发放人手一份本课题组自行设计的“传染病防治宣传扇子”一套,包含社区常见传染病如乙肝、艾滋病、手足口病、麻疹、肺结核等基本防治知识;在社区活动室多次播放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影音资料,并利用社区宣传栏每月出一期与社区常见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宣传画报,共两期。(3)质量控制:在发放“传染病防治宣传扇子”同时就传染病防治知识向调查对象适当进行讲解和交流;在社区活动室分三个时间段播放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影音资料,每次由一名调查人员负责向调查对象发放小礼品并回答相关提问。
3.问卷内容:基本资料: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以及月收入等情况。传染病防治知信行情况:(1)知识方面: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社区常见传染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及临床表现等内容的了解情况;(2)态度方面:包括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态度,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的态度,对日常生活工作中进行必要的消毒灭菌的态度,对社区常见传染病进行隔离防范的态度等;(3)行为方面:包括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获取常见传染病安全防范知识,保持良好的卫生及生活习惯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等。本调查问卷内部一致性系数Crobach’s Alpha为0.881。
4.统计学分析。本研究的所有数据全部输入计算机,运用SPSS 1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两样本均数比较采用t检验,多个样本均数比较采用方差分析。
二、结果
1.社区人群一般情况分析:本次所调查的对象,干预前的基线调查总人数为540人,由于调查对象的流动性等原因,干预后调查的对象中全程接受本课题组干预的仅514人,其中,40岁110人(21.40%);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52人(10.12%),中学及中专206人(40.08%),大专及以上256人(49.81%);务农者60人(11.67%),工人238人(46.30%),离退休人员76人(14.79%),学生92人(17.90%),专业技术人员48人(9.34%);月收入4000元36人(7.00%),无收入132人(25.68%)。
2.社区人群传染病防治知信行水平及干预前后比较:社区人群经干预后知识、态度、行为得分(分别为11.76±2.37、11.44±2.92、9.55±2.77)普遍高于干预前(分别为9.49±3.34、10.15±2.95、7.89±3.11),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t值分别为-8.658、-4.781、-6.116,P
3.社区人群获得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所调查人群获得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依次为:报纸电视(29.9%)、宣传栏(25.4%)、网站(14.1%)、书籍(13.7%)、亲戚朋友交流(12.4%)、其他(4.5%)。社区人群期望获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依次为:宣传手册等(18.6%)、宣传栏(16.1%)、专家讲座(14.9%)、网站(14.9%)、报纸电视等媒体(13.3%)、书籍(8.4%)、亲戚朋友交流(8.0%)、其他(5.8%)。
三、讨论
社区传染病防治是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我国社区传染病防治处于起步阶段,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社区人群对传染病防治的知识、态度、行为水平总体并不高,平均分分别为(9.49±3.34)、(10.15±2.95)、(7.89±3.11)分。作为行为科学及认知理论的重要研究成果,知信行已被广泛认可为最有影响力的行为干预理论之一,而知识是建立正确的信念(或态度),进而改变相关行为的基础。因此,有效地普及社区传染病防治知识是提高社区传染病防治整体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本次研究结果表明,干预前得分低者,如年龄40岁以上者,低学历、低收入者,务农者以及普通工人等,经干预后得分提高明显,干预效果最为显著。从社区人群获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来看,目前社区人群获得的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主要途径局限于报纸电视和宣传栏,但这两种途径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具有明显的时间上和内容上的局限性,社区人群所获得的知识也非常有限。对于社区人群来讲,本次调查中所用的本课题组自行设计的“传染病防治宣传扇子”内容生动并通俗易懂,而影音资料则对社区传染病的防治知识讲解深入浅出,播放影音资料的专业人员也能面对面和群众讨论和解答日常生活中防治传染病的疑难问题,使参加者普遍觉得受益匪浅。通过调查可知,社区人群主观上更希望通过多种专业资料(如宣传手册、影音资料等),以及宣传栏和专家定期讲座等形式来获取传染病防治知识,这也为社区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Mayawd P,Mabey D.Approaches to the control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old problems and modern challenges[J].Sex Transm Infect,2004,80(3):174-182.
[2]Jaramillo E. The impact of media-based health education on tuberculosis diagnosis in Cali,Colombia[J].Health Policy plan,2001,16(1):68-73.
[3]刘建民.抗击SARS:危机之中显示健康教育的作用――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首席专家田本淳研究员[J].中国健康教育,2003,19(8):565-566.
下午好!
我受局班子的委托,向省学校传染病防治专项督查组汇报工作。首先,我代表__县教育局对督查组各位领导深入我县检查指导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州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深入贯彻省、州、县安全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保障和促进了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下面,我将我县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足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__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508所,在校生72027人。其中进修学校1所,完中4所,普通高中在校生3786人;初中13 所,在校生16989人;职高1所,在校生1224人;小学482所,在校生45155人;幼儿园7所,在园幼儿5872人。全县共有教职工3932人,其中专职校医9人。适龄儿童入学率99.74%,适龄少年毛入学率96.46%。高中毛入学率32.68%,幼儿入园(班)率29.01%。全县校园占地面积1375252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59859平方米,普通中学生均校舍面积7.28平方米;小学生均校舍面积5.0平方米。全县有寄宿制学校219所,住校生43119人,食堂用房11319平方米。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障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有力。一是成立了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二是成立了由各学校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各完小校长为成员的工作执行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本学校(校区)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三是配设了各乡镇的义务兼职校医。义务兼职校医由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担任,实行片区挂钩制,为各学校的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初步形成了纵横一体的工作格局,有效地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工作的长效监管和正常开展。
(二)全面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到位。一是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学校人员密集的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并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主要责任。各学校、幼儿园逐级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校点、到个人,实现层层监管,层层抓落实。二是实行局领导及职能科室分工负责联系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县教育局安委会设在教育股,负责综合协调,在安全工作中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四项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完善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及传染病疫情上报制度。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如发生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及传染病疫情要在半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教育局党政办,第二天上报书面报告,杜绝重大事件和疫情瞒报、延报或漏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卫生安全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合法的处置。四是制定下发了《__县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要求各学校(园)制定相应的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处置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事故和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妥善处置。
(三)深入开展知识宣传,保证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开展。一是督促和指导各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各学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和通过挂横幅、警示牌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常规卫生保健知识、食品卫生与心理咨询、疾病防治、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卫生法、食品与健康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师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县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讲座共56场(次),出板报450期,有效地提高了师生的食品卫生和疾病防治意识。二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局组织城区学校到富州广场宣传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
交通安全等常识,发放宣传单8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的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以来,我局制文下发或转发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文件共18份,全面传达上级精神,做好各季节时令和非常时期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邀请上海市第十一批青年志愿者赴滇扶贫接力队文山分队到我县举办“青少年儿童常见传染病防治”讲座,组织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城区各学校、幼儿园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园)长、德育主任及城区学校部分班主任、校医参加讲座,听取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儿童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手足口病等11种常见传染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特点、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促进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全力查排安全隐患,确保了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治到位。一是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行大力整治。与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食品店和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整治,重点检查各类不合格、霉烂变质和“三无”食品,严厉打击不法销售行为。开展了2次大规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学校门前食品摊点36处,依法取缔无证食品摊点23个,没收销毁盒饭300余盒,其它各类不合格食品10余种100多公斤,有力地保障了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二是加大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组织人员深入各学校开展食品卫生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安全防范措施,共检查学校276所,食堂98个,学校小卖部53个,查出隐患76处,其中食堂卫生安全隐患14处,当场整改36处,勒令相关学校限期整改40处,并要求各学校(园)每月对食堂、小卖部、食品摊点进行食品卫生检查,认真填写《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表》上报县教育局,有效地保障了师生的饮食安全。三是切实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及时安排,周密部署,指导各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对儿童手足口病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全县无一例病例发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5月6日洞波乡中心学校出现甲肝疫情后,我局及时划拨甲肝病防控工作经费1万元,并派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驻该校,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抓好疾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了甲肝疫情的爆发和蔓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消除,并及时发文通知各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与卫生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卫生状况、水源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师生饮水安全,确保了全县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近日,我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顺利完成了适龄少年儿童的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心学校及其以下学校均没有专职校医,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的宣传和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是极少数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误时有发生,责任心和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由于办学条件差,部分学校食堂设施简陋,无功能分区,加工流程无序,食品加工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学校食堂在采购蔬菜、肉类食品中,没有向销售方索取相关证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学校周边食品店、流动摊点较多,由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心理驱动,加之缺乏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所出售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而且这些店面、摊点已是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顽疾之一,整治行动一结束,马上死灰复燃,给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由于校舍不足,大多数学校存在学生上课、住宿拥挤,空气流通不畅的问题,不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一旦出现传染病,传染速度很快,疫情防控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六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基本上没有开水提供给学生,学生只能喝井水或自来水,水质得不到保证;食堂餐具消毒工作薄弱,消毒设施不完善,消毒工作流于形式。这些都给传染病发生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和方便途径。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全面修订、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细则,严格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程序。
二是层层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把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学校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学校领导自觉把健全、完善和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促进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整治责任制,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六落实”,对每一项安全隐患加强跟踪监督,随时掌握整改情况,直至得到解决。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09-0857-03
近年来,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中小学生具有人群易感性高、抵抗力差、聚集性大等特点。欧洲的一项调查表明,学校是空气源性传染病的高发场所[2]。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是有效防控校内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重要措施。为了解北京市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现状,为今后工作重点提供依据,笔者于2009年3月进行了现况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1.1 问卷调查对象 抽取北京市各区县中小学校的学生传染病管理人员(校医或保健教师)为问卷调查对象。采用典型抽样的方法,考虑地理位置、学校性质等因素的影响,抽取中、小学校108所,涉及东城、宣武、朝阳、海淀、通州、房山、大兴、延庆、昌平9个区县。其中小学35所,中学73所;城区学校33所,城乡结合部学校43所,乡村学校32所;公立学校82所,私立民办学校20所,民工子弟学校6所。
1.1.2 小组访谈对象 随机抽取2个区县(东城和延庆)的校医9名、班主任11名、学生60名为访谈对象,深入了解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2 方法
1.2.1 问卷调查 采用自行编制的“北京市中小学校传染病管理现状调查问卷”,由经培训合格的调查员对传染病管理人员进行一对一的问卷调查,按要求填写问卷。
1.2.2 小组访谈 由调查员对随机抽取的校医进行小组访谈(现场询问并录音),并负责现场记录和整理访谈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1.2.3 统计分析 采用EpiData 3.1软件进行数据处理,采用双录入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采用SPSS 13.0 数据分析软件包,对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对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采用方差分析,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采用秩和检验。
2 结果
2.1 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学校传染病防治规定,中小学传染病防治管理措施和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午检及定期体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与追查制度、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体育活动卫生制度、传染病应急处理方案、疫苗接种证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等。
2.1.1 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所调查的9项制度的建立情况较好,达标率均在80%以上。在不同性质的小学中建立情况存在差异的主要为“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和“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其他制度的建立情况在不同性质小学间的分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在不同地域分布的中学中,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分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2。
对各类学校的传染病管理制度总体建立状况进行分析,在不同性质的小学间,建立了全部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学校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公立学校中,9项制度全部建立的学校较多(91.3%),其余分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
2.1.2 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所调查的小学中,能够将本校所建立的所有传染病管理制度全部落实的学校所占比例在公立、民办和打工子弟学校中分别为87.0%,100.0%以及50.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98)。3类小学所有制度的平均落实率分别为95.6%,100.0%和80.0%。
所调查的中学中,能够将本校所建立的制度全部落实的学校所占比例在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中分别为73.3%,81.8%和95.2%,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134)。3类学校所有制度的平均落实率分别为96.8%,97.3%和99.4%。所建立的制度的落实情况较好。
2.2 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 各小学传染病防控措施大致相同,在每天坚持晨检、对患传染病学生进行追查、将疫情报告所有规定的单位3个项目上达标率达到了80%以上。打工子弟学校在“校医为疫情报告人”及“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复课”2项上达标率相对较低(66.7%和33.3%)。见表4。
各中学的传染病防控措施较好,除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复课外,其余调查项目在不同地域中学的达标率均在80%以上,且在各地域学校间达标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在“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复课”一项上,城乡结合部的达标率为68.2%,达标率有待提高。
2.3 小组访谈结果 大多数学校的晨检由班主任老师负责,检查学生是否发热、有无皮疹、个人卫生以及精神状态等情况,对有问题的学生会及时通知给校医,校医表示会根据情况上报有关上级单位。每天严格查勤制度,对缺勤的学生能够联系家长,确定孩子情况。教师及校医普遍反映学生家长对于相关工作配合程度不够,由于害怕孩子缺课,甚至出现伪造复课证明等情况。
学校内无论学生和教师均有定时为教室通风的意识,即使冬季取暖和夏季开空调时也能做到教室的定时通风。学生能够接受到相关卫生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能够掌握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常识。
3 讨论
学生在校内生活、学习,人群密度大,接触也较为密切,易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所以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成为学生健康的重要保障[3]。参与本次调查的小学中,各项制度建立情况的总体达标率较高,均达到了80%以上,达标率在不同性质学校间的制度是“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和“学生健康管理制度”,主要达标率较低的学校为打工子弟学校。突显出打工子弟学校对学生的日常保健以及健康管理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所调查的中学中,除“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外,其他制度建立的总体达标率都达到了80%以上。常参加体育锻炼,可促进身体生理功能发展,提高身体各器官生理功能,调节情绪,和谐关系,从而对人体知识、运动医学知识、营养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等有潜移默化的学习过程[4]。因此,应促进各学校体育活动制度的建立,进而保证学生得到足够的体育锻炼,增强体魄,提高抗病能力。
对各学校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各类学校所有制度的平均落实率均较高,民办小学的制度平均落实率已经达到了100%。这提示我们,各学校能够较好地落实已有制度,今后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上。
各学校的传染病管理中,打工子弟小学的管理状况欠佳,其“校医为疫情报告人”和“学生必须持复课证明上课”2项达标率较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建议学校指定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疫情报告人。被调查打工子弟小学疫情报告人多数由没有医学知识的班主任或校领导担当,极易出现漏报、错报。但整体上,本次调查结果学校达标率较2007年调查结果[5]有所提高。
通过健康教育等方式了解传染病传播机制及预防措施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6]。通过小组访谈了解到,自2003年我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流行后,学校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校领导及教师的防治传染病意识均有所增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包括校医在内的相关人员对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充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家长的不配合也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调查中发现,部分家长不愿意配合学校工作,因害怕学生耽误课程而坚持让孩子带病上课。因此,也有必要对家长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学校工作。
传染病发生的早期有效反应是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最有效途径[7]。学校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建立与落实能够保证其对传染病发生的敏感性,是防止传染病校内流行的根本保障。本次调查的结果总体情况较好,说明各学校对该项工作予以了一定的重视,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完善细节,为学生的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4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5.
[2] KRETZSCHMAR M, MIKOLAJCZYK RT. Contact profiles in eight European countries and implications for modelling the spread of ai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s. PLoS One,2009,4(6):e5 931.
[3] 楼乐平. 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特点及对策.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4,20(6) :532 - 533.
[4] 高涛, 杜力. 试谈体育活动对促进身心健康的作用.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38-39.
[5] 郭欣, 王星火,石坚.北京市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现状分析.中国学校卫生 ,2008,29(1):22-24.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健康提示:高温会消耗大量的体液,注意多喝白开水,饮水要少量多次,一般每次以300至500ml为宜。必要时可以喝点淡盐开水。另外,睡眠对治疗夏季感冒也颇有帮助,起码要保证8小时的睡眠时间,晚上洗个温水澡可以帮助入眠。此外,膳食一定要合理,多吃青菜、番茄、黄瓜等维生素含量高的食物;多吃瘦肉,增加蛋白质。
2.细菌性痢疾
肠道疾病是夏季的高发病,而细菌性痢疾是最常见的肠道传染病,它除了与苍蝇繁殖活动有关外,还和天热人们喜欢吃生冷食品引起肠胃功能紊乱有关。
健康提示:当天的食物不要放在第二天再吃,天热很容易变质,细菌容易生长;打开的水果,如西瓜等要尽量吃完,不然用保鲜膜封好,放到冰箱保存,但是时间也不要超过24小时。
3.老人“热中风”
炎热的夏季,人体出汗较多,而老年人体内水分比年轻人要少,加上生理反应迟钝,所以在夏天最容易“脱水”。“脱水”会使血液黏稠,这对患有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病的老年人来说,无异于“火上浇油”,发生中风的几率自然增高。
一、在疫情发生时,启动晨午检制度。每天上午、下午师生入学时,均要在测温点先检测体温,无异常者方可进学校,有异常者送到学校隔离室。协同家长每日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如出现可疑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主动报告学校,并及时就医。
二、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每天上学时,各年级组长负责检查本年级教师缺勤情况,各班班主任负责检查学生缺勤情况,一一询问缺勤原因,登记因病缺勤的学生名单,并进行电话追踪访问,了解其诊治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三、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各年级组长要督促本年级教师、班主任时刻关注学生是否有发热(体温高于37.5℃)、咳嗽等不适症状,做好登记。对有上述症状的教师、学生立即带往医院就诊,学生疑似病人由教师护送到医院或联系家长带去诊治,教师疑似病人由本人自行去医院或由家属带去诊治。
四、传染病检查方法
一看:是否有疲劳乏力、精神萎靡或精神恍惚,是否有痛苦病容,有无咳嗽、恶心、呕吐等病症;
二问:有无感冒、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是否诊治和是否接触呼吸道传染病人等;
三查:每天学生、教师入校时进行体温测量,必要时请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进一步做检查处理。
五、实施步骤及要求
1、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3、疫情报告人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4、通知学生家长及教师家属,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6、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7、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